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衛生法學范文

2023-09-20

衛生法學范文第1篇

社科法學與教義法學可以說是現今法學研究中的兩項重點內容, 同后果式思維以及規范式思維相比具有著較為緊密的聯系。對于教義法學而言, 其可以說是社科法學的速記, 而社科法學則更像是一種基礎。通過對不同教義角度的出發, 則能夠對操作以及思考的相關成本進行大幅度的降低。

二、兩者區別

對于部分人員來說, 其開始可能并不能夠對社科以及教義兩者間的區別進行掌握, 從哲學角度來說, 當人在面對決策時, 往往會具有兩種思維方式, 即后果式思維以及規范式思維。面對一件事情, 將其判斷為對或者錯, 可以說是規范式思維中的一種, 而如果僅僅從判斷后將發生的結果進行判斷, 則可以將其歸類為后果式思維。對于現今社會中的很多人員來說, 其往往會根據規范思維進行日?;顒? 當然, 也具有部分人, 沒有正確觀念之分, 如果僅僅為了獲得最終的結果而不擇手段, 則將以結果式思維進行事物的考慮。對此, 從哲學角度而言, 規范式思維同結果思維相比在道德層面上具有更高的高度。

而對于很多人來說, 在普通情況下, 并不需要對其所采取行為的結果進行思索, 而僅僅根據自身目前所處的情景, 就能夠進行應對。對于規范思維來說, 其在采取行動時將大大降低采取行動的成本以及思維, 對于整個人類的未來發展以及存活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即根據事物的正確與否進行價值判斷。而對于社科以及教義法學而言, 兩者間的關系同上述的價值理念間也具有十分相似的關系。在傳統法學中, 不同類型的教義都是人們在長期生活過程中形成的, 對此, 社科法學可以說是一種基礎。對此, 在實際進行法學應用中, 則可以從社科法學中對理論基礎進行找尋, 并以此對操作、思考的時間以及成本進行降低。

所謂教義, 是對思維進行簡化的一種速記方式, 除了遇到較為特殊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 并不需要對這部分已經存在的教義進行再次檢驗??梢哉f, 社科是教義的重要基礎, 而教義又是社科的一種速記體現, 兩者間存在著一種相輔相成的關系。對于社科法學來說, 其是人們在對存在社會具有一定了解的基礎上對相關法律以及方式所進行的設計, 而教義法學, 則是在權威基礎上對相關條例進行設計以及操作。在此種情況下, 即使人員對社會并不存在較為深刻的了解, 在具有一定參考坐標的基礎上依然能夠進行運作。而對于社科法學來說, 其則能夠對法學的研究提供更好的基礎, 能夠幫助我們更好的對社會變化產生適應, 即其所具有的技術性以及知識進行好的研究與掌握。而從學習角度看來, 學習者最好先對社會科學進行學習, 之后再對經濟以及部門法進行研究, 即在具有社會科學基礎后有效降低后續學習的成本, 并在后續學習過程中對教義法學的內容以及內涵進行逐漸的改變, 在對以往論述進行取代之后對其進行逐漸的調整。

三、發展前景

在社會的發展中, 兩類法學未來發展的前景將是何種情況, 是否會出現一種對后者進行取代的情況呢? 從兩者相對關系角度看來, 或許具有較為平實的拿捏。對于規范思維來說, 其是從結果思維發展得來的, 由于其在思維過程中將對操作以及思考的時間以及成本進行有效的降低, 則因此成為了很多人行為過程中的一項重要依據。而在對兩者關系進行研究后, 在同社會科學進行結合的基礎上則能夠更好的對兩者進行應用, 從長期角度看來, 該種方式也將對決策的質量進行有效的提升。而從兩者關系看來, 也不會出現一種對另一種完全取代的情況, 這是因為對于前一種情況來說, 對其進行操作時所需的成本非常低。而通過對兩者關系的了解, 則能夠幫助我們更好的掌握法學, 即在面對未來環境時也能夠更為從容的應對。

從該種觀察角度來說, 對于我國現今社科法學的研究者來說也具有著十分積極的啟示意義。目前, 已經有學者對教義法學存在的缺失進行了指出, 并對未來社科法學的發展方向進行了提出, 對于我國的法學研究具有較為積極的意義。而對于該種情況來說, 可以說也是正在進行時的一種言論, 還需要在此基礎上對社科法學的方法論進行研究, 以此對教義法學產生有效的幫助效果。從這里我們可以了解到, 我國學者在此方面已經踏出了勇敢的第一步, 對傳統教義法學中存在的缺失情況進行了指出。而在第二步中, 則需要獲得研究的替代方案, 以此對現有較為籠統、模糊的社科法學進行改變, 即在保證新的方法論具有更高說服力的基礎上使其成為我國法學界的重要研究依據。

四、結語

在社會的不斷發展情況下, 對于法學的要求也在不斷變化。作為法學研究中的兩項重點內容, 社科以及教義法學的研究是我們未來研究的重點, 需要能夠聯系實際, 在對兩者間關系做好把握的基礎上獲得研究成果。

摘要:社科與教義法學可以說是現今法學研究中的兩項重點, 在本文中, 將就社科法學與教義法學之爭進行一定的研究。

關鍵詞:社科法學,教義法學,之爭

參考文獻

[1] 邵六益.社科法學的知識反思——以研究方法為核心[J].法商研究, 2015 (02) :111-119.

[2] 陳瑞華.法學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J].中外法學, 2015 (01) :22-28.

衛生法學范文第2篇

摘 要: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學教育取得了巨大的發展成就,但繁榮之下難掩危機,中國法學教育主要存在著學生實務能力薄弱、就業率低、國際交流與競爭能力有限等問題,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因此,中國的法學教育只有不斷的改革才能獲得長足的發展,中日法學教育有著深厚的淵源,本文主要講述了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分析其經驗和教訓,使中國的法學教育從中獲得啟示,實現法學教育職業化,進而不斷的完善中國的法學教育改革。

關鍵詞:日本法學教育 經驗 教訓 啟示

一、繁榮之下難掩危機的中國法學教育

(一)中國法學教育的危機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法學教育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發展成就,回顧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發展歷程,從培養\"刀把子\"到培養\"高級專門人才\"\"對口人才\",再到當下各高校結合自身辦學特點提出的人才培養模式,我們看到的是時代的變遷對法學教育改革的影響。

如今法學專業的學校數量與在校生人數大幅增長,據統計,\"中國目前有615所高校設立了法學專業,115個法律碩士點,在校本科生45萬人;2008年招收法學碩士生13192人,法律碩士(含全日制和在職)8705人,兩者合計在校碩士生近6萬人;2009年招收法學博士生約1千人,在校法學博士生近3千人。\"⑴法學教育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法學教育管理體制也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共建、調整、合作、合并\"的八字方針,無論是對法學教育結構的改革,還是對發揮法學教育整體優勢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另外,法學教育師資力量不斷加強。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法學教育大國,規?;姆▽W教育依然給每一個受眾披著\"精英\"的標簽,然而,正如數量并不能代表質量,法學教育自身結構性制度失范問題日益突出,看似一片繁華似錦的中國法學教育,其實面臨著危機四伏的局面。

中國法學教育危機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學生實務能力薄弱。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律人才必須具有社會適應性,長期以來,我國法學教育基本上是教師\"主導兼主體\",學生則是被動的接受,法學教育長期偏重于基礎知識和理論教育,往往脫離了社會現實,對應用教育重視不夠,導致學生的實務能力薄弱、專業技能低,不能夠迅速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缺乏夠綜合運用法律及相關學科知識解決實務問題的人才。

第二,就業率倒數第一。在法學院校大規模擴招之前,法學畢業生有著很好的就業前景,但是隨著法學院校的不斷擴招,一貫最熱門的專業的就業率大大低于人們的預期,有關調查顯示,我國的法學專業就業率已經倒數第一。

第三,國際交流與競爭能力有限。我國雖是法學教育大國,但還不是法學教育強國,我國法學教育的國際化程度還很低,法學教育的國際化水平整體不高,\"據2010年統計,全國高校法學教師出席國際學術會議1375人,提交國際會議論文509篇,赴境外出席國際會議348人,國外進修學習派出153人,國外受聘講學派出118人,占全國高校法學教師的比例分別僅為6%、2.2%、1.5%、0.6%和0.5%。\"⑵;法學外國留學生比例過低。我國傳統法學教育缺乏\"走出去\"與競爭的觀念,沒有面向國際市場與法律職業化的方向發展,教學內容單一,缺乏國際知識的傳授,全球化的到來要求我們具有國際化的法律服務,面向的應該是國際市場,而國際化的法律知識、法律交流都是現階段我國所缺乏的。

不少有識之士已經看到了危機,并且進行了一系列的教學改革試驗,如法律診所、模擬法庭、案例教學、雙語教學等等,但是,中國法學教育的問題是全局性、體制性、結構性的,改變并非一蹴而就,如果不改變目前野蠻的發展模式,法學教育終會走到崩盤的一天。

(二)中國法學教育改革不能閉門造車

中國法學教育改革面臨的種種問題,并非出人意料,只要我們認真考察其他國家,特別是日本法學教育發展的歷史,便會發現從單純追求規模數量到注重教育質量,是每一個國家發展法學教育所必經的階段。

我國的司法考試制度,目的是提升司法工作者、律師的業務素質和職業素質,以實現司法公正,這一制度在內容設計、具體運作上很大程度的吸收和借鑒了日本的經驗,中國法學教育很早就受日本的影響,例如很多中文法學術語詞匯就是從日本輾轉而來的,中日兩國近代法學領域交流密切且頻繁,我國法律發展特點與法律人才培養模式與日本是極其相似的,如都是通過改革現行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提高司法民主化程度,在法律職業構成方面努力增加律師人數,改革法官選人途徑等,因此日本對我國更具有借鑒意義。

