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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商法的體會范文

2022-06-28

第一篇:學習商法的體會范文

MBA商法學習體會[范文模版]

MBA商法學習體會

《商法》是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為指導,立足于我國現行是商法制度,結合我國商事立法和商事法律適用的實踐,對商法理論進行了深入淺出的闡述?!渡谭ā匪姆矫婧芏?,所要規范調整的對象也是越來越寬泛。正因如此,《商法》對于我們變得愈加重要,其無論是在專業課程的學習上還是在管理觀念的培養上都具有重要意義,可謂受益匪淺。

通過這段時間的學習,也有一些感想,一些疑問,什么是商法?商法的包括那些內容?如何研習商法?這是商法學者要回答的基本問題。

在廣義上,商法又稱商事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極大的促進和完善中國經濟體制改革、推動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進步。

在我國,對商法體系的建構還要與民法與經濟法、國際經濟法等作一定分析,事實上,他們之間是有一定交叉的,只不過,研究側重點不一樣。學術上對他們之間的劃分也是大致的劃分?,F實實踐總是相互關聯的。商法的體系可以分為商法總論和商法分論。商法總論是對商法一般規則和規定的概括,商法分論則是對商法各領域的具體規則的分析。

商法總論涉及商法領域的一些共性的規定,應當對那些共通性的商事規則詳細規定,以便于實際操作和適用??傮w可以分為商法概述、商主體、商行為三大部分,具體應該包括如下內容:商法的內涵、原則、意義、商主體、商事輔助人、商事登記與商事簿記、商行為的一般規定和特殊商行為等內容。

商法分論的體系結構,傳統的一般包括公司、,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海商法等,還包括信托法、期貨法、銀行法等。分論基本是商事單行法的研究,商法客觀的反映了在現實的商業活動中投資、融資、保障等方面的需求。商事單行法中,公法規范和私法規范是并存的,公法規范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但這樣一種干預應該適度,而且目的應該是保障意思自治的更高效和更安全的運作。商事單行法要客觀反映商事活動的法律需求,應此商事單行法研究應該密切的關注實踐中的問題,商業活動永恒和鮮活的生命力決定了商法研究也是最富生命力的法學研究領域 。

首先,學習商法就必然要對公司法做個深入的探討。有關公司的內容有很多,我通過學習懂得了公司的設立程序、公司章程,以及對不同分類的公司的設立、組織機構、權屬歸責、股份發行轉讓、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等有了明細的了解。其次,全面的掌握商法僅有如此怎能看清本質,證券法、票據法和保險法也是學習商法的重要內容。了解了證券法加強了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對證券公司的自律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方面,在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義務方面,在信息報送方面,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尤其是凈資本方面,在經紀、承銷、自營、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方面等等,證券法特別強調了保護證券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對證券公司客戶合法權益的保護,是證券公司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石。知道了什么是票據行為、票據行為的代理、票據權利、票據權利的取得、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據權利的消滅、票據權利的瑕疵、票據的抗辯等;我也知道了各國規定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及我國對匯票出票的規定,支票與匯票的區別有哪些,支票項下銀行和客戶的關系,支票的停付和確認,橫線支票等等。當然對于保險法的學習也是讓我收獲很多。社會保險法堅持徹落實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堅持使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和權利與義務相適應、堅持確立框架循序漸進,通過調節勞資雙方的利益關系、解除勞動者后顧之憂及增進勞動者福利、在互助共濟中促進并維護著社會公平,從而制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文明發展, 作為一名投資銀行工作人員,課程中學習的很多商法知識點,在日常工作中都有所體現,甚至是經常用到,比如有限合伙公司的設立、合同的簽訂、證券監管政策、風險監管等。在系統學習商法課程之前,這些知識點都是零碎的,“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對其法理來源、制定邏輯幾乎一無所知,只是機械地執行。通過商法課程的系統學習,在老師的講解和指引下,對于很多知識點的法理來源,制定規則,有了更為深刻的理解,形成了體系化的知識鏈條,對于日常管理工作大有裨益。

而票據法、保險法等相關內容的學習,在工作范疇之外,拓展了個人的視野。這些知識的儲備,大幅提升了我個人的管理能力、執行能力,也為個人未來發展提供了更多的想象空間。

商法是一個大范疇的法律門類,短短4次課,想要做到系統全面地學習商法學是基本不可能的,但老師用案例與法條相結合的形式,短時間讓我初步掌握了一些商法學的知識,形成了初步的知識脈絡。

第二篇:民商法體會

民法學習心得體會

民法原理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真的是無處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會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張的說,我們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圍內,因此學習好民法,掌握好民法,運用好民法就顯得頗具實際利益和現實意義。 對于民法學的學習方法,曾有諸多的民法學者撰文論述,我結合自己學習民法的實際感受和收獲來對學習民法的方法進行粗淺的介紹。

一 愛好第一,留意培養對民法學習的愛好 興趣是第一動力,熟悉和學習任何一種學科都應當建立在興趣之上,民法學習也是如此,只有對民法學習產生濃厚的興趣,才能在學習過程中一直保持學習激情和熱情,才可能有動力去對某個詳細知識點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論述民法學習方法時留意強調如何思維等方面,其忽略了興趣這一大前提,沒有興趣是學不好或者說是學不“專”民法的。因此我們在開始學習民法時就要努力培養自己對該學科的興趣。那么通過什么樣的方式來培養學習興趣呢?以下幾方面可以參考:如像本文開始的那段笑話一樣,把現實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現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詞和原理,這樣,一方面有助于我們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詞的基本含義,更能使我們加深記憶,從而有興趣對這些知識深入學習;還可以通過對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來進行小組討論或者辯論賽的形式來培養學習的興趣;此外可以介紹一些民法學界的知名學者,了解他們的求學經歷、畢業院校、學術成就等方面的情況,或許發現其中有自己的校友,這樣也會對民法學習興趣的培養產生一定刺激和促進作用。 二 點面結合,宏觀上把握民法的完整體系,微觀上掌握民法的詳細知識點

