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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參加中國ngo組織

2023-06-23

第一篇:怎樣參加中國ngo組織

中國NGO(非營利組織)登記注冊攻略

【公益資訊】中國NGO(非營利組織)登記注冊攻略

登記注冊一直是困擾我國非營利組織(NPO)的難題。在法律意義上,只有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才是被官方承認的非營利組織(社會組織),目前約有44萬個。但有人估算,我國至少有300萬個NPO甚至更多。其原因在于,受雙重管理體制的限制,相當多的NPO不能順利登記,而是以工商登記、掛靠機構和草根團隊等形式存在。在性質和功能上,它們同樣服務于公共利益、利潤不被分配,也被公認為是我國NPO的重要組織形式。

要建立一個NPO,是否應成立一個正式機構?面對各種注冊形式,應該如何做出選擇?在民政注冊時可以采取什么策略?民政注冊有哪幾個具體步驟?這些都是NPO的創始人在組織創建過程中需要首先考慮的問題。

一、NPO各種注冊形式的利弊比較

在民政部門注冊為社會組織和在工商部門注冊為企業,是我國NPO登記注冊的兩種主要形式。除此之外,還有大量的NPO以掛靠機構和草根團隊的形式存在。為了便于它們之間的比較,下面將這幾種形式放在一起進行分析。

1、民政注冊:管制嚴格,外界支持多

民政注冊的NPO是指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民非和基金會,本文中的NPO主要指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1)民政注冊的優勢

有利于獲得政府購買服務支持。近幾年,北京、深圳和上海等地政府推進的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都要求服務供應方是民政注冊社會組織,并要求評估和年檢等級達到一定標準。例如,北京對項目申報單位的要求是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兩年年檢達到合格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

更容易向基金會申請項目資助。多數公募基金會對機構的資質要求嚴格,要求必須是民政注冊機構。有一些非公募基金會(如南都公益基金會5.12災后重建項目)和境外基金會(如福特基金會“好鄰居”項目)不嚴格要求是民政注冊,但強調宗旨上的公益性,需要NPO來證明自身的非營利性。

有利于建立社會合法性。民政注冊機構是我國非營利組織的正式形式,確立這一資格有利于社會認同其非營利身份,從而建立社會合法性和便于活動的開展。

有機會享受稅收和公共產品價格優惠。民政注冊的公益組織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等稅收優惠,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出臺的《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捐贈收入、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和會費等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當前我國各地已經開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工作,每年可以向政府申請一次,很多NPO已經獲得免稅資格。在營業稅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醫院、診所和學校等的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由于政策落實問題,很多NPO(尤其是民非)還沒有享受到優惠,在稅收上與企業并沒有區別,還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但從長遠來看,落實稅收優惠只是時間問題,需要耐心等待。此外,水、電等實施價格雙軌制的產品,對民政注冊NPO按照民用價格標準執行。

有利于接受社會捐贈。民政注冊機構可以向財稅部門申領捐贈票據和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這樣可以有效地維護捐贈方的利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全國性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初審暫行辦法》的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也包括民非)和基金會可以向政府申請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個人、企業對其的捐贈支出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各地每年都會認定一批機構,目前已經認定的公益機構多數是公募基金會和社會團體,民非還比較少??傮w來看,我國民非和大部分社團依然無法領取免稅發票。

有利于吸引志愿者加入。組織的公益屬性更有利于吸引志愿者的全身心投入,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法定的以非營利為目的、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與志愿者的志愿性、無償性和公益性是一致的,雙方在共同宗旨下有更多合作可能。

(2)民政注冊的劣勢

登記注冊困難。在雙重管理體制下,NPO需要找一個與其活動領域相關的政府機構作為業務主管單位,但在很多情況下,政府并不愿意承擔這樣的工作。如果NPO的活動涉及到了多個政府部門主管的領域或所謂的“敏感領域”,就更難以找到業務主管單位??梢哉f,目前的體制阻礙了NPO的登記注冊。北京慧靈智障人士服務機構已為申請民非身份奮斗了12年,2011年申請了58次都沒有成功。加上登記程序繁瑣,使很多公益機構望而卻步。

與工商注冊的比較,民政注冊NPO(尤其是資金來源于社會捐贈和政府購買服務的)日常管理及活動開展被主管機關監管,組織人事和重大活動時常會被干預,還要開展黨建和參與政府活動。甚至有的政府部門將NPO當成附屬機構,NPO被指派額外工作,這種情況十分牽扯精力,加重了組織負擔。

對創始人的經濟條件要求較高。在民政部登記的民非要有幾十萬元開辦資金,如果跨市活動就得在省一級登記,在廣東省一級登記至少要求30萬開辦資金,在北京市一級登記民非必須50萬元開辦資金,很多公益創業者很難籌集這么多資金。地方性的社會組織至少需要3萬以上開辦資金。開辦資金相當于捐贈,機構注銷時不能收回活動資金及固定資產。有的NPO創始人不清楚這一規定,在機構成立后才得知投入相當于捐贈。由于非營利屬性,法律要求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者不能分配利潤,這會限制創始人的經濟利益。這些都要求創始人具備較好的經濟基礎。

(3)民政注冊的幾種類型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兩種主要注冊形式。二者有不同的性質,社會團體是人的集合,是公民之間的自由結社,實行會員制,組織結構比較松散。民非是向社會提供某種服務,組織結構具有實體性;在登記審批方面,社會團體的成立審批更加嚴格繁瑣,嚴格遵循同一區域內業務領域相同或相似的組織不予批準、“一業一會”,并且比民非多了申請籌備環節,程序更復雜,民非(如培訓學校)的登記要容易一些;在經費來源方面,社會團體可以發展會員、收取會費、開會費收據,民非不能收取會費,只能以捐贈形式;在機構設立方面,社會團體可以舉辦民非,民非不能舉辦社會團體,社會團體可以設立分支機構,民非不能設立分支機構。

在民非中,按承擔民事責任不同,其登記形式分為法人、合伙和個體三種形式。有的地方如北京只允許注冊為法人一種形式,有些領域則要求必須注冊為法人。比較而言,注冊為法人后,將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有利于開展對外經濟活動,承擔有限責任,而個體和合伙形式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注冊資金方面,一般是個體性質的民非注冊資金比合伙、法人性質的要少;在治理結構方面,法人形式的是理事會有決策權,合伙和個體是出資人決策;在財稅方面,個體和合伙不能領購和開具稅務發票,進行經濟往來時比較麻煩。在實際的登記數量上,登記為法人的有大約一半,主要原因是某些類型的民非(如民辦學校)只能登記為法人,登記為個體的將近一半,登記為合伙的非常少。綜合考慮,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民非最好登記為法人。

2、工商注冊:優惠較少,雙重身份問題

為數眾多的NPO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而在理論上企業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這是我國非營利組織的一個獨特現象。很多知名NPO都是工商注冊的,如北京紅楓婦女心理咨詢服務中心、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農家女文化發展中心、北京慧靈智障人士服務機構。

