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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ppp項目運作方式

2023-06-23

第一篇:中國ppp項目運作方式

PPP模式及運作方式介紹

(公私合營模式)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與民營機構組織(或更廣義點,任何國營/民營/外商法人機構,下同)之間,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伙伴式的合作關系,并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代替政府建設、運營或管理基礎設施(如道路、橋梁、電廠、水廠等)或其他公共服務設施(如醫院、學校、監獄、警崗等)并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主要有主要有垂直和水平兩種方式;而BOT是指政府通過特許權協議,授權民營機構進行項目(主要是基礎設施和自然資源開發)的融資、設計、建造、經營和維護,BOT主要有BOT、BOOT和BOO三種基本形式和十多種演變形式,如BT、TOT等,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PPP模式以其政府參與全過程經營的特點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

PPP模式將部分政府責任以特許經營權方式轉移給社會主體(企業),政府與社會主體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共同體關系,政府的財政負擔減輕,社會主體的投資風險減小。PPP模式比較適用于公益性較強的廢棄物處理或其中的某一環節,如有害廢棄物處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燒處理與填埋處置環節。這種模式需要合理選擇合作項目和考慮政府參與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圍與程度,這是值得探討且令人困擾的問題。 截止到2015年11月底,國家發展改革委公開推介的第一批1043個PPP項目中,已簽約項目達到329個,占推介項目數量的比例為31.5%。

運作方式: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

BOT即建設-經營-轉讓的一種社會經濟,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

中國一般稱之為“特許權”,是指政府部門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私人企業(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來承擔該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政府對這一基礎設施有監督權,調控權,特許期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將該基礎設施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二、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英文原意為“私人融資活動”,在我國被譯為“民間主動融資”,是英國政府于1992年提出的,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逐步興起的一種新的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模式。

PFI是對BOT項目融資的優化,指政府部門根據社會對基礎設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設的項目,通過招投標,由獲得特許權的私營部門進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與運營,并在特許期(通常為30年左右)結束時將所經營的項目完好地、無債務地歸還政府,而私營部門則從政府部門或接受服務方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的項目融資方式。 雖然PFI來源于BOT,也涉及項目的“建設—經營—轉讓”問題,但作為一種獨立的融資方式,與BOT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項目主體單一。

PFI的項目主體通常為本國民營企業的組合,體現出民營資金的力量。而BOT模式的項目主體則為非政府機構,既可以是本國私營企業,也可以是外國公司,所以,PFI模式的項目主體較BOT模式單一。 2.項目管理方式開放。

PFI模式對項目實施開放式管理,首先,對于項目建設方案,政府部門僅根據社會需求提出若干備選方案,最終方案則在談判過程中通過與私人企業協商確定;BOT模式則事先由政府確定方案,再進行招標談判。其次,對于項目所在地的土地提供方式及以后的運營收益分配或政府補貼額度等,都要綜合當時政府和私人企業的財力、預計的項目效益及合同期限等多種因素而定,不同于BOT模式對這些問題事先都有框架性的文件規定,如:土地在BOT模式中是由政府無償提供的,無需談判,而在PFI模式中,一般都需要政府對最低收益等做出實質性的擔保。所以,PFI模式比BOT模式有更大的靈活性。 3.實行全面的代理制。

PFI模式實行全面的代理制,這也是與BOT模式的不同之處。作為項目開發主體,BOT公司通常自身就具有開發能力,僅把調查和設計等前期工作和建設、運營中的部分工作委托給有關的專業機構。而PFI公司通常自身并不具有開發能力,在項目開發過程中,廣泛的應用各種代理關系,而且這些代理關系通常在投標書和合同中即加以明確,以確保項目開發安全。 4.合同期滿后項目運營權的處理方式靈活。

PFI模式在合同期滿后,如果私人企業通過正常經營未達到合同規定的收益,則可以繼續擁有或通過續租的方式獲得運營權,這是在前期合同談判中需要明確的;而BOT模式則明確規定,在特許權期滿后,所建資產將無償地交給政府擁有和管理。

根據資金回收方式的不同,PFI項目通??梢詣澐譃槿缦氯悾?/p>

(1)向公共部門提供服務型(Services Sold to the Public Sector)。即私營部門結成企業聯合體,進行項目的設計、建設、資金籌措和運營,而政府部門則在私營部門對基礎設施的運營期間,根據基礎設施的使用情況或影子價格向私營部門支付費用。

(2)收取費用的自立型(Financially free-Standing Projects)。即私營企業進行設施的設計、建設、資金籌措和運營,向設施使用者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在合同期滿后,將設施完好地、無債務地轉交給公共部門。這種方式與BOT的運作模式基本相同。

(3)合營企業型(Joint Ventures)。即對于特殊項目的開發,由政府進行部分投資,而項目的建設仍由私營部門進行,資金回收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雙方在合同中規定,這類項目在日本也被稱為“官民協同項目”。

三、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 即移交——經營——移交。TOT方式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或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投資人在約定的期限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并得到合理的回報,雙方合約期滿之后,投資人再將該項目交還政府部門或原企業的一種融資方式。

1.制定TOT方案并報批。轉讓方須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制TOT項目建議書,征求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現行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國有企業或國有基礎設施管理人只有獲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或授權才能實施TOT方式。

2.項目發起人(同時又是投產項目的所有者)設立SPV或SPC(Special Purpose Vehicle, or Special PurposeCorporation),發起人把完工項目的所有權和新建項目的所有權均轉讓給SPV,以確保有專門機構對兩個項目的管理、轉讓、建造負有全權,并對出現的問題加以協調。SPV常常是政府設立或政府參與設立的具有特許權的機構。

3.TOT項目招標。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招標的項目,須采用招標方式選擇TOT項目的受讓方,其程序與BOT方式大體相同,包括招標準備、資格預審、準備招標文件、評標等。

4.SPV與投資者洽談以達成轉讓投產運行項目在未來一定期限內全部或部分經營權的協議,并取得資金。

5.轉讓方利用獲得資金,用以建設新項目。 6.新項目投入使用。

7.項目期滿后,收回轉讓的項目。轉讓期滿,資產應在無債務、未設定擔保、設施狀況完好的情況下移交給原轉讓方。當然,在有些情況下是先收回轉讓項目然后新項目才投入使用的。 開展TOT項目融資,其主要好處有: (1)盤活城市基礎設施存量資產,開辟經營城市新途徑。隨著城市擴容速度加快,迫切需要大量資金用于基礎設施建設,面對巨大資金需求,地方財政投入可以說是“杯水車薪”“囊中羞澀”。另一方面,通過幾十年的城市建設,城市基礎設施中部分經營性資產的融資功能一直閑置,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甚至出現資產沉淀現象。如何盤活這部分存量資產,以發揮其最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是每個城市經營者必須面對的問題。TOT項目融資方式,正是針對這種現象設計的一種經營模式。

(2)增加了社會投資總量,以基礎行業發展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穩步增長。TOT項目融資方式的實施,盤活了城市基礎設施存量資產,同時也引導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向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從“投資”角度拉動了整個相關產業迅速發展,促進社會經濟平穩增長。

(3)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資源使用效率。在計劃經濟模式下,公共設施領域經營一直是沿用壟斷經營模式,其他社會主體很難進入基礎產業行業。由于壟斷經營本身一些“痼疾”,使得公共設施長期經營水平低下,效率難以提高。引入TOT項目融資方式后,由于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給所有基礎設施經營單位增加了無形壓力,促使其改善管理,提高生產效率。同時,一般介入TOT項目融資的經營單位,都是一些專業性的公司,在接手項目經營權后,能充分發揮專業分工的優勢,利用其成功的管理經驗,使項目資源的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迅速提高。

(4)促使政府轉變觀念和轉變職能。實行TOT項目融資后,首先,政府可以真正體會到“經營城市”不僅僅是一句口號,更重要的是一項嚴謹、細致、科學的工作;其次,政府對增加城市基礎設施投入增添了一項新的融資方法。政府決策思維模式將不僅緊盯“增量投入”,而且時刻注意到“存量盤活”;再次,基礎設施引入社會其他經營主體后,政府可以真正履行“裁判員”角色,把工作重點放在加強對城市建設規劃,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方向,更好地服務企業,監督企業經濟行為等方面工作上來。

和其他融資方式相比,TOT項目融資方式有其獨特的優勢,這些優勢主要體現在:

(1)與BOT項目融資方式比較。

BOT項目融資是“建設——經營——移交”模式的簡稱。TOT項目融資方式與之相比,省去了建設環節,使項目經營者免去了建設階段風險,使項目接手后就有收益。另一方面,由于項目收益已步入正常運轉階段,使得項目經營者通過把經營收益權向金融機構提供質押擔保方式再融資,也變得容易多了。

(2)與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融資方式比較。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項目法人貸款其實質是一種借貸合同關系。雖然也有一些擔保措施,但由于金融機構不能直接參與項目經營,只有通過間接手段監督資金安全使用。在社會信用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的階段,貸款者要承擔比較大的風險。由于貸款者“惜貸”心理作用,項目經營者想要通過金融機構籌集資金,其煩瑣手續和復雜的人事關系常常使人止步。TOT項目融資,出資者直接參與項目經營,由于利益驅動,其經營風險自然會控制在其所能承受的范圍內。 (3)與合資、合作融資方式比較。

合資、合作牽涉到兩個以上的利益主體。由于雙方站在不同利益者角度,合資、合作形式一般都存在一段“磨合期”,決策程序相對也比較長,最后利潤分配也是按協議或按各方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實行TOT項目融資,其經營主體一般只有一個,合同期內經營風險和經營利益全部由經營者承擔,這樣,在企業內部決策效率和內部指揮協調工作相對容易開展得多了。 (4)與內部承包或實物租賃融資方式比較。

承包或租賃雖然也是把項目經營權在一定時期讓渡出去,但與TOT項目融資相比,仍有許多不同之處。經營承包一般主體為自然人,項目對外法人地位不變,項目所有權權力完整保留。租賃行為雖然經營者擁有自己獨立的對外民事權力,但資產所有權權力乃由出租者行使,租賃費用一般按合同約定分批支付或一年支付一次。TOT項目融資是兩個法人主體之間契約行為,經營者在合同期內,仍有獨立的民事權力和義務,按合同約定,經營者還可擁有部分財產所有者的權力。經營者取得財產經營權的費用也一次性支付。

(5)與融資租賃方式比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者根據承租人對供應商和設備的選定,購買其設備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融資租賃方式涉及到購買和租賃兩個不同合同,合同主體也涉及到出租人、供應商、承租人三方。其運作實質是 “以融物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TOT項目融資方式,合同主體只有財產所有人和其他社會經營主體兩者。經營者既是出資者,又是項目經營者。所有者暫時讓渡所有權和經營權,其目的是通過項目融資,籌集到更多的建設資金投入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TOT項目融資方式,省去了設備采購和建設安裝環節,其采購設備調試風險和建設安裝風險已由項目所有者承擔。合同約定的標的交付后,經營者即可進入正常經營階段,獲取經營收益。

(6)與道路兩廂或其他土地開發權作為補償方式比較。

以開發權作為補償項目其本身一般不具備創收經營權,項目具有純公益性質。TOT項目融資,其項目本身必須是經營性資產,有比較固定的收益。與取得其他開發權融資方式比較,省去了建設環節風險和政策不確定性因素風險,其運作方式對項目所有者和經營者都有益處。 注意新建項目的效益

由于新建項目規模大,耗費資金多,因此一定要避免以前建設中曾經出現的“貪洋求大”、效益低、半途而廢等情況。首先,在TOT融資方式經驗不足的情況下, 要做好試點工作,并及時總結經驗,從小到大,從單項到綜合項目逐步展開。其次,在建設前一定要進行全面、詳細的評估、論證,要充分估計到TOT的負面效應,提出相關預防措施。對于事關國家建設全局的重大項目,要慎之又慎,切忌草率決定,倉促上馬。中央有關部門應從國民經濟全局的角度出發,嚴格審核、審批,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引進外資,防止重復建設。 注意轉讓價格問題

(1)由于外方接受的是已建基礎設施,避免了建設時期和試生產時期的大量風險,而由我方承擔這些風險。因此,經營權的轉讓價應合理提高,作為對承擔風險的“對價”。

(2)由于TOT項目多為基礎設施項目,其價格高低必然會對社會經濟造成較大影響。而由于外方承擔風險較低,花費費用少,因此,項目產品價格應按國內標準合理制訂,要與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加強國有資產評估