民法是法學的“老大哥”,其理論體系是經過長時間發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確的把握民法的理論體系,對于能否把民法“學會”、“學精”、“學專”起著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體系雖龐大,瑣碎的知識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來并沒有那么困難。孟德斯鳩曾說過:“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通過這句名言。我們可以看出民法的權利本位,即民法主要關注對于個人利益的調整和保護,我們每個人都可能也可以成為自己利益的國王。了解了民法的出發點,接下來對于其性質、基本原則等方面的理解就簡樸多了:既然保護的是個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個人可以成為自己利益的國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誠信等原則。自然人要進行交往,那么必然會產生對某些事情的約定或者會對別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體系中自然會有合同、侵權之類的內容,這樣看來對于物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內容就不難理解了。其實仔細分析,對于民法的理論體系,都是可以遵循著“保障個人合法利益為本位”的這條基線來一步步推導出來。把握了民法的基本體系,接下來就要求我們對體系中每部分的具體內容或知識點加以學習和掌握,就像蓋房子一樣,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開始對于房內布局進行完善和補充。這樣我們的知識才是系統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對于每個知識點的學習,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運用巧”,不懂就問,勤于鞏固。這樣我們所建的“房子”才會更耐用,更穩固,我們的理論基礎才會更扎實,更充分,對以后的學習和研究也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促進作用。

三 民法學習要堅持“從生活中來,到生活中去” “人生處處皆民法”,民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早上買菜做飯會形成買賣關系,吃完飯坐車上班會產生運輸合同,下車不小心被狗咬會產生動物侵權問題,去醫院路上交話費不 小心交到其他的號碼上產生不當得利問題......其實也正是因為有民法的存在,我們的生活才會變得和諧,變得穩定。我們學習民法不能單單只從書本上的文字知識出發,還要結合現實生活來學習。我們要善于發現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實際生活中感受民法的價值,此外我們還要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來解決生活中的問題。即所謂民法學習要“從生活中來,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識只有能夠被運用,能夠解決實際問題,才會被我們所熱衷;同時實踐活動也對我們的理論知識的鞏固和創新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因此,在民法學習過程中,要注重聯系實踐,并在實際生活中豐富理論知識。這樣,也會更好的激起我們學習民法的興趣,更好的“以我所學,服務社會”。這樣的學習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義的。 民法學習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論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對一個個知識點的記憶和積累的基礎之上的,因此我們在學習過程中要克服暴躁和虛浮的學習心態,不要被一個較為復雜的知識點挫傷學習熱情。民法學習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可謂是“痛并快樂著”,而且我們時常會有“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覺。為此我們要深入淺出的進行理論分析,廣泛大量的進行書籍閱讀,合理變通的解決現實問題。民法學習不僅僅讓我們學到專業知識,同時也會對我們人性的培養,人格魅力的提高產生一定的影響。我們有理由相信“民法是最具魅力的學科”,民法學習也會讓我們的人生路走的更寬廣,更美好篇二:學習法學方法論心得體會

學習法學方法論心得體會 2010級民商法 張芳

在沒有聽孟老師主講的法學方法論這門課程之前,我對法學方法論確實沒有多少了解,也沒有聽說過這門課程。對于法學方法論我只有一個非常膚淺的了解,認為法學方法論簡而言之就是學習法學的方法,再進一步說明就是理解法律條文的方法,最主要還是運用到邏輯學。但聽了孟老師法學方法論的講課后,再通過研讀幾本相關書籍,特別是德國著名法學家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我對法學方法論的認識有了根本性的變化。最后我感覺要想真正成為一個法律人,首先必須是持有一種正確的價值判斷,其次才是一個有著嚴瑾邏輯性的人。法律適用的過程其實就是克服事實與價值的二元判斷的過程。 何為法律 古希臘的哲學家最先關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剝奪一個群體而保護另一個群體的利益。法律與法學的生成,存在時間差。先產生法律,后產生法學研究。

對于孟老師所提到的“惡法”、“良法”問題,感觸頗深。法律最終是人的思維的產物,不是客觀存在的,它是由統治階級的意志所決定,不同程度地受著定制法典的人的思想左 右,法律是否真正公平、正義也受法典編纂者的道德情操的影響。而作為法律人,到底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還是為了維護現有法律的尊嚴?當然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法律從其有時就是為了“定分止爭”,在法律的天平發生傾斜時,我們要及時摒棄“惡法亦法”的思想,真正保持天平的平衡。 在本書中始終貫穿著“法律解釋”與“價值判斷”兩條主線,其中“價值判斷”更具有本質地位。拉倫茨意在追求法學方法的最大客觀化,將多樣化的“價值判斷”以一個相對客觀確定的標準確定下來,這體現了作者一直追求的主觀精神客觀化,以及法律背后的永恒精神。

首先,我們的現在所處的社會是一個法治的社會。為何要把過去一再強調的“法制”改為“法治”,一字之差,中間的內涵卻千差萬別。“法制”制所強調只是一個要有這么一個法律制度,卻沒有對法律的運用有著過多的強調,而現今所提倡的“法治”,不僅僅是追求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且還要求要國家的領導階層要運用法律來治理國家?,F在的法治社會就是一個說理的社會,那么一個司法裁決想讓人信服,就必須建立在理性論證的基礎之上,其實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司法裁決的過程也是一個說理的過程。 其次,講理的過程實際就是法律邏輯推理的過程。如何講理,用什么方法講理是法律人為完成其工作首先要面對的

問題,正如一名臺灣學者所說“每一種案件之判決,不外是一種法律邏輯推理的結果”。法律推理的目的在于尋找以法律為根據的正當理由,演繹推理、歸納推理、辯證推理是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在這些方法下,可以按照不同的思維路徑和規則需求推理結論。

