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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任免機關是哪個

2023-02-01

第一篇:公務員任免機關是哪個

文化部關于印發《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任免辦法》的通知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文人發(1995)54號 【發布日期】1995-12-04 【生效日期】1995-12-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文化部關于印發《文化部機關

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任免辦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4日文人發(1995)54號)

現將《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任免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任免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任免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根據國家公務員制度有關規定,結合我部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部機關(包括黨群、派駐部門)局級及其以下國家公務員職務的升降、任免。

第三條 職務設置:

(一)領導職務:副處長、處長、副司(局)長、司(局)長。

(二)非領導職務: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是實職,但不具有行政領導職責。

第四條 職務升降、任免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和黨管干部;

(二)公開、民主、平等;

(三)注重工作實績,優升劣降。

第二章 職務升降

第五條 晉升各級職務的人員,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勤政廉政,能為發展我國文化藝術事業盡職盡責,熟悉和掌握相應的業務管理知識和政策、法規,身體健康。其中晉升領導職務的必須具有勝任領導工作的政策理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五年以上工齡及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晉升各級職務人員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晉升職務人員,必須為近兩年考核連續優秀或近三年連續稱職以上者。

(二)晉升科員、正副主任科員職務的,應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晉升局級、處級職務的,應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其中晉升領導職務的,還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晉升正局級領導職務的,需任副局級職務三年以上;晉升副局級領導職務的,需任正處級職務三年以上;晉升正局級非領導職務的,需任副局級職務五年以上;晉升副局級非領導職務的,需任正處級職務五年以上;晉升正處級領導職務的,需任副處級職務兩年以上;晉升副處級領導職務的,需任主任科員職務三年以上;晉升調研員職務的,需任副處級職務四年以上;晉升助理調研員職務的,需任主任科員職務四年以上;晉升主任科員職務的,需任副主任科員職務三年以上;晉升副主任科員職務的,需任科員職務三年以上;晉升科員職務的,需任辦事員職務三年以上。

(四)晉升職務必須符合國家公務員職務回避制度的規定。對晉升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按規定進行任職培訓。

第六條 晉升職務必須在核定的職數限額內,按規定的職務序列逐級進行。個別考核連續三年為優秀或在本職位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者,可越一級晉升或適當放寬資格條件的限制。

第七條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解除行政處分后,晉升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八條 在部機關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予以降職。被降職人員,在新的崗位上工作實績突出,新考核確定為優秀等次,且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晉職。

第九條 對升職和降職人員,按照規定相應地調整其級別和工資檔次等待遇。

第三章 職務任免

第十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根據其工作表現、資歷、學歷,視不同情況正式任職。

(一)符合任職要求并能履行相應職責的軍隊轉業干部,可按原職級任職。

(二)從院校畢業學生錄用到部機關:

1、中專以下學歷的,試用期滿在本崗位工作2年后任辦事員;

2、大學??茖W歷的,試用期滿在本崗位工作2年后任科員;

3、大學本科學歷的,試用期滿后任科員;

4、雙學士(包括研究生班)學歷的,試用期滿在本崗位工作1年后任副主任科員;

5、碩士學歷的,試用期滿后任副主任科員;

6、博士學歷的,試用期滿后任主任科員。

上學前參加過工作的,試用期滿后視其情況任相應的職務。

(三)從企、事業單位錄用到部機關:

1、錄用前在原單位屬管理人員的,可按其待遇確定相應職務;

2、錄用前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可任主任科員;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視其資歷等情況,可分別任副主任科員、科員或辦事員。

第十一條 從企事業單位選調到機關擬任處級職務的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且符合任職條件的,應在本司局處級職數限額內,正式任職。

從其它部門國家公務員中選調的人員,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滿且符合任職條件的,可按原職級正式任職。其中屬處級職務的,應占所在司局處級職數。

第十二條 凡因職位轉換、升降等其它原因發生職務變化的,應重新予以任職。

第十三條 公務員職務實行委任制,一人一職,不得在企業和營利性事業單位兼任職務。

第十四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免職:

(一)經組織批準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二)自費出國留學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四)因職位轉移、升降等其它原因職務發生變化的。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行免除,不再辦理免職手續: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

(三)被辭退或按自動離職處理的;

(四)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或調離部機關的;

(五)死亡的。

第十六條 公務員被免職后,應在直接行政首長主持下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七條 局級職務的任免,由人事部門根據部黨組指示及領導職數,對擬任免人員進行考察,提出考察意見,報部黨組、部領導審批,并按有關規定向中央備案。

第十八條 處級職務任免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人事部門根據各司局的處室設置、處級領導職數及非領導職務比例限額,公布職位空缺情況、所空職位任職條件和推薦范圍等。

(二)各司局根據人事部門提供的情況,采取個別談話、召開民主推薦會(由司局領導、辦公室負責人、司局黨組織和所空職位處室的有關人員參加)等方式進行差額推薦任職人選,并填寫《民主推薦擬任處級職務人選意見表》①和《職務任免審批表》②(一式兩份)報送人事部門審核。

(三)人事部門對各司局民主推薦的任職人選進行資格審查、審批,并辦理任免手續。其中正處級領導職務的任免,人事部門在審批前應征求其所在司局主管部長的意見。

① 略。

② 略。

第十九條 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任免,人事部門根據考核情況及任免條件,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處級以下職務的任免工作,一般結合年終和年中考核在每年上半年的

三、四月份及下半年的

七、八月份進行。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擔任不同層次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印發的《文化部機關處級行政領導職務任免的暫行規定》和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印發的《文化部機關非領導職務升降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第二篇:以下是詳細的機關公務員工作鑒定

以下是詳細的機關公務員工作鑒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由自我鑒定網收集整理。

進入實習的階段,在領導的關懷和同事的幫助下,通過自己的不斷的努力,較好地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F實習鑒定如下:

1.學習方面:

堅持把學習作為自我完善和提高的重要途徑,既積極參加所在單位和支部組織的各種學習,又廣泛地開展自學。學習內容除政治理論知道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外,還涉及歷史、經濟、科技、計算機以及各項業務知識。

2.品德方面:

認認真真做人,蹋蹋實實工作。為人真誠熱情,樂于助人。堅持著自我反身且努力完善自己人格的意念,時刻以品德至上來要求自己,一貫奉行嚴于律已的信條并切實遵行它。

3.生活方面:

勤儉節約,愛護公物,講究衛生,熱愛勞動,嚴于律己,誠實守信,淡泊名利,助人為樂,尊敬領導,團結同事,談吐得體,舉止大方,注意保持形象。

4.自覺加強學習,向理論學習,向專業知識學習,向身邊的同事學習,逐步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5.克服年輕氣躁,做到腳踏實地,提高工作主動性,不怕多做事,不怕做小事,在點滴實踐中完善提高自己。

6.繼續提高自身政治修養,強化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名優秀的國家公務員。

工作中我始終保持謙虛謹慎、虛心求教的態度,主動向領導、同事們請教,學習他們任勞任怨、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和處理問題的方法;三是向實踐學習,把所學的知識運用于實際工作中,在實踐中檢驗所學知識,查找不足,提高自己。

作為機關工作者的我,時刻提醒自己,不斷加強自身思想道德的修養和人格品質的鍛煉,增強奉獻意識,把清正廉潔作為人格修養的重點。不受社會上一些不良風氣的影響,從一點一滴的小事做起,生活中勤儉節樸,寬以待人;工作中嚴以律己,忠于職守,防微杜漸。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幫助身邊需要幫助的人。雖然我也還存在一些缺點和不足,主要是學習不夠深入,政治敏銳性不夠強,工作方式方法欠妥,文字功底不夠扎實,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進一步完善和提高。

實習雖然取得了一些收獲,但還存在一定問題,對于今后的路,我會謹慎地走好每一步,用自己的努力實踐、勇于探索使自己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再上新的臺階!不斷總結經驗,力求提高自己的水平,相信一切問題都會迎刃而解,我也相信有耕耘總會有收獲!

