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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業務會計核算范文

2023-10-06

保理業務會計核算范文第1篇

具體經濟事項舉例

(一) 發放當金

1、經濟事項解釋

典當公司與當戶簽訂典當(借款)合同,并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按典當(借款 )合同的約定支付當戶當金。

2、具體帳務處理 (1)發放當金 典當公司帳務處理: 借:貸款-抵/質押貸款 貸:銀行存款 核算時點:發放當金時

核算依據:當戶收款憑據、信審委員會同意發放貸款的審批單、銀行付款單據等

(2)同時扣除合同約定的預收賬款、代扣中介機構的公證費、評估費等

典當公司帳務處理: 借:貸款-抵/質押貸款

貸:預收賬款-預收綜合費/應收賬款-應收綜合費

其他應付款 核算時點:發放當金時

核算依據:典當合同、銀行付款單據等

(二) 計息

1、經濟事項解釋

典當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定期收取息費,并確認收入。

2、具體帳務處理

(1)收到各當戶貸款相關息費 典當公司帳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 應收利息

預收賬款-預收綜合費/應收賬款-應收綜合費 核算時點:期末(月末)

核算依據:典當(貸款)合同、銀行進賬單等 ( 2)確認各當戶該月貸款的息費收入 典當公司帳務處理: 借:應收利息

預收賬款-預收綜合費/應收賬款-應收綜合費 貸:利息收入-貸款利息收入 核算時點:期末(月末) 核算依據:典當(貸款)合同等 (3)根據息費收入計算營業稅金及附加 典當公司帳務處理: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核算時點:期末(月末) 核算依據:稅金計算表等

(三) 收回貸款

1、經濟事項解釋

貸款期結束,收到當戶歸還的款項。

2、具體帳務處理 典當公司帳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貸款-抵/質押貸款

應收利息

預收賬款-預收綜合費/應收賬款-應收綜合費 核算時點:收到歸還貸款時 核算依據:典當合同、銀行進賬單等

(四) 絕當處理

1、經濟事項解釋

當戶在規定時間內不歸還當金,不贖當也不續當,律師函催收無效,典當公司根據相關法規及合同約定進行絕當物品處理,并將剩余款項支付給當戶,反之追索不足款項。

2、具體帳務處理

(1)發生絕當時,根據與當戶的協議,法院和解協議等 典當公司帳務處理:

借:存貨/投資性房地產/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 到期投資/應收票據 貸:貨款-抵/質押貸款

應收利息

預收賬款-預收綜合費/應收賬款-應收綜合費

核算時點:當戶發生絕當,超過合同規定期限,律師函催收無效時 核算依據:典當合同、法院和解協議等

(2)絕當物品發生減值時,確認相應的資產減值損失 典當公司 帳務處理:

借:資產減值損失-存貨/投資性房地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 到期投資等

貸:存貨跌價準備/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持有至到期資產減值準 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核算時點:絕當物品發生減值時 核算依據:減值測試表單等 (3)處置拍賣絕當物品

① 處置存貨類絕當物品和投資性房地產 典當公司帳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輔助核算】 核算時點:處置拍賣絕當物品時 核算依據:處置協議、銀行進賬單等 同時,結轉成本 典當公司帳務處理:

借:其他業務成本【輔助核算】 貸:存貨/投資性房地產等 核算時點:處置拍賣絕當物品時 核算依據:相關資產清單等 ② 處置金融工具類絕當物品 典當公司帳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核算時點:處置拍賣絕當物品時

核算依據:絕當物品處置協議、銀行進賬單等 同時,結轉成本 典當公司帳務處理: 借:投資收益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收票據 核算時點:處置拍賣絕當物品時 核算依據:相關資產清單等

(4)拍賣處置資產的收入在扣除相關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退還當戶 帳務處理:

借:其他業務收入【輔助核算】 投資收益 貸:其他應付款

核算時點:處置拍賣絕當物品時

核算依據:典當合同、絕當物品處置協議等

(5)拍賣處置資產的收入在扣除相關費用及當金本息后,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典當公司帳務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

貸:其他業務成本【輔助核算】

投資收益

核算時點:處置拍賣絕當物品時

核算依據:典當合同、絕當物品處置協議等 (6)剩余部分退還當戶 典當公司帳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核算時點:處置拍賣絕當物品時 核算依據:典當合同、絕當物品處置協議等 (7)向當戶追索到不足部分資金 典當公司帳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

保理業務會計核算范文第2篇

國際保理業務流程本身并不復雜,下面以國際保理中最常用的雙保理為例,對國際保理的業務流程進行介紹。

出口商為中國某壓力鍋生產商A公司,進口商為法國某大型超市B公司。

1、A公司經與B公司協商,欲采用賒銷(OA,90天)方式進行貿易。

2、A公司與國內某銀行(為FCI成員)聯系,向其提出辦理國際保理業務的申請,向該銀行提供與此筆賒銷交易相關的背景資料(貿易合同)。該銀行經審查同意后,雙方簽訂出口保理合同,出口商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該銀行,該銀行作為出口保理商負責保理業務的運作。

3、國內某銀行選擇法國一家銀行(同樣為FCI成員,雙方通常簽訂過代理保理協議),作為進口保理商,應收賬款被再次轉讓給該法國銀行。與此同時,法國的銀行對B公司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并根據其資信狀況核定一定的信用額度。B公司在該信用額度范圍內,以賒銷為付款條件下達訂單。

4、A公司貨物出口后,將正本發票、提單、原產地證書、質檢證書等全套單據寄給B公司,并根據國內某銀行的要求,將相關單據副本交給國內某銀行。國內某銀行可根據A公司的要求,按照外銷發票票面金額的80%—95%,向A公司提供融資款項。

5、國內某銀行通過FCI的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將相關單據通知法國某銀行。法國某銀行在發票載明的付款到期日前向B公司催收貨款交付國內某銀行,國內某銀行向A公司付清尾款。

6、如果發票載明的付款到期日滿90天,B公司仍未支付貨款,法國某銀行將按照發票票面金額的100%付款給A公司(這就是我們前面提到的保理業務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即保理商為出口商提供100%的信用擔保)。

保理業務會計核算范文第3篇

國內保理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XX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貸業務發展,規范公司國內保理業務管理,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和銀監會《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以及公司《綜合授信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內保理業務是指賣方(債權人)將其向境內買方(債務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其他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公司,由公司為賣方提供應收賬款融資及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應收賬款是指賣方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買方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以及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應收賬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銷售產生的賬款,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等;出租產生的賬款,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提供服務產生的賬款。

第四條 根據公司是否保留對賣方的追索權,國內保理業務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

有追索權(回購型)保理是指公司向賣方提供保理項下

1 融資后,若買方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足額償付應收賬款,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向賣方追索未償融資款。

無追索權(買斷型)保理是指公司向賣方提供保理項下融資后,若買方因財務或資信原因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足額償付應收賬款,公司無權向賣方追索未償融資款。

公開保理是指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實及時通知買方的保理業務。

隱蔽保理是指根據賣方與公司的約定,不向買方通知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實,但在賣方與公司約定的條件發生或公司認為必要時,向買方通知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實的保理業務。

第五條 保理業務的申請人、買方均應為集團及成員單位。

第六條 辦理保理業務必須以真實、合法的交易和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七條 國內保理業務的申請人納入公司統一授信管理,在授信額度范圍內給予辦理國內保理業務。

第二章 應收賬款的范圍和條件

第八條 可辦理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范圍:

(一)賣方因向企業法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而形成的應收賬款;

2

(二)公司認定的其他可以辦理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 第九條 應收賬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收賬款基于正常、真實、合法的交易產生,原則上要求申請人已履行了對應交易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或服務,并能夠提供商業發票、發貨單等相應證明材料;

(二)應收賬款權屬清楚,沒有瑕疵,賣方未將其轉讓給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為任何第三人設定任何質權和其他優先受償權;

(三)賣方與買方在交易合同中未約定應收賬款不得轉讓的條款;

第十條 以下應收賬款不得辦理保理業務:

(一)已到期的應收賬款;

(二)涉及特許經營、專利、商標、知識產權等市場不易定價的產權交易而形成的應收賬款;

(三)賣方計劃提供或約定提供(但目前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務,預計將于未來產生的應收賬款;

(四)具有保證金性質的應收賬款;

(五)雙方存有經濟糾紛或債權債務關系涉及第三方的應收賬款;

(六)公司認定的其他不宜辦理保理業務的應收賬款。 第十一條 辦理保理業務一般無須另行提供擔保。但公司認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3 第三章 融資金額、期限、利息

第十二條 保理融資金額應綜合考慮買賣雙方資信狀況、應收賬款質量、結構、期限、付款進度安排及前提條件、預期壞賬比率、交易合同約定義務的履行情況、違約事項及違約金等因素合理確定。單筆保理融資金額最高不超過發票實有金額

應收賬款發票實有金額是指發票金額扣除銷售方已回籠貨款后的余額。

第十三條 保理融資期限應根據應收賬款還款期限、合理在途時間等因素確定,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保理融資到期后必須收回,不得辦理展期和再融資。

第十五條 保理融資可采取預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對預扣利息的,參照公司票據貼現,采取預扣利息的方式。

保理利息=保理融資金額×融資期限(天)×(融資利率/360)

實際放款金額=保理融資金額-保理利息

融資利率可參照公司貼現利率或者貸款利率執行。

(二)對后收利息的,在公司規定的同期限檔次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合理確定融資利率。

如融資提前收回或賣方以自有資金提前償還融資的,公司應將多收的利息及時退還賣方。

4

第四章 職責劃分

第十六條 信貸管理部負責受理國內保理業務;與賣方簽訂國內保理業務合同,向賣方移交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資金計劃部負責參照公司規定對國內保理業務測評合理的融資利率;

第十八條 結算部負責國內保理業務的有關款項收付; 第十九條 風險管理部負責國內保理業務的審查和風險控制等。

第五章 保理業務申請

第二十條 辦理國內保理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賣方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1、集團內成員單位;

