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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退稅范文

2023-10-07

歐洲退稅范文第1篇

不管是超市或百貨公司還是美妝店,只要店里有TAX REFUND的服務,你在付錢時,提出要TAX REFUND,店家會開退稅證明單給你。你去5家消費,就會有5張退稅證明單,你去10家消費,就會有10張退稅證明單。

出境時不需另買機場稅。只需要寫入境卡,飛機上空服員會發?,F在只要入境單,不要出境單。

到機場前

1.將退稅單上的退稅品,統一集中在一個行李箱、行李袋、或紙箱中。

2.如購買“空氣氣壓瓶”保養品(如雅漾噴霧),要分不同行李箱放置,只許每件行李中有1件。

到機場航空公司報到柜臺,劃位

3.完成正常報到劃位手續,行李稱重,拿到登機證

4.告知地勤某一箱托運行李 要辦理海關退稅,地勤人員會幫你貼好條形碼,還你。

5.其余托運行李 送輸送帶,過X光檢查后 完成

前往退稅海關區

6.拿著裝有退稅品的 行李箱(袋).紙箱,到D區或者J區 退稅海關窗口

7.海關看退稅單,要求開箱看物品,(常詢問 空氣氣壓瓶有幾件,只允許一箱放1件)

8.海關蓋了退稅單,確認你要退稅的每份單據都有蓋章。把裝有退稅品的行李,直接從身邊的托運輸送帶送走(不用再奔回 航空公司柜臺拖運) 確認你的行李有通過X光的檢查后再離開。

進關辦退稅

9.拿護照.登機證按照一般進關程序入關

10.到28號登機門附近退稅柜臺,把退稅海關蓋好章的單據全部送上

11.拿到退稅:可以選擇退美金或韓幣,若要退其他幣種,先告知小姐,否則直接退韓幣。

如果是紙箱 搬運過程 很容易摔來摔去,要小心 那些液體瓶子摔破爆開的問題

歐洲退稅范文第2篇

出口退稅:

(一)一般規定

1、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

本辦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上述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

上述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國稅發[2005]51號)

2、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生產企業和生產型集團公司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上述生產企業出口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免征消費稅。 (財稅[2002] 7號)

(二)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退(免)稅

1、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從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有關規定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國稅發[2002]152號)

2、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1)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3)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國稅函[2002]1170號)

3、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1)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國稅函[2002]1170號)

4、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1)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2)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3)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國稅函[2002]1170號)

5、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1)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3)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4)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稅函[2002]1170號)

(三)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5、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國稅發[1994]031號)

(四)出口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卷煙;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國稅發[1994]031號)

5、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財稅字[1995]92號)

6、生產企業出口實行簡易辦法征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國稅發〔2003〕139號)

7、計算機軟件出口(海關出口商品碼9803)實行免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財稅[2003]238號)

8、出口企業出口海關商品代碼為91111000的“黃金、鉑金或包黃金、鉑金制的表殼”及商品代碼為91119000(國稅發[2008]1040號) 的“黃金、鉑金表殼的零件”,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再退稅或抵扣,轉入成本處理。

9、黑大豆(稅則號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稅。 (財稅[2008]154號)

(五)農藥出口退稅

從2004年1月1日起,為鼓勵農藥出口,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48種農藥出口,從2004年1月1日起,準予按現行出口貨物退稅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并適用11%的出口退稅率。出口農藥海關商品碼為38081019

10、38081090、3808209010

1、38082090

29、380830

11、38083019。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國稅函[2003]1158號)

(六)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退(免)稅

1、自2004年6月1日起,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可實行“先退稅后核銷”辦法。

(1)必須是生產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且生產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 (2)年創匯額3000萬美元以上(西部地區2000萬美元以上); (3)從未發生過騙取出口退稅問題; (4)企業擁有一定規模的資產,如發生騙稅案件或錯退稅款問題,可抵押所退(免)稅款;

(5)企業財務制度健全。

西部地區是指:重慶市,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省,西藏、寧夏、新疆、內蒙古、廣西自治區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2、生產企業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機電設備符合條件的,在其退稅憑證尚未收集齊全的情況下,可憑出口合同、銷售明細帳等資料,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退稅部門)辦理免抵退稅申報。退稅部門可據此按照現行出口退(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免抵退稅的審核、審批手續。 

企業在退稅憑證收集齊全后,應及時向所在地退稅部門提供,退稅部門應對企業的退稅憑證,包括紙制憑證(如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和相關電子信息,進行逐筆復審。復審無誤的,予以核銷已免抵退稅款。復審有誤的,多免抵退稅的予以追回,少免抵退稅的予以補齊。

企業超過出口合同約定的時間未收匯核銷的,退稅部門對已免抵退稅款一律追回,并通知企業主管征稅機關按內銷貨物征稅。 (國稅發〔2004〕79號)

(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1、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經國務院批準,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對內外資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財稅[2009]115號 )

2、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研發機構,應在申請辦理退稅前持以下資料向主管退稅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認定手續。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退稅賬戶證明;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國稅發[2010]9號)

3、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研發機構購進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2009年12月31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認證期限為90日;2010年1月1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認證期限為180日。未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得申報退稅。

研發機構應自購買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之日起180日內,向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報送《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審核審批表》(見附件)及電子數據申請退稅,同時附送以下資料:

(1)采購國產設備合同;

(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3)付款憑證;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國稅發[2010]9號) (八)舊設備出口退稅 (國稅發【2008】第

016號)

1、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實施“走出去”開發戰略,根據現有稅收政策,結合當前工作的實際要求,稅務總局制定了《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

本辦法所稱舊設備是指出口企業作為固定資產使用過的設備(以下簡稱自用舊設備)和出口企業直接購買的舊設備(以下簡稱外購舊設備)。

2、出口企業出口舊設備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持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認定手續。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所稱出口企業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方式包括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

