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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研究

2022-10-13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 是指曾被判為犯罪的未成年在滿足一定條件下, 政府對其犯罪記錄進行清除, 消除其回歸社會的不利因素, 從而使其正常法律地位得到恢復的制度。長期以來, 我國一直缺乏與該制度有關的法律。但隨著未成年人得到社會更高的關注, 《刑法修正案 ( 八) 》在刑法第100 條中增加1 款作為第2 款規定: “犯罪年齡未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罰的人, 對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進行免除。” (1) 然而這只是犯罪前科消滅制度建立的小成就?,F階段, 我國未成年犯罪前科消滅的制度還不健全, 加強對該制度的研究不但可以提高法治的文明以及司法的人性, 而且可以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保護。因此, 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犯罪前科及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概念及意義

( 一) 犯罪前科的概念

犯罪前科理論上歸屬于我國刑法認定的實體法的一種, 也就是具有因刑事犯罪而被判處刑罰的客觀事實, 而排除這個實體法范圍之外的刑罰有無得到真正實施的處罰事實。

( 二) 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概念

該制度是指曾受過刑罰的人在具備法定條件時, 國家對其犯罪記錄進行清除, 排除其回歸社會的不利因素, 恢復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種刑事制度。也就是說, 將罪犯的前科消滅之后, 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記錄將不復存在。

( 三)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意義

第一、有條件消滅未成年犯罪前科制度, 體現了黨的寬嚴相濟政策。為了真正構建法治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在2010 年2 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頒布實施, 其指出寬嚴相濟政策是我國刑事政策的根本, 必須在刑事的司法、立法以及執行的全部過程得到落實。其宏觀要求是結合犯罪事實, 實施不同對待, 對少數進行懲罰與隔離, 對多數進行改造與教育, 最大程度上降低其與社會的對立, 保證社會的安穩, 使國家實現法治和諧。有條件消滅未成年犯罪前科, 實際上是不同對待不同表現的未成年人。針對部分誠心悔改、積極向上的未成年從寬, 使其能夠沒有污點地回歸生活, 對其進行最好的保護, 使其可以在社會中正常地生活。對于不思悔改、表現欠佳的未成年人罪犯, 應該對其進行嚴格處理, 不考慮消滅其犯罪前科記錄。從而有效落實寬嚴相濟、寬嚴合理的標準, 從根本上降低犯罪的潛在風險, 有效保證社會的和諧公正, 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

第二、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犯罪前科可以對未成年產生一些不利影響與后果, 例如將取消或限制其相關政治權利。未成年人在生理及心理方面均不成熟, 容易因遭受歧視從而思想消極, 有可能再次發生犯罪行為。并且, 犯罪前科的永久保留, 將產生不利影響, 加重未成年人的心理包袱。其回到正常的生活, 也不利于其人生的發展, 這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 也破壞了社會的穩定。所以, 有條件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記錄十分重要, 對未成年人合理權益的保護以及社會的穩定具有積極的意義。

第三、體現了我國平等對待未成年罪犯的立法原則。根據我國簽署的相關法律法規, 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等都有涉及不可歧視未成年罪犯的內容。各項法律表明, 我國一貫重視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 對未成年罪犯給予平等對待是我國立法的根本, 所以為了體現我國平等對待未成年罪犯的立法原則, 必須健全未成年犯罪前科的消滅制度。

第四、減少未成年人犯罪, 使司法的人性關懷得到體現。近些年來, 未成年人犯罪人數持續增加, 形勢緊張。而在未成年罪犯中, 具有犯罪前科的所占比例較高, 這是因為目前的刑罰制度不能及時有效地幫助未成年人改過自新, 使其回歸社會之后容易遭到人們的歧視, 從而心態消極, 對社會持有敵意。司法應當體現其立法的人文關懷, 執法的人性化, 因為未成年的再次犯罪也一定程度上受犯罪前科的影響。所以, 為更好地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數量, 充分展現司法的人性關懷, 應盡快使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得到建立與完善。

第五、使司法實踐中的相關問題得到解決, 為各項制度的完善創造有利條件。實際上, 我國曾進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建立的探索, 但是在實施過程中, 因為該方面的法律法規比較模糊, 在實際操作中經常出現問題。例如怎樣與戶籍制度相匹配, 有關部門之間如何協調等。所以,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可以使司法實踐中的相關問題得到較好的解決, 有效防止實踐中發生錯誤, 有利于我國有關政策的完善。

二、國內外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的目前狀況

( 一) 國外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建立

例如日本相關法律中規定: 被刑拘的未成年罪犯, 刑期已滿或者免除刑罰的, 在符合一定標準的情況下, 不記錄其犯罪歷史。法國相關法律規定, 針對未成年人做出的刑罰判決, 在3 年期限已滿之后, 可以對其前科進行消除處理。由此可見,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消滅在世界范圍內已經得到普遍認可, 較大部分發達國家已經單獨制定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的法律, 使其與未成年人犯罪區分開來。國外未成年犯罪前科的消滅主要體現了兩點: 第一、明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消滅時間, 在經過一定時間后犯罪前科將自動清除。第二、由犯罪行為人、監護人或者法院提出消滅前科的申請, 在行為人的表現經過審批通過之后, 消除其犯罪前科。