2、在公司開立一般結算賬戶;

3、在公司信用評級達到B級(含)以上;

4、在公司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二)買方經營管理規范,現金流量充足,償債能力較強;無惡意拖欠賣方貨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三)擔保人資格要求

經公司認可的具有較強代償能力的、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的以下單位可以接受為擔保人:

1、從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

5

2、營利性的事業單位法人。 公司不接受下列單位作為擔保人:

1、國家機關,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學校、幼兒園、醫院、科學院、圖書館等;

3、社會團體;

4、無企業法人的書面授權或者超出企業法人書面授權范圍提供保證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5、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

(四)抵、質押物要求:

抵(質)押物除必須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抵押物堅固耐用、不易毀損,價值可評估且穩定;

2、質押物通用性強,容易變現,價值易評估且穩定。 第二十一條 賣方提出保理業務申請,必須填寫公司《信貸業務申請書》,說明企業的基本情況、保理融資金額、期限、擔保(或反擔保)條件等內容,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信貸管理部負責業務受理。業務受理一般包括以下環節:

1、信貸管理部對賣方授信額度情況進行初步核查;

2、信貸管理部接到賣方業務申請后,先對申請資料、

6 買賣雙方資料進行初步審查。

賣方在公司的授信額度核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有授信額度;

(二)綜合授信額度情況;

(三)授信有效期情況;

(四)有無重大不利情況發生。

第二十三條 對于在公司未有授信額度、或已有授信額度但可用額度不符、過期或已發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賣方,必須按照公司《綜合授信管理辦法》對其進行授信。對于已有授信額度但授信條件未落實的,必須在授信條件落實后才能進行申報和審批。

第二十四條 對于綜合授信額度符合條件的申請,信貸部應對照賣方綜合授信額度,合理確定本次保理融資額度。

第二十五條 對賣方需在公司頻繁辦理保理業務的且雙方存在長期穩定買賣關系,在賣方的綜合授信額度和授信有效期內,可為賣方核定保理循環額度,在額度有效期內循環使用,有效期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保理循環額度的核定按照保理融資額度的核定方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于符合有效授信額度的賣方,必須按照公司要求進行資格審查并要求賣方提交齊全保理業務申請應備的資料,具體見《保理業務申請材料清單》(附件一)。申請人提供的所有資料必須加蓋公章。加蓋的公章必須清晰,且與營業執照、貸款卡上的企業名稱三者一致,若不一

7 致,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法人名稱變更登記公告”進行核對。

第二十七條 資格審查,是對買賣雙資格、擔保人資格以及抵質押物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 信貸管理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對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和規范性進行初步審查,并進行審查復核。重點調查分析以下內容:

(一)應收賬款及買賣雙方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二)買賣雙方資信狀況,有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買賣雙方的交易關系是否良好穩定,買賣雙方的經營及財務狀況,判斷買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賣方的回購能力;

(四)買方是否確實收妥貨物,并確認債務;交易合同、應收賬款發票和買方驗貨證明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必要時還應索取出庫單、發貨單、提貨單等單據,判斷本筆交易和應收賬款的真實性;

(五)應收賬款發票所對應款項的已回籠情況,核實應收賬款發票實有金額;

(六)對交易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尤其是付款進度安排及前提條件)、違約事項以及違約金等進行審查分析,判斷應收賬款發票實有金額及時足額回籠的可能性;

(七)應收賬款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出質、轉讓或異議

8 登記等情形,判斷賣方是否重復融資;

(八)為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賬款辦理保理業務時,要從嚴審查交易背景真實性、合理性和定價的公允性,并要關注最終能否真正實現現金回籠;

(九)對因提供服務、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銷售商品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辦理保理業務的,還應對其交易的真實性、定價的合理性等從嚴審查。

第六章 保理業務申報與審批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信貸管理部經辦人員應填報《信貸業務審批表》,信貸管理部復核人員進行復核后經部門負責人審核送資金計劃部和風險管理部分別會簽。資金計劃部就公司的資金調配情況進行審查,并對融資利率提出參考意見,由資金業務經辦及其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風險管理部就客戶的授信條件落實情況和額度使用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督,由風險審查員及其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資金計劃部和風險管理部審查后,報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根據公司授權管理制度報有權審批人進行審批。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對貸款審查委員會的審議決定有一

9 票否決權。

第七章 合同簽署

第三十三條有權審批人批準同意放款后,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國內保理業務合同》(附件二),同時雙方簽訂《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附件三),并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買方。

第三十四條 國內保理業務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借款用途、借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來源、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同時對保理業務合同中《應收賬款轉讓清單》(附件四)各項要素進行核對。

第三十五條 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在保理業務合同上載明與公司協商一致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姓名,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公司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則依法辦理登記以及公證手續。

第八章 款項發放

第三十六條

保理合同生效后,信貸管理部需落實相關放款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買方反饋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確認書》(附件五)。

第三十七條 賣方須在公司電子結算業務系統中申請

10 開立保理專戶并履行授權公司扣款等相關手續,此專戶用于保理融資發放、保理融資本息扣劃、相關費用的收取。

第三十八條 賣方在轉讓應收賬款時須填寫公司的保理借款憑證(附件

六、七),并加蓋公司預留印鑒。信貸管理部根據保理合同檢查借款憑證上的合同號、金額、期限、利率、借款人、印章、賬戶等要素是否填寫準確。核對無誤后,交結算管理部復核并按照公司電子結算業務相關操作流程辦理放款手續。

第三十九條保理融資發放后,信貸管理部要對加蓋賣方公章的發票復印件及應收賬款轉讓清單等相關資料進行歸檔管理,并及時進行登記,一是要憑保理合同、應收賬款轉讓清單及借款憑證登錄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有追索權保理按融資金額計入債權人征信信息,無追索權保理不計入債權人及債務人征信信息;二是要憑保理合同、應收賬款轉讓清單及借款憑證及時登記臺賬。

第四十條 保理融資發放后,按照公司《貸后管理辦法》進行貸后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XX財務有限公司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11 修改時亦同。

保理業務會計核算范文第4篇

在賒銷或者遠期托收結算貿易貨款時,遠期應收帳款既給企業帶來了資金周轉壓力,又可能導致呆賬、壞賬風險。為此,越來越多的企業采取保理業務來實現貿易融資、轉嫁壞賬風險。保理業務在我國獲得了廣泛傳播和迅猛發展,據FCI統計,2006年我國保理額為143億歐元,同比增長了145%,增速驚人,潛力巨大。

然而,盡管賣方獲得了保理商的買方信用擔保,并不意味著他一定能安全收匯。他仍然面臨著諸多貿易風險的制約,特別是貿易糾紛風險。下文將通過兩個案例的比較分析,說明不同情況下貿易糾紛風險的產生和影響,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貿易糾紛致使保理商向賣方追索貿易融資款項

案例1:1994年1月3日,云南省紡織品進出口公司向北京中國銀行申請敘作保理業務。1月7日,美國國民銀行致電北京中行,同意為進口商美國哥倫比亞公司提供10萬美元的循環額度。2月25日,云紡公司與北京中行簽訂“出口保理業務協議”,其中規定:“1、當出口商發運貨物后至進口商付款到期之前,出口商可向出口保理商申請融通資金,出口保理商視出口商的資金狀況和出口銷售款額,提供信用額度內發票金額的50%—80%的融資……;2、在出口商信守合同,確保貨物質量,嚴格執行本協議的情況下,出口保理商無權追索出口商得到的信用額度內的融資,若進口商提出質量爭議或因出口商責任引起的拒付及拖延付款,出口保理商將有權追索融資款項?!?

2月12日、4月5日,云紡公司分別將發票號為INV94YCR001—2、94YCR005的貨物發運,并分別將上述兩單貨物的發票及出口單據提交北京中行,北京中行分別于3月26日、4月18日按發票金額的80%合計提供了81177.6美元的融資。

8月5日,美國國民銀行將爭議通知傳真至北京中行,內容為:“我們已與上述進口商(美國哥倫比亞公司)聯系,他們通知我方將拒付賒銷(O/A)發票項下貨款,進口商稱其已對1994年初購買的托收(D/A)項下109把酒吧巾由進行過付款,酒吧巾由含棉量應為45%,但實際到貨的含棉量卻高達84%,該貨物已被美國海關扣留,等待新的配額許可證。進口商指出,他已聯系云紡公司,但該公司在此事上不提供任何幫助。請通知你方出口商這些發票之貨款已被視為存在爭議,同時,請其正視現存問題的事實?!?/p>

8月18日,北京中行通知云南中行從云紡公司在該行帳戶上扣劃83337.9美元給北京中行。96年3月,云紡公司起訴了北京中行、云南中行,請求判令由二被告賠償因違反合同扣款造成的損失折合人民幣717847.67元及利息,并支付余下貨款。

96年10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96)昆法經初字第75號民事判決,判令由北京中行返還云紡公司83337.9美元及利息,并支付云紡公司余下的20%貨款20294.4美元。宣判后,北京中行不服,提出上訴。2000年11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北京中行的上訴成立,一審判決不當,應予撤銷;同時駁回原告云紡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如下:本案例中,由于賣方云紡公司發運的另外兩批貨物(發票號分別為94YCR001、94YCR006)的含棉量超出合同規定,導致貨物被美國海關扣留,進口商支付貨款后未能收到貨,從而以此為由拒付保理項下94YCR001-2、94YCR005兩單貨款,事實清楚確鑿,責任歸屬明確。因此,這是一個典型的因銷售貨物質量不合格、導致進口商反索而引發的貿易糾紛。

