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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社會調查報告范文

2023-06-15

未成年社會調查報告范文第1篇

合適成年人制度是由司法機關邀請一名恰當的成年人到場參與刑事訴訟活動, 起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在偵查中的訊問階段, 對于未成年人出現的生理、心理問題可以給與及時的疏導和幫助;在未成年犯罪人與訊問人員之間建立一架有效的溝通橋梁, 消除溝通的障礙, 發揮溝通作用;對非法訊問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有力地促進訊問人員自覺依法訊問, 發揮監督作用。[2]從作用可以看出, 該制度是針對觸法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為避免合法權益受侵害而設計的。[3]因此, 它的功能應定位于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和對未成年犯罪人權利的救濟。

二、發揮社會調查制度和合適成年人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相互作用

(一) 合適成年人制度對社會調查制度所起的作用

社會調查制度對未成年人的調查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一, 個人情況, 包括生理情況、心理情況和家庭環境、學校環境, 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和監護幫教條件;第二, 一貫行為表現, 是指行為人在日常交往中所經常表現出來的行為方式和思想態度;第三, 犯罪情況, 包括犯前情況、犯中表現和犯后表現。[4,5]其中, 未成年犯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 社會調查人員都可以通過調查走訪等方式獲得, 但對犯罪情況的調查就要依賴于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所獲取的信息資料。合適成年人制度最早就是為了保護偵查程序中未成年人的權益而建立的[6]

三、結語

只有發揮社會調查制度和合適成年人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相互作用, 才能一方面保證社會調查信息的準確性, 另一方面保證合適成年人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人, 從而順利地開展救濟、教育活動。我國對未成年犯罪人一直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司法理念, 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 社會調查制度和合適成年人制度就是該理念和方針的具體體現, 因此, 應盡快完善我國的社會調查制度, 建立我國的合適成年人制度, 并發揮兩個制度之間的相互作用, 以實現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護。

摘要:社會調查制度和合適成年人制度都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領域非常重要的制度, 兩個制度的功能定位雖然不同, 但相互之間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合適成年人制度保證偵查程序形成更加公正合理的案卷材料, 為以后的社會調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社會調查制度全面的反映未成年犯的個人情況, 是合適成年人參與未成年犯的司法程序和開展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基礎。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領域發揮兩個制度的配合作用, 可以實現對未成年犯罪人權益全方位的保護。

關鍵詞:未成年犯罪人,社會調查制度,合適成年人制度

參考文獻

[1]陳光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釋義與點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378.

[2]姚建龍.權利的細微關懷[M].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0 (1) :40-45.

[3]劉立霞, 郝小云.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適成年人制度[J].法學雜志, 2011 (4) .

[4]郭欣陽.從人身危險性出發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J].河北法學, 2009.02

[5]劉立霞, 高樹勇.人身危險性與少年司法制度改革[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 2011:64-73.

未成年社會調查報告范文第2篇

(一) 調查主體多元化

社會調查制度的調查主體無非是法院法官、公安偵辦人員、辦案檢察官、社會社工等人員。但是從司法審判實踐情況來看, 社會社工成為了承擔社會調查的主要人員, 而其他角色人員參與社會調查工作的積極不高, 可行性也不大。

然而, 許多經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的法院、檢察院、公安經辦人員都一致認為, 社會調查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經辦人員來啟動不是很合適, 特別是法官們即要做裁判員依照社會調查報告情況來審理案件, 又要作運動員積極參與到社會調查工作中去, 這是有違于司法公正原則, 而公安、檢察院經辦人員則會因為參與到社會調查工作中, 而不由自主地對于少年犯的情況先入為主有了主觀判斷, 很難始終保持著客觀中立的狀態, 這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審判是不利的, 也難以保證社會調查制度設置之初的目的有效貫徹執行。

(二) 調查專業化水平不高

在我國現行刑事司法社會調查制度中, 除了調查主體為法官、檢察官、律師等, 有以上不公允的情況, 即便是社區工作者, 多數也不是專業從事社會調查工作的, 都屬于跨領域作業, 這樣社會調查的專業化程度肯定不高。同時現行社會調查方法主要為訪談法、問卷法等, 缺乏統一規范的調查分析體系, 由于人力資源、精力有限, 短時間、小樣本的調研走訪, 深入調查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收集的材料信息與能否為法官對于少年犯的量刑之間不能有效銜接, 這就直接導致了社會調查制度形同虛設、社會調查報告不能起到對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挽救矯正的作用。

