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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的行政處罰研究論文范文

2024-02-04

體育的行政處罰研究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從事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和跨境資金交易的地下錢莊成為違法犯罪分子洗錢的替代通道。地下錢莊的本質是借助現代支付體系從事非法國內外支付結算業務,運作方式可分為跨境匯兌型、非法買賣外匯型和支付結算型。我國有關刑事立法為打擊地下錢莊提供了法律依據,應加強跨部門間協同配合,始終保持對地下錢莊的高壓打擊態勢,同時為企業和居民用匯提供更快捷方便的渠道,擠壓地下錢莊生存空間,提高地下錢莊洗錢整治效果。

關鍵詞:支付結算;地下錢莊;綜合治理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20.11.009

近年來,隨著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深入開展,反洗錢有效性明顯提升,金融機構對洗錢犯罪的資金監測力度越來越大,對洗錢犯罪分子已形成強大震懾。但從國內外形勢看,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等洗錢上游犯罪仍呈增長態勢,洗錢和恐怖融資國際化趨勢明顯,從事非法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和跨境資金交易的地下錢莊則成為違法犯罪分子洗錢的主要替代通道(張成虎,2018)[1]。地下錢莊是社會上對非法地下金融組織的俗稱,違法犯罪分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從事資金支付結算、買賣外匯、跨境匯款等業務活動。地下錢莊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利用或者部分利用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的支付結算網絡非法從事資金清算、買賣外匯等金融活動,為犯罪分子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結算通道。近年來,我國加大了對地下錢莊的打擊力度,初步遏制了地下錢莊猖獗的態勢,但總體形勢仍不樂觀,地下錢莊莊主跨地域勾結加劇,莊莊相套,交易和業務辦理的信息化水平越來越高,手法翻新,隱蔽性增強,與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網絡賭博、電信詐騙、涉稅涉黑犯罪、貪污腐敗、恐怖融資等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相互交織和關聯,致使大量性質不明的資金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形成巨大非法資金流動黑洞,嚴重擾亂國家經濟金融管理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和國家安全,必須動員全社會力量,進行綜合整治和嚴懲。

一、地下錢莊的本質是借助現代支付體系從事非法國內外支付結算業務

(一)從我國金融制度變遷看,地下錢莊的概念是由古時的錢莊形態因金融管制從地上轉入地下形成的

我國作為信用機構的錢莊源于宋代,具有現代銀行功能的錢莊則出現于乾隆、嘉慶年間。道光年間,因鴉片戰爭賠款,需要大量白銀支付對外賠款,促進了錢莊向現代銀行的轉化。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采取高度統一的計劃經濟體制,對錢莊等私有制金融機構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此后很長一段時期,公有制是金融機構唯一合法的存在形式,錢莊這種古老的金融業態不復存在。改革開放初期,錢莊開始在民營經濟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恢復,出現了樂成錢莊、錢庫錢莊、肥槽信用錢莊、金鄉錢莊等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公開掛牌經營金融業務的錢莊,成為當地民營經濟資金融通的補充渠道。1986年1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不允許個人設立銀行或其他機構經營金融業務,開始對浙江、福建、廣東等東南沿海地區萌發的私人錢莊進行取締。為了生存,有些私人錢莊開始由地上轉入地下經營,“地下錢莊”的俗稱開始出現。因此,從我國金融制度的變遷看,地下錢莊是古時的錢莊因為金融管制由地上轉入地下形成的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的組織(初本德,2008)[2]。

(二)兩高的司法解釋和整治地下錢莊的實踐表明,我國目前存在的地下錢莊本質是借助現代支付體系從事非法國內外支付結算和匯兌業務

針對目前打擊地下錢莊中存在的一些問題,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進行了解釋。由于地下錢莊是民間的俗稱,在刑法中沒有對應概念,但《解釋》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和適用第四項的“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的地下錢莊經營行為進行了明確的釋義。從我國打擊地下錢莊的實踐看,吸收公眾存款、拆借借貸、高利轉貸以及從事典當、私募基金等非法金融活動的存貸型地下錢莊已經不是當前打擊的重點,從《解釋》看,目前地下錢莊主要是借助現代支付體系從事非法國內外支付結算和匯兌業務。另外,近年來國家外匯管理局打擊的“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的地下錢莊,其業務實質也是從事涉及外匯交易的支付結算活動。雖然我國地下錢莊有多種類型,但還沒有哪一家地下錢莊能夠建立自己的地下匯兌和支付體系,經營地下錢莊的犯罪分子的所有交易必須全部或大部分依賴正規的現代化支付體系或第三方支付體系完成。因此,不管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結算型地下錢莊,還是“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的匯兌型地下錢莊,其業務本質都是借助現代支付體系和第三方支付體系從事非法國內外支付結算和匯兌業務,地下錢莊的治理屬于支付結算的范疇。

二、我國地下錢莊的主要運行模式和特點

(一)地下錢莊的運行模式

地下錢莊運行模式的劃分有多種方法,由于我國目前打擊地下錢莊的主要部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任務是外匯管理和跨境資金流動管理,所以普遍采用按照資金是否發生跨境交易來劃分地下錢莊的方法。按照資金是否發生跨境交易,地下錢莊的運作模式大致可以分為跨境匯兌型、非法買賣外匯型和支付結算型三類。從2015—2019年我國已破獲的地下錢莊案件統計數據看,三種類型的地下錢莊的案件數分別占53%、39%和8%,涉及金額分別占83%、9%和8%??缇硡R兌型地下錢莊是我國地下錢莊的主要模式,是當前我國打擊地下錢莊的重點??缇硡R兌型地下錢莊普遍采用跨境對敲的方式,境外交易外幣資金,境內交易人民幣,形成單筆資金交易并不跨境的“兩頭對敲”方式,通過境內和境外的資金閉環交割和資金差額的定期軋差清算實質上實現了資金跨境匯兌和轉移。非法買賣外匯型主要是通過境內銀行卡在境外ATM提現、境內POS機具非法移機境外刷卡形成自給自足的資金閉環交易。支付結算型地下錢莊是以虛假欺騙性的手段構造合法交易形式,掩飾非法交易目的,實現非法資金轉移,主要目的是公轉私,服務對象多是轉移資金、逃稅和洗錢。

(二)良好的信譽是地下錢莊維系運營的基礎

信譽是履行諾言而取得的信任,良好信譽是長時間積累的結果。地下錢莊作為非法的職業化金融組織,能夠長期生存主要是依靠其良好的信譽。地下錢莊的內部分工和組織結構比較嚴密,其客戶群和資金來源相對穩定,長期守信的地下經營使其市場信譽不斷提升,形成了較好的口碑和信譽度。以信譽和互相信任為基礎,地下錢莊的交易很少采取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方式,多通過電話或微信等通訊方式敲定交易數量后,先將資金匯到地下錢莊的賬戶;對于一些長期穩定的客戶,地下錢莊可以先為客戶墊付匯款,然后再收取資金。

(三)家族經營是地下錢莊的主要經營組織形式

地下錢莊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時刻面臨執法部門的打擊,對保密要求非常高。為防止違法犯罪活動暴露,除采取越來越隱秘的交易方式外,靠血緣維系的家族親屬共同經營就成為犯罪分子的最佳選擇。這種現象在洗錢犯罪中表現得特別突出,例如中國臺灣的陳水扁洗錢案是典型的家族洗錢案,國內宣判的多起洗錢案都有明顯的家族親屬特征。從2015—2019年地下錢莊案統計數據來看,地下錢莊的經營組織形式大體分為家族式、公司式和衛星式三種,家族式地下錢莊案件數占69%,金額占76%;公司式地下錢莊案件數占23%、金額占22%;衛星式地下錢莊案件數占8%、金額占1%。

(四)涉外經濟發達、跨境交易活躍、資金流動需求旺盛的地區是地下錢莊案件的高發區域

從2015—2019年地下錢莊案統計數據看,已破獲的地下錢莊案件集中在廣東(占比43%)、浙江(占比17%)、福建(占比8%)、深圳(占比7%)、江蘇(占比2%)等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以及新疆(占比5%)、廣西(占比3%)等口岸邊貿地區。從地下錢莊的境內外分布和資金流向情況看,境內交易對手占93%,涉案金額占79%,其中廣東占比14%、金額占比10%,浙江占比13%、金額占比32%,湖北占比6%、金額占比2%;境外交易對手占比7%,金額占比21%,其中中國港澳臺占比51%、金額占比16.7%,中東國家占比11%、金額占比19.2%,阿富汗占比2.7%、金額占比18%。地下錢莊交易對手的資金流向近30個國家和地區,資金流向最多的是中國香港(75%),主要用于購房、貿易、投資、移民或者借道中國香港向其他國家和地區轉移。

(五)空殼公司和新型賬戶成為犯罪分子從事非法交易的主要工具

隨著放管服工作的不斷推進,我國對工商企業登記和管理進一步放松,地下錢莊犯罪分子設立大量的空殼公司隱蔽其不法交易。我國已破獲的地下錢莊都成立了大量空殼公司,并勾結其他地區的錢莊,控制近千上萬的賬戶,通過網上銀行進行復雜多變的資金劃轉,掩蓋其違法交易行為。另外,隨著大數據技術的應用和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以支付寶為代表的新型金融業態為地下錢莊洗錢活動提供了更多可供選擇的便利途徑,使地下錢莊的活動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以第三方支付為交易平臺的電子商務具有高效便捷、非面對面、不易監測等特點,正好迎合了非法資金交易的需求,已經成為地下錢莊最為熱衷的交易形式。例如,在洛陽“9·29”非法經營匯兌型地下錢莊案中,犯罪分子利用支付寶構造虛假交易,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虛擬賬戶完成涉案資金的收付、歸集和匯兌,該案成為我國破獲的首例主要利用支付寶非法經營匯兌型地下錢莊的案件。

