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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案件查詢范文

2024-04-05

河南法院案件查詢范文第1篇

(一)》、《解釋

(二)》,公正、及時地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現對我省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提出一方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認定其是否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認定。對法官明顯感覺一方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但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均怠于履行義務,不申請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釋明,詢問是否申請對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如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確認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則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先行認定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但如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拒不申請,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則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如果當事人或其利害關系人拒不申請,人民法院不宜進行強制鑒定,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條的規定,對于曾進行過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者醫院診斷的,可根據鑒定結論或者診斷結果確認;未進行過司法鑒定或醫院診斷的,可以參照當事人單位或者住所地一般人公認的當事人精神狀態直接進行認定,但以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為限。

另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只能依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通過特別程序予認定。

二、【關于彩禮】

(一)彩禮的認定。

人民法院對具體案件中金錢、實物的給付是否構成彩禮,應當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如果當地有彩禮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為彩禮。至于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由人民法院結合各地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確定。除了金錢之外,實物也可納入彩禮的范圍。

(二)返還彩禮訴訟當事人的確定。

如果男女雙方辦理結婚手續后,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以婚姻當事人為彩禮的返還義務人,不列彩禮的實際收受人為第三人。一方以對方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或者自己不是彩禮的實際收受人或使用人為抗辯,拒不返還彩禮的,

1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如果是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由實際收受方為當事人。該類訴訟非離婚訴訟,而系普通的返還財產之訴。實際收受人為返還義務人,如女方使用了該財產,可作為共同返還義務人。

(三)返還尺度的掌握。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同居時間長短或者結婚時間長短、雙方的家庭狀況、財產用途去向、有無子女、當地經濟條件等具體情況,酌情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四)“生活困難”的認定。

對《解釋

(二)》第十條規定的“生活困難”的認定,應采用絕對困難標準,即根據《解釋

(一)》第二十七條對《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一方生活困難”的解釋為“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五)離婚案件中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提出返還彩禮的,應否作為反訴處理。

離婚案件屬于復合之訴,當事人的返還彩禮的請求,不應作為反訴處理。但返還彩禮部分的訴訟費用應由提出返還請求的當事人預繳。

三、【關于夫妻忠誠協議的認定】

男女雙方訂立“忠誠協議”,約定一方違反忠誠約定,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違約金。如一方違反忠誠的約定,無論對方是單獨起訴或在離婚訴訟中主張對方按“忠誠協議”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應予支持。如果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當事人可以據此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另一種意見認為,夫妻相互忠誠雖為道德上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根據婚姻法第四條的規定起訴一方違反忠誠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雙方將此義務作為約定義務時,如一方違反,另一方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以倡導誠實守信的社會風氣。

四、【為解除不當同居關系承諾給付補償款的處理】

當事人為解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關系,以借款形式確定補償金的,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訴至法院要求履行的,人民法院不應保護。如一方已履行協議后要求對方返還的,也不予支持。

五、【關于禁止結婚疾病的認定】

判斷哪些疾病屬于影響婚姻效力的疾病時,人民法院應當征詢醫學專家的意見,結合醫學專家對疾病的意見,對婚姻效力作出相應認定。

六、【關于事實婚姻的處理】

如果當事人符合事實婚姻構成條件,則與合法登記的婚姻同等對待。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七、【關于騙取結婚證案件的處理】

以他人名義或以虛假身份騙領結婚證,如果男女雙方感情破裂,婚姻登記機關不予撤銷結婚證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在處理該類糾紛時應當區分是以他人名義還是以虛假名義進行登記兩種情況分別認定。對于當事人以他人名義進行結婚登記的,由于被冒用的人實際存在,故涉及到結婚證上所列婚姻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際同居生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兩種關系的認定。因結婚是一種要式行為,以登記為成立要件,結婚證上載明的當事人履行了合法的登記行為,故他們之間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如果一方請求離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離婚案件進行處理;對于真實同居生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和雙方具體情況認定其系事實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予處理。

對于以虛假名義進行結婚登記騙取結婚證的,由于結婚證上載明的一方主體根本不存在,故一般應認定該婚姻關系虛假;對于實際共同生活的當事人之間,根據法律規定及雙方的具體情況認定其系事實婚姻關系或為同居關系予處理。

八、【關于訴訟外離婚協議的效力】

男女雙方在離婚訴訟前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未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但是,這并不妨礙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將之作為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的參考。

九、【關于離婚損害賠償】

因重婚導致離婚,重婚一方已經受到刑事處罰,另一方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重婚方離婚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關于探望權】

(一)人民法院對探望權的判決是否以當事人明確提出請求為前提。

人民法院對探望權的判決應當針對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不能超出當事人請求范圍。在雙方當事人均未主張探望權的情況下,法官應當就探望權問題向當事人進行釋明。如果當事人在法院釋明后仍不主張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則不應當就探望權作出判決。當事人在離婚后就探望權發生爭議的,可以依照《解釋

(一)》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另行起訴。

(二)人民法院對探望權的判決內容宜粗還是宜細。

依照法律規定,發生探望權糾紛時,首先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人民法院審理期間,應從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探望時間、地點、方式等具體情況進行協商。如果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并能就探望細節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對探望細節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不能自愿協商,探望權判決主文的表述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一般情況下,探望權的判決主文不宜過于詳細。但如果子女年紀較小,或者雙方當事人對探望權爭議較大,或者雙方矛盾過于尖銳,判決主文宜詳細具體。但無論“細”還是“粗”,均以利于子女健康成長、便于雙方當事人、易于執行為基本原則。

(三)關于探望權發生的費用負擔。

如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因探望女子發生的費用,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十

一、【關于夫妻共同財產中涉及違章建筑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夫妻共同財產中涉及違章建筑的,在處理時應注意以下原則:第一,要防止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將違章建筑合法化的傾向;第二,除非行政機關已作出明確認定,不宜在判決書中認定建筑物是否為違章建筑;第三,違章建筑的既得收益應當在離婚案件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于違章建筑物的具體處理問題,因合法財產方受法律保護,沒有依法辦理相應手續的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無論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已明確確認為違章建筑,當事人請求對違章建筑物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均不予處理。如果離婚后,當事人補辦了相應合法手續,違章建筑物成為合法建筑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另行提出分割主張。對于違章建筑已經產生的既得收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違章建筑可能產生的預期收益,人民法院不予處理。

