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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證券市場改革論文

2022-04-24

評職稱或畢業的時候,都會遇到論文的煩惱,為此精選了《歐盟證券市場改革論文(精選3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菊?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美歐各國加強了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管和防范,歐盟推動了新一輪的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旨在打破各成員國在金融監管領域相互割據的局面,實現歐盟層面上的統一監管。其核心內容是建立歐洲系統性風險管理委員會(ESRC)和歐洲金融監管者體系(ESFS),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加強監管。

歐盟證券市場改革論文 篇1:

會計準則的會計模式選擇

一、 英美模式的特點

1.在官方支持和干預下由民間機構制定會計準則

英美兩國屬于英美法系,通行習慣法。與之相應,兩國的會計準則均以民間機構制定為主,政府只起到指導的作用。美國國會于1993年和1994年通過了《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按后者成立了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它被授權可以對證券上市交易和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制定其在提供財務報告時應該遵循的準則,但它自己不直接制定會計準則,而是委托給民間機構,自己則保持監督和最終修訂權;英國1948年的《公司法》規定所有注冊上市的公司都要公布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在此基礎上由民間組織制定會計準則,如1990年會計準則委員會(ASB)取代了1976年的會計標準委員會來發布財務報告準則。

2.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相分離

英美兩國在收入和費用的確認上主要采用權責發生制,而所得稅法則主要依據收付實現制。由于所得稅法提出了大量的會計要求,促使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分離出來,也帶來了大量的暫記性差異,使所得稅的跨期攤配成為一個研究課題。

3.強調公允觀念與會計信息的充分披露

美國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以及英國的財務報告原則公告都是以公允觀念作為基礎的。出于保護投資者的目的,兩國在會計上認為,可比性、透明度和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是高質量會計信息的主要特征。

二、歐洲大陸模式的特點

1.由政府部門制定、頒布會計法令,而不是由民間機構制定會計準則

歐洲屬于大陸法系,通行成文法,與之相應,歐洲大陸國家一般用法律來規范會計。以德國為例,德國的財務會計制度一直由聯邦參議院法律委員會制定,會計職業界的作用有限。對于與企業法律形式無關的會計規范,以及與一類企業有關的共同性的會計規范由經濟生活中的“基本法”商法來規范,而與特定法律形式和特定規模有關的企業會計規范,則由其他專門法,如股份公司法、公開法來規范。這些會計法規對所有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得都很詳細具體。

2.以稅務為導向,要求財務報告中的收益與納稅申報中的收益一致

在典型的歐洲大陸會計實務中,稅法具有重大影響,稅法要求凡是可以做稅收抵減的費用都必須列示在財務報告中。會計報表上的收益必須同應稅收益保持一致。如果會計記錄與稅法條款不符,稅務機關可以拒絕以其作為計稅的依據。稅收與會計的這種關聯性,被稱為“權威原則”或“一致原則”。納稅人為了能夠取得納稅抵免中的收益,在編制報表時總是主動服從稅法要求的會計原則和方法。

3.以保護債權人為目標,強調謹慎性,信息披露要求低

與英美國家的經濟環境不同,歐洲證券市場相對不發達,企業資金主要依靠銀行貸款,銀行可以影響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因此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以債權人為中心,重視償債能力和資產計價,以資本保全為目標。由于銀行有其他渠道可從企業中獲取所需會計信息,沒有必要要求對外充分揭示信息,而且公司管理當局和債權人(銀行)也擔心利潤消息公布后,股東要求多分紅利,進而削弱企業的財務實力,因此會計強調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規則應面向公司、保護公司和債權人權益,信息披露一般不超過法律的最低要求。

三、歐洲大陸模式的改變—歐盟會計改革

隨著歐洲大陸資本市場的發展,歐洲大陸模式發生了改變。為使資本在歐洲大陸自由流通以及在美國等國家進行股票融資,2002年7月19日歐盟決定采納國際會計準則(ISA),并推薦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提高歐盟各國公司會計報表的可比性和透明度,降低籌資者的成本。具體措施如下:

1.頒布公允價值指令

歐盟委員會經過15個月的咨詢后,于2001年5月31日通過新的公允價值指令,指令中引用了“公允價值”方法。同時,新的會計指令要求,歷史成本作為計價基礎,長期信貸資產繼續以歷史成本計價。

