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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有

2023-04-15

第一篇: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有

我國憲法的的作用和基本原則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稕Q定》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有的還規定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以及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依法治國首先是要依憲治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作用:

1、憲法保障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憲法促進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

3、憲法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4、憲法促進了我國人權事業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二、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是: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權力的制約原則;法治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以此作為首要的憲法原則。我國憲法強調“人民 1 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這就從制度和組織上保障了人民主權的實現形式。

2、基本人權原則。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專章規定和列舉了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現了對公民的憲法保護。2004年,我國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進一步明確了基本人權原則。

3、權力的制約原則。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之間實行民主集中制。”是對上述原則一種的體現。

4、法治原則。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過的新《黨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則這一重要原則。十五大報告提出了: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特別強調”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修改憲法,在《憲法》第5條中增加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在憲法上正式確立了法治原則。

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依法治國,是堅持

2 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再一次重申了依法治國的原則。

第二篇:論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完善

——執政黨能否成為憲法監督的對象

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完善,是法學界尤其是憲法學界始終關注的一個重要的問題。我國現行的1982年憲法存在的缺陷比較大,不能適應我們國家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已成為影響我國憲法權威的瓶頸問題,在目前我國所處的環境之下,既有強烈的完善憲法監督制度的需要,也有進一步完善憲法監督制度的必要和條件,并不是理論界的杞人憂天或無病呻吟。

從理論上講,任何的制度都是不可能盡善盡美,因為創設制度的人本身是不完善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制度的完善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我們這樣說不意味著要人們放棄對制度進行完善的追求,也不是要否認同一類型制度之間的可比性。僅僅意在使人們明白,制度的完善并不是一勞永逸之事,一項制度的優越、合理只是在特定的時間、背景而言的;一項制度存在的缺陷也不可能是全面的,而是和其他同類型制度的優越之處相比較而言的。 憲法監督的范圍,就是憲法監督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力指向 1

的具體目標。憲法監督的對象是“違憲”,作為違憲的表現形式有兩個基本方面:法律、法規的違憲和行為的違憲。在這里,法律、法規違憲撇開不說,針對行為違憲作論述。我國在這一方面存在著一個分歧,那就是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所采取的行為是否有可能發生違憲?執政黨能否成為憲法監督的對象?

中國共產黨在我國居于執政黨和領導核心的地位,其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是政治上的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即便是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接受中國共產黨的政治領導。享有憲法監督權力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政治上的被領導者能否監督其政治上的領導者的中國共產黨,能否將中國共產黨納入到憲法監督的對象之中,自然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對此問題,人們在認識上存在肯定和否定兩主張。

持肯定主張的學者認為,中國共產黨對民主黨派采取的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二者之間在政治上也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中國共產黨在性質上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組織,除了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利益之外,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那么,作為代表全國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力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應該

能夠對中國共產黨進行監督,因為中國共產黨也不能違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集中體現或代表的全國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但是,從現實的情況看,有些黨員,特別是有些黨組織的領導人,由于種種原因,違反憲法的行為時有發生。新中國成立后,雖然我們逐步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政權機關,但由于對黨的領導作了不恰當的理解,黨的組織并沒有完全退出對具體國家事務的管理,形成了以黨代政、黨政不分的狀況,使黨組織逐步國家機關化了,國家機關只是黨組織的執行部門而已。中國共產黨的章程明確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雖然憲法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黨的活動范圍,但卻明確地規定了國家機關的職權范圍。黨組織必須尊重和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關于各國家機關的職權及其相互關系的規定,否則就屬于違憲,擁有憲法監督權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當然有權對其進行監督。

持否定說的學者認為,中國共產黨不能作為憲法監督的對象。理由是:從憲法的規定來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只能對由其選舉或任命產生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黨的組織并不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產生的,因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能將

中國共產黨納入其憲法監督的范圍;憲法第5條規定的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只是一般性或原則性地規定國家要堅決追究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從中并不能得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對中國共產黨進行監督的結論。更何況,憲法規定的是“追究”而不是“監督”。如果承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監督中國共產黨,等于是認可以黨代政、黨政不分。對黨組織制定的文件、做出的決議,即使其中有錯誤,甚至是違憲的內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也不能直接加以撤銷或宣布其無效,而只能提出批評建議,建議黨的組織自己進行糾正。

