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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認證范文

2023-11-08

農產品認證范文第1篇

所有經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目錄: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方圓標志認證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質量體系審核中心

廣東中鑒認證有限責任公司

浙江公信認證有限公司(原 浙江質量體系審核中心)

杭州萬泰認證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質環認證中心

中食恒信(北京)質量認證中心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

北京中綠華夏有機食品認證中心

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

杭州中農質量認證中心

北京五洲恒通認證有限公司

遼寧方園有機食品認證有限公司

黑龍江綠環有機食品認證有限公司

遼寧遼環有機食品認證中心

北京五岳華夏管理技術中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認證中心

南京國環有機產品認證中心

北京東方嘉禾認證有限責任公司

國外認證機構

英國土壤協會(Soil Association)

德國天然有機認證BDIH

澳大利亞有機農場聯盟(Biological Farmers of Australia)

農產品認證范文第2篇

1.適用范圍 .................................................................................................................... 2 2.引用文件 .................................................................................................................... 2 3.定義 ............................................................................................................................ 2

3.3認證證書 ......................................................................................................... 2 3.4認證制度 ......................................................................................................... 2 4.對認證機構的要求 .................................................................................................... 2

4.1認證機構 ......................................................................................................... 2

4.1.1總則 ...................................................................................................... 2 4.1.2組織結構 .............................................................................................. 3 4.1.3 分包 ..................................................................................................... 4 4.1.4質量體系 .............................................................................................. 4 4.1.5 批準、擴大、縮小、暫停和撤消認證條件 ..................................... 5 4.1.6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 5 4.1.7文件 ...................................................................................................... 5 4.1.8 記錄 ..................................................................................................... 6 4.1.9保密 ...................................................................................................... 6 4.2認證機構的人員 ............................................................................................. 6

4.2.1總則 ...................................................................................................... 6 4.2.2 對檢驗員和技術專家的資格要求 ..................................................... 6 4.2.3選擇程序 .............................................................................................. 6 4 .2.4檢驗人員的聘用.................................................................................. 7 4.2.5認證人員的記錄 .................................................................................. 7 4.3認證要求的更改 ............................................................................................. 7 4.4申訴、投訴和爭議 ......................................................................................... 7 5.認證要求 .................................................................................................................... 8

5.1認證申請..... .................................................................................................... 8 5.3檢驗 ................................................................................................................. 9 5.4檢驗報告 ......................................................................................................... 9 5.5認證決定 ......................................................................................................... 9 5.6監督和復評程序 ........................................................................................... 10 5.7認證證書與認證標志的使用 ....................................................................... 10 5.8調閱外部相關方與組織的交流記錄 ........................................................... 10 6.附則 .......................................................................................................................... 10

6.1本文件由有機食品認可委負責解釋。 ....................................................... 10 6.2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10

1.適用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提供第三方有機食品認證服務的機構應滿足的基本要求,為對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資質認可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依據。本文件適用于國家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可委")對認證機構的資質認可和監督管理。

2.引用文件

ISO/IEC導則65標準化及相關活動的基本術語與定義 ISO 14050:1994質量體系和質量保證 ISO 14010:1996環境審核指南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十號令《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

3.定義

ISO/IEC導則6

5、IS014050、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十號令《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術語與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同時本文件還包括以下定義。

3.1組織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業、政府機構、研究機構,或是上述單位的一部分或結合體,無論其是否是法人團體、公營或私營。

3.2認證機構根據已頒布的國家保護總局第十號令《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和國家環??偩钟袡C食品技術規范所要求的其他規范性和補充性文件,并經國家有機食品認可委員會審核批準的從事有機食品認證活動的第三方機構。

3.3認證證書

表明食品(產品)及生產食品(產品)的基地,生產、加工條件及場所或食品(產品)貿易符合特定的有機食品技術規范和該規范所要求的其它補充性文件要求的證明文件。

3.4認證制度

具備一定程序規則和管理要求的制度,認證機構依據該制度實施認證活動以決定認證文件的發布和認證資格的保持。

4.對認證機構的要求

4.1認證機構

4.1.1總則

4.1.1.1認證機構運作所遵循的原則和程序應具有公正性,并應得以公正地實施。不容許設置違反本文件的程序來阻礙或阻止申請者的申請。

4.1.1.2認證機構的服務應向所有申請者開放,不應附加過分的財務或其它條件。不應以組織的規?;蚱涫欠駷槟骋粎f會(社團)的成員作為受理申請的條件,也不應把獲證組織的數量作為是否受理申請的條件。

