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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廁所專項調查報告范文

2024-01-07

衛生廁所專項調查報告范文第1篇

環境衛生專項整治工作匯報

各位領導:

為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按照縣委.縣政府關于絳縣城鎮三項集中整治工作的要求,絳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于7月份起對全縣餐館.早、夜市餐飲流動攤點進行了專項整治,共出動執法人員320余人次,檢查飯店224戶,早點20戶. 夜市攤點70戶,發放《流動攤點食品安全承諾書》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承諾書》300余份,為廣大從業人員減免體檢費2000余元?,F將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一、領導重視,周密部署

為確保這次專項整治取得實效,成立了領導組,召開了動員會,要求全體執法人員要進一步提高對這次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這項工作作為中心任務,樹立全局意識,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責任感,要周密部署,明確任務,責任到人,切實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確保這次工作任務全面完成。

二、強化培訓,提高素質

為了保障這次專項整治活動的順利開展,提高全體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我們對一線衛生監督執法人員進行了專題培訓,組織學習了相關法律適用條款,重點對《食品安全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了講解,使衛生監督員掌握了工作要點和法律依據,為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法律保證。

三、加大力度,集中整治

在這次專項整治活動中,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重點對證照不齊全,無證經營,索證索票管理不規范,餐具消毒不嚴格等存在安全隱患的餐飲單位進行了監督檢查。通過整治,絕大多數餐飲單位都達到了證照齊全,消毒制度健全,消毒設施完好,操作程序規范,有防蠅、防鼠、防塵、防潮設施。

由于早、夜餐飲市攤點數量多,分布廣,流動性大,各攤點普遍存在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持證率不高,個人衛生意識差,環境衛生差等因素,整治難度較大,為實現預期整治目標,我所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早出晚歸,早上六點上班,晚上

11點下班.針對存在問題,向經營戶發放《流動攤點食品安全承諾書》,要求經營人員增強個人衛生意識,著工作服上崗,不留長指甲、長頭發,不佩戴首飾,對餐具消毒不到位的經營戶限期改正,要求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包裝紙或包裝袋。

通過檢查,一是摸清了夜市攤點底數,做到底數清楚,目標明確;二是攤點基本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業主做出了食品安全承諾,無健康合格證明的要經過健康檢查,并責令其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三是各夜市攤點基本做到從業人員著裝統一,車灶干凈,按位擺放,垃圾進筐,污水進桶。

在這次監督檢查工作中,全體衛生監督員在執法過程中統一著裝、文明用語、亮證監督,做到了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嚴格執法,樹立了衛生執法人員的良好形象。通過專項整治,規范了從業戶經營行為,維護了廣大群眾的健康權益。

衛生廁所專項調查報告范文第2篇

第一講 職業衛生常識

第一節 職業危害及職業病危害因素

一、職業危害定義

職業危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于接觸生產性粉塵、有害化學物質、物理因素、放射性物質而對勞動者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傷害。

二、職業危害的嚴重性

從200年前的產業革命至今,無論是工業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一例外地發生過不同程度的工傷事故和職業病,近年來,ILO統計數據表明全球發生各類事故125億人次,死亡110萬人,平均每秒有4人受到傷害,每100個死者中有7人死于職業事故,歐盟每年有8000人死于事故和職業病,發展中國家每年有21萬人死于職業事故,1.5億工人遭受職業傷害。近十幾年來,我國工業得到迅速發展,隨著各種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大量引用,職業病隱患不斷增大,危害日趨嚴重化,在常見職業病發生不斷增多的同時,又出現了不少新的嚴重的職業衛生事故。我國現有塵肺工人40多萬人,每年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00多億,職業病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每年因粉塵、化學毒物而導致勞動者患職業病死亡、致殘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數不斷增加。大量職業病人的出現,不僅給勞動者及其家庭帶來災難,也嚴重地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給企業和社會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有的企業甚至因此而破產、倒閉。目前,無論從接觸職業危害人數、職業病患者人數,職業危害造成的死亡人數及新發職業病人數,中國均局世界首位。

三、職業危害的嚴重后果

1、職業危害損害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安全權利、健康權利、生命權利(人權)。

2、職業危害是勞動者及其家庭的災難,成為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不利因素。

3、職業危害給國民經濟造成巨大損失,每年因職業病損失近百億元。

1

4、職業危害有損中國在世界上的大國形象,成為國外攻擊中國人權問題的借口。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

1、粉塵類

2、放射性物質類

3、化學物質類

4、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

6、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

7、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導致職業性腫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10、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我公司目前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

目前,我公司在煤礦和石膏礦以及非煤生產過程中,存在著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1、煤塵:在采煤、掘進、爆破、運輸等作業過程中均可產生粉塵,礦工可因接觸的粉塵性質不同分別患矽肺、煤工塵肺、混合塵肺。

2、噪聲: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聲音都可稱為生產性噪聲或工業噪聲。長期接觸強烈噪聲可引起職業性噪聲性耳聾,對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和消化系統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3、振動:在使用風動工具作業時可產生局部振動,長期持續使用振動工具,可引起手臂的血管、神經、肌肉、骨關節等各種類型的病損。

