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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監督執法審議制度范文

2023-09-30

衛生監督執法審議制度范文第1篇

第40號《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已經1999年6月2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公安部部長 賈春旺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防止和糾正違法和不當的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是指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上級業務部門對下級業務部門,本級公安機關對所屬業務部門、派出機構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項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業務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執法制度,制定、完善執法程序,加強對各項公安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

第四條 執法監督工作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有錯必糾、監督與指導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在加強內部執法監督的同時,必須依法接受人民群眾、新聞輿論的監督,接受國家權力機關、人民政府的監督,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和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

第二章 執法監督的范圍和方式

第六條 執法監督的范圍:

(一)有關執法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二)刑事立案、銷案,實施偵查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和執行刑罰等刑事執法活動是否合法和適當;

(三)有關治安管理、戶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邊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

(四)適用和執行行政拘留、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吊銷許可證、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等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適當;

(五)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場所的執法情況;

(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

(七)國家賦予公安機關承擔的其他執法職責的履行情況。

第七條 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執法程序和制度進行的監督;

(二)對起草、制訂的有關執法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進行法律審核;

(三)對疑難、有分歧、易出問題和各級公安機關決定需要專門監督的案件,進行案件審核;

(四)組織執法檢查、評議;

(五)組織專項、專案調查;

(六)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聽證、復議、復核;

(七)進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八)各級公安機關決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發現本級或者下級公安機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和制度、措施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通知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第九條 對案件的審核可以采取閱卷審查方式進行,就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意見是否適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書是否規范、完備等內容進行審核,保障案件質量。

第十條 對公安行政管理執法行為的審核,可以采取查閱臺帳、法律文書、檔案等方式,就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等內容進行審核,保障公正執法。

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每年應當定期、不定期地組織對本級和下級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檢查或者評議。

有關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規發布實施后,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一年內對該項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執法檢查,檢查結果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并在本級公安機關予以通報。

各級公安機關對本級和下級公安機關每年的執法工作情況應當進行綜合考評??荚u結果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并在本級公安機關予以通報??荚u結果與獎懲相結合。

第十二條 對國家權力機關、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交辦復查的案件,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傾

向性的公安執法問題,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專項調查或者專案調查。在查明情況后,應當寫出調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糾正措施,報本級公安機關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將查處結果報告交辦機關和上級公安機關。

第十三條 在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本級或者下級公安機關已經辦結的案件或者執法活動確有錯誤、不適當的,主管部門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后,直接作出糾正的決定,或者責成有關部門或者下級公安機關在規定的時限內依法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聽證、行政復議、國家賠償案件工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章 執法監督的實施和處理

第十五條 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辦理的案件或者執法行為不合法、不適當的,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予以糾正和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行政首長是執法監督的責任人,負責對本級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組織實施監督。

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的負責人是本部門執法監督的責任人,負責對本部門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是內部執法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在本級公安機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和指導執法監督工作。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規定,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現場督察。

第十九條 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適當的執法活動,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錯誤的處理或者決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二)對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三)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決定和命令的有關人員,可以停止執行職務;

(四)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已經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害,需要給予國家賠償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國家賠償;

(五)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法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的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在執法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對上級公安機關及其主管部門的執法監督決定、命令,有關公安機關及其職能部門必須執行,并報告執行結果。

對執法監督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先予執行,然后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作出決定的機關應當認真審查,執行后果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負責。

第二十二條 拒絕、阻礙上級機關或本級公安機關及執法監督主管部門的執法監督檢查,拒不執行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的有關決定、命令,或者無故拖延執行,對被監督的公安機關或者業務部門的負責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本級和上級公安機關作出的執法監督決定不服,有關單位和人民警察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并作出答復。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的執法監督責任人和執法監督主管部門必須嚴格依法履行執法監督職責,模范遵守法律,秉公執法,依法辦事。對不嚴格履行執法監督職責或者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后果嚴重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衛生監督執法審議制度范文第2篇

發布日期:2010-11-22 14:0

1金水區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和監督各執法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執法部門。

第四條 局機關紀檢部門負責組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在執法監督過程中,有權調閱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資料。被監督部門不得拒絕。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內容:

(1)行政執法機關是否屬于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或者依法接受委托執法的組織;

(2)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取得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3)行政執法機關是否具有實施該執法行為的法定權限,是否存在超越職權的情形;

(4)是否具有違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規定的其他行為。

2.行政許可程序的內容: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補正告知書;

(2)依法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是否向申請人出具了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憑證;

(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是否說明理由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

(4)除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的外,對需要核實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是否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

