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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道路安全法的實施對我國的啟示

2022-09-11

一、引言

歐盟國家車多, 高速公路網密度很高, 高速公路將城市相連接, 但道路交通事故特別少。這與歐盟對交通安全的重視是分布開的, 歐盟對公眾的宣傳使得公眾具有強烈的公眾交通安全意識;同時完善的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也是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的重要措施之一;此外, 行之有效的車輛管理也保障了交通道路的安全;最后對各種道路違法行為的嚴格執法是道路安全帶最重要的保障。

既是這樣歐盟在30, 000人在在2014年因交通事故而喪生, 而且更多的人在事故中受傷。死亡和受傷導致嚴重的社會和經濟問題, 據歐盟交通委員會估計歐盟國家每年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占歐盟GDP的百分之二。為了降低交通事故, 歐盟委員會決定實施道路交通法實施綱要, 其目的是促進在歐盟各國警察在交通管理中的嚴格執法。

二、歐盟對道路安全法實施的作用及實施條件的理解

(一) 道路安全法實施的作用

交通規則是調整道路的使用者之間和道路使用者與周圍環境關系的準則, 其目的是促進道路交通的暢通及安全。無意識的道路違章行為應當通過道路和車輛的設計來解決, 而道路參與者有意識的違章行為必須通過警察的執法予以糾正。

法律的實施涉及到兩個廣義的方面, 一是建立在制裁之上的, 即當行為人違法后受到的處罰。換言之, 當事人違反某種行為遭受的損失或者如果遵守該規定會得到什么獎勵。二是當事人遵守法律的內部動機。即當事人對遵守法律而得到的社會承認的滿足感或成就感。該觀點認為人們傾向于符合社會認可的方式進行活動, 因此, 如果人們認為遵守規則是社會普遍遵守的, 人們就會傾向于遵守該規則。如果該規則符合人們對道德準則和公平正義的認識, 人們就會自覺的遵守該規則。

(二) 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件

荷蘭學者Noordzij提出, 道路交通規則如果要被人們接受并自覺遵守, 應當滿足以下五個條件:一、法律對于所有的道路使用者來說簡單易懂;二、易于遵守;三、不與其他法律沖突;四、不與當事人的特定權利相沖突;五、當事人易于辨別什么是違反交通法的行為。

遵守交通法的因素可以分為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外部因素是指外部的對當事人產生消極影響的因素, 如制裁或可能導致的損失;內部因素是當事人內在的固有的遵守法律的信念。

對于迫使當事人遵守交通法的外部因素來說, 首先是如果其違反交通法會產生受到法律處罰的危險, 而該危險是確實存在的。即當事人如果違反了交通法規, 就有可能被交通執法機構發現并被處罰, 如醉酒駕駛被警察發現后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實際存在的風險使得駕駛員對道路違法行為充滿警惕, 并有意識的避免交通違法行為。

對于遵守交通法的內部因素是道路使用者關于法律的信念, 自覺遵守法律的信念源自于社會準則, 或者相信政府有權對人們的行為施加影響。在歐盟過去幾十年中, 通過警察的執法行為以及公共宣傳的影響下, 駕駛員已經接受了酒后不駕駛作為個人的行為準則之一。這表明在開始遵守交通法是由于避免處罰的動機, 而逐步內化為個人的信念和行為準則。

三、歐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處罰的規定

歐盟法律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有罰款、罰金、暫時 (永久) 吊銷駕駛證、沒收車輛、強制恢復原狀、監禁或社區服務。對交通違法者處罰的目的是保障社會的安全和影響違章者和其他社會成員的行為。

(一) 罰款

罰款是警察對交通違法者最經常采取的措施, 對于罰款的數額通常在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在道路交通法中, 或者是由專門的條款進行規定。一般各國法律限制交通警察對罰款數額的確定。

(二) 累計扣分制度

累計扣分制度是對駕駛者的多次違章進行累加, 從而導致駕駛員可能喪失駕駛證。對交通違章者, 除了進行罰款以外, 還對駕駛員進行扣分??鄯质轻槍`章者個人, 因此可以被警察攔截后當場處罰。歐盟大多數國家采用了累計扣分制度來防止多次違法道路交通法的人員駕駛車輛。歐盟所有采取累計扣分制度的國家都實行駕駛員培訓課程。參加者多是因違章被扣分的駕駛員, 該課程的目的是使駕駛員認識到違章行為的風險和提高他們遵守交通規則的態度, 而不是提高他們的駕駛技術。

