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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姆定律成立條件范文

2023-09-22

歐姆定律成立條件范文第1篇

一、奧爾森模型回顧

奧爾森1995年發表了著名論文《股價估值中的盈利、賬面價值和股息》, 利用干凈盈余關系 (clean surplus relation, CSR) 研究了股票估值與盈利、賬面價值和股息之間的關系, 建立了奧爾森模型體系。奧爾森模型體系基于三個基本假設:假設1. 股票價格等于其未來期望股息的貼現值。假設2. 會計數據和股息滿足干凈盈余關系, 即導致權益變化的凈利潤等于利潤表中的凈利潤。假設3. 作為隨機變量的超常收益, 其時間序列運動滿足線性自回歸關系。

根據以上假設, 奧爾森 (Ohlson, 1995) 按照如下步驟推導出了一個關于股價估值的模型體系。先給出模型中所用的各個變量的定義, 如無特別說明, 以下變量均是對每股取值。

Pt=t時刻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

dt=t時刻發放的凈股息

r=無風險利率

Rf=無風險利率加1

Et[·]=根據t時刻的信息對隨機變量取期望值

xt=時間區間 (t-1, t) 內產生的盈利

yt=t時刻的凈賬面價值

xundefined=時間區間 (t-1, t) 內產生的超常收益或剩余收入 (abnormal earning AE 或 residual income RI) , 即該時間區間內產生的盈利減去當期開始時的凈賬面價值所要求的無風險收益。

undefined某一變量對應的隨機變量表示。

根據上面的定義和三個假設, 奧爾森建立如下等式:

undefined

由 (2) (3) 可得:

dt=xundefined-yt+Rfyt-1 (4)

將 (4) 代入 (1) , 整理后可得:

undefined

奧爾森給定:

undefined

于是, (5) 變成:

undefined

這就是著名的奧爾森模型中的超常收入模型或剩余收入模型RIV。該模型中, yt是t時刻的凈賬面價值, undefined是未來超常收益的貼現值。因此, 一個公司的市值等于其賬面凈值加上其預期的未來超常收益 (剩余收入) 的貼現值, 而與現金流和股息無關。另外, 根據第三個假設, 奧爾森 (Ohlson, 1995) 還導出了一個線性自回歸信息動態模型LIM:

undefined

此模型假設的是超常收益的時間序列行為, Vt為與公司價值有關但未包含在xundefined中的“其他信息”, ω、γ為小于1的固定正常數。模型 (7) RIV、 (8) LIM構成了完整的奧爾森 (Ohlson, 1995) 模型體系OM。在后續研究中, 由于Vt很難把握, 絕大部分相關文獻都是基于RIV模型的研究, 理論界對奧爾森 (Ohlson, 1995) 模型的贊譽也主要是針對RIV模型的。

奧爾森模型發表之后, 研究人員進行了大量的基于這一模型的實證研究。研究顯示相比較最早的現金流貼現模型, 奧爾森模型對于股價的解釋能力有明顯的提高。研究發現: (1) 收益、凈資產、剩余收益、流通股比例和規模都具有價值相關性。 (2) 與Ohlson的模型預測一致, 股票價格與收益 (凈資產和剩余收益) 呈正相關; (3) 市場對剩余收益的定價乘數低于對收益的定價乘數。

雖然很多對Ohlson模型的實證檢驗都聲稱支持該模型, 但這種支持僅僅是因為它的實證解釋能力較以前使用的股利貼現模型和現金流貼現模型高。對于解釋能力的提高, 有人發現這些研究在進行橫截面回歸分析時, 沒有對公司的規模和必要貼現率進行調整, 因而受規模效應的影響, 其結果是有偏的, 并非奧爾森模型所顯示的股價與現金流和股利無關。

二、奧爾森模型RIV存在的問題:一個示例

按照傳統的財務理論, 一個公司股票的內在價值是其未來提供給股東的現金流, 即股息的貼現值, 而股票的市場價格是其內在價值的無偏估計, 即PVED:undefined。

股息的發放直接取決于公司的盈利情況、公司的現金流狀況、公司的股利政策。會計報表可以直接提供當期的第一項內容, 間接計算第二項內容, 但無法主觀設定第三項。面對“股息謎局”, 研究人員的對策是利用有效市場假設加以回避, 從一開始就排除了通過研究發現市場的偏差或者是市場尚未反應的信息的可能性。然而當市場有效性不足的證據越來越多時, 這一代價直接導致了對其合理性的懷疑。恰逢其時, 奧爾森模型出現了。根據這一模型, 對股票定價不用考慮現金流, 不用考慮股息, 僅僅根據基期的賬面價值并預測未來的收益就可以計算股票的內在價值了。

