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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條例范文

2023-04-27

河道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第一條 為加強省骨干河道管理和保護工作,提高河道管理水平,規范河道管理行為,維護河道健康生命,根據《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河道管理“河長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和《江蘇水利現代化規劃》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政府《關于江蘇省骨干河道名錄的批復》(蘇政復〔2012〕27號)確定的727條省骨干河道,其它河道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省水利、財政部門負責全省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牽頭成立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組(以下簡稱“省考核組”),省河道管理“河長制”辦公室負責考核具體組織工作。

設區的市水利、財政部門負責全市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會同省水利廳相關直屬管理處及市相關部門牽頭成立市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組(以下簡稱“市考核組”),市河道管理“河長制”辦公室負責考核具體組織工作。

縣(市、區)水利、財政部門負責全縣(市、區)省骨干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牽頭成立縣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組(以下簡稱“縣考核組”),縣(市、區)河道管理“河長制”辦公室負責考核具體組織工作。

第二章 考核內容、方式和程序

第四條 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內容分別為:組織管理、經費管理、空間管理、資源管理、河道監測和工程管理等六個方面。

第五條 縣考核組對縣(市、區)轄區內河道管理情況進行逐條考核,依據《江蘇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評分表》(附表1)進行賦分,再根據每條河道考核情況,按照《江蘇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縣考核評分表》(附表2)要求對全縣(市、區)省骨干河道管理情況進行自評。

第六條 市考核組對市直管省骨干河道管理依據《江蘇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評分表》(附表1)進行逐條考核,再根據每條河道考核情況,依據《江蘇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縣考核評分表》(附表2)要求對市直管省骨干河道管理情況進行自評。

市考核組依據《江蘇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縣考核評分表》(附表2)要求對轄區內縣(市、區)省骨干河道進行考核管理,并按照《江蘇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評分表》(附表1)要求抽查1~2條河道進行賦分考核。

第七條 省考核組對市直管河道管理依據《江蘇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縣考核評分表》(附表2)進行考核,并按照《江蘇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評分表》(附表1)要求抽查1~2條河道進行賦分考核。

省考核組依據《江蘇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市、縣考核評分表》(附表2)要求抽查1~2個縣(市、區)省骨干河道進行考核管理,并按照《江蘇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評分表》(附表1)要求抽查1~2條河道進行賦分考核。

第八條 考核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和查看現場的方式進行??己饲?,被考核單位應牽頭組織,對照標準進行自查,并形成自查報告,做好考核準備工作。

第九條 每年10月底前,各縣(市、區)河道管理“河長制”辦公室應將本河道管理工作總結報市河道管理“河長制”辦公室;11月中旬,各市河道管理“河長制”辦公室應將河道管理工作總結(所轄縣級工作總結作為附件)報省河道管理“河長制”辦公室,并提供相應文件的電子版。

第十條 每年10月中旬,縣考核組應完成對轄區內所有河道管理情況的考核;每年11月上旬,市考核組應完成對轄區內直管河道管理情況和縣(市、區)河道管理工作情況的考核;每年11月底前,省考核組應完成各市河道管理工作情況的考核。

第十一條 對縣(市、區)和市河道管理工作情況的考核,由考核組隨機抽取轄區內河道,按照《江蘇省省骨干河道管理考核河道(河段)評分表》(附表1)進行賦分,確定考核等次。若確定等次低于市或縣(市、區)考核等次,則該市、縣(市、區)所有河道全部降低考核等次。 第三章 考核等級

第十二條 考核實行1000分制??己私Y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次??己私Y果為920分及以上的,確定為優秀等次;考核結果為850分及以上,低于920分的,確定為良好等次;考核結果750分及以上、低于850分的,確定為合格等次??己私Y果75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縣(市、區),考核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轄區內河道“河長”落實未達到50%的;

(二)未建立“河長制”辦公室的;

(三)經費落實不到位,未??顚S玫?

