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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2022-08-21

第一篇: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附件:

武漢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范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管理,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財政部、國家安監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369號)和《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武政[2006]5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是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于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風險抵押金的存儲:

(一)風險抵押金按以下標準存儲:

1、危險化學品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按年銷售額存儲。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下的,存儲10萬元;年銷售額1000-5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存儲20萬元;年銷售額5000萬元-1億元(含5000萬元)的,存儲50萬元;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存儲100萬元。

(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按年銷售額存儲。年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存儲5萬元;年銷售額180―500萬元(含180萬元)的,存儲8萬元;年銷售額500―1000萬元(含500萬元)的,存儲15萬元;年銷售額1000―3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存儲25萬元;年銷售額3000―5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存儲50萬元;年銷售額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存儲80萬元。

(二)風險抵押金由企業應按時足額存儲,企業不得因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產整頓等情況遲(緩)存、少存或不存風險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

(三)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戶存儲。企業到經市、區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將風險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銀行風險抵押金專戶;企業可以在本細則規定的風險抵押金使用范圍內,經注冊所在地安監部門核準,按國家關于現金管理的規定通過該賬戶支取現金。

(四)原有企業,在本細則施行后三個月內辦結存儲手續;新開辦企業,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前辦結存儲手續。

(五)跨市、區經營的企業,在企業注冊地已存儲風險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證明的,不再另外存儲風險抵押金。

第五條 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一)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由市、區兩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共同負責。市安監局負責中央在漢(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省屬、市屬企業風險抵押金的管理,區級安監部門負責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二)風險抵押金應當專戶存儲、??顚S?、專帳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安監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風險抵押金等違反本實施意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當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企業應在接到安監部門通知后一個月內按規定標準將風險抵押金補齊。

(四)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如發生較大變化,經本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準,應當于下第一

季度結束前按照調整后的差額補存(退還)風險抵押金。

(五)企業依法關閉、破產等原因停止生產經營或者轉入其他行業的,在企業提出申請,并經過市、區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企業停止生產經營時遺留有安全隱患的,必須在隱患消除后,方可自主支配風險抵押金。

企業實施產權轉讓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儲的風險抵押金仍按照本實施細則管理和使用。

(六)風險抵押金產生的利息按年返還企業。

(七)風險抵押金實際支出時適用的稅務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會計核算問題,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八)下第一季度結束前,區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將上本地區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報市安監局及財政局備案。

(九)代理銀行應每月按時向安監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風險抵押金存儲和支付情況報表。

第六條 風險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業風險抵押金的使用范圍為:

1、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

2、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二)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當由企業先行支付,確實需要動用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經本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由代理銀行具體辦理有關手續。

(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工作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1、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的;

2、企業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

第七條 區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八條 不屬于本細則第二條規定范圍的企業集團,其內部分公司、車間屬于規定范圍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細則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2009-01-20

第二篇:安全風險抵押金退還申請

XXX安監局:

XXX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位于XXXXXXXX,于20XX年X月X日成立,經濟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生產規模為XXX萬平方米/年,礦區面積為XXXX平方公里。

由于XX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租賃的XXXXXXX土地合同期限已滿,現已自行關閉。故特向貴局提出退還20XX年X月XX日繳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XXXX元整,希貴局予以辦理相關退還手續為盼。

申請人:XXXXXX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辦法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中國工商銀行四川省分行關于印發《四川省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中國工商銀行四川省分行營業部、各二級分行、各相關企業:

為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規范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管理,保證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四川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中國工商銀行四川省分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四川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管理,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企業,是指礦山(煤礦除外)、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或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是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于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風險抵押金的存儲

第四條 按照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規模大小和行業特點,綜合考慮產量、從業人數、銷售收入等因素,確定如下具體存儲金額:

(一)小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不含30萬元);

(二)中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不含100萬元);

(三)大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元(不含150萬元);

(四)特大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不含200萬元)。 風險抵押金存儲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五)本辦法施行前,各市(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高于本實施細則規定標準的,仍然按照原標準執行,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條根據企業風險抵押金屬地管理的原則,中央在川企業和省屬重點企業(名單附后)的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財政廳確定,其他企業由所在市(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財政局核定,并逐級備案。

