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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專學籍檔案填寫樣本

2023-06-16

第一篇:中專學籍檔案填寫樣本

中專學生學籍檔案的填寫方法和要求

1、 畢業生登記表

封面

戶籍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城市或農村,學號要準確 縣區:濟南市天橋區

學校:山東藝術設計職業學院

班級:實際情況

學制:2014級、2015級五年

2013級三年 姓名:實際情況 填寫日期:預計畢業時間

如2015級:2020年6月,2014級:2019年6月;2013級,2016年6月

第一頁根據實際情況,打勾的地方都要填寫

第二頁個人簡歷從小學寫到現在的山東藝術設計職業學院,家庭成員:父母

第三頁

自我鑒定由學生本人填寫,從政治、學習、人際關系等方面進行綜述,下面要本人簽字。日期:同封面

第四頁:畢業鑒定由13級班主任填寫,并簽字,其他年級先不寫

第五頁:每學期評語由現任班主任填寫,一年級填寫完本學年,二年級填寫完第二學年,13級班主任都填完

第六頁:考試成績登記表

每學年成績除已給出的政治、語文、數學、外語、體育等科目外,加4門以上的專業課。注意學生的成績在每學期真實成績的基礎上,盡量不要出現不及格的現象,畢竟是檔案,跟學生一生,要慎重。一年級填寫完第一學年,二年級填寫完第二學年,三年級都填完。

2、 學生學籍卡片

13級已有,

14、15級填寫如下要求

注意,成績要和前面畢業生登記表成績統一起來,反面的評語同樣要寫

3、 學業成績等級表

專業理論可和選修課和前面的成績和科目要統一,按學期寫,一年級寫完第

一、第二學期,二年級寫完前四個學期。三年級寫完六個學期,軍訓和其他勞動成績各年級都要填寫

各位班主任加把勁,請本月25日之前上交,謝謝!

第二篇:填寫學籍檔案需要注意事項:

1、目錄、轉入、轉出與填表需對號入座。

2、統編號的組成是:學校代碼440209001128+學生的學籍號。

例如學生吳玉欣,學號是2012360002,她的學籍統編號是4402090011282012360002。

3、造冊時間:2013年3月15—16日

+

4、成績寫等級,不能寫分數:AA

ABBB—C

5、學生評語需用書面語言,班主任簽名日期是2013年6月25日—2013年7月1日

—+

第三篇:重慶理工大學畢業證樣本學籍原版檔案歷任院長畢業證編號

重慶理工大學的簡介、地址與歷史沿革

重慶理工大學(外文名: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簡稱: 重理工 、是一所以工為主,工、經、管、理、文、法等學科相結合的普通高等院校。主校區楊家坪校區:重慶市九龍坡區楊家坪興勝路4號、花溪校區:重慶市巴南區李家沱紅光大道69號。

1940年9月18日,創辦"士繼公學"。1965年4月,學校改名為重慶工業學院。1999年5月,學院改名為重慶工學院。2001年,重慶市經濟管理干部學院整體并入我校。2009年5月16日,學院改名為"重慶理工大學"。

重慶理工大學學院專業設置及主要學科

重慶理工大學開設光電信息學院、數學與統計學院、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學院、重慶汽車學院、、會計學院、電子信息與自動化學院、工商管理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藥學與生物工程學院、外國語學院、體育教學部、商貿信息學院、應用技術學院、成人教育學院、化學化工學院等學院。

重慶理工大學歷任校長及學校代碼;11660 劉興鼎:(1994年6月——2004年1月,任重慶工學院院長);劉全利:(2004年1月——2009年3月,任重慶工學院校長,2009年3月——2009年8月,任重慶理工大學校長);朱新才:(2009年8月——2011年7月,任重慶理工大學校長);石曉輝:(2011年7月——現在,任重慶理工大學校長)。

第四篇:學籍表填寫要求

學籍表是學生在學校期間的學習證明,屬于永久保存的檔案材料,請各位輔導員務必組織學生認真填寫。具體要求如下:

1、學籍表每人1份,必須本人親自填寫,一律用碳素或藍黑墨水筆(禁止使用純藍墨水)。要求填寫信息準確、詳細,字跡工整,姓名、身份證號必須與高考報名時一致。

2、學籍表中《文化程度》填寫現有文化程度,本科和??粕鸀?ldquo;高中”,專升本學生為“???rdquo;;《生源地》指參加高考(或專升本考試)時的戶籍所在地;《層次》本科和專升本學生均填寫為“本科”,??粕顚憺?ldquo;???rdquo;;《個人簡歷》從小學填起。

3、學籍表右上角貼本人1寸照片,必須用膠水粘貼,切勿使用膠帶紙或雙面膠。

4、各班填寫完畢后按照學號順序由小到大進行整理,并作簡單捆扎。

5、請以院系為單位統一交到學籍檔案室。

上交時間:10月19日前

教 務 處

2012年10月11日

第五篇:中專學校學籍管理實施辦法

某某學校學籍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我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應寫信并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向學校請假。請假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登記注冊后,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身體復查,復查合格者,即取得學籍。經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三個月內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學。

