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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式腳手架施工方案范文

2023-09-19

活動式腳手架施工方案范文第1篇

湘建建〔2007〕390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施工現場臨建設施的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施工臨建設施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施工電梯、電動吊籃、物料提升機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施工臨建設施的安裝、砌筑、驗收、運行、使用、拆卸等活動或對其實施安全生產行政監督應當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施工現場準入

第三條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安裝、使用:

(一)國家和省明令淘汰和明文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三)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

(四)因主要部件或構件原因發生過安全事故的;

(五)非施工企業自購設備且未與經工商注冊的租賃單位鑒訂租賃協議的(施工企業自購設備需有企業相關證明)。

第四條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應當資料齊全,進入施工現場時應提交以下備查資料。

(一)生產單位相應的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

(二)起重機械產品出廠合格證;

(三)起重機械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四)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五)歷次安裝、改造、維修的驗收記錄和運行故障及事故紀錄;

(六)累計運轉記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并取得檢測合格證明文件。存在租賃關系的,應提供租賃協議及租賃單位提供的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性能檢測合格證明。

第五條 整體升降腳手架必須通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取得其出具的使用證書。 新研制的整體升降腳手架應符合有關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向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組織鑒定,鑒定通過后辦理試用手續并出具試用證書,試用證書應當載明允許試用的工程項目。試用的工程項目不得超過二項,經原組織鑒定機關對試用的工程組織驗收合格后出具使用證書,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整

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并取得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第六條 施工臨建設施必須按有關規范、規程及標準的安全要求,選擇在符合規定的場地下進行搭建、拼裝,搭建、拼裝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可實施。

(一)施工圖由專業人員設計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或采用企業審查批準的內部通用圖集。

(二)裝配式臨建房屋,其組裝配件必須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經相關質量檢測單位檢測合格,且有生產廠家提供的拼裝說明書和拼裝圖紙。

(三)施工圖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

第七條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司機和司索信號指揮等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經過培訓考核并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在施工現場相應崗位上從事作業。

第八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裝與拆卸以及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的施工單位,應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專業承包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安裝、拆卸與施工。

施工總承包資質在一級以上(含一級),并取得《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在其承建的工程項目中自行承擔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與拆卸以及附著升降腳手架工程施工。

第九條 從事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的檢驗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檢測條件和能力,按照規定取得相關部門核準的相應檢驗檢測資質,其執業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相關部門的規定,通過考核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第三章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臨建設施的安裝、拆卸、驗收

第十條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進行安裝、拆卸前,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境和有關標準編制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認可,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安裝驗收前,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委托合同(協議)中應按規定確定檢驗檢測項目、質量以及雙方各自的責任和義務等。檢驗檢測完畢后,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將檢驗檢測記錄、結論、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技術資料交給委托單位,并對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在使用前,施工單位應當組織產權(生產、租賃)單位、安裝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安裝驗收。驗收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參與驗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行業的安全技術標準、檢驗規則等規定的檢驗項目以及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內容進行驗收。

(二)驗收內容應包括:受力結構主體的安全及穩定性能、與建筑主體的附著連接或纜繩設置、安裝質量、各類安全保護裝置(包括限位、限速器、限制器、防墜防傾斜裝置、整體提升不同步超限保護裝置、防雷裝置等)、電器控制系統、液壓系統、架體防護等。

(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安裝檢驗檢測相關記錄、結論、報告。

(四)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出具自檢報告。施工單位、安裝單位、監理單位各執一份備查。

(五)驗收過程應形成書面記錄,各參加驗收方應簽署真實、準確驗收結論意見。驗收結論意見由參加驗收單位各執一份備查。

第十三條 施工臨建設施在使用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組織臨建設施搭建、拼裝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進行驗收,經核實、簽字認可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否按照由專業人員設計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的施工圖,或企業審查批準的內部通用圖集,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搭建;是否按照裝配式臨建房屋組裝配件生產廠家提供的拼裝說明書和拼裝圖紙,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進行搭建、拼裝。

