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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究論文范文

2023-09-23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究論文范文第1篇

“未成年人”是指不滿14周歲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 未成年時期是每個人必須經歷的一個人生階段。但是,由于這一特定年齡階段身心發展的不成熟性、不穩定性,使得他們極易在社會中接受到錯誤的、消極的影響,進而產生一定的犯罪心理,從而實施不可預想的犯罪行為。

未成年時期應當是一個充滿幸福與憧憬的時期,為什么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機率越來越高呢?如果我們想真正的解決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這是不太現實的。但是如果我們能夠找到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并采取一定的預防措施降低他們犯罪的幾率,這倒是不無可能的。說到犯罪原因,其定義是指:處于犯罪原因系統中,具有較大致罪力量,能夠相對獨立的引起犯罪結果和犯罪現象的現象和進程。那么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過程則是社會經濟、政治、法律、文化、家庭、教育、思想、道德及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性格等一系列綜合作用的結果。

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和犯罪人數為2004年13件23犯,2005年27件52犯,2006年28件71犯,2007年31件74犯。其中盜竊案件為45件,占總數的45.4%,搶劫、搶奪案件為34件,占總數的34。3%,故意傷害案件為15件,占總數的15.1%,其他案件為6件,占總數的5.2%。在這一系列的問題中,我們不難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在總犯罪中占據著越來越大的比率?,F在讓我們來探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預防措施。

一、家庭因素

作為一個特殊主體犯罪的原因,首先應該想到的是家庭的因素。家庭教育和家庭影響對未成年人的精神成長是至關重要的,常常對孩子起主導的決定性作用。俗話說:“家才是一個人一生的避風港”,家庭作為社會的細胞,是未成年人社會化過程的起點。在未成年人成長的過程中,家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家庭結構殘缺

未成年子女父母的離異,家庭的殘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劑”。父母的離異,在一定程度上本身就對未成年人產生一定的心理壓力,加之外來因素及家庭成員之間交流的欠缺,再加上他們心理尚未成熟,社會經驗不足,在不良環境的影響下,極易導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誤入歧途。

(二)家庭教育方式不當

家庭教育方式不當也是導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據調查,廣東少管所反映:在該所服刑的少年犯80%和家庭教育方式不當有關。俗話說:“父母的行為是影響孩子的根源”,這話一點不假。做父母的行為不良,會對孩子的成長造成潛移默化的影響,是父母為孩子走上歧路種下的種子。其次,不正確的關愛方式,如溺愛、不管不問,都會影響到孩子的正常成長。溺愛的過程中,會使孩子形成一種“自我為中心”的想法,在對別人的一點不滿時,很有可能造成不可預想的后果。不管不顧的態度,會使孩子形成冷酷、狂傲的性格,對自身缺乏正確辨別是非的能力,一有誘惑,則導致犯罪。

二、學校及社會因素

考慮到家庭對未成年人產生一定影響之外,我們應當想到的是學校和社會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學校作為專門的教育機構,是培養和教育未成年人的重要陣地。學校不僅向學生傳授科學文化知識,更重要的是塑造學生的靈魂。學校教育質量的高低,教師工作的優劣都會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產生直接的影響。

(一)學校教育脫離其本位產生不良后果

眾所周知,學校是傳授知識,培養人才的地方,教書育人是我們的優秀傳統??墒钱斀袷澜?,很多學校為了片面追求升學率,重智育,輕德育,連最起碼的做人的知識都不教授學生,更有甚者,有的老師連最起碼的做人的資格都談不上,何以來教授學生。致使一些學生缺少思想道德修養,形成了錯誤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在外界誘因的作用下,極易產生犯罪心理,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社會現象對未成年人的影響也不容忽視

當今社會,各種低級的文化市場正腐蝕著未成年人的心理。社會不良文化的泛濫已經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誘因。網吧,歌舞廳等各種娛樂場所鱗次櫛比,他們正遭受著各種淫穢色情的“黃色污染”中,心領神守著影響,思想也在不斷扭曲,這也是導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影響。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因此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使用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家庭的、教育的各種手段,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的犯罪。

(一)加強家庭的預防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課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種基本形式,作為家長,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質,不論是生活方式,還是言談舉止,都應該嚴格要求自己,為孩子做好榜樣。同時,父母更應該注意家庭的溫馨,盡可能的為孩子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在良好的家庭氛圍中,促進孩子的健康成長。家庭成員尤其是父母素質的高低與否,直接關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家長。因此,提高其父母、長輩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行為養成素質,對構建好預防子女違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線尤為重要。父母應為人師表,注重自身修養及言語舉止,用積極向上的思想文化和健康行為影響、帶動子女,為子女樹立一個良好的榜樣,創造一個溫馨的家庭環境。作為父母,不僅要關注其溫飽,更重要的是當好子女的啟蒙老師。關注其品格和人生追求的教育引導,使之不偏離正確的人生方向。

(二)加強學校和社會的預防

學校在教書育人的過程中,要注意加強對學生思想道德修養的教育,引導學生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注重孩子們“德、智、體、美、勞”的全面發展,而不是只片面的追求升學率。其次,學校應到注意對教師修養的考核,自身沒有素質且不具有教授學生資格的老師,應當嚴格予以清退,加強學校師資力量的建設。

在社會方面,社會環境的好否既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又關系到預防犯罪工作的有效開展。未成年人處在生理、心理都尚未成熟、可望性極強的年齡階段,對客觀事物的認識、理解較為單一,辨別事非的能力較差,缺乏抵御“疾病”的免疫力。因此,認真實施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強化監管與執法,大力純潔文化市場政府應當加大對文化市場整頓的力度,積極掃除對未成年人有心理傷害的“黃毒”,為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三)注意法律的運用

我國目前處于依法治國的風口浪尖,但是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主體。面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們應當實施“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政策,畢竟他們都是祖國的未來,“少年強則國強”。當然,我國也頒布實施了一些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規定了未成年人只有犯八大類犯罪才適用刑法,其他情況不得使用刑法處罰,這也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注意性。與此同時,我國的民事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犯罪主體為未成年人的審判,一律適用不公開審理的制度,這也表明國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心理等。

(四)強化思想、法制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是治本之策,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學校、家庭乃至全社會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認真貫徹實施《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和《義務教育法》、《兒童權利公約》,學校是讀書育人的搖籃,家庭是未成年子女生活成長的居所,社會是其未來走向自立和建功立業的舞臺。學校、家庭既要為其傳授書本、生活知識,又要教導其怎樣做人、明辨事非、樹立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更要重視對個別“差生”的教育管理和引導,幫助其樹立信心,向正確的方向走好。這就要求學校在抓好文化知識教育的同時,注重抓好思想品德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把“德、智、體、美、勞”有機地結合起來,齊抓共管。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究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激情犯罪是刑事案件中一種較為特殊的案件,通常由于短暫的且突發的情緒體驗而爆發,其具有暴力性、突發性和不計后果性等特征。外部情境是引起諸多消極情緒體驗從而造成激情犯罪的客觀因素,而行為人的心態喪失平衡超越自身承受能力為激情犯罪的主觀因素。由于激情犯罪危害嚴重,破壞巨大,而激情犯罪人又具有很強的可塑性,因此,探析激情犯罪的特征從而根據其提出針對性的疏導對策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能夠在最大程度上控制與預防此類犯罪的發生。