(四)河道發生堤防潰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直管河道發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第十四條 “河長”應加強對負責河道的檢查和督促,河道管理單位應加強日常管理工作。“河長”及河道管理單位應按照考核提出的整改意見,提出整改方案,及時整改到位,不斷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省水利、財政部門根據考核情況安排河道維修養護經費計劃,主要用于流域性骨干河道維修養護補助,對其他縣域以上省骨干河道維修實行“以獎代補”,獎補資金實行項目化管理,用于河道維修。省級河道維修經費補助不能用于工作經費。對考核獲得不合格等次的市、縣(市、區),將予以通報,并限期整改;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市、縣(市、區),將暫停該地區下一河道維修補助經費。 第四章 附 則

河道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摘 要:河道工程是國家重點管理的工程,因而在河道工程管理中要不斷改進管理方法,更新管理模式和理念,因而,本文主要分析了河道工程管理的特征與工作特點,闡述了精細化管理模式的內涵與優勢,探討了目前河道工程管理中精細化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了河道工程管理推進精細化管理的有效路徑,從而不斷提高管理效率和質量。

關鍵詞:河道工程管理;特點;問題;精細化管理模式;途徑

精細化管理模式是一種先進的現代化企業管理模式和理念,而且已經成為了現代企業的重要管理模式,是企業、單位管理進步和發展的重要管理方法。而針對目前河道工程精細化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需要河道工程管理單位大力推進精細化管理,不斷促進管理體制的優化,提高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不斷提升管理工作效率和效果,從而保證河道工程各項功能的完整,充分發揮河道的各項功能,推動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和發展。

1 河道工程管理的特征及工作特點

河道工程是河道堤岸工程和堤岸防護工程,主要在河道和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河道堤岸工程、堤岸防護工程,以及建設交叉連接建筑物和管理河道工程所有的施工設施。河道工程建設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建設,是國家重點的建設河道工程管理一項系統的重要工作,河道工程管理效果和水平直接關系到河道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使用性能,而且也與人們人身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也影響著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和諧安定,因而河道工程管理不僅是河道工程管理單位的重要工作,也是國家保障民生的重要管理內容。

2 精細化管理模式內涵

精細化管理模式是一先進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是指通過細化戰略目標,量化績效考核量,合理分工,細化和落實工作責任,最終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最大化,達到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的管理過程。精細化管理模式更加重視全方位管理、全過程管理和細節管理。企業和單位大力運用精細化管理模式,不斷推進和加強精細化管理,不僅可以提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平衡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利益關系,創造和諧健康的企業文化而且還能夠優化管理體制,增強整體的責任意識、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斷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大力促進企業的不斷發展??傊?,精細化管理模式是現代企事業單位管理發展的必然趨勢,加強精細化管理是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效果的有效路徑。

3 目前河道工程精細化管理的現狀分析

河道工程管理工作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效規范和控制人類活在河道工程管理范圍內的行為和活動,促使社會經濟活動市場主體適度、有序利用河道工程,確保河道工程充分發揮抗洪、排澇、航運、供水、養殖等功能和作用,不斷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和人類發展進步的需求,不斷發展與自然生態環境之間的和諧關系,從而增加河道工程的使用期限,實現河道的可持續利用。目前我國河道工程管理已經引入精細化管理模式,提高了河道工程管理水平和效果,很好維持了河道使用的正常秩序,然而一些基層河道工程管理對河道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和精細化管理模式優勢你的認識不到位,不夠重視河道工程管理工作,使得管理工作效率不高,另外由于績效考核制度的考核指標比較繁雜,降低了管理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熱情,從而影響河道工程管理工作效率和效果,因而在以后的河道工程管理工作中要重視河道工程管理,加強精細化管理模式的運用,不斷提高管理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工作能力,大力提升河道工程管理效果和效率,維持河道工程的可持續使用,充分發揮河道的各項功能。

