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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碳金融發展的對策范文

2023-10-10

我國碳金融發展的對策范文第1篇

碳金融 (carbon finance) , 也叫碳資源, 是伴隨著低碳經濟出現的一個概念, 對于其具體概念的界定, 學術界有不同的說法。其中世界銀行把碳金融定義為提供給購買溫室氣體減排項目的資源, 國際上碳金融市場交易主要有兩種類型, 一是, 基于配額的交易, 即由管理者制定總的排放配額, 并在參與者之間進行分配, 參與者根據自身的需要來進行排放配額的買賣, 二是, 基于項目的交易。低于基準排放水平的項目或碳吸收項目, 在經過認證后可獲得減排單位。受排放配額限制的國際或企業, 可以通過購買這種減排單位來調整其所面臨的排放約束。

曾剛、萬志宏 (2009) 從國際視角出發, 分析了國際碳金融市場的現、問題與前景, 提出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由于目前沒有形成統一的國際碳金融交易市場, 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等導致交易成本巨大, 同時《京都議定書》的有效實施期是從2008~2012年, 在這之后政策如何導向都不得而知, 故存在著一定的政策性風險, 最后指出可行的思路是國際共識的形成以及國際合作的強化。初昌雄、周丕娟 (2010) 從金融創新方面分析了我國碳金融的現狀, 并指出我國發展碳金融的出路在于政府和相關金融機構對于低碳的政策和資金支持以及金融機構對于碳金融產品的創新和多樣化。

二、我國碳金融的發展現狀

(一) 對碳金融支持力度不夠

由于中國經濟長期以來的粗放型, 以及對于GDP的過度關注, 導致形成“兩高一低”的經濟惡性循環模式, 從改革開放的這些年來, 我們一直把重點放在經濟增長上, 聚焦如何趕超西方發達國家, 故而在實現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 忽視了對環境的保護, 故作為環境金融一個分支的碳金融, 長期以來也被忽略, 發展緩慢。在國家“綠色金融”的倡導下, 我國對于低碳金融模式進行了積極的探索,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2007年9月, 中國工商銀行推出了《關于推進“藍白色信貸”建設的意見》, 建立信貸環保一票否決制;2006年, 興業銀行與IFC合作并開展能效貸款, 在低碳項目融資方面進行了探索。

除了部分金融機構先后出臺了碳金融相關的綠色貸款和項目等, 其他金融機構和政府等部分鮮有涉足, 對碳金融發展的金融支持不夠, 故而造成部分有潛力的項目融資困難。

(二) 市場體系不夠完善

由于碳金融進入中國視野的時間段, 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所蘊藏的巨大商機, 故而對碳金融興趣不高;而政府部門及國內金融機構對于碳信用, 碳排放這種虛擬商品的價值也未充分認識, 對于碳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交易平臺的構建、項目開發、運行模式的探索不夠積極;中介機構發育不完善且數量極少;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 項目開發、交易規則、合同洽談和執行都有相當的難度, 故而需要精通碳金融國內市場且熟悉國際交易規則的專業型人才來操作, 但這部分我國嚴重缺失, (1) 碳金融在我國的起步本來就晚, 人才培養沒有跟上, (2) 整體對于碳金融的重視程度不夠;目前還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碳金融交易場所, 只是部分零散的交易所。

以上這諸多因素造成我國碳金融交易體系的不完善, 并嚴重制約著我國碳金融的發展。

(三) 碳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不足

碳金融市場發展的緩慢以及我國金融市場本身發展程度不夠高, 造成我國碳金融市場相關衍生產品品種很少, 這導致了碳交易市場可選擇產品的局限性, 制約著碳金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三、我國碳金融的發展對策

(一) 加大金融支持的力度

金融支持的方向決定著金融資源的流向, 政府和金融機構要增加對低碳環保企業或減排項目的金融支持, 給予這些企業或項目一定的融資優惠和便利, 調動其積極性。同時, 可以考慮將耗能和碳排放量標準作為是否給予信貸支持的衡量標準, 形成“節能減排”的硬約束。

(二) 盡快構建完善的碳金融市場體系

完善的碳金融市場體系是碳交易的先決條件, 應從以下幾方面積極構建: (1) 政府部門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和引導, 增加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加快交易平臺、交易規則、運行模式的探索和引導, 為碳金融提供有效的交易平臺。 (2) 鼓勵碳交易中介機構的發展, 中介機構熟知碳交易的相關流程, 可以為國內企業碳項目的開發、洽談和執行提供便利和指導, 節約交易成本。 (3) 加快對于碳金融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 相關高校開設環境金融方面的課程, 學習碳金融相關的理論知識并積極參與實踐。 (4) 構建全國甚至全球的碳金融交易中心。

(三) 加快碳金融衍生產品創新

碳金融市場是碳交易所必須具備的前提, 而豐富的碳金融衍生產品可以活躍碳金融市場, 使市場參與主體有更多的選擇, 能夠極大的促進碳金融市場的發展, 目的, 國際碳金融市場上金融衍生產品已有一定的發展, 而我國的品種還很單一, 故需鼓勵金融機構推出相關的創新產品, 政府應給與其政策支持和便利, 豐富我國的碳金融市場產品。

四、結束語

縱觀國際碳金融市場的發展, 以及當前《巴黎協議》的新契機, 低碳經濟, 低碳金融將會是國際社會需要繼續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 因為它關乎全球的氣候環境問題, 關乎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 同時因其蘊含的巨大商機, 碳金融市場將會是現在以及未來人們追逐的方向, 我國面臨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 如何恰當的運用碳金融市場的推動作用, 為我國的經濟轉型添磚加瓦, 以碳金融來引導社會資源的配置, 從而實現產業機構的調整, 在促進我國經濟增長的同時, 為全球環境保護貢獻力量, 這將是現階段以及未來我們需要努力的方向。

參考文獻

[1]王遙, 劉倩, 碳金融市場:全球形勢、發展前景及中國戰略[J].國際金融研究, 2010, (12) .

[2]曾剛, 萬志宏.國際碳金融市場:現狀、問題與前景[J].國際金融研究, 2009, (10) .

[3]鄒亞生, 低碳經濟背景下我國的碳金融發展之路[J].中國金融, 2010, (04) .

我國碳金融發展的對策范文第2篇

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帶來的惡劣影響引起了國際社會對各國經濟發展模式的普遍關注, 發展低碳經濟的理念逐步在全球形成。一直以來, 人們普遍認為政府和工業部門, 特別是以能源工業為主的基礎工業部門是發展低碳經濟的主要推動力量。然而, 研究認為金融部門在推動低碳經濟發展中占據重要地位, 其集中表現在低碳金融對發展低碳經濟的支撐作用。所謂低碳金融, 廣義上是指為發展低碳經濟所進行的所有金融活動的統稱;狹義上是指由《京都議定書》而興起的與發展低碳經濟有關的投融資活動的總和。由于金融是現代經濟發展的血液, 通過金融杠桿, 金融企業在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上起著重要的導向性作用。因此, 全社會應以金融政策推動低碳經濟發展, 金融企業應該比一般企業更重視碳排放等環境問題, 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目前, 關于低碳金融發展問題已成為學術研究的熱點之一, 而發達國家關于低碳金融的實踐也風起云涌、推陳出新, 通過低碳金融有力地促進了本國低碳經濟快速發展。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粗放式發展模式對資源的過度消耗和對環境與生態的破壞有目共睹。2009年11月2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到2020年我國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為實現這一目標, 對于尚處于工業化中期的我國, 既充滿了挑戰, 也蘊含著機遇。