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根據以下公式計算其應退稅額: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金額(不含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退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已提折舊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須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折舊年限計算提取折舊,并計算設備折余價值。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出口自用舊設備的退稅申報后,須填寫《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交由負責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辦理退稅。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自用舊設備后,應填寫《出口舊設備退(免)稅申報表》,并持下列資料,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舊設備的,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凡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他單證齊全的,實行出口環節免稅不退稅(以下簡稱“免稅不退稅”)的辦法。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外購舊設備,實行免稅不退稅的辦法。企業出口外購舊設備后,須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內填寫《出口舊設備退(免)稅申報表》,并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購買設備的普通發票或進口完稅憑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

6、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和外購舊設備,實行免稅不退稅的辦法。

(九)中標機電產品退稅

1、為支持我國機電行業的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通過國際招標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恢復退稅。 (國稅發[1998]65號)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暫限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包括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亞洲開發銀行發放的貸款。

(國稅發[1994]031號)

2、凡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的項目,招標單位須在招標前將貸款的性質、規模、項目等經當地國家稅務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后,其中標的機電產品方可辦理退稅。中標機電產品的范圍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制定的《機電進出口商品目錄》為準。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括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視同國內企業中標予以辦理退稅。(國稅發[1999]101號)

3、為支持我國機電行業的發展,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后決定,對國際協力銀行不附帶條件貸款(即原日本輸出入銀行資金協力貸款)視同政府貸款,用該貸款建設的項目,由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準予退稅。

(國稅函[2003]89號)

4、生產企業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或外國企業中標后分包給國內企業的機電產品,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財稅字[2002]7號)

(十)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退稅

1、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是指我國企業以現有技術、設備投資為主,在境外以加工裝配的形式,帶動和擴大國內設備、技術、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國際經貿合作方式。

2、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含實物性投資,下同)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實行出口退稅。退稅率按國家規定的退稅率執行。

3、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貨物,依以下計算公式計算其應退稅額:

應退稅額 = 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金額(進口設備為海關代征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列明的完稅價格,下同)×適用退稅率

其中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中使用的二手設備應退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 = 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退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 = 設備原值—已提折舊

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企業會計核算數據計算。

二手設備如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購進的,應退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購貨發票列明的金額

設備折余價值

應退稅額 = ————————— × ——————× 適用退稅率

1+扣除率

設備原值

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為購貨時的貨物征稅稅率。

(國稅發[1999]76號)

(十一)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退稅

1、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國稅發[1994]31號)

2、生產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財稅字[2002]7號)

3、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申請辦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稅手續時,需提供其與外商簽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規定的憑證,不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加工費和材料費之和為準,退稅率按被修理修配貨物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財稅(2004)116號)

4、生產企業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計算免、抵、退稅時,修理修配收入以生產企業開具的出口發票上的實際收入為準。 (國稅函[2005]256號)

5、外貿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后委托生產企業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貨物復出境后,應單獨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生產企業開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貿企業開給外方的修理修配發票、修理修配貨物復出境報關單、外匯收入憑證。其應退稅額按照生產企業修理修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稅額計算。

(國稅發[1994]31號)

(十二)對外承包工程退稅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2、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對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資料。 (國稅發[1994]31號)

(十三)援外出口貨物退(免)稅

對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比照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對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比照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貨物,是指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到受援國興辦合資企業或合資合作項目,因項目投資帶動國內設備物資出口的貨物,以及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向受援國提供我國生產的成套設備和機電產品出口的貨物。上述援外企業必須是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具有使用上述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企業。

援外優惠貸款是指中國政府指定的金融機構對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質、含有贈與成分的中、長期低息貸款。優惠利率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之間的利息差額由中國政府對指定的金融機構進行貼息。中國進出口銀行是中國政府指定的對外提供優惠貸款的金融機構。

援外合資合作項目是指在中國政府與受援國政府原則協議的范圍內,雙方政府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中國企業同受援國企業以合資經營、獨資經營、租賃經營、合作經營等方式實施的項目。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是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管理的,提供給援外企業用于援外合資合作項目的具有償還性質的援外政府基金。

(國稅發[1999]20號)

(十四)國內航空供應公司向國外航空公司銷售航空食品退(免)稅

自2002年1月1日起,對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并銷售給國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視同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管理。 ( 財稅[2002]112號)

(十五)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退(免)稅

1、對2002年5月1日以后,國內生產企業與規定的國內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簽署的購銷合同所涉及的規定的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在銷售時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財稅[2003]46號)

2、“國內生產企業”是指:國內實行獨立核算并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所有生產海洋工程結構物生產企業。規定的“海上石油開采企業”之間的銷售,也同樣享受此項政策。

(財稅[2003]249號)

(十六)保稅區貨物退(免)稅

1、對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不予退(免)稅,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購進貨物時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備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內容,將這部分貨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

(財稅字[1995]92號)

2、保稅區內生產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產品出口的,可按保稅區海關出具的出境備案清單以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抵、退稅。

保稅區內進料加工企業從境外進口料件,可憑保稅區海關簽發的“海關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等單證。(國稅發[2003]139號)

3、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銷售給外商的出口貨物,如外商將貨物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可憑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倉儲企業的出口備案清單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保稅區海關須在上述貨物全部離境后,方可簽發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4、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開展加工貿易, 若進口料件是從保稅區內企業購進的, 可按現行的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稅收政策執行。

(國稅發[2000]165號)

(十七)出口加工區貨物退(免)稅

1、出口加工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由海關監管的特殊封閉區域。

對出口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并對報關的貨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對出口加工區外企業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區外企業”是指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貿(工貿)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內資生產企業。

