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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協人員管理辦法范文

2024-04-14

外協人員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一、 外協工作單位必須與礦方簽訂施工協議,外協工作人員必須與外協單位和礦方簽訂勞務合同。

二、 外協工作人員必須在指定工作范圍內工作,不得私自到其他工作地點,服從礦方管理人員的安全監管。

三、 外協工作人員必須接受礦方安全知識教育培訓,遵守礦方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四、 外協工作人員食宿在礦的服從礦方的安排,不得私自行動。

五、 外協工作人員必須注意工作地點現場安全,確保文明施工。

六、 外協工作人員必須服從礦方技術人員的指揮。

七、 對工作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外協工作人員要及時與礦方溝通,并接受礦方有關負責人的安排。

八、 礦上安排有關人員具體負責外協單位的管理工作,對外協單位的工作施行全程監督。

外協人員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1.0目的

通過對外協廠家的生產資質、能力進行全面的評估與考核及篩選,確保外協廠家能為我司提供質量穩定的OEM產品與服務,滿足市場需求。 2.0、適用范圍

所有軟體沙發OEM供應商

3.0程序

3.1.外協廠家開發及評審

3.1.1外協辦負責外協廠家的開發,并初步對外協廠的規模及生產能力進行評

估。如初評合格后可組織公司相關部門對相關外協廠進行復審;

3.1.2 開發、工藝部門重點對該生產單位的生產技術能力進行評估;

3.1.3 品管部門重點對該供應商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估;

3.1.4 只有具備以上產資質、能力的單位經復審合格的才能視為我司合格的OEM

供應商。

3.2產品打樣

3.2.1外協廠評估合格,確定合作,外協辦根據計劃通知外協廠嚴格按工藝文件

或實物樣制作樣板,所使用的材料必須符合我司相關標準(真皮可暫用仿皮代替),并由工藝、開發、品管對樣板進行評審,由工藝部門現場出示評審報告并要求相關人員現場簽證確認。

3.2.2 OEM打樣產品評審內容及標準:

3.2.2.1做工外觀:拼縫緊密;線條一致流暢;拉點深淺合理;邊角圓潤無皺褶;

布、皮面的表面瑕疵等是否在可接受范圍。

3.2.2.2規格結構:配置的其它部件(如邊柜等)木架牢固性,彈簧直徑及仍性、

海綿硬度及回彈性能;橡筋拉力等及排布數量與方式是否符合文件圖紙要求;

3.2.2.3使用功能:功能件使用靈活自如;坐感舒適、軟硬度符合樣板要求。

3.2.3 經評審樣板可符合量產時,才能給外協廠下發量產計劃。

3.2.4 外協廠接計劃后,批量投產前,必須先對每一款型號產品按正常生產工

藝加工一套產前樣,由我司評審合格后方可批量投產,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將由外協廠否則。

3.2.5 OEM(批量)產前樣產品評審內容及要求:

3.2.5.1產前樣所使用的原輔材料必須是即將批量生產所用材料。

3.2.5.2產前樣評審時必須對打樣產品的檢驗報告進行核對,確認相關不良瑕疵

是否整改到位。

3.2.5.3檢驗項目及標準同3.2.2條。

4.0原材料質量控制

4.1 原材料原則上由我司提供。面料類必須(如有特殊情況需自行采購的必須經

沙發廠總經理批準方可)從我司領取以確保OEM產品外觀的一致性。

4.2其它材料如海綿、彈簧、等主要材料外協廠可以報我司統一申購,有原材料

供應商直接送外協廠驗收,外協廠嚴格對原材料供應商物料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合格可以拒絕收貨。并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我司相關部門追究處理。

4.3其它輔助性材料若需自行采購,必須嚴格按照我司質量標準或樣板采購,物

料采購后嚴格按照標準、樣板驗收。同時做好相應的記錄,留取實物樣板,設立專區擺放,以便我司稽查。

4.4如屬外協廠對原材料來貨把關不嚴造成成品不合格將由外協廠承擔相關責

任。

4.4如外協廠在自行檢驗過程中發現不確定的情況下,可溝通我司IQC協助進行

檢驗檢測。

5.0加工過程質量管控

5.1生產加工嚴格按文件及確認產前樣加工,不得隨意更改,若是有好的改進方

案。需先申請,待我司確認后。方可更改執行,并做好相關的加工檢驗記錄。

5.2

6.0成品質量管控

產品加工完成后,外協廠家QC人員,按照我司確認的產前樣進行檢驗,并每套出具檢驗報告,待包,通知我司品管人員對現場待包產品按50%抽檢,抽檢合格低于90%,外協廠家按照我司現場QC人員指出的問題點再次全檢現場未檢產品,全檢完成后再次通知我司QC人員檢驗,凡未經我司QC人員檢驗產品嚴禁入包。

