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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論文范文

2024-02-04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論文范文第1篇

第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內提供停車管理服務,可按本辦法

收取停車管理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住宅小區,是指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居住生活區,包括居住區、小區、組團。

第四條住宅小區停車應具備停車場地,并配建照明、通訊、排水、消防等設施,按照

有關規定設置明顯標志標線,保障車輛安全進出。

如需在住宅小區內道路設置停車場地的,在不影響正常交通和業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征得業主管委會同意后,方可劃定車位。

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地僅限于本住宅小區內業主、住用人停車和外來人員臨時停車;禁止在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地包月停放大客車、1噸及以上貨車和外來車輛。

第五條停車管理服務內容和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對車輛進出進行登記;

(三)維護車輛通行和停放秩序,對停放的車倆進行巡查;

(四)負責公共停車場地的衛生及其維修;

(五)定期清點場內車輛。

第六條停車管理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一)產權屬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車場地和業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七條產權屬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車場地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費:

(1)住宅小區住用人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15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20元。

(2)外來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2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5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次)2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加收每4小時2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沒輛12元,按12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車場地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收費標準:7座及以下客車和1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1小時內不收費;1小時以上至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次)1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加收每4小時1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

第八條產權屬業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汽車每車位每月30元。底層獨用汽車庫不得收費。

第九條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允許物業管理公司在基準價格基礎上+/—20%幅度內確定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基準價格標準

1、包月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月30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50元。

2、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小時1元。每輛(次)收費不足2小時的,按2小時收費;2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每輛18元,按18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車場地基準價格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審批。

第十條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停放,免收停車管理費。

第十一條自行車停放,原則上不得收費。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收費的,須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公司應與車輛包月停放用戶簽訂停車服務協議,明確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車輛進出實行登記制度,并發放車輛進出時間聯系單,嚴格按規定收費。

第十四條停車管理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管理公司須在停車場地或收費處公

開張貼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價目表,標明停車場地產權屬性、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量單位、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停車管理收費的監督檢查。違反本辦

法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實施物業管理的高層公寓、別墅等高標準住宅小區,如執行本辦法收費標準有困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實施物業管理的非住宅小區的其他住宅,其停車管理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施物業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區的非住宅,其停車管理費按寧波市物價局有關社會公共停車場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市海曙、江東、江北、寧波科技園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物業管理的停車收費。各縣(市)區的物業管理停車收費,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訂,并報寧波市物價局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寧波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論文范文第2篇

單位: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

收費等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六級

七級

收費標準

0.50

0.80

1.10

1.40

1.70

2.10

2.50

備注: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前期物業,對已交付的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可對應調整后相應或相近的收費標準,確定新的物業等級服務標準,并重新簽訂合同后執行;對未交付的已確定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的,可按招投標確定的服務等級,相應調整收費標準。

調整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或物業等級服務標準,應分別報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無錫物業費收取標準2014年最新法規條文

市物價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錫價規[2014]3號

各區物價局、住保和房產管理局、市區各相關物業服務企業:

為促進我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物業服務行業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我們制定了《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四年四月一日

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市區范圍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車輛停放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等。其中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業基本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區物業服務收費政策,負責區屬權限以外的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審定,檢查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各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且注冊在該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拆遷安置房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審定,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公開、合理以及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相符的原則確定,并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停放費、車位租金等實行政府指導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業主大會成立后,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業主采取自行管理或業主自行管理與委托專業機構相結合管理的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約定執行。

非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非普通住宅的認定,由其住宅建設單位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相關部門認定,并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實際成本費用制定。與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等級服務、等級收費。等級服務標準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等級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市區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等級服務標準、等級收費標準按七級設置,具體標準詳見附件

一、附件二。

第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內對市區物業等級服務標準以及相應的等級收費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變換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應按規定程序重新備案或審批。

改變用途用于經營的住宅,其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合同約定執行。

第七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等級服務收費標準范圍內,通過公開招投標或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標準。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服務費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成立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因服務成本變化需要調整,或政府制定的等級服務收費標準調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與監督下,提供公開真實、完整有效的物業服務成本信息,向業主征詢意見,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在政府等級服務收費標準范圍內實施調整并約定執行。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由開發建設單位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由被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房屋預銷售四十五個工作日前,根據物業特點、服務要求、服務內容,擬定物業服務等級和相應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物業服務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參照市場同類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在政府等級服務收費標準范圍內進行招投標。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中標后、房屋預銷售二十個工作日前,將中標的物業服務等級和相應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報備報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備案或審批申請;

(二)、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住宅區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公建配套文件;

(四)、住宅區前期物業服務成本費用測算材料;

(五)、住宅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報備報批登記表(詳見附件三);

(六)、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原件或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由下列因素構成:

(一)、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金和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

(三)、清潔衛生費用;

(四)、綠化養護費用;

(五)、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管理費分攤;

(十)、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十一)、法定稅費;

(十二)、合理利潤。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不得重復計入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成本。

第九條

住宅區內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省物價局規定標準執行。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水泵、消防設施、監控安防設施、公益性文體設施、公共照明、道路、綠地、樓道、物業用房、設備用房等。

