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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知識范文

2023-11-07

程序性知識范文第1篇

(一) 簡易程序適用范圍不清, 界定不明。我國《民事訴訟法》將“簡單”案件界定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此規定的含義作出進一步解釋, 但仍舊原則性有余, 具體可量化性不足。經筆者多方調研, 大多數基層法院立案庭的立案標準都為“只要不是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都一律立為簡易案件”。這就導致在當前司法資源極度緊張的現狀下, 部分本該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也納入了簡易程序, 當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再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這種將轉換程序作為程序誤用的補救方式的做法必然造成訴訟拖延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二) 簡轉普過程中未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度舾梢幎ā返?條明確當事人可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 經人民法院審查成立的, 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由此可見當事人只有程序異議權, 轉換的裁決權掌握在法院一方, 轉換條件缺乏當事人的自主性[1]。法官的自由裁量有其合理性, 但若把程序選擇權都賦予法官必然導致訴訟過程中的權力、權利不平衡, 使得當事人處于消極的被動地位, 不利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

(三) 簡轉普后的效力問題。簡轉普后的效力, 是指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后, 還要不要更換法官、重新立案、答辯、調查和辯論[2], 簡言之, 是指原來在簡易程序中已經實施的訴訟行為在普通程序中有無約束力。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僅規定了簡轉普后的審理期限問題, 但對轉換后原先適用簡易程序部分審理的效力如何并無具體規定, 這便造成各基層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內部各庭之間各行其是的不統一局面。

二、針對簡轉普運行機制不健全的對策建議

(一) 從立法層面細化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法國規定訴訟標的額在1萬法郎以下的債權和有關動產的訴訟, 由小審法院管轄。[3]我國臺灣除規定關于財產權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外, 還列舉了十種類型的案件一律適用簡易程序。針對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適用簡易程序“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不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 可以仿照臺灣地區立法例, 以標的額和案件性質作為標準, 以此進行案件的繁簡分流, 從源頭杜絕簡普程序的錯誤適用, 這在實踐中比抽象的立法例更具有可適用性。

(二) 從立法上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改變始終由法院決定何時、何種情形下簡轉普的現狀, 賦予當事人選擇審理程序的權利, 實現訴權與審判權的良性互動已越來越受到現代社會的關注。[4]筆者認為, 我們宜引進日本法, 當一方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時, 人民法院應予以審查, 異議成立的, 裁定簡轉普;當雙方當事人均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并一致選擇適用普通程序時, 也應當裁定簡轉普。因當事人越過簡易程序的審限短、低成本而選擇較為繁瑣的普通程序, 說明雙方均認為難以通過簡易程序解決糾紛。對于并非出于自己真實意愿選擇的程序模式, 即便實現了實體公正, 也難保當事人對司法的信任與認同。“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 否則就不會尊重法律。”[5]

(三) 規范簡轉普后的效力, 統一司法實踐。目前我國法律關于程序轉換后的效力問題, 幾乎沒有條文作出明確規定。對于簡轉普后是否需要重新更換法官、是否重新立案, 法院做法基本統一。法院通常在轉為普通程序后不更換主審法官, 只是另增加一名審判員、一名陪審員或兩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繼續審理, 這比更換主審法官更有利于加快訴訟進程、提高訴訟效率。簡轉普后, 法院也不會重新立案, 其理由是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對立案并沒有實質性的影響, 程序的轉換并不會使已經受理的案件轉變為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案件。至于簡轉普后是否需要重新調查取證和答辯則存在分歧, 筆者認為, 如果簡轉普系因當事人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涉案標的發生變化、對方提出反訴等新增事由, 應當允許當事人補充證據、答辯;如果案件本身沒有新增事由, 僅是由于法官或當事人對案件復雜程度的誤解、誤認, 則沒有必要重新調查、答辯, 但當事人堅持要求的, 法官也應當允準。

綜上所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于簡轉普的規定過于空泛, 在審判過程中缺乏可適用的具體規則, 應當建立完善的簡轉普程序轉換機制, 從適用范圍、轉換之后的效力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并且轉換程序應當充分尊重和考慮訴訟主體的選擇。

摘要: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換是民事訴訟研究中的熱點問題。由于案件本身的復雜性、司法認知的漸進性和法律規定的模糊性,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間的轉換往往不可避免。本文主要探討分析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換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和改進措施, 以期為實現立法本意與司法操作的良好對接提供參考。

關鍵詞: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程序轉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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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許少波.論民事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轉換[J].法學評論, 2007 (5) .

[3] 張衛平, 陳剛.法國民事訴訟法導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7.