(5)依法應舉行聽證的許可事項,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舉行了聽證;

(6)是否對被許可人依法進行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有無記錄以及有關記錄是否規范、簽字歸檔;

(7)涉及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測、檢疫等特定內容的行政許可事項,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特別規定;

(8)行政許可是否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并使用合法票據;

(9)許可文書、證件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

(10)是否有違反行政許可程序的其他行為。

3.行政確認程序的內容:

(1)申請材料的種類、數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據以做出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確鑿充分;

(3)查驗記錄、對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的詢問筆錄等是否完備且符合法定要求;

(4)實地核查收集的證據是否全面、客觀、公正;

(5)頒發證書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時限;

(6)收取的費用是否符合法定項目和標準;

(7)是否有其他違法或者不當的情形。

4.行政處罰程序的內容:

(1)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是否經過立案、調查取證、告知陳述申辯權利、領導審批、依法決定、履行等步驟;

(2)擬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是否有物品清單以及物品清單是否規范;

(3)調查取證是否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4)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是否舉行了聽證;

(5)重大、復雜行政處罰是否經過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

(6)認定案件性質是否準確,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7)是否違反一事不給予兩次以上罰款原則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

(8)卷宗材料中是否體現本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以及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是否適當;

(9)依法應當送達的執法文書是否依法送達當事人;

(10)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步驟,《當場處罰決定書》的形式和載明的事項是否符合《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11)結案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12)是否有違反行政處罰程序的其他情形。

5.行政強制程序的內容:

(1)對逾期未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是否履行告知義務,并以書面形式和法定程序送達行政相對人;

(2)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強制決定,并按規定送達行政相對人;

(3)行政強制收取的費用、使用的票據是否合法;

(4)實施行政強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進行,有無超期強制的情形;

(5)是否有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的其他行為。

6.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檢查程序的內容,針對個案,參照執行有關單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

7.行政執法案卷規范化的內容:

(1)是否一案一卷;

(2)封面是否按規定填寫;

(3)目錄填寫是否規范;

(4)卷內材料排列順序是否正確;

(5)卷內材料是否編有頁碼。

8.行政執法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9.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1)執法工作現狀;

(2)是否有行政不作為行為;

(3)是否有越權執法行為;

(4)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10.具體行政行為遵守法定程序和適用法律依據情況;

11.罰款、收費的收繳情況;

12、行政執法爭議的處理情況;

13、需要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1.聽取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工作匯報;

2.對執法卷宗進行抽查;

3.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4.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

5.執法部門做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送區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審查;

6.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執法主體不合法,應糾正或撤銷;

2.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應予以糾正或撤銷;對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

的責任。

3.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成有關部門追究部門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 在實施監督中,凡作出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決定的,必須制作行政執法文書,并及時送達被監督部門。被監督部門在接到執法監督文書后十五日內,應將處理結果報告區政府法制機構。

第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應及時向被檢查部門通報并向局領導匯報。

第十條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執法人員的違法或不當行為,按過錯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遵紀守法,忠于職守。

衛生監督執法審議制度范文第3篇

1 動物檢疫必須嚴格執法, 責任重大

1.1 嚴格把好產地檢疫關

動物產地檢疫是縣境內流動的動物在離開飼養、生產地之前所實施的檢疫, 通過這道環節, 能及時地防控動物傳染病的流行, 能夠切斷其傳播途徑, 防止患病動物進入流通環節。同時做好屠宰檢疫, 確保肉類產品安全上市。目前, 產地檢疫在整個檢疫中分布最廣, 工作量最大, 需要檢疫人員最多, 交通工具要先進。特別是最基層的檢疫工作人員若堅持原則, 秉公執法, 能極大地提高產地檢疫的質量, 若不堅持原則, 不認真負責, 以權謀私, 加收或為了完成上級分配的經濟指標進行亂處罰, 則會引起檢疫工作的混亂, 容易造成疫病流行。為此,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并隨時加強對產地檢疫工作的監督管理, 以保障產地檢疫的順利開展及把好質量關。

1.2 建立健全動物產地檢疫申報制度, 及時處理違法行為

隨著動物及產品價格的變化和市場的需求, 養殖者及商販說賣就賣, 說買就買, 法律意識薄弱, 不按規定進行申報, 動物疫病難以控制, 貨主不進行申報或申報在后, 是一種違法行為, 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衛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依法對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 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 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 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 不僅如此, 貨主同時還要接受行政處罰, 根據《防疫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 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10%以上、50%以下罰款, 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以及檢疫員 (官方獸醫) 不到現場檢疫, 無法保證檢疫質量等違法案件,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決不姑息遷就, 心慈手軟, 必須及時處理到位, 嚴格監管, 同時既教育了貨主, 又告誡了廣大檢疫工作人員。