三、地下錢莊的需求分析

地下錢莊是洗錢的重要渠道,從交易對手看,不同客戶群選擇地下錢莊從事非法交易的動機各異。但是,大多數地下錢莊非法交易都伴隨著上下游犯罪活動。通過對2015—2019年破獲的5043起地下錢莊案件的交易對手分析發現,有40%的客戶是貪圖地下錢莊便利快捷,有20%的客戶是因為文化水平不高,受人誘導或不了解外匯政策而參與了地下錢莊交易,這兩類客戶數量較大,但單筆交易額相對不大;還有20%的客戶是為規避外匯管理去境外購房投資和套利;有20%的客戶則完全是為避稅、境外賭博、恐怖融資、走私、轉移贓款、騙取出口退稅及政府獎勵等違法犯罪活動而進行洗錢交易,雖然該部分客戶群只占交易筆數的五分之一,但單筆交易額普遍較大,占地下錢莊資金交易總額的一半以上。

(一)交易對手選擇地下錢莊的主要原因是其交易方便、速度快、靈活度高

隨著我國外匯管理改革的不斷推進,目前我國基本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資本項目大部分可兌換,但是客戶通過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時,商業銀行按照反洗錢和展業三原則的規定,需要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對業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全面審核并留存相關的業務資料,辦理時限必然延長。當個人客戶超過年度限額在商業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時,商業銀行要求客戶提供證明其用途的各種相關材料,手續更為煩瑣。完全靠個人信譽維系的地下錢莊則交易方便、速度快、靈活度高,無須審核材料,資金實時到賬,為此很多人選擇地下錢莊完成資金交易。而且,通過地下錢莊辦理外匯交易的手續費率低于商業銀行,這是地下錢莊吸引客戶的主要原因。另外,一些客戶選擇地下錢莊交易也是出于安全的考慮,例如德州“7·12”地下錢莊案中,很多客戶選擇地下錢莊向國內匯款是為了規避俄羅斯的治安風險。還有很多客戶對我國的外匯管理政策不了解,認為自己收入合法,通過專門的服務機構匯回國內并不是違法行為。

(二)規避外匯管理政策,進行境外投資套利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斷增加,有些居民就有了境外投資保值增值和套利的需要。而從我國現行外匯管理政策上看,境內個人海外買房、境外投資辦廠、購買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受到資本項目管理的制約,無法通過商業銀行等正常渠道匯出資金。為達到目的,很多客戶選擇非法、快捷、沒有監督的地下錢莊實現資金跨境轉移。

(三)從事境外賭博、恐怖融資、走私、轉移贓款等洗錢犯罪活動

我國現行的外匯政策允許境內居民將合法收入通過移民財產轉移的方式匯至國外,而通過地下錢莊進行跨境匯款的多數是轉移境內非法所得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隨著經濟的向好和居民收入提高以及赴港澳地區通行便捷化,國內個別居民、國有企業領導和政府官員熱衷于境外賭博,受境外匯款和個人攜帶外幣現鈔金額限制,參與賭博人員往往選擇地下錢莊將大額賭資匯往境外或匯回境內。隨著國內外反洗錢工作的不斷深入,對跨境洗錢的監測力度越來越大,恐怖融資、走私和轉移贓款等洗錢犯罪自覺地避開正規金融體系的監控,即使支付較高數額的手續費,犯罪分子也會選擇地下錢莊向境外匯款。從理論上來說,只要各種經濟犯罪的規模不減,金融系統的反洗錢工作開展得越嚴,一些犯罪分子對地下錢莊的需求就越旺盛,地下錢莊就更為猖獗。

(四)偷逃稅款和騙取出口退稅及政府獎勵也是當事人通過地下錢莊進行非法交易的重要原因

偷逃稅款和騙取出口退稅及政府獎勵常與地下錢莊關聯在一起,通過變造海運提單、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等退稅單證,為外貿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地下錢莊虛假結匯,實現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近期山東破獲的幾起較大的地下錢莊案都與偷逃稅款和騙取出口退稅及政府獎勵有關。犯罪嫌疑人先后從企業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取“票據流”,從貨運代理公司等購買貨物出口數據獲取“貨物流”,從地下錢莊非法購買外匯獲取“資金流”,然后通過這些偽造的外貿交易騙取國家出口退稅以及地方政府的出口創匯獎勵,獲得非法收益。

四、地下錢莊的危害

作為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的非法金融組織,地下錢莊對社會的危害性極大。

一是助長貪污賄賂、走私、販毒、黑社會組織、恐怖融資等洗錢上游犯罪。地下錢莊運作方式隱蔽,資金交易快速便捷,已經成為各類犯罪分子跨境轉移貪污賄賂贓款、隱瞞犯罪所得、逃避金融監管和法律制裁的首選洗錢通道,甚至成為暴力恐怖組織融資的主要手段。因此,地下錢莊一直是反洗錢打擊的重點。

二是危害國家安全和金融穩定。大量地下錢莊的存在,事實上在正規金融體系以外建立了非法資金支付清算和跨境交易的暗道,致使我國打擊洗錢、反欺詐、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政策貫徹形成黑洞,大量資金繞開了金融監管、外匯管理和反洗錢監測,通過地下錢莊的渠道外逃,危害國家安全和金融穩定(榮蓉和韓英彤,2019)[3]。

三是致使經濟金融統計數據失真,影響我國的宏觀決策。地下錢莊資金交易和流動大都游離于監管統計之外,大部分交易數據并未納入經濟金融統計,一些用于騙取出口退稅和政府獎勵的虛假交易數據即使納入統計范圍,也是錯誤數據,反而誤導宏觀決策部門對經濟金融運行形勢的分析判斷和管理決策,損害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五、地下錢莊整治現狀

(一)有關刑事立法為依法懲治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

1986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明令禁止私人開辦銀行,也不允許其他機構經營金融業務。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規定非法買賣外匯依照非法經營定罪處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中增加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這些法律法規為依法懲治地下錢莊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和買賣外匯提供了法律依據。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打擊地下錢莊司法實踐中反映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不明、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的爭議做出了明確解釋,為依法整治地下錢莊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

(二)多部門開展專項行動,在全國范圍內連續打擊地下錢莊

作為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天網”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從2015年4月始,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外匯管理局等五部門在全國范圍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行動的重點是對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進行集中打擊,最大限度切斷貪污賄賂等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地下轉移通道,維護國家正常金融秩序。專項行動開始以來,五部門加強跨部門間協同配合,充分借助和發揮各方監管資源優勢,共同保持對地下錢莊的高壓打擊態勢,破獲了大量地下錢莊案件,嚴懲地下錢莊莊主和交易對手;強化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封堵地下錢莊資金結算通道,地下錢莊猖獗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

六、地下錢莊整治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職能部門手段有限,制約了打擊力度

打擊地下錢莊的責任主要由五部門承擔,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是獲取地下錢莊情報線索的核心部門,《反洗錢法》賦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的權力,但反洗錢調查只能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以上機構實施,資金凍結只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完成,程序復雜,影響了調查效率。受執法手段的制約,中國人民銀行沒有足夠的權力對企業和個人的賬戶及資金交易進行查詢、凍結和劃扣,并且中國人民銀行只能在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調查,無權對工商企業和個人進行調查,影響了調查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二)部門間協調優勢未能得到充分發揮

為打擊洗錢犯罪活動,我國雖然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牽頭、24個行政和司法部門參加的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但在打擊地下錢莊洗錢工作中,協調合作機制仍不順暢:未建立打擊地下錢莊的一體化數據共享系統,跨部門數據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地下錢莊預警體系尚未真正建立,市場監管部門對工商企業的注冊登記放松管理,大量的空殼公司為地下錢莊資金運作提供了便利。另外,有些地區地方保護主義和本位主義嚴重,招商考核獎勵機制存在漏洞,為地下錢莊的生存發展提供了空間;有些特定非金融機構沒有實質開展反洗錢工作,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監管不到位;有些執業律師、會計師協助企業和地下錢莊從事洗錢活動,助長了地下錢莊的生存發展。

(三)具體案件查處過程中仍存在一些疑難問題需要解決

一是地下錢莊案情復雜,涉及交易對手多,涉案金額參差不齊,如果采取統一的行政處罰幅度,對一些案情比較簡單、數額較小的地下錢莊案件,則存在處罰過當的問題;地下錢莊交易對手到案接受調查的時間不同,如何把握好從輕處理和從嚴處理的幅度也需認真研究。二是在取證方面,非法買賣外匯涉及境外公司和境外銀行賬戶交易,因我國執法部門在境外無執法權,且國際合作存在較大壁壘,很難取得境外證據。三是犯罪分子為逃避打擊,頻繁變更空殼公司及控制的銀行賬戶,公司或賬戶注銷后,很難固定證據對其進行處罰。四是地下錢莊交易量巨大,動輒幾百億甚至幾千億,犯罪分子利用多種手段故意拆分資金、切斷資金流,若想查清每筆資金的性質,工作量大,面臨較大困難。

(四)地下錢莊及時結案仍有困難

地下錢莊涉案賬戶較多,少則數千多則上萬,實際工作中,存在違規金額大、凍結賬戶資金少、當事人不配合不接受調查等情況,難以對所有涉案人員完成調查和處罰。如果只對配合調查的當事人進行處理,無法對那些不配合、有抵觸情緒的當事人采取懲戒措施,不僅影響執法的公平公正,也會形成較大的執法風險。因為凍結當事人銀行賬戶有期限和次數限制,公安機關希望將未處理的當事人以線索移交的方式移送行政職能部門結案,但行政職能部門自身沒有強制手段,行政執法還需依賴公安機關司法震懾和凍結賬戶的強制措施,只能采取成熟一案接收一案的工作方式,這也是公安機關和行政職能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面對的難點和矛盾較為集中的問題,反映了懲治地下錢莊交易對手普遍面臨的一個結案難題:當事人若配合調查,不僅要接受行政處罰,相關違規還要納入征信管理系統;若不配合調查,由于人數眾多,不僅不會影響信用記錄,還有可能完全逃避處罰。

七、打擊和整治地下錢莊洗錢的政策建議

地下錢莊在洗錢和其他嚴重犯罪中扮演著重要的中介服務角色,在犯罪所得合法化處理中處于關鍵環節,打擊洗錢犯罪,必須要整治地下錢莊。由于地下錢莊經營方式不斷更新,網絡化趨勢加劇,隱蔽性越來越強,我國地下錢莊治理仍面臨巨大挑戰。應堅持打防結合、綜合治理,及時解決地下錢莊反映出來的深層次體制機制問題,全面推進改革,完善有關制度,加強對反洗錢義務主體監管,廣泛開展宣傳警示活動,多措并舉,綜合施策,才能鏟除地下錢莊滋生的土壤,打擊地下錢莊洗錢的工作才會取得明顯成效。

