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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銀行信貸市場分析論文范文

2023-10-20

歐盟銀行信貸市場分析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最近國際證券市場朝一體化方向發展?;貞C券市場的一體化,跨國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也走向一體化。本文結合證券市場一體化的發展情況,探討了跨國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一體化的理論模式及法律實踐,并提出了我國參與信息披露規則一體化合作的對策。

關鍵詞:跨國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一體化;對策

資本市場的開放是大勢所趨,證券市場國際化是一股潮流??傮w看來,證券市場國際化發展要經歷全球化、一體化、全球一體化這一循序漸進的過程。近年來,世界各大證券交易所合并大潮興起,這標志著證券市場已漸漸走向一體化。本文結合證券市場一體化的發展情況,探討了信息披露規則一體化的理論模式及法律實踐,并提出了我國參與信息披露規則一體化合作的對策。

 一、證券市場一體化

 證券市場一體化是證券市場國際化的一個階段或者一個層面,要清楚證券市場一體化的內涵、外延以及實踐情況,必先了解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概況。

(一)證券市場國際化

證券市場國際化是指各國證券市場的全球化和一體化。這里所謂的“全球化”特指以前并不重要的證券市場的崛起以及全球范圍內以前并不存在證券市場的國家出現眾多具有活力的證券市場,“一體化”是指各國證券市場的快速融合,“國際化”則包括“全球化”和“一體化”。而“全球一體化”是指全球范圍內各個地方的證券市場融為一體,它是證券市場一體化的高級形態。由上可知,全球化所說的是世界各地證券市場崛起的動態現象,而一體化意指各地崛起的證券市場融為一體的表征。全球化是一體化的前提條件,而一體化是全球化的縱深發展。

(二)證券市場一體化內涵與外延

證券市場“一體化”的內涵是指各個證券市場中市場主體、行為及其法律適用等各種因素的同質化趨勢,外延則是指這些同質化因素所延展到的市場范圍。證券市場“一體化”的內涵可從一國角度和國際角度來理解:從一國角度看,證券市場的一體化是指一國證券市場具有多元性;從國際角度看,證券市場一體化是指不同國家證券市場之間的相互融合和相互依賴。

(三)證券市場一體化的實踐

現在,世界各大證券交易所非互助化即公司化改革以及橫向合并的浪潮風起云涌。盡管納斯達克市場正在非互助化的進程中,位于法蘭克福、斯德哥爾摩、阿姆斯特丹、澳大利亞、倫敦、香港的證券交易所近來完成了他們的非互助化的進程,并且時常導致市場的聯合。例如,位于阿姆斯特丹、布魯塞爾和巴黎的證券交易所近來合并形成歐洲新市場,新加坡股票交易所在現有與澳大利亞股票交易所聯盟的基礎上計劃尋求與東京股票交易所的聯結,香港聯交所現正擴大同中國大陸證券交易所的聯結。證券交易所的非互助化及其橫向聯合擴大了跨國投融資活動的規模,增進了市場效率,加強了不同證券市場、不同發行人和不同投資者的同質化發展,標志著證券市場國際化已由初始的全球化階段漸漸步入了一體化、全球一體化階段。

 二、信息披露規則一體化的理論模式

 證券市場走向國際化說明市場化取向更強,市場效率更高。同時,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更有機可乘。因此,很多國家從市場規律出發,順應市場的變化轉變了對跨國證券的監管思維,從實質性審查走向信息公開披露監管,并且加強了信息披露監管的國際合作。證券市場國際化由全球化階段逐漸步入一體化階段,相應地,各國對信息披露的管轄也由競爭走向協調,信息披露規則邁上一體化。信息披露規則一體化實質是不同國家之間共用相同的披露標準。根據各國證券市場之間的經濟聯系和監管體制的共性因素,證券信息披露規則的一體化可以有兩種形態,其一是相互適用,其二是普遍適用。

(一)信息披露規則的相互適用

信息披露規則的相互適用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監管體制較為相似,經濟聯系較為緊密,這些國家之間可以互相承認對方國家體制的信息披露標準。

理論上,信息披露規則的相互適用有兩種模式:一種是“普通的相互適用協定”(normal reiprocity agrernents),以美國和加拿大之間的“多法域信息披露制度”(MJDS)以及歐盟國家間的護照制度為典型,此種模式中的證券發行適用發行人因國法;另一種是“便捷式相互適用”(Portable reciprocity),此種模式中發行人選擇遵循的法律與交易行為地脫離了關系。便捷式相互適用是普通的相互適用的擴大化,它建立在一個簡單的觀點上:基于他們選擇的投資者保護機制中成本和收益的內部化程度,發行人將選擇能使所涉及到的證券交易各方當事人共同盈利最大化的保護機制。

(二)信息披露規則的普遍適用

信息披露規則的普遍適用是指信息披露規則的協調和統一,即在不同的國家之間針對信息披露問題制定統一的標準,每個國家都根據這個標準修改自身的規則,但在最初時這些國家之間的規則并不相同。普遍適用是對證券市場區域一體化和全球一體化的回應。證券市場全球一體化不能一步到位,只能由區域一體化逐漸過渡到全球一體化,由單個方面的合作逐漸走向全面合作。相應地,信息披露規則也只有先通過區域的和某些方面的協調,才能實現全面的統一。

三、信息披露規則一體化的法律實踐

世界各地證券市場一體化發展不均衡,信息披露規則一體化不能同步。再說,立法實踐中,信息披露規則相互適用和普遍適用亦不像理論述說中那樣截然分開。因此,以下立足于雙邊合作、區域性合作以及全球性的多邊合作幾個層面,著眼于相互承認與協調統一兩個視角,對跨國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一體化的法律實踐加以分析,以資借鑒。

(一)美加多法域信息披露制度

美加多法域信息披露制度實質是一種相互適用制度,它是美國和加拿大就跨國證券信息披露進行的雙邊合作,體現了信息披露的母國控制原則,即由對證券交易行為的屬地管轄轉向對證券發行公司的屬人管轄。美國的國內資本市場體系和監管制度都比較完善,但對國際化的證券市場的管理存在諸多障礙。為力促真正的全球化的市場制度,美國SEC在通過《S條例》和144A規則的基礎上,于1991年6月與加拿大共建了“美加多法域信息披露制度”(簡稱MJDS,由U.S.MJDS和CMJDS兩部分構成)。該制度是美加政府間一項互惠的雙邊安排措施,它要求各方接受依據對方法律程序編制和審查過的有關特定證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

根據U.S.JDS的規定,加拿大發行人在美國從事發行證券的有關事務,應分別依1933年和1934年證券法的規定進行注冊,但該制度省略了其中重疊的內容。根據CMJDS,加拿大證券管理局針對美國發行人在加拿大發行證券也采納了相應的披露制度。美加多法域信息披露制度

的實質是相互承認對方有關法律在本國的效力,在某些場合中,這種“承認”實際上并不存在承認程序,而是一方國家的信息披露文件可直接在對方領域生效。它的建立為美加兩國私人發行人在對方證券市場從事活動提供了便利,簡化了特定事項信息披露的程序,降低了信息披露的成本,同時也提高了兩國證券監管部門的工作效率。  

(二)歐盟有關證券信息披露規則的統一

歐盟信息披露規則的一體化是區域性的較為全面的一體化。歐盟的指令就證券領域法律規制的合作規定了三原則:相互承認原則;最低限度的協調原則以及母國控制原則。這三原則也體現在歐盟信息披露規則的一體化過程中。關于相互承認原則,歐共體特別制定了兩個指令,即:《第一相互承認指令》和《第二相互承認指令》。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注冊地在歐盟任一成員國的公司申請在歐盟成員國發行或上市,必須遵守歐盟指令中的相互承認條款。這些條款規定了任何招股說明書文本必須被申請上市的其他成員國確認,而不必那些國家監管當局的許可。歐共體及其指令中多邊性質的相互承認原則不僅適用成員國之間,在一定條件下還可能擴展適用于歐盟之外的非成員國。

除相互承認制度以外,歐盟就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亦達成了較高程度協調。歐共體對證券市場進行信息披露統一二規制的過程中,重點規制證券上市,再而規制證券發售。規制證券上市的指令主要有1979年通過的《準入指令》和1980年通過的《上市說明書指令》,規制證券發售的指令主要是1989年4月通過的《公開發售指令》??紤]市場變化的需求,歐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于2003年11月4日通過了《修改說明書指令》,該指令統一了證券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及交易招股說明書,建立了一個新的統一信息披露體制,對上市說明書不再單獨立法,這是該指令的最大創新之一。

應該指出的是,由于《修改說明書指令》對證券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及交易招股說明書的統一,相互承認制度將被“通知”制度取代,該制度僅要求發行人對招股說明書概要進行翻譯。說明歐盟信息披露規則一體化即將超越相互適用階段而進入普遍適用階段即區域性的全面一體化階段。這一模式足以垂范于其它區域性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管的合作。

