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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獨立性思考論文范文

2024-01-25

內部審計獨立性思考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當前諸多企業存在會計資料弄虛作假,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普遍存在,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要從根本上解決和糾正企業的違法違規問題,僅靠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力量遠遠不夠,關鍵要靠企業自身建立起有效地自我約束機制。內部審計是這一機制重要的一環,而獨立性是內部審計具有客觀性、權威性,并能做出公正判斷和評價的必要條件,是企業內部審計充分發揮職能的關鍵因素。如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制,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和服務職能、完善企業自我約束機制,本文對此進行了詳細了闡述。

關鍵詞:內部審計;獨立性;制約因素;對策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內涵解讀

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活動時,不存在影響內部審計客觀性的利益沖突的狀態。獨立性一般指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客觀性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活動時,應以事實為依據,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精神狀態。個人不能客觀地評價自己的工作,而內部審計要對單位管理控制活動進行評價,因此內審人員必須置身于從設計、授權、執行到記錄的全部管理職能之外,才能獨立履行審計職責。獨立性是內部審計工作的必要基礎。內部審計人員只有具備應有的獨立性,才能正確的實施審計。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一種相對的獨立,因為內部審計機構作為單位一個職能部門,其工作范圍是由單位領導決定的。工作范圍是否足夠廣泛,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審計部門是否能夠獨立于業務經營活動,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應該是自由和客觀的。自由意味著可以自主判斷,自主抉擇,不受其他部門、個人或外來因素的制約??陀^意味著實事求是,保持公正、不偏不倚的職業態度和操守。

二、影響企業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具體成因分析

1.相關的內部審計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沒有專門、具體的法律規范。目前,我國已頒發了針對國家審計的《審計法》,針對社會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法》,而針對內部審計的只有審計署頒發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醞釀很久的《內部審計法》遲遲未能出臺。這導致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地位上的巨大差異,在根本上制約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產生了兩種后果:(1)內部審計人員地位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2)由于沒有具體可操作的部門、行業規章制度,缺乏相關配套指導措施,內部審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無章可循,無法可依,可操作性較差。

2.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不夠強,嚴重影響了其功效的發揮

一般來說,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主要有三種類型:受本單位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的副總裁領導;受本單位總裁或總經理領導;受本單位董事會領導。從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有效性來講,領導層次越高,其獨立性就越有保障。我國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是在國家干預和推動下建立起來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很不規范,缺少完整的獨立性。當前內部審計機構缺乏獨立性的現象普遍存在,有些內部審計機構不是單獨設置而是由其他部門領導或合署辦公,例如:(1)附屬于辦公室;(2)附屬于會計部門或與會計部門合署辦公;(3)附屬于紀委;(4)附屬于監察部門或監事會;(5)臨時由某一部門領導。這種狀況導致了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受各方利益牽制,難以開展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嚴重制約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所以有些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形同虛設,甚至名存實亡。另外,有些單位甚至沒有設置內部審計機構。

3.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需要進一步的提高

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使一些審計工作的進程中出現了專業缺陷上的問題,這些問題如果不能盡快并有效地解決,就會導致審計結果上的偏差,從而影響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4.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審計人員難以堅持原則的開展工作

當審計人員的審計活動可能帶來自身經濟利益損害的影響時,會有壓力沖突。例如審計人員或其親屬持有被審計單位的股票或債券時,一旦發現問題,其利益可能受損。再比如,當審計人員的個人就業機會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可能與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緊密相關時,威脅會產生。

三、完善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具體對策

1.加快內部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建設

國家應該健全內部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把各行各業預計會遇到的問題都考慮到,并對預計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和有效地避免措施,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內部審計人員能夠更充分的懂得法律、法規,能夠更好的做好本職工作,避免重大錯誤的發生。

2.提高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內部審計獨立性的一個最主要標志,就是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的獨立性??茖W、有效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是內部審計發揮作用的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在企業中處于什么樣的地位,內部審計部門與業務部門及其他各職能部門之間存在著怎樣的制衡關系等因素,最終決定了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程度。董事會作為企業的最高經營決策機構,擁有最高的權威。在董事會或總經理領導下設立內審機構,有利于保持內審機構較強的獨立性和較高的權威性,從而有利于內部審計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為提高我國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要結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建立適當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模式。

3.實行統管統派制度,強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為了強化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部門、單位的內部審計人員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或各省公司專設的內部審計部門統一委派,內部審計部門向委派單位收取一定費用,用以支付派出內部審計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內部審計人員實行統管統派制,從行政上和經濟上解除了內部審計人員對委派單位(或稱服務單位)的依存關系,消除了內部審計人員的后顧之憂,增強了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擴大了內部審計人員的自主權。