第十條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按照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按房屋買賣(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面積不作為計費面積。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業主應當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入住通知書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1日起按月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業主的房屋,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規定或約定標準支付。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公共服務費用,但預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業主原因未及時辦理入住手續或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業,業主應事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告知,并經確認后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減免期限最長為24個月。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第十二條

車輛停放收費管理

汽車停放費是指包括用于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管理服務人員費用以及法定稅費等。

租金是指車位所有人或管理者將車位采取租賃方式,出租給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一)、業主專有室內車庫,免收汽車停放費;

(二)、業主專有室內車位,物業服務企業可收取每月每車位50元的汽車停放費;

(三)、建設單位專有室內車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建設單位可收取每月每車位250元的車位租金,物業服務企業可收取每月每車位50元的汽車停放費;

(四)、人防工程室內車位,由物業服務企業按每月每車位200元收取車位租金。用于該人防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省有另行規定的,按省規定執行;

(五)、業主共有室內車位,物業服務企業可按每月每車位200元收取汽車停放費;

(六)、業主共有室外車位,由物業服務企業按每月每車位120元收取汽車停放費;

(七)、住宅區室內機械式車位汽車停放費和租金標準,按相應汽車停放收費(租金)標準減半收取。物業服務企業可另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每月每車位50元的機械設備日常維修、保養、檢測、使用等運行維護費,業主大會成立后,運行維護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根據實際運行維護費用共同確定。

(八)、與物業管理區域相關的汽車進入物業管理區域臨時停放,在征得物業服務企業許可的情況下,按以下標準收取汽車停放費:以24小時為計費周期,2小時內免收;超過2小時部分按每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2元收取,最高不超過20元;超過24小時按上述標準重新計收。

對進入住宅區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車輛停放費。

占用業主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車輛的,應符合消防要求,確保住宅區道路暢通和不影響業主正?;顒拥那闆r下,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由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依法決定車輛能否停放。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有地面地下停車位的,應首先滿足地下車位停放,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汽車停放實際,擬調整室內、室外汽車停放收費(租金)標準的,在保證收費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可在業主大會成立后與業主委員會共同商定。

住宅區車輛實行門禁卡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為業主車輛免費提供每車一張的門禁卡。

業主大會成立前,業主共有場地汽車停放所得的收益,30%用于貼補物業服務費,70%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成立后,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決定、合同約定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對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車及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為:自行車5元/輛、月;摩托車、電動車及其他類型的非機動車12元/輛、月。為方便車主,物業服務企業可設置與電動車配套的充電設施,其設施和充電電費由物業服務企業向使用者按實分攤約定收取。

第十三條 特約服務費,是指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特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特約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代辦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托,提供代辦服務時,向委托人收取的費用。

代辦服務收費標準由合同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電梯運行維護費,是指電梯使用過程中日常維護、保養、檢測、能耗、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

電梯運行維護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實際費用,以約定方式向業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積合理分攤收取。電梯到達起始層的住戶,電梯運行維護費可以減免。

單列電梯運行維護費的,其電梯運行過程中日常維護、保養、檢測、能耗、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不得重復計入物業公共服務費和公共能耗費。

第十六條

公共能耗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的水泵、中央空調、集中供熱、監控機房等設施設備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代收代交的費用。

公共能耗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實際費用,以約定方式向業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積合理分攤收取。

第十七條 科技系統運行維護費,是指為住宅提供自動調節室內溫度、濕度、空氣,模擬自然環境所產生的專用設備運行維護費用。

科技系統運行維護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實際費用,以約定方式向業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積合理分攤收取。

第十八條

裝修垃圾清運處置費,是指業主或使用人裝修房屋時產生的裝修垃圾運送至住宅區內指定的集中點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清運單位,將其清理至城市建筑垃圾集中收集處置點對其清理處置所發生的費用。

裝修垃圾清運處置費標準按裝修房屋面積每平方米3元收取;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需變動房屋結構的,可按裝修房屋實際拆除墻體面積另外加收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房屋裝修業主約定收取。

業主對普通住宅二次及以上裝修,裝修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按上述標準收取。

非住宅、非普通住宅裝修建筑垃圾清運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業主在裝修時,物業服務企業向裝修單位和裝修業主收取的押金、保證金應符合規定,嚴禁以押金、保證金等形式變相收費。

業主裝修時,需使用電梯運送裝修材料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裝修的業主一次性收取裝修房屋面積每平方米3元的電梯使用費(裝載層住戶免收)。

業主裝修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提供便捷的服務。住宅區內,裝修材料的運送、搬運等服務由業主自行選擇,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制指定、壟斷服務。其費用由業主與提供服務者雙方商定。

裝修人員進入住宅區裝修,應辦理裝修人員出入證,出入證管理工本費每證10元。

第二十條

住宅區實行門禁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為業主、物業使用人免費配置每戶5張門禁卡,門禁卡保質期為三年。因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另需增加或因丟失、損壞等需補卡,可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價格自律,遵守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應當質價相符。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依據、“12358”價格監督舉報電話和物業服務受理電話等。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監督,不得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機械車位運行維護費、電梯運行維護費、科技系統運行維護費、公共能耗費、車輛停放費,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列帳,獨立核算,??钍褂?。按服務合同約定,每半年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公示收支情況,并向業主大會報告,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增收節支。同一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服務于多個物業區域的,服務成本和收支應按物業服務項目分別核算。