二、我國發展低碳金融現狀分析

(一) 我國低碳金融發展現狀。我國的低碳金融體系以政府財政為引導, 以商業銀行的綠色信貸為主要融資方式, 銀行系統在低碳金融發展中起關鍵作用。相對歐美的低碳金融體系, 我國低碳金融的發展具有自身的特點。

第一, 政府對發展低碳金融的推動。早在2007年7月, 國家環??偩?、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同年12月, 中國人民銀行和IFC聯合舉辦了“銀行社會責任: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國際研討會, 使各銀行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對赤道原則有了初步的認識。2009年1月, 中國銀行業協會公布了《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責任指引》, 要求中國的銀行盡量遵循赤道原則要求。同年12月22日, 以低碳經濟為主題的“2009中國金融論壇”在京舉行, 會議認為銀行業在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實現我國經濟結構由“高碳”向“低碳”的轉型過程中需要扮演好兩個角色:低碳理念推廣的“踐行者”和低碳金融服務的“創新者”。2010年5月28日, 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 就加強信貸政策指導和督導檢查力度, 加強和改進信貸管理, 從嚴把好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信貸關, 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提出要求。在有條件的地區, 探索試行排放權交易, 發展多元化的碳排放配額交易市場。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置專門崗位和安排專職人員, 加強對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后產能行業發展趨勢和信貸項目管理的深層次研究。

第二, 碳金融市場的起步。自2008年以來, 國內已有多個省市設立了環境權益交易所。2008年8月, 由北京產權交易所、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牽頭, 分別在北京、上海成立了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9月, 天津成立了排放權交易所。在三家龍頭產權交易機構的帶動下, 廣州、武漢、杭州、大連、昆明、河北、新疆、安徽等地的環境權益交易所相繼成立。此外, 貴州、廈門、深圳等地的環境權益交易所也在籌備之中。另外, 一些地區雖未設立專業的交易所, 但也有環境權益交易平臺。

第三, 碳金融市場的交易品種以碳減排交易為主力。雖然環境權益交易所的交易品種較多, 但碳減排交易是主要的交易品種。2009年8月5日, 北京環境交易所達成國內自愿碳減排第一單交易。2010年8月5日, 甘肅錦泰電力與來自海外的摩科瑞能源貿易公司在北京環交所達成了交易所場內首個單邊CDM項目。除了熱門的碳減排交易外, 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 (COD) 等主要污染物的減排交易在多個試點地區也得到了推進。2009年12月25日, 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啟動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當天舉行的首場排放權交易競價吸引了8家企業參與交易, 成交總金額為805萬元。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于2009年3月18日啟動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 首日交易量近500噸, 成交總金額約95.6萬元。2010年8月25日, 杭州產權交易所舉辦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 12家企業參與了284噸二氧化硫和58噸化學需氧量排放指標的報價, 總成交額達864萬元。

第四, 商業銀行對于綠色信貸日漸重視。國內商業銀行已開始探索向低碳經濟轉型提供信貸支持。2008年興業銀行正式公開承諾采納赤道原則, 成為中國首家“赤道銀行”, 截至2009年年末, 累計發放節能減排項目貸款223筆, 金額165.83億元。工商銀行2008年的低碳減排項目貸款達491.5億元, 環比增幅達69.17%;2009年以來的節能環保類項目貸款余額近4, 000億元。此外, 工商銀行也是第一個在信貸審批中設置環保“一票否決制”的國內商業銀行。2010年北京、湘潭等地商業銀行以低碳銀行論壇的形式公告提振綠色信貸。同時, 銀監會督促銀監局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節能環保授信工作的指導, 搭建節能環保信息平臺, 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做好節能環保信息服務工作。隨著低碳生產和低碳消費的擴大, 銀行業對低碳產業日益重視, 低碳項目和公司有望獲得更多的銀行信貸支持。

第五, 國內金融機構積極探索低碳金融創新。2007年中國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分別推出了“掛鉤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額度期貨價格”的理財產品。2008年浦發銀行率先推出了針對綠色產業的《綠色信貸綜合服務方案》, 包括:法國開發署 (AFD) 能效融資方案、國際金融公司 (IFC) 能效融資方案、CDM財務顧問方案、綠色股權融資方案和專業支持方案。2010年1月和3月, 興業銀行和光大銀行先后推出低碳主題信用卡。2010年4月8日, 光大銀行與北京環交所簽訂《中國光大銀行碳中和服務協議》。此外, 國內信托公司、私募基金也開始了低碳領域的投資探索。比如, 北京信托公司推出的“低碳財富·循環能源一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于2009年12月3日成立, 共募集資金近2.1億元。浙江首個以“低碳經濟”為投資主題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浙商諾海低碳基金于2010年3月31日正式成立, 首期實到資金2.2億元。

(二) 我國發展低碳金融中的問題。與西方相對完善的基于市場的低碳金融體系相比, 我國的低碳金融發展在低碳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低碳金融工具的多樣性、低碳金融衍生品的豐富程度上都存在明顯不足。

1、低碳金融機構體系不成熟, 專業人才缺乏。我國低碳金融才剛剛起步, 國內大多數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對低碳金融業務發展、交易規則、風險管理等缺乏經驗, 熟悉低碳金融業務的專業機構和人才不足。

2、低碳投融資市場體系不完善。目前, 我國以基于項目的CDM市場為主, CDM項目開發周期相對較長, 交易成本較大, 項目交易涉及不同國家, 涉及風險因素較多, 國內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而對于國際上占比超過85%的基于配額的碳交易市場我國還沒有涉足。另外, 國內尚未建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場, 缺乏碳交易定價機制和碳排放交易標準。

3、缺乏發展低碳金融的激勵約束機制。在現有金融監管與運行體系下, 金融機構無力分擔企業應對環境變化所帶來的社會成本, 出于對資金安全性、收益性與流動性的考慮, 金融機構缺乏內在動力。受技術水平、自然條件等客觀因素所限, 缺乏相應的風險補償、擔保和稅收減免等綜合配套制度, 低碳企業的社會效益和自身效益之間存在矛盾, 直接導致融資機構信貸風險的上升。

4、低碳發展投融資的政策支持不足。目前我國低碳經濟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 有關的政策、規則尚未形成, 特別是相應的稅收、信貸投融資導向的政策性配套服務支持不足, 不能為低碳發展的投融資創造寬松的政策環境。

三、我國發展低碳金融的對策

(一)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強化金融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迄今為止, 我國還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金融企業的社會責任做出特殊規定。赤道原則雖然在我國有所宣傳, 但應者寥寥, 大多數金融企業仍然認為赤道原則與其無關。因此, 我國應當盡快健全和完善金融企業社會責任法制建設, 并形成一個體系。在當前的法制環境下, 至少要在相關的法律中規定貸款人應有的注意義務, 即貸款人向項目提供資金時要對與項目有關的環境和社會問題進行審慎性審核調查。此外, 在社會和環境評估報告的內容方面, 也可以參照赤道原則的規定, 對貸款協議示范文本還應進行相應的修改。

(二) 建立專門的低碳政策性銀行。低碳政策性銀行是由國家財政提供資本金, 以促進低碳經濟迅速發展為主要目的的政策性銀行。低碳政策性銀行成立后, 可以為我國低碳產業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其主要作用是為那些信貸周期長、規模大、公共性高的低碳基礎設施和低碳項目提供信貸支持。通過發展低碳政策性銀行, 對于發展低碳金融可以起到積極的探索、示范和帶動作用。

