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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工作職責范文

2023-09-23

海關工作職責范文第1篇

一、把握形勢,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各項決策部署,大膽探索,銳意改革,大力推進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簡政放權力度持續加大。我們堅持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作為推進“六權治本”的突破口,在承接好省政府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同時,積極抓好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的下放工作。截至目前,共承接行政審批事項30項、下放縣級14項,取消行政審批4項,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19項,將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19項,所有項目現已全部落實到位,并嚴格按照審批程序運行。我們還對市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清理核實,建立了行政審批事項清單,其中行政許可事項102項,非許可審批事項4項,服務事項241項。

(二)行政審批運行機制日趨完善。建成了集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便民服務、“市長熱線”、廉政教育基地、綜合監察為一體的市政務服務中心大樓,為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打造了一個良好的平臺。新的政務服務中心按照“集中辦公、公開辦事”的運行方式,推行“一委一辦三中心”的管理體制,嚴格實行一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聯合審批、限時辦結、集中收費、全程監控的“一站式服務”,政府的審批運行機制更加完善,審批行為更加規范。

(三)清理規范涉企收費項目取得實效。我們不斷加大清理煤炭企業收費項目力度,全面實施清費立稅、煤焦公路銷售體制改革、煤炭管理體制改革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完成5大類42項涉煤收費項目清理和規范,撤銷煤檢站79個,為煤炭企業減負36億元。我們認真落實省政府減輕企業負擔60條措施,制定了《臨汾市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工業穩定運行的若干措施》65條,開展了涉企行政權限規范、涉企收費、政策支持、創優環境等四方面工作,取消、下放、改為屬地管理的市本級涉企行政權力事項259項,累計為企業減負4040萬元。

(四)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穩步推進。根據國務院規定,我們分三批將1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根據省政府規定,將2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取消企業年檢1項,實現了與國務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調整審批事項的無縫對接。同時,全面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公司注冊實行“六不”制度,即:不再登記實收資本;不再限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再限制股東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貨幣出資比例;不再規定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再要求提交驗資報告,為企業注冊營造了寬松的準入環境,極大地釋放了市場活力,激發了社會投資創業熱情。今年1至4月,全市新登記市場主體14000余戶,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186%。

(五)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取得積極進展。我們按照科學配置權力的要求,堅持“管辦分離、統一進場、集中服務、全程監管”原則,不斷深化公共資源交易機制體制改革,成立了集工程建設交易、政府采購、國土資源交易和資產調劑產權交易等于一體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行“十統一”運行機制,實現了權力的有效分解,形成了“副職分管、正職監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工作機制。

可以說,我們在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方面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與中央和省里的要求相比,與人民群眾的期盼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一些部門職能不夠明確,越位、錯位、缺位問題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二是行政審批項目仍然數量偏多、程序復雜,一些取消下放的審批事項質量不高,下放不徹底,審批效率依然不高。三是一些部門“兩集中、兩到位”落實得還不夠好,行政審批窗口授權還沒完全到位,存在廳外審批或主要環節廳外辦理的現象。四是個別工作人員業務素質不高,作風漂浮,辦事拖拉,影響了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這些問題的存在,充分表明簡政放權、職能轉變依然任重道遠。

當前,無論是應對經濟下行壓力,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保持經濟平穩增長,還是推進法治政府、服務政府、責任政府、廉潔政府建設,都對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都迫切需要通過簡政放權等改革措施來消除制約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培育新的增長動力。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的重要意義,要從貫徹“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推進六大發展、促進富民強市的大局出發,按照總書記“三個有利”的要求,“只要對全局改革有利、對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有利、對本系統本領域形成完善的體制機制有利,都要自覺服從改革大局,服務改革大局,勇于自我革命,敢于直面問題,共同把全面深化改革這篇大文章做好”,正確看待利益關系的調整,以強烈的憂患意識,擔當意識,下更大決心、花更大氣力,把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推向深入。

二、把握重點,對準焦點,全力做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

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關鍵是要解決政府經濟調節越位、市場監管缺位、社會管理錯位、公共服務不到位的問題,形成科學合理的政府治理體系。

(一)堅持“放”到位,更大力度精簡審批事項。放,就是放權,就是理清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最大限度的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放的重點就是要抓好五個“再砍掉一批”。即:再砍掉一批審批事項,包括全部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再取消一批“含金量”高的行政審批事項,切實降低就業創業門檻;再砍掉一批審批中介事項,切實拆除“旋轉門”、“玻璃門”;再砍掉一批審批過程中的繁文縟節,切實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之門;再砍掉一批企業登記注冊和辦事的關卡,切實清除創業創新路障;再砍掉一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規的收費,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的負擔。當前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按照省政府規定時限,加快推進市縣兩級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編制公布,市級政府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要在2016年1月公布運行,縣級政府部門要在2016年4月公布運行。要探索建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確保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領域。二是要進一步推動簡政放權向縱深發展,在做好國家和省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銜接工作的同時,繼續清理并減少市級行政審批事項,對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及時進行銜接和清理,制定新的審批事項目錄清單,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公開透明運行,堅決杜絕以各種名義新增審批事項、重設已取消的項目。當前,要緊緊圍繞城鄉人居環境改善、重點項目建設、結構調整、扶貧、生態建設、民生改善等工作,加快推進簡政放權,讓群眾感受到實實在在的成效和變化。三是要加快完善市政務服務中心和市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落實好“兩集中、兩到位”,實現真正的“一口受理”。市編辦要在6月底前完成各相關單位成立審批科的批復工作,各單位要對窗口人員進行充分授權,做到大廳之外無審批。要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審批程序,壓縮審批時限,嚴格落實“一審一核”,原則上對于即辦件,要求一天之內必須辦結;對于承諾件,在堅持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按審批事項實際情況,最少壓縮時限三分之一。要運用互聯網手段,完善網上審批,實現“網絡化審批、智能化服務、數字化管理”,切實方便群眾。要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加快編制《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細化“十統一”運行機制,實現更為公開、公平、公正的“陽光交易”。

(二)堅持“管”到位,更大力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管就是監管、管理。一是要堅持放管結合,提升監管工作水平。不斷加大監管力度,確保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接得住、管得好、用到位。二是要創新行政監管方式,加快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積極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把權力執法關進“數據鐵籠”,讓失信市場行為無處遁形,權力運行處處留痕。要強化行業自律管理,加快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多元共治格局,增強信用監管、協調監管和社會共治能力。三是要健全現代市場監管制度,建立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新秩序,加強對市場的監管力度,打擊各種違法亂紀、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要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加強社會信用監管,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對信用缺失的市場主體,進行重點檢查、嚴厲查處、公示曝光,使失信者寸步難行,讓守信者一路暢通。

(三)堅持“轉”到位,更大力度轉變政府職能。轉,就是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在減少對微觀事務管理的同時,把工作重心轉移到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上來。一是要結合當前開展的“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推動各級各部門及政府工作人員轉變傳統思維,變被動審批為主動服務,堅持為民行政,履行服務職責,規范服務行為,寓管理于服務之中。二是要認真編制政務服務清單,建立涵蓋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各個方面的服務清單目錄。三是要增強公共產品和民生服務供給能力,改進和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在公共事業資源配置領域引入競爭機制,充分調動各類社會主體投入公共事業的積極性,加大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等民生領域的工作力度。四是要千方百計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經濟平穩運行。要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出臺的企業減負60條、支持小微企業發展20條等措施和我市《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工業穩定運行的若干措施》,明確取消的行政管理事項和收費項目,要快放、放到位,為企業生產經營創造一個寬松的發展環境。特別是要完善政銀企合作機制,積極引導企業上市融資,切實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保障企業正常生產,推動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三、強化措施,狠抓落實,確保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順利推進

