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論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

2023-03-03

第一篇:論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

論《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布實施,將中國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結束了中國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然而,在理論上進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國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論內涵,則為剛剛開始。其中研究合同法的違約責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國違約責任的分類、內容和形式,無論是對于合同法的實踐還是理論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違約責任概述

(一)違約行為

1.違約行為的概念:違約行為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里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

2.違約行為的構成:違約行為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

3.違約行為的分類: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體系作如下劃分:

(一)預期違約

大陸法系國家因強調實際違約,對預期違約一般都未作具體規定,長期以來人們習慣于將違約行為等同于實際違約,但在審判實踐中適用預期違約規則追究違約人的預期違約責任的案例早已出現,1994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海門市對外貿易公司訴南通市東方飼料供應公司購銷合同預期違約不能交貨案”中 ,法院確認飼料公司預期違約成立并判其承擔責任,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08條關于預期違約的規定使我國合同法中違約制度得以完善和發展。

1.預期違約的概念

預期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亦稱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約擔保。預期違約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實際違反合同義務。所以,有些學者認為此種違約只是“一種違約的危險”或“可能違約” ,它所侵害的不是現實債權,而是履行期屆滿前的效力不齊備的債權或“期待權色彩濃厚的債權” .

2.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

《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可見,我國合同法與英美法的預期違約一樣,可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類。

(二)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在現在合同法上,違約責任僅指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完全分離,屬于民事責任的一種。

2.違約責任的特點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

(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

(3)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

(4)違約責任的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并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二、違約責任的種類

我國《合同法》共規定了五大類違約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其構成要件下:(1)存在違約行為;(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采取補救措施: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于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其責任構成如下:(1)違約行為;(2)損失;(3)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三、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綜觀各國立法實踐,對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兩種。目前我國關于《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究竟是采嚴格責任原則還是采過錯責任原則仍然存在爭論。

主張采用嚴格責任原則的學者有以下幾個理由 :1. 嚴格責任的確立并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以及《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于嚴格責任的規定;2.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點;3.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4. 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的發展趨勢;5.確立嚴格責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此外,從《合同法》第107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此條文中并沒有出現“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的字樣,因此可以認為《合同法》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即當事人一方只要有違約事實就要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論其主觀心態如何。

四、免責條件與免責條款

(一)免責條件:即法律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我國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主要有

(二)免責條款

1.免責條款的概念:免責條款,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

2.免責條款的有效與無效

五、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責任,侵權責任為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某一行為既符合違約責任的要件又符合侵權責任的要件時就形成了民事責任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F實生活中有不少類似事例,如交付的啤酒因啤酒瓶爆炸致買受人受傷、受托人未盡到保密義務對外披露委托人的隱私等等。

從民事責任角度看,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共同之處有以下幾個方面:1.都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2.就其性質來說,都具有明確的補償性;3.都是救濟損害的主要方法;4.都具有制裁性。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基本區別在于以下幾點 :

1.訴訟時效的區別。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因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在造成人身損害的情況下往往為一年。

2.損害賠償范圍的區別。侵害財產權利的侵權損害賠償,應用相當的實物或現金賠償,如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加害人亦應賠償。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生命權的,應賠償因此造成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侵害公民、法人的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的,即使未造成經濟損失,亦可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而在違約損害賠償中,通常依當事人的事先約定,雖然賠償范圍應當相當于所造成的損失,但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舉證責任的區別。侵權行為成立,屬一般侵權行為時,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應就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在特殊侵權行為的場合,則往往享用無過失責任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權利人僅須就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而無須就侵權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在合同不履行的場合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債權人在請求損害賠償時只須證明債務的存在及損害的發生即可,而債務人若要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須就損害是由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負舉證責任。

4.責任構成要件與免責條件的區別。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但當事人不得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法定,當事人不可以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預見約定。

主要參考書目

1.《買賣法》 徐炳 經濟日報出版社1991年版。

2.《論〈合同法〉預期違約制度適用范圍上的缺陷》 劉凱湘、聶孝紅 《法學雜志》

3.《中國合同責任研究》 楊立新 人民日報網。

4.《合同責任研究》 崔建遠 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5.《合同法》(修訂本) 崔建遠 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

張濤

2011秋季法學本科

第二篇:論《合同法》違約責任

(一)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地說,不可抗力獨立于人的意志和行為之外,且其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災害和事件兩種。

不可抗力的后果。對于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但在法律另有規定時,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責任,主要有:其

一、遲延履行后的責任。大陸法系民法典大都規定,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之后,應對在逾期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損害負責。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對此有所規定。其