關鍵詞:激情犯罪;犯罪特征;犯罪預防;和諧社會

不久前,一起“哈醫大”捅醫事件在網上引起熱議,然唾沫星子未干,近來又一起“深圳農民工砍傷醫護人員案”爆發。這兩案件的共同之處均屬于激情犯罪。據司法部最新數據顯示,情緒沖動型的激情犯罪已經占到了傷害和殺人案總比例的70%左右,其中以農民工和未成年人為主,且目前我國此類犯罪比重仍呈上升趨勢。對此,我想探討激情犯罪的特征與現實思考,形成自己的一些認知和建言,以期能制定出有效的預防措施。

“所謂激情犯罪,是指在強烈而短暫的激情推動下實施的爆發性、沖動性犯罪?!盵1]在激情情緒體驗之下,激情犯罪人鎖定犯罪對象、采取犯罪手段和評判犯罪過程的心理變化將變得曇花一現,如若出現侵害對象,激情犯罪人便馬上進行犯罪,所以,激情犯罪基本上都沒有犯罪的預定規劃、沒有事先醞釀的犯罪動因、沒有預先認定的犯罪目標和犯罪手段。激情犯罪為故意犯罪的一種類型,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的心理呈現為一種間接故意的狀態,是在消極的情緒體驗支配下實施的危害行為,其行為的非合法性決定我們研究其特征的必要性。

一、激情犯罪的一般特征

(一)犯罪主體層面的特征

激情犯罪人在刑法的故意犯罪中是非常特殊的一種類型,激情犯罪人在激情爆發之時表現出失去理智的一面,但他們的生理特征與正常人無異,在犯罪并未爆發時很難根據激情犯罪的特征將激情犯罪人和正常人區分開來。故而偉大的犯罪學家切薩雷·龍勃羅梭認為,“激情犯罪人的生理特征與生來犯罪人完全相反”,并且他認為“唯一和正常人不同的是他們行為的反社會效果”。[2]然而激情犯罪人的表面狀況與常人無異,但在其性格特征上與常人有著較大的差異:比如,性格暴虐,偏執頑劣;孤僻冷漠,人緣欠佳;氣量狹小,以己度人;頭腦簡單,缺少理智;放蕩不羈,缺乏自控等等。除了這些性格上的嚴重缺陷,激情犯罪人往往伴隨著艱苦的人生閱歷,經歷過著大量的挫折,還有可能是與其自身的人生奮斗目標遙不可及,時常壓抑自我內心世界。比如個人隱私被暴露,犯了錯誤后不知道以何種心態面對世人又或者是蒙受冤屈而無處訴說等等原因導致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都背負著沉重的心理包袱等。

(二)犯罪行為層面的特征

“激情狀態下最易出現的爆發性、沖動性的犯罪行為,這些犯罪主要有:傷害、殺人、毀物、爆炸等?!盵3]由此可以得出激情犯罪在行為方面的許多特征:

1.暴力性

之所以說激情犯罪是一種具有暴力性質的犯罪行為,是因為激情犯罪人常常會選用暴力手法解決犯罪問題。激情犯罪的過程是激情情緒發泄的過程,由于激情經常是內心情緒一次性的爆發,故而往往猶如火山噴薄之勢,似乎唯有用暴力血腥的方式才得以表達行為人此刻強烈的情緒。由于這類犯罪人具有“強烈的暴力行為傾向,他們的犯罪行為基本上都是在激情作用下發生的暴力行為,因此,龍勃羅梭甚至認為應當更確切地將他們稱為‘暴力犯罪人’?!盵4]

2.突發性

“突發性一般指犯罪人的行為在實施犯罪時,往往事先沒有明顯的犯罪動機或明確的作案目標,很少有預謀和準備階段,常常是在某種偶然事件的誘導和激發下,遇事起意,頓生犯罪動機?!盵5]由于激情犯罪人是受到外界突然之間發生的事情的強烈刺激,很多時候是一句話的瞬間,驟然產生了某個犯罪意圖,進而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緊接著就產生犯罪動機,故而激情犯罪常具有突發性的特征。在通常情況下,“根據犯罪心理學的理論,犯罪心理結構的形成,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動態過程,犯罪動機產生以后,選擇達到目的的手段,考慮成功的可能性,擬定作案計劃、行動步驟,最后實施犯罪行動?!盵6]但是由于此類犯罪常常因為爆發式的情緒體驗而引起,突顯出其瞬間肆虐的特點,故而激情犯罪往往無預謀策劃過程。

3.不計后果性

“出于犯罪人處于激情狀態,出現‘意識狹窄’現象,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甚至頭腦完全是‘一片空白’,既不可能,也無時間去進行預謀和考慮行為的后果?!盵7]在犯罪行為實施的過程中,激情犯罪人的情緒呈現強烈噴薄的情形,理性思維未對行為有駕馭能力,此時,激情犯罪人進行犯罪行為根本沒有考慮后果,在不計后果的心態的指導下,便會實施殺人、故意重傷致人死亡、強奸之類的具有嚴重惡果的犯罪,釀成重大人身損害抑或財產損失的慘劇,進而形成嚴重的社會負面效應。

二、不同類型的激情犯罪的特征

1.案前發生型激情犯罪

案前發生型激情犯罪也就是剎那間的激烈情緒狀態發生在激情犯罪人實行犯罪活動之前,往往因為受害人的負面言語與行徑等的打壓所致,導致緊接著的犯罪行為的產生。案前發生型激情犯罪依據激情犯罪人情緒產生的方式不同以及行為人性格方面的差異,還可以被分為沖動型激情犯罪和報復型激情犯罪兩種類型:

(1)沖動型激情犯罪

沖動型激情犯罪,又稱突發型激情犯罪。這類激情犯罪人和受害人基本沒有任何的恩怨沖突,甚至是萍水相逢,但是由于特殊的偶然的強烈刺激事件,情緒在突然之間到達難以控制的程度,使得行為人理智瞬間失控,事發后極端追悔莫及?!皼_動性人格很容易出現情感暴發,很小的理由就可引起很強烈的情感反應。個性敏感的人在情感反應受阻或情感抑制達到一定程度時,會出現相應的反應:情感活動無法控制或自制能力不足,短時間內以猛烈暴發的形式向外界排泄出來,事后又感到抱歉或后悔?!盵9]而這種類型的激情犯罪人大多就屬于沖動型的人格?!霸谡H酥?,沖動性僅僅是一種反常的、暫時的念頭,一產生很快就會消失,但是在不正常的人中,沖動性會迅速轉化為行動,而且這種轉化幾乎是無意識的,因而相當危險?!?[10]