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各部門要強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實,確保這項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到位,取得實效。

(一)加強領導,全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一場深刻的政府“自我革命”。市里已經成立了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對全市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進行統一領導,統籌研究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重大改革措施,協調推進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級各部門一定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切實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各縣市區也要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成立專門領導機構,完善改革方案,嚴肅工作紀律,加強督查評估,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切實做到思想認識到位、組織領導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地生根,產生實效。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和協調小組的決策部署,加強與國家、省有關部門的工作銜接和政策對接,建立健全與相關部門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共同推進改革的強大合力。

(二)加快進度,確保落實。各級各部門要對照國家、省和我市確定的目標任務,制定時間表,畫出路線圖,層層分解責任,細化要求,限時完成,重點工作要一天一排,一周一總、一月一清、一季一小節,做到平時“常算賬”、年終“算總賬”。要繼續完善企業注冊一條龍、基本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和重點項目綠色通道三個服務鏈條,年內實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注冊申請領證所需時間。要建立重大工作報告制度,各縣市區、市直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大工作進展情況,責任完成情況,全市排隊通報。

(三)強化督導,嚴格考核。這次會議作出的安排部署都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內容,要全部納入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對工作任務全部予以量化,逐項明確目標要求、具體措施、時間進度、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要強化督導檢查,確保督查考核工作做到真實、深入、徹底、到位。要加強考核結果的運用,對不能如期按照要求完成任務的縣市區和市直部門,要在目標任務考核中,實行一票否優、一票否決。

海關工作職責范文第2篇

1 資料與方法

1.1 資料

按照衛生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3]抽取2010年在職業衛生防治機構進行年度在職體檢的184名海關人員的體檢資料進行分析, 184名海關人員為接觸組, 年齡21~58歲, 平均年齡39.1歲;無接觸放射的健康成人, 共102人為對照組, 年齡19~60歲、平均年齡36.2歲。

1.2 方法

WBC、RBC、HB、PLT計數使用日本東亞XT-1800i血球計數儀, 微核細胞率采用細胞培養法, 蘇州六六YZ6E裂隙燈顯微鏡檢查晶狀體, 蘇州YT2A眼底鏡檢查眼底。

1.3 判定標準

按照《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 (GBZ 98-2002) [4]進行評價, 其中微核細胞率) 6‰為異常[5], 微核細胞異常率= (異常人數/受檢人數) ×100%。

1.4 統計學分析

用SPSS 13.0進行軟件對數據統計分析, 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 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

2 結果

2.1 2組外周血象指標測定結果

表1可見, 接觸組WBC、RBC、Hb、PLT血細胞參數值均在正常參考值范圍內, 但低于對照組。接觸組與對照組的各項血細胞參數分別進行比較, 差異無統計學意義 (P>0.05) 。

注:與對照組比較, aP<0.01。

2.2 2組外周血象異常檢出率

從表2可見, 接觸組WBC、RBC、Hb、PLT 4項血細胞參數的異常率中WBC異常檢出人數6名, 其中高于4.0×109/L 1名, 異常率為0.54%;低于4.0×109/L 5名, 異常率為2.72%。RBC異常檢查人數9名, 高于正常值 (男>5.5×1012/L, 女>5.0×1012/L) 7名, 異常率為3.80%;低于正常值 (男<4.0×1012/L, 女<3.5×1012/L) 2名, 異常率為1.09%。Hb異常檢查人數12名, 高于正常值 (男>160g/L, 女>150g/L) 10名, 異常率為5.43%;低于正常值 (男<120g/L, 女<110g/L) 2名, 異常率為1.09%。PLT異常檢出人數7名, 其中高于300g/L 6名, 異常率為3.26%, 低于90g/L1名, 異常率為0.54%。接觸組血象檢查結果低于正常值的為10人 (5.35%) 。

注:2組4項指標異常率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 (P>0.05) 。

2.3 2組外周淋巴細胞微核檢測結果

表1、3可見, 接觸組的微核細胞率、微核細胞異常檢出率為0.32%、5.43%, 對照組為0.19‰、1.96%, 接觸組均高于對照組。其中2組的微核細胞率比較, 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P<0.01) 。

注:微核細胞計數>6‰為異常。

2.4 2組眼底、晶體檢查結果

從表3可見, 接觸組的眼底異常檢出率為9.78%、晶狀體異常檢出率為6.52%均明顯高于對照組。眼底異常主要是視乳頭生理凹陷擴大, 本次檢查未發現青光眼患者。接觸組中晶狀體異常檢出12名, 其中皮質密度增高10名, 檢出率為5.43%;晶狀體渾濁2名, 檢出率為1.09%。對照組中晶狀體異常檢出4名, 皮質密度增高3名, 檢出率為1.65%;晶狀體渾濁1名, 檢出率為0.54%。

3 討論

近年來, 長期低劑量電離輻射對人體造成的損傷越來越受到關注。目前, 關于放射作業健康監護多集中在醫用放射人員, 而其他的放射工種報道較少, 海關放射人員的健康監護更是空白。海關放射人員作為放射作業工種之一, 健康監護工作也不應忽視。

本次調查分析結果中, 放射工作人員WBC、RBC、Hb、PLT計數指標均值在正常范圍內, 與對照組比較, 差異無統計學意義。這可能與海關放射作業人員工作時間短, 接觸的個人劑量低, 不足以引起外周血象的改變有關。本次外周血象異常率升高主要是由于高出正常值的異常檢出率升高所致, 與文獻[3]報道的一致, 血象各項指標值高出正常值的臨床意義不大。本次血象檢查結果中低于正常值的檢出人數10名, 檢出率為5.35%, 比文獻[3]報道的1.5%高, 提示應該關注海關放射人員的血象檢查。接觸組眼底異常檢出率 (9.78%) 、晶狀體異常檢出率 (6.52%) 明顯低于相關報道[4], 這可能與其報道的X射線接觸工種不同及個人接觸劑量不同有關。本次檢出晶狀體混濁的僅為2名 (1.09%) , 明顯低于文獻[7]報道的10.48%。在本次檢查中, 晶狀體異常檢出中皮質密度增高占了主要原因, 接觸組共有10名檢查者, 檢出率達到5.43%。晶狀體皮質密度增高受到很多因素影響, 晶體皮質密度增高是晶狀體混濁的前期表現, 放射作業對晶狀體引起的損傷也得到廣泛認可, 說明在目前長期小劑量的電離輻射照射條件下, 部分海關放射人員仍存在一定的輻射損傷, 應引起重視, 做好前期的防護工作, 進行規范定期的追蹤復查, 防止這部分人晶狀體的進一步惡化。接觸組微核細胞率及微核細胞異常檢出率明顯升高, 說明長期低劑量電離輻射對外周血淋巴細胞微核的影響是肯定的。接觸組微核細胞率 (0.32%) 與對照組微核細胞率 (0.19%) 比較, 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P<0.01) , 與曾澤朋等[2]報道的一致, 但接觸組微核細胞異常檢出率 (5.43%) 和對照組微核細胞異常檢出率 (1.96%) 明顯低于其報道的18.95%和5.00%。長期低劑量照射, 微核的損傷和修復同時存在, 可能海關放射人員的接觸劑量低, 同時機體具有一定程度的代償能力, 因而微核細胞異常檢出率較低。通過本次調查結果分析, 說明我市海關放射作業人員的健康狀況總體較好, 晶狀體異常率、微核細胞率及微核細胞異常檢出率比對照組偏高, 提示仍然應該加強放射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工作, 提高個人防護意識, 降低輻射程度, 確保放射人員的健康和安全。

參考文獻

[1]曾澤明, 孫杰, 詹紅婷, 等.醫用X射線工作者不同放射工齡與外周血淋巴細胞微核的關系[J].中國職業醫學, 2010, 37 (3) :264-265.