既然已經知道法律與邏輯思維密不可分,那么在面對個案時該如何思考,對同一案例,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理解,那就是思維不同的體現。德國學者說得好“法律就好像是一群圖,透過它我們對于那些我們共同體認為重要的,被想象的特性的有效歸屬,能夠加以理解。這種圖像體系的討論性及訊息性的作用,主要是看傳統所能夠接受的標準為何。法律規范是一種有實際性、有效性語言結構,是一種以達到在同一個社群生活的意見一致或理解對手的溝通技術。”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知識背景,對于同一問題的理解可能會完成不同,在法律個案也是如此。面對個案,該如何思考才能夠達到統一,也是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否則是很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這就要是孟老師所提到的思維的規律,如果沒有統一的思維的規律,光有法律知識的積累和運用不夠,沒有正確的思維規律,只會增加同案不同判現象的加劇。

現代大陸法系的法律方法,經歷了從單純的法律涵攝,到法律解釋、法律續造、法律論證等多種方法綜合使用的過程。在法律規定明確的前提下,僅用法律涵攝就足以處理案 件――將案件事實涵攝于法律規范之中,檢驗案件事實是否滿足法律規范中的事實要件,如果滿足就由此產生規范所要求的法律后果。此時,就很容易實現“同案同判”這一最樸素的司法正義。在法律規定不明確時,需要法律人從文義、體系、法意、比較等角度出發,探究法律規范的含義,對法律規范進行解釋,法律解釋可以澄清法律疑義,使法律含義明確化從而達到依法裁判的目的。這就需要思維的規律具有一致性,才會達到類似的解釋,而不致于相距甚遠。

最后,

總之,說中國的傳統不重視方法的觀點是不正確的,中華民族是一個非常重視方法來達到目的的民族。但是應該看到的是:中國人為達到目的,首先想到的不是通過公開的、競爭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來達致,而是通過“關系”或者“后門”這些有些曖昧的——不能肯定他們是完全合法的,也不能說完全就是非法的——甚至非法的方法來達致的,在這些方法不能奏效或者沒有“關系”的情況下才予以考慮前者。在方法可以分成公開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與秘密的、非法的、沒有秩序的方法的情況下,中國人更為重視的是秘密的、非法的、沒有秩序的方法,而不是前者。因此可以說中國不重視公開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我們所要強調的就是研究、把握公開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的必要性,法學方法就是屬于其中之一。

因此,我們就必須將法學方法的必要性不僅僅從法官對于事實和法律的解釋來闡釋,更要從文化的角度去認識。應該說每一種法學方法增加就會開闊了我們的視界,讓我們解決新出現的糾紛或問題,那么我們應該重視將公開的、合法的和有秩序的方法的意識從其他領域自然而然的延續到法律、法學領域,使得法學方法在法學領域,在法官做出司法判決的過程中發揮指導性作用,讓那些秘密的、不公開的、非法的、沒有秩序的方法慢慢地淡出我們的視野。其實正如羅伊德所說的“”法律的施行還可能以不受歡迎的外貌出現”其不是可能,簡直就是肯定——的中國來說,無論怎么強調法學方法——這一公開的、合法的、有秩序的方法——的必要性都是不過分的!

一、法學的性質及其方法

法學主要研究三個基本問題:1)應然法:回答法律應當是什么樣子?關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價值。2)實然法:法律實際上是什么樣子?關注的是律令和技術。換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當得利,揭示該制度的要件和技術問題。3)社會事實:應然法要解決的是法律的道義基礎和正當性,實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變得明確,如果法律在道義上是正當的,在意思上是明確的,那么,這種法律就果真能夠發生作用么?我國的破產法運行的實施失敗,即是一個反例。因此,法學還要研究法律的作用與功能。 相應地,法學的方法也就有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價值判斷。法學成為關于正義和善的藝術,而不能成為科學。因為,科學有定式,藝術無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藝,不是藝術。

第二層次是邏輯和語義分析,有點科學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條的語言,類似于形式化的學科研究。篇三:學民訴法心得體會

學《民事訴訟法》心得體會

法律專業是個知識繁雜的學科,有著各種法律和規章制度,學法律有有刻苦耐勞的精神,細致謹慎的思維。大學二年級第一學期,我學習了《民事訴訟法》這門課程,第一次接觸民訴法這門課程,一開始,我翻了幾頁,覺得不過如此,我一看就會??墒?,當老師給我們上課時,對該課程進行解讀,我覺得我很迷茫,很無知,我不知從何學起,后來,在老師的引導下,我才有了些許眉目。學習民訴法,如果沒有雄厚的民法積累和對民事權利司法保護方法、手段、途徑多樣化的洞悉和感悟,就不可能學好。學習民訴法關鍵在于運用,多參與實踐,積累經驗。

一、學習民訴法的問題

民訴法內容枯燥乏味,晦澀難懂,作為學生的我們,常常感到力不從心,總感覺民訴法就像一串雜色的項鏈,是由五顏六色的珠子的串連起來的,住不住要點,也理不出各個制度、規則之間的聯系,比如,受案范圍和管轄之間的聯系。受案范圍,又稱民事審判權的作用范圍或民事裁判權的范圍,在以往的教科書中通常被稱為“法院主管”,即確定人民法院和奇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解決民事、經濟糾紛的分工和職權范圍。而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人民法院內部具體落實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兩者都是司法的職權分工問題,但是卻又完全不一樣,他們之間有何聯系,如何聯系,我們常為之苦惱;再比如,民訴法的基本原則,民訴法的基本原則,是在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或在重要的訴訟階段起指導作用的準則。它有5個原則,那么這五個原則是入耳聯系在一起的,它們有著怎樣的實際意義;我們對這些問題有一股大海撈針的感覺。我們認為民訴法的操作性很強,課堂講授繁瑣,我們許多人都誤以為只要進入實踐,到那個時候就無師自通了。例如前不久。,我班同學到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觀摩,當中涉及了許多民訴法知識,所以許多同學對民訴法就產生了這樣的想法。不過,我們在“無師自通”的感覺中,有體悟到民訴法的重要性,在解決案件時,法官律師不掌握民訴法,那他們如何做出公平的判決,為當事人維護合法利益。所以,對于學習民訴法我有幾個問題;(1)民訴法從何處入手,怎樣才能擊中要害,打牢基礎:(2)民訴法的各個內容是如何聯系,環環相扣的;(3)學習民訴法有何意義。