4.1.1.3認證機構用于評價申請者有機食品的準則應是有機食品技術規范標準或

2 與申請者職能有關的其它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要求。如果某一特定的認證項目需要對這些準則做出解釋,應由具有相應職能且公正的技術機構或具有必要技術能力的人員進行規范化解釋,并由認證機構公布。

4.1.1.4 認證機構應嚴格在擬認證的范圍內根據申請者的具體情況決定實施認證和做出認證決定。

4.1.1.5申請者有責任保持并評價法律法規要求的符合性。認證機構應對此做必要的檢查和抽樣,以確認申請者執行有機食品技術規范的有效性,認證機構應確認申請者已對法律法規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了評價并在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時及時采取了糾正措施。

4.1.2組織結構

認證機構的組織結構應保證其認證的可信度。認證機構應做到: a)保持公正;

b)對其做出的批準、擴大、縮小、暫停和撤銷認證等的決定負責; c)指定一個管理層(委員會、小組或個人)對以下工作全面負責: 1)實施本文件中規定的檢驗和認證活動, 2)制定關于認證機構運行的方針, 3)做出認證決定, 4)監督方針的實施, 5)監督認證機構的財務,

6)需要時授權相關的職能機構或個人代表其開展規定的活動。 d)有文件證明是一個法律實體;1E

e)設置必要的組織結構程序以確保公正性,包括確保認證機構運作公正的條款,這一組織結構應保證各相關方參與制定有關認證制度的內容及運作的方針和原則; f)確保認證決定不是由實施審核的人員做出; g)有實施認證活動的權力和職責;

h)有能力就機構運作和活動中所引發的責任問題做出處理; i)財務狀況穩定,具有認證制度云做所需的資源;

j)在負有執行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下,根據認證工作的類型、范圍和工作量配備充足的人員,他們應具有與所實施的工作相適應的必要的教育、培訓、技術知識和經歷;

k)具備4.1.4條款所描述的質量體系,確保本機構有能力運行對組織進行認證的制度; l)有用以區分對組織的認證活動和該機構從事的其它活動的方針和程序; m)認證機構、高級管理者和全體人員均不應受任何可能影響認證最終結果的商業、經濟和其它壓力;

n)具有正式的規則和組織結構,對所有參與認證過程的委員會的組建和運行加以規定。該委員會不應受到任何有可能影響認證結論的商業、經濟和其它壓力;(見注1)

o)確保與本機構有密切關系的機構的活動不會影響其認證的保密性、客觀性和公正性,并且不應直接或間接提供. 1)其認證對象所提供的服務, 2)獲取或保持認證的咨詢服務,

3)設計、實施或保持有機食品技術規范或其它相關技術規范的服務(見注2);

3 p)具有公正,獨立地處理來自組織或其它方面的關于認證或其它相關活動的投訴、申訴和爭議的方針和程序。

4.1.3 分包

當認證機構決定將認證工作(如檢驗)分包給某一外部機構或人員時,應就有關事宜簽定書面協議,包括保密規定和避免利益沖突的條款.認證機構應做到: a)對分包的工作全面負責,并且保留其批準、擴大、縮小、暫?;虺蜂N認證的職責; b)確保分包的機構或個人具備必要的能力并且滿足本文件的有關要求,保證分包方不直接或不通過他們所在的組織參與有機食品技術規范的設計、實施活動,以確保公正性; c)得到申請人或獲證組織的同意。