1.3 加大《動物衛生法》的宣傳力度, 確保人人皆知

正確處理知道《動物衛生法》和不懂《動物衛生法》的矛盾。2008年初, 武岡市灣頭橋動物檢疫站印發《告動物經營者書》、《告動物飼養者書》各5 000份, 根據《動物衛生法》的規定和經營者及飼養者應當履行的義務, 發至各經營者和飼養者, 使他們懂得《動物衛生法》的相關知識, 若有違反, 執法人員按照《動物衛生法》規定執行, 大大減輕執法人員的難度。以往在處理過程中, 違法人總說不知道有什么《動物衛生法》, 這樣, 大大提高了對動物檢疫的嚴肅性, 使貨主自覺申報檢疫, 檢疫人員到現場實施產地檢疫, 經檢疫合格的簽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 不合格的進行相應的處罰, 憑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換取《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出縣境的質量安全性。

1.4 強化檢疫監管, 不斷提高動物檢疫的水平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任務重, 工作時間長, 條件艱苦, 導致工作上的不協調、不統一, 各自為政和互相推諉的現象, 對控制動物疫病和保障動物產品安全十分不利, 同時動物檢疫的工作經費嚴重不足, 出現“收錢為重”或人心浮動、隊伍不穩等問題, 隨著我國人民整體進入小康社會, 生活水平大大提高, 人們對餐桌污染問題的擔心越來越強烈, 加強動物、動物產品安全的管理, 是國家和各級政府的議事日程, 應當建立和健全統一協調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和監督管理的安全體系, 建立相應的保障體制, 加強從飼養到出欄、加工到產品上市各個環節中的嚴格監管, 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來提高本地區動物及產品的信譽, 使廣大消費者吃上放心肉, 不斷提高檢疫水平。

1.5 嚴格執行市場準入制度, 確保動物、動物產品質量關

市場是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消費者食物鏈的一個重要環節入口, 把好市場準入關, 可以有效防止不合格的動物產品擺上消費者的餐桌, 影響消費者的生命健康, 要嚴格執行市場準入制度, 在本地市場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明》進入市場, 對不符合的動物及其產品拒之市場之外。保證進入市場的衛生安全, 特別農村各鄉鎮的集貿市場及以貯藏、加工的批發市場, 防止有害動物或產品通過這些渠道流入城鄉居民餐桌。

1.6 狠抓源頭, 加大打擊非法行為的力度

病害動物及產品是病疫的傳染源, 一些畜禽養殖戶, 特別是農民家庭散養戶出現疫情不報告, 自己進行亂治療、病死的畜禽亂處理, 不法分子趁機可圖, 進行收購、加工, 造成疫情擴散。嚴重危害了養殖業的健康發展, 違反了《動物衛生法》第二十五條, 必須依照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應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采取補救措施, 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 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堅決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原則, 要發動群眾進行舉報, 對舉報人給予必要的法律保密和獎勵。

1.7 加強隊伍建設, 提高文明執法水平

動物檢疫與監督執法人員, 大多數是基層工作人員, 在艱苦的環境中, 走千家進萬戶, 日夜堅守工作崗位,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與執法隊伍從弱到強, 工作條件逐步改善, 執法人員素質不斷提高, 各項制度和措施的逐步完善, 創建以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為基礎, 市場監督與流通監督為保障, 形成了以監促檢, 以檢促防、防檢結合的機制, 人才是第一要素, 必須以人為本, 選定一批有經驗、有能力、有專業知識特長, 熱愛本職工作、秉公執法的人員, 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動物衛生監督員、檢疫員專心執法, 進行嚴格的專業培訓, 把當前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與動物檢疫工作結合起來, 準確運用動物衛生的法律、法規, 做到文明執法, 提高基層執法人員素質, 更好地規范動物檢疫工作。

1.8 嚴格引種審批手續, 做好調運前和啟運時及到達后的檢疫工作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后, 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引進的乳用、種用動物進行隔離觀察, 嚴防外來疫源進入。

1.9 認真做好檢疫工作記錄與報表

做好動物檢疫工作記錄與報表, 是動物檢疫的基礎工作和總結性工作, 能客觀反映動物檢疫實施范圍、工作質量、社會效果, 能掌握動物疫病流行特點、危害程度、消長規律, 可為動物衛生的宏觀決策提供真實的第一手資料, 也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明、處理、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憑證的佐證材料。因此, 按日作好工作記錄, 按月、按季、按年度填報工作報表很有必要。