第六條 企業不得以各種理由遲(緩)存、少存或不存風險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

第七條 為便于統一監管,指定中國工商銀行四川省分行為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

各企業在接到風險抵押金核定通知后一個月內,應在企業所在地的工商銀行營業網點開立風險抵押金專戶。企業當地沒有工商銀行營業網點的,應就近選擇一家國有商業銀行開立風險抵押金專戶。

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并逐級備案。

中央在川企業和省屬重點企業必須到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財政廳指定的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四川省分行營業部濱江支行開戶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并于核定通知送達后1個月內,將風險抵押金一次性存入其風險抵押金專戶。

集團性質的企業,由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統一辦理,其分公司不再單獨繳存。 第八條 本年內,企業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發生的風險抵押金利息收入,開戶銀行應返還該企業,或征得企業同意后轉為下年風險抵押金的存儲。

第九條 跨市、縣(區)經營的建筑施工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在企業注冊地已繳納風險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證明的,經企業所屬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后,不再另外存儲風險抵押金。

第三章 風險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條 企業風險抵押金的使用范圍為:

(一)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

(二)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第十一條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原則上應當由企業先行支付。

確實需要動用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財政部門批準后,持《四川省生產企業風險抵押金審批報告書》(見附表一)和相關支付憑證到工商銀行專戶開戶網點具體辦理支付手續。

中央在川企業和省屬重點企業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財政廳批準。其他企業報市(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財政局批準,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州)、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工作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一)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的;

(二)企業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

第十三條 企業正常處理安全事故和事故善后工作所發生的費用由企業負擔,不屬于風險抵押金使用范疇。

第四章 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四條 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共同負責。

各市(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所屬轄內企業風險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實行監管,并將收支情況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五條 中央在川企業和省屬重點企業的風險抵押金管理,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省財政廳負責。

集團性質的企業,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同級財政局負責,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財政廳備案。

其他企業,由所在市(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同級財政局負責,逐級上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六條 各企業每半年應與開戶銀行核對風險抵押金結存金額。

各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財政部門、開戶銀行必須在當年7月末和次年1月末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財政廳匯總上報轄內所屬企業上半年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情況表和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情況表(見附表二)。

第十七條 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當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省、市(州)、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當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風險抵押金數額,并及時告知企業,企業應在核定通知送達后1個月內按規定標準將風險抵押金補齊。

第十八條 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如發生較大變化,省、市(州)、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于下第一季度結束前調整其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并按照調整后的差額通知企業補存(退還)風險抵押金。

第十九條 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入其他行業的,在企業提出申請,并經過省、市(州)、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

企業實施產權轉讓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儲的風險抵押金仍按照本實施細則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 風險抵押金實際支出時適用的稅務處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具體會計核算問題,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二十一條 每年終了后2個月內,各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財政部門應當將上本地區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財政廳。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繳存和使用風險抵押金。對不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繳存風險抵押金的企業,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有權依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權向風險抵押金管理機構和代理銀行查詢風險抵押金的使用和結存情況,發現有擅自變更風險抵押金用途的行為,企業有權要求有關管理機構和代理銀行予以糾正,并向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 風險抵押金應當??顚S?,不得挪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風險抵押金等違反本實施細則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風險抵押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不屬于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范圍的企業集團,其內部分公司、車間屬于規定范圍的,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建[2005]918號

中國財經報 2005-12-30 09:42:22

關于印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機構、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

為了強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證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管理,保證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是指煤礦企業以其法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于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境內所有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等。

第二章 風險抵押金的存儲

第四條 按照煤礦企業核定(設計)或者采礦許可證確定的生產能力,風險抵押金按以下標準存儲:

(一)3萬噸以下(含3萬噸)存儲60—100萬元;

(二)3萬噸以上至9萬噸(含9萬噸)存儲150—200萬元; (三)9萬噸以上至15萬噸(含15萬噸)存儲250—300萬元; (四)15萬噸以上,以300萬元為基數,每增加10萬噸增加50萬元。