4 河道工程管理推進精細化管理的有效路徑

4.1 更新管理觀念,增強對精細化管理模式的認識和重視程度

現代先進的管理理念主要包括規范化管理、精細化管理和個性化管理三種理念,可見精細化管理是一種現代化的先進管理理念和方法,因而,在河道工程管理工作中要更新管理理念,充分認識到精細化管理模式的的優勢,在規范河道工程管理體制的基礎上明確分工、細化考核和責任,而且還應該將工作責任具體和落實到每一位員工,對于日常工作應該要求管理人員工作細致認真,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注重管理中的細節問題和重點問題,確保高效的管理效率和質量,總之,要不斷加強精細化管理,切中管理要點和抓住關鍵,準確實現管理目標,細化工作責任和量化考核,嚴格開展監督和執行工作,從而體現出河道工程管理體制的“精、細、準、嚴管理效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很好維持河道工程的持續使用。

4.2 加強工作績效考核的精細化管理,不斷完善管理工作體制

在進行河道工程管理中,為了提高管理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熱情,達到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和精細化,可以采用精細化管理模式來細化工作績效考核標準,將細化量化的考核目標與管理者工作薪資掛鉤,通過實現管理者績效考達標不僅可以提升管理工作的積極性和熱情,增強管理人員的自豪感和社會責任感,而且還能夠利于管理者發現自己的不足,從而不斷提升自己的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另外,還應該完善管理工作體制,明確分工,細化和落實工作責任到人,加強管理工作目標、組織管理、安全監督管理和經濟管理等各方面的精細化管理,嚴格監督管理工作效率,提升管理工作的執行力和執行效果,從而維護好河道工程的正常使用功能。

4.3 加強精細化管理,做好全方位管理和細節管理工作

為了提高河道工程管理水平,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加強全方法的管理和細節管理,嚴格監督管理工作,在設備管理中要使用管理和維護管理工作中要不斷規范和改進自動化的機電設備維護、檢修和清潔標準,嚴格規定機電設備的使用標準;在工程運行管理中要嚴格按照錄資料的填寫格式和內容要求,規范河道工程的檔案管理,做好檔案收集、整編和分類工作;在維護和養護河道工作中要重視全方位管理,要做好河道壩垛的安全監測、檢修等工作,還應該重視河道養殖區與管理范圍內的生態環境、衛生以及生物保護等細節問題,從而提高管理效率和質量,維持河道工程抗洪、引水等功能的完整和正常使用。另外,為了推進精細化管理來促進河道工程管理的進步,管理單位應該鼓動全體管理工作人員共同參與到精細化管理工作計劃中,細化化每一個管理的具體工作責任和管理目標,同時加大科技投入,加強管理技術和方法的培訓和崗位培訓工作,提高管理者的工作能力和經驗,提高管理質量。

5 結 論

總而言之,精細化管理模式是優化河道工程管理體制的重要管理模式和理念,是提升管理工作效率和質量的重要途徑,因而,河道工程管理單位應該切實加強精細化管理工作力度,不斷促進河道工程管理的進步,從而更好維護河道工程管的各項功能,造福百姓。

參考文獻

[1]馬奕旺,柳傳明.探索精細化管理模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J].水利發展研究.2012.10(1):50~51.

[2]邱金水.探索河道工程精細化管理的幾點做法和體會[J].江淮水利科技.2011.25(4):27.

[3]黃正武.河道工程精細化管理途徑的探討[J].安徽水利水電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2.12(1):32.

河道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堤防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溝渠、撇洪溝、塘壩等)。

第三條 我市對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實行分級管理與統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市區建成區內的河道仍按現有管理體制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市堤防中的涵閘、通道閘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負責閘門和啟閉機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包括汛前封閉、汛中看護、汛后開啟等),河道管理部門負責檢查、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五條 開發利用河道水、土資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處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河道主管機關,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八條 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河道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上級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防洪標準;

(二)審查和轉報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所建工程的規劃設計,并監督實施;

(三)編制、執行本行政區域內河道堤防的歲修計劃;

(四)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洪調度方案;

(五)擬定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并督促實施;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綜合開發利用、防治水害規劃;

(七)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水政監察巡查制度;

(八)負責處理

一、二級堤防和跨縣(區)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縣(區)河道主管機關管理河道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轉報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范圍內所建工程的規劃設計;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執行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綜合開發利用規劃、防治水害規劃、防洪調度方案和清障計劃;

(三)管理、維修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籌集并統籌安排河道工程維護、除險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運用等專項經費;