4.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

專業知識和技術是解開內部審計業務的一把鑰匙。在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時,必須熟練掌握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術,并運用到實際審計業務中。另外內部審計師經常與財務記錄和報告打交道,這就要求內部審計師同時要熟悉會計準則和技術,必須理解管理原則,從而認定和評價偏離良好經營慣例的情形的重要性和重大性。內部審計師們要嚴格要求自已,不斷提高自己,充實自己的業務技能,做到學習制度化,工作學習化。通過學習與工作的有機結合,使內部審計人員充分具備組織內專業技能所必須的知識和技術,能夠精通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術運用。

5.重視內部審計人員的思想道德建設

如果內部審計人員只具有專業知識和能力,而品質不良則為無稽之談。品質分為道德品質與個性品質。在道德方面,內部審計師必須正直、客觀和負責。面對經濟利益、外界壓力時能夠以事實為依據,正確地給事實定性,客觀地評價審計中發現的經營管理中存在問題的重要性,沒有個人私心,絕對值得依賴,完全負責地評價問題,設法解決問題才不會對報告結果造成嚴重損害;在個性方面,內部審計師需要具有能夠應付各種情況的能力,在不同的審計業務中碰到不斷變化的環境時可以及時進行自我調理,要具有較強的理解能力,能夠把被審計活動的專業術語轉換成通谷易懂的語言,靈敏地應對新的問題,新的組織目標和管理層的新觀點。

參考文獻:

[1]許福榮:關于加強企業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探討[J].公用事業財會,2007,(2).

[2]張廣彥:內部審計獨立性客觀性威脅的識別及其管理[J].商業會計,2007,(22).

[3]楊鳳玲:關于提高我國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思考[J].江西金融職工大學學報,2007,(6).

內部審計獨立性思考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世界經濟的發展飛速,全球范圍內上市公司的犯罪行為發生概率不斷提升。內部審計是保障公司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因而其職能逐漸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重視。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制度長期以來都存在不少的問題,其中獨立性的加強和完善一直是研究和工作的核心問題。

關鍵詞:內部審計;獨立性;現狀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涵義

1.傳統概念

傳統的內部審計的主要作用主題是監督,在這種內部審計的形態下,其自身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能夠行使審計監督權利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可以忽略管理層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意見,任何人都不會對其造成影響,只需做好本職工作”。這樣的形態對獨立性的理解是偏執的,使得內部審計處于一個非常不利的環境之下,會使得審計機構與公司管理層形成對立局面,很難發揮出內部審計的真正作用。

2.現代概念

和傳統監督型內審相比,現代內部審計獨立性概念更加傾向于一種服務導向作用的體現,它的基本內涵是指企業內部要重視內部審計的作用,促使職責的實施;內部審計直接與公司最高決策層對話;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時要具有高度獨立性。

從以上的闡述中我們不難看出,傳統內部審計獨立性和現內部審計獨立性的不同之處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傳統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含義更加傾向于監督導向,而現代內部審計獨立性則是基于服務導向的理念而產生的;二是傳統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強調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完全獨立性,而當代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更加理性,搶到內部審計機構上的獨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所以,現代內部審計領域,獨立性體現出來的是內部審計機構的一種本質屬性,這對于公司內部審計職能的發揮是必不可少的條件,客觀性是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內在屬性的客觀要求,要求內部審計人員要具有誠實守信、公平公正和積極進取的職業素養。

二、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獨立性存在的問題

1.內部審計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經過多年的摸索和努力,近年國家終于針對內部審計提出了有明確指向的法律出臺。自從審計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各地區各級別都對此進行了細致的研究,依據硬性指標和實際情況出臺了切實可行的方案,國家層面的規章制度在基層得到了充分地落實和施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對于內部審計無疑是一次歷史性的飛躍和突破,與此同時,這也對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完善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與以前相比,內部審計人員的地位得到了充分肯定,表面上來看內部審計工作的發展態勢是喜人的,但實際上不足之處還要很多,新的準則和規定頒布施行時間較短,實際執行過程中無法滿足不斷發展變化的需求,所以完善的腳步還不能停歇。

2.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缺乏獨立性

我國內部審計機構的形成過程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在國家的干涉和促進下逐漸被動搭建起來的,這樣的歷史演變過程致使內部審計形式化嚴重,缺少科學合理的部門架構。這種現象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更加嚴重的是部分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是隸屬于其他職能部門或是與其聯合辦公,根本不存在獨立構建,例如:隸屬辦公室,隸屬財務部門,隸屬紀檢部門,隸屬監察部門,臨時隸屬其他部門。這樣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直接把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放在了外圍的利益群體中,錯綜復雜的關系使得審計工作難以開展,對內部審計的獨立性造成了實質性的影響。在這些企業中的內部審計機構還具有起碼的框架,更為嚴重的是部分企業沒有建立專門的內部審計機構。