4.1.4質量體系

4.1.4.1認證機構對質量負責的管理者應制定質量方針,包括質量目標和對質量的承諾并形成文件。管理者應保證質量方針在各個層次中得到理解、實施。 4.1.4.2認證機構應依據本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和本機構的工作類型、范圍和工作量,建立并運行質量體系。質量體系應形成文件并提供給認證機構的人員使用。認證機構應確保文件化質量體系的有效實施。認證機構應指定一名可向最高執行管理者直接匯報的人員(可以是負有其它職責的人員)行使以下權力: a)確保本機構依據本文件建立、實施和保持質量體系;

b)向認證機構的管理層匯報質量體系的運行情況以便進行管理評審,并將上述結論作為質量體系改進的依據。

4.1.4.3質量體系應通過質量手冊和相關的質量程序予以文件化,其中質量手冊至少應包含或涉及以下內容: a)質量方針

b)對認證機構法律地位的簡要說明,包括所有者的名稱,如果另有控制者,也應包括控制者的姓名; c)影響認證質量的最高管理者及其它認證人員的姓名、資格、經歷和權限; d)表明本機構所有管理層次和部門的權限、職責、職能及其相互關. 系的組織機構圖,特別應表明參與檢驗過程和認證決定的人員之間的關系;

e)對認證機構的組織結構的描述,包括4.12c)所確定的管理層(委員會、工作組或人員)的詳細情況及其章程、權限和程序規則; f)管理評審的方針和程序;

g)包括文件控制在內的管理程序; h)與質量有關的運行職責及工作內容,以便每個崗位的職責和權限,讓所有相關人員了解;

i)認證機構人員的錄用、培訓和考核的方針和程序; j)分包方的清單和對分包方能力的評價、記錄和監控程序; k)處理不合格項并采取有效糾正措施的程序; l)認證實施過程的方針和程序,包括: 1)發放、保持和撤銷認證文件的條件,

2)對有機食品技術規范認證中所用文件的使用和適用情況的驗證; 3)對有機食品進行檢驗及認證評定的程序, 4)對獲證組織的監督與復評程序;

m)處理申訴、投訴、爭議的方針和程序;

4 n)按照lS010011-1的條款實施內部檢驗的程序。

4.1.5 批準、擴大、縮小、暫停和撤消認證條件

4.1.5.1認證機構應規定批準、擴大和縮小認證的條件,以及對獲證組織認證范圍部分或全部暫?;虺蜂N認證的條件;尤其應要求組織及時匯報對有機食品技術規范擬進行的變動或其它可能影響其技術規范符合性的變動。

4.1.5.2認證機構應要求組織建立符合相應有機食品技術規范標準或其它規范性文件的有機食品技術規范, 并形成文件。 4.1.5.3認證機構應有程序控制以下活動:

a)批準、暫停和撤銷認證; b)擴大或縮小認證范圍;

c)當組織的活動和運行(如所有權、人員或設備)出現重大變動,對體系運行構成重大影響;或者通過對投訴的分析或其它信息表明獲證組織不再滿足認證機構要求的時候,應對其進行復評。

4.1.5.4認證機構應針對以下活動制定文件化程序,并在有要求時提供:

a)依據國家環??偩?0號令和國家環??偩钟袡C食品技術規范和其他相關文件對組織的有機食品進行初次檢驗;

b)依據國家環??偩?0號令和國家環??偩钟袡C食品技術規范等標準對組織有機食品進行定期監督、復評, 以確認其是否持續符合有關要求,并驗證和記錄組織在規定時間內對所有不合格項所采取的糾正措施; c)確認并記錄組織由于不正確宣傳認證資格或誤導而產生的不合格項,判斷組織是否需要及時采取糾正措施。

4.1.6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4.1.6.1認證機構應有計劃并系統地定期進行覆蓋所有程序的內部審核,以審核質量體系的實施及有效性。認證機構應確保: a)將審核結果同志給被審核區域內的責任人員; b)及時采取適宜的糾正措施; c)記錄審核結果。

4.1.6.2認證機構中負有執行職責的管理者應按適當的時間間隔對其質量體系進行管理評審,以確保認證機構能夠持續適宜和有效的滿足本文件的要求及規定的質量方針和目標。管理評審記錄應予以保存。

4.1.7文件

4.1.7.1認證機構應記錄并定期更新以下內容,并在有要求時(通過出版物、電子媒介或其它途徑)提供: a)有關上級單位對認證機構的運行進行授權的信息; b)對認證制度的書面陳述,包括批準、擴大、縮小、暫停和撤銷認證的規則和程序; c)檢驗、認證過程的有關信息;

d)認證機構對獲取財務支持的方式與途徑的說明,以及對申請方和獲證組織收取費用的基本說明;

e)對申請方和獲證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說明,包括對認證標志的使用及對認證資格宣傳方式的要求和限制;

f)處理投訴、申訴和爭議的程序;