(三)《外國發行人跨國發行和首次上市的國際披露準則》

證券市場的全球一體化在短期內不可能實現,信息披露規則全球一體化的全面展開也需有個漫長的過程。目前,信息披露規則全球范圍內的一體化只能首先在易于統一的某些單個方面進行。證監會國際組織技術委員會于1998年9月發布的《外國發行人跨國發行和首次上市的國際披露準則》邁開了成功的一步,其制定了一套公認的財務報告以外的披露準則,以便外國發行人按照東道國的審查批準程序,用之于在跨國發行和上市時單一的披露文件中?!锻鈬l行人跨國發行和首次上市的國際披露準則》對適用范圍作了規定:該準則僅針對財務以外的披露要求,不涉及發行人制作其財務報告時所應遵循的會計、審計原則。本準則不涉及適用于某些國家對其他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諸如企業合并、收購、交易要約、私有化交易、利害關系人交易。本準則亦不適用于集體投資計劃,以及無營業記錄的“新創立”公司。本準則未涉及某些情況下要求的修改性的持續報告信息披露,例如,違背內幕交易法律,披露重大的發展和反欺詐的保護。本準則也不涉及與權益證券上市有關的適合性標準,諸如公司的經營業績、資產規模、營利能力、市場流通、股價等,這些標準由證券交易所制定。

由上述對準則適用范圍的規定可以看出,此準則雖然是全球性的統一化的信息披露準則,但其統一局限于非常狹隘的層面。而且,在某些法律轄域內,可能采取其他措施,諸如對準則加以補充。在效力上,國際披露準則僅為外國發行公司編報單一披露文件提供了備選準則,但對本國或外國發行人而言,這并不意味該準則已替代現行的法定披露要求,或在東道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阻止外國發行公司應用現存的披露要求。盡管如此,此準則對外國發行人跨國發行和首次上市的非財務報表事項信息披露要求的統一所做出的努力,是信息披露規則全球一體化過程中重要的一步,其為信息披露規則的全球一體化樹起了新的里程碑。

 四、中國進行信息披露規則一體化合作的對策

 證券市場一體化從外界給我國證券市場以沖擊。為應對證券市場一體化的沖擊,我國應積極參與信息披露規則的國際一體化合作,以引導我國證券市場融入國際一體化,發達國家及國際社會在這方面的經驗可資借鑒。但是,參與信息披露規則的一體化合作應立足于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現狀,才不至于在國際合作中矯枉過正。

(一)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

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也要經歷由初始進入全球化證券市場的階段到一體化階段這一過程。中國證券市場是證券市場全球化中一個重要的新興市場,近10來年漸漸邁上了國際化之路。證券市場國際化是一個雙向的活動,包括國際化的證券融資和國際化的證券投資兩方面。從1992年1月我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在日本成功發行了100億日元的債券至今,我-國在國際化的證券融資方面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在國際化的證券投資方面,我國做得很不夠。這制約了我國企業在國際投資市場做強做大,也削弱了我國證券業的抗風險性能。加入WTO以后,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具有了雙向性,我國企業引進外資的同時,我國投資者也開始投資于海外證券市場,新近中國公司在海外發生的并購案例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以上著眼于市場主體和行為的多元性分析了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從市場體系本身的國際化來看,我國的證券交易所要實施橫向聯合戰略、走出去與其它國家和地區的大型證券交易所合并為時尚早。但我國國內的證券交易市場比較統一,證券交易所屬于“航母型”,對國內各種層次的證券市場具有整合力??稍O想,上海證券交易所將以發展主板市場為取向,而深圳證券交易所則集中于發展創業板市場。如果進一步對證券交易所進行公司化的結構改革,我國證券交易所實施走出去的戰略與港澳臺地區以及其它國家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橫向聯結或合并是可實現的。屆時,我國的證券市場才算真正融入證券市場一體化的浪潮中。

(二)我國參與信息披露規則一體化合作的對策

目前,我國對跨國證券信息披露還較少規制,我國公司海外發行上市主要遵守東道國的信息披露規則,我國未接受外國企業來華發行股票和上市,從而國內法也就缺乏對我國境內的外國證券的信息披露要求。但事態是發展的,隨著跨國投融資的雙向流動和我國證券市場逐漸融入雙邊、區域、多邊的一體化市場,我國應改變現存的法律狀態,積極參與跨國證券信息披露監管的國際合作,走向信息披露規則的一體化。

根據我國證券市場一體化發生的層面、與其它國家和地區經濟聯系的緊密程度以及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共性因素,可就信息披露規則一體化合作實施不同的策略。

1.一國四地的一體化合作。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但在一個主權國家內存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臺灣等四個經濟或行政上相對自主的地區。雖然由于法律傳統不同,四地證券市場監管體制存在一定的差異,但其經濟聯系越來越緊密。證券制度也趨同發展,所以將來的四地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一體化可先采取相互適用模式。只有四地證券市場真正達到一體化時,信息披露規則才能完全統一。

2.雙邊的相互適用模式。在與我國經濟聯系比較緊密、證券市場發育程度比較近似以及監管體制具有較大共性的國家之間,我國可學習美加多法域信息披露制度的模式,建立信息披露規則相互適用制度。這既可以促進我國與它國證券市場一體化,提高市場效率,又能平衡各方利益,以免出現市場一邊倒的現象。

3.區域一體化模式。區域經濟合作是國際經濟合作的一種模式,亞太地區眾多國家間經濟合作日益加強,因此,并不排除的可能性是:隨著各國證券市場的趨同發展,將來亞太地區眾多的國家間可學習歐盟指令的模式,達成區域性的證券信息披露規則的統一。中國作為亞太地區的一個經濟大國、強國,在區域性的信息披露規則一體化中應有所作為。

4.多邊的或全球性的合作模式。證監會國際組織技術委員會于1998年9月發布的《外國發行人跨國發行和首次上市的國際披露準則》是信息披露規則全球性多邊合作的一個典范,中國應積極參與此類型的全球一體化合作。但基于國際披露準則的軟約束力,我們首先應適應性地完善國內準則,以利于國際披露準則的轉執行。

責任編輯 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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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銀行信貸市場分析論文范文第2篇

一、歐債危機背景下的歐盟技術貿易壁壘新動向

自從2009年歐洲債務危機爆發以來,歐盟各國金融動蕩,對外經濟貿易日漸衰退。在此經濟背景下,歐盟新制定或修訂了諸多技術貿易壁壘措施。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新技術貿易壁壘措施有:

(一) ErP指令(2009/125/EC)正式頒布,產品范圍擴展到所有用能產品

2009年10月,歐盟頒布了能源相關產品生態設計指令2009/125/EC(簡稱ErP指令)。ErP指令將EuP指令(耗能產品生態設計指令2005/32/EC,簡稱EuP指令)的產品范圍由耗能產品擴展到了所有使用中會影響能源消耗的能源相關產品。

自2008年12月開始,歐盟陸續推出了針對具體耗能產品、能源相關產品生態設計要求的實施措施。截至2011年12月,歐盟已正式公布了家用和辦公用電子電氣設備待機和關機、簡單型機頂盒、非定向家用燈、熒光燈、高強度氣體放電燈(HID)及其鎮流器、外部電源、電動機、循環器、電視機、家用制冷器具、家用洗衣機、家用洗碗機、非住宅用通風機共十二項實施措施。

(二) 新能源標識框架指令2010/30/EU出臺,產品范圍從家用產品擴展到商用、工業設備等能源相關產品

2010年6月,歐盟出臺了新能源標識框架指令2010/30/EU。主要調整包括:“新能源標識在原等級上增加了A+、A++、A+++三個更高等級,但能效等級的數目限制在7個。產品的廣告和技術宣傳資料上要顯示能效等級。產品范圍也從家用產品擴展到商用和工業設備以及門窗等能源相關產品。①”

2010年11月,歐盟公布了第一批新能源標識實施細則。主要內容包括:“(EU) No 1059/2010(家用洗碗機)、(EU) No 1060/2010(電冰箱)、(EU) No 1061/2010(家用洗衣機)和(EU) No 1062/2010(電視機)。②”

2011年正式公布了空調的能源標識(EU) No 626/2011,并且通報了家用滾筒干衣機的實施條例草案。

(三)歐盟新WEEE指令(2012/19/EU)發布,細化了產品范圍和實施時間

WEEE指令為《電器及電子設備廢料指令》,該指令規定了電器、電子設備的處理、回收與循環使用要求,根據規定,2006年8月13日以后所有投放到歐盟市場的產品必須符合WEEE指令的要求。2008年12月,歐盟發布了第一版WEEE指令修訂草案,2009年9月,歐盟發布了第二版修訂草案。

2012年7月,歐盟發布了新版WEEE指令(2012/19/EU)。新WEEE指令對產品適用范圍作了更加細致的規定,而且對于不同產品范圍的實施時間也作了細致的規定。同時,在回收目標方面,也做了詳細的規定,不同類別的產品回收率也不同,回收目標較原WEEE指令有了明顯的提高。

