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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產離任審計報告范文

2023-09-24

自然資產離任審計報告范文第1篇

(一)明確領導干部對自然資源資產的責任該審計目標在于通過將自然資源發展情況作為離任時對領導干部績效考核的一個重要標準,明確領導干部對自然資源保護的責任,這樣既能反映出領導干部在任期間的管理水平和經營業績,同時也能暴露出其決策失誤、經濟責任以及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平衡等問題,同時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從一定程度上遏制這種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提高領導干部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將這一工作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議程中,督促領導干部重視發展中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

(二)建立系統的自然資源資產保護制度體系形成并完善自然資源資產規劃制度、核算制度、賠償制度和監督制度等,督促領導干部重視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以及對環境的保護,最后形成以資源養資源、發展資源業的良性循環,嚴懲破壞自然環境的行為,為社會提供更多的經濟效益和良好的生態環境,做到社會經濟與自然資源共同發展。

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內容

(一) 審計開發或建設中投入的資金及產生的經濟收益就森林資源而言,應當明確領導干部在任期間歸屬的林權,并針對所屬區域審計森林資源的情況加以開發和利用,包括建設木質采伐、林內動植物的利用、森林旅游等方面的項目,考核這些對森林資源使用的行為是否向林業部門報備登記,并對森林資源利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與合理性進行審計,以及在開發利用過程中是否最大限度的降低資源成本。礦產資源包括了煤、石油、礦石等,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在離任審計中首先判斷礦權的歸屬,取締私自開采礦石的工坊,將管理區域內的開采企業報備登記,防止礦產資源的流失,審計是否通過有計劃的降低成本,提高該項資源開發利用的綜合經濟效益,同時審計對不同開發方案資金的分配、投入與收益,揭示資金運行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對海洋資源利用的運輸貿易方面,審計內容應包括港口建設和船只購買,核實現投入使用的港口是否能夠帶來經濟效益,是否拆除或重新改造使用率較低的港口,資金的投入和分配是否有效等問題。在土地資源方面,應當核實領導干部所管轄區域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是否明確,是否存在違法用地的現象,對于土地的各項投資是否落實并能夠帶來收益,領導干部在招商引資、征用農民土地時是否少給或拖欠農民的補償款,對于所征土地是否實時跟蹤,確保引入項目能夠切實完成,建設用地能夠得到充分的利用。

(二)審計自然資源管理與保護狀況對于已開發利用的森林資源,審計是否有進行合理規劃,投入的資金是否能夠實現預定的保護目的,修復遭到破壞的林木資源, 針對不同項目的資金是否都落到實處,是否嚴格限定開采的范圍,保護自然林,種植人工林,做到以林養林。對于礦產資源應當審計是否有對礦產資源在未來幾年內合理利用的規劃,針對不同的礦產種類設定不同的開發方案,保護稀缺資源,限制開采數量,此外,還應當現場調研礦山環境,投入的資金是否能夠足以處理和修復在開發的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做到“誰開發誰保護,誰閉坑誰復墾,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提高礦產資源的回收率。對于水資源, 應當審計是否有投入資金專門用于排入河流的生活廢水等污水的凈化設備,以及所在海域的石油污染的處理設備,這些設備是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招標立項,聘請第三方機構修復被污染的資源。土地資源是國家生存和發展之本,是實現國家和地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審計是否存在土地閑置的情況,是否合理規劃閑置土地資源,成立專項基金投入建設,充分利用土地。

(三)審計自然資源資產剩余價值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內容應該包括領導干部離任時,自然資源資產的剩余價值,各類資源還有多少可用于開發利用,在領導干部任期內消耗或修復后,余下自然資源資產還具有多少已知或潛在的價值,即資產予以量化后的具體數值,這些以數字形式呈現的審計內容可以運用于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編制,以及幫助下一任領導干部了解地區的具體情況。 對于森林資源,這一部分的審計內容應當包括在領導干部離任時,該地區林地覆蓋率、森林所占的面積、天然林和人工林所占的比重大小、森林中可能存在的動植物等所具有的顯在價值,以及森林凈化空氣、防風固沙等保護環境而具有的巨大的潛在價值;而礦產資源的審計內容要有領導干部離任時,所在地區具有具備礦產的種類、領導干部離任時已開采并存儲礦產的數量、尚未開采的礦產總量、以及經專家勘測后可能作為新礦山進行開發的礦產資源;對海洋資源和水資源而言,審計內容應當包括領導干部離任時,該地區海洋資源的海域面積、水資源的流量、可供人類使用的淡水的總量、魚類資源的數量、以及港口船舶建設等價值;而土地資源的審計包括領導干部離任時,暫時閑置的土地資源的面積、已投入使用的土地面積、已有耕地面積、退耕面積、以及受到污染難以繼續耕作的土地面積等內容。

(四)審計是否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修復自然資源的行為就森林資源而言,應當掌握地區森林資源的覆蓋率,審計領導干部在任期間是否出現亂砍濫伐的現象,導致森林面積大范圍減少,或亂占林地,森林資源雖然具有可再生性,但是生長周期較長,肆意開采和破壞會導致森林資源的急劇減少和水土流失的現象,如果審計出現這樣的結果,應當向離任的領導干部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而對于礦產資源的一項重要審計內容是領導干部的管轄區域內是否出現非法采礦或是過度采礦的現象,導致礦產資源流失,水、大氣等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甚至地表沉陷,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若有此類現象的出現,領導干部難辭其咎。在漁業方面,審計內容應該包括領導干部在任期間是否明確規定捕魚期和休漁期,防止過度捕撈而導致魚資源迅速減少,甚至滅絕,是否投入資金用于提高魚類養殖效率項目,促進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對于水資源, , 包括河流資源、海洋資源的審計內容應當包含是否存在嚴重污染現象,是否嚴格控制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對于領導干部在任期間為提高經濟發展引入的企業是否處理好排污問題。土地資源應審計是否肆意征用耕地或農田,威脅國家糧食安全,提出土地整理復墾規劃,保證基本的農耕需求,但對于過度開荒進而導致水土流失的地區,是否做到退耕還林還草,維持生態平衡。

