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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契約性本質芻論論文

2023-01-23

法治和人治的關系就常常被認為是相沖突的, 但筆者以為, 其實二者之間也是能相通的, 即法律, 特別是民法和行政法, 是建立在平等協商的契約性意志上的, 又具有強制性的國家意志。所以法律是柔性與剛性的辯證統一, 是契約性和強制性的辯證統一, 特別是在世界一體化的大背景下, 契約性重要意義日益彰顯。

所謂契約, 它指的是兩個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或者有一個以上的當事人為一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允諾。換言之, 契約是能夠用法律約束的立約人的合意, 或者是能直接或間接用法律強制執行的允諾。沒有契約就沒有法律, 契約是法律的基礎。

國家法律可以說就是一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契約, 體現了人民的意志, 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 所謂法治就是指各種關系及其運行, 均在體現共同意志的契約規定中運行, 體現其相應的意志, 合理承擔責任與義務, 從而實現社會的有序運行、穩健發展。這種契約在一個國家內大致可分為三個層次:

一、各級政府尊崇法律

首先, 因為政府掌握著國家權力, 所以政府及工作人員對法律的尊崇與履行極為重要, 我國自古就有“以吏為師”的文化傳統, 必須形成共識是, 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 這是正其當性的來源, 合理存在的可能, 同時也是法定的, 即法定的權力與義務, 是人民與執政者之間的一種契約, 政府及其工作人員, 必須尊崇法律, 在法定范圍行使權力、履行義務, 既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權濫用, 也不能消極的不作為。只有這樣才能起到上行下效, 形成蔚然成風的社會法治風尚。

二、社會組織履行法律

社會組織在其日常工作中, 在處理各種關系時, 均當依法行事, 妥善處理各種矛盾, 不能另起爐灶, 另搞一套, 所謂的“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 否則就難持續運行。比如1989年, 丹江口市民盛忠奎 ( 化名) 夫婦辦了這樣一份業務: 拿出2000 元積蓄存入當地某國有銀行, 辦理兩張存單, 上面寫明24 年到期后本息共22 萬元。今年, 存單終到期??墒⒅铱驄D去銀行取錢時, 卻被告知存單已失效。當地像盛忠奎這樣的儲戶有70 余人。銀行給出的解釋是, 央行1989 年針對保值儲蓄下發了緊急通知, 該業務期限最多不能超過8年。從契約精神看, 當銀行和儲戶簽下這一協議的時候, 就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既然是合同, 就應該履行。這是現代社會最基本的契約原則。尤其是銀行, 更要重視契約。因為契約是銀行生存之本。假如沒有這種信任, 那么銀行就不可能有存款。事實上, 缺了這種契約精神, 商業社會就不可能持續。其他各項工作均是如此。

三、每位公民遵守法律

契約作為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由意志協定, 它明確了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 確定了相關人員的社會關系。以保障社會次序在一定階段的有序性和穩定性。所以, 縱然設定好的契約也許在特定環境下有損個人利益, 但從穩定和睦與長期的角度看, 也是值得的付出, 所以必須遵守。因為一個運轉良好的現代社會, 是陌生人之間可以迅速達成合作的契約社會。為了實現陌生人之間的合作, 契約精神應當體現在現代社會交往的各個層面, 無論是國家, 社會, 企業, 還是個人與個人之間。這就是知情同意的力量, 自由的個體之間, 在掌握了充分信息, 不故意欺瞞, 不被外力脅迫的情況下, 自愿簽訂的契約, 就是一份需要每個當事人遵守的神圣約定。這份約定是平等的, 不能因為身份地位, 或者親疏遠近的不同而在執行中打折扣。國民的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均可在其中彰顯。而國家的責任, 就是督促和保證契約能夠得到執行和遵守。

可見, 在新的形勢下, 當剛柔相濟的法治文化、平等有力的契約精神深入人心時, 尊法、守法和履行法律就會漸成自覺和習慣, 而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 便會滲透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 規范我們的工作, 化解其中的矛盾, 體現出既以人為本, 又弘揚以法為核心的法治契約精神, 提高依法治國的水平, 從而切實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進行。

摘要:結合當今現實, 尋找出人治與法治的相通處, 從法治的契約性本質入手, 指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的本質之一就是契約性, 特別是在和平時期, 正因為如此, 法律制定出來后, 從政府到社會到個體均應自覺遵守, 自覺捍衛法律的權威性, 使其切實可行。

關鍵詞:法治,契約性,本質,踐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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