(三) 吊銷駕駛證或扣押車輛

交通管理機關可以吊銷交通違章者的駕駛證, 實際上各國吊銷駕駛證的程序是不同的。歐盟的許多國家, 只有公訴人可以吊銷違章者的駕駛證, 有時只有法官才有權吊銷違章者的駕駛證。在少部分國家, 警察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吊銷違章者的駕駛證。吊銷駕駛證的同時也意味著駕駛員要獲得駕駛證要重新通過考試。同時, 在嚴重交通違章的情況下, 車輛可能被扣押。警察一般可以由對車輛進行暫時扣押, 對車輛的沒收一般要有法院作出決定。

(四) 社區服務或監禁

社區服務也是提高違章者對自己違法行為認識的方式之一。例如西班牙對服用違法藥物的駕駛員判處31-90日的社區服務。在歐盟, 服用違法藥物駕駛是嚴重的交通違章行為, 會受到嚴厲的處罰, 在歐盟的一些國家甚至會被判入獄一年。監禁是對交通違章行為最嚴厲的處罰, 通常是對社會具有嚴重危害的刑事違法行為, 典型的案件是組成嚴重后果的道路碰撞行為。

四、歐盟對典型違反道路安全法行為的法律實施

(一) 酒后駕駛

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酒后駕駛而導致的死亡人數沒有準確的數字, 但是研究表明酒后駕駛導致的死亡人數要高于政府公布的統計數字。在因酒后駕駛導致的死亡人數占交通事故中死亡人數, 在法國是29%, 在荷蘭是25%。

歐盟交通安全委員會估計在歐盟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人數至少25%與酒后駕駛有關。如果駕駛員沒有酒后駕駛, 至少7, 500人的死亡可以避免。

1. 關于酒后駕駛的法律規定

在歐盟, 關于酒后駕駛的法律規定, 一般包含在高速公路法和其他處理違章者的法律中。包括對酒后駕駛的處罰, 法院的特別程序, 扣分制度, 呼吸酒精測試, 以及個人責任的規定。所有的這些規定是對駕駛員的嚴厲震懾。2001年歐盟交通安全委員會在建議書采用了駕駛員血液酒精含量的最高允許標準。對一般的駕駛員要求不超過0.5g/l, 對不熟練的駕駛員和載重貨車的駕駛員要求不超過0.2g/l。

歐盟交通安全委員會2007年邀請各成員國, 試圖對年輕人和初學者以及駕駛危險車輛的駕駛員的酒精含量的零要求。該倡議得到歐盟大多數國家的同意。雖然歐盟交通安全委員會在建議書中提出了酒精含量的標準, 同時也鼓勵各成員國采取更加嚴格的標準, 實際上德國和西班牙等國家的標準低于歐盟交通安全委員會的標準。

2. 公眾對飲酒的駕駛的認識

在歐盟各成員國中, 公眾對飲酒駕駛的標準認識非常低, 只有不到27%的人能夠對本國血液酒精含量標準給出正確答案, 超過36%給出錯誤的答案。此外, 37%承認他們不知道飲酒駕駛的標準。在意大利、塞浦路斯和比利時等國問題最嚴重。

3. 對飲酒駕駛的處罰

在歐盟對飲酒駕駛的處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罰款、扣分、參加培訓吊銷駕駛者、扣押車輛和監禁。除了處罰以外, 對經常飲酒駕駛者還可以受到心理和健康治療來檢查是否已經酒精成癮。采取不同的措施限制經常飲酒者駕駛車輛, 甚至限制其家庭成員駕駛車輛。

至于對超出血液酒精含量限制的罰款, 取決于血液酒精含量標準的測量。血液中酒精含量超出限制的程度將相應的增加處罰的程度。例如扣分的增加、吊銷駕駛證的時間和監禁的判決等。其他的因素也會影響處罰, 如駕駛大貨車、載重貨車或駕駛公共服務車輛;道路和天氣情況;運載乘客;不能令人接受的駕駛方式;駕駛車輛的位置 (如位于學校附近) 以及事故造成的損害等。

此外, 對于經常酒后駕駛者, 必須在汽車儀表盤上安裝一個點火器鎖, 每次點火前都須向這個鎖吹氣檢測體內酒精濃度, 以杜絕酒后駕駛行為。

(二) 超速行駛

過快的和以不適當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駛是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問題之一。三分之一嚴重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超速駕駛;所有的交通事故中超速駕駛都是事故的原因之一。超速駕駛在歐盟各國是普遍存在的現象?,F有數據表明在通暢的道路上超過30%的駕駛員高速公路上超速駕駛, 80%以上的駕駛員超速行駛在城市里超速行駛。盡管公眾都理解超速駕駛存在的危險, 但是超速駕駛行為普遍存在而且被社會廣泛的接受。這顯示出人們在信念和行為之間的不協調。即駕駛者都認為超速駕駛是危險的, 但是在駕駛過程中經常的超過對駕駛速度的限制。

