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商法的商業保護原則論文范文

2023-09-23

商法的商業保護原則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商法思維的內涵主要包括商法自治、經營自由、保護營利、交易便捷與保障交易安全四個方面。相較于民法思維,商法思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也意味著商法思維對商事立法與商事審判有著重要的影響。在立法上,它既促進《商事通則》的制定,也指引著商事單行法規的制定與完善;在司法上,它加強了商事審判的獨立,同時也要求商事審判思維的樹立。

關鍵詞:商法思維;商事立法;商事審判

2013年在長沙舉行的商法年會,以法治國家建設中的商法思維與商法實踐為主題,圍繞著商法思維與商法理論體系構建、商法思維與商事立法、商法思維與商事裁判、商法思維與商事法律解釋四個議題進行研討,無疑是進一步突出商法思維的獨立性,重視商法思維對商事立法與商事審判的影響。

一、商法思維的內涵

我國學界對商法思維的具體表述尚未達成一致的結論。商法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思維并非中國獨有。不管一個國家有沒有商法典,它的商法和民法相比較確有特殊的地方。筆者認為,商法思維的內涵主要包括在以下幾個方面:

1.商法自治

商法自治即充分尊重商主體的意思自治。商法自治經歷了由傳統商法中的商人自治到現代商法自治的過程。商人自治并非私法自治在商法中的直接體現,而是在中世紀商人階層的形成過程中逐漸產生與發展起來的。商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商事規則的實踐者,紛繁復雜的商事實踐活動要求商人自治規則的調整?;谏淌陆灰谆顒拥膹碗s性以及商法的私法屬性,日益強化商法中的私法自治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的要求。

2.經營自由

經營自由是指民商事主體享有自主決定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由權,國家不得設置不當障礙。商法自治與經營自由雖然都強調自由,但是側重點是不一樣的。商法中的商法自治理念主要適用于民商事主體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過程中,而經營自由則主要適用于經營活動開展前的市場準入。

3.保護營利

營利是商法的最本質特征,也是商法思維與民法思維的最大區別。理性的商主體帶著營利的目的從事商行為,商法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應保護商行為的實施主體獲取合理收益的權利。保護營利是商法特有的思維,沒有營利就沒有商法。

4.交易便捷與保障交易安全

為了達到效益的最大化,商主體往往通過采取要式行為方式和文義行為方式,并通過對其內容預先予以確定,簡便交易手續,保證交易的迅捷。但是,在利益驅動下會產生過渡的利己行為,諸多不安全的因素會滲入商業活動中,這也是商事交易的特殊性所在,安全的交易環境又成為商法所追求的另一目標。因此,“交易便捷”和“保障交易安全”這兩個理念便成了商法思維應當含括的內容。

二、商法思維對商事立法的影響

1.促進《商事通則》的制定

目前,我國學者關于商事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種觀點: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和超越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制定《商事通則》。商法思維不同于民法思維,其獨特性要求我國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律對商法的一般性問題予以規定。但這并不等同于民商分立?;谏谭ㄋ季S的特殊性和我國商事立法分散的現狀,制定一部《商事通則》,是最明智的選擇。它既尊重我國現有的商事單行法規的規定,對它們之間的關系進行梳理,又針對商事主體與商事行為所具有的營利性特征予以規定;在彌補商事法律制度空白的同時,對現有的商事單行法規起到統率作用。

《商事通則》的制定應首先明確以強化商法自治、保障營業自由、保護商人合法營利、促進交易便捷與維護交易安全為立法宗旨,在體系設計、結構編排和具體規則的確定上均應以商法思維為指引。

2.指引商事單行法規的制定與完善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法也需要不斷修訂與完善。商法思維對商事單行法規的制定與完善起著指引的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1)商事單行法規的制定與完善應該貫徹商法自治的理念?!豆痉ā芬幎俗鳛樽畹湫偷淖灾我巹t——公司章程的效力。如《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關商事組織的單行法規在修訂時應該充分保障商主體的營業自由權,除非確實需要設置特定準入門檻,法律與政府均不應對經營自由過度限制。我國最新《公司法》規定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此外,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按照方便注冊和規范有序的原則,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由地方政府具體規定。

(3)商事單行法規的制定與完善應該充分保護商主體營利性的商行為?;谏讨黧w和商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商法應保護商行為的實施主體獲取合理收益的權利?!逗贤ā返?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相比較而言,商業銀行與企業的借貸合同如未約定利息的,可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歷次司法解釋中規定,企業因未按期支付貨款的,可比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付款利息計付違約金。

三、商法思維對商事審判的影響

現代的商事審判制度,最早起源于中世紀的商事法院及其處理商事糾紛的程序制度。商法思維首先在商事審判活動中被提出,足以體現其對商事審判的作用與影響甚大。具體的作用與影響主要體現在加強商事審判的獨立與商事審判思維的樹立兩個方面。

1.加強商事審判的獨立

目前,世界各國審理商事糾紛的法院體系類型各不相同。我國長期以來并沒有獨立于一般法院的商事審判機構,缺乏商事審判的傳統。商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獨有的調整方法,必然要求存在與其特有思維相適應的審判制度。我國如今大民事審判格局的建構,過分著眼于民法、商法都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和對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共性的統一把握,忽略了它們之間業已存在的不同。商事思維的特殊性要求加強商事審判的獨立性。

