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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意見書范文

2023-03-16

合同法律意見書范文第1篇

根據我司人力資源部相關人員對我部門要求協助以某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事項,結合我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現提出以下內容及相應意見如下:

一、前提條件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適用這條規定的前提條件是:

1.行使解除權所依據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2.行使解除權所依據的規章制度必須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勞動者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并且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嚴重。對嚴重的判斷,由用人單位證明,且應當符合公平與公正的原則。

二、程序

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程序如下: 1.用人單位依照合法的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按照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人員違規事實、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形成處理決定,通知工會,征求工會的意見;

2.工會提出意見;

3.用人單位研究工會的意見,形成書面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用人單位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5.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人社部門經辦機構備案,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三、風險

首先,規章制度內容必須合法,如果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單位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依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保證解除合同所依據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即一是內容合法;二是經民主程序或未予以公示、告知勞動者,程序合法,否則存在違法解除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在將處理結果通知勞動者時,必須依法定方式送達,否則將可能導致處理結果被依法撤銷。

四、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修正)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4.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

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第十八條規定精神,企業對有曠工行為的職工做除名處理,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并履行相應的程序。因此,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上述法規做除名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五、建議

合同法律意見書范文第2篇

法律意見書(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種事項,因而具體內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見書的基本內容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首部:標題、編號等 (二)正文,具體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況;

2.受托人(即法律意見書出具人)基本情況; 3.委托事項;

4.委托人提供的相關資料; 5.受托人獨立調查獲得的資料;

6.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結論;

9.聲明和提示條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蓋章及簽發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見書內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標題,實踐中一般有兩種寫法,一是直接寫“法律意見書”;一是具體寫明法律意見書的性質,例如:“關于××銀行貸前審查的法律意見書”。此外還可以有法律意見書的編號。 (二)正文。

1.第1項和第2項主要是指法律意見書涉及的主體,即列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項。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當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見書的出具人,包括律師和公證員。應將兩者的身份事項列舉清楚,根據一般法律文書對于身份事項的要求,至少應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話,依次應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證件號碼;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寫明名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住所、證照號碼。受托人應寫明律師/公證員姓名、執業機構、執業證件號碼。 2.第3項即委托事項:應當寫明就何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3.第4項和第5項分別為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和受托人獨立調查獲得的資料:各類資料和相關事實應如實寫明,如果有附件的應當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法律規定不需要具體到條款,只需要說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名稱和頒發機關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項內容有時在法律意見書中是空缺的,這是因為律師和公證員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見書時沒有義務去調查和獲取其他資料。一般只有在律師和公證員有義務去調查和獲取其他資料時,這部分內容才可能出現在法律意見書中,而這種義務有可能來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規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見書的主體,應當對于事實和法律規定作詳細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規甚至司法解釋的規定應完整具體。如有必要還應進行法理上的闡述。

6.結論:結論部分是實現法律意見書目的的載體,因而對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作出決策的最為直接的依據。在措辭上應該嚴謹慎密、客觀直接。

7.聲明和提示條款:聲明條款涉及到法律意見書的責任問題,對于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都具有重要性,聲明條款的內容包括責任限定條款,即出具人對于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條款;提示條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特別注意的條款,也關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擔的責任。

8.署名蓋章和簽發日期:在法律意見書的右下角法律意見書的出具人應署名蓋章,也就是說,律師或公證員應在該位臵手寫署上姓名,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或公證處應加蓋公章,蓋章位臵應能壓住律師或公證員署名及簽發日期。至于簽發日期則是指法律意見書出具的時間,應采用漢字而不是阿拉伯數字表示日期。

9.附件:對法律意見書的結論可能產生影響的文件應附于法律意見書之后,附件較多的,應另行編制附件目錄。

范例:

參考樣式一

審查《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意見書

關于審查《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意見書 致A先生

(2005) 第xx號法律意見書(縮減版)

茲受A先生委托,就《借款合同書》、《股權轉讓合同書》等若干法律文件進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見書。本法律分析僅限于審查協議文本之文字表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當事人

1、中達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書》乙方,《借款合同書》甲方)

2、信能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書》甲方)

3、中油公司

4、金立公司(《借款合同書》乙方)

二、主要事實

信能公司通過債轉股的形式以人民幣壹仟貳佰萬元的價格向中達公司轉讓中油25%的股份(相關情況見《股權轉讓承諾書》、《合同鑒證書》、《關于同意信能公司轉讓股份的決定》、《關于同意變更增加新股東的決定》、《關于信能公司出讓部分股權的決定》、《股權轉讓合同書》等)。為收購信能公司的股權,中達公司于2005年8月向金立公司無息借款人民幣借款壹仟萬元,并將其在中油公司所占有的法定股權25%其中的20.84%抵押給金立公司。(相關情況見《借款合同書》、《關于同意公司抵押股份的決定》)。

三、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按照委托人所提供材料順序進行審查,但僅列出我們認為需修改或增加的條款,對無須修改的條款,不再贅述。

(一)關于《股權轉讓承諾書》的審查意見

1、《股權轉讓承諾書》第一段第一句規定:“鑒于我司資金困難,向貴公司所借的人民幣壹仟貳佰萬元。”此句的表述不甚明確,建議修改為“鑒于我司資金困難,向貴公司借款人民幣壹仟貳佰萬元。”

2、《股權轉讓承諾書》第二段規定:“根據轉讓合同規定,我方同意以人民幣1,200萬元的價格,轉讓在中油公司所占有的25%股權轉讓給貴公司。”其中“轉讓在中油公司所占有的25%股權轉讓給貴公司”一句有語病,建議修改為“將在中油公司所占有的25%股權轉讓給貴公司”。

3、《股權轉讓承諾書》第三段規定:“我司保證在中油公司所轉讓給貴公司的股權沒有設臵任何抵押權或其他擔保權,如果由于抵押或擔保引起第三者的追索,我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經濟和法律責任。”由于“法律責任”的含義廣泛,其與“經濟責任”之間是包含關系,建議將最后一句修改為“我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法律責任。” 《股權轉讓承諾書》第四段“……如有虛假,我司愿承擔一切經濟、法律責任,負責賠償。”及《借款合同書》第七項“……如果由于抵押或擔保引起第三者的追索,甲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經濟和法律責任。”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建議做相同修改。

