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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泄露論文范文

2023-04-18

個人信息泄露論文范文第1篇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標準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 。

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三、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四、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標準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

(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

(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后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

(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

(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

(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

5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第四條 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

(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

責任。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個人信息泄露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信息安全;信息泄露、篡改;數字化校園;風險規避

Key words: information security; information leakage and tampering; digital campus; risk aversion

1 引言

“互聯網+”時代的來到,伴隨著人們生活與互聯網越來越緊密聯系,傳統的生活模式中加入了各種購物網站,打車軟件,網上訂餐,網上填報,支付寶付款……當然與此同時也必須告知個人信息。信息化的發展改變著人們的生活,同時也改變著校園信息化建設中教育教學、教學辦公的方式,校園網站是管理校園資源的主要陣地之一。

2 校園網站面臨的信息泄露、篡改

校園資源里面涉及著師生的綜合信息、個人信息以及一些敏感信息例如身份證號碼、薪酬、電話號碼等。非法采集、竊取、販賣、篡改和利用個人信息的黑色產業鏈不斷“做大”。我們的網絡行為是否安全?這個重要的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校園中保證網站網絡的高效與穩定的同時,也要做好更高效的保障個人信息安全,防止篡改信息,保障信息的可靠性、真實性、完整性這項基礎性工作。

日前由樸天漏洞響應平臺的調查數據顯示,千余高校網站存信息泄漏風險,多所頂級學府“上榜”?!督洕鷧⒖紙蟆酚浾呷涨皩ρa天漏洞響應平臺的數據梳理發現,自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的12個月間,補天平臺上顯示的有效高校網站漏洞多達3495個,涉及高校網站1088個。其中,高危漏洞2611個,占74.7%;中危漏洞691個,占19.8%;低危漏洞193個,占5.5%。

目前很多高校網站的信息安全都存在漏洞,利用這些漏洞可以入侵郵件系統,篡改網頁,獲取科研項目和領導機密,控制大量電腦并侵入校園網絡,竊取賬號密碼等個人信息等會造成很嚴重的后果。

3 對校園信息安全的研究

良好的數字校園安全保障體系需要確保各用戶之間通信鏈接的安全,對網絡進行安全配置,確保數據傳輸的安全。由于現在還沒有健全的信息安全泄露的問責機制,個人信息泄露與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很難將疏于防范或者沒有及時為漏洞進行補丁修復等問題進行問責落實到具體相關部門和負責人身上,這就需要我們大家的共同努力。

針對校園信息安全方面除去物理安全風險(自然災害,事故故障,設備老化等)這里主要分為三部分:

1)網絡安全

網絡技術已經成為現代技術中一個不可缺少的關鍵技術。網絡也已經逐漸在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學校網站已不僅是對外宣傳的窗口,也是進行辦公自動化、智能化的綜合服務平臺。一旦網站遭受破壞,造成的影響是不可估量的。

首先營造最基本最根本的網絡安全工作,對防火墻、殺毒軟件、校園系統漏洞的實時管理,實時嚴控惡意訪問、入侵檢測;對病毒、木馬以防為主,防殺集合;及時更新、修復漏洞等。

2)數據安全

當今信息化校園,各種數字化技術、自動化技術層出不窮。例如各種校園一卡通系統、辦公OA系統等的使用與出現,為學校辦公方面水平、質量、效率的提高做出了強有力的貢獻與技術上的支持。部分經OA系統操作的辦公事件中,保密性是相當高的,絕對不能發生泄露、篡改的情況。類似的軟件系統進入使用階段前都要把系統安全進行全方面的考慮。另外無線網絡中所產生的便于使用此類系統的補充和延伸系統(例移動終端app)的應用也要注意網絡安全的防范考慮。保證數據保密性、完整性、真實性、可用性。

要完善對人員的管理制度,對人員權限、密碼口令的強度設定提出更高的要求。定時對系統進行信息流分析、安全風險評估,以防文件被盜,擅自擴大權限,越權訪問、修改等,避免網絡從內部攻破。還有必要建立應急處理小組能對緊急情況進行處理。

3)個人主動防范

校園網上用戶眾多,需求多樣,行為復雜,我們需要進行更多的投入,普及師生們的自我網絡安全防范意識,加強技術防范的教育、培訓等提高對網絡安全的認識,共同維護良性的網絡環境。