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費預決算和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承擔,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追繳。

物業所有權發生財產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及時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體現自愿委托、服務有償的基本要求,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

第二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成本監審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行為的監管。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招投標價格行為及履行合同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及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

(二)、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三)、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五)、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有關費用時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

(六)、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七)、不按法定公示或失實公示物業服務費用、經營設施收益收支、公共水電費分攤等情況的;

(八)、不按規定將各類物業費用分項建帳、核算、分攤、使用的;

(九)、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收費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其他管理人的物業服務收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根據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無錫市物價局、無錫市住保和房產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物價局、無錫市住保和房產管理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規定或未明確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錫價服[2007]1號)同時廢止。

三、無錫物業費收取標準2014政策解讀

1、空置房物業管理費的收費標準?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因業主原因未及時辦理入住手續或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業,業主應事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告知,并經確認后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減免期限最長為24個月。

2、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時,需交納哪些費用?

答:據了解,有關物業方面費用有物業管理費、垃圾清運費、房屋大修基金費、電梯使用費等,詳情可咨詢物價局。

3、物業管理服務費從何時起開始交納?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入住通知書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1日起按月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

4、物業管理費是否一定要按物業公司規定1年交納?

答: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服務費用,但是預收物業服務費用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5、底樓是否需繳納電梯更新維修費?

答:購買設有電梯設施的商品房,購房人除交納房屋維修資金每平方米50元外,還須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的標準另行交納專項用于電梯更新的維修資金。

6、底層業主是否要交納電梯使用費?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電梯運行維護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實際費用,以約定方式向業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積合理分攤收取。電梯到達起始層的住戶,電梯運行維護費可以減免。

7、物業公司能否收取裝修押金?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業主在裝修時,物業服務企業向裝修單位和裝修業主收取的押金、保證金應符合規定,嚴禁以押金、保證金等形式變相收費。同時,住戶在裝修時應該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并簽訂相關的協議,明確裝修內容、時間以及垃圾處理方式等等,是否收取押金應按照購房人在買房時與開發商簽訂的《臨時管理規約》中的規定執行,一般來說,收取押金是對業主安全裝修的監督措施之一。

8、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標準?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裝修垃圾清運處置費標準按裝修房屋面積每平方米3元收取;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需變動房屋結構的,可按裝修房屋實際拆除墻體面積另外加收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房屋裝修業主約定收取。業主對普通住宅二次及以上裝修,裝修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按上述標準收取。非住宅、非普通住宅裝修建筑垃圾清運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

9、物業公司能否提高小區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

答:按照《無錫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的確定,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開以及與物業服務企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相適應的原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普通住宅物業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標準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在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與物業服務企業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

10、小區車輛停放收費管理標準?

答:按照錫價規[2014]3號《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關于車輛停放收費管理有以下規定:

(1)汽車停放收費標準:業主專有室內車位50元/月/車位;建設單位專有室內車位300元/月/車位;人防工程室內車位200元/月/車位;業主共有室內車位200元/月/車位;業主共有室外車位120元/月/車位;機械車位按相應標準減半收取,另收取50元/月/車位機械設備運行維護費;臨時停放2小時內免收,超過2小時部分按每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2元收取,最高不超過20元;超過24小時按上述標準重新計收。對進入住宅區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車輛停放費。

(2)物業管理區域內對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車及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為:自行車5元/輛/月;摩托車、電動車及其他類型的非機動車12元/輛/月。為方便車主,物業服務企業可設置與電動車配套的充電設施,其設施和充電電費由物業服務企業向使用者按實分攤約定收取。

11、物業管理費有哪些部分組成?

答:物業管理費的組成:(1)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

金和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3)清潔衛生費用;(4)綠化養護費用;(5)秩序維護費用;(6)辦公費用;(7)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8)物業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9)管理費分攤;(10)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11)法定稅費;(12)合理利潤。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不得重復計入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成本。

12、如何成立業主委員會?

答: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的一般程序:

1、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會議:⑴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⑵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建設單位或者十人以上的業主公開聯名提出,可向該小區(大廈)所在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2、成立籌備小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后,指導小區(大廈)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以下簡稱籌備小組)?;I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3、籌備小組開展籌備工作。

⑴籌備小組成立后,應主動在建設單位或物業公司處收集全體業主有關情況,如名單、聯系地址及其聯系電話等。

⑵籌備小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擬好《管理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在小區(大廈)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布,征求業主意見。

⑶籌備小組組織各樓宇業主通過自薦或推薦方式產生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候選人。

⑷籌備小組將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簡歷表、業主委員會選票格式樣本、業主大會議程向業主張貼公布。

⑸發出大會通知、發放表決票。

在首次業主大會召開15日前,籌備組將業主大會的通知、業主委員會委員選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等,在物業管理小區(大廈)內明顯位置張貼。首次業主大會的通知中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等。

屆時無法出席業主大會的業主,可以提前領取表決票,并于大會前交付給籌備組。

籌備小組應將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通知同時通知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

