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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論文范文

2023-09-23

商法的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一類特殊的運輸合同,該合同是與國際貿易合同緊密聯系且具有古老的歷史,鑒于海峽兩岸目前的實際關系,研究海峽兩岸海商法在這些方面的異同,有著深遠的意義。本文主要從海峽兩岸在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方面的規定的異同著手,對兩岸的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方面的規定進行比較研究,得出雙方應該互相借鑒的結論,指導各自適用地的海商法的發展以及國際貿易的發展。

關鍵字:大陸海商法;臺灣海商法;相同點;不同點

眾所周知,臺灣的《海商法》早在二十年代就在臺灣地區適用,在臺灣的海上貿易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并且一直延續至今,也就證明了臺灣的《海商法》的獨特作用及其優點。而大陸的海商法則是在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8次會議通過,1993年7月1日實行。通過數年的實踐,證明我國海商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適應經濟發展的法律。盡管如此,我國大陸的海商法仍然有若干的法律問題,本文旨在對臺灣地區的海商法和大陸適用的海商法在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方面的法律規定進行比較研究,建議互相學習,互相完善。

一、海峽兩岸海商法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方面規定的相同點

兩岸立法都日趨國際化,如在承運人的責任基礎問題上,兩岸立法都是以海牙—維斯比規則為基礎,同時又借鑒其他國際公約的規定;兩岸的立法對于新的運輸單證海運單、電子提單都做了新的規范,對于為適應“門到門”輸運的發展都做了新的規范,兩岸的立法都在力求現代化;兩岸的立法都強調實質公平,在確保航運業穩定發展的前提下,使船貨雙方的利益得到新的平衡。①

二、海峽兩岸海商法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方面規定的不同點

由于社會歷史背景及其經濟發展不盡相同,兩岸的立法也都是在自己的地區的實際情況下所制定的,當然也就有不同之處,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方面規定的不同點主要有以下:

(一)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概念

1、概念

大陸海商法稱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而臺灣海商法則稱為貨物運送契約。

大陸海商法認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的貨物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行為。另外還有航次租船合同,即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船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

臺灣海商法第第38條規定,貨物運送契約為下列二種:以件貨之運送為目的者;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者。

2、比較

大陸海商法只是將一般的班輪運輸雜貨件運輸進行規范,以及航次租船合同,而將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賃合同規定在另外一章中。而臺灣海商法則不僅包括班輪的雜貨件運輸還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由此可見,臺灣海商法在貨物運輸合同中規定的范圍大于大陸海商法的規定。

(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形式

1、規定

大陸海商法四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或者托運人可以要求書面確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應當書面訂立。電報、電傳和傳真具有書面效力。

臺灣海商法第39條 規定,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運送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2、比較

依照大陸海商法的規定,承運人或者托運人有權要求以書面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換言之,當事人如果不以書面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依然成立。即就是在一般的件雜貨運輸中,合同并不以書面為必要。

臺灣的海商法則規定,件雜貨運送,非以書面為必要,而在其他的像航次租船合同則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效力

1、兩岸規定

臺灣海商法第41條規定,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權而受影響。

大陸海商法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2、比較

臺灣海商法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不因船舶所有權的轉移而有所變更,但是其與民法中的買賣不破租賃并不相同,運送人雖然將其傳播的所有權轉讓給他人,但其仍是原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享有原運輸合同上的權利,承擔合同上的義務,至于第三人,并不因船舶所有權轉移而成為運輸合同的當事人。而大陸海商法在這一點上沒有規定,是為一漏洞②。

(四)提單

1、概念及其規定

大陸海商法稱為提單,臺灣海商法稱為載貨證券,但其英文都是bill of lading。大陸海商法第72條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提單可以有承運人授權的人簽發。提單由載貨船舶的船長簽發的,視為代表承運人簽發。臺灣海商法53條規定,運送人或船長于貨物裝載后,因托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