受讓方買斷某項資產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轉讓資產如果估價過低,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估價過高則可能影響受讓方的積極性和投資熱情。因此,要正確處理好資產轉讓和資產評估的關系。聘請的評估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在評估時最好與轉讓方和其聘請的融資顧問及時溝通,評估結果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轉移項目的維修改造

應明確規定轉移經營權的項目的維修改造。為防止外商(受讓方)竭澤而漁,在移交回我方時是一個千瘡百孔的爛攤子,可以采用一種過渡期的辦法。在過渡期內,雙方共同管理、共同營運項目,收入按一定比例分享,以利于我方對項目運行的監督管理。此外,還應鼓勵外商對項目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和必要的其他擴建改造。 投資法律環境問題

進一步改善TOT方式的投資法律環境問題。盡管TOT涉及環節較少,但作為一種利用外資的新形式,仍必然要求有完善的法律環境的保證。政府應通過立法規范TOT相關主體的行為, 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保證轉讓項目的有償使用和特許經營權的穩定性,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盡量減少投資的法律風險。因此,有必要依據我國國情和國際慣例,制訂出一套適合于TOT方式的法律法規,為TOT在我國的有效利用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四、DBFO模式

設計一建設一融資一經營(DBFO)模式,是指從項目的設計開始就特許給某一機構進行,直到項目經營期收回投資和取得投資效益。

諸如采用“設計一建設一融資一運營”(DBFO)模式的公路。其合同的關鍵創新源于它不是傳統的資本性資產采購。而是一種服務采購政策。該政策明確規定了服務結果和績效標準。DBFO這個術語是英國高速公路局提出來的。用來描述依據私人主動融資模式制定的基于特許經營的公路計劃。 DBFO合同具有下列特點:

它是一份長期合同,合同期限一般為25年或30年;

它對付款.服務標準和績效評估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提供客觀的方式依據績效進行支付。

第二篇:PPP項目運作流程詳解

一、操作基礎

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首字母縮寫,常譯為“公共-私營-合作機制”,是指為了建設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政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與私人組織(社會力量)以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特許經營協議為基礎,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揮雙方優勢,形成一種伙伴式的合作關系,并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由社會力量向公眾提供市政公用產品與服務的方式,提高質量和供給效率,最終實現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PPP模式本質上是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而建立的全過程合作關系,以授予特許經營權等為基礎,以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為特征,通過引入市場競爭和激勵約束機制,發揮雙方優勢,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供給效率。即建立政府與企業“利益分享、風險共擔、全程合作”的模式,形成“政府監管、企業運營、社會評價”的良性互動格局。PPP模式的核心是在公共服務領域引入市場機制,因此,它不僅僅是單純的融資方式,也是一種機制和制度設計。推廣PPP模式進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與運行,可以將適度的市場競爭引入城市基礎設施領域,在實現社會福利、提高基礎設施服務質量的同時也給企業帶來合理的投資回報,同時也能夠增強公共基礎設施可持續運行的效率和能力。

PPP模式項目的實施主要包括項目選擇、社會力量合作伙伴確定、組建項目公司、融資、建設、運行管理等過程。項目收入來源主要分三類,一是完全依靠使用者付費,二是政府支付服務費用,三是前兩種方式的結合。 PPP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PPP可以理解為一系列項目融資模式的總稱,包含BOT、TOT、DBO、BTO、股權轉讓、委托運營等多種模式。狹義的PPP與BOT原理相似,都是由“使用者付費”,但它更強調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的全過程合作。

二、總體要求

(一)打破地域壟斷和所有制限制。

政府通過競爭機制擇優選擇合作伙伴,吸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項目的投融資、建設和運營等;鼓勵有一定技術能力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性企業通過兼并、收購,跨地域參與市場競爭,培育具有開拓國內外市場能力的大型市政公用服務企業,提高產業集中度。鼓勵以市代縣、城鄉一體化中的同類項目進行打包,擴大市場規模。

(二)落實費價政策。

將市政公用服務價格收費或政府支付服務費作為合作伙伴的經營收入來源。政府要合理確定費價標準,完善價格調整機制,在合作伙伴履約的前提下及時足額支付服務費和補貼,既保護消費者權益,又保證投資者的合理收益。政府支付的服務費應通過競爭程序確定,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向用戶收費的各類市政公用產品價格,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成本監審并及時調整到位,價格不到位的,政府應予以補貼。

城鎮綜合管廊項目要明確各入廊管線行業費用分攤和價格標準。

(三)規范運行操作。

按照城鎮市政公用各類專項規劃篩選適宜PPP的項目,強化項目前期策劃和論證,做好信息公開;通過競爭機制選擇合作伙伴,按照“政府引導、企業主導、市場運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由政府與市場主體合作組建項目公司(SPC),具體負責項目的投資、建設、運營、管養和服務;政府與合作伙伴、項目公司通過合同或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約定各自的權、責、利;強化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監管。

1、做好項目前期論證。

開展PPP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是決定項目成功的首要環節。篩選PPP項目要符合當地城鎮市政公用方面各類專項規劃的要求,加強前期策劃,可委托有一定業績和能力的設計或咨詢機構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規模與期限、技術路線、服務質量和標準、規劃條件和土地落實情況、投融資結構、收入來源、財務測算與風險分析、實施進度計劃、資金保障等政府配套措施等內容。

城市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咨詢機構、運營和技術服務單位、相關專家以及各利益相關方共同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充分論證,確保項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及項目財務的可持續性。實施方案須經地方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

2、通過競爭機制選擇合作伙伴。

城市政府應及時將項目內容,以及對合作伙伴的要求、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向社會公布,確保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競爭。應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公開招投標方式,綜合經營業績、技術和管理水平、資金實力、服務價格、信譽等因素,擇優選擇合作伙伴。

3、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城市政府必須與中選合作伙伴簽署特許經營協議,協議主要應包括:項目名稱、內容;范圍、期限、經營方式;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準;服務費標準及調整機制;特許經營期內政府與特許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履約擔保;特許經營期滿后項目移交的方式、程序及驗收標準;項目終止的條件、流程和終止補償;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以及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4、籌組項目公司。

中選合作伙伴可依合同、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籌組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按合同進行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等;項目公司獨立承擔債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在合同經營期內享有項目經營權,并按合同規定保證資產完好;項目公司的經營權未經政府允許不得私自轉讓。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所有權在合同期滿后必須無償移交政府。

(四)把握PPP模式運用的關鍵環節。

一是建立長期的政府與企業合作機制。關鍵在于政府要處理好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由“經營者”轉變為“監管者”、“合作者”。發揮投資人在整合設計、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的綜合優勢,讓“專業人做專業事”。

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機制。通過政府核定經營收費價格以及以購買服務方式補貼標準,實現項目建設運營的自我平衡,既要保障公共利益,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又要避免企業出現暴利和虧損,實現“盈利但不暴利”。

三是建立平等的風險共擔機制。政府和社會資本應該平等參與、誠實守信,按照合同辦事,依據對風險的控制力,承擔相應的責任,不過度轉移風險至合作方。企業主要承擔投融資、建設、運營和技術風險,政府主要承擔國家政策、標準調整變化的宏觀風險,雙方共同承擔不可抗力風險。

四是建立嚴格的監管和績效評價機制。政府對PPP項目運作、公共服務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率等進行全過程監管和綜合考核評價,認真把握和確定服務價格和項目收益指標,加強成本監審、考核評估、價格調整審核,可以考慮引入第三方進行社會評價。健全完善正常、規范的風險管控和退出機制,禁止政府為項目擔保,防范項目風險轉換為政府債務風險。對未能如約、按量、保質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項目,應按約堅決要求企業退出并賠償,投資人必須按合約規定及時退出并依法賠償,嚴格責任追究。對防范企業自身經營管理能力不足引發項目風險應注意及時規避。

(五)實行分類指導,完善服務標準體系。

根據行業經營特性,分類明確財政、用地、價格以及行業管理的重點政策,細化標準,建立科學的可持續的投資、補貼與價格協同機制。形成合理的項目篩選、推出和開放過程,強化項目策劃,建立項目儲備庫,建立引資項目長效機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制定針對性的招商合作方式和條件,重點推進條件成熟項目的招商招標工作。各部門不得另行設置限制民間投資進入的附加條件。

(六)試點先行,逐步規范。

優先在城鎮污水處理、污水處理廠網一體、污泥處理處置、供水廠網一體、垃圾處理、地下綜合管廊等方面的新建、改擴建和運營項目中,優先選擇條件相對成熟的項目進行試點推進,通過總結經驗,逐步規范完善,為后續擴大對社會資本全面開放提供指導。

(七)建立信用評級和黑名單制度。

各地要依托專業信用評價體系對項目涉及的政府支付能力和企業信用進行評價,信用評級將作為金融和財政支持的參考。對合作企業、咨詢機構建立黑名單制度,對于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咨詢機構將予以通報。

三、基礎設施項目分類及PPP方式

四、PPP項目承接主體的準入條件

按照PPP項目形成特點和項目特性,需要規范設置必要的社會投資人準入門檻,保障社會大眾和政府的權益,主要方面如下:

(一)信用與信譽良好。

投資人要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重合同、守信用,具有社會責任感。

(二)具有建設營造、經營管理、運營維護同類工程的業績、資質或經驗。

投資人或投資人組成的聯合體要有良好的業績與技術能力,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資格,經驗豐富。

(三)資金充足,具有較強的財務與融資能力 投資人要具備良好的財務實力與融資能力,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及同類項目成功的盈利模式和競爭模式。

(四)專業知識與技術力量雄厚。

投資人要具備專業的PPP人才、技術人才、財經人才與管理人才團隊。

(五)設備配置等要素實力良好。

投資人要擁有專業的設備及完成服務所必須的其他重要要素資源。

(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完善。

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過重大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投資人主動防范的意識強、措施得力,合規性較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遵從合同合法合規運營。

在設置具體PPP項目準入條件時,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注意準入條件設置的規范、合理和可操作性。

五、PPP模式動作的基本流程

(一)項目前期準備階段

在PPP模式中,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包括項目發起和項目準備兩個部分。

1、項目發起。

項目發起階段的工作主要內容包括啟 動準備和前期調研:組建項目實施班子、制定整體工作計劃、開展項目調查等。

實施PPP模式是一個系統工程,其復雜、專業程度極高。一要組建一個PPP項目實施團隊,由市政府牽頭,規劃、建設、土地、發改、財政、審計、國資委、法制辦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二是制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明確部門責任分工、目標任務和實施工作計劃安排等;三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或機構梳理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擬新建項目和存量項目,決定可以通過PPP模式運作的具體項目清單,構建PPP項目庫。

2、項目準備。

項目準備階段工作主要是項目策劃實施方案研究和編制:一是聘請顧問團隊;二是項目協議;三是開展項目的前期論證,確定項目范圍和實施內容(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內容和總投資);四是前期溝通,研究項目模式,設計項目結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五是設計項目主要商業原則;六是財務分析,編制財務模型;七是確定投資人比選方式和原則(確定投資人應具備的條件和能力及招標方式;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八是組織相關單位討論方案;九是實施方案公示和報批。

在項目實施的最初階段,需要考慮項目的可融資方式和財政是否負擔得起,并要評估傳統方式與PPP方式之間的效率比較,分析該項目是否適合采用PPP方式,擬定項目協議。

聘請專業咨詢機構,負責研究項目模式,設計項目結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關鍵是設計項目主要商業原則,進行財務分析,編制財務模型。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論證,并報市政府批準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二)項目招投標實施階段。

項目招投標實施階段包括協議編制、競爭性程序、簽署協議三個部分。

1、協議編制。細化研究協議文件編制:研究和分析項目的技術、商務邊界條件(如:投資、運營成本與收益測算,回購總價、回購期限與方式,回購資金來源安排和支付計劃);落實建設內容分工、投資范圍(投資建設期限、工程質量要求和監管措施);研究和編制項目協議等法律文件(項目移交方式及程序、項目履約保障措施、項目風險和應對措施等);落實招標條件。

