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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創建獎懲制度

2022-08-03

在當今社會,我們在很多情況下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制度或行動準則,也是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規章制度或一定規格。那么如何制定相關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您收集的《文明創建獎懲制度》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第一篇:文明創建獎懲制度

文明創建獎懲制度

為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創建市級文明單位標兵,提高全體干部職工的文明素質和道德水平,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推進精神文明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局干部職工都要認真學習《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落實《文明市民行為規范》,不斷加強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素質。

二、全局干部職工都要積極參與文明單位標兵創建活動,爭做文明市民、文明職工,對成績突出者給以表彰或獎勵。

(一)在創建活動中,積極主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被評為創建工作先進個人的,視同相應級別的先進典型,在年終總評時進行表彰和獎勵。

(二)在創建活動中,事跡典型被各級新聞媒體表揚或受到社會贊揚(贈送錦旗)的,視情節進行表彰,并在年終給予獎勵。

(三)見義勇為,扶貧幫助事跡突出,受到社會贊譽的,視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或進行表彰,并酌情給以物質獎勵。

(四)在優質文明服務工作中,事跡先進、成績突出的,進行表彰或獎勵。

三、下列情況屬實,將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罰。

(一)在文明單位標兵創建活動中,未完成工作任務,影響或損害單位整體創建工作的,年終不得評為先進,在年終考核中不得評為優秀甚至合格。

(二)不能自覺遵守《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局機關文明服務行為規范的,行為惡劣受到新聞單位曝光批評或社會批評,影響局機關榮譽損壞局機關形象的,予以通報批評或視情節處以經濟處罰直至紀律處分。

(三)在社會活動中,見危不救,遇難不幫,影響惡劣的,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直至黨紀、政紀處分。

(四)在優質文明服務工作中,違反職業道德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停職直至開除處分。

四、上述獎勵或處罰均記入個人檔案,作為晉級升職的重

要考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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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文明創建獎懲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精神文明創建工作的獎懲力度,規范獎懲措施,使文明創建工作逐步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和省局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章

獎勵

第一節 對單位的獎勵

1、榮獲“全國文明單位”稱號的市、縣局,由省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局直單位榮獲“全國文明單位”稱號的省局給予適當獎勵。獎金主要用于進一步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旅游文化建設。

2、榮獲兩年一度“優質服務十佳單位”的市、縣局和局直單位,省局除頒發獎牌外,對單位領導班子給予1000元的獎勵。

3、在綜合目標管理考核中榮獲“文明創建單項優秀達標單位”稱號的,根據綜合目標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對領導班子給予獎勵。

4、省局對階段性(不定期)評選的“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的集體視情況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節 對職工的獎勵

1、榮獲或被重新確認為省文明單位、市文明單位等榮譽稱號的單位,可根據當地文明委(辦)有關文件規定和政策給職工發放一次性獎勵。省旅游局及局直單位榮獲并保持“省直三優文明機關(單位)”的,根據省文明委《關于印發〈省文明單位創建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每年按單位全體在冊職工人均1個月標準工資的數額,給為文明創建作出貢獻的每位職工發放獎金。榮獲并保持“省文明單位”稱號,每年按高于省直文明單位的標準給為文明創建作出貢獻的每位職工發放獎金。

2、榮獲并保持“全國文明單位”,根據中央文明委的有關文件規定,對廣大職工給予高于省級文明單位數額的獎勵。

3、本節規定的文明創建獎勵,應按貢獻大小分不同檔次發放。如調入、調出的職工,可按當年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長短,按比例發放;對長期在外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可按本人在單位和住所的居住時間的長短,按比例發放。

第三節 對先進個人的獎勵

1、榮獲兩年一度的“全國精神文明十佳人物”稱號的,省局除頒發獎狀證書外,給予500元的獎勵。

2、省局對階段性(不定期)評選的“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個人”除頒發獎狀證書外,給予500元的獎勵。(獎金由個人所在單位支出)