2、比較

兩岸均采用一種書面的憑證來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大陸海商法規定,船長簽發提單的行為視為代表運輸承運人的行為,臺灣海商法雖然也規定船長簽發提單視為承運人的行為,但是由于在對提單的記載規定并不完全,加上運送人與船舶所有人不同時,船長簽發船舶所有人提單時如未明示代理運送人,則究竟由運送人還是船舶所有人負擔提單上的義務,便有了爭議,而大陸海航發還有承運人的名稱和主營業所的規定,可以使船長系代理運送人簽發提單以及運送人的身份獲得確定。③這一規定,較之臺灣海商法在此類爭議解決方面有較大的優勢。

(五)提單簽發人的責任

1、規定

大陸海商法第60條規定,承運人將貨物運輸或者部分運輸委托給實際承運人旅行的,承運人日你果然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對全部運輸負責。對世紀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承運人應當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者世紀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委托的范圍內的行為負責。

雖有前款規定,在海上運輸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部分運輸由恒運人以外的指定的實際承運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時約定,貨物在指定的世紀承運人掌管期間發生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臺灣海商法第74條規定,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于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

2、比較說明

臺灣海商法第74條第1項的規定為提單的文義性的規定,亦即提單的發給人對于提單上所記載的事項負責,例如對貨物的裝載數量等,一旦收貨人接受的貨物的數量比提單上記載的數量短少,則承運人原則上應該負賠償責任。而依照74條第2項的規定,在貨物的海上運送過程中,如有連續運送人參與運送時,提單的發給人對于各個連續運送人的行為仍需負責,運送人對于各個連續運送的行為,負連帶責任,連續運送人對于運送人本身的行為,則不負連帶責任④。

(六)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規定

1、大陸海商法對責任期間的規定是對“海牙規則”和“漢堡規則”的折衷,將貨物分為集裝箱貨、非集裝箱貨和國際貨物多式聯運貨物三大類,并對不同貨物類別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做了不同的規定,并規定承運人和托運人可以對非集裝箱貨物運輸的責任期間達成協議,使責任期間延伸至裝船前和卸船后,即“裝船卸后條款”。但是這個規定往往是規定承運人對貨物裝船前和卸貨后的滅失或者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2、臺灣海商法對責任期間并無明文規定。但是有學者提出“運送人強制責任期間”和“運送人責任期間”兩個概念。前者系指運送人依據本法(臺灣海商法),在該段期間內,不得以特約免除或者前傾責任之無效條款。后者指,運送人在不違反臺灣地區《民法》222條的規定的大前提下,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責任的期間。而這兩個僅僅是學者是見解,并沒有明文的法律規定。

(七)承運人的免責事由

大陸海商法規定了12款免責事由,而臺灣海商法則規定了17款免責事由。不僅有法定免責事由,還有其他一些免責事由。這些都在各地的海商法中有明文規定,此處就不一一陳述,僅就其各項免責事由進行比較。

兩岸海商法都在于保護承運人,規定了航海過失和管船過失的過失免責,確立了海商法對承運人規定的責任制下不完全的過失責任制。另外船舶存在潛在缺陷也可以免責,以及承運人使船舶適航的義務。雖然都有規定使船舶適航的義務,但是規定的程度卻不相同。

(八)喜馬拉雅條款的規定

關于承運人的責任,兩岸的海商法均有喜馬拉雅條款的規定。

臺灣海商法規定,運送人依本法享有的免責或者限制責任的規定,運送人的履行副主任亦可以主張。海商法第76條規定適用主體,除運送人之從屬履行輔助人,例如船長、船員、運送人之搬運工等直接受雇于運送人的履行輔助人,還包括非受雇于送人的搬運工人等獨立履行輔助人。本條第2款規定商港區域從事裝卸、搬運、運送……等業務履行之輔助人,所謂的商港區域,商港法第2條第4項規定,包含水域及路上區域,故除海上之外,路上業務的履行輔助人亦適用本條。擔貨物的毀損、滅失或者遲到系因代理人或者受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致者,該代理人不得依第76條適用運送人抗辯及責任限制的規定。⑤

大陸海商法喜馬拉雅條款規定與58條第2項,其較臺灣海商法的規定的特別之處在于,系運送人的履行輔助人,不僅就合同責任人的主張運送人所享有的抗辯是有及責任限制適用,對于應付侵權責任時,也應適用。本項規定適用主體,只是運送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未說明承運人之陸上履行輔助人是否亦適用,解釋上應包含在內,這樣才能貫徹喜馬拉雅條款保障運送人之履行輔助人的立法目的。