(二)關于《借款合同書》的審查意見

1、《借款合同書》第8項規定“甲方保證按合同在每年分紅款項中優先支付借款。”這里“支付”一詞宜修改為“償付”?!督杩詈贤瑫返诰彭椧灿蓄愃频膯栴},建議修改。

2、《借款合同書》第11項規定了仲裁或訴訟的糾紛處理方式。從減少爭議的角度考慮,建議列明所選擇的仲裁委員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可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建議在《借款合同書》中增添違約責任的約定。

4、建議在《借款合同書》中增添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約定。

5、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0條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7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歸債權人所有,即法律禁止設立流質擔保,有關流質條款的約定無效。若實現抵押權,可通過法院裁判的形式以抵押物抵償抵押權人的債權。

(三)關于《股權轉讓合同書》的審查意見

1、建議在《股權轉讓合同書》中增加“公司各方股東同意放棄股權轉讓優先認購權”條款。

2、如選擇協議管轄,可在《股權轉讓合同書》中添加“合同簽訂地”條款。

3、建議《股權轉讓合同書》第16條補充“保證所轉讓的股權不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的條款。

4、建議在《股權轉讓合同書》中細化股權轉讓的相關約定,比如“在本合同生效*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委托何人辦理股份轉讓登記;上述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手續應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內辦理完畢。”

5、建議在《股權轉讓合同書》中細化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如保密事宜、甲方的交付及協作義務、乙方的配合義務等。以下規范性用語可供參考:本次轉讓事宜在完成前,甲、乙雙方均應對本次轉讓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內容予以保密;甲方應對乙方辦理變更登記提供必要協作與配合;甲方應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將其在公司的擁有的股權、客戶及供應商名單、技術檔案,業務資料等交付給乙方;自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權利;甲方承諾作為公司股東及/或職員期間所獲得的公司任何專有資訊(包括但不限于財務狀況、客戶資源及業務渠道等等)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不會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會用于自營業務.

6、建議在《股權轉讓合同書》中添加違約責任的約定。以下規范性用語可供參考: 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經濟損失;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7、建議在《股權轉讓合同書》中添加變更及解除條款規定。以下規范性用語可供參考: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并訂立書面變更協議。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本協議繼續有效。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的履行時,須訂立書面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

四、聲明

以上法律意見,僅供委托人參考。

參考樣式二

關于藥品經銷合同合法性論證的法律意見書

(1996)XX證書字第XX號

致:臺灣Z藥品工業有限公司 上海Y藥品進出口公司

上海X藥品經銷公司

[關于《藥品經銷合同》合法性的幾點意見] 本處接受臺灣Z藥品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Z公司”)、上海Y藥品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進口商”)和上海X藥品經銷公司(以下簡稱“經銷商”)三方的申請,就三方當事人所簽《藥品經銷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公證,并指派本公證員承辦本案?,F根據你們的申請,在辦理該合同公證的同時,就合同的內容和條款在中國現行法律制度下的合法性問題出具公證法律意見書。

你們向本處提出如下問題:

一、臺灣Z公司作為合同主體,應具有怎樣的法律地位?

二、該公司的爭議解決方式是否可以選擇在日本商業仲裁協會進行仲裁?同時是否可以選擇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三、該合同的訂立是否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頒發的藥品許可證為前提條件?

為出具本意見書,本公證員審閱了你們提交的以下法律文件:

一、臺灣Z公司與進口商及經銷商之間的《藥品經銷合同》(草案);

二、日本主管當局頒發的藥品專利證書和藥品商標注冊證書;

三、臺灣Z公司的《公司執照》、《登記證》和《公司章程》;

四、臺灣Z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進口商和經銷商各自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公司章程》;

六、進口商和經銷商各自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七、進口商和經銷商的藥品進口和經銷許可證。

對于上述文件,暫且假定:

一、所有文件的簽字和蓋章都是真實的;

二、所有文件均是真實的、完整的、有效的,無任何隱瞞、遺漏和虛假之處;

三、所有提交的副本、復印件與正本、原件一致;

四、文件中事實的陳述是正確的。 針對上述問題,本公證員提供以下法律意見:

一、臺灣Z公司作為合同主體,應具有怎樣的法律地位?

由于臺灣地區當前所處的特殊地位,其社會制度、經濟制度與大陸有較大的差別,為此國務院于1988年7月3日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賦予臺灣同胞赴大陸投資進行經貿活動特殊的優惠待遇;根據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下簡稱“《投資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臺灣同胞包括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梢?,《規定》適用于包括在臺灣注冊的公司在內的有關主體。

臺灣Z公司是日商在臺灣登記注冊的法人即臺灣法人,由于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因此Z公司作為臺灣法人也就自然成為中國法人。

但是,臺灣地區的特殊性又使得在臺灣登記注冊公司的法律地位具有相應的特殊性。根據《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臺灣投資者在大陸投資,可以參照適用國家有關涉外經濟法律、法規,享受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因此,Z公司作為合同主體,應具有中國法人的地位,但其在大陸進行投資和進行其他經貿活動時,可以適用國家有關涉外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中國法律給予外商的優惠待遇。

二、該《藥品經銷合同》的爭議解決方式是否可以選擇在日本商業仲裁協會進行仲裁?同時是否可以選擇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包括臺灣公司、企業和個人在內的“臺灣投資者在大陸投資因履行合同發生或者與合同有關的爭議,當事人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大陸或者香港的仲裁機構仲裁。”

《投資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上述規定雖然主要針對投資問題而作出的,但卻是中國目前為止對臺商在中國大陸進行經濟貿易活動最權威、最具體的規定,也是處理臺商在大陸進行經濟貿易活動的重要法律規范和主要依據。

由上述《規定》和《投資保護法》的規定可以看出,臺商與大陸其他當事人因經貿關系而發生爭議的,原則上應在大陸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果各方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在香港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端幤蜂N售合同》(草案)第三條約定:“若此爭議由出口商或者經銷商開端,則在日本大阪進行仲裁,依日本商業仲裁協會的商業仲裁條例。”為確保上述《藥品經銷合同》仲裁條款的有效性,建議將仲裁地點由“日本大阪”改為“香港”。

因為,英國已加入1958年在紐約通過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使得《紐約公約》對香港同樣適用。香港的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可以根據《紐約公約》的規定,在任何其他《紐約公約》的成員國得到承認和強制執行。

《藥品經銷合同》(草案)同時還約定:“若由臺灣Z公司開端,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進行仲裁,依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法則。”那么這一規定是否可行呢?