中國的法學教育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但既然有日本的成功經驗可循,中國在設計法學改革方案的時候,就應該充分借鑒日本的經驗以及吸收日本的教訓。

二、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

為了建立與社會相適應的高素質\"法曹\"隊伍,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日本仿效美國的法學院(Law School)制度,開始創設法科大學院。法科大學院的設立是為了解決日本法曹人數不足和司法考試制度的結構性矛盾,為日本培養\"職業法律人才\"。

(一)日本法學教育改革的具體措施

1.招生的改革

日本\"法學部\"本科教育的招生對象是高中畢業生。\"法科大學院\"的招生對象包括非法律專業和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這兩種生源的比例大約是3:7,目的在于優化生源結構。在招錄的方式上,舉辦無專業針對性的邏輯、表達能力的測試考試,\"法科大學院\"采取適應性統一考試和學校選拔考試相結合的方法。適應性統一考試主要考查入學學生的邏輯分析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主要目的在于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在\"法科大學院\"接受法律訓練的素質、能力。學生要進入\"法科大學院\"學習,還需要參加所報考的\"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考試,最后,由法科大學院根據兩種考試的成績決定錄取人選。

2.課程設置的改革

\"法學部\"作為本科教學機構,在專業課程設置上基本上與我國法學院相同,但分類更細、涉及面更廣、課時更多,前兩年基本是通識教育,后兩年是專業教育。

日本《法科大學院的設立標準》中對法科大學院的課程設置規定:將課程分為四大部分,法律主干課程(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實務基礎學科群課程(與法律實務有直接聯系的實踐性課程);基礎理論法學課程(法理學、法史學);尖端、擴展科目群課程(有關法學領域的前沿問題),其中的法律實務課程是法科大學院課程中最具有特色的,采取小班上課,采用美國法學院蘇格拉底式研討教學法,強調法學教育與法律實踐相結合,加強案例教學與診所教育,20%的教師是\"實踐導師\",擁有法律實務經驗的律師、退休法官、檢察官參與教學⑶?,F行的司法考試也根據法科大學院的課程進行了重新的設計,增強了司法考試的針對性。

3.學制的改革

大學學習由\"法學部\"和\"法科大學院\"共同承擔,其中\"法學部\"屬于本科教育層次,主要培養學生的通識教育;\"法科大學院\"屬于研究生層次的教育,主要進行法律職業教育,

學生的組成包括\"法學部\"和非法學部畢業生,法科大學院標準學制為三年,法學部畢業生可為兩年,非法學部畢業生不少于\"法科大學院\"在校生30%。經過大學階段的學習之后就可以進行司法考試,通過司法考試的學生要在\"司法研修所\"⑷學習半年,然后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實習一年,成績合格者就可以取得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資格。

(二)日本法學教育改革的效果

日本法學教育改革是隨著法科大學院的建立而展開的。2004年4月,包括國立、公立和私立在內的首批68所法科大學院正式在日本設立,2006年3月,首屆法科大學院學生 (法學部背景) 畢業,同年11月,參加為期一年的司法研修,2007年12月,司法研修結束,第一批通過法科大學院培養的學生畢業。⑸法科大學院制度 被日本學者稱作是\"對教育形態的革命性變革\"⑹,在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銜接層面,根本上劃清了新型法學教育機構與傳統法學教育機構的界限⑺,單從大學教育改革的層面來看,它基本達到了預期的效果,為日本的法學教育帶來了新氣象。當然,法科大學院培養的畢業生還少,還只是剛進入實務界,要將其與舊制度下培養的人才作客觀全面的比較還為時尚早,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對制度目標和制度實施現狀進行簡單比照。

法科大學院開設了大量法律實務基礎學科群課程,涉及司法倫理,法律信息調查,法律文書制作以及訴訟實務等⑻,尤其是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課程,注重對判例的討論以及具體案件的模擬。由于法科大學院鮮明的職業化特點以及學生明確的職業定位,使得教師更加注重教學工作,并積極改善教學內容和方法,提升學生實務技能而非研究能力。另外法科大學院也得到了法律實務界的大力支持,司法界人士積極加入到法科大學院的教學團隊中,擔任專職教師,此外還有律師作為兼職講師參與教學,使得研究型教師受到了刺激,有利于理論和實務的雙向互動。

三、日本法學教育改革的思考

(一)經驗

\"法科大學院\"的設立標志著日本著手進行正式的法律職業教育,\"法科大學院\"建立以來,形成了\"法科大學院--司法考試--實務研修\"這樣一個有機的人才培養模式,不僅使法律教育與法律實務人才的培養有機結合,而且有效的利用了社會的教育資源。日本現行法律職業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建立合理的法律職業人員選任制度,不僅重視對法律職業的專業理論考核,而且重視對法律職業人員的實務能力訓練和培養以及民主化改造。

從日本國家的經驗來看,現代法律職業制度的形成取決于三個要素:第一,健全的法學教育制度;第二,法律職業充分的身份保障制度;第三,科學、合理的銜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司法考試制度。司法考試制度是銜接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之間的橋梁,對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對于司法考試制度,必須將法學教育、法律職業選任、公正司法、法治國家結合起來。

這種法學教育改革在聯系法學教育與\"法曹\"培養的同時,也在保障\"法曹\"質量的前提下擴大了\"法曹\"人數。

與法科大學院制度改革相適應,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也發生了變化,\"根據法科大學院的教育內容,以實務研修為核心,不斷改進研修內容。此外,今后要根據法科大學院制度的完善情況,隨時對新司法考試實施后司法研修中的集中研修(前期)同法科研究生院教育的功能分擔問題進行調整。\"⑼現在司法研修的時間是一年,主要任務是提高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強化法庭能力的培養,增加非訴訟業務能力的訓練。

(二)教訓

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

日本的司法改革過程中,法學教育與法曹培養相脫節,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導致日本司法人數嚴重不足,進而導致日本社會司法救濟不夠,為了通過司法考試,日本也出現了\"雙學校\"的特點,即出現一些專門為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服務的補習學校,在這樣的制度下,選拔出來更多的是擅長應試而缺乏法律思維與實務能力的學生。

\"法科大學院\"制度與司法考試制度的銜接不力,司法考試極低的錄取率對法科大學院更是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法科大學院制度是否成功,就要看立法所提出的培養高素質法曹的目標是否實現,在提出的法科大學院的構想中,新司法考試的錄取率要達到七到八成,但實際上司法考試的及格率只維持在兩至三成,但\"地方律師公會甚至是中央法務省大臣認為司法考試錄取率人數已經很多,提出應該適當放慢增加人數的速度。\"⑽如果不能增加錄取人數,錄取率勢必更低,很多法科大學院很難錄取到非法學本科學生。更甚者,有些學校甚至無一人通過的亦有之,法科大學院高昂的學費,加之學生在畢業后又無法通過司法考試,很多學生在工作之后辭職去學習,法科大學院對考生來說就不能滿足他們通過司法考試成為法曹的目的,長此以往導致了一些法科大學院無法招到學生,最終為市場所淘汰。對這一現象的出現,一些法科大學院調整了教學內容、教學方法以適應司法考試,為了生存,一些教師會被迫確保一定的考試錄取率,學生則會為了考試而學習,缺乏法律職業所要求\"高度專業法律知識、廣泛的教養、國際素養、豐富的人性以及職業倫理的大量法曹\"⑾。法科大學院漸漸淪為補習班化的司法考試工具,考試再一次支配了法學教育。

日本的法科大學院制度還處于起步階段,在與原有的法學教育結構的協調上,在師資、課程、學制等制度建設上還有不夠成熟的地方,但其職業化的方向是明朗的,理論聯系實踐的努力是堅定的,未來如何與司法考試制度有效銜接,將是其未來探索的重點。

四、對于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的啟示

從中外法學教育的發展歷程來看,任何脫離法律職業的法學教育都難以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我們對傳統法律觀念解構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當前司法考試制度下法學職業制度的重構,法學教育的目標是造就具有健全人格的法律職業者,培育職業法律家群體,促進法治社會的形成,中國法學教育的職業化趨勢日益增強,成為法學教育的顯著趨勢,因此,法學教育的未來發展必須走\"法學教育職業化\"的道路,讓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和市場需求接軌,就中國目前法科畢業生就業前景不容樂觀的的狀況而言,這樣的目標設計既能保證事務型人才的質量,又能讓另外一些不能進入法律職業的人具備從事其他職業的素質,也能提高法科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

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成為銜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的橋梁,要實現法學教育職業化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

首先,在法學教育培養層次上,我國的法學教育在實施階段上由法學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相銜接;在培養目標上由通識、精英、職業教育三元并存,法學本科教育主要是通識教育,是法學教育的基礎,法學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則是精英化、職業化教育,我國的法律研究生又分為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二者的培養目標不同,法學碩士以理論研究為主、寬口徑、并能適應司法實際工作的復合型高級人才,對法律碩士則是在提高理論水平的前提下,更注重實踐和應用能力的培養,因此為了實現法律教育職業化應該把注意力更多的放在對法律碩士的培養上,必須改變法律碩士現存的大班上課,教師主導的教學模式,對于只大致把握法學知識體系框架的法律碩士學生而言,如何培養出能夠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具有職業道德和法律思維能力的法學家呢?

