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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機構范文

2023-09-07

安全管理機構范文第1篇

民政部令第48號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已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李立國

2013年6月28日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第五條 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章 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養老機構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養老機構。

第八條 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范功能的養老機構,可以到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

前款規定的許可事項,可以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第十條 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由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法律、法規對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根據申請人籌建養老機構的需要和條件,在設立條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導和支持。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七)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八)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并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以下簡稱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取得許可并依法登記。未獲得許可和依法登記前,養老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收住老年人。

第三章 許可管理

第十五條 設立許可證應當載明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有效期限等事項。

設立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設立許可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設立許可證有效期5年。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養老機構應當持設立許可證、登記證書副本、養老服務提供情況報告到原許可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許可機關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按照設立條件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到分支機構住所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申請設立許可手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分支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養老機構變更住所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設立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自行解散,或者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應當終止,并將設立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終止服務的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因分立、合并、改建、擴建等原因暫停服務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終止服務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經批準后實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暫?;蛘呓K止服務。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時公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相關信息。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許可機關依法對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等設立許可證載明事項的變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許可機關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和對有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許可: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養老機構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許可機關發現養老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許可機關依法撤銷許可后,應當告知相關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注銷許可,并予以公告:

(一)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養老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的;

(四)被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許可機關依法注銷許可后,應當告知相關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許可機關舉報,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變更、終止手續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設立許可證的。

第二十七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許可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養老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1年內完成整改,其中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在實施后2年內完成整改。

第三十條 城鄉社區日間照料和互助型養老場所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民政部令第49號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李立國

2013年6月28日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并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養老機構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務。

第八條 民政部門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服務內容

第九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條 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規范。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

服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經常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準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服務協議示范文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并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采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并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發現老年人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章 內部管理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并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物資,接受志愿服務。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后,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將應急處理結果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和住所地民政部門。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

養老機構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經常聽取老年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老年人對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于暫?;蛘呓K止服務60日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劃及實施日期等事項,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并及時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實施許可權限,通過書面檢查或者實地查驗等方式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上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下級民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上一的工作報告。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對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養老機構評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實施,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對養老機構管理的舉報和投訴制度。

民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上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養老機構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七)擅自暫?;蛘呓K止服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光榮院、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養老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安全管理機構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設有尾礦庫的企業。

第三條尾礦庫的建設與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尾礦庫的勘察、設計、安全預評價、施工及施工監理等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和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第五條企業職工對一切損害尾礦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監督、檢舉和制止;當發現事故隱患或違反操作規程的現象時,除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外,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鼓勵尾礦庫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促進尾礦庫安全生產;開展尾礦庫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作業技能。

第七條對尾礦庫安全作出貢獻,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尾礦庫安全管理

第一節尾礦庫管理

第八條企業經營管理者是尾礦庫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在規定管轄的范圍內指定或設立相應的機構負責實施本規定中對尾礦庫安全所規定的各項要求,組織制定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規章制度,配備與實際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有實際工作能力的人員負責尾礦庫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必需的安全生產資金。

第九條企業尾礦設施安全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尾礦庫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及技術規范;

(二)編制尾礦庫安全工作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編制尾礦庫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并檢查執行情況;

(四)編制各種災害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五)負責技術資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

(六)按有關規定審批和報批尾礦庫設計、建設施工和檢測項目;

(七)組織落實尾礦庫安全隱患治理工作;

(八)負責尾礦庫搶險和工程救護,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險情要及時向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應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協

1 助;

(九)組織尾礦庫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十條尾礦車間、工段或班組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上級下達的各項指令和任務;

(二)建立健全尾礦設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三)編制年、季作業計劃和詳細運行圖表,統籌安排和

實施尾礦輸送、分級、筑壩和排洪的管理工作;

(四)日常巡檢和觀測,發現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五)對尾礦設施的安全檢查和監測作出及時、全面的記錄。

第十一條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做好尾礦濃縮分級、放礦筑壩、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檢查和監測工作。