《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第14條第1款規定:“如果債務人提出抗辯、反索或抵消(爭議)并且如果出口保理商于發生爭端的應收帳款所涉及發票得到七日后270天內收到該爭議通知,進口保理商不應被要求對由于這種爭議而被債務人拒付的金額進行付款?!钡?款也規定:“一俟接到這樣的爭議通知書,該應收帳款即被視為未經核準而無論以前的任何核準?!?進口保理商應有權索回由于爭議而被債務人拒付的金額?!币虼?,發生貿易糾紛后,在云紡公司應收帳款轉讓有缺陷的情況下,北京中行自然有權向其追索融資款項。

二、虛假貿易糾紛導致賣方應收帳款回收困難

案例2:1996年9月,我國出口商中貿公司簽訂20萬美元信用額度的國際保理協議,向A國甲公司出口一批貨物。97年2月貨物出運后,保理商預付了16萬美元的融資額。

3月15日,應收帳款到期,甲公司未能按期付款,也未提出任何貿易糾紛。中貿公司多次去電催促付款,甲公司均聲稱資金緊張,無法如期付款,要求展延付款日期。

5月11日,進口保理商通知:甲公司已經正式向其提出貿易糾紛,理由是他過去從中貿公司購進的另一批同規格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因而他據此懷疑此批貨物也同樣存在質量問題。出口保理商遂立即對其預付的16萬美元的融資款進行追索,遭到中貿公司拒絕。

經調查,發現如下事實:因國外最終收貨人拖欠銀行大量款項,該批出口貨物在貨到目的港后即被控制在銀行手中,甲公司實際上根本無法要回貨物,更不可能對貨物進行質量檢驗,亦無法確定貨物有質量問題。

6月15日,進口保理商的賠付日期已到,但他仍拒絕承擔責任。在多方壓力下,進口保理商10月份起訴了甲公司。11月28日,在法院舉行的第一次聽證會上,僅憑被告律師向法院提交的辯護詞,進口保理商就輕易認定此案涉及貿易糾紛而立即撤訴。

98年6月,中貿公司就合同糾紛提出仲裁申請,仲裁裁決結果為中貿公司勝訴。但甲公司并未對仲裁結果予以執行。中貿公司遂依據仲裁結果要求進口保理商賠付。在出口保理商的艱苦交涉下,進口保理商于99年11月對部分保理金額進行了賠付。

案例分析如下:甲公司虛構貿易糾紛,進口保理商則希望通過“貿易糾紛”而置身事外,免除付款責任,結果造成了我國出口商中貿公司的應收帳款利益受損。這是一個典型的因買方信用惡劣而引發貿易糾紛,并進而引致保理商信用風險的實例。在這里,如何認定貿易糾紛是解決爭議的關鍵所在。

三、兩案例貿易糾紛風險的比較分析

上述案例說明,即使在賣方完全履約的情況下,買方仍然可以主動尋找各種借口、挑起貿易爭端、制造貿易糾紛,達到少付款、晚付款或者不付款的目的。買方之所以能夠這樣做,根源于保理業務的相關國際慣例比如《國際保理業務慣例規則》并沒有對貿易糾紛的認定做出明確規定,從而使買方有可能濫用“貿易糾紛”。這種保護賣方利益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具體體現為:第一,沒有明確界定買方提起貿易糾紛的方式和舉證責任,使得買方可以僅憑懷疑、推測或者其他借口就提起假貿易糾紛、拒絕付款;第二,沒有明確規定由誰來審核和裁定貿易糾紛是否確實存在。上述缺陷使得買方可以虛構貿易糾紛,造成保理商暫時免責,侵犯賣方利益。

買方虛構貿易糾紛、貿易糾紛風險發生后,可能直接造成保理商信用風險。因為貿易糾紛一旦發生,買方拒絕對其債務進行付款,出口商則必須委托進口保理商在買方所在地起訴買方。此時,進口保理商擁有雙重身份:他既是出口商應收帳款的委托人,又是買方信用風險的擔保人。這就意味著,如果進口保理商事先已經知悉進口商財務困難、缺乏償付能力,為了維護其自身利益不受損害,則他會消極起訴進口商,希望自己和出口商敗訴,因為勝訴意味著他自己必須自行承擔貨款賠付責任。因此,此時所有保理商明哲保身的做法就是認定貿易糾紛的存在而置身事外,從而違背了他原先做出的“買方信用擔?!背兄Z。

總結以上兩個案例的經驗教訓,可以發現:不管在那種情況下發生的何種貿易糾紛,貿易糾紛風險對保理業務下賣方利益的影響是極大的,應該引起賣方的高度重視。

比較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發現:不管貿易糾紛產生的原因如何,只要發生了貿易糾紛,總是會給賣方利益帶來或輕或重的不利影響。在案例1中,由于賣方向買方銷售的另外兩批貨物出現質量問題,從而同樣構成了賣方的履約瑕疵,導致買方反索、提起貿易糾紛爭議,保理商追索已付的貿易融資款項,賣方今后的應收帳款回收顯然處于極大的風險之中。在案例2中,盡管我方完全嚴格履約,但買方甲公司在無力付款的情況下,惡意虛構貿易糾紛,逃避付款責任,而進口保理商也不講信用而企圖置身事外,以免除付款責任,最終造成了我中貿公司的應收帳款利益受到不應有的嚴重損害。

因此,在保理業務中,賣方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規避貿易糾紛風險是十分重要的。為此,賣方應與資信狀況良好、信用度高的買方進行交易;賣方必須嚴格履約,按時按質按量交貨;賣方必須保證他所出售給保理商的所有應收帳款都是正當的、合法有效的債務求償權,債務人將不會對此提出任何爭議、抗辯或反索。一旦發生貿易糾紛后,賣方則應積極設法在合理期限內從速妥善解決,將風險和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p>

參考文獻:

[1]朱海霞 周森彪.國內保理業務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浙江金融,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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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鮑靜海 賈電軒.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基于保理業務的思考[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7,(2).

保理業務會計核算范文第5篇

國際保理業務流程本身并不復雜,下面以國際保理中最常用的雙保理為例,對國際保理的業務流程進行介紹。

出口商為中國某壓力鍋生產商A公司,進口商為法國某大型超市B公司。

1、A公司經與B公司協商,欲采用賒銷(OA,90天)方式進行貿易。

2、A公司與國內某銀行(為FCI成員)聯系,向其提出辦理國際保理業務的申請,向該銀行提供與此筆賒銷交易相關的背景資料(貿易合同)。該銀行經審查同意后,雙方簽訂出口保理合同,出口商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該銀行,該銀行作為出口保理商負責保理業務的運作。

3、國內某銀行選擇法國一家銀行(同樣為FCI成員,雙方通常簽訂過代理保理協議),作為進口保理商,應收賬款被再次轉讓給該法國銀行。與此同時,法國的銀行對B公司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并根據其資信狀況核定一定的信用額度。B公司在該信用額度范圍內,以賒銷為付款條件下達訂單。

4、A公司貨物出口后,將正本發票、提單、原產地證書、質檢證書等全套單據寄給B公司,并根據國內某銀行的要求,將相關單據副本交給國內某銀行。國內某銀行可根據A公司的要求,按照外銷發票票面金額的80%—95%,向A公司提供融資款項。

5、國內某銀行通過FCI的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將相關單據通知法國某銀行。法國某銀行在發票載明的付款到期日前向B公司催收貨款交付國內某銀行,國內某銀行向A公司付清尾款。

6、如果發票載明的付款到期日滿90天,B公司仍未支付貨款,法國某銀行將按照發票票面金額的100%付款給A公司(這就是我們前面提到的保理業務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即保理商為出口商提供100%的信用擔保)。

保理業務會計核算范文第6篇

無追索權保理,是保理業務中最完整的一種保理形態,包含全部四項基本保理業務服務功能,即資金融通、銷售分戶帳管理、應收帳款催收和壞帳擔保等。對無追索權保理業務操作流程的考察,有助于我們對保理業務基本原理和技術要領的理解,也是我們掌握其它形態保理品種的一條捷徑。

無追索權保理業務的技術操作要點與原理

保理業務的準備與開始——賣方客戶考察

保理業務一般是以賣方為核心服務對象的業務,因此,選擇適合保理業務的賣方是至關重要的。對賣方的考察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

(一)是從企業本身入手進行考察,包括對企業財務報表的考察分析;對企業銷售分戶帳的分析;與企業管理層的面談等。

(二)是從企業外部進行考察,包括從賣方主要往來銀行獲得相關信息及其對賣方的評價;從專業機構了解賣方所屬行業的基本情況;以及通過對賣方客戶(買方)的考察印證買賣雙方所建立的業務關系等。

對賣方考察的目的是要對賣方是否適合保理業務做出結論,同時,也要對賣方在未來的保理業務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做出評價。

針對賣方的風險評價體系:

一、應收賬款是否適用于保理

· 可轉讓性:應收賬款在債權上是完整的,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比如貿易合同規定禁止轉讓,代理銷售,已將資產抵押給銀行或第三方都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債權不完整。

· 可收回性:保理商給予賣方融資,一旦賣方出現財務危機甚至是破產,是否能夠根據應收賬款收回融資?這依賴于:

(1)權利的完整性:最適合保理的是那些簡單的,沒有特定附加條件的產品,也就是說只要產品為所訂購的品種,數量正確,質量合規,按時裝運,正確出票,則買方就必須付款,在合同中不存在寄售、安裝證明、分期付款、權利保留等條件。

(2)買方的分散程度:權利的完整并不意味著保理商可以收回款項,最可能的原因就是出現壞賬和爭議。為了降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要尋求那些客戶群體分布較分散的賣方。

(3)買方的資信:如果買方資信較差的話,會給保理商收款帶來嚴重的問題,實際上買方資質低也是賣方資質差的一種表現。我們可以對應收賬款進行帳齡和壞賬的分析,從而揭示買方的總體質量。

(4)債權稀釋:指所有買方可以合理的從付款中扣除的部分,包括:貸項清單、提前付款折扣、總體折扣(買方年購買量達到某一數字后獲得的折扣)、雙向貿易等。此外,爭議也可能導致債權稀釋。債權稀釋的影響是減少了應收賬款的價值,削弱了保理商的安全性。我們必須能夠將所有的扣除項目量化,并據此計算融資比例。