1. 歐盟道路超速行駛的現狀

在許多國家, 駕駛員在高速公路上遵守速度限制的比例要高于在城市或農村道路上對車速的限制。但是, 據歐盟道路安全委員會的統計, 在高速公路交通通暢, 仍然有超過30%的駕駛員超速行駛。車輛超速最低的是愛爾蘭, 只有15%的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比例最高的是匈牙利和西班牙。

捷克共和國、奧地利、法國的農村的道路上只有不超過30%的駕駛者超速行駛, 而在農村道路上超速行駛比例比較高的國家是丹麥和波蘭, 2007年, 在這兩個國家超過70%的駕駛者超速行駛。

在波蘭超過80%的駕駛者在城市的道路上不遵守限速的規定;在匈牙利70%的車輛超過在居民區30km/h的限制和51%的車輛超過50km/h.的限制。

2. 歐盟對超速行駛的規定及實施情況

歐盟各國國內的法律通常對不同的道路的限速進行了規定, 同時在道路的旁邊或者是在路燈的上方, 通過交通標志標示出來。限速可以是固定的或動態的。后者主要是在外部情況發生變化的時候, 為了防止交通事故而采取的措施。歐盟大多數國家, 在市區限速一般是50km/h。在居民區或學校一般限速30km/h。

在歐盟, 超過四分之三的人認為超速行駛是影響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 只有不到百分之二的人認為超速駕駛對交通安全根本沒有影響。

對于超速駕駛的處罰執行, 可以通過每一千人中開出的罰單來估計。這反映的概率要超過駕駛員在駕駛員超速駕駛時被當場抓住的可能性。每年一千人中因超速駕駛而收到罰單比例最高的國家是荷蘭、奧地利和瑞士。這幾個國家自動攝像和檢測設施廣泛的使用。在葡萄牙、立陶宛、捷克和保加利亞等國因超速行駛的罰單就比較少。

五、歐盟道路安全法實施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一) 完善各種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

道路交通死亡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三個:一個是超速, 二是酒后駕車, 三是不使用安全帶。道路安全問題在歐盟各國之間的差異非常大, 比例已經達到了1:4, 甚至有的國家是1:5的差別。我們使用的這個比較數字是每百萬人口死亡率, 每百萬人口死亡率各個國家都在增加, 但是有些國家增加得比較快。法國是用FR來表示的, 法國是死亡率下降最快的國家, 目前道路安全特別是在法國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 在這方面, 特別是針對于駕駛員的管理法國出臺了許多政策, 由于這方面的管理比較得當, 就使得在交通事故方面以及在交通死亡率方面都得以下降。

(二) 嚴格執法

捷克雖然說在在過去幾年中間的投入不斷加大, 而且對于駕駛員的違規行為也出臺了新的法則, 捷克的這些新出臺的政策仍舊沒有能夠遏制交通死亡率的增長。通過觀察捷克的相關數據, 會發現捷克的態勢已經呈現了惡化之勢。這表明對于任何一個國家來說最主要的并不是立法, 而是執法。推出法律后必須要加強執法, 否則就會使得推出的法律形同虛設。

(三) 加強宣傳, 增強駕駛員和公眾的安全意識

歐盟的運輸企業的安全意識強, 自覺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安全投入、安全措施、安全教育都很到位, 特別注重加強運輸工程的安全管理, 如不能保障安全, 寧愿退出也不冒險生產經營。駕駛員遵章守紀, 嚴格控制車速, 自覺系安全帶, 紅燈時絕對等候, 在沒有紅燈的路段見行人過馬路時絕對禮讓。民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強。在城市馬路上, 自覺走人行道, 極少有闖紅燈等現象。

摘要:歐盟是世界上交通最發達的地區, 同時也是世界上交通事故發生最少的地區。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而導致了交通運輸業的飛速發展, 同時交通事故的發生不斷增加。歐盟在道路安全法的實施方面的有關經驗, 對于我國道路安全法的實施, 減少交通事故方面具有借鑒意義。

關鍵詞:道路交通安全,酒后駕駛,超速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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