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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

2023-03-02

第一篇:論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論文合同違約責任論文合同法違約責任論文:論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論文合同違約責任論文合同法違約責任論文:

論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

摘要:《合同法》借鑒了英美法系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填補了違約形態的一項空白?!逗贤ā穼`約確定了完全補償原則。

關鍵詞:合同法;違約責任;形態

九屆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種義務往往是以違約責任的強制力為后盾。它是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當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發生的預防作用,更為重要的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后,通過追究違約方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保障交易安全。

一、違約責任的形態

違約責任的形態一般可以分為不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和預期違約三種。前兩種早已確定并被立法承認。關于預期違約一直存在爭議,直至被《合同法》所承認,是立法上的進步。

1.不履行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到來之后,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也可以是默示即用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義務?!逗贤ā返?0條對實際履行作出了三項例外規定:一是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的,即違約責任違約行為已使合同喪失了履行的可能性或履行已經沒有意義或必要;二是債務的標的不適合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的 ;三是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因為這是債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債權人有權決定采取何種救濟措施,如果債權人不選擇實際履行的就可以選擇別的救濟方式。

2.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債務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等?!逗贤ā芬幎?合同履行原則為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期限、地點、方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此種形態大多表現為買賣合同中的質量糾紛。針對此種狀況,《合同法》第111條專門對不符合約定的補救措施作了明確規定:一是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二是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依合同有關條款,即訂立合同的本意或交易習慣確定;三是上述措施仍無法解決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大小,合理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3.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法行為。它最早起源于1853年的霍切斯特訴戴.納.陶爾案。這是一項避免減少守約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從國際慣例上看,因為預期違約降低了守約方享有的合同權利的價值,因此對守約方造成了損害。很多國家都采用了這種制度。我國早期的《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并未確立這一制度,新《合同法》正式確立這一制度?!逗贤ā返?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它具有如下特征:違約行為發生在人的違約行為外加當事人的主觀過錯;三是四要件說即除了上述三個要件外還要加上損害事實與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二、我國《合同法》中的責任制度

現行的《合同法》在盡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規定基礎之上,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體現了我國違約責任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發展性。

1.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經驗。首先在違約形態方面確定了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種形態,承襲了《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中的規定;其次在歸責方面確立

了嚴格責任原則,這秉承了《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歸責原則,反映了國際上合同法發展的趨勢。除以上兩個方面外,新《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責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吸取了以往立法的成功經驗,體現了法律的繼承性和連續性。

2.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首先,《合同法》借鑒了英美法系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填補了違約形態的一項空白,使我國《合同法》在立法上更加完善,同時更好地保護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其次在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方面,對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作了更為合理的規定,其一補充了因明示毀約而解除合同的規定,其二完善了因遲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規定;最后,確立了責任競合制度?!逗贤ā返?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本法要求其承擔責任或依其他法律承擔侵權責任。”

3.違約責任的補償性和強調實際履行。首先,《合同法》確定了完全補償原則。如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其次,我國《合同法》對賠償損失進行了合理限制,如第113條“損失賠償數額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二篇:論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經濟法》論文

論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

【摘要】合同締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實現,而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可能使得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實現。因此,研究違約行為及其救濟方法,對于保護合同當事人有著重要意義。本文通過對違約行為、違約責任的論述,介紹了違約責任的種類、免責條件、處理方式等問題,闡述了我國新《合同法》中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

【關鍵詞】違約責任、合同法、免責事由

一、違約責任的樣態

對于違約責任的樣態,又稱違約形態。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 預期違約。其可分為兩種具體類型:其

一、預期拒絕履行,其

二、預期不能履行。

第二, 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

第三, 遲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第四, 不適當履行。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 第五, 其它違約行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之外的,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 實際履行。實際履行包括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和非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逗贤ā返?09條、第110條等條款規定,金錢債務應當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在特殊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特殊情況即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 采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

3. 賠償損失。我國法律實行的是完全賠償原則。要求賠償范圍包括兩個部分。其一,被違約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實際損失)。其二,可得利益。

4. 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5. 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擔保法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三、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的免責事由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①自然災害。如地震、海嘯等。②政府行為。如合同訂立后,政府頒布的禁運法律。③社會異?,F象。如罷工。

