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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課程論文范文

2024-03-11

商法課程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企業;商法;意義;新趨勢

前言: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國家的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這一行為不僅對我國人民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而且對于我國的企業、國家的商法也是一個巨大的沖擊。面對日益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如何在國際之間的經濟交易占據有利位置,需要我們對于企業和商法進行革新,不斷尋求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新型商法。為我國的經濟發展、法律支持以及企業貿易提供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國家商法逐漸出現了企業化的苗頭,很多的經濟學者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表達了對于企業進入商法看法。由于一些學者主張我國的商法應該在“企業”的基礎上實現商法的革新,而反對者則認為“企業”經濟是一種經濟術語,難以代替商人的活動,不能夠體現出商人在商法中的主導地位,因此需要堅持傳統的商法。面對各種聲音不一情況,本文主要針對:企業、商人、商法進行介紹,討論他們之間的關系以及意義,論述其可能出現的發展新趨勢。

一、企業的商法簡介

(一)企業商法的基本理念

一直以來,眾多的學者就十分關注企業商法的理念研究,有較多的學者認為企業的商法核心價值在于企業的經濟效益或效率,但是從商法的本源來看,確切的說應該定義為自由,企業商法的內容應該是經營自由和私法自制,在對企業的商事進行立法、監督和審判的過程中,應該立足于自由和秩序之間的平衡,使商法的核心價值能夠在企業自由經營過程中體現出來[1]。

(二)企業商事立法

對于企業的商事立法,學者們進行了歷史追溯以及現實的構想,有的人認為,我國的私法意義上的商法和商法法典最開始于晚清時代出現,后來的商法成果都是建立在初步形成的商法和獨立的法典思想指導下以及政府的主導、商民的積極參與、社會的合力推動下才慢慢積累的,所以中國需要堅持獨立商法典的立法思路制定出適合目前社會的《商法總則》,根據制定的《商法總則》的經營效果再謀求更具代表性的現代商法典。對待企業商事立法問題,很多學者提出了各種猜想,有的認為山西票號商事習慣法對于規制票號商事活動是一項帶有強制性意味的規范,是古代最為典型的商事習慣法;也有人認為現有商法擬制法條局限性較大,立法還不能自如的設置規范,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擬制立法的技巧并加以運用。

(三)商事通則的制定

商法的制定與其說是立法者或立法機構的理論構造,還不如說是在從事商事活動中總結出來的經驗,并加以概括和規范,立法者或立法機構僅僅對市場的運行程序和環境進行確認并整合。而對于《商事通則》的制定,一直以來都是學者們爭論的焦點,很多學者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想法或意見,如有的學者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兩種傳統模式立法的基礎上提出了商法通則立法模式;又如有的學者認為我國已將近有三十部商事單行法,這些商事單行法中有較多的內容存在重復和交叉的地方,需要對這些商事單行法進行整合,把里面良好的方法拉出來寫入到商事總則規范中。

(四)商法的獨立性

在目前的社會經濟市場法律體系中,商法規范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市場交易關系的基本法則,它起到了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具有極其深遠的意義。學者們對商法的獨立性和獨立地位達成了一致的看法。有學者指出,中國古代的民商法在古代的法律地位屬于從屬或者次要地位,加上古代商法在以刑居多的封建法律體系中生存和發展,使得民商法典沒有真正的從刑法中獨立出來;有學者認為商法的獨立性可以從以下的幾個方面來闡述:一是商法獨立性意味著商法在社會經濟基礎的獨立作用,二是商法的規范結構和內容在表現上構成獨立,三是商法獨立與其他法律在本質上和表現形式上有很大的區別[2]。

二、企業的商法意義

(一)規范參與商主體,奠定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

這類商事立法具體包括了以下法律法規 :《公司法》(1993年頒布,99年和05年修改)、《個人獨資企業法》(99年頒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79年頒布,90年和01年修改)、《合伙企業法》(97年頒布,06年修改)、《外資企業法》(86年頒布,02年修改)、《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98年頒布,02年修改)、《企業破產法》(06年頒布)等。

通過對上述的商事進行立法使股份有限企業、有限責任企業、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新型的企業出現并逐漸的取代傳統集體企業、國有企業等企業,使得新型的企業成為市場中的參與主體。不僅如此,通過商法可以對社會市場的參與主體的治理機構、責任承擔體系、產權問題、破產退出等進行一個明確又詳細的規定,以達到規范市場參與企業的經營,為市場經濟有效運行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二)規范參與企業的商行為,確保交易關系良好

這類的商事立法主要包含有《商業銀行法》、《保險法》(95年頒布,02年修改)、《證券法》(98年頒布,05年修改)、《票據法》(95年頒布)、《海商法》(92年頒布)、《證劵投資基金法》、《信托法》(01年頒布)以及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等。

通過上述提到的法律法規,現代企業中,使用票據的經營形式逐漸的取代了計劃經濟時代中的企業財務轉賬形式,現代的商業保險制度慢慢的取代了計劃經濟時代中的企業福利制度,計劃經濟時代中的證劵、信托、票據、投資基金等金融制度更加的完善,功能也更加強大,這些制度的建設及運用有效的規范了市場經濟有效運行,保障了交易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弘揚商法價值,有效的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當代企業商法中有三大基本價值,分別是交易安全價值、交易公平價值、交易效率價值。而交易安全的要求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商事主體信息的公示,如上市企業的信息披露,票據記載事項實行要式主義,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責任承擔、保險法律制度等;交易公平的具體要求為所有的商事活動、交易都遵循自愿的原則,堅決防止出現強買強賣現象,實行明碼標價制度,避免企業出現虛報的情況等;交易效率主要體現在商品證劵化、支付手段多樣化和電子化、常用契約格式化、商事糾紛專門處理化以及商事請求短期時效化等。商法通過對上述的情況堅決貫徹并落實,以體現商法的價值和深遠的社會意義,有效的規范市場和商主體,有效的促進市場經濟高速發展[3]。