十二、【關于房屋權屬性質的認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無論是登記于夫妻一人名下還是雙方名下,原則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房屋系其以婚前個

4 人財產購買,且所有權登記于個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領取權屬證書的,該房屋應認定為是一方個人財產形態上的轉化,故應認定為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

十三、【關于按揭房屋的權屬認定】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辦理房貸,且用個人財產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無論登記于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還一半;尚欠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返還。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辦理房貸,且用個人財產支付首期房款,如果所有權系婚前取得且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用共同財產還貸的,該房屋應認定為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對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權的一方予以返還。如夫妻另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收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

四、【關于房改房權屬的認定】

《解釋

(二)》第十九條明確了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并登記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并登記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性質上如何認定,《解釋二》未作規定。

因房改房的出售和價格都受國家房改政策的調整,夫妻雙方的工齡、職務、人口等福利因素可能均影響到房屋的價格,且一方購買房改房還可能影響到另一方對該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對方因此失去了享受福利購房的機會。因此,無論是從有所權取得時間上,還是從房屋的福利性質上,都應當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實際分割時,可以考慮出資方的利益適當予以多分。

但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舉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其婚前利用個人的福利因素取得,與對方沒有任何關系,只是產權證在婚后取得的,可以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十五、【關于夫妻一方在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處理】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如果夫妻雙方離婚時無法就轉讓份額與價款達成一致意見的,如何處理,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如果條件許可,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啟動鑒定程序,以確定股權價值,對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折價補償。如果當事人不申請鑒定,或者當事人雖申請鑒定,

5 但因涉及到公司其他股東等案外人的利益,鑒定無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告知當事人就公司股權問題另行訴訟,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具備了鑒定條件,人民法院可以啟動鑒定程序,確定股權價值,對另一方進行折價補償。如果鑒定無法進行的,可以由婚姻當事人征求公司其他股東的意見,如果超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轉讓,且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為公司股東;如果過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股東的配偶成為公司股東,又不購買該出資的,視為同意股東的配偶成為公司股東。因此,無論雙方是否達成一致意見,均可參照《解釋

(二)》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但是,如果涉及的是夫妻二人公司,除非雙方同意對公司進行清盤,或者同意將部分出資轉讓給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均不宜處理,由雙方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另行處理。

十六、【關于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問題】

夫妻雙方共有的房屋,只登記于一方名下,登記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房屋出售與第三人,另一方提出異議的,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房屋雖然只登記于一方名下,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一方當事人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房屋的,屬于無權處分行為,另一方不予追認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從物權理論角度出發,買受人沒有義務審查出賣人是否結婚、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依照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公信力,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記人有權處分房屋的,從保護交易安全出發,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如果第三人已取得物權,應予保護;如果第三人未取得物權的,可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賠償。 十

七、【關于夫妻共同債務】

從夫妻債務的外部關系而言,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應作為共同債務處理,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在夫妻關系內部,如借債的一方要求配偶共同償還債務時,必須要證明所借債務是基于雙方的共識對外所借,或者借債是用于共同生活,如證明不了,則配偶另一方不應承擔還款義務。即使夫妻共同對外償還了債務,夫妻一方在向對方追償時,也應由借債這一方對債務的性質承擔舉證責任。 十

八、【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侵權之債的處理】

對夫妻一方因承擔侵權賠償形成的債務性質的認定,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雖然該債務形成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6 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債權人能證明侵權人債務的形成與家庭共同生活有關,則債務人的配偶應共同償還,比如夫妻一方因從事交通運輸,因自己有過錯而致交通事故引起的賠償。但如果債務人侵權債務的形成純屬個人行為,則其配偶無義務承擔,比如因打架斗毆或其他犯罪行為形成的侵權之債。

另一種意見認為,只要債務形成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盡管是因一方侵權行為形成,但夫妻雙方對外仍應共同承擔償還之責。夫妻一方在承擔共同償還之責后,可向對方追償。如果實施侵權行為的配偶一方證明不了債務的形成與家庭共同生活有關,則應承擔返還之責。 十

九、【關于親子鑒定】

(一)親子鑒定應當以雙方自愿為原則。

(二)申請親子鑒定的一方應當完成相當的證明義務。在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案件中,提出親子鑒定主張的一方應當承擔與其主張相適應的證明責任。只有申請人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足以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的基礎上,才能夠請求進行親子鑒定。在司法實踐中,要正確掌握申請親子鑒定一方的證明責任,合理及時把握行為意義上舉證責任轉換的時機,是判定親子鑒定中舉證妨礙的重要條件。既不能過分強調申請一方的證明責任,也不能輕視或忽略申請一方的證明責任??傊?,要避免親子鑒定的隨意化。

(三)舉證妨礙的認定條件應當從嚴掌握。如果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鑒定,導致親子關系無法確認的,在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應當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

1、提出申請的一方應當是亟待撫養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2、提出申請的一方已經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證明責任;

3、被申請人提不出足以推翻親子關系存在的證據;

4、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鑒定。

河南法院案件查詢范文第2篇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十起失信被執行人典型案例

2016年2月29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了全省法院依法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情況,發布10起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貴州某投資有限公司納入信用懲戒一案

——對被執行人貴州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進行信用懲戒取得成效 【基本案情】

海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貴州某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4年4月15日,經黎平縣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由被告貴州某投資有限公司于三個月內全額返還履約保證金人民幣150萬元。在分兩次共支付130萬元后,尚欠207544元及利息10099元,被告貴州某投資有限公司長期未給付。2014年12月22日,申請人海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黎平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將被執行人貴州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安追加為被執行人,經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多次電話聯系,被執行人曾某某均采取不予回應的態度逃避執行。該院于2015年2月9日將貴州某投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同時經了解,被執行人曾某安子女在國外讀書,并經常出國高消費,為敦促其履行義務,黎平縣人民法院作出對曾某某實行邊控的決定,限制其出入境。