2、競爭性程序。主要包括:發布項目信息;投標人

準備投標文件;制定評標標準、評標細則和評標程序;成立評標工作組,開標、組織評標;編寫評標報告,推薦候選人;與候選人澄清談判。

3、簽署協議。先草簽項目協議,中標人在約定時間

內辦理好項目公司成立的有關事宜,資金到位,政府配合完成資產交割及項目審批有關事宜,正式與項目公司簽約。

(三)項目實施階段。

實施階段包括項目建設和項目運營兩個部分。

1、項目建設。首先,項目公司與各聯合單位簽訂正式

合同,包括貸款合同、設計合同、建設合同、保險合同以及其他咨詢、管理合同等;其次,項目公司組織各相關單位進行項目開發。在開發過程中,政府及相關部門對項目開發的過程進行監督,出現不符合合同的情況及時與項目公司溝通,并確定責任主體。工程驗收試運營合格以后,開發階段結束,項目進入運營階段。

2、項目運營。政府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權協議,約定特許經營期限。在整個項目運營期間,項目公司應按照協議要求對項目設施進行運營、維護。為了確保項目的運營和維護按協定進行,政府、貸款人、投資者和社會居民都擁有對項目進行監督的權利。

(四)合同終結階段。

轉移中止是項目運作的最后一個階段,包括項目移交和項目公司解散等內容。

1、項目移交。特許經營期滿后,項目公司要將項目的

經營權(或所有權與經營權同時)向政府移交。在移交時,政府應注意項目是否處于良好運營和維護狀態,以便保證項目的繼續運營和服務提供的質量。

2、項目公司清算。項目移交以后,項目公司的業務隨之中止。因此,項目公司應按合同要求及有關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清算、注銷等相關手續。

六、實施PPP模式的法律文本要點

(一)基礎設施市場化投融資項目的法律文本概述

基礎設施市場化投融資項目在不同階段設計不同類型的法律文本,主要包括資格審查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及項目合同的法律文本。上述文件構成了基礎設施市場化投融資項目運作實施的法律文件體系。在正確把握各個文件的高年、內容和格式的基礎上,能科學合理地編制并運用相關文件對于確保項目的規范運作及成功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二)資格審查法律文本

1、資格審查文件的概念。資格審查文件是指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的,能夠證明其具備參加投標競爭資格條件的文件。

2、資格審查文件的內容和格式。從實務操作的角度來看,基礎設施的投融資項目資格審查文件的核心內容包括項目概況、資格審查申請文件、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格式、資格審查的原則和程序、資格審查標準等方面。以下列舉資格審查文件的一般性參考內容及對應內容。在實際操作中應根據項目的具體特點及資格審查方式予以靈活運用。

(1)項目概況。向潛在投標人介紹項目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名稱、招標人、項目規模、招標內容等。

(2)資格審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及法律地位證明、項目經驗和業績資料證明、技術能力及管理能力證明、財務能力及實力證明、公司履約記錄等。

(3)聯合體需要提交的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對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投標競爭的潛在投標人,除要求每一聯合體成員均需提交第(2)條要求提交的申請資料文件,還要明確聯合體的牽頭人條件及相應的其他要求。

(4)資格審查原則和程序。告知潛在投標人資格審查的原則和程序

(5)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的特定格式。告知潛在投標人資格審查申請文件的格式要求。

(6)資格審查標準。包括經驗和業績記錄的資格評審標準、技術能力和管理能力的資格評審標準、財務能力和市里的資格評審標準、法律要求的資格評審標準等。

(三)招標法律文本

1、招標文件的概念。招標文件是指招標人向潛在投標人發出的,旨在向其提供編寫投標文件所需的資料并向其通報招標投標將依據的規則和程序等內容的書面文件。招標文件是招標投標過程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

2、招標文件的組成和內容

(1)招標文件的一般構成。一般包括: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擬簽訂合同、技術條款等。

招標公告是公開媒體上發布的,邀請非特定多數投資人參加項目投標的正式文件,適用于公開招標。

投標邀請書是非公開的、邀請特定多數投資人參加項目投標的正式文件。適用于邀請招標,或者公開招標經過資格審查后符合資格條件的情況。

投標人知悉招標公告或者收到投標邀請書后,可購買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由以下幾份文件組成:投標人須知、擬簽訂合同(包括合同主要條款和合同樣式)、技術條款(包括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規格、使用要求以及圖紙等),以及附件和其它要求招標人提供的材料。

投標人須知包括招標項目概況、對投標文件內容的要求、對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參與招投標的原則和程序、對投標報價的要求、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附件和其他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材料。

擬簽訂的合同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合同格式,是招標人事先草擬好的。主要體現了招標人的意志,合同的實質性條款和內容要求投標人必須響應。本著與資本市場需求匹配并提高招標成功率的原則,合同一般都會按照簽署第五章提到的風險分配原則,在內容中合理分配雙方的責、權、利。 技術條款包括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規格、使用要求以及圖紙等。這部分內容可以使投標人更加詳盡地了解擬投標項目的基本情況,為其是否參與項目投標以及投標報價決策提供參考。

各類招標文件都包括前述幾項基本內容。針對不用類型項目,有關部委又結合行業特點,對招標文件的內容構成做了一些特殊規定。比如,對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增加了“對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必須提供工程量清單”;對勘察設計招標文件,《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增加了“勘察設計范圍”和“對勘察設計進度、階段與深度要求,勘察設計費用支付方式,對未中標人是否給予補償及補償標準”等規定。

(2)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必須列為招標文件的重要內容。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文件中必須包括項目的技術要求、技術標準、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標準、標段、供氣和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也就是說,招標人根據項目特點和招標項目的具體要求,還應將其他許多重要內容作為實質性條款列入招標文件。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制定發布的工程施工、貨物、服務以及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等管理辦法的規定,除了《招標投標法》規定之外,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還應當包括:明確規定投標保證經的數額、方式和交納方法;明確規定投標有效期和出特殊情況的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基礎設施交付期限和提供服務的時間;明確規定是否允許價格調整及調整方法;明確規定是否要求提交備選方案及備選方案的評審辦法;明確規定是否允許聯合體投標及相應要求;對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明確規定提供工程量清單及相應要求;明確規定對投標文件的簽署及密封要求等。

(四)投標法律文本

1、投標文件的組成。投標文件時投標人在通過了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如采用預審方式)以后,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而制定的響應文件。該文件應對投標人完成擬投標項目的能力、報價,以及在擬投標項目中準備投入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情況進行描述。投標文件通常由投標人致函、授權委托書、投標人資格文件、共同投標協議(適用于聯合體)、技術和管理方案、財務方案、法律方案、投資人報價文件、投標保函及其他等部分組成。

2、投標文件的格式。以下給出投標文件的一般性參考格式及對應內容,在實際操作中可根據項目特點及招標文件的具體要求靈活運用。

(1)投標人致函。潛在投標人書面對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要求作出承諾,包括但不限于:響應招標文件中擬簽訂的實質性合同條款;一旦被選為中標人履行中標人義務;承諾投標文件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2)授權委托書/聯合體授權委托書。潛在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權為投標之目的委托代理人,承諾委托代理人在投標活動過程中簽署、協商、遞交文件和處理與投標活動相關的一切事務具有法律效力。

(3)投標人資格文件。按招標文件的規定遞交如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及法律地位證明;項目經驗和業績資料證明;技術能力及管理能力證明;財務能力及實力證明。

(4)共同投標協議(僅適用于聯合體投標)。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聯合體投標協議,約定聯合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5)技術和管理方案。按招標文件的規定遞交如下文件:為實施項目提出的建設、運營、維護的更先進的技術建議和改造的合理化建議;為實施項目擬組建合理完整的項目管理機構,包含項目管理機構的部門機構設置、各專業人員配置、人員業績經驗等內容;招標文件規定的技術及管理方面的其他方案。 (6)財務方案。按招標文件的規定遞交如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的融資計劃,包括詳述資金來源和使用計劃、資金成本、項目風險分配分析、資本結構、預計融資交割時間及其他重大事件進度表;資金到位的有效措施,緊急狀態下的資金應對方案;項目的財務分析。

(7)法律方案。按招標文件的規定遞交如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對擬簽訂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的逐條響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范圍內提出《項目合同偏差意見表》。

(8)投資人報價文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對招標標的提出報價。

(9)投標保函/投標保證金。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和金額提交的相應的投標保函或保證金。

3、投標文件的編制與遞交

(1)投標文件的編制?;A設施投融資項目實踐中,招標文件通常會對投標文件的編制提出具體要求,不同項目類型的招標文件要求也有所區別。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如任何一項實質性要求不能滿足,投標文件將會被拒絕。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是指招標文件中有關招標項目的價格、計劃、技術規范、合同主要條款等。因此,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是投標文件編制的基本前提。投標人應認真研究、正確理解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并按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2)投標文件的遞交。對于投標文件的送達,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投標文件的提交截止時間。招標文件中通常會明確規定投標文件提交的時間,投標文件必須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送達。二是投標文件的送達方式。投標文件可以直接送達,即投標人派授權代表直接將投標文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送達,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郵寄方式送達應以招標人實際收到時間為準,而不是以“郵戳為準”。三是投標文件的送達地點。投標人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地址送達,特別是采用郵寄送達方式的,更需詳細核實地址。投標人因遞交地點發生錯誤而逾期送達投標文件的,將被招標人拒絕接收。

(五)評標法律文本

1、評標文件的概念。評標文件是指招標人為了使得評標工作按照法律及相關規定順利實施而編制的指導文件,包括評標工作紀律、評標工作概述、評標工作程序、評標細則標準等部分。

2、評標文件的內容。以下給出評標文件的一般性參考格式及對應內容,在實際操作中可根據項目特點及招標文件的具體要求靈活運用。

(1)評標工作紀律。根據國家法律及其他規定制定評標紀律。

(2)評標工作概述。一是評標工作時間安排。詳細列明評標工作開始及結束的時間安排。二是評標辦法。根據項目的具體特點制定科學合理的評標辦法,招標文件已約定評標辦法的通常不得隨意改變。三是評標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的要求成立評標委員會,確定評標專家的數量及各專業專家的人選。四是評標委員會秘書組和會務組。評標委員會下設秘書組和會務組全面支持評標專家的工作并做好后勤保障。

(3)評標工作程序。一是投標文件的符合性審查: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列明投標文件符合性審查的標準。二是全面閱讀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熟悉投標文件及投標文件的結構和主要內容,為綜合評估做準備。三是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如有):為協助審查、比較和評估投標文件,向投標人發出書面澄清通知(如有必要),要求投標人對其投標文件進行澄清。四是分析投標文件并匯總評標專家意見:列明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原則和方法及評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細則進行分析、打分及排序的具體安排。五是起草評標報告草案:列明起草評標報告草案的具體安排。六是形成評標報告:列明形成正式評標報告的具體安排。七是招標人公布評標結果:列明招標人公布的方式及公布之后的談判工作安排。

(4)評標工作具體安排。在評標工作起始時間范圍內,詳細安排具體評標工作的先后順序。 (5)評標細則。對應招標文件的要求,評標細則包括:一是技術及管理方案評標細則;二是財務方案評標細則;三是法律方案評標細則。

招標人應按照評標文件的要求組織評標,根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的先后順序進行澄清談判,并最終確定招標結果。

(六)談判法律文本

1、談判文件的準備。這里所講的談判,是指評標結束后中標候選人應邀與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進行的合同澄清及談判。

在談判之前,招標人通常會起草一份談判文件,作為談判雙方澄清、確定最終意見的藍本。談判文件中至少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及評定標準等事項。

在基礎設施投融資項目實際操作中,談判的核心內容是投標人在投標文件法律方案中所提交的《項目合同偏差意見表》中對招標文件非實質性合同條款的修改建議。談判雙方須針對中標候選人所提出的非實質性合同條款修改建議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進行磋商。

2、談判文件的簽署和管理。通常來講,基礎設施投融資項目的投資金額較大,社會影響較為深遠,相應的合同條款也較為復雜。在實際操作中,若招標人未能與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達成一致,則會轉向與排名位次居其次的候選人談判,以此類推。

談判如需進行多輪,則須以談判文件為基礎,以談判備忘錄的形式及時確認每一輪的談判成果,直至雙方對所有問題均達成一致。雙方的授權代表人應在每輪談判成果文件上簽字確認,并各執一份留檔保存。經雙方簽字確認的談判文件結合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將作為雙方最終訂立項目合同的法律依據。