4、一氧化碳:礦井瓦斯和煤塵爆炸、火災、煤炭自燃以及煉焦、水泥窯爐、煤氣發生爐等均可產生大量一氧化碳。

5、硫化氫:煤礦、石膏礦和造紙污水處理等都可能產生硫化氫。

6、氮氧化物:煤礦井下使用硝基炸藥開采時可產生大量的氮氧化物,其主要成分為二氧化氮,電焊、氣割時可產生氮氧化物。為淡紅棕色氣體,具有刺激性氣味。氮氧化物對眼和上呼吸道的刺激小,主要進入呼吸道深部細支氣管和肺泡,與水作用形成硝酸和亞硝酸,對肺產生強烈的刺激和腐蝕作用形成肺水腫。硝酸和亞硝酸進入血液后形成硝酸鹽和亞硝酸鹽,引起血管擴張,血壓下降和高鐵血紅蛋白癥,引起組織缺氧。

7、苯:在煉焦、煤氣生產中可產生苯及家具制造、化工廠油漆生產中使

2 用。苯是芳香烴類化合物,在常溫下為無色油狀液體,及易揮發。在生產過程中苯主要以蒸汽的形式經呼吸道進入人體而引起中毒,造成神經系統和血液系統的損害,引起再生障礙性貧血和白血病。

8、甲醛:密度板廠制造樹脂中使用甲醛,甲醛為無色有刺激性的氣體。急性中毒主要由大量吸入和口服引起,引起眼和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癥狀及消化道癥狀,同時,可引起皮膚損害,出現刺激性皮炎、變應性皮炎和蕁麻疹。

9、氨:熱電廠,密度板廠、制冷設備中可使用氨,氨為無色強烈刺激性氣味的氣體。急性中毒主要引起呼吸道癥狀。

10、錳:焊條的制造和電焊作業工人常接觸錳,在一定條件下可致急性中毒,吸入大量氧化錳煙塵可引起“金屬煙塵熱”,表現為頭痛、頭暈、惡心、嘔吐、寒戰、高熱以及咽痛、咳嗽、憋氣等上呼吸道刺激癥狀。慢性錳中毒早期主要表現為類神經癥和自主神經功能障礙,多出現嗜睡、記憶力減退,部分患者可有易激動、話多、好哭等情緒改變,病情繼續發展后,可出現錐體外系神經障礙的癥狀和體征,感兩腿發沉、笨拙,易于跌倒。

六、職業病危害因素致病模式

勞動者(個體)遇到職業危害因素,不一定就會發生職業性損害:工傷、職業性疾患和傷殘或死亡。它取決于個體、職業病危害因素和作用條件,只有三個因素聯系在一起,才能對人體發生職業性損害。

作用條件的主要方面有:

1、接觸機會,如生產中使用某一有毒物質,但只限于在一個特殊工段;

2、接觸方式,經呼吸道,皮膚或其他間接途徑,或由于意外事故;

3、接觸時間;

4、接觸的強度(濃度)。

在同一生產環境從事同一種作業的工人中,個體發生職業性損害的機會和程度可有極大差別,主要取決于以下因素:

1、遺傳因素;

2、年齡和性別的差異;

3、營養狀況;

4、其他疾病和精神因素;

5、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或個人習慣。

第二節 職業病概念、分類及特點

一、職業病定義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簡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職業病分類

目前我國法定的職業病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公布的,共十大類,115種。

1、 塵肺有13種:如矽肺、煤工塵肺、石棉肺、水泥工塵肺、電焊工塵肺等;

2、職業性放射性疾病有11種:如外照射急性、亞急性、慢性放射病,放射性皮膚病等;

3、職業中毒56種:如鉛、苯、汞、錳、有機磷農藥中毒等;

4、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5種:如中暑、高原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3種:如布氏桿菌病、森林腦炎等;

6、職業性皮膚病8種:如接觸性皮炎、光敏性皮炎、電光性皮炎等;

7、職業性眼病3種:如職業性白內障、電光性眼炎等;

8、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種:如噪聲聾、鉻鼻病等;

9、職業性腫瘤8種:如苯所致的白血病、石棉所致的肺癌、間皮瘤等;

10、其他職業病5種:如職業性哮喘、棉塵病、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等。

三、職業病的特點

1、病因明確,病因即職業病危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條件后,可予消除或減少疾??;

2、所接觸的病因大多是可檢測的,而且需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使勞動者致病,一般可有接觸水平(劑量)—反應關系;

3、在接觸同樣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發病率,很少只出現個別病人;

4、如能早期診斷,進行合理處理,預后較好,康復較易;

5、不少職業病,目前尚無特效治療,只能對癥治療,故發現愈晚,療效

4 愈差。 第三節 煤礦常見職業病及急性職業中毒

一、煤工塵肺

煤工塵肺是煤礦工人肺內以煤為主粉塵的沉積及其所引起的肺部彌漫性纖維化。是在煤炭生產中影響勞動生產力、威脅礦工健康的一種最普遍、最嚴重的職業病。在我國塵肺中所占比例僅次于矽肺,居第二位。