第十二條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下述涉及尾礦庫安全的事宜:

(一)筑壩方式;

(二)壩型、壩外坡坡比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

(三)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

(四)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足寸;

(五)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廢水進庫等。

第十三條企業必須經常巡視庫周山體,發現滑坡及異?,F象要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未經技術論證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采礦作業。嚴禁在庫區爆破、濫挖尾礦和炸魚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活動。

第十五條尾礦庫使用到設計最終壩高的1/2 2/3高度時,應對尾礦堆積壩進行工程地質勘察和穩定性分析。

第十六條尾礦庫使用到最終設計高程前2 3年,應進行閉庫設計,當需要擴建或新建尾礦庫接續生產時,應根據建設周期提前制定擴建或新建尾礦庫的規劃設計工作,確保新老庫使用的銜接。

第十七條尾礦庫閉庫設計和施工方案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并須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尾礦庫閉庫設計和閉庫施工方案,未經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企業不得進行尾礦庫閉庫施工。

2 第十八條尾礦庫閉庫工程結束后,必須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安全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關閉尾礦庫。

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企業不得關閉尾礦庫。

第十九條閉庫后的尾礦庫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業負責,關閉破產企業閉庫后的尾礦庫,由當地政府落實負責管理的單位或企業。閉庫后的尾礦庫重新啟用或改作他用時,必須經過可行性設計論證,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條企業必須建立下列尾礦庫管理檔案:

(一)建設文件及有關原始資料;

(二)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建設;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四)防洪搶險組織和防洪物資的準備情況;

(五)尾礦庫抗洪搶險措施;

(六)尾礦庫各構筑物運行指標和實測數據;

(七)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

第二節尾礦排放與筑壩

第二十一條尾礦壩灘頂高程必須滿足生產、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尾礦筑壩必須有足夠的安全超高、沉積干灘長度和下游壩面坡度。

第二十三條每一期筑壩沖填作業之前,必須進行岸坡處理。岸坡處理應做隱蔽工程記錄,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經主管技術人員檢查合格后方可沖填筑壩。

第二十四條上游式尾礦筑壩法,應于壩前均勻分散放礦,修子壩或移動放礦管時除外,不得任意從庫后或庫側放礦。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粗顆粒尾礦沉積于壩前,細顆粒排至庫內,在沉積灘范圍內不允許有大面積礦泥沉積;

(二)沉積灘頂應均勻平整;

(三)沉積灘坡度及長度等應符合設計的要求;

(四)嚴禁礦漿沿子壩內坡趾橫向流動沖刷壩體;

(五)放礦礦漿不得沖刷壩坡;

(六)放礦應有專人管理。

3 第二十五條壩體較長時應采用分段交替放礦作業,使壩體均勻上升,應避免灘面出現側坡、扇形坡或細顆粒尾礦大量集中沉積于一端或一側。

第二十六條放礦口的間距、位置、同時開放的數量、放礦時間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臺數、移動周期與距離,應按設計要求或作業計劃進行操作。分散放礦支管、導流槽伸入庫內的長度和距灘面的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二十七條為保護初期壩的反濾層免受尾礦水沖刷,應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礦方式,以利盡快形成灘面,并采用導流槽或軟管將礦漿引至遠離壩頂處排放。

第二十八條冰凍期、事故期或由某種原因確需長期集中放礦時,不得出現影響后續堆積壩體穩定的不利因素。

第二十九條巖溶發育地區的尾礦庫,應加強周邊放礦,以加速形成防滲層,減少滲漏和落水洞事故。

第三十條每期子壩堆筑完畢,應進行質量檢查,檢查記錄需經主管技術人員簽字后存檔備查。主要檢查內容:

(一)子壩剖面尺寸、長度、軸線位置及邊坡坡比;

(二)新筑子壩的壩頂及內坡趾灘面高程、庫內水面高程;

(三)尾礦筑壩質量。

第三十一條尾礦灘面及下游壩坡面上不得有積水坑。

第三十二條壩外坡面維護工作可視具體情況選用以下措施:

(一)壩面修筑人字溝或網狀排水溝;

(二)坡面植草或灌木類植物;

(三)采用碎石、廢石或山坡土覆蓋壩坡。

第三節尾礦庫水位控制與防汛

第三十三條控制尾礦庫水位應遵循的原則:

(一)在滿足回水水質和水量要求前提下,盡量降低庫水位;

(二)當回水與壩體安全對灘長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時,應確保壩體安全;

(三)水邊線應與壩軸線基本保持平行。

尾礦庫實際情況與設計要求不符時,應在汛期前進行調洪演算。

第三十四條汛期前應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一)明確防汛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離方案等各項制度,組建防洪搶險隊伍;

(二)疏浚庫內截洪溝、壩面排水溝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詳細檢查排洪系統及壩體的安全情況,要根據實際條件確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將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調洪高度內的堵板全部打開,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確保排洪設施

4 暢通;庫內設清晰醒目的水位觀測標尺,標明正常運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三)備足抗洪搶險所需物資,落實應急救援措施;

(四)及時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氣象預報情況,確保上壩道路、通訊、供電及照明線路可靠和暢通。

第三十五條排除庫內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庫水位時,應注意控制流量,非緊急情況不宜驟降。

第三十六條巖溶或裂隙發育地區的尾礦庫,應控制庫內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第三十七條未經技術論證,不得用常規子壩攔洪。

第三十八條洪水過后應對壩體和排洪構筑物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與清理。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同時,采取措施降低庫水位,防止連續暴雨后發生垮壩事故。

第三十九條不得在尾礦灘面或壩肩設置泄洪口。有地形條件的尾礦庫,可設置非常排洪通道。

第四十條尾礦庫排水構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并確保施工質量。一般情況下,必須在井內井座頂部封堵或在隧洞支洞處封堵,嚴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第四節排滲設施管理與滲流控制

第四十一條尾礦壩的排滲設施包括排滲棱體、排滲褥墊、排滲盲溝和各種排滲井等。在尾礦壩運行過程中如需增設或更新排滲設施,應經技術論證,并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四十二條排滲設施屬隱蔽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精心選料、精心施工,詳細填寫隱蔽工程施工驗收記錄,并繪制竣工圖。排滲設施的施工可參照《碾壓式土石壩施工技術規范》執行。

第四十三條壩肩、盲溝等應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防止發生集中滲流。

第四十四條尾礦庫運行期間應加強觀測,注意壩體浸潤線出逸點的變化情況和分布狀態,嚴格按設計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條當發現壩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滲水量增大或滲水變渾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加強觀察,同時報告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情況嚴重的,應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部門。

第五節尾礦庫防震與抗震

5 第四十六條處于地震區的尾礦庫,應制訂相應的防震和抗震的應急計劃,內容包括:

(一)搶險組織與職責;

(二)尾礦庫防震和抗震措施;

(三)防震和抗震的物資保障;

(四)尾礦壩下游居民的防震應急避險預案;

(五)震前值班、巡壩制度等。

第四十七條尾礦庫原設計抗震標準低于現行標準時,必須進行加固處理。

第四十八條嚴格控制庫水位,確??拐鹪O計要求的安全灘長滿足地震條件下壩體穩定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上游建有尾礦庫、排土場、水庫等工程設施的,應了解上游所建設施的穩定情況,必要時應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十條地震后,必須對尾礦庫進行巡查和檢測,及時修復和加固破壞部分,確保尾礦庫運行安全。 第三章 尾礦庫安全檢查

第一節尾礦庫防洪安全檢查

第五十一條尾礦庫防洪安全檢查內容包括:設計防洪標準、尾礦沉積灘的干灘長度和尾礦壩的安全超高等。

第五十二條檢查設計采用的防洪標準是否符合現行尾礦設施設計規范的要求。當設計采用的防洪標準高于或等于現行設計規范的要求時,可按原設計的洪水參數進行檢查;當設計采用的防洪標準低于現行設計規范的要求時,應重新進行洪水計算及調洪演算。