(一)加強跨部門間協同配合,始終保持對地下錢莊的高壓打擊態勢

目前打擊地下錢莊任務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安、人民法院、檢察院等部門承擔,在涉稅地下錢莊的處理上,需要海關、稅務等部門配合。各部門要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整合現有打擊地下錢莊的資源,探索研究打擊地下錢莊洗錢的數據信息共享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明確各部門打擊地下錢莊洗錢的數據提供責任和數據使用權限,穩步推進數據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建立相關單位間的電子化網絡,以實現安全、高效的數據信息共享。

(二)堅持打擊地下錢莊洗錢和懲處交易對手并重的方針,警示市場主體,全力擠壓地下錢莊的生存空間

經營地下錢莊構成非法經營罪,客戶與地下錢莊交易同樣也屬于違法行為。在對交易對手的處罰上,工作實踐中,有關部門在嚴打地下錢莊違法犯罪行為的同時,加大了對地下錢莊客戶的查處力度,通過嚴厲的懲治震懾地下錢莊的客戶群體,降低社會對地下錢莊的需求,擠壓地下錢莊的生存空間。從阻斷非法匯兌和非法跨境轉移資金渠道的角度,要加大對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企業和個人等用匯客戶的監管和檢查力度,以查處虛假欺騙性交易、個人分拆、銀行卡境外違規提鈔和消費,遏制地下錢莊的非法交易。將參與地下錢莊及非法買賣外匯案件的人員的違規信息全部納入個人征信記錄,進一步提高地下錢莊交易對手的違法成本。

(三)深化外匯管理和放管服改革,為企業和居民用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渠道

按照國務院放管服的要求,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基礎上,穩步推進金融市場雙向開放,進一步深化外匯體制改革,簡化外匯審批流程,推進貿易和投資活動便利化,豐富外匯市場的工具和產品,讓企業和老百姓有更多可供選擇的便捷用匯渠道,將地下錢莊交易的資金引入正規的交易渠道。同時,進一步加大外匯政策宣傳,特別是涉及個人結售匯、外幣現鈔、經常項目等與老百姓密切相關政策的宣傳,讓社會公眾了解辦理外匯的途徑和渠道;進一步加強對社會公眾的警示教育,揭示地下錢莊巨大危害和洗錢風險,營造對地下錢莊人人喊打的社會氛圍。

(四)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監測地下錢莊洗錢的優勢作用

從我國實際情況看,地下錢莊的交易離不開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的支付結算體系,除了部分現金交易外,地下錢莊交易都需要在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完成。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為客戶辦理業務,能夠在第一時間接觸地下錢莊犯罪分子及其非法交易,具有發現地下錢莊犯罪活動的便利條件。如果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就認真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嚴密監控其大額和異常資金流動,可有效發現地下錢莊的交易線索。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一直要求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將地下錢莊可疑資金交易監測作為反洗錢的重點工作,多次通過有關的制度、風險提示等發布地下錢莊資金交易的特點和監測模型,指導其做好地下錢莊洗錢的監測工作。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要充分發揮身在一線的優勢,加大對地下錢莊的監測力度,為有關部門打擊地下錢莊提供有價值的線索。

參考文獻:

[1]張成虎.反洗錢理論與實踐 [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8年.

[2]初本德.地下錢莊問題深度探析[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年.

[3]榮蓉,韓英彤.堅定不移鏟除地下錢莊“毒瘤”[J].中國外匯,2019,(2).

體育的行政處罰研究論文范文第2篇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等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形納入危險駕駛罪,并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同時,在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中增加了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以及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駕駛證行為,進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嚴重交通違法的法律規定。

嚴懲違法 三項交通違法行為升級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車輛嚴重超員、嚴重超速等行為和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將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以及情節嚴重的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駕駛證行為規定為犯罪。

為什么會選中這些違法行為入罪呢?我國部分地區從事校車業務、旅客運輸車輛超員、超速行為較為普遍,部分所有人、駕駛人受經濟利益驅使,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識淡薄,無視他人生命和財產安全,多拉快跑,駕駛車輛嚴重超員、超速運輸,極易導致嚴重道路交通事故,對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現實威脅,具有很大社會危害性。

超員載客不但導致車輛超出其核載質量,增加了行車不穩定性,還會引發制動失靈、動態側翻等危險,易造成群死群傷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超員載客往往會加大事故的傷亡后果。而超速行駛會減弱駕駛人對空間的感知能力和對速度的判斷能力,甚至使駕駛人判斷失誤。另一方面會降低車輛的安全可靠性和行駛穩定性,制動距離加長,碰撞時沖擊破壞力更大,極易導致人員死亡或者重傷。

不法分子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也極易引發群死群傷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這些違法行為已經成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特別是惡性群死群傷事故的主要原因,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出行安全,社會各界反映強烈。

多年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直將整治客運車輛超速、超員違法行為以及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為作為預防和減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點,持續部署開展集中整治專項行動,但由于法律對這類嚴重違法行為規定的處罰偏輕,違法成本過低,導致這些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廣大群眾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次呼吁,將這些嚴重交通違法作為犯罪行為,規定刑罰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后,繼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情節惡劣的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入刑后,又將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員載客、嚴重超速行駛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并且規定對這些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危險駕駛罪論處。

與此同時,近年來全國公安機關平均每年查處偽造、變造及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違法行為2萬余起。一些違法人員利用偽造、變造、買賣的機動車駕駛證隱匿駕駛入真實信息,甚至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逃避公安機關監管和處罰,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對此,“刑九”將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和情節嚴重的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駕駛證行為規定為犯罪,以依法嚴懲和震懾這類違法犯罪行為。

加大處罰 從行政處罰上升至刑事處罰

法律修改后的一個突出變化,就是將原來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刑事處罰,更加嚴厲。

一是將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二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上升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二是將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上升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三是將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行為的處罰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上升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四是將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員、嚴重超速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由《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上升為“處拘役,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五是將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五千元罰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此外,將買賣機動車駕駛證的行為也規定為犯罪,設定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六是將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行為的處罰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五千元罰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處罰,上升為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此外,將盜用他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設定了“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源頭入手 追究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將駕駛人的危險駕駛行為規定為犯罪的同時,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負有直接責任的,也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此外,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和個人,從事相關運輸業務的,嚴重擾亂運輸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發生嚴重超員、嚴重超速等行為,社會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違法犯罪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此外,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和個人,從事相關運輸業務的,嚴重擾亂運輸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如發生嚴重超員、嚴重超速等行為,社會危害性更大,不但要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違法犯罪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因此,從事校車業務、旅客運輸、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相關單位和個人,無論是機動車駕駛人,還是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及負有安全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等,都要熟知牢記法律的規定和違法犯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嚴格約束自身行為,嚴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堅決抵制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多措并舉 貫徹落實好《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的公布和實施,進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嚴重交通違法的法律制度,既為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也給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和更高要求?!缎谭ㄐ拚?九)》實施后,全國公安機關將認真貫徹“刑九”的法律精神,嚴格依法,嚴查違法犯罪行為。

一是依法嚴查違法犯罪行為。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依法嚴厲打擊危險駕駛犯罪活動,對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員、嚴重超速以及違反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和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等行為依法嚴格查處,依法立案查處;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強令、指使、縱容駕駛人實施危險駕駛行為或者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堅決依法查辦。

二是深入排查設備和標志標線。“刑九”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對辦理此類刑事案件證據的科學性、合法性、規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機關將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對道路交通標志標線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開展一次專項排查治理,防止道路限速過低或者不科學,限速標志標線設置不規范、不合理,測速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及相關警告標志設置不科學、不規范等問題,確保執法取證設備和執法依據依法、合規。

三是規范執法辦案。公安機關將加強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確保法律正確、統一實施。同時,公安機關內部將全面規范危險駕駛等刑事案件辦案程序,建立健全辦案協作機制,加強執法辦案監督管理,提高案件質量,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法律文書規范齊全。

四是嚴明執法辦案紀律。嚴厲查處執法辦案中的失職、瀆職行為,發現對危險駕駛和偽造、變造、買賣駕駛證等犯罪行為不查處、不立案、不處罰、降格處理以及徇私舞弊、干擾執法辦案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體育的行政處罰研究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行政聽證制度是現代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行政處罰聽證制度在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方而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實踐中,行政處罰聽證適用范圍過窄、聽證筆錄法律效力低等問題使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因此履待完善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關鍵詞: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現狀與問題;完善

一、行政處罰聽證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處罰聽證制度適用范圍過于狹窄。目前我國行政聽證程序在行政處罰領域適用范圍過于狹窄,有違行政公正原則的要求。我國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一部單獨的行政聽證法,而在《行政處罰法》中也僅僅用了三個條文來闡述行政聽證制度的適用范圍、適用程序以及其他注意事項。此種列舉式的規定,雖然在最后用了“等”字看似作了補充,但是在理論界仍有較大的爭議。胡錦光、劉飛宇學者認為此處的‘等’并不是在列舉不盡情況下所作的概括規定,而只能理解為是一種立法上的技巧,即在將來條件成熟需要進一步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時,無需修改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只需要在單行法律中增加聽證程序適用范圍,就能夠達到擴大聽證程序適用范圍的效果。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在立法方面不進行更加具體詳實的規定,這一程序性制度無法得到更好更加具體的實施。

(二)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啟動主體過于單一。目前我國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啟動主體過于單一,無法體現行政公正原則的要求。根據目前我國《行證處罰法》中的相關規定,能夠作為聽證程序啟動主體的僅為受行政處罰行為影響的行政相對人,也即依法被行政機關給予具體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除此之外還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聽證的,行政機關就應當舉行聽證,不得拒絕。而這也只限于某些處罰,其余的行政機關就可以選擇舉行或者不舉行。這就意味著立法者在規定聽證程序的啟動方式時更傾向于行政機關掌握主動權。