2.樹立商事審判思維

不論是商法思維所要求的保護營利性的特征,還是其所追求的交易效益與安全都有不同于民法思維的特殊性,簡單地以傳統民法思維進行商事審判,或者有違商事立法精神,或者無法找到適當的解決方案。這意味著在商事審判中要樹立商事審判思維,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審判思維。商法思維要求商法自治,商事審判也應該樹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思維。這要求法官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權利和公司自治權利,維護交易的穩定性,謹慎介入市場主體的自治領域,不輕率地以司法判斷取代商業判斷?!胺ü俨皇巧倘恕北砻?,商事案件的審理要求法院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是在做實體判斷,而是在做程序判斷,也意味著法院對商事糾紛的干預多為程序性干預。例如,對于帶有賠償責任限額的格式條款,如果相對人是商人,基于雙方地位相對平等,為體現當事人對賠償責任的自治精神,商事審判理應認可由商會及行會或商主體單方面制定的限額賠償的有效性。

(2)保護營利的審判思維。營利性是商法思維的本質特征,它決定了商法以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及其它的價值目標。法官在解決具體的商事案件中也應該具有保護營利的審判思維,將商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區分處理。例如,《合同法》中規定了法院可以對過高的違約金進行調整,這是基于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在民事審判中適用該規則是合理的,但是在商事審判中,不應簡單地以倫理判斷取代商業判斷。因為在商事交易中違約金的數額是對交易風險的分擔,審判中對違約金擅自作出調整,才是對被違約方的不公平。

(3)商事交易效率與安全并重的審判思維。一方面商事審判要正確對待格式條款的利弊;另一方面,商事審判要嚴格把握商主體法定、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和嚴格責任主義的要求,正確適用法律,強化對交易相對方的利益維護。

參考文獻:

[1]王保樹.尊重商法的特殊思維.揚州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3期.

[2]王建文.論商法理念的內涵及其適用價值.當代經濟法學研究,2009年第1期.

[3]雷興虎,李長兵.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適用.甘肅社會科學,2013年第2期.

[4]鄭曙光.論“商法通則”創制的價值理性與實踐理性,中國商法年刊,2007年.

[5]樊濤.我國商事審判制度的反思與重構.河北法學,2010年第2期.

[6]王保樹.商事審判的理念與思維.山東審判,2010年第2期.

商法的商業保護原則論文范文第2篇

一、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用現狀

(一) 內涵、定義及順序位置方面

首先, 目前我國對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與定義方面都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與規范。盡管人們已經正確認識到了誠實信用原則在開展經濟交易活動中的重要性, 但學界對于其定義目前還沒有制定出統一、準確的標準, 在民商法中也沒有給予明確的規范。因此, 就無法科學有效地利用該原則來對一些民商事糾紛進行處理, 尤其是一些對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民商事糾紛, 在運用誠實信用原則給予處理時, 不僅要對道德與法律的平衡給予準確把握, 還要避免處理過程中引發一系列新的糾紛。如, 債務人由于自身原因而無法履行債務合同, 但其在主觀上又沒有故意違約的想法時, 其道德和法律依據方面就會產生矛盾, 并給案件處理帶來一定的困擾[1]。

其次, 在位置順序上, 誠實信用原則雖然作為民商法的基本原則, 但在其具體運行過程中, 公平、平等和自愿原則的排位更加靠前, 這就使得誠實信用原則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存在嚴重的滯后性, 進而對其價值的發揮產生不利影響。如, 在婚姻法中, 前二十條都充分地表現出了自愿原則的重要性, 而相對來講, 誠實信用原則的地位則沒有充分體現。

(二) 法律保障制度方面

目前, 我國現行的誠實信用原則法律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特別是下位原則極其匱乏。其關鍵原因還是在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夠成熟, 特別是信用體系方面沒有得到有效完善, 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規范交易秩序工作的難度, 進而導致各種侵權行為, 以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事件層出不窮。如, 前些年出現的三鹿奶粉事件, 不僅對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產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也給消費者帶來了無法挽回的損害, 而對于面對這種現象的頻頻產生, 其誠實信用原則的作用往往僅停留在法律文件表面, 沒有科學實際的支撐體系[2]。

二、完善誠實信用原則的措施分析

(一) 明確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與定義

通過進一步明確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與定義, 不僅能夠使其積極作用在處理具體案件過程中得到充分發揮, 還可以讓群眾通過誠實信用原則對相關法律制度有更深層次的了解, 并科學利用法律制度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尤其是一些對侵權責任、知識產權和企業法等法律了解甚少的民眾來講, 更需要充分掌握誠實信用的原則與內涵, 以及有關條款制度[3]。

(二) 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信用體系

對于市場交易來講, 交易結構鏈越多, 競爭環境就越復雜。而為了從根本上杜絕瘦肉精、地溝油等具有嚴重信用缺失的安全事件發生, 就必須要加強重點區域的立法工作, 實施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措施。而為了使市場經濟秩序能夠得到有效維護, 應高度重視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建設, 制定民法典, 以此來為商品流動的公平和平等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時, 還要對社會誠信的提升做出科學安排, 不斷加快誠信政府建設的步伐, 對守法、違法獎懲機制給予不斷完善, 進而促進全社會誠信水平的不斷提升[4]。