我認為,中國共產黨作為我國的執政黨和國家政權的領導核心,也應當受到憲法監督機關的監督,并不能將其排除在憲法監督之外。如果我們否認應對中國共產黨遵守憲法情況進行監督,實質上就意味著中國共產黨可以不受憲法的約束,可以超越于憲法之上。如果是這樣的話,不僅憲法的最高權威不能實現,就是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也會成為空文。從否定執政的中國共產黨應成為憲法監督對象的學者主張來看,根本上是混淆了工作監督和憲法監督的界限。另外,

試想一想,社會團體都是公民根據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來結成的,但社會團體都要受到憲法監督機關的監督,沒有哪一個國家是因為社會團體不是由憲法監督機關組織的而放棄對其活動的合憲性進行監督。

話又說回來,在我國,無論是建立憲法監督制度,還是加強憲法監督工作,都離不開黨的正確領導。任何企圖消弱或者擺脫黨的領導的思想和做法都是錯誤的。但是,另一方面,又必須改善黨對憲法監督工作的領導,實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特別是依憲治國的統一。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就要求黨必須堅持依法執政,依法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辦事;要求必須消除一些黨的組織和黨員不尊重及違反憲法和法律的現象,從而切實保證“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的規定得到貫徹落實。

第三篇:憲法的基本原則和作用

憲法的四大原則:人民主權、基本人權、法治和權力制約。

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通用以上原則,但是表現不同,尤其是權力制約原則,資產階級是三權分立基礎上的權力制約原則,社會主義國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的權力制約原則。

憲法的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法國布丹首創這個概念,并認為主權在君;洛克則提出議會主權;真正的人民主權的學說是由法國的盧梭所創立。

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締結契約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說發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階級的銳利武器,勝利后的資產階級紛紛在憲法中確認人民主權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一般表述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是無產階級在創建無產階級政權過程中,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造性運用和發展。

二、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人權在階級社會里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其原創意義而言,人權屬于應有權利、道德權利。

17、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了爭取人權的斗爭,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后,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在措辭上,社會主義憲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權利的確認。

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統治階級按照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

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布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而且還規定國家的立法權屬于最高人民代表機關,使憲法和法律有了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為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的實現提供了前提條件。

四、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在資本主義國家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分權制衡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則表現為監督原則。

分權制衡原則是由法國的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完成的。分權是指將國家權力分為幾部分,分別由幾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制衡原則是指這幾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保持一種相

互牽制和相互平衡的關系。1787年的美國憲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權制衡原則確立了國家的政權體制。

社會主義國家的監督原則是由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政權巴黎公社所首創。權力機關的組成成員由選民民主選舉產生,并對選民負責,受選民監督。

憲法的作用

確認和鞏固(政權)作用,限制和規范(公共權力)作用,指引和協調作用,評價作用。

一、確認和鞏固作用

憲法是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問題的國家根本法,它將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確認下來,將統治階級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現為國家意志,從而鞏固統治階級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而言,憲法的作用主要是確認和鞏固國家政權以及相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從經濟方面來講,憲法作為上層建筑的有機組成部分,對經濟基礎產生反作用;就文化社會生活而言,憲法通過確認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社會政治思想和倫理道德意識,為統治階級實現統治職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礎。

二、限制和規范作用

憲法對國家權力的限制作用,是由憲法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決定的。當國家權力不受限制、無限擴張的時候,其直接侵害的對象就是公民權利。憲法通過規定國家機構如何組成、這些機構有哪些職權、這些職權如何行使等內容,把國家機構的活動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和程度上。

憲法對國家權力的規范作用是指憲法通過規定國家權力運行的范圍、方式和程序,使國家權力在憲法設定的軌道上有效地運行。憲法通過規定國家機構的組織活動原則,不僅能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避免或減少沖突和內耗,而且使各國家機關權責分明,運行有序。