2.免責條款?!逗贤ā返?3條規定了兩種無效免責條款:第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相對人有過錯。是指相對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過失,則當事人可以免責。

四、分析關于合同法違約責任的案例

2001年,吉祥月餅廠與某超市達成協議,由吉祥月餅廠負責提供中秋接前后的月餅工15種。雙方約定了月餅的名稱、價格和數量,并約定月餅于9月14日、9月21日、9月28日分三次給付完畢。2001年9月14日,吉祥月餅廠給該超市發去了第一批月餅。但第二批月餅直到9月25日才送到超市,9月29日,吉祥月餅廠將第三批月餅送到超市。因為當年月餅滯銷,超市還剩余大量月餅沒有賣出,遂以月餅廠違反約定時間為由拒絕接收。月餅長爭辯說雖然晚了一天,但是并沒有過中秋節,超市應該按約定接收。雙方協商無果,吉祥月餅廠訴至法院。

這個案例簡潔明了,又很貼近生活。讓我們運用關于合同法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合同約定于28日給付完畢,而且月餅是一種在特殊時期內才能銷售的商品,錯過銷售季節,會嚴重影響超市的銷售情況。吉祥月餅廠29日將月餅送達,雖只有一天之隔,也屬于延遲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因此超市有權拒絕接收。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月餅廠可以免責。即假定在28日之前發生了不可抗力,如月餅廠遭遇了洪水,但也需要提前通知超市。

五、總結

違約責任是我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它以法律的形式約束當事人違約否則必須承擔必要的違約責任,以此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作為大學生的我們不僅要了解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更要學會運用其法律法規來維護我們的正當利益,做到知法,用法,守法。

第三篇:論《合同法》違約責任

(一)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地說,不可抗力獨立于人的意志和行為之外,且其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災害和事件兩種。

不可抗力的后果。對于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但在法律另有規定時,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責任,主要有:其

一、遲延履行后的責任。大陸法系民法典大都規定,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之后,應對在逾期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損害負責。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對此有所規定。其

二、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302條對承運人采取了特殊的嚴格責任原則[6]。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24條及《鐵路法》第56條亦有相關規定。

此外,對于不可抗力免責,還有一些必要條件,即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之時,債務人須及時通知債權人,還須將經有關機關證實的文書作為有效證明提交債權人。

(二)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我國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條(貨運合同)、第370條(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主要有兩類:第一,對于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第二,未違約一方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我國《合同法》第119條對此有所規定。

(四)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又稱約定免責事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分解開說,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具有約定性;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其三,免責條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來的民事責任,具有免責功能。[7]

我國《合同法》從反面對免責條款作了規定?!逗贤ā返?3條規定了兩種無效免責條款:第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責任的,該免責條款無效。

五、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對這幾種方式進一步推敲,不難發現其中存在的:[8]

第一,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以及合同義務的延續,都是違反合同后的處理措施,但不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違反合同的處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的體現,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不具有違約責任的作用。從性質上看,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只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其中的繼續履行屬于典型的合同義務,采取補救措施則是合同義務的繼續。這兩者無論從實際作用上,還是從性質上,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逗贤ā穼⒗^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規定下來,是不準確的,混淆了合同義務與違約責任[9]。

第二,采取補救措施的規定也不恰當。“采取補救措施”是一個不具體的概念,含義不明確,到底什么樣的措施屬于補救措施,《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繼續履行是補救措施,修理、

更換、重作也是補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將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并列規定下來,則又犯了一個邏輯錯誤。這兩個概念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不是并列關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也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我國《合同法》把“支付價款或者報酬”規定在違約責任一章(第109條)中,把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筆者認為,這種立法安排不恰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這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根本不是違約責任。無論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都應當履行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的義務。支付價款或者酬金與支付賠償金或者違約金的性質是不相同的,兩者不能混淆。

因此,筆者認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兩種。簡言之,違約金是指合同約定的,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就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在數額的確定上,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逗贤ā返?13條對此有所體現。

六、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為了更好的理解違約責任,下面就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作一簡要論述: 第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二者是《合同法》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二者之間存在著根本差別:

(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

(二)、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而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三)、責任方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

(四)、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范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第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是民事責任的兩種主要方式,盡管二者存在著競合的情況,但二者之間有著重要差異:

(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違約責任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于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規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二)、二者的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奉行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才可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

(三)、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以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其免責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四)、責任形式不同。違約金、定金等責任形式只能適用于違約責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只能適用于侵權責任。

(五)、賠償范圍不同。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因而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侵權責任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還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

七、結 語

以上是我結合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限于篇幅,我對諸如違約責任與更多其他責任的區別、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的詳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論述,這些都有待我今后的不懈努力??傊?,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育成熟,違約責任制度也必將更加完善。

第四篇:論文-論合同違約責任

目 錄

內容摘要„„„„„„„„„„„„„„„„„„„„„„第1頁 關鍵詞„„„„„„„„„„„„„„„„„„„„„„„第1頁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特點及性質„„„„„„„„„„„第1頁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第1頁

(二)違約責任的特點„„„„„„„„„„„„„„第1頁

(三)違約責任的性質„„„„„„„„„„„„„„第2頁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第2頁

三、違約責任的形態„„„„„„„„„„„„„„„„„第3頁

(一)預期違約„„„„„„„„„„„„„„„„„„第3頁 (二)不履行„„„„„„„„„„„„„„„„„„„第4頁 (三)遲延履行„„„„„„„„„„„„„„„„„„第4頁 (四)不適當履行„„„„„„„„„„„„„„„„„第4頁

四、免責事由„„„„„„„„„„„„„„„„„„„„第4頁

(一)不可抗力„„„„„„„„„„„„„„„„„„第4頁 (二)債權人過錯„„„„„„„„„„„„„„„„„第5頁 (三)其他法定免責事由„„„„„„„„„„„„„„第5頁 (四)免責條款„„„„„„„„„„„„„„„„„„第5頁

五、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第5頁 (一) 實際履行„„„„„„„„„„„„„„„„„„第5頁

(二)采取補救措施„„„„„„„„„„„„„„„„第5頁

(三)賠償損失„„„„„„„„„„„„„„„„„„第6頁

(四)支付違約金„„„„„„„„„„„„„„„„„第6頁

(五)定金罰則„„„„„„„„„„„„„„„„„„第6頁

六、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區別„„„„„„„„„„„第6頁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第6頁 (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第6頁 結束語„„„„„„„„„„„„„„„„„„„„„„„„„第7頁 注釋„„„„„„„„„„„„„„„„„„„„„„„„„„第7頁 參考文獻„„„„„„„„„„„„„„„„„„„„„„„„第7頁

論合同違約責任

[內容摘要]: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是合同法的主要構成部分,分析研究違約責任制度對合同法的理解、應用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義。結合我國現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從概念及其特點、性質、歸責原則、免責事由、責任方式等幾方面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論析。

[關鍵詞]:合同 違約 責任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通過約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從而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明確。通過對違約責任相關內容的了解,與合同法的履約制度相聯系,可以更好地掌握整個合同法律制度。[1]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特點及性質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即違反了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它與合同義務有密切聯系,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結果。[2]

(二)違約責任的特點 在我國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這里包含兩層意思:首先違約責任產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無違約責任可言;其次違約責任是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便沒有違約責任。第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第三,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償合同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從合同法所確認的違約責任方式來看,無論是強制實際履行,還是支付違約賠償金,或者采用其他補救措施,無不體現出補償性。當然,在特定情況下并不排除懲罰性。第四,違約責任的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并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應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3]

(三)違約責任的性質 違約責任的性質是理論界和司法界素有爭議的問題之一,通常形成三種意見:其一認為違約責任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制裁,其根本屬性是懲罰性;其二

認為違約責任是對受害方因違約行為遭受損失的補償,其根本屬性是補償性;其三認為違約責任既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制裁,又是對受害方遭受損失的補償,既具有補償性,又具有懲罰性,以補償性為主。我認為第三種意見比較正確。因為首先,(1)違約責任是一種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違約方承擔守約方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損失。而這種損失有時是難以計算的,這種不確定的損失的賠償,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帶有懲罰性的。(2)從違約責任的立法目的看,是為了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違約行為往往造成實際損失,但有些違約行為不一定有實際損害后果,如果按照補償性的觀點,就可不承擔責任,這顯然不妥,而應該根據懲罰性的觀點對違約方實施懲罰。(3)從國際慣例看,根據《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規定,違約責任也帶有懲罰性,而不僅僅是補償性,如通則第