(一)病因

煤工塵肺的致病因素主要是煤塵,影響煤塵的致病因素:粉塵的沉積量、粉塵的致病性、吸入量。1)、粉塵在肺泡里的沉積量是發生塵肺病的首要條件,粉塵粒徑越小、表面活性越大、所帶電荷越多、越容易在肺泡內沉積。2)、粉塵中的游離二氧化硅(不與其他元素化合物結合在一起的二氧化硅)含量越高,發病時間越短,病變發展越快,危害越大。3)、粉塵的吸入量,作業場所中粉塵的濃度越高、有塵作業的勞動強度越大、接觸粉塵的時間越長,粉塵的吸入量就越多,越容易得塵肺病。

(二)類型

煤工塵肺根據X線胸片可分為單純性(既我國的

一、二期)和復雜性(既三期)兩種類型,后者又稱進行性大塊纖維化(PMF)。

(三)臨床表現

1、癥狀 本病發展緩慢,可長期無任何癥狀,多數是在定期健康檢查時發現有煤工塵肺,一般發病工齡在10年以上。早期的臨床癥狀多為咳嗽、咳痰等一般慢性支氣管炎的癥狀。即使在胸片上已有較明顯的改變時,有的病人仍可感覺良好,保持一定的體力和勞動能力。肺氣腫較明顯的病人可有氣短等呼吸道阻塞癥狀。當病變發展,出現大塊纖維化時呼吸困難癥狀日益加重,如大塊纖維化形成空洞,則咳出大量墨汁痰,合并急性感染時,也可咳出大量膿性痰。在合并結核時,肺部癥狀可加重并出現發燒、食欲不振、體重減輕等全身癥狀。約有半數以上的煤工塵肺患者訴說有胸悶或胸痛,但程度不一,有些為

5 一時性的,僅在陰雨天或氣候轉變時感到胸悶。當突然發生劇烈胸痛及呼吸困難時,應高度懷疑患者發生自發性氣胸。晚期病人易繼發肺源性心臟病、心力衰竭,有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等癥狀。

2、體征 早期多無明顯體征,合并急慢性肺部感染、結核、支氣管擴張時,可聽到干啰音或(和)濕啰音。當發生大塊纖維化后可出現桶狀胸或(和)杵狀指,叩診胸部呈鼓音,有時在大塊纖維化部位叩診可呈濁音或實變,聽診呼吸音減低甚至消失 。

3、并發癥 (1)慢性支氣管炎和肺氣腫,多見于吸煙者;(2)肺結核,最常見的合并癥;(3)類風濕關節炎

4、X線表現 (1)單純煤工塵肺 表現為0.5—10㎜大小的圓形和不規則形小陰影。(2)復雜煤工塵肺 表現為大陰影,多位于上肺野,外緣較光滑。當發生纖維收縮后,大陰影周圍可發生疤痕旁型肺氣腫,兩肺下葉可發生代償性肺氣腫甚至肺大泡,而致肺野內小陰影數量相對減少。

(四)診斷及鑒別診斷 煤工塵肺的診斷應在正確可靠的職業史的基礎上,有明確的X線表現并結合流行病學調查來確定。

(五)治療及預后

1、治療 煤工塵肺是一種慢性持續進展性疾病,目前尚無有效的治療方法。病人脫離粉塵作業可能有利于延緩塵肺病變進展,從這一意義上看,脫離粉塵作業是積極預防和治療手段。煤工塵肺并發慢性支氣管時,可給予抗生素、霧化吸入、止咳祛痰等對癥處理,能減輕呼吸道癥狀。

2、預后 煤工塵肺中除矽肺外,病變進展緩慢,特別是煤肺病變進展更為緩慢,他們的壽命接近正常人群平均壽命。煤田地質結構不同,作業環境粉塵濃度及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的不同是影響塵肺病人預后的重要因素。

(六)預防與控制粉塵技術措施

防塵對策需要對工藝、工藝設備、物料、操作條件、勞動衛生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等技術措施進行優化組合,采取綜合對策。綜合措施包括技術措施、組織措施、和管理措施。技術措施是關鍵,是控制、消除粉塵污染源的根

6 本措施,組織措施和管理措施是技術措施的保障。防塵綜合措施主要包括:宣傳教育、技術革新、濕法防護、密閉塵源、通風除塵、個體防護、維護管理、監督檢查。

二、急性硫化氫中毒

煤礦、石膏礦和造紙污水處理等都可能產生硫化氫。硫化氫,無色易燃氣體,有臭雞蛋味。

(一)臨床表現

本品是強烈的神經毒物,對粘膜有明顯的刺激作用。硫化氫吸收后,與氧化型細胞色素氧化酶作用,抑制酶的活性,使組織細胞內窒息,產生“閃電樣”死亡。工作場所空氣中硫化氫的最高容許濃度10 mg/m3。

1、輕度中毒 患者感到眼灼熱,刺痛、羞明、流淚、視物模糊;有流涕、咽癢、嗆咳、胸悶、呼吸困難等。

2、中度中毒 吸入較高濃度(200~300mg/m3)硫化氫所引起的眼部刺激癥狀更加嚴重,并有劇烈的頭痛、頭暈、心悸、惡心、嘔吐等,可出現意識模糊或昏迷,時有躁動。常有化學性肺炎或中毒性肺水腫。

3、重度中毒 吸入高濃度(700mg/m3左右)硫化氫立即出現神志模糊、昏迷、紫紺、心悸,全身肌肉痙攣或強直,大、小便失禁。硫化氫濃度在1000mg/m3以上時,吸入后如電擊一樣,可因呼吸麻痹而死亡。