“股息謎局”解決了, 問題變得可控, 研究變得簡潔而可行, 從而引起了會計學界的極大的興趣。然而問題是現金流、股息真的可以從股票定價中排除嗎。假設某公司原始投資為y1。該公司是空殼公司, 不做任何業務。為了應付證券市場的投資者, 該公司每年通過與關聯公司的應收賬款制造賬面利潤Ohlson, 1995) 模型中的RIV對這一空殼公司給予了錯誤的定價。那么奧爾森 (Ohlson, 1995) 模型的問題出在哪里?

三、奧爾森模型中RIV的成立條件

讓我們順著奧爾森模型中RIV的推導過程來查看股息、現金流量是如何消失的。

在 (4) 中股息dt=xundefined-yt+Rfyt-1,

將 (4) 代入 (1) 得到 (5) :

undefined

對于 (5) , 奧爾森給出了命題 (6) :

undefined

但是, 假設某公司存在收益超常, 即:

xundefined=xt-ryt-1>0 (9)

不失合理性, 設xt=r′yt-1, 也就是說, 該公司在t期的收益與其t-1期凈資產存在一定的比例關系。

因 (9) 可知r′>r, 于是設r′=r+Δr, Δr>0, 即xt= (r+Δr) yt-1 (10)

將 (10) 代入 (2) CRS

yt=yt-1+xt-dt

=yt-1+ (r+Δr) yy-1-dt

= (1+r) yt-1+Δryt-1-dt (11)

在以上假設的基礎上, 我們根據公式 (11) 來討論以下幾種股息政策:

1.若公司將超常收益部分全部分配, 則公司的股息政策是:dt=Δryt-1 (12)

將 (12) 代入 (11) 得:yt= (1+r) yt-1 (13)

于是,

undefined

將 (14) 代入 (8) ,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與奧爾森 (Ohlson, 1995) 命題不同的結果:

undefined

此時, yt+τ≡yt于是undefined, 即 (6) 式RIV成立。

3.dt=αxt (0<α<1) 即公司按照收益的一個固定比例分紅:

yt=yt-1+xt-αxt

=yt-1+ (1-α) xt

=yt-1+ (r+Δr) (1-α) yt-1

=[1+ (1-α) r+ (1-α) Δr]yt-1

代入命題 (8) , 令undefined

于是undefined

當undefined時, undefined

當undefined時, undefined

當undefined時, undefined, 此時, yt的增長率大于1+r, 而xundefined=Δryt, 于是超常收益xundefined增長率也大于undefined也不收斂, pt變形成為∞-∞的極限形式。

除了上面的數學推演以外, 讓我們再從經濟學的邏輯來討論命題 (8) 中的極限項。對于許多持續經營的企業來講, 通過經營保持賬面凈值的增長也是其經營的目標之一, 而且這個增長率保持與無風險利率同步或高于無風險利率都是很普通的情形, 因為如果凈值的增長還趕不上無風險利率, 這個企業似乎已沒有存在的必要。

從一般分析來講, undefined。由此看來, 命題 (6) 式的成立是有條件的, 更重要的是, 這一條件依賴于股息政策。在大多數正常的情況下, 命題 (6) 是不成立的, (5) 式就不可能變成 (7) 式這樣的簡潔的形式。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 實際上⑸式中最后一項無法消掉的極限項恰恰包含了現金流、股息的信息, 這說明在更多的實際情形中, 奧爾森1995年給出的股價定價模型并不能夠回避掉未來現金流和股息的影響。

四、奧爾森模型與股票定價

通過分析命題 (6) 成立的條件, 說明在正常的經營假設下命題 (6) 是不成立的。因此, 根據命題 (6) 推導出來的命題⑸的簡化形式命題 (7) , 即奧爾森RIV模型, 在較為一般的條件下是不成立的, 而且在我們的分析中, 能夠使命題成立的條件其實與股息密切相關。從長期來看, 股票定價與股息政策關系密切, 而非奧爾森模型所稱定價與股息無關。RIV模型的公式是不成立的, 這一理論的重大影響力?其實這一理論模型的影響力來自于奧爾森模型發表之后有大量的基于RIV的實證研究文獻的支持, 之所以不對RIV進行正式的檢驗是因為無法確定一個檢驗RIV的合適的基準。

