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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住房及城鄉建設廳范文

2023-11-28

河南住房及城鄉建設廳范文第1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廳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廳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廳直單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提供公開服務過程中,依法向社會公眾以及管理、服務對象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廳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堅持“一事一審,先審查、后發布,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應做到“合法、真實、便民、及時”。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屬性認定和保密審查工作實行源頭管理,與公文運轉、信息發布程序同步實施。

1 各類信息形成前,按照“誰制作、誰公開、誰負責保密審查”的原則,由主辦處室(單位)在提交辦公室審核的同時,就是否公開、公開的范圍、公開的形式等提出初步意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所有以廳名義發文的文件,在擬稿環節必須標注公開屬性,即標注“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中的一項。不予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文件正式印發時,應標注信息公開類別。

一般信息由辦公室審核確認;規范性文件和重要的業務信息經辦公室審核后,報廳分管領導審定;涉及敏感問題或者重大事項的信息,應當經廳務會議研究決定。如有必要,由廳辦公室上報省保密局和住建部進行認定。

第六條 保密審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和內容一律不得公開;

(二)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不明確的事項,應報有確定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三)涉及業務工作的,要聽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遇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擬公開事項,要與有關部門協調會商;

(五)對密碼電報、標有密級的文件等屬于國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開。密碼電報確需公開的,

2 經發電單位批準和保密審查后只公開電報內容,不得公開報頭等電報格式。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廳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實施。領導小組組長由廳主要領導擔任,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廳辦公室。

第八條 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研究部署、指導推進、協調監督全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審定相關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研究解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廳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主動公開基本目錄;

(二)組織協調各處室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三)受理、分辦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四)負責廳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核和依申請公開答復文書的審核;

(五)督促、檢查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推動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運行;

3

(六)承擔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廳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為:

(一)信息中心負責廳門戶網站的技術保障,收集、編輯、發布、更新各類政府信息,在廳辦公室的指導下,編制、發布廳政府信息公開報告;

(二)廳法規處負責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的合法性審查,協調、配合相關處室、單位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各處室負責職責范圍內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辦理因政府信息公開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各廳直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章 公開內容與范圍

第十一條 廳機關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機構職能類:廳機關機構設置、機構職能、領導分工、權責清單、人事任免、公務員招考錄用等(責任單位:辦公室、法規處、人事處);

(二)規范性文件:廳機關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及其解讀,包括業務文件和政策解讀等(責任單位:法規處、文件的起草牽頭處室、單位);

(三)規劃和計劃類:

4 1.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責任單位:規劃處);

2. 廳機關組織編制的省內跨行政區域規劃(責任單位:規劃處);

3.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中、長期專項規劃(責任單位:計財處、行業主管處室和單位);

4.計劃:廳機關制定的各行業工作要點或工作計劃(責任單位:行業主管處室、單位)。

(四)行政執法監督類:

1.廳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任單位:行業主管處室、單位);

2.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業普法的有關制度規定(責任單位:行業主管處室和單位、法規處);

(五)行政許可類:

1.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辦理機構及其地址和聯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表格或者示范文本、審批結果(責任單位:審批辦、注冊中心及相關行業主管處室、單位);

2.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目錄、依據、標準(責任單位:行業主管處室和單位)。

(六)其他:

1.廳工作總結(責任單位:辦公室);

5 2.廳機關財政資金信息,包括部門預算、決算,三公經費、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情況,政府采購、招標采購、集中采購、招標公告、中標公告等(責任單位:計財處);

3.依法應當公開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相關統計數據信息(責任單位:計財處、行業主管處室和單位);

4.各類評比、表彰結果(責任單位:評比、表彰的組織處室和單位);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住房城鄉建設信息(責任單位:各處室、單位)。

第十二條

除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廳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文件規定不得公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四條 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可以予以公開。

雖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四章 主動公開方式、時限和要求

6 第十五條 屬主動公開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各處室、單位應當在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根據信息的內容和特點,采用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或者其他相關會議;

(三)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四)公告欄、公開欄、電子屏幕、觸摸屏等;

(五)政務公開指南或辦事指南;