4、召開大會,選舉委員。大會前籌備工作主要包括:落實場地,組織人員印制選票,設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權人,落實街道辦事處、派出所、開發公司、物業公司等單位參會人員?;I備小組根據議程召開大會:收集、登記選票,審議并表決通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公開唱票、點票,宣讀選舉結果,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會后,籌備小組將大會簽到表、選舉結果統計表予以公布。

5、辦理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業主委員會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⑴《無錫市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表》;⑵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書面申請報告;⑶業主大會成立情況;⑷管理規約;⑸業主大會議事規則;⑹業主大會與會人員含列席有關人員簽到單;⑺其他相關資料。

6、領取備案回執。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經核對,給予業主委員會書面備案回執。業主委員會憑備案回執到公安部門辦理刻制公章手續。

13、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無錫市物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⑴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⑵遵守國家法律法規;⑶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⑷熱心公益事業,自愿為業主服務,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⑸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14、小區業主委員會作出違規的決定怎么辦?

答:按《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按《無錫市物業管理辦法》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5、開發商地下車位只售不租怎么辦?

答:《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優先出租給本區域內業主,租金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業主要求承租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只售不租。第六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

16、有關車庫歸屬的問題?

答: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17、安裝防盜門能否凸出外立面?

答:按《無錫市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房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住宅樓底層院落圍墻高度應不低于2米,外墻窗戶裝置直徑大于12mm,間隔110mm的鋼柵欄或具有同等功能的其他可靠防盜設施。住宅樓二樓和頂樓的門窗,必須采用可開啟的平鋼柵欄,二樓和頂樓的陽臺應安裝鋼柵欄或用窗封閉。以上安全設施均不得突出于住宅門、窗或陽臺和外墻面。

18、小區內能否開設飲食店?

答:本市主城、新市區和新城范圍內,新設可能產生油煙、煙塵的飲食服務業項目,經營者應當事先予以公示并書面征求相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經營者在向環保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時,應當對公眾意見采納情況作出說明,并報送工商行政、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環保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前,應當對公眾意見進行核實。

19、目前有無針對不準業主違規裝修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⑴搭建建筑物、構筑物;⑵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⑶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⑷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本條所列第⑴項、第⑵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⑶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⑷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20、違章搭建、破墻開店如何處理?

答:根據建設部第110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又根據政府令第 134 號 《無錫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第二章職責權限第十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下列職權:第二款:依照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止、查處、糾正違反城鄉規劃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強制拆除影響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21、業主能否在屋面加裝太陽能熱水器?

答:屋面不能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的主要政策和技術依據有:

(1)《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屋面(平臺)等公共部位不得擅自占用。

(2)屋面(平臺)是公共部位屬全體業主所有,如在規劃建設時未在屋面(平臺)預留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的進戶管道口,若允許頂樓業主可以安裝,則其他業主均可安裝,勢必影響房屋的整體外觀,也會引起鄰里糾紛。

(3)由于錫城房屋在建設時未考慮在屋面安裝太陽能熱水器,若在屋面安裝,因太陽能熱水器比較重,屋面沒有設計太陽能荷載力,特別是小高層以上住宅,空中風力大,又無固定裝置,則破壞了屋面的結構,將造成嚴重的吹落事故的隱患,威脅其他業主生命財產安全,也給屋面維修帶來不便。

(4)太陽能熱水器冬天易凍裂,造成自來水流失,陰天同樣要使用電加熱裝置,再則,由于在小高層屋頂安裝太陽能熱水器高出避雷器的高度,埋下引雷入室的隱患。

22、哪些房屋需要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如何申請?

答:為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利益,《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進行房屋結構改造必須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

《條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房屋結構改造行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改造前向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

(1)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載作用的房屋基礎、柱、梁、板、墻等構件的;

(2)在柱、梁、樓板上開設洞口或者擴大原有洞口尺寸的;

(3)在承重墻體上增開、擴大門、窗、洞口或者變更位置的;

(4)增大荷載,超出房屋原設計承載力的;

(5)在建成房屋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標高的;

(6)拆改學校、商場、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結構的。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

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應當提交的材料:

(1)結構改造申請;

(2)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確認其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4)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請的,除應當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改造的書面材料。

23、哪些房屋需要進行安全鑒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二)遭受地面沉陷、地震、臺風、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而損壞,需繼續使用的;

(三)無報建手續或者無施工許可證已投入使用,未確定其安全性的;

(四)在已建成房屋上安裝大型廣告牌,新增水箱、鐵塔等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因施工、堆物、撞擊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導致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現象的。

(六)不符合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條件,擅自進行房屋結構改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前款第

(一)項、第

(三)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請;第

(二)項、第

(六)項的鑒定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第

(四)項、第

(五)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或者行為實施人申請。

24、在何種條件下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答:根據《無錫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區住保房管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前期物業管理:(1)連續兩次公開招標投標人少于3個的;(2)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規模建筑面積小于三萬平方米的;(3)立項為非住宅或在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占總建筑面積70%以上的;(4)物業產權單一并由產權人自用的;(5)在保密或安全等方面有特別要求的;(6)其他國家規定或行業要求不適宜采用招標方式的。

25、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答:按國務令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6、房管122提供哪些社會救助搶修服務?