(三) 引導并加強商業銀行為碳金融提供服務的能力。這要求商業銀行應該積極進行組織機構的健全, 通過改制現有的機構或者成立新的機構, 專門負責碳金融業務的開展, 以堅決落實我國商業銀行綠色信貸政策;商業銀行更應該通過新人員的招募以及現有人力資源的重組和培訓, 從而滿足金融市場需要;同時, 政府必須制定相應的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 鼓勵低碳企業在證券市場上市融資, 為低碳企業上市建立“綠色通道”, 充分發揮資本市場資源配置的功能。

(四) 成立專門的低碳國家專項基金。從國外的經驗來看, 碳基金一般投資于氣候變化相關的項目與活動, 推動氣候變化保護項目, 促進環保技術的進步和擴展。隨著節能減排的推進和低碳產業的發展, 該類基金對于促進新的節能技術和低碳技術的發展創新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我國應通過多種方式成立和完善“低碳專項基金”, 并專門用于環境保護事業以及節能技術和低碳技術的創新。各級地方政府也應同樣設立類似的低碳綠色專項基金以促進環境保護、生態建設和可持續發展。

(五) 建立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平臺。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 允許的碳排放量較大, 使得我國的碳交易還處于起步階段, 碳交易市場的建設相對滯后, 現有的幾個地區性的交易所也處于試點階段, 交易清淡。我們要加快碳交易平臺建設, 建立一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 并制定相關的配套政策法規, 加強碳交易信息發布, 培育中介機構, 開展碳金融服務。

摘要:目前, 我國低碳經濟與低碳金融剛剛起步, 積極探索低碳金融發展模式, 對促進低碳經濟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關鍵詞:低碳金融,低碳經濟,碳交易

參考文獻

[1]詹劍, 徐鋒.低碳金融模式初探[J].現代金融, 2010.8.

[2]柴青宇.以低碳金融促進我國低碳經濟發展[J].哈爾濱商業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 2011.1.

我國碳金融發展的對策范文第3篇

關鍵詞:碳金融,清潔發展機制,商業銀行

隨著全世界化石能源日益緊缺、全球變暖日益加劇, 發展低碳經濟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Labatt & White (2007) 認為低碳經濟催生了碳金融的產生與發展, 作為金融業應對氣候變化的創新機制, 碳金融是低碳經濟發展的核心手段, 是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金融解決方案。世界銀行對碳金融所下的定義為“在某類項目中用以購買溫室氣體減排的資源”, 這個定義范圍過于狹窄, 更廣義的定義應為“氣候變化的市場解決方案”。盡管目前針對碳金融仍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 但一個基本共識就是碳金融應該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 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資、低碳項目開發的投融資, 以及其他諸如擔保、咨詢等相關的金融中介活動。

一、碳金融的產生

碳金融的興起源于世界各國為應對氣候變化而制定的一系列條約, 其中最有影響力的當屬《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這兩個國際公約?!堵摵蠂鴼夂蜃兓蚣芄s》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簽署, 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限制溫室氣體排放以應對全球變暖而制定的國際公約, 也是世界各國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毒┒甲h定書》于1997年12月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次締約方大會上由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簽署通過, 旨在限制2008年~2012年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從環境保護的角度看, 《京都議定書》的目的是通過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水平來防止劇烈氣候變化對人類造成的傷害。由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溫室氣體減排上“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原則存在, 碳排放權逐步衍生為具有高度流動性和巨大投資價值的金融資產, 因此從經濟角度看, 《京都議定書》促進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主的碳交易市場的產生。眾所周知, 二氧化碳是溫室氣體的主要來源, 其他五種溫室氣體均可以根據各自不同的全球變暖潛能以二氧化碳為標準來計算最終的排放量, 國際上把這一市場統稱為“碳市場” (王遙和劉倩, 2010) 。

二、CDM的產生及帶給我國商業銀行的新機遇

《京都議定書》同時也確定了聯合履行機制 (JI) 、國際排放貿易機制 (IET) 和清潔發展機制 (CDM) 三種機制以幫助發達國家以靈活的方式完成減排目標。在這三種碳交易機制中與發展中國家聯系最密切、發展中國家可直接使用的就是清潔發展機制 (CDM) , 其主要內容是發達國家企業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企業開展可以產生溫室氣體減排效果的項目合作, 通過參與碳交易換取“核證減排量” (CERs) 以抵減本國的減排義務。這意味著發展中國家企業通過CDM機制可以將自主減排取得的CERs出售給發達國家。對于發達國家而言, 調整能源結構、提高能源效率、進行高耗能產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所需成本高昂, 減排成本在100美元/噸碳以上, 而在發展中國家比如中國開展CDM項目, 減排成本在20美元/噸碳左右。通過CDM機制, 發達國家以更為低廉的成本實現了減排目標, 發展中國家不僅獲得了節能減排的大量資金和先進技術, 更調動了發展低碳經濟的積極性, 而對整個世界來說, 溫室氣體排放得到了有效遏制, 可以說CDM機制是一種“三贏”機制, 其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打開了一個規模巨大的碳交易市場。根據交易順序, CDM市場可以分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一級市場即發行市場, 由碳基金、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買家向發展中國家收購CDM項目產生的CERs, 二級市場即流通市場, 是CERs進行集中交易的場所。一級市場的產生源于發展中國家不能直接將減排配額出售給發達國家的現行規定, 而二級市場則不受國際法的約束。

按照CDM機制, 在我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都可以轉變成有價商品向發達國家出售。據荷蘭環境評估局2007年發布的報告稱, 中國已經超過美國成為二氧化碳最大排放國。在全球變暖的大背景下, 我國要主動承擔節能減排的國際責任, 為應對世界氣候變化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貢獻。我國在“十一五”期間已基本實現了能源強度在2005年基礎上降低20%的目標。我國政府明確提出“十二五”期間實現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并承諾到2020年這一指標比2005年下降40%~45%。為了努力實現這一目標和承諾, 必須大力推行節能減排, 堅持節約發展和清潔發展, 從而必將有大批項目可開發為CDM項目。事實上, 我國是全球CDM項目注冊認證最多的國家, 是最大的CDM項目供應方, 被普遍認為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我國雖然存在著豐富的碳減排資源和巨大的碳減排市場, 但我國的碳金融在政府財政的引導下才剛剛起步, 遠遠落后于歐美金融機構建立的全方位碳金融體系。匯豐銀行、渣打銀行、美洲銀行等在綠色信貸、碳指標交易、碳金融衍生工具等方面展開了許多創新, 已建立了以碳排放權交易為基礎包括碳基金、綠色信貸、碳保險和碳證券等一系列金融創新工具在內的碳金融體系。而在我國的碳金融體系中商業銀行占據主導地位, 其他金融中介機構力量非常薄弱, 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主要是CDM項目的投融資, 以及相關的金融中介服務, 其作用就是在改善CDM項目現金流的基礎上促進碳信用的創造。CDM項目蘊含著對金融中介服務的巨大需求, 對商業銀行來說, 依托CDM項目的碳金融在我國商機無限, 發展空間巨大。興業銀行是我國首家采納“赤道原則”的銀行, “赤道原則”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管理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的一種自愿性金融行業基準, 是全球商業銀行經營的行業標準和國際慣例, 也是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

三、我國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的意義

1.促進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

身肩定位稀缺資源投向的重任, 商業銀行對經濟具有重要的計劃和擴張作用。商業銀行通過將信貸投向符合CDM項目要求的行業和領域, 可以帶動我國CDM項目的發展, 有效發揮商業銀行資金轉化和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 引導并推動我國經濟從“高碳”向“低碳”轉型, 有利于我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構建。