[2]王川健, 林智, 李秋香, 等.海南省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狀況調查與分析[J].中國輻射衛生, 2008, 3 (1) :54-55.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55號.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S].

[4]GBZ 98-2002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S].

[5]鄭巧玲, 梁麗燕, 陳潤濤, 等.職業小劑量照射對醫用X射線工作者微核率影響的研究[J].現代預防醫學, 2006, 33 (12) :2297-2298.

[6]胡世杰, 潘金城, 郭集軍, 等.廣東省1180名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狀況分析[J].中國職業醫學, 2007, 2 (1) :29-30.

海關工作職責范文第3篇

關鍵詞:海關估價,風險管理

作為WTO的正式成員, 中國海關所要追求的重要目標之一, 就是要按照國際海關估價協定規則辦事, 保障國家關稅應收盡收, 努力營造便捷通關環境, 促進國際物流發展。在海關各項業務中廣泛運用風險管理方法, 不僅可以解決海關業務量日益增長和海關管理資源相對匱乏矛盾的有效途徑, 也是實現嚴密監管、高效運作的必要前提。以風險管理為海關業務的中心環節, 必須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機制和新的估價模式, 積極考慮宏觀控制方面的配套政策與措施, 確保我國貿易和經濟安全。

一、現階段海關估價工作存在的主要難點分析

隨著近年來我國進出口貨運量的高速增長, 國內一些企業誠信守法意識不強、進出口貿易中價格瞞騙等現象日趨頻繁。一方面, 進出口商品品種日益增多, 貿易性質復雜多樣;另一方面我國海關的價格信息仍存在來源渠道窄、數量少、傳遞慢等問題。

(一) 海關面臨的價格瞞騙問題嚴重

從價格管理的特殊性和關稅監管的實踐來看, 在國家大力打擊走私的形勢下, 不少走私者避開風險較大的直接走私, 轉而采用相對風險較小更為隱蔽的偽報, 制造假單證等手段以達到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通過跨國公司轉移定價, 間接支付, 售后利潤返還等支付手段低報價格, 規避稅收管理。低瞞報手段復雜多樣, 其中瞞報保險回扣、傭金費用、軟件費和專利使用費;利用銀行允許分開支付貨款和運費的規定, 瞞報進口貨物運保費;其“洗單”方式趨向隱蔽, 特殊經濟關系也日益復雜和微妙, 這些都給價格瞞騙行為提供了“實現途徑”。

(二) 現行海關估價模式的三大困境

一是海關對進口商品的風險分析分散、重點不明確, 并且直屬海關間、內部部門間仍缺乏系統性、全面性, 無法及時準確地掌控風險較高的進口商品。二是估價工作中缺少有效的前期控制與后期核查機制, 風險參數在實際通關監管工作中應用的有效率和布控獲得率并不高。三是目前反價格瞞騙所涉及各部門的執法權力, 專業知識和數據資源等各自優勢沒有整合, 與外部力量的協作松散, 無法發揮綜合效應。

二、海關反價格瞞騙應采取的對策與措施

查明貨物真實成交價格并取得相應的證據是海關反價格瞞騙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為把價格瞞騙控制在預期可接受的最低限度內, 必須從立法、執法手段上加強海關估價基本制度的優化建設, 構建一個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 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近似有效的海關反價格瞞騙機制。

(一) 價格的情報獲取方面

一是完善價格申報制度。價格申報單制度是指進口商在填制報關單的同時, 按規定就貨物的成交價格作專項申報的制度。進口商向海關的申報價格是海關確定完稅價格的基礎。因此規范、完整、真實的價格申報是海關準確、合理估價的重要條件, 也是實施成交價格估價準則的前提。建立健全價格申報制度, 將進一步明確進口商的申報責任, 引導其自律守法, 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減少價格瞞騙行為, 同時這種申報也是海關做出估價決定、開展價格稽查、處罰瞞騙的法律書證。二是嚴密價格監控制度。價格監控分析和估價風險管理是相輔相成的。海關應通過價格監控分析和進口數據的比較、篩選和推斷, 發現潛在價格瞞騙的企業或商品, 以此提出風險布控要求, 確定價格稽查對象, 指導審單現場的估價工作, 形成有效的價格監控分析體系。

(二) 價格的后續管理方面

一是改革工作模式, 推行價格稽查制度。建立在價格監控和風險分析基礎之上的價格稽查 (post-clearance audit on declared value) 通過審核賬冊、記錄、經營機制、和所有與進出口貿易相關的數據, 可以彌補現場審價的不足, 保證估價的準確性, 拓展反價格瞞騙的空間, 是集中打擊價格瞞騙、提高通關效率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要按照AEOi管理模式, 對整個物流過程中涉及到的企業、商品進行風險評估, 集中有限的監管力量對高風險值的商品進行重點審價。二是加強橫向聯系, 密切與執法部門的合作。針對價格瞞騙的特點和規律, 海關要特別關注進口貨物在放行后國內貿易及市場的情況與動態。對于有影響的需要在一定范圍內突破的案件, 可參照如巴西等國的典型成功經驗和做法, 融合國內稅務部門的力量, 以便進一步形成反價格瞞騙的工作網絡, 形成打擊合力。

(三) 架構新的反價格瞞騙組織機構方面

一是建立互動工作模式, 充分發揮估價團隊優勢。在完善價格信息收集、開展價格監控和風險分析評估的基礎上, 要針對價格瞞騙的復雜性及海關現有組織編制的不足的實際情況, 建立現場估價和后續價格管理以及價格稽查、調查層層互動的工作模式, 組建一支機動性強的反價格瞞騙工作小組。二是豐富價格管理內涵, 抓緊組建估價專家隊伍。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估價專家隊伍并保持其相對穩定性, 授予專家業務決定權是至關重要的。唯如此, 在估價現場和后續管理中才能真正樹立起專家的權威, 為健全反價格瞞騙制度提供專業技能保障。

三、完善海關估價模式的其他對策與措施

估價工作是一門技術性很強的海關業務。要保證大多數合法守信企業的便捷通關, 同時對存在價格瞞騙的企業起到巨大的威懾作用, 必須創新估價模式。新的估價模式應當以企業管理為主, 前期風險分析、中期快速通關、后期監控評估三者相結合, 逐步發展成為一種以風險管理為導向的海關估價模式。