3、被上級部門授予“文明創建先進個人”等稱號的,獎勵辦法依據表彰文件執行。

第四節 其他獎勵

1、對及時、如實舉報違反本單位文明創建有關規定的現象,經查證情況屬實的,單位應對舉報者給予50元的獎勵。

2、對為文明創建作出突出貢獻的同志,在考核、工資晉升、職務晉升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第二章

處罰

1、對在文明創建工作中出現較大問題的單位,省局將予以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就整改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報請省局文明委復查認可。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力的,予以全省通報批評,取消此單位本與文明創建有關的所有評先評優資格和各種綜合性榮譽。

2、對發生一票否決事項的單位,或文明單位被摘牌、降級的,省局予以全省通報批評,取消此單位本所有評先評優資格,并追究本單位主要領導人及文明創建分管領導的責任。

3、對單位因創建工作不力出現問題被通報或批評的,以及本單位職工因違反省局有關文明創建規定被通報或批評的,按照當年綜合目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該單位予以扣分。

4、對違反規定亂搭亂建者,除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拆除并恢復原樣外,扣發500元獎金。

5、對亂丟亂扔垃圾、亂停車輛,嚴重損壞花草樹木,不按規定燃放煙花、爆竹,以及種菜和養狗、雞等家禽家畜等其它違反大院管理有關規定的,經發現或經舉報被查證屬實的,除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外,每人次扣50元獎金。

6、以上經濟處罰,在職職工從崗位津貼中扣發,離退休職工從余熱奉獻獎中扣發。職工家屬、子女違反規定應受的經濟處罰由職工承擔。出租房用戶違反規定應受的經濟處罰由出租住房的職工承擔。

7、經濟處罰由各單位文明辦通知應受處罰的職工所在部門執行,罰金及時上繳文明辦。

8、所有罰金用于獎勵舉報人、為創建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

關于文明創建工作獎罰制度

發表日期:2008年1月11日 共瀏覽1860 次 字體顏色: 【字體:放大 正常 縮小】

為了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提高全院干警的文明素質和道德水平,樹立良好的檢察院形象,推進我院創建省級文明單位工作的有效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院干警都要認真學習《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不斷加強道德修養,提高自身素質。

二、全院干警要積極參與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爭做文明市民、文明干警,對成績突出者給以表彰和獎勵。

(一)在創建活動中,積極主動,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被評為創建工作先進個人的,視同相應級次的先進典型,在年終工作實際考評時進行表彰和獎勵。

(二)在創建活動中,事跡典型,被各級新聞媒體表彰或受到社會贊揚的,視情況進行表彰,并在年終給以獎勵。

(三)見義勇為、扶貧幫困事跡突出,受到社會贊譽的,視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或進行表彰。并酌情給以物質獎勵。

(四)在優質文明服務工作中,事跡先進、成績突出的,按照《工作效能考評辦法》進行表彰和獎勵。

三、下列情況屬實,將按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罰:

(一)在文明單位創建活動中,未能完成工作任務,影響或損害整體創建工作的,年終不得評為先進,并適當予以經濟處罰。

(二)不能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和《禹州市人民檢察院干警行為規范》,行為惡劣受到新聞媒體曝光批評或社會批評,影響檢察院榮譽和形象的,給以通報批評或視情節給以經濟處罰直至紀律處分。

(三)在社會活動中,見危不救、遇難不幫,影響惡劣的,視情節給以通報批評直至黨紀、政紀處分。

(四)在優質文明服務中,違反職業道德規范或《禹州市人民檢察院干警行為規范》的,按照規定進行相應處罰。

四、上述獎勵或處罰均記入“干部管理檔案”,作為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焦作大學精神文明創建獎懲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調動廣大教職工投身于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的積極性,不斷提高我校精神文明建設水平,保證學校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河南省文明單位建設管理條例》的有關精神,學校每年設立專項資金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獎勵經費。

第三條 凡重視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積極參加學校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我校在編教職工均在獎勵之列。