(二)需要進行原材料檢驗檢測的,是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結果是否合格。

(三)對裝配式臨建房屋的柱、梁等承重構件以及螺栓和柱腳等固定連接點的質量是否進行了檢查,檢查結果是否合格。

(四)以尚未竣工的建(構)筑物作為臨建設施,或在其內部搭建、拼裝的臨建設施是否滿足安全使用條件。

(五)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對施工臨建設施的其他規定要求。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施工臨建設施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10日內,到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辦理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生產單位相應的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

(二)與經工商注冊的租賃單位鑒訂的租賃協議,及租賃單位提供的安全性能檢測合格證明;

(三)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施工分包合同;

(五)專項工程施工方案;

(六)基礎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七)防雷接地測試記錄;

(八)安全技術交底和安裝單位自檢記錄;

(九)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安裝檢驗檢測報告;

(十)安裝驗收報告;

(十一)移交使用文件。

第十六 條施工單位辦理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證書或試用證書、使用維護說明書、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施工分包合同;

(四)專項工程施工方案;

(五)防雷接地測試記錄;

(六)安全技術交底和安裝單位自檢記錄;

(七)安裝驗收報告;

(八)移交使用文件。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辦理施工臨建設施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專業人員設計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的施工圖,或企業審查批準的內部通用圖集,或裝配式臨建房屋組裝配件生產廠家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相關質量檢測單位檢測合格證明、拼裝說明書和拼裝圖紙,或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的施工圖;

(二)搭建或拼裝安全技術交底;

(三)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相關原材料和構配件檢驗檢測報告;

(四)第十三條規定內容的自檢及驗收資料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設施)的顯著位置。

第十九條 使用登記標志有效期為二年。使用登記標志有效期內,因施工需要,設備(設施)拆卸后重新安裝的,應當重新辦理使用登記;超過使用登記標志有效期限的設備(設施)應當重新辦理使用登記,并取得使用登記標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設備(設施)的安全技術檔案,并明確由專職安全員和操作人員負責。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供的資料;

(二)設備(設施)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設備(設施)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設備(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設備(設施)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執證記錄。

第二十一條 施工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根據《湖南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識別和控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將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施工現場臨建設施的安裝、使用、拆卸列入項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建立管理臺帳,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負責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運行、拆卸的分包單位在專項工程施工中,應當服從施工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工程項目的施工承包單位對其承包范圍內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裝、運行、拆卸和使用實行統一管理,并根據《湖南省建設施工重大危險源識別和控制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組織項目管理人員(包括分包單位相應管理人員)每星期開展一次對其責任管理范圍內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安全使用狀況的檢查,作出書面檢查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整改。分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施工承包單位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組織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會同負責運行的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對其責任范圍內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進行月檢、周檢、日檢等常規檢查,督促負責運行的單位加強日常維護保養,在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有異常情況的,負責運行的單位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負責運行的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會同相關人員堅持每天對其范圍內的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全運行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建立個人檢查、評估臺帳,并將隱患整改、排除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第二十四條 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報告處理。情況緊急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待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作業。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象條件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暫時停止施工時,應當做好保護工作。停用半年以上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在重新啟用前,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并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整體升降腳手架停用超過一個月或遇六級以上大風后復工時,施工單位必須會同運行單位按照建設部《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要求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六條 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拆卸應當按照審定的拆卸方案進行,并安排專人進行巡視監督。 第二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工程項目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安全運行狀況監理臺帳,嚴格審查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和整體升降腳手架等專項工程施工方案,并對其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理。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向有關施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并跟蹤督促其整改到位;情況嚴重的,應立即下達暫時停工令,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以及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嚴格審查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等的使用、運行、維護、保養等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參與施工單位組織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全運行情況的檢查,并對施工單位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單予以確認。