準備再次出國,卻被告知已無法購買機票和出入境的被執行人曾某安,主動與黎平縣法院取得聯系,并將案件執行款21萬余元打入本院執行賬戶,該案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自最高院下發《關于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后,法院執行工作更加有了底氣。“黑名單”可以有效威懾和懲戒失信被執行人,讓其寸步難行,從而促使其自覺履行法律義務。2015,黎平縣人民法院有101名失信被執行人迫于“黑名單”的威懾力,主動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案例二】賀某拒不執行判決被司法拘留案

——被告人賀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被處以司法拘留15日 【基本案情】

王某訴賀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安順市關嶺縣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被告賀某賠償原告王某人民幣0.75萬元。后因被告賀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權利人王某于2015年7月17日申請關嶺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賀某以對判決不服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亦未按照要求提供合理的給付計劃和報告名下財產,同年11月11日,執行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賀某處以15日拘留。拘留期間,賀某未認識到自身錯誤,態度強硬地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期滿解除拘留措施后,執行法官再次釋明生效判決權威性和既判力要求,并充分介紹了權利主張的救濟渠道,但被執行人賀某仍長期置之不理,亦未同意執行和解。12月18日,關嶺縣人民法院再次對被執行人賀飛虎處以15日拘留。此次拘留期間,被執行人賀某妻子愿意代其履行義務,經與申請人王某協商,其自愿放棄0.3萬元。賀某之妻給付王某0.45萬元,本案執行和解履行完畢后,關嶺縣人民法院提前解除對被執行人賀某的拘留措施。

【典型意義】

執行難的成因多樣、矛盾復雜,特別是一些被執行人以對判決不服為由,對法律嚴肅性和生效裁判文書的既判力置若罔聞、拒不履行。故而在嚴格執法尺度規范執行的前提下,依法突出執行強制性,適用法律賦予的各種強制執行措施來保證生效裁判文書的權威性,及時兌現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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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劉某拒不履行仲裁裁決案

——被執行人劉某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且故意轉移、隱匿法院查封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15日,拘留期間家屬主動履行

【基本案情】

六盤水某公司與劉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六盤水仲裁委員會作出生效仲裁裁決,要求被執行人劉某給付申請人六盤水某公司人民幣7.5萬元。因劉某逾期未履行給付義務,申請人六盤水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六盤水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劉某為規避執行,故意隱藏、轉移在仲裁過程中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車輛。鑒于劉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執行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拘留決定書,決定對劉某拘留15日。拘留期間,被執行人劉某認識自身行為的嚴重性和違法性,深刻反省了相關行為,主動交納了5萬元執行款,并為剩余2萬元未付款提供執行擔保人。不久,執行法院提前解除了對劉某的司法拘留。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劉某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并采取多種形式逃避執行,執行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的方式對其拒不履行的行為進行懲戒,有效的維護了司法權威,有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應引以為戒。

【案例四】唐某某拒判罪一案

——甕安縣人民法院審結全省首例“拒執罪”刑事自訴案件。唐某某對有能力執行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拒不執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甕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拘役六個月,緩期一年

【簡要案情】

甕安縣人民法院審結全省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自訴人蔣某與被告人唐某原系夫妻關系,因感情破裂,2010年12月10日經甕安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離婚后唐某需一次性給付蔣某人民幣75000元。因唐某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蔣某于2011年3月8日向甕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唐某采取多種方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造成此案長達5年未能執結。2015年5月,蔣某向甕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甕安縣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已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依法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省審結的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唐某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并采取多種形式逃避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甕安縣法院對有條件履行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追究其刑事責任,維護了司法權威,震懾了犯罪。

【案例五】田某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告人田某強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并惡意轉移、隱匿名下財產,已涉嫌構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申請執行人依法提起自訴

【基本案情】

田某先、田某霞、田某英與田某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經仁懷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田某強分別給付三申請人土地補償款451440元,全案合計1354320元。因被告田某強未履行給付義務,三法律家·法律法規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的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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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田某強有能力拒不履行,仁懷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查封了被執行人田少強位于仁懷市鹽津街道“五福銘都”價值約60萬元的商品房一套及散白酒約12噸,但上述財產與執行標的相差甚遠。同時該院查明,2012年以來被執行人田某強兩次轉讓家庭共同享有承包經營的土地獲款500余萬元,在本案訴訟及執行階段,被執行人仍有大量的資金在某銀行賬戶轉出,但其拒不提供該款的流向。由于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并在訴訟、執行期間惡意轉移、隱匿大量財產,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犯罪。

申請人向仁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后,經審查符合立案受理條件,該院依法正式立案。2016年1月19日,該院作出逮捕決定,移交公安對被告人田某強執行逮捕,現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典型意義】

本案是仁懷市人民法院首次立案受理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田某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甚至采取轉移、隱匿等惡劣行徑抗拒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之規定,其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仁懷市人民法院對符合刑事自訴立案條件的被執行人王某,正式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維護了司法權威,震懾了犯罪,有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應引以為戒。

【案例六】王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案

——被執行人王某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懲戒后,無法乘飛機和高鐵,只能從深圳乘坐長途客車輾轉返回貴陽,后主動歸還欠款。

【基本案情】

張某國、馮某、息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分別申請執行王某民間借貸、借款合同糾紛等三案,2014年10月至2015年初,息烽縣人民法院先后作出生效判決,判令被執行人王倫分別應歸還上述三申請執行人8.12萬元、3.03萬元、32.26萬元,合計43.42萬元。

因逾期未主動履行,依權利人申請,息烽縣人民法院先后將上述三案正式立案,予以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王某對執行通知置之不理,亦未提出合理還款計劃,且為了規避執行,長期外出下落不明。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法院依法將王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通過多種方式向全社會公布。

2015年1月,被執行人王某打算從深圳乘飛機回貴陽,卻被告知因其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不能乘坐飛機和高鐵,最終王倫只能坐長途客車輾轉回到了貴陽,嘗到了苦頭的王倫隨后主動到法院,與當事人協商后將住房賣掉償還了部分所欠債務。