2.有利于我國在國際碳金融體系中爭得更多話語權

我國企業在與CERs的境外買家談判時既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也不能熟練運用各種交易工具, 討價還價的經驗與能力不足造成我國企業在碳交易中地位十分被動的尷尬局面。我國是碳排放權的凈供給方, 目前處于整個碳交易產業鏈的最底端, 中國CDM項目創造的CERs被發達國家廉價購買后再經過境外金融機構包裝和開發變為了高價的金融衍生產品, 最終導致我國的成交價格與交易的國際價格相去甚遠, 而我國只能被迫接受發達國家制定的所謂“國際規則”。商業銀行積極開展碳金融業務, 加強對碳金融的研究與創新, 提高產品定價能力, 有利于我國在國際碳金融體系中爭得更多的話語權。

3.推動商業銀行戰略轉型, 實現可持續發展

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經濟增長方式的轉型決定了我國商業銀行必須大力發展碳金融業務。經過銀行業多元化戰略的逐步實施, 我國商業銀行已逐步認識到可持續發展不僅在于經營規模的擴張, 更在于合理配置內部資源促進信貸內涵式增長, 并不斷尋找新的經濟增長點推動業務全面發展。雖然目前商業銀行盈利來源已日益多元化, 但從總體上看還是過于依賴利差收入, 手續費和傭金收入比重偏低, 比國際大銀行平均水平低30%左右。而碳金融業務盈利能力很高, 不僅帶來商業銀行利差收入的增長還能帶來中間業務收入的增長。通過開展碳金融業務, 提供融資租賃、財務顧問、資金賬戶管理、基金托管等服務, 商業銀行拓寬了中間業務收入渠道、優化了自身的收入結構。更為重要的是碳金融作為一項全新的業務模式, 帶來了商業銀行業務運作系統、金融產品服務模式和風險管理方式的創新, 有利于我國商業銀行創新能力的全面提升, 有利于商業銀行實現戰略轉型和可持續發展, 是我國商業銀行在低碳經濟時代的必然選擇。

4.提升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力

與發達國家金融機構相比, 碳金融業務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一個短板。CDM項目往往需要兩個甚至多個國家的金融機構之間緊密合作, 我國商業銀行可以以此為契機加強與國際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往來, 提高參與國際業務的議價技巧, 掌握未來在國際金融領域中開展業務的技能, 優化綜合經營能力與創新能力, 積累國際化經營的經驗, 加快國際化經營的步伐, 提升國際競爭力。

5.為商業銀行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商業銀行通過向低碳產業、企業和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為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注入資金, 展現了其對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的關注, 擴大了社會影響力, 樹立了良好的社會形象。在我國商業銀行對外公布的社會責任報告中無一例外地都提到了“節能減排、環保低碳”等內容, 作為低碳經濟發展的有力助推器, 碳金融業務是商業銀行應對氣候變化、踐行社會責任的體現與保證, 有助于商業銀行實現良性發展、提高公信力和美譽度。

四、推動我國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發展的對策建議

我國商業銀行發展碳金融業務既要借鑒國際金融機構的先進經驗又要結合我國碳市場的實際情況, 既需要外部環境的支持也離不開商業銀行自身的努力。

1.外部條件

(1)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規范碳金融發展。

目前我國有關碳金融的法律法規遠不健全, 應盡快建立并完善有關碳金融的法律體系和行之有效的操作辦法, 確保我國碳金融業務的規范發展。

(2) 為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提供政策支持。

碳金融業務主要集中于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的能效改造項目, 這些“兩高一資”項目期限長、成本高, 在央行對商業銀行信貸投放規模限制嚴格的情況下, 無法與流動性強、收益好的其他項目匹敵, 難以獲得商業銀行的融資支持。央行在制定窗口指導規模時對碳金融業務應區別對待, 對能效改造項目應該增加規模。此外, 商業銀行如果對企業設置非常嚴格的“綠色壁壘”, 會流失一部分優質客戶, 加之一些綠色信貸支持的項目有不錯的社會效益而經濟效益卻差強人意, 削弱了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的積極性。高志新 (2011) 提出在碳金融發展初期應采取政策性金融和市場化金融并舉的方式, 待碳市場做大做強之后政策性金融可以逐漸淡出而由市場化金融居于主導。我國碳金融還剛剛起步, 在發展初期, 政府應通過多種方式如減稅、增加免稅期、財政補貼、允許商業銀行拓寬碳金融業務貸款利率浮動范圍、降低碳金融業務存款準備金和資本金要求等建立激勵機制, 鼓勵商業銀行業務向碳金融進行傾斜。

(3) 構建碳交易平臺, 統一碳交易市場。

我國雖然碳減排總量較大, 但碳減排量與減排項目的平均規模小, 且地區集中度低。由于缺乏統一的交易平臺, 目前我國CDM項目發起人在同境外CERs買方接洽的時候只能進行分散談判, 各自為政, 缺乏整體意識, 無法形成談判合力, 不僅交易成本較高, 而且使我國企業在談判時喪失主動權, 另外我國CERs的競相壓價現象比較突出, CDM項目企業往往通過降低一級市場價格的方法來吸引境外買方, 導致我國企業整體上處于不利地位, 阻礙了我國CDM項目的發展。我國有必要建立統一的碳交易平臺和交易機制, 利用我國在碳減排總量上的優勢, 提升我國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價能力。我國可在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的基礎上, 完善交易所制度, 擴大參與主體范圍, 為碳排放權的供需雙方搭建溝通和議價的橋梁, 實現我國碳金融市場的整合, 促成交易價格的最終發現。

(4) 提升碳交易綜合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能力。

CDM項目及CERs交易開發程序比較復雜, 審批程序非常繁瑣, 加之交易成本高、合同期限長、風險因素多, 一般中介機構難以提供針對CDM項目的專業化服務。國外的CDM項目從評估到申請再到交易全程均由中介機構完成, 如項目談判期有咨詢機構指導, 項目評估期有評估機構參與, 項目融資期有擔保機構介入, 合同訂立期有法律機構協助。葉耀明 (2010) 提出由于我國的中介機構剛剛起步, 無法承擔協助商業銀行進行風險評估之職, 使一些商業銀行的碳金融業務缺乏系統的風險管控體系支持而僅停留在案例表面, 商業銀行依靠自身力量既難以消化大量的CDM項目也難以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有鑒于此, 我國應盡快培育碳交易專業化的綜合中介服務機構, 協助商業銀行規避交易風險、降低交易成本。

2.內部條件

(1) 積極轉變觀念, 高度重視碳金融業務。

在組織機構上, 商業銀行應盡快組建碳金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碳金融事業部, 制定碳金融業務經營戰略, 專門負責碳金融業務的產品開發與市場拓展。在業務模式上, 商業銀行要加強碳金融研究與創新力度, 力爭滿足CDM項目下多樣化的金融需求。除了開展綠色信貸、以CDM項目現金流為還款來源的項目融資, 以及掛鉤碳排放權的理財產品等業務外, 商業銀行要探索更多的中介業務模式:可以憑借自身的信息優勢為CDM項目提供咨詢服務;可以為項目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可以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對CDM項目進行現金流管理;可以利用國內龐大的營銷網絡優勢篩選并鎖定CDM目標客戶, 并由專業團隊為其提供由項目設計到CER簽發的全程一條龍服務;對于已簽發CER的項目, 商業銀行可以充分利用其海外分支機構網絡協助推介潛在的買方, 并協調項目發起人、海外買方、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絡機制。吳玉宇 (2009) 指出商業銀行基于托管各類基金的經驗可以參與托管正在不斷發展壯大并大舉進入中國的國際碳基金。

