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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政府停車場管理規定

2023-06-16

第一篇:鎮政府停車場管理規定

政府機關院內停車管理規定

停車場管理規定

為加強市政府后院停車場的規范有序管理,做好封閉收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停車場管理規定

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停車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1、對進入停車場車輛的管理規定

(1)進入停車場的車輛須具備一切有效證件,包括行駛證或待辦理證明、保險單等,車輛號牌應與行駛證相符。

(2)進入停車場的司機,須按進出場各種程序辦理停車手續,并按指定的車位停放。

(3)車輛停放后,司機須配合警衛做好車輛的檢查記錄,并鎖好車門窗,帶走貴重物品,警衛沒有幫司機保管物品的義務。

(4)進場車輛嚴禁在場內加油、修車、試剎車,禁止任何人在場內學習駕駛車輛。

(5)進場車輛和司機要保持場內清潔,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廢雜物,禁止在場內吸煙。

(6)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7)禁止大貨車、集裝箱車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車進入停車場。

(8)進場車輛如不服從警衛指揮,造成本身車輛受損時,后果自負。

2、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定 (1)遵守管理規定,愛護市政府后院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

(2)車輛不準在市政府后院內長期停放。

(3)車輛行駛停放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4)機動車輛在院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h,嚴禁超車。 (5)機動車輛在院內禁止鳴號。

(6)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或道路上劃線停車位內停放。

(7)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二、停車卡的辦理和使用規定

1、停車卡的辦理

停車場保管車輛一般分月保和臨保兩種方式,月保車輛按月(每月300元)收費,臨保車輛則計時(每小時10元)收費。用戶若要辦理月保,可帶齊證件或證明到車機關事務局辦理。在收取當月應繳納的車位租金及管理費后,發停車卡給用戶。

2、停車卡的使用

車輛出入停車場時,要將停車卡放在車輛擋風玻璃左側,以便檢查和車輛出入。用戶如更換車輛,需到車場辦理停車卡。月保車輛要按月定期繳納。

保管費逾期不繳者,車場有權收回車位使用權。若用戶遺失停車卡,應及時告知警衛,并提供有效證明,到機關事務局辦理舊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補辦手續。用戶不再租用車位時,將停車卡回機關事務局。

用戶停車卡禁止外借給其他車輛使用。為保證車輛的停放安全,減少被盜的機會,停車卡應隨身攜帶。

第二篇:河北省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號)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號 【發布日期】2009-08-18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號)

《河北省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9年8月17日省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河北省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規范停車場的管理,適應社會車輛的停車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和鎮(以下統稱城市)建成區內建設(設置)的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含地下)場所。包括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公共停車場;供本單位人員、本居住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機動車的專用停車場;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在單位、個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場所設置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以及為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設置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在城市道路上為機動車設置的道路停車泊位。

第三條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停車場規劃、建設工作的協調機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及節約土地資源的立體式、地下停車場,鼓勵專用停車場和有停車條件的單位及個人向社會開放其停車場地。

第五條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建設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使用的監督管理,并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的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做好有關停車場設置的統籌安排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同做好停車場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綜合交通規劃應當明確停車場布局、規模和建設標準等內容,并將其確定為規劃強制性內容。

第七條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商業街區、居住區和下列建筑、場所時,應當按照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配建、增建停車場,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變用途:

(一)火車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運、貨運樞紐;

(二)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學校、幼兒園、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和會展場所;

(三)風景名勝區及其他旅游景點;

(四)大(中)型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飯店和商務辦公場所等經營性場所;

(五)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第八條第八條 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設時,應當統籌規劃、同時建設公共停車場。

第九條第九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設置標準、設計規范的要求,并根據殘疾人的停車需求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

第十條第十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與配建的停車場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在進行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以及附屬設施含有公共停車場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設置機動車臨時停車場,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停車場許可證,并依法確定臨時停車場的使用期限。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在公共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區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和書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意見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會車輛停車需求狀況,將部分道路停車泊位依法確定為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時,應當按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施劃停車泊位線和設置停車標志。