第五章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九條 湖南省建設廳對全省范圍內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施工臨建設施的安全生產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管理權限內的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施工臨建設施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時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并作現場核查,滿足規定要求的,對該設備(設施)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并發放使用登記標志。

第三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和自升式架設設施以及施工臨建設施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或者停工整改,跟蹤督促其消除安全隱患;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存在不良行為的,按規定認定上報其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湖南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活動式腳手架施工方案范文第2篇

(一)建筑物的平面尺寸、層數、層高、總高度、建筑面積、結構形式、地質情況、工期;外腳手架方案選擇等。

(二)編制依據

1.《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2001(2002年版);

2.《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

3.地質勘察報告;

4.本工程施工圖紙。

二、腳手架設計

(一)參數確定

依據《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第3章、第6章:

8.擋腳板的設置。

(二)設計計算

依據《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計算:

三、施工組織與管理

(一)搭設腳手架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施工隊伍施工;確定施工單位時應同時明確技術負責人及專職安全員。

(二)腳手架搭設人員必須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三)上崗人員應定期體檢,合格者方可持證上崗。

四、腳手架施工質量要求及驗收

(一)施工準備

(二)腳手架地基與基礎施工、驗收、放線定位。

(三)腳手架搭設的進度控制。

(四)腳手架施工工序流程。

(五)腳手架搭設的技術要求、允許偏差與檢查驗收方法。

(六)腳手架安全防護做法與要求。

五、腳手架安全管理

依據《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第9章,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

六、附腳手架的平面布置圖、腳手架剖面圖、腳手架基礎大樣圖、連墻件節點大樣圖、上下人行通道搭設大樣圖等。

七、安全技術保證措施

(一)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證體系,落實有關建筑施工的基本安全措施等內容。

活動式腳手架施工方案范文第3篇

工程

懸挑式腳手架搭設拆除

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批準:日期:

審核:日期:編制:日期:

上海新光建設工程監理咨詢公司

懸挑式腳手架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1.工程概況與特點

(見施工單位專項施工方案,高度、長度、寬度……)

2.編制依據

2.1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

2.2 《關于實施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的指導意見》(滬建建管[2003]第170號) 2.3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理工作守則》(試行)

2.4 《關于加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見》(滬建建管[2004]第113號)

2.5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JGJ59-99) 2.6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

2.7 《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28-2002) 2.8 《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2001) 2.9 《懸挑式腳手架安全管理細則》(滬建安質監[2002]003號) 2.10 《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范》(JGJ 33-2001) 2.11 《懸挑式腳手架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4.1 施工準備階段監控要點

4.1.1 對懸挑式腳手架施工方案進行程序性、符合性和針對性審查。

4.1.1.1 高度25m以下的搭設方案,應繪制架體建筑物拉結作法圖;超過25m時應繪制搭設圖及說明基礎作法;高度超過50m時,應有設計計算書及卸荷方法圖,并說明基礎施工方法。

4.1.1.2 審核施工方案是否明確,材質、懸挑梁及架體穩定、桿件間距、防護、腳手板鋪設、荷載穩定、防雷接地等內容。

4.1.1.3 審核施工方案是否標明立桿與建筑結構的連接方法,外挑立桿、大橫桿的間距和剛度要求。

4.1.1.4 審核施工方案是否經上一級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

4.1.2 承擔搭設、拆除懸挑式腳手架的施工單位必須是有經國家機關審核批準的相對應的有效資質。

4.1.2.1 審核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計劃是否編制、落實,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是否有針對性、可操作性。

4.1.2.2審核施工單位是否對從業人員按工種、崗位進行安全教育并書面交底。 4.1.2.3審核作業人員是否經培訓持證上崗,特種作業 人員是否持有效安全技術操作證。