風險抵押金累計達到600萬元時不再存儲。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煤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規模產量和安全程度評估等有關因素,在相應分檔區間內確定風險抵押金具體存儲數額。

本辦法頒發前,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風險抵押金存儲標準高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標準上限的,仍按照原標準執行,并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條 風險抵押金按以下規定存儲:

(一)風險抵押金由煤礦企業按時足額存儲。煤礦企業不得因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停產整頓等情況遲(緩)存、少存或不存風險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 (二)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由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定下達;

(三)風險抵押金實行專戶管理。煤礦企業到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并于核定通知送達后1個月內,將風險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銀行風險抵押金專戶;

(四)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具體監管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商代理銀行制定。

第三章 風險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條 風險抵押金的使用范圍為:

(一)煤礦企業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 (二)煤礦企業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煤礦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原則上應由煤礦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由煤礦企業到代理銀行具體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工作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一)煤礦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的; (二)煤礦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在規定時間內未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

第四章 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條 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共同負責。中央管理煤礦企業的風險抵押金,按照屬地原則管理,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后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及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煤礦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存儲。當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當重新核定煤礦企業應存儲的風險抵押金數額,并及時告知煤礦企業,煤礦企業在核定通知送達后1個月內按規定標準將風險抵押金補齊。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如發生較大變化,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結束前調整其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并按照調整后的差額通知煤礦企業補存(退還)風險抵押金。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為其他行業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省、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

第十三條 風險抵押金實際支出時計入煤礦企業成本,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有關會計核算問題,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第十四條 每年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將上年度本地區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及財政部。

第十五條 風險抵押金應當??顚S?,不得挪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風險抵押金等違反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非煤礦企業的內部煤礦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專項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

抵押金專戶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冀安監管[2007]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管理,確保風險抵押金及時存儲,保障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人民銀行《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69號)和《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冀政[2005]3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在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業或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風險抵押金賬戶及其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風險抵押金屬于企業資金,必須??顚S?,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截留和挪做他用。

第四條風險抵押金業務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財政廳確定。

第五條企業應到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財政廳指定的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并與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代理銀行簽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監管授權書》(附1,以下簡稱《授權書》),對本單位抵押金專戶及其抵押資金的監管權屬予以授權。

第六條代理銀行應當配備較高業務素質的專職人員負責企業風險抵押金業務,健全制度,規范管理。

第二章賬戶設置和資金存儲

第七條企業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分級負責監督: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駐冀中央屬企業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單位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

(二)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監管區域內省屬和市屬企業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

(三)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監管區域內其他企業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

第八條代理銀行依據《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風險抵押金專用賬戶進行日常管理,按照規定從專戶中支付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第九條代理銀行應將企業名稱、辦理銀行機構名稱、存儲金額等情況反饋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并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建立業務聯系機制。

第十條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通知書》(附2,以下簡稱《存儲通知書》)確定的時間、代理銀行和存儲風險抵押金數額等,按時、足額存儲。

第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核定所

管轄企業需存儲的風險抵押金數額,并及時向存儲企業送達《存儲通知書》。

第三章支付管理

第十二條根據《授權書》授權,代理銀行按照管理權屬類別核驗風險抵押金監管機構向支取人下達的書面指令和支取人銀行結算憑證,辦理風險抵押金支付業務:

(一)對中央管理企業代理銀行核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財政廳下達的《企業風險抵押金支付通知書》(附3以下簡稱《支付通知書》)的書面支付通知辦理;

(二)對屬地省屬和市屬企業代理銀行核驗相應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支付通知書》的書面支付通知辦理;

(三)對其他企業代理銀行核驗相應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支付通知書》的書面支付通知辦理。

第十三條企業因事故搶險、救災或處理善后事宜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時,代理銀行依據《授權書》授權,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取風險抵押金須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指定的專業人員和企業人員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共同蓋章的《支付通知書》(原件)和企業出具的銀行結算憑證到代理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代理銀行經審核無誤后予以支付。