第三條在新生健康復查中,如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在短期內可以治愈者,由學校批準,回家療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療養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學年開學前,經縣級以上醫院和學校健康復查確已病愈者,應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且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成績考核

第五條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照教學計劃的規定,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操行方面,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織紀律等方面進行考察評定??己顺煽冇浫雽W生本人檔案。

第六條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己顺煽兊脑u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評定成績。

第七條我校實行學分制,學生按教學計劃規定完成某課程學習任務,經考核成績合格,即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八條每學期或每學年考試和考查的課程門數,按教學計劃的規定執行??荚囶}目和方法,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

第九條必修課的考試、考查每學期一次,原則上每次集中考試科目不超過六科,只考本學期課程內容。

第九條期評成績是學生是否升級的直接依據。非藝術學科,期評成績按平時作業、測驗成績占30%,段考成績占30%,期考成績占40%的比例評定學生的期評成績;藝術學科按學期綜合評定辦法,有期考的藝術專業的成績按平時60%,期考40%計算,考查科目由教師根據學生平時完成作業情況、出勤情況評定期評成績。教育見實習的成績由教師根據學生的表現綜合評定。

第十條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一年內不得申請參加重修考試,考試作弊的,還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1.曠課課時累計超過本門學科開課總課時的五分之一者。

2.在該科考試中有作弊行為者。

3.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段考或期考者。

第十一條學生操行評定每學期或每學年進行一次。畢業時進行全面鑒定。

第三章休學與復學

第十二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并發給休學證明: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跟原班繼續學習有困難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十三條學生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限,不得連續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否則按退學處理。 第十四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休養。

2.休學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醫療費自理。

3.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第十五條學生因特殊困難等原因須中途停學,但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間,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六條學生休學期滿后,應于學年或學期前一個月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查批準后,原則上隨原專業的下一個年級學習。因病休學的學生,在復學時,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并經學校復查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方可復學。

第十七條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四章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轉學或轉專業:

1.經學校認可,學生在某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專長,轉學或轉專業更有利于其能力發展和發揮者;

2.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確實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可在其它專業學習者;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學或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4.復學時,原學習的專業無后繼班級者。

第十九條學生轉學、轉專業均應由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由學校審核同意,報自治區教育廳主管部門備案;

2.轉入其它學校者,須經兩校同意,還須由原學校、轉入學校和雙方學校主管業務部門同意,其相關材料由轉入學校所屬地、市教育行政部門抄送轉入所在地區的相關部門。

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二十條畢業班學生,不給予轉專業、轉學。

第五章退學與畢業

第二十一條學校實行學年學分制后,不再實施留級制度。學生符合相關條件的就升級,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就退學。如果學生在規定的學程內修滿了相應的學分,并且符合畢業的其它方面條件者,發給畢業證。具體執行,大專段按《某某學校(大專段)學年學分制實施方案》規定的條件執行,中專段按《某某學校(中專段)學年學分制實施方案》規定的條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學生除了學業成績原因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經學校批準,可令其退學或準其退學,通知家長或有關單位,并報自治區教育廳主管部門備案:

1.休學次數超過規定者。

2.休學期滿后不辦理復學手續或雖申請復學但經復查不合格者。

3.經學校動員,因病應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4.經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瘟病、癲癇、麻風等嚴重疾病及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5.未經請假又無正當理由,開學后二周不報到者。

6.本人自愿要求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按本規定所作的處理,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在辦理退學手續時,學校應給退學學生核發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的年限(至少學滿一學年并取得相應成績)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者,不發給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取消學籍和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二十五條退學學生的戶口退回原戶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二十六條學業年限到期,未按要求修滿學分者,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可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參加重修考試,重修考試成績全部合格者,換發畢業證書。學程結束時,因操行評定不合格或處分未取消者,作結業處理,一年后經由用人單位或所在地區作出鑒定,達到合格者或可撤銷處分者,換發畢業證書。凡學程結束時作結業處理,后又取得畢業證書者,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時算起。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七條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社會工作、體育鍛煉、課外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其它單項榮譽稱號,并給予一定獎勵,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八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責令退學;(6)開除學籍。

第二十九條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可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酌情給予責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后果者;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犯罪者;

3.破壞公私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或危害者;

4.打架斗毆、行兇、賭博、偷盜等屢教不改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造成較嚴重后果者;

5.違反校紀校規,情節極為嚴重者;

6.一學期曠課超過60節課;或在學校間,中專段曠課累計超過120節課(曠課一天,按8節課計);大專段,曠課累計超過80節課。

第三十一條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慎重而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

第三十二條對受處分的學生,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除外,有顯著進步的,可以撤銷其處分。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存入學生的檔案,撤銷處分后,原則上可將有關材料從學生的檔案中取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

第三十三條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并報自治區教育廳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勒令退學的學生,可發給學歷證明;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學歷證明。凡被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戶口均遷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在學籍管理等方面未涉及的有關事項,仍分別按學校有關學籍管理等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規定解釋權歸教學科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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