二、如何學習民事訴訟法

學習民訴法單純的記憶程序規則是不能體會到民訴法背后的豐富內涵,民訴

法的關鍵在于理解運用。作為一名學生,我們要打牢基礎知識,掌握一些必要的理論,通過研讀專著,去學習著名法學家的思維,掌握他們思考的方向。法學家是有著豐富的法學知識的一個知識群體,他們思維縝密,對待一個法律問題能全面客觀地辯證。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就該學習民訴法法學家的著作,充實自己。在課堂上,老師是最好的引路人,我們要認真對待老師講授的知識。老師在講課中會經常穿插一些新的觀點,會教會我們一些在課本上找不到的知識。老師從不同角度講解,與實際結合,這樣的效果應該很好。

不僅如此,我們要靠自己去努力,我們要多讀,多思考,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對民訴法的某個內容進行思考,比如,一宗合同糾紛案件,它需要什么條件才能上訴,上訴后它要走什么程序,當法官對它進行審理,判決,需要哪些程序。我們對一些基本問題進行思考后,我們就能掌握它的概念,它們之間的聯系。

三、對老師教學的看法 (1) 結合實際。我覺得老師講課經常拿現實生活的事例講與我們了解。我們在聽老師的講解中學到了很多東西。比如,對證據的重要性掌握,一個律師想打贏官司,他就得尋找更多的合法證據,法官要對犯罪分子進行判決,也得掌握大量證據。 (2) 教會我們做法律人的道理。“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心中存有正義,目光游走于發條與事實之間”等等,這是老師教與我們的。作為法律人就得有法律巔峰約束,有法律的概念,不能知法犯法,在法律的天平下,從事合法活動。同時,老師也告誡我們在參與司法活動要防范風險,自我保護,“一入法律,深似海”。

(3)要有案例結合教學。我覺得老師這點不夠好,民訴法本來是一門較理論的課程,在教學中很難一言兩語解釋清楚。所以,老師要多講一些案例,對案例進行剖析,梳理出民訴法中的概念,要點。

四、自我小結

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

關于對民訴法的學習,要從根本上立足,掌握理論知識,扎根實踐活動。找出了問題的關鍵所在,我們就要對問題進行解決。我們要培養法律思維,這一點是我一直在尋找的答案。我們作為法律人就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律思維。學習民訴法,就要從程序法律思維和實體法律思維進行思考,研究。在所有的法律部門中,民訴法是與社會發生碰撞最為直接、顯性的法律之一,通過對民事訴訟過程份追蹤、掃描和透視,一個從未接觸法律的人也會近距離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甚至由此產生對法律的敬畏。重視司法實踐、推崇案例描述,還可使我們精確地丈量

姓名:江英毫篇四:民法心得體會

我和民法的二三事 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是憲法之外直接系統規定個人權利與責任的部門法,它彰顯正義,維系人權,被稱為現代國度的“第二憲法”。 我國民法的價值體現現代民法的精神,以指導我國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進行民事活動的全過程。同時民法也是和我們的生活最為貼近,接觸最多,而且比較容易理解的部門法。

民法是規定并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包括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涉及面十分廣泛。它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甚至每個公民的衣、食、行、用、生、養、病、死、葬等一切生產和生活的各個方面 。法律界有一句古言,說要修習法律,當先學習民法。這句話足以證明了學習民法對于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十分重要。民法學習的好與壞,直接關系到一個法學專業的學生其他相關法學學科學習的成效以及后期的應用實踐。

除了學習民法學理論基礎之外,俞老師還應用了相關的案例,對具體的事件進行了分析與研究,掌握法律知識的同時,也不得不驚嘆法學的邏輯性強,應用性廣。除此之外,還曾舉辦過富有特色的模擬法庭,由同學自編自演法庭審理,在了解相關法律條文的同時也熟悉了法庭審理的流程,鍛煉了表達能力以及培養團隊協作精神。此外,還賞評了不同部門法的法院判例,深入了解了法律條文的具體操作應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

作為每一個學習民法的學生都會有所體會,有所心得,個人認為,在民法學習的過程中,應該結合具體案例進行分析,才不至于較相近的內容相混淆,有利于區別和比較,同時也有助于加深對其的印象,激發學習民法的熱情,民法光看基礎理論知識和相關法條是沒有實質作用的。在我們的身邊,經常會發生一些適用民法來解決問題的事情。

所以,學習民法,可以深入實踐,多思考生活中那些財產和人身糾紛,判斷這些事件是否能夠適用民法來管轄。學習民法要與實際相聯系,否則就太理論化了。篇五:法學心得體會論文

我的法學專業的學習心得體會

通過兩個多月的法學專業的學習,現在的我感覺已經不再好像剛開始學的時候那樣仿似身處濃霧中一樣,我已經隱約能看見法學這座不僅美麗而且充滿神秘與魅力的象牙塔。那么,我就談談我對學習法學專業的心得體會吧。

當初我是懷著很好奇很敬畏的心情走進這個法學的殿堂的。那是一種難以表達的情感,就好像一個小孩對任何未見過的事物都具有強烈的好奇心一樣,我對那些高高懸在我們法律條文自小就有一種頂禮膜拜的崇拜感,覺得那是神圣的所在。經常會在電視里或者照片中看到高聳威嚴的大法院、肅穆的法庭、主判的法官端坐在那代表著最偉大的尊嚴的法律徽章下面,一切于我眼內顯得是那么的崇高偉大。讓人不由自主地鄭重起來。所以我就立志要成為一名法律人,將自己獻身于我所熱愛的偉大而崇高的法學。

