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身份識別制度流程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保證個人存款實名制的有效實施,依據《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也稱“了解你的客戶”或者“客戶盡職調查”,是指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法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確立客戶的真實身份。同時,了解客戶的職業情況或經營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質以及資金來源等。
第三條各旗縣合作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并核對客戶的《機構信用代碼證》,登記客戶的機構信用代碼,留存《機構信用代碼證》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四條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
第五條各旗縣合作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
假名賬戶。
第六條各旗縣合作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及代碼證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提示客戶更新相應信息,重新識別客戶身份。如發現客戶出示《機構信用代碼證》仍在有效期內,但未按規定提交征信中心或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確認效力的,應要求客戶辦理相關效力確認手續。
第七條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機構信用代碼及其《機構信用代碼證》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各旗縣合作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各旗縣合作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
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實踐中,為確認客戶的真實身份,除核對并登記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根據實際需要,采取要求客戶說明、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資料或證明文件、回訪客戶、實地查訪、電話聯系等措施。
第十條核對客戶身份證明文件與代碼信息系統不符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相應提高客戶洗錢風險等級。
第十一條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并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并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定期審核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審核。
第十二條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采取符合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十三條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的具體要求
(一)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二)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應當符合保密和安全的有關規定;
(三)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應當反映客戶身份識別的過程和結果,保存的客戶交易資料應當足以再現該筆交易的完整過程;
(四)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要求;
(五)有權機關依法可以查閱、復制、封存或使用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