三、企業進入商法的趨勢展望

(一)客觀性企業整合商法

客觀性企業整合商法屬于一個境外上演的商法革命,這是商法發展最受關注的趨勢??陀^性整合商法技術與商法的術語發生了改變,同時也是商法的規范事項和界定出現了改變,這個改變很可能造就全新的商法體系,同時也可能開創商法的全新局面??陀^性企業整合商法實現了商人或者商行為逐漸轉向商法的轉變趨勢,同時整個商法體系中也可能實現從商人、商行為逐漸轉向營業和商事。此種轉換不是企業的主體性和商人的對換,而且客觀性的企業替代了商法中商人的主導地位,因此面對當前此種顛覆性的改變,法學研究學者將商法進行轉型研究也就很自然。但是筆者認為,即使國外的商法完成了從傳統商法逐漸轉向企業商法,此種轉型在我國也難以行通,其中重要原因是我國企業往往是主體性企業,而不是客體性企業。

(二)主體性企業整合商法

目前,我國現行商法中,企業作為法律的主體,較之傳統的商法以及新型商法中的經營者和企業主其意義相似。我國的商法其實是關于企業的主體位置,同時也是我國商業組織運行之中,并且我國提供的法律體系采用了獨特的企業術語,回避了古代商人的階級性色彩,其含義中更趨于中性。主體性企業與商人之間存在著一種外延性差異,但是卻可以將其規定為相同或者相似的事物之中。主體性企業不斷整合商法資源,它既能夠實現商人法的再生,同時還可以構造商法各項制度之間的內部關系。若采用客體企業,那么勢必會出現提出企業主、經營者、企業所有人等術語,否則商法則難以完成對人與人、人與物之間的關系描述。

主體性商業整合上存在著一些商業的構想,其自身就存在著一些學術的缺陷,不能夠得到學者的廣泛認可。從此觀念和理論上看,法律在立法的過程中往往會存在著立法妥協過程,致使法律的文本表達出現中性化。主體化企業的范疇逐漸實現商法整合不斷實現我國商法體系下化的簡便方法,這不僅會符合我國的傳統文化,而且還符合商法漸進式基本發展規律,因此我國的商法回歸到商人整合商法的道路之上可能性較小。

(三)營業資產和營業整合商法

由于國外商法變革對我國的經濟變革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需要通過擺脫商人的困擾來營造一個符合我國現狀的商法。目前通過營業資產以及營業等為軸心來構建起商法體系,其經營的資本以及資產均是以傳統的商法作為基礎,但是其在傳統商法的體系中地位不足。商法體系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很多的發展途徑,不僅僅是依據客觀性企業、主體性企業作為構建思路。而通過以營業和營業資產作為軸心也可以構建起商法體系,于是借助傳統的商法理念來進行體系構造,這不是商法體系的重構,而是重心的偏移。營業和營業資產整合商法中沒有談及個人或者商人的存止問題,這就無法完成對主體性企業和商人關系的協調,也就不存在商法體系與客體性企業的影響。

單單憑借對術語的改變和探索,難以完成商法體系的構建,若以主體性企業作為術語來整合商法規范,則必須引進其他的創造性術語,使得商法規則更加明細。由于我國經濟的發展現狀,我國應該制定出商業登記、企業登記等法律,可實時借鑒外界商法,將營業、營業資產、營業活動等引入商法體系。

四、企業法是商法抑或者經濟法

我國從古至今,對于商人的評價一直不高,基本上認為是重利輕情,一身銅臭。所以古代的立法也很少將商人寫入法律之中,但是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我國逐漸與國際經濟接軌,“主體性企業”、“客觀性企業”、“經營者”等等與商業相關的術語被引入到我國。“主體性企業”雖然形式上無限接近于企業法的總則,但是其在內容上卻不會拘泥于企業的組織法,而是包含了企業行為的外部規制,因此企業行為的規制也在此概念中實現。“主體性企業”在規制存在于商法或者企業法,但是其在性質上究竟屬于那個法還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商法學者對于術語的研究來看,其在研究的過程中很少會考慮到企業的規定,通常是在商人的規制下進行研究,主要是針對企業的合伙、公司以及獨資等經濟形態進行研究,而有關的企業和法律則在學術討論上逐漸從經濟法學中形成。

我們在進行經濟法律的研究中,將商法與經濟法進行清晰劃分,其具有實務與理論意義。研究中,商法和經濟法的劃分有助于構造完善的商法系統,可以有效的填補商法制定的漏洞,從而對企業組織和企業行為進行一個有效的規范。另外,對于商法和經濟法的清晰劃分有助于厘清國家干預經濟以及國家管制邊界,從而實現了規避國家對企業的過度干預,不斷發掘出企業發展的內在動力,實現企業私人財富的增加。企業利用營業資產不斷開展營業中的交易,實現企業組織與營業資產之間的司法規范,不會涉及到新型商法的實用性問題。國家在對企業進行管理的時候,往往是通過經濟法或者行政法來進行干預,因此要實現對商法的整合就需要保持新型商法的私立特性,這樣可以有效的實現經濟法和行政法之間的相互協調。

五、總結語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的商法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爭議,很對的學者對我國是否進入企業的商法進行了激烈探討,并未形成一個統一的意見,而是各執己見。因此我國商法的發展還需要不斷進行探索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符合我國經濟體制的商法越顯必要。本文通過針對企業的商法意義以及企業進入商法的新趨勢進行深入的探討,為我國的經濟發展、法律支持以及企業貿易提供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為我國商法建設提供重要的基礎保障。

參考文獻:

[1]葉林.企業的商法意義及“企業進入商法”的新趨勢[J].中國法學,2012,04:88-98.