(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水政監察巡查制度;

(六)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河道管理機構行使同級河道主管機關授予的職權,具體實施管轄區域內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繁昌縣、三山區設立的長江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河道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河道管理機構的指導。各縣設立的內河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內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萬畝以上圩口按管轄區域設立的河道管理機構,行使縣河道主管機關授予的職權,負責管轄區域內河道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前,必須按下列程序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一)在市長江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機構提出意見經同級河道主管機關初審,逐級上報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圍內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機關審查??缈h(區)的河道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涉及岸線的,應依法取得岸線使用許可;涉及航道的,應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審查意見和審查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施工中應當接受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竣工后應有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參加驗收,確認符合防洪安全標準的,方可啟用。

第十四條 河道的設計洪水位,必須以河道主管機關確定的數據為準。

跨越河道的橋梁和棧橋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在河道兩岸及灘地修建碼頭、泵房、船臺、道路等建筑物及設施,一般不得伸出岸灘或超出灘地的高程。確需伸出岸灘或高出灘地的,應盡可能減少阻水面積,并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維修、管理和防汛任務,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單位負責,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管理機構應當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十六條 確需利用堤防或護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須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并按規定要求施工。

未鋪路面的堤防,在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通行;已鋪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搶險車輛外,河道管理機構應根據路面鋪設標準對其他車輛限制通行。

第十七條 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四章 河道保護

第十八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內的區域;長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圍不小于相鄰堤防的管理范圍。

第十九條 堤防兩側必須有護堤地,凡已預留、征用、劃撥、歷史形成或公認的護堤地,包括堆土區、加固堤防填塘區、外灘地、壓滲平臺、防滲鋪蓋和減壓井等,屬于國家所有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權發證,埋設界樁,由河道管理機構負責管理使用;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使用接受河道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無護堤地的堤段,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批準的堤防設計標準劃定護堤地:

(一)長江江堤,臨水側不得少于50米,背水側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區的鋼筋砼防洪墻,臨水側所有的坡地、灘地,背水側從原土堤腳起不得少于10米,從防洪墻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臨水側不得少于30米,背水側不得少于20米;

(三)5萬畝以上圩口堤防,臨水側不得少于30米,背水側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臨水側和背水側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條 堤防兩側營造防護林、條,必須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護林、條,由河道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營造和管理,間伐、更新必須經縣以上河道主管機關批準;進行撫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按國家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條 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河道內修建圍墻、圍灘、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二)擅自在堤防、護堤地范圍內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立窯、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開展集市貿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護區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動;

(四)在堤身鏟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滲鋪蓋、壓滲平臺上植樹;

(六)在堤身、岸坡及臨河十米寬的灘地上耕種;

(七)在河道防護林以外的河灘地、行洪通道內栽植高桿作物;

(八)在水閘管理范圍的水域內捕魚、停船(閘管單位因工作需要除外)。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城市防洪墻頂平臺及通道行駛各類車輛,損壞防洪墻設施、翻越欄桿、穿越和跨越防洪墻進行黃砂運輸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灘地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和修建工程設施;

(三)填高河灘地面、向河道內拋石、沉梢以及進行其他影響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動;

在內河河道內采砂,必須領取河道主管機關頒發的批準證書,方可開采;在長江河道內采砂依據國務院《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長江堤防、城市圈堤、5萬畝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應當劃定安全保護區(一般堤段管理范圍外100米內,砂基堤段管理范圍外200米內)。在安全保護區內一般不得鉆探、爆破、挖礦、打井、挖塘等,特殊情況確需進行的,應征得河道主管機關同意。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涵閘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機關有權責令排污單位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排污單位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六條 開發利用河道管理范圍的水、土資源,應符合江河綜合利用規劃,不得影響防洪安全,不得損壞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灘地不得占用,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經當地河道管理單位同意,嚴格控制占用時間,并按規定向河道管理部門繳納占用補償費。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條 下列阻水障礙,必須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嚴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橋梁,未經批準在河道內修建影響安全泄洪的碼頭、棧橋、泵房、船臺、渡口等;