三、結語

隨著八十年代開放探親以來,兩岸交流更是邁入了新的一頁,兩岸均主張一個中國,卻分治四十多年,但在海事法規及政策制定上卻有些差異,隨著各方貿易的頻繁 ,文化經濟也會開始聯系密切,因此縮小或者減少兩岸在調整貿易的差距,對于整個國家海商法的發展,乃至整個國家兩岸統一都有積極地作用。海商法大量適用,已經是國際社會中不可避免的了,并且也是符合國際發展的潮流的。因此,對海峽兩岸的海商法進行比較研究,得出各自的特色及不足,是整個國家進步與發展繁榮重要一步。

參考文獻:

[1] 陳小云,屈廣清:《兩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立法之比較》,載《世界海運》2003年第8期第35頁。

[2] 佚名.:《兩岸海商法運送契約比較》,載《世界海運》。

[3] 張新平:《臺灣海商法的特色》,2004年6月。

[4] 蔡秉叡:《兩岸海商法下承運人制度之比較》,上海海運學院,2003年。

[5] 程亮:《海峽兩岸海商法法律問題研究》,2009年。

注釋:

① 陳小云,屈廣清:《兩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立法之比較》,載《世界海運》2003年第8期第35頁.

② 佚名.:《兩岸海商法運送契約比較》,載《世界海運》.

③ 張新平:《臺灣海商法的特色》.2004年6月.

④ 佚名:《兩岸海商法運送契約比較》,載《世界海運》.

⑤ 程亮:《海峽兩岸海商法法律問題研究》,2009年.

商法的論文范文第2篇

一、強化民商法建設的主要方式

強化民商法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主要的方式有三個:一是加強民商法法律意識的培養, 二是加強民商法的專業培訓, 三是開展民商法的教育活動。

( 一) 加強中國民商法法律意識的培養

民商法的法律意識自發成長和發展需要不斷的進行培養, 尤其是在我們的國家民法和商法的案件觸動感不強, 進行適當的培訓和教育可以對法律意識的培養有一定作用。該方法包括兩個主要內容: 民商法在大規模普及知識作用, 其次, 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民商法。

( 二) 加強民商法的專業培訓

專業化的培訓應該在強化民商法的建設中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 對于民商法專業化程度高、在生活中不常用等特性, 阻礙了民商法的建設。我們應該重視民商法意識的培養, 專業化的培訓是其形成的先決條件。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過程中, 民商法的培訓是一個重要的展現形式。

( 三) 開展民商法的教育活動

該途徑是一種以提高民商法被所有人熟知, 而不是少數, 這個可以以各種形式實現, 如通過提供小學合適的課程, 開始培育一些相關的民事和商業法律知識, 到目前為止這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二、強化民商法建設的重要意義

強化民商法建設不僅在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具有重要意義, 而且在保護公民的權利也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對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 一) 強化民商法建設在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 其真正的目標之一是建立一個單一的綜合性法律制度, 使每一項權利成為法治建設的保證[2]。這里是指法律體系是一個完整的, 科學的, 嚴謹規范的制度, 法律制度應該有一個現行法律使其在功能上協調, 監管上透明。由于在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人身安全等領域, 企業和法律標準之間的監管之間地位應該是平等的關系, 就必須在生活的各個方面, 從經濟和文化生活中進行干預。民法和商法應該是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了完整的、完善的國家法律制度, 影響我們國家的法治進程。

( 二) 強化民商法建設, 對保護公民的權利具有重要的意義

從某種意義上說, 現代法治國家, 需要社會成員創造法律和法律意識的規則, 以有效運作的現行法律框架。所以可以得出結論, 維護穩定的第一定律的所體現的規則就是法律, 現代法律意識的規則, 不只是建立現代司法系統或建立一個現代化的一套法律。

