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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犯罪問題研究范文

2023-09-20

環境資源犯罪問題研究范文第1篇

任何事物都是質和量的統一, 犯罪亦是如此。犯罪的質是確定危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以及認定為何種罪名的判斷基準, 具體是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犯罪的量是量刑輕重的衡量標尺, 是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在財產犯罪中, 犯罪數額是判斷犯罪行為社會危害程度及其罪刑輕重的客觀尺度, 犯罪數額對于定罪和量刑具有其他情節所不可比擬的作用。

依據德日“三階層”理論, 犯罪構成以層級遞進的方式依次分為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在我國財產犯罪中, 常將犯罪數額作為構成要件該當性判斷的標準, 即只有達到一定的犯罪數額才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如刑法第264條盜竊罪規定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犯罪數額不僅在構成要件該當性以及違法性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從某種程度說, 犯罪數額在有責性這個層次, 以客觀的數額標準衡量著有責性的大小, 即“主觀的客觀”, 增加了量刑的客觀判斷性, 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如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規定了銷售金額5萬元至20萬元, 20萬元至50萬元, 50萬元至200萬元以及200萬元以上四個檔次的法定刑。從中不難看出, 在其他情節不變的情況下, 犯罪數額越大, 行為的違法性與有責性就越大, 刑事可罰性也就越大。因此, 在某種程度上, 適用刑法就是適用刑法中犯罪數額的規定, 確定統一的犯罪數額標準對于刑罰的確定顯得尤為重要。

二、目前我國犯罪數額標準規定存在的缺陷

犯罪數額標準, 是指刑法規定的以犯罪數額大小作為定罪起點或量刑檔次的標準 (1) 。犯罪數額標準大體上可以分為數目型、概括型以及比例型三個類別。比例型, 如刑法201條, 規定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構成逃稅罪。由于比例型犯罪數額客觀性大, 爭議小, 本文不做討論, 僅對具體數目型和概括型犯罪數額的缺陷作如下論述。

(一) 數目型犯罪數額標準規定存在的缺陷

數目型的犯罪數額規定。如刑法第383條對貪污罪處罰規定個人貪污數額5000元構成犯罪, 并隨幾個遞減的貪污數額, 相應地規定了由重到輕的法定刑。這種標準增加了明確性, 便于司法操作, 但這種“一刀切”的做法表面上看似公平, 卻與我國經濟發展狀況及區域差異性不相適應, 造成了實質上的不公正。

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 體現出來的社會危害性大不相同。例如, 在經濟發展水平極其低下的“三年自然災害”時期, 盜竊一只雞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刑法將其評價為盜竊罪;但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 單純盜竊一只雞的社會危害性極其小, 自然不能再將其評價為犯罪。因此, “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 犯罪數額標準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之間是呈正比例關系的” (2) 。以具體數目的方式規定犯罪數額標準, 在社會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必然會與現實生活不相協調。

即使在同一時期, 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 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區域, 體現的社會危害性也不相同, 這在我國表現得尤為明顯。我國沿海與內地, 東部與西部, 南方與北方, 經濟特區與其他地區之間, 經濟發展水平差異顯著。以2014年為例, 經濟發達地區如北京市, 全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43910元;經濟落后地區, 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22160元。同樣盜竊1萬元, 在經濟發達地區和經濟落后地區, 體現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明顯不一樣。另外我國城鎮化水平較低, 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差異顯著, 即使在同一個省市,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人均純收入差距也很大。以北京市為例, 2013年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高達40321元, 而北京市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卻只有18337元。同樣詐騙2萬元, 在農村的危害性程度要大于城鎮。立法機關在全國對犯罪數額標準規定具體統一的數字, 表面看似平等, 實際上卻忽視了經濟發展區域間的差異性, 導致了實質上的不平等。

(二) 概括型犯罪數額標準規定存在的缺陷

考慮到以上問題, 某些司法解釋在對概括型數額標準作具體規定時, 通常由最高司法機關授權省一級司法機關依據本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 在最高司法機關規定的幅度內, 制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的犯罪數額標準。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就采用了這種規定方式。這種方式雖然考慮到我國地域遼闊、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 但也存在明顯的弊端。

首先, 由司法機關規定犯罪數額標準存在著司法代替立法或者說由司法機關超越立法機關職權的嫌疑。根據《立法法》第42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第1條, 對于法律條文的解釋或者補充, 其權力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犯罪數額標準在我國大部分財產犯罪中都起著定罪量刑的作用, 司法機關作出的司法解釋在某些情況下決定著應由立法規定的罪與非罪, 此罪與彼罪的問題, 由司法機關規定犯罪數額標準有越權之嫌。

其次, 授權地方司法機關解釋法律違背了我國現有的司法解釋權的配置體制。根據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第2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是法院審判工作和檢察院檢察工作中, 對具體應用法律、法令問題的解釋機關。亦即,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才是我國的司法解釋機關, 除此之外的高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檢察院不是法定的司法解釋機關, 沒有法律解釋權。

最后, 某些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數額標準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刑法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 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構成盜竊罪, 而201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 、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不一定就構成264條規定的多次盜竊, 而此時司法解釋將犯罪數額標準降低至刑法規定的一半, 大幅度地降低了盜竊罪的入罪標準, 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三、完善我國刑法犯罪數額的規定方式

規定一個確定的犯罪數額標準數目與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地域發展不相協調, 而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犯罪數額幅度再授權省級司法機關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的適用標準, 又會有損司法公信力, 違背罪刑法定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因此, 為了平衡法律的相對穩定性與社會生活變動性, 可以選取反映經濟動態變化的參數作為犯罪數額標準的確定方法, 這樣不僅能夠避免概括型數額規定過于抽象、適用難的弊端, 而且能夠克服具體數目型數額規定的僵化和滯后, 準確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并且, 國內外的法律也有用經濟發展的指標來調整數額的作法, 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二十一章的“侵犯所有權的犯罪”附注2就選取了“最低勞動報酬”作為參照標準, 規定超過立法時最低勞動報酬的500倍即為“數額巨大”;我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則選取了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人均純收入作為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標準。這兩部法律都為我們提供了參考, 但二者選取的指標卻不相同。確定犯罪數額標準究竟應該以何種指標作為參照標準和基數, 在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如“最低勞動報酬”, “上年度當地人均收入”, “上年度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等等。