4.1.2.4審核施工單位是否已編制落實了應急處置方案。

4.1.2.5 審核施工用設備是否已經檢驗合格;使用的管材、扣件等是否經驗收合格。 4.2 懸挑式腳手架搭設過程監控要點 4.2.1 現場施工條件審核

4.2.1.1作業環境能否滿足安全施工條件,是否存在影響安全的不利因素。

4.2.1.2 審核施工用的設備、工具放置是否安全、合理,原材料堆放是否整齊、方便、可靠。

4.2.1.3 施工時的氣候條件是否會影響作業安全,雨季、冬季施工的勞動保護措施是否落實。

4.2.2 搭設施工過程旁站監控

4.2.2.1 檢查腳手架的搭設順序是否嚴格執行施工方案;施工人員的安全帽、安全帶

是否正確佩戴;作業時是否遵守高處作業規范。。

4.2.2.2 懸挑梁及架體穩定控制

⑴ 單層懸挑的腳手架斜挑立桿不允許將斜立桿連接在支模的立柱上,必須與建筑結構連接,確保荷載傳給建筑結構承擔。

⑵ 多層懸挑梁尾端應固定在鋼筋混凝土樓板上,另一端懸挑出樓板。懸挑梁按立桿間距(1.5m)布置,梁上焊接鋼管作底座,腳手架立桿插入固定,然后搭設地桿;采用懸挑架結構時,將一端腳手架荷載全部傳給底部形成一剛性框架,懸挑架用型鋼和鋼管制作,節點必須是螺栓連接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連接。懸挑梁與建筑結構的固定方法經計算確定。

⑶ 懸挑腳手架的立桿底部必須支托在牢靠的地方,并有固定措施確保底部不發生位移。多層懸挑每段搭設的腳手架,垂直不大于二步,水平不大于三跨與建筑結構拉接,以保證架體的穩定。

4.2.2.3 懸挑腳手架、腳手板桿距控制

⑴ 腳手板的鋪設必須按照腳手架的寬度滿鋪,板與板之間緊靠,腳手板平接或搭接應符合要求,板面應平穩,板與小橫桿放置牢靠。腳手板的材質及規格應符合規范要求,不允許出現探頭板。

⑵ 立桿間距必須按施工方案規定,立桿的傾斜角度也不準隨意改變。單層懸挑腳手架的立桿,應該按1.5~1.8m步距設置大橫桿,并按落地式腳手架作業層的要求設置小橫桿。多層懸挑每段腳手架的搭設要求按落地式腳手架立桿、大橫桿、小橫桿及剪刀撐的規定進行。

4.2.2.4 懸挑式腳手架的架體層面防護控制

⑴ 懸挑腳手架的作業層外側,應按照臨邊防護的規定設置防護欄桿和擋腳板,防止人、物的墜落。

⑵ 架體外側用密目網封嚴。單層懸挑架包括防護欄桿及斜立桿部分,全部用密目網封嚴。多層懸挑架上搭設的腳手架,仍按落地式腳手架的要求,用密目網封嚴。

⑶ 層間防護,作業層下應緊貼腳手板下再掛一道平網作防護層,也可沿外挑斜立桿的密目網里側斜掛一道平網,作為人員墜落的防護層。

⑷ 安全網作防護層必須封掛嚴密牢靠,密目網用于立網防護,水平防護時必須采用平網,不準用立網代替平網。

4.2.2.5 施工荷載控制

懸挑腳手架施工荷載按2KN/m2控制,嚴格按施工方案規定,施工中不準超載使用。在懸挑架上不準存放大量材料、過重的設備,施工人員作業時,盡量分散腳手架的荷載,嚴禁利用腳手架穿滑車做垂直運輸。

4.2.3 懸挑式腳手架驗收控制

4.2.3.1腳手架搭設完成后,必須經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4.2.3.2 分段(分層)搭設的腳手架必須進行分段(分層)驗收,驗收數據必須真實可靠,驗收單必須報審。