第五十三條尾礦庫水位標高的檢測,其測量誤差應小于20毫米。

第五十四條尾礦庫灘頂標高的檢測,應沿壩(灘)頂方向布置測點進行實測,其測量誤差應小于20毫米。

當灘頂一端高一端低時,應在低標高段選較低處檢測 1--3個點;當灘頂高低相間時,應選較低處不少于3個點;其他情況,每100米壩長選較低處檢測1--2個點, 但總數不少于3個點。

各測點中的最低點作為尾礦庫灘頂標高。

第五十五條尾礦庫干灘長度的測定,視壩長及水邊線彎曲情況,選干灘長度較短處布置1 3個斷面。測量斷面應垂直于壩軸線布置,在幾個量測結果中,選最小者作為該尾礦庫的沉積灘干灘長度。

6 第五十六條檢查尾礦庫沉積干灘的平均坡度時,應視沉積干灘的平整情況,每100米壩長布置不少于l-3個斷面。測量斷面應垂直于壩軸線布置,測點應盡量在各變坡點處進行布置,且測點間距不大于10 20米(干灘長者取大值),測點高程測量誤差應小于5毫米。尾礦庫沉積干灘平均坡度, 應按各測量斷面的尾礦沉積干灘平均坡度加權平均計算。尾礦庫沉積干灘平均坡度與設計平均坡度的偏差應不大于10%。

第五十七條根據檢測的灘頂標高、庫水位和計算出的沉積干灘平均坡度,檢查尾礦庫最高洪水位的最小于灘長度是否滿足下列表中要求。

上游式尾礦壩的最小干灘長度

尾礦庫等別 一

二 三 四 五 最小干灘長度(米) 150 100 70 50 40 下游式、中線式尾礦壩的最小干灘長度 尾礦庫等別 一 二 三 四 五 最小干灘長度(米) 100 70 50 35 25

第五十八條根據檢測出的灘頂標高、庫水位和計算沉積干灘平均坡度,檢查尾礦庫在最高洪水位時壩的安全超高是否滿足下表要求。

尾礦庫的等別

等別 全庫容(萬立方米) 壩高(米) 二 不小于10000 不小于100 三

不小于lOOO、小于l0000 不小于60、小于100 四 不小于lOO、小于1000 不小于30、小于60 五 小于100 小于30 尾礦壩的最小安全超高

尾礦庫等別 一 二 三 四 五 最小安全超高(米) 1.5 1.0 0.7 0.5 0.4

第二節排水構筑物安全檢查

第五十九條排水構筑物安全檢查主要內容:構筑物有無變形、移位、損毀、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滿足要求等。

第六十條排水井安全檢查內容:井的內徑、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剝蝕、脫落、滲漏,最大裂縫開展寬度,井身傾斜度和變位,井、管聯結部位,進水口水面漂浮物,停用井的封蓋方法等。

排水井最大裂縫開展寬度應符合下表規定:

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最大裂縫寬度的允許值 結構構件所處的條件最大裂縫寬度(毫米) 水下結構水質無侵蝕性水力坡度*不大于200.3 水力坡度大于200.2 水質有侵蝕性水力坡度不大于200.25 水力坡度大于200.15 水位變動區水質無侵蝕性年凍融循環次數不大于500.25 年凍融循環次數大于500.15 水質有侵蝕性 0.15 水上結構 0.3

水力坡度為沿滲水路徑的水頭差與滲徑距離之比。

第六十一條排水斜槽檢查內容:斜槽斷面尺寸,槽身變形、損毀或坍塌,蓋板放置、斷裂,最大裂縫開展寬度,蓋板之間以及蓋板與槽壁之間的防漏填充物,漏砂,斜槽內淤堵等。

第六十二條排水涵管檢查內容:涵管斷面尺寸,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最大裂縫開展寬度,管間止水及填充物,涵管內淤堵等。