(1)工商注冊的優勢

無須尋找業務主管單位,只要滿足資金、場地等基本要求就能登記??赏ㄟ^中介公司代理,注冊快捷。便于開展經營性活動和投資,有利于資產保值增值,擴大組織規模,一些自稱為“社會企業”。與民政注冊相比,受政府干預和約束小,獨立性和自主性強。

(2)工商注冊的劣勢

由于不是法定的公益組織,不能享受稅收和公共產品價格優惠。在企業身份下,捐贈要按規定申報納稅,按一定比例繳納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車船稅、教育附加稅和城建稅等。因此,盡管不以營利為目的,但與普通企業稅費標準相同,如操作不當則容易造成納稅違規。在2009年“公盟”事件中,“公盟”來自耶魯大學法學院和另外一家公司110余萬資助款沒有按規定申報納稅,沒有交納5%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費和教育費附加,同時也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對公盟的處罰中,罰款總額達到142萬元。

在很多情況下,存在雙重身份和雙面體制問題。它們在法律身份上是企業,實質上是非營利組織。有的機構在企業章程中突出非營利性,同時向工商部門提交一份章程補充協議,明確規定限制利潤分配、解散后資產歸屬等要求。但是,經常的情況是,有些機構有企業章程,還有一套內部適用的非營利組織章程。例如,農家女有兩套章程,一個是注冊時使用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另一個是按NPO發展模式制定的,是實際執行的章程。前者雖然是名義上的,但卻具有法律效力,后者在實際運作中并不受法律保護。在雙面體制下,它們在組織結構、決策體制和財務管理上,實行不同于企業的管理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與非營利會計制度并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理混亂。由于非營利章程并不受法律保護,存在注冊資金、固定資產的所有權界定不清的問題。在兩種情況下,這一問題更加凸顯:一是機構同時有工商和民政兩塊牌子,在場地、人員和業務上都是一體的;二是機構原為工商注冊,在向民政注冊轉制過程中,資產歸屬沒有明確規則。

很難申請到政府和基金會的資助。例如紅楓婦女心理咨詢中心的身份是有限責任公司,因為沒有身份,盡管具有做項目的能力,但根本申請不到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支持。為了獲得資金,一些NPO開始接受境外基金會資助,政府對這些機構不放心,不給予注冊身份和購買服務。并且,2010年3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捐贈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繁瑣公證程序使工商注冊NPO面臨著境外捐贈資金斷裂的危險??紤]到我國實際,現在部分資助方不完全排除工商注冊機構的申請,但要求它們提供能證明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材料。將來,隨著民政注冊的逐步放開,基金會的資助對象可能只針對民政注冊NPO。

無法向政府申領捐贈發票和申請公益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能開具免稅發票,社會捐贈也會質疑機構的企業身份,不利于募捐和資金籌集;企業身份影響公眾認同它們的公益目的,影響組織公信力,不利于志愿者招募。

(3)工商注冊的幾種類型

工商注冊的具體形式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這些類型都能被NPO采用,它們之間有一些區別。

在法人資格方面,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是法人單位,有限責任公司為法人單位。前三者的創辦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者的發起人(股東)對公司債務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在成本方面,個體工商戶沒有公章及財務章,不能在銀行開立公司賬戶;成立有限公司的成本高一些,個體、合伙企業在申請時沒有注冊資本的要求,有限公司要求最低3萬元注冊資本。個體工商戶比較適合于服務型NPO,可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小,如番禺打工族文書處理服務部在1998年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適合于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服務類NPO。

在稅收方面,個體工商戶是個人性商戶,須繳納營業稅(一般為定額稅)和個人所得稅,雖繳稅較少,但不夠正規。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為企業用戶,稅是查賬征收。有限責任公司須繳納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稅率25%)。

在資產方面,個體、合伙企業的發起人財產和組織財產無須嚴格區分,可以混同,有限責任公司要嚴格區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

比較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法治相對完善,運營比較規范,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優勢比較明顯。在資金充足的條件下,為了規避風險和建立規范的治理結構,NPO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更合適。

3、掛靠機構:獲得合法性,缺乏獨立性

采取掛靠機構形式的NPO,是指以基金會、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和內部團體形式存在的NPO,如“自然之友”在2010年前是掛靠在中國文化書院下的綠色文化分院,“壹基金”在2011年前是掛靠在中國紅十字基金會下的李連杰壹基金計劃。

(1)掛靠機構的優勢

與民政注冊相比,尋求可以掛靠的機構要容易一些。我國對民間成立公募基金會的審批一直沒有放開,為獲得公募資格,很多機構選擇作為二級基金掛靠在公募基金會,這樣也可以獲得公募資格。作為二級機構,由于與一級單位的關系,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能在社會上公開活動。在稅收、公共產品價格、捐贈稅前扣除和政府購買等方面,可享受與一級單位相同的待遇。

(2)掛靠機構的劣勢

無法人資格,活動領域須在一級單位章程的范圍內。并且缺乏獨立性,與一級單位形成隸屬關系,在人事和財務等方面接受其監管,尤其是資金撥付及使用需要上級審核,在程序上更加繁瑣,降低機構運行效率。以壹基金為例,每進行一個項目,都要經過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嚴格審批,層層限制,壹基金的基礎性項目“每人每月一元錢”計劃一直未能順利展開。由于募集來的錢必須交由紅會統一管理,2008年汶川地震后壹基金募集到的4000多萬元全部交由紅十字會支配,其中僅200萬元由壹基金自己操作。 不能獨立接受社會捐款,不能以機構名義開具票據,沒有獨立公章給具體項目實施帶來麻煩。掛靠機構要向一級單位繳納一定比例的財務管理費,例如崔永元公益基金要按照使用支出額向紅基會繳納10%的管理成本費。

除了有隸屬關系的掛靠,還存在臨時性的掛靠。有的工商注冊或未注冊NPO在申請政府購買或基金會項目資助時,為回避申請資質問題,作為一個子項目掛靠在有申請資質的NPO下,以它的名義去申請項目。這有些類似于市場招投標活動中的“掛靠”、“分包”和“轉包”,如果管理不善,會被一些機構利用,將市場經濟中存在的腐敗問題帶到公益領域中來,影響競爭的公平性。在這種關系中,一級單位要對掛靠項目負責,對財務進行監管。

4、草根團隊:形式靈活,存在合法性問題

以草根團隊形式存在的NPO,是指沒有依法注冊、以團隊形式從事公益事業的NPO,絕大多數NPO是以這種形式存在。由于正式登記注冊需要一定的注冊資金、辦公場地和專職人員,不是所有創始團隊都能滿足這一條件,長期維持草根團隊形式成為必然選擇?,F實中,任何正式登記的NPO都要從草根團隊開始一點點慢慢積累和擴大規模,不可能一步就能達到登記注冊要求,它們都要經歷從非正式組織到正式組織的過程。因此,這一組織形式可能是所有NPO的初始形式。