5 g)獲證組織名錄,包括組織的場所、獲證日期、證書編號或代碼,以及對每一獲證組織認證范圍的描述。

4.1.7.2認證機構應建立并保持相應的程序,對所有與認證職能有關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控制。無論是初次起草、補充修訂還是更改文件,在發布之前應由經授權的、具備能力的人員評審并批準。應保存一份表明所有文件發布和更改狀態的清單。應對這些文件的分發加以控制,以確保認證機構或組織的人員在開展涉及申請方或獲證組織活動的工作時,可以獲取相關的有效文件。

4.1.8 記錄

4.1.8.1認證機構應建立并保持記錄制度,以適應其特定的工作性質并符合現行法規的要求。這些記錄,特別是申請書、檢驗報告及有關批準、保持、擴大、縮小、暫?;虺蜂N認證的文件,應能證實認證程序得到了有效實施。記錄的標識、管理和處置應能確保過程的完整性和信息的保密性。記錄應保存一段時間,以確保至少在一個完整的認證周期內或在法律有要求時能夠持續證明其可信度。 4.1.8.2認證機構應具有按合同、法律或其它義務的要求在一段時間內保持記錄的方針和程序。認證機構還應有符合4.1.9規定的獲取這些記錄的方針和程序。

4.1.9保密

4.1.9.1認證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的要求,做出適當的安排,以確保機構內的各級人員(包括各個委員會、外部機構或代表其工作的個人)對認證活動中獲取的信息保密。

4.1.9.2除本文件規定外,未經組織的書面許可不應將該組織的信息透露給第三方。當按法律要求需將信息提供給第三方時,認證機構應事先將此情況通知該組織。

4.2認證機構的人員

4.2.1總則

4.2.1.1認證機構中從事認證工作的人員應能勝任本職工作。 4.2.1.2認證機構應保存本機構從事認證的所有人員的資格、培訓和經歷記錄。其中培訓和經歷的記錄應及時更新。

4.2.1.3認證機構應將明確規定其職責和任務的作業文件發給相應人員。該作業文件應為最新版本。

4.2.2 對檢驗員和技術專家的資格要求

4.2.2.1為確保檢驗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認證機構應確定檢驗人員的基本能力準則。 4.2.2.2對于有機食品的檢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十號令規定對檢驗員的相關要求。檢驗員應滿足上述有關國際標準的要求。

4.2.3選擇程序

4.2.3.1檢驗員和技術專家的選擇認證機構應有如下程序: a)根據能力、培訓|、資格及經歷選擇檢驗員和技術專家(需要時);

b)在評審中對檢驗員和技術專家的表現做出初步評價,并隨后對其業績進行監督。 4.2.3.2檢驗任務的分配當針對某一具體任務組建檢驗組時,認證機構應確保檢驗組具有相應的技能。

6 檢驗組應具備以下能力:

a)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認證程序及要求; b)全面了解檢驗方法和檢驗文件;

c)了解擬認證的具體范圍涉及到的專業技術知識、相關作業程序以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可以通過配備技術專家來滿足此要求); d)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力,以便對組織管理其認證范圍內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的有機因素的能力做出可靠的評價; e)能夠有效地運用所要求的語言進行書面及口頭交流;

f)避免任何使檢驗組成員產生不公正行為或歧視的利益關系。檢驗組成員在檢驗前應將其或其所在組織與擬檢驗的組織現在、過去或將來能的聯系通知認證機構.

4.2.4檢驗人員的聘用

認證機構應要求參與檢驗的人員簽署一份合同或其它類似文件,承諾遵守認證機構的規章制度(包括保密規定、不受商業及其它利益的影響以及對與認證申請人以前或現在的關系的說明)。認證機構應保證所有承擔認證分包任務的檢驗人員滿足本文件對檢驗人員的要求,并記錄如何達到要求。

4.2.5認證人員的記錄

4.2.5.1認證機構應建立并保存認證人員的最新記錄,該記錄應包括如下內容: a)姓名和地址;

b)所屬機構和在認證機構的職位 c)教育程度和專業狀況;

d)在認證機構每一業務范圍內的經歷和培訓; e)最后一次更新記錄的日期; f)工作評價。

4.2.5.2認證機構應確保并驗證分包機構按照本文件的要求保存了承擔分包任務的檢驗人員記錄。

4.2.6對檢驗組的要求應向檢驗組提供最新的檢驗指導文件及與認證安排和認證程序有關的所有信息。

4.3認證要求的更改

認證機構應及時將擬更改的認證要求通知各有關方面。在確定更改方式和生效日期之前應充分考慮相關方的觀點。更改決定發布之后,認證機構應驗證認證組織是否在認證機構認為合理的期限內對其相關程序進行了必要的調整.