(二)河灘地上的圍堤、圍墻、房屋、高桿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灘地及行洪區內修建的影響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內棄置的礦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內堆放的影響行洪的物料,設置的攔河漁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規定需要鏟除、鏟低的生產圩堤;

(七)其他影響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礙物。

第二十八條 長江干堤、5萬畝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護堤地內已有的各類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必須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市、縣(區)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縣(區)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河道堤防的運行管理費用,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分別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受益范圍明確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機關依據規定向受益區的工商企業、農場、城鎮居民和個體經營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征收辦法及標準由市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另行制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設施或損壞河道工程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等,必須向河道主管機關或河道管理機構繳納河道管理費。

第三十四條 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費用,納入同級財政統一管理,專項用于堤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桿作物的;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壞堤防、護坡、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及其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 在長江河道內非法采砂的,按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及《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妨礙河道監理、河道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河道主管機關、河道管理機構和閘管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河道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河道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摘 要】搞好河道堤防管理用好河道堤防工程有利于防洪度汛,資源保護與利用,并且對區域乃至流域經濟的發展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結合多年的實踐工作經驗,筆者就如何加強河道堤防管理,進行較為詳細的探討和分析,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河道堤防管理 機構建設 依法管理 現代化管理

重視河道堤防管理,進一步增強河道堤防的各項能力,是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務。由于整個社會對河道堤防的需求逐漸增強,河道堤防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河道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河道的防汛管理工作,其中堤防項目的建設關乎民生,在防洪抗旱、保護當地農業發展、保障社會的穩定方面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但現在河道堤防的建設管理中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對此需要進行一個深入的探討以改進其不足,更好地為百姓服務。

一、河道堤防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存在較多的堤防隱患

目前河道堤防出現的隱患大多是由兩個方面問題造成的。首先,堤防自身的質量問題。很多堤防并不是一次修建成的,都是經過長期的建設和維護才逐漸形成。而且由于歷史原因和技術方面的局限性,所以造成了堤身的諸多隱患。例如,由于碾壓不實所造成的堤身內部存在間隙。雖然,在不斷地維護過程中,這些問題得到了充分地重視,但是依然很難徹底消除隱患。其次,就是來自外部的環境因素,誘發了堤防的隱患。由于有的堤防的位置處于洪水變化幅度較大的河流之上,所以出現新險工和老險工的變位管理,這種問題難度較高。還有其他的環境因素例如人類的活動和經濟的發展,都會產生影響。比如,堤防旁是人類的耕地就會出現獾、地鼠等害獸挖掘的洞穴,這些隱患給堤防管理帶來嚴重的阻礙。如果出現洪水,那么這些隱患就是管涌之類險情的導火索。

(二)河道堤防管理的重視程度低

盡管,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陸續出臺了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這些法規的出臺雖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相關的管理人員和群眾未能充分認識到河道堤防管理的重要性,所以出現了河道及堤防的后期養護缺乏的現象,以及河道周邊群眾濫砍濫伐,破壞堤道的事件頻繁發生。還有一些企業的環境保護意識也十分淡薄,他們甚至將污染物排放到河道內,導致河道的蓄水及過流能力受到嚴重的影響。

(三)河道堤防的管理手段不先進

雖然近些年我國水利發展較快,但是很多公益性的設施依然處在建設階段,還未能形成較為完備的長效管理機制。目前的堤防管理工作范疇較為狹隘,僅包括河道堤防的建設管理、涉河工程的審批工作以及涉及堤防的違法案件處理。沒有設立專門的機構和基金,對堤防的日常維護做保障。此外,多個行政部門都涵蓋河道的管理工作,如水利、環保、城建、漁業等。但是,各部門并未統籌規劃,協調管理,而是處于各自為政的混亂管理狀態中。而且,一些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手段的應用還是十分缺乏的,河道管理距離數字化和信息化的先進管理理念還有很長的一段距離。

(四)人才隊伍建設不足

河道堤防的人才比較缺乏,影響到專業人才的隊伍建設。但是由于領導層未能認識到專業人才培養的重要性,更多資金和精力都投放到生產和管理的層面,所以人才培訓項目的實施和開展受到很大的阻力。此外,由于未能建立人才培訓與管理任用的長效激勵機制,所以在基層單位中,員工自身未能充分意識學習的重要性,因為即便不參加繼續教育和培訓,也不會影響到職稱的評定等方面。