2、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并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產、辦公用房的基建物資,區外企業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和其他現行規定的出口退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3、對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凡屬于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對區內企業出口的貨物,不予辦理退稅。 (國稅發[2000]155號)

4、自2002年9月1日起,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準予退還所含的增值稅。

水、電、氣應退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進項金額×退稅稅率

水、電、氣的退稅率均為13%,如供應單位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退稅率為征收率。 (國稅發[2002]116號)

(十八)海關監管倉貨物退(免)稅

1、對通過海關監管倉出口的貨物,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及其他規定的憑證,按現行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國稅發[2003]139號)

2、自2004年12月1日起在深圳、廈門關區的符合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進行入倉退稅政策的試點實行“國內貨物進入出口監管倉庫,視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簡稱“入倉退稅”政策)。

(署加發[2005]39號)

(十九)國內貨物進入保稅物流中心(B型試點)退(免)稅

1、國內貨物進入蘇州工業園區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試點),視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海關按規定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

2、蘇州工業園區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試點)內的貨物進入內地的,視同進口,海關在貨物出蘇州工業園區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試點)時,依據貨物的實際狀態,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視同進口的貨物辦理進口報關以及征、免稅,或保稅等驗放手續。

(財稅[2004]133號 )

3、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總署批準,對多家物流企業實施保稅倉儲管理的封閉的海關監管區。

物流中心外企業報關進入物流中心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物流中心外企業從物流中心運出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進口手續,并對報關的貨物按照現行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征收或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物流中心外企業”,指外貿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生產企業。

4、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的,或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境外企業后,境外企業將貨物運入物流中心內企業倉儲的,物流中心外企業憑出口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等憑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

5、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并運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包裝物料,物流中心外企業憑出口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等憑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

對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并運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

對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并運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進口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包裝物料,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

6、對物流中心內企業在物流中心內加工的貨物,凡貨物直接出口或銷售給物流中心內其他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對物流中心內企業出口的貨物,不予辦理退(免)稅。

7、對物流中心企業之間或物流中心與出口加工區、區港聯動之間的貨物交易、流轉,免征流通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國稅發〔2004〕150號)

(二十)保稅區與港區聯動退(免)稅

1、保稅物流園區是經國務院批準、由海關實施封閉管理的特定區域。

2、對保稅物流園區外企業運入物流園區的貨物視同出口,區外企業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及其他規定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本辦法所述區外企業是指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工貿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及委托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報關出口的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

3、主管稅務機關接到區外企業的退(免)稅申請后,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5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加工區耗用水、電、氣準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2002〕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蕪湖出口加工區基建物資出口退稅的批復》(國稅函〔2004〕805號)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審核無誤后,辦理退稅。

歐洲退稅范文第3篇

1、出口企業須備案的資料:

1) 外貿企業購貨合同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補充購銷合同)《購入購銷合同和出口購銷合同》原件或復印件

2) 出口貨物INVOICE; 3) 出口貨物裝貨單(裝箱清單) 4) 出口貨物發票(國稅)復印件

5) 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象嶼碼頭出品有(報關單備案清單)> 6) 六聯單(海運) 7) 空運單(空運) 8) 鐵路運單(鐵路運輸) 9) 郵政運單(郵政運輸) 10) 提單(大提單或小提單) 注:以上資料不能造假

2、上述資料是復印件的要填寫“與原件相符”、“ 經辦人簽字”、“ 簽字日期”和“加蓋企業公章”。

3、備案內容中的備案單證所列購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規格、單價與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資料的內容要求一致;開具的時間、貨物流轉的程序要求合理;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明細單、出口貨物裝貨單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的內容要求一致。

4、除上述五種資料外,其他資料不需要備案。

(二)、保管要求。

1、備案時間最遲應在退(免)稅單證申報后的15天內備齊。

2、備案單證統一存放在出口企業財務部門(不得將備案單證交給其他部門、企業業務員或個人保存)。

3、備案單證須由財務部門專人負責整理保管和專柜保管。

(三)、裝訂要求。

按月用線裝訂成冊。并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封面》上填寫好出口企業名稱和年月。

(四)、關于出口貨物裝貨單。

裝貨單是出口貨物托運中的一張重要單據,它既是托運人向船方(或陸路運輸單位)交貨的憑證,也是海關憑以驗關放行的證件。只有經 海關簽章后的裝貨單,船方(或陸路運輸單位)才能收貨裝船、裝車等。因此,實際業務中,裝貨單又稱為“關單”。備案的裝貨單必須要有海關簽章。

1、裝貨單與裝箱單的區別。裝箱單是集裝箱運輸的特有單證 .是每一個出口集裝箱在整個運輸過程中必須具備的一份單證.它是根據已裝入箱內的貨物制作的,記載著集裝箱內貨物的具體資料、交 付方式以及箱內貨物自內向外的積載次序,同時它也記載這些貨物載體集裝箱和運輸工具船舶的相關貨運資料。是船、箱、貨結合的最初原始資料,是出口集裝箱運輸后續單證繕制的依據,是集裝箱運輸過程中十分重要的業務單證。裝箱單既有貨運公司的統一格式也有企業 自行制作。而裝貨單是經海關認可并簽章的關單,具有法律效力。

2、關于鐵路或公路運輸出口貨物的裝貨單。一般情況下有海關簽發的裝貨單。若海關不簽發裝貨單,出口企業可憑蓋有運輸代理單位公章和出口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入庫單暫時代替。

3、空運裝貨單問題??者\一般情況下沒有裝貨單。企業可憑航空運輸總單(簽有海關放行章)和進倉單暫時備案。

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為了方便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免稅,提高服務質量,進一步規范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對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管理規定進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F予發布。

附件:

1.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 2.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 3.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申請表 4.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 5.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 6.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

7.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9.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 10.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變更申請表 11.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

12.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出口貨物扣除保稅進口料件申請表

13.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 14.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申請表 15.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16.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17.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 18.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 19.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 20.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21.退(免)稅貨物、標識對照表 22.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 23.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申請表 24.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 25.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申請表 26.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 27.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 28.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 29.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30.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 3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32.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 33.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

34.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35.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 36.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表 37.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申請表 38.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 39.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 40.中標證明通知書 41.中標項目不退稅貨物清單 42.關于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 43.免稅卷煙指定出口口岸 44.廢止文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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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辦理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統稱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消費稅的退(免)稅、免稅,適用本辦法。出口企業和出口貨物勞務的范圍,退(免)稅和免稅的適用范圍和計算辦法,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執行。

三、出口退(免)稅資格的認定

(一)出口企業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托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提供下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1.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3.銀行開戶許可證;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

1、2項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其他單位應在發生出口貨物勞務業務之前,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三)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之前發生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可以在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以及消費稅退(免)稅或免稅。

(四)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見附件2),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五)需要注銷稅務登記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申請表》(見附件3),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出口退(免)稅資格,然后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注銷。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在申請注銷認定前,應先結清出口退(免)稅款。注銷認定后,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再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四、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申報

(一)申報程序和期限

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

(二)申報資料

1.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除按納稅申報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上期《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見附件4);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見附件5);

(2)《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見附件6);

(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見附件7);

(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此聯)(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可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簡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下同);

②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以下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此聯)(遠期結匯的提供遠期收匯備案證明,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提供結匯水單??缇迟Q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試行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地區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的企業免予提供,下同); ③ 出口發票;

④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

⑤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附件8);

(2)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三)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還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手冊登記、進口料件申報和手冊核銷:

1.企業在辦理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后,應于料件實際進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實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實際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見附件9),提供正式申報的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

(1)采用紙質手冊的企業應提供進料加工手冊原件及復印件;采用電子化手冊的企業應提供海關簽章的加工貿易電子化紙質單證;采用電子賬冊的企業應提供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聯網監管企業電子賬冊備案證明》。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雙委托方式(生產企業進、出口均委托出口企業辦理,下同)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由委托方憑代理進、出口協議及受托方的上述資料的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

已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的紙質手冊、電子化手冊或電子賬冊,如發生加工單位、登記進口料件總額、登記出口貨物總額、手冊有效期等項目變更的,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10),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海關核發的變更后的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手(賬)冊變更手續。

2.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應于料件實際進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實耗法計算的,在料件實際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持進口貨物報關單、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及代理進口協議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見附件11)、《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出口貨物扣除保稅進口料件申請表》(見附件12)。

3.采用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的企業,應在海關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以結案日期為準,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見附件13),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的核銷手續;采用電子賬冊的企業,應在海關辦結一個周期核銷手續后,在海關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的核銷手續。

企業應根據核銷后的免稅進口料件金額,計算調整當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

(四)購進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國內免稅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貨物的,企業應單獨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貨物的免稅原材料,并在免稅原材料購進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申請表》(見附件14),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

(五)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的調整

對前期申報錯誤的,在當期進行調整。在當期用負數將前期錯誤申報數據全額沖減,再重新全額申報。

發生本退運的,在當期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發生跨退運的,應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本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如須實行免稅辦法或征稅辦法,在當期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跨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如須實行免稅或征稅辦法,不用負數沖減,應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五、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免退稅的申報

(一)申報程序和期限

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將適用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免稅貨物銷售額”欄。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稅申報。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稅。

(二)申報資料

1.《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見附件15);

2.《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見附件16);

3.《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見附件17);

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提供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下同);

(3)出口收匯核銷單;

(4)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

(5)屬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提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還需同時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下同);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退(免)稅申報

報關進入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特殊區域外的生產企業或外貿企業的退(免)稅申報分別按本辦法第

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其他視同出口貨物和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報關出口的,為報關出口之日起,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為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免)稅。逾期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不得申報退(免)稅。申報退(免)稅時,生產企業除按本辦法第四條,外貿企業和沒有生產能力的其他單位除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申報〔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非報關出口銷售的不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發票,屬于生產企業銷售的提供普通發票〕外,下列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還須提供下列對應的補充資料:

(一)對外援助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商務部批準使用援外優惠貸款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或商務部批準使用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務書”)復印件。

(二)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對外承包工程合同;屬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退(免)稅,申請退(免)稅時除提供對外承包合同外,還須提供分包合同(協議)

(三)用于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境外投資的文件副本。

(四)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供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應加蓋有免稅品經營企業報關專用章;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國際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應加蓋免稅店報關專用章,并提供海關對免稅店銷售貨物的核銷證明。

(五)銷售的中標機電產品,應提供下列資料:

1.招標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中標證明通知書》; 2.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

3.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協議);

4.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的發貨單;

5.中標機電產品用戶收貨清單;

6.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供與中標企業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

(六)銷售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應提供銷售合同。

(七)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應提供列明銷售貨物名稱、數量、銷售金額并經外輪、遠洋國輪船長簽名的出口發票。

(八)生產并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應提供下列資料:

1.與航空公司簽訂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計劃表(須注明航班號、起降城市等內容);

3.國際航班乘務長簽字的送貨清單(須注明航空公司名稱、航班號等內容)。

(九)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提供下列資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貿易方式為“修理物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2.與境外單位、個人簽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維修工作單(對外修理修配飛機業務提供)。

七、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其他申報要求

(一)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由購買水電氣的特殊區域內的生產企業申報退稅。企業應在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退稅。申報退稅時,應填報《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見附件18),提供正式電子申報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2.支付水、電、氣費用的銀行結算憑證(加蓋銀行印章的復印件)。