高考成績出來后我毫不猶豫地選擇了法學專業,填專業志愿的時候我很鄭重地在專業1這一欄填上法學。我始終覺得那是我人生中為數不多的鄭重的事情之一。拿到通知書的那一天我雙手因為欣喜而微微顫抖,那是因為我終于可以進入我夢寐以求的殿堂求學了。 開課的時候我很積極主動地坐到前排,整整一堂課都在認真地聽著老師說法學,并積極地做了筆記。我開始真正地接觸到法學。那一堂課我是記憶深刻的:我似一個懵懂的未知世事的孩童,在努力地吸取著關于法的一切。那天我才知道任何關于法的概念和條例都必須鄭重對待,不容許有任何的兒戲。 那一堂課里我了解到法學是以一切涉法現象為研究對象的科學活動及其認識成果的總稱。這是一條很嚴謹的概念,與我以前在課本里學到的有極大地差別,好像很虛幻,但卻是實實在在的概念,不帶任何事實說明,但慢慢想想就又能與很多事實聯系到一起。之前我一直認為法學就是學習那些法律條文,然后學會怎樣運用的學科而已。但是到了后來的法學課里,我明白了更多關于法學的概念和知識后才知道不是這樣的。我開始明白法學所包含的內容:包括法理學理論和各個部門法學的基本理論以及各種法例條文,以法理學理論為學習的基礎展開各部門法律的學習。同時幫助和引導我們樹立正確的法律觀,法律價值觀和權力義務觀;養成信仰法治、踐行法治、維護法治、為法治而斗爭的法律職業精神。讓我們慢慢掌握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法律體系以及各個主要的法律部門的基本制度和原則,然后再實踐中學習和了解了解法律程序,掌握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法律明辨等基本方法與技能。從而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更好地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而努力。 而在兩個多月的法學學習課里,我也學到了要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不僅需要過硬的專業知識,更需要廣闊的知識背景和很好的素質。不僅要做一個高素質的文明公民,也要成為一名高素質的法律職業工作者。例如:一是在專業知識外還必須具備廣闊的知識背景,有對社會各方面的深刻了解和必須的基本技能,具備相當的表達能力和探知事實能力;二是必須明確立法為公,執法為民的職業宗旨;在做任何與法有關的活動的過程中必須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三公主義,要永遠堅持真理與正義;要堅定法律至上的信念;要認同法律職業倫理,恪守法律職業道德的自律精神。這些都是很重要的要求,我知道我必須在今后以這些作為自己成為一名職業法律人的標桿去衡量自己是否稱職。 雖然學習法學的時間不長,但是我明白法學是一門算是很枯燥的學科,只是些條條框框的法律條文。因此想要在法學上取得一些成功必須耐得住寂寞,沉得住氣。就好像以后與法律打交道一樣,必須平靜去對待任何事情,特別是突發事件。而要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律職業人也需要保持一貫的冷靜的頭腦。通過法學課的學習,我明白學習法學要像走路一樣需要腳踏實地,一步一步來,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心浮氣躁。法學理論雖然枯燥,但是無論任何事物都會有其有趣的一面的,法學理論也不例外。我們需要去發現法學的美與魅力,去培養 我們對法學專業的興趣,那么學好學透法學專業便是一件很簡單很輕松地事情。

另外,通過學習法學,我逐漸去關注現時的中國各種社會現象和事實,從中探討其所表現的法學價值。但我發現中國現時是隨著經濟的飛快發展而道德倫理則呈直線下滑,有點道德淪喪到無可救藥的味道。無論是過去的“三聚氰胺事件”還是近來的“小悅悅事件”無一不現時的中國人民的道德和價值問題已經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甚至在法律問題上也影射出中國法律的不完善和法律人才的缺失,以至于各種事件層出不窮。法學家卓澤淵曾批判中國法律現象:一些從事司法工作的人,甚至到了釉為無須法理學,無須理解價值,只要認識漢字就可以充任法官的地步。一些對于法律條文的文法、句法都不甚了了的司法官員,更不可能窺得法律與司法價值之堂奧。人類在法律領域累積千百年的思想精華而成的價值精神不被重視,法律被褻瀆的情形當然不會鮮見。 我忽然覺得自己的責任重大,我們這一群新世紀的大學生肩負著祖國的未來坐在法學課室里學習,而在四年后我們將出去,去面對各種的社會現象,去運用我們所學到的知識去解決社會的問題,去挽救現時淪喪至極的道德和人們愈來愈低俗的價值觀。去為建設一個美好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而努力不懈。 那么,從現在起,我們就應該為我們所熱愛的法學、為中國未來的法治社會而努力奮斗,生生不息。

第三篇:商法學習心得

作為一名法學院的學生,我們知道法律永遠是公正嚴肅的。它捍衛著公民的權利,維護著公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規定的方圓。而在本學期,我們學習了商法這門課程。

眾所周知,法律是門很嚴謹、枯燥、抽象的學科。在學習之前,一直以為商法作為一門規范商品經濟運行的法律,具有技術性,會較于其他法律法規有更多強制性的硬性規定,會較之更枯燥無味。不過經過這段時間的學習,發現這門課不是想象中的那么枯燥無味。

首先老師負責任地為我們講解,通過案例入手,調動學習積極性。從商法概述、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破產法到證券法,高嵐老師用案例貫穿全部教學,把枯燥、抽象的法學知識具體化、形象化,使得我們更容易接受。這些案例都是來源于社會生活,很多就是我們身邊發生的事情,現實性很強,易于調動我們學習商法的積極性。然后有詳細的PPT,讓課堂變得活躍,學習氣氛很高漲。

而我學習了這么長時間,也隨之產生一些感想,一些疑問,什么是商法?商法的包括那些內容?如何研習商法?商法與其他法律之間有何聯系?