(七)項目合同

1、項目合同的基本概念。項目合同是指作為招標人的政府與通過項目法人招標選擇的中標人(社會投資人)依法訂立的約定了雙方權利義務及風險分配的協議。

基礎設施投融資項目大多與市政公用行業聯系緊密,在市政公用事業投融資體制改革過程中,2002年建設部頒布的《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建城〔2002〕272號)及隨后一系列鼓勵公用事業市場化運作的政策進一步推動了以特許經營為主要方式的公用事業市場化進程。如此一來,基礎設施投融資項目與特許經營變得關系密切。2004年建設部又下發了《關于印發城市供水、管道燃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協議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城〔2004〕162號),使得公用事業行業特許經營項目有了可以參照的示范文本,因此,以下將著重介紹特許經營協議的組成。

2、項目合同的組成?;A設施投融資項目的合同根據特許經營的模式可以分為投資型特許權經營協議和經營性特許權經營協議,以下將分別介紹其各自的重要組成部分。

(1)投資型特許經營模式的特許權協議內容。包括特許經營權的具體內容和范圍(如產品或服務種類、地域范圍等);有關資本性投資的規定;產品或服務價格;產品或服務質量;產品或服務銷售數量;銷售收入結算;重要生產要素采購;關于保證持續提供公用產品或服務的規定;運營和資產管理辦法;特許權取得人的信息報告義務;混業經營限制;一般補償;資產移交;爭議解決;特許權的更改或終止;特許權協議終止的補償;其他。

(2)經營型特許經營模式的特許權協議內容。包括委托或租賃經營資產的范圍;提供產品、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對管理費、租金或經營收入定價;激勵機制(對特許權取得人超額完成協議目標的獎勵或懲罰的規定);委托資產的維護和保養義務;關于資本性支出的規定;協議生效后和協議終止時對資產移交的規定;特許權取得人的報告義務;合同履約擔保;爭議解決;合同變更和終止;其他。

3、項目合同的訂立

(1)訂立合同的原則。一是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市場經濟中交易雙方的關系實質上是一種平等的契約關系,因此,在訂立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完全自愿的,不能是在強迫和壓力下所做出的非自愿的意思表示。因為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行為,只有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平等協商,才有可能訂立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二是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則,是合同自由的具體體現。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享有自主決策權,其合同的民事權利可以抗御非正當行使的國家權力,也不受其他民事主體的非法干預。合同法中的自愿原則有以下含義:

第一,合同當事人有訂立或者不訂立合同的自由;

第二,當事人有選擇合同相對人、合同內容和合同形式的自由,即有權決定于誰訂立合同、有權擬定或者接受合同條款、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

三是公平原則。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合同當事人應當正當行使合同權利和履行合同義務,兼顧他人利益,使當事人的利益能夠均衡。在雙方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義務,取得的利益要與付出的代價相適應。

四是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中,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它要求人們在交易活動(訂立和履行合同)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行使權力時應當充分尊重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對約定的義務要忠實履行。五是合法性原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及履行合同時,合同形式和內容各構成要件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尤其是符合國家強行性法律的要求,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2)訂立合同的要求。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除必須按照《合同法》基本要求簽訂外,還必須遵循《招標投標法》的有關特殊規定。

一是訂立合同的形式要求。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即:法律要求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因此,通過招標訂立的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是訂立合同的內容要求。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確定合同內容。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應當包括合同的全部內容。所有的合同內容都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有體現:一部分合同內容是確定的,不容投標人變更的,如技術要求等,否則就構成重大偏差;另一部分是要求投標人明確的,如報價。投標文件只能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制,因此,如果出現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在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也沒有要求投標文件明確的情況時,則責任應當由招標人承擔。

三是訂立合同的時間要求。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應當盡快訂立合同。這是招標人提高采購效率、投標人降低成本的基本要求。如果訂立合同的時間拖得太長,市場情況發生變化,也會使投標報價時的競爭失去意義。因此,《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投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49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并與中標人在30個工作日之內簽訂合同”。

四是訂立合同接受監督的要求。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投標招標監督部門仍然要進行監督?!墩袠送稑朔ā返?7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五是按照招標文件范本訂立合同的要求。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一般符合城市供水、管道燃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協議示范文本的合同條款及格式的規定。

在項目實踐中,最重要的法律文本是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項目合同法律文本。從締約的程序來看,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項目合同分別對應著締約的三個階段—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招標文件就是向非特定多數(或者特定)潛在投資人發出的訂立合同的要約邀請;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相當于要約;而通過評標、澄清和談判,投標人和招標人最終達成相互承諾,項目合同的達成和簽署代表締約過程的結束。

政府在起草招標文件時,應體現自己的意志,在合理的范圍內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降低運作項目的風險,但是這種保護應遵循合理風險分配原則,不能超過適當的程度。因為投標人一般在其熟悉的專業領域具有豐富經驗,可以更加合理的控制風險,但在項目建設的另外一些領域(如征地拆遷、完成前期工作等)并不具有這種能力,如果分配給投標人的風險過多,將導致其過高估計風險。在報價時相應要求較高的公共產品(或服務)價格,這種情況對政府是不利的。更為嚴重的是,如果招標文件中的風險分配過于不合理,投標人就有可能認為項目根本不可行而不參與投標,這就會帶來流標的風險。實踐中,確實有一些自身條件比較好的項目,因為招標文件過于傾向招標人,使得投標人普遍心存疑慮、放棄投標而導致流標。因此,理性而富于招商經驗的政府一般都會在咨詢顧問團隊的協助下,按照第五章的風險分配原則來制訂招標文件,以保證項目招商和未來實施的順利。

在制作投標文件時,投標人把更多關注放在報價和投標文件的內容上,但在實踐中,投標文件的形式也同樣重要。一是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資料非常豐富,評標時間又非常有限,如果投標人不按統一形式提交資料,將不利于評標人快速定位有效信息,并給出合理評價,這對投標人不利。二是投標文件中有些格式的規定事關重大。比如投標文件的簽署,有的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每頁小簽,有的要求投標文件密封加蓋法人印鑒,有的要求投標文件中不能出現投標人的信息,否則廢標。但在實際中,時常發現違反上述形式規定而被廢標的,這樣的失誤十分遺憾。因此,各條線的同志們在操作PPP項目時一定要注意關鍵節點,謹小慎微、做好細節。

第三篇:PPP 項目案例運作經驗總結及啟示

導讀:在謀求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化解地方政府債務的大背景下,2014年以來國家陸續出臺系列政策文件,大力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PPP模式有利于緩解財政支出壓力、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形成可持續的資金投入機制,同時有利于提高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供給效率,發展空間廣闊。但基于PPP模式仍處于初期探索階段,未來在操作實踐中仍將面臨諸多問題。本文基于三類項目(準經營性項目、經營性項目及公益性項目)案例分析,從項目選擇、伙伴選擇、合同訂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總結PPP項目運作中可借鑒的經驗和存在不足,旨在對未來的項目實踐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第一,在項目選擇上,政府方不宜過度推廣PPP模式,在篩選和發起項目時應綜合評估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合規性、PPP模式的適用性、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保PPP項目“物有所值”。其中,準經營性項目雙方應側重對項目盈利和補償機制達成共識;經營性項目應具有明確的收費機制以確保合理的投資回報率;公益性項目要準確評估當期和預測未來政府的財政實力,確保政府購買能力。

第二,在伙伴選擇上,應充分理解PPP模式“強調市場機制、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的內涵。政府方應公平擇優選擇具有較強專業能力和融資實力的社會資本方作為合作伙伴,以有效減輕政府債務壓力,提高項目運營效率。社會資本方應選擇履約意愿和履約能力較強的政府方進行合作。

第三,在合同訂立方面,雙方均需重視通過合同正確表達意愿、合理分配風險、妥善履行義務、有效主張權利。合同內容要在風險分擔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顧公平與效率,同時要預留調整和變更空間。其中,準經營性項目合同的訂立要充分詳盡市場因素變化所導致的社會資本收益率降低的彌補機制,保證社會資本能夠取得合理的回報率;經營性項目的合同應重點關注收費機制、項目唯一性等方面違約的補償機制;公益性項目的合同訂立中應重點關注政府購買的資金來源、償付機制及違約處罰機制。

第四,在合同履行方面,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均應遵循契約精神。值得關注的是,政府方往往占據強勢地位,其尤其應注重轉變觀念,避免單方面拒絕履行合同、變更合同條款及政府更迭引致的履諾風險。 【

一、研究背景】

2014年是中國全面深化經濟改革的破題之年。一方面,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未來“三駕馬車”將更均衡的促進經濟發展。短期內,“穩增長”是經濟發展主導政策,投資需求仍對經濟增長起“托底”作用,而在目前制造業化解產能過剩和房地產業去庫存過程中,基礎設施投資仍將是現階段穩定經濟增長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2009年以來,在擴張性經濟政策主導下,伴隨投資快速增長,政府性債務規模急劇增長。為化解地方債務風險,2014年中央全面啟動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地方政府自發自還債券試行、《預算法修正案》通過、國發[2014]43號文、45號文和財預[2014]351號文等政策文件相繼發布。根據相關文件要求,未來將剝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政府融資職能,建立以地方政府債券為主的地方政府舉債模式,大力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盡管短期內PPP模式的實施和推廣仍處于觀望期,大規模推廣尚需培育,預計2015年通過PPP模式解決地方政府基建融資規模有限(2015年預計在1.8萬億至2.1萬億之間),但長期來看,PPP模式有利于緩解財政支出壓力、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形成可持續的資金投入機制,同時有利于提高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供給效率,發展空間廣闊。在未來地方政府發債規模設限,逐步剝離融資平臺政府融資職能的過程中,隨著PPP配套法規和政策逐步完善和實施,PPP模式將成為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模式的主要組成部分。

目前,為配合中央“大力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政策要求,2014年12月4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以下簡稱《操作指南》);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恫僮髦改稀泛汀吨笇б庖姟访鞔_了PPP模式的適用范圍和相關參與方的職責分工、風險分擔和收益分配和保障等內容,為PPP項目的實施初步搭建了制度框架和保障。但基于PPP模式仍處于初期探索階段,未來在操作實踐中仍將面臨諸多問題。

本篇研究報告為中債資信《PPP系列研究》的第二期。本文基于案例分析,從項目選擇、伙伴選擇、合同訂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總結三類項目(準經營性項目、經營性項目及公益性項目)PPP運作中可借鑒的經驗和存在不足,旨在對未來的項目實踐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二、案例選取及分析】

(一)準經營性項目

1、案例選取

依據《指導意見》,準經營性項目是指“經營收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需政府補貼部分資金或資源的項目”,“可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附加部分補貼或直接投資參股等措施,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模式推進”。具體而言,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與公益性項目相比,其具有比較明確的受益對象,具備收費條件,因而具有一定經濟效益;其二,與經營性項目相比,由于項目具有較強的社會效應(正外部性),項目建設和運營直接關系公眾的切身利益,因此收費機制往往由政府制定,項目自身收益不太好,項目自身運營效益不足以完全覆蓋投資成本,需要政府適當進行補貼。

依據上述標準,本文選取北京地鐵4號線和中國國家體育場作為準經營性項目案例進行分析,具體項目情況參見下表。其中,北京地鐵4號線是國內軌道交通領域首個PPP項目,運營較為成功,其運作經驗已廣泛推廣;國家體育場項目是國內體育場館領域首個PPP項目,在引入PPP模式進行投融資并完成項目建設后,在賽后運營階段出現系列問題,最后通過重新簽署協議,政府方接手項目運營。

2、案例分析

通過上述兩個樣本案例的對比分析,本文擬從項目選擇、伙伴選擇、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四方面,總結經驗并汲取教訓。