另外, 在進行市場經濟信用體系的構建時還應注意, 各行業間的信用體系應具備獨立性與連通性。獨立性的信用體系主要是結合行業特點來建立的, 其行業特性十分明顯。而連通性主要是指不同行業的信用結果可以相互借鑒, 以此來對市場競爭行為和機制給予更好的約束與規范。如, 保健行業就可以適當地借鑒醫藥行業的信用評分。若進入保健行業的某企業在醫藥行業中曾出現過信用缺失的狀況, 那么保健行業應將其信用缺失記錄作為信用體系評價中的借鑒。

(三) 不斷加強政府約束力度

首先, 應適當提升信用成本。失信成本主要是指失信當事人由于出現失信行為而要承擔的損失, 其中包括民眾信任、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處罰, 以及同行業的排斥等, 關鍵還是在于政府部門給予的相關處罰。作為信用缺失事件頻頻產生的關鍵原因, 政府相關部門應對失信成本給予適當調整。目前, 在市場主體產生失信行為后, 通常都會受到罰款、警告等處罰, 但取得的效果卻不理想。因此, 要想誠實信用原則能夠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 就必須要提高失信成本, 加大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 以此來避免失信事件的出現。

其次, 應不斷增強政府的信譽度。習總書記曾指出, 要想國家得到科學治理, 其關鍵還是在于立規矩, 守規矩。當代社會誠信的嚴重匱乏, 其主要原因就是大部分民眾都缺乏法治觀念, 常常認為政府會袒護失信者的行為, 無法為誠實守信者提供真正的權益保障。在這種理念背景下, 政府對信譽監督體系進行不斷完善的同時, 還應真正實現信譽監督機制的公開與透明化, 始終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進而對市場主體的誠實守信意識給予正確的引導與鼓勵, 以此來讓守法者真正感受到誠實守信的重要性與好處, 也讓失信者受到嚴厲的懲罰, 進而形成良好的市場風氣。

(四) 加快民法典的制定進程

在調節和保障市場經濟和社會信譽體系方面, 民法典發揮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但就目前來講, 我國民事法律在出臺后, 很少會結合實際情況對其內容作出合理的修改和調整, 進而導致其部分內容已經無法滿足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尤其是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 國內經濟逐漸與全球接軌, 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市場經濟管理工作的開展帶來了一定難度。所以, 應不斷加快民法典的制定進程, 使其內容能夠全面適應市場經濟環境變化中的各種需求, 并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給予科學維護, 使當事人能夠充分明確自身的權利和義務, 以此來為民事主體經濟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有力保障。另外, 對于社會熱點問題也要給予充分關注, 如, 文學作品的著作權受到侵犯, 以及男性性侵犯逐漸增加等現象, 對此, 民法典應制定出具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 進而有效地減少糾紛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爭議。

(五) 科學應用誠實信用原則

民商法中的法律條款是相對固定的, 雖然也一直在結合實際情況給予不斷完善, 但是仍然不能保證估計到所有的情況。所以, 在應用誠實信用原則時, 不僅要確保道理與誠信相一致, 還要從情感上與誠信相輔相成。只有科學、靈活地應用誠實信用原則, 才能夠得到民眾的接受與認可, 才能夠有效地維護法律的尊嚴。

三、結語

總之, 作為民商法的關鍵內容, 誠實信用原則對于民商法的實施具有一定的基礎性作用。因此, 要想民商法的運行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與目標, 就必須要對民商法內部在誠實信用原則方面存在的缺陷給予全面分析, 并針對市場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 制定出具有針對性的完善措施, 對市場經濟交易活動作出進一步規范, 構建出充滿誠信的法律與經濟環境, 從而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

摘要:作為對市場經濟運行起到規范作用的關鍵法律制度, 民商法不僅能夠將我國市場經濟實際發展情況與規律充分反映出來, 還能夠對相關交易活動給予合理規范。但近幾年,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 一些失信現象也是層出不窮, 而在這種背景下, 要想民商法律的缺陷能夠得到彌補, 并有效地規范市場秩序就必須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關鍵詞: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分析探究

參考文獻

[1] 馮宏梅.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及其完善路徑[J].金田, 2013, (1) :300.

[2] 張素麗.論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完善措施分析[J].牡丹江教育學院學報, 2015 (6) :129-130.

[3] 孫弘.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解析[J].決策與信息 (中旬刊) , 2015 (5) :132-134.