(2)報復型激情犯罪

報復型激情犯罪,又稱積蓄型激情犯罪、蓄發型激情犯罪。這類激情犯罪一般犯罪人與受害人之間素有過節,但矛盾的級別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一時之間沒有達到暴發的程度,可能是由于有第三人出面調?;蛘邉窠?,也有可能是因為在實施犯罪之前的行為人的涵養尚可以包容受害人的種種惡行,還可能是因為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行為心生恐懼而一味忍讓等等。但在特定的某個時刻,再一次出現沖突,這一沖突或者是極其嚴重的事件,使行為人遭受到強烈的情緒刺激,也或者是再一次的凌辱、欺侮,但是由于長期受到受害人身心上的折磨,量變偏偏在此次達到質變,舊愁新恨,一齊涌來,沖破理智駕馭情緒的防線,進而發生十分激烈的犯罪行為。

2.案中發展型激情犯罪

案中發展型激情犯罪也就是激情犯罪人在犯罪施行過程中,本能的應激性反應能力在激烈情緒體驗的渲染下被進一步刺激,導致其進行了性質更為惡劣后果更為嚴重的犯罪。這種激情犯罪行為的最重要的特征為:負面突發性事件的打擊顯然遠遠高于行為人可以預計的心理負擔范圍和意志認識領域,在應激性反應與激烈的情緒體驗二者共同作用下,使其自我心理處于極端波動狀態,從而無理智無意識地采取后果更為惡劣的激情犯罪。

三、針對激情犯罪特征的預防措施

“激情犯罪后的轉歸有四種情況:后悔、自首、畏罪潛逃和自殺。其中后悔和自首這兩種轉歸占90%,畏罪潛逃占7~8%,自殺不到3%?!?[8]因而預防激情犯罪有明顯的必要性,根據其特征,我們可以“對癥下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引導不平衡的心理狀況,以公正公平的方式與途徑化解大眾之間的糾紛,控制不良情緒因不當處理激化為犯罪行為的狀況,將點燃激情犯罪的誘惑因素熄滅在襁褓之內,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激情犯罪案件。

(一)針對犯罪行為的預防措施

1.嚴懲不法行為,督促社會群眾

在激情犯罪行為發生以后,嚴厲打擊此種犯罪行為同樣是必不可少的,不能因為行為人在行為當時感性的因素占絕大多數就忽視其同樣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嚴厲懲罰激情犯罪是一種非常特殊的預防方式,對于時常無法控制自我情緒圖一時之快以暴力解決問題的人來說是一種非常好的威懾和督促,而對于廣大老百姓而言,更是一種提醒與警示。隨著當前激情犯罪案件暴力性的不斷升級,我們有必要制定健全的應對措施,確立高效嚴格的應對策略,及時有效地打擊此類犯罪行為,防止社會危害的擴大化。

2.普及法制教育,引導行為自律

人天生都是趨利避害的動物,在做很多事情的時候,都會下意識地衡量事件的利弊平衡問題,不知道觸犯法律將會受到嚴重懲處的人,才會不惜以身試法。倘若法律觀念廣泛地普及于人們心中,人們才能因后果的嚴厲性而針對自身的行為“三思而后行”,做到有所為且有所不為,使其行為符合法律規范的要求,遇到矛盾爭端,能夠及時想到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非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沖動犯罪。

(二)針對犯罪心理的預防措施

1.控制扭曲需求,加強自我調節

激情犯罪是消極心理體驗的迅速升級與宣泄的結果,然而追根溯源是由于需求和實際狀況之間的矛盾不能順利調和,消極心理體驗在突發事件的打擊中被霎時加劇的惡果,而此類情緒所產生的犯罪行為只是心理體驗宣泄的手段而已,但行為人以外的大眾乃至社會卻成了攻擊的替罪羔羊。

2.降低消極刺激,緩和沖突強度

所謂激情,通常是一種在短時期內不斷延續,由于自控力迅速下降而產生突發性劇烈行為表現的情感體驗狀態,往往是在一些對個體存在重要影響的日常生活的事件中產生的。這類事件即犯罪所引發的溫床,若無此類溫床情境,此類犯罪也無法產生。所以,降低突發事件的負面打擊與壓抑,就能有效地避免激烈情感體驗與心理狀態的形成,也就是必須盡可能降低犯罪行為實施之前,整個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以及犯罪行為完成以后這三個階段的受害人負面的言語與舉止的打擊與激發。如此,就可以再日常人們的交往過程中,將事物矛盾爭端的強烈程度降到最低,從而避免引起無可挽回的惡果。

3.強化心理干預,抑制犯罪轉化

激情犯罪屬于情緒體驗型的犯罪。然而,這一類型的犯罪產生以前,時常會有某些看得見的預兆產生,所以依據這些預兆,在犯罪實施之前,先實施有針對性的相應的心理疏導才能有效地避免犯罪實施。對于激情犯罪人來說,其本身常因一些心理方面的、生理方面的、個人方面的和社會群體方面的各種緣由,早已潛藏著消極的情緒狀態,對于日常的人際交往關系、世界觀、人生觀、社會運營和個體生存的觀念都有相當程度的負面結論,伴隨著深層次的沮喪感,很容易在突發事件的推動下實行犯罪。因而對于這類形成了深刻沮喪感的前激情犯罪人,積極正面、誠懇坦率、推心置腹、情感動容、道理明示并且熱心幫助他們化解現實矛盾沖突的方式是其犯罪前心理干預的有力切入點?!吧倥畾荨卑钢斜桓嫣杖昀芎θ烁改富貞浭掳l前行為詭異,如果事前有其家長或心理老師進行及時開導教育,這一悲劇幸或避免。

此外,針對犯罪主體的預防措施應重視人格塑造,提高主體素養,加強反向教育,倡導人文關懷。國家則應在全社會強調“遵守道德規范,倡導高尚情操”風氣。還應提升司法的公正性與權威性,平衡社會心理,和諧社會環境。

綜上所述,透過激情犯罪,我們可以觀察到的是多層次的社會課題,探析其特征,探究法律義理、追問法律價值能幫助我們更好地預防與控制此類特殊犯罪行為,從而守護社會良知、推動法治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作者單位:湖南文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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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意]吉娜·龍勃羅梭—費雷羅.犯罪人:切薩雷·龍勃羅梭 犯罪學精義[M].吳宗憲譯.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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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意]吉娜·龍勃羅梭—費雷羅.犯罪人:切薩雷·龍勃羅梭 犯罪學精義[M].吳宗憲譯.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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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吳志剛.激情犯罪特征初探[J].貴州大學學報,199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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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吳志剛.激情犯罪特征初探[J].貴州大學學報,199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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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意]吉娜·龍勃羅梭—費雷羅.犯罪人:切薩雷·龍勃羅梭 犯罪學精義[M].吳宗憲譯.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21.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究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近年來,隨著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頻繁發生,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問題始終成為人們所關注的熱點話題。盡管202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未成年犯罪問題進行了特別規定,但社會公眾和學界針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以應對頻發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問題一直未能達成共識,形成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肯定論”與“否定論”學說。本文在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之論爭的基礎上,從“犯罪低齡化現象是否嚴重”、“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相當的行為能力”、“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是必要手段”三個方面來論證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合理性。