(1)項目選擇:基于充分調研,能夠對準經營性項目的盈利和補償機制達成共識 項目選擇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起點,而項目是否具有PPP模式適用性等對項目運作成敗意義重大。PPP模式適用性主要體現在“明確經濟技術指標、經營服務標準、投資概算構成、投資回報方式、價格確定及調價方式、財政補貼及財政承諾等核心事項”。 對于國家體育館項目,一方面,由于其建設技術難度大、設計方案不夠及時詳盡等,投資測算準確度較差;另一方面,由于其公益性較強,收費機制及補貼方式均不明確,導致投資回報測算難度亦較大。在收費機制不明確的情況下,社會資本方希望通過商業化運營,以實現投資回報為目標;而國家體育館項目一定程度上代表國家形象,且具有較強的公益性,運營階段若采取商業運作及定價模式(包括參觀門票、座位冠名權等),則會與公眾利益產生沖突。由此,盡管該項目通過PPP模式解決了建設中的資金、效率問題,卻未能對賽后運營做出合理規劃、以及就盈利預測及補償機制達成共識,最終導致該項目的PPP運作模式以失敗告終。

整體看,對于準經營性項目而言,PPP模式適用性主要體現能夠對項目的盈利和補償機制達成共識,并通過合同條款予以明確,尤其需注重通過前期調研及方案設計,明確收費機制及補償方案,保障社會資本的盈利模式。

(2)伙伴選擇:政府方需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專業能力和融資實力等的社會資本方作為合作伙伴

伙伴選擇是指在政府方基于PPP項目的合作需要,對社會資本方從投融資、設計、建造、運營、維護等方面進行全面、系統、客觀的綜合評價,以選擇最合適的合作者參與PPP項目。

地鐵4號線項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會資本方為香港鐵路(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其成立于1975年,核心業務是以香港地區為主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市場占有率超過45%,建設及運營方面的專業能力突出、經驗豐富;同時,其財務實力雄厚,2013年實現收入387.07億港元、利潤132.08億港元,具有很強的融資能力。香港鐵路的引入為該項目成功運營奠定了良好基礎。

國家體育館項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會資本方為聯合體,資金雄厚,融資實力較強。但其主要股東均從未運營過體育場,運營經驗匱乏。盡管和法國一家知名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協議,以尋求高效運營國家體育場的咨詢建議,但具體協議可能會因高額的咨詢費而終止。

整體而言,在選擇社會資本方作為合作伙伴時,政府方首先要堅持市場化原則,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招標,確保程序規范;其次,要通過明確合作伙伴的基本條件,保證合作對象的專業水平和融資實力,此外還要考察其信用水平等,進而實現降低財政投入、提高項目運營效益的目的。

(3)合同訂立:合同內容對風險分擔和利益分配需兼顧公平與效率,同時要預留調整和變更空間

PPP項目合同是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明確合作方式的法律性文件,是保障項目成功運營的核心要件。雙方均需重視通過合同正確表達意愿、合理分配風險、妥善履行義務、有效主張權利。在此過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幾點:

其一,合同訂立要在風險分擔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顧公平與效率。對于地鐵4號線項目,首先,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比例分配體現了合作模式的公平性。項目前期,政府方通過對項目運營成本、客流預測和票價定價等方面的實證研究,建立了城市軌道交通的項目壽命期現金流壽命模型,并以經營期30年、回報率10%為假設條件,測算得出項目30年的財務凈現值的總額約占項目總投資的30%。由此,4號線公益性部分和贏利性部分的比例被確定為7:3。一方面,該比例劃分在確保地鐵項目作為公共產品的公益性的同時,吸引了社會資本,擴大了資金來源;另一方面,降低了投資風險,使得社會資本有利可圖,進而達到雙贏的目的。

其次,票價機制體現風險共擔原則。北京市政府在引入香港地鐵時對票價做了規定,票價定價為3元起步,但受奧運會影響,出臺了低票價政策(2元/人次),按照出行最短路徑對票價進行拆分后的票價僅為1元/次,導致票款收入無法彌補運行成本,無法達到預期的投資回報,按照北京市政府與香港地鐵簽訂的票價合同,在低票制情況下,北京市政府補助2.44元/人次,在票價提高后取消對票價補貼,地鐵4號線的票制體現了香港地鐵與北京市政府風險共擔的原則,保證了社會資本的投資回報率。

最后,資產租賃模式保證了項目運營管理效率,而租金調整機制體現利益共享原則。由于項目區分為公益性和盈利性兩部分,并由兩個業主進行投資建設,為保證項目運營管理更有效率,雙方約定由特許經營公司通過租賃政府方資產的形式,獲得整體線路運營管理的權利。此外,合同還設置了租金調整機制,即在項目初期,政府只向特許經營公司免收或者收取少量象征意義的租金,促進項目盡快成熟;而在項目成熟期,當實際客流超出預測客流一定比例,政府投資方將適當的提高租金,避免特許經營公司利用公共財產產生超額利潤;反之,若客流低于預測客流一定比例或者政府定價低于測算的平均人次票價,政府投資方會適當的減免租金,增強項目抵御風險的能力。

其二,合同訂立要預留調整和變更空間。目前,我國PPP尚處于探索階段,法律制度體系尚未完善,公用事業、交通設施等的定價機制均處于動態調整中,此外還存在其他不可預期的動態變化。由此,雙方在合同訂立時既要充分考慮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實際需求,保證合同內容的完整性和相對穩定性,也要合理設置關于合同條款變更(諸如期限變更、內容變更、主體變更等)的靈活調整機制、重新談判觸發機制及爭端解決機制,為未來合同執行預留調整及變更空間。

(4)合同履行: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均應遵循契約精神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均需遵循契約精神。政府方方面,基于具有監管方和合作方的雙重身份,其在合作中往往占據強勢地位,政府方較社會資本而言更容易出現信用問題。其拒絕履行合同、單方面變更合同條款等行為,可能會導致項目的優惠政策、補償機制等發生變化,進而使項目建設及運營發生困境。如在鳥巢案例中,合作中多環節均出現政府變更合同條款的狀況,包括重大建筑設計變更、商業配套大幅減少等,大幅增加成本的同時加大投資回報的不確定性。此外,在運營階段,由于對公益性和免費的呼聲漸高,地方政府面臨的輿論壓力較大,社會資本按原計劃經營很難持續下去,最后,地方政府不得不收回經營權,PPP模式以失敗告終。此外,我國PPP項目運作中還面臨政府更迭引致的政府履諾風險。如南方某工業園區采用PPP模式建設污水處理長項目,合同約定園區企業按月支付污水處理費用,但由于園區管委會主任更迭,結算周期改為半年,由此對項目公司資金鏈造成較大壓力。我國要實現從“大政府,小市場”到“小政府,大市場”的轉變仍有漫漫長路,而PPP模式則從根本上就要求政府改變自身定位,由公共產品的唯一提供者轉變為項目的合作者和監督者,并嚴格遵守契約精神。社會資本方方面,其亦應合理合法地利用既定合同框架下的優惠政策,積極履行項目出資、項目運營管理等方面的承諾,促進項目順利推進。

(二)經營性項目

1、案例選取

根據《指導意見》定義,城市基礎設施經營性項目是指“有明確收費基礎,并且經營收費能夠夠完全覆蓋投資的成本的項目”,政府可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的方式,采取“建設-運營-移交(BOT)”和“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等模式推進。城市基礎設施經營性項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等特點,表明在資產使用過程中具有一定正外部效應,資產具有一定的收費基礎,收費機制決定在資產的使用過程存在競爭性,但資產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項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價格調節機制市場化程度較低,政府根據成本-收益的關系對價格進行調節。經營性項目和準經營項目的區分并不是絕對和一成不變的,而是可以隨著具體環境條件的變化而變化,政府根據需要,通過制定特定政策提高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等可以提升經營性項目的經營系數,準經營性項目可變成經營性項目。

依據上述標準,本文選取杭州灣大橋和廣州西朗污水處理廠PPP項目,具體情況參加下表。

2、案例分析

基于上述案例,經營性項目引入PPP模式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項目選擇:經營性項目應具有明確的收費機制,長期看可形成穩定的投資回報 在選擇經營性項目開展PPP的過程中,確保社會資本回報率對于PPP的開展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

對于西朗污水項目,項目資產是污水處理資產,資產運營具有收費機制,資產運營規避了純市場項目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收費機制具有長期穩定性,長期來看,西朗污水項目的運營不僅可以覆蓋投資運營成本而且會帶來穩定的投資回報率,西朗污水項目是經營性PPP項目的成功典范。

整體來看,對于經營性項目,項目自身的運營收入是社會資本投資回報的主要途徑,基于風險與收益的對等關系,在經營性項目的選擇中,與資本市場和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實體經濟投資領域(如房地產市場)相比,項目選擇中應規避“高風險和高收益”的純市場投資特點,項目投資回報應具有較強的穩定性,長期來看會形成較高的穩定投資回報率。

(2)合同訂立:社會資本方應重點關注特許經營期限、收費機制變更的補償機制、項目唯一性等條款以保障項目收益;政府方則需重點關注項目監督機制

對于經營性項目,合同訂立是保證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開展PPP項目成功與否的法律保障。

對社會資本方而言,盡管經營性PPP項目具有較強的市場化運作特征,但其依賴市場化運作實現投資回報的前提往往是政府政策支持,包括特許經營期限、收費機制、項目唯一性等,社會資本方需在合同訂立中做出約定,并就違約補償與政府方達成共識,以保障項目盈利。杭州灣大橋項目中,項目運營初期,投資回報率較高(2009年營業毛利率為63.93%)。但運營5年后,杭甬客運專線和杭州灣第二通道(嘉紹跨江大橋,相隔僅50公里左右)分別于2013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9日建成通車,對杭州灣大橋形成較強分流,致使通行費收入下降,投資回報率下降(2013年營業毛利率降為50.44%),并最終引致部分社會資本退出,并由政府方授權機構寧波交投回購其股權。在該案例中,項目主要風險為項目唯一性風險,即政府或其他投資人新建或改建其他類似項目,導致對該項目形成實質性商業競爭而產生的風險。由于在合同訂立環節,社會資本方未就項目唯一性及違約補償與政府方達成一致,最終導致PPP模式難以為繼。

對政府方而言,合同訂立過程中應重點關注對資產使用及維護的監督條款,保證在特許經營期期滿后轉交的資產可以繼續使用。廣州西朗污水項目中,依據特許經營協議,西朗污水從建設到運營的合作期為23年,其中運營期為17年,合作期結束后將全部資產無償轉讓給政府方所有。為維護資產使用的可持續性,在合同中約定由政府授權機構對污水資產的使用進行監督,明確了資產更新條款(西朗污水需要在17年內將主要設備更新一遍),并在特許經營期全面進行監督。上述監督機制的設立有效保障的項目資產使用的可持續性,值得借鑒。

(三)公益性項目

1、案例選取

根據《指導意見》定義,公益性項目是指“缺乏使用者付費基礎、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采用建設—擁有—運營(BOO)、委托運營等市場化模式推進”。公益性項目具有公益性、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點,其特點表明公益性項目的正外部性較強,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無收費基礎,由此,此類項目若采用PPP方式,對政府財政資金依賴很高,“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比較合適。

在我國現階段操作實踐中,公益性項目(包括非營利性公園、市政道路、橋梁、防洪工程等)多由地方政府發起,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承擔投融資及建設;或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發起,其他社會法人以BT形式參與建設,后期均由政府相關部門維護。地方投融資平臺多為本級政府所屬企業,依據目前財政部對PPP項目的界定,其不屬于PPP社會資本方的范疇,故本文選擇以社會資本(主要為非本級政府的大型國有其企業)為投融資建設方的BT項目作為樣本案例。

2、案例分析

基于上述案例,公益性項目引入PPP模式尤其要關注以下問題:

(1)項目選擇:公益性項目并不是所有項目都適合PPP,由于其公益性很強,理論上大部分項目應該由政府負責投融資,如果政府當期資金不夠,可以通過發行債券或PPP模式解決。

PPP項目儲備、篩選、發起工作均由政府方承擔。公益性項目的建設不僅有利于提高當期人的社會福利,而且其資產的長期使用性也將提高未來人的社會福利,采用PPP模式解決了政府當期一次性投資過大的問題,采用分期付款的“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利用代際分配原則拉長了財政收支期限,可降低當期財政負擔。如在上述兩個案例中,政府方均約定自項目建成后逐年回購,緩解了集中支付的壓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益性項目并不是所有項目都適合PPP,由于其公益性很強,理論上大部分項目應該由政府負責投融資,如果政府當期資金不夠,可以通過發行債券或PPP模式解決。此外在目前逐步剝離融資平臺政府融資職能的過程中,地方政府推廣PPP項目過程中需要考慮財政承擔能力(如階段性項目回購資金壓力等)。