[2]文寧.2012~2013年商法基礎理論研究綜述[J].中國商法年刊,2013,00:3-12.

[3]蔣大興.商人,抑或企業?——制定《商法通則》的前提性疑問[J].清華法學,2010,04:55-71.

商法課程論文范文第2篇

[內容摘要]文章首先闡述了電子商務發展中民商法創新的具體意義,其次分析電商發展帶給民商法的幾點影響以及電子商務運營流程中民商的實際問題,最后提出幾點推動民商法創新的有效策略,希望能讓民商法更好的滿足時代發展需求,從而保障電子商務市場的穩定與安全。

[關鍵詞]民商法創新;電子商務發展;法律

作者簡介:張虎(1983-),男,漢族,山東人,本科,四級律師,研究方向:民商法;申愛軍(1975-),漢族,河北人,本科,三級律師,研究方向:民商法。

現如今,我國電商發展速度已經進入了全球最快十個國家的榜單中,平均年增速達到了27%,截止到2018年,國內網絡用戶約8億人,是目前最大的互聯網市場。尤其是天貓、小紅書電商平臺增速最快。但在這種形式下,我國的民商法調整速度卻非常緩慢,已經不能滿足飛速發展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需求。當出現電商交易糾紛問題時,客戶難免借助民商法來開展維權、訴訟等活動。為了進一步優化電商法律環境,相關部門必須重視起民商法創新工作,從而為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出法律效用。

一、電子商務發展中民商法創新的意義

我國的民商法就是商法與民法的總稱,商法主要規范、約束各種商事活動,而民法更注重保障個人利益,兩者通過融合配合,可以有效調整商品經濟中的商業、客戶內部關系。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各類電子商務平臺層出不窮,并深入到了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在新經濟時代下,人們越來越依賴于電子商務購物與交易,這就更需要一個完善、健全的民商法來適應電商發展需求,滿足客戶利益的保障。通過不斷調整現有民商法中的缺失和不足,調整不適應現狀的法律條款,從而進一步確保法律應用于各方的公平、公正性。

二、電子商務發展帶給民商法的影響和沖擊

目前,我國原有的民商法卻沒有針對這些交易主體的具體法律義務與權力做明確規定,若商戶和其他工作人員出現糾紛問題,自身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存在較大的安全風險。

(一)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發生變化

當電子商務民事主體發生變化,則相關的法律關系也必將發生一系列改變。傳統商業交易模式都是建立在紙質上的,如今也逐漸轉為了程序商業交易模式,這個轉化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問題。例如,程序化商業交易模式如何保障交易雙方信息安全,信息是否存在泄露風險;若在網絡平臺上簽訂電子簽章合同,其法律效力是否與紙質合同一致,有什么區別等。此外,原有的民商法也并沒有針對電子商務活動雙方、多方糾紛解決與仲裁工作的具體規定。因此,在不斷優化和發展的電子商務經濟環境下,民商法面臨著較多的沖擊與挑戰。

(二)交易方式發生改變

在電子商務平臺中開展的各項交易活動全都需要網絡支持,因此它無法離開網絡單獨存在。網絡又是整個世界通用的、規模龐大的架構平臺,因此電子商務交易范圍也非常廣闊且不受限制。因此傳統限制性的地域商務交易方式已經無法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了。

三、電子商務運營流程中對民商問題的思考

電子商務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人們購物方式得到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在電商平臺不斷發展變化的市場背景下,電商交易流程也日漸復雜豐富,例如常見的就有線下商務與線上互聯網相結合模式(020)、企業于企業之間用專用網絡開展一系列商業交易活動(B2B)、商對客模式(B2C)以及消費者對消費者模式(C2C)等。電子商務模式在不斷改革創新過程中,電商各個營銷環節以及經營主體也有著質的改變。原有的民商法條款和相關細則已經滿足不了當前多元化的電子商務模式,并在主體權利劃分、責任判定等法律行為中暴露出了一系列問題。相關部門必須充分掌握并認知現有電子商務模式與交易流程,且在民商法創新中綜合各類問題進行考慮,從而保障電商市場規范發展。筆者從以下幾方面深入思考了民商法的創新。

第一,新時代背景下,電子商務交易模式發生了極大改變,而交易前的信息交流與溝通效率影響著雙方交易效果。對于買方來講,其需要在各個店家挑選自己喜歡的產品,并通過參考其他買家的反饋評論情況來決定是否下單。對于賣方來說,其需要根據消費者購買需求來制定出針對性的銷售方案以及銷售策略,從而吸引更多的客戶購買自己的產品。此外,買賣雙方在交易之前都需要了解關于電子商務的相關法規與政策,兩方的交易活動行為必須建立在規范的制度章程基礎上,通過合理、優良的交易渠道與途徑,保障兩方的信息交流及時性。因此,民商法在創新過程中也要重點考慮這方面的內容,用法律的手段來保障交易活動信息傳遞與溝通的實效性。