(2) 組建開展碳金融業務的專業團隊。

碳金融業務涉及政治、經濟、金融、管理、法律、化工、建筑與環境各個方面, 且具有國際性, 是資本與技術結合的產物。作為資本的提供方, 我國商業銀行從事碳金融業務的人才極度匱乏, 極大制約了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的發展。應盡快組建碳金融業務高素質的專業團隊, 加強人才儲備和培養, 組織人員進行政策法規、交易程序、國內外成功案例介紹等方面的專門培訓, 這是提升我國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能力的必由之路和根本保證。

(3) 積極推動人民幣國際化進程。

雖然我國是全球CDM項目的主要提供方, 但目前碳交易的定價主導權掌握在歐美一些大銀行手中, 造成我國參與碳交易的被動地位和偏低的碳交易價格。目前普遍認為碳金融有可能成為重建國際貨幣體系和國際金融秩序的重要因素。商業銀行要憑借資金、技術、網絡等優勢積極參與國內和國際碳交易體系的構建, 將人民幣與碳排放權綁定, 利用參與碳交易的機會提升人民幣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地位, 提高我國在國際碳排放權交易中的定價話語權, 促使人民幣成為碳交易計價結算貨幣, 從而推進碳交易人民幣計價的國際化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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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志新.碳金融發展與中國銀行業經營轉型[J].上海金融, 2011, (1) .

[4]葉耀明, 張錫鋒.我國碳金融交易發展的影響因素分析[J].上海金融, 2010, (7) .

我國碳金融發展的對策范文第4篇

何為“碳金融”, 學術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基本統一的觀點是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 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和銀行貸款等。碳金融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發展機會。積極開展碳金融業務對我國銀行業有著重要的意義:一是推動經營戰略轉型;二是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充分體現社會責任, 關心經濟發展過程當中的環境問題、社會問題。目前國際主流銀行基本都遵循赤道原則, 即在進行項目融資過程中所要關注的一些對社會問題、環境問題的一些標準;三是開拓新的、廣闊的利潤來源, 保持可持續發展。減排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大量資金, 新的朝陽產業也應運而生, 主動涉足碳金融, 能夠實現銀行利益和社會公益的雙贏;四是提升我國銀行業國際競爭力。一方面碳金融增加銀行收益, 擴大銀行資本, 改善經營管理, 另一方面參與碳金融的國際合作, 能提升我國銀行業國際地位和話語權。

二、碳金融發展及我國情況

2005年全球碳交易量和交易額分別為7.1億噸和108.6億美元;到2008年分別上升48.1億噸和1263.5億美元, 平均年增長率分別為89.2%和126.6%, 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將達1500億美元, 有望超越石油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歐盟的碳交易量和交易額均居全球首位。加拿大、新加坡和東京也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機制。歐洲氣候交易所還于2005年4月和2007年推出了與歐盟排碳配額掛鉤的期貨及期權交易。目前來看碳金融的金融工具包括碳貨幣、碳信貸、碳期貨期權、碳基金、碳保險等。碳排放權市場商品化愈發成熟, 吸引了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進入碳市場, 開展碳金融業務。銀行、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碳市場中都發揮著各自積極的作用。

然而我國碳交易市場和碳金融還是比較落后。首先我國碳交易市場發展不成熟且缺乏金融中介。我國目前的多家環境交易所, 相互之間缺乏統一規劃、分散談判, 在國際碳交易議價中沒有話語權。目前我國在碳減排額主要通過一些國際的中間機構進入國際市場, 國內價格遠低于國際價格, 人民幣不被作為碳交易的結算貨幣。其次國內金融機構在碳融資和碳金融服務上參與不足。更缺乏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支持。但是我國碳金融市場有巨大的潛力。目前, 我國溫室氣體排放占整個發展中國家排放總量的50%, 占全球排放總量的15%。國際能源機構估測, 到2025年前后, 我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很可能超過美國, 居世界第一位。我國碳減排目標為到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2005年下降40%~45%。據預測, 我國在2030年二氧化碳減排可達20億~30億噸, 超過歐洲國家減排量的總和。據此計算, 我國每年在清潔能源上至少要投入1萬億元人民幣。

三、銀行業參與碳金融發展的對策研究

碳金融的迅速成熟壯大, 需要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在我國銀行業是金融系統的主體, 必然對碳金融的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低碳金融業務也是銀行創新發展和經營轉型的重要機遇, 將成為商業銀行業務拓展和盈利可持續增長的重要源泉, 有助于商業銀行更好地分享國內和全球經濟發展的紅利。因此銀行業積極進入碳金融領域是雙贏的舉措。我國的銀行實行的是分業經營, 不能開展證券、基金、保險的業務, 那么我國銀行業應在碳信貸和中間業務上做足文章, 以促進我國碳金融的發展。

1. 轉變發展觀念, 積極踐行推廣低碳理念

黨中央提出可持續發展戰略, 是利國利民的, 發展低碳經濟正是對可持續發展觀的切實貫徹。國內銀行作為社會成員, 應成為推廣低碳的踐行者。銀行內部要推廣綠色經營, 降低能耗, 建設節約型銀行;業務上要減少對高耗能和產能過剩產業的資金投放;此外要有效傳播及實施低碳理念, 開展低碳為主體的公益活動, 鼓勵公眾使用電子銀行。

2. 拓展碳信貸業務

目前我國銀行業的利潤主要還是來自存貸差, 因此拓展碳信貸規模能夠直接給銀行帶來巨大的收益。“十一五”期間, 我國節能投資總額累計可達6000億元, 按50%的資金來源于銀行貸款測算, 節能融資市場就有3000億元規模。我國銀行應加大對CDM項目等低碳消耗項目提供貸款, 促進清潔技術的開發和應用。拓展碳信貸也為企業融資開辟了新渠道, 使企業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不再捉襟見肘, 反過來也將促進碳金融的發展。目前興業銀行與農業銀行已經投身中小企業的能效融資項目和為企業提供CDM項目, 但是規模及全國發展力度還有待提升。

3. 發展中間業務, 為企業提供中介服務

進行碳信用的登記、托管、結算和清算服務;為CDM項目提供設備融資租賃服務;依靠自身信息、營銷網絡優勢, 作為項目咨詢顧問, 協調交易中各方面的業務關系;發揮托管基金的經驗優勢, 參與托管碳基金等業務;積極推動保理融資工具在節能減排項目融資中的應用;為排放權交易提供賬戶便利、研發支持和中介服務。目前浦發銀行等已經推出CDM項目開發咨詢服務業務。

4. 提供信用增級服務

CDM交易具有不確定性和風險大的特點, 類似于遠期交易, 企業自身實力有限, 發展面臨一定的障礙。我國銀行應為項目開發者提供信用增級, 由此創造出經擔保CERS (核證減排單位) , 大大促進了該市場的發展。

5. 主動出擊, 直接參與國際碳交易

我國銀行可以在境外國家中注冊投資公司, 取得相關資格后, 參與境內CDM項目, 并可在歐洲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主動參與有利于提升我國銀行業金融創新能力, 促進我國碳金融發展更好融入國際市場。此外積極尋求與國際合作開展碳金融業務, 積極參與國內、國際碳市場建設。