基于奧爾森模型的實證研究表明, 奧爾森模型對股票的定價與股票的實際定價的擬合度很高。但在發現了該模型推導中的理論缺陷之后, 我們認為這說明市場價格相對于基本價值存在系統性高估。

根據經典的基本定價模型, 股票的基本價值PB可由下式表示:

undefined, 令:

undefined

于是:VOhlson=PB+V′。

實證研究表明, 基于VOhlson的股票估值與股票的市場價格有著良好的擬合優度, 因此我們可以認為VOhlson是股票市價PM的近似代表, 即VOhlson≈PM, 于是, PM=PB+V′。即股票市價PM相對于股票基本價格PB存在著系統性的高估, 高出的部分即V′。

股票定價的基本分析派認為股票價格是其價值的無偏估計, 拒絕承認股票價格會對內在價值有系統性的偏離, 本文的研究說明市場價格對基本價值有系統性的高估, 有許多研究認為股票價格中應包含流動性溢價, 本文的研究可以作為佐證。我們猜想高估的部分不僅包含流動性溢價, 還包含重組期權, 即PM=PB+LP+FR。其中, LP為流動性溢價, FR為重組期權。這些都有待后續的實證研究加以驗證。

五、研究展望

通過預測股息來進行股票定價是困難的, 奧爾森模型的RIV讓人們以為可以成功的回避了這個“股息謎局”, 但我們現在又不得不重新回到原點來面對這一難題。奧爾森模型帶來的定價研究的改善是明顯的, 而其自身存在的理論缺陷又是不容否認的。本研究給出了該模型的成立的條件, 而且說明在一般條件下該模型并不成立, 但我們認為下一步的研究并不是應該拋棄和否定這一模型。在存在重大理論缺陷的前提下, 該模型仍然帶來了解釋能力的巨大改善, 通過我們的分析說明了股票的市場價格相對于基本定價存在著系統性的高估, 高估的部分包括流動性溢價, 但是否還包括其它內容, 例如重組期權等, 這有待于進一步的研究來確定。

歐姆定律成立條件范文第2篇

被害人承諾在刑法上的意義是怎樣的, 或者說被害人承諾的刑法效果是如何的, 德日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 被害人承諾對犯罪的成立沒有影響。 (2) 被害人承諾是違法性阻卻事由。 (3) 被害人承諾是犯罪構成要件的阻卻事由。

被害人承諾無論是阻卻構成要件符合性還是阻卻違法性, 亦或是阻卻刑事違法判斷, 其最終的刑法效果都是阻卻對行為人犯罪的判斷, 從而阻卻對其的刑罰。被害人承諾正當化需要滿足一定的要件, 才能成為阻卻犯罪事由的理由。這些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諾主體

首先, 承諾者必須具備承諾能力, 即作出承諾的人必須具有認識其承諾的性質、作用及后果的能力。德國刑法學者約翰內斯·韋塞爾斯認為并不一定要求承諾者年齡上的限制, 特別是承諾人是否為民法意義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 并不重要。其決定性作用的唯一是承諾人根據他的理智上的成熟程度和判斷能力已經完全清楚觸及他利益的攻擊的性質、影響和作用。[1]筆者認為對于承諾人年齡及理解能力的判斷, 如果刑法有明確規定, 就以刑法為準;如果沒有明確規定時, 則可以參照民法中有關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規定。另外, 當受害者缺乏審視能力, 不具備作出承諾能力時,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承諾。當然, 法定代理人的代為承諾僅僅限于其照顧義務范圍內的事務。其次, 承諾人必須具有處置權, 也就是說必須是法益的直接歸屬主體或必須是受保護法益的唯一承載人 (或該承載人的具有法益處置權的代理人) 。[2]

二、承諾者的主觀意識

被害人的承諾是其自己的真實主觀意志的表示自由, 只有這樣, 而非單純的忍受、被動的接受或缺乏自衛, 才不違反被害人的自主權。在威脅手段下的強奸、搶劫及敲詐勒索中, 雖然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了承諾意思, 但行為人仍然構成相應的強奸罪、搶劫罪及敲詐勒索罪, 也正是這種原因。