(2)合同訂立:雙方應明確約定政府購買的資金來源、償付機制及違約處罰機制,保障政府方履約

對于公益性項目,政府付費是社會資本方取得投資回報的唯一途徑。在合同訂立中,雙方應明確約定政府購買的資金來源、償付機制及違約處罰機制,以保證社會資本方實現合理投資回報。

對于蘇州市南環快速路西延線BT項目,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項目回購款納入區人大財政預算”,有效保障了政府回購資金來源。對于江蘇浦口新城核心區綜合管廊工程BT建設項目,合同中明確約定回購期限、回購金額和土地擔保等事項,項目回購款基本落實到位。反觀一些類似項目,由于社會資本方在與政府的談判中處于弱勢地位,回購合同不盡完善,后期項目方遭遇市場因素導致的政府方回購意愿及能力下降,回購款落實大幅低于預期。

整體看,在合同訂立環節,確保政府信用尤其要注重以下幾方面:第一,社會資本方應明確項目付費來源,將回購款項盡可能依據現行制度納入公共預算,在沒有納入預算的情況下,需要具有資產抵質押兜底條款;第二,雙方應就付費機制,包括付費依據、進度等規則做出詳盡約定,并制定違約觸發及補償機制,保障政府方履約。 (3)合同履行:政府方需構建多重監管體系,確保社會資本方履行義務,保證項目進度及質量

在公益性項目中,社會資本方參與項目的根本目的在于獲取投資收益,而在質量、工期、成本控制、后期運營等方面仍需依靠強有力的政府監管。

上述的兩個BT項目案例中,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作為監督方,在建設過程中對項目進度、工程質量、投資成本等方面的監管較為完善,但實踐中不乏一些BT項目可能會出現因監管不到位而引致的建設成本超支、工程進度放緩、工程劣質等的情況。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政府方應注重對工程項目的監督。就具體監管模式而言,可采用三級監管模式。第一級監管由政府指定或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以法律和合作協議為基礎,對項目質量、工期、成本等進行監督;第二級監督可委托監理方進行第三方監管,監理方作為獨立第三方,與項目沒有直接利益關系,可作為政府監管的良好補充;第三級監管,在一些特定項目中,可設置民監委員會,對委員會對項目的質量、成本、安全等進行監管,并向相對部門反映。 【

三、總結】

本文通過對準經營性、經營性和公益性PPP項目的案例分析,總結和歸納了不同類型PPP項目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盡管不同類型PPP項目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不盡相同,但仍存在一致之處,本文從項目選擇、伙伴選擇、合同訂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歸納和總結了PPP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相同和類似的經驗教訓,并針對準經營性、經營性和公益性PPP案例的特殊經驗教訓進行和歸納和總結。

第一,在項目選擇上,從政府方角度來看,在目前逐步剝離融資平臺政府融資職能的過程中,政府不宜過度依賴PPP模式,政府在篩選和發起項目時應綜合評估PPP項目的適用性、合規性、市場收益、政府自身財政的承受力、來選擇開展PPP項目;從社會資本角度來看,PPP項目的選擇應具有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率。從不同類型項目選擇的特殊性來看,準經營性項目PPP模式選擇的項目要能夠體現對項目的盈利和補償機制達成的共識;經營性項目PPP模式選擇的項目的基礎資產應具有較強的收費機制,與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投資市場相比,可形成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公益性項目PPP模式選擇的項目要準確評估當期和預測未來政府的財政實力,避免因財政實力較弱所引起的拖欠款問題。

第二,在伙伴選擇上,應充分理解PPP模式內涵,即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又要強調政府與社會資本各盡所能,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從地方政府角度來看,需公平擇優選擇具有較強專業能力和融資實力的社會資本作為合作伙伴,降低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解決地方政府專業能力差的缺點。從社會資本角度來看,需要選擇契約履約意愿(具有較強的契約精神)和能力較強(財政實力較強)的地方政府合作。

第三,在合同訂立方面,PPP合同是保障項目成功運營的核心要件,從地方政府角度來看,訂立的合同要在風險分擔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顧公平與效率,要詳盡責任分擔、收益分享、風險分攤、項目監督等多方面的內容;從社會資本角度來看,合同訂立要預留調整和變更空間,根據市場環境和項目的變更設定動態調節機制,保證社會資本的收益率。從不同類型項目合同訂立的特殊性來看,準經營性項目合同的訂立要充分詳盡市場因素變化所導致的社會資本收益率降低的彌補機制,保證社會資本的回報率;經營性項目的合同訂立要避免政府對市場干預導致投資回報率的下降,政府應彌補對政府干預過程中所導致的正常收益的損失。公益性項目的合同訂立中雙方應明確落實付費來源,對政府購買機制做出詳盡約定,并制定違約處罰機制,保障政府方履約。

第四,在合同履行方面,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均應遵循契約精神,從地方政府角度來看,地方政府要充分履行項目監督職能,確保社會資本履行合同條款,遵循契約精神,保證社會資本在履行項目出資、建設、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運營管理等方面的承諾,同時在項目運行過程中要避免因缺乏監督導致的資產過度使用,致使在特許經營期期滿后轉交的資產無法繼續進行使用;從社會資本角度來看,政府方應充分遵循契約精神,確保社會資本按時獲得足額補貼和收入。

第四篇:【存量項目PPP運作專題】如何搭上存量PPP項目的這班車

日前國務院常務會提出:“政府要拿出更多優質資產,通過PPP模式引入各類投資,用于新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實現投資的良性循環。”發改委也發1266號文,推進存量資產采用PPP模式。面對眾多的存量資產,如何擇優選擇,有序推進,搭上存量PPP項目的這班快車。根據近年來筆者操作存量PPP項目的經驗,本文試圖從存量項目的“選、包、推、理”四個環節入手,厘清存量項目PPP模式的運作路徑和要點,希望能對存量項目的推進有些許幫助。

一、選擇項目,要從項目的可經營性、可界定性、可轉移性入手政府存量項目不少,但遴選什么樣的項目采用PPP模式運作,需要從項目的可經營性、可界定性、可轉移性三方面來進行選擇(對于存量項目的運作特點級政策規定,可參考筆者所寫的《存量項目如何玩轉PPP》一文)。1.項目的可經營性存量項目一般可分為可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采用PPP模式時,一般應選擇市場化程度較高、價格調整機制靈活、投資規模相對較大、需求長期穩定的、有現金流潛力、具備運營條件的可經營性項目。通過引入社會資本的先進管理經驗,提升項目管理水平,使項目能夠產生較好的收益,實現社會資本的投資回報;對非經營性的存量的項目,如果采用TOT模式,則項目的回報仍然是政府付費的模式,很容易被視為變相融資的手段,筆者建議非經營性項目如果采用PPP操作,建議采用ROT或是O&M模式,采用PPP模式的目的是引入社會資本提高項目的運營績效而不是單純為了融資。 2.項目資產的可界定性存量項目產權能夠界定是項目能否采用PPP模式的前提,如果存量項目資產權屬不清、范圍不明,邊界難以確定,就難以做到項目合理轉讓或流動。而要做到項目資產的可界定性,在項目前期盡職調查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要搜集存量項目的產權及權益變動的歷史資料,對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核實,摸清資產和產權變動情況,為資產產權界定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二是對項目更新或重建的可行性、項目的可整合性和銜接風險進行合理的分析和評估。 三是對資產現狀要實地進行調查,主要是核驗存量項目項目運轉情況、資產投入和使用情況、收集項目運營日記、項目財務財產權利等、產權關系,在建設和運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法律糾紛,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影響,對項目開展合作模式的影響程度。3.項目資產可轉移性要看存量項目是否存在抵押、質押等狀況,是否存在訴訟或者仲裁,公司是否存在勞資糾紛,項目的員工對于轉移的看法,以及員工安置等情況。 考慮存量項目在審批文件、產權轉移、用工合同接續、崗位交接和調整、合同對接等方面的延續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識別存量項目的可轉移性和銜接風險。

二、包裝項目,要從項目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入手存量項目經過遴選,在采用PPP模式運作時,應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政策規定,既要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同時也要保障項目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按照流程,依法合規,規范操作,對項目進行包裝和整合,確保存量項目PPP工作順利推進。1.項目操作要按規定流程進行存量項目資產轉移,應按照政策規定流程執行,一般存量項目的資產轉讓需要經過以下流程和步奏:(1)項目審批根據存量項目情況,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獲得同意國有股權轉讓的批復后,進行下一步工作。(2)清產核資組織進行清產核資,并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3)審計評估委托咨詢機構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應經核準或者備案。(4)內部決策轉讓存量資產涉及到的企業要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召開職代會,并形成職代會同意轉讓的決議。(5)申請掛牌選擇有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并提交存量項目轉讓國有產權登記證、股東會決議、主管部門的批復、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6)簽訂協議轉讓成交后,應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7)審批備案項目轉讓的相關材料應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8)產權登記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9)變更手續交易完成后,應及時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2.項目資產評估要符合規定存量項目在評估時一般包括對項目設施所有權、特許經營權、合同權益等權利的評估,涉及到土地評估的,應按照《資產評估法》要求,履行必要程序,按照資產評估、土地評估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編制評估報告,根據存量項目的實際及評估目的、資料收集情況價值類型等條件,合理選擇收益法、市場法或成本法等評估方法,保證評估價值符合實際。3.項目應合理打包增強可操作性存量項目在運作時,可通過對項目上下游進行資產配置、存量項目改建、不同類型項目打包等方式,通過肥瘦搭配,保證項目的可盈利性,以增強對社會資本的吸引力。

三、推動項目,要從項目運作模式和實施方案入手項目經過甄選和資產評估等工作的準備,為加快推進,要從項目運作模式選擇、實施方案編制、方案論證、社會資本采購等幾個環節來推進。1.選擇適合的運作模式是項目規范運作的前提存量PPP項目運作一般可采用ROT、TOT、TOO、O&M、MC等模式,在選擇時,要對項目資產權屬、交易邊界條件、交易范圍、交易實施的難度,認真分析,綜合權衡,保障存量項目的順利開展。一般應從幾個方面來考慮。一是特許經營權獲取的難度,要對存量項目的特許經營權進行充分論證,分析轉讓難度及可行性,同時也應對特許經營權的承繼問題進行關注。二是對于PPP項目交易流程與產權交易流程要認真梳理,找出契合點,并制定交易操作辦法,如需兩個流程合并時,要按規定,向產權管理單位報批方可執行,以減少操作流程中的瑕疵,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三是存量項目選擇操作模式時應對項目資產證券化方案、資產交割難易程度、項目運營方式等綜合進行平衡考慮。2.編制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是項目依法合規的前提實施方案應包含項目的風險分配框架、交易結構、合同結構、監管架構、項目的運營成本、運營維護狀況等內容。在編制時,要針對項目特征,對合作期限、交易范圍、折現率等,進行分析合理確定。對存量項目的合作期限,在滿足國家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針對存量項目特點,對剩余生命周期和項目改建或大修費用進行綜合分析和考量,合理確定合作期限。對存量項目的交易范圍,在方案中應明確項目包內的內容,交易界面要清晰,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對項目中折現率的選擇,要參照同期本級地方政府債券收益率,根據本地實際建設融資成本情況,同類項目行業收益水平,綜合確定。在實施方案編制時,應注意確保產權變更轉讓的程序與PPP采購要結合起來,確保依法合規。3. 對方案進行評估論證是科學決策的前提行業主管部門或實施機構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編制《轉讓方案》、《資產評估報告》、《PPP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等,應報財政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物有所值評價的存量項目,同級財政部門應依據項目實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評價報告進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對通過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存量項目,納入PPP項目庫進行管理。 4.選擇合理的采購方式是選擇好社會資本的前提在存量項目選擇社會資本時,應側重于對社會資本在行業內的運營經驗、技術能力、管理經驗、財務實力、信用等級等方面擇優選擇,在制定采購方案時要針對項目具體情況來確定招標方式,如TOT類的項目,競爭條件清晰,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等模式,如果是選用ROT模式,如果是投建一體,則應選擇公開招標的模式。