( 二) 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建立的現狀

和國外前科記錄與前科消滅同時實行的局面相比, 我國法律方面暫時未對犯罪前科消滅制度進行規定, 并且目前的法律中對未成年罪犯與成年罪犯的區分較少, 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方面還處于理論層次, 并沒有得到有效實踐。然而我國2011 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 ( 八) 》, 雖沒有直接規定未成年人的前科消滅制度, 但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發展而言, 存在一定的突破。

三、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所存在的問題

在實踐中, 我國某些地區在試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時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如2003 年年底, 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在全國最先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建立方案, 并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實施辦法》, 作為該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法。 (2) 然而因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缺乏在法律中的明確規定, 各地區操作關于消滅前科的程序、時間、類型等方面也缺乏統一的規范, 其司法實踐漏洞百出。所以, 我國必須妥善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所存在的相關問題, 例如該制度和我國目前法律中的有關條例存在矛盾, 對我國法律審判的公正性造成影響, 并且不具備統一的評價規范及有關的保障制度, 以及社會群眾對未成年罪犯的存在較大的歧視等。

四、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建立措施

( 一) 應使未成年犯罪前科消滅制度在法律中得到明確規定

為使有關部門在實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時具有法律依據, 應在法律中對該制度進行明確規定。例如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法律制定經驗, 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 頒布前科消滅相關的法律, 對消滅犯罪前科的程序、時間、申請等方面的內容進行明確規定, 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使該制度在實際實施中有法可依。

( 二) 應對未成年的犯罪前科進行有條件地消滅

首先應該明確, 應有條件地對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進行消滅, 假如不區別對未成年罪犯, 將所有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進行消滅, 其違背了我國刑事法律寬嚴相濟的基本原則。未成年罪犯只有在期限里誠心悔改、表現良好, 才能考慮將其犯罪前科進行消除。否則, 如果未成年罪犯表現較差, 則應推遲考慮對其犯罪前科進行消滅。并且, 還應根據未成年人的相關特征, 制定科學的評價標準且派人對未成年罪犯進行表現評價, 從而根據評價結果決定是否消滅其犯罪前科。

( 三) 應建立獨立的檔案部門, 實施嚴格保密的制度

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 其目的就是為了未成年罪犯在經過改造之后能夠完好地回歸社會, 并且通過犯罪前科的消滅使其在社會中能夠受到平等對待。所以, 應在獨立檔案部門建立的基礎上, 使檔案保密制度得到嚴格實施。管理人員在檔案管理工作上必須嚴格要求自己, 對檔案內容進行嚴格保密, 除未成年人家屬以及司法機關外, 其他無關人員不得接觸該檔案。并且, 檔案的銷毀必須具備相關的監督與記錄, 且采取不公開的方式。

( 四) 有關部門應制定完善的匹配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建立, 還應制定有關完善的匹配措施, 否則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效果將得不到有效發揮, 而我國在較長時間段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實施, 主要就是因為缺乏相關匹配措施的建立。所謂匹配措施, 其包括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明確、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方法以及戶籍制度與檔案制度協調的措施等。我國要使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得到建立與實施, 相關匹配措施的制定與完善必不可少。

五、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補充

( 一) 檢察機關實施監督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 人民檢察院機關具有行使法律監督的權力, 其能夠對刑事訴訟的全過程進行法律監督。并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可知檢察機關具有對法院作出的決定進行指正的權力, 即檢察機關可監督類似案件的全過程。

( 二) 在考察期間犯罪前科記錄限制公開

在考察時間內, 不將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記錄存入其私人檔案, 只將其記錄在司法機關的檔案中, 這種做法使對未成年的關懷與保護得到體現, 并且為未成年的回歸社會也創造了有利條件。

( 三) 制度適用的例外

針對部分比較特殊的職業, 例如公務員錄取及參軍入伍時, 應適當地允許有關單位按照法律程序對未成年罪犯在司法機關的存檔進行查閱。

六、結語

總而言之,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建立對未成年人的成長與發展及社會的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國外發達國家中, 該制度已經得到建立與完善, 并且得到較好的實施效果。我國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建立方面還處于理論層面, 需要建立完善的匹配措施、設定專門的檔案管理部門、有條件消滅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 同時在法律中對該制度進行詳細規定, 才能使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得到建立與完善, 并且得到有效實施, 使其效果得到充分發揮。

摘要:西方發達國家在21世紀初期就已經開始制定并實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 與發達國家相比, 我國對該制度的建立還處于研究階段。雖然我國部分司法機關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 然而并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制體系。本文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進行研究, 在闡述發達國家司法經驗的基礎上, 提出適合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制定策略。

關鍵詞:未成年,犯罪前科,前科消滅制度

參考文獻

[1] 謝忠魁.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研究[D].蘭州大學, 2014.

[2] 陳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除制度研究[D].廣東商學院, 2013.

[3] 于峰.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研究[D].湖南師范大學, 2013.

[4] 蔡遠濤.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探討[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 2013, 02:161-162.

[5] 劉雄平.論構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J].法制博覽, 2015, 09: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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