民事和商業法律意識的概念是人們對財產的平等和維護人際關系的保證, 因此, 民法和商法中涉及的領域, 由于公民積極參與社會經濟和文化活動, 因而有民商法, 非常廣泛的概念范圍。因此有人認為民商法方面加強民法和商法的現代教育, 文化和公民的平等, 人權條約等, 以健全民商法律公民的意識, 提高法治在現代化的應用推廣。

( 三) 強化民商法建設對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現代社會市場經濟需要法律的維護, 以實現國家的全面現代化同步發展, 否則會導致社會的不當發展。法制現代化, 最終應該是一個市場經濟和服務的良性運轉, 以法律為經濟基礎是符合上層建筑的理念的。

首先, 在整個法律體系, 民法和商法, 可以說主宰主要產品的市場經濟。民商法隨著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 市場經濟的調控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追求公平和自由秩序的法律意義的主要目的, 是商品經濟的產業化發展程度最高、權利平等的體現, 理性追求市場經濟繁榮的必要條件是法律概念的保證。

其次, 民法和商法是調整公民社會生活關系的法律?,F代社會是市場經濟的平等發展, 是個人和企業組成的社會自由。確定民事法律在現代社會, 民間和商業規范的社會關系, 但不限于商品市場, 經濟關系的本質和基礎, 市場經濟關系無疑是民法、商法基本調整的重點內容。因此也決定了市場經濟發展必然的法律規則。隨著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的延伸, 民法和商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在體現一個健康的市場經濟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義。

三、總結

通過對強化民商法途徑和意義的分析、闡述, 可以得出, 只有強化民商法的建設, 才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才能保護公共的合法權益, 才能實現法治建設國家的目標。

摘要:民商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在穩固經濟的發展過程中, 具有重要的意義, 強化民商法的建設, 在一定意義上促進經濟的發展。保證國家法律體系的完整性需要民商法的參與, 民商法也成為法制教育必不可少的行動準則, 在一定層面上說明了民商法建設的重要意義。強化民商法建設, 對于變革重刑輕民思想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完善民商法的制度, 健全法制制度建設, 對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民商法,建設,意義

參考文獻

[1] 李雪梅.論加強法律建設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J].重慶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5, 05:121.

商法的論文范文第3篇

商法的論文范文第4篇

1 民商法信用概述

1.1 民商法

在法學界沒有對民商法的信用形成統一的規定, 通常情況下民商法的信用, 是民事主體的經濟能力所獲得的社會評價與信賴。民商法下的信用體系主要用來判斷民事主體的償還能力, 民事主體的資本、能力與品德的評定具有客觀事實性。價值判斷, 是指對民事主體的相關信息對其償還能力進行評價, 信用的價值具有主觀性。民事主體要具備承擔法律責任、履行規定義務以及償還有關賠償的能力, 同時民事主體雙方要通過一些合法途徑了解合作者的信用問題, 盡可能減小交易風險, 這里所說的民商法的信用定義為對民事主體履行義務、償還索賠等能力的綜合評價與信賴程度。

1.2 民商法的信用特征

1.2.1 信用決定其能否能夠進入市場。

一個人如果擁有了一定程度的信用就等于擁有了不同的資質與經營范圍,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具有一定資質水平的企業才可以參加有關大型工程項目的競標。近幾年, 因信用缺失而引發的惡性事件無不刺激著公眾的神經, 構建良好的市場信用體系對于市場行為的規范化、市場環境的凈化、人們價值觀的樹立起著重要作用。

1.2.2 信用具有評估性。

可以憑借信用從銀行獲得公司運營所需要的貸款, , 為企業自身創造財富。經濟功能下的信用可以通過貨幣對其價值進行衡量。在合并或轉讓公司時信用都會作為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參與評估作價, , 企業經營者不可以損壞他人的商業聲譽與信譽, 否則對被侵犯者要給以一定額度的賠償。

1.2.3信用是一種可量化的信息。

在信息化的現代社會中, 民事主體會在交易結束時留下自身信用的相關記錄, 而這一紀錄以信息的形式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從立法者意志說, 主張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 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就是立法者實現雙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目的在于保持社會穩定與和諧的發展。信用是通過一定的衡量方法將財產體現在企業資產和資本狀況等方面。雙方利益平衡是這一原則實現的結果, 當事人以誠實、善意的態度行使權利, 履行義務, 法官根據公平正義進行創造性的司法活動是達到這一結果的手段。