2.發布咨詢文件,促進信息公開

為資本市場的需要,歐盟委員會考慮了財務報告的透明度問題。歐盟委員會要求發行有價證券并在有序市場公開交易的公司,公開其財務信息,要求編制季度報告和中期財務報告。

3.建立有效的準則執行監督體制

在歐洲大陸國家中,普遍沒有類似于美國的SEC,英國的FRRP那樣的權威監督機構,在對安然丑聞分析的基礎上,歐盟委員會對執行會計標準作了重要分類,歐洲證券監督委員會(Committee of European Securites Regulations,CESR)作為咨詢委員會提出執行建議。

四、中國會計模式的選擇

我國的會計模式要與國際接軌,會計模式是選擇英美模式還是歐洲大陸模式呢?從經濟環境,法律環境上看,我國與歐洲大陸國家有更多的相似之處,似乎選擇歐洲大陸模式更適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然而,歐洲大陸模式近來發生了改變,逐漸向ISA與美國的GAAP靠攏,并接受“真實公允”的觀念,由此看來似乎英美模式是未來的發展方向,我國為與國際接軌,選擇英美模式更為可取,那么,究竟怎樣取舍才適合我國的國情呢?新會計準則分析了會計國際化的未來動向,并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做出了選擇。

1.會計國際化的動向

會計國際化是各國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之爭。各項事實證明,沒有美國的認可和支持,實現會計的國際化幾乎是不可能的。美國擁有超強的經濟實力和軍事實力,美國對會計國際化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美國在國際貿易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世界各國與美國的貿易往來都很多。會計國際化的根本目的在于促進經濟發展,促進國際貿易是其中一個重要的目標。因此要實現會計國際化,就必須考慮美國的利益,必須尊重美國的選擇。其次,美國的經濟居于世界領先地位,美國會計的合理性在其經濟發展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合理的東西自然具有很強的生命力,會計國際化不僅需要公平地對待各個得益集團,更需要合理的會計理念,以便促進世界各國的共同發展。與此同時,每個國家都有模仿強者的現象,學習美國會計也是當前國際會計界的潮流。歐盟會計改革和我國的會計改革都是典型的例子。再次,美國的資本市場高度發達,資本流通程度很高,很多國家都需要在美國進行融資。例如歐盟會計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在美國進行股票融資。投資者需要利用會計信息來做出決策,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要求很高。這也要求會計國際化過程中必須有美國的參與。

歐盟的經濟實力和政治影響也左右了會計國際化的進程。雖然單個歐盟成員國的經濟實力與美國無法相比,但是歐盟作為一個整體,其國際影響與美國已經相去不遠。類似于美國是歐盟的重要市場,歐盟也是美國極為重要的貿易伙伴。歐盟會計改革以后,雖然其會計模式向英美模式靠攏,但依然保持了自己的特色。歐盟希望借助在美國的融資發展經濟,實際上美國也需要歐盟在美國的資本市場上進行融資,這對美國也是有利的。因此美國會計在主觀上也有向歐盟會計接近的可能。更為重要的是,歐盟成員眾多,規模不斷擴大,在會計國際化進程中擁有越來越多的投票權,這更加重了歐盟對會計國際化的影響。

作為絕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其利益要求在會計國際化的博弈中也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發展中國家的作用主要表現以下兩個方面。其一,發展中國家為數眾多,所謂會計國際化,如果不考慮發展中國家,那么就不可能是真正的國際化。其二,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實際上是一種互為依存的關系。一方面發展中國家需要向發達國家學習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需要發達國家在經濟上進行援助,需要發達國家的投資。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是發達國家最有潛力的市場。在發展中國家這個市場上,發達國家的商品和資本大有用武之地。因此發達國家有必要也有義務幫助發展中國家進行經濟建設,這實際上是一種互惠的行為。

綜上所述,未來的會計國際化進程中,美國、歐盟與發展中國家都無法由一方來完全控制,未來國際標準很可能是各方力量折衷的產物。

另外,由于各個國家在會計上存在固有的差別,特別是各國資本市場的發達程度不同,所以會計國家化的傾向還存在的。因此,會計國際化,在全球范圍內實現信息可比與共享,將是一個遙遠的夢想,會計國際化還有很漫長的路要走。