第二,在簽訂電子商務交易合同時,買賣雙方應時刻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從而解決相關協商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發展中民商法在創新時則可以規定:交易雙方必須要將商品的購買質量、購買數量、商品大小、運輸方式、到貨時間以及違約賠償問題、具體風險劃分等內容詳細寫到合同中,并作出具體說明,從而成為保障交易雙方利益與權力的重要文件。

第三,在簽訂合同當天起,買賣雙方的交易活動結束后,兩者要嚴格根據貿易術語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完成相關責任。例如,賣方要完成稅務手續處理工作、出口保管清關等相關條文的辦理,保障商品順利交付到買方指定目的地。買方則要承擔商品運輸過程中的保險風險,辦理相關手續,并及時接受賣方發送目的地的商品。在電子交易過程中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嚴格遵守法律條文規定,因此離不開我國相關監管機制的監督與管理,立法機構也要針對以上問題不斷優化民商法,共同構建起優秀的電商法律機制,為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四、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民商法的創新策略

(一)構建起完善的電子商務主體審定制度

我國相關立法部門和政府單位應立足于新時代電子商務發展情況與具體需求,盡快調整并優化民商法。首先,構建起完善的電子商務主體審定制度,嚴格規定電子商務主體信譽、資質和能力要求,從而為其他交易參與方以及管理機構提供有效的參考。其次,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交易各方主體義務與權利關系,保障電商交易的規范、有序開展,這對控制并降低權益糾紛問題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相關管理機制與政府部門還要設計出科學的電子身份認證制度,制定出鑒定和管理電子商務主體的安全政府,CA機構確認電子商務主體電子身份,并向各交易主體公布。電子商務主體也要定期披露電商運營與發展的真實情況與合法性,包括企業的財務信息、質量認證、網站運營情況以及知識產權等。在信息披露后,政府管理部門與各個交易主體掌握了電子商務主體的信息,并受到廣泛群眾的監督,確認其合理合法性。

(二)調整修改電子商務相關法規

在開展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時,原有的民商法法律法規顯露出了一定的不適應性,這阻礙著電商法的快速發展。因此,相關立法機構應積極調整和修改民商法具體細則以及法律范圍,創新出電商法。如何擴大民商法的適用與覆蓋范圍,一方面積極調整電商交易形式,另一方面則全面調整電子信息交易內容。在制定相關法律制度時,還要重視起傳統民商事法律與電子商務的協調問題,保障舊法與新法的協調統一性。此外,在電子商務發展進程中,民商法的創新必須始終符合電商自身特點,根據其實際情況制定并調整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民商法的適應性。

(三)積極引入WTO規則

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會涉及到大量的環節與內容,例如貨物的交易、技術應用、金融服務以及知識產權等。而民商法的創新過程中可以積極引入WTO規則,參考WTO組織完善的法律體系,逐漸將電子商務與國際電商相接軌。因此,我國也要重點關注和分析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特點與規律。首先,引入國際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的安全認證原則。參考CA機構數字證書的標準,明確CA機構具體權責與法律地位,保障證書的法律效力。其次,引入單證規則,確保數字證書的法律效力。第二,引入電子支付規則,要求所有金融機構必須實名認證客戶信息,明確雙方義務和權力,提高電子商務各交易主體行為的規范性,實現電商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總結

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已經成為了國民經濟提升的重要力量,為市場經濟注入了全新的動力。但同時,電子商務發展的飛速發展給民商法帶來了新的挑戰,民商法的創新與優化迫不容緩。因此,民商法的創新必須順應時代發展需求,根據電商發展實際情況,明確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各個主體的法律地位,從而為電商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商法課程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商法思維的內涵主要包括商法自治、經營自由、保護營利、交易便捷與保障交易安全四個方面。相較于民法思維,商法思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也意味著商法思維對商事立法與商事審判有著重要的影響。在立法上,它既促進《商事通則》的制定,也指引著商事單行法規的制定與完善;在司法上,它加強了商事審判的獨立,同時也要求商事審判思維的樹立。

關鍵詞:商法思維;商事立法;商事審判

2013年在長沙舉行的商法年會,以法治國家建設中的商法思維與商法實踐為主題,圍繞著商法思維與商法理論體系構建、商法思維與商事立法、商法思維與商事裁判、商法思維與商事法律解釋四個議題進行研討,無疑是進一步突出商法思維的獨立性,重視商法思維對商事立法與商事審判的影響。

一、商法思維的內涵

我國學界對商法思維的具體表述尚未達成一致的結論。商法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思維并非中國獨有。不管一個國家有沒有商法典,它的商法和民法相比較確有特殊的地方。筆者認為,商法思維的內涵主要包括在以下幾個方面:

1.商法自治

商法自治即充分尊重商主體的意思自治。商法自治經歷了由傳統商法中的商人自治到現代商法自治的過程。商人自治并非私法自治在商法中的直接體現,而是在中世紀商人階層的形成過程中逐漸產生與發展起來的。商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商事規則的實踐者,紛繁復雜的商事實踐活動要求商人自治規則的調整?;谏淌陆灰谆顒拥膹碗s性以及商法的私法屬性,日益強化商法中的私法自治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的要求。