筆者也贊同以上思路, 而問題的關鍵在于選取何種反映社會危害性的“參數”或“基數”。對此, 考慮到我國區域間以及城鄉之間顯著的經濟發展水平差異, 筆者認為應該采用犯罪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為“變量”, 以一定的比例數來確定犯罪數額標準, 即犯罪地為城鎮則適用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犯罪地為農村則適用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犯罪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收入, 能夠真實地反映某一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 能夠直觀地反映居民的收入水平, 而且能夠隨著經濟發展的變化而變化, 能較為準確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 可以“以不變應萬變”的方式有效避免數目型數額標準的僵化、滯后問題。選取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司法機關可以直接采用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權威數據, 無需另行調研統計, 減少了司法機關的工作量。

四、以人均收入作為犯罪數額標準的具體操作

具體設想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中所有財產犯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等概括性數額規定, 統一進行立法解釋, 具體規定為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數, 確定犯罪數額標準, 農村與城鎮分別計算, 例如, 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規定盜竊數額占犯罪地所在的人均收入的20%即達到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這樣既能平衡法律的相對穩定性與社會生活變動性, 也能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信力, 保障刑法的實質公正, 嚴格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采用犯罪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比例數來確定犯罪數額標準, 在增加法律穩定性的同時, 也帶來了一些法律適用難題, 如犯罪地和法院地犯罪數額不一致、跨地犯以及跨時犯。此時, 全國人大常委會應一并規定, 以便于司法操作, 具體解決方法如下:

犯罪地和訴訟地犯罪數額不一致時, 適用犯罪地的數額標準。因為犯罪數額標準是衡量社會危害性的客觀標尺, 而行為的危害性更多的是對受害人以及受害地區的危害性, 選擇犯罪地更能夠準確反映出行為的危害性程度。

跨地犯, 采“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因為流竄作案、跨越不同地區連續作案, 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以及主觀惡性, 不管是從刑事法律還是從刑事政策角度出發, 都應該嚴懲。選擇多個犯罪地里最低的犯罪數額標準數目, 可以避免處罰上的間隙。若采“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會導致數次在較低標準的犯罪地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 由于累計數額未達到較高的犯罪數額標準, 從而不構成犯罪, 使得被告人逃脫刑事處罰。

基于同樣的理由, 跨時犯, 也采“就低不就高”的原則。

摘要:犯罪數額作為一個重要的定罪量刑情節, 在我國刑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不統一的犯罪數額標準, 違背刑法的實質公正, 有損法律的權威。從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入手, 以犯罪數額占犯罪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為“基數”, 制定統一的犯罪數額標準, 便于司法操作, 有利于平衡法律的穩定性與靈活性, 實現司法統一。

關鍵詞:犯罪數額,社會危害性,人均收入

參考文獻

[1] 馬克昌.比較刑法原理[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2.

環境資源犯罪問題研究范文第2篇

一、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現狀及其特點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曾經的未成年人再次實施犯罪, 其外延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況: (1) 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后, 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2) 刑罰執行期間, 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3) 緩刑考驗期內或考驗期結束后, 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4) 被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5) 被人民檢察院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1]據筆者及其課題組其他成員對漳州市人民檢察院2012年至2014年間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情況統計, 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 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案犯621人。其中, 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占31人, 占未成年犯總數的4.9%。

近三年來福建省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共31人, 重犯年齡集中在16歲到25歲, 農村籍的18人, 占總數的57%。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以侵犯財產類犯罪為主, 多以結伙形式實施。據統計, 2012年至2014年間, 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 侵犯財產罪占81%;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占13%, 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占5%, 其他占1%。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受理的31名未成年人犯中, 有20人是以結伙作案的形式實施犯罪, 約占總數的64%。

經過對漳州市未成年人緩刑期的重新犯罪問題, 作者進行深入研究后發現此方面的主要表現特點如下: (1) 重新犯罪時間并不是很長, 很多重新犯罪問題都是在緩刑期內發生的, 兩次犯罪時間間隔在6年以下的較多, 且處于上升趨勢已經達到總數的64.5%; (2) 犯罪種類也出現多種變化, 初次犯罪主要表現為搶劫盜竊等以獲取財物為目的的犯罪, 重新犯罪則會涉及到很多其他類型犯罪, 且在量刑上也高于初次的。 (3) 從犯罪形式來看大多數此類犯罪都是以團伙實施的, 動機也出現了很多變化, 從原來的漫無目的到為出現有計劃有組織的比較、目標明確。而隨著其閱歷的增加經驗的增長罪情節也趨于嚴重。

二、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分析研究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 對于預防和控制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們通過調研發現,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受到年齡、問題家庭、閑散狀態、情感缺失、認知缺陷和行為異常等因素的影響。具體而言, 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未成年重新犯罪的個體原因

從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個體原因來看, 因為金錢而重犯的占52.8%;因講義氣或沖動重犯的占24.7%;受他人教唆或脅迫的占7.9%;其他誘惑原因的占14.6%。重犯年齡明顯后移, 應重點關注16-18歲未成年人, 且男性重犯遠遠多于女性重犯。這也預示著干預和矯治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應采取性別差異化的方法。

(二) 問題家庭較多, 缺乏家庭關愛

從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家庭情況來看, 問題家庭明顯增多。單親8人, 離異6人, 無監護人2人, 孤兒1人, 合計占29%, 超過初犯未成年人問題家庭的一倍多。這進一步表明殘缺家庭和缺乏監護的未成年人更容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三) 經濟貧困與情感缺失