(一) 找準技術層面的突破口

一是構建風險框架。由海關總署牽頭提出并完善價格核查領域的風險指標、風險識別、分析和評估的方法等, 共享信息資源建立起完整的“理論框架”, 根據實際工作中找出的風險點, 通過數理分析方法建立多個變量的風向水平測試模型, 真正做到科學管理、信息共享、配合協調、反饋有效。二是加強信息支持。豐富、完善和準確的價格信息和價格資料是新型海關估價模式正常運作的前提和基礎。成交價格是否能被接受, 海關是否應對申報價格作進一步審查, 相同貨物或類似貨物成交價格的尋找, 測試價格的認定, 價格風險參數值的確定等都離不開大量的價格信息和價格資料的支撐。因此應拓寬價格資料收集渠道, 通過國內銷售價格及相關的價格信息動態、海關駐外機構收集價格信息等方式, 努力提高價格資料的針對性、時效性。

(二) 找準體制層面突破口

一是完善商品價格風險參數設置, 構建嚴密的前期預警網。充分利用關稅分析監控系統, 風險管理平臺等分析工具開展商品價格分析, 根據商品價格和企業價格風險參數的互動性展開綜合性分析, 及時確定企業和商品的風險點, 提高風險布控查獲率。二是把現有的各種價格風險參數納入到H2010通關系統中, 通過與報關單電子數據的對碰, 實現風險預警自動化, 以達到對現有的價格風險參數進行有效整合的技術目的, 實現業務職能部門和現場之間的有效配合, 有效緩解通關環節的“瓶頸”現象。三是進一步提高估價關員的法律素養, 努力凈化海關估價執法環境。對內, 以建設學習型海關為契機, 堅持科室建設和隊伍建設并重, 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對外, 提高辦事效率, 改善服務質量, 建立和完善監督機制, 加強綜合治理的力度。

綜上所述, 在現有條件下引入風險式管理理念, 高效集約人力、物力, 逐步建立起一套“以估價法規為準則, 以成交價格原則為基礎, 以價格信息資料為依托, 以風險管理為手段, 以價格監控和價格核查為保障, 科學、規范、嚴密的海關估價體系”, 是我國海關估價工作順應大監管體系建設需要、維護正常進出口貿易秩序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1]孫毅彪.海關風險管理理論與應用研究[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

[2]李浩.關于反價格瞞騙理論問題思考.海關審價.2007 (9)

[3]孫玫.廣東省內海關“價格聯盟”會議小結.海關審價.2010 (21)

海關工作職責范文第4篇

一、當前工作運行機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 各環節自動性差。學院很多工作都涉及不同的崗位、不同的部門, 從決策部署到反饋落實要經過多個中間環節, 每一個環節出問題都會影響整個工作。由于利益、觀點、角度、層次的不同, 每個環節涉及到的具體的部門、崗位、人員, 往往對于整件工作的性質、要求、效果有不同的認識, 進而對自己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有不同的看法, 導致不時出現出工不出力、懶于配合、弱于配合甚至撒手不管的現象。

(二) 工作協調不暢。一是縱向順于橫向。學院目前的行政管理體系基本是矩陣式結構, 既有按行政隸屬關系劃分的縱向組織形式也有按專項工作或項目關系組成的橫向工作結構。這樣的結構安排本意是想充分發揮縱向和橫向的優勢, 形成合力, 但現實往往事與愿違??v向上由于有文件規定, 有硬性約束, 有明確的職務級別和職責要求, 上傳下達較為順暢, 橫向上由于結構松散, 往往出現部門利益優先于學院利益, 個人利益優先于組織利益的情況。二是內部順于聯合??剖覂炔?、處室內部由于目標一致, 利益趨同, 容易化個人為整體, 化沖突為有序, 形成協調互補、密切配合的局面。相反, 科室之間、處室之間由于角度不同、立足點不同、目的不同, 由于具體工作人員全局觀念、個人眼界等差異, 往往難以形成思想上的一致和行動上的統一, 消極推諉多, 主動補臺少, 需要更多的精力來協調, 存在較為明顯的溝通障礙。

(三) 責任不夠清晰。一是工作制度不完善, 規范不健全, 應該負責的同志根本不了解哪些工作應該歸自己, 不知道工作的標準和程序, 許多常規工作當做專項工作對待。類似承辦會議、培訓組織等工作由于沒有明確的制度和標準, 常常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一事一議。這種像球賽精彩回放一樣的局面既給管理者添負擔, 又給執行者填麻煩, 是一種雙輸的局面。二則工作監督考核不夠, 口頭上布置了就算完成, 實際上是否完成不去檢查、不去考核, 用耳朵聽聽匯報就行, 存在一定的形式主義。三是人力資源不均衡。存在部門職責和人員規模不匹配, 工作崗位和工作責任不對等的情況, 常常出現“有的人沒事干, 有的事沒人干”現象, 超負荷工作人員和閑置人員并存。

二、工作流程化對于參與方的益處

(一) 對于整體。一是理順機制。通過流程化管理, 不但可以體現出管理項目的順序, 而且可以體現出每一項具體任務的責任主體和行為規范。對于當前工作主體來說, 上一步和下一步的責任主體、相關要求都是透明可見的, 這樣就為克服目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拖延、借口、推諉等現象制造了條件。二是提高效率。流程化的過程是全面審視現有管理體系的過程, 是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 也是糾正現有管理體系上的缺陷、細化一些顆粒度不夠的管理環節、完善配套不夠健全的管理節點、解決責任主體缺位的現實情況的過程。通過流程化的過程, 可以實現運行機制的進一步合理化, 進一步有針對性, 從而提高運行效率。

(二) 對于部門。一是明確責任。通過把工作細化分解為若干環節, 可以將工作涉及的部門與部門之間、部門內部各崗位之間的相互關系清晰地表述出來, 清晰展現一項任務的責任主體是哪幾個部門, 各責任主體之間的責任劃分如何, 解決忙閑不均、責權不當的問題。二是便于溝通。流程一旦確立, 就自然而然成為一個有機整體, 質量、效率統一于目標、要求, 每個環節的質量和整體運轉情況都有所依托, 便于調動各個環節, 增強縱向銜接, 提高橫向互動, 形成整體同步運轉。

(三) 對于具體人員。一是可以總結經驗。盡管當前許多工作缺乏制度規范, 但工作中并不缺少發現問題克服困難的過程。我們通過將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經驗固化, 可以避免師傅帶徒弟的常規傳承方法, 可以促使一些隱性知識顯性化, 可以避免一些工作崗位由個別人“綁架”的現象。二是可以防范廉政風險。學院盡管沒有海關的執法風險, 但在物資采購、資產管理、服務保障等方面還是有一定的廉政風險, 同時部門領導也有一定的財務權限, 明確流程的同時也客觀上界定了每個人的崗位職責, 可以有效防范廉政風險。