2.經營自由

經營自由是指民商事主體享有自主決定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由權,國家不得設置不當障礙。商法自治與經營自由雖然都強調自由,但是側重點是不一樣的。商法中的商法自治理念主要適用于民商事主體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過程中,而經營自由則主要適用于經營活動開展前的市場準入。

3.保護營利

營利是商法的最本質特征,也是商法思維與民法思維的最大區別。理性的商主體帶著營利的目的從事商行為,商法以商事關系為調整對象,應保護商行為的實施主體獲取合理收益的權利。保護營利是商法特有的思維,沒有營利就沒有商法。

4.交易便捷與保障交易安全

為了達到效益的最大化,商主體往往通過采取要式行為方式和文義行為方式,并通過對其內容預先予以確定,簡便交易手續,保證交易的迅捷。但是,在利益驅動下會產生過渡的利己行為,諸多不安全的因素會滲入商業活動中,這也是商事交易的特殊性所在,安全的交易環境又成為商法所追求的另一目標。因此,“交易便捷”和“保障交易安全”這兩個理念便成了商法思維應當含括的內容。

二、商法思維對商事立法的影響

1.促進《商事通則》的制定

目前,我國學者關于商事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種觀點:民商合一、民商分立和超越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制定《商事通則》。商法思維不同于民法思維,其獨特性要求我國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律對商法的一般性問題予以規定。但這并不等同于民商分立?;谏谭ㄋ季S的特殊性和我國商事立法分散的現狀,制定一部《商事通則》,是最明智的選擇。它既尊重我國現有的商事單行法規的規定,對它們之間的關系進行梳理,又針對商事主體與商事行為所具有的營利性特征予以規定;在彌補商事法律制度空白的同時,對現有的商事單行法規起到統率作用。

《商事通則》的制定應首先明確以強化商法自治、保障營業自由、保護商人合法營利、促進交易便捷與維護交易安全為立法宗旨,在體系設計、結構編排和具體規則的確定上均應以商法思維為指引。

2.指引商事單行法規的制定與完善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法也需要不斷修訂與完善。商法思維對商事單行法規的制定與完善起著指引的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1)商事單行法規的制定與完善應該貫徹商法自治的理念?!豆痉ā芬幎俗鳛樽畹湫偷淖灾我巹t——公司章程的效力。如《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關商事組織的單行法規在修訂時應該充分保障商主體的營業自由權,除非確實需要設置特定準入門檻,法律與政府均不應對經營自由過度限制。我國最新《公司法》規定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此外,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按照方便注冊和規范有序的原則,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由地方政府具體規定。

(3)商事單行法規的制定與完善應該充分保護商主體營利性的商行為?;谏讨黧w和商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商法應保護商行為的實施主體獲取合理收益的權利?!逗贤ā返?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相比較而言,商業銀行與企業的借貸合同如未約定利息的,可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歷次司法解釋中規定,企業因未按期支付貨款的,可比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付款利息計付違約金。

三、商法思維對商事審判的影響

現代的商事審判制度,最早起源于中世紀的商事法院及其處理商事糾紛的程序制度。商法思維首先在商事審判活動中被提出,足以體現其對商事審判的作用與影響甚大。具體的作用與影響主要體現在加強商事審判的獨立與商事審判思維的樹立兩個方面。

1.加強商事審判的獨立

目前,世界各國審理商事糾紛的法院體系類型各不相同。我國長期以來并沒有獨立于一般法院的商事審判機構,缺乏商事審判的傳統。商法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獨有的調整方法,必然要求存在與其特有思維相適應的審判制度。我國如今大民事審判格局的建構,過分著眼于民法、商法都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和對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共性的統一把握,忽略了它們之間業已存在的不同。商事思維的特殊性要求加強商事審判的獨立性。

2.樹立商事審判思維

不論是商法思維所要求的保護營利性的特征,還是其所追求的交易效益與安全都有不同于民法思維的特殊性,簡單地以傳統民法思維進行商事審判,或者有違商事立法精神,或者無法找到適當的解決方案。這意味著在商事審判中要樹立商事審判思維,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審判思維。商法思維要求商法自治,商事審判也應該樹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思維。這要求法官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權利和公司自治權利,維護交易的穩定性,謹慎介入市場主體的自治領域,不輕率地以司法判斷取代商業判斷?!胺ü俨皇巧倘恕北砻?,商事案件的審理要求法院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是在做實體判斷,而是在做程序判斷,也意味著法院對商事糾紛的干預多為程序性干預。例如,對于帶有賠償責任限額的格式條款,如果相對人是商人,基于雙方地位相對平等,為體現當事人對賠償責任的自治精神,商事審判理應認可由商會及行會或商主體單方面制定的限額賠償的有效性。

(2)保護營利的審判思維。營利性是商法思維的本質特征,它決定了商法以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及其它的價值目標。法官在解決具體的商事案件中也應該具有保護營利的審判思維,將商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區分處理。例如,《合同法》中規定了法院可以對過高的違約金進行調整,這是基于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在民事審判中適用該規則是合理的,但是在商事審判中,不應簡單地以倫理判斷取代商業判斷。因為在商事交易中違約金的數額是對交易風險的分擔,審判中對違約金擅自作出調整,才是對被違約方的不公平。

(3)商事交易效率與安全并重的審判思維。一方面商事審判要正確對待格式條款的利弊;另一方面,商事審判要嚴格把握商主體法定、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和嚴格責任主義的要求,正確適用法律,強化對交易相對方的利益維護。

參考文獻:

[1]王保樹.尊重商法的特殊思維.揚州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3期.