程序性知識范文第2篇

擔保物權的實現, 是指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 債權人依法以擔保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以滿足債權的行為。擔保物權的實現應包括兩個層次: 擔保財產的變價程序和債權人的優先受償程序。擔保物權通過何種程序實現, 直接影響著物權擔保的交易成本, 關系著擔保雙方的利益和擔保交易秩序。

廣義上的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是指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 擔保權人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程序, 包括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程序。而狹義上的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僅指擔保物權的公力救濟程序, 即債權人不能自行處分擔保物以實現擔保物權, 而必須獲得法院或其他國家公權力機關簽發的裁判或決定。

二、新《民事訴訟法》中的擔保物權實現程序

新《民事訴訟法》在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新增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節。在我國, 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采用“非訟程序”的概念, 但理論上通常都把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的規定視為非訟程序 ( 選民資格案件除外) 。筆者認為, 應該從擔保物權實現案件的本質特點出發, 來探討擔保物權實現程序適用非訟程序的理論依據。探析擔保物權實現程序適用非訟程序的理論基礎, 才能指導擔保物權實現的程序進一步的完善。

三、擔保物權實現程序適用非訟程序的理論基礎

( 一) 非訟程序理論

根據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爭訟性, 分為訴訟案件和非訟案件。與其相對應的法院審判程序便也分為訴訟程序和非訟程序兩種基本類型。非訟案件是指利害關系人或者起訴人在沒有民事權益爭議的情況下, 請求法院確認某種事實和權利是否存在, 從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案件。非訟程序與訴訟程序相比, 具有獨特的形式、內容、目的和價值取向。

1. 擔保物權實現案件符合非訟程序的本質特征

臺灣學者葛義才認為非訟案件的特征在于“目的系預防權利日后發生爭執所施之程序”, “非訟事件多無爭訟性”, “往往會影響第三人之權益、與公益有關”等等。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在本質上, 與非訟程序的特征是一致的。

首先, 實現擔保物權不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爭議。在非訟案件中, 沒有對立的當事人對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存在爭議。因此非訟程序的目的并非解決民事權益糾紛, 其主要是從法律上對引起私權關系發生、變更或終止的事實作出確定性判決, 如宣告公民失蹤或死亡、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等。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95 條、第220條的規定, 擔保權人與擔保人不能就擔保物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 擔保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擔保權人與擔保人若就擔保物權的實現未達成協議, 可能存在兩種情形: 一是雙方對主債務是否履行或者擔保物權效力本身的問題存在爭議; 二是雙方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爭議, 并且對以擔保財產代替清償所擔保的債權也無爭議, 只是就擔保財產的價值或者處分擔保財產的具體方式達不成協議。第一種情形是對擔保物權實現的前提條件存在爭議, 這實質上是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糾紛。而在第二種情形中, 雙方對債權債務無爭議, 對擔保物是否處分也無爭議, 僅是對采用何種方式處分擔保物沒有達成協議, 這種爭議本身是一個事實問題, 不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爭議, 所以擔保權人直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擔保物應當屬于非訟程序, 其符合非訟案件的本質特征及目的。

其次, 擔保物權實現多與第三人利益相關, 社會公益性較強。雖然非訟案件不存在實體權利義務爭議, 但它會引起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 可能會給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內容甚至整個社會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造成巨大影響。就擔保物權實現來看, 它經登記或轉移占有后具有對世性效力, 其成立、變更、實現和消滅可能涉及不特定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比如可能存在與其它擔保物權的競合等, 影響著權利周圍私法秩序的變動。這些都體現了擔保物權的實現與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相關, 需要適用非訟程序進行處理。

2. 擔保物權實現案件符合非訟程序的價值取向

首先, 非訟程序遵循職權探知原則, 采取書面審理, 審理周期短, 體現了簡捷、經濟、效率的價值, 其以實體事項無爭議為前提, 目的在于迅速實現和保護權利。經登記的擔保物權在成立時, 登記機關已進行了一定的審查, 權利的外觀是確定的, 需要司法程序的介入是為了迅速實現和保護擔保物權。

其次, 當特定的事實將導致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甚至出現失衡時, 必須由一種制度能夠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必要的調節, 即通過引進外力恢復其整體的結構平衡, 并形成新的穩定構造, 從而防止糾紛的發生, 形成新的私法秩序, 確保民事流轉安全。非訟程序的另一價值取向就是它通過事前調節和事中控制來預防糾紛, 它通過法院的審判權確認某種法律事實, 恢復可能或者即將失衡的權利義務結構體系, 并通過確定的事實, 使當事人之間形成新的私法秩序, 從而預防糾紛, 確保交易安全。

因此, 擔保物權實現案件適用非訟程序, 經書面審理后作出準予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裁定, 迅速實現和保護擔保物權, 預防糾紛, 無疑符合非訟程序的價值取向。