因此,在研究生法學教育的層面上,應該根據其培養的不同目標,探討研究生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互動關系,對司法考試的方式、內容、科目進行科學、合理的設計,實現研究生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有效銜接。

其次,在教學方法上引入\"法律診所教育\"模式。

\"據統計,到2009年10月,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CCCLE)已有成員115個;有76所院校開設了法律診所課程,共有診所101個,不同院校的法律診所各具特色,形成了各個專門性法律診所,全國已有553名法律診所教師,其中校外教師84名,培養了17063名法律診所學生,承辦法律援助案件3432起,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服務27248起。\"⑿法律診所對于塑造和提升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品質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為中國法學教育從傳統的單純法學知識與理論的傳輸模式到更具社會適應性的法律職業教育模式轉化提供了一種具體的路徑和實施平臺。

診所式教育方法使學生在真實和模擬的法律實踐中,根據他們的身份扮演著積極的角色,他們面對的是眾多的診所活動,從法律援助中心到法律援助小組,從法律改革競賽到復雜的公益訴訟等,開拓了學生的視野,豐富了學生的閱歷,學生的價值取向得以確立,使他們不僅了解法律的運營情況,而且明白法律需要在哪些方面進行完善和改革,這些在教師監督和指導下的診所活動,學生積極參與法律實踐,加強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的關系。法律診所實踐課程可以透過法律實踐訓練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目前,中國法律診所教育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自己沒錢打官司的窮人,它有利于培養法律人的職業責任感和社會責任感。

對于絕大多數將來要從事實務的學生來說,多積累一些人生經驗后再進入法學院學習,職業化優勢更大,我們反對的是以單純技術主義為導向的法律職業教育,在職業教育之外,法學教育還應該擔負起培養法律人政治家的責任。

我國的法學教育改革仍然處在不斷的探索之中,我們必須集思廣益,選擇適宜的路徑,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爭取最好的效果,密切關注并及時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注釋:

⑴王健.法學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新動向[J].法制日報.2009,11,4.

⑵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社科統計年報數據.轉中國政法大學校慶論壇論文集.第84頁.

⑶丁相順.\"JM還是JD?--中、日、美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制度比較[J].法學家.2008年第3期.

⑷司法研修所是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的一個下級機構,期培訓對象包括兩部分人員,法律學徒和在職培訓的法官,與此相應,研修所分為兩個分支,一個為法律學徒分部,一個為法官研修分部.賀衛方.日本司法研修所訪問記--兼論我國司法考試及司法研修制度的改造.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5ce4f50100h7ga.html.

⑸肖萍.日本設立法科大學院的背景、效果及問題淺析[J].日本學刊.2010年第1期.第133-134頁

⑹同注⑶.第134頁.

⑺同⑴.第142頁.

⑻同注⑴.第135頁。

⑼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日本司法改革審議會意見書--支撐21世紀日本的司法制度.2001年6月12日.

⑽ (日)鈴木賢.走到十字路口的日本法科大學院制度[J].法學家.2009年第六期.

⑾同⑴

⑿中山大學法學院.中山大學法律評論[M].法律出版社.第1輯.2010.第372頁.

作者簡介:趙春艷,性別:女,學校:中國政法大學 ,年級:2011級,學院:法律碩士學院,學歷:研究生,專業:法律碩士 ,研究方向:民事訴訟法。

衛生法學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學;案例教學;教學方法

案例教學是指教師根據教學目標和教學任務的要求,運用挑選出來的案例材料,使學生進入某種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通過組織學生對事件的構成進行積極主動的探究活動,從而提高學生創造性地運用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的一種教學模式。案例教學來源于國外,一般認為,哈佛商學院是管理學方面推行案例教學的先驅。1910年,學校開始實行案例教學法。到1923年,學校已有三分之二的課程用案例教學法進行講授。案例教學法在20世紀90年代才逐漸進入我國的法學教育課堂。我國法學教育中的案例教學法,在教育理論與具體實踐上均不成熟,本文擬結合《國際經濟法學》教學的特點和教學實踐,對案例教學法的運用作一探討。

一、《國際經濟法學》案例教學的價值分析

第一,激發學生對《國際經濟法學》的學習興趣。作為研究國際經濟交往中的法律問題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國際經濟法學》是一門具有綜合性、交叉性、邊緣性特點的新興學科,其發展變化快、體系龐大、內容繁多,學生常望而生畏。另外,與傳統學科相比,《國際經濟法學》離學生的生活相對要遠一些,學生缺乏足夠的感性認識。對學生而言,這門課程具有較大的難度。因此,如果在教學過程中僅注重《國際經濟法學》理論知識和基本概念的灌輸,很容易使學生產生厭倦情緒,而開展案例教學則能有效地改變這種狀況。來源于豐富多彩的國際實務的教學案例,不僅能使學生意識到《國際經濟法學》的應用價值,而且能幫助學生直觀地理解教學內容;案例教學民主和諧的討論氛圍也有利于學生在沒有壓力和顧忌的狀態下進行探討,變被動為主動,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第二,將知識傳授轉化為能力培養。與課堂教學中選用的案例相比,學生在今后的工作中所面臨的案例更加復雜,因此,法學教育不僅要傳授給學生已經成熟的知識和技能,而且要教給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讓學生獨立分析案例,提出自己的解決意見,在一定程度上培養學生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思辨和綜合分析能力對法律專業學生來說是十分重要的,而案例教學無疑可以增強他們這方面的能力。盡管課堂上使用的案例與現實的案例相比法律關系比較簡單明了,結論也相對明確,但與其他課程相比,《國際經濟法學》的案例還是顯得比較復雜,案情描述需要占用較大篇幅。因此,掌握如何有效地閱讀和分析案例可以很好地提高學生的思辨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

第三,司法考試的考核目標決定了案例教學法的重要性。自2002年以來,在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后,無論法學院(系)是否情愿,其教學質量都必須接受司法考試的統一檢驗,成為法學院(系)學生就業的一道高門檻,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法學教育不能不關注司法考試的題型、內容和考核目標。司法考試從法律職業素質著眼,全面考查學生的法律知識、邏輯思維能力以及分析和解決法律事務中實際問題的能力。而這并不是傳統法學教育方式所能達到的。案例教學法強調對案例的分析、提問、討論、辯論,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分析能力、邏輯思辨能力和口頭表達能力,契合司法考試的要求,促進法學教學模式與司法考試的接軌。

二、《國際經濟法學》案例教學的組織實施

1.精選案例

案例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案例教學質量和效果。作為教學使用的案例,必須根據教學目的進行選擇。在選擇過程中,應主要遵循以下四項原則。

第一,典型性原則。所謂案例的典型性是指案件事實與所探討的法律規則具有較強的對應性,案例能夠較好地說明或解釋一個或幾個法律規則。由于受課時數的限制,國際商法的教學案例在于精而不在于多,關鍵在于所選案例能更好地適應具體教學內容和教學組織的需要。選用案例時教師必須認真鉆研教材,準確把握教學重點和難點,圍繞所要傳授的核心內容和基本理論選編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供學生分析,以達到通過案例討論使學生加深理解法學基本理論且能夠舉一反三的目的。

第二,新穎性原則。也就是案例的選擇應盡量反映現代生活中所出現的國際經濟法新問題。因此,在案例的選擇過程中必須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更新內容。國際經濟法隨著國際經濟社會的變化而不斷變化,選取一些新近發生的案例則可能引起學生的共鳴。例如:在學習世界貿易組織法之后,筆者組織學生討論新近發生的中美兩國貿易摩擦案例,使學生進一步加深了對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理解。通過這種訓練,可以提高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可以培養學生關心世界和中國經濟的良好習慣。

第三,啟發性原則。一個好的國際經濟法案例還必須蘊涵一定的問題,問題要能啟發人們的思考,問題越誘人,就越能給學生留下較大的思維空間,教學效果就越好。因此,對案例的選擇應注重啟發性。眾多的國際經濟法案例源于社會生活,教師應以有利于啟發學生理解國際經濟法的規范、原則、制度、精神為標準來選取,通過選擇具有一定啟發性和疑難性的教學案例,鍛煉和提升學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從而培養學生全面的思維能力。

第四,針對性原則。案例的選擇應服務于教學需要,切忌脫離當前的教學實際。選擇的案例在內容上要與課堂講授內容相契合,學生通過討論可以加深對課堂中某些重點、難點知識的理解,起到活躍課堂氣氛、畫龍點睛的效果。同時,能利用所學過的理論知識分析和解決案例中所涉及的問題,從而使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較大提高?!秶H經濟法學》體系龐雜、內容繁多,而課時數又非常有限,這在客觀上決定了課堂上案例的選取和講授要緊緊圍繞課程內容來展開,剔除那些無用的信息,使案情介紹言簡意賅,力求知識點的集中,不必面面俱到。

2.運用案例

《國際經濟法學》教學案例的運用,是實施案例教學的重要步驟,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第一步,呈現案例。一個成功的案例討論,必須有充分的課前準備。這就要求教師應事先將案例呈現給學生,以使學生在課前充分地收集和閱讀相關資料,進行深入思考。關于案例的呈現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教師在課堂上口述或者通過板書、多媒體等載體展示;二是教師在課前事先給學生指定案例,讓學生自己閱讀案例、梳理案情并整理概括后在課堂上讓學生展示。我國目前的案例教學實踐中,基本上都是采取第一種由教師展示案例的方法。對于第二種由學生展示案例的方法,筆者認為,可以使學生在梳理案情的過程中鍛煉法律思維,培養學生在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中剝離出法律關系并獲取所需信息的能力,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同時也有利于教師在課堂上將重點放在指導學生對案例的分析上,而不必在介紹案情及背景資料上花費更多的時間,因此在實踐中值得推廣。