(三) 調查制度設計不嚴密

按照未成年人挽救矯正的立法初衷,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動機、客觀因素及其發展演變, 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環境以及社交風險因素都應該成為社會調查的必須內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會調查制度, 現有了法律規定、有具體文件規定要求, 但是沒有具體實施細則, 制度設計的嚴密性不高, 直接導致了社會調查制度執行不統一、調查內容不規范, 大大阻礙了社會調查制度設計初衷的有效實施。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會調查制度建議

(一) 完善社會調查配套規定

對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審理設立社會調查制度, 是刑罰個別化理念的體現。我國現有刑罰法律制度實行定罪量刑一體化程序模式, 社會調查報告在法官定罪量刑中并非起到了直接相關作用, 只是從挽救未成年人和矯正犯罪的角度, 讓社會調查報告起到一定參考作用。在這個問題上, 不妨可以借鑒一下國外經驗, 適當引入對于社會調查報告當庭質證的程序, 未成年人被告、檢察官、辯護律師都可以對調查報告內容的真實性進行質疑, 而承擔調查報告工作的人員也可以適當接受詢問, 這樣既可以保證社會調查制度的公開公正, 又可以讓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充分全面考慮到社會報告中提及的內容。

(二) 設立社會調查專業機構

我國可以借鑒日本模式, 設立專業社會調查機構, 可以設置在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建立未成人法庭這樣專門部門, 并對專業從事社會調查人員進行培訓, 提供社會調查中所需要的心理學、醫學、社會學以及法律知識, 最終形成專業性高、嚴密完整有效的調查報告提供給法院。

同時, 有些地區的檢察機關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 將社會調查等工作交予一些有資質的社會服務機構, 這種做法也是不失為有益的探索。許多社會工作者從事社工工作, 本來就對社會學、心理學有一定的了解, 同時通過參與社會調查實

習, 了解熟悉現行的刑事審判體系程序, 學習必要法律知識, 可以將社會調查工作與未成年人失足挽救、犯罪矯正等聯系在一起進行, 更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發生概率。

(三) 構建社會調查標準化體系

未成年人處于人的成長特殊時期, 無論是生理情況還是心理狀態都屬于多變期, 社會調查標準化體系就是要針對未成年人心理學幾種不同類型, 分類開展社會調查, 形成不同結論、不同類型的調查結果, 從而能夠指導刑事審判。罪錯行為時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不可避免的, 社會調查給了未成年人在成長中不斷改進蛻變的機會。社會調查標準化體系可以從心理學上的五種人格因素上去考量, 就是五大人格維度:神經質、外傾性、開放性、適宜性、謹慎性, 以此綜合評判未成人的心理成熟度, 為進一步的司法量刑和社會矯正提供依據。

三、結語

未成年人是社會的明天, 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是社會焦點問題, 社會、家庭、學校、司法機關都應當積極參與其中, 在各自角色里積極發揮作用, 凝聚全社會的力量, 將社會調查制度做好、做實、做得更有效。

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的社會調查制度, 是對于未成年犯的性格、家庭、社交、成長以及所犯行為進行綜合考量, 為法官審判提供參考, 為附條件不起訴等程序提供依據。然而, 社會調查制度的實際運行情況并不盡如預想的那樣, 使得司法程序中啟動社會調查的概率很低, 許多社會調查流于形式。

關鍵詞:未成年犯,刑事司法,社會調查,法律建議

參考文獻

[1] 艾佳慧.刑罰輕緩化的法經濟學考察[J].法律適用, 2012 (06) .

未成年社會調查報告范文第3篇

犯罪不是一種簡單的社會現象, 而是蘊含許多復雜的問題, 涉及人的社會化不完全問題, 其中包括社會交往模式缺陷引發的社會化失敗是其中重要的內容。

一、 問題的提出

美國社會心理學家喬治.H.米德在總結前人成果的基礎上發現, 人類心智的發展、 “ 自我” 意識的形成和社會組織與制度的建立, 是社會互動的主要過程, 也是社會互動產生的主要條件。 社會互動也稱為社會相互作用或社會交往, 它是人們對他人采取社會行動和對方做出反應性社會行動的過程。 即我們不斷意識到我們的行動對別人的效果, 反過來, 別人的期望影響著我們自己的大多數行為。 它發生在個人與個人、群體等的社會互動過程中, 因此人際交往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 也是社會發展的基本前提。