2.中國的選擇

從前文的分析可以推論,我國與國際會計接軌,并沒有可以完全照搬的模式,因為沒有哪一種模式可以成為未來的國際會計模式。因此,新會計準則的會計模式既沒有選擇英美模式,也沒有選擇歐洲大陸模式,而是做出了第三種選擇:中國自己特有的中國會計模式。

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各方面發展還不完善,與英美,以及歐盟都有一定差距。盲目照搬其會計模式,忽視我國國情,可能產生嚴重后果。新準則從歐盟會計改革中借鑒了一些經驗。

(1)我國屬于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特征。因此,會計準則的制定仍堅持以政府為主,可以適當聽取民間團體的建議。

(2)我國的資本市場不夠發達,大多數企業以債權資本或國有股權資本為主,流動性較差,開放程度也不高。因此,會計目標以保護債權人利益和增加稅收為主,堅持謹慎性原則,會計信息披露也不必強求充分。

(3)為促進吸引外資,以及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區別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對其信息披露,資產計價等做出不同的規定,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4)我國的會計人員對“公允”觀念不熟悉,尤其不能自如地在實務中加以應用。從歐盟也接受“公允”觀念的事實來看,未來的國際會計界仍將以“公允”觀念為基礎,因此我國會計也接受“公允”觀念,但在會計實務中,卻不急于應用“公允”觀念,而是循序漸進。

作者:王曉艷 陳振宇 李憲智

歐盟證券市場改革論文 篇2:

新一輪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實踐與啟示

【摘要】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美歐各國加強了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管和防范,歐盟推動了新一輪的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旨在打破各成員國在金融監管領域相互割據的局面,實現歐盟層面上的統一監管。其核心內容是建立歐洲系統性風險管理委員會(ESRC)和歐洲金融監管者體系(ESFS),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加強監管。本文分析了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動因、演進過程和主要框架,并探討了新歐盟金融監管體制的主要特點和對深化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的啟示作用。

【關鍵詞】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實踐與啟示

一、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動因與演進

2008年,起源于美國的次貸危機演變為全球性金融危機,金融危機充分暴露出了歐盟金融監管各國條塊分割的弊端,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歐盟對于在歐洲金融市場上不斷蔓延的風險缺乏全面認識,反應遲鈍,等到危機爆發時,又各自為戰,幾乎沒有統一應對的有效手段。因此,對歐盟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加強宏觀審慎性管理、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將危機遏制于萌芽階段成為金融危機后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2009年5月,歐盟委員會發布《歐洲金融監管》草案,該草案就建立新的歐洲金融監管體系提出了一個平衡、務實的設想。這一設想的核心是加強各國監管者的合作和協調,包括建立新的歐洲監管機構并首次建立一個歐洲層面的機構負責監測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2009年9月22日,歐洲議會通過歐盟金融改革法案,決定建立一系列新的歐洲監管機構替換之前的各種委員會以監管各類金融機構,并成立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負責監控和預警歐洲經濟中的各種風險。2011年,歐盟三大金融監管機構(歐洲銀行業監管局、歐洲保險與職業養老金監管局和歐洲證券與市場監管局)正式開始運轉,加上此前已成立的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由金融危機催生的新歐盟金融監管體系已基本建立并開始履行職責。該新體系旨在為歐洲金融業的有序復蘇提供更優良的監管環境,并避免再次發生大規模的深度金融危機。

二、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主要框架

(一)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C)

長期以來,歐洲的宏觀審慎分析是分離的,由不同國家、不同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進行,這使歐洲金融市場積累了很多風險因素,包括系統性風險。為此,歐盟委員會決定建立一個單獨機構,負責對整個歐盟金融體系的宏觀審慎監管。它能夠識別金融穩定面臨的潛在風險,提前發布風險預警,并提出風險處置方案。這個單獨的機構就是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C),新設立的ESRC負責在歐洲層面實施宏觀審慎監管,并維護金融穩定。其主要職責是在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發展背景下評估歐盟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如果可以預見顯著的金融風險,ESRC會提供早期預警,必要時將建議采取怎樣的補救措施。ESRC提出的預警和建議是普遍性的,也可能針對某個成員國,而且將為相關應對政策提出具體時間表。這些預警和(或)建議將通過經濟與財政部長委員會(ECOFIN)和(或)新的歐洲監管機構發布。ESRC還會依據建議對象的報告,負責監督其建議的落實。