房管122社會求助服務堅持優質低價有償服務和“

五、

四、三”承諾,即:五項服務:堅持為烈軍屬、殘疾人、孤寡老人、全國勞模免費服務,堅持24小時不間斷服務,堅持隨叫隨到的優質服務,堅持最低價的有償服務,堅持100%的回訪服務;四個及時搶:修房屋險情及時,管道疏通維修及時,電器照明故障搶修及時,水箱漏水、拾漏維修及時;三不過夜:室內自來水管道破裂修理不過夜,室內照明線路損壞修理不過夜,門窗損壞影響安全修理不過夜。市求助搶修服務中心電話:82799110

27、房屋維修相關業主是否一定要配合?

答:根據《無錫市物業管理辦法》規定:物業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必須給予配合。因拒絕配合造成物業損壞或者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28、單元防盜門維修有無新規定?

答:對實行等級服務、等級收費管理的住宅,電控盜門維修及日常養護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費用從住宅區物業公共服務費中支出。對實行物業管理但還未實行等級服務、等級收費管理的和尚未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區,電控防盜門維修及日常養護由物業管理企業或管房單位負責,費用由用戶共同分攤支出,按實結付;也可由物業管理企業或管房單位經業主委員會與業主雙方協議按年定額收取。

29、什么情況下,業主家失竊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答: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安全防范的約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0、保修期滿,屋頂滲漏、電梯故障等應急維修如何申請?

答: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對住宅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應急維修、更新和改造,相關的業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數意見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復核后進行應急處置:

(一)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五)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應急維修費用應當經過審計并向業主公示后,從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面積分攤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31、小區大修理基金可否申請轉存1年以上定期存款?

答: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提出申請,將不低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項轉存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利息計入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

32、住宅維修資金用于小區內哪些共用部位、設施的維修?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機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論文范文第3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范圍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及寫字樓、工業區、商場(商埠)、賓館(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四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遵循合理、公開的原則,以合理成本費用為基礎,結合不同類型物業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確定。根據物業服務的性質、內容、質量、特點等不同情況,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為住宅小區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務,其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由設區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可由業主大會或其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

1 企業根據各地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協商議定,經業主大會批準后執行,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協商不成的,由物業管理企業參照當地的基準價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管理企業在當地規定的指導標準范圍內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二)實行前期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按照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的約定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

(三)寫字樓、工業區、商場(商埠)、賓館(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服務,其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給予規范和指導。

(四)為滿足部分物業產權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其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

(五)安裝并使用中央空調、電梯和二次加壓泵的物業項目,其機電設備運行電費屬代收代繳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應單獨列帳,公布每月耗電量、電費總額及分攤辦法,并按實際支出費用和約定方式向物業使用人收取。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房產證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未計入房產證建筑面積的車庫、儲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住宅小區內用于經營的場所和住房及改變設計用途開展經營活動的車庫、儲藏室、地下室物業服務費,適當高于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九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議定物業服務費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

2 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理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一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

3 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五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

4 等單位應當向終端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七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強行重復服務,強行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收費標準或備案時,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等級申報表;申報收費標準的,還要提供申請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的書面報告和成本測算材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論文范文第4篇

1.當今社會還有不少的人不了解,為什么要收物業管理費,什么叫物業管理。所以物業管理收費難是本行業目前最普遍的問題。業主不愿交納物業管理費是緣于對物業服務水平的不滿;而有些小區的業主“拒交”是認為別人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小區的業主反映:一些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嚴格履行他們的服務承諾,服務不到位,甚而在封閉的小區曾發生過入室搶劫,造成業主經濟損失,因此嚴重影響了業主交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甚至拒絕交費。面對這些問題,物業服務企業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業主面臨的問題,加之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和開發商之間相互獨立的關系不是很了解,有些物業管理公司在財務制度和管理上缺乏專業性,不能提交物業收費的預算、決算等財務報告,無法讓業主了解他們所交納的物業費究竟是如何構成的,如何分配和使用所以就造成了業主他(她)們對物業管理的不滿,直接影響了整個物業管理行業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使業主產生大量不滿情緒,并以拒交物業費的形式來表示抗議

2. 有些業主的消費觀念及道德素質有待轉變,比如説;任意在公共場地亂停車、堆放自家雜物、踐踏公共綠地、從窗口向樓下拋撒垃圾、制造 噪音干擾鄰居等,影響了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受影響的業主又將這些現象歸結為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服務不到位而拖欠或拒交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水平和收費標準對收費的影響。在制定物業收費標準時,應切合實際,做到既滿足業主利益,又符合業主的要求,達到“質價相符”,否則,就會影響收費。在全社會進行正面宣傳和引導,樹立正確的物業消費意識,廣泛宣傳,提高社會對行業的認知度,使居民樹立“花錢買服務”的正確消費觀念。對于物業公司要應該把大力提升管理服務水平,作為解決“收費難”問題的著力點。以“質價相符”為基本原則,掌握業主心聲,持續改進工作,使業主獲得信任。對于業主投訴的問題;要認真對待,認真處理。不可拖拉。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論文范文第5篇