1.2.4 信用具有雙重功能。

民商法下信用體系兼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 使法律條文而享有較大的裁量權, 能夠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是建立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價值, 建立信用體系可以確認一個清晰可執行的標準與界限, 這就是誠實守信下的公平交易。從正面看交易雙方能夠快捷的獲取對方真實的信用信息, 采用信用交易的方式降低了交易成本;對經濟整體而言, 不但降低了整體的交易成本和運行成本, 而且維護了經濟秩序。二是民商法在法律上的目的在于實現人與人之間、企業之間在交易中的和諧關系, 確保了維護交易安全。

2 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重要性

2.1 市場信用體系的需求

信用是維系市場交換的基本前提, 同時也對社會經濟的快速持續發展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而目前中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對社會的各種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法律規范和約束。但是因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導致了對信用市場的監督管理比較薄弱松散。為此, 需要將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納入法律的框架中來。信守承諾是市場商品交換活動的保障, 良好的信用有滿足市場的交換規律, 確保交易活動能夠順利實現。在日常的經濟活動當中信用制度提示著我們社會范圍內將逐步形成信用體系。從直觀方面來看, 信用體系使經濟事件得到及時處理, 有助于市場當中的企業擴大交易的規模, 并幫助企業維持社會的良好經濟秩序。

2.2 市場對信用立法的需求

信用秩序的主要功能在于便利市場主體的相互交易行為, 能夠保障確定預期的正式的制度和增強交易信心。資金拖欠問題一直是我國企業面臨的較大問題, 且朝著愈演愈烈的方向發展, 對社會的經濟發展產生了較為嚴重的影響。因信用偏低導致銀行對于企業失去信任度, 而原來已有的監督機制也逐步失效。3基于法律視角探討我國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策略3.1強化誠實信用原則的地位

當前, 我國信用問題也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漸深入需要不斷的改進。社會信用缺失給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嚴重的問題, 影響了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的進步。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民商法信用體系, 促進市場體制改革的發展。如果他們在交易過程中出現了信用缺失勢必會給整個市場網絡帶來連環反應, 特別是各營銷活動。當彼此之間信用缺失, 就會引起信用缺失。因此, 要用法律的手段健全信用體系, 提高社會效益。我國企業面臨著外來的壓力和挑戰, 面對世貿組織, 信用系統也成為了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重要環節。信用體系要充分地融入到人權、物權以及債權等相關法律制度當中, 并充分的將誠實信用理論滲透到我國的民商法所涉及的經濟領域當中。由于誠信立法必須以可操作性與實用性為基礎, 充分地分析民商法并逐步完善。所以, 在具體的民事法律規范中, 對民事主體的義務、責任進行界定和劃分, 保障當事人在具體的法律執行中意識到誠實信用的重要性。還要促進各企業能夠平等地參與到經濟競爭中來, 在平等中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3.2 以確立信用權保護信用利益

信用權作為單獨的人格權的一種。享有信用權的主體包括信用權的構建, 需要在具體的運行過程中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信用利益。

3.2.1 堅持信用法制性。

我國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 國內不少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條件下謀求快速而穩定的發展。因為如果信用得不到保障會得到世界其他國家和世界貿易組織的抵制和懲罰。在融合的前提下從根本上確保該理論原則滲透到民商法涉足到的各個領域中。

3.2.2 保持利益均衡。

市場主體需要充分考慮信用涉及到的各個領域, 并結合自身的基本情況保證自己不再用謊言欺騙他人。該利益主體需要用正確的方式樹立企業信譽, 采取多種手段維護各方利益主體均衡。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從采購到銷售, 從融資借錢到給員工發放薪酬都是公司信用的體現。

3.3 構建不同信用主體的信用體系

3.3.1 企業信用體系的構建。

企業在現階段更重要的是要能夠保護具有良好信用的企業。比如說, 三鹿奶粉中出現三聚氰胺事件, 因為一家企業的失信行為帶動了社會出現的現象。所以, 消費者在選擇的時候不容易受其他企業的違規行為影響。