關鍵字: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降低;論爭;合理性分析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直呈現高發率和增長快的態勢,犯罪方式呈現出成人化、暴力化、手段極端殘忍等特點,社會上的犯罪危害性越來越大。頻發的未成年人嚴重暴力性案件不斷刷新著人們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認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持續高漲。

202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對于未成年犯罪問題進行了特別規定,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特別嚴重的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造成他人重傷或嚴重殘疾,犯罪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可以追訴,應當對其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盡管國家通過立法對民眾的呼聲做出了回應,但此次修改依然沿襲了傳統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并且將追訴的最后一道關卡交給最高檢,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僅能作為過渡時期的較優方案。

一、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之論爭

刑事責任年齡是行為人必須具備的,對其違法行為及其后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條件。在大多數案件中,被告人的年齡在案件處理上并無太大關聯,只是涉及有關未成年人的案件時,刑事責任年齡才需要重視。因為年齡的大小將直接決定未成年人是否應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從輕、減輕刑事處罰以及是否能被適用死刑等刑事責任承擔問題。近年來新聞媒體報道的大量未成年人的嚴重犯罪案件,以及越演越烈的校園欺凌事件,使得越來越多的人對現有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以及未成年人保護制度產生質疑,社會公眾要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一)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之肯定論

1.未成年人快速發育的實際要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物質生活水平的顯著改善,未成年人的發育速度在生理和智力上都有著顯著提升。一方面,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快速普及,認識工具的不斷完善,未成年人普遍出現了“早熟”的現象,其心智的成熟程度和對自己行為控制和辨認能力等方面有著明顯提高。另一方面,在青少年犯罪問題上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不僅犯罪人的年齡普遍有所降低, 而且犯罪時的手段也更加殘忍,并呈現出低齡化、成人化、手段殘忍化等特點。

2.實現法律公平正義之價值之必須

公平正義作為一種社會價值,被看作是衡量一個國家和民族社會進步、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當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嚴峻形勢已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立法應該符合天理人情,回應民眾關切。對于那些手段殘忍、罪行嚴重,在社會上造成極其不良影響的未成年人犯罪者,僅僅是因為沒有達到承擔刑事責任年齡而免除其刑事責任,將嚴重地挫傷社會大眾對于法律的敬畏、信仰之情。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個別刑事責任年齡的彈性規定,看似頗具合理性,但與民眾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應予嚴懲的要求尚有距離,這也從側面反映出法律家長主義的事前缺位。案件的公正解決對于受害人及其家屬有著安撫、補償的效果,能夠使受害人及其家屬保持足夠的理智,壓抑其憤怒和復仇情緒,使社會重新回到穩定的狀態。否則極易導致受害人及其家屬產生“法律不伸張正義”從而實施私力救濟的想法與行為。如果以非法手段來維護正義,本身就是非正義,只能導致更多的悲劇和非正義。[1]

3.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可以更好實現刑法之預防功能

懲治犯罪從來都不是刑法的主要作用,“讓一般人不犯罪”、“讓犯罪的人不再犯罪”的預防目的才是刑法實施的目的乃至整個社會的共同追求。如今的未成年人不管從生理上還是心智等各個方面都比以往發展快速,早熟現象的普遍,心智上呈現出的成人化趨勢,過去的刑事責任的年齡標準已經不能夠適應當今的未成年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公安機關往往由于未成年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便只能不了了之或者一放了之,這實際上不僅不利于懲治犯罪,而且不利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強調對待未成年人應當保護優先,并不意味著縱容未成年人犯罪。因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能只看到懲戒行為帶來的消極面,更要看到其預防和教育未成年人所蘊涵的社會意義。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社會公眾的立法期待,也是刑法對爭議問題的回應,其預防作用遠大于懲戒。[2]

(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之否定論

反對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年齡者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闡釋其理由:

1.刑法具有穩定性和謙抑性的特點

現代社會是依法治理的社會, 一部法律要想充分發揮其規范作用,就必須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個案不能作為降低責任年齡的依據,刑法不能因為個案和輿論的壓力而加以修改。法律必須保持相對的穩定性,才能符合人民的預期,才能使人民遵守法律,朝令夕改只能使得人民無法適從。刑事責任年齡的調整,事關多個層面,必須謹慎而行,一味的要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只會適得其反。同時刑法也具有謙抑性的特點,“以暴制暴”自始至終都不是刑法的本意,也不是人們遵從和信仰刑法的原因。

2.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是解決“壞孩子”的最佳方式

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既是刑法問題又是社會問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是解決該問題的最佳辦法。從效果上來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可以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提供依據,對于快速處理案件,維護受害者的權益和預防犯罪等方面都有一定積極意義。然而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處理是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案件處理的特殊類型案件,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味要求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而不去探究“壞孩子”為惡的起因,其所能達到的效果只能是事倍功半。懲罰不是唯一方法,預防和教育才真正是我們解決此類問題的根本,國家、社會、家庭各個方面充分體現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關愛,加強義務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普及和推廣,從源頭上糾錯更有利于維護未成年人權益。[3]

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之合理性分析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合理,不僅要依據未成年人生理與智力發育的程度,而且要取決于中國的國情并最終體現法律公平正義之價值。

法律的仁慈是為了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而不是成為少數人犯罪的動機。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應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發揮刑法教育和懲戒作用,安撫受害人以及回應社會公眾對正義訴求的有力手段。法律的滯后性導致任何立法都必然受限于一定的時代,在現有舉措舉步維艱的情況下,我們不能投鼠忌器,要勇敢地邁出推動法治發展和完善的第一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必然會遇到各種困難和阻力,但我們不能忽視未成年人犯罪的現狀,不能無視受害人流淚的雙眼,漠視社會公眾不解的眼神。為進一步論證當前有必要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將從“犯罪低齡化現象是否嚴重”、“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相當的行為能力”、“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是必要手段”三個方面來論證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合理性。

(一)犯罪低齡化現象是否嚴重

犯罪低齡化現象嚴重是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者論斷的一個重要依據,根據國家統計局在2018年發布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統計監測報告顯示,中國未成年人犯罪人數連續9年持續下降,2018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為3.4萬人,相比2010年時減少了3.4萬人,下降的幅度為49.6%。未成年的犯罪人在同期犯罪人人數中的比重也較往年下降了0.17%,比2010年時降低了4.37%,經過十年的發展,中國已經進入青少年犯罪率最低的國家行列。[4]從數據上分析,中國的未成年人犯罪現象似乎已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數據只是呈現了未成年人犯罪現象的一個方面,無法全面反映社會真實情況。中國青少年犯罪人數比例雖逐年下降,但是人數較多,其引發的社會問題仍然突出,尤其是近年來頻發的嚴重惡性犯罪案件和校園欺凌案件,表現出了在青少年犯罪形勢總體降低的趨勢下,所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