(1)草根團隊的優勢

組織運行成本比較低。財務管理不必像正式組織那么復雜,團隊負責人一般是兼職,沒有專職人工作員,所有人員全部是志愿者,不用負擔人員工資。沒有辦公場地,通過互聯網進行聯絡,運行成本很低。

草根團隊是由一群志同道合的人組成的,在決策、人員管理和組織架構等方面有較強的靈活性,效率比較高。組織解散也不會產生不利影響,可進可退。

(2)草根團隊的劣勢

存在合法性問題?!度【喎欠耖g組織暫行辦法》規定,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或者民非名義進行活動的,應予以取締。這意味著以組織名義活動的NPO存在被取締的風險。

活動開展受到限制。在沒有法人資格的情況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簽訂合同。由于沒有執照和公章,申請在公開場地開展義賣、演出等活動很難通過審批。如果發生經濟風險,負責人可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難以維護自身權益。很多成熟的草根團隊也有自己的字號和Logo,但沒有注冊就無法申請注冊商標,在被人冒用名義或侵權的時候,不能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

難以申請政府和基金會資助。在最新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修改草案中,條例修改將規定“基金會不得資助未經法定程序批準成立的組織,不得與其合作開展活動,不得吸收會員。”這意味著草根團隊面臨基金會“供血”中斷。 對外籌款受到限制。由于不能在銀行建立機構賬戶,通過個人賬戶管理資金,國內基金會的資助很少能把錢打到個人賬戶。與商業注冊機構一樣,無法申領捐贈票據和獲得稅前扣除資格,不利于接收社會捐款。最近,湖南、廣州等地相繼出臺了募捐條例,都明確規定只有紅十字會、慈善會、經許可的民政注冊機構、非營利事業單位才有資格開展募捐,自然人和草根團隊不能單獨開展募捐活動。

內部管理容易出問題。這些組織不把自己看成是“用人單位”,而是松散的團體聚合,工作人員的身份十分模糊,說不清楚是志愿者還是專職人員,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當組織規模擴大招募專職人員后,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不利于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在長期沒有正式合法身份的情況下,不利于提升影響力和可持續發展。發起人更多是靠一腔熱情和個人魅力吸引志愿者加入,容易因為發起人的各種問題造成團隊夭折,人員流動性強,導致組織缺乏穩定性。

民政注冊、工商注冊、掛靠機構和草根團隊這四種形式中,每一個都有利有弊。NPO應在明確自身定位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外部資源、發展戰略和客觀環境等方面的因素,選擇合適的注冊形式。

二、基金會具體形式的利弊比較

如果有雄厚的資金實力,也可以選擇登記注冊為基金會,包括公墓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兩種類型。如果沒有條件成立獨立的實體機構,也可以作為基金會的二級基金。

1、公募基金會:有公募權,民間發起難

公募基金會是可以向公眾募集資金,基金來源于不特定的社會捐贈者。公募資格對于保證基金會的資金供給可持續十分重要,而不必過分依賴于創始人(企業)。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開辦資金要求是800萬,要低于對非公募基金會的要求?!痘饡芾項l例》規定,公募基金會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這也意味著可以留存近30%的收入。

但是,民間申請成為公募基金會非常困難,成立公募基金會必須具有官方背景,民間發起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只有2009年成立的上海公益事業發展基金會(聯勸)和李連杰發起的壹基金。壹基金在2011年成功注冊為公募基金會,過程十分坎坷,而且還是在深圳登記的。由于公募基金會幾乎都是由政府發起成立的,其在人事任免、財務管理、理事會和重大事項決策等方面,還要受制于業務主管單位,難以保持自身的獨立性。

2、非公募基金會:鼓勵成立,資金門檻高

近幾年,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速度非???,在數量上已經超過了公募基金會,主要有企業基金會、名人基金會和高?;饡?。以個人或企業名義都可以申請成立非公募基金會,為民間社會從事公益慈善打開了一扇窗口。相對于公募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的審批要相對容易,目前省一級可以直接審批。如果找不到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可以承擔業務主管單位職能。

但是,非公募基金會不能向公眾募集資金,其基金來源于特定的個人或組織的捐贈,資金來源有一定的局限。非公募基金會如果要在民政部登記注冊,要求最低有2000萬開辦資金,這是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但是據稱實際的門檻最低要2億。由于非公募基金會是由個人或企業出資人創辦,相當多的非公募基金會沒有形成獨立的治理結構,與企業母體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對出資人有嚴重的依賴性。

《基金會管理條例》要求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這兩條標準要求非公募基金會的創始人要一直持續注資,或具備較強的籌資能力。如果籌資和基金增值不理想,會造成達不到公益事業支出比例、行政辦公經費比例超標,這是不能通過民政部年檢的。

3、二級基金:成立容易,缺乏獨立性

由于民間成立公募基金會幾乎不可能,而成立非公募基金會又需要雄厚的資金實力,二級基金成為一種選擇。為了擁有公募資格,一些慈善團體、慈善家或知名人士依托公募基金會成立了二級基金。當前,大型公募基金會如青基會、扶貧基金會等都有很多這樣的二級基金掛靠。公募基金會的二級基金的成立門檻較低,一般只要200萬就可以成立,也可以具備公募資格。

但是,二級基金作為掛靠機構,缺乏獨立性。在資金使用、財務管理和重大活動等方面要受制于基金會,報批程序繁瑣影響了機構的運轉效率。

另外,還有一類是境外基金會在中國設立的代表機構。我國只允許境外基金會在國內設立代表機構,目前民政部只批準了不到20家,它們也需要尋找業務主管單位,這是十分艱難的。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能在境內開展募捐,只能從境外撥款。除此之外,一部分采取工商注冊的形式,例如巴迪基金會;還有一部分不經過任何注冊,依靠境內的合法登記注冊NPO來開展合法活動,例如美新路基金。

三、爭取民政注冊的策略

由于信息閉塞和經驗缺乏等原因,很多NPO從業人員不清楚民政注冊的路徑,可以采取以下四個策略來爭取民政注冊。

1、關注登記政策動態

近年來,針對社會組織登記難的問題,民政部在2011年提出,除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先取得許可證的以外,允許公益慈善類、社會福利類、社會服務類等領域的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由民政部門同時擔任業務主管單位。在地方層面上,深圳、合肥、廣東、成都、北京、寧波和云南等地相繼出臺文件或表態,允許部分類別的社會組織不必再尋找業務主管單位,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廣東幾乎已經取消了雙重管理體制,從2012年7月1日開始,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前置行政審批外,行業協會、異地商會、公益服務類、社會服務類、經濟類、科技類、體育類、文化類社會組織等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2002年以來,青島、吉林、蘇州、南京、濟南和武漢等地降低社區社會組織登記門檻,實施備案制,現在已經推廣到全國大多數地區。