4.4申訴、投訴和爭議

4.4.1組織或其它相關方向認證機構提出的申訴與投訴,應根據認證機構的程序進行處理。

4.4.2認證機構應:

a)保存與認證有關的申訴、技訴、爭議以及補救措施的記錄; b)采取適當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c)將采取的糾正措施形成文件并評定其有效性。

7 5.認證要求

5.1認證申請..... 5.1.1認證機構向申請方提供的有關信息

5.1.1.1認證機構應保存對檢驗及認證程序的詳細說明、認證要求和有關獲證組織權利義務的文件,這些文件應按4.1.7.1的要求及時更新,并提供給申請者及獲證組織。

5.1.1.2認證機構應要求組織: a)始終遵守認證制度的有關規定; b)對實施檢驗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文件審查以及為實施檢驗、監督、復評和解決投訴進入所有現場、調閱所有記錄(包括內部檢驗報告),和訪問人員; c)僅在其獲準認證的范圍內說明獲證資格;

d)在宣傳認證結果時不應損害認證機構的聲譽,不應以認證機構認為是誤導或是未經授權的方式說明其獲證資格;

e)當認證被暫?;虺蜂N后,應立即停止涉及認證內容的廣告,并按認證機構要求交回所有的認證文件. f)保證不采取誤導的方式使用認證文件、標志和報告,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g)利用各種宣傳媒體(例如文件、小冊子或廣告)進行認證宣傳時,應遵守認證機構的有關要求。

5.1.1.3當擬認證的范圍涉及某一特定的認證要求時,應向申請人做出必要的解釋。 5.1.1.4當有其它要求時,認證機構應向申請者提供其它補充信息。 5.1.2認證申請

5.1.2.1認證機構應要求申請方填寫正式的、由申請方授權代表簽字的申請書。 申請書或附件應包括: a)申請認證的范圍;

b)申請組織(者)同意遵守認證要求,提供檢驗所需的必要信息。 5.1.2.2在現場檢驗前,申請者至少應提供下列信息: a)申請方簡況,如組織的性質、名稱、地址、法律地位,必要時提供人力和技術資源的信息;

b)有機食品的基地,生產及銷售所覆蓋活動的一般信息;

c)對擬認證的有機食品及其適用的標準或其它規范性文件的說明; d)有關有機食品核心要素的文件。從申請文件和有機食品文件評審中收集到的信息可用于現場檢驗的準備,認證機構應予以保密。 5.2檢驗準備 5.2.1在檢驗前,認證機構應對認證申請進行評審并保存記錄,以確保: a)認證的各項要求已明確,形成文件并得到申請方理解; b)認證機構和申請方在理解上的差異已得到解決;

c)認證機構應有能力在擬認證的范圍、運作場所實施認證并能滿足申請者的其它特殊要求(如申請者使用的語言等)。

5.2.2認證機構應擬定檢驗活動的計劃以做出必要的安排。

5.2.3認證機構應任命一個有能力的檢驗組,代表認證機構實施文件檢驗和現場檢驗。技術專家可作為顧問參加檢驗組。

5.2.4認證機構應提前將檢驗組成員的姓名通知受檢驗方,并提醒受檢驗方可對認證機構任命的任一檢驗員或技術專家提出異議。 5.2.5認證機構應正式任命檢驗

8 組并提供相關的工作文件,檢驗計劃及日期應得到受檢驗方的同意。給檢驗組的指令應明確并通知受檢驗方,該指令應要求檢驗組檢查組織的結構。方針和程序,確認其符合與認證范圍有關的要求,并確認組織執行了有關程序,且這些程序能證明組織有機食品的有效性。