三、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報告及應用

(一)審計報告內容包括:(1)理清領導干部與對應自然資源資產的基本情況。離任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基本情況、領導干部的主要職責、職責范圍內所需管理的自然資源資產等內容,特別是應當明確離任領導干部在任期間所管理的自然資源資產有哪些、范圍有多大等問題,這樣才能確定離任審計的對象。(2)本次離任審計的具體情況。 一方面,實地考察領導干部責任范圍內的自然資源,在審計報告中體現領導干部上任時自然資源資產的具體情況, 是否有遭到污染破壞,是否存在環境問題等,同時,應當綜合現場調研情況以及各方意見,提供關于領導干部離任時這些自然資源的情況,并就前后兩個時間點的狀況作出比較,提供離任干部對自然資源環境影響的審計結論。另一方面,根據相關的書面資料,審計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運用科學方法,客觀的總結籌集、投入用于開發利用或保護修復自然資源資產的資金存在的問題,說明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效益不佳或可以考慮取締的項目,專門列出審計證據不足、評價標準不明的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列示的事項。 (3)各類數據情況提出審計結論。該部分內容應當根據各種審計、調查結論,綜合評價離任的領導干部對自然資源資產的貢獻或危害,并對領導干部工作中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判斷,并客觀公正的評價領導干部在任期間是否做到促進自然資源的可持續性發展,并通過自然資源資產的開發利用來提高地區或單位的經濟發展。(4) 審計結論提出解決措施。審計報告的最后應當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對離任領導干部的處理意見,以促進該單位改善經營管理,加強對自然資源資產的重視,提高經濟效益,例如對離任干部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若有出現污染或破壞環境的現象,應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自然資產離任審計報告范文第2篇

一、審計主體

(一) 一元觀

對于審計主體的研究, 安徽省審計廳課題組為代表的認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審計主體只能是國家審計機關。自然資源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 在公共行政領域, 人們傾向于認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捍衛者, 結合各審計主體發揮作用的領域, 國家審計是內生于國家治理體系中專司監督職責的行政機關, 主要在公共利益領域發揮作用, 因此從我國自然資源資產的國有性看對其應由國家審計機關開展審計。

(二) 一元為主, 多元參與觀

陳獻東認為為了保證管理和監管方面的責任履行情況, 除國家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機構以外, 社會中介組織、社會公眾也應該積極參與進進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中。

(三) 多元觀

以蔡春為代表的認為自然資源資產保護審計的主體是多元的, 理論上可以是國家審計、社會審計, 亦或內部審計。因為自然資源資產保護的責任不僅僅是政府的責任, 還是其他社會組織的責任, 當前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主角應當是國家審計機關。

二、審計范圍

(一) 自然資源觀

陳獻東認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可重點關注關系經濟社會發展的生產資料和關系人民生活的生活資料, 特別是要加強對戰略性資源的審計。具體來說,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審計對象范圍可包括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和海洋資源。

(二) 資源環境觀

林忠華指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對象不僅僅是自然資源本身還應該對延生的生態環境進行績效審計。包括生態文明制度建設、資源節約、國土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這幾個方面。

三、審計目標

(一) 落實責任觀

林忠華和蔡春一致認為直接目標是為了促進和落實領導干部對生態文明建設的責任, 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的建立, 實現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是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根本目標。

(二) 資源管理觀

陳獻東認為直接目標是:“通過核實和公允反映領導干部在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和監管方面的責任履行情況, 促進建立健全完整統一的管理制度體系, 加強對自然資源資產的管理”。

四、審計內容

陳獻東認為審計內容包含對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情況、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蔡春重點提出績效審計, 關注有關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以及保護的“3E”問題, 同時注重產生的社會和生態效益。

林忠華提出了以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履行為宏觀目標, 以法規政策制度執行審計、政策審計、項目審計、資金審計、監管審計、報表審計為手段, 構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相結合的整體工作格局的路徑。

五、審計重點

目前大多數研究者認為審計重點應該包括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這三個方面。具體應該關注自然資源資產政策的執行情況和重點自然資源的利用績效,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確保綜合管理體制的健全情況, 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

六、審計建議

(一) 探索運用先審、后離模式

董賢磊在傳統離任審計模式的基礎上提出了新的模式, 先審后離。通過對任期分段進行審計, 實現對審計資源的整合統一, 以便達到降低審計成本的目標。

(二) 采用風險導向審計重點資源

祝素月和董閑磊都提出了運用風險導向審計, 由于自然資源種類繁多, 信息復雜可以考慮運用私人部門的風險導向審計方法。比如, 對那些普遍受到公眾關注的自然資源進行重點審計, 而對于其他的非重點自然資源資產, 則可以采取抽樣的審計方法進行常規審計。

(三) 建立責任檔案、執行終身問責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對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準確制定并嚴格按照生態紅線, 將其納入選用干部的重要參考, 對應到相應領導干部的人事檔案中這一舉措的落實有助于對領導干部的有關自然資源資產利用保護責任的動態追蹤。