從近兩年民政部和各地政策變化情況看,結合三大條例的修改動態,社會組織實施直接登記、降低登記門檻是必然的,未來將廢除飽受詬病的雙重管理體制。在即將出臺利好政策的前夕,草根組織應更加關注政策動態。如果符合優惠政策,可主動到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2、尋找容易登記的地方

區域和層級不同,登記難度也不一樣,NPO可以尋找容易登記的地方提交申請。 在區域方面,不同的地區松緊幅度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控制嚴格,有的地方比較寬松、主動推動社會組織發揮作用。例如,民政部與深圳市簽署“推進民政事業綜合配套改革合作協議”后,授權深圳開展基金會直接登記試點,使深圳成為社會組織發展特區。一直苦于無法登記為公募基金會的壹基金正是了解了這一點,才能順利在深圳登記。北京、廣東和成都等地已出臺直接登記的政策,西部一些省份為支持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登記政策比較寬松。2011年初寧夏提出要建設“黃河善谷”,出臺優惠措施吸引公益慈善組織和項目落戶寧夏,促進社會組織發展。因此,NPO如果在某地難以登記,可以嘗試去相對容易的地方提交申請,再通過設立代表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辦法開展活動,這被稱為“曲線救國”。

在層級方面,如果NPO在市或區一級不能注冊,可嘗試在街道登記為社區社會組織。在登記條件上,社區社會組織的注冊資金、場地和人員等的門檻比較低,是目前政策支持的組織類型,更容易注冊。為使活動范圍不局限于一個社區,NPO可在多個街道申請登記,擴大區域范圍。如果依然達不到注冊條件,也可以申請備案,同樣能合法開展活動。

3、得到政府認可與信任

在申請登記的時候,得到政府尤其是業務主管單位的認可與信任十分重要。在雙重管理體制下,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監管社會組織的思想政治方向、財務、人事和重大活動等,尤其在政治方面對其負責。NPO要爭取政府部門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就要打消政府顧慮、取得信任。

有效開展活動。NPO要讓政府知道,自己的團隊是腳踏實地做工作的,做幾個拿得出手的項目,讓政府了解自己的工作成效。通過提供服務、扶貧濟困和調查研究等方式,向社會提供有價值的公共物品,能彌補政府服務的不足,有效解決社會問題。 與政府建立合作關系。在新型政社合作關系中,NPO與政府之間要相互理解和支持,可主動承接政府的部分服務職能,替政府分憂解難,在促進社會整合、滿足社會需求方面發揮互補作用。應與政府保持溝通關系,定期主動向政府報告團隊工作情況,使政府放心。

積極宣傳自己。NPO可以建立宣傳網絡,借助媒體渠道擴大影響,利用名人效應,邀請名人擔任理事、題詞和合影等,提高機構的社會合法性,有利于得到政府認可。

用感情打動政府官員。政府官員并不是鐵石心腸,而是有感情的人。公益組織多是從事針對弱勢群體的救助活動,其中有些活動如“希望工程”、“免費午餐”的“眼淚指數”是很高的。NPO可以對救助對象的緊迫需求進行描述,對政府官員發動感情攻勢,使其意識到成立機構的必要性。

當然,也存在一種情況,由于機構有比較優秀的項目和社會影響,政府部門會主動找上門來&a

第二篇:NGO組織績效考核辦法

社會團體(NGO組織)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我會戰略規劃綱要中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全面提高機關工作效能,進一步調動全體干部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學習力、執行力和創新力,提高組織績效,轉變機關作風,建設學習型、實干型、創新型、服務型組織,切實提升機關管理水平、服務水平和整體效能,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和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保障我會績效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經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成立績效考核委員會,工會主席任主任,副會長、常務副會長任委員,負責修改審定考核辦法、考核目標,決定重大考核事項,受理考核復議,決定考核結果,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第二章 考核原則和對象

第三條 考核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提高干部員工的工作績效為導向,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測評相結合,通過建立科學的工作績效評價體系,有效地指導、檢查、激勵機關干部員工正確履行職責,提高工作效能,加強交流溝通,不斷促進我會全局工作開展。

第四條 考核對象。非駐會領導以外的全體干部員工。

第三章 考核內容和方法

一、考核內容由定量考核和定性測評兩部分組成。

1 / 6

二、考核依據以考核對象所在崗位完成的季度/月度工作計劃情況為主。

三、會長助理以上崗位的考核內容、方法。 (一)考核內容

1、任務績效:體現本職工作任務完成的結果.每個崗位都有對應崗位職責的任務績效指標。

2、管理績效:體現管理人員對下屬工作管理的結果。

(二)考核方法

1、考核周期:季度考核和考核相結合,其中以考核為主,常務副會長負責管理績效的考評。

2、季度考核得分(每季度1次)=季度任務績效*權重(80%)+ 季度管理績效考核得分*權重(20%)

季度管理績效考核得分=工作任務分配得分+溝通效果得分+下屬發展得分+管理力度得分

3、會長助理以上的績效考核,由常務副會長及非駐會領導在聽取考核對象的工作報告后,綜合評定。

四、部門正副職崗位的考核內容、方法。 (一)考核內容

1、任務績效:體現本職工作任務完成的結果.每個崗位都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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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崗位職責的任務績效指標。

2、周邊績效:體現對相關部門的服務結果。

(二)考核方法

1、采取“二級考核,雙向測評”的方法。

2、考核周期:季度考核和考核相結合,其中以季度考核為主,分管領導負責考核對象季度任務績效的考評。

3、季度考核得分(每季度1次)=季度任務績效*權重(60%)+ 季度周邊績效考核得分*權重(30%)+季度自我測評得分*權重(10%)

季度周邊績效考評:由考核對象作季度述職報告,采取全體領導干部員工民主投票打分形式測評。

4、部門正副職崗位的績效考核,由績效考核委員會根據考核對象每個季度的考核得分情況綜合評定。

五、部門職員的考核內容、方法。 (一)考核內容

1、包括工作業績評定和工作態度評定。 (二)考核方法

2、考核周期:季度考核,其中部門主管負責本部門員工的工作業績和工作態度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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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季度度考核得分(每季度1次)=直屬主管的評定*權重(50%)+分管會領導的評定*權重(50%)

4、部門職員的考核得分為每季度考核的平均值,考核結果由績效考核委員會審定。

六、各職級綜合加減分項目。

(一)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或方案得到會領導表彰,并在實際推廣應用中獲得良好效果的,考核加20分。

(二)完成會領導交辦的崗位計劃外的項目型工作,并獲得良好成效的,考核加20分。

(三)工作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被免/降職或考核扣20分。

(四)因工作亂作為或不作為造成不良后果,被會員企業投訴或遭上級主管單位通報批評的,將被免/降職或考核扣20分。

第四章 考核反饋和應用

第五條 績效考核結束后,由各崗位上級主管在一周內組織安排績效面談工作,績效考核面談目的是了解考核對象對績效考核的反饋信息,并最終提高考核對象的工作業績和綜合能力。