(四)歐盟RoHS改寫指令2011/65/EU發布,產品范圍擴展至所有電子電氣產品

ROHS指令為《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該指令限制使用以下六類有害物質:鉛、鎘、汞、六價鉻、多溴二苯醚和多溴聯苯。RoHS針對所有生產過程中以及原材料中可能含有上述六種有害物質的電氣電子產品。ROHS指令從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2008年12月,歐盟發布了第一版ROHS指令修訂草案,2009年9月,發布了第二版修訂草案。

2011年7月,歐盟發布了RoHS指令(2002/95/EC)的改寫指令2011/65/EU《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限制電子電氣產品中某些物質使用的指令》。新RoHS指令2011/65/EU主要擴大了產品范圍至所有電子電氣產品,將醫療器械、監視和控制儀器以及其他電子電氣產品納入指令范圍;建立了明確的有害物質核查機制,保證其與REACH法規等其他化學品相關法規協調一致;與(EC)No 765/200和768/2008/EC相協調,明確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經銷商的責任;增加了加貼CE標志以及EC合格聲明的要求。

(五)歐盟再次修訂REACH法規, REACH法規更加完善

2007年,歐盟發布了REACH法規。它是歐盟化學品監管的綜合性基本法律規則,幾乎涵蓋了從原料到成品各行各業的所有產品。

2009年,歐盟對REACH法規進行了修訂和增補。主要修訂內容包括:“附件II安全數據表的編寫指南;調整附件VII至附件X規定的標準檢測體制的通用規則及附件XVII制造、投放和使用的受限的物質、配制品及物品。2009年6月和12月分兩批共30種物質納入高關注度物質(SVHC)。③”

2011年,歐盟進一步對REACH法規進行了修訂,主要包括 (EU) No 143/2011、(EU) No 207/2011、(EU) No 252/2011、(EU) No 253/2011、(EU) No 366/2011等。

(六)歐盟發布富馬酸二甲酯(DMF)禁令

2009年3月17日,歐盟委員會發布富馬酸二甲酯(DMF)禁令(第2009/251/EC號)。禁令要求“自2009年5月1日起,歐盟各成員國禁止將富馬酸二甲酯(簡稱DMF)含量超過0.1 ppm的消費品投放市場或在市場上銷售;已投放或銷售的含有DMF的產品應從市場上和消費者處回收并以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上述產品可能產生的危害;歐盟成員國應立即向歐委會通報其所采取的措施。④”鑒于DMF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以及歐盟還沒有其他永久性的法規對DMF加以管制,因此對其禁令有效期再延長至2012年3月15日。

二、歐債危機背景下的歐盟技術貿易壁壘新特點

(一)歐盟技術貿易壁壘措施已經成為最主要的貿易保護手段

自2009年歐債危機爆發后,WTO各成員國公布的技術貿易壁壘通報數量的統計結果顯示,2009年為1969項、2010年為1899項、2011年為1772項。歐盟成員國所發布的技術貿易壁壘通報數量分別為2009年141項、2010年162項、2011年136項。⑤由此可見,在當前歐債風暴強烈沖擊實體經濟的背景下,歐盟出于保護本國市場的目的,進一步積極修訂、制定了多項技術貿易壁壘法律法規,不斷提高進口產品的技術標準和大力強化進口產品管理要求。因此,歐盟新技術貿易壁壘措施已經成為最主要的貿易保護手段之一。

(二)歐盟技術貿易壁壘措施的“準入門檻”越來越高,系統性越來越強

技術貿易壁壘措施已經發展到不僅產品技術水平要求越來越高,而且是針對大類產品采取體系化、系統化的綜合措施。例如2009年歐盟發布的ErP指令,它將EuP指令的產品范圍由耗能產品擴展到了所有使用中會影響能源消耗的能源相關產品,并且從2008年12月開始,陸續推出了針對具體耗能產品、能源相關產品生態設計要求的實施措施。再如2007年歐盟發布的REACH法規,它是歐盟化學品監管的綜合性基本法律規則,幾乎涵蓋了從原料到成品各行各業的所有產品,并且經過近幾年的不斷修訂和完善,REACH法規已經涵蓋了每一種化學物質及用途,涉及到了每一種化學物質的進口廠家和生產廠家及這些化學物質下游使用者。

(三)歐盟技術貿易壁壘措施十分重視健康問題

從歐盟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修訂的內容來看,保護人類健康與安全的內容占了較大部分。例如歐盟(EU) No 252/2011修訂REACH附件I,即“關于評估物質和準備化學品安全報告的一般規定”,重點修訂的內容包括化學安全評估的步驟、人類健康危害評估的目標、人類健康危害評估考慮的因素等13個方面。歐盟DMF禁令(2009/251/EC)規定禁止將富馬酸二甲酯(簡稱DMF)含量超過0.1 ppm的商品投入市場銷售,因為DMF被廣泛用于竹木制品、皮革制品、紡織品、鞋類商品等的殺菌及相關產品的防霉處理,如果DMF使用超量,將可能引起使用者皮膚過敏、灼傷性疼痛或皮疹,甚至有時會導致使用者呼吸困難。

(四) 歐盟技術貿易壁壘措施尤其注重節能環保產業

近年來,在低碳經濟發展和節能環保產業興起的背景下,歐盟越來越注重制定進口產品的節能環保標準,加大力度建設節能環保市場準入技術制度。例如2009年至2011年,歐盟對綠色雙指令“WEEE/RoHS”進行的多次修訂,旨在提升法規的可執行性。 新“WEEE/RoHS” 指令對有關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和回收提出更高的要求,加重了電子電氣設備生產商的負擔,進一步提高了電子電氣設備的進口門檻。并且,歐盟自2008年12月開始陸續頒布了針對具體耗能產品、能源相關產品生態設計要求的實施措施,截至2011年12月,歐盟已公布了十二項相關實施措施。

三、歐盟技術貿易壁壘新動向對中國出口貿易的負面影響分析

(一)歐盟新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對我國出口貿易量抑制作用明顯

自從2009年歐債危機爆發以來,歐盟新技術貿易壁壘措施已經發展到不僅產品技術水平要求越來越高,而且是針對大類產品采取體系化、系統化的綜合措施。例如ErP指令將EuP指令的產品范圍由耗能產品擴展到了所有使用中會影響能源消耗的能源相關產品;新REACH法規已經涵蓋了每一種化學物質及用途,涉及到了每一種化學物質的進口廠家和生產廠家及這些化學物質下游使用者;新“WEEE/RoHS” 指令對有關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和回收提出更高的要求,進一步提高了電子電氣設備的進口門檻。這些新技術壁壘措施幾乎影響到了我國對歐出口的所有商品,近幾年我國對歐出口數量大幅減少,歐盟新技術貿易壁壘措施對我國產品出口抑制作用十分明顯。

(二)歐盟新技術貿易壁壘措施市場準入限制效應顯著

歐盟是我國的第一貿易伙伴,也是近幾年制定和修訂技術貿易壁壘措施最多的國家。尤其是歐盟新EuP指令、WEEE/RoHS指令、REACH法規、DMF禁令等的實施,進一步強化電子電氣、化工產品、農副產品、電器產品等進口商品的技術要求和管理,不斷提高了市場“準入門檻”,已經使其越來越成為保護本國市場的主要手段。在歐盟新技術貿易壁壘的影響下,我國電子產品、電氣設備、化工產品、農副產品、電器產品等行業的對歐出口均受到了顯著的市場準入限制。

(三) 歐盟新技術貿易壁壘措施大大增加了我國企業出口成本

自從2009年歐債危機爆發以來,歐盟修訂、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新技術貿易壁壘措施,這些新措施進一步提高了歐盟的市場標準和進口商品的技術要求。我國出口企業為了能達到歐盟技術貿易措施所規定的新標準和新要求,合法地打入歐洲市場,就必須盡快更新現有的技術相對落后的生產設備,不斷提高出口產品技術水平,努力提高出口產品的節能環保水平,甚至要重新進行產品技術標準認證。這一系列的改進措施將大幅地增加企業出口成本,進一步削弱企業出口競爭力。

四、歐債危機背景下,中國應對歐盟新技術貿易壁壘的主要策略

(一)加強技術貿易壁壘應對體系建設,密切跟蹤歐盟新技術貿易壁壘的新動向,進一步完善技術壁壘預警機制和反應機制

首先,各級政府應不斷加強技術貿易壁壘信息平臺的建設。各級政府應加大專項投入,建立和完善專門的技術貿易壁壘信息平臺,組建專業的技術貿易壁壘信息收集和咨詢機構,密切跟蹤國外新技術貿易壁壘的新動向,并且加強對重點技術壁壘信息的分析,為本地出口企業提供及時的技術壁壘信息咨詢服務,充分發揮技術貿易壁壘信息平臺的預警作用和指導功能。

其次,各級政府應鼓勵和帶動行業協會積極參與技術壁壘的應對工作。行業協會應積極跟蹤國外技術貿易壁壘的新情況,定期發表年度技術壁壘研究報告,有針對性地將技術壁壘新動向和研究結果傳遞給相關企業,幫助出口企業提出具體應對策略。