(二)治療措施

發生急性硫化氫中毒應立即脫離中毒現場,在新鮮空氣中對癥搶救。對窒息患者進行人工呼吸、吸氧,注射呼吸興奮劑和強心劑。特殊治療:1%美藍20—30ml加入25%葡萄糖溶液50ml,靜脈注射。有肺水腫,腦水腫者給予相應治療。

(三)職業禁忌癥

明顯的神經官能癥、肝病、腎病、反復發作的結膜炎、氣管炎等。

三、急性甲醛中毒

密度板廠制造樹脂,皮革加工、塑料、制膠、木材防腐等使用甲醛,甲醛

7 為無色有刺激性的氣體。

(一)臨床表現

急性中毒主要由大量吸入和口服引起,引起眼和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癥狀及消化道癥狀,分輕度、中度、重度三種類型;同時,可引起皮膚損害,出現刺激性皮炎、變應性皮炎和蕁麻疹。

1、輕度中毒 具有明顯的眼及上呼吸道粘膜刺激癥狀,眼結膜充血、水腫,符合急性氣管-支氣管炎;-至二度喉水腫。

2、中度中毒 持續咳嗽、咳痰、胸悶、呼吸困難,符合急性支氣管肺炎;三度喉水腫。

3、重度中毒 肺水腫、四度喉水腫,呼吸和循環衰竭。

(二)治療措施

1、迅速脫離現場 急性中毒事故發生后,應迅速將受害人移離事故現場至上風向的安全地帶,以免毒物繼續侵入。

2、防止毒物繼續吸入 吸入中毒者,立即移送到空氣新鮮處,安靜休息,保持呼吸道通暢,必要時吸氧。當皮膚被污染后,應立即脫去污染的衣服、鞋襪、手套,用大量流動清水徹底沖洗,特別要注意清洗受污染的毛發,沖洗時間不少于30分鐘。忌用熱水沖洗。

3、心肺腦復蘇 患者被救出事故現場后,如呼吸、心跳停止,應立即進行心肺腦復蘇。

4、特效解毒劑的使用 無特效解毒劑,對接觸高濃度的甲醛患者可給予0.1%淡氨水吸入;早期、足量、短程使用糖皮質激素,可有效地防止喉水腫、肺水腫。

(三)職業禁忌癥

1、呼吸系統慢性疾??;

2、全身性皮膚??;

3、慢性眼??;

4、對甲醛過敏者

四、急性一氧化碳中毒

礦井瓦斯和煤塵爆炸、火災、煤炭自燃以及煉焦、水泥窯爐、煤氣發生爐

8 等均可產生大量一氧化碳。

(一)臨床表現

一氧化碳為無色、無味、無刺激性氣體,為最常見的窒息性氣體。一氧化碳隨空氣通過呼吸進入機體,與血紅蛋白結合形成碳氧血紅蛋白,使血紅蛋白失去輸氧的能力,而導致機體一系列缺氧的癥狀和體征。

1、輕度中毒 血液中碳氧血紅蛋白在30%以下。其表現為頭痛、頭昏、頭沉重感、惡心、嘔吐、全身疲乏。上述癥狀活動時加劇,個別病人有短時間的暈厥。

2、中度中毒 血液中碳氧血紅蛋白在30%—50%。上述癥狀加重,面部呈櫻桃紅色,呼吸困難,心率加速,共濟失調,甚至尿便失禁,以至昏迷。有的患者出現抽搐、驚厥或肌肉痙攣。大多數患者經搶救1~2天后治愈。一般無并發癥和后遺癥。

3、重度中毒 血液中碳氧血紅蛋白在50%以上。常有昏迷,并出現肌肉痙攣和抽搐??沙霈F各種并發癥,如腦水腫、心力衰竭、休克、酸中毒等,死亡率高,經搶救存活者,常有不同程度的后遺癥。

(二)后遺癥

1、神經衰弱癥候群 頭痛、頭暈、記憶力減退、失眠;

2、植物神經功能紊亂 感覺異常、多汗、血壓、心率不穩定;

3、運動障礙 不同程度的偏癱或截癱;

4、精神障礙 躁狂、精神分裂癥等;

5、智力障礙 嚴重者呈現癡呆或木僵狀態;

6、心血管疾患 心律紊亂、傳導阻滯等。

(三)治療措施

發生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后立即脫離中毒現場,將患者移至新鮮空氣處,保持呼吸道通暢,注意保暖、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氣管插管、加壓給氧,應用呼吸興奮劑。對癥治療,防治腦水腫,肺水腫和神經系統后遺癥。

(四)就業禁忌證

高血壓、動脈硬化癥、冠心病、心肌炎、肺氣腫、重癥神經衰弱和嚴重的貧血。

第二講 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一節 職業危害預防與控制的基本原則

1、當職業危害預防與控制對策與經濟效益發生矛盾時,應優先考慮預防與控制對策上的要求;

2、職業危害預防與控制對策應遵循消除、預防、減弱、隔離、連鎖、警告的順序;

3、職業危害預防與控制對策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經濟合理性。

4、職業危害預防與控制對策應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方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