筆者及其課題組成員在對福建少管所漳州籍未成年人在押人員問卷調研中發現, 對自己走出社會后是否會重新犯罪這一問題, 59.1%的人員認為自己肯定不會再犯罪。16.7%的人員對自己是否會重新犯罪處于不確定中。而有15.2%的學員認為自己出去后還會犯罪。這一數據在未成人年重新犯罪率中基本得到了證實。而認為會重新犯罪的原因中, 排在第一位的是沒有錢, 占33.3%。其次是沒有人關心, 占31.3%。表明經濟貧困和情感缺失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在自認為不會重新犯罪的原因中, 排在第一位的是“對不起父母”, 占81.8%, 這表明家庭情感在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的意義。

(四) 非閑散狀態 (上學和就業) 對降低未成年人重犯率作用有限

閑散狀態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 但非閑散狀態對未成年人社會控制作用并沒有很好的顯現。我們發現非閑散狀態的未成年人重犯率有所提高。這是一個比較嚴峻的問題。從問卷調查中, 我們同時發現, 無論問及會重新犯罪的原因還是不會重新犯罪的原因, 就業和上學對是否重新犯罪的影響都最低, 占20%左右。

三、預防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對策建議

就目前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現狀來看, 最為關鍵的問題是情感缺失、經濟貧困和閑散狀態。因此, 對于如何降低重犯率, 預防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有如下主要的關注點和措施。

分析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 可看出其中非法獲取不義之財是主要的。由于其自身的特點, 因而容易在此期單一因可以發現, 家庭在此方面起到了很大決定作用。由于父母是孩子的啟蒙老師, 這類人群回歸家庭后, 父母如何對其進行教育就影響其日后的行為走向, 因而家長應做好此方面的預防工作。在此情況下筆者經過研究后認為可以通過社區社工, 來對這類人群進行一定的教育和心理輔導, 改變其家長以往粗暴型教育對其產生的消極影響。在此方面應首先做好其家長的心理輔導。對其家長講述一些此方面的知識, 使其明白原來的家庭教育方式對孩子造成的不利影響并幫助其制定一些改進計劃, 以便為此類人群營造一個合適的生活環境, 便于對其改造, 降低重犯率。

(一) 加強初犯未成年人的心理矯正工作, 有效降低重犯率

為了進一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應當進行全方位的矯正工作。這方面的工作僅靠公檢法三部門在辦案中的批評教育是遠遠不夠的, 要充分發揮社區和相關社團的力量, 由專門機關牽頭, 由心理輔導專業人員進行。筆者通過調研發現, 心理輔導是目前降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較為有效的方法。初犯未成年人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種心理問題, 其一般情況下并不可怕, 但如果這種問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任由發展下去, 可能導致嚴重的問題。因而需要對其進行及時的心理和思想引導。以此來有效避免其重新犯罪。從以往經驗看初犯的未成年人和同齡人的心理特點并沒有很多區別反而共性較多。主要表現有自尊心強, 急于表現自己不受歧視等。社區矯正志愿者在對其進行心理輔導時應充分考慮到其情感, 對癥下藥, 并對他們改造過程中的優點和進步及時表揚以便使其認識到自己的長處并樹立信心。為此需要設立專業的心理輔導人員對其進行合適的心理疏導。在有條件下市 (區、縣) 團委應該和其他社會機構設立未成年人心理矯正中心, 對這類人群進行心理輔導, 以便利于其后期改造。

(二) 改善經濟狀況, 讓閑散未成年人轉化為非閑散狀態 (上學和就業) , 是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措施, 這應當是相關部門的工作方向。

初犯未成年人回歸社會, 讓其有機會上學、就業并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能夠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這應當是我們努力的重要方向。在我們調研中發現, 學校在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初犯未成年人一般對學習不感興趣、也不抱期望。如何引導初犯未成年人對學習的興趣, 要增強學校的社會責任感外, 可以通過引入學校社工的方式解決。

通過本次調研, 筆者發現就業對降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這主要是初犯未成年人走出社會后所獲得的工作崗位基本屬于社會末端的“低級工作”, 其所發揮的強化未成年人社會聯系的作用比較脆弱。因此, 相關部門應當注重幫助回歸社會的失足未成年人增強社會信念, 提高社會適應能力, 尤其應當注重消除社會排斥, 提供更多的可以促進初犯未成年人進入更高社會階層的機會, 真正改善經濟狀況, 收獲生活的信心。

四、結語

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項系統的矯正工程, 光靠公檢法三機關是遠遠不夠的, 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努力和配合。囿于筆者的研究水平和課題研究范圍, 本文針對漳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現狀和原因, 提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對策。本文論證不周全的地方, 懇請各位同仁批評和指正。

摘要: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專門設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別程序, 足見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福建省漳州市地處沿海, 是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該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現狀和特點, 在轉型期的中國社會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以該市近三年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情況為藍本開展實證研究, 對全國其他類似地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預防工作以期起到一定的啟示作用。

關鍵詞: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實證研究

參考文獻

環境資源犯罪問題研究范文第3篇

1 網絡經濟犯罪的演變與基本概念

網絡犯罪又稱為計算機犯罪, 被認為是使用網絡對計算機進行任何形式的操作而發生的犯罪行為[2]。網絡犯罪增加的主要因素是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 罪犯經常通過使用互聯網傳播病毒或電子監控進行惡意違法活動。我國《刑法》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保護條例》指出網絡犯罪包括危害國家和集體人民的安全和社會的長治久安, 損害社會秩序、社會經濟和人民權益的網絡犯罪等。經濟犯罪指和經濟相關聯的產生影響經濟秩序或損失[3]。網絡經濟犯罪顧名思義, 是網絡犯罪和經濟犯罪結合體, 匯聚了兩種概念而成, 指在的是罪犯在社會主義社會利用互聯網等工具破壞社會經濟秩序, 侵害國家、集體以及他人財產的所有權。網絡經濟犯罪的本質還是經濟犯罪, 與傳統的經濟犯罪不同的是行為方式的改變, 是新興的智能化的犯罪手段, 其影響范圍更廣更深更難以根除。