(二)歐洲金融監管者體系(ESFS)

2009年,歐盟理事會通過關于建立歐洲金融監管系統(簡稱ESFS)的決議。作為歐洲監管的操作系統,其旨在通過建立更強大、一致性更高的趨同規則來提高各國監管能力,實現對跨國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ESFS由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組成,與新的歐洲監管機構一起,確保單個金融機構層面的金融穩定,并保護金融服務消費者的利益。新的歐洲監管體系一方面建立在平均分攤和相互強化的職責基礎上,將各國監管與整個歐洲層面的集中監管結合起來,以促進規則統一以及監管實踐和執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則建立在伙伴關系基礎上,靈活而有效,主要目的是要增進各國監管者的相互信任,確保東道國監管者有合適的權力來制定有關金融穩定和消費者保護的政策,從而使跨境風險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和防范。在歐盟層面上,歐洲金融監管者體系下設三個新的歐洲監管機構(即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歐洲保險和職業年金管理局(EIOPA)、歐洲證券業管理局(ESA)。

(三)宏觀監管與微觀監管的協調統一

歐洲金融監管改革的目標是要確保宏觀審慎監管(ESRC的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ESFE的管理)的有效性及其良性互動,ESRC在履行宏觀審慎監管機構職責時,需要微觀層面提供統一的、及時的數據流。同時,各國監管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也將受益于ESRC對宏觀審慎環境的洞察。只有ESRC與ESFS充分合作、加強溝通、協調行動,在“微觀”和“宏觀”層面之間實行有約束性的合作和信息交流程序,歐洲金融監管的新框架才能真正發揮作用。為識別歐盟金融體系所面臨的潛在風險并確定其嚴重程度等級,ESRC不僅可以從ESFS那里獲取微觀審慎監管有關數據——尤其是大型和復雜跨國集團的數據,而且有權就特定問題直接對各國監管機構和(或)市場經營者開展特別調查。根據新的歐洲監管機構建立所適用的相關法規,各國監管機構需向歐洲監管機構提交必要信息。ESFE同時也需定期向ESRC提供關于所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尤其是大型和復雜跨國集團的匯總和匿名分類數據。

三、歐盟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特點

(一)新體系的監管層次和監管對象更加全面

一方面,歐盟的監管權限得到擴大。除了專門設置履行宏觀監管職能的歐洲系統風險委員(ESFS)會外,更將歐盟層面的直接監管權限由原來僅限于證券市場,擴展至包括銀行、保險、職業養老金在內的幾乎整個金融服務領域。另一方面,全面加強以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歐盟認為金融業應當遵循實體經濟發展規律,而非脫離實際地自我膨脹。國際金融危機之后,歐盟開始致力于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方面的改革。其不僅強化了對銀行的風險約束和關于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而且通過了關于加強信用評級公司權威性和監管的提案,以及為了增強對沖基金和私人股權基金透明度的監管,歐盟委員會還通過了關于包括對沖基金和私人股權基金在內的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歐盟監管框架指令的相關提案。

(二)歐洲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體系中的職能和地位明顯加強

首先,從歐盟金融監管體系的組織機構來看,歐洲中央銀行的地位舉足輕重。在宏觀審慎監管方面,歐洲中央銀行行長擔任ESRC的主席,ESRC的成員還包括歐盟各國中央銀行的行長、三個歐盟金融監管當局的主席和歐洲委員會的委員。其次,從歐盟金融監管體系的運作來看,歐洲中央銀行將為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提供包括信息搜集分析和行政執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以便對歐盟整個金融系統履行宏觀審慎的金融監管。第三,歐洲中央銀行與各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大大加強,因為ESRC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分析、監測和評估需要將中央銀行的宏觀經濟信息和監管當局的微觀監管信息有機結合。