十二五時期,十堰地區經濟社會將迎來新一輪大發展,我行業面臨大好發展時機,如何贏得競爭,謀求發展,是當前我行面對的重大問題。

第一,以資產帶動負債的正確思路為指導,我行在近兩年發展中取得了不俗成績,但是資產如何帶動負債,公司如何聯動個金,如何擴大核心客戶和基礎客戶仍是我行長期面對的問題。以公司資產業務來說,大客戶、大項目的營銷依然是戰略重點,在大項目、大客戶的營銷中,我行作為大型商業銀行的優勢才能得到更好體現。對于中小企業的支持,鑒于我行審慎的風險偏好以及他行資產質量下滑的經驗教訓,在控制好風險的前提下,我行可繼續發揮特色產品的優勢,大力發展供應鏈項下的融資業務,同時適當加快業務和產品創新,更好適應客戶,適應市場。

第二,尋找與行政事業單位的合作窗口,加大營銷力度,想辦法獲得更多政府支持。

第三,提升縣級支行競爭力和發展速度。抓住縣域經濟發展的機遇,進一步加強縣級機構與政府的合作力度,提升縣級支行對全行發展的貢獻度。目前各行對縣級支行的定位大體如下: 第四,加強對東風公司的營銷和服務力度。進一步研究我行產品特點和客戶需求,尋找并發揮我行競爭優勢,對東風公司核心企業及上下游客戶三類客戶實施分層管理,三級聯動,全面營銷。針對不同客戶營銷不同產品,以產品鏈和服務鏈滿足客戶需求,通過對汽車產業系統化、立體式全面營銷,實現營銷對象、產品和空間的全覆蓋,進一步擴大基礎客戶群。

第三篇: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中組發〔200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37號)、1996年1月29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人發〔1996〕13號)同時廢止。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 事 部

2008年2月29日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務員職務管理,合理任用公務員,規范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制定本規定。

1 第二條 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必須貫徹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原則;

(三)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委任制公務員。

選任制公務員以及法官、檢察官職務的任免、升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執行。

聘任制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另行規定。

第四條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領導成員職務應當按照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二章 任 職

第六條 公務員任職,按照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七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和資格。 第八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任職:

(一)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通過調任、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的;

(三)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四)轉任、掛職鍛煉的;

(五)免職后需要新任職務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

第十條 公務員任職,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擬任職人選;

(二)根據職位要求對擬任職人選進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第十一條 公務員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二條 公務員任職時,應當按照規定確定級別。

第十三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任職務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三章 免 職

第十四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晉升職務后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轉任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第十五條 公務員免職,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免職建議;

(二)對免職事由進行審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免職手續。

第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然免除,可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所在單位報任免機關備案: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四)法律、法規及有關章程有其他規定的。

第四章 晉升職務

3 第十七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第十八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在規定任職資格年限內的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第十九條 晉升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資格。

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

(二)晉升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副鄉科級職務兩年以上;

(三)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資格。

第二十條 晉升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須具備下列任職年限條件:

(一)晉升巡視員職務,應當任廳局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巡視員五年以上;

(二)晉升副巡視員職務,應當任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調研員五年以上;

(三)晉升調研員職務,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

(四)晉升副調研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五)晉升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六)晉升副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科員三年以上;

(七)晉升科員職務,應當任辦事員三年以上。

4 晉升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非領導職務所需的任職年限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

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級晉升職務。破格和越級晉升條件和程序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并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辦理任職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第五章 降 職

第二十五條 科員以上職務的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予降職。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降職,一般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第二十七條 公務員降職,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降職建議;

(二)對降職事由進行審核并聽取擬降職人的意見;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辦理降職手續。

5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被降職的,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應當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