6. 完善碳金融制度機制, 提高金融創新能力水平

我國不僅缺乏成熟的碳交易制度, 更沒有科學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 金融產品及服務種類單一, 與國際金融機構的差距甚遠。完善碳金融制度機制, 是碳金融穩定健康發展的前提;提高金融創新能力水平, 才能加速國內碳金融發展, 縮短與國際的差距, 使我國擺脫因定價權缺失而陷入的困境。

7. 組織機構健全和人才培養

碳金融發展迅速, 金融產品多樣復雜且不斷創新, 交易機制與國際接軌, 國內銀行業在碳金融方面發展落后, 主要是機構設置不能滿足發展的需要, 人員缺乏相關專業知識, 創新能力匱乏, 實際操作經驗及業務能力欠缺。在組織機構建設方面, 決策層應有專門領導負責低碳戰略實施領導、協調、監督各方面工作, 管理層應成立專門機構或部門, 負責低碳金融市場的拓展推廣, 低碳金融產品的研究開發;人才培養方面應貫徹人才發展戰略, 引進專業人才, 加強相關理論知學習, 通過培訓、論壇、考察等方式學習國際銀行先進做法, 提高實際操作能力。

發展碳金融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 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要途徑, 同時發展碳金融也有助于我國向低碳經濟轉型, 有利于經濟結構加快調整。我國碳金融雖然起步晚, 發展滯后, 但是市場廣闊, 前景無限。做為金融系統主力軍的我國銀行業要把握時機, 積極開展碳金融業務, 不僅對壯大自身綜合競爭力, 更為我國碳金融的發展, 為我國金融業爭取更高的國際地位和話語權有著重要的, 不可估量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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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亮亮楊振宇:碳金融:低碳時代的金融創新[J].中國石油報, 2009-12-09.

我國碳金融發展的對策范文第5篇

2011年11月28日—12月9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7次締約方會議在南非德班召開。各締約方在會議上唇舌激辯, 互不相讓, 再次顯示出氣候變化是環境問題, 更是發展問題。溫室氣體的排放對全球氣候的影響不存在地域間的區別, 無論哪一國排多少氣體, 其造成的危害均由全體人類共同承擔, 所以要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 各國就應嚴格執行一套完備的減排方案。

其實, 早在十年前, 基于全球氣候變化, 控制溫室氣體的目標越來越得到各個國家的認可, 《京都議定書》更是明確了碳排放的總量目標和分解目標, 將溫室氣體減排和限排目標細化到每個締約國, “碳信用”概念應運而生。在這樣的國際市場大環境下, 締造了一個全新的金融領域——碳金融, 給各國的企業特別是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發展機會。

二、碳金融概述

簡單來說, 碳金融就是應對氣候變化的金融解決方案, 包含了市場、產品、機構和服務等要素, 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重要環節, 是促進全球低碳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低碳經濟的本質特征是“低能源、低污染、低排放”, 而碳金融恰好為低碳經濟的實際運行提供了良好的發展路徑。

從全球正在發展的碳金融市場來看, 碳金融體系主要有三個有機組成部分:第一, 碳金融市場體系, 包括碳交易平臺、交易機制、交易主體等方面;第二, 碳金融服務體系, 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機構不斷推出的碳金融產品和服務;第三, 碳金融政策支持體系, 包括各國財政、金融、監管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全球形成的主要碳金融產品是碳排放權產品和衍生產品。其中, 碳排放權產品是基礎交易產品, 以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衍生產品包括碳期貨、碳債權、碳證券、碳基金、碳保理等, 這些產品為碳排放權的供求雙方提供了新的風險管理和套利手段。

三、碳金融市場的主要參與者

基于全球環境變化的嚴峻形勢和碳金融交易市場的良好發展前景, 世界各地的買方、賣方和投資機構等利益相關者匯聚而來, 想從這個新興金融領域分得一杯羹。從初期的主要國家政府出資機構、重要策略公司、能源創新企業, 到現在的大型溫室氣體排放機構、國家金融機構、大型對沖基金、專業清潔能源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商和交易商, 碳金融市場的參與者逐步擴展和完善, 更多的專業金融投資機構參與進來。

(一) 國際碳金融市場的主要推動者

1、世界銀行碳金融部門。

世界銀行專門成立了碳金融部門 (World Bank Carbon Finance Unit, CFU) , 工作內容主要是促進全球碳金融市場的合理有序發展, 降低碳交易成本, 合理應對全球氣候變化, 支持全球可持續發展。

2、國際金融公司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IFC) 。

國際金融公司是聯合國成立的專門機構, 為發展中國家的相關項目提供貸款和融資, 致力于開發全球碳市場, 開展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碳金融服務。

3、國際投資銀行。

這其中以歐洲投資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美洲開發銀行為主的國際投資銀行, 紛紛宣布計劃, 將在各個區域為實施碳金融和清潔能源發展機制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和融資工具。

(二) 國際碳金融市場的主要投資者

1、碳基金。

低碳投資的重要資金來源是碳基金, 所謂碳基金是集合各類投資者的資金, 專門投資于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或在碳交易市場從事碳信用交易的基金。世界銀行于2000年發行全球首只投資減排項目的碳原型基金, 除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的碳基金外, 還有國家層面的碳基金, 如意大利碳基金、荷蘭碳基金、英國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日本溫室氣體減排基金等, 截至2008年, 全球共有89只碳基金, 資金規模逾161億美元。

2、商業銀行。

由于初期碳金融市場的相對不完善, 交易規模相對較小, 全球主要商業銀行并未參與其中, 但隨著碳金融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 氣候變化形勢越來越嚴峻, 商業銀行看到了碳金融交易的良好發展前景, 開始參與碳減排計劃的組合與融資。目前國際主流商業銀行如花旗銀行、德意志銀行、巴克萊銀行等, 一方面通過建立以“赤道原則”為代表的自律規范實踐自身的低碳發展, 另一方面積極對低碳項目提供貸款、碳信用咨詢、理財產品, 直接參與碳市場交易。

3、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

任何新興市場都離不開國際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的身影, 碳金融市場也不例外。一些歐美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早在2004年就開始對碳金融市場部署基金, 成為全球碳排放市場上的專業投資公司。如美國RNK資本公司, 主要投資于全球范圍的環境和排放權市場, 是全球碳排放市場上的專業投資公司。RNK資本也投資于環保相關的產品, 如碳排放權信用和可再生能源信用等。

(三) 國際碳金融市場的中介服務機構

1、碳資產管理公司。

一個全面綜合的碳資產管理公司, 可以涵蓋碳金融市場所需要的全部咨詢服務。如中信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CITIC Carbon Assets Management Ltd.) 是隸屬中國中信集團旗下, 致力于中國低碳經濟發展的專業公司。中信碳公司主要提供低碳領域的投資與低碳金融產業服務, 包括低碳產品的開發, 低碳指數基金和低碳產業基金的建立, 以及綠色信貸和綠色投行等。

2、碳信用評級機構。

由于碳金融市場投資者需要評級指導, 項目融資需要評級幫助, 碳信用評級將成為主流并對碳減排產生強勁的影響, 有助于提高市場透明度和風險管理水平, 使市場風險處于可控水平范圍內。2008年6月, IDEAcarbon成立首個提供碳信用評級服務的獨立碳信用評級機構, 該機構將為碳抵消項目提供詳細的碳信用評級。

3、其他中介服務機構。

此外, 碳審計服務機構、碳交易法律服務機構和碳交易保險服務機構也是國際碳金融市場的主要中介服務機構。這些機構為碳金融市場上的交易提供了碳額度的審計服務、專業法律咨詢服務和對氣候變化引起的碳交易潛在風險進行承保。