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第二條的規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產生于國際或涉外的合同性或非合同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包括中國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間發生的上述爭議,以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促進國內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從《仲裁規則》可以看出,臺灣Z公司作為中國法人與中國境內的其他法人之間的經濟貿易爭端,可以提交給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因此《藥品經銷合同》(草案)所規定的“若由臺灣Z公司開端,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進行仲裁,依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法則”在仲裁地的選擇上是可行的。 但是本公證員在審閱《藥品經銷合同》(草案)過程中,發現《藥品經銷合同》(草案)對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具體地點沒有作出規定。根據上述《仲裁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出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為此,建議《藥品經銷合同》當事人對仲裁具體地點問題予以注意。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已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紐約公約》,該公約已于1987年4月22日起對中國生效,所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同樣可以根據《紐約公約》的規定,在任何其他《紐約公約》的成員國得到承認和強制執行。

三、該《藥品經銷合同》的訂立是否以取得藥品許可證為前提條件?

由于該《藥品經銷合同》只涉及藥品的進口和銷售的原則性規定,而沒有進口和銷售事項的具體規定,而根據雙方在《藥品經銷合同》第一條中的約定可知,“臺灣Z公司”采購產品供應給進口商和經銷商的前提是:

第一,有關供應產品的詳細條件得到三方當事人同意;

第二,產品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所頒發的藥品許可證。

可見,該合同項下產品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頒發的藥品許可證只是臺灣Z公司采購產品供應給進口商和經銷商時,“有關供應產品的詳細條件得到三方關系者同意”,即三方當事人還將進一步簽署具體的產品進口協議或者產品經銷協議。如果三方當事人不簽署新的具體的藥品進口協議和經銷協議,就無法確定三方當事人在交易中的具體權利和義務。所以,簽署新的具體的藥品進口協議和經銷協議,是本項交易完成的必要條件。

綜上所述,產品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局頒發的藥品許可證只是臺灣Z公司采購產品供應給進口商和經銷商的前提,而不是簽署該合同的前提。

本意見書僅僅限于出具之日中國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

本意見書僅為《藥品經銷合同》辦理公證事項而出具。

未經本公證員事先書面同意,本意見書不作其他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一九九六年××月××日

參考樣式三

關于銀行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為抵押物

向開發商發放貸款問題的建議

(2002) XX×證書字第XX號 ××銀行上海分行風險管理部:

鑒于貴行下屬某支行曾向本處申請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設定抵押及貸款的相關協議進行公證,雖然,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設定抵押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但對于銀行而言,該抵押權存在著諸多障礙,不應過分信賴此類抵押能夠規避貸款風險,故建議在實踐中應盡可能選擇其他擔保方式。理由如下:

一、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設定抵押的合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并沒有規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是否可以作為抵押物設定抵押,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7條明確規定:“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因此,在未竣工的建筑工程上設定抵押是合法的。

二、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設定抵押的風險

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設定抵押擔保物權的風險主要可以歸納如下:

(一)未竣工的建筑工程的價值能否維持和滿足抵押的要求是不確定的

由于未竣工的建筑工程的價值取決于工程的完成進度和工程質量,而建筑工程在何時竣工、是否延期和完成的質量狀況如何都是不可預料的,銀行也不會去關注一項工程本身的進展狀況。一旦建筑工程未能如期竣工或者由于后續資金不足而陷于停工狀態,不僅發展商可能會由于收不回投資而無法如期償貸,而且開發項目本身的價值也會隨之下降,銀行在該項目上享有的抵押權并無充分的保障。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建筑工程的價值可能會低于貸款的數額。

(二)設定抵押的房產的銷售情況可能會因為法律上的障礙而不甚理想,進而影響開發商的還貸能力

作為一般的購房者而言,對于購買在建筑工程上設定抵押的房屋總是比較謹慎,在多數情況下,會要求開發商提供沒有任何權利瑕疵房屋,所以,開發商必然會被要求注銷存在于建筑工程上的抵押擔保?!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9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可見,作為抵押人的開發商要對外售房的可能途徑是:1.告知購房者房屋上存在抵押并獲得其同意,而這種對購房者的產權缺乏保障的房產,購房者一般不愿購買;2.抵押人提供其他擔保而注銷存在于抵押物上的抵押權,將售房所得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而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擔保注銷抵押權對于一開始就缺乏其他擔保方式的抵押人來說可能是比較困難的。

因此,以建筑工程設定抵押的房產能否如期對外售出是令人懷疑的,并且,開發商能否獲得預期的收益來歸還貸款也是不可預計的。

(三)抵押權與留臵權沖突時,抵押權的效力較低,從而有可能影響抵押權的物權擔保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筑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實踐中法院的做法,此條規定在于說明在發包人未能支付工程款項時,承包人對工程享有留臵權。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臵權并存時,留臵權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因此,如果發包人也就是抵押人未能及時清償工程款項,抵押人也未能及時地歸還貸款,承辦人和銀行同時要求實現擔保債權時,就拍賣工程所得的款項,必須先清償承辦人的工程款,第二順序受償的才是銀行,銀行的資金安全并未得到完全的保障,貸款風險也并未得到有效規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法理上也是有依據的,抵押權屬于約定擔保物權,這樣規定的理由在于防止抵押人通過故意虛設物上的抵押權去對抗法定的留臵權,從而使留臵權人利益受損。

綜上所述,開發商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如果同意發放貸款,應盡量選擇其他更為安全和有效的擔保方式,以規避相應的風險,確保貸款的安全性。

本意見書僅供銀行參考;未經本公證員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二○○二年××月××日

參考樣式四

關于

的法律意見書

(

)

字第

至: 自: 致: 天津冠達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貴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師根據貴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向我們提供的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我們假設本案材料已包括已知與本案有關的所有材料以及其向本律師所陳述的相關事實,就貴公司

一案進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見。

現出具法律意見書如下,供貴公司參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事實依據): 1. 2. . . . 二.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釋(依據): 1. 2. . . . 三.本案的基本事實