5.3檢驗

5.3.1檢驗組應依據所有適用的認證標準在確定的范圍內對組織的有機食品技術規范進行檢驗。認證范圍是指擬認證組織在特定場所和確定的管理控制下的具體活動。

5.4檢驗報告

5.4.1認證機構應制定適合自身需要的報告程序,這些程序至少應確保:

a)在檢驗組離開現場之前,與組織的管理者舉行一次會議,在會上檢驗組應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做出關于組織的有機食品技術規范的實施是否符合認證標準要求的說明,并使組織有機會對檢驗發現及其依據提出質疑;

b)檢驗組應向認證機構提交一份檢驗報告,包括其檢驗發現及組織的有機食品技術規范的實施與所有認證要求的符合性說明;

c)認證機構應及時將檢驗結果的報告提供給組織,明確所需糾正的不符合項,以使其完全滿足認證要求; d)認證機構應請組織對報告提出意見,并闡明具體的糾正措施或在規定的限期內計劃采取的糾正措施。同時通知組織是否需要進行全部或部分復審,或在監督中驗證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e)檢驗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檢驗日期;

2)報告負責人姓名;

3)受檢驗方的情況(如:現場的名稱、地址及檢驗覆蓋的部門); 4)檢驗的范圍及檢驗準則,包括適用的標準和其它規范性文件;

5)是否符合認證要求的說明,包括對不符合的闡述,適當時可對照組織以往的檢驗結果;

6)對與未次會議上所提供信息的差異做出解釋;

5.4.2認證機構最終提出的檢驗報告與5.4.1c)和e)有差異時,應將報告交給受檢驗方并解釋與前者的不同之處。檢驗報告應考慮如下因素: a)受檢驗人員的資歷、經驗和權限; b)申請組織為滿足有機食品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而建立的內部組織結構和程序的充分性; c)對已確認的不符合采取的糾正措施,必要時還應考慮以往檢驗中不符合的糾正措施。

5.5認證決定

5.5.1 認證機構應根據認證過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對組織的有機食品技術規范做出是否予以認證的決定。參與認證決定的人員不應是參加此次檢驗的人員。批準認證的部門通常不應推翻檢驗組長做出的不予推薦認證的結論。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認證機構應說明并記錄做出該決定的依據。

5.5.2認證機構不容許將批準、擴大、縮小、暫?;虺蜂N認證的權力委托給外部機構或人員。

5.5.3認證機構應向獲得有機食品技術規范認證的組織提供認證文件,如一份由授

9 權人士簽署的文件或證書。對于組織和認證范圍所覆蓋的每個現場,認證文件都應明確:

a)組織的名稱、地址;

b)批準的認證范圍,包括: 1)認證所參照的有機食品技術規范標準與其它規范性文件及補充文件, 2)與產品、過程或服務類別相關的組織的活動; c)認證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5.5.4獲證組織對認證范圍的更改應由認證機構處理。認證機構應明確采用何種檢驗程序以決定是否批準更改認證范圍的申請,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5.6監督和復評程序

5.6.1認證機構應按適當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有機食品進行監督和復評,以驗證該有機食品是否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5.6.2監督和復評程序應與本文件中規定的有機食品技術規范檢驗程序一致。

5.7認證證書與認證標志的使用

5.7.1認證機構應對有機食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的所有權、使用情況加以規定和控制。

5.7.2如果認證機構授權組織使用標志以表明其有機食品已獲認證,組織只能按認證機構的書面授權使用規定的標志。

5.7.3認證機構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獲證組織在廣告、商品目錄等材料中對認證的不正確宣傳,及對證書和標志的誤導性使用做出及時處理。

5.8調閱外部相關方與組織的交流記錄

認證機構應要求每一個獲證組織在有要求時提供與相關方信息溝通的記錄,以及依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技術規范標準或其它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的糾正措施的記錄。

6.附則

6.1本文件由有機食品認可委負責解釋。 6.2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農產品認證范文第3篇

通過節水產品認證的企業必須按認證機構的有關規定正確、規范的使用節水認證標志。其中包括:

(1)通過認證的產品必須在產品適當的外觀明示認證標志,以利于消費者識別以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部門及認證機構的市場監督。

(2)認證標志由認證機構統一制作,企業應事先向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標志使用方案申報表》和《標志領用申請表》。