第二十九條 降職的公務員,在新的職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經考察符合晉升職務條件的,可晉升職務。其中,降職時降低級別的,其級別按照規定晉升;降職時未降低級別的,晉升到降職前職務層次的職務時,其級別不隨職務晉升。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條 在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編制、超職數、超機構規格或者自設職位任用與晉升公務員職務;

(二)隨意放寬或者改變公務員職務任用和晉升的條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的情況;

(四)違反規定程序決定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

(五)突擊晉升公務員職務;

(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打擊報復;

(七)其他妨礙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公正合理進行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作出的決定,由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并按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務員對免職、降職決定不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雙重管理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6 第三十四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

第四篇: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任 職

第三章 免 職

第四章 晉升職務

第五章 降 職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中組發〔2008〕7號

關于印發《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37號)、1996年1月29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人發〔1996〕13號)同時廢止。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事部

2008年2月29日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務員職務管理,合理任用公務員,規范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必須貫徹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原則;

(三)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委任制公務員。

選任制公務員以及法官、檢察官職務的任免、升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執行。

聘任制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另行規定。

第四條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領導成員職務應當按照規定實行任期制。

編輯本段第二章 任 職

第六條 公務員任職,按照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七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和資格。

第八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任職:

(一)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通過調任、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的;

(三)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四)轉任、掛職鍛煉的;

(五)免職后需要新任職務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第十條 公務員任職,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擬任職人選;

(二)根據職位要求對擬任職人選進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第十一條 公務員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二條 公務員任職時,應當按照規定確定級別。

第十三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任職務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編輯本段第三章 免 職

第十四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晉升職務后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轉任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第十五條 公務員免職,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免職建議;

(二)對免職事由進行審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免職手續。

第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然免除,可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所在單位報任免機關備案: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四)法律、法規及有關章程有其他規定的。

編輯本段第四章 晉升職務

第十七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第十八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在規定任職資格年限內的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第十九條 晉升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資格。

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

(二)晉升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副鄉科級職務兩年以上;

(三)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資格。

第二十條 晉升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須具備下列任職年限條件:

(一)晉升巡視員職務,應當任廳局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巡視員五年以上;

(二)晉升副巡視員職務,應當任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調研員五年以上;

(三)晉升調研員職務,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

(四)晉升副調研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五)晉升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六)晉升副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科員三年以上;

(七)晉升科員職務,應當任辦事員三年以上。

晉升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非領導職務所需的任職年限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

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級晉升職務。破格和越級晉升條件和程序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并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辦理任職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編輯本段第五章 降 職

第二十五條 科員以上職務的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予降職。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降職,一般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第二十七條 公務員降職,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降職建議;

(二)對降職事由進行審核并聽取擬降職人的意見;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辦理降職手續。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被降職的,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應當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

第二十九條 降職的公務員,在新的職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經考察符合晉升職務條件的,可晉升職務。其中,降職時降低級別的,其級別按照規定晉升;降職時未降低級別的,晉升到降職前職務層次的職務時,其級別不隨職務晉升。編輯本段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條 在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編制、超職數、超機構規格或者自設職位任用與晉升公務員職務;

(二)隨意放寬或者改變公務員職務任用和晉升的條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

升降的情況;

(四)違反規定程序決定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

(五)突擊晉升公務員職務;

(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打擊報復;

(七)其他妨礙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公正合理進行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作出的決定,由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并按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務員對免職、降職決定不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處理。

編輯本段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雙重管理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五、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制度

(一)職務任免

1、 公務員職務任免的基本原則

由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通過法定程序,任免公務員的職務。

2、 公務員任職的種類

公務員職務的任用方式有三種,即選任、委任和聘任。選任、委任是公務員職務的主要任用方式,絕大多數公務員是通過這兩種方式予以任用的。選任制,即通過選舉產生的方式來確定任用對象的任用方式。選任制公務員,是指按照法律和有關章程規定選舉擔任公務員職務的公務員。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機關在其任免權限范圍內直接委派工作人員擔任一定職務的任用方式。聘任制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合同契約形式任用工作人員的一種任用方式。聘任制公務員則依合同確立機關與公務員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3、 公務員職務任免的機關