據本意見書所載明的情況及貴公司相關人員的介紹:(基本事實) 四.雙方的爭議及交涉情況(本案背景) 1. 2. . . . 五.對本案的法律分析: 1. 關于本案

問題。 1.1

1.2 . 2 關于本案

問題。 2.1 2.2 . . 六.(若是案件一審前,則)對本案解決糾紛的兩種建議方式的比較:

以上是從訴訟角度做的分析,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關于本案的解決方式,可以考慮有訴訟與調解(非訴)兩種方式可以選擇,現將兩者對比如下,供貴公司選擇:

1、訴訟需要的時間比較長。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審,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二審,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另外,如果法院做出了對貴公司的有利判決,在對方不主動履行判決的情況下,貴公司還要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而判決的執行仍然需要一定的期間。因此,通過訴訟解決糾紛耗時較長。

2、訴訟需要支付一定的(承擔高)費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交付(需要預先支付包括)訴訟費(原告預先交付,判決后由敗訴方承擔)等(費用)。

但其優點是判決書或法院制作的調解書有強制執行效力。

3、調解(非訴訟)方式解決(雖無需墊付訴訟費),其問題是缺乏權威機構的強制效果。但其優點是可以隨時進行,方式多樣,一般情況下成本較低。

(具體到本案,我們)本律師傾向于先行采用調解(非訴)方式處理本案。 因為:第一…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意見是對目前掌握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基礎上做出的,分析是我們對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供且僅供貴公司參考,不用于任何第三方使用。該分析的前提是假設您告知貴公司及相關人員的情況介紹和提供的資料(情況與事實完全相符,提供的資料)完整、準確、真實,資料的復印與原件相符的基礎上而做出的初步分析意見,也不排除隨案情發展進一步修改的可能。

本意見書不是本事務所和/或本律師向貴公司做出的保證,僅供貴公司內部在處理本案時做參考之用。委托人對本意見的結論有獨立判斷之權利。未經本律師事務所及本律師書面許可,本意見書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本事務所和/或本律師所擁有唯一的解釋權。

天津冠達律師事務所

律師:

合同法律意見書范文第3篇

我們在審閱上文所述各份文件資料時,均是基于以下假設:

1.所有文件資料的署名、印鑒和圖章都是真實的,提交我所的所有文件復印件與原件都是一致的;

2.所有文件資料所陳述的所有事實都是確實存在的;

3.所有文件的各方的簽字締約人,均是有權或者獲得合法授權而簽署的。

一、為出具本律師意見書,我們審閱了貴公司提供給我們的以下列出的各份文件的復印件

„„

二、本案涉及的當事人

1.湖北某商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貿公司”); 2.A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 3.B事業單位

4.C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 5.D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

6.E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E公司”)。

三、商貿公司的基本背景資料

1.湖北某商貿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為人民幣9730萬元,目前每年參加工商年檢。

2.湖北某商貿股份公司屬于發起設立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了公司的9730萬全部股份。

3.湖北某商貿股份公司有5個股東:A公司、B事業單位、C 公司 、D公司、E公司。

4.湖北某商貿股份公司尚有部分優良資產,土地和投資股權,但同時也負債,尚未出現資不抵債。

5.B事業單位從未參加過該股份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也從未獲得公司分紅。

四、本案中商貿公司的股權結構狀況

1. A有限責任公司實物出資價值人民幣4300萬元,占股44%,雖然有驗資出資到位報告,但在工商部門查不到實物出資清單的備案登記資料;

2. B事業單位實物出資價值人民幣3000萬元,占股30%,有驗資出資到位的報告,也在工商部門查到有實物出資的清單的備案登記資料;

3. C有限責任公司實物出資價值人民幣400萬元,占股4%,此股權屬受讓獲得,原始出資人雖然有驗資出資到位報告,但在工商部門查不到實物出資清單的備案登記資料,原始出資人已經被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4. D有限責任公司實物出資價值人民幣400萬元,占股4%,此股權屬受讓獲得,原始出資人雖然有驗資出資到位報告,但在工商部門查不到實物出資清單的備案登記資料,原始出資人已經被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5. E有限責任公司貨幣出資人民幣1630萬元,占股17%。該公司已經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雖然有驗資出資全部到位報告,可能有部分貨幣未實際出資。

五、貴單位實質進入(維持、退出)湖北商貿股份公司的利弊分析

1、貴單位實質進入湖北商貿股份有限公司首先有利于控制實際有效運營,實現股權利益的最大化,如果經營恰當,管理有效,實現商貿公司盈利,還可以取得股東紅利,為自己贏得一定的額外投資收益;其次如果進入公司后,公司日漸漸衰退,經營不善,負債累累,資不抵債,作為控股股東,也可以實際控制公司現有資產,保持公司資產不當流失,即使將來公司解散,在公司有財產可分的情況下,也可以保證作為控股股東的一方分得應該所分的財產,將自己的利益掌握在自己手中。但不利之處在于,由于委托方現占公司股份只有30%,沒有絕對控股權,其對公司的控制力是有限的,容易被其他大股東邊緣化,因此實質進入到實質控制需要有一定的時間,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另一方面,即使取得實際控制權以后,由于公司現處于虧損狀態,要想使公司扭虧為盈需要有做大量的工作,需要有一個懂得經營管理的人才,而這一點委托方是否有這樣的人選,尚處于不確定的狀態。

2、貴單位維持湖北商貿公司的現狀有利于保持持股股東的地位,擁有公司高層領導的推選權,而且對公司經營不需要作出更多人力資本投入,而且由于貴單位的出資已經到位,也不需要承擔出資不實的責任,因此,即使公司面臨破產,公司也沒有必要承擔因出資不實而帶來的繼續補足出資的責任風險。但是,維持現狀的不利之處在于,雖然貴單位擁有一定的股份,但一直為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對公司的資產狀況不甚了解,一旦出現公司解散的情況,容易造成對自我利益的損失,不利于保護單位資產;其次,由于單位長時間為未參與管理,如果公司出現資產轉移的情形,單位也無從知曉,因此維持現狀的不利就在于無法保護公司現有資產。

3、貴單位退出湖北商貿公司將會直接導致股東身份的喪失,其有利之處在于完全脫離與商貿公司的關系,清理貴單位的不良資產,其股份轉讓所得仍可為貴單位獲得一筆收益;不利之處在于如果現在將股份轉讓出去可能無法達到貴單位出資時候的數額,而且與出資時候的數額相比相距甚遠,更有甚者由于找不到合適的買者,造成股份難以出售。