二、河道堤防有效管理措施的強化

(一)加大執法力度,依法管理堤防

對于已經劃定的河道堤防與農田邊界,要盡快建造永久性的標識以確認各自的權限范圍,以防造成責任認定的不必要的麻煩,通常采取的做法是在農田與堤防的交接處,埋設界樁,同時開挖堤防排水溝渠,利于汛期積水能順利從堤防中排出,不至于浸泡堤防本身,或者影響農田土地的排水。

按照國家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控制堤防周圍的環境,努力宣傳的同時還要對在河道堤防界內違規建筑設施,亂堆亂放等現象堅決制止和處罰,絕不姑息,堤防對于當地民生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不能有效監管這些違規現象,一旦出現問題,后果不堪設想。

人事改革后,負責監管河道采砂工作的人手明顯不足,必須從相應的管理隊伍中抽調一部分工作人員充實到這個隊伍中去,由于該項工作任務量較大,盡量要從管理隊伍中選擇那些勇于擔當、敢于負責的工作人員,以加強河道旁采砂工作的監管。

在允許的情況下,還要配合當地的公安部門和政府進行協同執法,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嚴懲不貸,以此形成強有力的威懾效應。

(二)加大管理力度,不斷提高管理現代化水平

1.加強日常運行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

制定合理的巡查制度,做到對河道堤防的重點環節了然于胸,只有如此才能高效地完成堤防的檢測工作,還要做好安全檢測的相關記錄,科學的分析判斷,提出合理的河道堤防安全檢測檔案管理方法,以便日后參考。對于巡查過程中的觀測、汛期值班、維修保養記錄都要有明確詳細的記錄,這是制定合理汛期調度和搶險方案的重要依據。

2.以創建促發展,建立長效的管理機制

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必須朝著一個優化的目標不斷邁進才能體現全體工作人員的勞動價值所在,當然這是一個漫長而艱難的過程,但建立這樣一個平臺才能幫助大家明晰自己在建立這個共同目標中的責任和義務,有利于不斷調整自己努力的方向,遵循規章制度是基礎,學習創新是管理的靈魂,不折不扣地執行是保障,把握好這三點,才能把管理目標融入到日常工作中,不斷朝著目標邁進。

3.搞好綠化工作,增強河道堤防自我保護能力

河道兩旁的綠化工作也是堤防項目的一個重要環節,兩者緊密聯系,由于河道較長,不同的地段適合栽種的樹種不同,應進行實地考察然后決定在什么地段栽種什么樹種,力爭消滅空白段,兼顧河道的生態效應與經濟效益,實行防護林和經濟林混種,綠化可以改善河道水質狀況,河道同時為樹種提供水源,為了增強綠化效果,還可以把一些地段的林子承包給私人,代替巡查人員的監管,填補管理的空白。

(三)加強河道建設項目管理

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一些地方或個人在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圍內承建了眾多非防汛工程項目,這些項目固然可以帶動當地的經濟發展,但卻不同程度上影響了河道堤防項目的正常運轉,如何合理安排這些工程的次序和承建范圍,保障河道堤防不受其影響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由于這些非防汛項目也牽涉到多方利益,因此為了保障河道堤防的合法權益,只有借助于法律這個手段,政府立法機構應盡快出臺與之適應的法律法規,以明確各自不同的責任和義務,制定這些法律的時候也要考慮到非防汛項目的正當利益,不能全部否定,《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相繼出臺,不僅合理劃分了各自的權益歸屬,也客觀增強了群眾學法用法的意識,較之以往他們不僅能用法律這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還能對政府的行政管理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議,但是這些新出臺的法律還不能完全滿足依法治水的需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理順管理體制,建立統一河道管理機構