產品包裝送貨到我司后,外協檢驗人員按《QA質量管理實施細則》對來貨進行檢驗,發現問題按該細則處罰。

6.市場反饋問題責任追溯

產品銷售市場后反饋質量問題,按《QA質量管理實施細則》進行處罰,產品在質保期內,客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的隱形問題(如座包下陷、木架異響、蟲蛀等)由外協生產廠家承擔全部售后責任。

7.產品質量持續改進要求

外協人員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外協隊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文件編號:HGFQ/SC/008

起草部門:生產部

會簽部門: 人力部、財務部、經營部

審核部門:綜合部

批 準 人:韓武生

邯鋼附屬企業公司發布

邯鋼附屬企業公司

外協隊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協隊伍的安全和現場管理,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外協隊伍是指來我公司從事技術改造;鉚焊加工;設備大中小修;工程施工和零星土建;運輸搬運裝卸;勞務等工作的隊伍。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附企公司的所有單位。

第二章證 件

第五條 所用外協隊伍必須具備如下有效證件,并根據證件規定從事相應的工作,不得超越規定范圍。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獨立法人單位);

2、稅務登記證;

3、安全資格證書;

4、建筑安裝隊伍資質等級證;

5、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電氣焊工、登高作業、起重機械工、鍋爐壓力容器等)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上崗證;

6、特種設備(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等)安裝檢修,必須具有相應等級的安裝檢修資格證;

7、參加施工檢修人員的身份證件。

8、施工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工傷保險(卡)證明。

9、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10、非法人單位的《法人委托書》。

第三章職 責

第六條 對外協隊伍的管理原則是“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

1、公司及所屬單位使用的外協隊伍,要到生產部進行安全備案,簽訂安全協議,同時交納安全和現場管理風險抵押金,生產部發給施工(用工)安全許可證。風險抵押金一般按用工人數每人交納100-200元,對施工周期長、施工工作環境復雜等工程,風險抵押金適當增加。

2、凡從事特種作業的外協隊伍,公司生產部負責資格審查,到邯鋼安環處進行安全資格認證,并報市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許可證。

3、外協單位憑“許可證”辦理業務結算,未辦理“許可證”的,財務部門不予結算。

第四章要 求

第七條 外協隊伍在取得安全許可證后,才能簽定合同及安全協議。

第八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施工(用工)許可的范圍內使用外協隊伍,不得超出施工(用工)許可規定范圍。

第九條 用工單位必須對外協隊伍進行安全現場教育和廠規廠紀教育,建立使用外協隊伍臺帳。臺帳內容:安全教育情況登記;特殊作業人員登記表;外協隊伍人員登記表;使用外協隊伍登記表。

第十條 用工單位的安全部門負責對外協隊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監督

檢查和考核,公司生產部抽查考核。

第十一條 所有外協隊伍的施工項目,必須提前三天制定出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危險預知等報生產部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條 外協隊伍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等,遵守邯鋼及附企公司的有關規定。外協隊伍除隊長全面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外,還必須明確一名專職或兼職現場安全員負責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佩帶標識進行安全檢查、隱患整改等,同時填寫檢查記錄。外協隊伍不得聘用邯鋼在職職工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人員。外協隊伍人員要與登記表相符,不得隨意增加更改人員。

第五章考 核

第十三條 考核辦法

1、違反本規定第六條中

一、二款的罰用工單位

2000—5000元。

2、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的,扣責任部室500元。

3、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責任單位500-1000元。

5、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責任單位500-1000元。

6、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責任單位1000-2000元。

7、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每少一項扣責任單位100-200元。

8、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罰外協隊伍500-1000元。

9、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罰外協隊伍1000-5000元。

10、凡違反規定私招亂用外協隊伍或個人,發生傷害事故和邯鋼職工發生事故同樣對待和考核,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11、外協隊伍違章違紀、存在事故隱患等,按邯鋼規定考核。