商法的商業保護原則論文范文第3篇

一、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內涵與缺陷分析

社會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一項指導原則。在社會經濟體制不斷完善與法制社會建設的過程中, 誠實信用原則逐漸成為民商法的一部分, 主要用于經濟活動的規范上。落實誠實信用原則, 能夠保障經濟活動與人際交往的公平性與互惠性。誠實信用原則也被用于規范權利使用與義務履行上, 被用于協調利約定雙方的利益關系。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不只具有法律效應, 也具有道德效應。比如物權法中的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就是落實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實踐。合同債權法中有關于合同或者侵權行為的規范, 是在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用實例。

雖然民商法對于社會經濟活動有重要影響, 但我國的民商法健全度仍然不足。

第一, 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分界不清晰。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約束著民商法的立法原則, 也規范著民商法的各個條款建立, 民商法本身就是誠實信用內涵的一種解釋。但誠實信用原則并沒有明確的確定, 無論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 還是外延都沒有明確規定。

第二, 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地位較低。誠實信用原則是民商法中的首要條款, 但其實際的立法地位是與首要條款地位不相稱的。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一定的道德性, 法律性不強, 因此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有非規范性與強行性, 這給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用帶來了較大困難。

二、民商法的完善措施

加強民商法的完善, 有利于誠實信用原則作用的發揮。下面是幾點民商法的完善措施:

(一) 明確誠實信用原則的使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存在原因是法律法規存在不足, 通過應用誠實信用原則來彌補法律的不足才是誠實信用原則存在的意義。誠實信用原則得到合理利用, 有利于法律法規的公正性提升, 但隨意使用, 則會使法律審判行為遠離社會現實, 偏離法律價值軌道。因此, 在應用誠實信用原則的時候, 應當明確應用的目標, 堅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 加強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與界定

加強誠實信用內涵界定, 讓社會大眾對誠實信用原則有正確的理解, 掌握法律與司法概念, 才能讓法律的應用價值提升。法律工作者應當重視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內涵與概念的整理, 讓誠實信用原則更加清晰地呈現在社會大眾面前。只有社會大眾認識到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內容, 才能在民事糾紛的解決與市場經濟活動梳理中應用誠實信用原則, 成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受益者。

(三) 重視《民法典》法典的完善

建立完善的《民法典》, 以法典為工具約束社會大眾的日常生活與市場經濟活動, 能夠給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落實創造更好的條件。法典的完善, 能夠讓民商法的體系更加優化, 促進民商法的落實。引導社會大眾將《民法典》作為日常生活的百科書, 加大宣傳力度, 讓民眾通讀法典, 以此來引導他們建立正確的價值觀, 自主學習誠實信用原則, 有利于民眾精神文明水平的提升。將誠實信用原則加在《民法典》的總則中, 肯定其第一順位的地位, 才能讓民商法的落實更加容易, 讓更多社會大眾用民商法來規范自己的日常行為。

(四) 加大誠實信用體系的執行力度

建立誠信信用體系, 不是為了增添信用擺設, 而是為了通過體系的落實來提高社會的整體信用度。近些年來, 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 加大了各行各業的競爭力度, 越來越多違規操作被媒體曝光出來。工商局也開始加大打假力度, 瘦肉精問題、地溝油問題、有毒奶粉事件、假藥問題等不良經濟事件, 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信用型經濟社會的打造, 也給法律工作者以警醒。

三、總結

綜上所述, 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與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健全, 讓誠實信用問題的發生越發頻繁。規范市場制度, 加強誠實信用原則的建立與明確, 才能構建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 給社會經濟的發展創造更好的環境。做好民商法的完善工作, 加強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的豐富, 提升民商法的執行力度, 才會讓我國的誠實信用體系得以快速建立, 滿足社會大眾的需求。

摘要: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 誠實信用問題已經成為諸多人士關注的社會問題。誠信問題的重要性不斷突出, 與之相關的法律也具有更大的完善必要性。民商法是一部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 也是密切關系社會生活的一部分法律, 給市場經濟活動的運行提供了基本原則與規范。重視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 發現不足, 及時完善, 有利于推動民商法的健全發展, 使其對社會的規范作用得到更好發揮。

關鍵詞:民商法,誠實信用,不足,內涵,完善

參考文獻

[1] 張素麗.論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完善措施分析[J].牡丹江教育學院學報, 2015, 06:129-130.

[2] 任秀梅.淺析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有效完善[J].法制博覽 (中旬刊) , 2014, 04:242.

商法的商業保護原則論文范文第4篇

一、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簡述

不單單是民商法, 我國其他的任何法律文獻都在著力追求誠實信用原則, 這一點在民商法方面更為突出。簡單來說, 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在于維護經濟主體之間的正常交易和貿易, 為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行提供一個公平、公開、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具體可以表述為信息資源公開化、物權使用公示化、經濟貿易平等化、交易往來信用化。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繁榮的基礎, 是經濟良好發展的前提。

二、民商法的法律特征

( 一) 不穩定性

何謂不穩定性? 簡單來說, 不穩定性就是指民商法要根據時代背景的差異來彌補自身的不足, 真正的做到是社會發展相同步。

( 二) 平衡性

所謂平衡性就是指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要保證一定的公平、公正和公開。在具體可以表現為處理經濟糾紛時的公平正義。另外, 平衡性要求經濟雙方在物質交易、經濟往來方面的平等均衡。

( 三) 補充性

誠實守信原則在一定程度上也發揮了彌補不足的作用。有些經濟關系并不能完全的按照民商法規定的內容進行裁決, 往往需要抽象意義上的倫理觀念來進行判斷。

三、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存在的問題

( 一) 誠實守信原則未得到應有的重視

誠實守信原則是民商法最求的最高原則, 同時也是貫穿于整部法律的主脈絡。但在民商法內部的立法程序和主要內容排名上去并未得到有效重視。文獻上的缺失造成了具體實施過程中的缺失, 使得解決問題缺少必要的公開與公正。