三、管理工作流程化的主要思路

(一) 實施原則。一是堅持重要性與可行性相結合。學院有多個處室, 每年的工作目標管理計劃確定的重點工作就有幾十項, 每個部門的職責千差萬別, 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妄想一口吃個胖子, 把所有工作全部流程化, 必須首選既是工作迫切需要又有實現條件的工作。二是堅持制度規范和經驗總結相結合。一方面, 將學院近三年來規范化建設的成果用流程化加以闡釋, 選重點制度、選“骨干”制度, 將之固化, 將之展示出來。另一方面, 將帶班、辦會、接待等缺乏管理規范的重點工作用流程化加以提煉, 既總結經驗又提升效率。三是問題導向與結果導向相結合。任何事物都有矛盾, 都存在問題。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就是找出主要矛盾進而化解主要矛盾的過程。通過流程化可以發現管理薄弱環節, 進而彌補薄弱環節。四是打破部門藩籬與明確崗位職責相結合。一方面要堅持全局觀點, 從整體考慮, 所謂“全院一盤棋”, 要看到所有工作都是整體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 樹立“大管理”的理念。另一方面, 要堅持具體化、深入化, 明確流程的每一個具體步驟環節, 明確每一個具體環節的具體崗位, 明確每一個具體崗位的具體責任, 做到找得到部門, 看得見人頭。

(二) 管理工作流程化的方法。一是選好流程化的出發點和突破口。首先是制度層面, 比如在科學民主決策方面的黨委會議規則和院長辦公會規則, 在重要權力運行方面的招投標管理制度, 在財務管理方面的經費使用制度、采購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在問責和績效管理方面的考勤制度和考核制度, 在科研管理方面的項目管理制度和經費使用制度等。要通過流程化將這些制度形象化和具體化, 同時發現制度中的不順暢之處或不合理之處, 提出制度修訂意見。其次是經驗層面。選取一些學院辦學過程中積累的成功經驗、有效做法和提煉的規律, 將之完善總結, 從而達到認識來源于實踐再指導實踐的目的。這方面主要包括接待工作、培訓班組織工作、班主任管理工作、會議和集中工作保障工作等。第三是問題層面。從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和反復出現的問題上入手, 通過解決問題來優化制度、發現規律, 理順運行機制。二是明確實施步驟。第一步是摸清底數。要弄清楚有多少制度, 有多少規范, 其中有多少是基礎的、全局的、重要的和涉及多個崗位或部門的;要弄清楚一些重要實際工作是怎么干的, 最優路徑是什么, 為什么這么做, 不這么做的問題在哪里;要弄清楚領導決策、部門執行和個人履職盡責中間普遍存在的問題在哪里, 反復出現的問題在哪里, 教職工反映強烈和學員反映突出的問題在哪里。第二步是確定流程化的范圍。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列出清單, 這就是我們開展流程化的基礎數據。從這些數據中按照我們確定的實施原則明確需要流程化的“標的”, 把這些“標的”在時間上明確起始和終止, 在空間上明確其承載的內容, 在節點上明確其職責和要求。第三步是流程化描述。首先采取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的標準, 利用一定的工具 (本文選取Visio) 將我們已經明確的內容用流程圖的形式呈現出來。其次是用文字和表格對流程圖加以闡釋, 明確該流程的來源依據、使用范圍、工作標準, 同時對流程圖涉及的每一個階段的內容、主要操作、執行的方法與標準、達到的目標與要求進行文字描述, 形成操作規范, 使之與流程圖相得益彰。第四步是正式實施。按照一定分類標準將上述步驟完成的流程圖和操作規范加以綜合整理, 形成覆蓋全校的流程管理規范, 將之正式印發執行。

(三) 建議保障措施。一是開展流程培訓。為了克服管理形式轉變的不適, 有必要對流程管理規范加以有針對性的培訓。根據人員結構, 對流程管理中重要節點的崗位人員進行重點培訓, 使之明確責任、方法、要求, 對一般人員進行宣講式培訓, 使之了解流程管理的背景、目的和作用, 形成良好的管理氛圍。二是根據流程調整人員組織結構。結合學院的干部選拔任用和崗位聘用實際, 適當調配人員, 彌補流程管理中發現的薄弱環節, 減少流程管理中發現的冗余崗位, 明確每個崗位的職責要求, 進而順暢整個運行機制。三是完善督查考核。督查方面, 采取日常督查和專項工作督查相結合的方式, 全面掌握流程管理的執行情況, 及時發現問題, 及時化解矛盾??己朔矫? 采取正向激勵和反向追究相結合的方式, 對流程管理中積極轉變方式、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協調配合的人員加以獎勵, 對流程管理中固守經驗主義, 所任工作仍然漏洞百出的崗位要調整問責。四是建設信息化支撐平臺。在圖形化、文本化的基礎上提高信息化水平, 將流程管理的載體移植到計算機信息系統, 確保所有工作不通過流程走不通, 不留下痕跡走不過, 不反饋結果走不完。

摘要:本文針對學院管理工作現狀, 采用流程化的手段對各項工作進行展現。保證工作的每一個活動都是經過精心設計和實踐檢驗的結果, 進而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海關工作職責范文第5篇

歷史悠久的拉哈蘇蘇 ( 現同江) 曾是赫哲族世居地之一, 自從清代中期以來外來移民的不斷涌入, 拉哈蘇蘇社會經濟得到相當程度的發展, 出現繁榮的景象, 給對外貿易發展帶來良好的契機。

( 一) 晚清時期拉哈蘇蘇社會經濟的興起

光緒三十年 ( 1904) , 雖地處偏遠, 但瀕臨沙俄, 具有外貿地理優勢的拉哈蘇蘇, 吸引著一些頭腦靈活、具有商業意識的漢族商人前來投資開店。拉哈蘇蘇為赫哲語, 指老屋, 原為赫哲族世居地之一。當越來越多的漢族移民涌入后, 當地的民族結構發生變化, 漢族移民投資開設的私人店鋪開始僅為零星幾家, 專為開展對沙俄貿易而開設。受利益趨使, 移民開設店鋪逐年增多, 商人原籍也擴大到廣東等地。交易主營關內日用品、農作物與赫哲族土特品相互間的買賣, 對于赫哲族社會的商品流通具有重要意義。

光緒三十二年 ( 1905) , 拉哈蘇蘇臨江州地區有十余家店鋪, 而最為興盛的則是旅店業。[1]清政府在宣統二年 ( 1910) 夏成立商務會。拉哈蘇蘇商肆興起, 帶動了更為偏遠的黑龍江下游地區的社會經濟。據清朝學者曹廷杰考察海參崴、伯力、雙城子、紅土巖、彥楚河 ( 現大部分多歸屬于俄羅斯地區) 五處, 漢族移民商人開設的“坐商”林立, “大小肆點三百余家, 各立門市, 坐賈營生”[2]。

( 二) 沙俄對拉哈蘇蘇的強占

拉哈蘇蘇作為通商口岸有近百年的歷史。而沙俄在黑龍江地區的貿易活動從1871 年就開始了, 當時主要是從松花江運送各種商品。拉哈蘇蘇因其獨特的地理位置, 即為黑龍江、松花江匯合處, 在江河貨運中具有先天優勢且戰略地位十分重要, 而被稱為“三姓險要, 吉江兩省水陸門戶”。[3]隨著對外貿易的不斷擴展, 1904 年拉哈蘇蘇地區成立了各種商號與俄國商人進行貿易活動。