四、管理項目,要從強化項目的績效監督入手項目經過選擇、評估運作和招標采購,完成了社會資本選購,但存量PPP項目的運作目的,是通過運用PPP模式提高項目的運作效率,因此需要加強項目實施及運營過程中的履約、績效管理,提升效率。1.對存量項目進行履約監督管理,提升服務水平。存量項目經過公開的招標采購,厘清了各方的權利義務邊界,對政府授權、項目運營、協議終止等關鍵環節的重要事項均有約定。在實施過程中,要根據約定對社會資本履約進行監督管理,提高項目的服務水平。 2.強化存量項目的績效監管考核,提升存量項目運營效率。存量項目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的監測時點,根據項目績效指標對照產出說明制定的標準進行評價,一般考核項目的“量”和“效”兩個方面,“量”主要是指社會資本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是否滿足要求,“效”是指在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同時,是否達到了合同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如污水處理廠PPP項目,運營績效的檢測不僅要檢測污水處理量,還要檢測污水出水、污泥等是否滿足要求,通過考核效果進行獎懲,提升項目的運營效率。存量資產運用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引入了現金的管理能力和運營經驗,有利于提升項目運營管理水平,實現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價值最優的目標。但在實施過程應從 “選、包、推、理”四個環節入手,依法合規、規范操作,才能實現采用PPP模式盤活存量項目資產的目標。

第五篇:【實操學習】PPP項目案例運作經驗總結及啟示

本文基于三類項目(準經營性項目、經營性項目及公益性項目)案例分析,從項目選擇、伙伴選擇、合同訂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總結PPP項目運作中可借鑒的經驗和存在不足,旨在對未來的項目實踐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第一,在項目選擇上,政府方不宜過度推廣PPP模式,在篩選和發起項目時應綜合評估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合規性、PPP模式的適用性、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保PPP項目“物有所值”。其中,準經營性項目雙方應側重對項目盈利和補償機制達成共識;經營性項目應具有明確的收費機制以確保合理的投資回報率;公益性項目要準確評估當期和預測未來政府的財政實力,確保政府購買能力。

第二,在伙伴選擇上,應充分理解PPP模式“強調市場機制、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的內涵。政府方應公平擇優選擇具有較強專業能力和融資實力的社會資本方作為合作伙伴,以有效減輕政府債務壓力,提高項目運營效率。社會資本方應選擇履約意愿和履約能力較強的政府方進行合作。

第三,在合同訂立方面,雙方均需重視通過合同正確表達意愿、合理分配風險、妥善履行義務、有效主張權利。合同內容要在風險分擔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顧公平與效率,同時要預留調整和變更空間。其中,準經營性項目合同的訂立要充分詳盡市場因素變化所導致的社會資本收益率降低的彌補機制,保證社會資本能夠取得合理的回報率;經營性項目的合同應重點關注收費機制、項目唯一性等方面違約的補償機制;公益性項目的合同訂立中應重點關注政府購買的資金來源、償付機制及違約處罰機制。

第四,在合同履行方面,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均應遵循契約精神。值得關注的是,政府方往往占據強勢地位,其尤其應注重轉變觀念,避免單方面拒絕履行合同、變更合同條款及政府更迭引致的履諾風險?!?/p>

一、研究背景】

2014年是中國全面深化經濟改革的破題之年。一方面,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未來“三駕馬車”將更均衡的促進經濟發展。短期內,“穩增長”是經濟發展主導政策,投資需求仍對經濟增長起“托底”作用,而在目前制造業化解產能過剩和房地產業去庫存過程中,基礎設施投資仍將是現階段穩定經濟增長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2009年以來,在擴張性經濟政策主導下,伴隨投資快速增長,政府性債務規模急劇增長。為化解地方債務風險,2014年中央全面啟動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地方政府自發自還債券試行、《預算法修正案》通過、國發[2014]43號文、45號文和財預[2014]351號文等政策文件相繼發布。根據相關文件要求,未來將剝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政府融資職能,建立以地方政府債券為主的地方政府舉債模式,大力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盡管短期內PPP模式的實施和推廣仍處于觀望期,大規模推廣尚需培育,預計2015年通過PPP模式解決地方政府基建融資規模有限(2015年預計在1.8萬億至2.1萬億之間),但長期來看,PPP模式有利于緩解財政支出壓力、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形成可持續的資金投入機制,同時有利于提高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供給效率,發展空間廣闊。在未來地方政府發債規模設限,逐步剝離融資平臺政府融資職能的過程中,隨著PPP配套法規和政策逐步完善和實施,PPP模式將成為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模式的主要組成部分。

目前,為配合中央“大力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政策要求,2014年12月4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以下簡稱《操作指南》);國家發改委發布了《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恫僮髦改稀泛汀吨笇б庖姟访鞔_了PPP模式的適用范圍和相關參與方的職責分工、風險分擔和收益分配和保障等內容,為PPP項目的實施初步搭建了制度框架和保障。但基于PPP模式仍處于初期探索階段,未來在操作實踐中仍將面臨諸多問題。

本篇研究報告為中債資信《PPP系列研究》的第二期。本文基于案例分析,從項目選擇、伙伴選擇、合同訂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總結三類項目(準經營性項目、經營性項目及公益性項目)PPP運作中可借鑒的經驗和存在不足,旨在對未來的項目實踐具有一定指導意義?!?/p>

二、案例選取及分析】(一)準經營性項目

1、案例選取

依據《指導意見》,準經營性項目是指“經營收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需政府補貼部分資金或資源的項目”,“可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附加部分補貼或直接投資參股等措施,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模式推進”。具體而言,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其一,與公益性項目相比,其具有比較明確的受益對象,具備收費條件,因而具有一定經濟效益;其二,與經營性項目相比,由于項目具有較強的社會效應(正外部性),項目建設和運營直接關系公眾的切身利益,因此收費機制往往由政府制定,項目自身收益不太好,項目自身運營效益不足以完全覆蓋投資成本,需要政府適當進行補貼。依據上述標準,本文選取北京地鐵4號線和中國國家體育場作為準經營性項目案例進行分析,具體項目情況參見下表。其中,北京地鐵4號線是國內軌道交通領域首個PPP項目,運營較為成功,其運作經驗已廣泛推廣;國家體育場項目是國內體育場館領域首個PPP項目,在引入PPP模式進行投融資并完成項目建設后,在賽后運營階段出現系列問題,最后通過重新簽署協議,政府方接手項目運營。

2、案例分析

通過上述兩個樣本案例的對比分析,本文擬從項目選擇、伙伴選擇、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四方面,總結經驗并汲取教訓。(1)項目選擇:基于充分調研,能夠對準經營性項目的盈利和補償機制達成共識項目選擇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起點,而項目是否具有PPP模式適用性等對項目運作成敗意義重大。PPP模式適用性主要體現在“明確經濟技術指標、經營服務標準、投資概算構成、投資回報方式、價格確定及調價方式、財政補貼及財政承諾等核心事項”。

對于國家體育館項目,一方面,由于其建設技術難度大、設計方案不夠及時詳盡等,投資測算準確度較差;另一方面,由于其公益性較強,收費機制及補貼方式均不明確,導致投資回報測算難度亦較大。在收費機制不明確的情況下,社會資本方希望通過商業化運營,以實現投資回報為目標;而國家體育館項目一定程度上代表國家形象,且具有較強的公益性,運營階段若采取商業運作及定價模式(包括參觀門票、座位冠名權等),則會與公眾利益產生沖突。由此,盡管該項目通過PPP模式解決了建設中的資金、效率問題,卻未能對賽后運營做出合理規劃、以及就盈利預測及補償機制達成共識,最終導致該項目的PPP運作模式以失敗告終。

整體看,對于準經營性項目而言,PPP模式適用性主要體現能夠對項目的盈利和補償機制達成共識,并通過合同條款予以明確,尤其需注重通過前期調研及方案設計,明確收費機制及補償方案,保障社會資本的盈利模式。(2)伙伴選擇:政府方需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專業能力和融資實力等的社會資本方作為合作伙伴

伙伴選擇是指在政府方基于PPP項目的合作需要,對社會資本方從投融資、設計、建造、運營、維護等方面進行全面、系統、客觀的綜合評價,以選擇最合適的合作者參與PPP項目。

地鐵4號線項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會資本方為香港鐵路(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其成立于1975年,核心業務是以香港地區為主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市場占有率超過45%,建設及運營方面的專業能力突出、經驗豐富;同時,其財務實力雄厚,2013年實現收入387.07億港元、利潤132.08億港元,具有很強的融資能力。香港鐵路的引入為該項目成功運營奠定了良好基礎。國家體育館項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會資本方為聯合體,資金雄厚,融資實力較強。但其主要股東均從未運營過體育場,運營經驗匱乏。盡管和法國一家知名公司簽署戰略合作協議,以尋求高效運營國家體育場的咨詢建議,但具體協議可能會因高額的咨詢費而終止。

整體而言,在選擇社會資本方作為合作伙伴時,政府方首先要堅持市場化原則,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招標,確保程序規范;其次,要通過明確合作伙伴的基本條件,保證合作對象的專業水平和融資實力,此外還要考察其信用水平等,進而實現降低財政投入、提高項目運營效益的目的。(3)合同訂立:合同內容對風險分擔和利益分配需兼顧公平與效率,同時要預留調整和變更空間

PPP項目合同是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明確合作方式的法律性文件,是保障項目成功運營的核心要件。雙方均需重視通過合同正確表達意愿、合理分配風險、妥善履行義務、有效主張權利。在此過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幾點:其一,合同訂立要在風險分擔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顧公平與效率。對于地鐵4號線項目,首先,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比例分配體現了合作模式的公平性。項目前期,政府方通過對項目運營成本、客流預測和票價定價等方面的實證研究,建立了城市軌道交通的項目壽命期現金流壽命模型,并以經營期30年、回報率10%為假設條件,測算得出項目30年的財務凈現值的總額約占項目總投資的30%。由此,4號線公益性部分和贏利性部分的比例被確定為7:3。一方面,該比例劃分在確保地鐵項目作為公共產品的公益性的同時,吸引了社會資本,擴大了資金來源;另一方面,降低了投資風險,使得社會資本有利可圖,進而達到雙贏的目的。

其次,票價機制體現風險共擔原則。北京市政府在引入香港地鐵時對票價做了規定,票價定價為3元起步,但受奧運會影響,出臺了低票價政策(2元/人次),按照出行最短路徑對票價進行拆分后的票價僅為1元/次,導致票款收入無法彌補運行成本,無法達到預期的投資回報,按照北京市政府與香港地鐵簽訂的票價合同,在低票制情況下,北京市政府補助2.44元/人次,在票價提高后取消對票價補貼,地鐵4號線的票制體現了香港地鐵與北京市政府風險共擔的原則,保證了社會資本的投資回報率。

最后,資產租賃模式保證了項目運營管理效率,而租金調整機制體現利益共享原則。由于項目區分為公益性和盈利性兩部分,并由兩個業主進行投資建設,為保證項目運營管理更有效率,雙方約定由特許經營公司通過租賃政府方資產的形式,獲得整體線路運營管理的權利。此外,合同還設置了租金調整機制,即在項目初期,政府只向特許經營公司免收或者收取少量象征意義的租金,促進項目盡快成熟;而在項目成熟期,當實際客流超出預測客流一定比例,政府投資方將適當的提高租金,避免特許經營公司利用公共財產產生超額利潤;反之,若客流低于預測客流一定比例或者政府定價低于測算的平均人次票價,政府投資方會適當的減免租金,增強項目抵御風險的能力。