( 二) 司法工作存在缺陷

司法工作是維護經濟關系的重要保護過程, 這個過程出現任何誠實信用上的缺失都會對經濟主體和市場經濟造成巨大的影響。司法訴訟的開展原則是為了維護經濟關系的正常與穩定, 因此需要格外重視。

( 三) 經濟市場存在缺陷

我國的市場經濟是一個發展不健全、不完善的市場, 經濟的迅猛發展忽略了人口、環境等必要影響因素。經濟生活中, 金融詐騙、非法集資違法犯罪現象屢見不鮮; 食品、醫療、住房的衛生安全問題成為阻礙消費者擴大消費的主要因素。除此之外, 各種偷稅、漏稅等行為也對加劇了經濟結構的惡化。上述市場經濟生活中惡劣現象的出現都是誠實守信原則缺失的結果, 對于穩定經濟關系、促進市場經濟繁榮存在很大影響。

( 四) 缺少必要法律保障

雖然民商法對有損于市場經濟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裁決與判定作用, 但這些惡劣行為層出不窮的關鍵原因還在于強有力法律懲處的缺失。我國的司法領域實施力度的缺失為違法犯罪活動的滋生提供了溫床。

四、完善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策略

( 一) 加強道德觀念教育

我們要想在實際工作中切實有效的完善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 首先就要在人的意識形態領域進行必要的道德觀念教育。涉及的工作人員包括了司法、監察以及必要的各經濟主體。涉及的教育內容包括了遵守承諾、公平公開, 利益為上等內容。

( 二) 法律上的完善

我們要想在實際工作中切實有效的完善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要做到對于法律的完善與鞏固。法律的完善既包括了民商法內部的完善也包括了刑法等懲處性法律的完善, 只有不斷的從系統內部進行完善才能切實的做到有法可依。同時, 也只有不斷的加強刑法等保證性法律的懲處力度才能杜絕違法犯罪活動的滋生, 維護誠實守信原則。

( 三) 建立社會誠實信用體系

政府要作為牽頭人, 首先樹立好誠實守信的形象。通過政府的帶動, 在全社會建立起良好的誠信平臺和公平氛圍。政府各部門要努力落實誠實守信原則, 對違法犯罪分子決不姑息。

( 四) 規范市場經濟

我們要想在實際工作中切實有效的完善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要從根本上規范市場經濟。市場是經濟運行的主體, 我們要通過經濟關系, 貿易形式, 交易途徑等多個方面加以控制, 對違反誠實守信原則的經濟主體進行必要的制裁, 維護市場經濟的良好氛圍。

五、結語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商法的主要內容, 在民商法的實施過程中具有必要的基礎性作用。但在民商法內部, 關于誠實守信原則問題方面還存在較多缺陷。通過上述內容, 我們簡單概述了其中存在的問題, 并針對性的提出相應的完善措施, 希望能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平穩運行。

摘要:民商法作為我國市場經濟運行中重要的保障性法律準則, 對于調整各經濟主體之間的買賣和交換具有重要的調節作用, 是市場經濟規律的有效保障。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商法的主要內容, 在民商法的實施過程中具有必要的基礎性作用。簡單來說, 民商法正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才能保證其法律效力和平等觀念。本論文側重分析民商法內部的誠實信用原則, 概述其存在的問題, 并針對性的提出相應的完善措施, 希望能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行。

關鍵詞: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完善措施

參考文獻

[1] 葛晨毅.市場經濟體系下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完善路徑[J].法制與社會, 2014 (08) .

商法的商業保護原則論文范文第5篇

( 一)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的內涵

就當前的研究進展來說, 自從民法通則采用誠實信用為其原則之一以來, 誠實信用的概念并沒用統一, 對其內涵的解釋也不盡相同。雖然, 我國民法學術研究仍舊對誠實信用原則定義與內涵存在著分歧較大的爭論, 尚不能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定義和內涵做出還統一的、成文的界定。但這些說法都是在一定程度上的摸索和探討, 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都起到了一定的豐富和發展作用, 因而都有其客觀上的理論意義。

目前, 民商法研究學者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大體可分為四種主要的理論學說, 即“語義解釋說”、“條款定義說”、“立法者意志體現說”和“雙重作用說”。語義解釋說是指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是民事行為的當事、參與者務必要遵守信用的原則, 堅決對任何形式的欺詐騙取行為進行嚴厲的斗爭。其本質是優化誠實信用作為道德的要求, 約束人們的行為??上攵? 這一說法的成功, 有賴于人們的精神世界的普遍提升, 有賴于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成功。條款定義說則認為雖然誠實信用原則無法嚴格定義, 其外延內容也因為牽涉范圍較廣而顯得模糊。但是它可以作為強有力的法律條款而出現。所謂的法律條款可用于指引當事人在進行民事行為時做正確的判斷, 指引其合法的行為。同時, 這一條款還會給予法官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權, 在處理具體的案件時能夠用道德填補法律調溫的空白, 指引法庭上的公平公正。立法者意志體現說的研究學者認為, 誠實信用原則的訂立目的是在于體現并維護立法者的意圖。如果立法者的意圖在于保護三方合法利益的平衡, 那么立法者的最終目標是維持社會的公平正義, 營造社會的和諧穩定, 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雙重作用說則立足于誠實信用的雙重社會作用, 即誠實信用既是人們心中的道德準繩, 也是社會維護公平正義的利器。該學說強調了誠信原的道德調節和法律調節的雙重作用。以此為原則的民商法將會有更靈活的空間, 具有更頑強的生命力, 更能適應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近年來逐漸發展起來的這四種學說, 都有一定程度上的理論指導意義, 從不同的視角闡釋和豐富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 對將來的立法執法問題的研究都具有借鑒意義。