( 二) 物權公示公信原則

在我國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下, 我國《物權法》將公示公信原則作為物權的變動的原則。公示原則要求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應依法定的能夠為公眾所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 否則其權利狀態無法得到公認和法律的充分保護。非轉移占有型擔保以登記為公示方法, 而轉移占有型擔保則以占有事實本身來公示權利。通過公示, 第三人在參與交易時即有了一個識別、判斷物權的客觀標準, 使第三人可以信賴登記與占有所公示的物權狀態為真實權利狀態, 憑公示的外部表現即可放心交易, 對抗實際權利人。這是法律根據物權本身的特點, 為降低交易成本、保護交易快捷安全、提高權利實現效率而采取的措施。因此, 擔保物權經過合法有效的登記或標的物的轉移占有, 其權利外觀應當具有公信力和對抗力, 基于公示的權利是確定、有效、無爭議的狀態。交易當事人無權對經登記或轉移占有而取得對世效力的擔保物權進行否認, 除非申請異議登記或者取得法院的變更登記判決。因此, 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的權利推定效力, 不能從擔保關系當事人的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中就推斷主債權或擔保物權的效力存在爭議, 這是違背《物權法》原則的。擔保權人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實質是權利人要求實現其公示權利的程序。擔保權人與擔保人的關系是權利實現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關系, 并非請求法院解決民事爭議的原告和被告關系。在物權公示公信制度下, 經登記或轉移占有的擔保物權權利外觀是確定的, 申請人所尋求的是法院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的介入來促使擔保物權的迅速實現。

( 三) 符合擔保物權的物權性

擔保物權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 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設定的, 債權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被擔保的債權與擔保物權雖然都是以價值的轉移為目的, 但債權人對債權價值的轉移, 必須依靠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方能實現, 而與此相反, 擔保物權則是以拍賣、變賣擔保物并以其價值清償債權人的債權為其主要目的。因此, 擔保物權并非以直接對物的所有人請求給付為內容, 它在性質上是一種物權, 權利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對擔保物的交換價值行使支配權并對抗其他一切第三人, 擔保物權實現方式中也無須借助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擔保物權的主要目的是以拍賣、變賣擔保物的方式用其價值清償主債權, 債權人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擔保財產, 正是擔保物權人依自己的意志和自己的行為實現擔保物權, 將直接就擔保財產行使的變價權轉化為法院對擔保財產實施的拍賣、變賣行為, 債權人仍然對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直接受償, 無需他人的意思或者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由此, 根據擔保物權的性質, 債權人原則上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拍賣、變賣擔保物, 以實現擔保物權。

摘要:擔保物權的實現適用何種程序決定著擔保物權制度的效用。新《民事訴訟法》將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納入非訟程序。從擔保物權實現案件的本質特點出發, 探討擔保物權實現程序適用非訟程序的理論基礎, 能夠為擔保物權實現程序的具體實踐和進一步完善提供理論依據。擔保物權實現程序適用非訟程序以非訟程序理論、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及物權理論為理論基礎。

關鍵詞:擔保物權,特別程序,非訟程序,擔保物,公示公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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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相波.新民事訴訟法適用中的相關問題[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 2014 (2) .

程序性知識范文第3篇

其實要排除這一故障是很簡單的,方法是通過修改注冊表來解決: 打開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urrentControlSetcontrolShutdown子項,在右邊窗口中新建一個"字符串值",命名為"FastReboot",同時將"數值數據"設為0即可。

二電腦自動從啟應該考慮的問題如下:

一、軟件方面

1.病毒

“沖擊波”病毒發作時還會提示系統將在60秒后自動啟動。

木馬程序從遠程控制你計算機的一切活動,包括讓你的計算機重新啟動。

清除病毒,木馬,或重裝系統。

2.系統文件損壞

系統文件被破壞,如Win2K下的KERNEL32.DLL,Win98 FONTS目錄下面的字體等系統運行時基本的文件被破壞,系統在啟動時會因此無法完成初始化而強迫重新啟動。

解決方法:覆蓋安裝或重新安裝。

3.定時軟件或計劃任務軟件起作用

如果你在“計劃任務欄”里設置了重新啟動或加載某些工作程序時,當定時時刻到來時,計算機也會再次啟動。對于這種情況,我們可以打開“啟動”項,檢查里面有沒有自己不熟悉的執行文件或其他定時工作程序,將其屏蔽后再開機檢查。當然,我們也可以在“運行”里面直接輸入“Msconfig”命令選擇啟動項。

二、硬件方面

1.機箱電源功率不足、直流輸出不純、動態反應遲鈍。

用戶或裝機商往往不重視電源,采用價格便宜的電源,因此是引起系統自動重啟的最大嫌疑之一。

①電源輸出功率不足,當運行大型的3D游戲等占用CPU資源較大的軟件時,CPU需要大功率供電時,電源功率不夠而超載引起電源保護,停止輸出。電源停止輸出后,負載減輕,此時電源再次啟動。由于保護/恢復的時間很短,所以給我們的表現就是主機自動重啟。