(二)現今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從本質上來可以分為辨認行為的能力和控制行為的能力,國家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要求未成年人需要達到一定程度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時,才有被起訴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行為能力本身是一個抽象性的概念,很難有一個確定性的評價標準,我國目前界定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是依照未成年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況來界定。從生理學的角度來看,大腦額葉直到人14才會發育完全,這時人才能有獨立思考、識別、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隨著經濟發展迅速,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互聯網的快速普及,未成年人的智力和身心發育速度比以往顯著提高,社會生活參與能力也有大幅提升,未成年人群中普遍出現了“早熟”的現象。因此,未成年人具備相應行為能力的時間相較以往普遍提升了兩到三年,生理快速成長自然會導致未成年人提前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無疑潛適應了這種變化。

(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是必要手段

在現實中,雖然大多數未成年犯罪人是由于心智的不健全、辨別和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存在不足,從而實施了違法犯罪的行為。但也有部分未成年人明確地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的惡劣性和嚴重性的前提下,依舊實施了惡劣的犯罪行為,并將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作為自己的“免死金牌”,而司法機關在面對此類問題時,往往會陷入“情”與“理”兩難的困境。因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為處理現階段頻發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對于發揮刑法的懲罰與教育作用而言無疑是有力的。為此,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上,我們應該遵守“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從家庭、社會、國家等各個方面給予未成年人幫助和教育。同時,我們要正視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現狀,重視刑法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的作用,投鼠忌器只能讓法律的寬容成為部分人選擇作惡的機會。

(四)對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反思

修正案(十一)中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相關條款,是從“犯罪結果”、“惡劣情節”、“特別追訴程序”三個方面進行規定。將“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改成了“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強調“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惡劣”以及“最高檢察院核準追訴”??梢钥闯隽⒎C關采用的是“年齡+嚴重罪行+特別程序”的追訴模式。立法機關的本意是嚴格追訴標準,以期達到保護為主、懲戒為輔的目的,但在“惡劣情節”的認定以及對“特別程序”的適用方面存在一定的爭議和難以適用的缺點。[5]首先,在司法實踐中“惡劣情節”往往需要一系列的要素和標準加以解釋和認定,難以有一個合理的標準加以規定,無異于增加了司法機關的負擔。其次,對于條文中已有的“以特別殘忍手段造成他人重傷或嚴重殘疾”基礎上再規定“情節惡劣”是否有過于累贅的嫌疑。最后“最高檢核準追訴”的特別程序存在較大爭議。其一,地方檢察院是否有不追訴的權力,法條規定由最高檢核準后可以追訴,是否意味著無論追訴或是不追訴都必須層報最高檢決定。其二,由最高檢統一核準追訴的前提是已經有完善配套規定以及合理的層報流程,但在實踐中還存在大量立法空白,以及難以執行程序不規范等問題。因此,此次修改并沒有真正實現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合理建構,沒有達到公眾的期望。

綜上所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能夠更好實現保護未成年人的初衷以及回應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許。法律應當彰顯仁愛精神,但更應當堅守公平正義。正視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和暴力化趨勢,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僅能夠有利于引導我國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而且還能在整個社會中樹立起尊法、守規、向上、向善的良好社會風氣,一部好的法律應當是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不斷被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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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登輝.《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正當根據與司法適用[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21,23(4):16.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究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從切實保護未成年人成長的立場出發,我國刑法中刑事責任年齡的最低限度,仍然應當維持在14NN。并且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應當采取以生理年齡為基礎,輔以心理年齡的標準。鑒于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以及非刑罰處置措施尚存在諸多不利于未成年人保護和矯正的問題,因此應當努力尋求完善之道。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刑罰制度;非刑罰處置措施

[中圈分類號]C913.5

[文獻標識碼]A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問題

(一)關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

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齡比20年前提前了2—3歲。f1]據此,一些學者提出應當降低我國刑法中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其主要理由是:f2]第一,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事實表明,我國已出現犯罪低齡化的趨勢,而且13周歲恰恰是違法犯罪的高峰年齡;第二,把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改為已滿13周歲,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已滿13周歲的不法少年;第三,從世界范圍來看,有的國家把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規定為已滿10周歲、9周歲,甚至還有規定為已滿7周歲的。因而如果我國將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由已滿14周歲降低一點,并非“標新立異”,并非違背人道主義原則。

對此,我國學者趙秉志教授認為,“降低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不符合刑事責任能力和刑罰目的,有悖于中國處理少年兒童危害行為的一貫政策,不符合刑法基本制度相對穩定的要求。中國現行刑法典關于負刑事責任年齡下限的規定與現代國際社會刑事立法對待負刑事責任年齡下限的通例及其發展趨勢相符?!惫P者贊成趙教授的觀點,并認為,從未成年人可塑性強,人身危險性小等特點出發,應當維持現在14周歲的刑事責任年齡界限。

(二)關于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問題

在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上,主要有兩個問題存在爭議:一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如何界定;二是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所列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罪名還是指具體罪行。

對于第一個問題,主要有限定說與擴張說之爭。限定說主張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犯罪負刑事責任。即這種觀點把刑法第17條第2款所規定的內容僅僅限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僅僅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情況)、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等8種罪名定罪處罰的犯罪。從而把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以及武裝暴亂罪以及綁架過程中的故意殺人行為排除在這8種犯罪之外。擴張說認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并非只對17條2款規定的8種犯罪承擔責任,即把刑法第17條第2款理解為既包括以故意殺人罪等8種罪名定罪處罰的犯罪,又包括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但含有故意殺人等8種行為的犯罪。這些犯罪可以有武裝叛亂、暴亂罪、決水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

對第二個問題,主要有罪名說與行為說之爭。罪名說認為,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罪名非常明確,其對應的刑法條款也是明確的,所以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實施了由八種罪對應條款以外的刑法條款評價的行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一般來講,主張罪名說的學者往往是限制論者,他們堅持嚴格解釋17條2款,以限制此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承擔責任的范圍。行為說則認為,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了8種犯罪行為,這8種犯罪行為并不是必然與8種罪名相對應的,所以實踐中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實施了由8種罪名對應條款以外的行為,也應當承擔責任。主張擴張論的學者一般持行為說。

針對上述爭議,2002年7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在《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中指出,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于刑法第17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據此,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三)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標準問題

我國刑法主要是以人的生理年齡為標準來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應當說目前這種劃分基本上反映了年齡與責任大小的辨證關系。但是事物總是千差萬別的,普遍性原則并不能毫無誤差地適用于所有情況,否則就可能無法實現個體公正。比如說,法律規定年滿18周歲的人是成年人。這是法律的硬性規定,不得逾越。但是不是只要到達18周歲的人,其對犯罪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就有了質的飛躍呢?換句話說,人的這種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否在一夜之間就產生了質的變化呢?會不會因為某些原因,而使其在達到18周歲時還不具備成年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呢?