常州市中小學骨干教師管理暫行辦法

常教人„2003?16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精神,實施“跨世紀園丁工程”,推動我市中小學骨干教師(以下簡稱骨干教師)隊伍建設走上合理化、規范化、科學化軌道,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選和認定

第1條 中小學骨干教師是指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有較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較高的教育教學水平,教學成果顯著,在學科教學中積累了成功經驗,有一定的科研能力的優秀中小學教師。

第2條 骨干教師的推薦評選對象為全市中小學、幼兒園、特殊學校、教師進修學校、職業中學和校外教育機構的在職教師。原則上從市區直屬學校優秀教師和轄市(區)學科帶頭人或骨干教師中產生。骨干教師的推薦要依據申報條件(由常州市教育局制訂)自下而上,逐級推薦、選拔。要充分尊重群眾意見,充分考慮被推薦者的師德表現、教育教學實績。

第3條,骨干教師每兩年評選一次,由市教育局組織專門機構進行評選,對經評選確定的中小學骨干教師頒發證書、建立檔案。

二、培訓

— 1 — 第4條 骨干教師的培訓分評前培訓和提高培訓兩種形式。評前培訓即對被推薦為骨干教師的候選人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形式、管理等參照《常州市中小學骨干教師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常州市教師培訓中心頒發培訓結業證書,并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在評選骨干教師的依據之一。提高培訓即對已被評為骨干教師的人員進行培訓,培訓采用多種形式分學科進行,通過培訓使骨干教師隊伍的質量和素質不斷提高,并從中產生出一批常州市學科帶頭人的后備人選。

三、職責

第5條 骨干教師必須擔任本學科(專業)滿工作量的教學任務,增強課程意識,刻苦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帶頭上好研究課,每學年在校及以上范圍開課應不少于2節(其中片級及以上范圍不少于1節)。三年中參加轄市(區)級以上的教學評比活動不少于1次,并獲二等以上獎勵。

第6條 骨干教師必須承擔對本校教師教育教學的幫帶任務,3年內培養出1—2名同學科的校(鄉鎮)級及以上的青年骨干教師,所培養的青年骨干教師應在轄市(區)級及以上教學評比或學術研究上取得較好成績或指導的學生參加市級以上學科競賽獲二等獎勵以上。

第7條 骨干教師應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參與轄市(區)級科研課題并承擔子課題或主持校級以上科研課題1-2個。每學年須在市級及以上刊物上公開發表教育教學論文(或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教育教學論文評比獲一等獎)1篇。每學年至少研

— 2 — 讀1本教育教學理論專著,并寫有讀書筆記。

第8條 骨干教師應不斷提高專業知識和水平,積極參加高一層次學歷或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課程)進修。

四、管理和考核

第9條 常州市教育局對骨干教師的培養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

第10條 常州市教育局人事處負責組織對常州市中小學骨干教師進行培訓和考核審批工作;各轄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骨干教師進行考核;學校負責對本校的骨干教師進行過程考核與日常管理。

第11條 建立骨干教師動態管理制度,實行“年審制”。各級管理部門應分別建立骨干教師檔案,記載骨干教師的主要業績及考核獎懲情況。各學校應每學期做好骨干教師日??己斯ぷ?,按學期建好管理臺帳;各轄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在學??己说幕A上進行考核,并填寫考核鑒定,對考核不合格的骨干教師,停發其當年的補貼費,同時提請常州市教育局取消其骨干教師的榮譽稱號。局屬學校須在每年9月份,將《常州市骨干教師考核表》報市教育局審核。獲得骨干教師稱號的第四年起,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年審,由所在學校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負責考核,對不合格的骨干教師須逐級上報,由常州市教育局取消其骨干教師稱號。 第12條 骨干教師的流動應嚴格履行聘約規定的期限,到市外工作的須經市教育局批準,并按聘用合同的有關條款作出相

— 3 — 應處理。

五、待遇和獎勵

第13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要積極總結和推廣骨干教師的典型經驗,切實保證骨干教師的學習、工作條件,認真研究和幫助解決骨干教師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難。并有計劃地為骨干教師提供外出進修、參觀考察、健康療養的機會。

第14條 自發文公布之年起,新評選為常州市骨干教師人員3年內經考核合格可享受教科研津貼,每年720元(由常州市教育局和所在區域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各承擔50%)。三年任期滿后不再享受骨干教師教科研津貼,繼續保留骨干教師榮譽稱號。骨干教師晉升高一級職稱,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評聘,對教育教學業績突出者給予破格晉升。民營、行業學校骨干教師教科研津貼,由所在學校參照規定標準自主發放。

附:常州市骨干教師考核表

— 4 —

— 5 — 常州市中小學學科帶頭人管理暫行辦法

常教人„2003?15號

為建設一支高質量的中小學教師隊伍,加快常州市學科帶頭人隊伍培養,加強對中小學學科帶頭人(以下簡稱學科帶頭人)的科學管理,充分發揮學科帶頭人隊伍在推進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一、認定與評選