②電源直流輸出不純,數字電路要求純直流供電,當電源的直流輸出中諧波含量過大,就會導致數字電路工作出錯,表現是經常性的死機或重啟。

③CPU的工作負載是動態的,對電流的要求也是動態的,而且要求動態反應速度迅速。有些品質差的電源動態反應時間長,也會導致經常性的死機或重啟。

④更新設備(高端顯卡/大硬盤/視頻卡),增加設備(刻錄機/硬盤)后,功率超出原配電源的額定輸出功率,就會導致經常性的死機或重啟。

解決方法:現換高質量大功率計算機電源。

2.內存熱穩定性不良、芯片損壞或者設置錯誤

內存出現問題導致系統重啟致系統重啟的幾率相對較大。

①內存熱穩定性不良,開機可以正常工作,當內存溫度升高到一定溫度,就不能正常工作,導致死機或重啟。

②內存芯片輕微損壞時,開機可以通過自檢(設置快速啟動不全面檢測內存),也可以進入正常的桌面進行正常操作,當運行一些I/O吞吐量大的軟件(媒體播放、游戲、平面/3D繪圖)時就會重啟或死機。

解決辦法:更換內存。

③把內存的CAS值設置得太小也會導致內存不穩定,造成系統自動重啟。一般最好采用BIOS的缺省設置,不要自己改動。

3.CPU的溫度過高或者緩存損壞

①CPU溫度過高常常會引起保護性自動重啟。溫度過高的原因基本是由于機箱、CPU散熱不良,CPU散熱不良的原因有:散熱器的材質導熱率低,散熱器與CPU接觸面之間有異物(多為質保帖),風扇轉速低,風扇和散熱器積塵太多等等。還有P2/P3主板CPU下面的測溫探頭損壞或P4 CPU內部的測溫電路損壞,主板上的BIOS有BUG在某一特殊條件下測溫不準,CMOS中設置的CPU保護溫度過低等等也會引起保護性重啟。

②CPU內部的

一、二級緩存損壞是CPU常見的故障。損壞程度輕的,還是可以啟動,可以進入正常的桌面進行正常操作,當運行一些I/O吞吐量大的軟件(媒體播放、游戲、平面/3D繪圖)時就會重啟或死機。

解決辦法:在CMOS中屏蔽二級緩存(L2)或一級緩存(L1),或更換CPU排除。

4.AGP顯卡、PCI卡(網卡、貓)引起的自動重啟

①外接卡做工不標準或品質不良,引發AGP/PCI總線的RESET信號誤動作導致系統重啟。

②還有顯卡、網卡松動引起系統重啟的事例。

5. 并口、串口、USB接口接入有故障或不兼容的外部設備時自動重啟

①外設有故障或不兼容,比如打印機的并口損壞,某一腳對地短路,USB設備損壞對地短路,針腳定義、信號電平不兼容等等。

②熱插拔外部設備時,抖動過大,引起信號或電源瞬間短路。

6.光驅內部電路或芯片損壞

光驅損壞,大部分表現是不能讀盤/刻盤。也有因為內部電路或芯片損壞導致主機在工作過程中突然重啟。光驅本身的設計不良,FireWare有Bug。也會在讀取光盤時引起重啟。

7.機箱前面板RESET開關問題

機箱前面板RESET鍵實際是一個常開開關,主板上的RESET信號是+5V電平信號,連接到RESET開關。當開關閉合的瞬間,+5V電平對地導通,信號電平降為0V,觸發系統復位重啟,RESET開關回到常開位置,此時RESET信號恢復到+5V電平。如果RESET鍵損壞,開關始終處于閉合位置,RESET信號一直是0V,系統就無法加電自檢。當RESET開關彈性減弱,按鈕按下去不易彈起時,就會出現開關稍有振動就易于閉合。從而導致系統復位重啟。

解決辦法:更換RESET開關。

還有機箱內的RESET開關引線短路,導致主機自動重啟。

8. 主板故障

主板導致自動重啟的事例很少見。一般是與RESET相關的電路有故障;插座、插槽有虛焊,接觸不良;個別芯片、電容等元件損害。

三、其他原因

1.市電電壓不穩

①計算機的開關電源工作電壓范圍一般為170V-240V,當市電電壓低于170V時,計算機就會自動重啟或關機。

解決方法:加穩壓器(不是UPS)或130-260V的寬幅開關電源。

②電腦和空調、冰箱等大功耗電器共用一個插線板的話,在這些電器啟動的時候,供給電腦的電壓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往往就表現為系統重啟。

解決辦法就是把他們的供電線路分開。

2.強磁干擾

不要小看電磁干擾,許多時候我們的電腦死機和重啟也是因為干擾造成的,這些干擾既有來自機箱內部CPU風扇、機箱風扇、顯卡風扇、顯卡、主板、硬盤的干擾,也有來自外部的動力線,變頻空調甚至汽車等大型設備的干擾。如果我們主機的搞干擾性能差或屏蔽不良,就會出現主機意外重啟或頻繁死機的現象。

3、交流供電線路接錯

有的用戶把供電線的零線直接接地(不走電度表的零線),導致自動重啟,原因是從地線引入干擾信號。

4.插排或電源插座的質量差,接觸不良。

電源插座在使用一段時間后,簧片的彈性慢慢喪失,導致插頭和簧片之間接觸不良、電阻不斷變化,電流隨之起伏,系統自然會很不穩定,一旦電流達不到系統運行的最低要求,電腦就重啟了。解決辦法,購買質量過關的好插座。