1.10 建立相應保障體制

1.10.1 經費保障

動物檢疫需要收取費用, 其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 不得加收其他費用和重復收費, 進行收支兩條線, 動物檢疫的工作用品、交通工具、辦公場地建設、基礎設施、監督執法的監測、診斷, 緊急所需物質均需要儲備和投入。為此, 應急儲備資金與財政支持對于動物疫情監控、處理是十分必要的, 要及時足額保障到位。一旦疫情流行, 發生疫情后的巨額撲殺、控制費用, 給養殖業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可能會人財兩空或勞命傷財, 用一筆相對小的成本來加強對動物的疫情監控, 更早發現疫情, 更早控制, 能大大縮小疫情危害面, 也避免了疫情大范圍暴發帶來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1.10.2 加強基層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培訓

武岡市的動物衛生監督站是2006年8月1日才建立, 動物檢疫人員大多數都是經考試考核從原鄉鎮畜牧水產站公開招聘而來, 按片區劃分成立7個動物檢疫站, 負責全市的動物檢疫工作, 經過一年多努力, 工作效益明顯, 隨著目前檢疫工作的高要求、高責任感、高診斷水平, 今仍靠肉眼、體溫表、臨床經驗診斷疫病, 應大力加強動物疫情監控體系的實驗室建設, 加強實驗室高精尖儀器設備的使用技術培訓, 落實標準化的診斷試劑與診斷方法, 使他們有辦公場所, 有必要的辦公設備, 安心工作, 戰斗在第一線, 培養好他們的業務能力, 提高其業務素質, 可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現有的疫情監控體系, 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減少疫情帶來的損失, 投入一定量的經費, 作用顯著。

2 搞好監督執法制度建設, 確保動物衛生工作落到實處

2.1 建立健全監督執法制度, 以制度進行約束各項動物衛生工作

運用督查方式和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才能保證動物衛生正常秩序的活動。

2.2 建設法定的機構和人員, 開展監督檢查

《動物衛生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動物衛生和動物衛生監督”, 法定的機構也就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法人員稱動物衛生監督員, 《動物衛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對動物衛生工作進行監督”, 根據規定開展監督執法檢查, 可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和執法的準確性, 也是保障國家動物衛生法律、法規順利實行的重要手段。

2.3 嚴肅查處阻礙動物衛生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 為開展執法工作保駕護航

《動物衛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阻礙動物衛生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理”。市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將這項規定列為年度檢查內容, 縣級以上要設立專項執法大隊, 真正體現《動物衛生法》的嚴肅性。

2.4 監督執法做到外樹形象內強素質

衛生監督執法審議制度范文第4篇

(一) 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政府監督的必要性

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這也是我國的政體。各級人民政府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受人大監督, 對人大負責。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 實行“議行合一”的體制。人大是決策機關, 人民政府是執行機關, 人大為了使自己做出的決議得到貫徹落實, 就有必要對人民政府執行其決議的狀況進行監督。從行政權的性質角度來看, 也需要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政府進行監督。行政權是一種管理權、執行權, 具有天然的擴張性, 而且它所直接接觸的范圍非常廣, 涉及社會事務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所涉事物都是關乎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項, 稍有不慎就有被濫用的可能, 從而造成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后果。所以行政權的行使必須要受到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再者, 從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角度來看, 人大及其常委會也有必要對人民政府進行監督。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將政府的各項行為納入到法治的軌道上來。人民政府的各項行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光靠政府的自律監督和政府內部的監督是遠遠不夠的, 必須要有一個強有力的獨立于政府的外部機關對其進行監督。根據我國的憲政體制, 這個強有力的外部機關就是人大及其常委會。

(二) 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政府監督的現狀

在我國, 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對象主要是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即“一府兩院”。①雖然憲法及其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人民政府, 但就目前的監督實踐而言, 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政府的監督是不理想的。憲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的許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人民政府的職權沒有被很好地行使起來, 從而成為靜靜地躺在紙上睡大覺的權力。這就造成了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上的權力和地位與實踐中的權力和地位極不相稱的尷尬局面。比如, 憲法規定了各級人大有權審批同級政府的預算及決算。但現實中很多地方政府采取先斬后奏的策略, 同級人大也只能無奈地聽之任之。造成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政府監督軟弱無力的原因很多, 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原因就是法律對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政府監督的法律后果規定得不完善。

二、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政府監督存在的問題

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政府監督的方式呈現多樣性, 如審批同級政府的預算及決算, 聽取和審議同級政府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 對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撤職和罷免以及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對人民政府特定工作問題的調查等。這里只選取一個方面, 即人大及其常委會對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工作報告所進行的監督。