早在清政府允許中東鐵路公司船只航行松花江之前, 沙俄的船只已多次闖入松花江。19 世紀下半期, 沙俄大舉侵略我國東北地區, 黑龍江以北烏蘇里江以東的大片土地被沙俄強占, 原來屬于中國的內河黑龍江逐漸成為中俄邊界河, 其戰略地位漸顯重要, 而拉哈蘇蘇所處的要隘更是重中之重。面對沙俄對拉哈蘇蘇頻頻進犯, 1882 年清政府在拉哈蘇蘇附近地區增設協衙門, 添設官兵, 加強對沙俄的防衛力量。1896 年, “俄人乘我邊陲空虛, 越界設關, 稽查出入口貨物, 征收捐稅。俄國既未照會清朝政府, 地方官吏也沒有揭報中央。”[4]1898 年7月, 三姓副都統衙門奏報吉林將軍稱“五月十八日據戍守黑河口卡倫 ( 即今黑龍江省同江市三江口) 防御喜升報呈”, 沙俄“巴拉噶子船使二只計令停泊二十余日, 五月初九日到卡聲稱“江水過淺, 不能上駛”, 打算在江南借地一段, “長十丈寬五丈, 蓋房數間”, “以三年為期”。俄船已在欲停泊之南岸, “挖有地窨子一座”, “內筑土爐, 以備烙做咧吧, 以充兵食”[5]。

可見沙俄已看中此處水路暢通的地理位置優勢, 以“借地”為名, 謀劃長期強占該地區。同時, 沙俄還派遣官兵在拉哈蘇蘇屯江岸肆意占地建房設庫, 用于看管轉運松花江中東鐵路的鋼材、木料等。1899 年, 沙俄已在拉哈蘇蘇建立所謂的“庫房”40 余間, 但是還繼續以各種借口, 如幫助修建關帝廟, 實則以擴大強占拉哈蘇蘇為目的。至1900 年, 僅沙俄中東鐵路公司在拉哈蘇蘇占地兩年多, 建立房屋80 余座。

隨著沙俄侵占拉哈蘇蘇土地越來越多, 為使侵占合理且合法化, 1902 年, 沙俄自行出臺了《俄人租拉哈蘇蘇荒地草約》, 即“吉林三姓所屬拉哈蘇蘇地方, 俄人擬租荒地, 作為輪船碼頭及田莊牧廠。已酌議草約章程, 請飭部核議。”[6]對于沙俄這種惡劣的強租要求, 當時的吉林將軍長順沒有采取強硬回絕, 而是模棱兩可, 這更加縱容了沙俄侵占拉哈蘇蘇設關收稅的步伐。

光緒二十二年 ( 1896 年) , “俄人乘我邊陲空虛, 越界設關, 稽查出入口貨物, 征收關稅。當設關時, 俄官既未照會我將軍、都統, 而地方官亦未揭報”。[7]但是腐敗無能的清政府對于侵占中國主權, 無視中國關稅權的野蠻做法置若罔聞。直到1902 年清政府才意識到俄國越界設關的嚴重后果。雖然當時三姓副都統在拉哈蘇蘇查收俄國來往船只的關稅, 吉林將軍也多次向俄方提出裁撤俄國稅關, 但是俄方多加狡辯, 依然我行我素。據徐世昌的《東三省政略》記載, 俄人當時在拉哈蘇蘇“占地建房, 布置整齊, 稅關附近, 儼然市區”。[8]

二、拉哈蘇蘇海關設立后由英國長期獨占

《辛丑條約》簽訂后, 為了償還巨額債款, 清政府決定增設海關, 以關稅為抵押來還債。1909 年7 月1 日, 哈爾濱海關稅務司葛諾瓦洛夫通告, 即日起在哈爾濱及三姓設立江關, 在拉哈蘇蘇設立關卡稽查。[9]即意味著在黑龍江地區沿著松花江自上而下增設哈爾濱、三姓和拉哈蘇蘇海關, 其中拉哈蘇蘇海關正式建立于1910 年。

新增的三處海關中, 拉哈蘇蘇建立時間最晚, 位置最為偏遠, 名氣也相對較小, 但是該地區歷史悠久。史料記載, 西周時期, 拉哈蘇蘇地區隸屬于肅慎部, 唐朝時期屬河北道黑水府所轄, 遼代屬東部道五國部, 明朝時屬努爾干都司, 清朝時期歸屬于吉林將軍下轄的三姓副都統轄區。

拉哈蘇蘇海關自英國人初設起就帶有濃重的殖民主義色彩, 而海關的日常管理也由英國人負責。作為一個獨立主權國家, 理所當然地應擁有海關自主權, 但是由于清政府的腐敗無能, 早在1843 年被迫簽訂的《海關稅則》, 關稅自主權就已被剝奪。而《天津條約》的簽訂, 更是強化了海關殖民地性質。尤其是海關外籍稅務司制度出現, 半殖民地性質的海關開始以制度形式固定下來。

拉哈蘇蘇海關設有總辦、處事長、簽字手、文書、技師等崗位, 人員國籍復雜, 主要為英、中、俄、日籍。1910年, 中俄松花江自由行船章程成立。[10]依據該章程, 海關負責沿江上下30 華里過往大小船只的檢查、驗收、收稅等工作。據《拉哈蘇蘇分卡暫行試辦章程》規定: “凡由黑龍江開來之船欲往上游者, 到拉哈蘇蘇時, 必須將該船艙口單兩份呈驗。該船所載貨物暨標識、件數等事情, 均需于單內一一注明; 并起運之處、起往之處, 每處各具一單。由本卡將艙口單于貨物核對后, 一份存于本卡備查, 一份由本卡簽名蓋印, 用函封固。交給船主和與該船有責任之經理人, 到經過之第一關呈遞。如有事故, 即由本卡于此單內注明。”[6]英國霸占拉哈蘇蘇海關長達21 年, 其間共收到稅款達630 萬~ 820 萬大洋之間。[11]

三、日本對拉哈蘇蘇海關的強行接管

“九一八”事變后, 日本占領了東北地區, 以武力強行接管了拉哈蘇蘇海關, 并按照日本關東軍所制定的“稅關官制”、“稅關分科規章”和“稅關管轄區域”規章制度來進行管理。這些管理制度, 從機構到人員的設置都直接為日本帝國主義服務, 各關卡主要職務都由日本人來擔任。同時, 還大幅度降低了日貨的進口稅率, 對于軍用物資更是一路綠燈。拉哈蘇蘇海關已完全淪為日本的殖民機構。

海關工作職責范文第6篇

關 鍵 詞: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證據

收稿日期:2014-06-17

作者簡介:楊寧(1983—),男,安徽蕪湖人,復旦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海關法、證據法;吳惺惺(1984—),女,安徽蕪湖人,巢湖學院經濟管理與法學學院教師,研究方向為管理學。

基金項目:本文系復旦大學“985工程”三期整體推進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的階段性成果,項目批準號:2011SHKXZD014。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是《民事訴訟法》自1991年施行以來的第二次修改,是迄今為止對民事訴訟法最大規模的一次修改,是中國法律界對民事訴訟法研究和認識的總結。其中,民事訴訟的證據制度有很大的變動,強化了訴訟中的證據意識。