12、外協隊伍因安全管理不嚴造成內部人員傷亡事故的,由市有關部門追究責任,造成邯鋼職工傷亡事故的,其一切費用、待遇等均由外協隊伍負責,并按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分別罰款1000元、5000元、10000元。

第六章事故統計

第十四條 所用外協隊伍在作業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根據國家規定,按下列條款統計上報。

1、是獨立法人的單位在工作中發生事故,由獨立法人單位報告統計。

2、非獨立法人但有法人委托在獨立法人單位的外協隊伍,在工作中發生傷亡事故,由委托的法人單位報告統計。

3、兩個以上外協隊伍在同一生產區域、同一作業場所工作時,由事故主要責任方報告統計。

4、嚴禁使用非獨立法人又未委托在獨立法人單位的外協隊伍或零星用工的自然人,違反者考核1000-2000元,發生事故由用工者本人負責。

外協人員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外協隊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文件編號:HGFQ/SC/008

起草部門:生產部

會簽部門: 人力部、財務部、經營部

審核部門:綜合部

批 準 人:韓武生

邯鋼附屬企業公司發布

邯鋼附屬企業公司

外協隊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協隊伍的安全和現場管理,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外協隊伍是指來我公司從事技術改造;鉚焊加工;設備大中小修;工程施工和零星土建;運輸搬運裝卸;勞務等工作的隊伍。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附企公司的所有單位。

第二章證 件

第五條 所用外協隊伍必須具備如下有效證件,并根據證件規定從事相應的工作,不得超越規定范圍。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獨立法人單位);

2、稅務登記證;

3、安全資格證書;

4、建筑安裝隊伍資質等級證;

5、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電氣焊工、登高作業、起重機械工、鍋爐壓力容器等)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上崗證;

6、特種設備(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等)安裝檢修,必須具有相應等級的安裝檢修資格證;

7、參加施工檢修人員的身份證件。

8、施工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工傷保險(卡)證明。

9、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10、非法人單位的《法人委托書》。

第三章職 責

第六條 對外協隊伍的管理原則是“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

1、公司及所屬單位使用的外協隊伍,要到生產部進行安全備案,簽訂安全協議,同時交納安全和現場管理風險抵押金,生產部發給施工(用工)安全許可證。風險抵押金一般按用工人數每人交納100-200元,對施工周期長、施工工作環境復雜等工程,風險抵押金適當增加。

2、凡從事特種作業的外協隊伍,公司生產部負責資格審查,到邯鋼安環處進行安全資格認證,并報市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許可證。

3、外協單位憑“許可證”辦理業務結算,未辦理“許可證”的,財務部門不予結算。

第四章要 求

第七條 外協隊伍在取得安全許可證后,才能簽定合同及安全協議。

第八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施工(用工)許可的范圍內使用外協隊伍,不得超出施工(用工)許可規定范圍。

第九條 用工單位必須對外協隊伍進行安全現場教育和廠規廠紀教育,建立使用外協隊伍臺帳。臺帳內容:安全教育情況登記;特殊作業人員登記表;外協隊伍人員登記表;使用外協隊伍登記表。

第十條 用工單位的安全部門負責對外協隊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監督

檢查和考核,公司生產部抽查考核。

第十一條 所有外協隊伍的施工項目,必須提前三天制定出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危險預知等報生產部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條 外協隊伍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等,遵守邯鋼及附企公司的有關規定。外協隊伍除隊長全面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外,還必須明確一名專職或兼職現場安全員負責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佩帶標識進行安全檢查、隱患整改等,同時填寫檢查記錄。外協隊伍不得聘用邯鋼在職職工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人員。外協隊伍人員要與登記表相符,不得隨意增加更改人員。

第五章考 核

第十三條 考核辦法

1、違反本規定第六條中

一、二款的罰用工單位

2000—5000元。

2、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的,扣責任部室500元。

3、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責任單位500-1000元。

5、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責任單位500-1000元。

6、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責任單位1000-2000元。

7、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每少一項扣責任單位100-200元。

8、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罰外協隊伍500-1000元。

9、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罰外協隊伍1000-5000元。

10、凡違反規定私招亂用外協隊伍或個人,發生傷害事故和邯鋼職工發生事故同樣對待和考核,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11、外協隊伍違章違紀、存在事故隱患等,按邯鋼規定考核。