第六條 績效考核結果的應用。按照績效考核的原則,各崗位將實行末位淘汰制??冃Э己私Y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個等次??己私Y果優秀的,績效工資*150%,年終獎金*200%;考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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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績效工資*100%,年終獎金*150%;考核結果一般的,績效工資*90%,年終獎金*100%;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績效工資*70%,連續兩個季度考核結果處于末位的,將進行末位淘汰。

第五章 考核時間和實施

第七條 職員季度考核工作由各部門負責人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周內組織實施,考核結果反饋財務處進行績效工資核算,考核結束后一周內各部門負責人組織實施績效面談,并提交各類考核表單,由人事處統一建立績效考核檔案。

第八條 其他崗位季度考核、考核中的工作述職、總結由辦公室在每季度末第一周、末最后一個月內組織實施。具體時間由辦公室統籌安排。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條 附表

(一)《崗位季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匯總表》 (二)《機關領導季度考核表》 (三)《機關領導考核登記表》 (四) 《機關中層領導干部季度考核表》 (五) 《機關中層領導干部民主評議表》 (六) 《機關中層領導干部考核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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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職員崗位績效考核表》 (八) 《機關績效考核面談記錄表》 (九) 《機關績效改進計劃承諾表》

第十條 本辦法由績效考核委員會負責修改和審定。本辦法未盡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示日起實行。

6 / 6 事宜,由績效考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篇:NGO組織章程-晴天公益聯盟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款 協會名稱:晴天公益聯盟

第二款 協會性質:完全公益的非政府公益組織(NGO)

第三款 協會宗旨:以完全公益為目的,以支教、賑災、公益宣傳、公益創業為主要方式進行協會服務范圍內的志愿活動

第二章 涉及范圍

第四款 本協會的服務范圍:

1.愛心支教活動

2.抗災救災活動

3.扶貧助困活動

4.公益創業活動

5.開展愛心幫扶活動

6.進行社會志愿服務

7.開展公益宣傳

第五款 本協會的地域范圍

1.協會辦事機構所在地、縣、市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款 本協會的組織機構:

1.會員代表大會 最高職權部門

2.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常任理事會)

3.人事部負責協會內部人員管理,包括招募會員,組織會員代表選舉,辦理退會手續等4.宣傳部負責宣傳協會,擴大協會的影響力;協會運作信息的公布;尋找活動贊助;聯絡媒體等

5.組織部

負責策劃和組織協會內部活動和會議以及各項公益活動的策劃組織等

6.財務部

負責協會經費的管理,捐助活動等

7.檔案管理部

負責保存協會會員資料;活動、會議記錄;財務收支記錄等

8.紀律監察部

負責監管協會各部門的運行情況,處罰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等

9.外聯部

負責與其他官方公益組織、NGO組織的合作、交流等

第四章 會員

第七款 會員組成:本協會會員由各高校大學生以及部分高中生、社會志愿者組成

第八款 入會條件:

1. 遵守協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3. 積極上進,愿意在能力范圍內無償為他人服務

第九款 入會程序:

1. 提交書面入會申請

2. 經人事部審核批準

3. 經人事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款 會員權利:1. 享有協會內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 享有參與協會活動的權利3. 享有對協會管理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4. 享有對協會活動的提案權

5. 享有參與會員代表大會并行使相應職權的權利

6. 享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款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我國法律、法規,校紀、校規

2. 遵守協會的章程

3. 執行協會的決議

4.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5. 積極參與協會活動,無正當理由不拒絕參加協會活動、會議

6. 監督協會工作,并提出相關建議

第十二款 關于退會

1. 會員因故退會應書面通知人事部,經人事部辦理手續,并由理事會批準退出本協會,會員證由自己保留

2.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罷免職務、除名等懲罰

3. 會員退會后不得多次重復入會,對協會有突出貢獻者或在入會期間表現良好者經理事會討論批準可再次入會

第五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款 大會地位:

1.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款 大會職權: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選舉和罷免會長

4.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審議會員提案

6.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7. 決定本協會與其他公益團體的分立、合并或合作終止

第十五款 召開時間:

1. 大會在每年的7月底到8月初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大會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在一個月前通知所有會員代表

2. 大會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款 召開及表決條件:

1.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2. 第五章第十四款第2,3,4,5,6條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3. 第五章第十四款第1,7條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4. 大會各項表決均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款 會員代表的產生:

1. 當會員總數不超過100人時,所有會員均可兼任會員代表

2. 當會員總數超過100人時,選舉其中的100人為會員代表,此時理事不得兼任會員代

3. 會員代表選舉應依照其所在單位或地區分區進行選舉,各區按其人數占會員總數的比例分配代表名額

4. 會員參選前應向人事部提交書面申請

第六章 理事會

第十八款 理事會的組成:

1. 本協會理事由會長、副會長、各部門部長(副部長)組成

2. 理事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長由協會會長擔任

4. 第一屆會長、副會長由協會發起人擔任,各部門部長、干事由發起人招聘、任命第十九款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1. 會員可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一個月前向人事部提出書面競選申請

2. 理事會成員協商決定候選人,協商不成,由理事會表決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3. 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新理事

4. 罷免、臨時增補理事須經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5. 理事的選舉、罷免、增補結果應在15日內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二十款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1. 依照各自分工組織協會工作,參與協會的管理

2. 向理事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協會發展方向

3. 了解、監督協會的運作情況

4. 遵守協會章程

5. 享有章程允許的其他各項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其他各項義務第二十一款 理事會職權:1.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和使用2. 收支預算及決算的制定

3. 定期聽取、審議各部門工作報告

4. 組織會員代表大會前的工作,包括確定新任理事候選人

5.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二十二款 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出召開會議時,必須召開理事會,理事長不能召集時,由提議者召集會議

2. 理事會每年定期舉行兩次,進行工作總結和相關活動的議定,其他臨時會議可以各種方式(如網絡等),靈活召開

3.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決議須由半數以上到會理事同意方可通過

4. 理事會決議應在15日內向所有會員公布

第二十三款 理事長

1.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協會會長(副會長)擔任

2. 理事長(協會會長)必須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沒有犯罪經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守協會章程

3. 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七章 協會財務

第二十四款 協會經費的來源和去向:

1. 會員會費繳納

2. 企業贊助

3. 協會運作的必要支出4. 協會活動的必要支出5. 對外捐贈第二十五款 財務管理:

1. 協會經費由財務部負責管理,紀律監察部負責監管,經費收入需通知理事會,支出向理事會定期匯報,收入支出的全部資料必須到檔案管理部備份,收入支出的全部信息必須經宣傳部向社會公布

2. 協會財產由財務部負責

3. 每屆會員代表大會財務部須做財務預算以及決算報告,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方可生效