其二,合同訂立要預留調整和變更空間。目前,我國PPP尚處于探索階段,法律制度體系尚未完善,公用事業、交通設施等的定價機制均處于動態調整中,此外還存在其他不可預期的動態變化。由此,雙方在合同訂立時既要充分考慮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實際需求,保證合同內容的完整性和相對穩定性,也要合理設置關于合同條款變更(諸如期限變更、內容變更、主體變更等)的靈活調整機制、重新談判觸發機制及爭端解決機制,為未來合同執行預留調整及變更空間。(4)合同履行: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均應遵循契約精神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均需遵循契約精神。政府方方面,基于具有監管方和合作方的雙重身份,其在合作中往往占據強勢地位,政府方較社會資本而言更容易出現信用問題。其拒絕履行合同、單方面變更合同條款等行為,可能會導致項目的優惠政策、補償機制等發生變化,進而使項目建設及運營發生困境。如在鳥巢案例中,合作中多環節均出現政府變更合同條款的狀況,包括重大建筑設計變更、商業配套大幅減少等,大幅增加成本的同時加大投資回報的不確定性。此外,在運營階段,由于對公益性和免費的呼聲漸高,地方政府面臨的輿論壓力較大,社會資本按原計劃經營很難持續下去,最后,地方政府不得不收回經營權,PPP模式以失敗告終。此外,我國PPP項目運作中還面臨政府更迭引致的政府履諾風險。如南方某工業園區采用PPP模式建設污水處理長項目,合同約定園區企業按月支付污水處理費用,但由于園區管委會主任更迭,結算周期改為半年,由此對項目公司資金鏈造成較大壓力。我國要實現從“大政府,小市場”到“小政府,大市場”的轉變仍有漫漫長路,而PPP模式則從根本上就要求政府改變自身定位,由公共產品的唯一提供者轉變為項目的合作者和監督者,并嚴格遵守契約精神。社會資本方方面,其亦應合理合法地利用既定合同框架下的優惠政策,積極履行項目出資、項目運營管理等方面的承諾,促進項目順利推進。(二)經營性項目

1、案例選取

根據《指導意見》定義,城市基礎設施經營性項目是指“有明確收費基礎,并且經營收費能夠夠完全覆蓋投資的成本的項目”,政府可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的方式,采取“建設-運營-移交(BOT)”和“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等模式推進。城市基礎設施經營性項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等特點,表明在資產使用過程中具有一定正外部效應,資產具有一定的收費基礎,收費機制決定在資產的使用過程存在競爭性,但資產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項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價格調節機制市場化程度較低,政府根據成本-收益的關系對價格進行調節。經營性項目和準經營項目的區分并不是絕對和一成不變的,而是可以隨著具體環境條件的變化而變化,政府根據需要,通過制定特定政策提高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等可以提升經營性項目的經營系數,準經營性項目可變成經營性項目。依據上述標準,本文選取杭州灣大橋和廣州西朗污水處理廠PPP項目,具體情況參加下表。

2、案例分析基于上述案例,經營性項目引入PPP模式需要注意以下幾點:(1)項目選擇:經營性項目應具有明確的收費機制,長期看可形成穩定的投資回報

在選擇經營性項目開展PPP的過程中,確保社會資本回報率對于PPP的開展起著十分關鍵的作用。

對于西朗污水項目,項目資產是污水處理資產,資產運營具有收費機制,資產運營規避了純市場項目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收費機制具有長期穩定性,長期來看,西朗污水項目的運營不僅可以覆蓋投資運營成本而且會帶來穩定的投資回報率,西朗污水項目是經營性PPP項目的成功典范。

整體來看,對于經營性項目,項目自身的運營收入是社會資本投資回報的主要途徑,基于風險與收益的對等關系,在經營性項目的選擇中,與資本市場和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實體經濟投資領域(如房地產市場)相比,項目選擇中應規避“高風險和高收益”的純市場投資特點,項目投資回報應具有較強的穩定性,長期來看會形成較高的穩定投資回報率。(2)合同訂立:社會資本方應重點關注特許經營期限、收費機制變更的補償機制、項目唯一性等條款以保障項目收益;政府方則需重點關注項目監督機制對于經營性項目,合同訂立是保證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開展PPP項目成功與否的法律保障。

對社會資本方而言,盡管經營性PPP項目具有較強的市場化運作特征,但其依賴市場化運作實現投資回報的前提往往是政府政策支持,包括特許經營期限、收費機制、項目唯一性等,社會資本方需在合同訂立中做出約定,并就違約補償與政府方達成共識,以保障項目盈利。杭州灣大橋項目中,項目運營初期,投資回報率較高(2009年營業毛利率為63.93%)。但運營5年后,杭甬客運專線和杭州灣第二通道(嘉紹跨江大橋,相隔僅50公里左右)分別于2013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9日建成通車,對杭州灣大橋形成較強分流,致使通行費收入下降,投資回報率下降(2013年營業毛利率降為50.44%),并最終引致部分社會資本退出,并由政府方授權機構寧波交投回購其股權。在該案例中,項目主要風險為項目唯一性風險,即政府或其他投資人新建或改建其他類似項目,導致對該項目形成實質性商業競爭而產生的風險。由于在合同訂立環節,社會資本方未就項目唯一性及違約補償與政府方達成一致,最終導致PPP模式難以為繼。

對政府方而言,合同訂立過程中應重點關注對資產使用及維護的監督條款,保證在特許經營期期滿后轉交的資產可以繼續使用。廣州西朗污水項目中,依據特許經營協議,西朗污水從建設到運營的合作期為23年,其中運營期為17年,合作期結束后將全部資產無償轉讓給政府方所有。為維護資產使用的可持續性,在合同中約定由政府授權機構對污水資產的使用進行監督,明確了資產更新條款(西朗污水需要在17年內將主要設備更新一遍),并在特許經營期全面進行監督。上述監督機制的設立有效保障的項目資產使用的可持續性,值得借鑒。(三)公益性項目

1、案例選取

根據《指導意見》定義,公益性項目是指“缺乏使用者付費基礎、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采用建設—擁有—運營(BOO)、委托運營等市場化模式推進”。公益性項目具有公益性、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點,其特點表明公益性項目的正外部性較強,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無收費基礎,由此,此類項目若采用PPP方式,對政府財政資金依賴很高,“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比較合適。

在我國現階段操作實踐中,公益性項目(包括非營利性公園、市政道路、橋梁、防洪工程等)多由地方政府發起,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承擔投融資及建設;或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發起,其他社會法人以BT形式參與建設,后期均由政府相關部門維護。地方投融資平臺多為本級政府所屬企業,依據目前財政部對PPP項目的界定,其不屬于PPP社會資本方的范疇,故本文選擇以社會資本(主要為非本級政府的大型國有其企業)為投融資建設方的BT項目作為樣本案例。

2、案例分析

基于上述案例,公益性項目引入PPP模式尤其要關注以下問題:(1)項目選擇:公益性項目并不是所有項目都適合PPP,由于其公益性很強,理論上大部分項目應該由政府負責投融資,如果政府當期資金不夠,可以通過發行債券或PPP模式解決。

PPP項目儲備、篩選、發起工作均由政府方承擔。公益性項目的建設不僅有利于提高當期人的社會福利,而且其資產的長期使用性也將提高未來人的社會福利,采用PPP模式解決了政府當期一次性投資過大的問題,采用分期付款的“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利用代際分配原則拉長了財政收支期限,可降低當期財政負擔。如在上述兩個案例中,政府方均約定自項目建成后逐年回購,緩解了集中支付的壓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益性項目并不是所有項目都適合PPP,由于其公益性很強,理論上大部分項目應該由政府負責投融資,如果政府當期資金不夠,可以通過發行債券或PPP模式解決。此外在目前逐步剝離融資平臺政府融資職能的過程中,地方政府推廣PPP項目過程中需要考慮財政承擔能力(如階段性項目回購資金壓力等)。(2)合同訂立:雙方應明確約定政府購買的資金來源、償付機制及違約處罰機制,保障政府方履約

對于公益性項目,政府付費是社會資本方取得投資回報的唯一途徑。在合同訂立中,雙方應明確約定政府購買的資金來源、償付機制及違約處罰機制,以保證社會資本方實現合理投資回報。

對于蘇州市南環快速路西延線BT項目,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項目回購款納入區人大財政預算”,有效保障了政府回購資金來源。對于江蘇浦口新城核心區綜合管廊工程BT建設項目,合同中明確約定回購期限、回購金額和土地擔保等事項,項目回購款基本落實到位。反觀一些類似項目,由于社會資本方在與政府的談判中處于弱勢地位,回購合同不盡完善,后期項目方遭遇市場因素導致的政府方回購意愿及能力下降,回購款落實大幅低于預期。

整體看,在合同訂立環節,確保政府信用尤其要注重以下幾方面:第一,社會資本方應明確項目付費來源,將回購款項盡可能依據現行制度納入公共預算,在沒有納入預算的情況下,需要具有資產抵質押兜底條款;第二,雙方應就付費機制,包括付費依據、進度等規則做出詳盡約定,并制定違約觸發及補償機制,保障政府方履約。(3)合同履行:政府方需構建多重監管體系,確保社會資本方履行義務,保證項目進度及質量在公益性項目中,社會資本方參與項目的根本目的在于獲取投資收益,而在質量、工期、成本控制、后期運營等方面仍需依靠強有力的政府監管。上述的兩個BT項目案例中,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作為監督方,在建設過程中對項目進度、工程質量、投資成本等方面的監管較為完善,但實踐中不乏一些BT項目可能會出現因監管不到位而引致的建設成本超支、工程進度放緩、工程劣質等的情況。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政府方應注重對工程項目的監督。就具體監管模式而言,可采用三級監管模式。第一級監管由政府指定或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以法律和合作協議為基礎,對項目質量、工期、成本等進行監督;第二級監督可委托監理方進行第三方監管,監理方作為獨立第三方,與項目沒有直接利益關系,可作為政府監管的良好補充;第三級監管,在一些特定項目中,可設置民監委員會,對委員會對項目的質量、成本、安全等進行監管,并向相對部門反映?!?/p>

三、總結】

本文通過對準經營性、經營性和公益性PPP項目的案例分析,總結和歸納了不同類型PPP項目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盡管不同類型PPP項目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不盡相同,但仍存在一致之處,本文從項目選擇、伙伴選擇、合同訂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歸納和總結了PPP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相同和類似的經驗教訓,并針對準經營性、經營性和公益性PPP案例的特殊經驗教訓進行和歸納和總結。

第一,在項目選擇上,從政府方角度來看,在目前逐步剝離融資平臺政府融資職能的過程中,政府不宜過度依賴PPP模式,政府在篩選和發起項目時應綜合評估PPP項目的適用性、合規性、市場收益、政府自身財政的承受力、來選擇開展PPP項目;從社會資本角度來看,PPP項目的選擇應具有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率。從不同類型項目選擇的特殊性來看,準經營性項目PPP模式選擇的項目要能夠體現對項目的盈利和補償機制達成的共識;經營性項目PPP模式選擇的項目的基礎資產應具有較強的收費機制,與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投資市場相比,可形成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公益性項目PPP模式選擇的項目要準確評估當期和預測未來政府的財政實力,避免因財政實力較弱所引起的拖欠款問題。

第二,在伙伴選擇上,應充分理解PPP模式內涵,即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又要強調政府與社會資本各盡所能,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從地方政府角度來看,需公平擇優選擇具有較強專業能力和融資實力的社會資本作為合作伙伴,降低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解決地方政府專業能力差的缺點。從社會資本角度來看,需要選擇契約履約意愿(具有較強的契約精神)和能力較強(財政實力較強)的地方政府合作。

第三,在合同訂立方面,PPP合同是保障項目成功運營的核心要件,從地方政府角度來看,訂立的合同要在風險分擔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顧公平與效率,要詳盡責任分擔、收益分享、風險分攤、項目監督等多方面的內容;從社會資本角度來看,合同訂立要預留調整和變更空間,根據市場環境和項目的變更設定動態調節機制,保證社會資本的收益率。從不同類型項目合同訂立的特殊性來看,準經營性項目合同的訂立要充分詳盡市場因素變化所導致的社會資本收益率降低的彌補機制,保證社會資本的回報率;經營性項目的合同訂立要避免政府對市場干預導致投資回報率的下降,政府應彌補對政府干預過程中所導致的正常收益的損失。公益性項目的合同訂立中雙方應明確落實付費來源,對政府購買機制做出詳盡約定,并制定違約處罰機制,保障政府方履約。

第四,在合同履行方面,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均應遵循契約精神,從地方政府角度來看,地方政府要充分履行項目監督職能,確保社會資本履行合同條款,遵循契約精神,保證社會資本在履行項目出資、建設、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運營管理等方面的承諾,同時在項目運行過程中要避免因缺乏監督導致的資產過度使用,致使在特許經營期期滿后轉交的資產無法繼續進行使用;從社會資本角度來看,政府方應充分遵循契約精神,確保社會資本按時獲得足額補貼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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