7、

4、13條規定“如果合同規定不履行方當事人應支付受損害方當事人一筆約定的金額,則受損害方當事人有權獲得該筆金額,而不管其實際損失如何。但是,如果約定金額大大超過因不履行以及其他情況造成的損害,則可將該約定金額減少至一個合理的數目,而不考慮任何與此相反的約定”。這里法條關于“不管其實際損害如何”和“大大超過”才可減少的規定已足以說明違約責任不僅是補償性,而且帶有懲罰性。其次,違約責任當然具有補償性,不論從損害賠償還是從支付違約金都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國《合同法》第11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確認了違約責任的性質以補償性為主,兼有懲罰性。這樣的規定是科學的,也是可行的。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依循一定的歸責原則,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也要遵循歸責原則。歸責就是責任的歸屬,歸責應該是一個含有動態過程的行為。歸責原則是歸責的規則,它是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也是貫穿于整個民事責任制度并對責任規范起著統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歸責原則是指在進行違約行為所導致的事實后果的歸屬判斷活動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基本標準?!逗贤ā返?04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可見我國確立了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當然作為補充也存在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明確規定在我國合同法的總則中,是違約責任的主要歸責原則,它在合同法的適用中具有普遍意義。但我國違約責任采用的是多元的歸責體系。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如對債務人承擔的責任無任何限制,則對債務人過于苛刻。這將限制人們參加交易活動的積極性,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因而,在堅持嚴格責任的前提下,按照合同法律的特別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合同法》分則中,多處使用“故意”、“重大過失”、“過錯”等主觀心理

上的概念,并規定因這些主觀因素,當事人一方承擔或不承擔民事責任?!逗贤ā返挠行l文雖未出現“過錯”的字樣,但要求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責任的,也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其中有些屬債權人的過錯,但大多數屬債務人的過錯,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綜觀合同法分則,涉及過錯問題的有下列幾類:(1)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損害的,才承擔責任。這類合同主要是無償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條、第191條、第374條,第406條規定的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無償委托合同等。(2)因債務人過錯造成對方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合同法》第303條和第320條的規定等。這些條文都明確規定,債務人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而且直接出現了“過錯”的字樣。(3)因債務人過錯造成對方損害,且在合同法的條文中未出現過錯字樣,但在主觀上確實存在過錯的。如《合同法》第374條、第394條的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當于保管人有過錯,故應承擔違約責任。(4)因對方過錯造成的損失,違約方可不承擔責任。這種情形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302條、第311條和第425條等條文中。此條不是以違約方有無過錯作為違約方是否承擔責任的構成條件。而是在這種情形下,法律賦予違約方以抗辯權。違約方可以證明該違約后果系對方過錯行為所致,而與自己的違約行為無關。嚴格來說,這不是過錯責任原則,只是違約的一種特殊情形。[4] 過錯責任原則主要出現在分則中,在分則有特別規定的時候適用。也就是說,我國合同法雖然采用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二元的違約歸責原則體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嚴格責任規定在總則中,過錯責任出現在分則中;嚴格責任是一般規定,過錯責任是例外補充;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輔。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才可適用過錯責任,無特別規定則一律適用嚴格責任。

三、違約責任的形態

傳統合同法理論認為,違約分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兩者均為實際違約的情形。我國《合同法》借鑒了英美合同立法的經驗,確認了預期違約制度。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國違約責任的形態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預期違約。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其可分為兩種具體類型:[5]其

一、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其

二、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亦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第10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滿之前要求其承擔

違約責任。”可以看出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形式,且守約方有選擇權,可以積極要求賠償,也可消極等待。[5] (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從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當事人雖然能夠履行但是拒絕履行,也可能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債務。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三)遲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接受履行。

(四)不適當履行。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分別規定于《合同法》第112條和第113條。

另外,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為;(2)履行方式不適當;(3)履行地點不適當;(4)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這些也應當屬于不適當履行。

四、免責事由

所謂免責事由,是指免除違反合同義務的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和理由。具體包括法定的免責事由和約定的免責事由。具體內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地說,不可抗力獨立于人的意志和行為之外,且其影響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事件兩種。