(三)行政處罰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較低。聽證筆錄是指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對調查取證人員、案件當事人陳述的意見和提供的證據所作的一種書而記載,是對整個聽證過程的客觀記錄。聽證筆錄在聽證程序乃至整個行政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意義,聽證制度的價值能否實現,相當程度上取決于對聽證筆錄的效力認定。對聽證筆錄的法律效力未作規定,理論界和實務部門對此存有較大的分歧。實踐中各地各部門的做法也并不一致,這大大降低了筆錄的法律效力。

二、完善我國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的對策

(一)擴大行政處罰聽證適用范圍。筆者認為應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如行政拘留等納入聽證的范圍。無論何種原因,都不應該將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排除于聽證程序之外。因為,就剝奪相對人的權利性質而言,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罰其嚴厲程度超過財產罰。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序列中,人身自由權是優于財產權的,而對公民最重要的人身自由權利的保護程度卻不及其他權利,不能不說是現有聽證制度的一個缺陷。所以,筆者建議若在《行政處罰法》中修改聽證的適用范圍,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罰納入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建立人身罰相應的聽證制度,既是健全聽證制度的重大措施,也是完善我國基本人權法律保護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修改啟動程序規定。建議增加處罰機關主動舉行聽證的規定??梢詤⒖肌缎姓S可法》第46條將《行政處罰法》第42條有關規定修改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處罰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即行政機關可以依申請也可依職權組織聽證,同時將申請聽證的主體范圍擴展到利害關系人。

(三)確立聽證筆錄在最終決定中的現實效力。確立聽證筆錄在行政聽證程序最終決定中的現實效力,更有利于實現行政聽證和行政公開。為此筆者建議《行政處罰法》須明確規定真實、全面、合法有效的聽證筆錄作為聽證程序終結后行政機關做出處罰決定的唯一根據的法律地位,據此可以參考《行政許可法》聽證制度中的“案卷排他原則”。明確聽證筆錄在行政機關作出的最終決定中的現實效力符合現代行政聽證制度的本質要求,同時也能更好的體現行政公正原則中有關案卷排他原則的要求和行政公開原則當中對聽證程序結果公開的要求,在完善行政聽證制度的過程中將行政公正和行政公開原則落到實處。

結語:縱觀行政聽證制度在我國行政處罰領域的發展情況,我們必須正視其中存在的問題,在貫徹執行這一程序性制度的同時,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在這一方面的先進經驗,盡快完善我國行政聽證制度。

參考文獻:

[1] 彭天欣:《行政處罰聽證制度研究》[D].華東師范大學,2013年

體育的行政處罰研究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我國環境污染損害健康的事件頻發,環境健康問題日趨嚴重,成為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我國政府向來重視環境健康問題,但是環境健康問題的法律規制仍存在諸多不足,如環境與健康孤立立法、環境健康影響評價的范圍有限、缺乏環境健康標準等。因此,需要加強環境健康立法,確立環境健康風險預防原則,完善環境健康影響評價制度,建立環境健康標準體系,確立環境健康信息公開及共享機制,形成有效的環境健康監督管理協作機制,以切實保障人們的環境健康。

關鍵詞:環境污染;健康問題;法律規制

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飛速進步,人類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能力不斷擴大,大規模地改變著我們生存的環境。人類在享受現代經濟成果的同時,也付出了沉重的健康損害代價。20世紀30年代開始在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出現的“八大公害事件”無一不是因環境污染造成的在短期內人群大量發病和死亡的事件。近年來,我國環境健康問題日趨嚴重,亟須加強環境健康問題的法律規制。

一、我國環境健康問題的現狀及特點

1.我國環境健康問題的現狀

環境健康問題是指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健康損害。近年來我國環境污染損害健康的事件頻繁發生,例如:2009年7月,湖南瀏陽鎘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2009年8月,江蘇鹽城水源被污染導致20萬人飲水受影響;2009年12月廣東清遠鉛中毒事件;2011年相繼發生了浙江臺州鉛污染事件、云南曲靖鉻渣事件、甘肅徽縣血鎘超標事件;2012年1月廣西龍江河發生特大鎘污染事件,鎘超標最高峰值達80.5倍,波及河段約300公里。媒體報道的因重金屬污染致健康損害的事件只是我國環境健康問題之冰山一角。環保部數據顯示:2009年中國重金屬污染事件致使4 035人血鉛超標、182人鎘超標,引發32起群體性事件。中國統計局資料顯示:全國70%的江河水系受到污染,40%基本喪失了使用功能,95%以上流經城市的河流受到嚴重污染;333個大中城市中,一半以上空氣質量不達標,1/3的城市污染非常嚴重;1/3的國土被酸雨覆蓋。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正在侵蝕每個中國人的健康。據專家測算,中國每年因空氣污染導致約1500萬人患支氣管病,2.3萬人患呼吸道疾病,1.3萬人死于心臟病。中國每年200多萬的癌癥死亡者中,70%與環境污染相關。全國20%的兒童有鉛中毒癥狀,城市中1/10的夫婦因污染不能生育或生下畸形兒。據有關組織估算,中國大氣污染造成的環境與健康損失占GDP的7%,2020年將達到13%。

2.我國環境健康問題的特點

(1)環境健康問題實質是生態系統的失調

人是自然環境的產物,屬于生態系統鏈條中重要的構成因素。人與環境之間存在著物質和能量的流動和交換。生態系統的細微變化,都會最終對人體產生影響。在正常情況下,人體與環境之間會保持一種動態平衡的關系,這種平衡的實現是保持人體處于健康狀態的基本條件。如果環境受到污染,致使環境中某些化學元素或物質增多,使有機污染物污染了空氣、水體、土壤和生物,再通過空氣和食物鏈侵入人體,就會破壞人體與自然環境的動態平衡,產生環境健康問題,影響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2)環境健康問題是中國經濟不可持續發展的結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我們用短短二十多年的時間走完了發達國家上百年的路程。但是,在以往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下,經濟的高增長是建立在資源高消耗和生活高消費基礎上的。同時,能耗、物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也在快速增長,嚴重超出了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我國單位GDP能耗是日本的7倍、美國的6倍、印度的2.8倍,單位GDP污染物排放量是發達國家平均水平的十幾倍。中國人均GDP在400~1000美元時,出現了發達國家人均GDP在3000~10000美元期間出現的嚴重污染,也導致本應在不同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短期內集中體現和爆發出來,中國的發展已進入環境高風險時期。

(3)環境健康問題產生的復雜性

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具有多因子、多介質、低劑量、長期性、潛伏性等特點,物理性、化學性及生物性污染物除了使人體產生急性中毒、慢性中毒外,還對人體有致敏、致畸、致突變、致癌等影響,以及導致其他慢性病的發生。

(4)環境健康問題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

目前我國出現的環境污染損害健康的事件,大多是由受害群眾自己最先發現環境健康損害的產生。引起環境污染事件的企業則大多是順利通過層層審批并且排污監測達標的企業,有些甚至是地方政府的“重點保護單位”。如在2006年發生的甘肅徽縣鉛污染事件中,被原國家環??偩趾透拭C省環保局聯合調查組認定為重要污染源的徽縣有色金屬冶煉有限公司,曾被列入縣“首批重點保護企業”名單。對這些重點保護企業,任何單位、團體或個人,包括環保部門,未經政府特許,不能進入檢查。由于環境信息的不對稱,以及地方政府在處理環境污染事件過程中缺乏有效的干預措施,導致群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往往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2004年環保部門收到的對環境問題的投訴達到了60多萬件,其中相當一部分投訴是關于環境污染造成健康損害的。中國公安部指出,2005年擾亂公共秩序的案件上升了6.6%,達到了8.7萬件,其中許多社會不安定事件都是公眾對環境污染和環境污染導致的健康威脅感到憤怒的結果。國家核安全局總工程師楊朝飛指出,當前環保問題排在全國群體性事件十大原因的第九位,因環境污染引起的群體性事件的增長速度排在第七位,其年增長率為29.8%。

二、我國環境健康問題法律規制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盡管環境健康問題產生并且日趨嚴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環境健康法律規制的不足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須審慎檢視現行立法,以便及時完善對環境健康問題的法律規制。

1.我國環境健康問題法律規制的現狀

(1)應對環境健康問題是我國的重要政策

中國政府向來非常重視環境健康問題,1994年3月25日,經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第9章第2部分規定了減少因環境污染和公害引起的健康危害。2003年非典發生后,我國決定將“環境衛生體系”建設納入長遠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目標,以促進健康一環境一發展的協調統一。2005年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指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006年4月,溫家寶總理在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上提出“全面推進、重點突破,著力解決危害人民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2007年11月5日,國家衛生部、原國家環??偩趾蛧野l改委等18個部門聯合啟動《國家環境與健康行動計劃(2007-2015)》,這是中國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制訂的我國環境與健康領域的第一個綱領性文件,它指出了我國環境健康事業的發展方向和主要任務,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對推進我國環境與健康工作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2012年3月,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中國絕不靠犧牲生態環境和人民健康來換取經濟增長”。

(2)保障人體健康是我國環境立法的目的

我國環境保護立法非常重視環境污染和破壞對人體健康的損害,如《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都把保障人體健康在第1條的立法目的之中予以明確規定。

(3)建立了有關環境健康的具體法律制度

一是實行環境健康影響評價制度。2001年,為規范環境污染健康影響評價工作,科學、公正地評價環境污染對人群健康造成的影響,維護公民健康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衛生部組織制定了《環境污染健康影響評價規范(試行)》。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規定在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將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和人群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作為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內容。

二是將人體健康作為環境管理的依據。如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把危險類新化學物質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積性、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學物質,列為重點環境管理危險類新化學物質。在新化學物質的申報登記程序中,有關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風險都是評審和申報登記的重要內容。

