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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論文范文

2023-09-16

商法論文范文第1篇

[內容摘要]文章首先闡述了電子商務發展中民商法創新的具體意義,其次分析電商發展帶給民商法的幾點影響以及電子商務運營流程中民商的實際問題,最后提出幾點推動民商法創新的有效策略,希望能讓民商法更好的滿足時代發展需求,從而保障電子商務市場的穩定與安全。

[關鍵詞]民商法創新;電子商務發展;法律

作者簡介:張虎(1983-),男,漢族,山東人,本科,四級律師,研究方向:民商法;申愛軍(1975-),漢族,河北人,本科,三級律師,研究方向:民商法。

現如今,我國電商發展速度已經進入了全球最快十個國家的榜單中,平均年增速達到了27%,截止到2018年,國內網絡用戶約8億人,是目前最大的互聯網市場。尤其是天貓、小紅書電商平臺增速最快。但在這種形式下,我國的民商法調整速度卻非常緩慢,已經不能滿足飛速發展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需求。當出現電商交易糾紛問題時,客戶難免借助民商法來開展維權、訴訟等活動。為了進一步優化電商法律環境,相關部門必須重視起民商法創新工作,從而為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出法律效用。

一、電子商務發展中民商法創新的意義

我國的民商法就是商法與民法的總稱,商法主要規范、約束各種商事活動,而民法更注重保障個人利益,兩者通過融合配合,可以有效調整商品經濟中的商業、客戶內部關系。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各類電子商務平臺層出不窮,并深入到了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在新經濟時代下,人們越來越依賴于電子商務購物與交易,這就更需要一個完善、健全的民商法來適應電商發展需求,滿足客戶利益的保障。通過不斷調整現有民商法中的缺失和不足,調整不適應現狀的法律條款,從而進一步確保法律應用于各方的公平、公正性。

二、電子商務發展帶給民商法的影響和沖擊

目前,我國原有的民商法卻沒有針對這些交易主體的具體法律義務與權力做明確規定,若商戶和其他工作人員出現糾紛問題,自身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存在較大的安全風險。

(一)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發生變化

當電子商務民事主體發生變化,則相關的法律關系也必將發生一系列改變。傳統商業交易模式都是建立在紙質上的,如今也逐漸轉為了程序商業交易模式,這個轉化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問題。例如,程序化商業交易模式如何保障交易雙方信息安全,信息是否存在泄露風險;若在網絡平臺上簽訂電子簽章合同,其法律效力是否與紙質合同一致,有什么區別等。此外,原有的民商法也并沒有針對電子商務活動雙方、多方糾紛解決與仲裁工作的具體規定。因此,在不斷優化和發展的電子商務經濟環境下,民商法面臨著較多的沖擊與挑戰。

(二)交易方式發生改變

在電子商務平臺中開展的各項交易活動全都需要網絡支持,因此它無法離開網絡單獨存在。網絡又是整個世界通用的、規模龐大的架構平臺,因此電子商務交易范圍也非常廣闊且不受限制。因此傳統限制性的地域商務交易方式已經無法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了。

三、電子商務運營流程中對民商問題的思考

電子商務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人們購物方式得到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在電商平臺不斷發展變化的市場背景下,電商交易流程也日漸復雜豐富,例如常見的就有線下商務與線上互聯網相結合模式(020)、企業于企業之間用專用網絡開展一系列商業交易活動(B2B)、商對客模式(B2C)以及消費者對消費者模式(C2C)等。電子商務模式在不斷改革創新過程中,電商各個營銷環節以及經營主體也有著質的改變。原有的民商法條款和相關細則已經滿足不了當前多元化的電子商務模式,并在主體權利劃分、責任判定等法律行為中暴露出了一系列問題。相關部門必須充分掌握并認知現有電子商務模式與交易流程,且在民商法創新中綜合各類問題進行考慮,從而保障電商市場規范發展。筆者從以下幾方面深入思考了民商法的創新。

第一,新時代背景下,電子商務交易模式發生了極大改變,而交易前的信息交流與溝通效率影響著雙方交易效果。對于買方來講,其需要在各個店家挑選自己喜歡的產品,并通過參考其他買家的反饋評論情況來決定是否下單。對于賣方來說,其需要根據消費者購買需求來制定出針對性的銷售方案以及銷售策略,從而吸引更多的客戶購買自己的產品。此外,買賣雙方在交易之前都需要了解關于電子商務的相關法規與政策,兩方的交易活動行為必須建立在規范的制度章程基礎上,通過合理、優良的交易渠道與途徑,保障兩方的信息交流及時性。因此,民商法在創新過程中也要重點考慮這方面的內容,用法律的手段來保障交易活動信息傳遞與溝通的實效性。

第二,在簽訂電子商務交易合同時,買賣雙方應時刻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從而解決相關協商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發展中民商法在創新時則可以規定:交易雙方必須要將商品的購買質量、購買數量、商品大小、運輸方式、到貨時間以及違約賠償問題、具體風險劃分等內容詳細寫到合同中,并作出具體說明,從而成為保障交易雙方利益與權力的重要文件。

第三,在簽訂合同當天起,買賣雙方的交易活動結束后,兩者要嚴格根據貿易術語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完成相關責任。例如,賣方要完成稅務手續處理工作、出口保管清關等相關條文的辦理,保障商品順利交付到買方指定目的地。買方則要承擔商品運輸過程中的保險風險,辦理相關手續,并及時接受賣方發送目的地的商品。在電子交易過程中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嚴格遵守法律條文規定,因此離不開我國相關監管機制的監督與管理,立法機構也要針對以上問題不斷優化民商法,共同構建起優秀的電商法律機制,為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四、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民商法的創新策略

(一)構建起完善的電子商務主體審定制度

我國相關立法部門和政府單位應立足于新時代電子商務發展情況與具體需求,盡快調整并優化民商法。首先,構建起完善的電子商務主體審定制度,嚴格規定電子商務主體信譽、資質和能力要求,從而為其他交易參與方以及管理機構提供有效的參考。其次,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交易各方主體義務與權利關系,保障電商交易的規范、有序開展,這對控制并降低權益糾紛問題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相關管理機制與政府部門還要設計出科學的電子身份認證制度,制定出鑒定和管理電子商務主體的安全政府,CA機構確認電子商務主體電子身份,并向各交易主體公布。電子商務主體也要定期披露電商運營與發展的真實情況與合法性,包括企業的財務信息、質量認證、網站運營情況以及知識產權等。在信息披露后,政府管理部門與各個交易主體掌握了電子商務主體的信息,并受到廣泛群眾的監督,確認其合理合法性。