三、指引和協調作用

憲法作為法律規范具有指引作用,但有自身的特點:就指引的主體而言,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也包括公民個人;就指引范圍而言,它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就指引的效力而言,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具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就指引的思想基礎來講,憲法對機關、組織和個人行為的指引,實際上貫穿著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說通過對人們行為的正確指引,促進民主的真正實現。

協調作用是憲法對于整體社會的作用,憲法通過調整各種社會行為,不僅使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個方面相互之間形成良性和諧的互動關系。

四、評價和宣傳作用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評價作用。憲法的評價具有廣泛性,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主要方面,都能在憲法中找到評價的依據和標準,而其它法律則不可能。憲法的評價具有集中性,憲法集中體現統治階級意志,是統治階級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最基本的依據,那么憲法的評價實質上是統治階級的綜合評價。憲法的評價具有最高性,一切國家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都必須以它為根本的活動準則。

憲法還具有宣傳作用,它對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識,特別是公民意識和法律意識具有極為重要的影響。

憲法的淵源與憲法的結構

一、憲法的淵源

1.成文的憲法典。憲法文件不同于憲法典。

2.憲法性法律,在不成文憲法國家,如英國規定憲法問題的所有法律都叫憲法性法律,因為沒有憲法典。在我國成文憲法國家,由國家立法機關為實施憲法而制定的有關規定憲法內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憲法國家,既存在根本法意義上的憲法,既憲法典,又存在部門法意義上的憲法,即普通法律中有關規定憲法內容的法律,如組織法、選舉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議機關議事規則等等。

3.憲法慣例,指憲法條文無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存在,并為國際機關、黨政及公眾普遍遵循,且與憲法具有同等效力的習慣或傳統。違反憲法慣例不構成違憲。不成文憲法國家的憲法慣例很多,成文憲法國家也有憲法慣例,如我國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開會的時候,政協就同時開會,政協委員可以列席人大會議,任何法律法規均未作此規定,這種事實上“人大政協一同開會,政協委員列席人代會”即我國的憲法慣例。

4.憲法判例,是指實行憲法法院監督或普通法院有憲法審查權的國家,他們的法院在判決憲法案件過程中作出來的判決,而且這個國家又是實行判例法的國家,判出來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或者以后的判決能夠發生法律效力能夠作為法律來引用的憲法。

5.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二、憲法的結構

序言,正文,附則

附則的地位(憲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當然應該與一般條文相同)和作用,兩大特點:1.特定性;2.臨時性。

第四篇: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和規范

原標題:任進: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和規范 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下稱《決定》),并自2016年 1月1日起實施。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精神,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而做出的憲法相關決定。

一、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的背景、主要內容和特點

(一)問題的提出

憲法是國家根本法,一切組織和個人,特別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宣誓效忠憲法,這是維護憲法尊嚴、保障憲法實施的重要制度安排。

2014年 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以153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該《決定》。

據統計,在193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明確對憲法宣誓制度做出相關規定的有177個,未規定該制度的國家有16個。[1]關于憲法宣誓的主體、內容和程序,各國做法不盡相同,一般都在有關人員開始履行職務之前或就職時舉行宣誓。如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規定,總統在就職前應做如下的宣誓或鄭重聲明:“我謹莊嚴宣誓(或鄭重聲明),我一定忠實執行合眾國總統職務,竭盡全力恪守、維護和捍衛合眾國憲法。”1949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56條規定,聯邦總統就職時,在聯邦議院議員和聯邦參議院議員面前,做如下宣誓:“我宣誓,我將為德國人民奉獻我的力量,增進其利益,為其消除損害,維護和捍衛基本法和聯邦法律,認真履行義務,公正對待每個人,原上帝保佑!”