(六)其他便于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七條 信息中心和廳直單位的網站管理部門要建立政府信息發布登記制度。在門戶網站上發布政府信息,承辦單位應向網站管理部門提供保密審查機構的審查意見和單位負責同志的審批意見。網站管理部門要做好相應記錄備查。

第五章 依申請公開信息的辦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條 廳“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窗口”(以下簡稱窗口)設在廳政務服務大廳,并由專人負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本細則第十二條申請

7 獲取政府信息時,可以在窗口當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窗口代為填寫),也可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提出。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請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的電子文本格式可在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下載,以方便申請人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廳辦公室負責受理申請人的申請。窗口接到申請后,應在當日內將申請送廳辦公室辦理。

第二十條

廳辦公室接到申請后,應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分管廳領導批示,并在2個工作日內交相關處室、單位辦理。

第二十一條

承辦處室、單位應根據相關規定,對申請提出辦理意見,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廳法規處合法性審查、廳辦公室審核、分管廳領導審簽后,于收到申請后13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承辦處室、單位要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

8 復。因正當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經分管廳領導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人補正信息或調整申請的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

第二十三條

申請處理:

(一)收到申請后,承辦處室、單位要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查,對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要書面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二)對屬于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并明確可以依申請公開的,應在辦理期限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三)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于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四)對不屬于本機關掌握的信息,應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如果知曉掌握該信息的其他機關,告知申請人聯系辦法;

(五)屬于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不

9 予公開的理由;

(六)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七)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八)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本機關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已經作出答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受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書面征求相關權利人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但是,經承辦處室、單位提請廳務會議研究決定,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按該信息存在的實際狀態提供,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申請人搜集信息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政府信息已移交省檔案館的,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和處理

10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廳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每年對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及依申請公開較為集中的信息進行全面自查,發現應公開未公開的信息應當公開,可轉為主動公開的應當主動公開。

第三十條

廳辦公室組織信息中心每年對各處室、單位信息主動公開情況一次總結通報。廳人事處要將政務公開工作納入績效考評體系,所占分值權重不低于4%。

第三十一條

廳機關各處室、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廳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對應欄目空白或未按時間節點更新的,依申請公開承辦超時或不愿辦理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11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信息公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第七章 附則

河南住房及城鄉建設廳范文第2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廳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廳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廳直單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提供公開服務過程中,依法向社會公眾以及管理、服務對象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廳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堅持“一事一審,先審查、后發布,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應做到“合法、真實、便民、及時”。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屬性認定和保密審查工作實行源頭管理,與公文運轉、信息發布程序同步實施。

1 各類信息形成前,按照“誰制作、誰公開、誰負責保密審查”的原則,由主辦處室(單位)在提交辦公室審核的同時,就是否公開、公開的范圍、公開的形式等提出初步意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所有以廳名義發文的文件,在擬稿環節必須標注公開屬性,即標注“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中的一項。不予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文件正式印發時,應標注信息公開類別。

一般信息由辦公室審核確認;規范性文件和重要的業務信息經辦公室審核后,報廳分管領導審定;涉及敏感問題或者重大事項的信息,應當經廳務會議研究決定。如有必要,由廳辦公室上報省保密局和住建部進行認定。

第六條 保密審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和內容一律不得公開;

(二)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不明確的事項,應報有確定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三)涉及業務工作的,要聽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遇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擬公開事項,要與有關部門協調會商;

(五)對密碼電報、標有密級的文件等屬于國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開。密碼電報確需公開的,

2 經發電單位批準和保密審查后只公開電報內容,不得公開報頭等電報格式。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在廳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實施。領導小組組長由廳主要領導擔任,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廳辦公室。

第八條 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研究部署、指導推進、協調監督全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審定相關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研究解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廳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主動公開基本目錄;

(二)組織協調各處室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三)受理、分辦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四)負責廳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核和依申請公開答復文書的審核;

(五)督促、檢查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推動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運行;

3

(六)承擔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廳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為:

(一)信息中心負責廳門戶網站的技術保障,收集、編輯、發布、更新各類政府信息,在廳辦公室的指導下,編制、發布廳政府信息公開報告;