七、結論

自然資產離任審計報告范文第3篇

一、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與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目標

(一) 我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

我國經濟發展的速度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 現有的對于自然資源損耗的評估仍有待進一步完善。生態文明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 需要融入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整體建設中去, 生態文明的建設涉及到所有的黨政機關, 不同部門的關聯程度不同。就目前的現狀而言, 出現問題后, 各部門的領導干部相互推卸責任, 缺乏協作力。首先, 領導干部作為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的“代理人”, 對自然資源有最終的控制權, 但是權力、責任、利益呈現出不對稱性;其次, 自然資源資產的特殊性導致控制人存在權力的尋租動機, 而缺乏對于保護這些資源資產的激勵, 最終成就了一個不計得失的攫取過程, 而這將威脅到整個生態;再次, 自然資源的所有者和最終使用者之間存在漫長、復雜的層層委托代理關系, 加大了委托人對代理人進行有效監督的難度, 增加了代理成本, 形成了阻礙改革的地方既得利益和部門既得利益。

(二)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性質與目標定位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在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背景下提出來的, 只有結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 才能準確的理解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性質與目標。自然資源種類眾多, 但是能夠作為資產, 為所有者帶來收益的, 大多具有不可再生性, 一旦破壞很難恢復。從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上看, 健全產權制度, 完善監管體制創新, 強化生態補償制度勢在必行。我國國情決定了自然資源的公有制性質, 其產權歸全民所有, 但有效的自然資源產權保護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導致真正主體的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 承受著利用者不合理的開發, 帶來生態環境的沉重代價, 未能享受自然資源資產帶來的收益。領導干部作為自然資源資產委托代理的中間環節, 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然而, 領導干部通常只顧眼前政績, 缺乏可持續發展的大格局觀, 盲目發展經濟, 犧牲的卻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 領導干部之所以忽視環境現狀, 很重要的一點是, 處罰成本微乎其微, 領導干部離任后, 對于環境破壞的責任, 無人追究, 無據可依, 這不僅危害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質量, 而且損害下一代人的生存環境。

推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一方面是貫徹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要求, 另一方面加強對領導人在職、離任責任的監督, 敦促資源環境的開發利用符合可持續發展觀, 符合法律制度, 并且通過審計結果的公告, 給真正作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主體的人民一個反饋, 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提高政府的公信力、透明度。審計的目標在于明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責任, 促進生態、經濟、社會三者效益的統一。

二、生態文明背景下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理論框架

(一)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理論基礎

、公共受托責任觀。政府和公民是委托代理的關系, 國家權力的根源在于人民, 政府接受人民的委托, 管理公共資源, 并且向公眾報告委托責任的執行情況, 領導干部作為政府的受托代理人, 在公共受托的環境領域中, 承擔的是環境責任。同樣, 受托責任關系是審計存在的重要條件, 審計也是受托責任實施的手段。國家審計, 社會審計對于領導干部離任后的監督, 就是對于公眾的委托的一個回饋, 為了構建和諧社會, 國家審計就應審查領導干部在履職過程中, 是否公平、合理、合法的完成了公眾的受托。1

2、馬克思主義哲學觀。馬克思主義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提供了哲學指導, 而對領導干部進行離任審計的目標, 是保持自然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管理工作。馬克思哲學觀的核心內容是用辯證的、歷史的觀點去處理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 資源的利用者如果可以用辯證的思維去看待資源問題, 有關環境的信息可以自動披露, 那么審計的目標也會實現。

3、代際公平。代際公平的思想強調了當代人和后代人有公平的享有資源的權利, 當代人有責任保護好環境, 完整地交給后代人?,F實中, 由于扭曲的政績觀和灰色的經濟發展觀, 領導干部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代際公平, 公共政策的制定, 主要主體在政府, 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內不作為, 對公共資源無節制的開采利用, 造成資源、生態、環境之間的失調, 最終會造成對未來資源的破壞。當人們形成代際公平的共識時, 政府制定政策, 審計機關加大監督力度對于環境保護的意義重大。

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背景下, 改革越是縱深發展, 越要高度重視思想認知。首先, 以公共受托責任觀、馬克思主義哲學觀、代際公平作為理論鋪墊出發, 將生態文明建設作為最終的戰略目標, 與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目標構成相互引領和促進的關系;其次, 建立起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實施路徑, 不斷的試驗和完善;最后, 形成一套具有更高針對性與實用性的戰略框架, 保障總目標的實現。

(二)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要素

1、審計的主體。審計主體是誰, 目前有三種觀點, 即國家審計為主;多元審計;國家審計為主導, 社會審計和公眾共同參與。我國的國家性質是人民民主專政, 而人民民主專政的本質是人民當家做主。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評價領導干部的履職情況, 歸根到底是檢驗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效果, 落腳點是有沒有更好的為人民服務?;诠彩芡胸熑斡^, 政府的受托責任包括經濟、政治、社會, 公眾是政府及其部門的委托人, 做好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最終受益的是公眾。結合中國國情, 審計對象是領導干部, 只有國家審計的權威性作為主導, 然而,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專業性強, 需要強有力的審計知識作保障, 社會審計的介入, 強有力的彌補不足的力量。審計的主體以國家審計為主, 多元參與更加符合現狀。

2、審計的客體。在生態文明背景下,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客體是地方政府黨政領導人、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和資源型國有企業負責人, 他們直接或者間接的參與監督或控制其他部門的環境行為, 或者有權參與制定影響環境政策和法規。