【典型意義】

通過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依法懲戒失信被執行人,是近年來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上的一大進步。該機制的建立,有效地緩解了執行案件查找被執行人難、查找被執行財產難的多年痼疾,有力地打擊了失信被執行人的規避行為,為構建誠信社會,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七】許某飛拒不執行判決案

——被告人許某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并規避執行去非洲某國。納入失信名單依法懲戒后,春節期間無法回國,主動聯系執行法院履行義務

【基本案情】

原告葉某康、鄭某杰與被告許某飛系合作伙伴關系,2014年5月,三人于因經營分歧,原告二人將被告許某飛訴至施秉縣人民法院。該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被告許某飛應協助原告葉某康、鄭某杰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履行,并向原告葉某康、鄭某杰支付股權轉讓金400萬元。法律家·法律法規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的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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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許某飛未在限期內履行義務,原告遂向施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被執行人許某飛長期規避執行,數次執行人員的詢問調查,最后外出非洲某國滯留不歸。施秉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員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戒。2016年春節前夕,被執行人許某飛發現自己無法購買機票回國,才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主動聯系執行人員,表示愿意出面解決此事。許某飛回國后,施秉縣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庭和解,現該案已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是施秉縣人民法院實行失信名單制度,依法懲治失信被執行人以來,該院執結的最大標的執行案件。被告人許某飛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并采取多種形式逃避執行,最后外出至非洲某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在對被執行人追究其刑事責任難度較大的情況下最有效的做法,不但有利于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也大大減少了執行成本。

【案例八】楊某堃司法拘留一案

——被執行人楊某堃拒不履行且長期規避執行,通過公安機關協助查控后,楊某堃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間主動履行了給付義務

【基本案情】

王某訴楊某堃承攬合同糾紛一案,2012年9月19日經息烽縣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被告楊某堃限期給付原告王某承攬挖宅基地工程款人民幣92800元。因楊某堃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履行,權利人王某于2012年12月5日向息烽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多次找到被執行人楊某堃,催促其履行給付義務,但楊某堃在給付了1萬余元后不再履行,并長期外出逃避執行。2015年5月31日,經息烽縣公安局協助查找到楊某堃,息烽縣人民法院對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的強制措施。拘留期間,被執行人楊某堃的家屬主動到法院,交納了應當支付的剩余工程款7萬余元。

【典型意義】

局限于傳統執行手段的單一,部分被執行人以長期外出的方式規避執行,給案件執行帶來了極大影響。近年來,隨著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協助查控被執行人及被執行車輛等工作機制的探索和建立,執行力度大大加強,也取得了積極廣泛的社會反響。

【案例九】喻某、向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

——被執行人喻某、向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在執行期間購買轎車使用。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5日,向某駕駛喻某所有的轎車發生導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江口縣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喻某、向某應賠償死者家屬共計10.5萬元。2011年10月,三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喻某通過其律師支付0.5萬元后,二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長期下落不明,該案陷入執行困境。后該院在定期查控中發現,被執行人喻某新購置了雪鐵龍牌轎車1輛;向某新購置了長安牌轎車1輛,屬查有實據的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且因二人長達3年的逃避執行,讓失去家庭經濟支柱又得不到及時賠償的申請執行人家庭,陷入了嚴重的經濟困境,在當地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

鑒于被執行人喻某、向某的行為涉嫌犯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江口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江口縣公安局移送案件線索,公安機關同日決定對喻某、向某立案偵查,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不久,被執行人喻某、向某家屬立即代替兩人給付了還應支付的賠償款10萬元,將本執行案件全部履行完畢。

2015年10月28日,江口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全縣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并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喻某、向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同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二被告人法律家·法律法規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的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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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表示服判認罪。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喻某、向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而拒不履行,故意規避法院執行長達3年之久,不僅侵犯了法律的尊嚴,更是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情節惡劣,性質嚴重,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案不僅有效地打擊了被執行人的逃避執行行為,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為破解執行難作出有益探索,并引導廣大群眾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起到良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案例十】周某司法拘留一案

——被執行人周某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故意轉移、隱藏名下財產,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間其家屬主動履行

【基本案情】

李某、張某訴周某合伙糾紛一案,經黔西南州貞豐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生效判決,判令被告周某將征收土地補償款項42.74萬余元中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款6.75萬余元,限期支付給原告李某、張某。因被告周某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權利李某、張某某于同年8月31日向貞豐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周某送達限期履行的執行通知書后,其長時間拒絕履行,且故意轉移、隱匿征收土地補償款項。經執行法官多次釋明無效,執行法院遂決定依法對被執行人周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間,周某親屬主動將將應支付李某、張某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款6.75萬余元交納到人民法院,本案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拒絕分配本應部分屬于其他合伙人的補償款項,在生效判決確權和強制執行階段,仍心存僥幸拒不履行,“老賴”行為一覽無余。堅決果斷采取執行措施,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僅維護了司法權威,更彰顯了人民法院打擊“老賴”的信心和決心,也有力地震懾了其他失信被執行人。

來源: http:///kx1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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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案件查詢范文第3篇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十起失信被執行人典型案例

2016年2月29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了全省法院依法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情況,發布10起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貴州某投資有限公司納入信用懲戒一案

——對被執行人貴州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進行信用懲戒取得成效 【基本案情】

海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貴州某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4年4月15日,經黎平縣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由被告貴州某投資有限公司于三個月內全額返還履約保證金人民幣150萬元。在分兩次共支付130萬元后,尚欠207544元及利息10099元,被告貴州某投資有限公司長期未給付。2014年12月22日,申請人海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黎平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將被執行人貴州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安追加為被執行人,經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多次電話聯系,被執行人曾某某均采取不予回應的態度逃避執行。該院于2015年2月9日將貴州某投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同時經了解,被執行人曾某安子女在國外讀書,并經常出國高消費,為敦促其履行義務,黎平縣人民法院作出對曾某某實行邊控的決定,限制其出入境。