(三)歐盟層面的金融監管機構地位大大提升,并擁有一定的超國家權利

在以往的監管體系中,歐盟名義上的金融監管委員會只是負責協調成員國的金融監管政策、促進成員國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等,并沒有直接的監管權和實際的執行權。改革后的泛歐金融監管體系突破了歐盟成員國的主權“防線”,部分制度在設計上帶有明顯的超國家性質。新成立的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在某些領域和某些特殊情況下可擁有超國家權力,如對歐盟境內注冊的評級機構進行直接監管,在緊急狀態下可臨時禁止或限制某項金融交易活動等。此外,歐盟委員會每隔三年都要提交一份評議報告,內容包括是否需要授予泛歐金融監管機構新權力,此舉意味著這套體系正在為歐盟未來統一的金融監管打好基礎。

四、對深化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的啟示

(一)建立中央銀行主導的宏觀審慎管理體系

我國中央銀行在法律上擁有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義務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職責。在未來金融改革中,應完善中央銀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義務與權利的對稱性,確立中央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中的主導性作用,進一步強化中央銀行作為金融穩定和金融主權維護者的地位與作用。首先,宏觀審慎管理具有宏觀溢出效應,逆周期監管與貨幣政策調控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具有較高的一致性。其次,中央銀行作為支付手段和金融市場即時流動性的唯一提供者決定了其在維護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過程中可發揮決定性的作用。第三,中央銀行在維護系統性金融風險中具有先天性便利條件,而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所必需的分析,可以部分借助中央銀行為制定貨幣政策而進行的經濟或貨幣形勢分析,同時中央銀行擁有支付、清算、結算和信息的優勢和資本則有利于發揮自身的優勢作用。第四,賦予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管理權利同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能的權責是對稱的。

(二)加強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

充分重視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管和防范是金融危機留給人們的重要啟示,金融危機之后,歐美等發達經濟體開始對傳統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大規模改革,主要目的就是要預防和抑制系統性金融風險對整個金融體系乃至宏觀經濟的巨大威脅。我國金融體系脫胎于計劃經濟體制,金融市場化改革時間很短,其在抑制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制度建設方面較為欠缺?,F有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僅缺失在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方面極為重要的存款保險制度,而且資本充足率監管框架設計和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機構等微觀審慎性監管制度建設方面也存在很大缺陷和不足。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化程度和對外開放程度不斷加深,系統性風險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將會越來越明顯。未來一旦經濟減速或金融創新活動過度,金融領域的系統性風險則有全面爆發的可能。因此,我們應該充分利用我國在制度創新方面的后發優勢,未雨綢繆,提前設計和規劃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沖擊的金融管理體系。

(三)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目前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的模式,雖然現行監管體制有利于監管的專業化分工,提高監管效率。但是,隨著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現有的分業監管體制已無法有效實現混業趨勢下的監管協調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管理,從而難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對此,應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管理。一是要強化各專業金融監管機構的內部協調合作,這是保證金融監管體系穩健運作、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和維護金融穩定的基礎;二是完善中央銀行和各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應建立包括國務院、中央銀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各金融監管部門在內的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促進宏觀與微觀監管信息及時、全面的共享和交流;三是加強中央銀行與國際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授權中央銀行在國際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和維護金融主權中發揮主導作用,防范國際金融風險溢出效應和新一輪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變化對我國金融穩定的沖擊和金融發展的不利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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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湯柳,尹振濤.歐盟的金融監管改革[J].中國金融,2009,(17).

作者簡介:符瑞武(1981-),男,海南文昌人,研究生,供職于中國人民銀行??谥行闹?;黃輝(1965-),男,湖南安化人,供職于中國人民銀行??谥行闹?;陳太玉(1982-),海南樂東人,供職于中國人民銀行??谥行闹?。

作者:符瑞武 黃輝 陳太玉

歐盟證券市場改革論文 篇3:

淺談中小投資者利益失衡的解決對策

[摘要] 中小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基石,中小投資者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直接關系到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研究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本文在借鑒國外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基礎上,從多方面提出了我國中小投資者利益失衡的解決對策及建議。