通過人際交往所形成的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及人們所擔當的各種各樣的社會角色, 社會才得以不斷發展進步。 良好的社會交往是未成年人社會化的起點, 是將來在社會立足的生存需要。

我國當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 未成年人犯罪形勢非常嚴峻。 根據翼祥德、 呂升運在 《 法治藍皮書》 研究顯示: 2014 年犯罪形勢分析及2015 年預測, 未成年人犯罪的調查顯示, 未成年人犯罪趨向低齡化, 14~16 周歲群體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 外來未成年人所占比重較高, 在一些地方約占受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總數的1/4, 甚至更高; 少年黑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大特點; 共同犯罪居多。 留守兒童、 孤兒、 服刑人員子女等處于困境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較大, 其中留守未成年人、 未成年孤兒以及服刑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分別占12.5%、 1.7%和1.6%。 閑散未成年人犯罪呈下降趨勢, 其所占比例56.9%與2001 年的61.2%相比, 下降了4.3 個百分點。

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 應當在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科學執法的同時, 發揮家庭、 學校和社會的預防和幫教功能, 注重未成年罪犯的回歸和教育問題。[1]從調查數據來看, 這些未成年犯罪人初期社會化的社會交往模式不良促發其后期的犯罪行為的惡性發展。

二、 未成年犯罪人不良社會交往模式的形成

( 一) 童年社會化社會交往關系情感聯結不牢固影響其社會化適應功能發展

每個人從他呱呱墜地時之日起, 便處于與社會互動關系中。 一方面, 新生的嬰兒作為一個毫無自助能力的有機體, 若沒有他人和社會的幫助他就無法生存和發展; 另一方面, 每一個新生嬰兒的生物潛能又是廣泛而不確定的, 他的成長同時可能構成對社會秩序的威脅。 因此, 任何社會都不會不對他不加引導地自由成長, 他必須被轉變為一個能有效參與社會, 能夠為社會所接受的人, 這個過程稱為社會化過程。[2]人的社會化是人和社會相互作用的結果。[3]從嬰兒期到青年期整個未成年階段的社會化研究備受社會心理學的重視。 家庭是嬰兒成長的首要的、 最基本的社會互動環境, 個體與家庭里父母的社會關系情感聯結程度影響著個體對自身的認知及世界的認知。 客體關系理論指出人的心理發展, 本質上基于與人的互動, 人是哺乳動物里生存能力最弱的, 生存和發展下來靠的是與撫養人的關系。 這種與撫養人的關系決定了自我對客觀世界的完整印象, 決定了與人交往的模式和劇本。 如果童年社會化時期這種關系建構不好, 個體的自我可能扭曲、 不完整, 發展出不良的人際交往關系。

由于社會法制不健全, 社會救助體系不完善, 大量留守兒童及孤殘兒童沒有及時得到社會救助, 在社會中成為邊緣群體; 還有一些未成年人的父母由于違法犯罪的原因, 無力照顧他們。 這些未成年人犯罪與他們身處的家庭社會環境關系密切, 缺少父母情感上的關心和呵護、 在行為規范和價值理念欠缺父母指導和幫助, 部分未成年人會產生行為規范和價值理念的極端偏差和個性的心理異常如情感冷漠、 行為孤僻, 缺乏愛心, 有的甚至脾氣暴躁、 沖動易怒, 很容易將無端小事升級為打架斗毆, 嚴重的達到違法犯罪的程度。

1983 年, 美國阿德勒對1970 年到1975 年的瑞士、 日本等10 個國家進行了比較研究, 結果發現這10 個國家有幾個共同點: 家庭和親屬關系都比較牢固, 社會成員在家庭里普遍感到安全和支持; 警察、 法院、 監獄等正式的社會監督體系與非正式監督體系相適應, 這10 個國家都是低犯罪率國家。 于是, 阿德勒得出結論, 低犯罪率可以從這些屬性的存在得到解釋。[4]

( 二) 家庭功能弱化影響未成年犯罪人社會化順利進行

家庭是未成年人獲得安全感、 歸屬感、 價值感的源泉。 家庭對于未成年人來說, 具有撫養、 教育、 生活、 情感支持等功能, 對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 道德觀建立及成長起著重要而無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 家庭功能的變化對未成年人人格形成及建立健康的價值觀念等諸方面都帶來影響。