第六十三條排水隧洞檢查內容:隧洞斷面尺寸,洞內塌方,襯砌變形、破損、斷裂、剝落和磨蝕,最大裂縫的開展寬度,伸縮縫、止水及填充物,洞內淤堵等。

第六十四條溢洪道檢查內容:溢洪道斷面尺寸,沿線山坡滑坡、塌方,護砌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溝內淤堵,溢流口底部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第六十五條截洪溝斷面檢查內容:截洪溝斷面尺寸,沿線山坡滑坡、塌方,護砌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溝內物淤堵等。

第六十六條截水溝檢查內容:截水溝斷面尺寸,截水溝沿線山坡穩定性,護砌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溝內淤堵等。

第三節尾礦壩安全檢查

第六十七條尾礦壩安全檢查內容:壩的輪廓尺寸,變形、裂縫、滑坡和滲漏等。

第六十八條檢測壩的外坡坡比。每100米壩長不少于2 處,應選在最大壩高斷面或壩坡較陡斷面。水平距離和標高的測量誤差不大于10毫米;實測的壩外坡坡比不應陡于設計坡比減1。

第六十九條檢查壩體位移。要求壩的位移量變化應均衡,無突變現象,且應逐年減小。當位移量變化出現突變或有增大趨勢時,應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第七十條檢查壩體有無縱、橫向裂縫。壩體出現裂縫時,應查明裂縫的長度、

8 寬度、深度、走向、形態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

第七十一條檢查壩體滑坡。壩體出現滑坡時,應查明滑坡位置、范圍和形態以及滑坡的動態趨勢。

第七十二條檢測壩體浸潤線的位置。應查明壩面浸潤線出逸位置、范圍和形態。

第七十三條檢查壩體滲漏。應查明有無滲漏出逸點,出逸點的位置、形態、流量及含沙量等。

第四節尾礦庫庫區安全檢查

第七十四條尾礦庫庫區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周邊山體穩定性,違章建筑、違章施工和違章民辦采選活動等情況。

第七十五條檢查周邊山體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況時,要詳細觀察周邊山體有無異常和急變,并根據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分析周邊山體發生滑坡的可能性。

安全管理機構范文第3篇

1、我院的醫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是信息安全的最高決策機構,日常機構設立在醫院微機中心,負責信息安全的日常事務。

2、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重大事件,落實方針政策和制定總體策略等。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信息安全的政策、法律和法規,批準醫院信息化安全總體策略規劃、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

確定醫院信息安全各有關部門工作職責,指導、監督信息安全工作。

3、微機中心具體負責醫院信息安全工作和應急處理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執行醫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決議,協調和規范醫院信息安全工作; 根據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部署,對信息安全工作進行具體安排、落實; 組織對重大的信息安全工作制度和技術操作策略進行審查,擬訂信息安全總體策略規劃,并監督執行;

負責協調、督促各職能部門和相關科室的信息安全工作,參與信息系統工程建設中的安全規劃,監督安全措施的執行;

組織信息安全工作檢查,分析信息安全總體狀況,提出分析報告和安全風險的防范對策;

負責接受各部門的緊急信息安全事件報告,組織進行事件調查,分析原因、涉及范圍,并評估安全事件的嚴重程度,提出信息安全事件防范措施;

及時向信息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信息安全事件。 組織信息安全知識的培訓和宣傳工作。

決定相應應急預案的啟動,負責現場指揮,并組織相關人員排除故障,恢復系統;

定期組織對信息安全應急策略和應急預案進行測試和演練。

4、設置信息系統的關鍵崗位并加強管理。要害崗位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法規和有關信息安全管理規定。

系統管理員主要職責有:

負責系統的運行管理,實施系統安全運行細則;

嚴格用戶權限管理,維護系統安全正常運行;

認真記錄系統安全事項,及時向信息安全人員報告安全事件;

對進行系統操作的其他人員予以安全監督。

網絡管理員主要職責有:

負責網絡的運行管理,實施網絡安全策略和安全運行細則;