3.公司內部審計管理機制不健全

(1)內部審計的職責與工作

內部審計部門和被審計部門是公司的不同部門,這從本質上就就形成了內部審計根植于服務企業的理念當中,這必然造成對內部審計職能不能夠全面地認識和理解,把維護本公司的利益當成是內部審計的職責所在。在本公司與國家利益產生矛盾的時候,傾向于對本公司利益的維護。更有甚者,在審計過程中對本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含糊處理。

(2)內部審計人員處境

很多企業的領導由于自身弊端和不足,往往樂于維護私利,在審計過程中抵制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克己奉公的內部審計人員往往會遭受到高層領導的排擠,審計人員為了生存被迫與其同流合污。

(3)內部審計人員結構

很多企業的內部審計人員背景出身雜亂,他們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差,缺少實際審計經驗。這種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內部審計的獨立和權威,使得內部審計的監督評價職能無法形成積極的效力。

三、加強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對策

近些年來,企業的造假丑聞偶有發生,公司治理已經引起了人們的特別關注。公司治理的涵蓋面是很廣的,比如如何建立權利組織,監督部門的設置,公司規章制度的建設等等。做好內部審計,是形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必經之路。

1.健全內部審計法律體系

目前,世界上的很多國家對內部審計領域制定了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了不少內部審計實務標準。有鑒于此,我國應該充分重視內部審計的必要性與重要性,加快構建和完善內部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我們要根據其來給予內部審計以高度的獨立屬性,立法機關出臺行之有效的法律規范對內部審計制度進行規范和保護。運用法律的手段來切實維護內部審計機構與內部審計人員的法律地位以及權利與責任,用法律的手段來制定建立內部審計的相關規章制度,從法律的層面來明確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必須讓內部審計在法律的監控和扶持下開展進行,用法律手段來確保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內部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建立健全,會促進內部審計部門行使權力的時候有法可依,內部審計對公司經濟管理活動的監督和評價作用將會得到更全面地發揮。

2.完善公司內部審計的機構設置

內部審計部門的架構情況對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形成直接的影響,與此同時也決定著審計監督的權威性和監督程度。內部審計部門應該杜絕和其他職能部門形成隸屬關系或和其他職能部門聯合辦公的情況,而是應該對話公司的最高領導層,并對其負責。公司最高領導層權利范圍大,可以對審計結果形成有效的反饋,表現為對內部審計部門的建議快速采取有效措施,毫無疑問,這極大地增強了內部審計的效能的發揮。

現如今,很多企業在積極構建具有高度獨立性的內部審計機構進行著積極摸索。比如,部分企業既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又在部門領導下設立審計機構,審計機構對部門的日?;顒舆M行審查并將結果匯報給總經理,審計機構的機構設置、人員設置、工作開展和審計結果等核心問題還是受到審計委員會的指引和監督。這樣的模式有效地保證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還建立起了內部審計部門和最高領導層之間信息的充分交流。在進行有關內部審計的高級別會議時,要有相應的內部審計負責人參加。這樣,在很大程度上內部審計能保證自身的獨立性,審計結果更加快速準確,為最高領導層提供科學公正的數據作為參考。

3.健全公司內部審計管理機制

高級經理是內部審計相關活動的主導和責任主體,如果高級經理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使用具有選擇權,那么內部審計就難以達到形式上的獨立。內部審計出于維持已有地位的目的,在實際工作中就會以高級經理的意志為導向,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便受到了影響。另外,董事會具有企業最終決策權,它的作用是監管管理人員和企業經營情況,這樣的職能需要一個具有專屬職能的機構去完成。這就就得出了這樣的結論,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使用權威由董事會所掌握。

內部審計人員要避免參加相同的審計活動,而且不能干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只能行使評價與建議的權利。然而在實際工作中,上述情況時有發生,當這種情況無法避免的時候,一定要依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科學合理的協調,保證審計人員工作的獨立。

四、結論

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上市公司在內部審計獨立性研究和應用領域還有很多不足,需要結合我國市場經濟的實際情況不斷進行實踐,相信在國家的推動和企業自身的努力下,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發展更加完善,更能有力地推動我國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李悅.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法律問題研究[D].東北財經大學,2016.

[2]王紅秀,劉怡芳.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獨立性的現狀分析[J].長春金融高等??茖W校學報,2014,01:46-50.