(二)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如果屬于出口企業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境外單位、個人將其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在其全部離境后,簽發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保稅區外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除分別提供本辦法第

四、五條規定的資料外,還須提供倉儲企業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確定申報退(免)稅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三)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于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單獨申報退稅。逾期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申報退稅。申報退稅時應填報《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見附件19),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4.出口收匯核銷單;

5.《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見附件20);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邊境地區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項下以人民幣結算的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并采取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方式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除分別提供本辦法第

四、五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供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銀行入賬單應與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相匹配。確有困難不能提供銀行入賬單的,可提供簽注“人民幣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五)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方式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不必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六)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申報附件21所列貨物的退(免)稅,應在申報報表中的明細表“退(免)稅業務類型”欄內填寫附件21所列貨物對應的標識。

八、退(免)稅原始憑證的有關規定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購進出口貨物勞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規定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手續。進項稅額已計算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在申報退(免)稅時提供。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經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退(免)稅。

(二)出口貨物報關單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及時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退稅子系統”中進行報關單確認操作。及時查詢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對于無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的,應及時向中國電子口岸或主管稅務機關反映。

受托方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委托方申報退(免)稅時可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復印件。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

出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2年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的;

2.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

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的;

4.首次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的;

5.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等涉稅違法行為的;

出口企業不存在上述5種情形的,包括因改制、改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設立并重新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且原出口企業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并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的,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可暫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須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前,收齊并提供按月依申報明細表順序裝訂成冊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四)有關備案單證

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下列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裝貨單;

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九、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適用免稅政策出口貨物勞務的申報

(一)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應在出口或銷售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二)其他的適用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貨物勞務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見附件22),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出口貨物報關單(委托出口的為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在貨物勞務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憑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如果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前已確定要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可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按前款規定的手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已經申報免稅的,不得再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三)本條第

(二)項第三款出口貨物若已辦理退(免)稅的,在申報免稅前,外貿企業及沒有生產能力的其他單位須補繳已退稅款;生產企業按本辦法第四條第

(五)項規定,調整申報數據或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

(四)相關免稅證明及免稅核銷辦理

1.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相關證明及免稅核銷辦理

卷煙出口企業向卷煙生產企業購進卷煙時,應先在免稅出口卷煙計劃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3),然后將《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見附件24)轉交卷煙生產企業,卷煙生產企業據此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稅手續。

已準予免稅購進的卷煙,卷煙生產企業須以不含消費稅、增值稅的價格銷售給出口企業,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5)。卷煙生產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稅后,出具《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見附件26),并直接寄送卷煙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

卷煙出口企業(包括購進免稅卷煙出口的企業、直接出口自產卷煙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卷煙的生產企業)應在卷煙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卷煙的免稅核銷手續。逾期的,出口企業不得申報核銷,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申報核銷時,應填報《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見附件27),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出口收匯核銷單;

(3)出口發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購進免稅卷煙出口的企業提供);

(6)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委托出口自產卷煙的生產企業提供);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貨物免稅證明及核銷辦理

(1)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在取得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后,應在加工費的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8),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見附件29)。

① 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② 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③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出口企業應將《來料加工免稅證明》轉交加工企業,加工企業持此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加工費的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手續。

(2)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并辦理海關核銷手續后,持海關簽發的核銷結案通知書、《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證明核銷申請表》(見附件30)和下列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① 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② 來料加工免稅證明;

③ 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的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④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十、有關單證證明的辦理

(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附件31),并將其及時轉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2),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2.出口貨物報關單;

3.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稅資格的,不得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二)代理進口貨物證明

委托進口加工貿易料件,受托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3),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加工貿易手冊及復印件;

2.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

3.代理進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三)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出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附件34),并攜其到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委托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運的,由委托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轉交受托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時應填報《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5),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

2.出口發票(外貿企業不需提供);

3.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退運發生時未申報退稅的、以及生產企業本發生退運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四)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及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丟失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或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1.申請開具補辦出口報關單證明的,應填報《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表》(見附件36),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其他聯次或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打印的報關單信息頁面);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2.申請開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應填報《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7),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他聯次或通過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打印的報關單信息頁面);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五)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

外貿企業購進貨物需分批申報退(免)稅的及生產企業購進非自產應稅消費品需分批申報消費稅退稅的,出口企業應憑下列資料填報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見附件38):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已開具過的進貨分批申報單; 2.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六)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

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貨物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應填報《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申報表》(見附件39),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進貨分批申報單、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內銷貨物發票(記賬聯)原件及復印件;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外貿企業應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納稅時,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七)中標證明通知書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的項目,招標機構須在招標完畢并待中標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中標證明通知書》。招標機構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標證明通知書》及中 標設備清單表(見附件40),并提供下列資料和信息:

1.國家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果通知》;

2.中標項目不退稅貨物清單(見附件41);

3.中標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4.貸款項目中,屬于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國內企業供應的機電產品,還應提供招標機構對分包合同出具的驗證證明;

5.貸款項目中屬于聯合體中標的,還應提供招標機構對聯合體協議出具的驗證證明;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八)丟失有關證明的補辦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丟失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應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填報《關于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附件42),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在核實確曾出具過相關證明后,重新出具有關證明,但需注明“補辦”字樣。

一、其他規定

(一)出口貨物勞務除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外,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退稅率有調整的,其執行時間:

1.屬于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

2.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三)需要認定為可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總部必須將書面認定申請及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并由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認定。

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成員企業不在同一地區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由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省級國家稅務局認定;總部及其成員不在同一個省的,總部所在地的省級國家稅務局應將認定文件抄送成員企業所在地的省級國家稅務局。