最后,出口企業應當密切關注歐盟新技術壁壘措施,構建企業快速反應機制。出口企業應當密切關注歐盟技術貿易壁壘的新動向,實時掌握與企業出口產品密切相關技術壁壘的新措施和新要求,合理評估對產品出口的影響狀況,并針對性采取切實有效的應對措施。

(二)加強制定經貿發展戰略規劃,努力完善配套措施,積極應對歐盟新技術壁壘

首先,各級政府應加強宏觀經貿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定。各級政府在制定經貿發展戰略規劃時,要突出對社會經貿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企業及產品、影響行業出口競爭力的關鍵技術、影響行業可持續性發展的產業集群和產業帶三個方面的重點規劃。

其次,各級地方政府應努力完善經貿發展戰略規劃的配套措施。各地政府部門應建立完善有效地聯動協作應對機制,各地區的商務部門、通關部門、商檢部門要信息共享,強化服務,協同為本地企業應對新技術壁壘提供足夠的支持。

最后,各級政府應在遵守 WTO 規則的前提下,進一步構建和不斷完善我國技術壁壘應對體系,尤其是對我國的幼稚、戰略新興等產業進行適度地保護。

(三)加強新國家標準體系的建設,積極推動企業實施國際標準化戰略,進一步加強標準化建設和認證工作

首先,近年來歐盟、美國、日本、韓國等發達國家新制定或修訂了諸多技術貿易壁壘措施,使得我國當前的國家標準與國外發達國家標準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關注國外主要發達國家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的發展動態,加快修訂現有的國家標準和完善國家新興產業標準,使新國家標準體系盡可能地與國際標準接軌。

其次,各級地方政府部門應積極推動企業實施國際標準化戰略。各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推動本地企業的標準化建設和認證工作,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認證投入,加強國際標準化認證。

最后,出口企業應該積極開展出口產品國際標準認證工作。出口企業應重視國際標準化認證,積極推進本企業標準化建設,把商品生產和出口中的每個環節都納入標準化管控工作,切實完善產品質量監測體系。

(四) 努力推動產業結構升級,大力實施以質取勝出口戰略,進一步加快產品技術創新

首先,各級地方政府應努力推動企業進一步加快產業結構升級。各級地方政府應制定促進本地產業升級的相關配套政策,加大對技術密集型產業的扶植力度,尤其是應重點加大對電子信息業、紡織服裝業、機電生產業、裝備制造業等優勢行業的支持。

其次,各級地方政府和生產企業應進一步大力實施以質取勝的出口戰略,不斷加大高技術含量產品、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比重,努力提高出口的總體結構水平。

最后,出口企業應重視高新技術人才的引進,加大引進人才的力度和科研資金的投入,努力推動生產工藝的技術升級,進一步加快產品的技術創新,不斷增強產品出口的核心競爭力。

(五)充分利用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整合各種優勢資源,努力跨越技術壁壘

首先,各地政府及企業應對國外的各種新技術性貿易壁壘進行及時地跟蹤和系統地分析。各地政府、企業應該熟悉WTO規則和“TBT協定”,充分利用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對違反“TBT協定”,損害我國企業對外貿易利益的新技術壁壘措施規定和做法積極應對,堅決抵制,切實維護好我國企業正常的貿易業務和合法的經濟利益。

其次,各級政府部門應該整合本地區各種優勢資源,以協助企業努力跨越技術性貿易壁壘。各級政府可以充分利用本地區的大學資源,建立校企合作平臺,引導大學和企業之間的合作,促進高??蒲谐晒M快轉化為企業的生產力,使高校能滿足市場的需求,驅動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更快地進行技術升級。

注釋:

①技術壁壘資源網http://www.tbtmap.cn《2010/30/EU指令下的能源標識》

②技術壁壘資源網http://www.tbtmap.cn《2010/30/EU指令下的能源標識》

③技術壁壘資源網http://www.tbtmap.cn 《深圳市技術性貿易措施年度報告(2009)》

④技術壁壘資源網http://www.tbtmap.cn《富馬酸二甲酯禁令》.

⑤技術壁壘資源網http://www.tbtmap.cn 《2011年TBT統計分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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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寶根:金融危機背景下的貿易保護主義及中國應對策略[J],北方經濟,2009(8).

[5]張燕生:在金融危機下認識和應對貿易保護主義[J].中國金融,2009 (11).

歐盟銀行信貸市場分析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隨著我國藥物臨床試驗事業的蓬勃發展,藥物臨床試驗損害作為一種新的損害情形在賠償訴訟中尚存司法定性爭議。作為對賠償制度的補充,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已在英美建立。相較之下,《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只較為籠統地規定了我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的大體模式。因此,將系統整理英美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模式,以期為完善我國模式提供參考。

關鍵詞:

藥物臨床試驗;藥物臨床試驗損害;損害補償;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

D9

文獻標識碼:A

1國外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

1.1 美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

美國《聯邦規章典集》(21 CFR 50.25 (a)(6))規定,“若臨床試驗風險超過最低風險,則研究者必須在試驗開始前向受試者表明損害發生時是否提供治療或補償。若是,研究者需具體說明有哪些補償措施,或受試者經何種渠道可獲得更多信息”。此處“最低風險”指代日常生活風險或日常身體/心理檢查的風險。從該條款可以看出,申辦者/研究者實際上并沒有被施加補償受試者損害的法律義務。盡管如此,美國政府部門、高校研究機構和試驗申辦企業仍自發制定了一些補償計劃,共同組成美國藥物臨床試驗的損害補償體系。

1.1.1 政府補償項目

自2007年7月9日起,美國政府機構Medicare與Medicaid服務中心(CMS)開始為Medicare參保人提供臨床試驗損害補償,相關規定收錄于《臨床試驗政策》中。根據該政策文件,申請享受Medicare補償的臨床試驗必須帶有治療目的,即招募目標疾病患者為受試者。當試驗同時滿足CMS規定的科學合理、真實可靠等其它特征時,試驗項目負責人可向美國獨立政府機構醫保研究與質量管理局(AHRQ)提出資格審查申請。隨后AHRQ將召集專家小組,共同鑒定該試驗是否符合Medicare補償條件。此外,這支專家小組還將定期組織會議審查試驗進展,隨時向CMS提出補償調整建議。不過,FDA新藥臨床試驗將自動歸入Medicare補償范圍。最終,在符合條件的臨床試驗中,若遭受損害的受試者同時為Medicare受益人,將享受CMS就其后續治療費用提供的補償。

除CMS外,早在1998年,美國老兵事務部就開始為其資助的臨床試驗提供受試者損害補償,并由受試者所在地的VA直屬醫療機構免費提供治療。當該醫療機構無法提供受試者需要的緊急救治或專家指導時,也可轉至VA直屬醫療機構外的醫院進行治療。不給予補償的情形包括:受試者未遵循試驗方案所致損害和非VA資助的臨床試驗。

不難發現,以上政府補償項目的共性為只針對特定人群。例如,CMS需事先嚴格篩選臨床試驗,在這樣的試驗中,只有作為Medicare參保人的受試者方可獲得補償。VA則只針對其資助的臨床試驗,并排除由受試者自身因素導致的損害。但是,Medicare參保人僅限65歲以上老人,而作為主管老兵事務的部委,VA資助的臨床試驗也非常有限,還可能更多地與老年人口疾病治療藥物有關。由此,美國政府受試者損害補償項目的受眾范圍實際上非常狹窄,且由于CMS與VA從未公開過補償記錄,這些項目的實施效果和影響實屬未知。

1.1.2 高校研究機構自籌資補償項目

美國許多高校附屬醫院均開展臨床試驗,但美國衛生部2005年對102家高校臨床試驗中心的調查結果顯示,只有16.3%的高校試驗中心自愿給予受試者損害補償,其中以華盛頓大學的受試者損害補償項目建立最早、發展得最為成功。

華盛頓大學受試者損害補償項目始建于1972年,性質為自籌資無過錯補償,只適用于學校自身申辦的臨床試驗。在該項目中,只要受試者因試驗程序或藥物造成損害,便可選擇侵權訴訟,或向校方申請補償,兩者不可兼得。申請補償者,經校方審查同意后,將在華盛頓大學附屬醫院獲得免費治療,同時獲得最高一萬美元醫療費補償。某些偶發費用(如交通費、兒童護理費)也在交涉范圍之內,但受試者的工資損失和精神損失不予補償。

對于由企業申辦的臨床試驗,華盛頓大學認為申辦企業首當其沖負有受試者損害補償義務。因此,試驗開展前,校方會同企業商定損害補償責任分配,并將結果寫入研究合同。在校方強大的談判能力下,目前發展出的補償責任分配體系為:一般情況下,由申辦者為受試者提供損害補償,當損害由校方研究者自身導致時,企業無需提供補償,由校方自擔責任。這種方式的受試者損害補償又稱合同補償項目,將在下文詳細說明。

自設立受試者損害補償項目以來,華盛頓大學每年一般需要受理1-2起補償案例,但每年總補償成本很少,基本不超過3000美元。事實上,這種高校自籌資補償項目的運作成本并不高昂。根據美國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的統計,損害補償成本平均為侵權訴訟成本的1/20??梢?,在保障受試者及時獲得損害補償、維護生命健康之余,設立此類項目還將為高校大大節約成本。