[關鍵詞] 中小投資者 利益失衡 解決對策

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我國的證券市場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由于受早期認識偏差的影響,我國的證券市場一直為國企改革服務。時至今日,仍有不少人認為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基石,強調證券市場應該向上市公司的利益傾斜。但是,實踐證明證券市場真正的基石應該是廣大的中小投資者。作為儲蓄向投資轉化的渠道之一,證券市場上的資金供給主要來源于中小投資者,即便是各類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仍有很大一部分出自中小投資者之手。因此,中小投資者是證券市場資金的主要來源,離開了他們的參與,證券市場將喪失籌資功能。

2001年,全球500強美國能源供應商安然公司,因為虛假盈利5億美元,在一夜之間轟然倒地。接著環球電訊、世通公司等知名企業又紛紛暴出財經丑聞。這一系列事件不僅給美國的資本市場以沉重打擊,而且給公司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同樣在中國,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也頻頻發生:大股東大肆侵犯中小股東利益; 上市公司進行各種形式的內幕交易; 上市公司勾結中介機構,過度包裝、操縱利潤、粉飾報表,甚至以虛假信息誤導中小投資者; 上市公司熱衷“圈錢”,不注重對股東的回報等,使本來就不景氣的中國股市雪上加霜。

引發中小投資者利益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公司內部的原因,也有外部的原因。我國應在立足自己國情的前提下,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同時,找出適合自己國情的公司治理模式,從而更好的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股權結構、股東大會、董事會、信息披露機制、公司外部治理機制、法律環境等是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失衡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強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的措施也要從這幾方面入手。

一、優化股權結構

進一步推進國有股減持、股權分置改革,培育機構投資者,發展戰略投資者是優化股權結構的重要舉措。

1.進一步推進國有股減持、股權分置改革

中國股票市場的改革并沒有因為國有股減持的失敗而停止。2005年8月中國證監會等五部委《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股改開始大規模推行。2005年8月23日,證監會、央行、財政部等五部委《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標志著股權分置改革正式進行入全面推進階段或者說已經到了攻堅階段,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開始走進G股新時代。解決股權分置,實現全流通是中國股市的根本性問題,也是股市走向成熟的路徑之一。只有實現同股同權、同股同利,我國股市才能實現行政主導向市場主導的歷史性轉變,公平的投資環境和市場約束才能形成,控股股東與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才能一致,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才能不至于成為空談。

2.培育機構投資者

西方成熟的資本市場是以基金為主體的機構投資者占據主導地位,而我國的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是中小投資者。投資基金可以作為中小投資者理想的理財工具,他們由專家操作,大大降低了中小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同時,機構投資者通過對上市公司的監督,還可以促進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并有助于上市公司業績的提高。這就意味著當前我國股權分置改革、股權多元化的政策方針不能一味的只注重法人股和流通股比例形式上的提高,而還應注重引進和培育機構投資者。

3.發展戰略投資者

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容易導致“大股東操縱”或“大股東代表操縱”,而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容易導致“內部人控制”。介于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與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之間的,是既有若干個大股東又有許多中小股東的股權結構,這種制約性的股權結構是制約性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制約性股權結構中存在若干個大股東,即核心股東集團。大股東中可能有相對控股者,也可能沒有相對控股者,無論有無相對控股者,他們誰都不能單獨決定公司的事務。大股東要取得對公司的控制權,就必須在控制市場和代理權市場進行爭奪,就必須爭取其他股東的支持。這是一種存在控制權爭奪和代理權爭奪的股權結構,這樣的股權結構是最有效的股權結構。而引進戰略投資者可以建立這種有效的股權結構,從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

二、完善股東大會制度

改善中小投資者參與股東大會的方式、增加中小投資者在股東大會中的話語權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東的侵害行為。

1.強化“表決權回避制”