二、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302條對承運人采取了特殊的嚴格責任原則[6]。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24條及《鐵路法》第56條亦有相關規定。

此外,對于不可抗力免責,還有一些必要條件,即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之時,債務人須及時通知債權人,還須將經有關機關證實的文書作為有效證明提交債權人。

(二)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我國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條(貨運合同)、第370條(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主要有兩類:第一,對于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第二,未違約一方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我國《合同法》第119條對此有所規定。

(四)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又稱約定免責事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分解開說,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具有約定性;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其三,免責條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來的民事責任,具有免責功能。[7]

我國《合同法》從反面對免責條款作了規定?!逗贤ā返?3條規定了兩種無效免責條款:第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責任的,該免責條款無效。

五、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對這幾種方式進一步推敲,不難發現其中存在的:[8]

第一,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以及合同義務的延續,都是違反合同后的處理措施,但不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違反合同的處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的體現,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不具有違約責任的作用。從性質上看,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只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其中的繼續履行屬于典型的合同義務,采取補救措施則是合同義務的繼續。這兩者無論從實際作用上,還是從性質上,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逗贤ā穼⒗^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規定下來,是不準確的,混淆了合同義務與違約責任[9]。

第二,采取補救措施的規定也不恰當。“采取補救措施”是一個不具體的概念,含義不明確,到底什么樣的措施屬于補救措施,《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繼續履行是補救措施,修理、

更換、重作也是補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將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并列規定下來,則又犯了一個邏輯錯誤。這兩個概念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不是并列關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也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我國《合同法》把“支付價款或者報酬”規定在違約責任一章(第109條)中,把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筆者認為,這種立法安排不恰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這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根本不是違約責任。無論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都應當履行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的義務。支付價款或者酬金與支付賠償金或者違約金的性質是不相同的,兩者不能混淆。

因此,筆者認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兩種。簡言之,違約金是指合同約定的,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就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在數額的確定上,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逗贤ā返?13條對此有所體現。

六、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為了更好的理解違約責任,下面就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作一簡要論述: 第一,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二者是《合同法》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二者之間存在著根本差別:

(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

(二)、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而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三)、責任方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

(四)、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范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第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是民事責任的兩種主要方式,盡管二者存在著競合的情況,但二者之間有著重要差異:

(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違約責任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于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規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二)、二者的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奉行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才可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

(三)、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以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其免責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四)、責任形式不同。違約金、定金等責任形式只能適用于違約責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只能適用于侵權責任。

(五)、賠償范圍不同。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因而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侵權責任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還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

七、結 語

以上是我結合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限于篇幅,我對諸如違約責任與更多其他責任的區別、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的詳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論述,這些都有待我今后的不懈努力??傊?,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育成熟,違約責任制度也必將更加完善。

第三篇:論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我國《合同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通過約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從而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明確。違約責任的主要內容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以法律保護為后盾,在發生了違約情況后,由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下面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

一、違約責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點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第一,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第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第三,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償合同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第四,違約責任的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并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應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

(一)主體條件

違約責任的主體必然是有效合同的當事人,是有權獨立主張自己利益和獨立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主體。

主體資格是主體進行各種法律行為的前提條件,如果主體資格不合格或有缺陷,就不能構成有效的合同,當事人也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的主體資格由自然人和法人兩種主體構成,其中自然人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不符合《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行為能力條件的,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行使訂立合同的權利,或者承擔由合同生效而產生的合同責任。法人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必須要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是指該法人的章程規定其可以為某種合同行為,至少該合同行為沒有違反國家對限制經營和憑一定條件和資格經營的規定。

(二)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時間履行合同,包括兩種情況:第一,作為的違約,指義務人應當以自己的主動行為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例如完成提交貨物、完成一定的工作的行為。絕大多數的合同都是要借助當事人的主動履行合同的行為才能完成合同任務,如果義務人不主動履行義務也就使債權人的權利落空。因此,合同的當事人不履行規定的行為的就構成主動違約。第二,不作為

的違約,指少數合同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以自己某些不作為的承諾作為合同成立必要的基礎,例如保密合同或合同中的保密條款,其基本內容就是規定根據合同得到的信息必須保密,如果違反合同規定的條件泄漏了需要保密的信息時,就是對權利人權利的侵犯,就可構成違約責任。而這些責任是以當事人的不作為為條件的,如果當事人多嘴多舌或者對資料保管不善,則可能構成不作為的違約責任。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觀條件