5. 積塵太多導致主板RESET線路短路引起自動重啟。

四、部分實例

1. CPU二級緩存壞的實例

一臺幾年前配置的兼容機:K6-2 200MHz CPU,采用VX-Pro+芯片組的主板,兩根16MB 72線EDO內存,

Windows 98操作系統。在出現藍天白云畫面后自動重啟,安全模式同樣無法進入,只能進入MS-DOS模式。筆者猜想由于內存條質量問題導致電腦重啟的可能性較大,所以首先更換同型號內存條測試,故障依舊。再更換電源仍無法解決問題。排除到最后只剩下主板、CPU和顯卡,試過顯卡沒有問題后,苦于找不到能安裝K6-2 200MHz CPU的舊主板只能作罷。

當時也懷疑過BIOS設置可能有誤,試過恢復到缺省值,也未能解決問題。過了幾天,再次擺弄電腦時,無意進入BIOS并將CPU Internal Cache一項設為Disable,保存退出后重啟,系統竟然可以啟動了!由此估計應當是CPU的緩存有問題,于是再將緩存設置為打開狀態并啟動電腦,果然系統又不能正常啟動了。由于將緩存關閉后大幅度降低了CPU的性能,所以Windows 98在啟動和運行程序時比以往慢了許多,最后換了一塊CPU才算解決問題

2. 電源故障的實例

筆者上班的地方計算機每天都要開著(因為上網的人多),十天半月不關機是常事。在如此高的工作強度下,硬件設備的故障率也很高。

故障現象:兩臺兼容機,一臺CPU為Athlon XP 1700+,一臺CPU為P4 1.7GHz,主機電源均為世紀之星電源。當計算機處于滿負荷狀態運行一段時間后(此時CPU使用率保持在100%,硬盤也在大量讀寫數據),經常性地自動重啟。其中一臺在掛接一塊60GB硬盤和一塊80GB硬盤時,出現供電不足的現象。

故障分析處理:由于這兩臺計算機平時用于文檔編輯、上網等一般工作時正常,只有進行大量計算時才出問題。開始懷疑是CPU溫度過高所致,但檢測表明溫度正常。檢查硬盤發現,其中一塊硬盤出現了壞道,但是在更換硬盤重裝系統后故障依舊,看來硬盤出現壞道很可能是計算機經常非正常重啟導致的。在更換新電源后,故障消失。

拆開兩個舊電源,發現其中一個電源的兩個相同型號的電解電容(3300μF/10V)頂端有黃褐色的顆粒狀凝結物,另一個電源的兩個不同型號的電解電容(1000μF/16V,3300μF/16V)頂端也有黃褐色的顆粒狀凝結物,這是電容被擊穿漏液所導致的。在電子市場花錢購買了相同型號的電容更換后,經測試均恢復正常。這里提醒一下,千萬別把電容正負極接反了! 事后分析發現,筆者單位電網常因檢修或用電不當突然停電,導致配件上的電容被擊穿,一塊主板也曾經在一次突然停電后罷工,檢查發現幾個大電解電容被擊穿漏液,更換電容后恢復正常。

3. 顯卡接觸不良的實例

故障現象:朋友電腦配置為明基BenQ 77G的顯示器、技嘉8IRX的主板、P4 1.6G CPU、80G硬盤、小影霸速配3000顯卡、全向極云飛瀑內貓、主板自帶AC97的聲卡。因裝修房子,要挪動電腦,就把電腦后的連線都拆了。后來自己接好線后,電腦卻怎么也啟動不起來了。電腦自檢正常,閃過主板LOGO后,出現WINDOWS 98啟動畫面,接著光標閃動,一切很正常,可是約摸著快要進入系統的時候,電腦突然“嘀”的一聲重啟動了,重新啟動幾次都是這樣。

故障分析:筆者的這位朋友是個純純的“菜鳥”,初步判斷可能是一般性的接線問題,很有可能是鼠標和鍵盤接反導致的。先是檢查了一遍電腦接線,沒有問題,會不會是接線松動呢?重新把所有電腦連線接了一遍

故障依舊。啟動時選安全模式能進入系統,運行也正常,重啟后進入BIOS里查看CPU溫度,在正常范圍內,排除因CPU過熱導致的重啟。朋友也沒安裝新的硬件,故排除電源供電不足導致重啟現象。引起故障的原因可能有以