第四條 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進行獎懲,每年進行一次。具體程序是:先由各部門對本部門全年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做出全面總結,每年于12月10日前報校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校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召開全體領導小組成員會議,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出獎勵決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者不予獎勵或降低獎勵標準(獎一半或三分之一)。

(一)完不成學校交給的精神文明建設任務或部門精神文明建設主要領導沒有盡到第一責任人責任的,對部門主要領導不予獎勵或降低獎勵標準。

(二)上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獎勵。

(三)在“文明科室”、“文明班級”、“文明教工”等精神文明創建評比活動中被通報批評2次的,對部門主管領導和當事人降低獎勵標準;被通報批評3次以上的,對部門主管領導和當事人不予獎勵。 “文明宿舍”、“文明樓院”、 “文明家庭”創建評比不達標的,對相關責任人不予獎勵或降低獎勵標準。

(四)在全校衛生大檢查中,一年被通報批評2次的,對部門主管領導和責任人降低獎勵標準;被通報批評3次以上的,對部門全體領導和責任人不予獎勵。

(五)鄰里之間、教職工個人之間發生吵架、打架等,造成惡劣影響,對當事人或其家屬不予獎勵。

(六)部門內部教職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對當事人不予獎勵,對部門黨政負責人降低獎勵標準;觸犯法律被依法判刑、拘留的,對當事人和部門全體領導不予獎勵,或沒有觸犯法律,但其行為在社會上產生嚴重不良影響,損害學校聲譽的,對當事人和部門黨政負責人降低獎勵標準。在學生中發生刑事案件,被依法判刑、拘留的,對部門黨政負責人、分管領導、班主任不予獎勵或降低獎勵標準。

(七)本部門治安綜合治理措施不落實,治安問題突出,發生重大治安案件,或對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提出的整改建議置之不理,或對下達的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任務推委扯皮的,對部門黨政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不予獎勵。

(八)發生重大、特大火災,盜竊,學生溺水、自殺、中毒或嚴重違紀責任事件,致死亡一人或重傷二人以上,經濟損失較大的;或發生聚眾鬧事,群斗群毆,造成惡劣影響的,對部門全體領導、責任人不予獎勵或區別不同情況和責任降低獎勵標準。

(九)對本部門內部不安定因素和內部矛盾不及時化解,不及時上報,處置不力,導致發生非法游行、集體上訪、停課、罷課等影響社會和學校穩定事件的,對部門全體教職工不予獎勵或區別不同情況和責任降低獎勵標準。

(十)因工作不力或失職、瀆職發生的事件,被新聞媒體暴光,或因違犯財經紀律被政府有關部門查處的,給學校聲譽和利益造成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和部門全體領導不予獎勵或區分不同情況和責任降低獎勵標準。

(十一)未經學校后勤和保衛部門批準,在校園內亂搭亂建,亂擺攤設點的,對當事人或當事人配偶、家長和所在單位黨政負責人不予獎勵。亂養雞、鴨、豬、狗等,影響學校環境衛生和生活秩序者,對當事人及其配偶應降低獎勵標準。

(十二)本部門教職工及其家屬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計劃外懷孕生育的,對部門全體教職工不予獎勵。

(十三)流動人口在我校“超生”、“躲生”和私自抱養小孩者,對所在部門黨政負責人、當事人和負有直接責任或連帶責任的人不予獎勵。戶口在我校但非我校教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對戶口所在家庭、當事人在我校的直系親戚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不予獎勵。

(十四)校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認為其他應不予獎勵或降低獎勵標準的。

第六條 第五條所列不予獎勵或降低獎勵標準的項目。

(一)由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意見;

(二)由人事處提出意見;

(三)“文明科室”、“文明班級”、“文明教工”創建評比分別工會、學生處和教務處提出意見;“文明樓院”、“文明宿舍”、“文明家庭”創建評比分別由總務處、后勤服務總公司、工會提出意見。

(四)由總務處提出意見;

(五)由校工會、保衛處提出意見;

(六)由紀委、保衛處提出意見;

(七)、

(八)、

(九)由綜治辦提出意見;