(二)調整修改電子商務相關法規

在開展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時,原有的民商法法律法規顯露出了一定的不適應性,這阻礙著電商法的快速發展。因此,相關立法機構應積極調整和修改民商法具體細則以及法律范圍,創新出電商法。如何擴大民商法的適用與覆蓋范圍,一方面積極調整電商交易形式,另一方面則全面調整電子信息交易內容。在制定相關法律制度時,還要重視起傳統民商事法律與電子商務的協調問題,保障舊法與新法的協調統一性。此外,在電子商務發展進程中,民商法的創新必須始終符合電商自身特點,根據其實際情況制定并調整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民商法的適應性。

(三)積極引入WTO規則

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會涉及到大量的環節與內容,例如貨物的交易、技術應用、金融服務以及知識產權等。而民商法的創新過程中可以積極引入WTO規則,參考WTO組織完善的法律體系,逐漸將電子商務與國際電商相接軌。因此,我國也要重點關注和分析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特點與規律。首先,引入國際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的安全認證原則。參考CA機構數字證書的標準,明確CA機構具體權責與法律地位,保障證書的法律效力。其次,引入單證規則,確保數字證書的法律效力。第二,引入電子支付規則,要求所有金融機構必須實名認證客戶信息,明確雙方義務和權力,提高電子商務各交易主體行為的規范性,實現電商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總結

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已經成為了國民經濟提升的重要力量,為市場經濟注入了全新的動力。但同時,電子商務發展的飛速發展給民商法帶來了新的挑戰,民商法的創新與優化迫不容緩。因此,民商法的創新必須順應時代發展需求,根據電商發展實際情況,明確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各個主體的法律地位,從而為電商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商法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商法思維的內涵主要包括商法自治、經營自由、保護營利、交易便捷與保障交易安全四個方面。相較于民法思維,商法思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也意味著商法思維對商事立法與商事審判有著重要的影響。在立法上,它既促進《商事通則》的制定,也指引著商事單行法規的制定與完善;在司法上,它加強了商事審判的獨立,同時也要求商事審判思維的樹立。

關鍵詞:商法思維;商事立法;商事審判

2013年在長沙舉行的商法年會,以法治國家建設中的商法思維與商法實踐為主題,圍繞著商法思維與商法理論體系構建、商法思維與商事立法、商法思維與商事裁判、商法思維與商事法律解釋四個議題進行研討,無疑是進一步突出商法思維的獨立性,重視商法思維對商事立法與商事審判的影響。

一、商法思維的內涵

我國學界對商法思維的具體表述尚未達成一致的結論。商法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思維并非中國獨有。不管一個國家有沒有商法典,它的商法和民法相比較確有特殊的地方。筆者認為,商法思維的內涵主要包括在以下幾個方面:

1.商法自治

商法自治即充分尊重商主體的意思自治。商法自治經歷了由傳統商法中的商人自治到現代商法自治的過程。商人自治并非私法自治在商法中的直接體現,而是在中世紀商人階層的形成過程中逐漸產生與發展起來的。商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商事規則的實踐者,紛繁復雜的商事實踐活動要求商人自治規則的調整?;谏淌陆灰谆顒拥膹碗s性以及商法的私法屬性,日益強化商法中的私法自治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的要求。

2.經營自由

經營自由是指民商事主體享有自主決定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由權,國家不得設置不當障礙。商法自治與經營自由雖然都強調自由,但是側重點是不一樣的。商法中的商法自治理念主要適用于民商事主體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過程中,而經營自由則主要適用于經營活動開展前的市場準入。

3.保護營利

營利是商法的最本質特征,也是商法思維與民法思維的最大區別。理性的商主體帶著營利的目的從事商行為,商法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應保護商行為的實施主體獲取合理收益的權利。保護營利是商法特有的思維,沒有營利就沒有商法。

4.交易便捷與保障交易安全

為了達到效益的最大化,商主體往往通過采取要式行為方式和文義行為方式,并通過對其內容預先予以確定,簡便交易手續,保證交易的迅捷。但是,在利益驅動下會產生過渡的利己行為,諸多不安全的因素會滲入商業活動中,這也是商事交易的特殊性所在,安全的交易環境又成為商法所追求的另一目標。因此,“交易便捷”和“保障交易安全”這兩個理念便成了商法思維應當含括的內容。

二、商法思維對商事立法的影響

1.促進《商事通則》的制定

目前,我國學者關于商事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種觀點: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和超越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制定《商事通則》。商法思維不同于民法思維,其獨特性要求我國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律對商法的一般性問題予以規定。但這并不等同于民商分立?;谏谭ㄋ季S的特殊性和我國商事立法分散的現狀,制定一部《商事通則》,是最明智的選擇。它既尊重我國現有的商事單行法規的規定,對它們之間的關系進行梳理,又針對商事主體與商事行為所具有的營利性特征予以規定;在彌補商事法律制度空白的同時,對現有的商事單行法規起到統率作用。

《商事通則》的制定應首先明確以強化商法自治、保障營業自由、保護商人合法營利、促進交易便捷與維護交易安全為立法宗旨,在體系設計、結構編排和具體規則的確定上均應以商法思維為指引。

2.指引商事單行法規的制定與完善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法也需要不斷修訂與完善。商法思維對商事單行法規的制定與完善起著指引的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1)商事單行法規的制定與完善應該貫徹商法自治的理念?!豆痉ā芬幎俗鳛樽畹湫偷淖灾我巹t——公司章程的效力。如《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關商事組織的單行法規在修訂時應該充分保障商主體的營業自由權,除非確實需要設置特定準入門檻,法律與政府均不應對經營自由過度限制。我國最新《公司法》規定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此外,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按照方便注冊和規范有序的原則,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由地方政府具體規定。

(3)商事單行法規的制定與完善應該充分保護商主體營利性的商行為?;谏讨黧w和商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商法應保護商行為的實施主體獲取合理收益的權利?!逗贤ā返?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相比較而言,商業銀行與企業的借貸合同如未約定利息的,可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歷次司法解釋中規定,企業因未按期支付貨款的,可比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付款利息計付違約金。

三、商法思維對商事審判的影響

現代的商事審判制度,最早起源于中世紀的商事法院及其處理商事糾紛的程序制度。商法思維首先在商事審判活動中被提出,足以體現其對商事審判的作用與影響甚大。具體的作用與影響主要體現在加強商事審判的獨立與商事審判思維的樹立兩個方面。

1.加強商事審判的獨立

目前,世界各國審理商事糾紛的法院體系類型各不相同。我國長期以來并沒有獨立于一般法院的商事審判機構,缺乏商事審判的傳統。商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獨有的調整方法,必然要求存在與其特有思維相適應的審判制度。我國如今大民事審判格局的建構,過分著眼于民法、商法都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和對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共性的統一把握,忽略了它們之間業已存在的不同。商事思維的特殊性要求加強商事審判的獨立性。