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與海關行政處罰的關聯度分析

(一)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關聯分析

從現代國家的角度來看,民事訴訟法屬于訴訟法程序,屬于國家司法權的范疇,而行政處罰則屬于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權范疇,二者有本質的區別。但在歷史上,司法權往往與行政權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中國自古以來地方行政官員都兼地方司法官員。國外亦然,三權分立之前,行政與司法的關系也難涇渭分明,最早的行政法與訴訟法是混雜在一起的,即便是現代國家建立以后,行政法的程序設定上很多也是借鑒了民事訴訟法的很多程序規定。不可否認的是,三大訴訟法之間有很多地方具有共通性,但鑒于刑事訴訟法對于被告人的權益影響較大,在司法程序上便設定了很多特殊的規定與要求,因此,相對來說,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之間聯系更加緊密。(具體參見下圖)

現代國家體系中行政處罰與民事訴訟的關系圖

(二)民事訴訟與海關行政處罰的關聯度分析

所有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處罰都是通過行政訴訟來進行最后審查,因此行政處罰很大程度上是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框架下展開的,行政處罰作為行政機關對行政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處罰,在認識上與民事訴訟司法審判是一致的,都是認清事實、分清情節后給予判定,于是民事訴訟法的一些規定尤其是證據上的規定通過影響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制定,進而影響到行政處罰,而海關行政處罰又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從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則便影響到海關行政處罰的規則制定,同時,海關在具體行政處罰實踐中一些好的做法又可以傳給民事訴訟做借鑒,如海關行政處罰一直強調電子數據證據的使用,這對民事訴訟電子數據證據制度建立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梢?,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行政處罰以及海關行政處罰之間形成了循環傳導關系。(具體關系參見下圖)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以及海關行政處罰的關聯傳導圖

二、民事訴訟視野下的海關行政處罰分析

(一)海關行政處罰案件的基本流程

海關在對行政相對人違反海關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施行的是違法行為調查和審理分開模式。一般來說,由調查部門(緝私局查私部門)對案件進行前期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提出初步的處理意見后移交海關審理部門(緝私局法制部門)進行審理。海關審理部門接到調查部門移交的案件后,對案件進行審查,審查調查部門的證據與認定的違法事實,最后運用海關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定性與處罰,并在做出書面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要先以《行政處罰告知單》形式告知當事人海關認定的違法事實、證據以及處罰依據和處罰意見,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以及聽證意見。如果當事人對于海關對其違法行為的定性及處罰意見沒有異議,則法制部門進一步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后行政處罰決定書便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提出不同意見(申請復核或者聽證),海關審理部門則對當事人意見加以審核后做進一步處理。

從整個流程來看,海關行政處罰中的結構與民事訴訟的一審結構是十分相似(具體參見下圖)。海關調查部門相對于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而被告則是違反海關法律的海關管理相對人(當事人),審判者則是海關的審理部門,與一般民事訴訟不同的是,當事人只是在告知環節才能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如果其不提出異議,則表示認可海關對其違法行為的事實認定與行政處罰,海關可以據此做出相應行政處罰,其實就相當于在訴訟法中當事人辯論環節的被告人陳述,唯一不同就是審判者與原告已經達成共識。

民事訴訟的結構與海關行政處罰的結構對比圖

(二)海關行政處罰的基本審理模式

作為準司法的行政處罰,是以行政機關作為原告和主審法官的審判,在整個行政處罰過程中,從調查到審理以及最后的執行,都是由同一行政機關作出,即使是復議,也只是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可見整個行政處罰的全部流程都是在行政機關的掌控之下,這與1982年我國頒布的《民事訴訟法(試行)》中確立的審判職權主義模式很類似。所謂職權主義模式,是指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程序中擁有主導權的民事訴訟原則。[1]但隨著社會的發展,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已將審判模式由職權主義模式向當事人主義模式進行了轉化。所謂的當事人主義模式,是指民事糾紛解決中,訴訟請求的確定,訴訟資料及證據的收集和證明主要由當事人負責。[2]2007年及2012年的《民事訴訟法》都強化了當事人的地位,審判模式進一步趨向當事人主義模式。雖然說海關行政處罰不可能改變行政處罰一貫的以行政機關為主導的模式,但可以吸收民事訴訟法中一些新的研究成果,融入部分當事人主義項下的制度與規定,使海關行政處罰更加人性化。

(三)海關行政處罰的法律淵源

由于海關行政處罰在實體法上的主要法律淵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這些實體規則猶如民法法律體系,以規定具體的實體權利與義務為主。在程序上則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關于海關行政處罰的一些證據收集和處罰程序上規定;此外是海關關于行政處罰的規章,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這其中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的內容最為全面、具體??梢哉f該程序規定相當于海關行政處罰中的訴訟法則。

三、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修訂對海關行政處罰證據制度的影響

證據制度是審判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對于海關行政處罰來說,證據也是認定違法事實的基礎。反觀整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中的證據收集部分,很多內容都是借鑒了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海關法也有必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做出一定的修訂。

(一)海關行政處罰在證據材料上的改進

本次民訴法新增一條專門規定法院接受證據材料的程序。新民訴法第66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這條規定系從2001年最高院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訴證據規定》)的司法解釋第14條第2款中提煉出來的。從立法背景來看,制定這一條主要是考慮到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后,出現一些證據材料丟失、更改的情況,由此引發不少糾紛,一方面影響審判工作,另一方面也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施行出具證據收據制度,不僅對于完善我國的證據制度具有一定的意義,而且對于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設,公正地審理案件,也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4]

在海關的行政處罰中,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立腳點都集中在海關調查收集證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中可能會主動提供證據的情況,特別是在復議和聽證過程中,當事人可能會提供一些對其有利的證據;同時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也會主動或應海關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因此海關有必要借鑒新民訴訟法中法院接受當事人證據的形式,對在行政處罰中當事人主動提交的相關證據出具收據,并參照新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加以細化。這樣操作有如下好處:第一,同樣在人民法院可能出現的材料丟失或者更改的情況,也可能在海關行政處罰中出現,因此出具相關收據可以有效減少可能出現的材料丟失或更改的現象。第二,可以提高海關的廉政建設。在海關的行政處罰中,海關相關部門幾乎包辦了從調查、認定、處罰到執行的全過程,期間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較大。雖然海關制定了一些制度規范自由裁量權,但作為認定案件事實根據的證據材料是所有處罰的基礎,一旦證據材料被抽離、添加或者變更,將直接導致案件事實認定的偏移。第三,當事人主動配合海關調查的情節,對行政處罰的結果影響較大。因此,對于當事人提交材料出具收據,且根據收據中列明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對于整個行政處罰認定違法事實的作用可以認定當事人配合海關的程度,從而可以在情節上予以認定其積極配合海關調查,處罰幅度上應從輕或減輕處罰,這樣也有利于引導當事人主動配合海關調查,提高行政處罰的效率。第四,出具收據有利于保護當事人提交材料不被遺失,同時也可以避免海關的敗訴風險。雖然現在海關收集證據都會注明收集人和收集時間,但一些原件存于海關之后當事人自己便無原件,甚至在進行司法審查之時,當事人提出證據提交給了海關,但海關卻主張沒有該證據,由于沒有出具收據,此時便出現了異議。而行政處罰的證明責任在行政機關,一旦行政機關不能證明自己行為,則可能會導致海關的行政處罰被人民法院撤銷。

在具體的操作中,可以借鑒《民訴證據規定》中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提交證據時對證據材料逐一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海關收到相關材料后應出具收據,在收據上注明證據名稱、份數、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和提交人簽字蓋章,一式兩份,各自保管。