(四)境外單位、個人推遲支付貨款或不能支付貨款的出口貨物勞務,及出口企業以差額結匯方式進行結匯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凡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試點地區的稅務機關收到外匯管理部門傳輸的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申報退(免)稅。

(五)屬于遠期收匯且未超過在外匯管理部門遠期收匯備案的預計收匯日期的出口貨物勞務,提供遠期收匯備案證明申請退(免)稅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逾期未提供的,或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試點地區的稅務機關收到外匯管理部門傳輸的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核銷日期”超過預計收匯日期起30天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辦理相關出口退(免)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由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追回已退(免)稅款。

(六)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區內生產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進項稅額須轉入成本。

(七)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除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貨物勞務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免增值稅、消費稅,屬于內銷免稅的,除按規定補報免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屬于內銷征稅的,應在免稅申報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對本的出口貨物勞務,剔除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免稅,已按內銷征收增值稅、消費稅,以及已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后的余額,除內銷免稅貨物按前款規定執行外,須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八)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征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一旦放棄免稅,36個月內不得更改。

(九)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銷售給免稅店的卷煙外,免稅出口的卷煙須從指定口岸(見附件43)直接報關出口。

(十)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財稅〔2012〕39號文件第九條第

(二)項第6點所列的貨物,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按財稅〔2012〕39號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對應海關稅則號在出口貨物勞務退稅率文庫中對應的退稅率申報納稅或免稅或退(免)稅。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如果未按上述規定申報納稅或免稅或退(免)稅的,一經主管稅務機關發現,除執行本項規定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

二、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繳納增值稅,按內銷貨物繳納增值稅的統一規定執行。

三、違章處理

(一)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1.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

2.未按規定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的。

(二)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賬簿、憑證、資料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出口企業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四)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進料加工登記、申報、核銷手續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五)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有違反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按下列規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資格:

1.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不滿5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可以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不滿150萬元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一年半以上兩年以下。

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或因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以省級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批準后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之日為起始日。

四、本辦法第

四、

五、

六、七條中關于退(免)稅申報期限的規定,第九條第

(二)項第三款的出口貨物的免稅申報期限的規定,以及第十條第

(一)項中關于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期限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2011年的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申報期限、第九條第

(二)項第三款的出口貨物的免稅申報期限、第十條第

(一)項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期限,第十一條第

(七)項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延長3個月。

本辦法其他規定自2012年7月1日開始執行。起始日期:屬于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以出口發票(外銷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屬于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廢止文件目錄》(見附件44)所列文件及條款同時廢止。本辦法未納入的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其他管理規定,仍按原規定執行。

歐洲退稅范文第4篇

什么是出口退稅備案單證?

出口退稅備案單證是出口企業在出口業務流程的關鍵環節形成的憑證,是企業向稅務機關證明其業務真實性、還原貨物流的重要資料,備案單證在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時不需要提供,但必須按規定留存企業備查,稅務機關在日常檢查、調查評估、函調時會進行調閱,企業有違反規定的情形,將會導致比較嚴重的后果,所以企業應重視對備案單證的管理,將其作為企業出口退稅內部風險控制的重要內容。

一、備案單證內容

正所謂,千言萬語不如一幅圖!直接整干貨!

解析: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訂的補充合同等

該合同是指國內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國內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出口貨物裝貨單

裝貨單是出口貨物托運中的一張重要單據,它既是托運人向船方(或陸路運輸單位)交貨的憑證,也是海關憑以驗關放行的證件。只有經海關簽章后的裝貨單,船方(或陸路運輸單位)才能收貨裝船、裝車等。

考慮到出口企業難以取得簽章的“出口貨物裝貨單”,在實際工作中只要出口企業備案的“出口貨物裝貨單”是上述的含義,可不需要海關簽章。

3.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單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單據,以及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海運提單”、“運單”或收據都屬于運輸單據。除海上運輸稱做“海運提單”外,其它運輸方式,稱做“運單”或收據。

科普篇NO.2 什么是海運提單?

海運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允諾將該批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給收貨人的一張書面憑證。每份正本提單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憑以提貨,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國際運輸中十分重要的單據,也是買賣雙方貨物交接、貨款結算最基本的單據。

科普篇NO.3 什么是航空提單?

航空運單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就航空運輸貨物運輸所訂立的運輸契約,是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不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不能轉讓流通。

科普篇NO.4 什么是鐵路運單?

鐵路運單是鐵路部門與貨主之間締結的運輸契約,不代表貨物所有權,不能流通轉讓,不能憑以提取貨物;其中的“貨物交付單”隨同貨物至到站,并留存到達站;其中的“運單正本”、“貨物到達通知單”聯次隨同貨物至到站,和貨物一同交給收貨人;該單上面載出口合同號。

科普篇NO.5

什么是貨物承運收據?

貨物承運收據也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訂立的運輸契約,是我國內地運往港澳地區貨物所使用的一種運輸單據,是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上面載有出口發票號、出口合同號;其中的“收貨人簽收”由收貨人在提貨時簽收,表明已收到貨物。

科普篇NO.6 什么是郵政收據?