據此,有些學者提出應當將這種生理年齡的標準改為以心智是否成熟的心理年齡為標準。我認為,這些意見是值得關注的。從罪刑法定主義的立場出發,立法必須就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一刀切”的立法模式就不可避免。世界各國刑法典也都是如此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的。但是在具體生活中,每個未成年人的成長都有他們自身特點,因此,法律僅依據生理年齡這種形式上的標準來劃分刑事責任年齡,就可能無法實現個案公正。對此,有些國家的少年刑法已經明確采取了以生理年齡為基礎,輔以心理年齡的認定標準。如1998年修訂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少年法院法》第一條規定:“少年”是指行為時已滿14歲不滿18歲者,而將行為時已滿18歲不滿21歲者稱為“未成年青年”。未成年青年在刑法上應負完全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根據道德和精神發育還處在少年階段,或者根據行為方式、犯罪情節和動機,認為行為屬于少年犯罪行為的,法官可以依照有關少年犯處置的規定,全面估量行為人的個性,結合行為之方式、情節或動機,判處適合少年犯的刑罰;如若對未成年青年的責任有疑問的,優先適用《德國少年法院法》。

德國的這種立法是值得我國借鑒的。因此我建議,在認定刑事責任年齡時,應當以生理年齡為基礎,同時輔以心理年齡標準。即對已滿18周歲的人,根據其對犯罪的實際認知和控制能力,其受教育的水平,智力水平、個人的成長經歷等因素,綜合判斷其心智是否已經達到一個成年人的成熟程度。當然這種認定需要有關方面的專家共同做出。在經過判斷,認定其尚未達到成熟程度時,可以將其按照未成年人犯罪的標準來處理。但是必須強調的是,在適用心智成熟標準時,只能從有利于被告的角度來認定,即必須以生理年齡為基礎,不能將沒有達到生理年齡,卻心智已經成熟的人作為成年犯處理。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完善問題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適用的基本原則

總的來講,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適用有三項基本原則:

1.罪刑相適應原則。這是我國刑法典第5條明文規定的刑法基本原則之一。當然也是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刑罰的基本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刑罰的輕重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與犯罪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的大小相適應?!侗本┮巹t》第17.1條明確規定:“采取的反應不僅應當與犯罪的情況和嚴重性相稱,而且應當與少年情況和需要以及社會的需要相稱?!睋?,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未成年人的實際年齡、智力發育情況,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原因,如是否缺乏家庭的關愛、是否受至Ⅱ生存環境的歧視或不良影響等,根據現行刑事立法規定、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利益與維持社會秩序的需要之間求得最佳平衡點。

2.從寬處罰原則。各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從寬處罰原則,我認為主要基于以下兩點;一是從正義和人道的角度出發,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其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畢竟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要弱。當行為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低時,其反映出的主觀惡性就小,因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所以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當然,從輕處罰并不是意味著對其不處罰。只是相對于成年人犯罪來說,由于其自身特點和人身危險性較低,應判處比成年人犯罪輕的刑罰。二是從秩序和功利的角度處發,刑罰是給予拘束自由這樣重大痛苦的措施,其本身并非理想的而是不得已的社會控制手段……即使行為侵害或威脅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須直接動用刑法??赡艿脑?,采取其他社會控制手段才是理想的。作為保障法的刑法,一般情況下,不到萬不得已最好不要動用。刑罰給予社會、國家和個人的代價都是高昂的,未成年人犯罪在各國的共性之一就是盡量采用非刑罰的處理方法。

從寬處罰原則在我國刑法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边@是一種命令性規范。即“應當”應理解為“必須”、“一律”,而不許有例外,即凡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須予以從寬處罰。也就是說,在犯罪性質和其他犯罪情節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犯罪要比照對成年人犯罪的處罰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謂的“從輕”處罰,就是依照行為人所犯罪行確定的法定刑幅度內從輕處罰;所謂“減輕”處罰,則是依照行為人所犯罪行確定的法定刑幅度以下處罰。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同時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從寬和從嚴處罰情節時,如何裁量刑罰。對此,我認為,應當較其他不存在此種從嚴情節,甚至還存在他種從寬情節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適當重一些,但也應當較『生質和情節基本相同的成年人犯罪案件適當輕一些。

二是刑法第49條規定,對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安贿m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未成年人死刑立即執行,也不能判處未成年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即根本不允許判處死刑,不僅僅是說“不執行死刑”,也不是說等滿18周歲再判決、執行死刑,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未滿18周歲。這是我國“少用、慎用死刑”政策的重要體現之一。

3.刑罰個別化原則。所謂刑罰個別化原則,是指在刑罰的裁量和刑罰的執行過程中應當根據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性的大小以及社會生活需要而給予個別處遇的制度。也就是說,刑罰的裁量和執行,必須依據犯罪人的年齡、性別、性格特征、生理狀況、犯罪性質、犯罪嚴重程度、人身危險性等給予不同處遇的改造方式。刑罰個別化原則是刑法新派學者提出的觀點,旨在強調根據罪犯的個體情況而對其進行教育矯正,體現了刑罰價值觀的進步和刑罰的公正性。刑罰個別化原則一直貫穿于我國的刑罰裁量和刑罰執行中。尤其是對未成年犯罪人更是如此,如未成年犯罪人在少年犯管教所執行;對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以接受義務教育、學習生產技能為主;對未成年罪犯的勞動是根據其身心特點,以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為主,等等。

之所以對未成年犯罪人實施個別化處遇原則,我認為,還是在于未成年犯罪人具有相對于成年罪犯的特殊性。即未成年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發育不夠成熟,世界觀、’人生觀尚未完全形成,社會經驗不足,辨別是非能力、自制能力差。由于其尚處于成長發育期,可塑性相當大。因此,對未成年犯罪人應當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提倡對未成年犯罪人實行個別化處遇。

(二)完善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緩刑制度

緩刑是現代刑罰的進步制度,它體現了現代刑罰的目的。刑罰雖然有報應的色彩,但刑罰的最終目的是預防犯罪。對雖然實施了犯罪,但主觀惡性尚不嚴重者,或犯有較輕罪行者,不采用剝奪自由的監禁刑罰也可以達到刑罰目的,可以適用緩刑。尤其是對于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緩刑,則不僅具有克服監禁之弊端,增強感化力等優點,而且對于未成年罪犯的復歸社會,更是有著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因而對未成年犯罪人擴大緩刑的適用是現代國際社會的普遍傾向。

目前,我國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緩刑制度所面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幾個罪名的法定刑偏高,以致無法適用緩刑。如未成年人犯罪常發類型——搶劫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我國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前提條件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我建議將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修改為“被判處拘役、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樣就能將緩刑適用條件和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8類犯罪的法定刑相吻合。

2.有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罪犯適用緩刑的條件規定的較為嚴格,不利于針對未成年罪犯這一特殊群體發揮緩刑的作用。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現,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慣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認罪的?!蔽艺J為,其中“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以及“慣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二次以上的”等條件過于嚴格,不利于對未成年罪犯擴大適用緩刑。因此,我建議,應當進一步放寬未成年罪犯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