停車標志應當清晰標明停車類型、泊位數量和泊位使用時間。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政工程、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設置出租車臨時停車的道路停車泊位,供出租車即時上下乘客。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從事公共服務、公益事業的單位具備停車條件的,應當為到本單位辦理公務的人員提供免費停車泊位。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內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一)停車泊位設置后妨礙市政公用設施和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二)停車泊位設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機動車道的寬度不足二點五米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停車的其他情形。

城市道路的寬度不足十五米的,不得雙向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設置的停車場,不得改變其國有資產性質。但可以采用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管理。

招標、拍賣過程應當向社會公開,并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招標、拍賣等收入全額上繳本級國庫,并按規定用途使用。具體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定期對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增減或者取消、重新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人應當在停車場投入使用之日的5日前,向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本地停車場的具體位置、泊位數量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

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周圍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車輛不能進出停車場的;

(二)進行停車場內部設施、設備維修改造的;

(三)停車場所在建筑或者場所拆遷、改建的;

(四)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附近道路和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停車引導及停車場標志;

(二)在停車場內按規定設置明顯的出入口標志、行駛導向標志、通(坡)道防滑線和彎道安全照視鏡,施劃停車泊位線,根據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通信、監控等設施和設備,并保證正常使用;

(三)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公示經營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管理制度、停車場使用時間、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和監督舉報電話;

(四)安排配戴統一服務標識的工作人員看管停車場,負責指揮車輛按序出入和停放,維護場內車輛行駛和停放秩序,并協助交通警察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

(五)有工作人員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車費的停車場在車輛駛入時,向機動車駕駛人出具加蓋該停車場印章,有統一編號,載明停放車輛的牌號、停車時間和停車場值班人員姓名的停車憑證,并負責保管車輛;

(六)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嚴禁亂收費,并對按國家規定免收停車費的車輛和殘疾人代步用機動車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車費的,在相關設施、設備的顯著位置公示交費方法;

(八)定期清點停車場內停放的車輛,發現可疑車輛時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九)不得在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經營活動;

(十)不得采用鎖定車輪、設置障礙等方式強迫機動車駕駛人繳納停車費用;

(十一)做好停車場的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在發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況時,立即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并報警。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專用停車場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負責管理。

專用停車場為本單位人員、本居住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經營性停車服務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八項和第十一項的規定;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根據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建設的停車場,其道路紅線外業主或者土地使用權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停車泊位和其他區域,業主或者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作為專用停車場使用,也可以作為公共停車場向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或者設置停車障礙。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場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停車場標志;

(二)根據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監控等設施和設備,并保證正常使用;

(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和第十一項的規定;

(四)在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出撤銷停車場或者增減停車泊位的決定時,按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非經營性的臨時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在停車場出入口或者道路停車泊位的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停車場標志,并公示停車場的使用時間、停車類型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并按不同車輛類型、不同停車時間、不同區域分別定價和同一區域路內停車收費標準高于路外停車的原則,確定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經營性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并依法納稅。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經營性停車場工作人員未配帶統一服務標識、不按規定出具停車憑證和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或者超過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的,機動車駕駛人有權拒付停車費。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停車場管理制度,服從停車場工作人員指揮,按照交通標志、標線的指示行駛和停放車輛;

(二)維護停車場環境衛生,不得在停車場內隨意丟棄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三)遵守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四)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繳納停車費;

(五)離開車輛時采取安全防盜措施。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停車場的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和交通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辦理行政許可的;

(二)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不及時查處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城鄉規劃、建設和價格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已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未領取臨時停車場許可證設置機動車臨時停車場或者公共停車場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能計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的經營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九項和第十項規定,經營性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九項、第十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城鄉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道路客貨運輸場站停車場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第三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建議書(編制大綱)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大型車輛

停車場項目建議書

相對于政府傳統項目開發模式及公共融資方式,PPP項目有以下比較優勢:

1、提高公共財政使用效率 PPP項目一般由社會私人資本或者聯合體融資建設及運營,提供公共服務。共用財政投入很少,較好發揮了“四兩撥千斤”的杠桿作用,這對公共財政短缺的情況下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有比較重要的意義。同時,由于捆綁了建設和經營,并以服務和產出付費,使得私人部門能夠發揮最大的能動性,通過創新、自我施壓等避免項目成本超支。在風險管理上的合理分配和良好的合作機制也使得項目失敗的概率大大降低,避免了公共資源的浪費。