(十)由紀委、組織部提出意見;

(十一)由后勤總公司、保衛處提出意見;

(十二)、

(十三)由計生辦提出意見。

各負責單位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將所提意見報校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 本辦法從2004開始實行。 第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校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小組

陽職業技術學院文明單位創建獎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信陽職業技術學院文明單位創建活動方案》,進一步推動“兩創兩爭”活動的開展,普遍提高師生員工的文明素養,創建文明優雅的校園工作生活環境,保持我院全國文明單位稱號和文明單位創建工作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獎懲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院內各部門全院教職工。在院學生應自覺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其獎懲辦法按院學工部和學生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廣大教職工有教育其在院親屬遵守學院文明單位創建有關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在院親屬若有違犯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教職工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建立文明單位創建領導責任制,設立舉報箱,建立文明監督崗,成立文明糾察隊。

第二章 獎 勵

第五條 學院文明單位創建專項獎勵,鼓勵全院教職工積極參與學院文明單位建設。2005年10月,學院獲“全國文明單位”稱號。經學院研究決定,學院在原來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獎勵兩級工資基礎上,對全院每位在編教職工每月再獎勵100元,按月評比發放。文明獎發放辦法,由各部門所屬人員(違犯學院精神文明建設有關規定,被扣除精神文明獎金者除外)統一填報表格,部門主管領導簽字把關,報院文明辦審定后,到財務處統一領取。

第六條 學院每年召開一次文明單位創建總結表彰大會。對在文明單位創建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七條 各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列入本部門工作目標。部門負責人和教職工的個人表現作為其評先、職稱評聘、職務晉升的重要參考條件。

第八條 上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發放文明獎。

第三章 懲 處

第九條 違犯文明單位創建有關規定,要對當事人或責任人進行懲處。懲處分為扣除文明獎金、上報學院給予處理和紀律處分等。凡違犯文明單位創建有關規定被扣除文明將者,個人不得參與評先;部門所屬教職工違犯達10%以上人次的,部門不得參與評先。

第十條 部門內部教職工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對當事人不予獎勵,對部門黨政負責人按獎勵標準一半執行。觸犯法律被依法判刑、拘留的,對當事人和部門全體領導不予獎勵,或沒有觸犯法律,但其行為在社會上產生嚴重不良影響,損害學院聲譽的,對當事人和部門黨政負責人按獎勵標準的一半執行。在學生中發生刑事案件,被依法判刑、拘留的,輔導員、班主任不予獎勵,部門分管領導扣除半年二分之一獎勵,部門黨政負責人扣除三分之一獎勵。

第十一條 本部門綜合治理措施不落實,治安問題突出,發生重大治安案件,或對院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作任務推委扯皮的,對部門黨政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扣除當月文明獎。

第十二條 發生重大、特大火災,盜竊,學生溺水、自殺、中毒事嚴重違紀責任事件,致死亡一人或重傷二人以上,經濟損失較大的;或發生聚眾鬧事,群斗群毆,造成惡劣影響的,對部門或單位全體領導、責任人不予獎勵或區別不同情況和責任降低獎勵標準。

第十三條 對本部門內部不安定因素和內部矛盾不及時化解,不及時上報,處置不力,導致發生非法游行、集休上訪、停課、罷課等影響社會和學院穩定事件的,對部門全體領導不予獎勵或區別不同情況和責任降低獎勵標準。

第十四條 因工作不力或失職、瀆職發生的事件,被新聞媒體爆光,或因違犯財經紀律被政府有關部門查處的,經學院聲譽和利益造成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和部門全體領導不予獎勵或區別不同情況和責任降低獎勵標準。

第十五條 因工作失職而造成重大失誤,影響學院聲譽和形象,受到上級部門或領導批評的,扣除當事人半年文明獎金,扣除部門負責人三個月文明獎;受學院通報批評的,扣除當事人三個月文明獎金,扣除部門負責人一個月文明獎;性質嚴重的,取消全年文明獎,并由文明辦討論具體處理意見報學院黨委給予處理。