第二步,分析討論。分析討論階段是對課堂效果的檢驗,討論越深入、辯論越精彩,學生的分析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就越能得到鍛煉和提高。在整個分析討論階段,應該注意教師只是引導者,學生才是討論的主體。教師要充分鼓勵和引導學生進行自主分析,不必給學生過多提示,充分發揮學生的自主思維能力,鼓勵學生進行自主深入的思考,注重課堂內容的開放性。當學生無從下手時適當予以提示,當學生思維陷入誤區時適當予以引導。在學生發言不踴躍或觀點碰撞不激烈時,教師可以適時進行提示,以促使學生積極發言,讓觀點激烈碰撞。法學理論在思想交鋒中可以漸漸明晰,實務操作能力在唇槍舌劍中得到全面提高。

第三步,總結評述。案例討論是全班同學發散思維的過程,學生各抒己見,再加上有時對知識理解得不夠,錯誤觀點的表述難以避免,必然會出現觀點分散的局面。因此,在討論結束前,教師需要對案例討論進行客觀的總結點評,好的歸納總結是認識升華的必要保證。在總結評述時,教師應側重于對學生分析思路和結論的評價,指出學生在辯論中的可取之處或不足之處,引導學生把握知識間的聯系,形成完整的知識結構。在總結時,教師不要輕易指出學生的觀點是錯誤的,更不要將自己的觀點強加給學生。針對所討論的案例還可以啟發學生在課后做進一步的深入思考。

3.撰寫總結

案例教學課后的總結撰寫是案例教學的后續環節,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教師應當要求每個學生在討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思考,撰寫一篇案例總結報告,以此使學生將討論中迸發的思想火花用文字的形式進一步深化,一些尚不成熟的想法通過寫作進一步論證成熟,對課堂上言猶未盡的問題進一步思考、拓寬思維空間,提高寫作能力。教師可對學生撰寫的小論文中所反映的問題,從寫作技巧、寫作規范、理論研究上進行指導和評價。撰寫案例分析總結也有助于將課堂上傳授的知識與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有機結合起來,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使學生熟悉判決書、公訴書、辯護詞等法律文書的寫作。

三、《國際經濟法學》案例教學應處理好的兩個關系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法學教育的實際,在《國際經濟法學》案例教學中要處理好兩個關系,即案例教學與理論教學的關系、教與學的關系。不處理好這兩個關系,案例教學法就難以有效開展,難以發揮作用。

一是案例教學與理論教學的關系。教學方法的確定并非是非此即彼的簡單選擇,而是一種多元化的結果。在《國際經濟法學》教學過程中,確實要將理論教學與案例教學相結合,但也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學而丟棄了理論教學。法律理論特別是基礎理論是整個法學學科的基石,是眾多法律現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法律的最一般的原則,它對部門法的學習和法律實踐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沒有必要的理論基礎作鋪墊,案例討論就達不到理想的效果;沒有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培養能力也就成為一句空話。無論采用什么教學方法,其目的都是幫助學生全面系統地掌握課程的知識點,提高他們運用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如果學生對一些重要的概念、原理理解不透徹,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是不可能解決復雜的案例的。因此,只有將案例教學與理論教學結合起來,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是教與學的關系。案例教學法能夠克服“填鴨式”教學的缺陷,但同時對學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有學生的積極思維相配合,否則難以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如果缺少了學生的積極配合,案例教學就會流于形式,變成“教師自己推舉案例,對案例進行分析,得出結論”的模式。由于案例分析要比一般原理、法律條文的簡單記憶難得多,教學實踐中,一些學生有畏難情緒,對案例不注意思考,在討論過程中習慣于當聽眾,滿足于教師給出的所謂“標準答案”,這些都影響了案例教學應有的效果。這就要求教師具有良好的駕馭課堂的能力,注意為學生營造一個自由、寬松、和諧的討論空間,使學生處在情緒飽滿、興趣濃厚、積極主動的學習氛圍之中,自覺參與討論并各抒己見,以期達到案例教學應有的效果。

參考文獻:

[1]黃衛國.案例教學模式在教育學課中的運用[J].教育理論與實踐(增刊),2002.

[2]楊楨.英美契約法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3]焦小英,黃彬.課堂討論教學中的控制藝術[J].教育科學論壇,2008,(5).

責編:路 童

衛生法學范文第4篇

關鍵詞:法學;法律現象;法學方法;社會科學

“法學的學科屬性”一直是學界密切關注且存在爭議的話題,其爭議焦點在于“法學”在“社會性”與“人文性”之間關系的平衡與定位。近二三十年來,基于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在法學研究中廣泛運用,學界的一般看法是將法學視為一門典型的社會科學分支。但與此同時,主張法學的人文科學屬性觀點的學者也大有人在,認為法學是一門“理解性的、個人主義化的、與價值評價密切相關”的學科,[1]須承載著人文主義的價值理念與理性追求。也有一些學者為免于以上法學的屬性爭議,而采用“人文社會科學”一詞來描述法學的學科屬性。[2] 還有學者將法學視為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之間的科學,具有雙重屬性。[3]若干年以來,有諸多學者對中國法學向何處去進行不斷的追問,其中的一個根源是研究方法,而研究方法則與法學的學科屬性緊密相關。因此,再次審視法學的學科屬性、明確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定位仍然是一個值得學界認真思考和對待、有著很高理論和實踐價值的問題。

一、法學研究對象決定了它屬于一門社會科學

無論何種觀點和怎樣表述,一個不可否認的共識是,法律現象為法學的研究對象。何謂法律現象?現今尚未見到明確的解釋。“現象”同“本質”相對,組成辯證法的一對范疇。[4]通常是指人或事物在發展變化中表現出的外部形態,是人或事物發展過程中內在聯系性的外在體現。這當中,所有與人類共同體有關的活動之產生、存在和發展密切聯系的現象,我們可以稱之為社會現象,它通過人的行為表現出來,單純的心理內在活動不是社會現象。換句話講,人類行為是社會現象的客觀表象。與此相區別,人文現象是基于幫助人類理解和把握自身而產生,即與對人的本質的探尋密切相關的現象,通常以語言、詩歌、藝術等方式,而非人的行為表現出來??偠灾?,社會科學以人與社會的聯系為研究對象,探討的是人的行為;人文科學以人的文化生命為研究對象,探討的是人的本質。[5]社會現象有許許多多,諸如經濟現象、政治現象、文化現象、法律現象等等,以不同的標準可以將社會現象作出很多的類型劃分。就法律現象的定義而言,不同的法律定義也影響法律現象的定義。如果將法律理解為具有國家強制力保障的社會規則,那么,關于這類規則的形成、規則本身的內容及其存在形式、規則的執行等,都是法律現象;如果將法律理解為規范和控制的手段,而法律現象則是與規范和控制有關的現象,包括法律的制定與執行、法律的遵守與違反(如犯罪)等等。但無論把法律視為靜態意義上的社會規則,還是動態意義上的控制手段,最終都是通過不同的法律行為表現出來,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現象。至此,我們應可以得出結論,法律現象就是所有我們人類社會客觀存在的與法律有關的社會現象。

法律的制定與實踐,與特定時空下人類的認識目的、能力、知識、動機息息相關,并受其限制,具有主觀性;另一方面,法律是人類理性的實踐活動,單一的法律現象固然具有偶然性的特征,但大量的法律行為背后必能體現其規律性特征,具有客觀性。而法學人文學科屬性說的觀點,將法學歸結為有關“正義”的學科,而非法律現象的分析之學,突出法律思維中的理解與解釋,排斥因果性的說明,只看到法律現象主觀性的一面,而忽視其規律性的特征,有失偏頗。當然,我們也不可將法律現象絕對客觀化,而忽視其主觀性的一面。正如哈耶克所認為,在涉及到人類的行為的認識時,物只可能是行為人所認識之物,具有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色彩。[6]既然法只是行為人所認識之法,則必然基于人的認識能力、認識環境的不同,呈現出不同的行為方式。同時,冰冷的法律規范后面體現著立法者的價值取向與人性關懷,將法律規范絕對客觀化,只會粗暴地將人與法律割裂開,致使法律成為一種簡單的社會管理工具而沒有人性的溫度。以上兩種頗為極端的觀點,究其根源就在于沒有認識到法律現象屬于社會現象的一類。

二、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廣泛運用于法學研究

判斷一個學科之所以能夠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除研究對象外,另一個標準就是研究方法。具體來說需要從方法論、研究方式和具體方法三個層面來加以判定。

就方法論而言,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具有典型的實證性和規范性特征,區別于人文學科研究方法上的個案性與思辨性。就本質而言,社會科學是一門關于科學的學問??茖W與神話、迷信、預感等的區別在于,它將一種判斷與真實性檢測相結合。事實上,貫穿科學的主線就是真實性檢測,無論對于自然科學,還是社會科學。正如有諸多學者如此來界定科學的內涵:“科學是以有系統的實證性研究方法所獲得的有組織的知識”[7] “科學是人運用實證、理性和臻美諸方法,就自然以及社會乃至人本身進行研究所獲取的知識的體系化之結果。”[8]用實證的方法研究社會題材就形成了社會科學。正因如此,人文學科主要依靠理解基礎上的意義闡釋,結論無法憑借實證加以驗證,所以對人文現象的研究最終只能稱之為一門學科,還不能成其為一門科學。不可否認,規范法學研究方法,或者說教義學的方法,對保持法學體系自洽性具有獨特價值,是一類最為重要的法學研究方法,但這并不排斥其它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在法學的廣泛應用。事實上,過往的法學研究在規范分析、注釋法條和抽象思辨中消磨掉大量的學術能量,法學要么成為晦澀艱深的法律哲學,要么成為研究訴訟技巧的律學。于是,經濟學、社會學開始入侵法學的地盤,法的經濟分析、法的社會分析越來多地出現在法學研究中,讓法學開始呈現出越來越明顯的科學性基本特征。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已成為一種重要的法學研究方法,那就是“以解釋為歸宿”,從科學的角度看待法律現象,通過提出問題、假設、證實和證偽等方法得出結論,再把理論一般化。[9]