2、保障項目和公共服務質量 評審中標的私人資本或聯合體組建項目公司建設項目并提供公共服務。聯合體一般是由建設方、融資方、運營方組成的利益共同體,它比傳統開發模式具有更好的內部協調能力。另外,很多PPP項目通過引進國際知名建設、管理機構,帶來先進的管理經驗,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

3、實現合作雙方互利共贏 合理的PPP模式可以平衡公私雙方的權責利。在風險分配上遵循“最優承擔”原則,即將風險分配給最有能力承擔的一方。同時,全壽命周期特點使得合同具有較大的靈活空間,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機制既能維護共用部門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滿足私人資本的訴求。

PPP項目在第一個項目識別階段,項目發起時需要提供《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第一步,尤其對于投資規模大、社會影響廣泛的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項目建議書主要是從項目自身的客觀條件方面考察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一般由項目發起人向發改委部門報送,提出立項申請,發改部門審查通過后下達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是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作為擬建項目立項的依據。項目建議書的批復單位應為國家或地方發改委。

項目建議書大綱

一、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概況

(一)、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名稱

(二)、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規模

二、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必要性

(一)、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現狀及預測

(二)、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必要性

三、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規劃

(一)、擬建地點

(二)、建設方案

(三)、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進度安排

四、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建設條件分析

(一)、政策條件

(二)、建設區建設條件

(三)、建設技術條件

五、大型車輛停車場項目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方案

(一)、投資估算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六、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的初步估計

(一)、經濟效果

1、財務評價

2、國民經濟評價

(二)、社會效益

1、環境影響

2、社會影響

七、結論

第四篇:停車場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更好的營造停車環境,確保停車場干凈、衛生、安全,特制定此規定。

二、適用場所

公司停車場

三、各部門職責

●辦公室:為停車場規劃、鋪設、維護、改建、環衛等方面的主管部門 ●行政科:為停車場垃圾清潔處理、保衛等方面的主管部門 ●安全設備處:為停車場安全標準制定部門 ●其他部門:為停車場衛生清潔、打掃實施部門

四、管理規定

1、常規衛生清理管理: 1)清理小組:

一組:行政科、企管審計處、倉庫,組長由行政科人員擔任

二組:辦公室、供應處、進出口業務部,組長由辦公室人員擔任

三組:技術開發部、清欠辦,組長由技術開發部人員擔任

四組:生產部、財務部、質檢處、經營辦,組長由生產部人員擔任 2)清理時間、及輪值要求:

●停車場衛生每隔半月清理一次,定于每月的15日和30日下午3點進行清理。如若遇到節假日,須提前到放假前一天進行清理衛生。

●衛生清理所需的工具(如掃帚、鐵锨、筢子、編織袋等)由行政科負責提供,并放在指定位置。每組清理完畢后,應將工具放回指定位置,行政科負責工具清點、工具存放管理。

●清理出來的垃圾,集中堆放,最終由行政科進行垃圾處理。

●四個小組按順序輪流進行衛生清理,每組清理完成后,各小組長在登記表上登記,包含清理時間、人數、完成情況等信息,并通知企管審計處

進行驗收。登記表由行政科保管。

2、停車場節氣變化管理:

因春夏秋冬季節的變化、以及天氣的影響,露天停車場會出現不同的防范要求,比如夏天炎熱草木雜生需防范蚊蟲、干燥天氣草木易燃防范煙火、多雨多雪天氣路滑防范雨雪、結冰等。所以對應管理要求如下:

●停車場雜草的清理、樹木的修剪,行政科為主管部門,其頻率由行政科按實際情況進行安排、實施。且請理下來的雜草、樹枝應盡快清走。

●雨雪天氣導致的停車場積雪、結冰,相關的清理工作,辦公室為主管部門,應按實際情況進行及時清理。

●停車場修整、改建產生的建筑垃圾,如沙土、石頭、磚頭、水泥等,由辦公室負責清理。

●以上進行過清理的,都需要在登記表上登記。登記表由行政科保管。

3、停車場保衛要求

●保衛工作依據辦公室現行保衛制度進行。

●停車場禁止吸煙、嚴禁煙火,停車場入口處已懸掛“嚴禁煙火”警示牌。

●嚴禁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帶入停車場。

●車輛和司機要保持場內清潔,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廢雜物。

4、獎懲

未按規定實施的,或是整改仍未達標的,每次對相關小組、或是責任人扣罰10個管理分;其他項目的扣罰依據現有考核辦法實施。

***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5日

第五篇:《停車場管理規定》

1.車位的使用

1.1 .. 車位只限機動車停車用途,不得用作其它。

1.2 .. 車輛在駛入正確車位后,車主/駕駛員離開車前,應檢查門窗是否關好,有紀念價值的物品、貴重物品、重要機密文件等須隨身攜帶,嚴禁放于車內,如發生盜失,甲方概不負責。

1.3 .. 不得在車位上加建任何暫時或永久性建筑物,亦不可私自加放標牌、張貼廣告或懸掛任何物品。

1.4 .. 如因工程維護或清潔工作,需臨時改變停車位置,車主/駕駛員請予以配合。

1.5 .. 車位或車輛情況發生變化的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須到物業公司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交相關資料,且變更事項應符合原車位設定的相關限值(長*寬*高*重),因乙方未作變更影響其正常使用的,責任自負。

1.6 .. 車位轉租、轉讓、轉賣,車位產權人應提前30日通知管理處,并到管理處辦理注銷、變更備案手續,否則管理處有權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并要求業主或車主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7 .. 機械車位:

1、按約定車位號停車入位。

2、轉換車位停放:需將后車輪停在兩后擋板之間,以防車位移動時發生車輛剮蹭事件。 1.8 車位改造:甲方如改造車位,乙方應按甲方指定車位停放車輛。 2.車場管理

2.1 .. 車主/駕駛員請按照車場內行駛路線、臨時或永久性交通標志進、出車輛,并按照指定車位停放車輛。

2.2 .. 請勿將車停放在車位范圍之外,,請勿在非停車區域內停車,逆行違章,后果自負。 2.3 .. 為保持良好的停車秩序,車主/駕駛員請服從停車場管理人員的交通疏導和管理。 2.4 .. 車輛在駛入停車場時應慢速行駛(限速5公里/小時),請勿搶行或高速行駛,下雨、下雪時更應小心慢行。

2.5 .. 車主/駕駛員不得攜帶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險或非法物品于停車場內,否則由此引發的一切責任均由當事人承擔。

2.6 .. 停車場內嚴禁加油、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禁止司機(車主)在停車場洗車,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承擔,停車場管理人員有權隨時制止上述現象。

第1頁 共4頁

2.7 .. 車主/駕駛員在確保車輛警報器正常工作的條件下,須將車輛報警器設置靜音防盜,以免引起誤鳴,影響小區住戶休息。

2.8 .. 車輛在停放期間發生自燃或意外失火等事故,在有關部門調查結案以后,由責任人進行賠償,甲方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2.9 .. 遇有涉及園區內的重要活動,需要對停車場實行特殊臨時交通管制時,各停車場使用者請予以配合。車主/駕駛員不可將此作為索償的理由,但管理處有責任提前1天給予通知,通知以書面形式張貼在小區車輛主要進出口。

3.其它事項

3.1 .. 保安員為執行停車場管理之現場代表,負責車輛的管理工作。

3.2 .. 停車場24小時開放,車位有償使用,收費管理,請按時交納相關費用。 3.3 .. 請將車證置于前擋風玻璃左下方,請勿遮擋、移走或轉借。

3.4 .. 凡進入停車場的人士均應愛護停車場內的一切公物及設備設施。如車主/駕駛員在停車場內行駛或停放過程中因失誤或其它不當造成公物或設備設施損壞的,須照價賠償,對拒付者物業公司有權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