第十六條 未經學院同意,教職工長期脫崗,不能參加學院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的(一個月以上,不含離退休人員),除按人事管理有關規定處理外,停發其文明獎。

第十七條 教職工不得參加邪教等非法組織,若參加,一經發現除立即上報司法部門查處外,扣除其文明獎;參與黃色淫穢活動者,除按綜合治理管理條例處罰外,視情節輕重,扣除其一年以上文明獎。

第十八條 教職工違犯計劃生育政策及有關規定者,除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外,扣除文明獎,直至行政處罰期滿或取消為止。

第十九條 流動人口在我院“超生”、“躲生”和私自抱養小孩者,對所在部門黨政負責人、當事人和負有直接責任或連帶責任人不予獎勵。戶口在我院但非我院教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對戶口所在家庭、當事人在我院的直系親戚或負有連帶責任者,扣除其全年文明獎。

第二十條 發生食物中毒、交通、醫療、火災、被盜等一般事故,扣除責任人及部門負責人1至6個月文明獎;重大事故,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扣除責任人及部門人一年以上文明獎。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圖書館、實驗室及學生食堂等公共場所要保持窗明幾凈、地面清潔、物品擺放整齊有序,符合衛生標準。在學院衛生檢查中受到二次以上批評者,扣除值日人員和部門責任人一個月文明獎。

第二十二條 各家屬區要保持所屬衛生區地面清潔,樓道不準堆放雜物。凡無故不參加衛生打掃及樓道內堆放雜物的個人或住戶,將給予批評教育,在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者,扣除其當月責任人和當事人文明獎。

第二十三條 部門衛生區每天至少上班前打掃一次,并保持清潔。每月三次不打掃或打掃達不到要求者,扣除值日人員和部門責任人當月文明獎。

第二十四條 校園要保持清潔、文明、美觀,嚴禁亂倒生活、建筑垃圾及污水污物,嚴禁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塑料袋等廢棄物。違者,扣除其當月文明獎,情節嚴重者,扣除其三個月文明獎。對此,學院文明糾察隊、保衛部門糾察隊和學生文明糾察隊有權處理,報院文明辦備案。

第二十五條 校園下水道明暗溝要保持暢通。若發生堵塞又不及時疏通造成污染者,扣除部門負責人當月文明獎。

第二十六條 校園生活、建筑垃圾有及時清運。否則,扣除責任人津貼和管理部門負責人當月文明獎。

第二十七條 校園公共廁所衛生要達到衛生管理要求。否則,扣除管理部門負責人當月文明獎。若責任人屬本院教職工,扣除當月文明獎,當事人不屬本院職工的扣除當月部分工資。 第二十八條 校園內嚴禁私自設立商業攤點和公用電話;嚴禁開設卡拉ok、臺球桌、電子游戲機、錄相廳等經營項目;校園內營業性電腦培訓不得安裝游戲、麻將、撲克等非學習專業軟件。違者,扣除其部門責任人和當事人當月文明獎;情節嚴重者,扣除部門負責人和當事人一年文明獎,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嚴禁在校園私自建筑房屋。違者,除管理部門令其拆除外,扣除當事人一年文明獎。

第三十條 校園內嚴禁飼養家禽、家畜,飼養寵物不得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秩序。違者,扣除當事人全年文明獎。

第三十一條 在校園開車或騎車,要遵守禁鳴、限速規定。違者,扣除當事人當月文明獎。外來車輛違犯規定者,由保衛處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校園內自行車、機動車應停放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違者當事人當月文明獎。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要自覺愛護學院樹木花草和公共設施。對損壞樹木花草、公共設施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當事人一個月至一年文明獎。校園內禁止打鳥。違者,扣除當事人或監護人一個月文明獎。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應自覺養成文明習慣。對說臟話者,扣除當月文明獎;對吵架、打架、罵人者,扣除其半年文明獎。