(二)出現《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69號)第九條所列情形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直接依據《授權書》,將企業的部分或全部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所需資金,并按如下程序辦理: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開出共同加蓋行政印章的《直接支付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通知書》(附4以下簡稱《通知書》);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證明函》(以下簡稱《證明函》)證明事故救援、搶險符合《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69號)第九條所列情形,加蓋行政印章和財務專用章;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派的支取人員持《通知書》、《證明函》和相關個人有效證件到代理銀行辦理;

4、代理銀行核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共同開出的《通知書》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函》以及支取人相關證件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四條風險抵押金存款利息全部并入本金使用,不得隨意支取。

第十五條企業因正常原因關閉、退出、破產,需要支取風險抵押金專用賬戶內資金的,應當按管理權屬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共同蓋章的《關閉(退出、破產)企業風險抵押金支付通知書》(附件5)和相應支付結算憑證到代理銀行支取。

第十六條對出現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及時按規定開出《支付通知書》;對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情形,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認真核實情況,核算申請企業抵押金余額,確定無誤后向代理銀行開出《關閉(退出、破產)企業風險抵押金支付通知書》。

第四章賬戶查詢及信息反饋

第十七條代理銀行對企業風險抵押金存儲與支取動態信息應當按權屬類別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反饋。

第十八條代理銀行應在每月后7個工作日內,按權屬類別將本地區上月度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管理情況,報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代理銀行應在每年2月底以前按權屬類別,將本地區上年度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管理情況,報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有權隨時查詢監管權限內企業風險抵押金專戶資金情況,代理銀行應依法及時予以提供并給予相應配合。

第二十一條企業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了解本單位風險抵押金的使用和結存

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如實告知。

第五章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對企業存儲、使用風險抵押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了解代理銀行對風險抵押金的管理狀況,確保風險抵押金按規定足額存儲,及時支付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各設區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于每年3月15日前,將風險抵押金存儲情況逐級分別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企業不按規定開設專戶,不存儲或者不按規定標準存儲風險抵押金、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提請法院依法通知企業開戶銀行凍結其賬戶資金或強行劃轉應存儲的資金至風險抵押金專戶,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河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代理銀行應依法辦理相關業務,因代理銀行原因造成風險抵押金的存儲、管理和使用出現妨礙事故處理和搶險救災的情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有權取消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資格,并提請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要求,盡快與依據冀政

[2005]37號文件確定的建筑施工單位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風險抵押金的部門分級對口聯系協商,凡對風險抵押金的專戶資金監督管理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要統一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設區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具有較大安全隱患,有可能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和造成群死群傷事故的其他單位繳納風險抵押金做出相應規定的,其風險抵押金專用賬戶設置和資金存儲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財政廳、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監管授權書》式樣

2、《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通知書》式樣

3、《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支付通知書》式樣

4、《直接支付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通知書》式樣

5、《關閉(退出、破產)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支付通知書》式樣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河北省政府出臺了《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煤礦生產企業需預先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最高交納限額為1000萬元,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我省特別規定,12個月內發生兩次重大或一次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將該單位風險抵押金標準提高50%至100%。

風險抵押金是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危險程度預先交納,用于本單位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后專項支付相關費用的資金?!掇k法》規定,煤礦按年生產能力交納。企業年生產能力低于3萬噸(含3萬噸)以上的,按每萬噸100萬元交納,最高交納限額1000萬元。非煤礦山按企業從事開采作業的人數交納。地下礦山企業按每人5至10萬元交納,最高交納限額500萬元。露天礦山企業按每人2至5萬元交納,最高交納限額200萬元。非金屬礦山企業的交納標準由各設區市政府依據實際情況確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按企業從業人員數交納。每人2至5萬元,最高交納限額300萬元。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標準每兩年核定一次。

風險抵押金的交納原則上以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為計算單位,由法人或法人單位按規定交納。生活經營單位不按規定交納風險抵押金的,由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璀限期交

納;拒不交納的,按未保證安全生產投入依法予以處理。 風險抵押金交納標準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一次交清;超過30萬元的可以分三年交清;首次交納不得少于同行業最低交納標準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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