第1條 學科帶頭人應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覺悟、師德高尚、教育觀念先進,有扎實的教學理論水平和較強的教學科研能力,突出的教育教學成績,在轄市(區)及以上區域內的學科教學、教改、教研中能起到指導、帶動和示范作用,在本地區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2條 常州市學科帶頭人評選的對象為全市中小學、幼兒園、特殊學校、教師進修學校、職業中學和校外教育機構的在職教師,原則上從市級骨干教師和轄市(區)級學科帶頭人中產生。

第3條 學科帶頭人的推薦要依據申報條件(由常州市教育局制訂)自下而上,逐級篩選、推薦。推薦要充分尊重群眾意見,考慮被推薦者的師德表現、教育教學實績和知名度。

第4條 市教育局每兩年組織一次學科帶頭人評選。對經評選確定的學科帶頭人頒發證書,并建立檔案。

二、培訓

第5條 學科帶頭人的培訓分評前培訓和提高培訓兩種形式。評前培訓即對被推薦為學科帶頭人的候選人進行培訓,參照

— 6 — 《常州市中小學學科帶頭人培訓計劃》實施,培訓名額分配到轄市(區),參加培訓的學員完成培訓任務,考核合格后,由市教師培訓中心頒發培訓合格證書,并作為教育行政部門評選學科帶頭人的依據之一。提高培訓即對已被評為學科帶頭人的人員進行培訓,培訓采用集中、分散等多種形式進行,每年至少集中培訓1次,不少于32學時(如無故不參加培訓,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通過培訓使學科帶頭人隊伍的質量和素質不斷提高,并從中產生出一批常州市特級教師后備人選。

三、職責

第6條 學科帶頭人必須承擔本學科(專業)滿工作量的教學任務,并結合教學研究活動,帶頭上好研究課、示范課。每學年必須在校內上公開課1—2次,3年內在轄市(區)及以上范圍上示范課或在轄市(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教研部門組織的活動中介紹自己的教學改革經驗、體會不少于1次。

第7條 學科帶頭人必須承擔對教師尤其是青年教師的教育教學指導任務,發揮傳幫帶作用。3年內至少幫帶2—3名青年教師,所培養指導的青年教師應在市級及以上教學評比或學術研究中取得較好成績或指導的學生參加省級及以上學科競賽獲二等以上獎勵。

第8條 學科帶頭人應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主動參加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參與市級以上教改或科研項目,主持1-2個轄市(區)級研究課題或校本課程開發。每學年須在省級刊物上公開發表教育教學論文(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教育教學論文

— 7 — 評比中獲二等獎以上)1篇或市級刊物上公開發表2篇教育教學論文或出版教育教學專著。每學期至少研讀一本教育教學理論專著,并撰寫讀書筆記。

第9條 學科帶頭人應不斷提高專業知識和理論水平,積極參加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進修。

四、管理和考核

第10條 常州市教育局對學科帶頭人的培養和管理進行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

第11條 常州市教育局人事處負責組織對學科帶頭人培訓及考核審批工作;各轄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市(區)的學科帶頭人進行考核;學校負責對學科帶頭人進行過程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12條 建立學科帶頭人動態管理制度并實行“年審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分別建立學科帶頭人檔案,認真記載學科帶頭人的主要業績及考核獎懲情況。學校負責做好學科帶頭人日??己斯ぷ?,按學年建好管理臺帳;各轄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在學??己说幕A上進行考核,并填寫考核鑒定;對考核不合格的學科帶頭人,則逐級上報,經市教育局審查屬實,取消其學科帶頭人榮譽稱號。局屬學校學科帶頭人由所在學校負責考核,每年9月份報市教局審核。從獲得學科帶頭人稱號的第四年起,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年審,由所在學校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做好考核工作。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須報市教育局審核撤消其稱號。市教育局每年隨機抽查各轄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直屬學

— 8 — 校對學科帶頭人的考核工作,并對違規現象嚴肅處理。

第13條 中小學學科帶頭人的流動應嚴格履行聘約規定的期限,到市外工作的須經報市教育局批準,并按聘用合同有關條款作出相應處理。

五、待遇和獎勵

第14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要認真總結、積極推廣學科帶頭人的典型經驗。同時為學科帶頭人創造有利的工作、學習環境,做到人盡其才。有計劃地為中小學學科帶頭人提供外出進修、參觀考察、健康療養的機會。

第15條,自發文公布之年起,新評選為常州市學科帶頭人的教師3年內考核合格可享受每年1200元教科研津貼(由常州市教育局和所在區域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各承擔50%)。三年任期滿后,不再享受教科研津貼,繼續保留學科帶頭人榮譽稱號。民營、行業學校學科帶頭人的教科研津貼,由所在學校參照規定標準自主發放。

附:常州市學科帶頭人考核表

— 9 —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論文范文第6篇

2物業管理是城市管理和社會建設矛盾集中體現的領域,規范的物業管理是和諧社會建設總體戰略中的重要內容。據松滋市價格舉報中心的統計,上半年物業收費管理的投訴占整個投訴總量的 30%,成為市民投訴的熱門。業主對此反映強烈,迫切要求采取措施加強整治。為此,本著對物業收費管理的研究與探索,傾心維護廣大城鎮居民的切身利益,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對全市各物業公司的收費價格及運行情況進行了調查。