下四個方面:一是軟件沖突;二是顯示分辨率或刷新率設置高于額定的值;三是顯卡和其它硬件沖突、或驅動程序問題導致;四是顯卡故障。

故障排除:問朋友發生故障前對機器進行了哪些操作?朋友說拆機前一直都用的很好,沒有安裝過新軟件。沒有蛛絲馬跡,只有從上面的四個可能的故障原因里排查。重啟后,進入安全模式,運行msconfig命令,把啟動項里不是操作系統所必需的項都去掉,重啟后,故障依舊??磥聿皇擒浖惭b導致的。接下來看看是不是分辨率和刷新率過高,在安全模式下,將監視器刪除,重啟動,故障依舊。最后問題都集中在顯卡身上了。再次進入安全模式,刪除顯卡驅動程序,重啟動后,跳過顯卡驅動安裝,能進入正常啟動模式,看來故障是驅動程序的問題或顯卡與其它硬件沖突引起的了。下載一個新的驅動看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呢?撥號上網,機器突然又重啟了,難道貓也壞了嗎?這可怎么辦,真的山窮水復了嗎?這臺電腦是因為拆了以后就啟不起來了,顯卡和貓總不會因搬一下機器就壞了吧?想到搬運機器,是不是因為拆裝電腦時把顯卡碰松導致接觸不良而引起的故障呢?抱著最后試一試的心理,打開機箱,將顯卡和貓拔出重新插緊安好,裝好顯卡驅動,重啟,竟然看到美麗的桌面了,試著撥號,也沒問題了,故障排除了。原來故障是顯卡接觸不良的導致。

程序性知識范文第4篇

(一)宣告糾紛當事人有如下`權利:

1、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

2、對于與所調解糾紛有利害關系的調解人員或記錄人員,有權要求其回避;

3、醫患糾紛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前均有權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4、有不受壓制強迫,表達自己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的權利;

5、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書。

(二)宣告糾紛當事人有如下義務:

1、糾紛當事人應如實陳述糾紛事實,不得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2、糾紛當事人應遵守調解規則;

3、不得加劇糾紛,激化矛盾;

4、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協議書。

二、按照如下程序進行案情調查和調解:

(一)申請人陳述申請調解的請求,事實與理由,或者宣讀申請書并提交證據(代理人宣讀的,詢問申請人對申請的內容有無補充);

(二)被申請人進行答辯或者宣讀答辯狀并提交證據(代理人宣讀答辯狀的,詢問被申請人對調解內容有無補充);

(三)調解員歸納醫患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并詢問雙方有無異議和補充;

(四)雙方圍繞辯論焦點發表自己的意見,調解員與當事雙方進行調解工作,單方輪流進行,書記員記錄調解筆錄,調解員適當宣傳有關法律知識,針對具體情況進行調解;

(五)醫患雙方最后陳述意見。

三、 在調解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調解終止:

(一) 任一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同意本委繼續調解的;

程序性知識范文第5篇

副檢察長 陳曉輝 、 偵監科 張 

在我國刑事審判過程中,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比較突出。在整個司法體系中,大部分司法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強調對懲罰犯罪的追求,就不得不從一定程度上降低對被告人的保護力量,然而,如果強調程序正當,恪守嚴格程序,則又可能導致對司法機關手腳的束縛。當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發生矛盾時,多數司法工作者的選擇總會自覺不自覺地偏向實體公正一邊。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多支持實體公正優先,這是我國幾千年封建體制下的法律“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過分強調打擊而忽略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的錯誤的法律價值取向;民主觀念淡薄,再加上司法工作者整體素質不高,“寧可錯,不可漏”的傳統思想,特別是個別行政干涉,案件中有失偏頗,不按程序辦案的現象并不少見。

比較典型的,如現行法律上對拘留、逮捕的程序失之執行不嚴,以至給公安機關拘留和逮捕很大隨意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應將《拘留證》向被拘留的人出示,并向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經常出現被拘捕對象被帶走后,其家屬甚至連是被誰帶走的都不知道的奇怪現象。這是我國現行法律實踐中忽略程序重要性的典型。美國著名案件“辛普森殺妻案”,如果這個案子放在中國,可能審理的結果就有所不同,也許就已投入監獄。而且在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的隨意滯留關押,甚至為一樁小事就可以無限期關押。對這種關押又缺少應有的監督,使司法人員有充分的時間對嫌疑人以各種手段進行刑訊逼供。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對長期關押過于寬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時間為14天。對流竄多次或團伙作案嫌疑犯,拘留時間最長可達37天。普遍嫌疑犯逮捕關押的時間為2個月,案情復雜的可申請延長1個月。如果地處交通不便,案情復雜,可能有重大犯罪集團或流竄作案嫌疑的,可經省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如果犯罪可能判10年以上重刑的,在上述期限內不能結案的,可申請再延長2個月??偣擦b押時間可長達7個月。如果在羈押期間發現嫌疑人另有罪行,則可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身份、地址,則可以無期限關押,直到查清真實身份時為止開始重新計算羈押時間。這種法律上的彈性規定在一些不太尊重法律的警察手里掌握,隨意長期關押幾乎就沒有什么障礙。

司法機關也存在著一種思想:只要被警察抓的人,多少會有劣跡,那么司法人員怎么采取手段都不為過,這樣就給司法人員為所欲為鉆了空子,從司法人員可以對其刑訊逼供,使其陷罪。在這樣一種司法理念中,程序的正當性和合法性被忽視了,只要能查出犯罪分子,追究犯罪行為,也就是追求所謂“實體真實”,就可以不擇手段,畸輕畸重。這方面體現得最明顯的就是我國法律對口供的看重。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然而我國司法界長期盛行的一句話即“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徹底地否定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沉默權,也體現出中國司法界對口供證明力的迷信程度。