我國憲法雖然沒有規定實行憲法宣誓制度,但在實踐中存在宣誓效忠憲法的做法。例如,國家主席習近平2013年3月17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會發表就職演講:“我深知,擔任國家主席這一崇高職務,使命光榮,責任重大,我將忠實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夙夜在公,為民服務,為國盡力,自覺接受人民監督,決不辜負各位代表和全國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地方層面和部門層面也出現許多任職或憲法宣誓的嘗試和實踐。

(二)憲法宣誓制度的主要內容

《決定》明確了憲法宣誓的主體范圍、誓詞、形式、場所和其他要求。

1.憲法宣誓的主體。具體有以下四類國家工作人員:一是由全國人大選舉或決定任命的;二是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或決定任命的;三是由國務院及其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四是由地方各級人大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

2.宣誓誓詞。宣誓誓詞為70個字,即:“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

3.宣誓組織、形式等事項。對上述四類國家工作人員,《決定》規定宣誓儀式分別由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任命機關組織,對地方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組織憲法宣誓,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參照本《決定》制定具體組織辦法。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集體宣誓的形式。

(三)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的特點

1.適用范圍的廣泛性。在《決定》草案起草過程中,大家認為,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不僅是對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也是對各級“一府兩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因此,憲法宣誓制度的適用范圍,不僅應包括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也應把各級“一府兩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納入進來,這也符合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但鑒于《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不僅包括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還包括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等機關的工作人員,這些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性質、承擔任務,特別是履行職責等方面有顯著差別,全部納入或者部分納入適用人員范圍都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因此,目前以暫不將全部公務員納入為宜。[2]但就目前范圍看,已經涵蓋了公務員中的大多數國家工作人員。

2.誓詞的科學性和統一性。宣誓人員雖然在級別、種類、工作任務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履行憲法職責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詞應當一致。而且,統

一、規范的誓詞也有利于保證宣誓的嚴肅性?!稕Q定》草案的誓詞共65個字,最終采納的誓詞共70個字,“擁護憲法”改為“忠于憲法”,“忠于憲法”放在誓詞的第一位,修改之后的誓詞內容語言精練、語義明確且富于感染力。另外,由《決定》統一規定誓詞,能夠避免以前各地方和各部門誓詞設置過度多樣的弊端。

3.宣誓儀式統一性和靈活性。在宣誓儀式及其組織方面,《決定》一方面設置了統一的基本要求,除統一的誓詞外,還包括對宣誓人的姿勢要求和宣誓場所的環境要求,宣誓人應左手撫按《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國旗或者國徽。另一方面,由于憲法宣誓制度的適用對象涵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各類國家工作人員,種類繁多、情況復雜,因此《決定》根據不同對象對宣誓活動組織工作設計了不同的規定,體現了從實際情況出發,突出重點兼顧各方,同時又便于操作的原則?!稕Q定》也規定了宣誓既可以采取單獨宣誓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體宣誓的形式。并且,針對宣誓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和具體事項,《決定》規定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在遵守統一要求的前提下,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做出規定。

二、建立統一憲法宣誓制度的意義和功能

總書記在《關于四中全會決定的說明》中指出了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的意義:“這樣做,有利于彰顯憲法權威,增強公職人員憲法觀念,激勵公職人員忠于和維護憲法,也有利于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

(一)彰顯憲法的根本法地位

憲法宣誓不僅是一種儀式和象征意義,更是一種承認憲法的重要性、最高性和根本性的必要機制。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顯憲法的國家根本法地位,樹立憲法的尊嚴和權威,體現依法執政首先是依憲執政、依法治國關鍵是依憲治國的價值觀。

(二)增強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國家工作人員作為行使國家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權力的人,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依憲治國的方向、道路、進度,國家立法、執法、司法等活動,也主要通過各級國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動和工作來實現。憲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國家工作人員樹立權力來自于人民、憲法規范和制約權力的理念,這有利于增強國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務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的認知。

(三)激勵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責任和使命感

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實施和保證實施的最高行為準則,國家工作人員更應模范遵守。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讓國家工作人員在莊嚴的場合宣誓效忠憲法,將促其由衷產生神圣的使命感和強烈的責任感,并將對憲法這個“最高法則”的信仰內化于心、外化于形,更好地恪守憲法原則,履行憲法使命。

(四)有利于保障憲法的實施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落實憲法規定,使立法、監督、人事任免和對重大事項的決定等,符合憲法精神;有利于政府工作人員堅持依憲施政,使依法行政與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共同推進,法治政府與法治國家、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也有利于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堅持獨立公正司法,在司法案件中使人民群眾感到社會的公平正義,提升各級國家機關全面貫徹實施憲法的水平。