(4)確立了多部門監管的體制

我國的環境與健康管理工作早期是由各級衛生防疫站具體負責的,由專職人員從事環境衛生的檢測和預防性的衛生監督工作。20世紀70年代后期成立的環境保護局,主要負責環境的檢測和環境的保護工作。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環境與健康管理中的職能有:制定與環境衛生相關的法規;開展環境因素對人體健康影響和環境相關疾病的檢測、研究,提出防治策略和控制措施;收集并向社會提供相關的環境衛生信息、預防保健咨詢,參與社區環境衛生健康工作。隨著環保事業的快速發展,環保部門加大了在環境健康領域的管理和研究力度。2002年開始原國家環??偩趾托l生部共同建設國家環境與健康重點實驗室,并于2004年底在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成立環境污染與健康研究室等。原國家環??偩诌€于2005年成立了環境健康與監測處作為環境健康的專門管理機構。

2.我國環境健康問題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

(1)環境與健康孤立立法

目前我國在環境與健康方面的立法,條塊分割、部門分割現象明顯。缺乏對環境與健康問題內在聯系的應有考量,環境立法忽視環境問題的健康影響,健康立法忽視健康問題的環境機理因素。我國的環境立法雖然把保障人體健康作為立法目的加以規定,但保障人體健康并不是一個首要的目標,實踐中往往讓位于經濟發展。在具體環境法律制度的設計上也沒有明確地把環境污染與健康聯系起來,長期著眼于環境問題的逐個解決,圍繞相對單一的環境因素進行規制。污染的防治主要是防治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忽視防治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往往形成為防治而防治,導致保障人體健康立法目的實際落空。

(2)環境健康影響評價的范圍有限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原則,從源頭防止新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只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中涉及對人群健康影響的評價?,F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沒有規定健康影響評價的內容,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也沒有與健康影響結合起來。衛生部2001年頒布的《環境污染健康影響評價規范(試行)》第1條規定:“為科學準確、客觀公正地評價環境污染對人群健康造成的損害,制定本規范?!痹撘幏兜?條規定:“本規范適用于環境污染造成人群健康危害或構成健康威脅的健康影響評價?!笨梢钥闯?,該規范規定的健康影響評價是針對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的健康影響評價,實際上屬于一種末端評價,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健康影響評價。要真正發揮環境健康影響評價的作用,評價的對象必須是可能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活動,并且是在該影響環境的項目處于可行性研究階段時實施評價。

(3)缺乏環境健康標準

環境標準是制定環境政策法律、進行環境管理與環境執法的依據。截至2007年,我國已制定各類環境保護標準共1007項。由于我國環境標準的制定是以保證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為前提,不以保障人體健康的限定條件為依據。因而現有的環境標準沒有專門涉及人體健康的內容,沒有充分反映環境與健康之間的內在關系,往往“排污達標,健康超標”,起不到保障人體健康的目的。缺乏專門的環境健康標準,就不能依據特定的技術指標和規范,科學地對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可能給人體健康造成的風險與危害進行分析與評價。

(4)缺乏有效的環境健康信息公開機制

環境健康信息公開是公眾參與環境健康工作的前提,有利于充分保障公眾的環境健康信息知情權,監督企業的排污行為,及早采取預防措施,避免環境健康損害的擴大,也有助于污染受害者獲得相關證據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了保障環境信息公開,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7年2月8日通過了《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對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然而,在環境信息公開的內容和范圍上沒有環境健康信息,也沒有明確規定應公開的污染物種類,信息公開的載體和途徑單一,不利于公眾便利地獲取環境信息。在制度保障方面,盡管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日發布的《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但缺乏具體的訴訟救濟配套措施以及缺乏其他有效的救濟途徑,使得環境信息公開的實施效果不理想。

(5)環境健康監督管理職責不明、體制不順

目前,我國環保、衛生、農業、質檢、工商、藥監、科技等10多個領域的幾十個部門都參與環境質量與健康的管理,然而具體監督管理的職責卻不明確。由于部門利益的存在,政府的每個行政部門都有自己的關于環境健康方面的各種重大計劃、重點項目,常冠以時髦的標題、好記的數字和上口的名稱,形成政出多門的現象。同時,由于缺乏跨部門的協調機制,對環境健康問題無法真正實施有效的管理。此外,在環境健康的監督管理方面還會遇到地方保護主義的阻礙。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的數字增長,在決策中降低環保門檻,引入大量高污染、高風險的項目,甚至為污染企業充當保護傘,干擾環保部門的執法。由于地方環保部門隸屬于地方政府,往往只能按照地方政府的旨意行事,為污染企業放行。因此產生了所謂“企業不怕環境監察、不怕行政處罰、不怕給老百姓造成損害的‘三不怕”’和“老百姓不上訪不查、媒體不揭露不查、高層領導不批示不查的‘三不查’”的現象。

三、完善環境健康問題法律

規制的建議

1.加強環境健康立法

首先,在立法的路徑選擇上可以是環境健康的專門立法,亦可以通過修改完善已有的環境保護立法。不論是采取何種模式,都需要進行環境與健康綜合立法,把對人體健康的考量融入具體的環境法律制度的設計中,充分反映環境與健康之間的內在關聯,加快制定和完善涉及環境與健康的法律法規,形成內在協調統一的環境健康法律規范體系。

其次,以保障人體健康為環境立法的首要目的和最終目的。我國《環境保護法》第1條雖然把“保障人體健康”規定為立法目的,但在實踐中,環境保護往往讓位于經濟發展,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傳統發展老路。在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則陷入為保護而保護、為防治而防治,實質上還是為經濟發展服務,脫離了保障人體健康的目的。無論是經濟發展優先還是環境保護優先,抑或是生態利益優先,最終的評價標準仍應該是人體的健康,沒有人體的健康,無論是經濟發展、環境保護,還是生態中心主義所主張的生態利益都是空的。因而在環境立法中應該回歸理性,必須明確以保障人體健康為首要目的和最終目的。

2.確立環境健康風險預防原則

環境健康問題一旦產生,不僅后果嚴重,而且造成的損害很難消除,因而需要確立環境健康風險預防的原則。1992年《里約宣言》明確提出了風險預防原則:“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按照本國的能力,廣泛適用預防措施。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環境惡化?!备鶕L險預防原則,即使缺乏明確的或壓倒性的對環境造成損害的科學證據,仍應規制或禁止可能危害環境的活動和物質。我國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中體現了風險預防原則。該條例第2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①依據現有知識水平和技術條件,對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的程度或者范圍不能作出科學判斷的;②規劃實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環境影響,并且無法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或者減輕對策和措施的?!痹谖覈h境保護其他法律制度中,也應該充分認識到環境健康風險的嚴重性,確立環境健康風險預防原則。

3.完善環境健康影響評價制度

建議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法,把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健康影響作為分析、預測和評估的法定內容,并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健康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以及進行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跟蹤和監測。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健康的理解越來越全面。健康不僅僅是生理上的無疾病,還應包括具有良好的心理狀態和社會關系。因此,環境污染的健康損害還應包括對人們心理的損害,評價環境健康影響的范圍也應涵蓋對心理健康的影響。

4.建立環境健康標準體系

應加快制定各類環境健康標準,建立全面的環境健康標準體系,為制定環境健康的政策和法律,以及進行環境健康的管理與執法提供明確的依據?!秶噎h境與健康行動計劃(2007-2015)》提出:“當前急需制訂以下方面的標準:環境污染健康損害評價與判定;環境污染健康影響監測;環境健康影響評價與風險評估;飲用水、室內空氣及電磁輻射等衛生學評價;土壤生物性污染;環境污染物與健康影響指標檢測;突發環境污染公共事件應急處置?!?/p>

5.確立環境健康信息公開及共享機制

一方面,要加強環境健康的科學研究和環境監測,為環境健康信息的公開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來源。由于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具有多因子、多介質、低劑量、長期性、潛伏性等特點,因而需要加強環境健康的病理學、發生學等方面的研究,為發現和提供有效的環境健康信息給予科學支持。在建立國家環境與健康監測網絡的同時,根據中央和地方在環境污染和健康監測方面的分工,分別建立國家和地方環境污染動態監測數據庫、健康影響動態監測數據庫。另一方面,要構建有效的環境健康信息公開和共享的平臺和途徑。明確政府和企業公開環境健康信息的責任,通過網絡、報刊等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環境健康信息。我國目前的環境、健康信息管理分屬在不同部門,由于行政體制所造成的條塊分割,使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封鎖,大量的環境與健康的信息資源封閉在各部門內部。因而應建立各部門環境健康信息共享的機制和途徑,加快實施環境健康信息系統的標準化和規范化,統一環境健康信息分類標準和編碼,使不同系統的信息能夠銜接和兼容。

6.形成有效的環境健康監督管理協作機制

環境健康問題影響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應該成為政府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環境健康問題的復雜性,要創新我國環境健康監督管理的體制,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落實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制定多部門協調決策和監督管理的機制,從政策、執法、技術、研究、宣傳教育等多個層面著眼,設定共同目標,才能形成有效的監管。此外,應鼓勵公眾參與環境健康的管理,并為公眾參與提供有效的途徑和保障。民間社會團體參與處理環境健康問題具有很多優勢,它們不僅僅是環境健康的倡導者,而且可以作為環境健康服務的提供者,可以有效地動員民眾和社區,提高對環境健康的認識,制定有效的解決方案和實施計劃。

總之,我國環境健康問題嚴重的原因盡管有全球環境變化和我國經濟發展長期以來實施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的大背景,但是環境健康法律規制的不足是我們面對環境健康問題無法作出及時反應的重要原因。為有效應對環境健康問題,切實保障人體健康,需要完善相關立法,建立一整套預防、預警、治理的法律機制。

(責任編輯:王薇)

體育的行政處罰研究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推進依法行政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對于服務市場經濟發展,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稅務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必須規范稅務行政權力運行。細化量化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規范稅務行政權力的重要舉措,是確保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正確、合理實施的有效途徑。本文以細化量化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踐為基礎,研究細化量化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方式方法,為細化量化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供理論借鑒。

關鍵詞: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量化

稅務行政處罰,是國家賦予稅務機關的重要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權的正確行使,對于保障依法組織稅收收入,嚴肅查處稅務違法行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及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一、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及依據

(一)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概念

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概念主要來源于行政自由裁量權。英國《牛津法律大辭典》對裁量權定義為“酌情作出決定的權力,并且這種決定在當時情況下應是正義、公正、正確、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該權力主體以權力或責任,使其在某種情況下可以行使裁量權,有時是根據情勢所需,有時則是在規定的限度內行使之?!狈绞罉s先生在其主編的《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學》中的定義為:“所謂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范圍和幅度內,自由進行選擇或者是自由根據自己的最佳判斷而采取行動的權力?!?/p>