(3)企業還可以自愿將認證標志直接印刷于獲證產品的產品外包裝物、產品銘牌、產品說明書和出廠合格證等,同時報認證備案。

(4)直接印刷于產品外包裝物、產品名牌、產品說明書和出廠合格證等上的認證標志,其圖案、尺寸及顏色必須符合《產品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63號令)的規定,尺寸準確,不變形。

(5)企業應建立認證標志保管、分發和使用制度,每年定期向認證機構報告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 (水利設備網)

節水產品認證和節水標志,目前我國采用自愿性原則! 節水認證|節水標志|節水標志認證

節水產品認證

為了加強節水工作,加大《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 -2002)標準的實施力度,規范和整頓節水產品市場秩序,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在建設部、國家經貿委等有關部門的大力推動下,我國的節水產品認證工作于10月22日正式啟動。第一批節水認證產品有水嘴、坐便器、便器沖洗閥、淋浴器等四類產品。這四類產品認證,將采用建設部2002年6月3日發布的《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強制性行業標準,并作為強制 性標準實施推廣工作的一部分。

申請節能產品認證的條件

節能產品認證的企業及其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應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境外企業應持有有關機構的登記注冊證明。

受審核方的質量體系符合ISO9002—1994《質量體系 生產、安裝和服務的質量保證模式》標準或等同采用ISO9002—1994的國家標準的要求及中國節能產品認證中心的補充要求。

產品屬國家頒布的可開展節能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范圍。

產品規定具有生產許可證,質量穩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產,有足夠的供貨能力,具備售前、售后的優質服務和備品、備件的保證供應。

產品依據中國節能產品認證中心確認的產品標準或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產品節能性能符合中國節能產品認證中心確認的能效標準或制定的技術要求的規定。

中國節能產品認證機構的組成

中國節能產品認證機構由中國節能產品認證管理委員會(簡稱:“管理委員會”)和中國節能產品認證中心(簡稱:“CECP”)兩部分組成。管理委員會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科學技術部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和專家組成。CECP是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負責組織、管理和實施節能產品認證的第三方認證機構,行政掛靠于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中國標準研究中心。

節能產品認證的程序

資料準備

申請節能產品認證的企業填寫《節能產品認證申請書》,連同下列材料一并報中國節能產品認證中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

1) 營業執照副本或登記注冊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如申請方與受審核方不同,亦應提供申請方的證明材料);

2) 產品注冊商標證明;

3) 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有要求時);

4) 產品質量穩定并具備批量生產能力的證明材料(如批量轉產鑒定材料);

5) 產品標準(指產品明示標準,如執行國家標準則不必提供);

6) 產品電工安全認證證書復印件或安全檢驗報告;(列入國家安全認證強制監督管理的產品目錄)

7) 產品性能檢驗報告以及受控關鍵零部件性能檢驗報告;

8) 制造廠質量手冊;

9) 需要時,CECP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同時可提交下列資料以供參考:

1)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若已獲得認證);

2)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復印件(若已獲得認證);

3)實驗室認可情況資料。

受理申請

申請方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齊備后,CECP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的審查工作,對符合要求的發出《受理節能產品認證申請通知書》,給定認證項目編號。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尚不充分的,CECP將與申請方聯系(電話、傳真等通訊手段),通知其在規定的30天內補充有關材料或進行相應整改,必要時發出《申請材料補充通知書》,直至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符合要求為止。若申請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內補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釋和說明,則認為申請方撤銷本次申請。

與申請方簽訂《節能產品認證合同書》

隨同《受理節能產品認證申請通知書》,CECP還將發出《節能產品認證合同書》(一式兩份)確定認證范圍(產品名稱、受審核方/制造廠、產品商標)、工廠審核及產品抽樣完成日期、認證付費要求和時機、雙方責任和義務等內容。同時通知企業認證費用預算。如申請方對合同內容及認證費用預算無異議,應在CECP實施工廠審核前完成認證合同書的簽訂工作。合同書有效期為四年,如果認證范圍(包括認證產品類型、制造廠等)沒有變更,每次擴大認證時不再另簽合同書。

質量體系審核

依據GB/T19002-1994《質量體系 生產、安裝和服務的質量保證模式》

CCEC/T03-2000《節能產品認證質量體系要求》

受審核方質量手冊、程序及相關支持性文件。

產品檢驗

檢查部和檢驗機構在收到辦公室下發的《節能產品認證任務書》后,按照CECP/P09-1999《企業質量體系審核程序》和CECP/P10-1999《節能產品認證檢驗控制程序》的有關規定實施相應的審核和檢驗工作。檢驗合格,由中國節能產品認證中心頒發證書

什么是中國節能認證?