1.1.3 申辦者與研究者合同補償項目

雖然部分政府機構與高校已自發建立受試者損害補償項目,但這些項目多半只針對政府或高校自身資助的臨床試驗。即使未作此限定,也可能為申請享受補償政策的試驗設置嚴格的篩選條件,如前述Medicare補償項目。事實上,政府與高校資助試驗只占一部分,更多的臨床試驗由私人藥企申辦。但是如前所述,美國聯邦法律未強制申辦者或研究者為受試者提供臨床試驗損害補償。因此,為保障受試者和自身利益,研究者通常會跟申辦企業在研究合同中明確劃分補償責任,例如華盛頓大學針對企業申辦試驗的做法。

要求申辦企業承擔受試者損害補償責任具有經濟理論依據。損害發生時,通常只有兩種選擇:將損害造成的損失留給受害者,或將這種損失轉移至別處。別處可為某個實體,也可為整個社會。經濟理論認為,損害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最能高效支付的人承擔。因此,對于藥物臨床試驗而言,經濟理論支持將損失轉移給試驗申辦企業,因為申辦企業一般比受試者擁有更多資源,調用資源時也比號召社會力量更高效。此外,申辦企業還可借助保險、提價或其它創收機制彌補經濟損失。因此,從經濟角度考慮,申辦企業是承擔損失的最佳人選。

盡管許多申辦企業承諾補償受試者臨床試驗損害,但受試者要想真正獲得補償可能仍舊存在困難,因為在美國,申辦企業并不要求依據無過錯原則提供補償。由此,為維護自身經濟利益,企業往往為補償設置重重條件。例如,申辦企業盡管在知情同意書中申明其補償責任,但僅限于“在您嚴格遵照試驗研究者的指導下,損害是服用受試藥物的直接后果,且醫療保險并不擔負相關補償時”。為此,受試者為獲得補償必須證明自身與損害無關,而這在受試者同時為患者時顯得更加困難。一旦無法證明其損害直接由試驗導致,沒有醫療保險的受試者反而將面臨沉重的醫療負擔。

圖1美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

1.2 英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

英國涉及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的法律框架由歐盟指令(2001/20/EC、2005/28 EC)以及依指令而制定的《(臨床試驗)人用藥管理規章》構成。三者均關注補償程序透明度,令申辦者/研究者公開受試者損害補償措施及相關保險政策,卻未就損害補償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為彌補缺少強制性法律規定的不足,英國制藥行業協會(ABPI)制定了一系列受試者損害補償指南。盡管有人曾質疑ABPI指南作為非法律文件的實施效果,但經過三十余年發展,ABPI指南已使英國制藥業從倫理角度達成了對受試者具有損害補償義務的共識。

在ABPI指南的指導下,當前英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的構建如圖2所示。試驗開始前,經倫理委員會審查確定申辦者參加的臨床試驗保險符合指南要求后,申辦者方可開展試驗。對于首次在人體上進行試驗的藥物,由于其不良反應發生率較已有試驗經歷的藥物更高,故兩類試驗需具備不同水平的擔??傤~:首次在人體上進行的藥物臨床試驗,保險公司擔??傤~至少為每項試驗500萬英鎊;已有試驗經歷的藥物臨床試驗,這一數字為250萬英鎊。若申辦企業同時開展兩種類型的藥物臨床試驗,可選擇每年定期為所有試驗合并購買保險。另外,由于損害可能具有長期潛伏性,因此保險條款應確保在試驗結束(最后一名受試者使用最后一劑量藥物)后三年內均生效。

藥物臨床試驗損害發生后,補償申請最好由受試者經研究者向申辦者提出,也可由受試者直接向申辦者提出。一旦確定試驗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申辦者將依據無過錯原則提供補償,即不論其是否存在過錯,也不論受試者是否有能力證明申辦者存在過錯或試驗用藥物存在缺陷,申辦者必須迅速給予損害補償。試驗開始前,申辦者還必須在知情同意書中向受試者明確傳達該補償原則,對受試者達成契約承諾。

在具體補償金額的確定上,倫理委員會發揮著關鍵作用。綜合考慮過去三十年內該試驗領域的補償申請數量、先前法庭判例中給付的賠償金額以及保險市場的實際供給能力,倫理委員會可決定減少補償金額或為其設定上限。若受試者自身對損害也負部分責任,或能夠從其它保險渠道獨立獲得補償,則補償金額可相應減少。在II、III期臨床試驗中,還需權衡患者受試者原先疾病的嚴重程度、出現不良反應的可能性,并比較試驗用藥物和當前標準治療藥物的風險收益比,以靈活調整補償金額。例如抗癌藥物臨床試驗中,由于臨床上采用的標準治療手段(如鉑類藥物)風險高且收益不理想,那么試驗用藥物的補償或可酌情減少。最后,當試驗當申辦者與受試者就補償金額大小存在意見分歧時,可訴諸第三方仲裁者。

圖2英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

2 國外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給我國的啟示

2.1 細化《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

英國制藥行業協會發布的全國性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指南,雖無法律約束力,但因內容面面俱到,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相比之下,我國雖然已經有《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這一部門規章涉及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但其規定還較為籠統,僅要求申辦者對于發生與試驗相關的損害或死亡的受試者承擔治療的費用及相應的經濟補償,卻只字未提補償范圍、補償金額、補償程序和利益沖突處理,因而在具體實施中收效有限。因此,為更有效地建立我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可能需要細化《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條款規定。

在細化規定的同時,還需注意補償金額應隨受試者身份的不同而合理改變。英國ABPI系列指南特別將I期與II、III期臨床試驗區別對待,因為在II、III期臨床試驗中,盡管開展研究仍為試驗的首要目的,但醫生從心理上更可能將受試者視為目標疾病的患者施以治療,并預期患者受試者可能從免費使用試驗用藥物中獲益。在發生相同損害的情況下,健康受試者還可能比患者受試者遭受更多損失。因此,補償金額有必要出現適當波動以實現公平。

2.2 鼓勵發展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業務

英國ABPI指南明確要求試驗申辦企業參加保險,并對擔??傤~作出了詳細規定。在美國,雖然保險并非法律強制,但若申辦者未辦理這類保險,風險投資公司和試驗機構將不會有意愿啟動試驗,從而無形中迫使企業參加保險。就性質而言,這類針對藥物臨床試驗損害的保險屬于責任財險。由于我國保險業發展水平暫時不及西方發達國家,因此國內目前只有極少數保險公司開設有這類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業務。因為缺少保險機制的支持,即使申辦者有意愿為受試者提供補償,也可能在經濟上力不從心。

因此,鼓勵國內保險公司積極開展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業務,簡化理賠手續,科學設置保險條款。同時,鼓勵和要求申辦者投保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尤其當試驗用藥物可能存在高風險時,萬一受試者發生損害,藥廠可將經濟負擔轉嫁給保險公司。實務中也可將試驗醫院同時作為被保險人,當損害事件發生時,受試者很可能首先找到醫院討要說法,此時醫院若能出示保單將能有效化解潛在的醫患糾紛。

2.3 發揮倫理委員會的監督審查作用

從英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來看,倫理委員會在多處環節均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倫理委員會需要在試驗前審查申辦者投保的保險,確認保險是否達到要求的擔保金額和有效期限。損害發生時,倫理委員會還將主要負責補償金額的設定。但在我國,倫理委員會的發展起步較晚,而且出于歷史原因,倫理委員會的職能還主要局限于試驗方案倫理審查和醫療倫理問題咨詢。但是作為保護受試者權益的兩大基石之一,倫理委員會有義務協助實現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而且其綜合學科背景的成員構成,使之在我國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可發揮重要的監督和協調作用。

3 結語

藥物臨床試驗損害內涵豐富,但只有部分損害情形應獲得補償。當前,我國《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相關條款還稍顯籠統,加之我國藥品臨床試驗責任險尚未充分發展,導致受試者發生藥物臨床試驗損害時鮮有補償。從英美藥物臨床試驗損害補償體系來看,完善我國《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發展藥物臨床試驗責任險和加強倫理委員會的參與力度成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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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呂蓉,女,西安外事學院專職教師,講師,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業賄賂。

歐盟銀行信貸市場分析論文范文第4篇


2018年春季出國展項目發布會成功舉行

2018年3月14日,由《進出口經理人》雜志借展出海俱樂部舉辦的2018年春季出國展項目發布會在北京成功舉辦。本次發布會主題是“伊朗市場”,近70位展覽業內人士到會,6家展覽企業發布了伊朗出國展優勢項目。這已是借展出海俱樂部組織的第28場發布會。

歐盟銀行信貸市場分析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能源合作一直是歐盟與海合會之間經濟合作的重要內容。首先,歐盟與海合會之間能源結構和能源安全的互補性,以及各自在全球能源體系中的地位,構成了雙方能源合作的動機;其次,歐盟與海合會之間建立的能源合作模式,則充分展現了權力平衡、制度建設、議題設置和認同強化在雙方能源合作領域中的功能性作用;最后,歐盟與海合會能源戰略重點的調整和轉移,還展現了雙方未來在能源領域的合作前景。