內部審計獨立性思考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獨立性是審計鑒證業務的基礎和核心,審計收費作為聯系注冊會計師和客戶的橋梁,對獨立性起到關鍵作用。本文首先闡述我國審計收費的狀況,進而探討了審計收費對獨立性的影響,最后分別從外部制度環境和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兩個角度提出幾點意見。

關鍵詞:獨立性;審計收費;建議

近年來,國內外發生的諸多審計失敗案例與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缺失有關,日趨激烈的審計市場競爭導致審計市場混亂,加劇了審計收費對獨立性產生的負面影響。

一、我國審計收費的現狀

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的委托代理關系促進審計的形成與發展,而股東過于分散的現狀導致委托人虛擬化,使得審計委托人和被審計人合二為一,從而破壞了穩定的三角審計關系1。價格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現象,但審計服務的專業性、公眾性和風險性等特點有別于一般產品,如果收費偏低,就可能致使審計資源供應不足、審計程序欠妥,進而影響審計質量。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十分強調并關注審計收費對獨立性的影響,從中注協網站發布的統計數據獲知,我國審計收費總體呈上升趨勢。具體的,2013年上市公司的年報審計收費合計156.31萬元,比2012年上漲6.44%。其中,滬市主板和中小企業板的審計收費上漲比例較高,分別為16.22%和9.89%。無論從審計收費合計金額還是平均金額來看,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費用數額相對較大。從博弈論角度考慮,注冊會計師通常需要在審計收費和維持聲譽并防范審計訴訟之間進行權衡,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一個理性“經濟人”,還應當對收益和成本進行權衡,收取比成本高的報酬。然而,很多會計師事務所為了招攬客戶,采取低價進入式的定價政策,實務中普遍存在逾期收費和或有收費現象。而且,缺乏統一的審計收費標準,收費結構不合理等審計收費現狀都對審計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二、審計收費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

總體來講,審計收費對審計獨立性具有正反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審計收費對注冊會計師高效地完成審計工作起到激勵作用;此外,審計收費在很多方面對獨立性產生消極影響。

2.1 審計費用額度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

目前,《注冊會計師法》尚未明確規定審計收費的額度標準,普遍采用原則導向的方法。在執業過程中,由于競爭環境的不同產生不同的審計收費標準,而且審計收費偏低。這一點可以從國內會計師事務所和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收入差距中看出。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2013年度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十名信息中,國際“四大”事務所位列前十名且排名靠前,“四大”事務所的收入和其他國內事務所收入相差懸殊,單看CPA人均收入這一指標,國際事務所的人均收入達到國內事務所人均收入的3倍之多,雖然與往年的統計數據相比,該項指標的差距顯著下降,但仍不可低估該差距。審計收費標準不一致,尤其缺乏費用額度的最低標準,催生了審計收費的亂象,對獨立性造成惡劣影響。

2.2 審計意見購買行為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

審計旨在確證被審計單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和公允性,被審計單位認為,獨立的外部審計能夠降低代理成本,而且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信息具有更大的經濟價值,即審計意見具有一定經濟后果。2支付較高審計費用的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往往會對付出的成本進行權衡,他們寄希望于節約審計費用或利用解聘威脅和增加審計費用的方式購買審計意見,從而嚴重損害審計獨立性,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有違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地位的期望。

2.3 低價攬客行為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

目前,審計市場并未對審計質量提出高層次的要求,企業在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時將審計價格確定為主導因素。因此,很多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短期利益,并且不惜犧牲審計質量降低審計費用來招攬客戶。與國外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相比,國內事務所在審計收費上并不占優勢,進一步驅使國內事務所采取“低價進入”的定價策略,寄希望于獲得短期規模經濟,對審計獨立性造成很大的威脅。從會計師事務所的長遠發展來看,這是一種得不償失的定價策略。

2.4 逾期收費和或有收費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

理論上,審計客戶應當按約定及時支付審計費用,然而實務中普遍存在逾期收費的現象。很多情況下,被審計單位出于凌駕于會計師事務所的目的而惡意拖欠審計費用,而審計人員出于繼續保持該客戶,盡快收回拖欠的費用等原因,來年再對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前不得不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意見。是否收取審計費用或收費的多少取決于交易或所執行工作的結果即為或有收費,實務中存在以下兩種類型的或有收費:(1)被審計單位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標準審計報告,否則不付費;(2)被審計單位按照凈利潤水平的高低支付審計費用。顯然,二者對審計獨立性造成威脅,審計人員極有可能出具違背公允性和客觀性的審計報告。

三、改善審計收費制度,提高注冊會計師獨立性

至今,學術界和實務界對如何改善當前的審計收費亂象并未達成共識,筆者認為,要從源頭上對其進行完善和修訂。

3.1 制定合理的審計收費標準

為了整治審計行業的收費亂象,首當其沖是要制定統一的標準。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國外按照承接的審計業務的小時數進行收費的方法。在承接審計業務之初, 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對被審計單位所處的行業、規模和收入水平等多因素進行評估,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時,預測擬需要的工作量及配備的審計項目組成員的級別和結構。鑒于我國各地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的狀況,尤其要將各地區的差異考慮在內,確定一個審計收費的底線,遏制濫用低價進入式的審計定價策略損害審計獨立性的行為。