3.3.2 個人信用體系。

我國當前法律中, 在個人隱私方面的法律法規難免會涉及到個人隱私信息。在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中應對這一方面進行保護。例如在信息的獲取上, 應確保個人獲取信息的渠道安全。賦予個人信息修改的權利, 對于非法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應通過法律武器進行制裁。同時在權利受到侵害后, 當事人能夠獲得一定的法律性補償。首先要界定清楚, 個人信用資料的征集和傳播不可避免的會觸及隱私權都屬于個人隱私范圍。關于信用信息的隱私權應當通過制定新法或修改相關法律來明確的規定個人對其信用信息資料享有的權利, 例如:資料收集人未按照所申明目的使用信息、不當泄漏甚至出售給第三方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予以明確。

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過程中需要尊重人權, 在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用積極的態度投身于信用體系建設的工作中。另外仍然需要有所調整。一個健全的市場經濟更離不開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持并加以保障, 只有政府、企業還有個人都能夠遵守誠信才能向著更好更快的方向發展。當前法律中, 在個人隱私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不完善, 在獲取個人信用的過程中難免會危害個人的隱私權益。在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中應對這一方面進行保護。例如:在信息的獲取上, 應得到當事人許可信息獲取的合法性, 并保障獲取信息的渠道賦予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個人信息修改的權利。

3.3.3 完善公司信用體系的建設。

從法律的視角來看, 信用是市場主體童叟無欺的重要保障, 也是信用體系構建的根本。若市場主體未滿足信用要求, 就必須對自己做出的行為負責。因此, 面對信用的缺失, 完善信用體系, 急需法律與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信譽的充分重視。在市場當中, 決定公司信譽主要是人和資本, 所以公司信用的建設與完善可從下列兩點著手:第一, 平衡并協調市場當中的利益主體。人的信用與公司信用的關系存在一定的個性與共性, 公司人員若缺少對公司利益方面的追求則會逐步失信, 治理目標將難以實現。第二, 資產與資本這兩個概念有著較大的差異性, 對公司信用進行優化可延續法定制資本的使用, 這個過程當中為企業信用發展奠定基礎?;诜傻慕嵌韧晟泼裆谭ㄐ庞皿w系, 促進我國經濟的繁榮發展。

結束語

信用是現代社會發展到市場經濟階段必備的道德理念與法律意識。信用是構成相互信任的經濟和法律關系, 其對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 強調誠信地位, 強化完善基于各市場主體的信用體系, 從而促進社會健康穩定發展。

摘要:隨著全球性經濟交流的快速發展, 完善的信用體系促進了經濟的繁榮。信用體系的主要功能在于便利市場主體的相互交易行為, 能夠保障確定預期的正式的制度和增強交易信心。目前, 市場的透明度成為建立信用秩序最為有效的選擇, 于是我們從作為信用主體的企業、個人和政府的信用建設出發, 圍繞信用權逐步展開整個信用體系多個環節中涉及到的問題進行探討, 以通過這一個民商法信用體系, 讓信用秩序達到應然性和實然性的統一。本文概述了民商法中信用體系, 分析了民商法中構建信用體系的意義, 闡述了民商法中信用體系的構建策略。

關鍵詞: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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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周玲麗.對經濟法、民商法公平價值的思考[J].河北法學, 2002 (S1) .

[7] 袁媛.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初步探討[J].法制博覽, 2015, 11.

商法的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現代商法與古代商法區別在于商人身份是否為一種特權,商人身份的特權性質是古代社會中的現象,并非決定商法存亡的本質屬性,商人在任何社會條件下都是一種身份。直接有效調整商事關系的是商事法律規范而非抽象的商法典,商法發展的現代潮流是對于完備且封閉僵化的商法典的突破而非民商合一。公法因素作為商法的手段在商法體系中出現并未導致商法公法化。私法不可能完全排斥強制性規范,商法中的強制性規范性質屬于私法,具有技術性,發揮構建功能,形成交易的統一條件,便利效率追求;商事立法中為了操作方便往往將行政法規范與商法規范放進同一部法規中。