(四) 國際碳金融市場的主要交易平臺

目前國際碳交易市場總架構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為代表基于碳排放配額進行許可權交易的配額市場, 包括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市場 (EU ETS) 、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所 (ETG)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 (CCX) 以及澳大利亞國家信托 (NSW) 交易市場四家, 其中歐盟排放權交易市場占據了60%-70%的全球交易份額, 并掌握著EUA碳期貨的定價權。美國雖未加入《京都議定書》, 但卻在全球碳市場中表現得最為活躍。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 (CCX) 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對減排量承擔法律約束力的自愿碳交易平臺, 擁有VER的定價權;另一類是以項目為基礎“碳減排”交易的項目市場, 其市場交易基礎是通過清潔發展機制、聯合履行以及其他減排義務獲得減排信用交易額而進行的。

四、中國碳金融

(一) 中國碳金融發展必要性

1、碳交易市場發展潛力巨大。

自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以來, 碳交易規模顯著增長, 2005年, 碳交易量和交易額分別為7.1億噸和108.6億美元, 到2008年, 碳交易量和交易額分別上升到48.1億噸和1263.5美元, 平均年分別增長率為89.2%和126.6%;預計2012年, 碳交易兩與交易額將分別達到100億噸和1800億美元。碳市場發展成為全球最具發展潛力的商品交易市場, 世界銀行報告稱, 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 全球碳交易市場2020年將達到35, 000億美元。由此看來, 與碳交易相關的貸款、保險、投資等碳金融產品的發展前景也非常廣闊。因此, 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銀行和企業積極參與碳交易活動, 中國碳金融市場潛力更加巨大。

2、中國處于全球碳交易產業鏈最低端。

中國的碳排放交易市場正在迅速擴大, 來自煤炭、鋼鐵、有色金屬和再生能源等行業的企業, 正在通過清潔發展機制 (CDM) , 從發達國家引入先進技術, 實現減少二氧化碳氣體排放的目的, 并將減排所取得的排污權出手給碳交易商, 或世界銀行這樣的國際組織買家, 從而獲得利潤。目前中國的碳減排量已占到全球的三分之一左右, 雖然中國是碳交易產業鏈上最有潛力的供給方, 但卻不是定價方, 由于碳交易的市場和標準都在國外, 中國為全球碳市場創造的巨大減排量, 被發達國家以低價購買后, 包裝、開發成價格更高的金融衍生品在全球市場進行交易。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權供應國之一, 中國沒有一個像歐美那樣的國際碳交易市場, 不利于爭奪碳交易的定價權。因此, 重要的還是政府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 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 將國內的碳交易市場平臺完全打造起來, 大力發展碳金融, 在全球碳排放市場發展中搶占先機。

3、國際氣候談判壓力迫使中國發展碳金融。

根據《京都議定書》, 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 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減排義務。2012年已經到來, 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預計, 中國將占聯合國全部排放指標的41%, 在2011年12月的德班氣候談判大會中, 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 很大程度上成為大會的焦點。歐盟主張從2013年起, 發展中國家的工業部門必須滿足發達國家要求的效率標準;美國則主張以“大國減排”代替“發達國家減排”, 從而把中國、印度、巴西等新興發展中大國納入量化減排協議中。盡管歐美妄圖利用不合理方案損害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利益和發展空間, 但事實上按照中國經濟下個十年的預期增長率發展, 其溫室氣體排放的絕對量依然會大幅增加, 而此時的全球趨勢是排放的絕對量在下降, 因此, 中國減排壓力越來越大。只有發展碳金融, 才能提高中國在國際碳市場上的話語權, 循序漸進的融入國際碳交易市場, 改變我國在國際市場上的不利地位, 順應世界低碳經濟的總體發展趨勢。

(二) 中國碳金融發展策略

1、政府推動建設碳金融交易體系

政府應促進行業規則和慣例的統一, 協調綠色信貸業務中的內容、標準和程序, 從而便于相關交易有可靠的預期和參照。加大政府投入和推動, 提高綠色信貸項目的技術水平, 出臺鼓勵政策促進銀行業的創新和有序競爭。

同時, 加強宣傳推廣, 讓企業充分意識到CDM機制和節能減排所蘊含的巨大價值, 推動項目業主也開發商根據行業、自身發展計劃, 擴大國際合作, 積極開發CDM項目, 力爭國家環境資源利益和企業利益最大化。

此外, 政府也應加快推動碳交易機制的設計, 建立和完善國內的碳交易場所、交易平臺, 并針對未來我國可能承擔的碳排放責任, 深入研究其在區域間的成本分擔和利益補償機制, 以期能在這個新興的金融市場上搶占先機。

2、銀行業大力發展碳金融產品。

中國銀行業應抓住機遇, 開展碳金融有關業務, 推出CDM項目融資和掛鉤碳交易的結構性產品。在此方面, 興業銀行涉足碳金融較早, 截至2009年3月, 全行34家分行全部發放了節能減排項目貸款業務, 共支持全國91個技能減排項目, 融資金額達到35.34億元;而深圳發展銀行和中國銀行也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掛鉤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額度期貨價格的理財產品。此外, 也可仿照韓國光州銀行的模式, 推行“碳銀行”計劃, 嘗試將居民節約下來的能源折合成積分, 用積分可進行日常消費。不但有效減少居民溫室氣體排放量, 減輕中國節能減排負擔, 還可積累碳金融經營經驗, 為開展國際碳金融業務打下基礎。

銀行還應重視綠色信貸的中間業務, 加大衍生產品的創新力度, 為企業提供碳金融相關的投資理財、財務顧問、結構融資等金融服務, 通過直接投融資、綠色保險、碳交易中介服務、碳指標交易、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新產品及新服務手段, 為具有碳交易潛力的產業和項目, 提供更加便利的碳信用產品, 碳排放權的風險管理工具和各類金融創新服務。

3、相關企業抓住機遇涉足碳金融

企業在利用節能減排和低碳經濟發展之間的協同關系, 積極應用節能減排技術, 搶占低碳經濟商機的同時, 還可通過有效的碳資產管理, 創造出用于在碳市場上可核證的碳減排量, 從而獲得相應的經濟效益, 更可將目光放長遠, 應對可能出現的國際碳標準。

例如, 2009年11月, 上海濟豐紙業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天津排放權交易所, 在自愿碳標準APX登記處注銷一筆6266噸的自愿碳指標, 用于抵消該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產生的碳排放量, 完成了中國第一筆由交易所組織的基于碳足跡盤查的碳中和交易。如果歐盟、美國制訂了嚴厲的氣候變化政策, 對進口的高碳產品設置種種障礙, 如碳關稅、碳準入機制等, 以維護本國企業的競爭力, 那么中國的企業也不可能獨善其身。因此, 若中國企業想更大程度的參與國際競爭, 則必須建立起完善的碳排放行業標準, 積極發展低碳生產, 以期再國際競爭中規避“碳風險”, 獲得更大的利潤。

參考文獻

[1]陳康.低碳經濟下國際貿易格局變化及我國應對措施[J].現代商業, 2011

[2]貢峻, 陳磊.低碳經濟下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的創新[J].金融研究, 2011;3

我國碳金融發展的對策范文第6篇

低碳經濟概念始于西方國家, 低碳經濟和碳金融發展也是西方國家最為全面和活躍, 呈現出市場機制建設相對完善、市場參與主體廣泛、碳金融產品種類多樣化以及市場交易比較活躍等特點。