1.1 賣方未來的生存能力

·對賣方的整體情況進行考察,包括組織結構、資本構成、發展歷史及行業前景等;

·對賣方的管理層及其管理能力進行評價等;

·對賣方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包括流動性、盈利能力等; ·對賣方所銷售的產品或服務的了解;

·對賣方的客戶情況,即買方的分散程度、買賣雙方的業務關系及合作歷史進行證實,并對業務關系進行評價;

·對賣方的資金管理情況,包括融資目的,籌資途徑和籌資能力進行判斷; ·對賣方未來的發展前景做出總體評價。

1.2 賣方的業務量

保理商根據業務量判斷是否有盈利的可能,也是確定手續費率和融資利率的依據;

根據買方和發票的數量確定保理商的工作量。

對賣方的考察一般是由客戶經理負責完成的,通過考察撰寫《賣方整體情況調查報告》以基本確定賣方是否適合使用保理業務。在客戶經理確定了保理業務的適應性后,就可以進入需求分析和選擇保理業務品種的階段了。

1.3 需求分析與保理品種選擇

在對賣方基本情況進行考察的基礎上,客戶經理要協助賣方整理出確切的業務需求,可以通過對以下問題的分析做出結論:

·是否需要更多的現金來支撐業務的繼續擴張; ·是否需要增強現金流;

·是否需要提高規劃現金流的能力;

·是否需要開辟新的市場(含國內、國外); ·是否需要借助保理商的專業能力來改善企業的管理和優化人員的使用; ·是否需要增進與客戶(買方)的供應關系; ·是否存在別的籌資渠道以滿足自身的需要; ·是否需要保理商控制信用風險方面的服務; ·是否需要信用控制方面的咨詢服務等。

客戶經理通過考察撰寫《需求分析與保理業務品種選擇報告》提交保理產品經理審核,以確定客戶經理做出的結論是否能夠滿足客戶的實際需求,特別針對復雜的貿易背景,標準產品難以應對的時候,產品經理可以協助進行業務方案的設計。

準確的需求分析構成選擇恰當保理業務品種的根本依據。有些客戶可能并未意識到自己的業務需求,也有一些客戶則是根本不了解保理所能夠帶來的業務功效。這種需求分析的過程往往能夠實現雙方有價值的溝通,有助于企業更好地認識保理商的服務價值,從而借助保理商的服務獲得最佳的服務效果。

需求分析除了可以作為選擇保理品種的依據外,還是確定企業融資需求量、信用擔保額度和保理商確定收費的依據。

在產品經理審核通過業務方案后,客戶經理需提交以下幾種材料給審批部門進行決策。

·《賣方整體情況調查報告》; ·《需求分析與保理業務品種選擇報告》; ·《企業應收帳款報告》; ·《企業買方付款記錄》; · 有代表性的《貿易合同》;

· 賣方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審批部門將會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并做出是否與賣方進行保理業務合作的最終決定。

1.4 業務談判與保理合同

當審批部門決定與賣方合作,保理商應向賣方發出《保理業務要約函》(一式兩份),載明如下內容:

業務品種及其所包含的各項服務內容; 保理商收取的各項費用及具體的費率;

保理商要求賣方在簽署保理合同前需要完成的輔助擔保措施等。

所謂輔助擔保措施主要是指確保保理商能夠獲得完整的應收帳款債權方面的保障措施。用法律術語來說,就是要防止保理商所取得應收帳款債權與任何第三方發生權利沖突。例如,如果賣方已將應收帳款質押給了第三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限制了保理商行使其所取得的有關應收帳款方面的權利,賣方都必須保證排除這些權利上的限制或障礙。通常情況下,賣方會向保理商出具一份擔保函,以保證保理商能完整地夠取得有關應收帳款債權方面的一切權利。

如果涉及應收賬款的權利已被質押給了第三方,比如質押給另一家銀行,則需要該銀行出具一分表示質押權已被解除的證明,即所謂的棄權書。

賣方在收到《保理業務要約函》后,一方面會就有關保理業務安排的一些商業條件與保理商進行談判,另一方面,也會按照保理商提出的要求去落實有關輔助擔保方面的措施。

此外,雙方也會同時開始進行保理協議的起草與簽署工作。

1.5 保理商建立銷售分戶賬

一旦雙方簽署了保理協議,首先需要做的工作是保理商要為賣方客戶建立銷售分戶賬。建賬工作通常是以賣方客戶將其現有的應收帳款并帳后一次性轉讓給保理商的方式來完成的,這是未來保理商進行銷售分戶帳管理的基本依據。保理協議一般都會對賬戶轉移工作做出具體的規定,例如賬戶轉移的具體日期、賬戶轉移的方式以及賬戶轉移過程中雙方應當完成的具體工作等。賬戶轉移的過程大致如下:

首先,賣方客戶需要將其現有的所有應收帳款進行并帳,根據不同的買方填制《未結發票清單》,提供會計帳務及原始憑證,并將經過并賬處理后的應收帳款一次性地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的單據處理部門對應收賬款進行檢查,剔除逾期的、未發貨的、買方破產的、債權不完整的、存在爭議的發票,確保轉讓的應收賬款全面準確的反映賣方現實的業務情況。

然后,保理商根據審核后的應收賬款在保理系統中為賣方建立相應的銷售分戶賬和融資帳戶,處理日常的保理業務并進行帳務處理。

在有些情況下,賣方的并帳工作會被省略。保理商不對賣方建帳以前的業務負責,只管理建帳后的業務。換句話說,賣方不把以往發生的應收帳款一次性地轉讓給保理商,而是將新發生的應收帳款轉讓給保理商。

并帳和建立銷售分戶帳的工作,是在賬戶經理的協助和指導下完成的。帳戶經理還要負責日常記賬和維護工作,管理應收賬款,記錄保理商、賣方、買方三方之間的債權債務變動情況,控制額度使用,并根據賬戶的表現和變化趨勢提供對賬單和相關的銷售和財務分析報表。同時客戶經理應為每一個賣方開立一個保理專戶或簽訂賬戶監管協議,用于買方付款。

1.6 導入通知與應收帳款報告

在完成了建帳和風險評價后,賣方應以自己公司的函頭紙,根據保理商固定的格式,制作《保理業務導入函》,發給每一個現有的買方客戶及未來的新增客戶,通知他們在應收帳款的債權方面保理商與賣方有了一項新的業務安排,這種安排會給買賣雙方的貿易帶來好處。其作用是在保理業務開始前告知各個債務人,為下一步的應收帳款的轉讓和債務人付款奠定基礎。

如果賣方將銷售分戶帳中現有的應收帳款全部轉讓給了保理商,并已完成了賬戶轉移工作,保理商有時會直接向每一位買方寄送一份《有關 xx 公司已轉讓的應收帳款的通知》,目的主要在于:一是告知買方報告中所列出的應收帳款已經轉讓給了保理商,今后,涉及這些應收帳款的付款應當直接付給保理商;二是驗證買賣雙方各自的債權債務記錄是否一致。如果出現不一致的情況,便于及時被發現。(除非客戶特別要求,我行暫時不鼓勵這種做法。)

二、發票處理

2.1 發票轉讓與轉讓通知

賣方履行貿易合同,發貨并出具發票,代表應收賬款成立。根據保理協議的安排,賣方應將發票代表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要求賣方在出票的同時,向買方出具《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以表明該筆應收帳款的債權已轉讓給保理商,買方只有向保理商付款才能夠解除債務。根據法律規定,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條件,即如果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則該轉讓對債務人不會產生任何約束力。因此,債權轉讓通知在保理業務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響到保理商的債權人地位,以及保理商相對于債務人所擁有的權利。此外,我國的法律規定,債權轉讓需由賣方(原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債權的受讓人對債務人所進行的通知往往不具備上述法律效力。因此,在保理業務中,債權轉讓通知都是以賣方的名義進行的。

在國際保理業務中,債權轉讓通知通常不以獨立的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現。一般會在發票上加注債權轉讓通知文句,保理商事先制作好印有轉讓通知文句的不干膠貼,當賣方出具發票時,將膠條粘貼在發票上。

賣方要向保理商提供內容完全相同的發票或發票副本,其作用主要是為了完成應收帳款向保理商的轉移和作為保理商記賬的依據。

2.2 發票列表

賣方提交發票的同時應提交《保理業務申請書》,內含發票列表,列明所提交發票的細節,包括買方名稱、發票號、金額、賒銷期限、價格條款及合計金額,格式一般由保理商預先提供。

發票列表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減少賣方錯開發票的可能,另一方面賣方必須非常注意買方各項聯絡地址的準確性,包括注冊地址、通訊地址等。特別是買方客戶的聯絡地址或寄送賬單的地址與通常的營業地址不同的時候更是如此,這對于保理商能夠日后順利地承擔起應收帳款管理、收帳和催收工作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保理商在收到發票及發票列表后應認真的進行核對,降低賣方出錯的幾率。保理商將每周應向賣方提供《發票及貸項清單報告》。

2.3 貸項清單 / 更換發票

貸項清單是賣方用于減少發票金額的重要工具。在許多情況下,賣方需要減少發票金額。例如,開錯發票金額或是買賣雙方協商降價等。在日常業務中可能會出現多種可能,需要沖減發票金額的情況在所難免。貸項清單是賣方沖減發票金額的主要工具。當保理商收到賣方提交的貸項清單后,會在賣方的賬戶中做出與接收發票相反的記賬從而沖減發票金額。

在中國,由于沒有使用貸項清單的商業傳統。當發生發票減額時,通常會采用退換發票的方式來處理。因此,在中國的保理業務中不會出現貸項清單的業務處理。但是,更換發票的情況會經常發生。需要我們注意的是,當更換發票的現象頻繁發生時,會導致債權稀釋,從而影響到保理商的融資安全。