第三十五條 鄰里之間應和睦相處。對發生糾紛造成不良后果者,扣除責任人三個月文明獎;對以各處形式嚴禁影響他人正常生活者,扣除責任人半年文明獎;對搬弄是非、造謠中傷、進行人身攻擊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其半年至一年文明獎。

第三十六條 教師發生一般教學事故,扣除當事人當月文明獎,發生嚴重教學事故,扣除當事人三個月文明獎。管理及服務工作人員發生嚴重工作失誤,扣除當事人當月文明獎。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上班、上課應衣著整潔、得體、儀表端莊。不得穿背心、短褲、超短裙及拖鞋上班、上課。違者,扣除當事人當月文明獎。

第三十八條 嚴禁賭博。參與賭博者,每發現一次,扣除其一個月文明獎;設賭者,每發現一次,扣除其全年文明獎。

第三十九條 嚴禁酗酒鬧事。違者,視其情節輕重,扣除其一個月至一年文明獎。

第四十條 學院精神文明建設的主體是教職工和在校學生。在校學生應自覺遵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養成良好的文明習慣,遵守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的有關規定,革除亂吐亂扔、亂寫亂貼、亂倒亂踢、亂這亂放等陋習。凡屬學生個人違犯者,在批評教育的同時,要同學生個人本學期的評先、推優、獎學金評定、專升本推薦、德育成績掛鉤。凡屬學生班級或協會組織違紀者,要同班主任、協會組織所在系的分管領導的當月文明建設獎金掛鉤。具體的獎懲辦法,由團委、學生處負責制定并執行。

第四十一條 學校在二道門、食堂和學生宿舍樓旁設張貼欄,校園內所有建筑物一律不允許張貼。凡屬教職工或家屬個人違犯者,扣除教職工個人當月三分之一文明獎;凡屬部門違犯者,扣除部門分管領導當月三分之一文明獎;凡屬學生組織和學生個人違犯者,扣除團委、學生處、學生組織所在系分管領導以及學生個人所在班輔導員、班主任當月三分之一文明獎;凡屬外來單位或個人違犯者,扣除保衛處分管領導當月文明獎。對延至下月的亂張貼,累計扣除違犯者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文明獎直至徹底清除的月份止。發現第二次亂張貼者,扣除當事人和分管領導當月文明獎。同時,對校園內所有建筑物都明確管理負責部門,亂張貼出現在什么地方,相應扣除具體管理部門分管領導當月至清除月份止的文明獎。

第四十二條 校園空中線路統一規劃。違犯規定私自亂拉電線、閉路線、網線、電話線的部門或個人,除責令拆除外,扣除部門負責人或教職工個人文明獎直至線路拆除月份止。學生違犯者,扣除團委、學生處負責人的文明獎。外來單位或住戶違犯者,扣除相關職能部門單位負責人的文明獎。

第四十三條 各部門每月應及時真實報送教職工文明獎審核表。對把關簽字不嚴的部門責任人,扣除其當月文明獎。

第四十四條 院文明單位創建辦公室認為其他不予獎勵或降低獎勵標準,以及扣除文明獎標準的,按文明辦裁定為準。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院文明單位創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oo六年二月十八日

第三篇:文明單位創建獎懲制度

舞鋼市財政局文明單位創建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發廣大干部職工精神文明創建的熱情,提高全局文明單位創建水平,加大創建工作力度,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對干部職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

第四條 本局設立以下獎勵方法:

1、通報表揚;

2、獎金或物質獎勵;

3、晉升提級。

第五條 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干部職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精神文明創建積極者。

2、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事故發生。

3、在文明優質服務中,事跡先進、成績突出的。

4、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單位采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單位利益,為單位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抑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9、領導有方,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刻苦鉆研,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11、其他應該給予獎勵的事項。

第三章 處罰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獎金、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單位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無理取鬧,影響工作秩序的;

4、工作不負責,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有損財政整體文明形象的;

5、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單位資財,損公肥私,造成惡劣影響的;

6、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7、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8、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9、利用職權對同志打擊報復或包庇同志違法亂紀行為的;