國外許多研究者指出積極的家庭環境和青少年良好的心理社會適應相聯系, 而沖突的家庭環境會導致青少年發展的消極的后果。[5]由于當前社會處于轉型期, 流動型家庭和其他父母不在世或父母處于服刑狀態的家庭類型無法為家中的青少年提供教育、 關愛、 支持等家庭功能的需求, 在現代社會中家庭的自由化、 個人化趨勢加強, 在親子關系中不再是絕對權威和不平等關系, 家庭的社會功能逐漸弱化。 而未成年犯罪人處于身心敏感、 脆弱的時期, 家庭社會功能的弱化導致他們對環境和自身往往采取一致消極的認識和態度, 容易導致個體出現心理或社會問題。

( 三) 同輩群體不良亞文化促發負性社會交往形成違法犯罪合理化認同

同輩群體是個體在青春期成長和發展的重要環境因素, 根據社會心理學研究, 它是社會化的重要途徑。[6]而M.米德更是認為, 在現代社會同輩群體的影響甚至大到改變傳統文化傳遞方式的地步。[7]未成年犯罪人在價值觀念、 行為方式的選擇上會較多地受到與他們相似處境的同輩群體文化的影響, 當家庭功能弱化、 同輩群體不良信息刺激增多, 加上未成年犯罪人本身價值觀念偏差促發其偏差行為發生, 諸如酗酒、 打架、 賭博等不良亞文化的行為增多。 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統計資料表明, 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總數已占到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70%以上。[8]

三、 未成年犯罪人重新社會化

( 一) 未成年犯罪人矯治的緩刑制度實施重建健康社會互動關系

美國犯罪學家莫頓認為, 將罪犯置于監獄加以改造, 以期其能適應社會生活, 就像將人類送上月球以學習適應地球生活一樣的荒謬?!?將一個罪犯數年之久關押在高度警戒的監獄里, 告訴他每天睡覺、 起床的時間和每日每分鐘應做的事情, 然后再將其拋向街頭并指望其成為一個模范公民, 是不可思議的事情?!盵9]我國傳統的罪犯矯正是以監獄為中心的, 這種監禁矯正是建立在報應與預防理念的基礎上, 且偏重報應。 監獄矯正的封閉性與單一性主要考慮的是社會安全, 而犯罪人的需要以及回歸社會等矯正需求被作為次要目的考慮。 當犯罪人刑滿釋放, 也就意味著矯正的結束, 其釋放后如何適應社會并沒有作為監獄的矯正的內容。 由于缺乏對罪犯回歸社會的引導和教育, 這是造成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10]

索恩伯里的互動理論為犯罪軌道的連貫性提供了一個解釋: “ 最初的薄弱社會紐帶導致了高犯罪參與率, 而這種高犯罪率又進一步弱化了傳統的社會紐帶, 這些因素結合在一起將使得違法犯罪個體今后與傳統社會重新建立關系紐帶變得非常困難。 結果, 所有因素的相互作用使個案繼續犯罪的可能性變得更大?!盵11]因此, 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緩刑案件由法院決定, 他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和制度。

職業的緩刑工作者需要在辦公室或其他地方如學?;蚣抑袝娋徯坍斒氯? 需要監控未成年犯罪人在社區的適應狀況和服從法院指令的表現, 未成年緩刑工作者需要發展和未成年人的個人社會關系, 而這在成人緩刑工作者中是不宜提倡的。

在未成年緩刑工作者與未成年犯罪人發展個人社會關系時, 需要確認未成年犯罪人的需要和需要為他們提供盡可能的服務。 緩刑工作者通過和警察合作來強化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緩刑監督, 在此過程中, 強調未成年犯罪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并承擔所有個人義務。 但同時要給他們矯正更新的機會, 發展他們個人的能力和技能。[12]

( 二) 優化家庭功能, 建構社會支持系統, 完善未成年犯罪人與社會的情感聯結

家庭對個體的心理社會性發展影響深遠, 未成年人最初需要依靠父母的權威標準來建構他們有意義的生活。 幼年的家庭生活經驗會影響到他們的自我意識的發展。 良好的家庭生活經驗幫助未成年人建構自己的自我勝任感, 順利進行社會適應。 不良的家庭生活經驗則影響到他們的社會適應順利進行。