(一) 碳金融市場的建立及其交易機制安排

“碳金融”市場最早的參與者, 都是交易政府分配的溫室氣體排放配額、排放證書或排放許可證的企業, 它們既是溫室氣體排放配額這種“碳資產”的需求方也是供給方, 企業往往根據自己減排的邊際成本決定購買或出售。這個市場一般被稱為基于配額的“碳市場”。這一碳市場以歐洲的碳金融市場為代表。

1.歐盟排放配額交易機制。歐盟為了幫助其成員國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減排承諾, 于2003年建立、2005年1月1日正式啟動了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EU-ETS) , 這是世界上第一個國際性的排放交易體系。這一體系以強制性手段納入1.15萬個排放實體, 其中包括煉油廠、發電廠、水泥廠、造紙廠、玻璃廠、鋼鐵廠等, 它基本涵蓋了歐盟46%的能源密集型產業, 共占歐盟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一半以上。EU-ETS的減排機制下的配額分配, 是首先由歐盟委員會設立一個總配額, 分配到每一個國家, 然后再由每個國家設置自己的分配計劃, 具體分配到每一個企業, 每個企業獲得的碳排放配額就是“歐盟排放配額”。時至今日, 以減排二氧化碳為主要標的的EU-ETS已經順利運行了5年, “碳資產”交易量和交易額均居全球首位, 歐盟的“碳金融”市場無疑是全球“碳金融”市場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2.基于“項目交易”的市場及其交易機制安排?!毒┒甲h定書》簽署之后, 又產生了兩個可供給溫室氣體排放權或減排量的機制, 一個是聯合履行機制 (Joint Implementation, 簡稱JI) , 另一個是清潔發展機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簡稱CDM) 。JI機制是《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確立的附件I類國家之間的合作機制。具體來說, 就是指附件I類國家之間通過技術和資金投入的方式進行合作, 通過實施具有溫室氣體減排或具有吸收溫室氣體的項目 (如植樹造林) , 將實現的溫室氣體減排或吸收量轉讓給投入技術和資金的發達國家締約方, 用于履行其在議定書下的義務;同時從轉讓這些溫室氣體減排或吸收量的發達國家的“分配數量”中扣減相應的數量。CDM機制是《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立的, 允許附件I類國家為實現部分溫室氣體減排義務與非附件I類國家進行項目級合作的機制。其目的是協助非附件I類國家, 主要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實施可持續發展和促進《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最終目標的實現, 從而達到附件I類國家, 主要是發達國家締約方實現其量化限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承諾。CDM的核心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 實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 獲得由項目產生的“核證減排量”, 從而履行這些發達國家自身的減排義務。

(二) 廣泛的參與主體

“碳金融”市場最早的參與者, 都是交易政府分配的溫室氣體排放配額、排放證書或排放許可證的企業。除了原先那些基于碳減排義務的合規要求而進行交易的企業之外, 還出現了很多基于投機、對沖、風險管理而進行交易的企業, 大部分是專業的金融機構和機構投資者。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最初只是擔當著企業碳交易的中介機構, 賺取略高于1%的手續費。隨著碳金融市場的逐步發展壯大, 這些金融機構已經不僅僅滿足于小額的手續費收入了。

此外, 碳金融市場參與主體還包括政府部門、交易所以及國際組織等。政府對碳金融市場的參與主要表現在協助交易機制設定和交易平臺的搭建, 也通過設立政府碳基金的形式直接參與。交易所的設立或者其碳金融產品的設計、流通, 是政府和私人共同推動的結果。國際組織如世界銀行, 一直是提倡碳減排的先驅, 世界銀行推出了一系列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碳基金。

(三) 多樣化的碳金融產品

在目前的各個碳交易市場中, 排放權以及與排放權相關的遠期、期權是最主要的交易產品。排放權是原生交易產品, 或者稱為基礎交易產品。根據《京都議定書》建立的I類ET市場, 主要從事AAUs及其遠期和期權交易;EU-ETS主要交易EUAs及其遠期和期權交易;原始和二級CDM市場交易的主要是CERs相關產品;JI類市場交易ERs相關產品;自愿市場則交易自行規定的配額和VERs相關產品。所有這些產品基本都還不能進行跨市場交易。

除了以上這些基本產品外, 近年來, 隨著金融機構越來越多的介入, 各種金融衍生產品也有了相當的發展。目前, 主要的碳金融衍生產品包括:應收碳排放權的貨幣化;碳排放權交付保證;套利交易工具;保險/擔保;與碳排放權掛鉤的債券。

(四) 活躍的碳金融市場

世界銀行的統計數據顯示, 自2005年起, 全球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交易標的的交易總金額從10.8億美元增長到2008年的1 263.5億美元, 4年時間增長了約120倍。交易量也由2005年的1 000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迅速攀升至2008年的48.1億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二、對我國的借鑒作用

盡管近年來我國碳金融交易規模增長迅速, 但目前碳金融的發展仍然面臨著一系列問題, 這給碳金融的未來發展帶來了不確定性。鑒于此, 發展我國碳金融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 認清國際形勢, 積極參與碳交易規則的制訂

盡管“碳排放權”是一種新商品, 但這一商品隸屬的市場屬性、基本結構和運行法則與其他商品市場相比并無不同。歐美各國已在碳金融領域形成了較為明確的布局, 建立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碳排放交易所, 爭奪國際碳交易規則制定的主導地位, 謀求碳交易定價權, 提高碳測量科技水平, 完善碳標準的各種核定規則, 掌握碳核定的裁判權推出碳金融產品, 發展復雜的碳交易衍生市場, 影響碳交易實體市場發展各種減碳技術, 同時從技術轉讓中獲利。因此, 我國必須抓緊發展國內自愿減排市場, 采取自主減排標準的原則, 加快自主減排標準制定及完善并爭取得到國內外認可。

(二) 加快我國碳金融的金融創新

碳金融大大推動了全球碳交易市場的價值鏈分工, 盡管我國是未來低碳產業鏈最有潛力的供給方, 卻仍不是定價方。由于碳排放權的“準金融屬性”已日益突顯, 并成為繼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價值符號。發達國家圍繞碳減排權, 已經形成了碳交易貨幣, 以及包括直接投資融資、銀行貸款、碳指標交易、碳期權期貨等一系列金融工具為支撐的碳金融體系。因此, 我國應培育碳交易多層次市場體系, 開展低碳掉期交易、低碳證券、低碳期貨、低碳基金等各種低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創新, 改變我國在全球碳市場價值鏈中的低端位置, 獲取國家最大的戰略權益。

(三) 制定發展碳金融的激勵機制和相關政策

目前國內有關碳金融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 碳金融參與主體權利的保護和義務的約束缺乏必要適用準則。因此, 國家有關部委應加大協調力度, 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碳金融的操作辦法和法律法規, 確保我國碳金融業務的規范發展。在稅收上, 可以通過降低CDM項目的有關稅率、適當延長免稅期以提高項目的經濟吸引力, 對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的收入進行稅收優惠等措施。

(四) 構建碳交易平臺, 統一碳交易市場

要加快環境產權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碳交易平臺的建立和完善, 為碳排放權供需雙方搭建溝通和議價的平臺, 它有利于市場的整合和價格的最終發現。由于交易平臺的缺失, 我國CDM項目發起人在同國外CERs需求方接洽的時候只能進行分散的“談判”, 交易費用較高, 也容易造成CERs的壓價現象, 致使我國的投資者處于不利地位。為此有必要通過建立統一的交易平臺和交易機制來逐步統一國內的碳交易市場。

(五) 積極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進程, 使人民幣逐漸成為碳金融中的主要計價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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