2.樹立商事審判思維

不論是商法思維所要求的保護營利性的特征,還是其所追求的交易效益與安全都有不同于民法思維的特殊性,簡單地以傳統民法思維進行商事審判,或者有違商事立法精神,或者無法找到適當的解決方案。這意味著在商事審判中要樹立商事審判思維,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審判思維。商法思維要求商法自治,商事審判也應該樹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思維。這要求法官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權利和公司自治權利,維護交易的穩定性,謹慎介入市場主體的自治領域,不輕率地以司法判斷取代商業判斷?!胺ü俨皇巧倘恕北砻?,商事案件的審理要求法院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是在做實體判斷,而是在做程序判斷,也意味著法院對商事糾紛的干預多為程序性干預。例如,對于帶有賠償責任限額的格式條款,如果相對人是商人,基于雙方地位相對平等,為體現當事人對賠償責任的自治精神,商事審判理應認可由商會及行會或商主體單方面制定的限額賠償的有效性。

(2)保護營利的審判思維。營利性是商法思維的本質特征,它決定了商法以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及其它的價值目標。法官在解決具體的商事案件中也應該具有保護營利的審判思維,將商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區分處理。例如,《合同法》中規定了法院可以對過高的違約金進行調整,這是基于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在民事審判中適用該規則是合理的,但是在商事審判中,不應簡單地以倫理判斷取代商業判斷。因為在商事交易中違約金的數額是對交易風險的分擔,審判中對違約金擅自作出調整,才是對被違約方的不公平。

(3)商事交易效率與安全并重的審判思維。一方面商事審判要正確對待格式條款的利弊;另一方面,商事審判要嚴格把握商主體法定、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和嚴格責任主義的要求,正確適用法律,強化對交易相對方的利益維護。

參考文獻:

[1]王保樹.尊重商法的特殊思維.揚州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3期.

[2]王建文.論商法理念的內涵及其適用價值.當代經濟法學研究,2009年第1期.

[3]雷興虎,李長兵.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適用.甘肅社會科學,2013年第2期.

[4]鄭曙光.論“商法通則”創制的價值理性與實踐理性,中國商法年刊,2007年.

[5]樊濤.我國商事審判制度的反思與重構.河北法學,2010年第2期.

[6]王保樹.商事審判的理念與思維.山東審判,2010年第2期.

商法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國際商法;案例教學;法學教育

案例教學法一直是西方國家頗為重視并普遍推行的一種教學法。自傳入我國后在法學教育中推廣應用,并在實踐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因其在應用性人才培養方面的重要價值,也引起了我國高校教育工作者的廣泛關注。

一、案例及案例教學的內涵解讀

案例是指對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內容情節、過程和處理方法進行的客觀描述,以備查詢和再現。

關于案例教學的定義有很多種,對各層次屬性不同的排列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學概念,也反映出對該教學法不同的認識程度。

大多數對案例教學的界定著眼于它的教學方式上。“案例教學法是指以案例作為教學材料,結合教學主題,透過討論問答等師生互動的教學過程,讓學生了解與教學主題相關的概念或理論,并培養學生高層次能力的教學方法。”[1] “案例教學法,就是通過教師講授、組織學生分析、討論實際案例、撰寫案例總結報告等過程來實現教學目的的一種教學方法。”[2] “案例教學就是以教學案例為載體,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標,選擇一定的教學案例從事教學的一種教學方法,它以學生的積極參與為特征,強調師生對案例共同進行討論,并寫出有關案例分析報告。”[3]這些界定對案例教學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強調,側重面不一樣。

下面是一則比較完整的關于案例教學的定義,它也代表本研究對案例教學的界定:案例教學就是指教師根據教學目標和教學任務的要求,運用挑選出來的案例材料,使學生進入某種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通過組織學生對事件的構成進行積極主動的探究活動,從而提高學生創造性地運用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的一種教學模式[4]。

二、國際商法案例教學的價值分析

目前,我國高校國際商法的教學中普遍采用的是講授的方法。中國高校傳統的講授式教育還是有其優越性的,如傳授的專業知識具有條理性和系統性,便于學生作筆記和掌握。但是,講授式方法存在著其特有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不利于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因為學生在課堂上自始至終處于被動的聽課狀態,不能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創造性的思考問題;不利于培養學生運用法律和法理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因為學生在課堂上接受的主要是書本法律知識和經過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很少有機會在課堂上具體、充分地討論實際案例。雖然近些年來,教育界一直在探討如何改進教學方法,改變講授式方法給學生帶來的被動局面。但在這方面我們同其他國家相比做得還很不夠。我們的教學方法應當移植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改變單向的理論灌輸式教學方式。

(一)可以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

《國際商法》是一門比較抽象的理論性課程,單調的法律條文和基本概念眾多,專業性強,內容龐雜,具有枯燥性的特點,如果只是簡單地教授知識,照本宣科,很難引起學生的興趣,不利于學生理解和掌握知識,更無法培養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就成了課堂教學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案例教學法可以將抽象的理論具體化,將現實生活中的生動、逼真的事例引入課堂,營造一種身臨其境的氣氛;給學生提供一個獨立思考、自由討論的學習環境。在這樣的學習狀態下進行教學,就比較容易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激發其學習的動力。

(二)可以培養學生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國際商法》也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學習國際商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將其運用于國際商事交往實踐中。傳統的講授型教學法,能使學生獲得解決問題的“標準答案”式的理論知識,卻難以獲得運用該理論知識去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而案例教學法更加注重運用理論知識去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的培養。

案例教學由于通過讓學生認真分析案例,并在分析基礎上提出自己的解決意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養學生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的開展,通常是由教師事先選擇教學案例,通過教學案例的呈現創設一個具體的實際問題情境,課堂教學就是在圍繞這個具體案例開展的分析討論中進行的。學生通過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種各樣的問題,在潛移默化中便逐漸學會了如何去分析問題,學會遇到類似的情境或問題時該如何對待,從哪些方面著手解決。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沒有唯一確定的解決辦法,可以給學生進行開放式思考和討論空間,也有利于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適應社會的需求。

(三)有利于培養學生的合作精神和與人溝通的能力

案例教學這種教學形式特別依賴并突出學生之間的通力合作。小組討論是案例教學的主要組織形式,為了達到共同的學習目標,小組成員之間必須學會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實踐證明,一個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團體的學習效果,要遠遠好于單個人的學習效果。在傳統的講授方法中很難培養或提高學生的協作和溝通能力。

(四)有利于學生系統化地掌握專業知識

國際商法教學案例應該會涉及很多問題,在分析案例的過程中,學生往往不能單純依靠某一部分的內容去分析整個案例,必須對學習的整體內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夠前后融通、綜合運用。所以,案例教學在無形之中將學生所學習到的全部內容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在將課程不同內容和知識點系統化方面起到了紅線的作用。

三、案例教學中要注意的問題

(一)理論教學是案例教學的基礎

要實行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相結合,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學,而丟棄了理論教學,因為沒有必要的理論基礎作鋪墊,案例討論就達不到理想的效果;沒有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培養能力也就成為一句空話。無論是采用什么教學方法,其目的都是為了幫助學生全面系統地掌握課程的知識點,提高他們運用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開展案例教學不是替代理論教學,講授教學應該與問題討論、案例教學結合起來,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應選擇典型的案例

