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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憲法財產權與經濟自由的保障——修改憲法13條和明確公民經濟自由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2022-09-13

財產權和經濟自由的保障是一個關鍵的憲法問題。經濟自由與財產權相輔相成, 是公民的基本人權, 維持人民日常生活的穩定。因此, 必須適時適當修改憲法, 增加保障財產權和經濟自由的相關規定, 以適應中國現代經濟發展的國情。

一、財產權與經濟自由的概念和含義

(一) 財產權的憲法概念

其財產權, 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 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 一般具有可讓與性, 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 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實質是基于財產而發生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1) 。財產權既具有自由權的性質, 也屬于經濟權利之最重要內容:一方面, 財產權是確保相當的生活水準的權利的基礎, 另一方面, 財產又是獨立和自由的基礎。

根據相關的規定, 一切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不管是物權、債權、還是著作權, 都將受到法律的保障:

第一, 人民有權力自由使用、收益或處分其有財產, 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第二, 國家征收或征用公民私人財產需為了公益利益, 并且給予合理補償。

第三, 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侵犯公民財產權的, 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 私人在沒有取得法律授權的情況下, 不得侵犯他人財產權, 否則應負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二) 經濟活動自由的含義與保障

作為自由權之一的經濟自由通常包括居住和遷移的自由、移居國外和選擇國籍的自由、職業選擇的自由以及財產等內容。不僅意味著經濟人的偏好自由、價值自由、使用自已的資源自由, 而且包括自由交易自由定價等。較廣義的經濟自由權包括職業選擇自由、契約自由、經濟體結成協會的自由、競爭自由及兼職自由等。憲法確認的經濟活動自由產生兩種效果:

A、要求政府控制自己的行為, 不能對生產者 (包括勞動者) 、消費者以及他們間的交易實施任何強制或變相的強制。

B、政府必須保護公民的經濟自由免受社會勢力的強制。

二、保障財產權與經濟自由的重要性

A、保障財產權與發展市場經濟的目標是一致的。在中國既存的話語里, 把私有制經濟理解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表述, 意味著承認其合法性與持久性 (2) 。在市場商品經濟的條件下, 如果不保障私人財產權, 經濟就不可能出現繁榮。財產權沒有保障, 就等于不承認個人利益, 那么對個人追求個人自身利益最大化所獲得的利益因為沒有保障也就等于沒有利益。這樣, 個人就不愿意辛苦地利用自己的有限資源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沒有了求富的欲望, 社會經濟也就不可能出現繁榮。

B、財產權是公民生命權、自由權的基礎和保障 (3) , 保障公民財產權也是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從財產權與其他基本權利的關系來看, 財產權是保障生命權、自由權的基礎權利。財產權與生命權、自由權一同, 構成公民最基本的三項權利。私人財產權意味著私人在社會合法范圍內自治的正當性, 也意味著私人有權控制在私人領域內屬于個人的物品, 意味著個人能夠通過自身的勞動成果來維持個人的生存, 意味著個人不必強迫于為他人提供生活必需品。沒有財產權的生存權, 只意味著做奴隸的權利, 因為人對物的依賴必然轉化為對控制該物的人的依賴。沒有財產權作為保障基礎的其他權利和自由, 只是空泛的權利和自由, 個人的生存將失去動力和條件。所以, 在憲法里明確個人財產權是對我國公民生存發展的重大關鍵問題。

C、財產權有助于實現個人人格的自我發展和進步, 是促使個人進取和實現社會公益的巨大力量, 財產權是一種正當的權利。財產權受平等保護是近代現代制度文明的重要標志。財產權是道德與善行的催化劑, 是野蠻與文明的分水嶺, 是人類文明的推進器和標志。如果財產權沒有保障, 那么人民的生產創造的積極性就會受到極大的打擊, 不愿意努力勤奮進取, 有錢人也會因為朝不保夕的財產而肆意揮霍, 人民也不愿意通過正當手段來獲得財富, 社會就會陷入盜竊、搶劫、強權、人治的斗爭中, 文明將不復存在。哪里沒有財產權, 哪里強權就壓倒正義, 哪里野蠻就壓倒文明。

既然財產權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價值, 財產權自然應當由憲法加以確認并憲法的保障。

三、西方大陸法系國家保障財產權和經濟自由的有關規定

(一) 法國《人權與民權宣言》第17條規定:

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 除非當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所顯示必須時, 且在公平而預先補償的條件下, 任何人的財產不得受到剝奪。 (4)

(二) 1946年《日本國憲法》第22條規定:

在不違反公共福利的范圍內, 任何人有居住、遷移以及選擇職業的自由。不得限制任何人移居國外或脫離國籍的自由。第29條規定不得侵犯財產權。財產權的內容應適應于公共福利, 由法律規定之。私有財產在正當補償下方可。 (5)

(三) 1947年《意大利共和國憲法》第16條規定:

除非根據保健和安全方面的理由法律可按一般程序某些限制外, 公民均可在國內任何地區自由遷移和居住。不得以政治理由規定任何限制。每個公民, 除非附有法律義務, 均可自由離開與返回共和國土。第23條規定:不根據法律, 不得征收任何個人稅和財產稅。第42條規定:財產為公有或私有。經濟財產屬國家、團體、個人。私有財產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但為了保證私人財產能履行其社會職能并使其能人人均能享有, 法律規定獲得和享有私有財產的辦法和范圍。為了公共利益, 私有財產可以在法定場合被有償征收。依法繼承和依遺囑繼承的規則和范圍以及國家在遺產方面的權利, 皆由法律規定之。 (6)