4. 協會財產不得由個人或團體侵占、私分或挪用

5. 協會終止之后財產全部捐贈其他社會基金、公益團體,只能用于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一切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款 本協會的名稱、性質在協會創立初期可以經由理事會協商修改,協會正式運行后,其名稱、性質的修改必須經由會員代表大會協商修正

第二十七款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會員代表大會常任理事會所有

第二十八款 本章程自協會正式運行之日起生效[6]

第四篇:NGO組織與青少年參與的研究

NGO組織與青少年參與的研究黃浦團區委內容摘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外NGO得到快速發展,并隨著外國資本、大型跨國公司一起進入中國社會,在各個領域發揮著積極的作用,特別是在環保、教育、扶貧、防艾等領域,顯示出非常強大的民間力量。隨著NGO對中國社會生活的不斷滲透,對民眾的影響在不斷加強,對新一代青少年的思想和行為也產生直接或潛移默化的影響。本文通過具體案例,分析NGO的運作模式以及青少年參與NGO的原因等,借鑒NGO在吸引青少年參與等方面的優勢,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改進共青團組織在引導青少年參與社會活動方面的工作。關鍵詞NGO組織 青少年 參與一、研究的背景

(一)NGO的概況

1、NGO的定義和歷史沿革NGO(英文全稱為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中文譯為非政府組織,又稱NpO,即非營利組織),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開展公益性或互益性社會服務活動、獨立于政府的組織。目前,我國官方尚未采用NGO這種說法,而是使用“民間組織”這一稱謂,并將其分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三種類型。(考慮到稱謂的一致性,本文將國內的民間組織和國外的NGO統稱為NGO。)從世界范圍來看,NGO主要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在80~90年代的全球化發展進程中得到迅猛發展。目前,NGO活動領域向不同行業拓展,已成為社會生活中一支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

2、NGO在中國快速成長的動因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NGO也得到迅速發展。據民政部2006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的數據顯示,截止2006年底,全國已登記的各類NGO達35.4萬個,其中社會團體19.2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6.1萬個,基金會1144個。NGO之所以能夠在改革開放后在中國迅速發展,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所推動:一是我國政治生活民主化的不斷推進為NGO的發展提供了日益寬松的環境;二是NGO各項活動所產生的良好社會效益使其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支持;三是互聯網的迅速普及為NGO創造了有利的成長發展平臺;四是由于我國NGO的起步較晚,可以吸收和借鑒西方的運作模式和經驗,使得國內的NGO能夠在較高的起點上開始發展。

(二)共青團在當前形勢下面臨的挑戰

1、社會轉型時期青年群體的分層分化由于社會轉型帶來的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主體和分配方式的多樣化,導致傳統單位制的社會結構也在向多樣化的方向轉變。這種轉變,同時也使青年群體產生了分層分化,主要表現在:一是青年群體多樣化,區域內多類青年群體并存,各具特點,如青少年學生、白領青年、社區青少年、進城務工青年等群體,在學習、工作、生活等領域提出不同的需求,青年結構呈現出流動、分化和重組態勢。二是青年價值多元化,不同青年群體均受到市場化、網絡化、商業化和全球化的挑戰,青年價值呈現出個體主義和行為功利主義,一些傳統的思維模式和生活方式面臨新的挑戰,啃老族、月光族、快閃族等紛紛出現。三是青年問題社會化,由“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轉變,使滿足青年需求和解決青年問題的職能也逐步從單位中分離,向社會轉移,如失學、失業青少年數量在不斷增加,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壓力在加大,還有農民工子女就學問題、青年就業難問題等等。

2、社會轉型期共青團面臨的挑戰一是共青團的組織設置與青少年流向分布不完全適應。雖然團組織已關注到新的青少年群體正在不斷出現和擴大,但團組織的設置基本上還是以單位為主,組織靈活性不夠,造成部分青少年無法覆蓋,特別是一些外資企業,高學歷、高收入青年集中,但企業及員工對建團積極性不高,團工作難以長效、持續滲透。二是共青團的組織動員方式與現實環境之間存在距離。在目前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采取利益分配來調動參與者積極性的動員方式已漸成主流,而團組織一般在體制內采用行政指令的動員方式,參與者的積極性較難調動,被動參與多,主動投入少,活動效果不夠理想。

二、研究的內容隨著NGO在我國社會各個層面的滲透,其對青少年的思想引導和帶動作用也正日益顯現。共青團如何借鑒NGO良好的工作模式,迎接當前形勢下面臨的挑戰,加強對青少年思想的引領,成為新時期共青團組織一個急需研究的課題。為此,我們圍繞NGO在黃浦區開展活動的情況,就其運作模式、對本區青少年的影響以及吸引青少年參與的原因等方面開展了調查研究。

(一)NGO在黃浦區青少年中開展活動的情況目前,在黃浦區社團管理局登記注冊的NGO有350余家,包括90余家社會團體,240余家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中以青少年為主要工作對象的NGO寥寥無幾。然而,通過前期調研收集的資料和調查問卷的反饋情況來看,已有一些NGO在黃浦區青少年中開展活動,且擁有了一定的影響力。其中,開展活動較多、影響力較大、知名度較高的NGO主要有3家,均為涉外NGO,分別是“上海根與芽青少年活動中心”、“JA中國”和“上?;浇糖嗄陼?rdquo;。因此,我們以上述3家NGO為樣本,進行研究。

1、上海根與芽青少年活動中心“根與芽”是由珍·古道爾博士(世界著名靈長類學家)發起的一個針對年輕人的全球性環保和人文主義項目,于1991年創立于坦桑尼亞,目前已在全球90多個國家開展活動。“上海根與芽青少年活動中心”(以下簡稱“上海根與芽”)是“根與芽”在上海及周邊地區發展的負責機構,于1999年11月成立,并于2004年經國務院批準,成為國內第一個涉外的非營利組織。目前“上海根與芽”在黃浦區部分中學開展的活動主要有“理解與友誼”、“根與芽環境教程”、“根與芽內蒙古植樹項目”、“有機農場”、“民工子弟學校體育課程項目”、“根與芽回收計劃”、“國民疾病公益教育項目”等。在其影響下,部分中學生自發成立了以環境保護為宗旨的學生社團,如格致中學的“惜源聯盟”和“根與芽”小組。

2、JA中國“JA”的英文全稱為Junior Achievement,即青年成就,于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由美國的幾個大企業的總裁發起設立,主旨是為美國戰后經濟發展培育急需的商業經濟人才。“JA”目前已發展成為全球最大的非營利性商業和經濟教育組織,在近100個國家開展活動。“JA中國”是“JA”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于1993年成立,1995年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在北京、上海和香港都設有辦公室,并在全國160多所學校開設了19門課程,僅2005至2006學年就有62000名學生參加。目前在黃浦區的格致中學、大同中學、上外附屬大境中學、格致初級中學等4所學校開設了“我們的世界”、“國際市場”、“企業經營管理模擬”、“學生公司”、“JA經濟學”、“青年理財”等課程,同時還開展了“職業見習日——中學生學習生涯導航”活動,并與黃浦區德育教研室在10多所中學合作舉辦了“生活的準則”征文競賽。