合同履行是一種客觀事實,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客觀上也使對方的權利不能實現,為了維護對方的合同權利,就要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繼續履約為了恢復對方當事人的權利,在此情況下,合同法并不看重違約方主觀上有無過錯,而是看重違約方有無履約能力,如果具有履約能力,對方要求繼續履約的,必須履行合同的義務。即使不能按時履行,而且履約方主觀上并無過錯,例如出現了不可抗力的情況,只要不可抗力的情況消失后當事人仍然具有履約能力的,對方就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從此角度看構成繼續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并不需要主觀上有過錯。

三、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指在合同違約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種確認違約行為的原則,違約簡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履行合同義務自然會給相對人造成一定的損失,所以人們認為應

當由不履行合同方承擔相對人的損失,后來國家確認了人們對不履行合同承擔對方損失的認識,并上升為法律,逐步形成違約責任法律制度。

違約責任制度的歸責原則又逐步發展成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在某些合同中再具體規定過錯責任原則。 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發生以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的故意或過失。所謂過錯責任原則就是指確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不但要以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要具備過錯,有過錯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

第四篇:論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經濟法》論文

論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

【摘要】合同締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實現,而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可能使得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實現。因此,研究違約行為及其救濟方法,對于保護合同當事人有著重要意義。本文通過對違約行為、違約責任的論述,介紹了違約責任的種類、免責條件、處理方式等問題,闡述了我國新《合同法》中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

【關鍵詞】違約責任、合同法、免責事由

一、違約責任的樣態

對于違約責任的樣態,又稱違約形態。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 預期違約。其可分為兩種具體類型:其

一、預期拒絕履行,其

二、預期不能履行。

第二, 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

第三, 遲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第四, 不適當履行。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 第五, 其它違約行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之外的,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 實際履行。實際履行包括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和非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逗贤ā返?09條、第110條等條款規定,金錢債務應當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在特殊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特殊情況即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 采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

3. 賠償損失。我國法律實行的是完全賠償原則。要求賠償范圍包括兩個部分。其一,被違約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實際損失)。其二,可得利益。

4. 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5. 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擔保法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三、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的免責事由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①自然災害。如地震、海嘯等。②政府行為。如合同訂立后,政府頒布的禁運法律。③社會異?,F象。如罷工。

2.免責條款?!逗贤ā返?3條規定了兩種無效免責條款:第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相對人有過錯。是指相對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過失,則當事人可以免責。

四、分析關于合同法違約責任的案例

2001年,吉祥月餅廠與某超市達成協議,由吉祥月餅廠負責提供中秋接前后的月餅工15種。雙方約定了月餅的名稱、價格和數量,并約定月餅于9月14日、9月21日、9月28日分三次給付完畢。2001年9月14日,吉祥月餅廠給該超市發去了第一批月餅。但第二批月餅直到9月25日才送到超市,9月29日,吉祥月餅廠將第三批月餅送到超市。因為當年月餅滯銷,超市還剩余大量月餅沒有賣出,遂以月餅廠違反約定時間為由拒絕接收。月餅長爭辯說雖然晚了一天,但是并沒有過中秋節,超市應該按約定接收。雙方協商無果,吉祥月餅廠訴至法院。

這個案例簡潔明了,又很貼近生活。讓我們運用關于合同法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合同約定于28日給付完畢,而且月餅是一種在特殊時期內才能銷售的商品,錯過銷售季節,會嚴重影響超市的銷售情況。吉祥月餅廠29日將月餅送達,雖只有一天之隔,也屬于延遲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因此超市有權拒絕接收。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月餅廠可以免責。即假定在28日之前發生了不可抗力,如月餅廠遭遇了洪水,但也需要提前通知超市。

五、總結

違約責任是我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它以法律的形式約束當事人違約否則必須承擔必要的違約責任,以此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作為大學生的我們不僅要了解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更要學會運用其法律法規來維護我們的正當利益,做到知法,用法,守法。

第五篇:試論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及承擔方式

【論文摘要】違約責任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本文結合我國現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從內涵界定、歸責原則、違約責任形態、承擔方式四個主要方面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進行簡要分析,加強對合同違約責任制度的準確理解與適用,對更好地為我國市場經濟服務,具有積極的作用和意義。

【論文關鍵詞】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承擔方式

違約責任制度是我國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合同的當事人雙方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的發生的預防作用,而且在發生違約時,通過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本文結合《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內涵、歸責原則、樣態及承擔方式進行簡要的分析。