網絡的開放性、防范的落后性、法律意識的淡薄性、高額利潤的驅使性和網絡立法不健全性等等造成了層出不窮的網絡經濟犯罪行為。常見的互聯網經濟犯罪類型為:身份盜用、財務盜竊、間諜、色情或版權侵權。網絡經濟犯罪又主要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罪犯利用計算機網絡攻擊其他計算機網絡, 如一個代碼或一個系統的病毒, 特別是針對大企業的計算機病毒傳播, 一旦蔓延經濟損失的后果無可估量;第二類:罪犯利用廣大網民的心理, 騙取盜竊人群身份, 欺詐勒索[4]。

2 網絡經濟犯罪的特點

作案手段的多樣化[5]。信息化社會的發展, 初始人類嘗到互聯網帶來便捷的甜頭后, 該技術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普及開來, 如今無論是在生活還是工作學習上, 全縈繞著互聯網, 這是造成了罪犯違法的便利性以及多選擇性關鍵因素之一。網絡經濟犯罪具有技術智能化的特點, 之所以區別于傳統的經濟犯罪, 就是因為該范疇的違法行為附屬有一定程度的技術性, 罪犯需掌握一定的計算機和網絡技術, 特別是罪犯豐富的編程知識, 更難以將其繩之以法。網絡經濟犯罪具有隱蔽性, 互聯網屬于一種電子信號, 無實物, 難以像傳統物質一樣容易辨認和抓獲。網絡經濟犯罪具有國際化的特點, 網絡的世界非常大, “足不出戶可知天下事”, 這也是互聯網給人類帶來福音的描述詞之一。網絡的開放性、互聯性和跨域性造就了跨國際的經濟犯罪行為, 從而一度出現難以追查國外罪犯網絡經濟違法行為的僵局。網絡經濟犯罪具有危害性大的實質特點, 網絡信息遍布整個國家經濟的系統中, 一旦遭受網絡攻擊便會遭受無可挽回的巨大傷害。網絡經濟犯罪還具有成本低、速度快的特點, 罪犯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投入的成本較少;當黑客一旦掌握高端網絡技術, 可以在十萬九千里以外的地方迅速擊垮目標者的計算機系統, 實現盜竊行為。

3 網絡經濟犯罪的防范治理

3.1 強化網絡執法隊伍

網絡經濟犯罪具有高度隱蔽性、多樣性和復雜性等特點, 傳統的偵查手段很難將其破獲。近年以來, 國家網絡安全中心與時俱進, 結合國情從實際網絡環境出發, 針對網絡范圍廣和虛擬化的特點, 初始在網吧實行實名登記監管, 隨著私人電腦的普及, 網絡經濟的數據信息迅速增大, 網絡傳統執法隊伍進一步轉變執法思維[6]。各大綜合性高校和人民警校設立相關專業, 培養高端互聯網技術人才, 公安干警中專門設立互聯網執法部門, 明確任務要求, 網絡執法人員定期培訓和更新技術技能, 研發高端追蹤、監視和遠程控制等系列產品, 設立網絡舉報中心, 實現全網民的監管, 建立全國甚至全球性的網絡“法網”, 全面偵查收集網絡犯罪的方式方法, 強有力打擊網絡經濟犯罪集團或個人, 維護社會主義的網絡信息安全。

3.2 加強廣大網民的網絡自我保護知識、法律知識

網絡是一個虛擬的世界, 是開放式的信息平臺。網民持有正確的心態去對待網絡平臺是相當關鍵的, 社會還需進一步普及廣大網民的法律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釣魚網站的詐騙屢試不爽, 究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網民的法律意識不夠強, 網絡知識缺乏。根據調查, 服務機構部門如金融業最容易收到釣魚平臺攻擊, 超過74%的網站被惡意的插入廣告實施詐騙, 在全國范圍內, 網絡罪犯利用釣魚網站實行詐騙的案例是網絡經濟犯罪的主要手段[7]。因此, 網民需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和理智的心態, 遇到網上中獎等虛假信息需要警醒舉報, 切莫因為小便宜貪念而上當受騙, 杜絕下載危害健康的資料, 隨意瀏覽或查看不良信息, 通常非健康的網站是釣魚平臺的高發地帶。當網民的自我保護意識強烈, 充分認識網絡虛擬世界的形態, 遵循虛擬與現實世界的道德規范和相關法律知識, 自覺守法, 就能共同維護好網絡經濟的安全。

3.3 健全相關網絡法律法規

我國網絡安全立法尚不完善, 這也是網絡經濟犯罪得以逃脫相關法律制裁和不斷作案的原因。目前《刑法》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兩部法規存在著一定的落后性, 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 相關的法律法規更新速度太慢, 以致于眾多罪犯鉆了法律的空子。我國新增的《保密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對于我國目前的社會主義經濟網絡安全環境的構建還遠遠不夠[8]。網絡經濟安全法律法規極大地影響著社會主義經濟的穩態發展, 互聯網的國際化發展, 西方國家的網絡法律也在不斷更新, 我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借鑒。當然我國是社會主義特色國家, 具有自身的國情, 我們需要結合當前的國情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網絡安全刑事立法, 對網絡經濟罪犯起到震懾的作用, 對一切網絡犯罪實施嚴厲打擊和懲罰。

3.4 加強網絡管理和國際間合作

網絡的規范管理是預防網絡經濟犯罪的重要手段。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 計算機私人化已司空見慣了, 因此個人互聯網的基數相當大, 另外一方面, 某些地區還存在著部分網吧, 網絡的規范管理需要執法人員或者經營企業相關部門嚴格執行。我國還需要加大相關技術研究的投入, 確立專門的網絡安全研究機構, 逐步掌握網絡經濟安全的核心技術, 研發并形成一系列措施或網絡工具, 針對我國特殊化的網絡經濟環境實行安全監管[9]。