2.4 接受轉讓或拒絕

保理商收到賣方的發票列表后,會對發票列表以及所附的發票進行必要的審核。審核的要點主要有:發票列表與所附發票內容是否一致;發票列表是否經有權簽字人簽發;發票是否過期;發票的金額、幣別記載是否正確,貨品、付款條件是否與賣方日常的交易一致;是否存在重復開票或虛開發票的可能;是否進行了應收帳款債權的轉讓通知。

保理商對發票進行必要的審核后,將會確認發票所代表的應收帳款債權,接受賣方的轉讓并將發票逐筆記入各個買方的賬戶中。我們必須注意的是,保理商接收發票與接受轉讓是不同的兩個行為,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只有保理商接受了發票所代表的應收帳款,應收帳款的債權才實現轉讓,接受應收帳款債權轉讓的標準通常是以保理商將該筆債權記入賣方的賬戶中為準。

保理商在接收發票后也可能會做出拒絕接受的反應。一般而言,保理商拒絕接受發票的原因是有限的。這些原因包括:發票記錄不夠清楚;發票中出現計算錯誤,發票逾期或重復出票等。被拒絕接受的發票金額不會被記入賣方的賬戶中。

順便一提的是,貸項清單的操作采用相同的方法。

2.5 保理商收款

帳戶經理在月末會向每個買方提供《應收賬款月報》,標明尚未到期但即將到期以及已經到期或已經逾期未付的應收賬款,它能夠起到對帳作用并提示買方恰當安排未來的資金,從而對買方的應付賬款管理起到一定的輔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預先催收的性質。

客戶經理根據《應收賬款月報》,在應收賬款到期前一周內提示買方付款,針對大額和集中到期的發票應盡早與買方溝通,作出還款的時間安排。監督買方將款項付至保理專戶或監管賬戶,避免出現間接付款造成賣方挪用資金。

收款的記賬工作一般是通過保理系統來完成的。當收到買方的付款時,帳戶經理會將買賣雙方的編號以及收款金額輸入,保理系統便會自動識別賣方與買方的賬戶并做出相應的入帳處理。通常情況下,應按照發票核銷,如買方未提供發票編號,應首先沖銷敞口期限最長的發票。保理商應每周向賣方提供《買方付款情況報表》,記錄買方的付款情況,供保理商與賣方之間對帳使用。

如果買方沒有將款項直接付給保理商,而是付給了賣方。這種現象被稱為間接付款。例如,買方以簽發支票或者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向賣方支付款項,或者買方直接將貨款匯入賣方的銀行賬戶等。發生這種情況,保理商會要求賣方將收到的款項立即支付給保理商,如果是票據形式的收款,賣方應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保理商。一般在保理業務開展初期,由于買方的疏忽會發生,此時應提示買方注意保理業務的安排,避免這種情況的再次發生。如果敘做業務的過程中買方突然沒有遵循要求或者頻繁發生間接付款現象,保理商應注意防范賣方潛在的風險。

對間接付款的管理包括兩個方面:

1. 預先采取措施盡可能的防范和避免發生間接付款。

(1)保證買方充分已知保理業務的安排:賣方簽發《保理業務導入函》,提示買方轉讓的應收賬款必須支付給保理商方能解除債務上的法律責任。

(2)履行有效的轉讓通知:在每一次賣方轉讓應收賬款的時候,都應確保賣方要向買方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明確買方采用有效的付款方式,并指明保理商的收款賬號。

(3)客戶經理隨時與賣方保持聯系,特別是在應收賬款臨近到期前及與客戶合作初期,以便盡早得知任何不利的付款信息。

(4)客戶經理應根據《應收賬款月報》隨時對帳,及時發現間接付款,針對大額發票和集中到期發票,必要時應提前一周提示買方事先做出資金安排。 (5)帳戶經理應逐筆檢查付款的原始憑證,確保買方直接付款,及時發現間接付款。帳戶經理應保管付款的原始憑證副本。

2. 已發生間接付款后的管理。

(1)帳戶經理檢查付款的原始憑證及入賬憑證,發現間接付款后,應考慮正常的清算時間,考察付款時間與入賬時間是否吻合,及時發現賣方在收到貨款后是否存在違反《保理業務協議》中關于發生間接付款時賣方應立刻將款項歸還我行的規定。

(2)一旦發現間接付款現象,賬戶經理在保理系統中進行記錄,并通知客戶經理。

(3)客戶經理應督促企業將款項付至保理商的帳戶內,并要求企業與買方進行協調,保證今后應遵循保理商的要求支付,不出現類似的現象。同時,客戶經理進行深入調查,確定發生間接付款的原因,填寫《異常業務情況調查表》提交給帳戶經理備查。

(4)在發票到期時發生的間接付款,客戶經理有能力立即發現,并應督促賣方將間接付款所涉及的款項支付我行。如果買方在發票到期日前將款項直接支付給了賣方,這種間接付款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客戶經理應保持必要的警惕,盡早發現并盡力避免這種情況。

2.6 應收帳款的催收

催收是從發票到期開始的。催收方式以及催款周期往往要考慮賣方的需要,根據買方的資信情況,買賣雙方的交易記錄與交易關系,當地的交易習慣與行業習慣、事態的發展狀況與嚴重程度等多種因素對不同的買方采取不同的催款周期。此外,對買方所采用的催收態度也要充分考慮賣方客戶關系管理方面的需要。即使是對于那些非常頑固的買方,究竟應當是溫和的或強硬催收態度也必須顧及賣方的需求。

保理商會以事先與賣方商定的方式向買方進行催收。一般的流程是,發票到期而買方仍未付款時,保理商會向買方發出一份《逾期發票付款催收函》,列明已到期的發票內容,并適用恰當的文字表達提示買方應當及時付款。第一份催收函發出后,如果買方仍未付款,保理商會在一定的時間后(比如 10 天)發出第二份催收函。第二份催收函所使用的文字表述會較以前有所加重,以進一步催促買方付款。除了進行書面催收以外,保理商還會根據實際業務情況,進行電話催收或必要的走訪。

如果連續發出三份催收函買方仍未付款的話,保理商會考慮借助法律手段進行收款,這是最后的解決方式。一般情況下,保理商會起草一封最后的催收函,通常在指示律師采取行動之前發出。在發出之前,保理商會事先將其副本發給賣方。如果賣方反對采取法律行動,絕大多數保理商會立即撤銷對該應收帳款已做出的核準并將該應收帳款反轉讓給賣方。需要特別注意的,在無追索權保理業務中,真正的合法債權人不是賣方。當事態發展到需要采用法律手段來進行收款的時候,買賣雙方的客戶關系已經不再重要。保理商保護自身的正當權益才是當務之急。如果賣方反對采取法律行動,賣方就應當贖回已轉讓的應收帳款并賦予保理商保證融資安全的權利。這種權利會在保理協議中做出明確的約定。

發生間接付款或買方遲付的情況時,通常是由客戶經理來出面處理的??蛻艚浝硪獙θ粘YI賣雙方的付款情況進行監控,盡早發現并處理異常情況,使問題得到妥善的解決。在實際業務中,客戶經理應及時與買賣雙方溝通,分析遲付的原因,既要保障自身作為債權人的權利,也要恰當把握催收的方式,處理好保理商與買賣雙方之間的關系,并能夠使買賣雙方之間所建立起來的正常的供應關系得到有效的維系,甚至是加強。

向買方催收并收款是保理業務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服務,這不僅僅是債權清算的問題,還涉及對買方的信用管理,賣方的客戶關系管理等,構成企業賒銷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保理商必須能夠對應收帳款債權進行清晰的管理,具備良好的通訊條件和訓練有素的職員,此外,還要求掌握充分而準確的信息,同時,取得賣方的配合,提供相關的重要信息。

2.7 對賣方的融資

賣方開始向保理商轉讓應收帳款后,賣方可以要求從其在保理商的賬戶中支出一定的款項,這種款項可以是保理商已收到的買方的付款,也可以是保理商向賣方提供的預付款,即所謂的貿易融資。

保理商為賣方資金使用賬戶(FIU,FundInUse),記錄對賣方的預付款和付款。

在賣方與保理商簽署的保理協議中,一般會規定一定的融資比例。帳戶經理控制融資額度,并在可融資余額(合格的發票 X 融資比例-已融資余額)的范圍內為賣方提供資金融通。當保理商收到買方的付款后,保理商會首先將收到的款項去充抵賣方的融資以及融資所產生的利息,剩余的部分在扣除手續費后再劃入到賣方的指定賬戶中。

為了便于賣方了解資金使用情況,保理商會定期向賣方提供《賣方客戶對帳單》,顯示賣方還能夠從保理商那里提取多少款項,賣方也可以通過電話隨時向保理商查詢賬戶余額情況。

三、銷售分戶賬的日常運轉及風險控制

3.1 銷售分戶帳的管理

在保理業務中,銷售分戶帳的記賬與管理是整個保理業務的核心。帳戶經理承擔銷售分戶賬的日常記賬與維護工作。這種記賬維護工作包括:

圍繞著應收帳款的轉讓,記錄賣方與保理商之間以及保理商與買方之間的債權債務的變化情況;

管理應收帳款債權,到期向買方收款和催收;負責向賣方付款和提供貿易融資;

定期或不定期向賣方提交未結清應收帳款報告以及其它有關應收帳款債權分析、融資情況以及爭議情況等多種分析報告。

需要指出的是,保理業務的管理功能能否得以有效的發揮,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賬戶管理的基礎工作是否準確和全面,賣方在賒銷管理過程中的主要工作都要以銷售分戶帳管理為基礎。此外,銷售分戶帳管理也會與賒銷風險管理有著密切的關聯。帳戶經理需要具備全面的監控銷售分戶帳的管理能力,不僅要及時將有關銷售分戶帳的信息提供給賣方,還應該將分析后的管理信息提供給企業。我行的保理系統每月會對各個賣方提供《銷售分析報告》及《買方收款分析報告》。