( 二)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的體現

1. 誠實信用原則在債務權利法規的體現

誠實信用原則在債務權利法主要通過兩個方面而體現。第一是情事更替原則。情事更替原則簡單來說是誠信原則在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時的具體體現。情事更替原則在債務權利法中設立的原因是為了盡可能消除在履行合同過程中, 因有不可抗拒自然力的情事更替的發生而造成的不公平影響。

第二是合法擴張已簽訂的合法的合同義務。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健全, 合同的含義和內容也與之前發生了巨大的變化?,F時代的合同在生效的同時, 也包含了簽訂雙方的主要義務, 支撐起合同的法律框架。為了配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我們也應對傳統的合同法規定的權利義務范疇進行合理的延伸, 并且主要是對合同義務的擴展。在合同法的變動中, 義務的進一步細分和規定, 實質是為了實現誠實信用原則以及訂立含同所共同遵守的道德原則。

2. 誠實信用原則在物權法規中的體現

誠實信用原則在物權法范疇的體現主要是物權公信公示原則。在物權法中, 物權公示公信原則是制定物權法, 處理相關案件的首要原則。顧名思義, 該原則之物包含了兩大部分的內容, 即向社會公示與交易過程中的公信。公示主要體現在社會活動中, 是指物權的確定與物權交接這一民事事實應向社會公開。公示出來的目的在于讓第三者或其他人了解物權已經發生了變更。信息的透明與公開保證了物權的歸屬, 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雙方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同時公示的進行, 有利于創造穩定的市場的交易秩序和良好的安全。在民商法的體系中, 物權必須按要求進行第三方的公示后才具令人信服的法律效力??偠灾? 公示和公信原則的設立是為了在實際生活和現實行為中構建有利于物權安全的交易原則, 同時也為了建立物權使用規則。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完善路徑

( 一) 賦予其在民商法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正確的法律地位

在2011 年3 月10 日全國人大十一屆四中全上, 我國宣布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從三十年前的我國首部民法通則的通過, 到2010 年關于涉外民事調整法律的出臺, 關系到我國人民切身利益的民法日趨完善, 所涉及的領域與法律條文越來越廣也越來越完備。目前, 我國正積極籌備我們自己的第一步完善的民法典。在不久的未來, 我國必然會擁有一部匯集我國上下、適用于我國國情的民法典。民法典的編寫, 是我國法律體系建設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件。民法典的編著, 將是我國人民生活的真實寫照, 反映了我國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對人們的行為習慣, 思維方式進行細致入微的規定和矯正。而且, 民法典將會成為法庭上最有說服力依據。法官對民事案件的判決也將更有說服力。所以, 從某種意義上說, 民法典已經不在簡單是法律條文, 它還體現了整個社會基本的價值理念、價值標準、法律精神等, 是對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時代背景下的總結, 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精神的高度概括。民法典將會教育這個國家的人民并指引其正確的行為方式。

鑒于民法典的重要歷史地位, 必須在民法典的修訂過程中編入誠實信用原則。并且在其總則的編寫中明確指出誠實信用原則是本法的第一位序位原則, 優先于其他基本原則。這樣一來, 我們一直強調的誠實信用原則才會實至名歸, 才會在立法司法的過程中起到應有的作用。同時, 筆者認為, 民法典還應該用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 中國公民的一切民事行為都應當且必須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準繩。誠信原則第一地位的確定, 是立法質的飛躍, 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的飛躍。

( 二) 建設社會誠信體系

黨的十六大名確要求: “進一步整頓市場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建立健全現代化的市場經濟誠實信用體系。”因此, 想要徹底地妥善解決目前我國存在的諸多公民信用危機及信用滑坡, 妥善處理我國市場經濟中一些秩序混亂的狀態, 杜絕惡劣事件如蘇丹紅、瘦肉精、黑心棉等的出現, 我們務必建立健全真正能夠應用于我國實際國情的誠信價值體系, 加大對市場的誠信教育力度, 推進信用市場成信用體系的成熟。為此, 我們要加快一系列保障誠信原則的法律制度出臺。同時呼吁社會對其給予高度重視。