第二節 密閉空間職業危害預防措施

一、密閉空間的職業危害

急性職業中毒事故多發生在密閉空間作業中,常見密閉的空間有洞穴、隧道、下水道和其他出入孔道、化糞池、鍋爐、船艙、地窖等。

密閉空間存在的職業危害主要包括:硫化氫、一氧化碳、甲烷、氮氧化合物、觸電、機械損傷、塌陷、生物因素等。

二、預防密閉空間職業危害事故的原則

1、要對密閉空間內防暴、缺氧和有毒氣體情況進行持續的監測;

2、要在開始作業前對密閉空間進行持續的通風換氣;

3、要配備相應的應急防護救援設施。

三、密閉空間職業危害事故處置措施

勞動者在進入密閉空間前,應該得到作業負責人的許可,并隨時與監護者保持聯系。由于工作性質不能通風或對密閉空間情況不明時,應佩戴相應的呼吸防護用品,一旦發生窒息、中毒等事故,救援人員需佩戴空氣面罩、氧氣面

10 罩或軟管送氣面罩等防護用品,在做好自身防護的基礎上,進入密閉空間,迅速將中毒者移至戶外露天處,并采取相應的救治措施,不要急于進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亡。

第三節 勞動者個人防護措施

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樹立以下職業衛生安全理念:

1、要從自我做起,主動參與崗前或在崗期間培訓;

2、要遵守職業安全衛生規程,培養良好的操作行為,杜絕違章操作;

3、要主動創建清潔的作業場所,做到物品有毒和無毒分開,有用與無用分開,有用物品分類存放,無用物品及時處理;

4、要熟知作業場所、設備、產品包裝、貯存場所、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等醒目位置設置的職業安全衛生警示標識的含義,并遵守警示標識的規定;

5、要經常檢查、維護職業衛生安全裝置和防護設施,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狀態,不得隨意停止使用或拆除;

6、要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勞動者應當掌握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和維護方法,提高自身保護意識;

7、要主動接受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在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都要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體檢后勞動者要索取檢查結果或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或診斷證明書可以作為維權的證據; 第四節 職業健康監護

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一、職業健康監護檢查內容

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

1、用人單位對未進行崗前檢查的勞動者不得從事有害作業,對未進行離崗時體檢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進行健康檢查,并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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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急性職業中毒人員,應及時進行健康檢查

4、健康檢查結果要及時通知本人,對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崗位

5、職業健康檢查應根據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的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情況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妥善保存,勞動者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檔案、離開時有權索取復印件

第五節 職業危害告知

一、職業危害告知的內容

1、規章制度告知;職防制度、操作規程、計劃。

2、應急告知:發生事故時,職工如何避險、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將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塵毒噪聲的監測結果告知勞動者。

4、合同告知: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時,告知其工作場所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情況及防護程度。

二、用人單位如何體現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

1、通過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告知,告知勞動者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

2、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告知,告知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3、設置公告欄告知,將本單位職業病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場所職業病有

12 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向勞動者公布;

4、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應在設備醒目的位置上設置警示標識,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

第三講 《職業病防治法》相關知識

一、《職業病防治法》的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堵殬I病防治法》雖然以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為直接立法目的,但是其深遠意義遠遠大于職業病防治本身?!堵殬I病防治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依法治國又上了一個新臺階。

《職業病防治法》不僅是一部針對職業病預防和控制的衛生行政管理法律,更是一部勞動者健康權益保護法,或者說這部法律帶有很強的勞動者權益保護立法色彩。其第一條闡述了立法目的,概括起來包括三層含義:一是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職業病的發生;二是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與健康相關的權利;三是促進經濟發展。第一層含義是立法的直接目的,即依靠法治手段解決我國嚴重的職業病危害問題。第二層含義是根本,防治職業病必須落實在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和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這個根本問題上。只有勞動者健康權益得到尊重和維護,才能實現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的目的。第三層含義是職業病防治立法與發展經濟的關系,這是立法要達到的長遠目標。這樣的立法構思是符合現代法治思想,符合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勞動者身體健康的關懷。

二、《職業病防治法》包括的內容

《職業病防治法》包括總則、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七個章節。 《職業病防治法》是在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國經濟關系、勞動關系發生深刻變化形勢下制定的,它從法律規范的角度,維護了勞動者的健康權益,是促進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部非常好的法律。

三、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針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防治職業病關健在預防,不少職業病目前尚無有效根治手段,但是可以預防的,因此,控制職業病必須從源頭抓起。本法規定的建設項目預評價制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三同時”審查制度。這些都是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力求在把預防控制措施提前到建設項目的論證、設計、施工階段、從根本上消除有害因素對勞動者的危害。

四、勞動者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以下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1、培訓權:勞動者有接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

2、保護權:依法享有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力。勞動者享有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3、知情權:勞動者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

4、檢舉控告權:勞動者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有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5、依法拒絕作業權:勞動者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6、參與決策權:勞動者享有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7、要求賠償權:勞動者對職業危害造成的健康損害有依法要求賠償的權利;

8、特殊保護權:未成年工、女工、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依法享有特殊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五、勞動者健康權益的維護

(一)用人單位應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維護勞動者的健康權益

1、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2、建立和健全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采取有效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和條件;

4、采用有利于防止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和新材料;

5、為勞動者提供合格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注意維護;

6、積極配合職業衛生監督機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

7、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監測和評價、并將結果向勞動者公布;

8、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和在崗期間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

9、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設置警示標志;

10、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11、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職業危害作業,不得安排孕婦、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害的作業;

12、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給與適當的崗位津帖,妥善安置有職業禁忌或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對疑似職業病者及時安排診斷,對職業病病人及時安排診斷、治療、康復,妥善安置并依法予以賠償。

13發生或可能發生職業病傷害事故時,應及時采取應急救援措施,對遭受或可能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康復檢查和醫學觀察;

14、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15、勞動者申請作職業病鑒定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的

15 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二)勞動者應如何保護自己的健康權益?