(四) 1949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1條規定:

所有德國人在聯邦領土內均享有遷移之自由。第14條:一、財產權及繼承權應予以保障, 其內容與限制由法律限定之。二、財產權負有義務。財產權之行使應同時有益于公共福利。三、財產之征收, 必須為公共福利始得為之。其執行, 必須根據法律始得為之, 此項法律應規定補償之性質與范圍。補償之決定應公平衡量公共利益與關系人利益。補償金額如有爭執, 得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7)

(五) 1987年《大韓民國憲法》第14條規定:

全體國民有居住、遷移自由。第15條規定:全體國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第23條規定:a、全體國民財產權應予以保障。其財產內容范圍由法律規定。b、行使財產權時應盡力照顧公共福利。c、因公需要, 對財產權需征收、使用或限制及由此付的補償, 均由法律規定, 并應支付正當的補償。 (8)

(六) 《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規定: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移和居住。

四、我國現行憲法的不完善方面

A、憲法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第33條雖然籠統地提到“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但沒有任何其他關于經濟自由的規定。

B、憲法第13條中, 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不過, 沒有關于財產權的補充條款的詳細規定, 且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還不夠完善, 征用補償在沒有詳細的規定下的實際運用中有許多困難。根據《國家賠償法》, 國家只賠償直接損失, 不賠償間接損失, 且有關征收補償的標準很低, 因此, 包括《國家賠償法》在內的保障公民財產權的法律還有待完善。

C、我國現行憲法沒有居住與遷移自由、移居國外和選擇國籍的自由以及職業選擇自由等相關規定, 然而, 香港和澳門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明確規定了遷移自由, 這是對大陸公民的不公正。

D、在憲法中沒有明確財產權與所有制的關系。

E、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部分沒有“財產權”的相關規定。

F、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相比, 在司法程序上可能出現錯誤。在確立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的國家, 不論財產是否是非法的, 個人、組織、國家都不得侵犯, 一切非法財產的處罰都要在司法判決后才能夠執行。而如果只保護合法財產, 但沒有對非法財產的限時保護, 就會出現以非法財產為名的肆意侵犯, 結果在之后經過司法檢查發現此“非法財產”為合法財產, 這樣就會造成公民合法財產的無辜侵犯現象??梢娝接胸敭a神圣不可侵犯在財產保護的司法程序上更加成熟, 不會出現錯誤侵犯行為。

五、具體條款的修改意見

A、在憲法第13條后作為第14條, 規定:a、凡是以公共權益為目的的財富都屬于公共財產, 其具體范圍另行明確規定:此外的權益, 皆可成為私有財產的保障對象。 (人民財產所有權之行使, 在不妨礙公共利益植范圍內, 受法律保障 (9) ) 。b、政府對公有財產需嚴格依法進行保護, 并不得違反, 這樣就可以保障公民的財產不會被未經過司法程序而以非法財產為由而侵犯。

B、在憲法13條中增加內容, 規定:國家可以依照法律對私有財產予以征用或征收, 但是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a、國家征用或征收私有財產時, 需依照征收或征用實施前已有法律確定的標準進行適當補償:如果之前沒有相關法律補償標準, 需要按照同期市場價格進行完全補償。 (人民之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 但因公益上之必要, 得以相當價格征收之 (10) ) 。b、國家征用或征收的私有財產如果是生活必需品, 應當給予被征收者能繼續保持其原有正常生活水平的完全的補償。其具體標準法律另行規定。c、如果被征用或征收的私有財產在完成其特殊目的后能夠恢復原狀, 可以由該財產所有者依照物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選擇是否收回, 但收回行為不影響其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

這是對目前憲法中欠缺的補償條款的修補, 并且能夠做到不同情況不同對待、相同情況相同處理, 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最終能夠比較充分地實現人類利益最大化。

六、結語

完善社會主義憲法的財產權保障是一個復雜的工程, 但這又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歷史經驗表明先進的社會要有先進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 而只有建立完善的私人財產的保障, 才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所追求的“人權法治”。憲政事業, 憲法的修正不會停止。

摘要:對個人財產權的保障促進了西方國家憲法體系和憲政制度的完善。在當代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完善過程中, 對個人財產權的保障符合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經濟自由與財產權的保障二者密不可分, 共同推動中國現有經濟體制的發展。但是在實行市場經濟的如今, 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部分則沒有“財產權”和“經濟自由”的相關規定, 這是極不利于現行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 所以修憲是必要的。

關鍵詞:財產權,經濟自由,保障,修改憲法

注釋

11鄭賢君主編.憲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198.

22 季衛東.憲政新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2:230.

33 夏澤祥主編.憲法學[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 2011:121.

44 法國<人權與民權宣言>.

551946年<日本國憲法>.

661947年<意大利共和國憲法>.

771949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881987年<大韓民國憲法>.

99 張知本.憲法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 2004:120.

1010 張知本.憲法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 200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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