由于課時數的限制, 案例的選擇不在于多,而在于精,關鍵在于所選用案例能更好地適應具體教學內容和教學組織的需要。教師應精選并提煉國際貿易法方面的現實典型判例充實國際商法案例庫,以達到通過案例討論使學生加深理解法學基本理論之目的。因為案例教學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發學生聽課的興趣,而在通過案例分析,使學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則,提高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越經典,學生就越有興趣,參與程度就越高,學習收獲也就越大。歐盟、美國、日本、東盟、韓國、俄羅斯等是我國最主要的貿易伙伴,因此,我們也應特別注意選用與這些國家或地區相關的典型案例。

(三)應注意及時更新案例

國際商法的案例伴隨著國際貿易和國際商法的進步而不斷變化。國際貿易具有涉及面廣、變化快等特點,國際貿易活動在網絡和信息技術迅速發展的背景下也發生著深刻的變革。因此,在案例的選擇過程中,必須適應國際商法實踐迅速發展變化的實際;案例教學選擇的案例必須不斷更新,才能保證實際教學的需要。

(四)需要耗費較多時間和精力

案例教學以學生的積極參與為前提,以教師的有效組織為保證,以精選出來的能說明一些問題的案例為材料,而要做到這些方面的有機結合往往較為困難,有時會產生耗費時間較多而收效甚微的結果[5]。案例教學在時間和效益上存在著矛盾,案例教學需要耗費的時間較多,它要求教師和學生都要花費比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做好案例教學的一系列的準備工作,但教師和學生的精力和時間畢竟有限。

總而言之,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在理論上是可行的,在實踐上是必要的,是符合課程教學目的和專業培養目標的。在國際商法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有益于師生的共同提高,有利于學生理解和掌握知識要點,增長實際操作能力。不過案例教學法的運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風險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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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鄭金洲.案例教學指南[M].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21.

商法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獨立學院重知識應用、重技能培養的辦學定位決定了國際商法課程教學在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與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類院校有所差異。結合法律教育的層次性理論和獨立學院經濟管理類專業自身的專業優勢分析,國際商法課程在教學目標的設置上應當注重回應社會和市場對應用型人才的需求,以法制教育為主要目標,并融入一定的法律職業教育特色:在教學內容上的設計上應當注重與經濟管理類專業課程的融通、與其他法律類課程的結合和分工,在以傳統的國際貨物貿易為教學重點的基礎上,盡量全面地展現當今國際貿易領域的新發展;在教學方法的選擇上,應當突出網絡教學法和案例教學法的具體細節設計。

[關鍵詞]國際商法 教學目標 教學內容 教學方法

近期,教育部為應對高校畢業生就業難和技術技能人才供給不足的矛盾,已經明確以建設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為突破口,對教育結構實施戰略性調整。獨立學院如何以新一輪國家高等教育改革為契機,在經濟管理類專業內部加強國際商法課程建設,加快經濟管理類各專業課程之間的銜接與融合,對于獨立學院加快教學轉型,提升自身辦學優勢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一、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目標

(一)關于社會對國際商法的需求及教學目標

高等學校的根本任務是輸出社會需求的人才。與法理學等基礎理論法學課程不同,國際商法課程本身就具有實踐性強的特點,在教學目標的設置上應當更加注重回應社會和市場對應用型人才的需求。以外貿企業的需求為例,我國外貿企業需要的專業法律服務包括:進行經營管理、業務運作方面的法律籌劃;協助設計企業各種貿易安排,提供企業對外貿易談判、簽約及履行的全程法律服務,提供我國對外貿易法律、政策的咨詢解答,出具法律意見書;代理企業對已經出現的國際商務糾紛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參與聽證、復議、仲裁、訴訟事務等等。其中,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服務又是企業需求的重點所在。國際貨物買賣相對于國內貨物買賣而言有兩項突出特點。第一,交易對象和交易內容更為復雜。一方面,外貿企業面對的客戶是多種多樣的,不僅包括境內主體(國內工廠、貨代物流、外管銀行、海關港務、質檢工商、外貿保險、展會展覽等),還包括境外主體(外貿企業、航運企業)。另一方面,國際貨物買賣并不是單一的合同關系,而是一個以國際貨物買賣為主干的合同體系,包括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運輸合同、貨運代理合同、信用證及其他銀行支付工具、保險合同等分支。第二,法律風險更為兇險?,F行的國際買賣規則是英美等貿易強國建立、完善起來的,現今的國際貿易規則通常以英美法律來解釋,爭議也往往是在英美法院管轄或仲裁。我國企業大規模地參與國際貿易的時間相對短暫,企業從業人員對國際貿易領域、航運領域被廣泛采用的“游戲規則”掌握不夠。受到用人成本的制約,很少有企業設專職律師(或兼職法律顧問)進行法律把關和風險預防,在國際貿易交往中屢屢陷入吃虧上當的被動地位。第三,法律爭議的處理更為棘手。在國際貨物買賣領域,解決國際爭議的成本和代價遠遠高于國內爭議。這是因為涉外仲裁或訴訟不僅耗時長、費用高昂,勝訴后的執行難度也遠大于國內判決或仲裁裁決的執行。有時候,各種費用甚至已經高出貿易企業從訴訟或仲裁中可得的預期利益,因而迫使貿易企業放棄索賠,甘愿利益受損??绶ㄓ蚬茌牶筒豢杀苊獾姆蓻_突,以及法律適用不同導致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認定的不同,都增加了國際貨物買賣糾紛的處理難度。這些都需要熟稔國際貿易實務規則、國際慣例和相關法律的專業法律人才。

(二)法律教育的層次性及國際商法的教學目標

有研究表明,社會對法律教育的需要是存在層次性的,即法制教育、法律職業教育、法學教育。[1]筆者認為,結合法律教育的層次性理論分析有助于進一步把握獨立學院國際商法的教學目標。

從教學目標來看,公辦全日制本科大學(學院)針對法學專業開設的國際商法課程應當屬于法學教育的層次,這一層次教育的優勢是明顯的,法學專業學生的法學基礎知識扎實,具備基本的法律素養,有一定的理論分析能力。但是就法律的現實應用能力和實戰能力而言,“正統”的法學教育輸出的法律人才似乎并不具有先天的優勢。雖然很多院校的法學教育目標中也含有“通才”、“復合型人才”、“應用型人才”等的表述,但是,從其教學實踐來看,多數法學院校的國際商法課程沿襲的仍然是大陸法系成文法概念法學、解釋法學的模式,以立法文本為綱而非以案例為線索展開。其案例教學也多以教師為主導,以課堂講授為主,介紹案情、分析案情并給出答案都由教師完成。陳舊的教學模式加上法學專業學生的知識結構相對單一,分析和解決現實法律問題的能力普遍薄弱,以至于許多法律院校的學生畢業后仍然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培訓或者訓練后才能從事法律職業活動。