我們知道,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主體在商事行為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見,商法是以商事關系為其調整對象的。

且商法跟民法、債法、物權法的一些部分是重合的,很多民法、債法的原則都可以適用于商法。商法的特殊性在于它主要調整的是商事關系,而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深入改革,商人的主體地位會不斷提高,重商時代已經到來,經濟發展帶來的商事糾紛也會越來越多,為此有必要將商事立法提上日程。在我國,商法還沒有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發展起來,我認為,雖然商事關系可以用民法的一些原則來調整,但這與商法從民法中分立出來自成體系并不矛盾,民商分立只是為了能更好地發展商法,也能更好地解決商事糾紛。

除了商法總論以外,我們還學習了《公司法》、《企業法》、《商業銀行法》、《破產法》和《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使我明白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的模式的差異,以及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它們之間的關系與各在公司組成結構中所其到的作用;還讓我明白了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差別;洞悉了有關商業銀行和證券的法律法規;最后還知曉了關于企業破產后對于財產的清算與企業的重整該遵循一個怎樣的法定程序。

其實對于短短16個學期的課時細致地講完整本商法學課本基本不可能,但是高嵐老師用案例和課本相結合的形式短期內讓我們初步掌握了一些商法學的法律知識,學會自覺地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提高了我們對于商法學的領悟以及掌握法律武器及時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第四篇:商法個人學習心得

2010010624 國貿105 蔣約翰

我們本次迎來了國際商法的第五次研討,國際商法是一門十分重要的課程?!秶H商法》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才出現在我國各高等院校經濟管理類專業教學中的一門新課程。盡管這門課程已在國外成為經濟和管理類專業的主干課程,但在我國教學實踐中卻未得到足夠的重視。目前除了一些重點院校的經濟學專業將其列為國際貿易和國際經濟專業本科學生的必修課外,其他一些院校仍然持一種觀望態度,只是在國際貿易專業的??平虒W中試行,甚至將其定為考查課或選修課?!秶H商法》課程在經管類專業教學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以及對外開放力度的不斷加大,我國的涉外經濟與貿易活動更加活躍。在從事對外經濟與貿易活動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國際商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規。只有掌握和利用國際商事方面的各種法規,才能更好地從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才能在對外經濟與貿易活動中減少盲目性,維護我國的正當權益。此外,經濟全球化給世界各國帶來了千載難逢的發展機遇和前所未有的嚴峻考驗。

國際商法可以促進國民經濟和世界經濟的發展。國際商務活動所涉及的商品、勞務、資本、人力、技術、信息資源等在國際間的移動,既包括一般商品和勞務在國際間的轉移,也包括生產要素,如勞動力、土地、技術、資本、管理經驗、信息、知識等在國際間的流動。商品在國際間的交換可以互通有無,調劑國內市場供求關系,節約社會勞動,擴大國內生產能力,增加國民生產總值,從而促進世界經濟發展。而生產要素在國際間的流動有利于生產要素重新優化組合、合理配置,從而也促進了各國經濟和世界經濟的發展。在商品和生產要素的國際流動中,必然會產生一些矛盾,阻礙其順利進行。國際商法就是解決這些矛盾,從而保障商品和生產要素在國際間的自由流動。因而國際商法具有促進國民經濟和世界經濟的發展,為其保駕護航的重要作用。在當前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浪潮中,企業只有立足國內市場,面向國際市場,走外向型經濟和企業國際化經營之路,才能有更廣闊的生存發展空間。而國際商法在加速我國企業走外向型經濟和企業國際化經營之路方面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本次我們面臨的案例是票據法案例。票據關系是因為票據的簽發、轉讓、承兌、保證等形成的以金錢利益為內容的財產關系。票據關系是財產關系,具有私法上財產關系的基本特點,理應受私法調整。然而,票據關系又具備私法商物權關系、一般債權關系所不能有的特點,難以用物權法、債權法加以規范。為有效保障票據的使用和流通,保護票據關系當事人合法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國家制定票據法專門調整票據關系。

(二)票據法是調整票據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括性稱謂 票據法有廣、狹二義。狹義的票據法,也叫“形式票據法”,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按照一定體系編制頒行的名叫票據法的法律。如我國《票據法》、《德國票據法》等。廣義的票據法,又稱“實質票據法”,指一切有關票據的法律規范。廣義的票據法不僅包括名為票據法的票據規范,還包括其他法律中對票據的規定,如民法中可以適用于票據的規范(人的行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動產物權制度等)、民事訴訟法中關于票據的規定(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票據糾紛的訴訟等規范)、刑法中有關票據的規定(如偽造有價證券罪)、公證制度中關于拒絕證書的規定、破產法中關于票據當事人受破產宣告的規定、行政法規和規定中關于票據的規定。

票據基礎關系主要有三種:票據原因關系、票據資金關系、票據預約關系。狹義的票據行為主要包括:出票(主票據行為)、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我國無) 票據解釋原則為:外觀解釋原則、客觀解釋原則、有效解釋原則 票據行為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等二類要件 :在票據上簽章者,應承擔票據責任,不在票據上簽章者,不承擔票據責任。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越權代理可分為兩種:增加金額的越權代理,其他越權代理。代理人超過代理權限的,應當就超過代理權限部分承擔票據責任票據法上權利可分為兩種:票據行為的相關權利和票據利益的相關權利。票據權利包括三項要件:持有票據 向票據債務人行使 請求一定金額支付。票據權利的二重性:支付請求權 追索權。票據權利的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發行取得、善意取得)和繼受取得。

本次案例涉及的票據法內容廣泛,讓我獲益匪淺,我學到了很多知識,也學會了融會貫通。經過這次的國際商法研討,我又成長了不少,這條道路,漸行漸遠,不過我會堅定不移地走下去,因為路邊的風景非常值得欣賞。

第五篇:商法學習心得陳文山

商法學習心得

學院:體育學院 輔修17級學生:陳文山

學號:201621052028

摘要:作為一名有幸學習法學的學生,我知道法律永遠是公正嚴肅的。它捍衛著公民的權利,維護著公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規定的方圓。而在本學期,我們學習了商法這門課程。眾所周知,法律是門很嚴謹、枯燥、抽象的學科。在學習之前,一直以為商法作為一門規范商品經濟運行的法律,具有技術性,會較于其他法律法規有更多強制性的硬性規定,會較之更枯燥無味。不過經過這段時間的學習,發現這門課不是想象中的那么枯燥無味。本文是對商法的一些基本認識,以及與商法相關法規的認識與學習心得。

關鍵詞:商法;相關法規;學習心得;

首先老師負責任地為我們講解,通過案例入手,調動學習積極性。從商法概述、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破產法到證券法,老師用案例貫穿全部教學,把枯燥、抽象的法學知識具體化、形象化,使得我們更容易接受。

而我學習了這么長時間,也隨之產生一些感想,一些疑問,什么是商法?商法的包括那些內容?如何研習商法?商法與其他法律之間有何聯系?