4.3 拆除過程監控

4.3.1審核懸挑式腳手架拆除安全令。

4.3.2 旁站監控拆除順序是否按專項方案執行。

4.3.3 監控拆除過程是否有違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現象。 4.3.4 拆除后的材料、器材應整齊堆放,及時駁運離場。

4.4 對關鍵工序進行全過程安全旁站監督,并詳細記錄在安全旁站監督表上。 5. 應急處置預案

根據上述安全監理要點,協助督促施工單位制定應急預案。監理機構已制定的預案: 5.1 綜合治理、突發事件處理預案 5.2 管線事故保護應急處理預案 5.3 緊急工傷事故應急預案 5.4 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5.5 防臺防風應急預案

5.6 傳染流行生疾病應急處理預案

活動式腳手架施工方案范文第4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懸挑式腳手架的設計、施工(搭設、拆除)、使用、驗收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規定。懸挑式腳手架(以下簡稱懸挑架)是指架體結構卸荷在附著于建筑結構的剛性懸挑梁(架)上的腳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體或裝修工程的作業及其安全防護需要。

第三條懸挑架搭設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懸挑架搭設單位應對搭設質量及其作業過程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懸挑架的設計、施工、檢查與驗收和監督管理應遵守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五條懸挑架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附有必要的驗算,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并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監督下實施。

第六條懸挑架的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架體與建筑物連接及支承等構造詳圖、荷載取值、使用要求,架體搭設、維護及拆卸等安全技術措施。懸挑架依附的建筑結構應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不得依附在磚混結構或石結構上。

第七條懸挑架的支承結構應采用型鋼制作的懸挑梁,不得采用鋼管。型鋼的規格、型號、固定端和懸挑端尺寸的選用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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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計算確定,并應采納工程設計單位對防范生產安全所提出的指導意見。與建筑結構連接宜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結構上的形式,與建筑物連接必須可靠。

第八條懸挑架架體應與建筑物牢靠連接,連墻件應設置在與懸挑梁相對應的建筑物結構上,并應符合現行規范要求。

第九條腳手架應在外側立面按規定設置剪刀撐,每道剪刀撐跨越立桿根數為5-7根,最小距離不得小于6m,剪刀撐水平夾角為45°-60°,將構架與懸挑梁(架)連成一體。

第十條構架底部與懸挑結構應連接牢靠,不得滑動或竄動。構架底部應設置縱向和橫向掃地桿,橫向掃地桿應貼近懸挑梁(架),縱向掃地桿距懸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

第十一條架體結構在下列部位應有加固措施:

1、一字型腳手架兩端;

2、架體與塔吊、電梯、物料提升機、卸料平臺等設備需要斷開或開口處;

3、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二條卸料平臺應單獨搭設,其荷載應直接傳遞給工程結構或地面,不得傳遞給腳手架架體。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砼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

第十三條材料及制作

懸挑架構配件采用的原、輔材料材質及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構配件不得使用:

1、鋼管、扣件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檢驗報告的;

2、扣件無生產許可證的;

3、鋼管、扣件有裂縫、變形的;

4、鋼管壁厚、外徑、端面等偏差超標的;

5、鋼管、扣件未進行防銹處理的。

第十四條搭卸前準備工作

1、搭設、拆卸作業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搭設前應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準確放線定位。

3、拆卸前應對擬拆卸腳手架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架體結構安全,并對影響到正在使用的腳手架進行必要的加固。

第十五條搭設

1、懸挑支承結構安裝完后,應對其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構架搭設。

2、懸挑架高度應與施工進度同步,懸挑架構架的搭設應按現行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進行。

3、同一單體工程的外腳手架不得采用不同規格的鋼管搭設。

第十六條初次搭設的腳手架,施工單位應向當地安監機構申請腳手架初次搭設核驗見證,懸挑架每次搭設完畢后,總承包單位應按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也應進行檢查驗收:

1、達到設計高度;

2、作業層上施加荷載前;