[2]王建文.論商法理念的內涵及其適用價值.當代經濟法學研究,2009年第1期.

[3]雷興虎,李長兵.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適用.甘肅社會科學,2013年第2期.

[4]鄭曙光.論“商法通則”創制的價值理性與實踐理性,中國商法年刊,2007年.

[5]樊濤.我國商事審判制度的反思與重構.河北法學,2010年第2期.

[6]王保樹.商事審判的理念與思維.山東審判,2010年第2期.

商法課程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國際商法;案例教學;法學教育

案例教學法一直是西方國家頗為重視并普遍推行的一種教學法。自傳入我國后在法學教育中推廣應用,并在實踐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因其在應用性人才培養方面的重要價值,也引起了我國高校教育工作者的廣泛關注。

一、案例及案例教學的內涵解讀

案例是指對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內容情節、過程和處理方法進行的客觀描述,以備查詢和再現。

關于案例教學的定義有很多種,對各層次屬性不同的排列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學概念,也反映出對該教學法不同的認識程度。

大多數對案例教學的界定著眼于它的教學方式上。“案例教學法是指以案例作為教學材料,結合教學主題,透過討論問答等師生互動的教學過程,讓學生了解與教學主題相關的概念或理論,并培養學生高層次能力的教學方法。”[1] “案例教學法,就是通過教師講授、組織學生分析、討論實際案例、撰寫案例總結報告等過程來實現教學目的的一種教學方法。”[2] “案例教學就是以教學案例為載體,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標,選擇一定的教學案例從事教學的一種教學方法,它以學生的積極參與為特征,強調師生對案例共同進行討論,并寫出有關案例分析報告。”[3]這些界定對案例教學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強調,側重面不一樣。

下面是一則比較完整的關于案例教學的定義,它也代表本研究對案例教學的界定:案例教學就是指教師根據教學目標和教學任務的要求,運用挑選出來的案例材料,使學生進入某種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通過組織學生對事件的構成進行積極主動的探究活動,從而提高學生創造性地運用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的一種教學模式[4]。

二、國際商法案例教學的價值分析

目前,我國高校國際商法的教學中普遍采用的是講授的方法。中國高校傳統的講授式教育還是有其優越性的,如傳授的專業知識具有條理性和系統性,便于學生作筆記和掌握。但是,講授式方法存在著其特有的缺陷,主要表現在:不利于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因為學生在課堂上自始至終處于被動的聽課狀態,不能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創造性的思考問題;不利于培養學生運用法律和法理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因為學生在課堂上接受的主要是書本法律知識和經過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很少有機會在課堂上具體、充分地討論實際案例。雖然近些年來,教育界一直在探討如何改進教學方法,改變講授式方法給學生帶來的被動局面。但在這方面我們同其他國家相比做得還很不夠。我們的教學方法應當移植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改變單向的理論灌輸式教學方式。

(一)可以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

《國際商法》是一門比較抽象的理論性課程,單調的法律條文和基本概念眾多,專業性強,內容龐雜,具有枯燥性的特點,如果只是簡單地教授知識,照本宣科,很難引起學生的興趣,不利于學生理解和掌握知識,更無法培養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就成了課堂教學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案例教學法可以將抽象的理論具體化,將現實生活中的生動、逼真的事例引入課堂,營造一種身臨其境的氣氛;給學生提供一個獨立思考、自由討論的學習環境。在這樣的學習狀態下進行教學,就比較容易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激發其學習的動力。

(二)可以培養學生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國際商法》也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學習國際商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將其運用于國際商事交往實踐中。傳統的講授型教學法,能使學生獲得解決問題的“標準答案”式的理論知識,卻難以獲得運用該理論知識去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而案例教學法更加注重運用理論知識去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的培養。

案例教學由于通過讓學生認真分析案例,并在分析基礎上提出自己的解決意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養學生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的開展,通常是由教師事先選擇教學案例,通過教學案例的呈現創設一個具體的實際問題情境,課堂教學就是在圍繞這個具體案例開展的分析討論中進行的。學生通過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種各樣的問題,在潛移默化中便逐漸學會了如何去分析問題,學會遇到類似的情境或問題時該如何對待,從哪些方面著手解決。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沒有唯一確定的解決辦法,可以給學生進行開放式思考和討論空間,也有利于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適應社會的需求。

(三)有利于培養學生的合作精神和與人溝通的能力

案例教學這種教學形式特別依賴并突出學生之間的通力合作。小組討論是案例教學的主要組織形式,為了達到共同的學習目標,小組成員之間必須學會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實踐證明,一個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團體的學習效果,要遠遠好于單個人的學習效果。在傳統的講授方法中很難培養或提高學生的協作和溝通能力。

(四)有利于學生系統化地掌握專業知識

國際商法教學案例應該會涉及很多問題,在分析案例的過程中,學生往往不能單純依靠某一部分的內容去分析整個案例,必須對學習的整體內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夠前后融通、綜合運用。所以,案例教學在無形之中將學生所學習到的全部內容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在將課程不同內容和知識點系統化方面起到了紅線的作用。

三、案例教學中要注意的問題

(一)理論教學是案例教學的基礎

要實行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相結合,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學,而丟棄了理論教學,因為沒有必要的理論基礎作鋪墊,案例討論就達不到理想的效果;沒有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培養能力也就成為一句空話。無論是采用什么教學方法,其目的都是為了幫助學生全面系統地掌握課程的知識點,提高他們運用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因此,開展案例教學不是替代理論教學,講授教學應該與問題討論、案例教學結合起來,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應選擇典型的案例