關鍵詞:能源合作;歐盟;海合會

文獻標碼:A

歐洲聯盟和海灣國家合作委員會是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兩大地區性國際組織,它們之間的合作對話最早可以追溯到1988年歐盟前身歐洲共同市場與海合會簽署的雙邊合作框架協議。在這一框架協議的指導下,雙方確定了“政治對話”、“自由貿易談判”和“經濟合作”等三大支柱來推行合作進程。在此后的20多年中,歐盟與海合會的合作關系雖然經歷了重重波折,尤其是1990年以來雙方進行的一場馬拉松式的自由貿易協定談判至今懸而未決,但雙方的合作意愿卻未曾消失,合作進程也從未中斷,合作領域還不斷擴大,涵蓋了政治、經濟、安全、科技、教育等各個方面。其中最關鍵的原因就是,能源合作始終是維系歐盟與海合會之間合作關系的重要引擎,而且也是雙方經濟合作領域中最重要的內容。對于歐盟與海合會之間的能源合作,本文重點關注的首先是雙方能源結構和能源安全互補性以及雙方在全球能源體系中的地位所構成的能源合作動機;同時還要分析雙方能源合作互動模式中,權力平衡、制度建設、議題設置和強化認同所發揮的功能性作用:另外還要探討雙方在能源戰略調整和轉移過程中,能源合作的發展前景。

一、歐盟與海合會的能源合作動機

歐盟與海合會的地區間能源合作,是在經濟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并反映了能源市場一體化的要求。作為合作的必要條件,無論是雙方能源的結構屬性和能源安全需求的互補性,還是更大范圍的全球能源秩序構建,都為雙方之間的合作奠定了某種必然的基礎。

從地區本身的實際情況看,歐盟與海合會顯然有著天然的能源相互依賴性。就雙方的能源結構屬性而言,歐盟是以進口能源為主的地區一體化組織,海合會則是以能源出口為主的地區性組織,它們不僅在能源供需層面具有明顯的互補性,而且更重要的是雙方在能源安全上也體現出相互之間的確保性。正是這些重要因素,形成了歐盟與海合會在能源領域的相互依賴性。在能源供求方面,歐盟經濟主要依賴進口能源,海合會國家則依賴出口能源,而且這兩個地區在地理位置上相互靠近。根據國際能源組織公布的數據,海合會六國目前總共占據了全球石油儲量的40%和全球天然氣儲量的23%。在全球石油生產能力和出口總量上,海合會成員國沙特阿拉伯、阿聯酋、科威特、卡塔爾都名列前茅。與此同時,歐盟委員會2006年發布的能源政策綠皮書《可持續的、具有競爭力的、安全的歐洲能源戰略》則宣稱,歐盟未來對能源的進口需求會不斷增長,預計在未來20至30年內將達到能源總體需求的70%。歐盟對進口能源的嚴重依賴,也體現出其能源供應結構的脆弱性。尤其是2006年俄羅斯和烏克蘭之間的天然氣之爭,則進一步凸顯了歐盟能源供應依賴所面臨的風險。目前,歐盟面臨著多種能源供應來源的不確定性。其中包括:里海地區、中亞和俄羅斯的政治關系變化;伊拉克國內局勢的持續動蕩;伊朗核問題帶來的外交困境等。這些都促使歐盟必須考慮將海合會國家作為其能源供應的主要來源,并提高與海合會的地區間能源合作。從目前情況看,歐盟與海合會之間的能源合作發展依然存在著巨大的空間。根據世界各大能源機構公布的最新數據,雙方在能源供求方面的互補性已經初步形成。2010年,歐盟從海合會國家進口原油占其總進口比例的10%左右;2010年,從海合會國家進口的天然氣占其總進口比例的8%左右。同時,海合會國家向歐洲出口的原油約占其總出口比例的8%,其中沙特阿拉伯2011年向歐洲出口石油占其總出口量的12%。這些數據表明,歐盟與海合會國家之間的能源供需關系已經形成了一定程度的互補性,但尚未達到能源供求的高度相互依賴性。因此,在探討歐盟與海合會之間能源合作的動機時,還要進一步分析雙方能源合作的更深層動機,也就是能源安全的相互確保性。

從意義更為廣泛的能源安全來看,歐盟與海合會的能源合作中還包含著安全方面的相互確保性。在能源合作中,能源安全這一概念蘊含著多重意義。除了傳統意義上的能源供應安全外,還包括能源通道的順暢、能源市場的價格穩定、能源投資開發的安全保障。從這個意義來說,歐盟需要穩定的海灣國家能源供應,海灣國家也需要歐盟這個穩定的能源市場。由于歐盟對進口能源的嚴重依賴,因而能源安全一直被歐盟視為其對外關系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從歐盟方面來說,與海合會進行能源合作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確保能源供應的安全以及能源價格市場的穩定。通過減少能源市場的動蕩和提高價格的穩定性,既可以確保以合理的價格為歐盟提供穩定的能源供應,也可以確保歐盟在海合會國家能源產業領域的投資。另外,能源安全還要確保運往歐洲的石油運輸線路和天然氣管道的通暢和安全。在海合會方面,能源安全主要是培養像歐盟這樣穩定的市場。對于海合會國家政府來說,他們最關心的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氣出口的“需求安全”,因為這些國家需要依靠油氣出口來推動國內的經濟增長,增加政府收入,以及維持社會穩定。因此,海合會國家必須保持能源市場穩定,才能保證國家的預算資金來源并調整未來的投資水平。

此外,從全球能源供求體系來看,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能源市場一體化的發展,能源消費國與輸出國已逐步成為“命運共同體”。因此,作為能源消費方與輸出方代表的歐盟和海合會,也不可避免地要在能源市場中相互制約和依賴,不斷加強合作與對話,共同致力于打造新的國際能源秩序。對于海合會國家而言,能源也是其在國際社會交往中的利器。豐富的能源資源已經使得海合會在國際能源領域中占有了不可替代的一席之地,尤其是在石油上游產業中具有不可撼動的地位。不僅如此,海合會國家還力圖加強組織內部的凝聚力和統一性,進一步鞏固和擴大其在國際能源體系中的主導地位和話語權。而歐盟方面,天然能源資源的匱乏導致了其對能源進口的嚴重依賴性,因而在石油產業上游領域中幾乎完全沒有發言權。不過,歐盟通過自身的科技優勢全力發展石油下游產業,從而在國際能源秩序和規則制定上同樣顯示出無可比擬的影響力,并最終成為國際能源體系中的關鍵一員。由此可見,歐盟與海合會在全球能源市場中的不同定位,還有他們在能源產業鏈中的互補聯系,使得他們之間雖然存在競爭,但更多的卻是合作。作為能源消費方和輸出方的兩大地區組織,歐盟與海合會有義務為穩定安全的國際能源市場共同做出努力,并確定“未來的能源保障是共同的責任”。很明顯,歐盟與海合會之間在能源領域的相互依存性是雙方能源合作的根本動力,而消費方和生產方之間“平等互需”的共識,更是其在國際能源秩序中運作和互動的基礎。

二、歐盟與海合會能源合作模式的基本功能

作為兩大地區性國際組織,歐盟與海合會之間的合作從理論上來講屬于典型的地區間合作,因此兩者之間能源合作模式的功能可以運用地區間主義的理論框架進行分析。根據地區間主義理論的觀點,地區間合作模式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即權力平衡、制度建設、理性化、議程設置和認同強化。具體來說,權力平衡指區域大國或集團通過地區主義擴大其整體權力,從而形成與其他地區的權力平衡;制度建設指地區間和跨地區合作機制不僅會導致國際體系多樣性,從而為國際制度增加新的維度,而且隨著地區間不斷互動交往而引發的地區間合作需求,也會增進地區組織的制度聯系;理性化指多邊全球論壇往往忙于應付那些日益復雜和有技術性含量的政策問題以及不斷增加的代表不同利益的行為體成員,而地區間和跨區域合作則可以分解一部分決策過程,減輕全球論壇的負擔;與理性化功能密切聯系的議程設置,主要是通過地區間合作達成具有一定廣泛基礎的共識,從而為全球性問題提供更加便利的解決平臺;認同強化主要強調這些互動行為帶來的影響效應,才使得現有的地區間互動能夠增進地區內的凝聚力和強化地區身份認同,從而鞏固地區性色彩。根據這個分析框架,在歐盟與海合會的能源合作模式中,同樣也可以分析出權力平衡、制度化建設、理性化和議程設置以及認同強化等四個功能層次。

1、能源權力平衡

摩根索在《國家間政治》中描述國家權力要素時,曾指出自然資源構成了權力要素之一,并強調能源(石油)是世界政治中一種強有力的因素。其具體表現就是:“一個在其他任何方面沒有權力的國家,從傳統的權力角度看不是強權,卻能對除了缺乏一種資源——石油以外具有所有權力工具的國家行使巨大的(在某些條件下甚至決定性的)權力?!边@意味著,能源實際上為海合會這些油氣生產國提供了某種獨有的權力,以歐盟為代表的能源消費國必須運用其他手段才能平衡這種權力。只有建立這種平衡,才能體現出雙方相互合作解決能源領域問題的可能。不僅如此,這也是作為不同能源屬性的兩大集團之間的利益權衡。