我國當前的法律職業教育,主要指的是以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為指向的法律職業資格教育。司法考試不僅要求考生了解、理解法律知識,還要考生靈活運用法律知識分析、解決或者評價法律問題和社會現象。司法考試的考核目標決定了我國的法律職業教育比法學教育更注重對學生法律能力(或技能)的培養,更符合國際商法課程應用性、實踐性的特點。近年來,各高等學校在國際商法課程中進行了案例教學法、情景模擬教學法等教學方法的改革,這些都是基于法律職業教育的模式提高學生法律思維的有益嘗試。當然,就國際司法考試中所涉及的國際商法的知識點的深度、廣度和難度而言,對于不具備任何法學基礎知識且未來不以法律為主要職業背景的學生而言是不必要也不現實的。

從表面上看,現今獨立本科學院經濟管理類專業中開設的國際商法課程通常都是由所在院校的法學院或法律系開設,由法學專職教師承擔,在培養計劃中,它也多以專業課、專業基礎課、專業選修課的面貌出現。實際上,就其性質而言,這些院校的國際商法課程仍舊是大學生法制教育課程的性質。當然,這種法制教育課程和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還是有明顯區別的,思想道德與法律基礎課程和各專業專業教育的關系是松散的,普及的是最基礎的法律常識和知識。而經濟管理類專業開設的國際商法課程是結合經濟管理專業教育進行的一種輔助型的普法教育或者稱之為法律素質教育,它普及的是國際商事方面的有關法律、慣例和判例,突出的是國際商法與經濟管理類專業的融合,因而系統性和理論性較之法學教育偏弱。

筆者認為,鑒于國際商法課程本身專業性強,知識點覆蓋面廣的特點,僅僅將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目標設置為法制教育還不夠,而應當是以法制教育為主要目標,同時融入一定的法律職業教育特色。具體而言,就是要把課程的培養目標定位在培養能夠理解和運用法律條文,在自身專業領域具備相應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從這個意義來說,相對于傳統的政法院校而言,獨立學院的國際商法課程具有目標明確,與學生未來工作需求對口銜接更加緊密等先天優勢;相對于高職高專院校而言,獨立學院無論是在生源、師資,還是在配套的法學課程設置、職業實訓平臺基礎方面更有利于國際商法教學改革的開展。

二、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內容

(一)國際商法學科獨立性的爭論及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內容

對于國際商法的地位這一理論問題,國內外學術界一直有不同的認識。[2]否認國際商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的觀點認為,國際商法與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的調整對象多有交叉重合之處,因而國際商法不能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理論上的爭議直接影響到國際商法課程的課程定位和教學內容的確定,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國際商法課程包不包括政府管理貿易的法律和制度?筆者認為,在“私法的公法化”趨勢日漸明顯的當代,為了解決發生在市場經濟中的實際問題,除了有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務行為以外,還需要政府對其進行管理監督,特別是在我國加入世貿之后更強調政府提供的服務。這就意味著,涉外貿易法律領域中也一直存在著公私法的融合。第二,國際商法課程是否涵蓋國際服務貿易關系、國際技術貿易關系和國際投資貿易關系?這三塊內容多為傳統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法[3]教學指涉。國際服務貿易和國際技術貿易近年來的發展勢頭不容小覷,已經成為現代意義上的國際貿易的兩大重要支柱。另一方面,許多企業通過到服務所在地設立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以合營的形式,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提供服務,從而造成企業的流動,導致國際服務貿易和國際投資的界限日益模糊。[4]現今法律學科之間的交叉與滲透導致法律部門亦不再像以往那樣涇渭分明。獨立本科非法學專業在沒有其他國際法課程可供學生選擇的情況下,不必過多地關注法學學科之間的“地盤之爭”,而應當在國際商法課程中盡量全面地展現當今國際貿易領域的新發展。在學時充足的前提下,國際商法課程應當盡量完整地涵蓋國際貨物貿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和技術貿易法。其國別法教學不僅應當包括國際商事組織和國際商事行為法,還應當包括與此相關的政府管理經濟、服務于經濟的公法內容。如果學時不充足,教學也應至少涵蓋國際商事組織法、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貨物運輸法、國際貨物保險法、國際貿易支付法和國際商事仲裁法等核心部分。

(二)國際商法課程與經濟管理類專業課程的結合

從教學內容來看,當前獨立學院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國際商法課程,與專業結合得并不緊密。從教材的使用情況來看,雖然教材的名稱會冠以“經管類應用型本科規劃教材”、“高等職業教育經濟管理類專業教材”的字樣,但從內容看,這些教材的體例編排和章節內容仍然沿襲的是法學專業理論教材,側重于國際商事法律理論知識、概念的傳授和對各國商法的異同比較。能大量列舉當今國際貿易和商務仲裁實務的,能體現國際商法和經濟管理類專業課程(如國際貿易實務課程、國際結算課程)之間的融通的教材并不多見。這使得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對本已遠離社會生活的國際商法課程產生一定的陌生感和排斥感。從課堂實施的過程上看,由于承擔國際商法課程教學的教師大多是法學專業教師,課堂教學多采用的是概念講解、理論介紹、法律解釋等傳統的法學教學方法。此外,法學專業教師往往不具備經濟管理類專業知識,很難將學生學過的專業課程與國際商法課程銜接起來,在比較各門課程異同的基礎上進行專業特色教學。缺乏現實性和融通性的教學內容很難讓學生置身于現實發生的國際商事涉法環境之中,教學效果并不理想。

實際上,國際商法課程與經濟管理類專業課程(如國際貿易實務、國際貨運代理、國際市場營銷、報關實務等)在教學內容上是存在重合之處的。以國際商法課程與國際貿易實務課程為例,國際商法是在國際貿易實踐的基礎上發展、完善起來的,現實中,國際商法課程的內容也是以國際貿易實務的各個環節而展開的。特別是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的磋商、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履約環節,不僅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談判技巧和履約技巧等實務操作知識,還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依據、合同條款的內容、合同訂立和履約過程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等國際商法的知識。只不過國際貿易實務主要教授學生掌握國際貿易各個環節的操作方法,而國際商法著眼于各貿易環節法律依據的學習和法律風險的防范。此外,國際貿易實務和國際結算課程中的一系列操作標準都是以眾多國際商事公約、國際商事慣例為依據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國際商法課程是完全有可能與經濟管理類成熟的專業課程進行融通后實施教學的。