我們知道,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主體在商事行為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見,商法是以商事關系為其調整對象的。且商法跟民法、債法、物權法的一些部分是重合的,很多民法、債法的原則都可以適用于商法。商法的特殊性在于它主要調整的是商事關系,而隨著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深入改革,商人的主體地位會不斷提高,重商時代已經到來,經濟發展帶來的商事糾紛也會越來越多,為此有必要將商事立法提上日程。在我國,商法還沒有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發展起來,我認為,雖然商事關系可以用民法的一些原則來調整,但這與商法從民法中分立出來自成體系并不矛盾,民商分立只是為了能更好地發展商法,也能更好地解決商事糾紛。具體內容如下:

商法概述

一、商法,是指調整因商行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商法的特征:商主體與商行為具有營利性;商法規范具有較強的技術性、發展性和易變性;兼具程序法內容的實體法;兼具國際性的國內法。

三、商法的基本原則:商法的基本原則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準則,是對于各類商事關系具有普遍性適用意義或司法指導意義,對于統一的商法規則體系具有統領作用的基本法律準則。

(一)企業法定原則,主要包括企業類型法定、企業內容法定和企業公示法定。

(二)企業維持原則,通過各種法律制度確保企業組織得以穩定、協調、健康發展,尤其是通過各種制度安排盡力維持其存續。

(三)保障交易簡便、迅捷原則,商事交易追求資源利用和經濟效益的最大化,這就對商事交易的簡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觀要求。主要體現為交易便捷性和短期時效主義。

(四)維護交易安全原則,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減少和消除商事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交易行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預見性。主要表現在對商事交易條件采取強制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嚴格責任主義和無因性制度。

四、商法的淵源: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商事自治規則。

五、

(一)商法與民法的關系:

1、民法與商法是調整民商事行為的法律,但是在法律部門的相互關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者基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現,商法是具體化的法律表現。如民事所有權制度是商事交易財產的一般規定,商事物權制度是商事交易財產的特別規定。

2、民法與商法都屬于私法范疇,即都是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為主構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純私法,調整的平權關系;商法則以私法為主體,兼具公法性內容,調整的是平權與不平權兼有的關系。

3、民法調整范圍廣泛,適用各類民事主體所實施的民事行為;商法調整范圍有限,僅適用于商人所從事的商行為。故兩者內容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內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內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

(二)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1、在調整對象上,商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對行政機關的調整也主要局限在商事管理機關的商事管理行為。經濟法則不僅調整經濟活動的主體,而且調整國家及其代表機構。

2、在調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維持私法中傳統的“意思自治原則”,經濟法則信守“國家統治原則”。

3、在法律屬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體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規范為主;經濟法則是以國家為本位的公法,以強制性規范為主。

4、在體系構成上,商法以商主體、商行為、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法等為內容;經濟法則以價格、金融、稅收、投資、貿易管制等為內容。

六、所謂商法的獨立性,至少涉及對三個問題的認識:一是是否存在形式上的商法或商法典;二是商法能否作為獨立的部門法存在;三是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是商法包容經濟法抑或經濟法包容商法。

(一)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形式商法的獨立性問題

資本主義經過近百年的發展,商事活動的規模和程度都得到了空前的發展。表現為:第一,人的普遍商化和商化的人。商人直接成為工業家,商人企業化而進入生產領域;生產者直接成為商人,并直接為商業進行大規模生產。第二,商業職能與生產職能融合為一。商業了職能已從交換過程向生產領域滲透,商業職能不再局限于買賣,也向代理、采購、倉儲、運輸、居間、零售等職能發展。第三,商人特殊階層及其特殊利益的進一步消失。與之相適應,出現了“從身份到契約”的立法趨勢,要求削弱身份在商事活動中的影響,統一市場行為立法。

(二)民法與商法的區分:實質商法的獨立性問題 (見上述商法與民法的關系)

(三)從民商法到經濟法的跨越: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問題 (見上述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七、法國商法法系以法國商法為核心,以行為主義和客觀主義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規的立法基礎;德國商法法系以德國商法為核心,以屬人主義即主觀主義原則為主要特征和立法基礎。

商主體

一、商主體的概念、特征及分類

(一)商主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商事法律關系,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行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個人和組織。

(二)特征:能力獲得須經過授權,且能力范圍有限;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在商法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三)依據商主體的組織結構形式,分為:

1、商個人,又稱“商自然人”,指按照法定構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體資格,獨立從事商事行為,依法獨立依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個體。我國商個人的類型主要表現為三種: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2、商法人,指按照法定構成要件和程序設立的,擁有法人資格,參與商事法律關系,依法獨立依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組織。我國商法人的類型主要表現為五種:國有商法人、集體商法人、合營或合資商法人、私營商法人和外商投資法人。

3、商合伙,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協議的規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收益、共擔風險,合伙人對合伙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商事組織。我國商合伙的類型主要表現為三種: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和合伙企業。

二、商合伙的分類

(一)普通合伙,是指全體合伙人全部出名,并且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伙。通常,合伙即指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設立條件:有二個以上合伙人;有書面合伙協議; 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商行為

一、商行為是指商主體所從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行為。

特征:以營利為目的;商行為是經營性行為,表現為營業行為與投資行為;商行為主要是商主體實施的行為,但一般民事主體也可成為商行為的實施主體。

二、商行為的分類

(一)依商行為的確認標準和條件所作的分類:絕對商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無條件屬于商行為的行為,多數國家的商法將票據行為、證券交易所內的行為、保險行為和海商行為規定為絕對商行為。 相對商行為:是指在法律所列舉的范圍內,僅由商人實施并僅基于營利性營業目的實施時方可構成商行為的行為,此類行為通常包括:財產出租、加工制造、保管運輸、承攬修繕、出版印刷、居間代理、娛樂服務等等。