3.目前我國沒有對適用緩刑的未成年罪犯進行監管的專門機關。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對適用緩刑的未成年罪犯的監管機關是公安機關,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予以配合。但是對公安機關的監管職責,卻沒有具體的規定。而且,由于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維持社會治安,打擊現行犯罪,其對緩刑犯的監管易流于形式。因此,我建議,制定相關規定,規范未成年罪犯緩刑監管制度,并設立專門的未成年緩刑犯監管機構。

(三)完善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滅制度

所謂前科消滅,是指當曾受過有罪宣告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人具備法定條件時,注銷其有罪宣

告或者犯罪及刑罰記錄的制度。前科是一個人的犯罪記錄,因為有犯罪而使其喪失一定的民事或者行政上的權利或者資格,對于預防其再犯具有積極作用。但是前科畢竟是一個不光彩的記錄,如果讓人永久背負前科,也會使其難以回歸社會,相反又會促使其再犯。因此,各國刑法都規定了前科消滅制度。例如,1948年《日本少年法》第60條規定:“少年犯刑期執行完畢或免予處分,適用有關人格法律的規定,在將來得視為未受過刑罰處分?!?974年聯邦德國《青少年刑法》第97條規定:“如少年刑事法官確信,被判處少年刑罰的少年犯用無可指責的行為證明自己是一個正直的人,他就以官方的名義,或者根據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家長或者法定代理人的申請,宣告取消刑事污點。根據檢察官的申請,或者在提出申請時,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尚未成年的情況下,根據少年刑事訴訟協理機構的代表的申請,也可以取消刑事污點?!?/p>

而我國目前刑事立法并沒有前科消滅制度的規定,對未成年人也沒有專門作出規定。因此未成年犯罪人刑滿釋放或者假釋后,還有可能因再犯罪而構成累犯,被從重處罰。我認為,我國對未成年犯罪人同樣適用累犯的規定,是值得商榷的。刑法中設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是因為累犯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不從重處罰,不足以威懾犯罪和保護社會,但如前所述,未成年犯罪人有別于成年犯罪人之處在于,其可塑性較大。我認為,從保護未成年人的立場出發,對未成年罪犯不宜適用累犯的規定。對此,我國學者趙秉志教授還指出,應當借鑒英國對累犯適用年齡條件的限制,建議我國刑法規定只對年滿18周歲的人適用累犯。對此我表示贊同,并建議對未成年罪犯建立前科消滅制度,即根據犯罪情節、判處刑罰的輕重、悔罪態度等因素,適時地消滅其犯罪記錄,以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三、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措施的完善問題

(一)我國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措施的現狀

非刑罰處置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于犯罪分子直接適用或者建議主管部門適用的刑罰以外的其他處理方法的總稱。應當說,非刑罰措施也是實現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只不過采取的是比刑罰方法緩和許多的相關措施。它既體現了從寬處罰原則,又不至于失之過寬,它注重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矛盾的修復,與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特性要求相吻合,因此受到各國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高度重視。我國刑罰也規定了一些非刑罰措施。根據現行刑法第37條的規定,非刑罰措施主要包括(1)賠償經濟損失;(2)訓誡;(3)具緒f每過;(4)賠禮道歉;(5)賠償損失;(6)建議予以行政處分。

盡管如此,我們還是感到這些規定過于單一,且較為分散,未形成一整套非刑罰處置措施體系。這六種處置方法是在我國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尚未建立時提出,雖然可以作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補充,但在今天看來,這些方法已無法滿足現實的需要。從審判實踐來看,不少案件中根據犯罪事實及對未成年犯罪人社會調查情況綜合評判,并非一定要給予未成年犯罪人刑罰處罰,但是又不能不給予一定的處罰。由于刑法中缺乏更多的非刑罰處罰措施供法院選擇,致使司法實踐部門要么對可以免除刑罰處罰的未成年人升格處理,判處刑罰;要么降格處理,免除刑事處分后一放了之。由此可見,完善現行刑法關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措施,補充和優化未成年犯罪人非刑罰處置方法,已經成為一項緊迫的課題。

(二)我國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措施的完善

1.明確非刑罰處置措施的適用范圍。既然非刑罰處置措施也是實現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那么,能適用這種處置措施的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實施了犯罪行為,二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這樣,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無論其實施了多么嚴重的行為,都不得對其適用非刑罰處置措施。

2.增設一些非刑罰處置措施。參考《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簡稱《北京公約》)的規定,結合我國的國情,我認為可以增加以下處置措施:(1)司法警告。此種方式適用于違法事實確實存在,構成犯罪但可不予刑罰處罰的未成年犯罪人,以使處于犯罪邊緣的未成年人迷途知返;(2)善行保證。對于不需判處刑罰處罰的未成年犯罪人,由人民法院責令其監護人提供一定數額的金錢作擔保,免除其刑罰處罰,由監護人嚴加管教,從而達到預防未成年犯罪人再次犯罪的目的。如果未成年犯罪人違反規定,再次受到治安拘留以上的處理,擔保金即予以沒收,上交國庫;(3)責令家長加強管教。對于因家庭環境不良、家庭教育不力而導致未成年人行為失控的,法院可以責令其家長嚴加管教;(4)管教協助。即在其家庭無力管教或者管教不當時,可以由法院派輔導員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考察、幫教;(5)保護觀察處分。為了給免予刑事處分的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強制力,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活動場所、交往活動進行一定的限制,并要求犯罪人定期向法院匯報學習以及生活情況等;(6)社會公益勞動。由人民法院指定一定的場所,要求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犯罪人在此完成一定的公益勞動,使之在勞動中得到幫助和受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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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究論文范文第5篇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究論文范文第6篇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一)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特點的內涵

1.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這個概念在不同的國家定義略有不同。美國的聯邦立法和各州立法中, 未成年人這個概念大都指向年齡未滿18歲的自然人。 (1) 所有未成年人必須在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人 (父母或監護人) 的監護下生活。 (2) 中國人大常委會于1991年9月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 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 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 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3) 在英美國家, 推出一個新的詞匯, 引入“少年罪錯” (4) 這一概念, 把一些專門由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定義為犯罪。所謂的少年罪錯不僅僅由聯邦法院制訂實施, 由各州所界定的犯罪行為也屬于少年罪錯的范疇。而在美國, 少年罪錯 (5) 這一術語既包括少年的犯罪行為和違法行為, 同時一些未成年人的危害社會穩定和發展的行為。

2.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是指支撐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背后的心理學的原因。未成年人模仿以及從眾心理十分強烈, 青春期的反叛心理, 盲目從眾的心理, 強烈的獵奇心理是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喜歡以成年人自居, 但是由于自身能力有限并且沒有獨立的生活來源, 這是未成年人事實與財產有關的相關犯罪的主要的驅動心理之一。

3. 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特點

未成年人心理發展的基本特點是波動起伏并且情緒十分不穩定。生理上形成自我, 但是對身體上的自我存在極端的不滿以及心智不成熟。未成年人的情緒特點具體表現為: (1) 兩極性:情緒行為兩極波動幅度較大, 極容易因為瑣事極度歡快或者極度悲傷; (2) 閉鎖性與開放性:對同伴開放, 難以向能夠信任的大人袒露心事; (3) 反叛性:反叛傳統, 不喜歡遵循常規。