關鍵詞:商法;嬗變;誤讀

商法的論文范文第6篇

[內容摘要]文章首先闡述了電子商務發展中民商法創新的具體意義,其次分析電商發展帶給民商法的幾點影響以及電子商務運營流程中民商的實際問題,最后提出幾點推動民商法創新的有效策略,希望能讓民商法更好的滿足時代發展需求,從而保障電子商務市場的穩定與安全。

[關鍵詞]民商法創新;電子商務發展;法律

作者簡介:張虎(1983-),男,漢族,山東人,本科,四級律師,研究方向:民商法;申愛軍(1975-),漢族,河北人,本科,三級律師,研究方向:民商法。

現如今,我國電商發展速度已經進入了全球最快十個國家的榜單中,平均年增速達到了27%,截止到2018年,國內網絡用戶約8億人,是目前最大的互聯網市場。尤其是天貓、小紅書電商平臺增速最快。但在這種形式下,我國的民商法調整速度卻非常緩慢,已經不能滿足飛速發展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需求。當出現電商交易糾紛問題時,客戶難免借助民商法來開展維權、訴訟等活動。為了進一步優化電商法律環境,相關部門必須重視起民商法創新工作,從而為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出法律效用。

一、電子商務發展中民商法創新的意義

我國的民商法就是商法與民法的總稱,商法主要規范、約束各種商事活動,而民法更注重保障個人利益,兩者通過融合配合,可以有效調整商品經濟中的商業、客戶內部關系。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各類電子商務平臺層出不窮,并深入到了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在新經濟時代下,人們越來越依賴于電子商務購物與交易,這就更需要一個完善、健全的民商法來適應電商發展需求,滿足客戶利益的保障。通過不斷調整現有民商法中的缺失和不足,調整不適應現狀的法律條款,從而進一步確保法律應用于各方的公平、公正性。

二、電子商務發展帶給民商法的影響和沖擊

目前,我國原有的民商法卻沒有針對這些交易主體的具體法律義務與權力做明確規定,若商戶和其他工作人員出現糾紛問題,自身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障,電子商務交易存在較大的安全風險。

(一)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發生變化

當電子商務民事主體發生變化,則相關的法律關系也必將發生一系列改變。傳統商業交易模式都是建立在紙質上的,如今也逐漸轉為了程序商業交易模式,這個轉化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問題。例如,程序化商業交易模式如何保障交易雙方信息安全,信息是否存在泄露風險;若在網絡平臺上簽訂電子簽章合同,其法律效力是否與紙質合同一致,有什么區別等。此外,原有的民商法也并沒有針對電子商務活動雙方、多方糾紛解決與仲裁工作的具體規定。因此,在不斷優化和發展的電子商務經濟環境下,民商法面臨著較多的沖擊與挑戰。

(二)交易方式發生改變

在電子商務平臺中開展的各項交易活動全都需要網絡支持,因此它無法離開網絡單獨存在。網絡又是整個世界通用的、規模龐大的架構平臺,因此電子商務交易范圍也非常廣闊且不受限制。因此傳統限制性的地域商務交易方式已經無法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了。

三、電子商務運營流程中對民商問題的思考

電子商務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人們購物方式得到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而在電商平臺不斷發展變化的市場背景下,電商交易流程也日漸復雜豐富,例如常見的就有線下商務與線上互聯網相結合模式(020)、企業于企業之間用專用網絡開展一系列商業交易活動(B2B)、商對客模式(B2C)以及消費者對消費者模式(C2C)等。電子商務模式在不斷改革創新過程中,電商各個營銷環節以及經營主體也有著質的改變。原有的民商法條款和相關細則已經滿足不了當前多元化的電子商務模式,并在主體權利劃分、責任判定等法律行為中暴露出了一系列問題。相關部門必須充分掌握并認知現有電子商務模式與交易流程,且在民商法創新中綜合各類問題進行考慮,從而保障電商市場規范發展。筆者從以下幾方面深入思考了民商法的創新。