增強個人對網絡安全防范的主動性,例如陌生鏈接、文件不要打開、不要隨便連接無線網、不要隨意掃描二維碼等等。提及主動防范性必須值得一提,在自己提高防范性的同時也要提醒身邊的家人、朋友,免得一旦發生信息泄露,親朋好友上當受騙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個人信息泄露產生的危害極大,垃圾短信、郵件,騷擾電話這些都只是開始,利用你的個人信息編造各種事件對本人或身邊的人進行詐騙,更有甚者冒名網上辦卡透支,或者干脆偽造你的身份證,掛失銀行賬戶補卡、改個密碼等,有可能造成受害者巨大損失很難追查。如果發生個人信息泄露了怎么辦?依據信息泄露嚴重性要進行應急處理最基本的是更換賬號,切斷泄漏源,然后馬上更改密碼,必要時要進行報警處理。但對個人信息的管理最主要的還是防范于未然,每個人都該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校園信息網絡管理部門也要提高重視。

4 結論

面對“互聯網+”的時代,更好的利用網絡令我們生活、辦公更便捷、更效率的同時,一定也要看到網絡安全問題的嚴峻考驗,作為學校的數字信息網絡管理部門,更要做好網絡安全的把關,盡最大努力排除安全隱患的同時,要帶領全體師生建立更和諧,安全、穩定的群體網絡環境,推進“互聯網+”的教育教學改革的同時也要為學校師生每個人的信息安全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 張新剛, 田燕.數字化校園信息安全立體防御體系的探索與實踐[J].實驗技術與管理,2012(10).

[2] 吳海燕, 戚麗, 沈立強.數字校園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設計與實現[J].實驗技術與管理, 2008(8).

[3] 王奇.數字校園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建立與研究[J].信息系統工程, 2012(5).

[4]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5/20/c_127819967.htm.

個人信息泄露論文范文第3篇

科技的發展,大數據和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正在代替傳統的醫學數據記錄手段。針對目前電子病歷覆蓋范圍逐漸擴大的趨勢,衛計委表示,急需研究制定人口健康信息管理規范,保障人口健康信息安全,保護公民個人隱私。

為此,《辦法》要求,全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計生服務機構應當做好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加強建設人口健康信息相關系統安全保障體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技術規范,保障人口健康信息安全。同時,人口健康信息的利用要實行分類管理,逐步實現互聯共享,依法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應當及時主動公開,但涉及保密信息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對外提供。

《辦法》要求責任單位建立痕跡管理制度,任何建立、修改和訪問人口健康信息的用戶,都應當通過嚴格的實名身份鑒別和授權控制,做到可管理、可控制、可追溯。對于責任單位發生變更的情況,《辦法》要求責任單位應當將所管理的人口健康信息完整、安全地移交給主管部門或承接延續其職能的機構管理,不得造成人口健康信息的損毀、丟失。而對委托其他機構存儲、運營和維護人口健康信息的,委托單位要承擔人口健康信息的管理和安全責任,禁止超權限采集、開發和利用人口健康信息。

個人信息泄露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個人信息管理是網絡化時代的迫切需求,社會性書簽是集合眾人對網絡資源進行標記、以詞分類的信息組織方式。本文以社會性書簽的類型與特征,探討社會性書簽在個人信息管理中的應用。

【關鍵詞】社會性書簽 個人信息管理 標記

Web2.0的發展,為個人信息管理(person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簡稱 PIM)提供了開放的平臺。然而Web2.0的“去中心化”的結果是信息源的激增和信息質量的下降,導致個人日常工作與學習、生活中所面臨的信息量劇增,人們將大量時間耗費在與己相關的各種信息的搜集與查找中。如何對海量的個人信息進行有效管理,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面對這一問題,相關領域的研究者提出了多種解決方案與個人信息管理工具。社會性書簽便是輔助個人信息管理的工具之一,其設計理念是希望能擴充個人記憶,并結合眾人記憶,讓使用者獲取不易找到的優質信息。一般包括儲存、共享及發現書簽等功能,而其最大特色就是由使用者自定標簽來為書簽分類,用戶可以通過它來收集、分類、聚合有價值的網絡信息,進行網絡化的個人信息管理。