(二) 研究未成年人心理活動的重要性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目的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自我意識不強, 處于人生的轉型期, 易于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響。另一方面容易在好奇觀念的驅使下做出不理智的犯罪行為。因此, 從源頭上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產生的原因就變得尤為重要。研究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可以從眾多的案例中抽象出普遍存在的教訓和錯誤, 在避免悲劇再次發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 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主要特點

1. 未成年人常見的犯罪行為

不同地區以及不同年齡段甚至不同性格的未成年人呈現出來的犯罪是不同的, 例如在經濟比較貧困的偏遠地區, 財產性的犯罪是主流。暴躁易怒無法有效能告知自己情緒的未成年人,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主流。

2. 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特征

從犯罪年齡上看, 呈現出小齡化得趨勢。從犯罪動機來看, 與財產有關的違法行為數量激增。從犯罪動機來看, 犯罪動機趨于多樣化從而導致犯罪類型趨于多樣化。從犯罪性質來看, 相比于財產性犯罪的發生頻率, 暴力性質犯罪日趨增多。而從犯罪的形式的方面來看, 其行為的殘忍性, 犯罪心理的變態性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我們對于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的想象。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動因與犯罪心理的形成

有關犯罪心理學的第一部著作是由德國精神病學家埃賓所著, 他也是犯罪心理學的始祖。他認為導致犯罪不僅有個人原因, 外界環境也有一定的影響作用。內因是我們眾所周知的心理隱私, 而外因則是來自于外界的影響。 (6)

(一) 行為者內因與犯罪心理形成的關系

未成年人正處于生理和心理的轉型期, 他們普遍存在著許多形成犯罪前奏的危險心理, 例如青春期的反叛心理, 盲目從眾的心理, 強烈的獵奇心理, 過度模仿成人心理。導致其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

1. 文化水平低, 法制意識薄弱甚至沒有基本的道德觀念

在未成年人時期, 未成年人應該被引導建立一個正確而切合實際的思想, 然而現實中很多未成年的青少年一味強調獨立, 很容易走入死角, 更有甚者還會挑戰法律的權威, 最終自食苦果。

2. 交友不慎導致在一些損友的錯誤引導下走上歧途

當下社會, 媒體發展速度非常迅速, 再加上互聯網的逐漸普及, 信息的交流變得更為方便簡潔, 網絡交友也成為了一種時尚的標志。虛擬的網絡世界優劣相關, 網絡交友帶來的不確定性使得很多青少年容易結交一些不良青年。

3. 自我意識強烈

現代未成年人普遍早熟, 但是其內心并不成熟, 心理活動強烈時難以自我控制。在心理成長過程中, 未成年人擁有極強的模仿能力, 在一些外界環境刺激下, 有時還會萌生出自己嘗試一下的沖動。

(二) 論外界條件的影響之外因與犯罪心理的關系

1. 家庭所起到的法制教育作用

社會是有無數的家庭作為基本單位而構成的。家庭對于未成年人的成長也起著中流砥柱的作用, 然而家庭中的一些不良因素對于未成年人也會帶來很多不利影響, 具體體現在:

(1) 單親家庭的教育問題。單親家庭組成結構單一, 家庭生活壓力通常只有一個人來承擔, 親子關系不健康。父母任何一方的缺失, 對于未成年人的成長都有著不可彌補的損失。一個緊張而不健全的家庭結構給子女帶來的往往是極強的逆反心理和不健康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2) 錯誤的家庭管教方式。驕縱溺愛帶來的后果是未成年人性格的扭曲, 個別父母忙于工作掙錢, 只關注于孩子的物質生活, 疏于對孩子精神世界的管理和教育。作為家長應給孩子起到一個模范作用, 在潛移默化中給孩子帶來好的影響。

2. 學校至關重要的法制教育功能

個別學校為了追求升學率一意孤行, 仍舊堅持落后的填鴨式教育, 這樣的教育模式帶給孩子的只有應付考試的能力, 個人品德和素質教育并沒有得到同樣的提升。

3. 社會潛移默化的法制宣傳的影響和作用

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帶來的最直觀的反映就是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 但是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發展并沒有與之并駕齊驅。一些腐朽思想對于青少年來說仍然難以分辨和抗拒的誘惑, 對他們的三觀產生很嚴重的影響。

三、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心理動因與防護措施

(一) 針對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采取的措施

有意識的主動使自己多讀書, 讀好書, 聽名人講座、看勵志電影, 時刻告訴自己要保持純潔、健康的心理狀態。除了樹立正確的三觀, 未成年人應有正確的生活的態度, 腳踏實地, 正確對待自身人生目標的實現和人際關系的穩定平衡。

(二) 針對外因所采取的措施

1. 擁有一個溫馨的家庭

良好而有效的溝通交流能夠避免爭吵和矛盾, 因此家長應與孩子搭建一個良好的溝通交流環境, 孩子可以與父母做朋友。學校也是重要的一個環節, 因此父母與學校之間的交流也是必不可少的。

2. 正確的發揮學校的教育功能

學校教育仍然要以正面教育為中心, 給孩子積極向上的成長環境。在課堂上加大法制精神的宣傳力度, 以一個可以迎合孩子喜好的方式來開展法制教育活動。

3. 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

首先, 要加強文化市場以及娛樂場所管理, 嚴格審查各種文化和娛樂書籍、電影和電視作品, 嚴格控制娛樂場所對未成年的進入, 政府和社會可加大對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建立, 為未成年人提供課余時間的可去之處。

(三) 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相關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中的特別程序一章中單獨規定了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關程序, (7) 彰顯出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護。例如對于未成年人案件的訴訟程序。不公開審理原則更是彰顯出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未來發展的長遠考慮, 盡可能的減少刑事案件給其未來生活帶來的不良影響。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于在附加條件之內的犯罪行為, 盡可能避免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改過自新之后受到當時自己年少輕狂或者一時沖動犯下的錯誤的影響。

四、結語

本篇文章旨在針對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的犯罪團體近幾年來出現的日益尖銳的犯罪問題以及通過分析其普遍存在的犯罪行為以及支配犯罪行為的犯罪心理來總結出其一般的規律, 通過一般的規律來分析特殊的個體不同的犯罪行為, 旨在最大程度的減少甚至避免犯罪, 維護社會和諧。

摘要:文章以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特點與犯罪行為特征分析為題目, 從心理學的角度以作者的觀點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首先明確概念, 介紹了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概念及其研究對象和體系。接著明確了寫此篇論文的目的, 也就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目的和意義。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不同特征展現出引發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產生的內因與外因, 根據內因與外因提出針對不同原因的不同防護措施。然后分析我國刑法中和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相關程序, 分析其立法精神, 突出我國重視對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的社會群體的再教育和保護。

關鍵詞:犯罪心理,犯罪行為,內因與外因,未成年人犯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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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國<聯邦青年矯正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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