從研究方式來說,現代語境下的法學研究也呈現出越來越明顯的社會科學研究方式特點。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思·韋伯曾說過科學應保持價值中立或價值無涉,該觀點雖然維護了科學的客觀性和純潔性,但這個原則事實上即使是在所謂純粹的經驗科學內也難以堅持,社會的思想、觀念和價值無不影響著研究者的研究態度,因此,“社會科學研究必須堅持事實判斷與價值判斷的統一”。[10]規范分析方法,遵循法律本身的邏輯和體系要求,尋求對法律規則的立法原意和立法宗旨的合理解釋,以達到法律制度的科學制定與較好實施。有學者就將這種“良法美治”社會的建成視為傳統規范法學研究的目的與歸宿。[11]但在法學理論與本土實踐相結合解決本土法律問題,在解決法律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揭示法律及法律現象發展規律的問題時,純粹的規范分析方法就有些力不從心,需要運用法的社會實證分析方法。規范分析方法關注法的應然性及其改進而去構建一個完美的法律體系,而法的實證分析方法則聚焦于法的實然性和存在狀態,通過對社會系統中法律現象的發現與研究,去探尋法律產生、發展的一般性規律?,F代語境下的法學研究更多是多種法學研究方法的融合,呈現出越來越明顯的社會科學研究方式特征。

就具體方法和技術而言,社會科學研究中具體方法在法學研究中也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在社會科學研究各階段所使用的具體方法和技術,主要有如何搜集資料、如何進行觀察、如何訪談、如何調查、如何分析資料和處理數據等等,都在法學研究中廣泛運用。法學的各種研究方法,無論是法的價值分析、規范分析,還是社會實證分析,都是以上述具體的研究方法和技術為基礎而展開的。

綜合上述分析,無論從方法論上的特征,還是到法學的研究方式、具體的研究方法與技術,現代語境下的法學研究都呈現出越來越多的社會科學研究的方法特征,應屬于一門典型的社會科學。

三、法學的價值定位與社會科學的價值定位高度一致

科學價值是一個功能性的范疇,表征著科學這一客體存在對于社會主體的效用與意義。[12]價值形態的不同是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相區分的重要標志,具體體現在價值目標、價值功能、價值評價以及價值實現等方面的不同定位上。

在價值目標上,社會科學定位于社會運動規律的探索與社會現狀的改造;而人文科學的價值目標則應是解釋文化意義和建構理想的人文世界。一直以來,法律都更多被視為一門研究法律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科:從法律文本結構本身來說,其嚴格的邏輯與技術性要求,內部的協調統一,無不體現出科學的精神。就法律的制定、編纂、修訂與完善而言,均是社會、經濟發展以及生活方式變化導致的立法(包括修訂)的需求,而非立法者的主觀意愿,體現出一種規律性的特點。著名法學家達維有一句話值得我們警醒:“立法者要改造法律條文本身很容易,但是法律條文背后的東西卻是很難改變的。”這種法律條文背后的東西體現出的就是一種規律性的要求。從法律的運行及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來說,更體現出一種規律性。法律的實施,與特定時空下的的政治、經濟、文化傳統乃至生活方式的息息相關,法律實施效果是否得到社會公眾的普通接受與認可,是否與立法意圖吻合,很大程度取決于對法律運行規律的準確把握。

在價值功能上,社會科學的價值功能定位于調節社會關系、促進社會發展;人文科學則主要在關懷人的生存與價值、促進人的身心發展。法律制度,與政治、經濟、文化制度一起,構成了我們這個社會存在及發展的制度體系。法律制度在建構及施行過程中,必然體現著人文關懷,關心弱勢群體,追求自由、公平與正義。但法律功能更多的是,對人類良好生存環境的秩序性建構和行為人基本權利的程序性保障,體現得更多的是一種制度性的特點,離開這些制度保障,去空談自由、公平,就只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在價值評價上,法學堅持社會科學所秉持的功利和實效評價標準為主,主體和精神評價標準為輔的原則。法律制度作為社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特定的社會功能,對法律制度的評價最終體現在這些社會功能的實現程度上,如人的基本權利是否得到尊重和保障,經濟發展是否具有良好的法治基礎、人類安居樂業是否具有良好的法治環境等等。近些年來法學界對立法的科學性研究、法律實施效果評價、法律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評價等進行的廣泛研究,[13]無不體現了法律制度評價的功利性和實效性特征。

基于以上的闡述,無論從法學的價值目標、價值功能上,還是評價法學價值所持的標準上,都與社會科學的價值功能定位高度統一。換言之,從學科的價值形態層面判斷,法學也屬于一門典型的社會科學。

四、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并不排斥法學研究的人文情懷

在法律人看來,法律不僅是一套規則體系,更應是一套體現人文情懷的價值體系,充滿著對人的自然需求與情感需求的終極關懷和制度性的肯定。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并不排斥法學研究中的人文情懷,當今法學研究中人文精神的回歸無疑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但不能據此就將法學歸為一門人文學科。

我國一直以來都深藏人文底蘊,對封閉的形式主義法治淡漠人性和缺失道德的批判,使得法學研究中的人文關懷具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據此主張法學的人文學科屬性,過度解構法律與人文的關系可能會瓦解我們正積極構建的法律權威,特別是在構建形式主義法治的中國背景下,這種擔心尤為明顯。[14]受大陸法系的深深影響,成文法在我國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法律作為一套有意義的規則體系,我們首先必須承認其規則性的存在。從立法、執法到司法,規則體系維系著社會的正常運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保持著十足的敬畏。這之中的任何一個過程,都應浸透著法律對人的權利保護與終極關懷。但法律的人文性在權威性面前應保持著一種適當的張力,不能有損法律的權威。而社會科學屬性下的法學,不是無視法律的人文情懷,而是把這種人文性置于法治的框架內,做到法律制定與運行的科學。缺乏人文關懷的立法、執法與司法,顯然也是有悖于法的運行規律的。因此,重視法的人文性與堅持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并不矛盾,相反,過分強調法的人文性以至于將法學視為人文學科分支,并不有利于法治權威性的樹立,而這一點,對于缺乏法治傳統的我國來說,尤為重要。

社會是法律存在的基礎,社會中的政治、文化、經濟、宗教,也包括人性,無不對法律產生著深遠的影響。“法律的人性基礎”是法學研究中必須正視的課題,但人性只是影響法律運行發展的眾多因素之一,不能以點概面簡單地得出法學的人文學科屬性的結論。認識來自于實踐,人是實踐的主體,無論這種實踐存在于人與自然之間,還是人與社會之間,抑或是對人自身的認識與實踐,從終極目標上看,都是以滿足人的需求、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為目的,都有其人性基礎。從這種意義上說,幾乎所有的學問都有人文情懷,只不過是直接或間接相關不同罷了。正如學者伊利英和卡林金指出,“在‘接近’人的意義上,所有科學都是人文的,是在人的實踐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僅就它們或遲或早在人的實踐中被使用而言,它們的結果具有價值。在這種意義上,正是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技術科學和人文科學都是關于人的科學。”[15]一門學科能否歸入人文學科,主要是看它是否具有人文學科所具備的認識對象與認識方式,而不僅僅是因為其研究過程中有人文因素的存在。法學亦如此,不能因法學研究中的人文情懷,就簡單將其歸入人文科學,就正如心理學、醫學也研究人,研究過程中也浸透著人文關懷,但因其研究目標、方法的不同,人們更多將其歸入自然科學的學科范圍。

五、社會科學屬性之于法學的方法要求

既然法學是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一門社會科學,體現在法學的研究方法上,就是既要重視法價值分析與法規范分析方法的運用,也要重視法的社會實證分析。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就是要求這些多層次研究方法的不斷融合與綜合運用,而非某一方法主導話語霸權。①以問題為導向,以經驗材料的定性與定量分析為基礎,綜合運用各種法學研究方法,形成跨科越界的法學研究是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必然方法要求。

(一)問題導向下的方法多樣性與學科交叉性相結合

社會科學屬性下的法學研究,更多是以經驗性的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實踐性是其重要的學術品格,正如蘇力先生所言,法學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更像工科,其主要的追求并不是“學術”或理論創新,而是能有效回答和解決問題。[16]法學研究視野中的問題,應當是從我們現實生活中真實存在、同時又具有法律實踐需求的眾多問題中加以提煉而形成。

完整意義上的法學研究,并不排斥傳統意義上的法價值分析和法規范分析方法的運用,而是包括法的價值分析、規范分析與社會實證分析在內的多種方法的綜合運用。三種研究方法各有側重,[17]價值分析在于解決法律的合法與非法問題,規范分析在于探尋法律中權利義務的表達問題,實證分析在于把握法律事實的真相以及法律的調整效果問題。各種研究方法都統一于具體的法律問題實踐當中。法學的價值分析方法,作為法學與哲學的結合,其作用在法學研究中不可或缺。法律自身存在著價值追求和價值表達,價值分析方法就是對諸法律價值進行分析從而對規范合法與否進行判斷。法學最終是以解決社會規則、制度、利益調整的公正性、正義性為依歸,價值分析方法必不可少。而規范法學的研究方法,以法解釋論為代表,是以一般科學中形式邏輯方法為基礎,追求法律概念體系精致、結構統一、邏輯嚴密,是法學領域內生性的、真正屬于自身的研究方法。法律規則體系是法學研究的基礎,我國是具有成文法傳統的國家,重視法學研究中的規范分析方法的訓練與運用具有著重要的意義。最后,作為一門社會科學,法學與社會學、人類學、經濟學等其他社會科學相互融通,越來越多的社會科學方法開始引入到法學研究領域,關注著法律的調整與實際效果,社會實證的研究方法也運用越來越廣泛。上述研究方法,統一于所要解決的具體法律問題之中。