高效的河道管理組織機構是河道管理效率提升的基礎。但是目前河道管理的工作涉及多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門,例如水利、交通、環保、城建、漁業、旅游等。這些部門間缺乏統一的管理意識和理念,甚至水利行業內的管理也是較為混亂的。因此河道開發和利用的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就會出現各部門、各地方過度關注自身利益,忽視了河道資源綜合效益的發揮。因此,針對這一問題,建議成立市級統一的河道管理機構,建立垂直管理組織,強化“條”的作用,從而有效降低權利分散的可能性,弱化部門間的權利之爭。這一機構的建立將有利于強化河道綜合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從而充分發揮河道工程的綜合效益,并且能夠促進河道兩岸地區的社會和經濟的繁榮。

2.完善審批制度

河道堤防的作用和功能不盡相同,按其規?;究梢詣澐譃榇?、中、小三個檔次;按河道堤防對當地的防洪影響效果來看,可以分為重要、一般、較小三個級別;按河道堤防工程所起的作用來看,有臨時性和永久性之分。河道堤防的工程建設需要不同部門的審核和審批,從工程實際出發,應盡量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因為河道堤防工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民生工程不容忽視。簡要來說,對防洪有非常重要影響的河道堤防項目應由國家或省里來審批;次于這個影響力的河道堤防建設項目一般由市一級相關單位審批;臨時性的河道改造或堤防建設工程有縣級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劃分好河道堤防的相應層次,建立高效的審批制度是河道建設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

河道堤防建設項目的審批應遵循自下而上的順序,環環相扣,不能人為地割裂開來,確定河道堤防項目后,應由項目所在地的相關主管部門進行實地勘測,并對工程中可能會遇到的施工環境問題詳細列舉出來,以備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時參考需要,必要時還可以組織召開研討會就一些具體的施工環境難題進行商榷,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方案供施工單位參考。這樣在減少上級主管部門審批難度的同時也盡可能地考慮到了工程質量問題,是合乎情理的。

河道堤防項目涉及眾多相關法律法規方面的問題,其中還要參考施工過程中的技術水平、設備狀況等實際因素,應盡可能全面的進行分析和判斷,做出周全的部署和安排。

3.規范監督管理

規范化管理制度必須貫徹到每一個環節之中,包括施工方案審查、交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領取占用證、施工過程監督檢查、竣工驗收、運營管理等,這些制度設立的基本原則是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此外,管理時充分運用誠信施工保證金這一項內容,因為它是建設單位保證按批復要求建設的一種承諾。當項目結束后,河道管理單位需要認真審核和驗收,如果符合批復要求,河道管理單位將把其誠信施工保證金返回。否則的話,河道管理單位將有權動用抵押金進行處理施工單位遺留的問題。雖然,目前還未能形成完善的法律規定,但這一制度的嘗試已經發揮了很好的積極作用,有效降低了一些建設項目違章的現象。

信息報告制度(實行零報告制)、定期巡查制度、責任追究制等制度的建立將能夠促進管理的有效實施。針對防洪影響處理工程,設立了“三同時”的制度,其內容為防洪影響處理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交付使用。完成后的項目要建立運行報告的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進一步規范河道的管理工作。

(四)加大人才培養力度

堤防管理部門必須構建高效的水利管理單位人才培訓模式,從而培養和建設一批技術水平高、實踐能力強的專業隊伍。采用分層培訓的方式,針對現有的任務,促進已有工作人員的繼續教育,并且將人才培訓與管理任用之間緊密結合起來,將培訓、繼續教育與職稱評定等方面接軌,保障員工的學習動力和熱情。與此同時,還應該基于國家現有的補貼,開發工程的效益,從而提升員工的待遇。

三、結語

只有將河道堤防建設充分貫徹到整個社會發展進程中,才能夠保障河堤的安全,減少洪澇災害。所以,基于科學發展觀,充分探究目前河道堤防管理存在的問題,并且針對目前堤防隱患多、管理意識淡薄、手段和技術落后,專業人才隊伍的匱乏等現狀,認真貫徹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加強管理的力度,樹立人才培養的觀念,提高管理技術水平,切實發揮河道防洪和排澇的能力,實現其綜合效益。