由于課時數的限制, 案例的選擇不在于多,而在于精,關鍵在于所選用案例能更好地適應具體教學內容和教學組織的需要。教師應精選并提煉國際貿易法方面的現實典型判例充實國際商法案例庫,以達到通過案例討論使學生加深理解法學基本理論之目的。因為案例教學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發學生聽課的興趣,而在通過案例分析,使學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則,提高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越經典,學生就越有興趣,參與程度就越高,學習收獲也就越大。歐盟、美國、日本、東盟、韓國、俄羅斯等是我國最主要的貿易伙伴,因此,我們也應特別注意選用與這些國家或地區相關的典型案例。

(三)應注意及時更新案例

國際商法的案例伴隨著國際貿易和國際商法的進步而不斷變化。國際貿易具有涉及面廣、變化快等特點,國際貿易活動在網絡和信息技術迅速發展的背景下也發生著深刻的變革。因此,在案例的選擇過程中,必須適應國際商法實踐迅速發展變化的實際;案例教學選擇的案例必須不斷更新,才能保證實際教學的需要。

(四)需要耗費較多時間和精力

案例教學以學生的積極參與為前提,以教師的有效組織為保證,以精選出來的能說明一些問題的案例為材料,而要做到這些方面的有機結合往往較為困難,有時會產生耗費時間較多而收效甚微的結果[5]。案例教學在時間和效益上存在著矛盾,案例教學需要耗費的時間較多,它要求教師和學生都要花費比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做好案例教學的一系列的準備工作,但教師和學生的精力和時間畢竟有限。

總而言之,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在理論上是可行的,在實踐上是必要的,是符合課程教學目的和專業培養目標的。在國際商法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有益于師生的共同提高,有利于學生理解和掌握知識要點,增長實際操作能力。不過案例教學法的運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風險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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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潘學中.論師資培訓中的案例教學[J].中小學教師培訓,2001,(6):13.

[4] 黃衛國.案例教學模式在教育學課中的運用[J].教育理論與實踐,2002,增刊:98-99.

[5] 鄭金洲.案例教學指南[M].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21.

商法課程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本文從大數據技術在高校經濟法課程中應用的研究背景,分析了目前高校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從大數據為課程教學資源化提供支撐、為學生量身打造個性化成長模式、為教學改革方向提供科學依據3個方面討論了大數據技術應用在高校經濟法課程教學中的重大價值,提出了優化教材并開設創新課程、依托大數據平臺以開展信息化教學、加強學生實踐訓練以培養高素質專業人才等大數據背景下高校經濟法課程的創新思路。

【關鍵詞】 大數據;經濟法;教學改革;高校

我國高度重視大數據在教育教學中的創新應用,國務院制定了《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明確提出“探索發揮大數據對變革教育方式、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質量的支撐作用”的目標,在新的時代背景下,大數據必然對經濟法課程影響巨大,不僅將帶來課程內容和課程體系的變革,更是對教學技術和方法的改進。

一、目前高校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高校非法學專業學生的法律基礎知識缺乏

高校非法學專業一般不會開設專門的法律基礎課程,且由于課時等客觀條件的限制,導致經濟法教師無法逐一講解基礎性的專業法學名詞、法律背景、理論原理等。高校學生缺少法律基礎知識儲備,致使經濟法課程教學難度增大,教學目標完成程度打折。

(二)教材選用缺乏針對性,忽視學校、專業的差異性

由于傳統教材選用體系的局限,眾多不同高校的不同專業使用的往往是同一本教材、同一套教學課件,教師由于教材提供知識的局限很難實現不同專業差異化教學致使學生學習中無法更有效地獲取到與本專業聯系更為緊密的經濟法知識,影響經濟法課程教學效果。

(三)課程理論教學比重過大,實踐訓練缺失

經濟法的應用性在法律體系中的排名是比較靠前的,經濟法課程的特點就是在實踐中通過思考和應用才能真正理解和鞏固學到的理論知識。由于學生法律基礎知識薄弱和教學計劃、課時等客觀條件所限,大部分高校及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安排和課程設置往往更偏重理論教學,使實踐訓練環節流于形式。

(四)教學以教師為中心,忽視學生主體地位

傳統的教學方法和成文法體系的局限使得目前的經濟法教學主要以教師和教材為中心,師生之間缺乏良性互動。學生難以理解課程理論內容,更妄論把理論知識應用于實踐。課堂大多比較枯燥沉悶,學生學習興趣不高,對學習大多是應付了事,嚴重影響教學質量和效果。

二、大數據技術應用在高校經濟法課程教學中的巨大價值

針對上述問題,大數據技術恰好能夠彌補傳統經濟法教學中的諸多不足。利用大數據技術數據資源的支撐和個性化定制成長模式的實現,以及及時準確的課程反饋,使未來進一步的教學改革、教學創新成為可能。

(一)大數據為課程教學資源化提供支撐

網絡的發展、多媒體技術的進步使得經濟法課程教學資源極為豐富和易獲取,不僅包括常規內容,還可以根據不同專業的需求提供個性化的課程資源。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同學,還可以實現在學習經濟法課程的同時了解相關的民法、商法等基礎法律課程知識點,從而把基礎法律知識和經濟法知識銜接起來,加深對專業法律問題的理解。大數據背景下課程教學數據資源的類別與形式見表1。