另一方面,社會科學視野下的法學問題與其他問題交織的復雜性,從方法論上要求法學研究更應重視學科交叉,暫時性打破法學的疆界牽絆,準確切入其他學科尤其是相鄰學科領域,融合其他領域研究方法,從而形成一種開放、多元、交叉的方法體系。比如:研究知識產權法離不開自然科學的認識與掌握,研究證券與期貨犯罪無法離開對證券與期貨的民法與經濟機理的研究。學科交叉的最重要途徑,就是以“問題”為起點,而非傳統的以“學科”為起點,走跨學科學術研究。學科的穩定性與團隊研究的多樣性或許是以后法學研究中將要呈現出的特點:一種是以院系的學科研究為主體,另一種是校內跨院系的以問題為導向的研究團隊為主體。

(二)方法運用上的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相結合

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包括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兩個方面,具體到法學研究亦如此。社會科學屬性下的法學,以整體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既關注法的價值和規范,也關注法的運行及其評價,是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的結合。傳統法學研究中定性研究方法得到廣泛的運用,而定量研究則很不充分,這囿于我國法學研究不能也不應量化的一種傳統認識。而事實上,任何一個事物,都是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的統一。法律往往是事實基礎上的價值、規范相統一,法學研究不可量化的觀點在于研究視角的先天性缺失:僅關注于主觀價值與人定規范,而對法律現象中量的規律視而不見。因此,無論是研究對象的全面把握,法律規則制定、適用、評價的科學化,還是中國法學研究國際化,都有必要重視法學的定量研究。令人欣慰的是,越來越多的學者運用計量的方法研究法律現象并取得了相當有意義的成果。①

既然對法律現象能進行量化研究,那么如何認識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關系?毫無疑問,兩者都是法學研究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只是在對同一事物的兩種規范性描述上存在差異,各有所長,優勢互補,而不是截然對立的。傳統法學中只重定性研究固不可取,但若社會科學視野下只重定量研究,認為任何法律現象均可量化則是走向另一個極端。換句話講,就是說定量研究作為一種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只是眾多法律研究方法中的一種,并非任何法律現象均可量化分析,即使能量化分析,就如何保證數據樣本的真實性與代表性而言,還是一個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甚至可以說是一個基礎性問題,亦即定性研究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視的,具有定量研究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基于法學的社會科學屬性,法學研究方法應是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有機結合。例如對犯罪刑罰的量化研究,得建立在具體犯罪的定性分類的基礎上,兩種方法是有機統一的。

在具體實踐層面,定性與定量研究通常是以個案研究或以大量數據為基礎的統計分析研究的形式去進行。個案是否具有代表性的問題無法回避,很難說對一二個典型案件的分析就能得出代表性和普適性的結論。因此學界呼吁法學研究要“走出個案”。事實上,上世紀60年代就有英國學者提出個案研究需要得到擴展和延伸——既要討論個案的原因,又要討論個案裁決后帶來的社會后果。[18]但筆者認為,個案最重要的意義在于豐富性和深刻程度,而不僅僅是其代表性。正如有學者所言,個案研究做得好不好,關鍵在于個案研究能否起到“以小見大”的作用,能否通過個案展現出理論的解釋力,甚至加以理論化。[19]個案研究的結論,能否可以進一步推廣到一般,可以進一步結合定量研究、通過大樣本數據研究去證實。事實上,將個案研究與大樣本統計研究結合起來,更容易產生更好的法學研究成果。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相結合,是社會科學屬性下法學研究的具體方法要求。

(三) 研究過程中的信度控制與效度控制相結合

社會科學研究的共同點,是強調對經驗事實的研究,通過歸納與演繹的交替完成對一般社會規律的認識與理論建構。其研究過程主要包括經驗事實的獲取與分析,這之中,必須實現信度控制與效度控制相結合,以確保研究結論的可靠性與真實性。用社會科學方法進行法學研究時,為保證研究成果具有較高的信度與效度,除了在研究過程中盡量保持客觀中立的研究態度外,還應處理好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首先,研究方式不同,研究信度和效度存在差別,應科學選取合適的研究方法。經驗事實是一種客觀存在,但因研究視角和研究條件的限制,研究者可能會選取不同的研究方法,或是采取觀察、調查、實地研究等直接方式,或是采用文獻分析、歷史比較等間接方式。每種方式的信度與效度是不同的。如某些法律問題具有“地域性”的特點,親歷式的法律田野研究無疑會獲取大量的一手法律經驗材料,但研究過程中往往會受到人為因素的干擾。文獻分析雖能克服上述不足,但研究的效度也受到資料的準確性與完整性的限制。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學研究,應綜合考慮自然、經濟、文化、主體、案件等綜合因素,合理選用研究方法,更多的時候是親歷性與局外性研究相交織,通過對經驗材料的總結與提煉,探尋其中存在的因果關系,進一步歸納形成一般的法學理論。

其次,定量研究中應重視樣本數據的代表性、真實性,以及數據解釋方法的科學性。研究結論的真實可靠是建立在數據真實與解釋科學的基礎上的。在法律的計量研究方法得到有所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許多需要注意和改進的空間,許德風先生從數據的來源和數據的解釋二個方面曾有過較好的歸納。[20]如果說數據來源欠缺、數據分布不均是我們難以或者是需慢慢改變的話,計量背后法律因果關系的探尋、國外理論的本土化銜接、數據過度解讀的限制等問題,則需我們更多的理論研究支持實踐檢驗。

最后,處理好研究方法的選取與研究倫理相沖突的問題。自愿參與和對研究對象無害是社會研究中需要堅持的兩項倫理原則。[21]在法學研究中,我們有時在倫理的堅持與研究效度控制間常常面臨兩難的選擇。比如在一項對青少年吸毒犯罪的實證研究中,身份的公開可能會立即導致研究項目的破產。再比如,我國當前司法改革的試點往往就帶有法律實驗的性質。一項關于刑事和解效果的法律實驗,同樣的犯罪情節,如果被分到實驗組就可能以和解方式結案,而分到對比組就可能被判刑。[22]所以,要盡量降低研究方法對研究倫理的沖擊,既依賴于研究者研究水平的提高和研究規范的遵守,也依賴于研究者在研究目的與研究利益中找到一種平衡。

結語

無論是研究對象、研究方法,抑或學科的價值定位,法學都屬于社會科學。而從世界范圍來說,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已經得到廣泛的認同,并且廣泛地運用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法社會學和法經濟學在過去的二十世紀的飛速發展就是例證。緊跟世界學術發展趨勢,為法治中國的建設提供理論支撐,是法學界的職責與使命所在。我們應以中國社會為立足點認真思考中國人的社會生活需要什么樣的法律;立于法律之內,如何解決法的科學性問題,做到立法科學、運行科學、評價科學;立于法律之外,在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的發展與變化帶來的社會的劇烈變革的背景下,法律如何適應社會需求,解決社會問題,規范社會秩序。這些問題的回答,都有賴于回到社會現實去尋求法學研究的理論根基,讓法學真正回歸到社會科學的屬性上來。我們的法學研究,既要緊跟世界,更要立足本土,解決中國法律問題,展現中國法學聲音,形成中國法學學派。

參考文獻:

[1] [德]拉德布魯赫.法哲學[M].王樸,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22.

[2] 劉作翔.邁向民主與法治的國度[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387.

[3] 王麟.法學知識的屬性與進步[J].法律科學,2000(2):15-27.

[4] 辭海編輯委員會.辭海(1999年版縮印珍藏本)[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1458.

[5] 李維武.人文科學概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17.

[6] [英]哈耶克.科學的反革命———理性濫用之研究[M].馮克利,譯.南京: 譯林出版社,2003:19.

[7] 楊國樞 文崇一,等.社會及行為科學研究法[M].重慶:重慶大學出版社,2006:5.

[8] 李醒民.知識的三大部類: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J].學術界,2012(8):5-33.

[9] 吳丹紅.法學何以成為“科學”[N].檢察日報, 2007-10-08.

[10] 林聚任,劉玉安.社會科學研究方法[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8:20.

[11] 陳瑞華.社會科學方法對法學的影響—在北大法學院博士生《法學前沿》課上的演講[J].北大法學評論,2007(8):199-235.

[12] 王忠武.人文科學與社會科學的基本關系及其系統劃分[J].自然辯證法研究,2001(4):34-35.

[13] 屈茂輝.計量法學本體問題研究[J].法學雜志,2010(1):56-59.

[14] 夏立安.法律元典與人本主義[N].光明日報,2006-06-05(12).

[15] V.Ilyin and A. Kalinkin.The Nature of Science,An Epistemological Analysis[M].Moscow: Progress Publishers,1988.

[16] 蘇力.中國法學研究中的流變[J].法學研究,2014(5):58-66.

[17] 謝暉.規范分析的三種實證方法[J].江海學刊,2008(5):137-143.

[18] 郭云忠.法律實證研究方法研討會綜述[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9(4):140-147.

[19] 侯猛.社科法學的傳統與挑戰[J].法商研究,2014(5):74-80.

[20] 許德風.法教義學的應用[J].中外法學,2013(5):937-973.