表決權回避制度是指當某股東與股東大會決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系時,該股東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在一般情況下,股東按所持股份的多少行使表決權,是實現股東權的方式之一。但當股東表決的事項與股東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時,股東應履行忠實義務,在公司利益與個人利益有可能發生沖突時,將公司整體利益放在首位,對該事項的表決實行回避。實行表決權回避制度能有效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強化中小股東的表決權,更好地保護公司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沒有規定發生利益沖突實行表決權回避制度。因此股東大會決議均按一股一票原則進行投票。大股東控制著股東大會,用表決權優勢侵害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在關聯交易中尤為突出。特別是在以國有經濟為主導的上市公司中,國有股權占絕對控制地位,分散的眾多中小股東根本無法制衡大股東。針對中小股東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的現實,1997年底,證監委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首次確立了表決權回避制度。隨后,滬深兩地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也做出了相同的規定。但該規范意見將表決權回避制度局限于關聯交易,適用范圍較狹,且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應結合我國國情,參考包括歐盟在內的有關公司立法,確立表決權回避制度。

2.完善中小股東特殊情況下的股東大會提案權

中小股東提案權是指中小股東在股東大會召開期間或前后時期向大會提交決議的事項的權利。由于股東大會只對已提出的方案做出決議,因此,有代表中小股東權益的方案在股東大會上出現,是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前提和基礎。賦予中小股東提案權,有利于體現中小股東的“聲音”,提高中小股東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對于促進公司民主、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笨梢?,我國《公司法》允許中小股東可以通過向股東大會提交提案來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但《公司法》沒有明確股東提案需具備何種資格?董事會對股東的提案負有何種義務?如董事會不理睬股東的提案,股東又可以采取哪些補救措施?在現實生活中,由《公司法》對股東提案資格沒有具體的規定,許多公司就以公司章程的形式自行對股東提案資格進行限制,有時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使中小股東甚至剛入主公司的大股東都無法行使提案權。因此,在《公司法》中應該加強對股東提案資格、提案事項范圍、提案程序、阻礙股東行使提案權的救濟措施等方面進行細化的規定,以增強股東提案的現實可操作性。

三、健全獨立董事制度

獨立董事制度是強化董事對對經理層監督,保護小股東權益,保證決策科學公正,減少失誤的有效保障,這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手段。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職責: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公司整體利益,關注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不受傷害等。這使獨立董事在行使職責時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應該關注的是如何充分調動獨立董事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其責任感。證監會應該完善有關的法律,明確獨立董事提名程序,把獨立董事的選任工作落到實處,提高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同時我國上市公司在聘用獨立董事的時候,應該走出名人專家的誤區,讓真正懂市場、懂經營、懂財務、懂管理的專業人士擔任,有效發揮其作用;上市公司應該明確獨立董事的知情權,讓他們充分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為他們做出判斷打下良好的基礎;上市公司應該完善專門委員會制度,通過專門委員會明確的職能劃分,解決獨立董事某些職能操作性不強的缺陷,從而使獨立董事發揮更大的作用。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機制首先要完善財務信息披露的法規;其次要提高市場相關主體的披露意識;當然還要加強承擔審計責任的中介機構的監管。

1.完善財務信息披露機制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會計信息的披露,披露的規范與否與會計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很密切的關系??梢哉f,建立并嚴格執行一套完善的會計準則,是規范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2006年2月新《會計準則》的出臺,無疑在制度上是對財務信息披露的一大完善。但我國距離國際會計標準尚存在一定的差異,各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缺乏統一的標準,可比性差。而且,證券市場的變化層出不窮,這些準則還遠遠不夠適應市場變化的要求。不少上市公司正是利用政策制定的遲滯,鉆政策漏洞,隨意控制公司財務指標。因此,對于證券市場中出現的新問題,首先應該有證監會做出一定的披露規范,在此基礎上,財政部可借鑒國際準則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訂出具體準則,以求迅速建立我國的會計準則體系,這樣,才能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規范打好基礎,防止上市公司利用會計準則的漏洞,對會計報表和數據做手腳。

2.提高市場相關主體信息披露意識和執行信息披露的自覺性

完善我國的證券信息披露制度,必須不斷培養和提高有關市場主體的公開意識,使各方能夠自覺執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意識包括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義務意識,投資者獲取證券相關信息的權利意識和證券管理層對違背信息公開制度行為的防范意識。然而,在具體執行信息披露制度的過程中,信息披露義務人無視信息披露制度的嚴肅性,缺乏基本的義務意識。而且,投資者也缺乏相應的信息披露權利意識,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沒有依靠司法尋求保護的渠道和習慣。此外,管理層也不具備起碼的防范意識,許多事件在給投資者造成既定損失后才為管理當局所發現。因此,中國證券市場要以新《證券法》的頒布和實施為契機,在全社會廣泛進行普及證券法知識的宣傳教育,不僅針對上市公司和有關中介機構,還應當面向廣大中小投資者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充分發揮傳播輿論的作用,加大對信息披露的理解和運用,引導各市場主體嚴格依照信息披露制度行為,保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準確、客觀與公正,減少和杜絕證券市場上虛假信息披露情況,有效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促進證券市場的規范、健康和持續地發展。