3、強臺風等惡劣天氣后,投入使用前;

4、停用一個月以上,重新啟用前。

第十七條懸挑架防護

1、沿架體外圍必須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全封閉,密目式安全立網應設置在腳手架外立桿的內側,并順環扣逐個與架體綁扎牢固。安裝時,密目式安全立網上的每個環扣都必須穿入符合規定的纖維繩,允許使用強力及其他性能不低于標準規定的其他繩索(如鋼絲繩或金屬線)代替。

2、架體底層的腳手板必須鋪設牢靠、嚴實。

3、在每一個作業層架體外立桿內側應設置上下兩道防護欄桿和擋腳板,上道欄桿高度為1.2m,下道欄桿高度為0.6m,擋腳板高度為0.18m。開口及內立桿與外墻

間距大于20cm的位置應密封嚴實。

4、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懸挑架在使用過程中嚴禁進行下列作業:

1、在架體上推車;

2、在架體上拉結吊裝纜繩;

3、利用架體吊運物料;

4、物料平臺與架體相連接;

5、任意拆除架體結構件或連墻件;

6、拆除或移動架體上安全防護設施;

7、利用架體支頂模板;

8、其它影響架體安全的作業。

第十九條拆卸

1、擬拆卸懸挑架在保持原有的完好性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懸挑架拆卸作業。

2、拆卸工作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

3、拆卸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卸時應有可靠的安全作業條件與防止物料墜落措施,嚴禁拋擲物料。

第二十條夜間或遇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及雷雨等天氣,不得進行搭設與拆卸作業。

第二十一條懸挑架搭設、拆卸作業時,應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及有關安全技術規定。

活動式腳手架施工方案范文第5篇

1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支撐環節風險隱患和應對舉措

1.1 存在風險隱患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在實際應用過程中,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立桿的支撐面, 沒有依據建筑需要進行加實和穩固作業, 進而致使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的負載力較小, 無法滿足建筑施工要求, 帶來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的安全隱患。其次, 對于與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立桿支撐環節和地面的關聯處, 沒有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統, 導致建筑地基被水侵襲, 進而致使地基較不穩固, 帶來地基下沉, 進而使得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在支撐時, 存在大量次應力, 帶來建筑施工的坍塌。最后, 對于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立桿點斷, 其沒有進行底部保護作業, 沒有理由鋼板和木板進行保護。有保護的保護鋼板運用規格較小, 無法滿足實際應用需要。

1.2 應對舉措

對于上述弊端現象來說, 要想降低支撐面增加風險發生率。首先要保證建筑施工地面的自然高度在-2.0m, 保證建筑施工的地基坑底高度為-3.0m。在實際坑基施工時, 利用大開挖形式進行施工, 其要保證在進行建筑簡單施工作業后, 對其進行砂回施工, 保證其填到-0.3m。在進行建筑施工會添作業時, 可以利用分層的形式, 進行回添和灌水作業, 保證其在受到擠壓和振動時具備較高的緊實度。對于分層的厚度要保證其在250mm上下, 在進行分層后隨不同層次進行取樣, 進而展開實際監測作業。在進行砂的回填作業時, 保證回填的壓實參數在0.85以上, 可以進行最后的回填。最后, 要在支撐部位進行混凝土的澆灌, 保證其澆灌的寬度在1.7m, 保證其厚度為0.09m, 也可以在其支撐的端點, 進行鋼板和木板的構建, 保證木板的大小在75mn和150mm之間, 保證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的支撐力度。

2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材料環節風險隱患和應對舉措

2.1 存在風險隱患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材料風險, 主要是其鋼管和扣件的安全風險, 設備和元件的不合格, 鋼管的厚度不合格、扣件的厚度不合格、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元件和抗滑性較差、不具備較強的抗風險能力。鋼管和扣件元件在長期運作后, 帶來嚴重損壞, 對其保護和維修的忽視。鋼管和元件的意外侵蝕、使用過程中意外變形、斷裂等等。由此可見, 上述這一些列弊端, 都是由于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材料帶來的安全問題, 嚴重影響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建筑施工的安全性。