在豐富的大數據課程教學資源的支撐下,學生可以自行或由教師推薦自己更容易接受的資源進行學習。高校經濟法課程在教學方法上就有了創新的空間,利用翻轉課堂法、項目教學法、在線交流法等教學方法,通過網絡技術的幫助,教師能夠輕松實現及時的教師監督、課程時間引導、學習支持服務等操作,進而完成學習情況反饋、學習成績評價認證、課外作業拓展等路徑與環節。最終經過大數據的分析,了解教學資源的應用效果,實現授課內容的精準調整,提高學生的學習熱情。

(二)大數據為學生量身打造個性化成長模式

大數據為實現創客教育提供了從教學方式、學習方式到學生評價體系全流程的資源,推動了高校經濟法教學方式和學習方式變革。以學生評價體系為例,大數據參與的學生評價體系見表2。

大數據背景下,教師能夠輕松利用大數據平臺收集、記錄學生的學習時間的長短、學習的內容等數據痕跡,根據不同專業和不同學生的特點,有針對性地設計不同的課程內容,推送不同的學習資源,實現個性化教學。

(三)大數據為教學改革方向提供科學依據

大量的教學實踐形成的大數據提供了寶貴的反饋信息和科學依據,主要表現在5個方面,見表3。

三、大數據背景下高校經濟法課程的創新思路

在大數據時代,高校肩負著用更加靈活的手段和方式培養高素質人才的使命,各高校應緊跟時代步伐,發揮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在教育教學中的作用,以促進學生學業發展,實現為社會輸送較高應用水平的高質量人才目標。法律類課程尤其是各專業普遍涉及到的經濟法課程將如何適應這一趨勢,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一)優化教材并開設創新課程

根據大數據為教學改革提供的反饋信息和科學依據,教材修訂者和編寫者可以修訂現有教材,根據不同專業對經濟法內容需求程度調整和增減各章節內容,使其詳略得當,滿足教學改革的需求。具體而言,由于不同專業的學生對經濟法要求掌握的重點和難點都不一樣,因此需要利用大數據技術,研究高校不同專業的職業發展要求和路徑,根據各個專業的培養目標,修訂各專業的經濟法教科書,做到因材施教。

例如,會計專業要把合同法、公司法、稅法、企業法律實務等作為必修內容,減少甚至刪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擔保法等內容;金融專業側重于學習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等必修內容,刪減反不正當競爭法、工業產權法等內容;對于部分不需要開設經濟法課程的專業,可以安排為網絡選修課程,將課程或知識點的相關教學視頻,通過自助式的點播進行學習和研究,滿足學生學習的個性化需求。

(二)依托大數據平臺以開展信息化教學

在大數據背景下,高校教師除了具備專業的基礎知識和一定的實務經驗外,還必須能夠熟練利用慕課、微課、泛雅平臺、無訟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等網絡大數據課程教學資源,將信息化貫徹到課程各學習階段。

首先,課前可以依托大數據平臺現有的法條、案例等教學資源,或自制教學視頻,要求學生根據資源預習。通過學習途徑的改變,激發學習興趣。其次,在課中,鼓勵學生探究學習,通過問題驅動教學法、項目驅動法,開啟翻轉課堂教學模式,使課堂成為師生進行互動交流的場所,提高課程的趣味性。最后,利用大數據平臺分析學生的在線時長,關注不同教學資源的時長、出勤率、課堂表現、作業完成情況等內容,再通過數據分析診斷出學生學習的偏好和漏洞以及教學內容的缺失,作為調整授課內容和進度的依據。

(三)加強學生實踐訓練以培養高素質專業人才

高校經濟法學科的實踐性決定了學生只有在實踐中才能把課堂知識融會貫通、靈活應用。經過前述大數據技術在教學中的應用建議最終要落腳于把課堂教學和實踐訓練更加緊密地結合,建議實踐訓練和理論知識的講解所占用的課程時間設置至少為1∶1。通過大數據的技術以練促學真正提高學生對經濟法的應用能力,形成理論知識與實踐技能相結合的課程體系。

教師可以開展以下4個方面的工作,一是鼓勵學生參與以網絡平臺為活動場所的辯論比賽、法律調查等法律類實踐活動,通過技術手段嚴格考核實踐活動中的各項成果,例如針對辯論賽可以對資料查閱耗時情況、查閱范圍、資料來源的權威性等進行打分;針對法律調查則可以通過后臺對于參與調查的人員情況進行分析,評價實踐活動開展的有效性和可信性;二是充分利用海量的庭審直播資源,幫助學生快速熟悉庭審流程,并要求學生建立模擬法庭審理具體案件;三是模擬企業的成立、運營、破產,要求學生提供不同階段應采取的法律手段和法律依據并形成相關法律文書;四是有實務工作經驗的老師要選擇合適的案件,通過真實的案件驅動教學實踐的開展,并結合實踐優化成績考核系統,根據學生在兩方面的表現設置更適應工作實際的加分減分規則,優化經濟法課程的考核評估方法。

四、結語

隨著技術的進步和學生知識水平的不斷提升,傳統教學方式已很難滿足高校學子對經濟法知識的個性化需求,因此經濟法課程的變革迫在眉睫。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一帶一路”倡議的飛速發展,借助大數據技術平臺,創新經濟法課程的教學方式,以學生為中心,不斷提高學生的綜合法律素質,已成為教學改革發展的必然方向。

通過本文提出的途徑,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創新經濟法課程教學模式,運用大數據新技術應用實踐,提高高校學生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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