六、貴單位實質進入(維持、退出)湖北商貿股份公司實施方案可能遇到的困難與解決的辦法

1. 貴單位實質進入湖北商貿股份公司實施方案可能遇到的困難與解決的辦法

首先,派人進入公司管理層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按照現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監事有股東大會選出,因此要想在公司管理層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須在股東大會中獲得足夠的選舉權,而貴單位只占公司股份的30%,難以形成多數表決;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有二:一是聯絡其他股東,以期獲得其支持和幫助,在股東會中形成多數表決權;二是通過購買其他股東的股份擴充自己的股份,使自己擁有足夠的多數表決權,然后再以絕對表決權進入公司管理層。其次,派人進入公司之后維持公司的穩定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由于貴單位長期不參加公司管理經營,對公司的資產狀況、經營狀況不甚了解,要想進入公司后順利的掌控公司顯得十分困難。要想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辦法是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現拉攏公司現有主要管理人員,以維持公司的正常經營,并逐步更換公司部分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然后再采取股東會議的形式,更換公司主要管理人員。

2. 貴單位維持湖北商貿股份公司現狀實施方案可能遇到的困難與解決的辦法

貴單位如果維持公司現狀,最大的困難在于無法保持公司資產的穩定和不被挪用,由于貴單位長期不參加公司經營管理,在公司實際管理中也沒有一席之地,因此無法保證其它股東不利用在公司的職權,為自己謀取利益,作為公司的股東,貴單位無法對公司資產進行有效的監管,以保護自身利益。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是派人進駐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議提名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或者聯合其它中小股東選舉新的董事長,或者待發現公司不當處理公司資產,侵犯自身利益之后,采取股東代表訴訟的方法撤銷公司所做的行為,以維護自身利益。

3. 貴單位退出湖北商貿股份公司實施方案可能遇到的困難與解決的辦法

貴單位退出湖北商貿股份公司的困難在于轉讓股份的困難,由于公司經營不散,公司日漸衰落,因此難以在市場上找到愿意購買公司股份的出資者,即使找到可能與剛開始貴單位的出資額相距甚遠,造成貴單位的資產損失。解決辦法就在于先暗中調查有哪些股東打算獲取公司的控股權,然后通過其它人傳出貴單位想出賣公司股份的消息,最后與該股東談判,討價還價,以恰當的價格轉讓貴單位手中的股份。

七、貴單位實質進入(維持、退出)實施本方案的注意事項

1. 貴單位實質進入湖北商貿股份公司實施方案的注意事項

貴單位實質進入公司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充分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以及現實資產,以及充分獲取公司的財務資料,以全面掌握公司的狀況,貴單位的實質進入做好鋪墊;二是要充分了解現在公司股權分布狀況,到工商局查看公司股權的備案以及部分股東破產后的股權被分到誰手中,有沒有出現股權分割的情況,總之,要找到公司股權的實際擁有人;三是要做好與其他股份持有人進行長期的談判準備,建議同時與多位股東談判,把重點放在最想轉讓公司股份的股東上。

2. 貴單位維持湖北商貿股份公司現狀實施的注意事項

貴單位維持湖北商貿股份公司現狀應注意一下幾點:一是要充分關注公司動態,尤其關注公司資產流轉狀況,對有公司暗中轉讓公司資產的情形要格外警惕;二是要盡可能參與公司的部門經營和管理,或在公司中留有比較信任的員工,以期掌握公司最新動態;三是要保持與其它股東的密切聯系,加強溝通,當遇到有侵害自身利益的情形,可以聯系其它中小股東共同維護自身利益。

3. 貴單位退出湖北商貿股份公司實施方案的注意事項

貴單位退出湖北商貿股份公司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找到恰當的合作伙伴,尤其是對公司的資產有投資需求的投資者,并與之進行關于股權轉讓的談判;二是保證現有股份的完整性,保存好重要的股權憑證、驗資報告以及工商部門出具的有實物出資的清單的備案登記資料。

本律師意見書僅供貴公司參考,其律師建議并不一定完全正確,難免有一些尚未考慮周全之處,故僅供貴公司領導決策之參考。

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武漢分所

號:A20094201060691)

合同法律意見書范文第4篇

法律意見書(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種事項,因而具體內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見書的基本內容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首部:標題、編號等 (二)正文,具體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況;

2.受托人(即法律意見書出具人)基本情況; 3.委托事項;

4.委托人提供的相關資料; 5.受托人獨立調查獲得的資料;

6.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結論;

9.聲明和提示條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蓋章及簽發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見書內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標題,實踐中一般有兩種寫法,一是直接寫“法律意見書”;一是具體寫明法律意見書的性質,例如:“關于××銀行貸前審查的法律意見書”。此外還可以有法律意見書的編號。 (二)正文。

1.第1項和第2項主要是指法律意見書涉及的主體,即列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項。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當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見書的出具人,包括律師和公證員。應將兩者的身份事項列舉清楚,根據一般法律文書對于身份事項的要求,至少應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話,依次應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證件號碼;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寫明名稱、法人代表或負責人、住所、證照號碼。受托人應寫明律師/公證員姓名、執業機構、執業證件號碼。 2.第3項即委托事項:應當寫明就何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3.第4項和第5項分別為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和受托人獨立調查獲得的資料:各類資料和相關事實應如實寫明,如果有附件的應當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法律規定不需要具體到條款,只需要說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名稱和頒發機關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項內容有時在法律意見書中是空缺的,這是因為律師和公證員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見書時沒有義務去調查和獲取其他資料。一般只有在律師和公證員有義務去調查和獲取其他資料時,這部分內容才可能出現在法律意見書中,而這種義務有可能來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規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見書的主體,應當對于事實和法律規定作詳細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規甚至司法解釋的規定應完整具體。如有必要還應進行法理上的闡述。

6.結論:結論部分是實現法律意見書目的的載體,因而對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作出決策的最為直接的依據。在措辭上應該嚴謹慎密、客觀直接。

7.聲明和提示條款:聲明條款涉及到法律意見書的責任問題,對于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都具有重要性,聲明條款的內容包括責任限定條款,即出具人對于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條款;提示條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特別注意的條款,也關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擔的責任。