(二)廳法規處負責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的合法性審查,協調、配合相關處室、單位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各處室負責職責范圍內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辦理因政府信息公開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各廳直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三章 公開內容與范圍

第十一條 廳機關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機構職能類:廳機關機構設置、機構職能、領導分工、權責清單、人事任免、公務員招考錄用等(責任單位:辦公室、法規處、人事處);

(二)規范性文件:廳機關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及其解讀,包括業務文件和政策解讀等(責任單位:法規處、文件的起草牽頭處室、單位);

(三)規劃和計劃類:

4 1.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責任單位:規劃處);

2. 廳機關組織編制的省內跨行政區域規劃(責任單位:規劃處);

3.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中、長期專項規劃(責任單位:計財處、行業主管處室和單位);

4.計劃:廳機關制定的各行業工作要點或工作計劃(責任單位:行業主管處室、單位)。

(四)行政執法監督類:

1.廳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任單位:行業主管處室、單位);

2.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業普法的有關制度規定(責任單位:行業主管處室和單位、法規處);

(五)行政許可類:

1.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辦理機構及其地址和聯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表格或者示范文本、審批結果(責任單位:審批辦、注冊中心及相關行業主管處室、單位);

2.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目錄、依據、標準(責任單位:行業主管處室和單位)。

(六)其他:

1.廳工作總結(責任單位:辦公室);

5 2.廳機關財政資金信息,包括部門預算、決算,三公經費、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情況,政府采購、招標采購、集中采購、招標公告、中標公告等(責任單位:計財處);

3.依法應當公開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相關統計數據信息(責任單位:計財處、行業主管處室和單位);

4.各類評比、表彰結果(責任單位:評比、表彰的組織處室和單位);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住房城鄉建設信息(責任單位:各處室、單位)。

第十二條

除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廳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文件規定不得公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四條 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序解密并刪除涉密內容后,可以予以公開。

雖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四章 主動公開方式、時限和要求

6 第十五條 屬主動公開范圍內的政府信息,各處室、單位應當在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對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應當根據信息的內容和特點,采用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新聞通氣會或者其他相關會議;

(三)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

(四)公告欄、公開欄、電子屏幕、觸摸屏等;

(五)政務公開指南或辦事指南;

(六)其他便于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七條 信息中心和廳直單位的網站管理部門要建立政府信息發布登記制度。在門戶網站上發布政府信息,承辦單位應向網站管理部門提供保密審查機構的審查意見和單位負責同志的審批意見。網站管理部門要做好相應記錄備查。

第五章 依申請公開信息的辦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條 廳“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窗口”(以下簡稱窗口)設在廳政務服務大廳,并由專人負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本細則第十二條申請

7 獲取政府信息時,可以在窗口當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窗口代為填寫),也可采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提出。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請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的電子文本格式可在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下載,以方便申請人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廳辦公室負責受理申請人的申請。窗口接到申請后,應在當日內將申請送廳辦公室辦理。

第二十條

廳辦公室接到申請后,應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分管廳領導批示,并在2個工作日內交相關處室、單位辦理。

第二十一條

承辦處室、單位應根據相關規定,對申請提出辦理意見,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廳法規處合法性審查、廳辦公室審核、分管廳領導審簽后,于收到申請后13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承辦處室、單位要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

8 復。因正當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經分管廳領導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人補正信息或調整申請的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

第二十三條

申請處理:

(一)收到申請后,承辦處室、單位要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查,對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要書面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二)對屬于本機關掌握的政府信息,并明確可以依申請公開的,應在辦理期限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三)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于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四)對不屬于本機關掌握的信息,應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如果知曉掌握該信息的其他機關,告知申請人聯系辦法;

(五)屬于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不

9 予公開的理由;

(六)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七)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八)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本機關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已經作出答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受理。

第二十四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書面征求相關權利人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但是,經承辦處室、單位提請廳務會議研究決定,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按該信息存在的實際狀態提供,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申請人搜集信息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政府信息已移交省檔案館的,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和處理