未成年犯罪人社會適應的轉折點往往與早期家庭生活經驗挫折有關。 社會學有關社會化的理論認為幼兒時期的他人導向在一個人的社會化進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在此期間家庭尤其是父母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 由于兒童的自我意識和認知能力的缺乏和對父母權威性的依賴, 父母的行為方式、 價值取向、 興趣愛好對兒童有潛移默化的影響。 因此未成年犯罪人在幼年家庭生活經驗中父母言行影響、 家庭的殘缺, 成為他們順利進行社會化進程中的羈絆。

有研究發現, 家庭功能問題越多的未成年人, 其社會交往越有可能出現越軌或偏差問題。 因此, 約翰.克勞森主張“ 轉折點” 是研究犯罪人犯罪心理過程的生活史的一個重要概念, 轉折點跟角色轉換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轉折點有助于理解人類行為的穩定性和變動性。 其研究中發現較低的工作穩定性以及較弱的婚姻依戀程度會增加違法犯罪的可能性。 相反, 較高的工作穩定性和較強的婚姻依戀程度則會減少犯罪的可能性。 確實的證據證明早期和成年時期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弱化了社會關系紐帶, 社會關系紐帶對違法犯罪行為有著即時的和延緩的抑制作用。[11]因此, 未成年犯罪人所處的家庭功能的優化是矯正犯罪人犯罪心理的重要途徑。 美國對犯罪青少年的居中制裁是指對青少年使適用的監禁的處置和傳統的緩刑之間的懲罰方式。 當未成年人連續違反法院的規則但尚未犯罪時, 對這樣的未成年人可以不要送進監禁機構而采用養育家庭方式, 以防他們與犯罪未成年人交往, 接受負面消極的社會影響。所謂養育家庭, 是指未成年法院將未成年人從他們自己的家中安置到一個替代的養育家庭。 建立養育家庭的目的是希望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類似他們家庭的相似的家庭環境, 能對他們提供特別的關心和愛護, 營造真正的家庭環境和氛圍及家庭情感, 這樣可以避免像監禁機構一樣對未成年人產生負面的影響。[12]

( 三) 加強未成年人與社會互動的關系紐帶建設, 提升其社會交往技能

未成年社會調查報告范文第4篇

一、相關概念界定

1. 未成年獨生子女的概念。

未成年獨生子女是指未滿18歲的且無親生兄弟姐妹的人口。無親生兄弟姐妹指的是父母終生只生育一胎。在這里我們主要研究的是12歲到18歲之間的青少年獨生子女所存在的問題。在這一年齡階段獨生子女心理健康問題體現得較為明顯, 心理特征很具有代表性。

2. 未成年獨生子女心理健康教育的概念。

心理健康又稱精神健康指人的心理處于完好狀態, 包括正確的認識自己, 認識環境并且及時適應環境等。心理健康教育在過去的素質教育中一直被忽視, 現在人們逐漸認識到心理健康教育對孩子素質培養的重要性而不是一味的注重孩子智力與應試技能上的開發, 沒有健康的心理, 孩子就無法適應環境的變化和人生可能遭遇的挫折。

在他們成長過程中的會出現一系列不健康的心理問題這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例如他們會怯懦脆弱, 他們享受著在家庭中的獨尊地位和非常優待, 父母的嬌寵讓他們在經濟上有保證, 生活上有安排。獨立性弱, 依賴性強, 主要原因在家長的過度管制和包辦的過程中, 他們逐漸對父母產生依賴感, 導致沒有自主自立能力。孤僻性, 在家中互動少, 家中沒有兄弟姐妹, 父母時常不能陪伴, 逐漸形成孤僻的性格, 缺乏與他人的溝通。逆反、任性, 因為在家庭中每個家長都對孩子有望子成龍的期望, 所以對子女會提出嚴格的要求, 使得子女產生壓抑、憤慨的情緒, 從而漸漸導致逆反任性的特點。自尊心強, 他們經常得到父母們的表揚, 即使孩子在某件事上做錯了, 家長也不舍得批評和教育, 使他們在心理上無法接受別人的反駁和糾正。這些心理特征就是未成獨生子女心理不健康的表現。