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概念目前雖然有不同表述,但它們在基本方面還是一致的,即:(1)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活動中的決定權;(2)該決定權須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3)該決定權包括稅務行政處罰的方式、種類、幅度;(4)須考慮主客觀因素,最終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本文把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定義為: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選擇決定權。

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法定性。地方稅務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法律行為,具有法定性。主要表現為主體法定,只有地方稅務機關才有權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職權法定,地方稅務機關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范圍內行使處罰權:程序法定,地方稅務機關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必須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選擇性。地方稅務行政處罰權外在表現形式就是一種選擇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所確定的立法目的和原則,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幅度、范圍內,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稅收違法行為的情節,自行裁量判斷,并對是否處罰、如何處罰做出決定的權力。

第三。相對性。自由裁量行為只是相對羈束行為而言,同時自由裁量權不是隨意裁量權。地方稅務機關在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為時,需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制環境相對應。與行政相對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及分類

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主要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納稅擔保試行辦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稅務行政處罰條款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區分違法種類細分違法行為,再將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一一對應。具體包括稅務登記類、賬簿憑證類、發票管理類、納稅申報類、稅款征收類、納稅擔保類、非居民稅收管理類以及稅務檢查類共8大類,涉及稅收違法行為47種。根據不同稅收違法行為,確定處罰依據,再綜合考量違法情節、違法事實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明確不同處罰方式以及處罰幅度。(以稅款征收類稅收違法行為為例,展示如表1)

具體實踐中,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是否實施處罰的自由裁量權。二是對稅務違法情節認定的自由裁量權。三是處罰種類選擇的自由裁量權。四是處罰幅度選擇的自由裁量權?,F有的地方稅務行政處罰幅度,共分為14檔。(見表2)

細化量化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就是對是否實施處罰和帶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條款進行梳理。根據不同種類和性質的違法行為,把處罰彈性條款細化為具體的規則,控制和減少自由裁量權的空間,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第一,在對具體稅收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的認定標準上,主要采取六類標準:一是對報備(報告)類的稅收違法行為,納稅人逾期時間短并能及時糾正的免予處罰。逾期不糾正的實施處罰。如未按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未按規定報告銀行基本賬號等行為的處罰:二是對法律法規規定期限的稅收違法行為,以法定期限為標準,逾期天數少(如15日內)并能及時糾正的免予處罰,逾期夭數越多,處罰越重。如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行為的處罰:三是以違法行為對稅務行政管理帶來的后果輕重和影響大小為標準,影響越大,處罰越重。如轉借、涂改、仿造稅務登記證件行為的處罰;四是以違法行為對稅款產生的直接損害為標準,直接損失越大,處罰越重。如金融機構接到稅務機關扣繳稅款決定后幫助納稅人轉移存款行為的處罰;五是以違法行為數量為標準,數量越多,處罰越重。如非法倒賣發票或完稅憑證行為的處罰;六是以違法數額占應納稅總額的比重為標準,比重越大,處罰越重。如偷稅、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行為的處罰。

第二,在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計算方法上。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基數法,以法定期限為標準的,按罰款基數乘逾期天數計算處罰數額。二是加罰法,對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違法行為,在處以法定最低處罰金額的基礎上按一定標準逐步加處罰款,直至最高處罰金額。三是倍數遞增法,對達到一定情節的違法行為。以違法數額占應納稅總額的比重為標準,罰款倍數隨比重增加而遞增,直至最高處罰倍數。

第三,在處罰決定權限劃分上,主要采取審批制:一是重大稅務行政處罰要報上級機關審理。二是在處罰幅度內選用最高檔次的處罰案件由本級機關集體審理。三是減輕或者免于處罰由執法人員提出意見,分管領導審批。四是除簡易處罰外,實行調查與審理決定分離。

二、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現狀分析

2004年,國務院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對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提出要求,并在《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中明確要求“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條款進行梳理”?!皩π姓昧繖嘤枰约毣?,能夠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將細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標準予以公布、執行?!比珖悇障到y對規范稅

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做了大量深入細致的研究和探索,部分省市地方稅務機關制定了統一的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和實施規則。通過各地實施的情況來看,執行自由裁量權細化量化標準后地方稅務行政處罰工作取得了以下進展:

(一)細化量化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踐及成效

1.執法剛性得以增強。根據地方稅務機關日常稅收征管中所面對的稅收違法行為,逐一制定詳盡細致處罰標準的方式,對稅務執法人員的日常執法行為進行有效約束,執法人員行使自由裁量的幅度大為降低。保證了稅務執法人員隨意執法、人情執法、關系執法的現象隨之減少,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在處罰金額上進行“討價還價”的現象基本消失,從制度層面上壓縮了執法人員人為操作的空間。由于稅務行政處罰公開透明,得到了廣大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有效的降低了稅收執法的阻力。

2.執法程序更為完善。之前,對于具有減輕、從輕或加重處罰情節的稅務違法行為,給不給予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何種程度的處罰只需由個別執法人員和領導決定就可以了,并不需要進行集體審議和研究。同時也缺乏相應的程序對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約束和監督。通過規范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限定了處罰權力,增加了集體審議程序,地方稅務行政處罰權的行政程序更加科學規范。

3.處罰決定更加合理。由于在確定每一類違法行為適用何種處罰標準時,均設定了相關違法情節,稅務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需要更多地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從而使處罰結果更具合理性,能夠與違法行為的客觀事實更加匹配。比如以前在發票管理類處罰案件中,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時。較少考慮到納稅人以前的違法記錄和違法情況,不論以前是否多次違法,均處以同樣的罰款,處罰結果與違法情節關聯性不大?,F在則對多次違法的,加重處罰力度,從而使處罰結果與違法事實、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對應。

(二)目前細化量化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中存在的問題

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經過細化量化后,雖然對執法中的不規范行為的產生起到了很大的抑制作用。促進了稅務行政處罰的公平與公正。但是由于稅務管理活動的復雜性,稅務執法人員在具體行使自由裁量權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已經有學者將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各種類型歸納如下:(1)不正當的目的;圓錯誤的和不相干的原因;(3)錯誤的事實根據;(4)遺忘了其它有關事項;(5)不作為或遲延;(6)背離了既定的判例和習慣?!苯Y合地方稅收工作實踐,我們認為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標準不夠明確。從目前各地制定的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來看,雖然對自由裁量權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的空間仍然存在,執行的標準尚不夠明確。比如,對于偷稅以及不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法律規定處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各地往往根據設定的一些情節,將處罰標準具體細化為50%至1倍、l倍至3倍或3倍至5倍(或者是其他細化標準),但是在具體的細化區間內(比如1倍至3倍)仍然有較大自由裁量空間,也就是說,無論標準如何細化,均無法達到只有細微差異的裁量效果。一定程度上造成基層執法人員在確定處罰金額上感到棘手。標準不夠明確的問題還表現在另外一個方面,那就是對客觀要件基本相符的案件,執法人員即使采用自由裁量權的細化標準。處罰結果差異仍然很大。比如,對于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少繳應納稅款的這類違法行為,有的地方處以Q5倍的罰款,有的地方則處以1倍的罰款。同類稅務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處罰時,在不同地區、不同稅務機關,有時即使在同一稅務機關,也可能因人、因時、因地而形成不同的處罰結果。雖然在合法性方面沒有問題,但是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在進行處罰時難以讓納稅人信服。

2.程序不夠規范。規范的程序是控制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重要保障。更是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保證稅收執法公正公平的關鍵。但是目前我國的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載量程序規范化不夠。特別是對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條件、范圍、裁量的過程、違法情節的確定標準缺乏系統化的表述,在具體裁量過程方面也無明確的操作規范。在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制定的操作規范。缺乏統一性、科學性和權威性。此外,地方稅務機關在根據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做出具體行政處罰時,不會向納稅人告知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細節,納稅人通過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只知曉處罰結果,但對于稅務機關具體裁量過程則無從知曉。稅務機關具體裁量的過程只有在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申請聽證或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時才能有所了解。也導致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缺乏透明的程序,更無法得到有效的監督。

3.監督不夠完善?!耙磺杏袡嗔Φ娜硕既菀诪E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钡胤蕉悇招姓杂刹昧繖嗟男惺挂彩侨绱?。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自由裁量權行使監督機制不夠完善,進行自由裁量的過程也很少甚至沒有列入相關機構的監督檢查范圍。執法人員很少對自己做出的不當裁量行為負責。首先,缺乏完整的監督制度,自由裁量權正當行使的工作規程、考核標準及責任追究未能明確,也就少有執法人員在工作中因為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而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理和經濟懲戒。其次。監督不夠完善還表現在自由裁量的權力沒有在各個管理層級得到合理分配。同一稅務機關各崗位之間、上下級稅務機關之間難以實行有效的監督,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存在失控的風險。再次。在外部監督方面,稅務機關對行使自由裁量的情況、執行處罰結果的公示力度不夠,納稅人參與監督的渠道十分有限。

(三)原因分析

1.稅收征管實踐多樣?!傲⒎ㄕ哒J識能力的限制使其無法預見未來可能會發生的所有情況。這就使法律規則不能完備無遺,不能規定一切細節,把所有問題都包括進去”。日常稅務管理活動是復雜而瑣碎的,地方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限過于寬泛主要體現在廣度與幅度方面。從廣度上講,自由裁量權幾乎貫穿于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稅收減免以及稅務稽查等稅收征收管理全過程:從幅度方面來說,對于具體的違法行為,可供裁量的空間很大。由于單個稅務行政處罰案件的情況十分復雜,具體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也存在很多差異,客觀上形成了稅務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間。

2.稅收法律規定寬泛。稅收法律是一種不可以朝令夕改的規則體系,“輕易地改變法律,另制新法的作風。實為一種削弱法律根本性質的方法”。法律法規的穩定性確保稅收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亦使納稅人有規可循、有矩可蹈。但是,這個特性又使它與變動不定的社會經濟生活之間具有內在的矛盾。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調節,涉及社會經濟的方方面面。同時,經濟生活發展涉及問題復雜。甚至瞬息萬變。立法者無法預見到某個涉稅具體情況,因而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實踐中也就不