一、社會性書簽

社會性書簽是一種超鏈接的收藏和分享的社會性軟件或網站。因為收藏的超鏈接可以被許多人在網絡上分享,因此也稱為網絡書簽。社會性書簽從信息管理、分享、發掘的角度進行設計。從用戶角度看,社會性書簽為用戶提供了真正的信息管理機制,新概念的融入使社會性書簽可以按用戶意愿將用戶信息打理成個人信息體系。從分享角度看,社會性書簽使依照同一標準建立的彼此聯結的個人信息庫可以方便地進行信息共享。從信息挖掘的角度看,社會性書簽將所包含的全部個人信息庫整理成大信息庫,使互聯網用戶在其中方便地以各種方式進行索引挖掘信息。從社會元素看,個體信息庫可以自由組建自己的信息獲取、交流網絡,社會性書簽提供了一種基于信息分類的社交場所。社會性書簽所具有的使用不受地域限制、便捷的內容聚合、個性化的知識管理、信息分享、信息過濾與篩選、信息標簽組織等特征為個人信息管理提供了很好的途徑。

二、個人信息管理

個人信息管理聚焦于研究人們對日常個人信息的獲取、組織、維護和檢索,是當前的研究熱點之一。Bush 最早提出闡述個人信息管理概念的 Memex 系統。William Jones 在 2005 年的 PIM 國際討論會總結報告中系統地總結了個人信息管理的相關概念。根據 Boardman 的定義,個人信息管理工具就是用來管理個人信息收集活動的軟件,個人信息管理工具的界面就是用戶操作、管理個人信息的視圖畫面。

個人信息管理具有如下幾個特點:從設備的角度看,用戶擁有的硬件設備越來越多,如 PC 機、智能手機、筆記本電腦等,多設備必然帶來交互方式的多樣化,從鼠標、鍵盤到手寫筆、語音,交互設備的豐富對個人信息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從用戶的角度看,該系統面向僅掌握少量計算機知識的大眾用戶,用戶在進行個人信息管理活動時,最好無需或只需很少的訓練時間就能掌握界面的交互動作;從對象的角度看,個人信息大多是電子文檔、圖片、視頻、音頻等非結構化信息,與傳統的數據庫等結構化信息有很大的不同。針對個人信息管理的特點,國內外研究者從不同側面進行研究,本文以社會性書簽的角度,針對個人信息管理中的個人網絡信息進行信息管理的探討。

三、社會性書簽在個人信息管理中的應用

(一)基于書簽的個人信息標記

標簽是描述信息資源時所使用的關鍵詞,而標記則是產生標簽的過程與方法。因為標簽不僅是關鍵詞索引,同時還兼具分類功效,且標記簡單易用,不需要專業訓練,就不會增加認知負擔,也較易維護,故而是一種受到用戶喜愛的信息組織模式。這種信息組織模式能夠幫助用戶進行個人網絡信息的分類管理與維護,促進用戶進行有效的個人信息管理。同時,社會性書簽的社會性能夠使用戶通過標記產生對話或互動,從而產生有意義的關聯,進一步促進用戶的網絡信息管理。

(二)社會性標記網站類型與個人信息管理

社會性標記的概念落實于各種網站應用,視不同利用角度,也有許多分類方式。以下僅就兩種較常見的分法及其對個人信息管理的應用幫助做以簡介:

以資源類型區分。這是最常見的區分方式,如書簽、書目、圖片、影片、博客等,不同的資源類型其標記方式自然有所差異。對于沒有文字的資源( 如圖片、影片等) 最需要使用標記機制,因為這些事物缺乏文字說明,若有標簽,對于用戶信息管理會相當有用。對于已有文字說明類的資源,也會存在因內容太多而管理耗時的情形,利用書簽標記,則可協助過濾,進行高效的個人信息管理。

以來源區分。在網絡環境中,用戶大部分的資源是來自他人已經建立好的資源。例如網站是由他人所建立,用戶個人只是針對個人需求而對這些網站上的信息進行標記或注釋。由于資源的公用性導致其個性化不足,用戶個人的標簽行為對于其信息管理就顯得十分必要。

四、結語

社會性書簽所營造的信息空間,一來為用戶的個人信息管理提供了可操作的輔助工具,同時又可享受共同愛好者所帶來的群體空間,在進行個人信息管理的同時實現信息共享。不僅滿足個人需求也間接幫助他人。在個人信息管理的過程中,從利己走向利他,是社會性書簽應用的最佳寫照。社會性書簽所要發揮的力量,不僅是讓這些信息為人所知,更重要的是協助用戶進行有效的信息管理,從而達到信息為人所用的目的。

