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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人網絡購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探討

2022-12-07

尤其在日益龐大的網購人群中, 有一部分未成年人, 也加入到了網購隊伍中, 由此引發了一些值得關注的社會問題, 即未成人的網絡購物行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這方面的問題值得我們進行深入探討和研究?!睹穹ㄍ▌t》中關于未成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其生理、心理年齡和行動能力的實際情況作了這樣的界定, 共分成了兩大類別。第一種類別是十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應當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來劃分; 第二種類別是將十周歲以上至十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類別來劃分。有一種特殊情況值得注意, 那就是在《民法通則》中對于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 能夠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將其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 可能會存在以下問題, 問題之一, 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如何界定? 問題之二,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具體包含哪些行為? 所謂效力待定也就是暫時無法確定其效力, 但最終必須要確定合同有效或者無效, 不存在模棱兩可的界定。

假設未成年人自己實施了網絡購物的行為, 也很難確定, 這個端坐在電腦前的這個未成人, 他屬于民法通則上界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或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對于商家作為交易另一方, 實行交易平等是極為不利的, 不利于互聯網健康發展。同時, 一旦發生糾紛, 舉證責任到底是在買方還是在賣方, 還是買賣雙方都有舉證責任, 或者舉證責任是否有百分比的分配等, 這些問題目前沒有明確的說法和定義, 也是法律上的盲點和空白點, 這些問題可以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根據查找的相關資料表明, 對于這個問題目前還存在較大爭議, 爭議的焦點主要有兩派: 一種觀點認為, 網絡購物因其普遍性現象, 與現實世界中的購物行為存在較大差異, 因此凡事認定在網絡環境下的買賣雙方, 是不區分合同主體的行為能力。一種觀點認為, 法律之所以要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擅自實施的行為無效或者效力待定, 是因為其本身的認知能力具有很大的受限性。由此導致了他們缺乏對民事行為能力, 具備的最基本的認知能力和辨別能力。由此推定, 他們在民事交易行為中, 一開始就無法準確明白自己實施行為后的結果和影響。因此他們的這種網絡購物行為在沒有得到監護人的認可時, 當然屬于無效行為。

如何制定雙方合法權益都能夠顧及到的制度呢, 我很認同網上資料中提到的, 應參考國外一些相關法律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判定。根據網上查找的數據資料, 日本對于網絡購物認定行為能力的責任還是值得借鑒的。有日本法律規定,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網絡購物上對于非貴重的小件商品行為視為有效; 但諸如貴重首飾、醫藥用品等, 這些商品的價值已經極大的超出一般小件商品價值, 或者可以說已經超出一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智力水平認知范疇的商品, 商家必須要進行相應的明確的購物提示, 以保證后續的行為效果不會對商家或者法定監護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我認為可以試著從以下的五方面來探討,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網絡購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第一方面, 就是要加強作為第三方的電子商務平臺監管責任, 通過注冊認證, 支付認證, 交易認證等多渠道全方位履行對買方身份識別, 否則, 電子商務平臺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方面, 就是對于賣家的責任認定。賣家是否有虛假廣告行為, 是否在顯著位置已進行了非常明確的購買提示, 如果商家未盡到這些義務, 那么造成的法律后果應由賣家承擔。第三方面, 如果在交易過程中電子商務平臺發覺有異常情況, 對商家進行了提示, 但是由于利益的驅動, 商家還是執意繼續進行交易, 作為電子商務平臺具有免職權利, 一旦交易成功所發生的法律后果由商家承擔。第四方面, 就是作為監護人, 也要負起一定的教育監督責任, 要及時關系未成人行為動向, 一經發現有數額較大或者購買的商品明顯超出未成人認知范圍的, 應及時與電子商務平臺聯系, 留好購買憑證, 尋求第三方平臺的幫助。有些監護人因為疏于對未成人的關心和管理, 造成交易糾紛的, 也應負有一定的責任。第五方面, 就是明確消保委關于“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規定。

摘要:隨著網絡購物愈來愈烈, 在其間發生的買方雙方的購物糾紛也愈來愈多, 其中對于未成年人網絡購物行為, 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問題也擺在了人們面前。既要維護買方作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而所有的權利, 又要兼顧賣方作為商家既得的利益, 如何做到雙贏互惠, 公平公正, 也是值得我們探討的法律問題。本文就這個問題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 通過網絡查找的一些相關數據和資料,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結合實際網絡購物實情, 有針對性的提出了處理建議, 以供參考。

關鍵詞:網絡購物,未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法律效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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