心理健康教育也可稱心理素質教育, 主要是指教育者運用心理學的科學方法對教育對象的心理進行積極的引導, 以促進其心理發展與適應, 維護其心理健康的一種實踐活動。是培育良好的性格品質、開發智力潛能、增強心理適應能力、激發內在動力、維護心理健康、養成良好行為習慣。即育性、啟智、強能、激力、健心、導行。

二、社會工作介入未成年獨生子女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的必要性

1. 社會工作的概念。

社會工作是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是一種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理念, 遵循專業倫理規范, 堅持助人自助的宗旨, 在社會服務、社會管理領域, 綜合運用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 幫助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群體、組織和社區, 整合社會資源, 協調社會關系, 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 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 促進社會和諧的職業活動。

2. 社會工作介入的概念。

介入是社會工作過程的一個環節, 指社會工作者運用專業的知識、方法和技巧, 協助服務對象系統達到計劃服務目標的過程, 包括直接接入、間接介入和綜合介入, 因此社會工作的介入可以界定為社會工作者為恢復和加強服務對象整體社會功能而有計劃、有目的地行動。

3. 社會工作介入家庭未成年人獨生子女心理健康教育研究的必要性。

有關獨生子女的教育問題已成為當代家庭所關注的一大問題之一, 成為當代家庭最重要并最受關注的問題, 孩子的好與壞關系到是父母、家庭、社會。隨著我國人口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 獨生子女的教育問題就成了一個全社會性的重大問題。它直接影響到我國未來的人口素質, 從而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國家民族的前途。作為當代獨生子女的這一代青少年雖然也逐漸孕育形成了許多新而進步的道德品質, 比如重視時間觀念、講求效益、注重實際、求進取肯開拓、講究健康和科學的生活方式等, 雖然他們具有這些美好的特征, 但理性地去審視獨生子女家庭教育現狀的時候, 就會發現他們的家庭教育存在許多的不足之處或者錯誤。孩子在享受美好生活的同時, 也為他們的成長帶來了不易, 優異的環境使他們動手能力越來越差, 好的學習環境使他們知識豐富多才又多藝, 但心理問題更突出等, 獨生子女身上出現的種種不良情況說明家庭教育存在問題。所以現代獨生子女家庭教育問題的突出應該引起家長, 學校, 社會的關注和重視, 這些存在的問題如果不及時矯正, 會影響到的不僅是獨生子女自身的健康發展, 還會影響到家庭、社會, 甚至中國未來的發展。

因此, 想要有效解決這種家庭教育對孩子所帶來的問題, 除了國家政府會頒布一些措施以及一些其他的研究領域所提供的一些理論性對策外, 社會工作的積極介入會更有利于分析這方面的問題, 會更有效的使問題得到解決。社會工作作為新興起的專業很多人對此很陌生, 但社會工作專業在不久的將來必然會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 這一專業在實施政策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根據社會工作的特征、性質和服務內容等對介入家庭未成年獨生子女的心理健康的教育具有積極的現實的實踐意義, 對家長對孩子都可以進行具有針對性的幫助, 為未成年獨生子女的健康發展, 為父母排憂解難, 創造和諧家庭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三、結語

未成年社會調查報告范文第5篇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矯正政策,是國家以刑罰及類似于刑罰的各種制度為手段,圍繞如何對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矯治,使之復歸社會而采取的各種策略和措施。對未成年人的矯正是通過采用教育督導喚起被矯正者的良知和責任,幫助被矯正者放棄犯罪行為以及犯罪人格的社會化過程。

二、未成年人刑事矯正政策的現狀

(一)未成年人刑罰適用仍以監禁刑為主

現階段,對未成年人的主要矯正措施大部分仍然是監禁刑,忽視對其進行科學的心理輔導治療。同時社區矯正措施單一,也因法律規定的條件過于苛刻、重刑主義思想等方面的影響,在實際操作中很少使用。

(二)非刑罰矯正措施缺乏系統性

我國刑法中針對未成年人的非刑罰矯正措施的適用作出了一些規定,但是,內容單一,缺乏可操作性。對于我國不同地區未成年人犯罪情況各有不同,僅靠這幾種非刑罰措施,顯然難以滿足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案件的處理。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矯正政策的完善和發展