(二)完善海關行政處罰中證人證言制度

⒈關于海關行政處罰中的證人證言制度。⑴新民事訴訟法關于證人證言的修改與背景介紹。所謂證人證言是證人在法庭上所作的有關案件事實的陳述。[5]新民訴法第73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根據證人證言的定義,證人證言必須是在法庭上的陳述才應當稱之為證人證言。在一些英美法系國家中,對于證人的證言非常重視,“一般而言,證人證言是證據的最重要的形式”。[6]本次民事訴訟法在證人證言這款主要做了以下三處修改:一是明確了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二是結合司法實踐,尤其是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四種類型下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三是針對四種情況下證人不出庭作證但不免除作證義務,證人采取法律規定的替代方式來作證,即“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通過替代方式使證人繼續作證,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促使訴訟順利進行下去。⑵海關行政處罰案件中的證人證言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海關行政處罰在證據類型上也規定了證人證言?!逗jP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第14條:“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據種類主要有:……證人證言”。嚴格按照定義來說,證人證言應當是法院審判案件中的概念,但從廣義的角度來說,一切在審判者面前陳述審判事實的自然人都可以視為證人。從這個角度來看,海關行政處罰中規定證人證言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既然海關行政處罰中也存在證人證言,就勢必涉及到證人證言的形式問題,畢竟海關行政處罰不是一般的開庭審理,不可能要求證人到庭作證,因此,對海關的證人證言一般都是根據《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第31條:“查問、詢問應當制作查問、詢問筆錄。”也就是說海關行政處罰中的證人證言是詢問筆錄。實際辦理案件中,海關也會遇到如新民訴法中規定的證人無法或者不便到作證的情形,雖然原則上說,海關可以主動去證人所在處或者證人方便的地方去制作詢問筆錄,但是在考慮辦案的效率與行政成本的因素,也有海關不便收集證人證言的情形,因此,此時就需要海關借鑒新民訴法的相關規定,對于證人證言的替代形式做出一定的規定。

⒉完善證人作證補償制度。新民訴法增加了關于證人出庭費用負擔的規定:“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這一規定來源于《民訴證據規定》第54條第3款。“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的訴訟法中,規定了證人有權就參與訴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等請求支付報酬的規定”。[7]《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第221條規定:“法官得應證人請求,批準證人受其可以主張的補償金。”[8]《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規定:“對證人,依照《關于證人和鑒定人請求補償的法律》予以費用的補償。”[9]《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347條規定:“在送達證人傳喚令狀時,須向證人提供或者支付-a足以補償證人往返法院差旅費用的合理金額;以及b有關訴訟指引規定證人因作證而導致時間損失的補償費用。”[10]新民訴法充分吸收了其他國家的經驗,并且結合《民訴證據規定》十多年來的司法實踐,針對目前中國證人不愿意出庭做作證的現狀,規定了證人作證的補償制度,從而有效地保護了證人的權益,緩解了證人作證的后顧之憂,對于促進證人出庭作證有很大的推動作用。證人證言是非常重要的證據,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海關行政處罰都是如此。在海關行政處罰中,很多時候證人證言對于違法事實的查清及相關證據的收集與整理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為了海關更快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實,也為了保護證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海關有必要借鑒新民訴中的證人補償制度,建立海關行政處罰的證人補償制度,對于證人因作證而支付或者損失的費用予以補償,相關補償費用可以列入辦案經費中。

(三)實現海關行政處罰鑒定模式的轉變

⒈新民訴法鑒定制度的修改及其價值理念分析。新民訴法在鑒定上主要提出二大方面的修改:一是表述上的修改。“在英美法系中鑒定結論不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將鑒定結論稱之為意見證據或專家證言”。[11]本次修改中吸收英美法系的觀點,但又考慮到鑒定結論多年一直作為證據形式加以規定,因此新民訴法第36條將“鑒定結論”表述修改為“鑒定意見”。從“結論”到“意見”,雖然只是簡單的表述變化,但其背后反應出對于鑒定的認識觀不同。二是賦予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的權利。新民訴法第76-79條確立了當事人啟動鑒定和選擇鑒定人的程序、鑒定人的權利與義務、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問題以及專家作證的問題。民事訴訟法關于鑒定的兩個修改與民事訴訟法的當事人主義審批模式的強化有很大關聯,體現出民事訴訟審判中對當事人意思自治權利的保護。在這種操作模式下,由于鑒定機構是由當事人申請并由當事人協商后選擇鑒定機構,鑒定意見容易為當事人雙方所接受,法院根據當事人雙方都接受的鑒定意見作出的事實認可和裁決也容易被當事人所認可,這既保護了當事人的權益,又增加了司法的公信力。

⒉現行海關行政處罰中的鑒定制度及其完善。目前海關行政處罰中,對于鑒定的主要程序和依據是根據《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中對于化驗、鑒定的有關規定,這些規定都是以海關主動鑒定為主導,特別是在鑒定機構的選擇上。該規定第41條:“化驗、鑒定應當交由海關化驗鑒定機構或者委托國家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有關貨物、物品持有人或者所有人應當根據化驗、鑒定要求提供化驗、鑒定所需的有關資料。”也就是說,海關行政處罰的鑒定機構要么是海關化驗鑒定機構,要么是海關委托國家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這樣的操作模式容易導致當事人對海關鑒定的結果不服,特別是海關委托海關自己的化驗鑒定機構,會讓當事人對于鑒定意見的可信度表示懷疑,如果進入司法審查階段,人民法院也會對這樣的鑒定意見表示懷疑。為了提高海關行政處罰中鑒定意見的可信度,也為了保證當事人對海關行政處罰的認可度,建議海關根據新民訴訟法對鑒定模式的修改,將海關涉案物品鑒定機構的選擇方式采取海關與當事人協商的方式,如果協商不一致,海關則可以自行選擇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當然,當事人也可以自行選擇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來鑒定,對于當事人出具的鑒定意見,海關可以進行審查,可以要求鑒定人做出說明等等。這種將鑒定由海關主導模式轉變為共同協商模式,使得當事人更加容易接受鑒定意見,減少對海關行政處罰的不信任,有利于案件的處理和執行,提高辦案效率的同時減低執法風險。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制度,在原來的證據制度上有很大的變動,其中很大程度上都是將原來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吸收到法律中,體現了民事司法解釋在實踐中運用后被法律所吸納的一個立法過程,同時也在法律層面上構建了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證據制度。海關行政處罰也是海關對于違反海關法行為的一種裁判行為,因此民事訴訟法證據制度的修改與修訂很多內容都可以為海關行政處罰所借鑒,這對于提高海關行政處罰的質量與效率都有很好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1]常怡.民事訴訟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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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書文.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新釋解[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226.

[5]張保生.證據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239.

[6](美)羅納德.證據法:文本、問題和案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12.

[7][11]何家弘.新編證據法學[M].法律出版社,2000.129,177.

[8]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M].羅結珍譯.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45.

[9]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M].謝懷栻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94.

[10]英國民事訴訟規則[M].徐昕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172.

(責任編輯:王秀艷)

Research on the Reference of the Rules of Civil Action Evidence from

the Evidenc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Sanction of Customs

Yang Ning,Wu Xingxing

Key words:civil procedure law;customs;administrative sanction;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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