三、結語

進一步加強誠實信用原則在實踐中的執行力。誠實信用是美德, 是道德律, 但脫離開實際行動就是紙上談兵。誠信的建設更重要的是行動, 更重要的是執行, 在執法中切實貫徹落實誠信原則。這樣才能為誠實信用原則營造比較良好的社會環境。雖然目前我國民商法及各項法律法規中, 都明確規定誠實信用為第一原則。但由于誠實信用在具體的實施中存在難以具體衡量的問題即在實際執行中也缺乏可進行量化或細化的標準。如何在執行中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當前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摘要:在民商法研究領域, 誠實信用的原則一直被高度重視, 被認為是立法執法的首要原則, 享有極高的研究地位。它在一定程度上已經達到了民事立法過程中的一項隱含的價值追求, 并且在我國的債權法與物權法中都能夠得到體現。然而, 立足于當前的社會現實, 對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認識和應用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為此, 本文簡略探討了誠實信用原則內涵, 總結比較了對此內涵的諸多解釋。并在此基礎之上, 提出了幾點誠實信用原則的完善路徑, 希望能夠重新確定其應法律地位, 推進民商法法律體系的良性循環, 為完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提供參考。

關鍵詞:誠實信用,民商法,債權法,物權法

參考文獻

[1] 葛晨毅.市場經濟體系下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完善路徑[J].法制與社會, 2014, 08:94-95.

[2] 邵文娟.試析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J].法制與社會, 2013, 12:13-14.

[3] 陳文婷.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J].法制與社會, 2015, 13:13-14.

商法的商業保護原則論文范文第6篇

1 現階段私有財產保護存在的問題分析

1.1 法律意識淡薄

民法在構建以及具體落實過程中, 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是物權法, 其二則是債權法。而商法存在的根本目的和意義主要是針對企業法、公司法或者是一些保險法等。雖然在現階段我國的商法對私有財產而言, 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和作用, 但是人民在這一方面的法律意識上仍然處于非常淡薄的狀態, 很難將法律的作用充分發揮, 并且很難將法律的作用有效落實到實處。在現階段, 私有財產權問題并沒有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 人們也沒有對其有更多的重視, 導致私有財產權在人民日常生活中得不到發展, 也得不到有效落實[1]。

1.2 缺乏法律監督

私有財產本身具有私有性特征, 而這一特征正好決定了其本身并沒有國家作為其強大的后盾支持。與此同時, 由于私有財產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所以很難設置專門的監督結構對私有財產的具體維護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 就會直接導致私有財產維護者的力量過于薄弱, 僅僅單純依靠維護者的力量很難達到良好的保護效果[2]。

2 私有財產民商法保護對策的特點分析

2.1 平等原則

民商法在具體構建以及落實過程中, 要與實際情況進行有效結合, 并且遵循一定的原則, 這樣才能夠將其本身的作用和價值充分發揮。民商法在針對私有財產進行保護的時候, 需要遵循的重點原則之一就是平等原則。平等原則主要是指在民商法的實際應用過程中, 應當平等地對待、以及保護私有財產主體的各項權益。特別是對于一些農產品交易而言, 更是如此, 民商法在農產品交易中的應用需要涉及到各個經濟主體, 這樣才能夠真正為私有財產主體提供有效的保護措施。在民商法實際應用過程中, 特別是針對一些農產品交易而言, 無論是具體的地域特征如何、行為特點如何, 都應當遵循統一的原則, 私有財產主體權利者也應當獲取到同樣的法律保護[3]。在這種情況下, 能夠直接將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有效反饋, 也能夠將社會關系中的本質特征進行集中反映, 這樣才有利于平等原則在私有財產民商法保護中得到有效體現和應用。

2.2 補償性原則

在社會經濟的不斷快速發展背景下, 人們對民商法的重視度越來越高, 但是在實踐中仍然有些力不從心。特別是在民商法對私有財產進行保護的時候, 需要遵循一定的補償性原則, 但是這一原則很難在實踐中得到有效落實。補償性原則主要是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 如果以某項侵權行為而導致被侵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要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對其進行補償。補償性原則存在的根本意義和目的就是為了將侵權人和權利人雙方的利益都盡可能恢復到最大化, 也就是盡可能恢復到傷害還沒有發生之下的狀態, 這樣才能夠最大限度保證雙方利益的平衡[4]。因此, 在實際操作中, 民商法實施的補償性原則可以以一種同質補償形式存在, 也就是全部都根據實際損失情況作為依據標準, 并不會出現其他的懲罰措施, 也不會存在超額補償的情況。

2.3 不主動干預原則

民商法對私有財產進行保護的時候, 要遵循不主動干預原則, 這一原則主要是指民商法在對私有財產提供一定保障措施的時候, 只有在當事人提出要求的基礎上, 才能夠將民商法的作用和價值發揮出來。也就是說在民商法對私有財產提供保護措施的時候, 只有在私有經濟權或者是一些私有財產遭受到嚴重侵害的時候, 才能夠將民商法的作用發揮出來。主體在訴求的時候, 需要利用相對應的司法對其進行保護, 并且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對應的公力救濟。在這種情況下, 司法行政機關會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 采取有針對性措施, 在保證遵循民商法基本應用原則的基礎上, 對私有財產進行有效保護, 但是這一保護措施的實施并不是主動實行[5]。而是在當事人的具體要求下進行, 這些保護措施主要體現在確認產權、確認交易有效、強制執行合同等方面。不主動干預原則在民商法的正常運用過程中, 其內涵意義是自治原則的一種表現形式, 也是民商法在聽取當事人意見之后的一種客觀表達措施。