(二)依行為人雙方的主體資格所作的分類:雙方商行為:是指行為人雙方均為商主體所從事的營利性經營行為,如制造商與銷售商之間的購銷行為、批發商與零售商之間的買賣行為等。 單方商行為:是指行為人一方為商主體而另一方為非商主體所從事的交易行為,如銷售商與消費者之間的買賣行為、銀行與顧客之間的存貸行為等。

(三)根據商行為在引起商事關系發生中的不同作用的分類:基本商行為:是指直接從事營利性營業活動的商行為,如買賣行為等。 輔助商行為:是指行為本身并不能直接達到商主體所要達到的營業目的,但可對基本商行為的實現起輔助作用的行為。如:貨物保管、倉儲、加工包裝等。

三、商行為一般規則的主要內容:要約是否承諾的通知義務;對要約附送貨物的保管義務;嚴格的注意義務;報酬請求權;商事法定利率;保證的連帶責任;商事留置權;往來賬規則。

除了商法總論以外,我們還學習了《公司法》、《企業法》、《商業銀行法》、《破產法》和《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使我明白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的模式的差異,以及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它們之間的關系與各在公司組成結構中所其到的作用;還讓我明白了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差別;洞悉了有關商業銀行和證券的法律法規;最后還知曉了關于企業破產后對于財產的清算與企業的重整該遵循一個怎樣的法定程序。

在我看來,學習公司法,可以使我們學會掌握公司組織的規律;學會運用規律,認識指導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學會對公司依法進行管理,讓公司組織最大限度地在國民經濟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首先,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分成許多種類,比如,按照規??梢苑譃榇蠊?、中型公司。小公司;按照公司的內部關系和設立的基礎可以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按照公司的支配關系可以分為母公司、子公司等。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股東承擔責任的形式來區分公司的種類,有些國家將公司分成四種,即:無限公司,就是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直接的無限的連帶責任的公司。兩合公司,就是由承擔無限責任的股東與承擔有限責任的股東一起組成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就是股東對公司債務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在上述四種公司中,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不占主導地位,且在一些國家逐漸減少;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則被普遍采用,在許多國家中居主導地位。在我國公司法中,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形式作了規定,因為這兩種公司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已經被廣泛運用,是公司中的基本形式,有廣泛的適應性。

其次,公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義的公司法是指規定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除包括《公司法》外,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公司的規定。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范圍。其一,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為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其二,組織形式僅限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

公司法覆蓋范圍廣,相關的條例和案例多,深入討論公司管理的各個領域,分析起來需要很強的邏輯思維和歸納能力。學習公司法的目的是為了學以致用,用于我們經濟生活的實踐,如果我們能把公司法的知識,與我國當前正進行的國有企業的改制,以及其他企業比如集體企業的改制聯系起來,和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聯系起來分析,那么學習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錯。學習公司法,不是要成為知識的奴隸,一方面它是我們行為中必須要遵守的規范。另一方面作為學習者來講也是我們學習的資料。通過這個。我們可以了解很多東西,思考很多問題,可以提高我們思維的能力。對我而言,通過學習,已經達到目標,系統地學習經營管理理論,為今后的工作實踐提供了理論支撐。

公司法學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學,是從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設立、如何組織與管理、如何規范運行的科學。公司是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的組織形式。也是資本和人力資源有效利用的組織形式。公司在我國的出現會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每一個方面產生巨大的、深刻的影響,會改變社會經濟生活方式和人們習以為常的價值觀念。然而,公司的操作又是非常嚴格的。離開法制的軌道,公司也會給社會經濟生活的秩序制造混亂。同時,公司法是商法學科中的核心內容,也是商法學的分支學科,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人們對這些學科的需求明顯得越來越迫切和突出。

公司法既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也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也保護公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不僅所有投資者,包括社會公眾投資者,經營者、董事們、監視們、經理們都應該認真地學習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辦好公司,如果離開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脫離開健康的軌道,就會走向斜路。因此,必須用公司法的精神來發展公司、經營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斷地向前發展。 同時,在學習公司法時一定要結合我國改革的實際,我國的公司法也在修改當中不斷完善。在學習中要關注有關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圍繞修改在進行的各種學術研討,以豐富我們的知識,同時掌握我國公司法發展的新情況,研究新問題?,F在對公司運作方面在法律上有了一個宏觀的認識,它能指導我們正確認識公司制定出企業發展規劃,對我們以后工作能力的提升將會產生重大影響。

而破產法律責任是為維護破產法律秩序,遏制破產違法行為而由法律設立的制裁機構。所謂破產法律秩序,是指破產法所要求和保障的公平清償秩序、權利保障秩序和其他社會經濟秩序。所謂破產違法行為,是指妨害公平清償,損害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合法權益和妨礙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對破產違法行為的制裁,包括程序上的強制措施和刑事處罰,在破產法的歷史上由來已久?,F代各國的立法的趨勢,是強化對破產違法行為的制裁,無論有關的制裁條款是規定在破產法之內,還是破產法之外。

然所謂證券民事責任,是指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中介機構等證券市場主體,因從事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反證券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禁止性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1

縱觀我國《證券法》的法律條文,針對證券市場主體違反禁止性行為而施加的法律責任中,絕大多數都是諸如吊銷資格證書、責令停業或關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責任以及當該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產生的刑事責任,而極少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民事責任主要在虛假陳述和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中有所體現,而對于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幾乎沒有民事責任的規定,這主要是由于多年來我國經濟立法中長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責任而輕民事責任的傾向。

其實對于短短16次的課時細致地講完整本商法學課本基本不可能,況且我自己本身的理解能力相對較差,我比較靜不下心安安靜靜的學習,很好動。但是汪老師用案例和課本相結合的形式短期內讓我們初步掌握了一些商法學的法律知識,學會自覺地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提高了我們對于商法學的領悟以及掌握法律武器及時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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