準備再次出國,卻被告知已無法購買機票和出入境的被執行人曾某安,主動與黎平縣法院取得聯系,并將案件執行款21萬余元打入本院執行賬戶,該案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自最高院下發《關于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后,法院執行工作更加有了底氣。“黑名單”可以有效威懾和懲戒失信被執行人,讓其寸步難行,從而促使其自覺履行法律義務。2015,黎平縣人民法院有101名失信被執行人迫于“黑名單”的威懾力,主動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案例二】賀某拒不執行判決被司法拘留案

——被告人賀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被處以司法拘留15日 【基本案情】

王某訴賀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安順市關嶺縣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被告賀某賠償原告王某人民幣0.75萬元。后因被告賀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權利人王某于2015年7月17日申請關嶺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賀某以對判決不服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亦未按照要求提供合理的給付計劃和報告名下財產,同年11月11日,執行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賀某處以15日拘留。拘留期間,賀某未認識到自身錯誤,態度強硬地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期滿解除拘留措施后,執行法官再次釋明生效判決權威性和既判力要求,并充分介紹了權利主張的救濟渠道,但被執行人賀某仍長期置之不理,亦未同意執行和解。12月18日,關嶺縣人民法院再次對被執行人賀飛虎處以15日拘留。此次拘留期間,被執行人賀某妻子愿意代其履行義務,經與申請人王某協商,其自愿放棄0.3萬元。賀某之妻給付王某0.45萬元,本案執行和解履行完畢后,關嶺縣人民法院提前解除對被執行人賀某的拘留措施。

【典型意義】

執行難的成因多樣、矛盾復雜,特別是一些被執行人以對判決不服為由,對法律嚴肅性和生效裁判文書的既判力置若罔聞、拒不履行。故而在嚴格執法尺度規范執行的前提下,依法突出執行強制性,適用法律賦予的各種強制執行措施來保證生效裁判文書的權威性,及時兌現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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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劉某拒不履行仲裁裁決案

——被執行人劉某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且故意轉移、隱匿法院查封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15日,拘留期間家屬主動履行

【基本案情】

六盤水某公司與劉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六盤水仲裁委員會作出生效仲裁裁決,要求被執行人劉某給付申請人六盤水某公司人民幣7.5萬元。因劉某逾期未履行給付義務,申請人六盤水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六盤水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劉某為規避執行,故意隱藏、轉移在仲裁過程中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車輛。鑒于劉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執行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拘留決定書,決定對劉某拘留15日。拘留期間,被執行人劉某認識自身行為的嚴重性和違法性,深刻反省了相關行為,主動交納了5萬元執行款,并為剩余2萬元未付款提供執行擔保人。不久,執行法院提前解除了對劉某的司法拘留。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劉某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生效的仲裁裁決,并采取多種形式逃避執行,執行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的方式對其拒不履行的行為進行懲戒,有效的維護了司法權威,有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應引以為戒。

【案例四】唐某某拒判罪一案

——甕安縣人民法院審結全省首例“拒執罪”刑事自訴案件。唐某某對有能力執行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拒不執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甕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拘役六個月,緩期一年

【簡要案情】

甕安縣人民法院審結全省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自訴人蔣某與被告人唐某原系夫妻關系,因感情破裂,2010年12月10日經甕安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離婚后唐某需一次性給付蔣某人民幣75000元。因唐某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蔣某于2011年3月8日向甕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唐某采取多種方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造成此案長達5年未能執結。2015年5月,蔣某向甕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甕安縣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已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依法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省審結的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唐某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并采取多種形式逃避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甕安縣法院對有條件履行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追究其刑事責任,維護了司法權威,震懾了犯罪。

【案例五】田某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告人田某強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并惡意轉移、隱匿名下財產,已涉嫌構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申請執行人依法提起自訴

【基本案情】

田某先、田某霞、田某英與田某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經仁懷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田某強分別給付三申請人土地補償款451440元,全案合計1354320元。因被告田某強未履行給付義務,三法律家·法律法規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的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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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因被執行人田某強有能力拒不履行,仁懷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查封了被執行人田少強位于仁懷市鹽津街道“五福銘都”價值約60萬元的商品房一套及散白酒約12噸,但上述財產與執行標的相差甚遠。同時該院查明,2012年以來被執行人田某強兩次轉讓家庭共同享有承包經營的土地獲款500余萬元,在本案訴訟及執行階段,被執行人仍有大量的資金在某銀行賬戶轉出,但其拒不提供該款的流向。由于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并在訴訟、執行期間惡意轉移、隱匿大量財產,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犯罪。

申請人向仁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后,經審查符合立案受理條件,該院依法正式立案。2016年1月19日,該院作出逮捕決定,移交公安對被告人田某強執行逮捕,現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典型意義】

本案是仁懷市人民法院首次立案受理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田某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甚至采取轉移、隱匿等惡劣行徑抗拒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之規定,其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仁懷市人民法院對符合刑事自訴立案條件的被執行人王某,正式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維護了司法權威,震懾了犯罪,有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應引以為戒。

【案例六】王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案

——被執行人王某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懲戒后,無法乘飛機和高鐵,只能從深圳乘坐長途客車輾轉返回貴陽,后主動歸還欠款。

【基本案情】

張某國、馮某、息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分別申請執行王某民間借貸、借款合同糾紛等三案,2014年10月至2015年初,息烽縣人民法院先后作出生效判決,判令被執行人王倫分別應歸還上述三申請執行人8.12萬元、3.03萬元、32.26萬元,合計43.42萬元。

因逾期未主動履行,依權利人申請,息烽縣人民法院先后將上述三案正式立案,予以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王某對執行通知置之不理,亦未提出合理還款計劃,且為了規避執行,長期外出下落不明。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法院依法將王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通過多種方式向全社會公布。

2015年1月,被執行人王某打算從深圳乘飛機回貴陽,卻被告知因其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不能乘坐飛機和高鐵,最終王倫只能坐長途客車輾轉回到了貴陽,嘗到了苦頭的王倫隨后主動到法院,與當事人協商后將住房賣掉償還了部分所欠債務。