(l)中國共產黨機關。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選舉產生的職務:一是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和書記、副書記。二是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和書記、副書記。三是鄉鎮、街道黨委書記、副書記;鄉鎮、街道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和副書記。(2)人大機關。按照法律選舉產生的職務: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二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三是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3)行政機關。按照法律選舉產生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即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⑷審判機關。按照法律選舉產生的職務: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⑸檢察機關。按照法律選舉產生的職務:最高人民檢察院檢查長,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⑹政協機關。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選舉產生的職務:一是政協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二是政協各級地方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縣級地方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不設秘書長)。⑺民主黨派機關。按照各民主黨派章程選舉產生的職務: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主席(主委)、副主席(副主委)、秘書長。

4、 公務員任職的限制

國家對公務員有以下限制:一是規定領導成員職務實行任期制;二是規定公務任職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三是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既有任職年限,又有任職屆數限制的公務員范圍: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只有任期年限限制的公務員范圍: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以及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每屆任期五年,但能否連任、可連任幾屆,未作規定。沒有任期年限、屆數限制的公務員:黨政機關部門除政府組成人員以外的領導職務。

5、 公務員的任職程序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①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②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并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③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④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6、 公務員免職的條件

選任制公務員免職的途徑一是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所任職務自然免除。二是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所任職務免除。

(二)職務升降

1、 公務員職務升降的基本原則

公務員職務升降立法思想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相銜接。二是注意吸收近年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方面的改革成果。

2、 職務晉升的條件

公務員晉升條件:(1)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

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列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2)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做出成績。(3)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4)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5)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6)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3、 職務晉升的程序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程序: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程序,一是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二是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并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三是按照管理權限討論決定。四是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4、 職務晉升的特殊方式

公務員逐級晉升:公務員逐級晉升是指按照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序列順序由下至上提任職務。

公務員破格晉升:公務員破格晉升是指對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在晉升時適當放寬資格方面的要求,如放寬工齡、基層工作經歷、文化程度、任職年限等方面的資格要求。破格晉升要按一定的程序報批。

公務員越級晉升:公務員越級晉升是指對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序列順序跨越一個職務層次晉升職務。越級晉升應當報經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

5、 擔任領導職務公務員的特有制度

公務員任前公示制度的意義:作為對干部考察的延伸和補充,公務員任前公示制可以使黨組織在更大范圍內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更全面、更準確地了解干部,減少用人失誤,同時,也有利于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任前公示制度的對象、范圍和內容:任前公示制度的對象是提拔擔任地(廳)級以下(含地廳級)委任制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除特殊崗位外,都應列為公示對象。選任制干部的推薦提名人選,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人選、平級轉任重要職務的人選,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列為公示對象。公示范圍要求黨政領導班子及黨政工作部門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應向社會公示,部門內設機構中層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原則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門或系統內進行公示,也可根據崗位特點在更大范圍內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職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單位公示。公示內容一般包括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籍貫、學歷學位、政治面貌、現任職務等自然情況和工作簡歷。

任前公示制度的方式、時間和程序:任前公示制度的方式要求:需向社會公示的,一般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公告,在部門或系統內公示的,可采取發公示通知或會議公布、張榜公告等形式進行。公示時間一般以七至十五天為宜。公示程序一般分4個步驟:一是黨委(黨組)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二是以組織人事部門為主受理群眾意見。三是調查核實群眾反映的問題,并向署名或當面反映問題的群眾反饋調查核實結果。四是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決定是否任用,并予以公布。

任職試用期制度的適用范圍和期限:任職試用期制度主要適用于提拔擔任非選舉產生的司廳局級以下(含司廳局級)領導職務的干部;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人大、政協工作機構(含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此外,由非領導職務轉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也可以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