在英美法系中,有一項訴訟原則叫“手段同等原則”,以保護犯罪嫌疑人,防止被無辜陷罪。根據這一原則,對于犯罪嫌疑人,在原則上應當同刑事追究機關一樣,予以平等地對待。法律規定警察對人進行拘留、逮捕的,被拘者有權要求通知律師,有權要求保釋,有權與外界保持聯系。他委托的律師可以代他與追訴者同時進行無罪、減輕罪行的調查。“手段同等原則”在庭審過程中體現為:控辯雙方地位、權利是平等的。犯罪嫌疑人有出席權,申請證據和質證權等,賦予犯罪嫌疑人與警察和公訴人同等手段,這樣,刑事追訴人就很難對犯罪嫌疑人為所欲為而使其陷罪。然而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中,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這些權利幾乎被完全忽視,其委托的律師在很大程度上處于絕對的被動地位。律師參與訴訟滯后,不能在追訴機關進行有罪調查的同時進行無罪調查。一個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以后,處于孤立無援的地步?!缎淌略V訟法》修改以后,從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出發,將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的時間,從過去在開庭審理7天以前,提前到自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這種改革當然是很大的進步。但是,現行法律給警察的權利與給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仍然是不平等的。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自然不可以正式委托律師,只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自訴、控告和申請取保候審。即使這樣,實際中辦案機關仍以種種借口阻撓律師涉案。就是說,偵查、審訊過程仍然是由辦案人員單獨進行的。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甚至通常在不明白自己有何權利的情況下就被定罪,因而他也不可能得到任何正當的程序權利保護自己。美國刑事訴訟中著名的“米蘭達規則”要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時,必須告知他的權利。否則警察的一切取證行為都為非法,不能作為法庭上的證據。也就是說警察都被賦予對犯罪嫌疑人負有告知和幫助義務,必須承擔對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訴訟程序的犯罪嫌疑人伸張自己的權利,必須承擔對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作告訴、提示的義務。明確地告知犯罪嫌疑人對他不利的情況,告訴他有權對指控作出陳述或對質。這樣才能使犯罪嫌疑人行使訴訟程序上的權利,使犯罪嫌疑人有提出對自己有利事實的機會,減少了刑訊逼供,減少了冤假錯案,才保證了程序的公正。

因此,那種認為“寧可錯,不可漏”的不重視程序公正的思想,認為實體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的審判價值觀實際上往往是造成冤假錯案的溫床。公正離不開程序,它不僅是一種操作順序和方式,它實際上意味著國家如何對付追究某些公民刑事責任的問題,審判實際上成為一個動態的制作裁判結論的過程。正當程序能夠約束司法人員的權力,對法官進行監督和制約;正當程序是克服思維局限性的工具,避免法律運用中的疏忽大意和形而上學;正當程序能夠保證審判公正,其嚴密性能夠使公正性敗訴的當事人有理由相信法官審理的正當性,使其對結果的不滿失去可依賴的基礎,因此正當的法律程序能夠促使實體公正的真正實現。也許在個別的案件中,重視程序的公正不一定會必然導致實體的公正,但這種程序規則不是為了某一特定案件或當事人設定的,而是事先統一制定的,全社會都按其行事,從更長遠的利益看來,就是體現了公正。這是一種辯證的利弊觀。

在我國力求司法改制的道路上,一定要突破追求單一實體正義的格局局限,盡可能地找到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最終磨合點。

作者:陳曉輝 2004年03月09日

體,輕程序”的成因及對策(溫 玲) 2008-06-20 16:54 瀏覽次數:355次

淺析“重實體,輕程序”的成因及對策

——一起交通肇事案引發的反思

溫 玲

,輕程序”是指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只看重對問題實質性處置沒有偏差或者沒有大的偏具體操作過程中出現程序上的疏漏或者差錯,可以不追究責任的一種執法觀念。這種執法種程度上已經成為一種習慣性的認識和思維,許多執法人員對程序法的價值認識不足,在案題后,仍然能夠理直氣壯地推卸責任。筆者在查處張某申訴案中,發現“重實體,輕程序”遺癥確實值得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反思。鑒此,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思考,以供同仁商榷。