一、違約責任的內涵界定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在英美法中違約責任通常被稱為違約的補救,而在大陸法中則被包括在債務不履行的責任之中,或者被視為債的效力的范疇。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它與合同義務有密切聯系,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七章專設違約責任,規定了預期違約及實際違約等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依循一定的原則,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也要依循一定的歸責原則。歸責即責任的歸屬,歸責原則是指在進行違約行為所導致的事實后果的歸屬判斷活動時應遵循的原則和基本標準。

(一)違約責任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

綜觀各國立法實踐,對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在違約責任歸責原則上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違約方不論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均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采取嚴格責任為一般歸責原則,有其優點:

1.在嚴格責任原則之下,受害方只須證明違約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事實,無須證明違約方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違約方亦無須證明自己對于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主觀上無過錯,只要有違約行為,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在嚴格責任原則之下,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與違約責任直接聯系,有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即有違約責任,兩者互為因果關系,這樣有利于增加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促使當事人認真對待合同,從而保證合同的嚴肅性。

3.在嚴格責任原則之下,違約責任是由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本質上出于當事人雙方約定,不是法律強加的。法律確認合同具有拘束力,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不過是執行當事人的意愿和約定而已。

(二)違約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輔

我國《合同法》在堅持嚴格責任為一般歸責原則的同時,規定了過錯歸責原則。這符合我國合同立法、司法的一貫的內容和精神,可以說是對我國合同立法和司法經驗的總結:1.《合同法》總則對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責任免除(第53條)、預期違約責任(第108條)、加害給付責任(第112條)等;2.《合同法》分則關于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贈與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第189條)、承租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第222條)。

三、違約責任的形態

違約責任的樣態,又稱違約形態。綜合我國《合同法》及各國實踐,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預期違約。這是源于英美法的概念。其可分為預期拒絕履行和預期不能履行兩種具體類型。這兩種類型均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第108條對預期拒絕履行做了規定,而第68條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則兼含有以上兩種類型的具體表現行為。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根據不履行的時間,有先期不履行(預期違約的一種)和實際違約兩種。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態度,又可分為拒絕履行和履行不能。

第三,遲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若債權人遲延造成債務的損害,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不適當履行。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即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

四、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實踐中存在大量合同違約案件,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解決合同違約糾紛的關鍵之一。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了承擔違約責任方式有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

(一)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一方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根據合同規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繼續履行是違約后的一種補救方式,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實現。它強調的是對未履行的合同義務的繼續履行。

1.繼續履行的適用條件

繼續履行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能適用:第一,前提是必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并且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第二,要求履行的合同義務在法律上能夠履行或者適合于履行。第三,違約方有繼續履行的能力,并且繼續履行在經濟上合理可行。如果違約方沒有能力履約,繼續履行就不能實現。繼續履行應當符合公平和效益原則。

2.繼續履行的表現形式

繼續履行最主要表現形式是限期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權人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即給與違約方一定的寬限期。如果債務人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

(二)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民事責任中最常見的一種責任方式。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賠償對方因違約所受到的損失的責任形式。

一般認為,法定的賠償損失的構成要件包括:首先,必須有違約行為導致債權人遭受損失。其次,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如何確定賠償損失的范圍,是解決損害賠償的關鍵。目前,確定賠償損失的范圍的原則和方法主要有如下兩種。首先是《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這就是完全賠償原則,該原則可以全面、充分的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其次是根據我國《合同法》113條規定,對于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包括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等履行利益的損失。

(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違約后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

貨幣或代表一定價值的財務。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了違約金的違約承擔方式。違約金常見的分類有兩種。一種是從性質上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為了彌補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所遭受的損失。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對債務人的過錯違約行為實行懲罰,以確保合同債務得以履行。另一種是從形式上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具有強制性,不管當事人是否約定,違約方都應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約定違約金是指支付的數額及條件均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

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違約金被視為當事人對事后發生損失的預先估算,因此事先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可能與實際損失有些出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低于或高于實際損失,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減或適當減少。如果沒有實際損失的發生,或可以適用損益相抵規則,而違約方主觀上又非故意,則可以免除違約金責任。懲罰性的違約金只是例外,只有在違約方主觀上遲延履行的情形下才不可免除。

(四)定金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115條的規定,定金也是合同違約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我國學者認為定金是一種違約定金。因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這條內容,法律使用的是“不履行”,指債的履行期已到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因此是違約定金而非解約定金。而定金的證約作用是定金的天然具有的功能,不宜認定為性質。如果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與違約金二者只能選其一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敕勒歌古詩原文及翻譯下一篇:亮化工程技術實施方案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