保理業務的這種管理功能是企業賒銷管理外包的一個重要體現,也是保理業務區別于一般意義上的貿易融資業務的一個最為重要方面。保理商應當正確地去引導企業充分利用保理商的這一專業性服務,從而充分發揮保理業務在改善企業賒銷管理方面的積極作用。

3.2 日常的風險控制

為防范客戶潛在的經營風險,客戶經理應盡到日常的監督管理職能,按月對客戶進行必要的檢查工作,關注企業在經營管理方面的變化,判斷企業未來的發展趨勢,并對整體風險進行評價。

檢查工作包括四個部分:

(一)發票稽核:

國際部將按月出具《賣方客戶對帳單》,列明應收賬款的總額及未結清發票的明細情況,包括金額、發票日、到期日、買方等,交企業進行對帳,檢查雙方對應收賬款的記載是否一致。當出現大額發票、集中到期發票,或對發票的真實性存在質疑的時候,可由稽核人員對企業進行發票的稽核,檢查會計帳務中是否記載了此筆發票以及企業的原始憑證以核實其真偽,避免企業的欺詐行為。

(二)對應收賬款的總體情況進行評價:

包括應收賬款的總量、出單次數以及發票的平均金額,特別要注意一些異常的情況,是否存在賣方更換發票和爭議現象(說明賣方沒有正確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責任,或買方以此為借口拖延付款)。當發票到期時,買方采用何種付款方式,是電匯還是支票、銀行承兌匯票,以后者結算的時候,應注明收款人為我行的保理專戶,杜絕賣方挪用資金的可能;是否存在間接付款,檢查入帳憑證,判斷買方是不是按照保理協議規定將款項付至我行的保理專戶或者監管賬戶;催收的過程中是否存在障礙,買方是不是能夠配合,積極履行付款義務;買方是否能夠按時付款,有無逾期,是否拖延付款的時間越來越長。

(三)根據企業每月的財務報表,采集相關的財務信息,判斷企業在財務方面是否存在潛在的風險。

考察的指標包括:

1. 銷售額、銷售收入、利潤總額

2. 資產營運狀況分析:

(1)考察企業資產的經營質量和利用效率 總資產周轉率 = 銷售收入 / 平均資產總額

平均資產總額 =(月初資產總額 + 月末資產總額)/2 (2)考察應收賬款的周轉速度,其賒銷政策是否合理 應收賬款周轉率 = 銷售收入 / 平均應收賬款

平均應收賬款 =(月初應收賬款 + 月末應收賬款)/2

3. 償債能力分析:

(1)考察企業負債償還能力和經營風險 資產負債率 =(負債總額 / 資產總額)×100% (2)考察企業短期償債能力和流動資產的變現能力 速動比率 =(速動資產 / 流動負債)×100% 速動資產 = 流動資產-存貨

4. 發展能力分析: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市場占有率,預測其業務拓展的趨勢。 銷售收入增長率 =(銷售收入增長額 / 上月銷售收入)×100%

(四)通過對企業的實地考察,發現客戶在經營管理等各方面的變化,并對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做出判斷。

包括銷售方式有無變化;企業的管理層有無變化,相關的管理人員、財務人員或者采購人員的變動都有可能影響應收賬款的清償;企業近期有無集中到期的債務,比如稅款、貸款、應付賬款等,債權人的壓力是不是對企業的發展造成了阻礙;其他值得關注的現象。同時在接觸中,了解客戶對我行提供的服務是否滿意以及客戶進一步的需求。

對客戶的整體業務風險狀況做出評價,是否存在潛在的風險,應該采用什么樣的措施降低風險,保障銀企合作的良性發展。

客戶經理將獲得的信息整理歸納,填制《保理業務客戶調查情況反饋表》,反饋給信用控制人員,信用控制人員對《反饋表》進行分析,對比歷史記錄,發現所發生的變化,并簽署意見。

通過上述措施,如發現企業存在挪用間接付款、蓄意提前出票或簽發空頭發票、債權嚴重稀釋以及企業財務狀況的惡化的等實質性風險時,客戶經理、帳戶經理及信用控制人員均有權向主管部門建議,根據風險程度采取提高融資比例、縮減融資額度、暫停融資,甚至是終止保理業務協議等措施。

四、信用風險控制與壞帳擔保

一般情況下,保理商在為賣方建立銷售分戶帳時,賣方一次性轉讓的應收帳款稱為初次轉讓,由賣方自身承擔信用風險。保理商通常會在完成了初次轉讓后開始著手對賣方的業務及客戶進行信用評價。

4.1 壞帳擔保額度

保理商會根據賣方的業務情況為賣方核定壞帳擔保額度。如果買方發生信用風險而喪失支付能力,保理商將會承擔付款責任。保理商會對買方逐個進行信用評價,以確定保理商能夠承擔的壞帳風險的大小。對經常性的基礎交易,保理商通常會授予可循環使用的壞帳擔保額度(linecover)。如果買賣雙方之間發生了不經常性的特殊交易,例如特別大的訂單或季節性的銷售,保理商也會為賣方核定一次性使用的壞帳擔保額度(ordercover)。

當保理商對賣方的主要客戶進行了信用評價后,如果保理商所能夠授予的壞帳擔保額度不能夠涵蓋賣方的大部分業務,則表明,這種情況不適應無追索權保理業務。保理商會與賣方調整合作方式,而改用其它形式的業務。

保理商核準的壞帳擔保額度不是一成不變的,保理商會根據買方的變化調整進行調整,并將額度信息及時傳遞給賣方。賣方可以及時掌握額度情況,并可以參照額度情況來安排裝運發貨。

此外,保理商也有可能隨時減少,甚至取消已經生效的壞帳擔保額度。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保理商所授予的壞帳擔保額度是可以撤銷的。賣方只要在保理商減少或撤銷之前向買方發貨,保理商仍然會按照減少或撤銷前的額度來承擔壞帳擔保責任。保理商能夠單方面減少或取消壞帳擔保額度的權利是無追索權保理業務中保理商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這一權利都會在保理合同中明確約定。

4.2 債權的核準

保理商并不是對所有已接受的應收帳款承擔信用風險擔保的責任。根據壞賬擔保將應收賬款分為受核準和不受核準兩部分,保理商只對受核準的應收帳款承擔壞賬擔保的責任。

保理商對發票是否核準取決于已接受的應收帳款是否能夠占用壞帳擔保額度。已經接受轉讓的應收帳款占用額度的過程一般是自動完成的,只要壞帳擔保額度有足夠的余額且應收帳款仍未到期,那么不受核準的應收帳款便會自動占用空出的額度,成為受核準的應收賬款。

但在實際業務處理中,除了是否承擔信用擔保責任外,保理商對為核準的應收賬款的管理與已核準的應收賬款并沒有實質的區別,保理商會同樣負責這些債權的收帳工作,甚至如果賣方同意,保理商會以自己的名義來就這些債權進行訴訟,但是,有關費用需要由賣方承擔。已核準的應收帳款債權與未核準的債權兩者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通常多數保理商不對未核準的債權進行融資。有的保理商盡管也會對未核準的應收帳款進行融資,但是在融資比例上會遠遠小于已核準的應收帳款債權。

必須注意的是,保理商接受應收帳款轉讓的行為與保理商核準應收帳款的行為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義。接受轉讓對應于應收帳款的債權人的轉移,而核準應收帳款則意味著保理商將會承擔該應收帳款的擔保付款責任,是風險的轉移。

4.3 買方的風險控制

對買方風險控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客戶經理通過監控買方的付款規律,及時發現付款過程中的問題和預警信號,分析判斷買方遲付或不付款的原因并進行必要的核實。

(二)必要的發貨跟蹤:在保理業務開展初期,客戶經理應跟蹤賣方的發貨,充分了解基礎交易的過程以及買賣雙方的合作情況,包括發貨數量、發貨日期、運輸方式、承運人、到貨日期等,并填寫《跟蹤發貨情況調查表》。此后,客戶經理應根據業務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的采取這種方法,以掌握基礎貿易合同的執行情況。

(三)根據《應收賬款月報》與催收策略建立并保持與買方必要的溝通。

(四)根據買方直接提供的財務信息、付款記錄、賣方反饋的雙方貿易情況以及從企業外部獲得的信息,定期對買方的經營狀況做出評價。

當發現以下情況時,客戶經理、賬戶經理與產品經理均有權向主管部門提出暫停融資、削減甚至撤銷擔保額度的要求:

(1)買方不正常的遲付; (2)不正常的爭議;

(3)買方存在財務危機的可能; (4)買賣雙方存在串通欺詐的嫌疑; (5)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爭議的處理

在現實貿易中,買賣雙方就商品或服務以及基礎合同的履約情況發生爭議是十分常見的現象。在保理業務中,如果發生爭議,將會影響應收帳款的價值,也動搖了保理商融資的基礎。因此,恰當地處理爭議成為保理商信用控制和有效收款的一個重要的因素。

5.1 爭議的原因

發生爭議的原因包括:

·賣方沒有履行基礎貿易合同的要求。比如沒有按期發貨;貨物品質存在缺陷;貨物品種或數量與合同不符等;

·賣方的管理不當造成發票的錯誤,比如金額、賣方名稱地址、付款期限錯誤等; ·有的商品自身的特性容易使買賣雙方出現爭議,比如易變質商品、服裝等時尚消費品、季節性商品及帶有質量擔保條款的商品等; ·虛假爭議,即買方提出爭議作為拖延付款的借口。

但在無追索權保理業務中,僅限于賣方在履行了基礎合同義務方面出現的問題才構成有效爭議。從更深的層面上講,無追索權保理業務中的爭議并不是指的是一般意義上買賣雙方的合同糾紛,而是對保理商所買入的應收帳款是否有效成立的爭議。應收帳款是否能夠合法有效成立的關鍵是賣方是否有效地履行的基礎合同義務,如果賣方有效地履行了基礎合同義務,一般情況下,應收帳款就能夠合法成立;反之,則可能直接涉及應收帳款是否能夠足額成立的問題。因此,在無追索權保理業務中,如果買賣雙方發生糾紛的事由根本就不涉及應收帳款成立的基礎,則往往基于這種事由所產生的糾紛不能構成有效的爭議。