第一,新時代背景下,電子商務交易模式發生了極大改變,而交易前的信息交流與溝通效率影響著雙方交易效果。對于買方來講,其需要在各個店家挑選自己喜歡的產品,并通過參考其他買家的反饋評論情況來決定是否下單。對于賣方來說,其需要根據消費者購買需求來制定出針對性的銷售方案以及銷售策略,從而吸引更多的客戶購買自己的產品。此外,買賣雙方在交易之前都需要了解關于電子商務的相關法規與政策,兩方的交易活動行為必須建立在規范的制度章程基礎上,通過合理、優良的交易渠道與途徑,保障兩方的信息交流及時性。因此,民商法在創新過程中也要重點考慮這方面的內容,用法律的手段來保障交易活動信息傳遞與溝通的實效性。

第二,在簽訂電子商務交易合同時,買賣雙方應時刻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從而解決相關協商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發展中民商法在創新時則可以規定:交易雙方必須要將商品的購買質量、購買數量、商品大小、運輸方式、到貨時間以及違約賠償問題、具體風險劃分等內容詳細寫到合同中,并作出具體說明,從而成為保障交易雙方利益與權力的重要文件。

第三,在簽訂合同當天起,買賣雙方的交易活動結束后,兩者要嚴格根據貿易術語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完成相關責任。例如,賣方要完成稅務手續處理工作、出口保管清關等相關條文的辦理,保障商品順利交付到買方指定目的地。買方則要承擔商品運輸過程中的保險風險,辦理相關手續,并及時接受賣方發送目的地的商品。在電子交易過程中的每個環節都需要嚴格遵守法律條文規定,因此離不開我國相關監管機制的監督與管理,立法機構也要針對以上問題不斷優化民商法,共同構建起優秀的電商法律機制,為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四、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民商法的創新策略

(一)構建起完善的電子商務主體審定制度

我國相關立法部門和政府單位應立足于新時代電子商務發展情況與具體需求,盡快調整并優化民商法。首先,構建起完善的電子商務主體審定制度,嚴格規定電子商務主體信譽、資質和能力要求,從而為其他交易參與方以及管理機構提供有效的參考。其次,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交易各方主體義務與權利關系,保障電商交易的規范、有序開展,這對控制并降低權益糾紛問題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相關管理機制與政府部門還要設計出科學的電子身份認證制度,制定出鑒定和管理電子商務主體的安全政府,CA機構確認電子商務主體電子身份,并向各交易主體公布。電子商務主體也要定期披露電商運營與發展的真實情況與合法性,包括企業的財務信息、質量認證、網站運營情況以及知識產權等。在信息披露后,政府管理部門與各個交易主體掌握了電子商務主體的信息,并受到廣泛群眾的監督,確認其合理合法性。

(二)調整修改電子商務相關法規

在開展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時,原有的民商法法律法規顯露出了一定的不適應性,這阻礙著電商法的快速發展。因此,相關立法機構應積極調整和修改民商法具體細則以及法律范圍,創新出電商法。如何擴大民商法的適用與覆蓋范圍,一方面積極調整電商交易形式,另一方面則全面調整電子信息交易內容。在制定相關法律制度時,還要重視起傳統民商事法律與電子商務的協調問題,保障舊法與新法的協調統一性。此外,在電子商務發展進程中,民商法的創新必須始終符合電商自身特點,根據其實際情況制定并調整相關法律法規,提高民商法的適應性。

(三)積極引入WTO規則

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會涉及到大量的環節與內容,例如貨物的交易、技術應用、金融服務以及知識產權等。而民商法的創新過程中可以積極引入WTO規則,參考WTO組織完善的法律體系,逐漸將電子商務與國際電商相接軌。因此,我國也要重點關注和分析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特點與規律。首先,引入國際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的安全認證原則。參考CA機構數字證書的標準,明確CA機構具體權責與法律地位,保障證書的法律效力。其次,引入單證規則,確保數字證書的法律效力。第二,引入電子支付規則,要求所有金融機構必須實名認證客戶信息,明確雙方義務和權力,提高電子商務各交易主體行為的規范性,實現電商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總結

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已經成為了國民經濟提升的重要力量,為市場經濟注入了全新的動力。但同時,電子商務發展的飛速發展給民商法帶來了新的挑戰,民商法的創新與優化迫不容緩。因此,民商法的創新必須順應時代發展需求,根據電商發展實際情況,明確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各個主體的法律地位,從而為電商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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