2.2 應對舉措

面對上上述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材料環節風險隱患, 要想保證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材料安全性、首先, 要對建筑施工的材料作業進行嚴格管理, 增加對鋼管扣件質量的關注度, 增加對其安全檢修和保護的關注度, 建立合理化的保養周期, 避免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鋼管和元件的侵蝕現象發生。在進行建筑施工時, 增加對材料進場的關注, 對進場的材料和元件進行檢查, 對元件和材料的適應許可和質量、廠家來源進行嚴格審查, 避免性能較差的材料在建筑施工活動中應用, 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對于鋼管來說, 在對其進行檢查時要保證其厚度大于3mm, 在建筑研究人員和力學監理人員進行取樣檢查后, 對于那些不符合研究的元件和鋼管、變形和斷裂的鋼管、被侵蝕和磨損的鋼管, 嚴格禁止其進場, 保證建筑施工的安全性??奂戒摴苣_手架材料包括鋼管、元件等等。因此要想保證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的安全性, 首先要增加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材料的關注度, 保證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材料的安全性, 保證其具備較好的使用性能, 進而為整個建筑施工活動做保障。

3 結語

安全是當下社會較為熱點話題, 包括交通安全、建筑安全、環節安全等等話題的探討較為熱烈。尤其是城市化腳步的加深, 人們對建筑安全性關注較高。建筑施工的安全性具有多樣性特點, 這主要是由于建筑施工的多樣化環節來決定。對于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這一建筑施工環節來說, 要想保證其建筑施工的安全性, 首先要增加對建筑材料的關注度, 嚴格檢查進場的鋼管材料和元件材料, 增加對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支撐環節關注, 保證其具備較好的支撐能力, 提高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建筑施工的安全性。

參考文獻

[1]商正華.如何降低扣件鋼管腳手架在施工中的安全風險[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 2008, 24:160-161.

[2]周繼忠, 蔡雪峰.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安全風險識別與應對[J].施工技術, 2008, 02:48-51.

[3]容繼盤, 孫李寧.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安全風險識別、分析與控制[J].企業科技與發展, 2009, 20:80-81.

活動式腳手架施工方案范文第6篇

1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常見的安全事故

該項技術常見的安全事故分為以下幾種:

(1)腳手架局部出現不穩定或者出現整體坍塌情況,這類安全事故發生,將會造成巨大的人員傷亡以及嚴重的經濟損失,在施工中需要高度重視這類安全事故。

(2)扣件或者鋼管墜落,一旦發生這類事故,極有可能會砸傷施工人員,事故是由于人為因素造成的。在架設或者使用的過程中容易出現疏忽,所以需要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施工意識。

(3)腳手架、安全網的封閉性差,造成人員墜落或者內墜事故,主要是由于安全檢查工作沒有做好,施工人員自我保護的意識不強。在腳手架施工中,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有些因素是無法避免的,需要根據施工的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解決辦法,保證施工的安全性。

2 安全事故原因的具體分析

(1)施工材料的原因??奂侥_手架主要由橫桿、扣件、掃地桿等構成,其中每一個構件都影響著腳手架的穩定性以及強度,同時還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由于腳手架材料一般是租賃而來的,這些腳手架都是被反復使用多次的,一些構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損耗問題,經過多次利用其強度也會出現問題。

(2)嚴格按照方案施工。在進行扣件腳手架施工時,出現該問題主要是施工人員沒有嚴格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施工,通常是依照以往的施工經驗來布置腳手架支撐系統。這樣的施工方式,極易造成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給施工人員的安全帶來威脅。