3、審計的內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內容, 應當是領導干部直接或者間接的負責人在進行相關活動中, 落實國家自然資源重大戰略規劃的情況, 重點審計GDP的換取是否以環境資源為代價, 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內對自然資源能否實現保值增值, 離任時, 對于自然資源資產的交接是否合法合規。

三、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實施路徑

生態文明建設背景下,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實施需要多部門的協調配合, 其中政府審計起著重要的主導作用。目前, 政府環境審計制度將審計對象聚焦于領導干部, 對領導干部開展自然資源資產審計, 相對于一般環境審計而言, 有兩點特殊性。一是審計對象的特殊性。在中國資源地域分布不均的國情下, 掌握了不同的經濟社會資源決策分配權, 對于領導干部任職區域的政績和環境狀況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二是“離任”時期的特殊性。領導干部在任和離任所作的貢獻, 不能一刀割裂, 要系統全面完整地看問題。離任審計是對任期內的審計的一種延續, 圍繞領導干部的責任, 多種審計形式相結合, 更好地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核心, 在于劃清領導干部的自然資源資產責任, 審計的范圍重點是關注領導干部在職期間的政績取得是否以環境為代價, 經濟增長的質量是否是綠色健康的, 是否符合人和自然和諧發展的生態文明建設的新格局, 并出具加入自然資源資產考評指標的審計報告, 以問責為保障機制, 確保整個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一) 細分自然資源資產責任, 明確責任范圍

在我國, 從縣級到中央主要領導干部的任期均為5年, 連任不超過兩屆。一方面, 由于自然資源資產狀況形成的長期性、持續性, 導致有些經濟決策對自然資源資產影響存在一定的滯后性, 往往可能在前任領導干部離任時, 后任領導干部上任一段時間后還未體現。并且自然資源離任審計涉及范圍廣、系統性強、任務重、時間跨度大, 可能在審計過程中, 自然資源資產狀況已隨后任領導干部的決策制定而改變, 這就使得前后任領導干部自然資源相關責任混淆。另一方面, 有些自然資源資產具有跨區域性, 如河流, 其上中下游一般穿越多個地區。各區域由于自然資源資產目標、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方式不同, 往往各自為利、相互影響, 導致各區域同級領導干部或是省、市、區縣各級領導干部的責任難以可靠區分。自然資源資產責任的認定, 可以細分為執行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 做到責任的劃分符合情理、規則, 責任的界定應與領導干部所承擔的責任、決策行為的危害性或造成的損失相匹配。

(二) 完善領導干部權責一致、終身追究的問責機制

生態文明美好愿景的實現, 最終落到實處, 關鍵在領導干部。領導干部要樹立正確的生態觀和綠色政績觀, 堅持依法辦事, 明確責任, 終身追究。在實現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的過程中, 恪守生態紅線, 嚴守資源消耗上限, 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 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 都必須嚴肅追責。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重視, 加強領導,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和政府有關監管部門要各盡其責、形成合力。

(三) 建立審計監督工作機制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對象是領導干部, 只有國家審計具備權威性, 能夠成為引導審計多元化的中堅力量, 建立以國家審計為主, 多元審計為輔, 部門公眾聯合參與的審計監督工作機制, 不僅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保障, 也對嚴格落實環境責任主體, 完善領導干部生態責任績效具有重要意義。對自然資源資產主體責任的鑒定, 需要科學可靠的數據提供依據, 聯合環保部門、國土部門等政府機關, 針對環境問題突出的重點地區作為督察對象, 開展試點范圍。健全公眾參與機制, 為公民、媒體等社會大眾充分表達意見、參與環境事務管理提供平臺, 民眾對于當地生態狀況, 可向環保部門提出建議, 也可向審計部門提供審計意見參考, 共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四) 優化生態監測的大數據庫

自然資源具有復雜性, 審計的難度較大, 涉及到多學科的交叉, 在這樣的現狀下, 需要多個部門的有力配合, 完善生態監測的大數據庫, 實現全國聯網, 實時追蹤, 數據共享, 開展生態環境監測的大數據分析, 幫助評價領導干部在任和離職期間的環境保障狀況, 提供績效評價的依據, 全網絡覆蓋范圍包括審計署、環保部、國土資源部等多個部門的配合以及公眾的參與, 共同形成一個有效的監督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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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獻東.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若干思考[J].審計研究, 2014 (5) .

[4]陳波.論產權保護導向的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J].審計研究, 2015 (5) .

[5]劉湘溶.關于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若干思考[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 201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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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產離任審計報告范文第4篇

作為公共物品的自然資源,政府接受了社會公眾的委托對其進行管理,并對該資產的所有者(即社會公眾)承擔公共受托責任。而領導干部作為政府的管理者,要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承擔主要責任。由于政府部門與社會公眾間存在著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和利益不一致,為了確保領導干部對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的合法、合規性,社會公眾有必要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自然資源資產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恰當的監督。于是,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應運而生。

從政府管理自然資源資產的實踐來看,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一直是衡量領導干部政績的“標尺”,領導干部便寧愿犧牲資源也要發展經濟,且在離任或退職時,也難以對其行為追究責任,該問題也引起了黨和政府的持續關注。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更是將國家對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視上升到戰略的高度。目前,我國還沒有系統的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框架,使得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現實性。

二、我國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研究現狀述評

為了了解國內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研究文獻的總體情況,本文分別以“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為主題和篇名,運用中國知網進行搜索。截至2015年8月底,涉及該主題的文獻(除報紙)有60篇。同時,為了保證研究結果的相關性,本文去除檢索文獻中的專題研討會通知(3篇),篩除與主題無關的文獻5篇,其中對同一作者主題相似的論文不重復計算,除去5篇,最后對篩選出的47篇文獻計量分析。下面,分別從不同角度闡述分析結果:

(一)從論文數量和發表期刊角度

目前國內研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論文數較少,其中少數發表在核心期刊上,大多數刊登于省級公開發表的刊物上。若將研究傾向于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論文排除在外,單純研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論文數就更少了。同時,文獻均以期刊為刊載物,在碩士和博士畢業論文中均沒有此類研究,篇幅的局限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該研究的理論深度。

(二)從論文發表時間角度

上述文獻大多集中于2014年以后發表,這可能與2013年底《決定》中對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的規定,2014年初,李克強總理在兩會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中的“努力建設生態文明美好家園,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另外,企業在其生存環境的推動下,出于不同目的重視綠色競爭力的同時,也引發了國家審計工作向自然資源方向的拓展。

(三)從研究內容(主題)角度

根據文獻的分布表(表1)及研究主題,對文獻研究內容分析如下:

1. 問題對策類研究。

從文獻的統計結果看出,這類研究最多,如祝素月、夏晶晶,2014;馬智娟、宗耀星,2014;董賢磊,余芳沁,2014。問題主要涉及審計主體權責不明、對象難以界定、依據不健全,專業性強及工作任務繁重、自然資源資產信息收集難度大及結果問責難以貫徹等。同時,大致從各政府部門聯合開展審計工作、重視審計隊伍的專業素質、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信息系統、期中與離任審計結合和風險導向審計等方面,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2. 關鍵性問題界定研究。

與問題對策類研究不同的是,這類研究主要基于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本身,為實踐提供理論基礎。例如,陳獻東(2014)從審計主體、目標、對象范圍和內容四個方面對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進行研究,認為審計主體不僅僅是國家審計機關,還包括內審機構、中介機構和社會大眾;通過對審計根本目標和具體目標進行定義全面概括了審計目標;認為審計對象范圍主要包括土地、礦產、水、海洋等自然資源;審計主要內容是自然資源資產使用、管理和監管情況。張宏亮、劉戀和曹麗娟(2014)通過專題研討會綜述形式就審計目標、審計主體與范圍、審計內容與方法和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方法等方面將目前與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相關的主流觀點進行匯總。

3. 理論框架研究。

這類研究的論文還比較少,具有代表性的是蔡春、畢銘悅(2014)從理論層面分析了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基本動因和基礎理論,剖析了構建理論框架的十個關鍵性問題。此外,與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相關系數較高的研究主要是自然資源資產及環境審計方面的研究。如,張宏亮、王秀華(2007)結合國際關于自然資產審計的理論與實踐成果,初步探索了我國自然資產審計的理論框架,并探討了自然資產審計與自然資產會計的銜接。

4. 基于離任審計視角的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研究。

在統計文獻時發現,國內關于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研究有些是以資產負債表的編制為側重點。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耿建新教授(2014)在研究了國外已有的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探索了國內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編制方法、要素及結構,豐富了離任審計的審計線索與證據。

此外,從著作文獻資料來看,國內已有學者對與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較相關的環境審計進行了較為系統的研究,如蔡春、陳曉媛(2006)編著的《環境審計論》一書較為系統地構建了環境審計的框架。雖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環境審計有很多相似之處,但由于其受政府審計特性的約束,在內容和性質上與環境審計還是存在差異,環境審計的研究方法和理論并不完全適用于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研究。

從上述多角度分析結果和掌握的資料來看,國內涉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研究并不多,研究重點多是基于操作層面的問題和對策,缺乏制度層面的深入系統研究。但是,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制度建設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應從其中的關鍵性問題入手,本文就目前國內在該項研究還未涉及的一些關鍵領域提出改革建議。

三、我國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改革建議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與我國現有的審計工作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我們應深入了解該審計工作特點及我國自然資源資產的實際情況,在通用審計制度建設的基礎上有所創新,以扭轉國內研究匱乏、實踐鮮有成效的局面。

(一)審計署牽頭抓緊制定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制度規范

目前,我國只有很少的法律和規章對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有所涉及,且規定都不明確、可操作性弱。相關部門雖已制定了與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有關的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節約能源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為該審計工作提供了審計依據,但缺乏可操作性。同時,作為調整審計關系的行為規范與工作指南的最高準則,《審計法》與《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也沒有明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剛性規定及詳細準則。強制性和可操作性制度規范的缺失,是我國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舉步維艱的重要原因。鑒于以上問題,我們可采取以下措施:

1.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規

范應由審計署牽頭,并與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協同制定。從審計工作的權威性及政府在社會變遷中的主導作用來看,政府提供制度規范的成本要遠遠低于其他組織,并能以最快的速度踐行規范。政府的具體哪個部門擔此重任呢?從國際經驗來看,多數與環境相關的規范的都是由審計機關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部門共同制定的。而我國,作為被審計對象的自然資源資產的管理部門是不能成為制度的制定主體,而應是重要的參與力量,否則將影響到制度的可行性。

2. 提高法律和規章的強制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要修改關于政府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增加對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強制要求。二是利用《審計法》《會計法》等法律修改的機會,將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寫入法律。此外,制定規范時,必須考慮與我國的各種與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相關的環保法規及會計、審計準則規范等有關條款的協調,避免操作上的混亂無序。