8.署名蓋章和簽發日期:在法律意見書的右下角法律意見書的出具人應署名蓋章,也就是說,律師或公證員應在該位臵手寫署上姓名,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或公證處應加蓋公章,蓋章位臵應能壓住律師或公證員署名及簽發日期。至于簽發日期則是指法律意見書出具的時間,應采用漢字而不是阿拉伯數字表示日期。

9.附件:對法律意見書的結論可能產生影響的文件應附于法律意見書之后,附件較多的,應另行編制附件目錄。

范例:

參考樣式一

審查《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意見書

關于審查《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意見書 致A先生

(2005) 第xx號法律意見書(縮減版)

茲受A先生委托,就《借款合同書》、《股權轉讓合同書》等若干法律文件進行法律分析,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見書。本法律分析僅限于審查協議文本之文字表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當事人

1、中達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書》乙方,《借款合同書》甲方)

2、信能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書》甲方)

3、中油公司

4、金立公司(《借款合同書》乙方)

二、主要事實

信能公司通過債轉股的形式以人民幣壹仟貳佰萬元的價格向中達公司轉讓中油25%的股份(相關情況見《股權轉讓承諾書》、《合同鑒證書》、《關于同意信能公司轉讓股份的決定》、《關于同意變更增加新股東的決定》、《關于信能公司出讓部分股權的決定》、《股權轉讓合同書》等)。為收購信能公司的股權,中達公司于2005年8月向金立公司無息借款人民幣借款壹仟萬元,并將其在中油公司所占有的法定股權25%其中的20.84%抵押給金立公司。(相關情況見《借款合同書》、《關于同意公司抵押股份的決定》)。

三、法律意見

本法律意見按照委托人所提供材料順序進行審查,但僅列出我們認為需修改或增加的條款,對無須修改的條款,不再贅述。

(一)關于《股權轉讓承諾書》的審查意見

1、《股權轉讓承諾書》第一段第一句規定:“鑒于我司資金困難,向貴公司所借的人民幣壹仟貳佰萬元。”此句的表述不甚明確,建議修改為“鑒于我司資金困難,向貴公司借款人民幣壹仟貳佰萬元。”

2、《股權轉讓承諾書》第二段規定:“根據轉讓合同規定,我方同意以人民幣1,200萬元的價格,轉讓在中油公司所占有的25%股權轉讓給貴公司。”其中“轉讓在中油公司所占有的25%股權轉讓給貴公司”一句有語病,建議修改為“將在中油公司所占有的25%股權轉讓給貴公司”。

3、《股權轉讓承諾書》第三段規定:“我司保證在中油公司所轉讓給貴公司的股權沒有設臵任何抵押權或其他擔保權,如果由于抵押或擔保引起第三者的追索,我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經濟和法律責任。”由于“法律責任”的含義廣泛,其與“經濟責任”之間是包含關系,建議將最后一句修改為“我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法律責任。” 《股權轉讓承諾書》第四段“……如有虛假,我司愿承擔一切經濟、法律責任,負責賠償。”及《借款合同書》第七項“……如果由于抵押或擔保引起第三者的追索,甲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經濟和法律責任。”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建議做相同修改。

(二)關于《借款合同書》的審查意見

1、《借款合同書》第8項規定“甲方保證按合同在每年分紅款項中優先支付借款。”這里“支付”一詞宜修改為“償付”?!督杩詈贤瑫返诰彭椧灿蓄愃频膯栴},建議修改。

2、《借款合同書》第11項規定了仲裁或訴訟的糾紛處理方式。從減少爭議的角度考慮,建議列明所選擇的仲裁委員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此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可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建議在《借款合同書》中增添違約責任的約定。

4、建議在《借款合同書》中增添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約定。

5、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0條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7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歸債權人所有,即法律禁止設立流質擔保,有關流質條款的約定無效。若實現抵押權,可通過法院裁判的形式以抵押物抵償抵押權人的債權。

(三)關于《股權轉讓合同書》的審查意見

1、建議在《股權轉讓合同書》中增加“公司各方股東同意放棄股權轉讓優先認購權”條款。

2、如選擇協議管轄,可在《股權轉讓合同書》中添加“合同簽訂地”條款。

3、建議《股權轉讓合同書》第16條補充“保證所轉讓的股權不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的條款。

4、建議在《股權轉讓合同書》中細化股權轉讓的相關約定,比如“在本合同生效*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委托何人辦理股份轉讓登記;上述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手續應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內辦理完畢。”

5、建議在《股權轉讓合同書》中細化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如保密事宜、甲方的交付及協作義務、乙方的配合義務等。以下規范性用語可供參考:本次轉讓事宜在完成前,甲、乙雙方均應對本次轉讓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內容予以保密;甲方應對乙方辦理變更登記提供必要協作與配合;甲方應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將其在公司的擁有的股權、客戶及供應商名單、技術檔案,業務資料等交付給乙方;自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權利;甲方承諾作為公司股東及/或職員期間所獲得的公司任何專有資訊(包括但不限于財務狀況、客戶資源及業務渠道等等)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不會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會用于自營業務.

6、建議在《股權轉讓合同書》中添加違約責任的約定。以下規范性用語可供參考: 本協議正式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經濟損失;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7、建議在《股權轉讓合同書》中添加變更及解除條款規定。以下規范性用語可供參考: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并訂立書面變更協議。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本協議繼續有效。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的履行時,須訂立書面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

四、聲明

以上法律意見,僅供委托人參考。

參考樣式二

關于藥品經銷合同合法性論證的法律意見書

(1996)XX證書字第XX號

致:臺灣Z藥品工業有限公司 上海Y藥品進出口公司

上海X藥品經銷公司

[關于《藥品經銷合同》合法性的幾點意見] 本處接受臺灣Z藥品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Z公司”)、上海Y藥品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進口商”)和上海X藥品經銷公司(以下簡稱“經銷商”)三方的申請,就三方當事人所簽《藥品經銷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公證,并指派本公證員承辦本案?,F根據你們的申請,在辦理該合同公證的同時,就合同的內容和條款在中國現行法律制度下的合法性問題出具公證法律意見書。

你們向本處提出如下問題:

一、臺灣Z公司作為合同主體,應具有怎樣的法律地位?

二、該公司的爭議解決方式是否可以選擇在日本商業仲裁協會進行仲裁?同時是否可以選擇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三、該合同的訂立是否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頒發的藥品許可證為前提條件?