郵政收據是貨物收據,是收件人憑以提取郵件的憑證。

提醒篇:

如由出口企業負擔國內運輸費用,則出口貨物運輸單據還應包括出口企業承付運費的國內運輸單證。

親,您可千萬不要忘記喲! 注意:

若有無法取得上述原始單證情況的,出口企業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證進行單證備案。

二、電子數據或無紙化單證的兩種備案形式

第一種形式:

對于出口企業沒有簽訂書面購銷合同,而訂立的是電子合同、口頭合同等無紙化合同,凡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出口企業將電子合同打印、口頭合同由出口企業經辦人書面記錄口頭合同內容并簽字聲明記錄內容與事實相符,加蓋企業公章后備案。

對于其他單證的備案,如國家有關行政部門采取了無紙化管理辦法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紙質單證等情況,出口企業可采取將有關電子數據打印成紙質單證加蓋企業公章并簽字聲明打印單證與原電子數據一致的方式予以備案。

第二種形式:

除口頭合同外,對于出口企業訂立的電子購銷合同、國家有關行政部門采取無紙化管理的單證以及企業自制電子單證等,出口企業可提出書面申請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采用電子單證備案管理,即以電子數據的方式備案有關單證。出口企業應保證電子單證備案的真實性,定期將有關電子數據進行備份,在稅務機關按規定調取備案單證時,應按稅務機關要求如實提供電子數據或將電子數據打印并加蓋企業公章的紙制單證。

三、不需要備案單證的出口業務

有木有不需要備案單證的出口業務呢?YES!

視同出口貨物、對外提供修理修配勞務,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等沒有貨物出口的特殊退稅政策業務,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

四、備案單證要求

親,快來比比看,您有沒有按要求做呢?

1.出口企業應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后15日內,將所申報退(免)稅貨物的備案單證,按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順序,填寫《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

2.除另有規定外,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為5年。

五、違反規定的后續管理及處罰

1.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的出口貨物,不得申報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已申報并辦理退稅的,應繳回或做沖減處理。

2.出口貨物的提單或運單等備案單證為偽造、虛假,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查實屬于偷騙稅的,按相應的規定處理。

3.出口企業按規定向國家商檢、海關、外匯管理等對出口貨物相關事項實施監管核查部門報送的資料中,屬于申報出口退(免)稅規定的憑證資料及備案單證的,如果上述部門或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為虛假或其內容不實的,其對應的出口貨物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查實屬于偷騙稅的按照相應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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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退稅范文第5篇

1、企業出口物資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交增值稅稅金",不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2、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商品銷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下面分別就兩種出口方式的會計處理說明如下:

一、自營出口方式下:

例:1999年2月,興隆外貿公司(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從某日用化妝品公司購進出口用護發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100萬元,進項稅額為17萬元,貨款已用銀行存款支付。當月該商品已全部出口,售價為每箱150美元(當日匯率為1美元=8.2人民幣),申請退稅的單證齊全。該護發品的消費稅稅率為8%,退稅率為9%。要求計算應退增值稅和消費稅并編制會計分錄(單位:元)。

(1)購進時:

借:商品采購

1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 貸:銀行存款 170000 (2)商品驗收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庫存出口商品 1000000 貸:商品采購 1000000 (3)出口報關銷售時:

借:應收外匯賬款

1230000 貸:商品銷售收入-----出口銷售收入 1230000 (4)結轉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銷售成本 1000000 貸:庫存商品-----庫存出口商品 1000000 (5)申報出口退稅時:

本環節應退增值稅額=150*8.2*9%*1000=110700(元);

轉出增值稅額=170000-110700=59300(元);

本環節應退消費稅額=1000000*8%=80000(元).

應退的增值稅財務處理:

借: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1107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110700 進項稅額轉出時:

借:商品銷售成本 59300 貸:應繳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9300 收到增值稅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110700 貸:應收出口退稅(增值稅) 110700 應退的消費稅財務處理:

借:應收出口退稅--消費稅 80000 貸:商品銷售成本 80000 收到消費稅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80000 貸:應收出口退稅--消費稅 80000

二、委托出口方式下:

續上例:假設興隆外貿公司(具有進出口經營權)出口,其他條件不變,并按銷售額1%的比例直接提取手續費,要求編制委托方的會計分錄。

(1)發出委托代銷品時:

借:庫存商品-----委托出口商品 100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0 (2)收到代銷單時:

借:應收賬款 1230000 貸:商品銷售收入------出口銷售收入 1230000 (3)收到藍天外貿公司交來的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217700 銷售費用 12300 貸:應收賬款 1230000 (4)結轉委托出口商品成本:

歐洲退稅范文第6篇

發票要點:日期(盡量與報關單相同,省很多麻煩)、出口貨物代碼(決定了退稅率,否則錯賬)、匯率(每月1日)、金額(外幣轉換人民幣,按報關單逐條計算,別按發票匯總計算,有誤差,不好處理)

一般情況下發票較報關單先期到達(要不然就沒有單證收齊一說了),這時,外匯核銷單也可能沒來,但是當月出口必須當月申報。

一、錄入程序:

進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選擇“基礎數據采集”下的“出口貨物明細明細申報錄入”,點擊增加,窗口顯示可填寫狀態(按報關單明細逐條填寫)

1、 所屬期:自動生成

2、 序號:四位編碼,0001開始,最好按順序填(當然了,通過序號重排可自動排號,不盡人意)

3、 記銷售日期:自動

4、 所屬標識:自動

5、 進料登記冊好:國外來料加工企業填

6、 出口報關單:有則填,報關單號后9位+0+兩位編碼,報關單有N條出口信息,就編到00N.。首條填寫好資料后,以后共同資料不必再重復填寫,只修改報關單后兩位編碼及出口數量、離岸價即可)

7、 出口日期:填報關單出口日期,如果不確定,也可填發票日期(以后需沖減、修改、補錄)

8、 外匯核銷單:有則填,無則以后收齊單證時填。

9、 代理證明號:有則填

10、單證不齊標志:單證指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報關單須電子口岸專用系統上傳電子信息,外匯核銷單須在網上核銷通過。

11、出口商品代碼:選擇自己的商品代碼(初次要從網上下載,導入)