(三)國際商法課程與其他法律類課程的結合和分工

目前,獨立學院經濟管理類專業除國際商法以外,還普遍開設了經濟法、國際稅法、國際金融法、國際投資法學等法律類課程。其中,國際商法國際稅法、國際金融法和國際投資法學均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因此國際商法與其他幾門法律類課程是并列的關系,在教學內容上并沒有太大的交叉重合之處,而經濟法課程和國際商法課程就存在著某些教學內容的重合與交叉。如國際商事組織法和經濟法中的公司法、合伙企業法重合,國際貨物買賣法和經濟法中的合同法、物權法、票據法重合,國際商事仲裁法和經濟法中的仲裁與訴訟重合??傮w而言,經濟法和國際商法課程肩負的使命不同,經濟法課程的主要任務是介紹我國國家政府干預、調控和協調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各項法律規范,其重點是普及法律常識和法律知識。而國際商法在于使學生掌握國際貿易過程中的交易規則和法律規范。經濟法主要講授的是我國國內的法律規范,而在國際商法則需要進行各國商法的比較法教學,尤其是比較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國際商事上的交易規則和法律規范,包括比較各國國內法、國際公約和國際商事慣例。在獨立本科學院的教學安排上,經濟法課程作為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基礎課程大多開設在國際商法課程之前;而國際商法作為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的專業基礎課或專業選修課,是對經濟法課程內容的深化和視野的拓展??梢?,獨立本科學院經濟管理類專業內的法律課程之間應當是互為補充、各有側重的關系,在課程設置上應當做到有機結合和合理分工。

三、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方法

(一)網絡教學法

網絡教學法的開展對國際商法與經濟管理類專業課程的融通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是因為,一些獨立本科學院已經具備了開展網絡教學的良好基礎。作為對課堂教學的補充,這些學校已經針對部分核心專業課程與專業教學軟件公司聯合開發了仿真實訓平臺,比較典型的如POCIB國際貿易從業技能綜合實訓項目、SimTrade外貿實訓平臺、SimForwarder國際貨代實訓平臺等。相對于傳統的多媒體課堂教學以及由各高校自主研發或教師自己創建的網絡學堂而言,這些專業實訓平臺的優勢顯著。第一,適用面更加廣泛,不僅可供校內學生各自單獨使用,還可供校內甚至校際間學生進行協作學習、技能競賽時使用;第二,功能更加強大,不僅有理論教學課程系統支持教師的日常教學并滿足學生自主學習理論知識的需求,有可供人機交互的角色仿真模擬實務教學系統提高學生實際業務操作能力,還有考務管理系統支持教師測評教學效果或學生自測反饋。筆者認為,這些專業實訓項目或平臺不僅為國際商法教學網絡教學的開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示范,也提供了國際商法與其他專業課程相融合的現實基礎。國際商法課程的有關內容完全可以穿插補充在上述實訓平臺的各個模塊之中。具體而言,就是在國際商法網絡教學實施的初期,教師可以有意識地利用實訓平臺中的內容進行備課,也可以在講課時靈活結合平臺提供的各項功能,讓學生意識到國際商法與其他專業課的相關性。在網絡教學實施比較成熟之后,可以把國際商法教學中實施的比較成熟的內容逐漸添加到實訓平臺的相關環節中,實現專業技能和法律技能的一體化實訓。專業課程和國際商法課程基本應用技能、基本業務技能的實訓融合一方面提高了學生對國際商法涉法環境的感性認識,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國際商法教師課程群意識,形成自身的教學特色。

(二)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是法學專業教育的傳統教學方式。實踐證明,它對培養學生尤其是非法律專業學生理解法律、分析法律問題和實際運用法律的能力起著直接的促進作用。在國際商法教學中,大力發展和推廣案例教學法是市場提出的要求。但是,這種教學方法的適用還應當與不同的學校和專業而有所區別。

1.案例的選擇

首先,案例具有典型性和針對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關法律關系內容和形式。對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學生掌握基本的理論原理、法律適用的方法和原則等。而典型案例的選擇首先應當服從于教學的目的與要求。國際商法課程的案例教學法的開展應當始終圍繞著深化學生對基本法律條文的理解能力、運用能力,增強學生法律風險的防范意識這一基本的教學目的進行。教師在選擇案例時應當甄別案例是否能準確反映本課程的各個教學重點和難點,是否與概念、法理、法條等理論知識具有直接的對應關系,是否對于成文法具有補充作用。此外,在進行比較商法教學時,應當盡可能避免直接對比法條。比較理想的做法是選取一個典型案例,綜合不同國家(特別是不同法系)的商法規定推導出不同的結論,并在此基礎上分析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和本質。

其次,案例需要經過適當剪裁。國際商法課程教師在選擇案例時要注意所選案例的體量要大小合適,要避免案例中的法律事實太過復雜。特別是對于經濟管理專業學生,法律關系錯綜復雜的案件容易造成學生過多關注案例的枝節,同時又找不到關鍵問題。教師在準備教學案例時有必要對真實案例進行適度加工和剪裁,將與關鍵法律理論無關的細節全部剔除。這項工作可以幫助學生更快地抓住案例的本質,快速深化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當然,教師在改編案例基本事實時也要注意保持核心法律事實的完整和真實,不能無原則的篡改而使案例失去其真實性。

2.案例教學法的基本模式

根據學生參與程度和具體實施方式的不同,案例教學法可劃分為課堂講授、課堂討論、視聽演示、網絡教學、庭審觀摩、模擬法庭、診所教學、實習教學幾種基本模式。由于各國法在形式上的特點及法律文化歷史傳統方面的差異,案例教學方法在英美判例法國家更為成熟,能更多地更嫻熟地采取網絡教學、庭審觀摩、診所教學和實習教學等模式。我國法學教育沿襲的是成文法國家的傳統,進行案例教學時也是以教師在課堂上介紹案情、講解、評述案例為主。在這種案例教學模式下,教師從案情的介紹到問題的提煉甚至問題的回答均處于主導地位,學生參與案例準備和深入思考、討論的機會較少。這在國際商法教學中體現得尤其突出。筆者認為,受到師生資源和教學條件等的限制,獨立學院為國際商法課程單獨開展模擬法庭、診所教學并不現實。但是,依托經濟管理專業實訓平臺等校內、外網絡資源開展案例教學卻是這部分獨立學院的優勢所在。由于實訓平臺的相關模塊是為經濟管理專業相關的專業課程設計的,學生比較熟悉,教師可以因勢利導。具體的做法是,在某門專業課程實訓平臺的相關模塊中就國際商法課程每個章節的教學重點和難點事先發布一個或者兩個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該案例可以由教師擬定,也可以鼓勵學生結合經濟管理相關專業課程的主題自選)。案例發布以后,教師可以引導學生對專業課程和國際商法課程的相關知識進行關聯與對比,也可以布置學生在課前了解案情,整理案例的法律爭點,組織學生站在各方當事人的角度思考和討論如何防范法律風險。最后可以引導學生對這些課前自學過程形成書面材料供課堂學習交流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學校和不同專業案例教學法雖有所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應以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為主,同時,應當對學生進行系統的法律原則和法律制度的知識傳授,兩者必須結合進行。這也是國際商法課程融入法律職業教育特色的教學目標的題中應有之義。

[ 注 釋 ]

[1] 黃曉亮.論法律教育的層次性[J].中國法學教育研究,2009(1).