3.2引入第三方支付模式,設立獨立的審計收費監管委員會

第三方是指審計報告的使用者,引入第三方可以解決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受到被審計單位威脅的問題,避免會計師事務所經濟上依賴被審計單位,能改善事務所在審計費用談判中的弱勢地位,目的是保證審計的獨立、客觀和公正。此外,可以設立獨立的審計收費監管委員會,加強政府監管部門對審計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保證審計收費客觀合理,從而保證審計獨立性,確保注冊會計師發表真實公允的審計意見。

3.3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收費管理制度

近年來,會計師事務所合并經營的趨勢明顯,為了對總部和分部之間進行協調管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建立一個統一的總部和分部收費管理制度以及審計項目的成本管理系統。同時,要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承接業務的流程并進行統一監控。

基于上述思路,筆者認為,會計師事務所的總部應設立獨立的審計定價部門,首先,根據不同的地理區域和規模制定不同等級的收費標準,根據業務類型制定最低收費標準,遏制分所為招攬客戶,提高客戶量而降低審計收費的行為;其次,應加強總部對分部承接業務的監控,分部在承接業務之初,在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之前,應當將分部與委托客戶商定的審計收費項目和金額向總部進行報批,待總部核實審批后方可正式承接該業務,從源頭上規范審計收費,提高審計獨立性。(作者單位:山東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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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榮華.審計意見購買:內在機理及其治理—來自中國審計市場的經驗證據[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09

[3]蔡春,孫婷,葉建明.中國內資會計師事務所合并效果研究—基于國際“四大”審計收費溢價的分析[J].會計研究.2011,(1):83-89

內部審計獨立性思考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審計是一種評價和鑒證業務,對獨立性有著特殊要求,國家審計也不例外。內部審計之所以不能取代外部審計就是因為其獨立性受限。審計署是我國執行政府審計的部門,屬于國務院的下轄單位,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我國政府審計的獨立性是比較差的,屬于行政機構管轄,這對審計工作的開展有著相當不利的影響,其效能和公信力容易遭受質疑。我國的政府審計機構應該獲得更高的獨立性,最好能重新設計制度,從國務院獨立出來,成為獨立的部門,發揮其應有的審計職能。

[關鍵詞]政府審計;獨立性;制度設計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2.163

審計是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行為,通過接受委托,按照事先給定的標準,以特定程序收集審計證據,并將其與給定標準進行比較,最后就證據與標準的符合程度發表意見且把結果傳遞給委托方。審計的最原始目標是通過提高可信度增加財務信息的價值,這就需要審計人員做到公正客觀,不偏不倚(公允),且具有專業勝任能力。而獨立性是影響審計人員公正性、客觀性的最重要因素。如果失去了獨立性,審計將毫無價值,無法增強信息的公信力,外部人的疑慮也無法得到改善。所以,增強審計獨立性一直是提高審計質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國家審計也不例外。

我國的政府審計隸屬于最高行政機構國務院,更像是內部審計,獨立性不強,為了使其更加具有公信力和執行力,審計署的獨立性應該得到加強,從而能夠更好地適應對國家經濟運行的監督工作和反饋工作,增強政府財務數據的可信度。

1各國政府審計體制介紹

政府審計區別于民間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又稱國家審計,是指公立的審計機關對政府及其他國營單位的會計賬目、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行為進行獨立檢查,其實質是對受托經濟責任履行結果進行獨立的監督與審核。在西方發達國家,政府審計的內容除一般真實性和合法性審計外,正朝著績效審計(又稱“三E”審計,即經濟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發展。在我國,政府審計包括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單位預決算審計。政府審計的目的,一是出于監督國家財政的需求,保證公共預算得到合法、合理、正確的使用;二是通過審計部門的公允性增加政府信用,提高財政透明度,對財務信息做出合理保證;三是揭露違法行為,并為財政管理提供改進措施,充當財經智囊的角色。

政府的公立審計機構的獨立性由權力體制決定。根據政府審計機關在“國家機器”的位置,按其獨立性從大到小排列,主要有獨立型、立法型、 司法型和行政型四種政府審計管理體制,這四種體制各有優缺點。

1.1獨立型政府審計

獨立型政府審計是指政府審計機關與任何部門都沒有隸屬關系,它的獨立性是四種體制中最高的。在獨立性政府審計模式下,審計機關獨立于國家立法、 司法、 行政這“三權”,能夠獨立地履行經濟監督的職責。證據取得過程和分析過程不受任何國家機關干涉,得出的審計結果也最公允,監督和制衡力度最高。但是在這種體制下,審計部門在審計過程中與其他部門的溝通成本太高,證據取得過程煩瑣,運行費用很高,對國家治理環境也有較高要求。這一體制的典型例子有日本和德國。