10、有其他違章違紀的。

如有上述行為的,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條 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依據有關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八條 參與封建迷信、“法輪功”和其他邪教組織活動的,給予批評教育、勒令改正,對不聽勸告者,報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條 對創建工作置若罔聞,無故違反機關有關規章制度者,三年內取消評先資格。

第十條 給予干部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各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一條 對干部職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舞鋼市財政系統全體干部職工。

第十三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舞鋼市市財政局。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即日起執行。

第四篇:精神文明創建獎懲制度

為了深入開展創建市級文明單位活動,提高全場機關文明單位創建水平,加大創建工作力度,激發廣大干部職工精神文明創建的熱情,使機關創建工作不斷深入開展,特制定以下獎懲制度:

一、各科、室、站能結合自身實際,按要求積極參與文明創建工作,成績顯著的年終可參與評選文明科、室、站,否則取消評選資格。

二、在創建活動中,積極主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被評為文明科、室、站、文明個人的,年終給與表彰和獎勵。

三、在創建活動中,對不能積極組織開展創建工作的,發通報批評。

四、對違反場部規章制度的科、室、站,不予評先。對違反場部規章制度的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五、對參與封建迷信、“法輪功”和其他邪教組織活動的科、室、站不予評先。對參與的個人給予批評教育、勒令改正,對不聽勸告者,進行依法處理。

六、對創建工作置若罔聞,無故違反機關有關規章制度者,三年內不準評先。對違法亂紀者,進行依法處理。

二〇〇九年三月

第五篇:創建青年文明號獎懲制度

為鼓勵隧道管理站“青年文明號”全體成員不斷發揚光大“青年文明號”應有的精神,發現典型、樹立典型、宏揚正氣、杜絕不良現象,保持隊伍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我單位“青年文明號”領導小組特制定如下獎懲制度:

一、明確創建目的,樹立創建意識,對在“青年文明號”創建活動中表現積極者在班組年終總結會上給予表彰。

二、在崗位工作中,對有特殊貢獻的人員,除及時表揚、表彰外,上報上級有關部門,為其請功授獎。

三、對優質服務的先進個人,及時給予宣傳報道,并上報有關部門,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四、凡年度被評為省、市級青年崗位能手,十佳青年,市級優秀團員,優秀團干等,除被授予先進稱號,站內將會在大會表揚表揚,并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五、對思想素質、業務素質較差、經批評教育仍無改過者,按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我單位青年文明號獎勵辦法

一、總則 1.為推進我單位青年文明號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貢獻,特制訂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于本所內的各科室。

3.“青年文明號”是先進青年集體的最高榮譽稱號。對“青年文 明號”集體的獎勵要與對各類先進集體的獎勵制度相銜接。

二、對象

4.獎勵對象是各級各類青年文明號集體。

5.青年文明號是以青年為主體,在工作中創建的體現高度職業文明、創造一流工作成績的青年集體。集體內團組織健全;青年遵章守紀,敬業愛崗;集體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形象良好。 6.青年文明號分為國家級、省級、地市級、縣市級和單位級。 7.各級青年文明號除符合第5條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各行業和各單位制訂的具體評價標準。

三、評選

8.單位級青年文明號由本單位青年工作領導機構或團組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評選。

9.青年文明號由青年文明號活動領導機構,或團委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評選,候選單位由各主管單位向上逐級申報推薦。

四、獎勵

10.對青年文明號的獎勵要堅持誰認定便以誰為主進行獎勵、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11.各級青年文明號分別由團委會同有關部門或同級青工工作領導機構聯合授予相應級別的稱號、獎章、證書或一次性物質獎勵。團組織單獨授牌的,由團組織開展獎勵表彰活動,與行業主管部門聯合授牌的,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組織開展獎勵表彰活動。

12.各級青年文明號集體在本行業、本單位的各項集體評優活動中應根據青年文明號級別,享受不同程度的優先待遇。各基層主管單位應對本單位內各級青年文明號給予程度不同的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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