河道堤防是牽系著百姓的生存安危,因此各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培養一些專業人才,保障管理的有效性,在科學發展觀的引領下,迎接困難和挑戰,為河道堤防和管理工作開辟嶄新的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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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福建省防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土等活動。

第三條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管理、全面規劃、總量控制、科學采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航道管理機構負責通航水域航道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負責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條河道采砂依法實行規劃制度。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

一、

二、三級河道采砂規劃,經征求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前,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

四、五級河道采砂規劃,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條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采區和可采區;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控制總量;

(四)可采區內采砂船只的控制數量;

(五)沿河兩岸堆砂場的控制數量及布局。

河道采砂規劃一經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河道采砂禁采區、可采區及時公告,并設立明顯標志。

第七條經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不得擅自修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的,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一) 防洪、通航安全需要;

(二) 水工程或者橋梁等涉河工程設施出現險情;

(三)水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或者發生泥石流、塌方等地質災害;

(四)其他確需修改的情形。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臨時不宜采砂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規定臨時禁采期或者劃定臨時禁采區,并予以公告:

(一)水情、工情、汛情、風情發生重大變化;

(二)航道管理需要;

(三)發生地質災害;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采砂規劃,于每年12月依法公告下河道采砂可采區的具體地點、采砂控制總量、開采范圍、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及其數量等。

第十條河道采砂依法實行許可制度。河道采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許可并發放許可證。

經營性河道采砂,有兩個以上申請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請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作出許可決定。 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河道采砂許可分級管理權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河道采砂許可實行統一辦理制度。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河道采砂申請書。

屬于經營性河道采砂,或者與第三方有利害關系,或者使用船舶采砂的,還必須提交相應的營業執照,與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者有關文件,船舶登記證書、檢驗證書和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河道采砂許可申請后,對屬于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發證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轉報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或者收到轉報的河道采砂許可申請之日起5日內,征求海事、航道管理機構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海事、航道管理機構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部門及機構的審查意見之日起15日內,對河道采砂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發給河道采砂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河道采砂許可辦理情況書面告知海事、航道管理機構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在通航水域進行河道采砂的,申請人應當依法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后,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河道采砂申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一)符合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可采區、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采砂控制總量要求;

(三)符合可采區作業工具控制數量要求;

(四)符合規定的開采地點、開采范圍、作業方式;

(五)砂石棄碴處理方案和度汛措施符合防洪、通航安全要求;

(六)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登記證書、檢驗證書、船員適任證書齊全;

(七)從事經營性采砂的,有營業執照,且經營范圍符合規定。

第十六條河道沿岸村民個人自用少量砂石需要到可采區采砂的,免辦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因整修河道堤防進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河道需要采砂的,應當經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涉及航道的還應當征求航道管理機構意見;航道管理機構整治航道需要采砂的,應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海事管理機構因臨時性應急通航安全需要組織采砂的,應當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門。

因吹填造地從事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請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十八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采地點、開采期限、開采范圍、采砂控制總量、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及其數量進行采砂,并及時清除砂石棄碴;在進行采砂時,應當對所開采范圍設置標識。

第十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期或者禁采區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在禁采期間,采砂船舶應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停泊;遇有緊急情況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河道采砂可采區、禁采區河床變化進行定期監測。經監測發現河床發生重大變化,對河道防洪、通航及其相關工程設施或者橋梁等涉河工程構成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及航道、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采取相應措施,及時排除隱患。

第二十一條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者河道采砂許可證有效期雖尚未屆滿,但經監測已達到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開采量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注銷其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必須繳納的河道采砂管理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收取。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活動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進行采砂;

(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砂;

(三)是否按照規定堆放砂石料、清除砂石棄碴;

(四)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通航水域河道采砂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和水上安全監督管理,保證船舶作業和停泊安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公安、交通等部門及海事管理機構建立協作機制,定期開展執法巡查。發現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非經營性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及時清除砂石棄碴,逾期不予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逾期不清除砂石棄碴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雖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在禁采期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非經營性的,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繳,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應繳納的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采砂經營活動中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二)阻礙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海事、航道管理機構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二)對違法采砂行為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執法巡查和監督檢查職責,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亂或者造成重大責任事故;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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