【典型意義】

通過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依法懲戒失信被執行人,是近年來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上的一大進步。該機制的建立,有效地緩解了執行案件查找被執行人難、查找被執行財產難的多年痼疾,有力地打擊了失信被執行人的規避行為,為構建誠信社會,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七】許某飛拒不執行判決案

——被告人許某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并規避執行去非洲某國。納入失信名單依法懲戒后,春節期間無法回國,主動聯系執行法院履行義務

【基本案情】

原告葉某康、鄭某杰與被告許某飛系合作伙伴關系,2014年5月,三人于因經營分歧,原告二人將被告許某飛訴至施秉縣人民法院。該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被告許某飛應協助原告葉某康、鄭某杰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履行,并向原告葉某康、鄭某杰支付股權轉讓金400萬元。法律家·法律法規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的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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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許某飛未在限期內履行義務,原告遂向施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被執行人許某飛長期規避執行,數次執行人員的詢問調查,最后外出非洲某國滯留不歸。施秉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員名單,對其進行信用懲戒。2016年春節前夕,被執行人許某飛發現自己無法購買機票回國,才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主動聯系執行人員,表示愿意出面解決此事。許某飛回國后,施秉縣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到庭和解,現該案已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是施秉縣人民法院實行失信名單制度,依法懲治失信被執行人以來,該院執結的最大標的執行案件。被告人許某飛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并采取多種形式逃避執行,最后外出至非洲某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在對被執行人追究其刑事責任難度較大的情況下最有效的做法,不但有利于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也大大減少了執行成本。

【案例八】楊某堃司法拘留一案

——被執行人楊某堃拒不履行且長期規避執行,通過公安機關協助查控后,楊某堃被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間主動履行了給付義務

【基本案情】

王某訴楊某堃承攬合同糾紛一案,2012年9月19日經息烽縣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被告楊某堃限期給付原告王某承攬挖宅基地工程款人民幣92800元。因楊某堃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履行,權利人王某于2012年12月5日向息烽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多次找到被執行人楊某堃,催促其履行給付義務,但楊某堃在給付了1萬余元后不再履行,并長期外出逃避執行。2015年5月31日,經息烽縣公安局協助查找到楊某堃,息烽縣人民法院對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的強制措施。拘留期間,被執行人楊某堃的家屬主動到法院,交納了應當支付的剩余工程款7萬余元。

【典型意義】

局限于傳統執行手段的單一,部分被執行人以長期外出的方式規避執行,給案件執行帶來了極大影響。近年來,隨著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協助查控被執行人及被執行車輛等工作機制的探索和建立,執行力度大大加強,也取得了積極廣泛的社會反響。

【案例九】喻某、向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

——被執行人喻某、向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在執行期間購買轎車使用。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5日,向某駕駛喻某所有的轎車發生導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江口縣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令喻某、向某應賠償死者家屬共計10.5萬元。2011年10月,三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喻某通過其律師支付0.5萬元后,二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長期下落不明,該案陷入執行困境。后該院在定期查控中發現,被執行人喻某新購置了雪鐵龍牌轎車1輛;向某新購置了長安牌轎車1輛,屬查有實據的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且因二人長達3年的逃避執行,讓失去家庭經濟支柱又得不到及時賠償的申請執行人家庭,陷入了嚴重的經濟困境,在當地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

鑒于被執行人喻某、向某的行為涉嫌犯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江口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江口縣公安局移送案件線索,公安機關同日決定對喻某、向某立案偵查,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不久,被執行人喻某、向某家屬立即代替兩人給付了還應支付的賠償款10萬元,將本執行案件全部履行完畢。

2015年10月28日,江口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全縣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進行公開開庭并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喻某、向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同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二被告人法律家·法律法規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的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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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表示服判認罪。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喻某、向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而拒不履行,故意規避法院執行長達3年之久,不僅侵犯了法律的尊嚴,更是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情節惡劣,性質嚴重,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案不僅有效地打擊了被執行人的逃避執行行為,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為破解執行難作出有益探索,并引導廣大群眾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起到良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案例十】周某司法拘留一案

——被執行人周某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故意轉移、隱藏名下財產,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間其家屬主動履行

【基本案情】

李某、張某訴周某合伙糾紛一案,經黔西南州貞豐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生效判決,判令被告周某將征收土地補償款項42.74萬余元中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款6.75萬余元,限期支付給原告李某、張某。因被告周某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權利李某、張某某于同年8月31日向貞豐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周某送達限期履行的執行通知書后,其長時間拒絕履行,且故意轉移、隱匿征收土地補償款項。經執行法官多次釋明無效,執行法院遂決定依法對被執行人周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間,周某親屬主動將將應支付李某、張某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款6.75萬余元交納到人民法院,本案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拒絕分配本應部分屬于其他合伙人的補償款項,在生效判決確權和強制執行階段,仍心存僥幸拒不履行,“老賴”行為一覽無余。堅決果斷采取執行措施,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僅維護了司法權威,更彰顯了人民法院打擊“老賴”的信心和決心,也有力地震懾了其他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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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案件查詢范文第4篇

案件移送函

工商移字〔〕號

本局于年月日對進行調查。在調查中發現,故此案不屬于我局管轄。根據規定,現將該案移送你單位處理。

附件:(有關材料)

聯系人:聯系電話:

年月日

河南法院案件查詢范文第5篇

9 月 5 日,藍山縣召開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評查暨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推進會。會議由藍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吳新波主持,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黃永英、縣法院院長柏國平、縣檢察院檢察長唐筱勇、縣公安局局長黃小兵等縣級領導及單位負責人出席了會議,各鄉鎮場分管政法領導,公、檢、法、司、森林公安、交警等單位班子成員及股、所、隊、室、庭負責人,信訪局、消防大隊等單位主要領導參加了會議。

會上,藍山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黃永英傳達貫徹了省市會議精神,對前段該縣涉法涉訴信訪積案化解、案件評查、執法規范化建設三項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了階段性總結,進一步分析了三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對三項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h法院院長柏國平、縣檢察院檢察長唐筱勇、縣公安局局長黃小兵、縣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李成杰公、縣司法局局長張文等作了典型發言。