[21] [美]艾爾.巴比.社會研究方法[M].邱澤奇,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9:27-28.

[22] 郭云忠.法律實證研究導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125.

責任編輯:楊 煉

衛生法學范文第5篇

關鍵詞:環境法學;核心范疇;法權結構論

法學的核心范疇對于法學研究來說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命題,所謂核心范疇,主要是指在環境法學理論體系中其地位最重要,能夠直接反映出環境法學的本質的基本概念。其具有普遍性、高度概括性以及結構穩定性等特點。環境法學的核心范疇直接影響到了環境法學敘事的邏輯起點,是環境法學自身價值目標及精神內核的實現,同時也是完成作為現代法學“建構”任務的關鍵。另外,環境法學核心范疇的確立在一定程度上指導了環境法制度構建,從而使人們的行為得到有效的規制。

一、環境法法權概述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通過張文顯教授等人的倡導,以權利義務為法學核心范疇的思想得以初步在我國法學界確立。但是,國內外很多其他學者圍繞此核心范疇理論所展開的爭辯從未間斷。九十年代后期童志偉教授在對權利義務法學、權利本位范式進行分析批判的基礎上,站在經驗和事實的角度解釋了權利和權力才是法律世界最重要、最常見以及最基本的法學現象,權利與權力的統一體應當成為法理學的核心范疇和獨立分析單元。童志偉教授的理論在很大程度上對“權利本位說”進行了批判。例如它對法的制定和實施不會產生大范圍的影響,對權利進行了忽視和誤解,從而脫離了法律生活的實際,違背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因此,應當站在權利和權力統一體的角度,以法權為中心來解釋法現象。

“法權”這個詞是早在中國古代就有的歷史術語。馬克思的論述對法權關系進行了解釋,法權關系是指由國家保護著并通過法律手段來對社會進行調整的一種社會現象和社會關系。這種關系和要求基于法律而產生,其內容主要由人們在社會生產和其他活動中應當遵守的權利和義務組成。社會注意法權關系和資本主義法權關系有很大的不同,童志偉教授將權利和權力的統一體命名為“法權”,這就是法權名字的誕生。

法權中心學說有童志偉教授以法權為中心對法現象體系的理論和方法進行概括而得出的理論學說,該理論學說在法學界引起了很大的反響,有贊成者也有批評者。贊成者認為法中心學說具有很強的批判性和建構性,對于我國法學研究方法論來說具有創新性意義。法權中心學說將權利和權力定位最基本的法現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司法背景的權利義務傳統法理學與部門法學之間的內在邏輯矛盾,可以成功的將法理學、司法部門、公法部門的基本范疇進行融合,滿足了司法和公法的發展需要。法權理論和法權主義將成為我國法理學的重要組成部分,重要法學流派以及法律問題分析的重要思路和方法。而批評者認為以法權作為法學的核心范疇不具有科學性,批判者認為權利具有內容豐富、高度抽象性、高度立體化的特點,權力是從這些特點中衍生出來的次生概念。從法律的內容分析,通常來說在司法領域對權利義務的規定有較多的體現,國家法領域側重于主題的職權和職責的規定的體現。而在行政法和經濟法中對權利義務的規定、主題的職權和職責的規定都有體現。

總而言之,法權中心理論能不能成為法學核心范疇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論題,需要相關專家對此進行深入的研究探討。但是,法權中心理論在這個公私屬性兼備的領域中的確能夠起到指導性作用,為其提供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

二、環境法的法權結構分析

環境法的法權結構主要是將不同的權利及權力類型,根據一定的邏輯建立起來的體系架構,其具有緊密的邏輯關系且內部協調統一。體系化架構是指為了一個目標的實現,根據相應的原則將相關的零散知識、理論、制度等進行邏輯關系上的規整和組織。體系化研究注重整體的和諧性和協調性,借助體系化的理論概念和方法可以對已有知識、理論、制度等進行歸納整理,使之系統化和整體化,形成和諧統一的知識體系、理論體系、制度體系。在實現體系化的過程中可以使自身的視野得到擴展,通過邏輯整合及科學歸納避免重復和補足缺陷。環境法的法權結構基于整體主義視角,對環境法所要保障和規范的各種權利進行分類整理,使各類雜亂無章和互不隸屬的環境權利及環境權力相互聯系而成為一個有機統一體。下面將從法益分析的角度對環境法的法權結構進行分析。

(一)環境利益為環境法法權的基礎

從法益理論的角度來看,任何類型的權力實際上是某種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法定形態,這其中還包括由任何類型的權力而衍生出來的公共權力。因此權利與公共權力需要其自身賴以存在的基礎,對環境法的應然法益,即對環境利益的結構、屬性進行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會成為人是環境法法權結構的邏輯起點。環境法的應然利益主要是指環境法所應當保護、規范、調整的利益,一般情況下應然法益會被稱為環境利益。環境利益是一種利益類型,主要由環境資源、生態系統的生態價值、經濟價值滿足人們的生存發展等需要形成。環境利益可以分成生態利益與資源利益兩大類,生態利益是環境資源生態價值的體現,而資源利益則是環境資源經濟價值的體現。雖然兩者有共同的載體,但是屬性不同以及實現利益方式也存在差異。生態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精神層次上的享受利益,而后者主要是一種經濟價值下的物質利益。

生態利益在更多的時候體現出來的是一種社會公共利益,因為環境資源本身就具有公共物品屬性。而由于環境資源在其自然稟賦和人工創造有很大的差異化,生態利益又會以區分性利益體現出來,創造利益的人與享受利益的人、損害利益的人與實際受害的人往往不會是同一主體。因此,環境法在進行生態利益的制度化設計時需要有環境公權力的介入以及相應的生態利益補償制度,從而使區分性利益得到平衡。另外,使私主體享有環境權利,使私主體采用其自身權利參與環境保護也可以實現生態利益的保護。

(二)環境權利機制和環境權力機制

隨著生態環境的日益惡化,生態利益在作為環境法的應然法益的基礎上,還應該成為環境法的實定法益且受到環境法的保護。要想在法律上實現環境利益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一方面需要將環境利益的地位上升為受法律保護的環境權利,賦予私主體權利,使之利用權利進行保護。另一方面需要賦予公權力部門環境權利,使之對環境利益進行保護。

從權利的角度來分析,根據環境利益的自身屬性的差異將其劃分為生態利益和資源利益,生態利益及資源利益的權益化會與生態性環境權利和資源性權利相對應。生態利益的權利化是指公眾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其是一種社會性權利。而資源利益的權利化是一種受限制和非典型的私權。在生態性利益的權利和資源利益權利中,前者的權能主要體現出了對環境的享有,而后者的權能主要體現出了對環境的獲取和利用。并且兩類權利的實現會在極大程度上向環境排放大量的廢棄物和污染物,當然只要不超過環境的自我承受能力,這種排放行為可以視作一種權利。但是,對排污行為一定要加以限制,在最大程度上降低環境負擔。因此從這里面有衍生出來排污權,環境權、資源權以及排污權構成了環境權利體系中的基本權利類型。環境利益中的生態利益具有公共利益屬性,需要在某些情況下行駛公共權力。環境權力的設定主要是為了使環境法整體法益的環境公共利益得到維護,其能夠很好的使環境公共利益得到實現。從權力來源看環境權利派生出了環境權力,環境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屬于法益配置手段。

(三)環境權利和環境權力的內外部關系

環境權利與環境權力在內外部主要以相互制衡和相互配合的關系出現。環境權在環境權利體系的內部架構中是以享有良好環境為內容的生態權利,因此環境權具有基礎地位且其主體是人。環境權在一些情況下可以由作為其代理人的社會組織及環保團體等代為行使。資源權是經濟權利,其主要是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資源權的主體是企業和相關社會組織。排污權可以在多數情況下合理合法在環境中排放污染物和廢棄物的權利,其主體是企業和相關社會組織。

因此,在環境法的法權結構中,形成了以政府、公眾和企業多遠主體合作共治的格局。其中,政府包括各級政府、監督管理部門等公權力機關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和組織,公眾包括現有公民以及其他公民自發組成的社會組織等,企業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和社會其他利用主體等。多方主體可以相互監督制約和合作協商,從而達到環境善治的目的。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統一的法權結構框架內對多元主體的環境權利和義務以及環境職權和職責進行均衡配置,建立協調統一和動態平衡的環境法法權體系,有利于環境共治理念的實現,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是當今環境法制的發展方向。

參考文獻:

[1]郭武.論中國第二代環境法的形成和發展趨勢[J].法商研究,2017,34(01):85-95.

[2]陳海嵩.論環境法與民法典的對接[J].法學,2016(06):61-73.

[3]羅伯特·V.珀西瓦爾,楊朝霞,黃婧.環境損害責任與全球環境法的興起[J].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37(03):1-11.

[4]陳海嵩.綠色發展中的環境法實施問題:基于PX事件的微觀分析[J].中國法學,2016(01):69-86.

[5]林燦鈴.環境法實施的立法保障[J].比較法研究,2016(01):182-188.

[6]史玉成.環境法學核心范疇之重構:環境法的法權結構論[J].中國法學,2016(05):281-302.

[7]劉琦.環境法立法后評估的法理研究[D].中南財經政法大學,2017.

[8]鄧可祝.重罰主義背景下的合作型環境法:模式、機制與實效[J].法學評論,2018,36(02):174-186.