(一)監禁刑

1、以一定期限的無償勞動取代拘役刑。

針對拘役在司法實踐中特點:懲罰性比較弱、極易受影響性,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 可以判處其從事一定期限的無償勞動,從而取代拘役刑。

2、確定未成年人適用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

在對未成年人適用有期徒刑的問題上,我國《刑法》對此沒有具體標準。因此,建議對于已滿16周歲罪行嚴重的犯罪未成年人,有期徒刑的刑期可確定為6個月以上10年以下,數罪并罰也不得超過15年。

3、取消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無期徒刑。

鑒于無期徒刑處罰的嚴厲性,不僅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也違背了當今世界對青少年的關懷和保護潮流。建議對未成年人應采用較為溫和的刑罰種類。

(二)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

1、現行社區矯正制度的局部改造。

(1)對未成年人廣泛適用管制刑。管制作為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為我國所獨創。但在司法實踐中管制刑的適用相當保守,有些法院甚至自《刑法》頒布以來,從未使用過這一刑種。筆者認為,管制刑符合罰輕緩化和行刑社會化的世界潮流,應不斷加以完善,擴大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范圍,以便在懲罰與改造犯罪中發揮作用。

(2)完善假釋的未成年人適用。假釋制度具有改造罪犯的獨特功效,世界各國假釋的適用非常普遍,美國1993年1月1日聯邦和州矯正機構的假釋率為72%。而我國1999年和2000年假釋率僅為2.11%和1.63%。因此,應當放寬假釋實際執行期限的限制,賦予未成年人重刑犯假釋適用權,區分未成年犯罪人的不同情況,分別加以規定。

(3)對未成年犯放寬適用緩刑制度。作為代替短期自由刑的緩刑,由于其特有的避免監禁刑的弊端、預防重新犯罪的功能,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重視。如瑞典1968年約有2萬5千人被判自由刑,其中竟有2萬人被宣告緩刑。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緩刑適用率一直很低,必須擴大緩刑的適用范圍,提高適用率。從我國司法實踐看,每年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人員占犯罪人員總數的比例實際上相當高。建議將有期徒刑的緩刑年限從現行刑法規定的3年提高到5年。

(4)增設社區服務。社區服務,是指由法庭判決犯罪人到社區中進行一定時間的無償勞動的非監禁措施。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具體情況,筆者認為,我國應增加社區服務這一刑罰種類,以完善我國的刑罰制度。通過社區服務這種處罰方式,讓犯罪分子承擔一定的公益性義務,既尊重了犯罪人的人格尊嚴,又能激起其社會責任感,有利于犯罪人以健康的心態回歸社會。

2、社區矯正執行體制的改革

(1)制定專門的《社區矯正法》。我國社區矯正還處在試點階段,法律制度基本空白,許多問題還無法可依。所以在社區矯正試點正在全國逐步推廣的情況下一部完善的《社區矯正法》亟待出臺。

(2)建立專門的社區矯正執行機構與隊伍。目前,我國非監禁刑的執行機構,應使司法行政部門成為專門執行刑罰的部門,便于統一執法,有利于提高刑罰效益。非監禁刑的執行由司法行政部門來管理,也是絕大多數國家的普遍做法。社區矯正執行隊伍可以采用專業人員與志愿人員相結合的方式,以便更好地實現非監禁刑的教育、改造機能。

(三)未成年人非刑罰矯正措施

1、完善我國現有的非刑罰處置措施種類。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三種措施的內容,均是讓行為人認識到自身犯罪行為的危害性,通過讓其向受害人承認錯誤、請求原諒的方式,達到矯正犯罪人的目的。三種措施內容相近,有重合之處,建議司法實踐中,在處理未成年違法犯罪案件中將此三種措施并用。

2、對國外非刑罰處置方式的借鑒。

(1)設立司法警告制度。對犯罪情節較輕可不予刑罰處罰的未成年人,法官可用口頭警告的方式對其進行教育,更利于他們迷途知返。

(2)社區服務令。一方面可以使未成年罪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自己的罪過給社會帶來的損失,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國“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順應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國際發展潮流。

(3)建立保護觀察制度。即在一定期限內,由法院將判處監管令的未成年人放置于一個健康的社會環境中,告知其應遵守的事項,由專門設置的保護觀察人員對其行為進行考察教育,并要求未成年罪犯定期向司法機關匯報情況,以此確保未成年人在正常的社會生活中實現成功的回歸轉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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