(二)創新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方法

根據對一般審計方法的定義,筆者認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方法是指國家審計人員在對被審計單位領導干部任期內關于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的情況審計的過程中,根據相關的標準、收集審計證據、做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而采取的各種手段的總稱,其應包括常規審計方法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特殊審計方法。由于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特殊性,其審計方法應在傳統審計的方法上有所創新。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方法的創新可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1. 傳統審計方法的特殊運用。

由于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從環境審計、政府審計中分離出來的一個審計分類,有些傳統審計方法也能滿足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需要,即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傳統審計方法的特殊使用。如專家法,即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過程中,可聘請相關學科的專家輔助審計,以彌補現有審計人員專業化水平不足的缺陷。

2.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特殊的審計方法。

(1)拓展常規審計內容。在常規審計中融入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管理自然資源資產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監督內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不僅包括對財政收支審計,還包括自然資源產管理系統的審計、政策制定、實施過程審計等。(2)審計分析方法的創新??紤]到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專業性,應創新相應審計分析方法。如,機會成本法,適用于對因耕地占用、廢棄物占地等原因造成的損失的計量;GPS檢測法,利用GPS系統進行區域性的防護林保護工程、耕地開發等審計;風險導向分析法,可用于對跨年度成本預測和效果評價分析。(3)審計評價方法的創新。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中,主要有以下評價方法:主客觀因素評價法,分析領導干部在對自然資源資產管理中的行為或事項源于主觀創造力或主觀過錯,還是源于客觀因素;責任區分評價法,包括區分不同責任之間及責任人之間的界限,使責任清晰明確。

(三)重視并發揮政府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監督作用

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時,有效發揮政府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監督作用,可彌補審計力量的不足,形成審計合力。一方面,該項審計工作任務繁重、專業性強,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任務和審計力量的矛盾突出,難以做到對審計工作的全覆蓋。另一方面,對自然資源的污染、損害行為往往存在滯后效應和長期性,而政府部門的內部審計能及時評價和監督領導干部在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方面的日常行為,為離任審計提供了及時、準確的審計證據,提高審計結果的可靠性。如何有效發揮政府部門內部審計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中的作用呢?

1. 制定相應的政府內部審計工作的制度規范及操作指南。

具體來說,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有關規范中加入對政府部門內部審計的強制要求;另外,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建立一套內容具體、易于操作的政府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內部審計制度規范,使內部審計人員對本單位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有章可循。

2. 加大政府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培訓,適應專業化審計的要求。

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中,政府內部審計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然資源管理的標準和政府會計核算準則,監督并評價本單位領導干部對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的公允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待條件成熟時,可考慮建立政府內部審計師制度,并將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納入考核中,提高政府審計的準入門檻。

(四)重視對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案例的運用

目前,我國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目標、對象、方法、內容等還未統一,可審計工作卻未因審計標準的缺失而止步不前。例如,貴州省委將對領導干部的責任審計擴展到自然資源資產領域,并率先在一些市縣開展試點工作。為了彌補審計標準的不足,審計部門應總結并提煉這類實踐中折射出的審計理論與方法,形成審計案例供政府審計人員學習。具體操作如下:

1.審計機關可與一些財經高校合作總結更多的審計經驗,以案例的特征分類形成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案例集。如《水審計———各國最高審計機關的經驗》的編制者收集了各國關于水資源的審計工作報告,并根據水的不同用途整合出不同類別的審計案例,并分析不同類別審計案例的審計范圍和方法。

2.通過進行案例教學和經驗交流,將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案例集在審計人員中推廣。審計人員應重點學習如何制定并實施審計計劃、采用哪些審計方法、怎樣發現疑點并追蹤審計、如何取得有效的審計證據并做出審計決定等。因地制宜,將審計實踐案例成功運用于當地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實務中。

參考文獻

[1].蔡春,陳曉媛.環境審計論[M].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6.

[2] .董賢磊,余芳沁.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相關問題及建議[J].商業會計,2014,(18):76-78.

[3] .馬志娟,宗新星.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及責任追究研究[J].財政監督,2014,(8):65-68.

[4] .祝素月,夏晶晶.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思考[J].財會研究,2014,(5):67-69.

[5] .陳獻東.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若干思考[J].審計研究,2014,(5):15-19.

[6] .張宏亮,劉戀,曹麗娟.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專題研討會綜述[J].審計研究,2014,(4):58-61.

[7] .蔡春,畢銘悅.關于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理論思考[J].審計研究,2014,(5):3-5.

[8] .張宏亮,王秀華.我國政府自然資產審計理論框架的構建[J].財會月刊,2007,(2):47-49.

自然資產離任審計報告范文第5篇

關鍵詞: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博弈論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來, 我國學者對其理論進行了大量的學術研究, 并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與其他學者不同的是, 本文研究的審計范圍是針對某一具體項目而進行的。一方面,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項目涉及被審計區域整個行政區域, 且審計時間長, 不可能實現審計全覆蓋, 因此, 離任審計審計范圍的確定不能太寬泛;另一方面, 離任審計范圍的過于狹窄, 不利于審計目標的實現, 增大審計風險。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針對領導干部開展的, 國家審計機關的行為必然會影響領導干部, 并受領導干部行為的制約。國家審計機關和領導干部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中存在雙方博弈的行為, 這符合經濟學中的博弈論, 因此, 本文基于博弈論來研究離任審計的范圍。

一、納什均衡博弈論原理

博弈論是一種研究人與人之間相互行為的方法, 博弈論認為, 人與人之間相互行為結果依賴于人們所采用的行為戰略, 在相互行為過程中, 人們具有相反的動機或者最好的組合動機。因此, 在決策過程中, 博弈一方不僅要考慮自身行為, 還要考慮博弈對方所采取的行為, 在所有可能的行為中選擇最合理的行為。