安全配置網絡參數,嚴格控制網絡用戶訪問權限,維護網絡安全正常運行; 監控網絡關鍵設備、網絡端口、網絡物理線路,防范黑客入侵,及時向信息安全人員報告安全事件;

對操作網絡管理功能的其他人員進行安全監督。

向應急管理機構和領導機構報告重大的網絡安全事件等。

本辦法由醫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機構范文第4篇

各工程處、項目經理部:

為保證安全生產,保證人身健康與生命安全,保證財產不受損失,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進

步,經公司研究決定,成立安全科。

科長:左殿紅

專職

安全員:易新生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七月十八日

主題詞:安全科設置通知

抄報:興化市建設局

泰州市富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07月18日印共印50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工作職責

一.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勞動報戶工作負總的責任,并直接領導公司的務專職機構的人員開展日常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標準、操作規程、上級主管部門精神及各項規章制度。

三.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施工完成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目標、指標。

四.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安全措施經費的落實,認真組織力量,保證按指定計劃實施。

五.編制各項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六.有計劃地組織學習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安全技術,督促所屬單位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定期向工人進行安全教育。

七.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組織好公司和所屬單位、班組的經常性開展按全活動。

八.每季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大檢查,使公司生產現場機械設備、安全設施、生產工具、原輔材料及生產、生活設施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對查出重大問題,要及時研究制定安全對策并確保其實施。檢查形成通報,表揚好的,批評差的。

九.發生事故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組織調查,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對事故責任者,要嚴肅處理,同時要認真吸取教訓,制訂改進措施,預防事故重復發生。

十.負責公司專職安全員的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

十一.協助項目部搞好安全策劃,確保項目部安全目標的實現。

公司安全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勞動報戶工作負總的責任,并直接領導公司的務專職機構的人員開展日常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標準、操作規程、上級主管部門精神及各項規章制度。

三.計劃、布置、檢查、總結和評比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施工完成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目標、指標。

四.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安全措施經費的落實,認真組織力量,保證按指定計劃實施。

五.編制各項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六.有計劃地組織學習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安全技術,督促所屬單位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定期向工人進行安全教育。

七.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組織好公司和所屬單位、班組的經常性開展按全活動。

八.每季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大檢查,使公司生產現場機械設備、安全設施、生產工具、原輔材料及生產、生活設施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對查出重大問題,要及時研究制定安全對策并確保其實施。檢查形成通報,表揚好的,批評差的。

九.發生事故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組織調查,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對事故責任者,要嚴肅處理,同時要認真吸取教訓,制訂改進措施,預防事故重復發生。

十.負責公司專職安全員的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

安全管理機構范文第5篇

目前, 國內康復機構處于蓬勃發展期, 康復機構的市場化程度愈來愈高。但康復機構面臨無論從機構數量、規模上, 還是醫務人員的數量、技術水平上遠遠不能滿足市場需求的問題。如何大力發展康復事業, 科學規范開展康復機構運營管理, 保持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力是現代康復事業發展面臨的難題。本期特別策劃系統分析了康復機構運營管理的核心要素, 闡述了康復治療人員職業發展方面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綜合分析了日本康復機構運營管理及服務模式的成功經驗, 并結合國內康復機構管理現狀, 提出借鑒他國成功經驗, 利用國際合作項目推動我國殘疾人康復服務模式的發展的觀點, 探索了國際理念和服務模式本土化路徑。

程凱 教授

程凱, 博士, 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會會長、《殘疾人研究》雜志主編、北京大學客座教授、華東師范大學特聘教授。主持第一至第八屆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論壇和系列國家級及省部級課題, 包括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殘疾預防對策研究、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研究、全國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指標體系及其評審研究、全國殘疾人“社區康復示范區”理論與實踐研究等, 主編《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資料》《殘疾人口與發展研究叢書》等著作。主要研究成果:我國殘疾人康復工作的回顧與展望、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狀況與發展對策、把加快特殊教育改革與發展作為促進教育公平的重要任務、加快建立重度殘疾人專項社會保障制度的思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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