5.2 爭議所產生的影響

發生爭議會對保理業務的融資及保理商的壞帳擔保責任產生一定的影響和后果。按照商業慣例,發生爭議會對正常的保理業務產生一系列的影響或效果:

5.2.1 發生爭議的應收帳款會由合格的應收帳款變為不合格的應收帳款。

保理商對賣方進行融資的基礎是已經轉讓給保理商的合格的應收帳款的整體余額。如果某一筆發票發生了爭議,就使融資的基礎受到了動搖,從而影響到保理商的資金安全。因此,當發生爭議時,保理商會收回相應的融資,即所謂的融資贖回(chargeback)。

在實際業務中,融資贖回并不意味著保理商要從賣方那里直接收回融資款。一般情況下,保理商會采用停止向賣方繼續融資或付款的方式來贖回融資。即當發生爭議后,應收帳款中適合于融資的合格應收帳款會因爭議而變為不合格的應收帳款,這就會使得合格的應收帳款余額被減少,如果融資款項所占合格的應收帳款余額的比例仍在約定的融資比例的限額之內,通常保理商不會采取任何行動來贖回融資。但是如果發生爭議導致融資比例超出了約定的融資比例,保理商會要采用一定的方法來維護正常的融資比例,以保證融資的安全。

這種方法有:

一 是從買方收到的款項不再向賣方付款而直接歸還融資款,這樣就能夠降低融資比例,直到到達正常的融資比例范圍之內;

二 是停止繼續向賣方進行融資,由于融資比例已經超出了正常的范圍,已經沒有理由繼續向賣方進行融資;三是接受賣方轉讓新的發票,以補充合格的應收帳款余額,從而達到降低融資比例的效果;四是要求賣方直接以現金形式歸還一定的融資款。我們可以看出贖回融資實質上是保證融資比例的一種手段。換句話說,是維護留置金(retention)的手段。由此我們可以進一步看出,保理商對融資安全的保障措施本質上是建立在保留足夠的留置金基礎上。

5.2.2 發生爭議的應收帳款會由已核準的應收帳款變未核準的應收帳款。

如果發生爭議的應收帳款屬于未經核準的部分,顯然,保理商不會就該應收帳款承擔壞帳擔保責任,發生爭議時,保理商直接將該應收帳款反轉讓給賣方即可。但如果應收帳款已經被核準,發生爭議后,這種已經核準的應收帳款會變為未被核準的應收帳款,以等待爭議的解決,有些保理合同中甚至會明確規定發生爭議的應收帳款將被視為從未核準過。在解決爭議的期間內,保理商暫時免于擔保付款的責任。但是,如果爭議解決后,賣方的權益得到了認可,保理商有義務重新核準該應收帳款并恢復對應收帳款的擔保付款責任。

5.2.3 賣方在發生爭議期間承擔積極作為的義務和向保理商的告知義務。

無論采用何種方式來解決爭議,賣方都應當積極努力地去解決爭議并及時向保理商通報爭議解決的進展情況。通常,賣方應當按照一定的時間間隔將爭議解決的進展情況,以證明賣方勤勉努力地作為以積極地尋求爭議的解決。如果賣方沒有履行這種積極作為的義務或沒有及時履行通報進展的告知義務,保理商將會徹底免于擔保付款的責任。發生爭議之所以會使賣方產生上述義務,主要是為了促使爭議能夠及時地獲得解決,防止賣方出現懈怠,從而加重保理商的風險。

5.2.4 如果從管理的角度來看,爭議意味著更多的東西。

在現實業務中,出現爭議幾乎是一種不可避免的正常的現象。但是,發生爭議有時也可能預示賣方或買方的經營活動出現了某種危機。例如:賣方的產品是否不再適銷對路;買方是否出現了嚴重的是資金短缺等等。因此,保理商就必須對爭議的性質做出準確的判斷。通常情況下,保理商對爭議的管理是由客戶經理來負責處理的??蛻艚浝硪环矫嬉钊氲亓私鉅幾h的細節,確定判斷爭議的性質,并跟蹤爭議的處理過程;另一方面還要對爭議的發生頻率進行監控,便于及時發現潛在的業務風險,這對于保理商維護正常、安全的保理業務有著重要的意義。

5.3 爭議的解決

保理商通常會發出《保理爭議通知單》,將爭議的細節告知賣方,并允許賣方在一定的期限來解決爭議。解決的方式有兩種,協商解決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5.4 買賣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的期限一般是 90 天(目前 GRIF 的規定為 180 天)。在國內無追索權保理業務中這個期限一般不會約定的過長,這主要是為了敦促賣方積極努力地盡快解決所面臨的問題。如果賣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能夠解決爭議,也沒有開始采用司法解決爭議方式的行動。保理商會將有關爭議的應收帳款反轉讓給賣方,由賣方自己直接向買方收款,保理商也不再對該筆應收帳款承擔擔保付款的責任。

如果賣方明確表示爭議已經解決或是爭議根本就不存在,保理商將會繼續努力向買方收款。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一般需要向保理商提供有關爭議性質的相關細節。

5.5 采用法律手段解決爭議

買賣雙方可以采用仲裁或是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都被視為法律手段。采用法律方式解決的期限通常為一年半,這主要取決于司法程序過程和效率,目前 GRIF 規定為三年。多數的保理商會進一步區分仲裁和訴訟的爭議處理期限。一般而言,采用仲裁的方式效率要高得多。

約定法律手段解決的期限,目的是為了敦促買賣雙方盡快地解決糾紛。只要是在規定的期限內有了爭議解決的結果,保理商會按照仲裁或判決結果就已確認部分承擔相應的壞賬擔保責任,將未被確認的部分反轉讓給賣方。如果在約定的期限內,買賣雙方沒有完成仲裁或訴訟,則保理商對這筆交易不再承擔擔保付款的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協商解決爭議的方式并不排斥司法解決爭議的方式。如果買賣雙方首先采用協商的方式來解決爭議,但不能使問題得到解決,買賣雙方可以改用司法手段來解決。但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司法手段解決問題的行動應當在協商解決爭議的有效期間內開始,并需通知保理商。

以上內容簡要的介紹了綜合保理業務的操作要點和基本原理,其它類型和保理業務可參考綜合保理業務中的相關內容來進行處理。

一、保理業務的人員分工與職責

客戶經理的職責:

1. 負責拓展業務,考察潛在客戶的整體情況,出具《賣方整體情況調查報告》,選擇適用于保理業務的客戶。

2. 協助客戶整理出確切的業務需求并選擇適合的保理業務品種,出具《需求分析與保理業務品種選擇報告》,提交產品經理審核。

3. 在產品經理審批操作方案后,客戶經理提交以下材料給信審機構審批:《賣方整體情況調查報告》、《需求分析與保理業務品種選擇報告》、《賣方客戶清單》、《買方付款記錄》和賣方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4. 協助賬戶經理完成銷售分戶帳的建立工作。

5. 負責考察買賣雙方的基礎交易關系,必要時跟蹤發貨。

6. 行使對賣方的日常的監督管理職能。負責與企業進行對帳,并進行拜訪,關注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變化,對整體風險情況做出評價,按月上報《保理業務客戶調查情況反饋表》。及時發現并處理間接付款及其他非正?,F象,上報《異常業務情況調查表》。

7. 監控買方的付款情況。向買方提供的《應收帳款報告》,針對大額和集中到期的發票,在到期前一周內,提示買方付款,并監督買方直接將款項付至保理專戶;負責催收工作,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收集相關的內部及外部信息,判斷買方整體風險情況,出具《買方客戶調查報告》。

8. 處理爭議,填寫《爭議情況調查表》。

產品經理的職責:

1. 協助客戶經理拓展保理業務,審核客戶經理提交的《需求分析與保理業務品種選擇報告》,協助進行產品設計,確定產品操作方案,保障保理產品的正確使用。

2. 指導并協助客戶經理進行保理業務協議的談判,落實《保理業務要約函》的內容和相關的輔助擔保措施,確保保理業務協議的正確簽署。

3. 協助賬戶經理、客戶經理進行銷售分戶帳的建立工作。

4. 指導并落實《保理業務導入函》的制作和簽發,使每一個買方客戶了解保理業務的安排,確保保理業務的正常開展。(如果賣方將現有的應收賬款同時轉讓給保理商,要求賣方在寄送《保理業務導入函》的同時,發出《關于 XX 公司已轉讓的應收帳款的通知》,使買方明確應收賬款的轉讓并確認記載的準確性。)

5. 審查并監督客戶經理在保理業務開展的過程中對買賣雙方的管理工作,風險控制的措施及對異常業務情況的處理方式。

6. 保存全面完整的業務檔案。

帳戶經理的職責:

1. 負責并帳工作,確定帳戶轉移的時間、方法,以及雙方具體的工作安排。

2. 建立銷售分戶帳和資金帳戶。

3. 審核賣方提交的發票及發票清單,保證客戶對應收賬款進行了有效的轉讓通知。

4. 根據發票 / 貸項清單記錄銷售分戶帳的變動情況,接受應收賬款的轉讓。

5. 控制融資額度的使用,為客戶提供預付款和付款。

6. 處理買方的付款。

7. 管理應收賬款的債權,在每月月末出具《應收賬款報告》,使買方明確應收賬款的到期日,同時提示客戶經理進行必要的催收。

8. 發生買方遲付的時候,向買方發出《催收函》。

9. 定期向賣方提交未結清應收帳款報告、債權分析、融資情況以及爭議情況等多種報告,協助企業管理應收賬款。

稽核人員的職責。根據保理業務開展的情況和風險管理的需要,對客戶進行必要的現場稽核。

信用控制人員的職責:

1. 監督檢查客戶經理和產品經理的風險控制工作。

2. 審查相關法律文件的合規性和完整性。

3. 分析客戶經理提交的《保理業務客戶調查情況反饋表》,甄別其中的風險點。

4. 對客戶經理、產品經理和賬戶經理所發現的異常業務情況做出判斷,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二、主要業務環節的管理

(1)賣方考察階段:客戶經理出具《賣方整體情況調查報告》;

(2)需求分析與保理業務品種選擇階段:

客戶經理出具《需求分析與保理業務品種選擇報告》提交產品經理審核,并簽署意見;

(3)審批階段:

客戶經理將《賣方整體情況調查報告》、《需求分析與保理業務品種選擇報告》、《賣方客戶清單》、《買方付款記錄》和賣方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提交信審機構審批,上述材料由產品經理留存,負責保管。

(4)合同談判與締約階段:

產品經理協助客戶經理發出《保理業務要約函》給客戶,并簽署保理業務協議?!侗@順I務要約函》與協議由產品經理留存,同時副本交賬戶經理作為業務檔案保管。

(5)建立銷售分戶帳階段:

在客戶經理和產品經理的協助下,賬戶經理完成建立銷售分戶帳工作。業務檔案由賬戶經理負責保管。(如果客戶將現有的應收賬款同時轉讓,則要求客戶填寫《未結發票清單》,連同會計賬簿、原始憑證給稽核人員進行檢查,將檢查結果告知賬戶經理。)

(6)如果客戶無法使用我行的保理專戶用于買方付款,則需要客戶經理為其建立監管賬戶,并和客戶簽署《監管賬戶協議》。

(7)導入保理業務階段:

客戶經理監督賣方簽發《導入函》給買方。(如果賣方將現有的應收賬款進行轉讓,要求賣方同時發出《關于 XX 公司已轉讓的應收帳款的通知》。)

(7)發票轉讓階段:

客戶提供《保理業務申請書》,列明發票清單,連同發票、運輸憑證、合同及轉讓通知給賬戶經理,賬戶經理審核無誤后記錄應收賬款的變動情況。上述材料由賬戶經理作為業務檔案留存?!侗@順I務申請書》須核符簽發人印鑒。

(8)保理商收款階段:

賬戶經理向買方及客戶經理提供《應收賬款月報》(買方),客戶經理在到期前提示買方,并監督買方付款。賬戶經理根據入帳憑證記錄應收賬款的變動。

(9)催收階段:

賬戶經理發出《催收函》,由客戶經理負責催收工作。

(10)保理融資:

賬戶經理控制額度的使用,在可融資余額的范圍內為客戶提供貿易融資。

(11)賣方的日常風險控制:

賬戶經理記錄應收賬款的變動,出具各種分析報告??蛻艚浝韺u方按月進行檢查,填寫《保理業務客戶調查情況反饋表》給信用控制人員和產品經理,并由后者簽署管理意見?!斗答伇怼酚僧a品經理留存,并將相關信息告知賬戶經理。

(12)買方的日常風險控制:

客戶經理定期對賣方進行調查,出具《買方客戶調查報告》給信用控制人員和產品經理,并由后者簽署管理意見?!秷蟾妗酚尚趴厝藛T留存,產品經理保存副本。

(13)必要的跟蹤發貨: 在保理業務開展過程中,必要時客戶經理應跟蹤發貨過程,以充分了解基礎交易情況。跟蹤發貨后,客戶經理應填寫《跟蹤發貨情況調查表》,交產品經理簽署意見后存檔。建議在保理業務初期應對主要基礎交易跟蹤發貨。

(14)爭議的處理:

賬戶經理發出《保理業務爭議通知單》給賣方??蛻艚浝砀櫜⒇撠煚幾h的解決過程,并填寫《爭議情況調查表》給產品經理,產品經理簽署意見,并保存該表。

(15)異常業務的處理:

賬戶經理或客戶經理發現異常業務情況,應填寫《異常業務情況通知書》告知產品經理。產品經理形式監管職能,督促客戶經理進行深入調查,并出具《異常業務情況調查表》給產品經理,產品經理簽署意見,提交信控人員處理。

(16)保理業務的終止:

賬戶經理發出《保理業務終止通知書》給客戶。

三、保理業務賣方分析

任何組織只要提供商品或服務,就要銷售,難免要賒銷。國家統計局統計數據顯示,2011 年 12 月末,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應收賬款 69874 億元,同比增長 19.6%。2012 年 12 月末,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應收賬款 82190 億元,同比增長 16.9%。

那么,賣方就面臨兩個問題:

一 是應收賬款風險問題,什么時候能收回,收回多少,是否會出現壞賬; 二 是現金流問題,應收賬款占壓了資金,如何盤活這部分占壓的資金。

最近無錫尚德經營困難,頻臨破產,無錫尚德的供貨商的壞賬風險凸顯。根據已公布 2012 年年報披露,向無錫尚德的幾家上市公司受到重大影響。中環股份 2013 年 3 月 30 日發布公告提示,對無錫尚德、洛陽尚德及上海尚德共有 1.76 億元的應收賬款未收回。對此中環股份公司采用個別認定法追加計提壞賬準備 1.29 億元。受此影響,中環股份在 2012 年的凈利潤從 624.62 萬元大幅下滑至 - 9038 萬元,同比下降近 150%。隆基股份對無錫尚德未收回的應收賬款約 1.2 億元,隆基股份對此款項追加計提壞賬準備 9077 萬元,從而導致了凈利潤為虧損。無錫尚德對亞瑪頓的欠款共計 5924 萬元。亞瑪頓對無錫尚德訴論的欠款按 50% 計提特別壞賬 2850 萬元。航天機電對無錫尚德也有 3919.23 萬元的應收款項。京運通控股子公司無錫榮能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對無錫尚德的應收賬款余額為 3088.36 萬。

無錫尚德破產,對其供應商造成巨大影響,可以說是滅頂之災,甚至引發多米諾效應,一連串企業倒下去。

即使沒有出現壞賬,應收賬款也會壓得企業喘不過氣,特別是一些小微企業,一方面融資難,另一方面卻不得不借款給客戶(賒銷)。大量的應收賬款占壓資金,企業的經營發展受到嚴重影響。1991 年,“三角債” 問題十分嚴重,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以至于政府把清欠三角債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時任副總理的朱镕基親自主抓三角債清欠工作。政府投入 555 億元清欠資金才清理了 2190 億元欠款,緩解了企業資金緊張的局面。

針對應收賬款問題,賣方就有兩個需求:

一 是控制應收賬款付款人的信用風險, 二 是應收賬款融資

應收賬款融資是一種債權投資,只有付款人償還債務,投資人才敢投資。即使開始融資成功,如果應收賬款不能收回,也不能持續融資。因此,賣方要基于應收賬款融資,首先要控制付款人的信用風險。也就是說控制付款人的信用風險是應收賬款融資的前提條件。

付款人信用風險控制可以在合同簽署前進行事前控制也可以在事后控制。事前即通過篩選機制選擇信用等級高、違約概率低的付款人進行賒銷,并確定賒銷的額度、期限、價格折扣等賒銷政策,控制付款人信用風險。事后控制就是對已發生的應收賬款進行應收賬款管理,了解應收賬款的回款情況,適時調整賒銷政策,對于拖欠應收賬款的付款人進行催收,必要的時候通過法律手段收回款項,降低壞賬損失。

除了自身控制外,還可以利用第三方為付款人提供壞賬保證來緩釋壞賬風險,如信用保險、到期保理,就像銀行除了貸前調查、評審審批和貸后管理外,還通過擔保來緩釋信用風險。

應收賬款風險得到控制,賣方當有資金需求時,就可以基于應收賬款進行融資。賣方在應收賬款融資時,通常會考慮融資成本和收益。如果融資帶來的收益大于成本,賣方就會融資。否則,賣方不會賠本賺吆喝,與其融資還不如等應收賬款回款。

總體來說,賣方需要壞賬風險控制和應收賬款融資。但是,由于賣方所處行業、銷售商品、銷售客戶、貿易地位、經營狀況不同,采取不同銷售策略,需求也不盡相同。

從產業劃分,賣方分為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

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1 年我國第一產業生產總值僅占 GDP 的 10%,并且主要以家庭單位為經營,產品以賒銷形式銷售的少。第二產業包括工業和建筑業。

工業企業銷售可以直接向用戶銷售或通過商業公司銷售,由于國內多數行業都是買方市場,賒銷很普遍。建筑企業通常根據工程進度結算工程款項,因為工程分階段驗收,即使發包方及時支付,從施工到收到工程款也會有一段時間。況且發包方資金也較緊張,常常要求施工企業墊付一部分資金,地方政府采取 BT(building—transfer,建設—轉讓) 模式來進行基礎建設。BT 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項目工程由投資人負責進行融資,具體落實項目投資、建設、管理。工程項目建成后,經政府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資產交付政府,政府根據回購協議向投資人分期支付資金。因此,建筑企業通常有較大金額的應收賬款。

第三產業包括除第一和第二產業外的其他各行業。其中面向個人消費者的行業多以現金結算,應收賬款不多。第三產業中應收賬款較大的企業是批發商貿企業。通常批發企業對于應收賬款風險控制比較重視,慎重選擇賒銷客戶。批發企業固定資產較少,資產結構中應收賬款占比較高,對于應收賬款融資的積極性最高。信息技術服務企業從設計到交付使用周期較長,存在較大金額應收賬款。但是,作為服務比商品有更復雜的付款條件,通常有質保金,應收賬款回款不確定性大。信息服務企業客戶對信息技術的需求不是持續的,一個新系統上線后,只需要運營維護就可以了。信息服務企業需要不斷尋求新的客戶。租賃公司由于租賃收入分期實現,存在應收租賃款,有不少租賃公司將應收租賃款保理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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