1、勞動者要通過學習《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自己所履行的義務:了解相關的職業病防護知識;自覺遵守企業制定的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自覺并正確地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及時報告。

2、運用《職業病防治法》,爭取勞動者所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應當明確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旦存在事實的雇傭關系,不論用人單位屬于何種性質、屬于什么經濟類型,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均可受到該法的保護。

第四講 職業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企業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案情簡介] 2005年3月7日,常熟市衛生局對常熟市××電鍍氧化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職業衛生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主要從事鍍鉻、鍍鎳等電鍍加工,存在鉻酸、硫酸、鹽酸、硝酸、其他粉塵等職業病危害因素,但該公司未按規定組織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37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且未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案件分析] 2004,該市安監、衛生、環保、公安等四部門聯合開展了全市電鍍企業專項整治行動。該公司雖然按時參加了市衛生監督部門組織的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培訓暨專項整治動員會議,但遲遲未有整治的實際行動。

2003年、2004年連續兩年未組織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涉及勞動者人數眾多,并且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該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反映了其職業衛生法律意識的淡薄和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漠視。

16 [處罰]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

(四)項的規定,市衛生局予以該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一是體現“違法必究”的執法原則,二是可以警示其他用人單位,在組織開展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組織從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例二】 某企業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件案

[案情簡介] 2004年3月2日,常熟市衛生局接到常熟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關于王某某等人職業病診斷的報告”,常熟市某公司王某某等5名職工被診斷為苯中毒,另有4名職工為觀察對象,市衛生局組織調查組對該公司進行了調查處理。

[案件分析] 該公司主要從事工藝包裝盒、塑料制品、木制工藝品制造、加工,使用的膠水粘合劑中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職業病危害因素,未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危害的項目。對于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該公司未按規定為其配備符合職業病防護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僅提供了普通的紗布口罩。

常熟市疾控中心于2003年3月對該公司車間空氣中職業危害因素進行了檢測,該公司生產車間空氣中苯、甲苯等物質的濃度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該公司于2003年8月及2004年3月對全廠職工進行了兩次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但是未安排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進行上崗前體檢。

[處罰] 根據上述情況,常熟市衛生局認定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第七十條的

17 規定,對該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七日內改正,給予警告;

2、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3、罰款10萬元。

【案例三】 硫化氫中毒案例分析

[案情簡介] 硫化氫是具有高度危害的窒息性氣體,因硫化氫中毒致人死亡的惡性事故在石油化工企業頻繁發生。因此,積極穩妥地做好預防工作,避免硫化氫中毒尤為必要。下面,先看兩個硫化氫中毒事故案例:

1. 1999年8月7日,某廠加氫裂化車間硫化氫管道泄漏,9點15分,一職工巡檢時被熏倒。班長發現后,立即配戴防毒面具去施救。在救人過程中,因所戴防毒面具不能防硫化氫,故也被熏倒,造成兩人死亡的重大事故。這起事故是職工巡檢時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班長施救時錯戴了防毒面具所致。

2. 2000年1月21日,某廠催化裝置精制工段酸性水系統停車,對各有關管線進行排液處理。按規定,應先將酸性水泵向汽提塔進料管線上的閥門關上,再將酸性水泵的出口閥和出口排凝閥打開排液。但是,操作人員未關酸性水泵向汽提塔進料管線上的閥門,就打開水泵出口閥和排凝閥排液,排放過程中又無人監護。在進料管線內酸性水排放完后,汽提塔內壓力為0.23MPa、濃度為68%的硫化氫氣體經過進料管線從酸性水泵的排凝閥處排出,迅速彌漫整個泵房。此時約10點零5分,2名女工正在泵房內打掃衛生,立即被硫化氫氣體熏倒,中毒窒息。10點10分左右被人發現,立即進行搶救,搶救中又有7人不同程度地中毒,2名女工搶救無效死亡,其余7人送醫院觀察治療,幸好無險。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當班操作工在脫水排凝時未將酸性水向汽提塔管線上的閥門關上。這是一起性質嚴重的違章操作事故。

[案件啟示] 僅這兩起事故,對于在含硫化氫設備區域工作的人們來說,無疑就是一個足夠的警示。那么,在此類區域作業應如何避免人身傷亡事故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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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防硫化氫中毒的對策

1.1 在含硫化氫設備區域作業的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硫化氫中毒及救護知識的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通過教育培訓,使職工懂得硫化氫是具有高度危害的窒息性氣體,是強烈的神經毒物,從而全面掌握硫化氫的危害、性能和特征。