黃永英根據中央和省、市委政法委部署要求,結合藍山縣實際講了意見,正確分析了當前形勢,安排部署了全縣集中化解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工作。一是要進一步深化認識,明確明確目標,切實增強做好涉法涉訴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根據“誰引發、誰負責”和“誰包案、誰負責”的原則,把此項工作當成硬任務,下死決心采取硬措施,全力化解。二是要進一步強化措施,壓實責任,全力打好積案化解攻堅戰。對這次會議交辦的信訪積案采取“一起案件、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個方案、一抓到底”的方法,逐案包案到人。三是進一步源頭防范,標本兼治,扎實推進積案化解工作。加強聯合接訪中心建設,實行執法辦案信訪風險預警機制,嚴格執法責任追究,按照執法辦案“零差錯”、執法過錯“零容忍”的要求,堅持從嚴治警,鐵腕追責。

黃永英要求:對藍山縣今后的案件評查工作,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各單位各部門“一把手”要親自部署,親自調度,親自檢查;二要認真剖析整改。各部門對前段開展的評查工作要認真組織“回頭看”,對干警違法違紀行為,堅決依法依規追究到位;三要以評查促積案化解;四要推動評查工作常態化;五要做到“四個結合”,即:案件評查與年終考評相結合、案件評查與糾錯追責相結

合、案件評查工作與信訪維穩工作相結合、案件評查與規范執法相結合。

黃永英強調:要做好執法規范化工作必須做到“五個進一步”,即:進一步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進一步加強執法考評、進一步組織開展專項整治、進一步加強重大案件的協調督辦、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

最后,吳新波就會議的貫徹落實強調:一是思想認識到位;二是工作措施要到位;三是執法質量要到位;四是工作紀律要到位;五是工作檢查要到位。

【篇二】案件評查整改報告

市委政法委:

按照德陽市委政法委和省司法廳關于開展 2011 年案件評查活動的要求,我局黨委高度重視,認真安排落實,評查工作有序推進?,F將評查工作進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領導重視、認識統一

行政執法案卷是行政執法辦案的記錄,反映著執法辦案的質量和執法人員的素質,體現著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執法案卷存在的問題是辦案質量、執法隊伍、執法制度、執法水平等多方面存在問題的集中反映。我局領導高度重視,把案件評查工作作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和三項重點工作的突破口狠抓落實。各執法部門也充分認識到案件評查工作是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基礎性工作,是解決執法問題、強化執法監督、提高執法質量的重大舉措,是踐行執法為民、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具體行動;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的核心工作;也是提高法制監督力度的有效措施和促進行政執法機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手段。抓依法行政必須抓案卷評查,抓案卷評查就抓住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和公正廉潔執法的。

二、組織健全,周密安排

根據市委政法委《關于開展 2011 年案件評查活動的實施意見》(德市政法發〔2011〕2 號)文件精神,我局根據領導分工的變化,及時調整了案件評查領導小組的成員,由熊兵華同志任副組長。同時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評查小組。同時根據政法委今年的要求,對評查的內容和時間進行了周密安排。時間安排從 2 月底

開始到 6 月 30 日完成本局的自查和復查。評查主要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自查自糾,報告情況;第二階段為重點抽查,交叉檢查。第三階段為個案剖析、集中評查;為總結整改。

三、重點突出、切中實際

我們此次的執法案件評查包含 2010 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辦理的行政許可案卷和法律援助案件。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確定今年評查的重點。在案件類型上,由于去年我局行政許可事項相對單一,只有律師執業許可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事項。因此我們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只抽查了 2 件許可案件,而將本年執法案件評查工作重點放在法律援助案件評查上面,分別抽查了 2 件民事、1 件刑事法律援助案卷,力圖通過案件評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的程序和文書案卷。同時在評查內容上,重點檢查去年評查中發現的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評查標準和制度的落實情況,同時通過評查發現和查找評查標準和評查制度中的缺陷,以便完善制度和標準。

四、嚴格標準,客觀評查

此次評查我局仍然堅持統一標準,按照去年市局制定的《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德陽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查標準》,從五個方面進行評查:一是看辦案程序是否合法,立案、調查取證、案件辦理、法律文書等手續是否齊全,是否按規定程序執行,是否超時限辦理;二是看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三是看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執行是否公平、公正;四是看法律文書是否規范、齊全,用語是否規范、準確、精煉;五是看當事人的反映,社會效果是否良好。對案件質量進行客觀公正的分析,形成案件自查報告。然后由市局評查小組進行集中評查,評查主要通過辦案人員介紹案件基本情況,以及案件自評情況,評查小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及評查標準對案件進行評議,集體討論形成評查結論,并通過對案件當事人回訪,印證案件辦理的社會效果。

五、評查結果,客觀真實

市局案件評查小組對 5 件評查案件認真審查的結果為:5 件優秀、1 件良好。合格率 100%,無錯案、瑕疵案。

行政許可案件執法主體適當、申請材料齊全、程序合法、歸檔規范、被許可人滿意。存在無受理通知書送達回證、無許可證件送達回證等問題得以改正。存

在一些文書上時間打印差錯、修改處無手印等小的瑕疵。

法律援助案件申請及受理符合法律規定、材料齊備;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程序合法;證據材料收集齊備;代理意見被采納,案件圓滿解決;援助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無收取當事人財物等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行為;案件辦理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通過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讓受援人懂得了運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通過非法上訪、鬧事等手段,法律援助是弱勢群體維護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去年存在的無會見當事人談話筆錄、結案報告內容簡單、格式文書有待完善等問題得到了明顯改善。存在的問題:法律援助案卷中個別執法文書不夠規范,詢問筆錄沒有統一格式和紙張,案卷歸檔上有待進一步加強。