1.2立法型政府審計

該體制下,政府審計部門歸國家立法機關(如國會、人民代表大會、議會等)節制,由專門的法律規范其運行,因此它受法律保護,擁有很高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審計機關可以獨立地開展執業活動并將審計結果直接向國家立法機關反映,從而保證對行政部門及其他公立單位實施有效的監督。放眼世界,立法型政府審計是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管理體制,這種體制要求國家有健全、獨立的立法機關和立法程序。典型代表如北美洲的加拿大、美國。

1.3司法型政府審計

司法型政府審計是指政府審計機關由國家司法機關(如法院、檢察院、警察部門等)管轄,從而具有司法權,能對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規事件采取相應措施,屬于真正的“實權部門”,獨立性較強,目前被南美和非洲一些拉丁語系國家廣泛采用。司法型政府審計像是“偵探”,對財務上的“查錯揭弊”很在行,但司法型政府審計不太適合績效審計,無法滿足效率至上的現代經濟社會需要,逐漸被更優秀的立法型政府審計取代。

1.4行政型政府審計

這種體制下,審計機關只是政府行政部門的一個下屬單位,審計機關的工作更多體現的是政府的態度而不是獨立的經濟監督。獨立性在這四種體系中最弱,與其說是政府審計,不如說是政府的內部審計,體現了“大政府”。在政府指揮一切的情況下,適用該體系,典型代表是中國。

2我國政府審計獨立性的缺陷

我國的審計署根據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憲法第91條的規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在國務院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各省設立有審計廳,這是典型的行政型政府審計。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這一體制存在的諸多缺陷開始顯現。

2.1領導體制不獨立

地方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行政上受同級政府的領導,這就是所謂的“雙重領導制”。該體制在我國政府審計建立之初,有其有利之處,即推行阻力小。但是,隨著經濟和治理結構的迅速發展,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財權都越來越大,它們不希望受到監督和制約,且試圖通過干預審計機構來做到這一點。這樣,政府近乎是自己監督自己,影響了國家審計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制約了政府審計的進一步發展,并使行政模式下的政府審計的獨立性缺失明顯。

2.2職權受限

目前,我國的審計機關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報告權,還有部分處理權。但由于審計部門沒有司法權,所以其威懾力不足,在強制執行方面需要“多部門聯合”,也就是說會受制于其他實權部門,審計部門往往就是個“藥引子”,不能利用自身權力遏制其所發現的問題繼續發展,而要逐級上報,進行多部門協調聯動,這會耽誤不少時間,也會承受很大的壓力,政府審計機構的獨立性遭受了巨大挑戰。從這里也可以看出,司法型政府審計相比行政型政府審計,在執行力上擁有巨大的優勢,可以加強其獨立性。

2.3經費不獨立

經濟不獨立則一切免談。在我國,審計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審計機關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作為固定的組成部分。審計機構的總經費主要由以下三個部分構成:第一部分是各級政府的固定預算;第二部分是同級財政部門的少量補助;第三部分是同級或上級財政部門劃入的專項經費和其他經費,這是最大的資金來源。從這里可以看出,審計部門的經費并不獨立于當地的同級政府,也不獨立于同級財政部門,這造成了無論是形式上還是實質上的不獨立。

2.4人事不獨立

在我國,審計署的最高領導人是審計長,由國務院總理提名,人大決定任免,國家主席任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任期不超過兩屆,有且只有全國人大有權罷免審計長,副審計長由國務院任免,在重點地區和重點企業設立的審計特派員由審計署直接任命。地方各級審計機關的正職領導人參照國家級的任免規則,由同級政府首腦提名,當地人大決定任免;副職領導人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這種任命方式嚴重影響了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使審計部門受制于行政部門。此外,我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也沒有對審計人員的權益、待遇和薪金收入等事項進行詳細規定,審計人員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護,只能參考一般公務員的標準。

3提高政府審計獨立性的建議

我國的政府審計體系為獨立性最差的行政型,在當前經濟政治條件下不能發揮其應有作用,無法對經濟事項進行有效監督。對于像我國這樣公有制經濟占較大比重的國家來說,審計失敗對國家造成的損失將更為巨大。事實上,腐敗、效率低下、缺乏監督一直是政府和公共部門及國有企業的頑疾,這與“跛腳”的政府審計有很大關系。下面將針對政府審計獨立性缺乏這個問題,從三個方面闡述提高政府審計獨立性的可行性建議。

3.1改變政府審計機構地位

在行政型政府審計體系中,政府審計隸屬于行政部門,雖然名義上是雙重領導制,但即使是最高層級的審計署也不能獨立于國務院,因為政府掌握了一把手的提名權和副職的任免權,再加上人大也近乎是橡皮圖章,對政府的制衡有限,所以政府審計成了內部審計,導致其缺乏獨立性,進而失去了相當的公信力。