硫化氫無色,有臭蛋味。人對硫化氫的嗅覺閾為0.012~0.03mg/m3,起初硫化氫臭味的增強與濃度的升高成正比,但當濃度超過100mg/m3之后,反而隨著濃度的升高而減弱。在高濃度時,人會因很快引起嗅覺疲勞而不能察覺硫化氫的存在,所以不能依其臭味強烈與否來判斷有無中毒的危險。硫化氫在空氣中最高容許濃度是 10mg/m3,進入超過或可能超過容許濃度區域必須佩戴適當的呼吸保護器具。硫化氫濃度越高,對人體毒害越大。較高濃度(200~300mg/m3)硫化氫可導致眼睛流淚、刺痛、視物模糊、頭暈、頭痛,出現昏迷癥狀;高濃度(700~1000mg/m3)硫化氫,可導致人立即出現神志模糊、昏迷、肌肉痙攣、大小便失禁等癥狀;當接觸濃度在1000mg/m3以上的硫化氫時,人猶如遭電擊一樣,在數秒鐘內倒下,瞬間停止呼吸,若救護不及時,可因呼吸麻痹而很快死亡。

所有工作在或可能需要工作在含硫化氫區域的人員每年均應接受一次硫化氫安全知識培訓。通過培訓使職工對硫化氫的危害性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增強職工的自我防范意識。

1.2 通過教育培訓,還要使職工掌握事故現場急救要點,并進行演練。及時正確地做好事故現場搶救工作,常能使中毒者起死回生,為進一步治療創造條件。

(1) 急救前,急救人員應佩戴合適的防護器具,并有專人監護 。 (2)迅速將患者移至空氣新鮮處。如呼吸停止,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如心跳停止,則要立即進行心臟胸外擠壓;呼吸困難者予以吸氧治療。

2.要求職工熟練掌握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管理規定,并制定詳實的事故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處理事故的應急能

19 力。職工在含硫化氫區域巡檢或作業時,必須配戴合適的防毒面具。

【案例四】 某鞋業有限公司正己烷中毒事故

[案情簡介] 2002年5月10日,該廠刷膠女工王××的丈夫致信該廠負責人,稱其妻2001年1月進廠工作,接觸毒物。從2002年1月開始,自覺手指麻木,雙腿無力,懷疑中毒,要求公司賠償醫療、生活費2萬元。公司安排時間讓王××自行前往當地鎮醫院就診,被診為“風濕病”。公司認為“風濕病”與職業無關,故拒絕了王××的要求。2002年6月23日,王××向省婦聯致信求助,省婦聯即向省職業病防治院作了通報。2002年6月26日,市衛生監督所對該廠進行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根據該廠有毒作業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及個人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不足的違法行為,向該廠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令該廠必須設置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

2002年6月27日,省衛生監督所會同市衛生監督所,對該公司進行職業病危害情況調查。調查發現,王××所在的工作車間職業病危害隱患嚴重。該車間面積約50平方米,高約5米。大量使用膠粘劑,膠粘劑容器敞開,車間通風排毒設備安裝不合理。在該車間工作的8名工人中,有6名不戴口罩和手套。其他車間使用膠粘劑的工人也缺乏足夠的通風排毒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對該廠進行車間空氣檢測,發現王××所在工段的2個檢測點正己烷濃度嚴重超標。省職業病防治院現場隨機抽取9名工人進行體檢,該工段的2名工人肌力減低,其他工段的7名工人未發現異常。

2002年6月28日,該公司將8名可疑正己烷中毒工人送省職業病防治院檢查,并通知近10年來因病辭工的工人(共40名)返回接受醫學檢查,最后確診8例正己烷中毒。

[案件分析] 該公司沒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車間通風排毒設施不符合要求,車間空氣中正己烷濃度超標。工人對膠粘劑的毒性不了解,缺乏防護

20 知識,缺乏個人防護措施。工人在生產過程中長期吸入車間空氣中過高濃度的正己烷以及皮膚直接接觸含有正己烷的膠粘劑,這是造成本次慢性正己烷中毒事故的原因。

[處罰] 根據整個事故的調查情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第二

十、六十五條及《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市衛生執法行政部門對此次職業病危害事故做出如下處理:①對該公司罰款15萬元;②責令繼續將可疑正己烷中毒工人招回省職業病防治院進行醫學檢查;③2天內對所有接觸有毒物質的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④加快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整改,建立完善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同時要求市衛生監督所對該公司整改情況跟蹤監督。

衛生廁所專項調查報告范文第3篇

( 以下簡稱工會 )代 表 企 業 全 體 職 工與

( 以下簡稱企業 )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與職工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穩步發展。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集體合同規定》等勞動安全法律法規及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

企業(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手冊》及施工生產的實際簽訂本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條

勞動安全衛生包括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職業衛生。企業(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職工生命至高無上”的觀念,始終把企業安全生產和職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

勞動安全衛生的主要內容:

1、企業(公司)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方針、目標;

2、安全生產責任制;

3、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4、易燃易爆物品(火工)的儲存、運輸、使用安全管理;5安全操作規程;

6、職業安全培訓及“三級安全教育”;

7、職業衛生與勞動保護;

8、工傷事故調查處理;

9、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及定期演練;

10、特殊設備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 企業(公司)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必須遵守:

1、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改善生產環境和作業條件,保證安全生產。

2、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 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3、職工有依法獲得安全事項告知和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負有認真遵守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義務。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條