10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廳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每年對不予公開的信息以及依申請公開較為集中的信息進行全面自查,發現應公開未公開的信息應當公開,可轉為主動公開的應當主動公開。

第三十條

廳辦公室組織信息中心每年對各處室、單位信息主動公開情況一次總結通報。廳人事處要將政務公開工作納入績效考評體系,所占分值權重不低于4%。

第三十一條

廳機關各處室、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廳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廳門戶網站信息公開對應欄目空白或未按時間節點更新的,依申請公開承辦超時或不愿辦理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11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信息公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第七章 附則

河南住房及城鄉建設廳范文第3篇

(試行)的通知

豫建„2010?25號

各省轄市建委(建設局),各有關擴權縣建設局: 為加強對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確保建設工程及其相鄰建(構)筑物和地下管線、道路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河南省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一○年三月一日

河南省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確保建設工程及其相鄰建(構)筑物和地下管線、道路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住建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邊坡(以下簡稱“邊坡”),是指在建(構)筑物場地或其周邊,由于建(構)筑物和市政工程開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過8m(含8m)人工邊坡和對建(構)筑物安全或穩定有影響的自然邊坡,或雖未超過8m,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邊坡。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以下簡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的基坑。

本規定所稱邊坡與基坑工程,包括邊坡與基坑支護、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導與排泄、土方開挖、基坑回填、基坑周邊環境保護、監測等內容。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邊坡與基坑工程的環境調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檢)測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河南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范圍內的邊坡與基坑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邊坡與基坑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根據職責具體負責邊坡與基坑工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成立“河南省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危險性較大的邊坡與基坑工程的設計方案評審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對于該項目有滿足第二條的邊坡或基坑工程的,除按規定提交有關文件外,應同時提交邊坡與基坑工程專家委員會設計方案評審報告、專家委員會或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出具的設計方案復核證明,以及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批準的邊坡或基坑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第六條 鼓勵采用科學先進的勘察、設計、施工技術和工藝。未在本省范圍內應用過的技術與工藝,應結合工程所在地的具體地質情況和工程實際進行研究、試驗,并通過專家委員會評審后,方可應用。

第七條 鼓勵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對邊坡與基坑工程辦理工程一切險和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以減少工程的風險損失。

第二章 建設單位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依法將邊坡與基坑工程的建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且有經驗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檢)測單位。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勘察前對邊坡與基坑工程鄰近的建(構)筑物結構類型、層數、地基、基礎類型、埋深、持力層及上部結構現狀和周邊道路、管線、排水等情況,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鄰建設工程施工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資料及時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檢)測等單位。

第十條 前期的調查范圍應為邊坡及基坑可能的影響范圍,不小于邊坡、基坑邊線起,基坑開挖深度或邊坡高度3倍的范圍。

臨近地鐵、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邊坡與基坑工程在建設過程中要確保相鄰建(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對可能受影響的相鄰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等作進一步檢查;對可能發生爭議的部位應拍照或攝像,布設記號,作好原始記錄。

對受影響可能發生爭議的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依法委托房屋質量鑒定單位進行鑒定。鑒定報告應提出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可承受外界影響的程度。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相鄰有多項建設工程相繼施工時,各有關單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協調、配合工作,避免對相鄰建設工程產生不良影響和造成損失。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承擔專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費。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違反技術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壓縮合理工期和削減施工過程中的監測項目。

第三章 工程勘察

第十四條 勘察單位應對邊坡或基坑可能影響的區域進行勘察,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邊環境的地質情況,為邊坡與基坑工程設計和施工提供地質資料及設計參數。

第十五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規范、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制定勘察綱要和方案,并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后方可實施。

邊坡與基坑工程的勘察深度除滿足主體工程詳細勘察要求外,還應當滿足邊坡與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六條 勘察報告應當按技術規范和經審定后的勘察方案編寫,給出工程設計、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巖土體特征及物理力學性質指標、氣象及水文條件等技術資料。對邊坡與基坑工程可能的影響范圍、破壞模式、穩定性和危害性進行評價。對基坑與邊坡工程設計、施工、監測提出合理的建議。