衛生法學范文第6篇

關鍵詞: 法學專業實習 實習基地 考評機制

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是我國憲法中明確的一項治國方略。要實現法治國家的建設目標,必然離不開法學人才。為了滿足依法治國的需要,改革開放40多年以來,我國的高等院校在招生人數、辦學層次、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和方式等方面都有了飛躍發展。法學畢業生雖歷經多年法律知識的浸淫,有豐富的理論知識,但應用能力還是不盡如人意。正如美國的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1]法律知識需要應用才能轉化成一種技能,這種職業技能的培養離不開法律實踐。

一、法學專業畢業實習的重要性

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是具備廣博的知識、較強的辨別與判斷是非的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實際運作能力和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倫理修養[2]。這種目標設計突出了應用型和復合型。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必須通過實踐教學實現,法學實踐則主要通過社會實踐和專業實習實現。社會實踐的主要方式有法律援助、社會調查、社會公益咨詢等,社會實踐的目的是使學生了解社會、培養學生的溝通能力。這些活動對培養學生的職業技能的效果是有限的,只是學生走出象牙塔了解社情民生的一個途徑。要培養學生的職業技能,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專業實習必不可缺。

專業實習分為課程實習和畢業實習兩種。課程實習指在某一單科科目的學習過程中安排的一次實習。不同的學校采用不同的方式,大多采用在校內的模擬法庭模擬審判或去法院旁聽案件審理??傮w而言,課程實習的目的明確,是為了某一部門法的掌握。歷時短、學生參與度低,對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和素質培養效果有限,而畢業實習則彌補了社會實踐與課程實習的不足。法學專業的畢業實習一般安排在學生系統地學完專業課程之后,學生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具備一定的法律思維。實習單位一般選擇在公檢法等司法部門和律師事務所,這是法律的專業性要求的。實習地的專業性、規范性能為學生提供很好的平臺和實踐機會,讓學生近距離地了解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等職業共同體是如何運用法律解決實際生活中的問題,不僅能培養他們的職業認同感而且對法律的認識、法律信仰的建立、職業技能的形成和規范有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學生從學校走向社會,在社會化過程中邁出一大步。不僅在法律知識的轉化方面將抽象的理論變為解決問題的利器,將法律知識與具體生活聯系起來,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更深入和得心應手,而且對學生的法律思維訓練和對中國法治現狀的認識極其重要。通過實習學生從身份的轉化過程中可以很好地了解法律共同體中不同職業的特點,為以后的擇業提供有益的幫助??傊?,法學專業的畢業實習對學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認識到其重要性,才會在心里重視,時間和精力的分配才會更科學。對學校而言,實踐教學是達到教學目的、實現培養目標的重要途徑。

二、法學專業畢業實習的現狀

(一)專業實習基地的匱乏

法學專業的實習基地與其他專業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法律的專業性很強,學生須到運用法律的部門實踐,在我國主要是公檢法等司法部門和律師事務所及法律服務所。我國的公檢法等司法部門數量有限,承擔著繁雜的司法職能。司法部門工作的規范化、嚴謹性和審慎性導致許多崗位都有嚴格的資格限制,所以能給實習生提供的工作機會有限。公檢法等單位因為職責所在,業務量繁多,對于沒有任何操作技能的學生出于工作效率的考慮大多不愿接收。認為實習生會影響正常的工作,降低工作效率,管理實習生要承擔很多責任,消耗很多的精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的管理比較靈活和松散,律師業的競爭很殘酷,愿意耗費精力帶實習生的律師不多。一方面是急需專業實習的學生,另一方面是有限的實習單位。為了應對這對矛盾,一些高校采用集中實習和自主實習兩種實習辦法。自主實習由學生自己聯系實習單位,自己去實習,最后向學校上交實習單位的實習意見即可。而集中實習則由學校統一安排實習單位,因為缺乏動力和制約機制,實習單位在接收學生時缺乏積極性。實習生到單位后會被隨意分到一些科室,做一些簡單的輔助工作,比如傳送文件、協助整理案卷、檔案、充當臨時的書記員,真正參與法律工作的可能性很小。學生到實習單位后,實習單位沒有專門的指導老師,實習的指導隨意性很強。因為只能從事一些輔助性的工作難以參與真正的法律專業工作中,學生會感覺實習的意義不大,所能學到的有限,加之缺乏指導,所以在專業認識上很難有所提高,對職業的認識局限于自己的觀察和感性認識,缺乏理性的專業思考。曾有實習生告訴我,她所實習的法院的法官業務繁多,工作量大,這個職業不好。因為缺乏深入專業的實踐,感性的認識限制了他們對法律職業工作的真正認識,對他們的職業選擇會產生不良的影響。因此,學生的實習流于形式,實習缺乏實效性。

(二)實習指導老師的非專業化

法學專業的實習要取得成效,實習指導老師是必不可少的。實習指導老師應該由校內的法學教師和實習單位的法律工作人員擔任。但在實踐中,只有學校的任課教師對學生的指導。任課教師一方面要擔任教學工作,另一方面要指導實習,不僅時間上不允許,而且紙上談兵,缺乏實戰經驗。加之學校對實習生的實習工作缺乏監管,指導難免泛泛而論,不具有針對性。而實習單位對指導者的配備一般不太重視,加之實習單位的指導者缺乏訓練,即使工作經驗豐富也因為缺乏專業的授業技能培訓,指導并不一定到位;有些指導者甚至敷衍了事,很難盡到職責。從這些方面看,實習指導老師的缺乏和選任的隨意性難以滿足實習生專業實習的需要。

(三)實習考評機制滯后

實習生的實習成績考評是對實習生實習工作的評價,目前主要從學生的日常表現、實習單位的實習鑒定意見、實習總結等方面結合考評??荚u內容簡單、流于程式,難以客觀地反映學生實習的具體情況。這種機制不僅難以調動學生實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產生消極的作用,導致學生應付差事,得過且過,實習流于形式。

(四)實習時間安排缺乏科學性

法學專業的畢業實習一般安排在大四第一學期,這一時期學生要面臨司法考試、考研、公務員考試、論文寫作、找工作等事情。為了應對各種考試和找工作,很難將精力集中在實習上。學??紤]到學生就業難,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提過高的要求。一些學生申請自主實習,大多不實習,找個單位蓋章了事,參加集中實習的學生以各種借口請假。畢業實習的時間一般為6周—8周,時間有限,學到的東西也有限,加之目前要進入公檢法部門工作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難度極大,因此學生的積極性更不高。

三、畢業實習的環節完善

法學專業的畢業實習對這個專業的學生而言非常重要,缺乏有效的實習,素質教育就難以真正實現,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只能是空談。要提高實習質量,必須解決目前實習中存在的問題,完善實習體系的各個環節。

首先,是實習基地建設。實習基地建設需要高校與實習單位建立常態化的聯系,合作內容應該更廣泛。高??梢葬槍嵙晢挝坏男枰?,合作召開專業研討會,為實習單位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提供條件。還可以在科研方面校地合作,針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進行科學研究,提高司法人員的理論水平。學校應增加實習經費的投入,對實習單位和指導老師的付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還可以嘗試從實習單位聘任一些兼職的教師來學校定期參加教學和研討活動,調動實習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使他們有職業認同感,樂于指導學生,為法學人才的培養貢獻自己的力量。高校每年可以召開法學實習基地建設會議,邀請基地的負責人來參加會議,請他們就基地建設獻言獻策,通過交流溝通,改善高校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使之認識到實習的重要性及高校對實習基地建設的重視,從而更好地支持實習工作,為學生提供更好的實踐平臺。

其次,選聘優秀的實習指導老師,優秀的指導老師是實習成功的關鍵。實習指導老師分校內和實習單位兩種。校內的指導老師盡量選擇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工作負責的具有實習指導經驗的老師。校內指導老師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學生并在實習前對學生培訓、實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答疑解惑。實習單位的指導老師應選聘一些業務能力強、工作負責、善于溝通、具備一定的指導能力的人員。主要職責是對學生的業務指導和職業技能訓練。高校對于實習單位指導老師的選聘應該與實習單位積極合作,由單位推薦高校聘任,舉行正式的聘任儀式,使校外指導老師認識到責任重大。高??梢酝ㄟ^開座談會等方式定期與實習單位的指導老師交流,介紹實習工作的目的、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學生的情況等,便于校外指導老師工作有的放矢。實習結束可以召開實習工作總結會,就學生實習中存在的問題和需要改進的地方予以通報,便于下次實習工作改進。評選優秀的實習指導老師,學校予以獎勵,提高實習老師的積極性。

另外,對于學生的實習考核和評價辦法要規范和完善??荚u機制科學化不僅可以客觀地評價實習工作,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實習流于形式化,從實效方面來說是非常重要的??荚u的項目應該具體明確,無論是日常的表現、實習工作總結還是針對實習單位所做的調查報告、各種文書寫作、典型案例的分析等,通過校內外指導老師和實習組的學生打分,三方面相結合確定實習成績。高校應嚴格執行考評標準,要求實習不合格的學生重新實習。

至于實習的時間安排可以結合法學專業的特點和學生的情況采用分段實習制和學時制,學生只要完成規定的總學時就可以參與考評。實習時間可以放在大二以后的寒暑假和大四的第一學期。學生根據自己的職業規劃申報實習時間,一方面可以滿足學生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與實習單位加強聯系。因為實習人員和時間不密集,指導效果可能會更好。

實習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需要規劃好每個環節,還需要高校、學生、實習單位協調并把握好每個環節。只有各盡其責,實習工作才能取得成效,實習目標才能實現。只有如此,法學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我國的法治建設目標才能順利實現。

參考文獻:

[1]韋乃楊,韋軍,主編.社會科學的理論與實踐[M].太原:廣西人民出版社,2009:35.

[2]郭捷.中國法學教育改革與法律人才培養——來自西部的研究與實踐[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5.

上一篇:糧食工作要點范文下一篇:牙釉質發育不良范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