[2] 左海聰.國際商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

[3] 王傳麗.國際貿易法(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8.

[4] 沈四寶.法律的真諦是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0.

[責任編輯:鐘 嵐]

商法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通過對完善我國海難救助特別補償制度的意義的分析,結果發現,我國制定的關于海上特別救助的條例對我國海上救助的情況并沒有很大的幫助,因此,想要更好的發展我國海上業務,不僅要加強管理方式,還要對我國如今的海難救助行業進行規訂,從而使我國的海難救助工作越來越高效,更加井然有序。

關鍵詞:海難救助;特別補償;SCOPIC條款

一、對我國《海商法》中特別補償制度的內容進行修改

我國《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對特別補償制度的規定參照的是《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其繼承了公約中特別補償制度的缺陷,因此可以參照前文中對公約的修改建議對我國的特別補償制度進行修改。

1.單獨計算特別補償

第一,船只是船東所有,在海上行使帶來的利益也是歸船東所有,因此,在船只發生問題之后,救援的費用應該船東進行賠付,關于救援費用的問題,可以講救援費用、特殊補償的費用分開來計算,這樣還能保證救援人員的一部分的權益。

第二,事故發生之后,救援人員申請特別補償的費用,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救援難度、救援時間、救援產生的費用、對環境的影響等,多個方面進行考慮,設定的特殊補償的費用,也要設立多個等級,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定,這樣,對船東和救援部門都是相對公平的條例。

第三,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對特別補償費用,制定簡單合理的計算方法,救助方在救助后獲得的特別補償金額,支持公共與民間的專門救濟機構的發展,是有效的激勵措施。同時,具體的計算方法也很重要。

2.規定具體的特別補償計算方式

根據對相關條例的調查和近幾年來處理的事情來看,對于特別補償費用的計算中,還存在很多的問題,計算復雜,浪費時間,計算不明確,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因此相關條例在我國應用的并不是很好,對于救援和被救援雙方都會出現不平等的情形,因此筆者認為必須明確規定計算開始和結束的時間。

其次,和對《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的修議意見一致,總結近年來相關事件處理的教訓和經驗,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制定一套適合我國海上救援的相關條例,總結之前各個版本的條例中,存在的問題,要做到每條條例都能明確的表達,絕不存在含糊其辭的問題出現,在根據不同的情況,制定相關的特殊補償費用的情況,制定相關的標準,以達到對各方都是公平的處理問題。

特殊補償的費用的制度的好壞,直接影響著救援的速度、效果等,因此制定一個完善的救援補償費用的準則,是至關重要的。

3.設立海難救助監督機制

根據調查顯示,我國制定的關于海上救援的相關條例,是根據公約制定的,并沒有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因此相關條例在我國使用的并不是很好,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護我國公民的相關權利,應該對我國現有的相關制度進行完善的改變,為我國創造一個良好的、安全、公平的海上管理制度。

筆者對之前的調查,做了全面的分析,并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作出了相應的思考,一次筆者認為救助方需要向船東承擔定期報告的義務,即在船東的明確要求下,救助方必須向船東定期遞交救助過程的書面報告。需要注意的是,救助方只有在船東明確要求的情況下遞交書面報告,如果船東沒有明確要求則無強制義務規定救助方遞交書面報告。雙方都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在現場安排適合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后提交相應的有效的報告,這樣,既做到了公平公正的原則,也為今后的解決做出了充分的幫助。

想要做到完善的進行處理,就要獨立的制定相關條例,之后要成立獨立的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等,由此可見,想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良好的海上相關制度,還是需要很長的一段時間的。

二、積極推動《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的修改進程

1.我國《海商法》的修改仍需以公約的修改為前提

如上文所述,由于我國采取的是“國際法優先于國內法”的原則,而我國又是《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的締約國,所以在中國,特別補償制度也受《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的影響。但公約在過去30年并沒有發生改變,然而其相關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當前海上的救助環境。即使我國對《海商法》中的特別補償制度作出了上述修改,但與公約并不一致,從而導致的結果是實踐中出現抵觸仍需適用《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

如果我們只在《海商法》中保留公約的一些概括性質的規定,并對特別補償制度的進行具體的修改,然后明確規定當《海商法》與具有涉外因素的公約沖突時,應適用我國的《海商法》,它固然可以解決問題,但這違背了中國“國際法優先于國內法”的基本原則,可能會造成對當事人負面的影響。

因而,我們最需要做的還是要積極推動《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的修改進程,公約修正后,我國相關制度應作相應調整。救助公約的修訂屬于在國際立法中的初次分配階段,積極參與并且獨立表達我國意志,有利于對我國正義分配的公正性。

2.內水救助中的特別補償制度修改先行

在公約發生變化前,中國仍然可以對發生在內水的特別補償制度進行修改,因為發生在內水的船舶救助一般不具有涉外因素,并且內水發生環境污染會對我國的利益造成更多的損害。

相比于中國沿海地區或專屬經濟區,內水更為重要,并且同一程度的污染發生在內水比發生在海洋中的污染損害程度會更高,因此內水的環境救助應該更優先被人們關注。

總之,為了對中國《海商法》的特別補償制度進行完善,首先要積極參與和促進公約的修訂。同時,鑒于公約的修訂過程較為緩慢,先修改我國內水的特別補償制度是更為明智的選擇。

綜上所述,還有在中國海商法對海上救助的特別補償制度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我國的立法機構進行一系列地完善與修改。

參考文獻:

[1]駱慧捷.特別補償制度新論[J].中國水運,2009年第2期.

[2]隋國慶,郭萍.海上救助報酬中的特殊補償[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2007年12月.

[3]楊榮波.海難救助中環境救助的法律制度探究[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2010年6月第9卷第3期.

[4]章博.論海上救助特別補償制度的新發展——兼論我國海上救助特別補償制度的完善[J].中國海商法年刊,2005年第15卷第1期.

[5]張銳涵.論海難救助法律中的特別補償制度[J].楚天法治,2014年第7期.

[6]張永貴.對海難救助制度中海事機關作用的探討[J].天津航海,2008年第2期.