(3)施工應用原因。在腳手架的搭設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主要包括腳手架的設置以及搭設質量問題,其主要是在施工前沒有做好技術交底工作,且腳手架施工現場情況復雜。一些施工人員的技術水平低,在腳手架的使用中常常出現超載的現象,連墻構建的設置存在不足,連墻構件被破壞或者拆除,腳手架基礎沉降現象嚴重等,除此之外還包括自然災害等影響。這些風險因素的存在,給扣件式腳手架帶來了極大的安全風險。

3 扣件式腳手架安全技術施工管理辦法

(1)嚴格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合理的制定施工方案,在施工方案中需要根據腳手架施工工程的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施工計劃。要將每個構造的大樣繪制出來,并將其詳細的信息包括規格、尺寸、構件的接法以及杠桿的布置間距等列出。專項的施工方案需要以施工作業的具體流程做依據,明確腳手架的搭設、拆除等操作方案以及施工步驟,并且要做好技術交底工作。施工單位要做好監督工作,保障施工人員根據具體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嚴格要求施工人員在進行扣件腳手架施工時,保證搭設與拆除工藝與施工設計方案流程一致,并且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在完成腳手架搭設工作后,需要由相關的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性檢查工作,保證搭設的穩定性與安全性,做好每一個環節的驗收工作,再進行一下項施工。

(2)加強人員的管理。腳手架施工質量與施工人員的技術水平有著一定的關系,由此需要做好施工技術人員的培訓與教育,提高施工人員的技術水平。同時,還要定期對施工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技術人員的安全意識,以及保護自己的能力。實行責任落實制度,充分地調動施工人員的積極性,提高相關人員的自覺性,貫徹并落實相關規定。根據相關規定對人員進行考核,組織人員進行定期體檢,保證施工人員身體情況符合腳手架施工的上崗要求。在日常的管理中,還需要將人員進行劃分,需要具有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腳手架隊長。還要對其進行區域劃分,并實行自查制度,做好施工現場的日常巡查。在節假日需要加強巡查的力度,除了做好自查工作外,還需要積極的配合監理單位或者業主等做好安全檢查工作,按照規范進行腳手架的安全檢查以及維護。

(3)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1需要保證腳手架材料的質量,做好施工材料進場的控制工作,審核材料的合格證等,需要相關檢測單位提供材料合格檢測報告,防止偽劣商品的應用,做好腳手架的外觀檢查,不使用銹蝕比較嚴重的、存在缺損的、鋼管壁厚不足等材料,嚴格按照施工要求來選擇施工材料;2在進行搭設與使用以及拆除的過程中,需要根據施工方案的具體要求,做好硬化與排水設施,為腳手架施工奠定基礎保障。負責施工的人員,需要做好安全保護措施,保證作業面的牢固性、穩定性、做好防護措施。在搭設時及時地調整并校正桿件偏差,包括垂直偏差與水平偏差,保證扣件開口朝向的合理性,避免出現開口向上或者向內的情況,扣件螺栓的擰緊程度,保證腳手架扣件的抗扭性、抗拉性以及抗拔性,防止出現滑絲現象;3在進行腳手架拆除施工時,要嚴格遵守由上至下、先安裝后拆除、先上再下、先里再外的基本原則,拆除時要做到一步一清理,不可以上下同時進行作業,拆除工作需要由專人負責,并進行合理地分工,一同行動防止由于構件墜落造成人員傷亡,盡量避開惡劣天氣施工,做好防滑等措施,扣件需要裝袋后統一運至地面。

4 結束語

扣件式腳手架的安全技術管理,主要是做好預防以及應急處理。在施工前做好材料的管理、施工方案的制定以及人員的管理。在施工過程中,加強安全施工管理,按照施工流程等進行施工,充分地保證施工的安全性、穩定性。

參考文獻

[1]楊益兵.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的安全管理[J].建筑機械化,2014,(1).

[2]張海旭.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施工中的安全技術管理要求[J].甘肅科技縱橫,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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