12、外協隊伍因安全管理不嚴造成內部人員傷亡事故的,由市有關部門追究責任,造成邯鋼職工傷亡事故的,其一切費用、待遇等均由外協隊伍負責,并按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分別罰款1000元、5000元、10000元。

第六章事故統計

第十四條 所用外協隊伍在作業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根據國家規定,按下列條款統計上報。

1、是獨立法人的單位在工作中發生事故,由獨立法人單位報告統計。

2、非獨立法人但有法人委托在獨立法人單位的外協隊伍,在工作中發生傷亡事故,由委托的法人單位報告統計。

3、兩個以上外協隊伍在同一生產區域、同一作業場所工作時,由事故主要責任方報告統計。

4、嚴禁使用非獨立法人又未委托在獨立法人單位的外協隊伍或零星用工的自然人,違反者考核1000-2000元,發生事故由用工者本人負責。

外協人員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為維護湖南四維公司的正常生產秩序,保證公司與協助單位之間的友好合作關系,規范人員、物資、車輛以及安全生產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公司內所有駐廠工作的供應商、施工單位、客戶代表等。

3、職責

3.1湖南四維公司企管部對外協單位的人員進行安全培訓,負責對安全生產、人員、物資、車輛等進行監管。

3.2外協單位對所屬員工負有培訓、管理并承擔連帶責任。 4.細則

4.1所有需要進駐湖南四維公司工作的外協單位,由公司內相關的責任部門負責向總經理報告,經總經理書面批準后到安全環境科申報,申報單位必須提交所有進廠提交所有進廠工作人員的名單、2張1寸的照片、身份證復印件,由安全環境科對資料進行審核。

4.2安全環境科審核資料合格后,對所有進廠人員組織進行安全生產、門衛管理規定、勞動紀律管理規定等公司制度的培訓,同時與外協責任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入廠工作期間若有人員異動的,必須提前一天通知安全環境科并辦理相關手續。

4.3安全科與外協單位簽訂完安全生產協議后,開具進廠工作核準通知單給外協單位、人力資源科和公司內相關的責任部門。同時根據外協單位的工作性質和內容,確定外協單位人員的工作活動場地,并在核準通知單上予以載明。如果外協單位人員未經允許超出規定范圍的活動,湖南四維立即將違規人員帶離,嚴重者限其離開湖南四維公司。

4.4人力資源科根據安全環境科下達的核準通知單,為進廠人員辦理臨時員工證,行政科根據公司與其簽訂的協議和核準通知單確定是否為其提供住宿或就餐條件。

4.5外協單位必須遵守湖南四維公司的門衛出入管理規定、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勞動紀律管理規定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進廠時由安全環境科負責發放相關制度。

4.6外協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員工證件佩帶制度,進出公司大門和工作現場均需佩掛,便于識別身份,否則保安人員和公司其他管理人員有權視同違規人員。 4.7禁止外協單位工作人員攜帶照相設備進入公司,禁止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的拍照行為(包括手機拍照、錄象等)。違者將被立即驅逐出廠并追究相關責任單位的連帶責任。

4.8禁止外協單位人員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私自拍攝、復制湖南四維的技術資料和作業文件及其他項等,違者將驅逐出廠并追究相關責任單位的連帶責任。

4.9外協單位自己購置的設備或工具,應先向安全環境科提交清單備案,進廠時由安全環境科一一核對后進廠。外協單位自行負責自己設備或工具等物資的保管,湖南四維可提供一定的條件,如發生丟失或盜竊事件,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安全環境科或派出所進行調查處理。未經安全環境科同意,禁止在湖南四維工作人員的工作現場進行搜查。

4.10外協單位自己購置的設備或工具出廠時,由外協單位工作現場的湖南四維公司部門主管簽署審核意見,經湖南四維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核準,由安全環境科進行核對清單后,門衛保安方可放行。