本文系國家級大學生創新訓練項目“網殼——個性化網絡收藏與管理網站的設計、開發與應用”的研究成果。

個人信息泄露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信息;刑法保護;法律意識

作者簡介:劉巖(1989-),女,漢族,黑龍江嫩江人,遼寧大學法學院,2013級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民的個人信息成為重要的資源,具有了極大的經濟價值,隨之出現了很多非法收集、竊取、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嚴重地損害公民利益,個人信息安全成為了熱點問題,受到廣泛的關注。面對如此嚴峻的形勢,如何利用刑法來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切身利益,是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刑法上關于公民個人信息概念的界定

關于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現階段我國刑事立法還沒有明確規定,通過對國內外著作的梳理,學術界對此有幾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個人信息是指與公民有關的全部信息,諸如血型、就醫記錄、工作、電話號碼等信息;第二種觀點認為公民個人信息是指公民不愿為他人所知的,由自己決定是否公開,向誰公開的信息;第三種觀點認為個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夠直接或經推測可識別出信息個體,且與社會生活無關的,不被他人了解的信息。

筆者比較贊同第三種觀點,這一定義比較恰當地限定了公民個人信息應涵蓋的范圍,道出了個人信息的實質特征:能夠直接或推測出信息所有人,僅涉及個人,與社會生活無關。第一種觀點對個人信息的邊界沒有適當限縮,這必然不合理的擴大刑法的打擊范圍;第二種觀點則將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混為一談,過度縮小了個人信息的范圍,這又將部分犯罪排除在刑法之外,使公民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

二、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必要性

當今社會信息就是財富。在金錢的驅使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增加,極大破壞公民個人信息的安全性,強化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迫在眉睫。

破壞公民信息安全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正當利益,輕則使我們的日常生活受到諸如推銷電話、垃圾短信的騷擾,重則為犯罪分子實施侵犯人身財產的犯罪大開方便之門,是許多惡性犯罪的上游犯罪,社會危害性極大;對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利用,也嚴重威脅著社會的和諧穩定;刑法的根本任務就是保護國家、社會和個人的法益,打擊犯罪,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正與此相符合;對個人信息相關法律的完善,也促進了我國法律體系的發展,加快了法治化的進程。

三、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我國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研究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法學界開始了相關問題的研究,《刑法修正案(七)》中設置了兩個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來懲治破壞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但卻將犯罪主體限定在國家機關、金融、電信等特定領域的工作人員,而在現實生活中,能夠掌握個人信息的行業并不限于此。雖然《刑法修正案(九)》將本罪犯罪主體擴大為包含單位在內的一般主體。但仍有不足:

(一)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沒有明確的界定

刑法的語言要求十分嚴謹,但現階段,我國刑法沒有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明確概念界定,還停留在學理上的討論和一些行政法規中的零散分布,缺乏統一的標準,有違法律的嚴肅性。因此,立法者應盡快依據立法意圖明確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此外,對于那些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應由民事或行政法律制裁,所以,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確定,應該既以民法、行政法的相關定義為基礎,又與之存在差異,保障各部門法的分工合作。

(二)立法罪名存在缺陷

我國刑法對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設置的罪名存在不足:首先,法條中“情節嚴重”的規定模糊,導致法律適用混亂;其次,對于犯罪的行為方式規定不全面,忽略了“收集”、“非法利用”等行為。最后,在罪過形式上僅規定了故意,但在實踐中存在大量的因重大過失而產生的犯罪,且同樣產生了嚴重的危害后果。

因此,應當盡快完善立法。其一,量化構罪標準;其二,將“收集”、“非法利用”等行為包含到現有罪名的行為方式之中,或者增設如非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新罪;最后,將罪過形態更改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擴大刑法的保護范圍。

(三)沒有形成系統的法律保障體系

現階段關于公民信息安全的立法比較零散,各部門法之間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律鏈條;此外,我國至今尚未頒布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專門性法律。對此,應完善民事賠償、行政制裁措施,形成與刑事制裁相銜接的法律體系,同時,要吸收國外的立法經驗,盡快出臺專門性的法律,明確規定各方責任與義務和相應的協調合作機制。

四、結語

鑒于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形式并不樂觀,立法、司法上的一系列舉措已刻不容緩,加強立法建設,強化各行業職業道德教育和普法教育,使多種措施相輔相成,改善我國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現狀。

[ 參 考 文 獻 ]

[1]趙秉志.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問題研究[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1).

[2]高福洪.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芻議[J].公安研究,2013(10).

[3]劉文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研究[D].吉林大學法學院,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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