某申訴案及引發的反思

申訴案的經過:2005年3月,交警在事故現場處理張某連續追尾交通事故案過程中,單憑判斷其中一臺涉案車輛不負事故責任,讓其在交警勘驗現場前自行駛離,且未將其列入交通書中進行責任認定,并作出張某負全部責任的第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張某以《交通事》沒有客觀真實地反映事故現場為由,申請重新認定。2006年6月,上一級公安機關對該查組重新調查核實,因為事隔太久,很多細節當事人記不清,加上當時的現場勘驗沒有對事行全面拍照,只能通過大量的間接證據互相印證,最終謹慎地認為該案責任認定的結論沒有,但該案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進行完善,即對先行駛離的涉案車輛進行責任認定,而對出的部分質疑無法用有力的證據予以解釋。據此,原辦案單位作出第二份《交通事故認定書》,負主要責任,另一涉案司機負次要責任,先行駛離的涉案車輛仍未列入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張某依然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幾年來不斷地向有關部門申訴、上訪。2008年3月,位在檢察機關的要求下,經過重新審查,作出第三份《交通事故認定書》,才將先行駛離的列入交通事故認定書并認定其不負責任,其他人員的事故責任認定不變。市、區兩級檢察機次對該案進行審查,均認為交警在該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出具的《交通認客觀真實地反映事故現場,但因其所造成的后果未達到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故作出不予定或維持不予立案的決定。至此,張某仍堅持以該案程序存在錯誤,要求對辦案交警追究法警部門對其承擔經濟賠償為由,四處上訪。案發3年多,該案仍由市政法委組織各有關部訴罷訪工作。

后的反思:該案原本是一起非常簡單的交通事故,因為交警在最初處理事故現場時沒有嚴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操作,沒有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全面勘驗、拍照,就擅自對涉案車輛上確實存在瑕疵,由此引發張某多年來的不斷申訴、上訪,損害了交警部門的形象,造成社會效果;各有關部門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多次對該案進行重新調查核實,但都因缺乏事故現手證據資料,不能說服張某對調查結果心服口服,導致各項實質性的調查工作一直處于被動。

實體,輕程序”陋習的成因

法律不能切實保障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同等對待,對程序違法的處罰多數流于形式,是這一的重要原因。隨著我國法制社會的日趨成熟,各項實體法不斷得到完善和補充,對實體法的比較重視,在實質問題上發生差錯時糾正比較認真,責任追究比較嚴厲。在程序問題上仍是,出現點差錯但只要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往往不能追究法律責任。張某申訴案中,上一級公第一次對該案進行重新調查時,已經發現交警在處理事故現場時程序上存在漏洞,但因為該行為與該案的嚴重后果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只能對辦案交警作出離崗培訓的內部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理念上存在偏差,是這一陋習產生的主要原因。許多執法機關及員不能正確認識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把程序法視為實體法的附庸,認為程序法的存在就實體法的目的服務,遵守程序法無非是為了更好地追究違法行為,只要能及時、有效地處罰,即使沒有嚴格遵守程序法的規定也無所謂。張某申訴案中,原辦案單位及執法人員在作出通事故認定書》前,已經認識到該案存在程序違法,但認為該違法行為不影響交通事故認結論,而沒有主動及時糾正該案的程序違法行為。

案多、片面追求實體公正的法律效果、執法壓力大等客觀因素的存在,也是這一陋習產生因。以深圳交警部門為例,通常一名交警要負責幾條路的交通事故處理,法律明文規定每起必須由兩名交警到場共同處理,故各交警之間又要互相協助配合,人少案多的情況尤為突出;事故處理的特殊性,要求交警在最短的時間內初步處理事故現場,以保障道路交通的順暢,的執法環境無法保障交通事故處理的每個環節都完全依照法定程序操作。

決摒棄“重實體,輕程序”陋習的對策

樹立實體法與程序法并重的執法理念。

為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提供法律標準,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程序法為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規程,保障程序正義的實現。實體公正和程序正義的有機統一,兩者并重,堅決摒棄“重實序”陋習,才是公平正義的真正含義。執法機關嚴格按照實體法的規定,打擊犯罪、查處違實體上的公平正義,是責無旁貸的職責;同時嚴格遵守程序法的規定,尊重和保障涉案人權利和正當利益,使各項執法活動得以更加公開、透明地進行,以達到程序上的公平正義,容辭的義務。

完善程序立法,健全司法救濟程序,運用法律法規規范程序違法行為。

法應當配套實體法的內容作出具體、周到、細致的規定,應當具有明確權責劃分、賞罰分明、的特點。從法律上明確規定,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程序法,違反法定程序的違法,其后果是執法行為無效或者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受到相應的追究;被侵害方有得到或者相應補償的法定權利。通過健全司法救濟程序,當作為弱者的執法對象受到執法機關程為的侵害時,能夠迅速、有效地得到法律援助,得到司法救濟,以彌補執法機關和執法對象懸殊的差距。如檢察機關作為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法律應賦予更加明確的法律監督職責及便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輿論引導和機制建設,營造依法執法的好氛圍。

重實體,輕程序”的陋習仍然根深蒂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大家的認可,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在要求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牢固樹立實體與程序并重執法理念的同時,必須高度重視執機制建設;在廣泛宣傳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危害性,增強社會監督的自覺性,營造嚴肅執法好社會輿論氛圍的同時,努力加強和完善各項機制建設從而保證依法執法的落實,進一步把及其工作人員新的執法理念落實到具體執法工作中。

對程序違法行為的監督和查處力度,促進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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