4.地下停車場IC卡使用規定

4.1 使用IC卡時,需停車將IC卡在讀卡機前紅燈處晃動一下,待擋車器抬桿后方可以低于5km/小時速度通過(感應卡感應距離約50㎝-70㎝)。

4.2 IC卡僅限于地下停車場出入使用,實行一車一證一卡制,進出地下停車場務必進行讀卡操作,如車輛缺少駛入/駛出的單項讀卡記錄,該車將無法使用該卡再次駛出/駛入地下停車場。

4.3 車輛在出入地下停車場時請勿緊隨前方車輛,一定要待前方車輛通過欄桿后再進行讀卡,確認擋車器抬起后方可通行,以免擋車欄桿砸車。

4.4 車主/駕駛員將車停好后,一定要將IC卡隨身攜帶,禁止置于車內,做到車、卡分離,乙方因停車證或IC卡保管不當發生車輛丟失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4.5 車主/駕駛員在駕駛車輛出入停車場時,不經讀卡機讀卡而緊隨前車通行發生事故的,由車主/駕駛員承擔責任,由此造成管理方設備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4.6 地下停車場采用一車一位一卡制,如人為采用非法方式一卡進入多輛車的現象發生,物業公司將根據協議取消其地下停車場使用資格。

4.7 車主/駕駛員如不慎將IC卡丟失,請立即電話通知物業公司客服部,并應盡快到客服部辦理書面報失手續,以便及時控制,保障車輛的安全。

4.8 您的停車期限是由地下停車場電子管理系統進行控制,因此,請乙方在協議到期前15日內到物業公司辦理續約手續。在協議期滿后如您仍未到物業公司辦理手續,該卡號將被電腦自動注銷,停止使用;并視為您已放棄該車位的使用權,甲方有權將該車位轉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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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4.9 地下停車場限高1.8m。 4.10 車卡押金:

車卡:I C 卡,押金100元; 工本費:20元 (補卡交納 ) 車卡:機械車位卡: 押金100元; 工本費:100元 (補卡交納)

5.1車主/駕駛員的停車期限是由地下停車場管理系統計算機進行控制,因此,請使用人在協議到期前15日內到管理處辦理續約手續,以防止使用不便。

5.2在協議期滿后,車主/駕駛員仍未到管理處辦理手續,該卡號將被電腦自動注銷,停止使用。 5.3車主/駕駛員如不慎將感應卡丟失,請立即電話通知管理處,并于24小時之內到客服部辦理書面報失手續,以便及時控制,保障車輛的安全。

5.4車主/駕駛員在駕駛車輛出入停車場時,不經讀卡機讀卡而緊隨前車通行發生事故的,由車主/駕駛員承擔責任,由此造成管理方設備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5.5車主/駕駛員將車停好后,一定要將IC卡隨身攜帶,禁止置于車內,做到車、卡分離,乙方因停車證或感應卡保管不當發生車輛丟失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5.6違反以上規定所造成的所有損失,由使用者承擔。

北京金海燕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小區

2014年 月 日

安全責任書

北京金海燕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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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雙方治安消防安全責任,確保雙方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421號令和《北京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事件”的原則,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本人承諾如下:

1、貴司有權督促、指導本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實本協議規定本人應承擔的消防責任。

2、貴司有權對消防設施、監控設備進行定期檢查及維護。

3、貴司應對停車場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本人必須接受貴司進行的治安、防火安全檢查,并責成本人限期整改。

4、貴司有權對本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要求,督促本人做好工作,保障安全。

5、 貴司應嚴格按照城市消防、治安標準要求監督本人。

6、本人為該車位使用過程中,治安、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自覺遵守治安、消防管理規定,增強防范意識,重視防火、防盜以及其他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7、本人接受貴司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地方政府對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上述單位部門提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議和要求應認真研究,整改落實。不斷完善內部消防安全措施,加強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強化全員消防安全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嚴格用火、用電、用氣(燃氣)管理。

8、對貴司提出的消防隱患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火險隱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貴司有權立即向本人下達停產、停業限期整改通知書,由此所造成的責任及損失由本人承擔。

9、停車位區域內發生火災事故,治安事件等一切責任及損失由本人承擔;由此給貴司或第三方帶來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由本人負責賠償并做好善后工作。本人應接受有關政府機構按照規定進行的處罰。

10、、在貴司管理區域內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貴司統一管理,遵守貴司內部治安保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維護貴司安全秩序。

11、本人知曉該停車場的管理規定,本人不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帶入停車場或存放在車內,如因本人的過錯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或引發的法律責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擔。

12、本人在此承諾,不將車位轉讓或轉借給他人使用,不在車內存放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如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本人自行承擔。

本人將嚴格遵守上述承諾,如有違反,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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