(五)向全社會昭示憲法至上的理念

憲法的根基在于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盧梭說過:“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3]通過莊嚴的場合進行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不僅對國家工作人員產生一種責任的約束,同時也對整個社會產生價值觀的引導。公眾從憲法宣誓儀式上,看到的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鄭重承諾和國家捍衛憲法尊嚴的努力,這有助于引導形成崇尚憲法、尊重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的社會氛圍。

(六)建立憲法宣誓制度的國際意義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雖然各國憲法的制度設計本身存在一定差別,但在通過憲法宣誓制度促進憲法實施方面卻存在基本共識。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將有助于向國際社會宣示我國作為法治國家的良好形象,而且能夠凸顯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在人民代表大會制之下所建立的憲法宣誓制度的特色。

三、憲法宣誓制度的實施和進一步規范

(一)憲法宣誓制度的實施

憲法宣誓制度的生命在于實施?!稕Q定》自2016年 1月1日起施行以來,各級國家機關認真落實和組織實施有關規定,對弘揚憲法精神,樹立憲法權威和加強憲法實施,產生了良好影響。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十八次委員長會議2015年 12月14日審議通過《關于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規定對全國人大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的憲法宣誓儀式,由全國人大會議主席團組織;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的憲法宣誓儀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組織。還規定了憲法宣誓的誓詞、組織、議事等相關事項。

2016年2月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憲法宣誓儀式。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人員見證了2016年1月1日《決定》施行后,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依法進行的憲法宣誓。

根據《決定》,2016年7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9月18日,國務院在中南海首次舉行憲法宣誓儀式,2016年以來國務院任命的38個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的55名負責人依法進行憲法宣誓。

國務院的職權主要源自憲法。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指出:“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簡政放權,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重在國務院及其機構工作人員樹立憲法思維和憲法使命感。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實施憲法宣誓制度,對地方各級政府也起了表率作用。

為進一步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組織憲法宣誓儀式的具體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根據《決定》,結合近年組織開展法官宣誓情況,在借鑒《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于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2016年4月1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議審議通過。

根據《決定》,各省級人大常委會先后制定了各自的憲法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如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會議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2016年 1月 15日舉行的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閉幕式上,新當選的福建省省長于偉國,成為全國首個面向憲法宣誓就職的省長。

(二)憲法宣誓制度的規范化和進一步完善

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政務官在任職時向憲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數國家普遍采取的一種制度。在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絕大多數都明確做出相關規定。一些國家還單獨立法對公職人員宣誓制度做出規定。我國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決定》,但它還是一個有關憲法問題的決定,還沒有入憲,也不是一個正式和嚴格意義上的憲法相關法。今后,應在此基礎上,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其他國家做法,在修改憲法時,規定“國家實行憲法宣誓制度,憲法宣誓的有關問題由法律做出規定”,并制定專門的《憲法宣誓法》,對憲法宣誓的適用范圍、誓詞、組織、基本規程、宣誓儀式、場所等做出規范。

關于憲法宣誓制度的完善,一是關于憲法宣誓制度的適用范圍。在多數西方國家,僅要求政務官實行憲法宣誓。我國目前要求任職時進行憲法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既包括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選任制公務員,也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委任制公務員。對此,一種意見認為,目前的宣誓人員的范圍過大,建議只限于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另一種意見則認為,還應當進一步擴大宣誓人員范圍。但眾所周知,我國公務員與西方國家公務員范圍不同,不同機關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性質、承擔任務特別是履行職責等方面雖有差別,但在執行和遵守憲法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應逐步將全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都納入憲法宣誓制度的適用范圍。

二是關于憲法宣誓的組織和基本規程、宣誓儀式場所、宣誓人著裝等問題。從各國規定看,基于不同的國家政體制度,由誰組織、向誰宣誓也不盡相同。如根據《挪威王國憲法》的規定,達到成年年齡的國王或臨時執行人執政時,應立即向挪威議會宣誓,如議會正值閉會期間,國王應將書面宣誓交內閣,并在此后舉行的議會第一次會議上莊嚴重復宣誓;也有的國家需要在法院或法官面前進行宣誓,如美國總統宣誓、印度總統宣誓就職時,通常由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總統就職大典的見證人。