另外,作為非國家行為體的跨國石油公司在參與能源領域權力互動過程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視。蘇珊·斯特蘭奇曾指出,國際社會中的結構性權力是形成和決定全球各種政治經濟機構的權力,各國及其政治機構、經濟企業、科學家和專業人員都不得不在這個結構里進行活動。在世界能源體系中,產油國、進口消費國和跨國石油公司三者之間的互動決定著體系結構。三方實力的變化,引發權力對比的改變,從而導致體系結構發生變化,進而在重新建立的權力結構上確立新的利益分配關系。作為歐盟與海合會能源合作模式中的第三種行為體,跨國石油公司代表的利益集團也會對歐盟與海合會的能源合作產生巨大影響。比如,歐洲石油公司對于發展海合會國家的石油天然氣儲備發揮著主導作用,而海合會國家對歐盟的投資也形成了海灣地區的商業階層,他們的投資與歐洲經濟的穩定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正如經濟學家魯西安尼(Giacomo Luciani)所指出的,通過相互投資,歐洲石油公司與海灣國家國有石油企業之間的合作促使了歐盟與海合會的縱向聯合。

2、能源合作制度化建設

歐盟與海合會能源合作機制建立以來,經過多年的發展,雙方能源合作的制度化建設已具有相當規模。兩大地區組織在宏觀戰略層面的能源合作機制,主要體現為每年舉辦一屆的“歐盟與海合會聯合委員會及部長級會議”(EU-GCC Joint Council and Ministerial Meeting)。在具體操作層面,雙方的能源合作機制主要有“歐盟與海合會能源專家會議”(EU-GCC Energy Experts Group Meeting)、“歐盟與海合會清潔能源網絡”(EU-GCC Clean Energy Network)等。在多邊合作框架中,歐盟與海合會國家還在更大范圍的地中海聯盟,石油輸出國組織(OPEC),以及國際能源論壇(IEF)等多邊組織和國際論壇中進行能源領域的頻繁互動。

在歐盟與海合會能源合作的雙邊合作機制中,雙方自開始合作起,每年都召開“歐盟與海合會聯合委員會及部長級會議”,并在會后發布聯合公報。會議的議題涵蓋歐盟與海合會合作領域的各個方面,還隨時根據新發生的國際事件來增加和調整討論重點。從1990年到2012年,雙方已舉辦22屆“歐盟與海合會聯合委員會及部長級會議”,針對各種合作政策交流意見。歷屆部長級會議中,能源領域都是無法回避的議題。特別是從1997年的第七屆會議起,雙方開始專門針對能源合作領域進行討論,會后公報也單列出討論能源合作的相關議題。為了慶祝1988年合作協議簽署以來22年的合作,歐盟與海合會于2010年簽署了一項“聯合行動計劃”(2010~2013年),旨在加強貫徹和落實之前的合作協議,并對未來進一步的合作前景表明信心?!奥摵闲袆佑媱潯睅缀鹾w了歐盟與海合會所有的合作領域,尤其是針對能源領域的具體合作范圍以及合作機制做了詳盡的闡述?!坝媱潯边€進一步明確了雙方的能源合作項目,包括交換有關石油天然氣市場發展及雙方能源政策的觀點;交換涉及能源上、中、下游產業的政策、機構和技術方面的經驗;在能源設備裝置和零部件生產上合作,特別是石油和天然氣相關產業;在清潔能源技術上合作;在能源效率政策和測量領域的合作;還有在太陽能技術和政策框架領域的合作。針對以上合作領域,雙方建立了聯合能源專家工作組及其子工作組,設立了“歐盟與海合會清潔能源網絡”,還制定了后續的工作計劃及合作機制。這些機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成立針對專門領域的特別小組;二是舉辦研討會、展覽、工作坊、互訪、技術交流以及聯合研究等活動;三是在一些確認合作的領域進行培訓和能力建設。

在歐盟與海合會雙邊能源合作的具體操作層面上,雙方先后成立了“歐盟與海合會能源專家會議”、“歐盟與海合會清潔能源網絡”等合作機制來處理具體事務。1990年,歐盟與海合會正式成立了能源專家工作組,專門負責能源領域的合作項目。工作組于1992年和1993年分別在布魯塞爾和迪拜召開了兩次會議。在能源工作組的建議下,歐盟與海合會1996年11月在卡塔爾的多哈組織了有關天然氣問題的研討會,1997年10月又在巴林召開了有關石油和天然氣技術的高級研討會。1999年和2000年,雙方召開了能源工作組會議。2010年,又召開了能源專家工作組會議,確立了建立“歐盟與海合會清潔能源網絡”,以便進一步深化雙方的能源合作進程以適應新能源體系的變化?!皻W盟與海合會清潔能源網絡”的建立,可以說是“能源專家會議”的延伸和擴展。

在多邊合作框架中,歐盟與海合會近年來也在不斷開拓新的合作平臺。2004年4月5日至6日,國際能源論壇秘書處在利雅得舉辦了第一屆“歐盟海灣能源工作坊”(EuroGulf Energy Workshop)。工作坊中啟動的“歐盟海灣計劃”(EuroGulf Project),目的就是要研究歐盟與海合會之間的能源合作關系。這個項目受到了歐盟委員會以及歐盟和阿拉伯研究機構團體的支持。2005年,科威特在國際能源秘書處的協助下,主辦了“歐盟海灣計劃”高級別會議。此次會議由科威特能源部長、OPEC主席和歐盟委員會能源專員共同發起。會議期間,來自國際能源論壇、國際能源組織和石油輸出國組織的主管相繼做了主題發言,從全球能源生產國一消費國對話的視角,強調了歐盟與海灣國家地區間能源合作的重要性。會議匯聚了來自歐盟和海合會國家的高級官員、專家學者、顧問和公司代表,提出的議題和項目包括:能源安全的政治經濟環境:國際石油市場的效率和透明度,海合會天然氣產品向歐盟出口的前景等。

除以上提到的雙邊和多邊合作機制和合作框架外,歐盟與海合會還在逐步提升能源合作領域的制度化建設層次。近年來,歐盟與海合會國家簽訂了一系列對能源合作具有重要影響的經濟和貿易協定。2004年,歐盟在海合會秘書處所在地利雅得設立了外交使團(辦事處),并派駐了負責處理歐盟與海合會六國全面事務的大使。

3、能源合作議程設置

在全球能源體系改革的背景下,歐盟與海合會的能源合作議程也在不斷進行調整以適應新的變化。這些合作議程涉及能源運輸領域的變革、能源利用方式的轉變、可代替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的推廣等。

設置建設能源運輸管道網絡的議程,主要是因為傳統能源運輸方式(如罐裝運輸、油輪運輸等)已經無法滿足能源運輸的要求。能源運輸方式的變革,主要是構建一個四通八達的能源運輸管道網絡。一方面,管道運輸可以減少石油天然氣的運輸成本,并使運輸過程更加便捷和環保;另一方面,龐大的運輸管道網絡可以保障能源供應通道的多元化,從而確保能源運輸安全。實際上,歐盟早已開始表明希望減少對石油罐裝運輸方式的依賴,并極力鼓勵使用管道運輸。歐盟還積極推進建立以歐洲為中心的跨國能源市場,而建立這個跨國能源市場的首要步驟,就是把歐洲與中東的油氣資源連接起來。由于歐洲的地理位置與盛產石油天然氣的西亞北非臨近,因而采用管道運輸比海洋運輸更為便利。同時,海合會國家也對發展油氣運輸表現出強烈興趣。2007年起,海合會國家已經開始建造地區內的天然氣管道網絡。這一項目由阿聯酋政府所屬的海豚能源公司負責規劃,其中包括建立一條長達364公里的海底管道,將卡塔爾的天然氣輸送給阿聯酋首都阿布扎比,然后將此運輸管道延伸到阿曼,形成一個服務于海合會國家的地區內的天然氣供應網。

目前,歐盟與中東產油國正在就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升級項目開展廣泛合作。預計,歐盟將在2020年完成伊朗至奧地利、阿爾及利亞至西班牙、阿爾及利亞至意大利以及埃及經土耳其至歐盟的多條天然氣管道建設項目。此外,意大利、西班牙、英國還修建了液化天然氣碼頭,以便從中東和北非地區進口液化天然氣。到2020年,隨著這些項目的完成,中東、中亞和北非石油天然氣資源國,將和歐盟之間形成一個龐大的石油天然氣供應網絡。隨著歐盟對海合會國家天然氣需求的增長,尤其是將卡塔爾列為新的潛在能源供應伙伴,歐盟委員會明確表示,將擴大與包括海灣國家在內的新的供應商之間的天然氣貿易。歐盟同時還指出,將繼續深化與外部供應國以及過境國之間的戰略關系,以減少與未來供應國之間的政治和技術風險,確保多元進口管道對歐洲的能源供應。為了消除運輸問題對能源進口構成的潛在威脅,歐盟正在努力構建多元化的供應來源。在歐洲國家政府為新的管道項目提供的支持中,包括“南部走廊”的建設以及“納布科管道”(Nabucco Pipeline)的工程項目,其目的就是將里海地區以及中東的天然氣直接輸送到歐盟市場。因此,通過建設管道連接歐盟與海灣國家的合作議程設置,不僅將加強雙方之間的天然氣供求關系,同時也會擴展地中海周圍各種現有和計劃中的天然氣管道建設,諸如阿拉伯天然氣管道(AGP)和納布科管道,并最終實現歐盟與海灣國家內部天然氣運輸管道網絡的對接。