3 私有財產民商法保護措施的完善和優化

3.1 完善立法體系

當前在我國民商法構建以及具體應用過程中, 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優化, 才能夠滿足現階段市場以及人們對其本身的需求。民商法在當前社會中的應用和發展, 在某種程度上缺乏一定的實際操作性, 有很多領域當中并沒有涉及到相對應的法律法規, 這樣就會直接導致侵權行為在發生之后, 并不能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其進行控制。另外, 在我國現代化社會不斷進步和發展的背景下, 市場經濟不斷快速發展, 在這種大環境背景下, 私有財產也相繼出現了很多問題[6]。但是針對這些問題, 在法律上并沒有得到重視和體現, 比如民商法本身具有非常關鍵性意義的物權法, 其本身存在納入物權法合法物有限這一問題, 這一問題一直都沒有徹底解決。因此, 針對這一現狀, 在私有財產民商法保護措施實施過程中, 要在實踐中促使相關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和優化, 提高對立法體系的重視度, 這樣才能夠將民商法的價值落實到實處[7]。

3.2 加強法律監督

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在實施過程中, 要加強相關法律手段對其根據監督和控制。如果沒有完善的法律監督體系對其形成良好的制約, 那么勢必會導致相關法律法規在執行過程中, 會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其本身的漏洞越來越多, 這樣不利于對私有財產進行良好的保護。由于私有財產權和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有著密切聯系,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 加強民商法的法律監督就成為現階段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內容。針對這一現狀, 在處理的時候, 國家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監督體系進行不斷完善和優化, 特別是針對一些侵犯私有財產或者是違背民商法的行為進行強有力的打擊和監督處理。這樣不僅能夠從根本上促使國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而且還能夠為我國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3.3 落實法律的司法實踐

司法實踐對私有財產保護而言, 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和作用, 能夠起到實質性作用。司法實踐是公民對自己權利實現的一種底線, 也是一種表現形式。在這種情況下, 只有真正將司法實踐落實到實處, 才能夠促使人們感受到自己的權益真正的受到法律的保護[8]。這樣不僅能夠拉近人們與法律之間的距離, 而且還能夠促使民商法對我國私有財產的保護力度不斷增強, 對我國司法機制、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優化而言, 也能夠起到實質性作用。

3.4 強調物權法的保護作用

我國新出臺的物權法對國家、集體以及個人私有財產而言, 提供了有效的平等保護原則, 不僅加強了我國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 而且還從根本上對我國物權種類進行詳細劃分和規定。這樣不僅能夠幫助人們意識到物權法的重要性, 而且還能夠為我國邁向真正市場打下良好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 物權法在實際應用過程中, 其本身對私有財產的歸屬和范圍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和劃分。除此之外, 還對實際情況進行了詳細規定, 特別是業主對于一些建筑物的享有權、所有權以及征收制度等, 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為人們行使自己的權益提供了有效保障。與此同時, 通過這些制度的建立以及落實, 能夠在實踐中促使私有財產法律制度得到不斷完善和優化。

3.5 完善侵權行為法

侵權行為法主要是指在針對一些損害他人財產、人身以及知識產權等行為給予相對應的制裁, 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保護措施。在當前現代化社會不斷快速發展的背景下, 侵權行為法的規模和體系越來越龐大, 其本身所能夠涉及到的保護范圍也越來越。但是侵權法最初的時候是針對物權、財產權提供保護, 因此, 在現階段可以與我國私有財產保護情況進行有效結合, 促使侵權法的作用能夠體現在私有財產的保護上。

結束語

私有財產民商法保護在實際應用過程, 需要遵循平等、同質補償、不主動干預的原則。為了促使私有財產民商法保護的作用和價值得到有效利用, 在實際操作中應當保證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和優化。同時, 加強法律監督, 將司法實踐能夠嚴格有效的落實到實處, 并且在實踐中對侵權行為相關法律進行完善。這樣有利于將民商法在私有財產保護中的作用最大限度發揮, 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摘要:民商法對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而言, 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和作用, 能為我國公民的私有財產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但是通過實際調查分析可以看出, 在我國當前各私有財產民商法保護應用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弊端, 對其本身的應用價值造成一定的阻礙性影響。因此, 本文針對私有財產民商法保護現階段存在的問題進行詳細分析和研究, 并且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 將其本身的實質性作用充分發揮。

關鍵詞:私有財產,民商法,保護

參考文獻

[1] 單飛躍, 肖順武.市場極端主義的經濟法矯正研究——基于經濟法與民商法功能互補的視角[J].北方法學.2016.04.

[2] 郎愛云.論非法學專業民商法課程教改-適應專業需要還原法律本質[J].價值工程.2016.18.

[3] 金玉蘭.略論我國物權法中的共有制度[J].法制與社會.2016.24.

[4] 薛生全.民商法中的人格、財產、權利的價值取向[J].財會通訊.2016.24.

上一篇:廣告文本之公益廣告論文范文下一篇:國際私法財產管轄權論文范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