節能產品認證是指依據國家相關的節能產品認證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國際上通行的產品質量認證規定與程序,經中國節能產品認證機構確認并通過頒布認證證書和節能標志,證明某一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節能

農產品認證范文第4篇

認證人員注冊、培訓認可收費規則

第1版

文件編號:CCAA-201

發布日期:2004年03月31日

認證人員注冊、培訓認可收費規則

1總則

1.1為明確認證人員注冊和培訓認可工作的收費要求,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價格[2004]349

號文件,特制定本規則。

1.2本規則適用于CCAA所開展的認證人員注冊和培訓機構認可與課程批準工作收費。

2收費項目與標準

2.1 認證人員注冊

2.1.1收費項目

注冊申請費、資格審核費、確認費、面試考核費

2.1.2收費標準

注冊申請費:50元/人次

資格審核費:200元/人次

確認費:100元/人次

面試考核費:500元/人次

2.2培訓認可及培訓機構相關費用

2.2.1 收費項目

申請費、評審費、審定與注冊費、年金、筆試考核費、培訓費

2.2.2 收費標準

申請費: 600元/次

評審費: 3000元/人日

審定與注冊費(含證書費):2000元/課程

筆試考核費(含培訓證書費): 80元/人

培訓費: 400元/人日(由培訓機構收取)

年金:按每培訓人日12元向培訓機構收取

3收費方法

3.1 認證人員

注冊相關收費在申請人提出注冊申請時由CCAA一并收取,同時收取當的確認費,后兩年

的確認費按收取;

注冊申請材料評價存在問題被退回,需重新申請的,申請人須重新交納申請費;

注冊申請材料評價不合格,不予注冊者,申請人交納的申請費、資格審核費不再退回。

3.2 培訓機構認可

申請費在申請方提出申請時收取;

評審費根據實際工作人日,完成評審后收取;

審定與注冊費在領取認可證書前收取;

年金每年結算一次 ;

筆試考核費由CCAA委托培訓機構收取,收費的使用按CCAA與培訓機構協議執行。

4 培訓認可收費人日規定

4.1文件評審項目

初評/復評體系文件評審:1人日

擴項體系文件評審: 1人日

培訓教材評審: 2人日/課程

4.2體系評審項目

初評/復評:3人日

監督評審:2人日

擴項評審:1人日

4.3課程評審項目

培訓課程評審人日以CCAA準則規定最少課時每8小時為1人日。如培訓機構設置的課程多于準則

規定最少課時,評審人日以實際發生計算。目前CCAA已開發的課程的課時為:

CCAA-103 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預備知識培訓課程準則15小時

CCAA-104 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培訓課程準則40小時

CCAA-105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員培訓課程準則40小時

CCAA-106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員培訓課程40小時

CCAA-116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員培訓課程準則40小時

CCAA-113 質量管理體系內審員培訓課程準則26小時

CCAA-114 環境管理體系內審員培訓課程準則26小時

農產品認證范文第5篇

所有經過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目錄: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方圓標志認證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質量體系審核中心

廣東中鑒認證有限責任公司

浙江公信認證有限公司(原 浙江質量體系審核中心)

杭州萬泰認證有限公司

北京中安質環認證中心

中食恒信(北京)質量認證中心有限公司

黑龍江省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

北京中綠華夏有機食品認證中心

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

杭州中農質量認證中心

北京五洲恒通認證有限公司

遼寧方園有機食品認證有限公司

黑龍江綠環有機食品認證有限公司

遼寧遼環有機食品認證中心

北京五岳華夏管理技術中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認證中心

南京國環有機產品認證中心

北京東方嘉禾認證有限責任公司

國外認證機構

英國土壤協會(Soil Association)

德國天然有機認證BDIH

澳大利亞有機農場聯盟(Biological Farmers of 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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