為出具本意見書,本公證員審閱了你們提交的以下法律文件:

一、臺灣Z公司與進口商及經銷商之間的《藥品經銷合同》(草案);

二、日本主管當局頒發的藥品專利證書和藥品商標注冊證書;

三、臺灣Z公司的《公司執照》、《登記證》和《公司章程》;

四、臺灣Z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進口商和經銷商各自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公司章程》;

六、進口商和經銷商各自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七、進口商和經銷商的藥品進口和經銷許可證。

對于上述文件,暫且假定:

一、所有文件的簽字和蓋章都是真實的;

二、所有文件均是真實的、完整的、有效的,無任何隱瞞、遺漏和虛假之處;

三、所有提交的副本、復印件與正本、原件一致;

四、文件中事實的陳述是正確的。 針對上述問題,本公證員提供以下法律意見:

一、臺灣Z公司作為合同主體,應具有怎樣的法律地位?

由于臺灣地區當前所處的特殊地位,其社會制度、經濟制度與大陸有較大的差別,為此國務院于1988年7月3日發布了《國務院關于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賦予臺灣同胞赴大陸投資進行經貿活動特殊的優惠待遇;根據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下簡稱“《投資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臺灣同胞包括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梢?,《規定》適用于包括在臺灣注冊的公司在內的有關主體。

臺灣Z公司是日商在臺灣登記注冊的法人即臺灣法人,由于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因此Z公司作為臺灣法人也就自然成為中國法人。

但是,臺灣地區的特殊性又使得在臺灣登記注冊公司的法律地位具有相應的特殊性。根據《規定》第五條的規定,臺灣投資者在大陸投資,可以參照適用國家有關涉外經濟法律、法規,享受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因此,Z公司作為合同主體,應具有中國法人的地位,但其在大陸進行投資和進行其他經貿活動時,可以適用國家有關涉外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中國法律給予外商的優惠待遇。

二、該《藥品經銷合同》的爭議解決方式是否可以選擇在日本商業仲裁協會進行仲裁?同時是否可以選擇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包括臺灣公司、企業和個人在內的“臺灣投資者在大陸投資因履行合同發生或者與合同有關的爭議,當事人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大陸或者香港的仲裁機構仲裁。”

《投資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上述規定雖然主要針對投資問題而作出的,但卻是中國目前為止對臺商在中國大陸進行經濟貿易活動最權威、最具體的規定,也是處理臺商在大陸進行經濟貿易活動的重要法律規范和主要依據。

由上述《規定》和《投資保護法》的規定可以看出,臺商與大陸其他當事人因經貿關系而發生爭議的,原則上應在大陸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果各方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在香港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端幤蜂N售合同》(草案)第三條約定:“若此爭議由出口商或者經銷商開端,則在日本大阪進行仲裁,依日本商業仲裁協會的商業仲裁條例。”為確保上述《藥品經銷合同》仲裁條款的有效性,建議將仲裁地點由“日本大阪”改為“香港”。

因為,英國已加入1958年在紐約通過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使得《紐約公約》對香港同樣適用。香港的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可以根據《紐約公約》的規定,在任何其他《紐約公約》的成員國得到承認和強制執行。

《藥品經銷合同》(草案)同時還約定:“若由臺灣Z公司開端,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進行仲裁,依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法則。”那么這一規定是否可行呢?

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第二條的規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產生于國際或涉外的合同性或非合同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包括中國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間發生的上述爭議,以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促進國內外經濟貿易的發展。從《仲裁規則》可以看出,臺灣Z公司作為中國法人與中國境內的其他法人之間的經濟貿易爭端,可以提交給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因此《藥品經銷合同》(草案)所規定的“若由臺灣Z公司開端,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進行仲裁,依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法則”在仲裁地的選擇上是可行的。 但是本公證員在審閱《藥品經銷合同》(草案)過程中,發現《藥品經銷合同》(草案)對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具體地點沒有作出規定。根據上述《仲裁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出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為此,建議《藥品經銷合同》當事人對仲裁具體地點問題予以注意。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已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紐約公約》,該公約已于1987年4月22日起對中國生效,所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同樣可以根據《紐約公約》的規定,在任何其他《紐約公約》的成員國得到承認和強制執行。

三、該《藥品經銷合同》的訂立是否以取得藥品許可證為前提條件?

由于該《藥品經銷合同》只涉及藥品的進口和銷售的原則性規定,而沒有進口和銷售事項的具體規定,而根據雙方在《藥品經銷合同》第一條中的約定可知,“臺灣Z公司”采購產品供應給進口商和經銷商的前提是:

第一,有關供應產品的詳細條件得到三方當事人同意;

第二,產品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所頒發的藥品許可證。

可見,該合同項下產品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頒發的藥品許可證只是臺灣Z公司采購產品供應給進口商和經銷商時,“有關供應產品的詳細條件得到三方關系者同意”,即三方當事人還將進一步簽署具體的產品進口協議或者產品經銷協議。如果三方當事人不簽署新的具體的藥品進口協議和經銷協議,就無法確定三方當事人在交易中的具體權利和義務。所以,簽署新的具體的藥品進口協議和經銷協議,是本項交易完成的必要條件。

綜上所述,產品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局頒發的藥品許可證只是臺灣Z公司采購產品供應給進口商和經銷商的前提,而不是簽署該合同的前提。

本意見書僅僅限于出具之日中國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

本意見書僅為《藥品經銷合同》辦理公證事項而出具。

未經本公證員事先書面同意,本意見書不作其他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一九九六年××月××日

參考樣式三

關于銀行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為抵押物

向開發商發放貸款問題的建議

(2002) XX×證書字第XX號 ××銀行上海分行風險管理部:

鑒于貴行下屬某支行曾向本處申請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設定抵押及貸款的相關協議進行公證,雖然,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設定抵押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但對于銀行而言,該抵押權存在著諸多障礙,不應過分信賴此類抵押能夠規避貸款風險,故建議在實踐中應盡可能選擇其他擔保方式。理由如下:

一、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設定抵押的合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并沒有規定未竣工的建筑工程是否可以作為抵押物設定抵押,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7條明確規定:“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因此,在未竣工的建筑工程上設定抵押是合法的。

二、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設定抵押的風險

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設定抵押擔保物權的風險主要可以歸納如下:

(一)未竣工的建筑工程的價值能否維持和滿足抵押的要求是不確定的

由于未竣工的建筑工程的價值取決于工程的完成進度和工程質量,而建筑工程在何時竣工、是否延期和完成的質量狀況如何都是不可預料的,銀行也不會去關注一項工程本身的進展狀況。一旦建筑工程未能如期竣工或者由于后續資金不足而陷于停工狀態,不僅發展商可能會由于收不回投資而無法如期償貸,而且開發項目本身的價值也會隨之下降,銀行在該項目上享有的抵押權并無充分的保障。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建筑工程的價值可能會低于貸款的數額。

(二)設定抵押的房產的銷售情況可能會因為法律上的障礙而不甚理想,進而影響開發商的還貸能力

作為一般的購房者而言,對于購買在建筑工程上設定抵押的房屋總是比較謹慎,在多數情況下,會要求開發商提供沒有任何權利瑕疵房屋,所以,開發商必然會被要求注銷存在于建筑工程上的抵押擔保?!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9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可見,作為抵押人的開發商要對外售房的可能途徑是:1.告知購房者房屋上存在抵押并獲得其同意,而這種對購房者的產權缺乏保障的房產,購房者一般不愿購買;2.抵押人提供其他擔保而注銷存在于抵押物上的抵押權,將售房所得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而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擔保注銷抵押權對于一開始就缺乏其他擔保方式的抵押人來說可能是比較困難的。

因此,以建筑工程設定抵押的房產能否如期對外售出是令人懷疑的,并且,開發商能否獲得預期的收益來歸還貸款也是不可預計的。

(三)抵押權與留臵權沖突時,抵押權的效力較低,從而有可能影響抵押權的物權擔保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筑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按照一般的理解和實踐中法院的做法,此條規定在于說明在發包人未能支付工程款項時,承包人對工程享有留臵權。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9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臵權并存時,留臵權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因此,如果發包人也就是抵押人未能及時清償工程款項,抵押人也未能及時地歸還貸款,承辦人和銀行同時要求實現擔保債權時,就拍賣工程所得的款項,必須先清償承辦人的工程款,第二順序受償的才是銀行,銀行的資金安全并未得到完全的保障,貸款風險也并未得到有效規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法理上也是有依據的,抵押權屬于約定擔保物權,這樣規定的理由在于防止抵押人通過故意虛設物上的抵押權去對抗法定的留臵權,從而使留臵權人利益受損。

綜上所述,開發商以未竣工的建筑工程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如果同意發放貸款,應盡量選擇其他更為安全和有效的擔保方式,以規避相應的風險,確保貸款的安全性。

本意見書僅供銀行參考;未經本公證員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二○○二年××月××日

參考樣式四

關于

的法律意見書

(

)

字第

至: 自: 致: 天津冠達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貴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師根據貴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向我們提供的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我們假設本案材料已包括已知與本案有關的所有材料以及其向本律師所陳述的相關事實,就貴公司

一案進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見。

現出具法律意見書如下,供貴公司參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事實依據): 1. 2. . . . 二.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釋(依據): 1. 2. . . . 三.本案的基本事實

據本意見書所載明的情況及貴公司相關人員的介紹:(基本事實) 四.雙方的爭議及交涉情況(本案背景) 1. 2. . . . 五.對本案的法律分析: 1. 關于本案

問題。 1.1

1.2 . 2 關于本案

問題。 2.1 2.2 . . 六.(若是案件一審前,則)對本案解決糾紛的兩種建議方式的比較:

以上是從訴訟角度做的分析,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關于本案的解決方式,可以考慮有訴訟與調解(非訴)兩種方式可以選擇,現將兩者對比如下,供貴公司選擇:

1、訴訟需要的時間比較長。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審,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二審,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另外,如果法院做出了對貴公司的有利判決,在對方不主動履行判決的情況下,貴公司還要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而判決的執行仍然需要一定的期間。因此,通過訴訟解決糾紛耗時較長。

2、訴訟需要支付一定的(承擔高)費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交付(需要預先支付包括)訴訟費(原告預先交付,判決后由敗訴方承擔)等(費用)。

但其優點是判決書或法院制作的調解書有強制執行效力。

3、調解(非訴訟)方式解決(雖無需墊付訴訟費),其問題是缺乏權威機構的強制效果。但其優點是可以隨時進行,方式多樣,一般情況下成本較低。

(具體到本案,我們)本律師傾向于先行采用調解(非訴)方式處理本案。 因為:第一…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意見是對目前掌握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基礎上做出的,分析是我們對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供且僅供貴公司參考,不用于任何第三方使用。該分析的前提是假設您告知貴公司及相關人員的情況介紹和提供的資料(情況與事實完全相符,提供的資料)完整、準確、真實,資料的復印與原件相符的基礎上而做出的初步分析意見,也不排除隨案情發展進一步修改的可能。

本意見書不是本事務所和/或本律師向貴公司做出的保證,僅供貴公司內部在處理本案時做參考之用。委托人對本意見的結論有獨立判斷之權利。未經本律師事務所及本律師書面許可,本意見書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本事務所和/或本律師所擁有唯一的解釋權。

天津冠達律師事務所

律師:

合同法律意見書范文第5篇

(以下簡稱“承銷商)

敬啟者:

ХХ股份有限公司以供股形式向股東配發(以下簡稱“供股”)。

我們以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顧問的身份作如下法律意見書.本意見書是依據年月日公司與承銷商間達成的承銷協議第Х條Х款指明的中國法律作出的。

本意見書僅以協議簽署之日前生效的法律與規定為準。

為出具本意見書我們審閱了:

我們假定:

(1)所有提供給我們的文件副本都與正本一致,所有提供給我們的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都是確定的,所有我們審閱的文件上的簽名都是真實的;

(2)本次供股協議的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履約的行為能力。

本意見書的出具受下列條件的制約:

(1)我們對供股協議和其他文件中的事實、保證和陳述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不作評論;

(2)公司在供股協議項下的義務必須始終遵守中國有關破產、資不抵債或清算的法律和其他事關債權人權益的法律和司法程序。

綜上所述,我們提出如下法律意見:

本意見書呈送給各位,僅供各位參閱,未經我們事先同意,本意見書不作其他用途。

ХХ律師事務所

律師:Х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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