針對宣誓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和具體事項,應授權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在遵守統一要求的前提下,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做出規定。如,宣誓人著裝的問題,目前沒有在《決定》中規定,但可在有關機關具體組織辦法中,要求“著裝整潔、得體”。又如,對于憲法宣誓規范法器的發布,主流媒體以及部分學者認為有助于促進憲法宣誓儀式的規范化,但也有學者提出疑問。[4]

三是關于憲法宣誓與其他制度銜接等問題?!稕Q定》弘揚憲法精神,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規范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憲法性文件,為國家工作人員確立了一個依憲治國、依憲施政的高標準。憲法宣誓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將不斷激發各級國家工作人員全面實施憲法的努力。

各級國家工作人員如何通過憲法宣誓,真正對憲法懷有敬畏之心,模范遵守憲法,帶頭依憲依法辦事,而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還需要進行不懈的努力。這一制度還要與保障憲法實施的其他制度結合起來,例如,如何推動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憲施政、如何在司法中提高全面貫徹落實憲法的水平,都有很多問題有待于更深入的研究,憲法宣誓制度本身也需不斷進行完善。

(作者系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導師。)

參考文獻

[1]鄧靜秋.憲法宣誓制度的意義與功能[N].法制日報,2014-11-26.

[2]韓曉武.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說明——2015年6月24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N].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15(4).

[3][法]盧梭.社會契約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70.

[4]姚建宗.關于中國憲法宣誓“法器”的幾點疑問[N].光明日報,2016-02-02.

第五篇:根據實際理解憲法的基本原則

聯系實際理解憲法的基本原則問題

如果說憲法是國家法律制度的地基和框架,那么憲法基本原則就是整個憲法大廈的地基和框架。在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才會形成整個憲法制度;憲法基本原則不確定,憲法制度就不確定;憲法基本原則改變,整個憲法制度就要重新設計了。就像我們現實中的萬丈高樓!

任何一部憲法都不可能憑空產生,都必須反映一國當時的政治指導思想、社會經濟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憲法基本原則是對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

首先我們要知道憲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憲法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于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

下面就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作詳細論述:

一、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國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權只能屬于人民。

二、基本人權原則

由于資本主義憲法所體現的基本人權原則以資產階級所有權為核心,因而雖然其憲法規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權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它的特點在于以人權的普遍性掩蓋人權的階級性;社會主義憲法則在具體規范中,公開限制少數敵對分子的部分人權,其特點在于以人權的階級性謀求人權的普遍性。社會主義國家建立以后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

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統治階級按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并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

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

四、權力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力制約之所以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取決于憲法的邏輯起點和憲法的基本內容。

五、社會主義公有制原則。

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是社會主義國家經濟制度的基礎,也是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在調整和確認經濟關系時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公有制原則,作為一項憲法基本原則;是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區別于資本主義國家憲法的主要標志之一。我國憲法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原則,在確認和調整當前我國各種基本經濟關系以及在此過程中的自身實現上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特點。

例如之前上海“釣魚執法”的問題是否就可以聯系憲法的基本原則?上海的釣魚事件,一個年輕人,自斷手指以證清白,卻被上海有關部門調查“不存在„倒鉤執法?問題”,仍然不能洗清罪名。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天高皇帝遠的窮鄉僻壤,也還好理解,但它卻偏偏發生在“國際大都市”上海,實在匪夷所思。 “釣魚執法”反映了太多的深層問題,一定要追究他們對道德的破壞罪,對法律的踐踏罪,對人性的傷害罪,決不能不了了之。違反憲法制裁措施的制裁性或懲罰性不夠強,使得憲法監督還缺乏應有的嚴肅性和強制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憲法監督的權威。從制裁角度來說,無論是撤銷違憲法律、法規,還是不批準違憲法律、法規,都不具備嚴格意義上的制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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