一、基本情況

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市城鎮居民的居住環境得到了較大改善,住房市場化、物業服務社會化的觀念已逐步深入人心,物業服務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

我市的物業管理企業從2005年前的2家發展到目前的12家,其中三級資質有7家,暫定資質5家,管理著松滋城區40個小區。通過對12家物業服務企業和小區居民的調查,可以看出我市物業服務企業總的發展趨勢是好的。主要是物業管理范圍不斷擴大,設施設備逐步規范,人員素質、物業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有很大提高,物業管理社會化的步伐在加快。二是行業地位日趨突出,物業管理初步建立,市民意識有所增強;物業管理正在形成一個產業,成為城市管理的生力軍。三是改善了居民的居住質量和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社會的安定。

二、當前物業收費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管理不規范,設置不健全。大部分物業服務企業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子公司,物業服務企業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同屬一個公司領導,未達到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的要求;也未能協助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導致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無法簽定,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無法溝通,致使雙方產生不信任。小區和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機構設置不健全,無量化標準,無創新意識,存在管理單一,缺少經營理念。

(二)水電損耗差額,通過提價彌補。目前松滋市區尚有以寶豐小區為典型代表的沒有實行水電抄表到戶的小區,這些住房主要是2004年以前建成的,對總表與分表之間發生的損耗,物業公司采取提價這種簡單的辦法來分攤差額,水電損耗數量不向業主公開,提價標準也是單方決定,若業主稍有不滿,物業公司便以停水停電相威脅。造成雙方矛盾更加激化。

(三)收費手續不全,明碼標價不力。按照《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物業企業在取得《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后,按《物業收費管理辦法》的要求由房產部門辦理小區等級評定后,到物價部門核定物業收費標準,辦理《湖北省服務價格(收費)監審證》,方可依據批復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同時還要在小區出入口處設置收費公示欄。但從目前情況來看,只有不到一半的物業企業辦理了收費證件,有的還是一個收費證件幾個小區使用,沒有實行“一點一證”。同時大部分物業企業沒有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即使標價也是內容不全,格式不規范。

(四)收費標準到位,服務水平打折。根據物業企業資質等級以及提供的服務不同,松滋市目前實行四個級別的收費標準。但有的物業企業按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后,對業主提供的服務卻大打折扣。

三、產生以上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隨著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近幾年來物業公司數量急劇增加。但從總體看,發展參差不齊。企業管理規模過小,綜合實力差,專業化水平低,服務理念不強,追求利潤至上。由于物業公司成立門檻低,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乏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缺乏一批高素質的物業管理人才,加之管理和培訓又沒有及時跟上,導致一些物業公司對物業的認識還僅僅停留在打掃衛生、小區看護、收取費用等簡單層次上,甚至把對物業的管理曲解成對小區居民的管理。

(二)收費管理缺位,導致矛盾激化。相關職能部門疏于對物業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沒有扮演好“裁判”角色,很多小區由于種種原因未能成立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公司缺乏監督,致使物業公司只顧收取費用,不履行管理、服務義務。再加上缺乏溝通、交流,導致雙方互不理解,矛盾加深。

(三)前期物業管理階段,不是由購房者來選提供服務的企業,業主易對價格產生不信任感。前期物業收費合理性受到懷疑,雙方在收費環節上容易產生對立。

(四)業主委員會工作滯后,沒有形成和發揮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橋梁與紐帶的作用,沒有真正的參與到物業管理中來,對物業服務與公共財務的收支疏于監管。同時,由于業主委員會自身缺乏對物業相關政策、規定的了解、理解和運用,致使物業企業單方說了算,而業主委員會卻對物業的管理事項難以決策。

四、加強物業收費管理的對策

(一)嚴格明碼標價制度。國家發改委和建設部專門就物業收費標價問題出臺了《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物業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采取公示欄、公示牌、收費表、收費清單、收費手冊、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標明物業管理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物價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也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亂收費的物業公司從嚴處罰,減少亂收費現象的發生,維護好小區業主的切身利益。

(二)完善定價機制。要確保價格和服務標準相適應,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現行的物業收費管理辦法,要根據居民的不同消費需求,測算不同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檔次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充分放權于民,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各小區等級中準價格,確定上下浮動幅度,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企業根據服務質量協商議定,報價格部門備案。協定價格采取,能上能下機制,由服務質量決定。

(三)加大對物業管理的正面宣傳和引導,讓居民了解推行物業管理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樹立“花錢買服務”的消費意識。盡快擴大推行物業管理招投標機制,徹底打破“誰開發、誰管理”的壟斷經營模式,讓業主與物

業管理公司在市場中進行雙向選擇。這樣兩者才有感情基礎,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收費糾紛,物業管理才能搞好。

(四)由市政府組織整治,逐步化解問題小區物業管理收費糾紛,避免引發更大的社會矛盾,構建和諧、規范、有序的物業服務收費秩序。

(五)轉變服務觀念,提高服務水平。周到的物業管理服務是每個小區業主的共同希望,物業管理企業應在合同明確權利義務的情況下,增強服務意識,建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進一步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物業管理水平,保證其所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達到或超過物業管理的收費水平,以促進物業管理服務及物業管理收費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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