在這里通過“囚徒博弈”案例來介紹納什均衡, 內容為:A、B同時被抓, 分別關在不同的房間, 警察告訴A、B, 如果兩個人都否認自己犯罪, 則會因為證據不足被判刑2年;如果兩個人都承認犯罪行為, 則兩個人都被判刑6年;如果其中一人否認而另一人承認, 則否認的人被判刑8年, 承認的人被無罪釋放。

根據納什均衡博弈論分析, 如果B選擇承認犯罪行為, 那么對于A來說, 其最佳選擇承認犯罪行為, 因為, A承認犯罪行為會被判刑6年, A否認犯罪行為則會被判刑8年;如果B選擇否認犯罪行為, 那么對于A來說, 承認犯罪行為也是最佳選擇, 因為A承認犯罪行為會被釋放, A否犯罪行為會被判刑8年, 根據以上分析, 無論B是否承認犯罪行為, A的最佳選擇是承認犯罪行為。同理, 對于B來說, 其最佳選擇也是承認犯罪行為。最終結果是A、B都承認犯罪行為。

二、審計范圍博弈分析

根據博弈論,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博弈雙方是:國家審計機關和領導干部。關于某一離任審計項目, 對于國家審計機關有兩種選擇:審計和不審計;對于領導干部來也有兩種結果:履行了責任和未履行責任。

1. 博弈論的假設前提

國家審計機關對離任審計某一項目實行審計, 需要花費時間、人力、金錢成本, 假設其總成本為a元;若國家審計機關不對此項目實行審計, 那么其總成本為0元。

被審計項目存在履行責任不到位情況時, 被審計單位可能會獲得一定的收益, 假設其獲取的收益為b元;如果被審計單位履行責任到位, 則其收益為0元。

國家審計機關對領導干部履行責任不到位的項目進行相應的處罰, 也會產生罰金以及整改金額, 假設總金額為C元。

2. 博弈過程分析

如果國家審計機關審計某一項目, 其效用為-a元;同時, 對于被審計單位來說其效用為0元。

如果國家審計機關沒有審計這一項目, 其效用為0元;同時, 對于被審計單位來說其效用則為-b元。

如果國家審計機關審計了某一項目, 且結果為履行責任不到位, 則國家審計機關效用為b+c-a元, 被審計單位效用為-b-c元。

如果國家審計機關沒有對履行責任不到位的項目實行審計, 其效用為-b-c元, 被審計單位效用b+c元。

基于以上分析, 本文建立以下分析模型:

注:P1、P2∈[0, 1]

根據以上計算分析, 可以得知, 國家審計機關在開展離任審計具體項目時, 審計覆蓋面應保持在0元以上, 只有保持在0元以上, 才能督促領導干部積極履行自然資源資產保護責任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三、結論與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 可以得知在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具體項目時, 審計人員應該對審計項目進行貨幣化計量, 評估審計雙方在審計項目中的成本和收益, 使得最終的審計范圍保持在0元以上。

參考文獻

[1]李凌, 王翔.論博弈論中的策略思維[J].上海經濟研究, 2010, (01) :35~41.

自然資產離任審計報告范文第6篇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黨中央根據國情提出的新型審計概念, 具有開創性的意義。通過研究相關文獻對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做出如下解釋: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 對領導干部在其任職期間內自然資源受托管理履行情況的審查、鑒定和評價的活動。涵蓋了傳統審計學的基礎理論和自身特有的理論, 即在審計學“受托責任觀”的基礎上, 結合可持續發展理論、環境經濟學理論和大循環成本理論。

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實施是必不可少的。它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保障, 監督領導干部對自然資源的管理;適應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需要, 督促領導干部嚴格遵循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促進經濟發展方式向環境友好型方向發展;完善領導干部考核標準, 從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考核領導干部在職期間的政績。

二、江蘇省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實施情況

江蘇省率先開展離任審計試點工作, 根據黨中央出臺有關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相關文件, 結合本省實際起草了《試點方案》。江蘇省各縣市積極響應號召, 南通、徐州、蘇州等市審計廳不但派遣人員參加省廳的離任審計培訓, 而且開展了有關江蘇省離任審計工作的講座, 宣傳其目的和意義, 提高審計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職業素養。隨后針對各縣市自然資源資產的實際分布情況, 成立調研小組, 開展因地制宜的離任審計。如常熟市濕地面積大, 審計人員重點關注濕地水循環的利用、蘆葦植被的種植和修復等濕地生態環境建設及其建設效果;常州市審計局強調對水資源的保護責任, 審查對水資源管理和利用情況;蘇州市把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塑料廠產生的廢氣、污水問題作為重點關注對象, 責令審計部門加大對資源環境的整治力度和懲處力度;鹽城市審計局把重點落實在法律法規的建立以及鹽田資源的開發利用及生態保護。在各部門的共同部署、共同落實下, 離任審計不斷推進。

三、江蘇省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存在問題

(一) 生態紅線未落實, 法律法規不健全

生態保護紅線是指在自然生態服務功能、環境質量安全等方面, 實行嚴格保護的空間邊界與管理限值。生態紅線作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界限, 對于評價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生態績效及合規性具有重要意義。目前, 僅僅構建了生態紅線的大致框架, 在具體保護措施、生態紅線范圍、制定標準等方面仍存在大片空白。完善生態紅線的建設, 需要法律法規的支持。然而, 現有法律文件鮮有涉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領導干部管理自然資源問責體系缺失, 是導致我國自然資源過度利用、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關鍵原因。完善法律法規的建設, 能夠從源頭上改進領導干部政績觀, 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二) 審計內容無重點, 審計方法良莠不齊