【篇三】案件評查整改報告

為貫徹落實市聯社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本人認真學習和領會了《關于落實案件專項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銀行案件風險的通知》(銀監通 6 號)、《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銀監發 17 號)和《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方案(銀監辦發 77 號)精神以及省協會《關于防范操作風險做好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通過學習討論,充分了解了本次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明確了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重要性、必要性,進一步認識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危害性,并根據自身情況展開自查?,F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牢固思想防線。

本人能夠自覺主動地學習國家的各項金融政策法規與聯社下發的文件精神,加強政治理論學習,牢固思想防線。

一是提高政治意識。能夠深入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堅定的政治立場,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穩腳跟,經受得起大風大浪的考驗。二是能夠顧全大局,不為眼前利益所動,站在單位的角度去想問題、做工作,堅決不說不利于全局的話,不做不利于全局的事,堅決完成社里安排的工作任務。三是不計較個人得失,當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發生矛盾時,以集體為重,個人利益要無條件地服從。四是能夠加強自身愛崗敬業意識的培養,

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做到“干一行、愛一行、專一行”,自覺接受廣大客戶監督,定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做一名合格的信合人。

二、恪守規章制度。

一是能夠按照國家金融法令,有關法規制度和現金管理條例,具體辦理現金、有價單證的收付和調撥工作,正確辦理殘破幣的兌換,嚴格庫存限額,及時調撥和上解現金。二是能夠自覺加強柜面監督,嚴格審查憑證要素,做好反假工作,準確及時編制各種現金報表、調撥計劃。三是能夠堅持軋帳制度,正確使用有關登記簿,做到帳、簿、款相符;嚴格按規定處理長、短款,發現差錯能及時匯報。四是能夠加強庫房管理,堅持鑰匙分管,明確分工,同進同出,做到“六無”標準;遵守錢帳分管和“四雙”制度,按要求做好庫房的管理工作。五是能夠嚴格按照福建省農村信用社綜合業務系統柜員權限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好柜員卡和密碼,做到保管嚴密,操作合規。六是能夠不斷增強防范意識,落實“三防一保”;認真熟記防盜防搶防暴預案,熟練掌握、使用好各種防范器械,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保護信用社的財產安全。

三、嚴謹工作、生活作風。

在工作作風上,主要做到了以下四點:一是突出一個“實”字。工作不搞形式主義,不作表面文章;上報數字以實為本,不搞憑空捏造,無中生有;匯報工作敢說真話實話,不夸夸其談,弄虛作假,做到說話讓人相信,辦事讓人放心。二是牢記一個“細”字。細心做好大小票幣、損傷幣的兌換整理工作,做到點準、墩齊、挑凈、捆緊,及時上解;嚴格按照金庫保管制度,細心做好庫房的保管工作,確保工作無疏漏。三是做到一個“快”。完成任務不拖泥帶水,辦理業務快而不急,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做到一個“嚴”。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對違反紀律的事情敢于糾正,自覺維護單位利益。

生活作風上,能夠牢記“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的教導,用工作紀律嚴格約束自己,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變的堅固防線。反對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牢固樹立“平凡”意識,忠于“平凡”崗位,保持“平靜”心態,甘于“平淡”生活,勤勤懇懇辦事,堂堂正正做人。

四、存在問題。

一是學習不夠深入,如政治理論學習只側重單位里組織的學習,對許多政策、

法律、法規只知其表,不知內含;業務上只注重鉆研出納工作,對其它的經濟知識學習不夠主動,不愿意去學。二是工作還不夠積極主動,有時候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除出納工作較為重視,對其它工作不愿主動插手。三是工作缺乏創新,按部就班;許多工作只是照著別人學,不去鉆研,不去研究,不去歸納,辦事憑經驗,憑主觀。四是內控制度的落實存在薄弱環節,同事間相互信任,“四雙”制度落實不夠全面等。

五、今后的努力方向。

河南法院案件查詢范文第6篇

一、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問題

1、對于僅就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2、在審理農村土地收益權糾紛案件中,需要對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身份予以確認作為前提的,在查明的基礎上僅在判決說理部分中說明即可,不宜在裁判文書中確認其集體組織成員身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其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出生時,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本人戶籍登記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

(2)因婚姻或收養已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實際生產生活,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但常住戶口非自身原因未遷入的;

(3)婚姻關系發生在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人員之間,持農業戶口的;

(4)因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遷入的;

(5)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未遷出戶口的;

(6)因在大中專院校學習、服義務兵或初級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銷、遷出常住戶口的;

(7)因服刑、勞教等原因被注銷、遷出常住戶口的;

(8)其他情形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的;

(9)法律法規規定應取得的。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3)取得城鎮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

(4)自戶口遷入時起,未在戶口所在地生產、生活,未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不以該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

(5)其他情形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的。

二、關于幾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收益分配問題

1、與城鎮職工、居民結婚,戶籍仍在原村、組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女性成員,要求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收益分配權的,應予支持;其所生未成年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且戶口登記在該村、組的,至少應享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收益分配額的一半。

2、已婚(或再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女性成員,婚后確屬非自身原因未遷轉戶口、并在戶籍所在地生產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組收益分配權的,其要求戶籍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給予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收益分配權的,應予支持。

3、離婚、喪偶的女性成員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戶籍所在地生產生活的或者雖未在戶籍所在地生產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的,其要求原戶籍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給予收益分配權的,應予支持。

4、已婚(或再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男性成員,在女方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實際生產生活,該女方家庭有女無兒、兒子沒有贍養能力或女兒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其要求女方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給予其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收益分配權的,應予支持;婚后確屬非自身原因未遷轉戶口、且未享受女方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的,其要求原戶籍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給予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收益分配權的,應予支持。

5、夫妻雙方均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收養的子女,辦理了戶籍登記并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的,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權;未辦理戶籍登記的,若其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實際生產生活,也未享受原戶籍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的,應與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權。

6、大中專學生,在校就讀期間要求享受與原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收益分配權的,應予支持。畢業后回到原籍生產生活的,應享有收益分配權;畢業后未回原籍生產生活的,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權,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7、服現役的初級士官、義務兵,要求享有與原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收益分配權的,應予支持;若國家對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規定,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權,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三、涉及土地補償款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

1、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款數額提起的訴訟,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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