網絡的跨國界犯罪已不再鮮見, 我國應在進一步完善自身網絡法律法規的基礎上, 加強國際間的網絡刑事合作, 在國際上打擊網絡犯罪行為取得共識, 從而以保障我國網絡基本權益的基礎上, 建立全球性的網絡法律標準或條約, 借此制約境外網絡犯罪者, 否則由于國家的管轄權問題, 對于全球性的網絡經濟罪犯難以實施追蹤和逮捕[10]。

結束語

即將步入信息化時代, 網絡經濟犯罪是日益頻發的新型犯罪行為, 與國民生活、學習和工作息息相關的問題, 目前相關的網絡經濟犯罪預防對策研究尚少。本文理清網絡經濟犯罪的基本概念, 針對該犯罪行為的多種特點提出強化網絡執法隊伍、加強廣大網民的網絡自我保護知識法律知識、健全相關網絡法律法規和加強網絡管理和國際間合作等對策。關于網絡經濟犯罪的頻發原因和相關預防對策, 期望相關司法部門和廣大人民能重視并且深刻認識, 減少網絡經濟罪犯有機可乘的機會。

摘要:網絡經濟犯罪也被稱為計算機經濟犯罪, 被認為是現今阻礙經濟發展和引起社會經濟危機的因素之一。本文將從網絡經濟犯罪的演變過程入手, 確定網絡經濟犯罪的成因和特點, 理清網絡犯罪、經濟犯罪和網絡經濟犯罪三者之間的關系, 提出預防對策思路, 尋求管理措施, 以期能達到有效預防的目的。

關鍵詞:網絡經濟犯罪,特點,預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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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犯罪問題研究范文第4篇

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是環境會計工作的最終成果, 是對企業的資源的消耗、污染物的排放、公司的環境資本與負債、投入與產出對財務成果造成的影響, 是企業在環境會計核算中尤為重要的一個環節。

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分析

(一) 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1. 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可信度低

大多數上市公司無論在年報還是招股說明書或者環境報告書中都只是用文字披露了相關環境會計信息, 如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風險、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環境自行監測方案、所獲得的環保榮譽、環保目標等。這些內容大都是企業根據自身的主觀意愿披露的內容, 這樣企業就很容易對環境信息揚長避短, 很多內容沒有可參考的數據作為事實依據, 這就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可以衡量。

2. 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實用性不強

目前我國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沒有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 導致很多上市公司對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較為隨意, 各個上市公司所披露的會計信息的內容、模式以及側重點各不相同。在這種情況下, 一方面對于同一行業的上市公司的環境會計信息的橫向比較較為困難, 從而不便于發現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共性問題, 也不利于相關部門對上市公司的環境會計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另一方面對于環境會計信息使用者整合會計信息不是很便利, 無法從全面了解公司, 對投資決策產生影響。

(二) 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成因分析

1. 成本效益差異大

我國的重污染企業, 需要治理的地方有很多。重污染行業排放的最多的污染物便是工業廢氣, 主要是煉油廠和石化廠的加熱爐和鍋爐燃燒排放燃燒廢氣和易揮發的化學氣體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泄露, 主要治理方法就需要公司投入大量的資金去購買凈化器或者相關的凈化技術, 但其實企業在這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資金后, 短時間是看不到可觀的利益的, 因此這使企業管理者認為成本和效益差異過大。

2. 政府的監管力度弱

我國對于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這一部分一直都未提出明確的立法, 也沒有提出對審計過程的詳細的實施方法及工作細則。所以上市公司在對這部分的披露都沒有相關部門和機構的審計鑒證, 所以上市公司所披露出的環境會計信息不夠規范, 缺乏可信度。由于政府對上市公司監管力度的弱化, 使有些上市公司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過于隨意, 這會對公司的相關利益者的投資決策產生干擾。

三、完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對策

(一) 加強制度建設

1. 完善法律法規

目前, 我國在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的發展水平還比較低, 主要從三個方面予以建議:第一, 將環境會計的核算和監管列入《會計法》。以法律的形式強調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這是保障其實施順利進行的最強有力的措施。第二, 制定高質量的環境會計準則, 主要是將涉及到的環境的內容列入會計要素, 使其單獨在會計報表中得以體現。第三, 建立環境會計制度, 依據相關會計準則規定的相關環境原則設立會計制度, 讓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具有實操性。

2. 政府加強監管和引導

在公司對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如此被動的環境下, 政府及相關的監管部門對公司的監管和引導是非常必要的。第一, 政府作為領導者, 具有相對權威性和說服力, 因此, 政府應該設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部門, 這樣有利于于監管工作的實施的順利進行, 也方便權利的分配和責任的追究。第二, 引導整個社會提高對環境保護的重視, 也是推動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強大動力。

(二) 公司加強內部治理

1. 建立完善的內部審計機制

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第一, 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該擴大審計范圍, 不應僅限于對財務報告信息的審計。第二, 公司應該對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和監督, 認真進行記錄備案, 對公司出現問題的披露環節予以指正并跟進后期相關部門的改正情況。

2. 提高相關人員素質

由于完成環境信息的披露工作的主體是會計工作人員, 因此, 進行信息披露的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是實現高質量披露的關鍵性因素。第一, 上市公司應該每年撥出一部分資金用于會計工作人員的環境會計專業培訓, 提高會計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和業務能力, 將理論和實際業務相結合, 從而保證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的質量。第二, 由于環境會計屬于新型會計, 是基于會計學理論融合其他學科的多元化學科, 這就要求相關會計工作人員實時關注國家環境相關政策的變動, 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靈活披露環境會計信息。