除了建設能源管道運輸的議程外,歐盟與海合會能源合作中的議程設置,還涉及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能源效率以及環境問題。近年來,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以及能源效率等議程被推向越來越高的優先級,歐盟與海合會在這些新能源議題上的合作也涉及諸多領域。海合會國家對可再生能源表現出極大的興趣,特別是太陽能和風能。因此,歐盟與海合會關于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技術、產業及政策上的合作前景相當樂觀。另外,海合會國家作為能源生產國,還可以與歐盟發展與“碳捕捉和儲存技術”相關項目的合作。在電力生產、傳送和互聯領域,海灣國家也在尋求新的發電方式,包括煤炭和核能,這樣可以將國內的石油主要用于出口,天然氣用于石油化工原材料的使用,以獲得更高的能源利潤。這些合作除了能夠為歐盟提供新的投資機會外,還可以建立從海合會國家通過地中海國家到歐盟地區的電網互聯,形成更大范圍的電力傳送網。由于海灣地區發展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所具有的重要潛力,未來歐盟與海合會的合作重點將會越來越側重于這一領域。隨著歐盟與海合會國家在清潔能源與電力市場整合領域合作的不斷加強,這一議程在今后的合作中將會得到充分體現。

目前,歐盟與海合會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及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合作,已經付諸實施。其實施主體就是早期建立的“歐盟與海合會能源專家小組”。這個建立于20世紀九十年代初的專家小組不僅已經成為歐盟與海合會合作機制的最大支柱,而且還在涉及能源環境問題的領域與“歐盟與海合會氣候變化專家小組”形成相互補充。目前,該小組是歐盟與海合會合作中最為活躍的機構,其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召集大批研究人員,根據氣候變化問題的研究結果來確定具體能源合作項目的可行性。2009年3月18日,歐盟與海合會在布魯塞爾召開的第19屆聯合委員會上,雙方決定擴展能源合作的新領域,建立“歐盟與海合會清潔能源網絡”。這個清潔能源網絡是一個集科研、技術和政策為一體的合作網絡,特別關注可再生能源、能源需求管理、能源效率、清潔天然氣、清潔能源技術、電力并網互聯和市場整合、碳捕捉和儲存(技術)等領域??紤]到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和能源效率等領域未來的強勁發展趨勢,歐盟與海合會將共同致力于打造一個更加宏大的平臺,來促進雙方在國際能源研發領域的合作與交流,實現綠色能源利用的不斷增長。

4、能源市場一體化中的認同強化

在歐盟與海合會兩大地區組織的合作進程中,兩大地區組織內部的一體化身份認同也得到了強化。對于以能源消費為主的歐盟來說,其對內能源政策始終是強調凝聚內部力量,統一和強化內部能源市場,將歐盟視為一個整體。因為歐盟認為,建立“一個真正競爭性的、相互連接的和單一的歐洲內部能源市場……將為歐洲消費者及歐盟能源安全帶來重大意義?!睂τ谝阅茉瓷a輸出為主的海合會而言,這個組織的成員國雖然多為小國,但各自的大量能源資源依然讓他們在國際能源體系中占據了一席之地。對于這些能源生產國來說,“集體抱團”不僅能夠進一步擴大海合會在全球能源市場的份額,而且還能凸顯其在全球能源秩序中的杠桿效應。不過,海合會雖然是比歐盟更早建立的地區性國際組織,但其內部的一體化程度卻根本無法跟歐盟相比,內部的制度化建設也遠不如歐盟。因此,歐盟與海合會的合作,能夠發揮一體化建設的示范作用。從能源領域出發,能源消費國的統一身份認同還有助于促進歐盟內部能源統一市場的建立,這一集體行動也為歐盟贏得了在國際能源體系中強有力的籌碼和更大的發言權。對于海合會來說,建立地區能源市場一體化的努力同樣可取。作為以能源出口為主導的國家,能源產業作為其經濟命脈在海合會各成員國的國內經濟中都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這一共性正是促使海合會國家建立命運共同體的根本動機。從一體化的示范效應來看,歐盟可以作為地區一體化的范本供海合會借鑒,并為海合會內部的合作和一體化發展提供經驗。這意味著,“歐盟與海合會的地區間合作,可以為歐盟在中東地區發揮的影響樹立一個好的榜樣?!?/p>

三、歐盟與海合會能源合作的發展前景

歐盟與海合會之間的能源合作始于20世紀八十年代末,至今已經經歷了20多年的合作歷程,雙方的能源合作無論在形式還是內涵上都發生了巨大變化。特別是近年來在全球能源秩序變革的背景下,雙方在能源領域的合作更延伸出大量新的維度。其中尤其值得重視的至少有兩個方面。

一方面,雙方已經開始實現能源合作重點的轉移。在歐盟與海合會地區間能源合作中,歐盟的規范性力量雖然一直推動和主導著雙方合作的基本議題,但在過去二十多年的合作歷程中,歐盟與海合會之間的能源合作重點已從原來的傳統領域,也就是從傳統的油氣產業領域發生了轉移。從目前的發展趨勢看,歐盟與海合會未來能源合作的重點將逐步轉向建設能源運輸管道網絡,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還有提高能源效率等新的議題上來。同時,雙方在能源合作領域的互動中,歐盟雖然繼續占據著雙方合作的主導地位,包括對能源合作議程的設置及其偏好的設定,但海合會也開始在各種場合積極推進或主持與歐盟的能源合作項目,而且這種趨勢正在變得日益明顯。對于歐盟來說,也必須進行自身心態的調整。因為目前歐盟在能源合作領域中,雖然占有更為充分的技術優勢和話語權,但仍需要以平等的身份地位和相互利益的關切作為雙方合作的前提。

另一方面,歐盟與海合會在能源合作中還實現了能源戰略的調整。近年來,雙方從各自的能源戰略出發,海合會國家“向東看”的趨勢愈發明顯,而歐盟也在不斷加強與東盟以及中國等亞洲國家在能源領域的合作,并與南地中海國家保持緊密的能源戰略伙伴關系。這種同時“向東看”的趨勢,雖然有可能對歐盟與海合會的能源合作產生一定的離心力,但還是為雙方在能源戰略調整方面的合作提供了大量空間。

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亞洲能源市場的不斷擴大,尤其是中國等新興國家對能源需求的快速上升,海合會國家在對外交往中積極推進與亞洲國家合作的“東向”戰略也日益明顯。這是因為他們青睞中國為首的亞洲國家的經濟騰飛,希望分享東亞地區經濟發展的紅利和改革成功的經驗。他們更看重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大國,不僅有潛力巨大的市場容量和規模龐大的綜合國力,而且能夠成為其能源合作的可靠伙伴,并成為平衡西方大國爭奪的有力砝碼以及民族經濟發展和對外國際交往的戰略依托。與此同時,歐盟與亞洲國家及其地區組織之間也在不斷加強合作,特別是太陽能、風能、生物能等高技術能源方面的新能源產業領域的合作投資,還有涉及能源領域的氣候變化問題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歐盟作為全球氣候變化條件下新能源體系的倡導者,在推動節能減排和發展綠色能源和清潔能源所代表的綠色經濟方面也具有世界領先地位。針對亞洲新興國家近年來發展迅猛,卻依靠傳統能源消耗及環境破壞為代價的情況,歐盟勢必會將這些地區和國家作為其倡導全球新能源秩序的重要陣地。從一定意義上來說,這也將推動歐盟與海合會之間的能源戰略合作。

總體來說,歐盟與海合會之間的經濟合作進程雖然曾因雙方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的擱淺而屢受打擊,但雙方在能源領域的合作卻為雙方的經濟合作注入了新動力,帶來了新氣象。如今,能源合作不僅構成了歐盟與海合會最初合作的動機,而且已經成為鞏固雙方經濟合作關系的支柱。作為雙方經濟合作領域的亮點,歐盟與海合會之間的能源合作前景依然令人期待。

(責任編輯:李意)

歐盟銀行信貸市場分析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信貸市場中,由于借貸雙方的信息掌握程度不一致,從而導致了信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由于借款人和貸款人的經營目標不一致,作為受托人的借款人會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效應,給作為委托人的銀行帶來潛在的損失。本文就如何設計貸款合約以及抵押擔保物在防范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時的機制做了一系列的探討。

關鍵詞: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道德風險;抵押擔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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