自然資源種類繁多且復雜, 審計人員難以合理估計自然資源價值。他們為充分展現審計證據, 選擇多種自然資源進行審計, 導致審計效率下降, 審計重點不明。審計內容難以確定, 自然資源價值難以量化, 導致離任審計舉步維艱。至今有以下四種計量方法:成本核算法, 替代市場法, 市場價值法以及假設市場法, 而這四種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 需要一個更準確性的方法來計量自然資源, 以減少審計誤差。

(三) 審計數據系統性差, 審計專業人員短缺

不同的自然資源有不同的管理部門, 如國土局、水利局。不同的執行標準導致數據分散, 難以形成系統的信息資源庫。相關數據的共享度不高, 審計人員不能及時、準確地反映自然資源資產的真實情況。在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中審計人員的質量、數量直接會影響到審計結果的公允與否。審計人員不僅要懂得基礎審計知識, 還需掌握相關自然資源資產理論知識和計量方法;涉及多個學術領域, 造成在審計過程中缺乏專業性審計人員。

(四) 資產權責不清, 價值難以評估

我國自然資源資產登記工作起步晚, 資產間產權、區域界限模糊, 以至于有償價值的責任難以界定, 有關部門很難對使用者進行有效的管理。其次, 領導干部使用權利過度開發資源, 使得行政部門的管理名存實亡??梢? 我國在自然資源資產的監督、審查上也存在較大的問題, 對于自然資源資產進行合理價值核算的探索發展速度也非常緩慢。從較深層次的原因來看, 主要是因為像水資源資產, 其評估依據雖說可以使用抽樣樣本, 但是抽樣樣本卻存在抽樣數量難以確定、抽樣范圍難以評估、抽樣結果缺乏權威性、準確性等問題。

(五) 審計評價體系不健全, 責任追究不到位

國家推出針對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有關減少資源浪費、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考核。但這些考核內容只是簡單地根據整體的環境狀況出臺的, 并沒有考慮到在不同省市的具體情況, 也沒有將考核內容細致到條條框框, 這樣的考核評價本身就存在較差的延續性, 也直接影響了審計評價體系的建設。到目前為止, 我國的審計評價體系總體呈現出內容籠統、雜亂的特點。在評價領導干部的時候主觀性評價占據絕大部分的評價內容, 嚴重影響審計結果的判定。

四、江蘇省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案

(一) 健全審計法律法規

為合理評估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對自然資源資產所實施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需要有關部門完善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 這種建設不僅是總體框架的規定, 還應細化各種行動指南, 確保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實施的各個階段都有據可依??尚Х潞鲜≡陂_展離任審計時就出臺了一份操作指南, 并于半年后在全省推廣。此外, 審計人員在具備相應的法律基礎知識同時, 應該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法律漏洞, 加快完善法律法規建設。

(二) 改進相關審計方法

目前, 離任審計方法多停留在理論階段, 但我們可以把這些傳統意義上的理論方法與審計人員的技術方法相結合, 即將現有的技術儀器和自然資源的價值評估方法相結合。邀請具有專業探測技能的外部專家加入到審計隊伍中, 合理地運用一些高科技地理儀器對所要評估的資產進行勘測。來輔助審計人員確定自然資源資產的價值, 獲取在離任審計中所需的證據, 更加直觀、準確地評估被審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情況。

(三) 創建數據聯網平臺

開展離任審計所需的數據來源廣泛且復雜, 涉及各資源管理部門的數據。而到目前為止, 只有氣象、國土等行政管理單位加入資源數據聯網平臺。因此, 難以快速查詢到其他自然資源的官方數據。所以, 必須要構建一個各自然資源數據共享平臺。在各區領導干部的積極配合的同時, 利用互聯網的云計算更高效地收集、查詢、分析、處理自然資源資產數據信息, 為離任審計提供便利。

(四) 培養優秀專業人才

我國離任審計處于起步階段, 審計人員缺乏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 所以, 必須加強培養離任審計專業人才, 打造專業審計團隊。在專業知識方面, 加強有關環境、資源、工程、計算機等這方面的培訓, 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在專業技能方面, 審計人員要多學習新科技內容, 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術能力。也可多吸收專業技術人才, 如計算機操作人員, 生物環境學等, 為審計團隊注入新鮮的血液, 培養優秀的人才。

(五) 完善審計評價體系

在國家所制定的審計評價體系的基礎上, 各離任審計試點應根據自身區域的條件, 更加具體化地來設置考核標準, 并隨著離任審計的不斷深入, 來細化考核標準內容, 這樣才能更加公允地反映領導干部在對自然資源進行管理時情況。同時也可以借鑒國內外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所制定的審計評價指標, 來不斷完善離任審計評價體系。結合數據分析, 客觀地展現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對自然資源資產的管理情況。

摘要:隨著經濟發展, 環境破壞越來越嚴重, 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矛盾與日俱增。國家開始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十八大提出了“五位一體”的戰略布局, 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其中, 為建設良好生態環境提出了許多重要舉措, 這些舉措能否落到實處, 關鍵在于領導干部。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 提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并建議把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政績考核標準之一, 提高領導干部承擔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的責任意識。

關鍵詞: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參考文獻

[1] 蔡春, 畢銘悅.關于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理論思考[J].審計研究, 201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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