12、出口商品名稱:系統根據填寫的代碼自動生成

13、計量單位:自動

14、出口數量:實際

15:原幣代碼:選擇填報關外幣代碼

16、原幣幣別:自動

17、原幣離岸價:實際

18、原幣匯率:填當月1日匯率

19、人民幣離岸價:自動 20、美元匯率:自動

21、美元離岸價:自動

22、征退稅率:自動(根據出口商品代碼)

23、退稅率:自動 24:征退稅率:自動

25、應退稅額:自動

26、出口發票號:實際

27、備注:

填完檢查無誤,保存。如果繼續填下一條,點擊“增加”…

二、生成明細申報數據: 出口申報需要移動磁盤,預先在磁盤里建立空文件夾,一個“出口退稅MX”,一個“出口退稅HZ”。明細表錄入工作完成后,退出,在“免抵退稅申報”下選擇“生成明細申報數據”,確定,此時又提醒是否備份,按需要確定,提示要備份的文件存放路徑,如果顯示無誤,確定(有誤就修改)系統完成備份工作后,關閉,此時明細表形成。 查詢明細表情況:

在“免抵退稅申報”下選擇“打印申報報表”,選中需要查看(或打印)的報表,點擊打印預覽,就能看到明細表了。系統會根據單證收齊情況,分別匯總“單證齊全并且信息齊全銷售額”及“單證不齊并且信息不齊銷售額”,記錄下出口數量、出口銷售額(兩種)、銷售額乘征退稅率之差四個關鍵數字,在會計做賬時,這四個數字就是記賬的數字。

(期間如果要繼續增加明細錄入,需要進入“申報數據處理”下的“撤銷申報數據”,否則系統形成報表后,視同本期應上報資料完成,不再接受新的資料錄入) 至此,暫告一個段落,再等會計增值稅申報成功后,再接著填以下內容。

三、增值稅申報表項目錄入:

選擇“基礎數據采集”下的“增值稅申報表項目錄入”,按提示錄入數據。

四、免抵退申報匯總表錄入:

增值稅表錄入完成后,可以進行匯總表的錄入

一、沖減程序:

申報的出口資料,有時在出口時間、出口代碼等方面可能出現失誤,或因單證到期不齊轉為內銷,要求在出口申報系統作沖減處理。

進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選擇“基礎數據采集”下的“生成出口貨物沖減明細”,在索引窗口選擇要沖減的項目,選中后,點擊“沖減出口”,出現提示窗口,如果單證已收齊,在“單證收齊標志”填BH,在“報關單號碼”、“核銷單號碼”內填上正確號碼,確定此時,系統自動將沖減內容轉到“基礎數據采集”下的“出口貨物明細申報錄入”數據庫及“收齊出口單證明細錄入”數據庫中,退出,進入“基礎數據采集”下的“出口貨物明細申報錄入”。在索引窗口找到索引為“Z000”的一條,這就是沖減的內容。選中該條,點擊“修改”,首先將“序號”Z000改成正常順序號(以Z打頭的編碼,因為沖減的條目總是以Z000反映),然后在“備注”欄簡明填寫沖減的原因,然后保存,至此,沖減完成。

補錄沖減內容:

如果不是外銷轉內銷的情況,完成沖減后,還需要按沖減業務的正確內容補錄,以保證申報金額的不變。為了審核的方便,最好在沖減后,直接選中沖減條目,然后點擊“增加”,此時顯示沖減的內容,通過回車的方式,依次選擇要修改的內容進行修改,包括序號(不帶Z頭,應和正常申報連續)、出口日期、報關單號(原申報時可能筆數和報關單不符,此時補錄按報關單逐條錄入,報關單后三位自001起,逐條修改)、出口代碼、數量、原幣離岸價、備注,然后保存,完成補錄。

為什么要求在沖減后接著補錄呢?主要是為了利用原正確資料,只修改錯誤的資料,不至于補錄時出現失誤,造成前后錄入的資料不符。注意:補錄時,在哪一條的基礎上補錄,系統自動參考那一條的基礎資料。

二、收齊單證

如果以前申報出口資料單證收齊(報關單、核銷單),需要在出口申報系統中進行“單證收齊”操作。

在“基礎數據采集”下選擇“收齊出口單證明細錄入”,在索引窗口選中要收齊的出口業務,顯示修改內容窗口,點擊修改,逐項修改序號、收齊標志(填BH),出口報關單編號+序號,核銷單編號,檢查無誤,保存。

收齊的出口資料明細表與未收齊的出口資料明細表系統中分開匯總。(詳見生成的明細申報數據),只有單證收齊的出口業務,才作為出口退稅基礎數據資料。

五、出口退稅申報資料:

1、表頭

2、交接清單

3、確認單

4、匯總表

5、明細表

6、(單證收齊時符核銷單、報關單、出口發票、有運費需符運費發票、)

7、增值稅申報表 (含附表二)

8、上期匯總表

9、有應納稅額需符稅票復印件

10、銷售明細帳

11、扣費調整說明

12、出口退(免)稅審核情況表

六、申報

上列申報表除了“報關單”、“出口退免稅審核情況表”外,全部要加蓋企業公章,于次月15日前到稅務接受檢查、申報。

七、注意事項

為保證出口資料與賬務處理的一致性,需注意以下幾點:

1、 匯率:以中國人民銀行每月首日公布的匯率為記賬匯率。

2、 進行外幣折合人民幣計算,以海關報關單為準逐條計算,避免出現誤差。

3、 為保證折算的準確,建議先行錄入出口申報數據,再按照出口申報數據進行賬務處理。賬務處理完成,申報增值稅,再按照申報成功的增值稅資料,繼續錄入出口申報數據中的增值稅資料。

4、 為防止出口資料出現過期現象,建議進行出口業務登記,按出口時間順序記錄單證不齊業務,隨時控制到期申報時間,避免因單證過期造成免抵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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