任職試用期間的管理: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領導干部試用期間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提前結束試用期,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任職試用期滿的考核: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干部進行考核???/p>

核合格的,辦理正式任職手續??己瞬缓细竦?,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6、 降職

公務員降職的性質:降職是一種公務員任用方式和任用行為,也是一種人才資源調配手段。它不是一種行政處分,也不是一種懲戒手段。受處分的在一定期間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被降職的以上均不受影響,一旦其在新的職位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經考察后,根據工作需要仍然可以晉升職務。

公務員降職的程序:公務員降職的程序包括:⑴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在定期考核結果的基礎上提出降職安排意見;⑵征求本人意見,如果是所在單位提出的,所在單位在正式上報前,應征求本人意見;⑶任免機關審批,任免機關審批前,組織(人事)部門應派人到呈報單位進行復查了解,提出審核意見,然后按管理權限由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公務員降職后的申請復議和申訴:任免機關做出降職決定后,本人不服,有申請復議和申訴的權利。受理機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做出處理。復核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公務員降職決定的執行。

六、公務員的獎勵與懲戒制度

(一)公務員的獎勵制度

l、公務員獎勵的對象

獎勵的主體為黨和國家各類機關,獎勵的對象不僅包括公務員個人,還包括公務員集體。

2、公務員獎勵的條件

一是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二是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3、公務員獎勵的種類

公務員的業績和貢獻有大小,對公務員的獎勵也應有所區別。公務員法規定,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這些獎勵種類的設定充分體現了獎勵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要求。同時法律規定,對受獎勵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應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待遇,以滿足他們合理的物質需要。

4、公務員獎勵的程序

嘉獎、記三等功的批準部門:嘉獎、記三等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批準。

記二等功的批準部門:記二等功,由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批準。記一等功的批準部門:記一等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工作部門批準。國務院授予榮譽稱號的批準部門:國務院授予榮譽稱號,經國務院人事部門審核后,由國務院批準。

5、公務員獎勵的撤銷

撤消獎勵的前提條件: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一是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二是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三是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二)公務員的紀律

1、 公務員紀律的概念

紀律是懲戒的標準,對公務員的懲戒必須依照紀律標準進行,只有公務員出現了違反紀律的行為才能根據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懲戒。即公務員違反紀律是對其懲戒的前提。

2、 公務員紀律的類型

公務員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公務員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1)玩忽職守,貽誤工作。(2)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3)壓制批評,打擊報復。(4)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5)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6)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7)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8)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公務員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為:公務員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為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二是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公務員違反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的行為:公務員違反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的行為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二是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三是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經,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3、 公務員對上級命令與決定的執行紀律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公務員的懲戒制度

l、公務員懲戒的條件

給公務員以處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事實清楚。即公務員違紀行為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有關情況應當清楚。這是正確適用處分的客觀基礎。(2)證據確鑿。即據以認定違紀行為和給予違紀行為人處分的證據必須是能夠充分證明違紀行為的存在以及違紀行為的性質、程度。(3)定性準確。即對違紀人員或違紀單位所犯錯誤事實的性質的認定確實無疑。(4)處理恰當。即根據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對錯誤的認識態度、一貫工作表現等,依法給予違紀行為人輕重適度的處理。(5)程序合法。即處理違紀案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程序。(6)手續完備。即案件處理過程中必須具備的書面材料,要完整、全面和準確;需要報批的案件必須報批,并在報批時提供處分決定、調查報告、證據材料、受處分人的檢討和對處分結論的意見等。

2、公務員處分的種類

處分的種類有六種,一是警告,它是一種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法;二是記過,它也是一種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法;三是記大過;四是降級,它是一種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制裁方法;五是撤職,它是一種撤消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法,在被撤職時還應當降低級別;六是開除,它是一種解除被處分公務員與機關的人事關系的紀律處分。

3、公務員處分的權限與程序

機關在處理公務員的違紀行為并對公務員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決定時,一般應該遵守的程序有:(1)初查。處分決定機關在正式立案之前,采取一定的措施,確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活動。