所以,政府審計機構應該從政府體系獨立出來,最起碼是相對獨立出來??梢苑殖扇阶邞鹇裕旱谝徊?,先賦予政府審計機構更大的權力,使其能夠擁有一定的執法權甚至司法權,可以對審計對象進行實質的監督和威懾,在關鍵時刻可以強制執行,為國家主動挽回經濟損失,而不是通過多部門聯動才能“出擊”,使政府審計機構向司法型靠攏;第二步,即政府審計“立法化”,為政府審計完善立法,并將其劃歸全國人大直接管轄,而不再實施雙重領導,國家審計署只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第三步,在地方上,省級審計廳局仍實施雙重領導制,但換成由地方人大和國家審計署組成的雙重領導制,即省級審計廳局接受審計署的領導,同時也對地方人大負有報告業務,將明面上的政府“影響”消除,提高地方審計廳局相對于地方政府的獨立性。

這個三步走戰略的第一步相對容易,首先,這是擴大審計部門的權力,至少在審計部門內部是受歡迎的;其次,如果進行快速改革,則其他政府權力部門不會有太大的壓迫感,利益似乎暫時不會受到損害,所以阻力不會很大。第二步戰略實施起來就比較困難了,其中涉及很多利益糾葛,在地方上推行難度可能很大,因為這等于是砍去了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的權力“觸角”。第三步的難度小于第二步,但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能不甘心僅保留“知情權”。

3.2獨立財權

當前的審計法將審計部門的經費交由同級政府部門負責,編入行政預算,當然,財政部門會解決一部分,上級的劃撥也構成了經費的重要來源。

而只有經濟獨立了,審計部門才能獨立,至少在名義上是如此。審計部門的經費預算應該直接上報審計署和全國人大,審計署的年度預算由全國人大直接審批通過,臨時預算由人大常委會審批通過,省級審計廳局的預算由國家審計署審批,并將地方預算與審計署的預算加總上報全國人大,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批的是整個審計系統的合并預算,避開地方人大,增加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但審計部門工作人員作為國家公務員,基本的固定工資和福利可以由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共同負責,這一部分作為固定費用由公務員法進行規范,不影響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3.3人事獨立

我國政府審計機構的一把手,由同級政府首腦提名,當地人大決定任免,副職領導人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這嚴重影響了審計部門的獨立性。

理想情況是,國家審計署的審計長和副職領導都由全國人大提名、任免(非人大常委會),每一屆的任期固定,最多連任兩屆,審計署派出機構的人事權由審計署自己負責。對于地方審計機構,一把手應該由國家審計署提名,副職可以由地方人大提名,以平衡地方的利益訴求,減少推行難度,但人事任免權由部門內部掌握,即在審計部門內部進行民主投票對提名候選人進行表決,選舉出領導班子,同樣每一屆領導班子任期固定,最多連任兩屆,從而將提名權和任免權分離,加強制衡作用,平衡各方利益,同時兼顧地方政府審計機構的獨立性。這樣就可以基本做到人事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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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張越(1995—),男,江西財經大學2013級國際市場營銷專業。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內部審計獨立性思考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文章論述了影響我國國家審計獨立性的四個主要因素:社會經濟體制、國家政治體制、審計機關的地位、審計法律體系,并對建設新型的國家審計制度提出了對策。

【關鍵詞】國家審計 獨立性 對策

一、國家審計獨立性的法律概念

(一)國家審計定義

筆者認為,我國審計法律制度和理論界對國家審計至今還沒有給定完整意義上的科學、準確定義?,F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所規定和使用的概念實際上是政府審計。即我們目前通常討論的國家審計的實質涵義是指傳統意義上的政府審計,不能說是整個國家和法律層次上的國家審計。對于什么是國家審計,目前學界存在多種認識,筆者贊同李季澤在《國家審計的法理》中的觀點:國家審計定義為:由國家法律確認的,向納稅人(人民)負責的,審查國家成本核算和國家實現公共財政效能的國家監督。

(二)國家審計獨立性法理釋義

所謂獨立性,從法理上講應當包含以下幾層含義:機構獨立、經濟獨立和人員獨立。具體來說應當是:審計機關的建立由憲法規定,非法定程序不得撤消,審計機關獨立于審計對象之外,不隸屬于任何國家機構,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制約;審計機關財政上獨立于被審部門以外,有專門的國家財政預算,依法予以保證,并根據需要力求及時提供和無條件滿足;審計人員履行職責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干涉,其人事任免由法律規定,不受審計對象的影響。

二、影響審計獨立性的主要因素

國家審計獨立性的影響因素,在不同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下,其影響程度和范圍不同。特別是我國當前處于市場經濟的轉型期,影響國家審計獨立性的因素較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多且復雜,但最主要的有:

(一)社會經濟體制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審計制度必須與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市場經濟的目標相一致。我國當前仍然處在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人治和法治的思想在不同程度上制約和影響著審計的獨立性法治環境。

(二)國家政治體制

政治體制決定審計制度,影響著國家審計的地位和效果,同時決定審計制度的方向和發展。從理論上說,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決策中樞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但由于特殊國情,我國是執政黨處于權力重心,資源分配權和審計權的矛盾也更加突出。因此,能不能使資源分配權和審計監督權相互協調,選擇什么樣的審計制度是由國家的民主、法治程度所決定。

(三)審計機關的地位

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結構中的地位通常是在一國憲法中規定的,具有獨立的監督地位。在中國,雖然是《憲法》對審計予以規定,但國家審計實際上隸屬于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審計機關是各級政府的一個組成部門,履行行政職能,是典型的政府審計(行政性國家審計)。因此,國家對審計手段運用程度是影響審計權威性、公正性的直接因素。

(四)審計法律體系

我國的現行審計法律是由《憲法》、《審計法》和其他專門法律關于審計的規定、國務院行政法規及其部門規章關于審計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關于審計的規定組成的法律體系。這一體系的核心是《憲法》和《審計法》,二者確定我國的政府審計機構的設置是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這說明我國的審計是政府審計,國家審計的獨立性存在著極大的法律缺陷,與真正的國家審計存在很大差距和不足。這一體系確定了我國目前的審計監督實行的是“以當地政府領導為主”的雙重領導體制,尤其是審計機關的人、財、物等實權均由地方政府掌管。即依照現行管理體制,政府審計早晚都難免面對“自己審自己”的尷尬。這樣的法律體系,對審計的保障功能毋庸置疑是低效的,審計失敗的可能性和審計風險大大增加,嚴重影響審計職能的發揮。

三、對策分析

獨立性是審計的生命線,而審計組織的獨立性是審計獨立性的核心。就中國的情況而言,國家審計實際上是政府審計,審計監督是一種行政監督,審計權的行使受政府權力的嚴重影響和制約。要實現完整意義上的國家審計,必須進行審計體制改革,審計體制的改革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就是權力的分配,必須以立法的形式為其提供保障。

(一)改革現行審計體制

1.改革現行的政府審計體制為國家審計體制,實行有利于國家審計獨立性的審計體制。改革的目標是保證審計目標和權力的實現。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世界各國采用的國家審計類型主要有獨立性國家審計、司法型國家審計、行政型國家審計和立法型國家審計。而我國目前采用的是行政型的國家審計。如何對我國審計體制進行改革,各家觀點不同。筆者認為,審計體制本身無所謂優劣之分,只要適合于本國國情,能真正發揮經濟監督和制衡作用,就是有效的。以上任何一種模型都不適合目前的中國的國情,我們可以借鑒和吸收英國立法型審計的優點,也可以引進日本、德國的獨立審計體制模式,一定要進行體制創新。不考慮中國的特殊國情,照搬哪一種模式,再好的制度也可能“水土不服”。

但無論采取什么樣的改革措施,都必須要賦予審計組織獨立于同級政府行政系統的法律地位和獨立的財政供給預算。只有人事和財政獨立才能徹底行政權力對審計權的干涉。

2.改革的思路設想。從獨立性和權威性兩方面來看,不能設立那種看似獨立,卻又“夾在政府和人大之間”而“兩難做人”的機構(項俊波,2001),與其如此,還不如直接設立由黨中央領導的“中共中央審計委員會”和國務院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審計委員會”,二者為同一機構,簡稱“中央審計委員會”。成立中央審計委員會后,它與中紀委的關系是,后者管黨紀監督,前者管經濟監督,雙方相互配合。但這依賴于中央領導對審計工作的認識高度。同樣是設立“中央審計委員會”,但筆者不贊同廖洪教授所建議的設立像中紀委那樣只由黨中央領導的“中央審計委員會”,理由是不符合黨政分開的原則,名不正言不順。

(二)立法保障審計的獨立性

我們要進行的審計體制改革并非是行政系統內部的權力微調,而是國家權力的重大調整,改革的啟動和成果的穩固,都需要立法的支持和保障。一是要修改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來賦予審計機關獨立的法律地位;二是制定具有完整意義的國家審計法,在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移植并創新成真正意義上的國家審計法;三是制定國家最高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構組織法,將最高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從各級政府中脫離出來,單獨立法規定其組織程序和機構設置;四是設立專門的審計財政預算法案,保證審計財政供給等等。

參考文獻

[1]李季澤,國家審計的法理,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

[2]項俊波,論我國審計體制的改革與重構[J],審計研究,2001(6)

作者簡介:何昌(1978-)男,漢族,河北徐水人,2005年畢業于吉林大學,獲法律碩士學位,現為石家莊經濟學院社會科學部講師,主要從事法學、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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