對于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但在法律另有規定時,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責任,主要有:其

一、遲延履行后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之后,應對在逾期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損害負責。其

二、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302條對承運人采取了特殊的嚴格責任原則。[6] 此外,對于不可抗力免責,還有一些必要條件,即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之時,債務人須及時通知債權人,還須將經有關機關證實的文書作為有效證明提交債權人。

(二)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我國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條(貨運合同)、第370條(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主要有兩類:第一,對于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第二,未違約一方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我國《合同法》第119條對此有所規定。

(四)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又稱約定免責事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也就是說,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具有約定性;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其三,免責條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來的民事責任,具有免責功能。[7] 我國《合同法》從反面對免責條款作了規定?!逗贤ā返?3條規定了兩種無效免責條款:第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責任的,該免責條款無效。

五、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違反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實際出發,認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應該包括五種類型:

(一)實際履行。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我國規定了實際履行,稱為“繼續履行”,除第107條外,《合同法》第109條、第110條等條款規定,金錢債務應當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在特殊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特殊情況即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條規定,受損害方在要求違約方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損失,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三)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損害賠償具有典型的補償性,它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為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

害賠償不同于違約金的根本所在。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理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直接關系到當事人雙方的物質利益分配,體現著違約責任的作用,是一種較普遍的責任方式。

(四)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五)定金罰則。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擔保法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8]

六、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它與締約過失責任、侵權責任的區別是有很大差別的。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二者是《合同法》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二者之間存在著根本差別:第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第二,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而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第三,責任方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第四,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范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是民事責任的兩種主要方式,盡管二者存在著競合的情況,但二者之間有著重要差異:第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違約責任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于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規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第二,二者的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奉行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才可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第三,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以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其免責事由只能是法定的。第四,責任形式不同。違約金、定金等責任形式只能適用于違約責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只能適用于侵權責任。第五,賠償范圍不同。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因而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侵權責任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還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

當然,事實上也存在著違約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責任競合,是指某種行為同時具備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從而使該行為人有可能承擔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的現象?!逗贤ā返?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結束語: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規定已經比較詳盡,雖仍有不盡完善之處,但在與國際法規和國際慣例接軌方面大大前進了一步,并且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其內容比較全面、合理、科學。以上本人結合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了粗略的論述和分析。我相信,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育完善和成熟,違約責任制度也必將更加完善,更加有利于全面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注 釋】

[1]趙旭東主編:《合同法學》,中央電大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頁。

[2] 徐杰,趙景文主編:《合同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47頁。 [3] 趙 明:《違約責任的研究》,載《遼寧金融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第7頁。 [4] 梁彗星:《從過錯責任到嚴格責任》,載《民商法論叢》(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頁。

[5] 彭學龍:《預期違約及相關制度比較研究》,載《商法研究》(第四輯),徐學鹿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頁。

[6] 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2頁。 [7] 崔建遠 主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256頁。

[8] 參見孫春偉:《評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載《學術交流》,2000年,第2期,第77—78頁。

【參考文獻】

1、陳小君主編:《合同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修訂版。

2、趙旭東主編:《合同法學》,中央電大出版社2000年版。

3、彭萬林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修訂版。

4、崔建遠主編:《合同法》修訂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

5、《合同法教程》 徐杰、趙景文 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6、張莉、方傳安主編《淺析<合同法>違約責任制度若干問題》載《泉州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2001年9月。

7、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版。

8、《商法研究》徐學鹿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9、孫春偉主編《評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載《學術交流》2000年第2期。

10、王小能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制度》,載《河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1999年第3期

、

第五篇:論合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及其處理

三、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

(一)各國立法的規定

眾所周知,處理合同責任競合法律后果的原則,是采取擇一方式,只能從兩個請求權中選擇一個行使;一個請求權行使后,另一個請求權即行消滅。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我們并不能同時提起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而只能擇其一。 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個條款規定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的一般規則,是我國立法上第一次對民事責任競合作出的規定。

在實踐中一種違約行為同時發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有缺陷時,當事人既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主張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也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122條有關產品責任的規定追究違約方的侵權責任。

(2)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由于承包方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當事人既可以依據《合同法》確定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也可按《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追究其侵權責任。