(一) 人大及其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工作報告的種類

人大及其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同級政府的一種重要方式。②人民政府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所作的工作報告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一年一度向同級人大所作的年度工作報告, 這種工作報告是對政府一年來工作情況的總結, 具有整體性、全面性和綜合性。另一種是在平時工作中就某項特定問題向人大常委會所作的專項工作報告, 這種工作報告是對政府平時工作中的某項特定問題所作的情況說明, 具有局部性、單一性和專門性。兩種工作報告相比較, 年度工作報告比專項工作報告的內容更全面, 同時作用和意義也更重大。就重要性程度而言, 雖然兩種工作報告都非常重要, 都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同級政府的重要方式, 但相比較而言, 年度工作報告的重要性要大于專項工作報告。

(二) 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政府監督存在的問題

《憲法》對人大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報告做出了規定,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在其第二章中對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③但綜觀這些法律條文可以發現的一個問題就是:均沒有規定工作報告未獲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憲法沒有規定工作報告未獲通過的法律后果還情有可原, 因為憲法規定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問題, 具有原則性、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點, 但是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沒有規定工作報告未獲通過的法律后果就顯然不能原諒了。因為你是一部法律, 對憲法的條文做出具體規定是你的職責和義務。只規定了人大及其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的權力, 卻沒有規定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后不通過的法律后果, 這就容易造成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流于形式, 起不到實質的監督效果。因為即使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政府的工作不滿意, 不通過它的工作報告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后果來制裁它。實踐中發生了多起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通過政府工作報告的案例, ④但最終的處理結果都是政府再次對工作報告進行修改, 然后再次審議就通過了。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十分荒唐的!工作報告未獲通過說明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政府的工作不滿意, ⑤政府僅僅通過修改一下工作報告就能使自己的工作來個翻天覆地的變化, 立即由不滿意變為滿意了?不可能!

三、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政府監督的改進建議

針對上述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通過政府工作報告的情況, 筆者認為, 可以采取區別對待的方式分別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 即對年度工作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分別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 以使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政府的監督能夠有制裁措施, 落到實處。

(一) 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報告未獲通過的法律后果

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報告未獲同級人大通過, 表明人大對政府過去一年的工作不滿意, 不滿意即意味著政府的一年工作沒有做好, 工作有失職之處, 此時讓其承擔法律責任是理所應當的。對此, 法律有必要做出規定:當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報告未獲人大通過時, 人民政府的正職負責人必須辭職, 拒不辭職的, 應當責令其辭去職務, 仍拒不辭職的, 應當免去其職務。這樣規定的原因有二:一是政府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 工作沒做好, 其首長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 由其承擔責任是合理的。二是年度工作報告是過去一年工作的總結, 意義重大, 人大不通過即表明問題的嚴重性, 只要人大不通過即讓其正職負責人辭職而不給其改正的機會也是合乎情理的。所以, 只要年度工作報告第一次不獲通過, 政府正職負責人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二) 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未獲通過的法律后果

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未獲通過, 表明政府在某一專門事項上的工作沒有取得人大常委會的滿意, 有權必有責, 用權受監督。對此, 法律有必要做出規定:當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未獲人大常委會通過時, 可以給予人民政府一定期限的改正期, 如果改正期滿, 專項工作報告再次未獲通過, 則人民政府負責專項工作的副職負責人必須辭職, 拒不辭職的, 應當責令其辭去職務, 仍拒不辭職的, 應當免去其職務。這樣規定的原因有:一是專項工作報告的意義和重要性不如年度工作報告, 基于這種考慮, 當專項工作報告未獲通過時, 應當給其一定期限的改正時間。二是專項工作報告涉及某一專門事務, 由主管該項事務的副職負責人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是由主管全面事務的正職負責人承擔法律責任更符合公平的原則, 同時也有利于主管該專門事務的副職負責人盡職盡責, 把主管的事務管好。

四、結論

人大及其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只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同級人民政府眾多方式中的一種。雖然只是眾多方式中的一種, 但人們往往卻將這種監督方式忽視。其實, 只要將這種監督方式充分加以運用, 對人民政府是能夠起到很好的監督和督促作用的。但現行法律規定對這種監督方式的法律后果, 即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通過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的法律責任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這種立法上的缺陷阻礙了這種監督方式作用的發揮。因此, 有必要區分年度工作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 在相關法律中分別規定當其未獲通過時人民政府的正副職負責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了法律責任這把高懸的利劍, 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同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就更有力了, 也有利于充分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這一監督制度的功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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