(三) 公司加強外部監督

1. 監管部門制定獎懲措施

目前還沒有對環境信息披露有明確的獎懲措施, 致使很多公司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虛假披露環境信息, 所以只有制定明確的獎懲措施, 才會約束企業真實可靠地披露環境信息。第一, 相關監管部門應該根據科學監測企業污染物的排放最高限度及公司的凈化設備數量和種類有明確的標準, 若監管部門發現有公司違規操作, 就要酌情對公司進行相應的警告和罰款。第二, 對于一些積極做好環境信息披露的公司, 相關監管部門也要予以獎勵, 可以適當的增加第二年的環保補助, 或者為企業頒發榮譽證書等, 做到賞罰分明。

2. 加大社會公眾的監督

近年來, 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提出, 社會公眾對環保的意識也有所提高。而公司的發展離不開社會公眾對其的支持, 因此, 如果社會公眾對公司的污染問題重視起來, 那么借助社會輿論力量也可以對公司高質量的環境信息披露起到輔助作用。

摘要:在經濟飛速發展的當下, 隨著綠色、低碳等詞語的提出, 可見環保越來越被社會公眾所重視, 對環境會計信息進行披露是能夠體現企業環保情況的途徑之一。希望通過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研究可以實現經濟的良性健康發展。而目前我國對于環境會計信息披露這一塊并沒有明確的立法, 因此, 對于環境會計的研究是非常迫切和需要的。

關鍵詞: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參考文獻

[1] 黃嫦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內容與形式的探索[J].財會研究, 2013, 3:258-261.

環境資源犯罪問題研究范文第5篇

我國的民營(私營)企業有90%左右是家族企業。家族企業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而逐漸發展壯大的,政策與環境為家族企業的發展提供廣闊的空間,而每一個家族企業的成長都離不開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的強力支撐。在當前市場經濟不斷完善而國際競爭不斷加劇的情況下,家族企業所需要的技術、資金、土地等物質資本都已不成為制約家族企業成長的短缺資源,人力資源越來越成為影響家族企業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

眾所周知,我國已經打造出一批知名的成功的大型家族企業,這些企業也成為民營企業的標桿,但是,我國絕大多數的家族企業都存活不過五年。我們看到一方面有大量的家族企業破產、消失;而另一方面每天又有更多的家族企業創立。家族企業的不斷發展正是市場經濟充滿活力的源泉。家族企業受中華文化及企業家族特性的影響,經營過程中很多家族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狀況已經成為制約其進一步發展的瓶頸,而不同行業、不同階段、不同區域、不同家族類型的家族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的制度安排、方式方法和發展路徑也有很大的差異。家族企業的發展階段不同,人力資源管理模式肯定要進行變化以適應企業的發展。我國的不同地域其經濟規模和發展情況差異很大。最后,家族企業創立者的個人性格特點也會對家族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產生重要的影響,不同家族成員具備的能力不同、對企業發展的貢獻也有差異,而泛家族化成員(親戚、朋友、同學、戰友等)在家族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作用也千差萬別,必然使得家族企業的組織結構、崗位設置、人員安排有巨大的不同,而這正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內容。

二、家族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基本問題

這里所探討的家族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基本問題主要是指家族企業在招聘、錄用、培訓、晉升、激勵、退出等人力資源管理全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是指企業所采取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方式、方法、手段可能存在的風險、缺陷或不足。歸結起來,有以下幾點:(1)隨意性的制度安排,使得家族企業人力資源獲取缺乏長期規劃,導致家族企業人力資源危機比較頻繁;(2)家族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文件、方式不能滿足現代企業人本管理的需要,許多行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勞資雙方的關系趨于緊張;(3)重視人力資源的直接獲取,忽視人力資源的開發和培訓等間接獲取,導致家族企業持續成長的后勁不足;(4)重視技術人才引入而忽視管理人才引入的制度安排,吸收社會人力資源不充分,使家族企業的管理被鎖定在較低水平的運行狀態,導致企業平均壽命不長;(5)血緣、親緣關系的人員在企業管理中占據主導地位,職業經理人的積極性不能完全調動,企業繼承發展形成惡性循環,降低企業的人力資源市場競爭力,從而影響企業的可持續發展;(6)重視物質激勵,忽視精神價值,缺少人文關懷,從而使推動企業不斷進步的核心理念、共同愿景難以建立。

另一方面,家族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風險主要包括道德風險、代理風險、流動風險和意外風險。隨著企業控制權的讓渡,家族企業的代理人(職業經理人)

可能存在的逆向選擇和敗德行為不僅僅會增加代理成本和代理監督成本,最終還會給家族企業的經營管理帶來危機,這就是代理風險。道德風險的產生是指基于道德和忠誠度的家族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由于約束力不夠和人員素質問題可能造成的對企業的危害。流動風險是指企業人才、特別是核心關鍵人才的流動可能對企業經營發展造成的重大不良影響或危機。所謂人力資源的意外風險其實就是指與人力資源價值的發揮具有高度相關性的人力資源擁有者的生命、健康、心理、生理等狀況的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可能給企業帶來的風險或危機。