(3)加工承攬合同履行中,由于承攬方的保管不善,致使定作物或定作方提供的材料損壞、滅失的,既可要求承攬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4)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承攬方的過錯造成貨物滅失、短少,同樣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5)租賃合同中,因承租方的過錯,造成租賃物毀損的行為,既是違約行為,構成違約責任,又侵犯了出租人的財產權益,是侵權行為,構成侵權責任。

(6)另外在債務合同、贈與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合同中,許多情形都會出現同一違約事實,具有違約行為、侵權行為的雙重性質的現象,因此而產生責任競合。①在這些情況下,受害人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另外,至于受害人在何時選擇,根據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三十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做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這一規定表明,在一審開庭前,受害人都可以進行選擇。

而在外國,處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方式并不一致,主要分以下三種情況:

(1)以法國為代表的國家禁止當事人自行選擇。合同當事人不得因對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侵權行為而提起侵權訴訟,但合同無效的除外

(2)以英美為代表的國家采取有限選擇原則。受害人可以選擇提出一個請求,如敗訴后不得以另一個請求再訴。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法律規定只能以侵權提出訴訟,如人身侵權等。

(3)以德國為代表的國家規定受害人可以任意選擇。如提出侵權之訴后因時效① 選自張藝書的《買賣合同實務》知識產權出版社

屆滿等原因被駁回后,還能以違約再提出訴訟;而在訴訟中也可以變更訴訟請求。①

由上可見,盡管各國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規定不同,但權利人只能行使一個請求權,不能重復受償,則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立場是一致的。②

(二)實踐中的注意事項

在前述內容中,我們闡述的關于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都是理論的范疇。下面我想探討一些關于實際操作的問題。

對比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在違約責任中,損害賠償的范圍僅限于財產損害,且賠償額應相當于受害人因違約而受到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不限于財產損害,還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鑒于此,很多人都覺得當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選擇讓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受害人來說更為有利。在實際處理糾紛時,受害人提起侵權之訴時一種明智之舉,提起違約之訴則是一種不智之舉。其實,這是一種極大的誤解,我們討論所有事情都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我們在追究加害人責任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違約方與侵權方誰擁有支付賠償的經濟能力,就追究誰的責任。

2、違約方與侵權方誰的經濟實力更為強大,就追究誰的責任。

3、當違約方與侵權方的經濟實力相當時,追究加害人的侵權責任。

由此可見,讓加害人承擔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本身對受害人來說沒有優劣之分。在實際處理案件時,我們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被告人的經濟狀況、提起何種訴訟更為方便等,進而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中作出選擇。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它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也叫過失責任原則,它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

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梢?,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作為一種責任分配原則,其責任分配的依據既不是行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種抽象的價值理念—公平。一般說來,在法律規范的結構中,價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種價值理念作為調整具體社會關系的操作工具,是一種特殊的法律現象。

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損害后果、加害行為的違法性、加害行為與加害結果的因果關系

債的混同是指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焱莻麥绲脑蛑?。債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①

② 選自楊立新教授主編的《合同法專論》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參見浦增平、翟崇林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侵權與違約責任競合》,載《法學》1989年第11期

歸屬于同一人;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同一人。狹義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物權混同

物權混同,是指兩個無并存必要的物權同歸于一人的事實。重要包括:

1.所有權與他物權發生混同。同一物上的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于一人時,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當他物權的存續于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時,該他物權也可不因混同而消滅。

2.他物權與以該他物權為標的的權利發生混同。他物權與以該他物權為標的的權利歸屬于一人時,該權利因混同而消滅,但當該權利的存續于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時,該權利也可不因混同而消滅。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

(2)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物移轉占有。

(3)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抵押與質押的共同點:

(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

(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

(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

(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

(7)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出質財產。

(8)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9)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10)無論抵押或質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都享有對該抵押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11)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

效;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轉讓所得價款應提前清償債權。

(12)抵押物不移轉占有;以股票出質設定質押,由于股票市場電子化,股票無須移轉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等權利設定抵押;質押人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其他權利設定質押。

定金”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消費者預先向家具銷售者(賣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合同上是 “ 定金 ” 的,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家具銷售者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 20% 。而對“訂金”,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的效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家具銷售者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與家具銷售者協商解決并要求經營者退款。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二、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三、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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