三、承諾客體

承諾的客體即承諾的內容, 其必須是法律所準許的可以由被害人作出承諾的法益。任何人徹底將重要的自由權利放棄給他人, 對他人法益的承諾當然屬于無效。另外, 對于純粹是國家法益和社會法益的承諾也當然是無效的, 其理由與承諾他人法益無效一致。在此需要特別說明的是, 如果主要是被害人的個人法益, 但同時也包含國家或社會法益的犯罪, 承諾一般不阻卻違法性。在日本刑法中, 這種基于承諾的行為本身往往也被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而對于主要是保護社會法益的犯罪, 但同時也包含著個人法益的, 日本刑法學家大塚仁認為被害人的承諾可以作為影響其犯罪性的因素考量。此外, 對于傷害罪, 學說一般認為, 即使是在被害人的承諾之下實施的, 對阻卻犯罪也要作一定的限制。傷害行為中的被害人承諾問題非常的復雜, 還存在著極大的爭議。

四、承諾時間

在什么時間點上的承諾才能被視為正當化的承諾, 一般學者認為必須發生在行為前或行為中, 事后的承諾時無效的。因為如果承認事后承諾的有效性, 國家的刑罰請求權就會受到被害人意志的任意左右。但也有少部分學者認為, 事后承諾對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絕對阻卻犯罪成立, 對于其他案件則相對阻卻犯罪的成立。[3]為此, 有學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曾規定“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意志, 但事后并未告發, 后來女方又多次自愿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 對該男子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的規定, 就是被害人事后承諾阻卻強奸罪成立。但筆者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規定并不是適用被害人承諾的法理, 因為在我國刑法上根本就不存在被害人承諾的問題。其之所以這樣規定, 并不是因為存在“女方后來自愿與男子發生性行為”的承諾, 對于第一次的強奸行為該女方也并沒有同意, 其僅僅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慮。對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條規定, 當存在共同作案之時, 會出現矛盾現象。比如, A、B、C三人共同強奸一女, A為主犯, 后該女自愿與A發生性行為。如果此時僅僅認定B、C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而對A不以強奸罪論處, 則與共同犯罪理論存在矛盾。對于承諾何時作出才能有效, 黎宏教授認為, “承諾必須在結果發生時存在, 而且僅此就足夠”。那么, 即使在行為前或行為時被害人不同意該行為, 但在行為結果發生時卻表示同意, 則此時被害人放棄了自己要保護的法益, 這時的同意當然的阻卻犯罪的成立。比如在強制猥褻婦女罪當中, 婦女在事前對行為人的猥褻行為表示不同意, 但在被猥褻過程中發現行為人是自己中意的那種異性, 因此而對猥褻行為不予反抗, 并享受其中。此時, 該婦女的承諾是有效的, 對行為人不應該以強制猥褻婦女罪論處。

五、承諾方式

承諾以何種方式作出, 學界也存在著對立的意見。意思方向說認為, 承諾只要存在于被害人的內心就足夠了;意思表明說則認為, 承諾需要在外部表明。筆者認為, 承諾既要存在于被害人的內心, 也需要在外部得以表明。從被害人放棄自己的利益是其行使人格自由權利的自主決定權的表現出發, 承諾應該存在于被害人的內心當中。而對于行為人來說, 被害人的承諾必須在外部有所表明, 無論是以明示的方式還是暗示或默示的方式作為意思表示。否則, 行為人在行為時對于被害人是否承諾是難于確定的。即, 行為人在行為結果發生前必須已經認識到存在被害人的承諾, 且行為人也正是基于被害人的承諾才實施了行為。如果行為人在行為時, 并沒有認識到存在被害人的承諾, 以為是自己的強制意思使被害人被迫被自己侵害, 而實際上被害人卻同意了行為人的行為。此時, 盡管事實上存在被害人的承諾, 但也不能阻卻行為人犯罪的成立。

摘要:被害人承諾源自羅馬法中“不可能對承諾者實施不法”的諺語, 在當今社會, 作為排除犯罪性事由, 也得以廣泛的認可。雖然我國刑法學者也普遍接受了該理論, 但在我國的刑法中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其法理基礎在于, 被害人放棄自己的利益是其行使人格自由權利的自主權表現, 刑法對于該利益不予保護。被害人承諾的成立須從主體適格、真實意思表示、承諾方式等角度考慮。

關鍵詞:被害人承諾,有效性,成立條件

參考文獻

①[德]約翰內斯·韋塞爾斯.《德國刑法總論》.李昌珂譯.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第202頁。

②[德]約翰內斯·韋塞爾斯.《德國刑法總論》.李昌珂譯.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第2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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