可能做到案件事實與有關的法律、法規的條款均能完全對應。在此情況下,客觀上要求賦予稅收執法的自由裁量權,稅務機關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具體決定。作為稅務管理依據的稅法并不可能對每一種情況都加以詳細的規定,同時有些管理內容也是在當初制定時無法預見的。這也就為稅務行政處罰權留下了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3.執法人員素質參差有別。在稅收執法實踐中,受稅務人員知識水平和道德修養等方面的制約。自由裁量權在行使過程中很可能出現“錯位”。比如,在調研中發現有些稅務人員對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單位納稅人。無論是否逾期改正,也不區別個體或單位,一律罰款30元。部分執法人員對稅務自由裁量權相關規定的立法意圖也沒有完全領會,對什么是自由裁量權、在什么情況下有權自由裁量、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考慮哪些相關因素以及如何在沖突因素之間進行權衡等內容尚不甚了解,更有執法人員缺乏廉潔奉公、依法行政等職業道德規范,將自由裁量權作為謀取個人利益的手段,因而產生了濫用或不合理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為。

4.稅收執法監督缺乏。由于針對行政處罰的內部監督不到位,責任追究往往流于形式走過場。此種情況下,稅收執法人員出于私人利益或個人偏見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進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為了規避行政職業風險,對應當主動進行管理的行政事務視而不見,采用行政不作為或拖延履行法定職權的方式,回避履行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職責。比如,我們在調查中發現,有的稽查人員為了應對稽查結案率的考核指標,降低執行難度。對查處的納稅人偷稅行為,大部分將違法情節認定為一般,按照0.5倍的下限處以罰款,并不全面考慮偷稅行為的手段、情節以及危害程度,從而在實際工作中形成非常普遍的“0.5倍罰款”現象。

5.外部執法環境不優。從整個社會的法治環境來講,我們離建立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一些政府部門執法人員在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處罰時還是以管理者的態度高高自居,甚至利用法律、法規給予的自由裁量幅度,將行政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在裁量幅度上與行政相對人討價還價,進行暗箱操作。稅務部門執法人員也難免受到這些社會風氣的影響,從而出現人情執法、關系執法的不公正現象。比如,將行政處罰權力作為達到某種目的的工具,濫用行政執法權力;或者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為由,不顧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的差異程度。作出較輕的行政處罰,弱化稅收執法力度。曾經有某地政府為平息因普通經濟糾紛處理不公導致的上訪問題,強行要求稅務機關介入。在未經告知、通知納稅人限期改正等法定程序下,以偷稅為名對納稅人處以少繳不繳稅款5倍的最高標準處罰,此種情況導致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嚴重影響了稅收執法的公正性、合理性,阻礙了依法行政。

三、細化量化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設想和建議

(一)完善自由裁量標準,規范處罰權力運行

1.細化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應當將構成稅務行政處罰的要件進行分解和歸類,按照違法性質和占有違法要件的數量加以界定,制定相應的處罰標準。使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有章可循,可對照標準規定的彈性量化指標解決執法隨意性的問題。同時“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處罰標準務必要考慮到違法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及違法人員自身情況及所處環境等相關因素,做到過罰相當,盡量減少稅務行政處罰爭議。比如在處罰幅度的適用方面,可考慮將整個罰款幅度作為100%,從輕處罰的幅度占30%左右,一般處罰的幅度占50%,從重處罰的幅度占20%以下;在每一處罰檔次中,當事人違法行為占罰款幅度的70%,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占30%等。

2.嚴格違法事實認定標準?!缎姓幜P法》對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進行了要求和規范。其中對事實認定的要求是:“以事實為依據”(第4條第2款);“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第30條)?!缎姓V訟法》規定“不屬于主要證據不足”時,待證事實就被法律視為真實。法律只規定了證據認定的下線,即“不屬于主要證據不足”,這樣就在實際操作中過于籠統不便操作,給自由裁量帶來巨大的“自由空間”。因此,在細化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時候應當繼續細化、明確現有的證據類別和形式及認定程序、標準,包括證據可采性、舉證責任、證據的判斷、證明標準等方面,保證所有案件背后都有具體而強大的證據鏈支持。在此基礎上,開發設計相應的行政處罰管理軟件。設計一整套可操作、能量化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管理軟件,建立稅務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做到細化量化參數預先設定,處罰信息終端錄入,處罰程序自動運行。將具體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納入量化控制和程序化管理。

3.積極探索建立案例標準制度。行政機關通過自身搜集、歸類、匯編,形成一定范圍的內部規則,對以后同類違法行為做出行政處罰的先例予以參照,在一定范圍和程度內統一行政裁決的方式,避免行政處罰決定出現較大的時間和地區差異,保持裁量標準一致。通過建立全面的案例體系,明確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制度“刻度表”。在同一區域、同一部門內盡量保持同樣的自由裁量標準,力求相同情節平等對待,同類情況相同標準處理,做到責罰相當。前后事件處理一致。

(二)健全內部運行機制,提高處罰質量效果

程序的正義才能保證實體的正義??茖W合理的控制程序才可以保證正確的裁量結果。應當探索建立以合理分權為基礎的權力制約機制,在各級稅務機關之間、稅務機關內部之間形成分權合理、運行規范、責任明確的稅務行政處罰運行機制。

1.實行行政處罰分級管理。按照層級逐層減弱的原則,對基層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自由裁量的權力按行政處罰數額設定權力范圍,并作出一定的限制性規定。在操作過程中,實行分級審理、集體審理、民主決策。對不同額度的罰款由不同的層級審定,對罰款數額較大達到一定標準的案件,由各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會審。對行政處罰案件審核的重點應放在實施權限、程序證據、適用稅收法律、法規、定性及適當性等方面。

2.設定嚴格的權力運作程序。按照啟動、調查、審核、審批、聽證、執行等環節,設立行政處罰運行程序,明確裁量權力運行規則,避免稅務人員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主觀隨意性。在內部機構設置上,實行合理分權,形成上下級之間相互監督與平級機構之間相互監督的兩種監督體系。在具體操作中,實行“查、審、定”分離制度,行使裁量權的部門不得直接參與檢查納稅人的活動。通過明確稅收執法程序,確保稅收公正執法目標的實現。

3.推行合理性說明制度。應當向納稅人說明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理由。因為只有客觀、公正的理由才能夠經得起公開自我推敲,才能夠有說服力。合理性說明制度可以促使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作出決定的過程中。盡量避免恣意、專斷、偏私等因素。同時,合理性說明制度有助于對決定

不滿而準備提起申訴的當事人認真考慮是否要申訴,以何種理由申訴,避免無謂和無效訴訟。另外,合理性說明制度表明行政行為是理性思考的結果,有助于增強人們對決定合理性的信心。避免征納雙方對立。在具體說明內容上。除涉及國家秘密及個人隱私外,包括對立案、調查、審理及提出處理建議等環節事實認定、處罰標準自由裁量的依據和理由向納稅人進行書面說明。

(三)強化全程監督制約,加強處罰權力控制

美國學者戴維斯對于自由裁量權行使一連用了七個“公開”,即:公開的行政計劃、公開的政策說明、公開的事實、公開的理由、公開的先例、公開與公平的非正式程序。之所以重復“公開”,因為公開是恣意與專橫的天敵,“公開是與非正義進行戰斗的天然盟友?!币虼?,加強處罰權力控制,務必要做到權力公開,強化全程監督制約。

第一,建立監督網絡。按照合理分權、權力制衡的原則,明確征收、管理、審查環節的職責,實行責任考核結賬,充分保證征收、管理、審查職責的履行;積極抓好行政處罰工作情況的檢查、指導,認真抓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運用行為的審查、備案工作;認真開展稅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每年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作為一項必查內容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錯整改,不斷增強稅務人員的自律意識。

第二,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稅務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并可能做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行政決定時,必須保證行政相對人有了解行政機關的論點和根據的權利,有通過說明理由、申請聽證等方式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第三,全面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積極完善稅務執法監督體系,建立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實行評議考核、嚴格過錯追究,對濫用職權的人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對監督有功人員予以獎勵保護,有效地監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全面提高執法質量。

(四)注重人員教育培訓。落實處罰責任管理

提高稅務人員的素質、運用好自律機制是落實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責任的關鍵。自由裁量權意味著按照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則行使,而不是根據個人好惡意愿做事;自由裁量權是一種明辨真與假、對與錯的藝術判斷力,絕不以個人意愿和私人感情為轉移。因此,這對稅務人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首先,要提升正確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一種法定的公權力。稅務人員應對法律條文規定了如指掌,對法律制定背景也應該清楚了解,決不能斷章取義而導致適用法律錯誤;其次,要提升稅收法律事實的判斷能力。稅務人員決不能憑主觀判斷和臆測,而應該深入了解客觀事實,剔除不相關的因素,充分考慮到案件所涉及的相關因素,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對案件事實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斷;最后,要提升稅務人員自我約束的控制能力。應著力營造出一種激勵人們自覺崇尚法律、嚴守公德的環境,培養其形成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思想道德,使稅務人員的法律觀念、思想道德及價值觀融入他們的日常思維及行為方式中,激發他們更好地運用法律公平的尺度,正確地去處理日常的行政處罰案件。

責任編輯 劉婷

體育的行政處罰研究論文范文第6篇

“一事不再罰”是行政法學界對行政處罰適用原則之一的一個概括性表述,其具體內涵、定義依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為“對違法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行政罰款的行政處罰”。這一原則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處罰機關濫用職權對相對人同一違法行為以同一事實理由處以幾次行政處罰,同時也是為了保障處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對人法定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的行政侵犯,進而體現法律制度與行政管理的可預見性與穩定性價值。