作者簡介:

周超捷(1995~ ),男,漢族,上海人,上海海事大學國際法學在讀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商法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在我國民商法的組成體系中,連帶責任是一個不可或缺的構成要素,在處理一些特殊民生問題的過程中是一個重要的參照方向,對此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及工作密切相關。從本質上來看,連帶責任的宗旨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正當權益,對此,筆者在對其存在的問題展開探討的過程中,希望能夠找到應對民商法連帶責任的具體策略。

關鍵詞:民商法;連帶責任;問題;對策

引言:按照民商法的具體要求及現狀來看,其覆蓋的范圍及內容是相對廣泛的,不過關于連帶責任等方面的要求來看,其規范及劃分標準并未得到統一的界定,雖然不少學者對其展開了深入性地探究與模式,不過依舊缺乏具體、完善的規定。所以,根據一些常見的法律制度來看,現在極難對其進行準確地界定與分類。對此,我們需要對連帶責任的具體范圍及內容進行清晰、科學、客觀地界定,并通過制度、政策等方面真正地彰顯出民商法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應。

一、我國民商法中連帶責任存在的問題

(一)現今的法律制度中民商法和實體法的關聯度不大

從概念上來看,連帶責任是指如果當事人的數量≥2個的話,按照相關法律要求或相關當事人的約定,其面對的共同債務必須要由當事人完全或部分擔負,并且還需要對其存在的內部債務關系進行一一暴露的一種民事責任。假若責任人的數量比較多的話,他們內部其中一個都需要承擔起整個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對于不同的責任人來說,他們之間是具有一定的連帶關系的。但是結合實際情況來看,民商法在內容、規定等方面的調整必然會導致連帶責任制度的落實出現一定的偏差。不過,因為實體法和民商法之間的關聯性比較弱,導致連帶責任制度在具體解決案件期間往往能夠彰顯出一定的效應。如果只是單純地履行民商法的程序政策,往往會導致連帶責任制度的利用受限,所以無法對其中存在的債務關系進行科學、有效地處理[1]。如果實體法和民商法在法制政策層面出現沖突的話,則需要按照實體法的規定進行優先處理,然后再按照連帶責任制度的具體規定尋找最佳解決債務問題的策略。并且,需要逐步提高對實體法中的法律制度的理解力度。不過,結合現今存在的問題來看,主要是對連帶責任的界定及劃分沒有統一的界定,造成現實案件的解決遭遇到各種阻力和限制。

(二)在選擇權的應用方面缺乏合理性與適宜性

根據現今法律中與侵權案相關的解決策略進行分析,法院在全面分析相關因素的前提下,通常會要求原告把全部的債權人一起訴訟。不過,這只是原告所具有的一個重要的自主權利,法院是不能逼迫原告或代替原告來行使這一權利。不過根據我國民商法的相關要求來看,也進一步明確了侵權人的相關權利,一是結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要求被賦予一定的訴訟權利;二是按照實體法的相關規定而賦予的民事實體的權利。如果原告對個別債權人進行上訴的話,則需要按照民事連帶責任中的相關要求來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不受損損害。不過,若共同侵權人的行為按照連帶責任的執行權的要求進行落實的話,則會造成訴訟期間發生處理阻力,導致問題的解決遭遇到各種困難,由此來看,在連帶責任的使用與區分等方面,法律規定缺乏一定的漏洞。

(三)責任人的界定模糊、不清晰

結合共同侵權行為的現狀進行分析,在未通過法院審理的基礎上,債權人是不可以追究已被上訴的侵權人的責任。但是針對那些并未被上訴的債權人來說,其對應的責任也是不能夠被追究的。在解決共同侵權問題的過程中,法院必須要按照債權人出具的證據材料、線索信息等對侵權人所具有的責任進行審判與裁定。不過關于對上訴或未被上訴的共同侵權人之間的責任劃分來說,在法律層面缺乏具體的規定與說明。

二、我國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相關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平衡民商法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體關系

針對民商法中相關主體的內在關系而言,則需要結合現今民事債權糾紛的解決現狀給予優化與改進,同時要確保能夠滿足現今民事訴訟的處理需求,以便于能夠逐步增強民商訴訟審判質量。從現實極愛哦度來看,盡管民商法中的相關連帶責任已經與日常生活及生產逐漸滲透和融合,不過依舊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特別是實際應用過程中,則需要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改進。例如,在解決債務關系沖突的過程中,若出現了一個新的連帶責任人,則需要對債權債務之間的主體關系進行重新界定與分析,由此能夠確保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得到有效地履行。再如,針對一些案件中相關界定模糊問題來說,在保障審批結果的正當、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則需要進一步地優化相應的針對性制度,確保在解決連帶責任認定問題的過程中,能夠結合實際情況給予清晰地區分[2]。

(二)優化債務人的訴訟程序制度

關于訴訟程序設計而言,則需要為當事人提供履行程序選擇權的制度機會,真正地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利。不過對于這種制度調整與優化而言,必須要考慮到幾個重要問題:一是要將訴訟效益和平衡訴訟工作當作訴訟程序設計的一個重要遵循原則;二是在設計程序法與相關法規的過程中,一定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合理地保障當事人的正當權利;三是在制定訴訟程序的過程中,必須要將實體法的具體要求當作一個重要考慮內容。另外,關于連帶責任的認定問題來說,并非是死板、僵化地按照具體的規定進行落實與判斷,要盡可能地保障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平衡,基于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必須要思考負有連帶責任的債務人是否具有債務區分等相關問題,以便于對其提供盡可能地法律保護。

(三)準確界定連帶責任中在訴訟環節的權利特點

關于連帶責任在訴訟環節中的權利界定來說,務必要通過以下幾點給予優化與調整:首先是把程序法中一些與維護實體權利的制度當作一個重要的劃分標準,對債務人、連帶責任人的正當權益、債權人的訴訟權等給予進一步地界定與說明。同時還需要頒布更科學、更完善地處理債權矛盾的有效方案,這不但能夠真正地保障被告人或連帶責任人的正當權益,而且最重要的是能夠維護原告的訴訟權不受侵犯。其次,在借鑒其它關聯法律政策的過程中,連帶責任的訴訟模式及內容一定要給予準確、具體地界定與闡釋。最后,在落實連帶責任具體規定期間,務必要對專業要求比較嚴格的判定與執行工作進行具體策略的推動與引導,由此能夠確保對連帶責任在訴訟環節的權利區分[3]。由此來看,關于民商法中的連帶責任的判定而言,實體法的相關規定是不容忽視的,必須要同時參考實體法的具體要求,方可在具體的案件審判中,盡可能地保障審判結果的合理與正當。

三、結束語

通過以上內容的研究我們能夠看出,盡管民商法對連帶責任并無具體的界定,不過其對應的概念及內涵基本上與民商法的內容完全融為一體。連帶責任一般是指共同責任、或行為、擔保、委托代理等基礎上形成的連帶責任。其類型比較多,必須要在法律制度相對成熟和健全的基礎上,對一些債務糾紛問題進行有效地處理。所以,通過本文的探究與思考,筆者總結出了一系列應對策略,希望能夠為民商法的具體應用指明方向。

參考文獻:

[1]周洪宇. 我國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認定及處理探討[J]. 法制與經濟, 2016, 000(008):104-105,108.

[2]戰明. 淺析現代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問題及對策[J]. 法制博覽, 2016, 000(017):287.

[3]郭問童. 小議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措施[J]. 現代營銷(經營版), 2020, No.327(03):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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