三、人力資源管理SWOT分析

家族企業在企業成長及市場競爭中人力資源管理所表現出來的優勢、弱勢、機會和威脅,總體來說是機會與挑戰并存,優勢與弱點明顯,而威脅與問題相對很多。

四、家族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核心難點

1、所有權與經營權的控制矛盾

在家族企業的初創階段,所有權是和經營權完全統一的,企業主是老板、也是董事長、也是總經理,甚至還是財務經理、人事經理等。公司的運營和決策都是由家族(成員)自己完成。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張以及家族人員管理能力的逐漸相對缺乏,使得家族企業不得不讓渡一定的經營權,甚至出讓一部分的所有權(股權)給管理者。對于不同的家族企業,其所采取的所有權分布及控制形式、經營權管理模式也許會有很大的差異,而人力資源管理作為企業經營的重要職能必然要與所有權及經營權結構形式相適應。由于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要比非家族企業復雜得多,有研究表明,家族在企業發展中現在和未來的作用與企業主、董事會以及管理者三者之間能否整合,能否構建一個優化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家族企業能否健康成長的核心所在。另一方面,雖然有人指出,作為企業股東的家族成員應該與其他股東平等地參加公司會議并發表意見,但是,家族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的重要特點在于家族應成為企業發展的原動力。所以有不少家族企業在治理結構中引入了家族理事會。家族理事會由企業內的家族成員組成,定期非正式(也可正式)討論家族企業事務,發揮家族在企業中的積極作用。同時,企業管理者,亦即家族企業的經營管理層在家族理事會的領導下正常地開展公司的經營運作,按照企業主、家族理事會的要求去實現目標,則是企業成長的關鍵,也是人力資源管理職能實現價值的重要前提,而這就需要企業治理結構對所有權、經營權和監督權進行明確的限定和劃分。雖然家族企業千差萬別,其基本要求和原則是一定的,即根據家族企業的行業、區域、發展狀況等特征,通過合適的權力劃分與崗位設置來保證:家族成員以所有權(股份)的占有保持對企業的足夠的控制能力,管理者按照企業主的要求在企業發展中實現利潤增長、規模擴大、管理規范的目標,企業主為管理者的職業發展和利益激勵創造條件。而人力資源管理的價值就從實現這些目標的程度上來體現,其有效性可以從競爭力、開放度、抗風險度、制度健全度四個方面來考察。

2、內部家族人員與外聘職業經理人的矛盾問題

家族企業的成長過程離不開內部家族成員的大力支持,特別是在企業發展的初創階段,家族人員的共同奮斗更是至關重要;而隨著企業不斷發展壯大,外部職業經理人的引入勢在必行。但是,家族企業人力資本的缺乏與信任資源的不足使得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上步履艱難。一方面,企業的發展、家族人員專業管理與技術能力的缺乏使得家族企業需要外部職業經理的加入,另一方面,經營控制權的出讓、信息不對稱、企業內部“隱私”風險以及經營價值觀的差異都讓家族企業主對于職業經理人心存疑慮??梢哉f,幾乎每一個擴張中的家族企業都面臨內部家族人員與外聘職業經理人的矛盾問題。在對比選擇知識能力完全相同的內部家族人員與外部職業經理人時,家族企業總是傾向于使用家族人員,因為自己人總是能獲得更多的信任,而且即使有什么經濟問題也是由自己人所擁有,至少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因此,基于家族企業內部經營風險的控制,專業管理能力不足的內部家族人員在家族企業中的財務、經營等管理部門擔任相關監督職位,承擔起“看門狗”的職責,似乎是可以理解的,甚至的是必須的。監督職業經理人的管理經營程序是否合乎企業規章制度,資金費用的流動支出是否遵循企業的財務制度等工作成為這些內部家族人員的重要責任,而這也無可厚非。事實上,在很多家族企業,由于家族關系的影響,內部家族人員在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中不僅具備監督的權力,還發揮了直接的領導或干預作用,外行指導、甚至指揮內行的現象時有發生,而這加劇了內部家族人員與職業經理人的矛盾,增加了相互的不信任,也阻礙了家族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朝著規范、公開、公正的方向發展。通過現代契約機制,以股份、期權、分紅等形式將職業經理人的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統一起來,通過科學的職業發展計劃,以國外培訓、知識學習、參與家族(董事)會議、職位提升等形式將職業經理人的個人發展與企業發展結合起來;同時讓內部家族人員回到合適的位置,只有同時做好這幾方面才是解決矛盾的辦法。

3、組織結構問題

家族企業的組織形式從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股份制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團公司,發展成上市的現代企業有一個漫長的過程,各種形式的家族企業目前也在我國廣泛的存在。家族企業的組織結構形式主要由組織形式所決定,但是受行業、區域、發展階段、企業主性格等影響,不同企業的組織結構形式也會有很大的不同。家族企業的組織結構問題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來考察:一是部門及崗位設置;二是組織管理形式;三是人員配備與關系。

家族企業的部門及崗位設置可能不是根據職能的需要來進行,有一些家族企業的部門非常不齊全,有的則是幾個完全不相同的職能部門合成一個部門,也有的將本該一個部門進行管理的工作分割在不同的部門,所有這些都嚴重影響員工的工作、部門的協調、企業的運營。而家族企業崗位的設置有時也不是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所謂因事設崗、因崗設人,而經??赡芤驗橐才拍硞€家族成員或關系人員增加一個職位,使得企業內部員工的關系更為復雜,外部普通員工容易產生不信任感和被監視感,這無疑對企業的持續發展帶來不良的影響。

所謂組織管理形式,是指家族企業為實現組織正常經營管理活動目標所采取的管理制度和方式。職能式、直線式、直線職能式、事業部式、矩陣式、扁平化、虛擬、學習型、神經網絡等組織結構形式廣泛存在于我國的家族企業當中,行業、

區域、發展階段的不同,家族企業采取的形式也不同。但無論采取何種形式,企業的組織結構必須以效率與效益為核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要以提高部門之間及人員之間的信息溝通效率、降低企業管理費用、推動員工職業發展、增加企業經營利潤、促進企業文化和諧為目標,而許多家族企業在這些方面都存在不足,制度不適應企業的發展需要,或隨意或過于嚴格,管理方式或簡單或過于粗放,不夠人性化,或多頭管理。

人員的配備與企業崗位的設置有必然聯系,但也有很大區別。崗位的設置是為了滿足工作的需要,那么崗位上的人員素質、能力、數量、關系是否能夠滿足要求就是人員配備問題。家族企業在人員配備上經常存在數量、質量不合要求,人員與工作量不匹配以及人際關系復雜的情況。在勞動密集型企業,由于民工要求提高、企業環境改進不足等原因,家族企業一線(技術)工人數量缺乏的情況經常出現;而在企業中高層管理職位及關鍵技術人才上,家族企業這些人才的素質也時常出現滿足不了企業發展的需要,而由于不少家族成員控制了企業的重要崗位,素質不高、不稱職而熱衷于管理企業和人員的家族成員成為影響企業關系和諧的主要不良因素。