企業(公司)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把“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從制度上固定下來,使安全生產管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責任明確、協調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企業(公司)應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編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操作法,組織制定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六條

企業(公司)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七條

企業(公司)應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工具、作業環境)。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根據國家規定,針對危險性較大的施工項目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及時提供資金保證,確保??顚S?。

各級工會應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代表職工監督實施情況。

第八條

企業(公司)應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是: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方法與安全生產技術、有關建筑行業安全生產專業知識教育;重大危險源管理與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原則的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各類工傷事故案例教育;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后,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九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根據建筑行業“產品固定、人員流動;露天高空作業多,手工操作,繁重體力勞動;各類施工不安全因素隨形象進度的變化而變化”的特點,加強現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管理。

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管理主要內容:

1、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規定;

2、地面及隧道、深坑作業的防護;

3、高空、深水及立體交叉、既有線鐵路施工作業的防護;

4、施工用電安全;

5、大型機械設備的安全使用;

6、對于采用的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和新結構,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

7、預防自然災害的措施;

8、防火防爆措施等。

第十條

企業應按照有關要求對重點點分片包干值勤,進行安全督查和管理。

企業應完善施工安全管理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確保隧道施工起重設備、水上船舶、大型設施以及高橋深水施工安全,消除事故隱患,確保企業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

第十一條

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尤其是生產新產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須向企業安全質量監督部門提供全面的數據和理、化特性,必須掌握其安全技術性能,采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職工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時,依照國家規定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計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工會對實行“三同時”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要認真貫徹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手冊》,高度重視勞動保護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高溫作業員工,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對施工中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崗位和較大危險工作場所設臵信息卡、危險源點設提示卡。積極搞好崗位操作中常用信息卡的推廣應用、培訓工作,并列入企業現場管理檢查內容,做到定期檢查,嚴格考核。

對粉塵、噪音等有害物質超標的作業點,要采取積極治理措施,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四條

要根據各工種的崗位需要,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待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和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行政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行政有權查處。

第十五條

在施工中直接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崗位和在較大危險場所工作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同時按有關規定的要求對特殊工種職工每年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職工職業衛生和健康檔案。

對其他崗位的職工,企業也應定期進行體檢,至少組織職工每2年進行一次體檢。

職工因患職業病或因工受傷的工資和醫療費,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企業應依法按國家、省、市規定要求和時限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第十七條

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通報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同級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第三章 工會與職工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工會依據《工會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實施細則》、《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實施細則》《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工會《三個條例》)監督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法律、法規、條例的貫徹執行;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維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向職工進行安全宣傳,督促行政方面解決影響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問題,參加安全檢查等工作。

第十九條

工會應參加研究制定和修改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涉及職工勞動安全健康的重大問題,需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條

依據工會《三個條例》,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體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委員會有責任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監督。

企業以工會為常設機構建立由工會主席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專業人員和專兼職勞動保護監督員等組成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委員會;基層設立相應的勞動保護監督小組,各工會小組設立兼職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形成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的三級勞動保護監督體系。

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積極協助企業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監督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執行,通過開展群眾性的“安康杯”競賽、“安全生產月”和“一法二書三卡”活動,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和自我防護意識。

第二十二條

工會組織要利用職工之家、職工夜校、班前班后“一刻鐘”等多種形式開展職工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工作。教育職工認真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普及和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 第二十三條

工會組織要積極開展職工安全生產、職工衛生和消防知識普及的學習、比賽活動。要結合自己的實際開展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文化活動,如安全文化墻、安全演講、安全文化演出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定期組織職工代表、專業人員進行安全巡查,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各分公司每季度組織一次。

第二十五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有權監督勞動保護工作的執行,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提出解決的建議,采取防護措施,行政方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企業行政方面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責任者給予懲處。 第二十六條

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時,工會應及時趕赴現場,依法參加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企業職工應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的培訓,掌握本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消防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

職工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第二十九條

職工有權了解其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采取防護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向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

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專項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簽約雙方成立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檢查組(由企業行政方代表和工

會方代表組成),對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檢查結束后應將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二條

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應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整改。如對事故隱患沒有按規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由行政方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并責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檢查組驗收合格。

由于管理不嚴造成人身傷亡、火災等事故的單位和部門,企業將根據事故的大小、情節的輕重分別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由于違章作業造成的事故,根據情節的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企業職代會對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民主監督,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應定期向職代會報告。

第五章 集體合同的期限與變更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本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雙方應就修訂或續簽集體合同進行協商。

第三十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因雙方首席協商代表發生變更而影響合同效力。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與國家(政府)法律、法規不一致時,應當服從國家(政府)規定;如遇政府調整法律、法規,本合同有關內容應作相應調整。一方認為有必要變更部份內容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建議,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變更。公司及工會雙方只要政府規定的法律、法規政策無重大變更,公司生產經營狀況等客觀形勢無重大變化,有關本合同中約定的事項不得提出變更。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經員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在10日內向審查集體合同的勞動行政部門提交書面說明。

第三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公司進入法定破產程序;

3、公司依法終止(包括被依法兼并)。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備案,自報送之日起15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如有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相悖之處時,按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業和工會各執一份,審查登記的勞動行政部門存檔一份,上級工會備案一份。

企業方首席代表簽字: 工會方首席代表簽字:

(簽字并蓋章) (簽字并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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