3、上?;浇糖嗄陼?ldquo;基督教青年會”于1844年在英國倫敦創建,并于1885年在法國巴黎召開了世界基督教青年會第一次全體大會,制定了各國青年會共同的宗旨方針,即《巴黎本旨》。隨著時代的發展,“基督教青年會”從最初的組織青年基督徒開展查經、讀經等宗教活動逐漸演變為主要是秉承基督精神、倡導志愿服務的義工運動。“基督教青年會”也成了面向大眾的社會服務團體,并成為世界性的非政府組織。“上?;浇糖嗄陼?rdquo;(以上簡稱“上海青年會”)創立于1900年,并于1992年正式進行了社團登記,其秉承“非以役人、乃役于人”的基督精神,遵循世界基督教青年會所制定的相關基本原則,以“服務社會、造福人群”為宗旨,是一個獨立的、基督教性質的、推動志愿者運動的、非營利的社會服務團體。該會在上海市現有9個工作點,主要分布在浦東、盧灣、黃浦等區,服務項目包括:社區服務中心的綜合服務、青少年英語和電腦培訓、志愿者培訓和海外文化交流等。目前開展的青少年活動主要有“雛鷹展翅——流動兒童健康教育”、“內蒙古植樹”、“關注城市貧困,援建農民工小學圖書館”等。

(二)NGO運作模式的分析

1、資源整合的模式(1)資金的來源和管理。“上海根與芽”和“JA中國”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海外捐助,在財務方面采用西方的財務公開制度,每年均向董事會或者捐助者發放財務報表,接受經費使用情況監督,促使NGO在運作中更加充分合理的使用資金。而“上海青年會”的收入主要來自房產的租金、承接政府委托項目的工作經費等,同時收取會費并開展一些收費的活動項目作為補充,這樣的資金來源構成,既有利于推動提高活動的質量,也促使活動參與者提高參與的主動性。在經費管理中,NGO組織比較強調資金使用效應的最大化,盡量“花最少的錢辦最多的事”,通過高效、規范的管理來降低運營成本。(2)人員和部門的設置。上述三個NGO的專職工作人員較少,如“上海根與芽”的專職工作人員僅3人,“JA中國”上海辦事處有6人,“上海青年會”總部有20余人。相對于這些NGO開展的少則幾十人、多則上百人的活動規模,其人員配備較為精干。同時,由于這些NGO需要經常性的開展國際交流,故在專職人員的選擇上優先考慮能夠熟練使用英語的、且具有一定社會經驗和人際交往能力的人。因此,這些NGO的專職工作人員一般來自外企、教育、科研等綜合能力要求較高的行業。由于人員精干以及擁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其部門的設置也較為簡單,一般是按照工作對象或工作流程來劃分部門,涉及某個對象或者流程的工作,基本上由對應的部門獨立完成。由于部門設置精簡,各部門分工明確,重疊職能較少,避免了“有組織的無序”。(3)志愿者的招募。由于專職工作人員較少,因此上述三個NGO均是以志愿者作為項目實施的主體。而NGO之所以能夠招募到越來越多的志愿者,除了精神層面的因素,如用信仰以及公益、環保等新穎理念來吸引志愿者加入,更重要的是這些NGO關注到了志愿者自身的利益。如“JA中國”,目前有志愿者5000多人,為減少志愿者管理上的成本,80%以上傾向于與企業的合作,將志愿者活動作為企業員工切身體驗公益的過程,也作為企業品牌建設的過程。以其開展的“職業見習日——中學生學習生涯導航”活動為例,志愿者均來自一些知名的跨國企業,平日的工作已十分忙碌,為何還要抽出時間接受“JA中國”的培訓,并以一對一的形式帶領參與活動的中學生體驗一天真實職場生活呢?通過分析,我們發現,一方面,“JA中國”通過這種方式,達到了讓學生們展開未來職業生涯規劃訓練的目的。另一方面,“JA中國”也使志愿者在培訓學生前,接受到國外最新研究成果的培訓,為他們提供了一個更新知識的平臺。同時,通過這個平臺,使企業文化得到傳播和滲透,成為塑造社會形象的很好形式。這種“讓生命感動生命,讓幫助帶動自助”,使志愿者和受助者均能受益的運作方式,保證了志愿者隊伍的穩定和發展,更使有限的人力資源得到放大。

2、項目運作的模式(1)項目的設計和實施。上述三個NGO在活動項目設計和實施方面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以體驗教育為主,體現項目的科學性、人性化。以“上海根與芽”的一個活動小組為例,參與該組活動的學生為了確定的3個活動項目,在指導老師的引導下,采用頭腦風暴的方式,先確定關心環境、關愛動物和關懷社區3個主題,再由學生根據不同的主題提供幾個金點子,最后由學生投票選出每個主題中得票數最高的點子作為項目。這樣的項目設計過程,不是簡單的任務布置和傳達,更強調學生的思考和實踐能力的提高。二是以品格培養為目的,體現在實踐中成長的理念。以“JA中國為例”,所有課程都圍繞提高青少年的素質展開,注重培養創造力、領導力,教育對象從幼兒園一直延伸到大學學生。三是從身邊力所能及的小事做起,更注重項目的實用性。以“上海青年會”開展的“雛鷹展翅——流動兒童健康教育”活動為例,其項目只是由志愿者為外來民工子弟做一些簡單的體檢,告訴他們不要生飲自來水以及生飲自來水的害處,從而讓服務對象明白只要注意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就可以獲得健康的道理。雖然這個項目十分簡單,但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因此其實用性也大大增強,體現了“以所要服務的對象為導向”的工作原則。(2)項目的總結和評估。NGO的項目之所以可以不斷的推陳出新,取得越來越好的效果,還取決于其科學的項目總結和評估機制。從上述三個NGO來看,它們在每個項目結束之后,均會發放調查問卷對項目開展的情況和取得的效果進行回訪,同時,這些NGO均有自己的刊物,他們在刊物上刊登各個項目的總結以及參與者對參與活動的感想和對今后工作的設想。通過這些方式,不僅為NGO今后改進項目的設計和實施提供了參考依據,同時也幫助參與者體會內心的感悟,進一步理解了活動所要達到的目的。以“上海根與芽”為例,在“關于珍·古道爾活動”結束之后,該組織發放了調查問卷,向活動參與者提出“為什么珍·古道爾有名?”、“你能為幫助動物和改善環境做什么?”、“列舉兩樣在今天的活動中你了解的東西。”等問題。在對第二個問題的回答中,有的表示將在動物園撿垃圾,有的表示給野外的植物澆水,有的表示要種更多的樹,有的表示不殺死任何動物等等。這樣的調查問卷,問題雖然很簡單,但相當實用,既可以幫助“上海根與芽”從這些回答中確定今后項目設計的方向,同時也再次促使參與者考慮自己如何開展環保公益活動,從而達到更好的活動效果。