五、結語

環境資源犯罪問題研究范文第6篇

1.1、生命周期評價法分析

影響環境的主要因素有資源消耗所產生的廢物以及排放到環境之的物質等等, 比如:產品生產以及使用等等, 都會在不同程度之上影響著周邊的環境。生命周期評價法, 實質上就是編制、評估產品生命循環只中的所有物質、能量流以及潛在危害周邊環境的因素。如今, 針對生命周期評價定義的理解有很多, 主要則是以SETAC、ISO的解釋為準, ISO對于生命周期評價法的定義就是一個產品服務體系在整個生命周期對于周邊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情況來進行實時評估, 但是SETAC則是將其定義為對于資源以及能源消耗等等進行識別之后而產生的環境排放, 這實質上就是產品評價以及活動的一種環境負荷方式。

1.2、生態足跡法分析與PCNM法

在環境影響評價之中, 最為常見的一種方式就是生態足跡法。在種植糧食的時候, 就得要更低, 養殖動物則需要的是牧地, 也就是說人類的各項活動都得需要呼吸二氧化碳, 這些生產活動都得要具備生態功能用地。無論是一個群體還是一個個體的生態足跡, 都得要需要個人、人群以及經濟體的資源消費以及廢棄物降解之后吸收, 這些都要有相應的生態功能用地。

2、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存在問題分析

環境影響評價, 是指分析、預測和評價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 針對影響提出相應的, 對環境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通俗的來說就是對工程建成之后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具體分析, 并對產生的污染提出相應的措施。在相關的工程施工過程中, 科學的運用環境影響評價能夠大大加強對環境的有效治理, 并可以提出有效的方法去預防環境污染。在具體的工程建設中, 如果能夠恰當評價進行利用, 那么就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合適的地點來進行相關的建設活動, 從而制定合理的區域環保對策。

2.1、導則體系不完善條款、缺乏操作性

我們國家導則制度至今還不完善, 其將重點放在了環境的個體區域、短期影響, 沒有從全方位的角度來進行分析, 在運營報廢、工程施工以及政治政策等等方面始終沒有一個明晰化的導則, 沒有考慮到可持續發展。我們國家目前的環評導則還不能實現多元化的情況, 執行力差以及可操作性弱等等, 評定的指標也相對比較籠統, 沒有詳細的評判標準, 環評的指標沒有一個精準的描述, 特別是對于大型環境影響工程也沒有一個明確的釋義, 環保治理執行人員也沒有相應的對策。

2.2、環評機構的資質欠缺

我們國家目前環境評價逐步的趨于市場化, 環境影響評價機制也是以為的追求經濟利益, 而與之前所堅持的環評原則相背離, 部分環評機構內部管理魚龍混雜, 甚至還會出現任意聘用不具備相應資格的環評人員, 并未充分的將環境評價的重視起來。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 沒有建立健全環評機構資格證書, 沒有將評價可執行規章制度完善化;第二, 環評機構沒有統籌兼顧, 機構內部的環境評價人員基本上都是相互獨立, 相互之間沒有過多的交流與溝通。

3、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對策分析

3.1、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宣傳

為了強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普及范圍, 與環境管理有關的部門要意識到宣傳環評工作的重要性, 并逐步的將其一一落實到強化環境評價工作的措施之中去。第一, 要從根本之上來將環境評價工作之中的檢驗、監督以及最后的驗收工作做好, 要對有關企業形成相應的約束性。第二, 要定期的針對管理區域范圍之中企業組織環境平評價的知識講座, 要將宣傳工作做好, 將各個企業要充分的意識到環境評價工作的意義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3.2、完善公眾對環評的參與制度

第一要將相應的環境評價工作做好, 要及時的向公眾意義展示, 使得公眾可以真正的了解并熟悉自身生活的環境評價工作, 在最大限度之上來充分的將公眾參與的積極性調動起來;第二, 要明確的劃分公眾參與和環境評價工作的主體代表范圍, 從根本之上來充分的保障各個代表可以發表社會各個群體的意見。第三, 則是可以適當的利用電話、互聯網、聽證會以及問卷調查等等形勢來鼓勵公眾參與積極性。

3.3、嚴格落實環評法律執行工作

第一, 要一一明確相應法律法規執行的各項條例, 并了解并熟悉環境評價工作實際開展的情況, 依據目前環境出現新問題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來應對。第二, 要加大違反環境評價工作規定人員的處罰, 一旦違規的現象, 就得要進行罰款處理, 并考慮停工整頓, 充分的讓其意識到環境評價工作的重要性。第三, 要不斷的完善對于環境評價有關內部人員的監督管理, 預防出現和企業配合而事實違規營銷的情況。

3.4、靈活評價程序和監督工作

第一, 依舊不同項目活動而將不同的工作方式制定出來, 初步評價以及詳細評價相互結合, 項目方案的規模以及形勢對于環境影響程度指標要一一列出來。第二, 支持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資金要保障及時到位, 加大環境評價工作服務報酬, 保障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合理性。

總之, 目前, 我們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實施的過程之中存在著很多的問題, 因此我們必須要充分的重視起來, 及時的分析其中出現問題的原因, 并積極的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來解決, 國家治理與公眾參與雙管齊下, 最終才可以共筑美好的環境。

摘要:現如今, 在環境保護的過程之中, 環境影響評價法是其中十分關鍵的一種方式, 但是如今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應用存在很大的困難, 在現實生活之中的實際作用無法得到充分的發揮, 因此就得要充分的將其重視起來, 將自身的各項功能發揮出來。這樣一來就可以充分的保障其在優良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可以從根本自上來將各類生產活動所產生的環境污染評價工作得以做好, 從而很好的為環境保護工作提供一個堅實的后盾, 最終促進我們國家經濟走向可持續發展的道路。鑒于此, 本文主要分析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存在問題及對策。

關鍵詞:環境影響,評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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