外協人員管理辦法范文第6篇

外協隊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文件編號:HGFQ/SC/008

起草部門:生產部

會簽部門: 人力部、財務部、經營部

審核部門:綜合部

批 準 人:韓武生

邯鋼附屬企業公司發布

邯鋼附屬企業公司

外協隊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協隊伍的安全和現場管理,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外協隊伍是指來我公司從事技術改造;鉚焊加工;設備大中小修;工程施工和零星土建;運輸搬運裝卸;勞務等工作的隊伍。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附企公司的所有單位。

第二章證 件

第五條 所用外協隊伍必須具備如下有效證件,并根據證件規定從事相應的工作,不得超越規定范圍。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獨立法人單位);

2、稅務登記證;

3、安全資格證書;

4、建筑安裝隊伍資質等級證;

5、特種作業人員(電工、電氣焊工、登高作業、起重機械工、鍋爐壓力容器等)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上崗證;

6、特種設備(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等)安裝檢修,必須具有相應等級的安裝檢修資格證;

7、參加施工檢修人員的身份證件。

8、施工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工傷保險(卡)證明。

9、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10、非法人單位的《法人委托書》。

第三章職 責

第六條 對外協隊伍的管理原則是“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

1、公司及所屬單位使用的外協隊伍,要到生產部進行安全備案,簽訂安全協議,同時交納安全和現場管理風險抵押金,生產部發給施工(用工)安全許可證。風險抵押金一般按用工人數每人交納100-200元,對施工周期長、施工工作環境復雜等工程,風險抵押金適當增加。

2、凡從事特種作業的外協隊伍,公司生產部負責資格審查,到邯鋼安環處進行安全資格認證,并報市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許可證。

3、外協單位憑“許可證”辦理業務結算,未辦理“許可證”的,財務部門不予結算。

第四章要 求

第七條 外協隊伍在取得安全許可證后,才能簽定合同及安全協議。

第八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施工(用工)許可的范圍內使用外協隊伍,不得超出施工(用工)許可規定范圍。

第九條 用工單位必須對外協隊伍進行安全現場教育和廠規廠紀教育,建立使用外協隊伍臺帳。臺帳內容:安全教育情況登記;特殊作業人員登記表;外協隊伍人員登記表;使用外協隊伍登記表。

第十條 用工單位的安全部門負責對外協隊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監督

檢查和考核,公司生產部抽查考核。

第十一條 所有外協隊伍的施工項目,必須提前三天制定出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危險預知等報生產部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條 外協隊伍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等,遵守邯鋼及附企公司的有關規定。外協隊伍除隊長全面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外,還必須明確一名專職或兼職現場安全員負責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佩帶標識進行安全檢查、隱患整改等,同時填寫檢查記錄。外協隊伍不得聘用邯鋼在職職工和使用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人員。外協隊伍人員要與登記表相符,不得隨意增加更改人員。

第五章考 核

第十三條 考核辦法

1、違反本規定第六條中

一、二款的罰用工單位

2000—5000元。

2、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的,扣責任部室500元。

3、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責任單位500-1000元。

5、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責任單位500-1000元。

6、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責任單位1000-2000元。

7、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每少一項扣責任單位100-200元。

8、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罰外協隊伍500-1000元。

9、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罰外協隊伍1000-5000元。

10、凡違反規定私招亂用外協隊伍或個人,發生傷害事故和邯鋼職工發生事故同樣對待和考核,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11、外協隊伍違章違紀、存在事故隱患等,按邯鋼規定考核。

12、外協隊伍因安全管理不嚴造成內部人員傷亡事故的,由市有關部門追究責任,造成邯鋼職工傷亡事故的,其一切費用、待遇等均由外協隊伍負責,并按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分別罰款1000元、5000元、10000元。

第六章事故統計

第十四條 所用外協隊伍在作業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根據國家規定,按下列條款統計上報。

1、是獨立法人的單位在工作中發生事故,由獨立法人單位報告統計。

2、非獨立法人但有法人委托在獨立法人單位的外協隊伍,在工作中發生傷亡事故,由委托的法人單位報告統計。

3、兩個以上外協隊伍在同一生產區域、同一作業場所工作時,由事故主要責任方報告統計。

4、嚴禁使用非獨立法人又未委托在獨立法人單位的外協隊伍或零星用工的自然人,違反者考核1000-2000元,發生事故由用工者本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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