(三)NGO對青少年的影響及吸引青少年參與的原因

1、NGO活動對黃浦區青少年產生的影響針對本區13所中學的抽樣調查顯示,在團委和德育室中,90%聽說過NGO,50%了解NGO的歷史和沿革,50%認為學生社團屬于NGO,95%認為應在學校設立與NGO的對接程序并鼓勵青少年參與NGO活動。而在區學聯干部中,100%聽說過NGO,40%了解NGO的歷史和沿革,70%認為學生社團屬于NGO,100%認為應在學校設立與NGO組織的對接程序并鼓勵青少年參與NGO活動。數據還顯示,在對NGO進入學校開展活動方面,學校和學聯干部均認為需要有一定的監督。由此可見,NGO在黃浦區認知度和接受度較高,影響范圍基本覆蓋了區域內的中學;但在對學生社團的定義方面,學校和學聯干部的意見并不統一。在調查問卷中,我們設計了“您覺得參加NGO的活動后,自己有什么收獲”以及“對自己或者學生的思想和行為模式有何影響”兩個問題。數據分析顯示,受訪者認為在思想方面受到NGO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增強了在環保、公益等方面的意識,激發了青少年的社會責任感。近幾年來,黃浦區各中學的中學生公益性社團發展很快,目前經?;顒拥挠?3個,成員有3000余人,是各類社團中參與人數最多的。二是了解了踏上社會的心酸苦辣,對于今后的學習、生活有了更加明確的目標和規劃。NGO活動的很多項目都是邀請參與者全過程參與的,有的甚至是參與者自行設計,在NGO工作人員幫助下逐步完善的,其間碰到很多問題都由參與者自己想辦法解決,使他們在走上社會之前多了一些人生歷練。三是明白了一個人的能力應該是綜合的,社會對于優秀青少年的定義不僅是讀書好,還有很多綜合素質方面的要求。調研中發現,在學生社團中比較活躍的骨干,大部分是成績處于中游或中上的學生,他們在學生社團中體會到幫助他人、關愛社會的崇高,體會到自身存在的價值,體會到團隊的力量,體會到合作的重要性。對于行為方面受到NGO的影響,一是開展活動的方式從以學校組織為主轉變為自發設立為主,NGO活動特別是學生社團活動,在項目實施中,“三五成群”特征相當明顯。二是活動的目的從以興趣愛好為主轉變為以志愿服務為主,盡自己所能為他人、為社會做點事情的理念已被更多人接受。三是活動的模式從以書本學習為主轉變為以社會實踐為主,很多學生在課余時間勇敢地走出校園、走向社會。四是從以自我為中心轉變為以集體為重,注重了同學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2、NGO吸引青少年參與的原因一是參加NGO的活動,可以跨越年齡界限、地域限制,結交新的朋友;二是相對于學校組織的活動,參加NGO的活動可以開闊更大的視野,對社會有更多的了解;三是NGO活動較學校,灌輸性教育少,主要是從身邊力所能及的事情著手,注重參與對象的成就感。

三、對共青團工作的啟示調查顯示,NGO在青少年的成長方面有著積極的作用,在青少年群體中的影響力正在日漸增強,其更具人性化和實用性的項目設計,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因此,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共青團的工作,提高共青團在青少年中的影響力和引導力,促進團工作的科學發展,提出以下對策與建議:

(一)加強與NGO合作,提高團組織把握主動權的能力

1、逐步建立NGO識別網絡調查發現,在學校等基層團組織中,對NGO活動的敏感度不高,甚至有一部分沒有聽說過NGO。對此,建議在區級層面建立NGO識別網絡。如建立預警機制,由各學校團委或德育室的工作人員擔當預警員,對NGO在校園內開展的或者在校園外開展的有學生參加的活動進行備案,并對那些一時無法判定性質的NGO及時向上級團組織和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團區委建立與民政部門的定向溝通機制,及時了解和掌握NGO在黃浦區的活動情況,從而促使NGO的活動不偏離其初衷,保證青少年免受負面的影響,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動權。

2、繼續加強與NGO的合作共青團與NGO目標不同,但有各自的特點和優勢。在社會工作中,共青團一家并不能包打天下,雖然要加強對NGO的識別,但是共青團也要擁有開放的心態,加強與NGO合作,在互動中增強互信,實現雙贏。除了繼續推進現有的學生公益活動項目外,對共青團工作中部分涉及承擔政府職能的,如對失學、失業、失管青少年的管理,可以嘗試與NGO合作,委托合適的NGO設計項目,協助管理,在擴大團組織社會影響力的同時,提升共青團的運作效率。

(二)借鑒NGO活動模式,推動團的工作與時俱進

1、進一步提高共青團工作的科學性共青團組織可以借鑒NGO在組織設置、項目設計、活動實施和活動評估等方面的經驗,使共青團的工作更顯人性化、更具親和力。建議建立科學的項目運作機制,在項目前期設計上,進一步做好調研和意見征詢工作,使所開展的項目是黨政所需、青年認可的實在項目,對一些涉及特定青年群體的工作項目,可以邀請部分青年提前介入,在項目設計、實施、總結等環節全過程參與,增加青年參與活動的感情成份,提高活動的感染力。在活動開展中,注重參與對象的感受,加強組織者與參與對象的溝通,充分發揮利益協調機制,增加項目吸引力。建立項目評估制度,加強監督,注重反饋,并在工作中不斷完善,增強團工作生命力,形成團工作良好發展的循環。

2、進一步加強對學生社團的幫助與扶持共青團組織要將學生社團作為實踐教育、品格教育的重要形式,作為實現共青團工作新發展的著力點之一,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要幫助學生社團了解NGO的歷史和沿革,使其更好地理解和運用NGO先進的運作模式和經驗;與學校進行積極溝通,爭取給予學生社團在場地和經費等方面更多的支持。同時,發揮團組織在發現、培養骨干方面的優勢,在NGO不愿或者較難覆蓋的學校,尤其是普通中學,由團組織搭建平臺,挖掘人才,幫助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培育特色。同時,考慮到學生在校學習只有幾年的時間,團組織要幫助做好社團骨干的新老承接,逐漸爭取學校、家長各方的認可和支持,使學生社團得到持久、穩定的發展,從而幫助學生社團不斷做大做強,形成與NGO相媲美的學生組織。

(余海虹、高蕓、俞駿、徐真杰)

第五篇:中國農民需要合作組織嗎?——沿海地區農戶參加農民合作組織意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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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需要合作組織嗎?——沿海地區農戶參加農民合作組織意向研究

作者:石敏俊 金少勝

來源:《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03期

[關鍵詞]農民合作組織;農戶意向;農產兼業化;中國沿海地區

[中圖分類號]F321

[文獻標志碼]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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