(2)立案。在初查之后,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存在違法違紀的事實,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決定案件成立、進行調查處理的活動。(3)調查取證。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收集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的一系列活動。(4)告知。機關對已經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5)聽取陳述、申辯。處分決定機關有義務認真聽取擬被處分的公務員就案件的事實、法律適用等問題所作的陳述和申辯。(6)作出處分決定或者撤消案件。(7)通知。處分決定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將處分決定通知公務員本人。

4、 公務員處分的效力

公務員處分的法律后果是指受處分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在晉升工資檔次、級別、職務上所受到的影響。受警告處分的,在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但可以晉升工資檔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僅不得晉升職務、級別,而且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職務層次重新確定職務,并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

公務員處分期間的規定:警告的處分期間為六個月;記過為十二個月;記大過為十八個月;降級、撤職為二十四個月。

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的法律后果: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任何機關不得重新錄用其為公務員。

5、公務員處分的解除

公務員受到開除以外的處分的解除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處分期滿。二是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即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并能夠改正錯誤。三是沒有在處分期間發生違紀行為。

解除處分后的影響:解除處分后,受處分的公務員的晉職、晉級和晉升工資檔次不再受到此次處分的影響,其權利、義務與未受處分公務員沒有任何不同。對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公務員,在處分期滿后,不能誤認為要恢復其在受處分前的級別或職務,而是指今后的晉級、晉職應當在受處分后新確定的級別和職務的基礎上正常進行。

七、公務員的培訓制度

(一) 公務員培訓的種類

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對公務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因為不同層級不同類別的公務員有不同的工作任

務目標和工作業務特點,對他們也有不同的素質和能力要求。因此,公務員培訓不能按一個模式進行,而必須分級分類培訓。目前,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培訓有六種類型,一是對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進行的初任培訓;二是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后一年內進行的任職培訓;三是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進行的專門業務培訓;四是對全體公務員進行的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五是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的專業技術培訓;六是對后備領導人員的培訓。

(二)公務員培訓管理

1、 公務員培訓的登記管理

公務員培訓是一種有強制性約束力的職能行為?,F代社會的發展也迫切要求強化公務員培訓。為此,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對公務員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時間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培訓要求予以確定。另外,還必須把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變被動培訓為主動培訓。

公務員培訓實行登記管理的意義:登記管理有利于對公務員實施有計劃、有目的的培訓;有利于將培訓與使用更好地結合起來;有利于解決多頭重復培訓造成的培訓資源浪費問題;有利于提高培訓工作的實效。

登記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的作用:將培訓結果與考核、任職、晉升聯系起來,建立訓用結合制度,健全培訓激勵和約束機制,是我國干部教育的優良傳統的行之有交的經驗,也是使公務員培訓取得實效的關鍵性措施。

2、 公務員培訓的時間管理

任職培訓一般在到職前進行。培訓時間不少于三十天。經任免機關批準,也可先到職后培訓,但必須在到職后一年內完成。

八、公務員的交流與回避制度

(一)公務員的交流制度

1、 調任

公務員調任和調任人選的條件:公務員調任就是公務員與公務員隊伍以外的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的交流。調任人選首先要符合《公務員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擔任公務員的七項基本條件。其次調任人選要符合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第三,調任人選還必須符合《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即不能是因罪犯受到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或有法律規定不得成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公務員調任的程序:調任機關要按照調任的范圍和條件,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必要時還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2、 轉任

公務員轉任的一般要求:轉任人員必須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

領導成員轉任的特別規定: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要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任。

3、 掛職鍛煉

掛職鍛煉是機關對所屬公務員實行的一種有計劃的管理活動。這種活動帶有一定的指向性和計劃性,時間一般是一至兩年。

(二)公務員的回避制度

1、 公務員回避的類型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中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2、 公務員回避的程序

公務員法規定,因地域或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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