3.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

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公正、公開健康地發展,各國都實行會計信息的注冊會計師制度。盡管近年來我國的獨立審計已有了相當的發展,尤其是《注冊會計師法》及一系列獨立審計準則的頒布實施,有利地提高了我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但是,我們不能否認我國的獨立審計規范性和國際還有較大的差距:獨立審計準則還沒有完全的建立,還不能排除某些會計師事務所甘冒法律責任而出具虛假審計報告,也不能排除個別會計師事務所利用審計逃避責任的行為。所以,加快審計準則體系的建立,加重對會計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一批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等措施,將會改善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環境,提高事務所的責任感,并充分發揮其會計信息披露的社會監督作用。

五、完善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法律、法規

公司法、證券法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基石,因此完善公司法、證券法,加強執法力度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必經途徑。

1.完善《公司法》、《證券法》,加強執法力度

2006年1月1日新的《公司法》、《證券法》正式頒布實施,其中有不少關于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方面的規定,這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但是,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還是有許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例如:《公司法》中以“資本多數決”的原則規定股東的義務,但是基于股權平等的“資本多數決”原則,在股權高度集中時,可能會導致強化大股東的地位,維護大股東的利益,減少大股東的風險。而中小股東可能因此而受到不公的待遇,其經濟利益所常常受到漠視和侵犯,從而導致了同股不同權,甚至同股不同利。因此,《公司法》中應該對中小股東的權益進行特殊的保護。民事責任是現代民法的生命力所在,缺乏民事救濟的法律制度既是不完善的,而且事實上也無法實現保護投資者的立法宗旨。對于證券違法行為進行民事訴訟,目前操作起來難度很大,但立法、執法中絕對不能一味回避,因為民事追究制度的完善,不僅能使投資者獲得實際賠償,更是實現公眾監督的應有之義。

在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的同時,更應嚴格對違法行為的執法尺度和處罰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增強現行法規的嚴肅性,提高各種違法行為的成本,抑制上市公司違法的沖動。同時,廣大的中小投資者還要加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只有這樣,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實的保護。

2.確立股東的派生訴訟制度、集體訴訟制度

派生訴訟基本內容是當公司有不當行為時,股東以公司的名義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派生訴訟對小股東利益保護具有重大意義,它允許少數股東為公司利益而對致害人起訴訟,從而保護公司和少數股東免受居于管理地位的董事或受托人的詐欺。在我國現有的民事訴訟制度中,并沒有關于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對外發生經濟合同糾紛,控制合營企業的外方與賣方有利害關系,合營企業的中方應以誰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問題的復函》,合營企業的外方與賣方有利害關系,而董事會不起訴時,中方可以提起訴訟,這便是我國有關派生訴訟的惟一源泉。然而,在公司重組過程中,中小股東權益被肆意踐踏的今天,應借鑒美國、日本等外國立法經驗和研究成果,賦予中小股東廣泛地提起派生訴訟的權利。

在美國,真正讓違法者膽寒的不是刑事訴訟,也不是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而是由小股民提起的集體民事訴訟。因為違法者即使被判也往往可以通過假釋、保釋等方法很快獲得自由,可是一旦小股民的民事訴訟成功,美國法院除了要求違法者向股東支付損害賠償外,還課以巨額精神償費,使違法者傾家蕩產、身敗名裂。所以小股民的民事訴訟成為美國證監會的強力武器,對違法者的行為起到威懾的約束作用。其特點是訴訟結果適用于全體股東;利用集體的力量,具有廣泛的影響力;索賠額巨大,具有很強的威懾力;需要特別的訴訟程序法來規范;舉證責任倒置等。因此,集體訴訟制度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有效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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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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