一、我國的“一事不再罰”原則概述

我國《行政處罰法》立法時參考了西方有關行政處罰類似實踐,在表述上,沒在條文里寫上“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文字,并且把不予“兩罰”限制在“罰款”二字上。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我國“一事不再罰”原則作邏輯層面的分析會得出以下結論:第一,行為人的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法律規范的規定,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如果是罰款,則罰款只能一次,另一次處罰可以是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照,也可以是停產停業,還可以是沒收違法所得,只是不能再罰款了。第二,行為人的一個行為,違反了一個法律規范規定,該法律規范同時規定施罰機關可以并處兩種處罰,如可以沒收并處罰款、罰款并處吊銷營業執照,這并不違反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事不再罰”原則。第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還應予以行政處罰的,仍可適用行政處罰——這是由行政處罰法推導出的結論。

但是,以上三個邏輯層次只是解決了我國“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適用范圍和罰種具體運用問題,換言之,解決了“一事不再罰”原則中的“不再罰”問題,但對于如何正確把握“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核心問題,即何謂“同一個違法行為”(一事),卻沒有明確闡述。目前學術界對何謂“同一個違法行為”共有三種看法:其一,“構成要件說”,其基本觀點是受處罰人的行為只要符合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則在法律上可以確認已存在一個違法行為,這里的“同一違法行為”不是事實性的,而是法律性的。其二,“法律規范說”,其基本觀點是“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當事人實施了一個違反行政法規范的行為或者說一個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其三,“違法事實說”,其基本觀點是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違法事實而不是簡單地指違反一個法律規范或一個行政管理關系的行為。筆者贊同“違法事實說”的觀點,但“違法事實說”并未對事實的內涵作出進一步的界定?!巴粋€違法行為”是指“一事不再罰”中的“一事”無疑,但這個“一事”過于籠統,需要進一步明確。筆者認為,“一事”應當是指獨立的、完整的、客觀的“一事”。所謂“獨立”,是指違法事實不依賴于其他事實能單獨存在;所謂“完整”,是指違法事實的邏輯要件齊備,符合人們的認知習慣;所謂“客觀”是指違法事實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

二、“一事不再罰”原則在煙草專賣行政處罰中的應用

在具體煙草專賣行政處罰實踐中,對于一個違法事實可能會觸犯不同的法律規范,導致法律規范的競合問題是很容易碰見的。根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實踐,借鑒刑法罪數形態的劃分方法,筆者將“同一煙草經營違法行為”分為:單一煙草經營違法行為、牽連煙草經營違法行為、連續煙草經營違法行為、持續煙草經營違法行為和并合煙草經營違法行為五類。

(一)煙草經營單一違法行為

煙草經營單一違法行為是指煙草專賣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一個行為只違反了一個煙草專賣法律規范。由于單純煙草經營違法行為,不存在法律規范競合問題,因而其處理方式較為簡單,對此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僅需按違法行為觸犯的法律規范給予相應行政處罰即可。例如,煙草專賣零售經營戶未在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的行為,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予以罰款。

(二)煙草經營合并違法行為

煙草經營合并違法行為指煙草專賣管理相對人實施了二個客觀獨立完整的違法行為,且這二個獨立違法行為均觸犯了煙草專賣法律規范,但法律將這二個違法行為并合成一個違法行為,只按一個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在合并違法行為中,從“獨立完整違法事實說”的觀點來看,當事人存在二個獨立完整的違法事實,按理應當按二個違法行為分別實施行政處罰,但由于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等的特殊規定,使其成為法定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例如,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不夠成犯罪)行為,當事人共有二個違法行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和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這二個違法行為均觸犯了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定,均應受到處罰,但法律將這二個違法行為合并,而成為一個違法行為,即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由此可見,合并違法在形式上構成數個違法行為,但法律認為只有一個違法行為,屬于法定“一事”(一個違法行為)的范疇,應當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

(三)煙草經營持續違法行為

煙草經營持續違法行為指違法行為和狀態在一定時間、地點處于持續狀態的煙草經營違法行為。其特點:1.只實施了一個煙草經營違法行為。2.該煙草經營違法行為已經完成,但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處于持續狀態。持續違法行為與連續違法行為的區別是:前者違法行為中間無任何時間間斷而后者可以存在一定時間的間斷。在刑法中,持續犯的典型例子是非法拘禁罪。在煙草專賣行政管理實踐中,典型的持續違法行為是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行為。例如,某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從A地運輸煙草專賣品至B地,在運輸任何過程中,都獨立構成一個煙草經營違法行為,如被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都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處罰。與連續違法行為相同的是,如果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運輸人的持續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后運輸人又發生同樣的違法行為的,則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再次實施行政處罰。前個處罰決定導致“持續狀態”的中斷,所以不構成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違反。

(四)煙草經營連續違法行為

煙草經營連續違法行為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觸犯同一煙草專賣行政法律規范的違法行為。其基本特征是:1.必須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違法故意,必須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2.數個行為具有連續性,并且觸犯同一煙草專賣法律規范。在煙草專賣行政管理實踐中,連續違法行為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某煙草專賣零售經營人為了達到謀取更多利潤的目的,采取了回收煙草專賣品、在黑市批發煙草專賣品等一系列不在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的行為達到多銷售謀取利潤的目的。又如某煙草專賣零售經營人以同一手段連續1個月從當地煙草批發企業以外的進貨10000元。由于對連續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從其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所以,正確認識連續犯的關鍵在于如何認定“連續行為”?對于煙草經營上的連續違法所間隔的時間定多長才是合理合法的?才能認為是“連續狀態”?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并未作出明確規定。顯然,這個間隔肯定不是無限期的。如當事人發生一次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行為后,一年后才又未在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能認為是“連續狀態”嗎?有人認為,煙草專賣行政管理上的連續行為應按每次檢查出的違規經營煙草專賣品的總價值區分,在同一次檢查出的違規經營煙草專賣品中的實施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按“連續狀態”對待,不在同次檢查出的違規經營煙草專賣品的實施同一性質的違法不按“連續狀態”對待。筆者認為,從檢查次數來考慮煙草專賣行政管理上的連續犯的思維角度是有道理的,但如果認為必須是在同一次檢查出的違規經營的煙草專賣品上連續實施違法行為才是“連續行為”的觀點則是值得商榷的,理由是:當事人煙草經營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是不確定的,從理論上講,經營人在相鄰的兩次檢查中(如第一天和第二天)分別違規經營煙草專品,事實上是連續的行為如不按連續違法對待的話,可能放縱經營人的違法行為。如第一天、第二天在同一個煙草專賣零售店分別檢查出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2萬元、1萬元,且該零售店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受到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如果按照連續違法對待的話,根據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議紀要》“關于非法經營煙草制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有關規定,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行為人定罪處罰。如果不按照連續違法對待,則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處罰。而前者的處罰力度和威懾力遠遠大于后者,且后者的處罰可能小于經營人的違法成本。所以,筆者認為,煙草專賣行政管理上的連續違法行為的“連續狀態”確定應當視具體時間間隔不同而不同,不能搞“一刀切”。同時,連續煙草經營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一事不再罰”原則,按一個煙草經營違法行為對待。具體到上面的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行為,則應以違法經營人多次銷售的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累計數額作為實施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的標準。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經營人的連續違法行為已經作出煙草專賣行政處罰后違法經營人人又發生同樣的違法行為的,則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再次實施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此時應不含已被處罰的違法數額),因為這時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的是違法經營人的新的違法行為,與先前的違法行為雖然性質相同,但卻是“兩事”,是兩個違法行為,所以,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先前的處罰導致了“連續狀態”的中斷。

(五)煙草經營牽連違法行為

煙草經營牽連違法行為指某一行為,以實施一個煙草經營違法行為為目的,但其違法的方法、手段或結果又違反了其他煙草專賣行政法律規范。牽連煙草經營違法行為的特征:1.煙草專賣行政管理相對人只實施了一個行政違法行為。2.違法手段、方法和結果分別違反了不同的煙草專賣行政法律規范。3.其手段、方法與結果之間具有牽連關系。在煙草專賣行政管理實際工作中,牽連違法行為有很多,例如,低價購買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銷售等等。對于牽連煙草經營違法行為如何正確適用行政處罰呢?如某煙草專賣局檢查中檢查出某人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極品芙蓉王100條,案值29000元。這些非發生產的煙草專賣品是其以低價購買并偷偷運送到自己店中的。某人的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尚未構成犯罪。顯然,本案中某人采取以低價購買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并運送回店中銷售的行為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二條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那么,對其違法行為應如何適用行政處罰呢?有四種意見:其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分別進行罰款。其二,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中擇一重者予以罰款。其三,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中任意選擇一個予以罰款。其四,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進行罰款。不難看出,本案爭論的焦點在于是按兩個法律規范分別處罰還是僅按一個法律規范進行處罰,如果按一個法律規范進行處罰,應該選擇哪一個法律規范。本案中,某人以低價購買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并運送回店中銷售,雖然同時觸犯了兩個法律規范,但是,其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結果是由其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手段衍生造成的,按“獨立完整違法事實說”觀點,其違法行為只有一個獨立事實狀態,即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屬于“一事不再罰”原則中的“一事”(即一個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一事不再罰”原則,不能對某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分別進行罰款,因此,上述第一種觀點是錯誤的。第二種觀點贊成只按一個法律規范罰款,符合“一事不再罰”原則,同時這種觀點借鑒了刑法中有關重刑吸收輕刑的數罪并罰原則,并將其推衍為“重罰吸收輕罰”。在我國行政處罰法中通篇都沒有重罰吸收輕罰的條文表述,也不能從其它條款推論出來。第三種觀點認為,在同一行為違反的數個法律規范中,任意選擇哪一個予以處罰都可以。雖然這種觀點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但是進一步深入分析就會發現,這種觀點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僅從事物表面現象出發沒有抓住事物本質。案例中,某人以低價購進非發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并運送至店中僅是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手段或準備,其真實目的在于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如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予以罰款,僅僅是針對了某人的違法手段,未針對其違法實質進行處罰,有舍本逐末之嫌;二是從時間上看,是在某人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時候查獲的,而非在其運送這些煙草專賣品的運輸途中。因而,本案應選擇第四種觀點予以行政處罰。雖然本案有其特殊性,但以上分析仍然可以給出牽連煙草經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則:1.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2法律法規沒有特殊規定的,按目的行為吸收手段行為、結果行為吸收方法行為并兼顧法律效用選擇適用法律規范。

(作者單位:長沙市煙草專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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