第十七條 勘察報告必須經主體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做好勘察報告提交后的服務工作。當工程設計、施工中出現異常情況時,勘察單位應當做好配合。

第四章 工程設計

第十九條 鼓勵有巖土工程設計資質的主體結構設計單位對該工程的邊坡或基坑工程進行設計。當從事邊坡和基坑工程設計的單位為非主體結構工程的設計單位時,其應當具有相應的綜合巖土工程勘察或專業巖土工程設計資質,完成的設計文件應與原主體結構工程設計文件相協調。設計人員與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對注冊師的規定。

第二十條 設計單位應依據審查合格后的勘察報告以及邊坡與基坑周邊的地質情況、周圍環境、工程主體設計要求和施工條件等確定設計方案。

設計方案應包括支護結構、土方開挖、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與疏導、環境保護、監測、應急措施等內容,工程設計計算和分析必須符合有關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邊坡與基坑工程的設計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范、標準、規定進行,其設計文件應明確提出避免對周圍環境和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線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或造成損害的技術要求和措施。設計圖紙及文件必須注明支護結構、周邊重要建(構)筑物、重要管線及周邊土體的控制變形值以及坡頂堆載的限制值。必須注明邊坡和基坑工程的設計使用期限。

邊坡與基坑工程的支護結構不得超出用地紅線,必須超越紅線時應征得相鄰地塊業主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 采用與主體地下結構相結合的基坑支護設計,應當與主體工程設計密切配合,依據工程建筑設計和結構設計文件資料進行設計,并考慮圍護結構和主體結構基礎沉降的適應性。

第二十三條 設計方案應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專門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到實地查看現場情況,本著安全、經濟、合理的原則對設計方案進行評審,并出具由專家簽名的書面評審報告。

以下邊坡和基坑工程的設計方案評審由河南省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專家委員會組織評審:

(一)土質邊坡高度超過15m(含15m),巖質邊坡高度超過30m(含30m);

(二)土質邊坡高度雖未超過15m,巖質邊坡高度雖未超過30m,但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劃分標準邊坡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建筑邊坡;

(三)基坑開挖深度超過7m(含7m);

(四)基坑開挖深度雖未超過7m,但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劃分標準基坑安全等級為二級及以上的基坑。

(五)工程所在地為濕陷性黃土的基坑工程根據現行行業標準《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術規程》JGJ167劃分標準基坑安全等級為二級及以上的基坑。

其它邊坡與基坑工程設計方案的評審由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優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圖紙,并由專家委員會復核。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作好技術交底和工程施工過程的技術服務工作,及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發現實際情況與勘察、設計不符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會同建設、勘察、施工、監理、監(檢)測等單位研究解決,必要時應提出補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設計的建議。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依據設計文件、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及環境資料,編制出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專項施工方案。從施工方法、施工順序、質量要求、進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進行有效控制。對鄰近建(構)筑物及設施應有周密的保護措施;對坡頂堆載、地表水、地下水應有詳細的控制措施;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地區的工程應有控制險情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邊坡與基坑工程的概況、可能受影響的相鄰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標準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土方開挖、運輸、工況要求及施工注意事項;

(六)施工質量與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質量檢驗、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七)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配備情況;

(八)經審查合格的勘察報告、相關圖紙和必要的計算書等。

第二十八條 對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核,并根據審查報告進行完善,最終方案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相關專業承包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實施。

施工中專項施工方案確需修改的,應當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相關專業承包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核。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應當重新組織論證、審核。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審查審核通過的設計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開工前,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邊坡與基坑工程施工的質量和安全管理,樹立警戒標志,及時了解和分析監測信息,對可能出現的險情應有充分的預見,施工現場應當按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搶險人員和器材。

發生邊坡與基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報告,并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有效組織搶險,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擴大。

第三十一條

邊坡與基坑工程施工完畢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單位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 基坑開挖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工程施工,嚴禁基坑暴露時間超過設計使用期限。地下工程施工完畢并達到設計要求后,基坑應及時回填,并按設計要求保證回填質量。

特殊情況下未能及時回填超過設計有效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回填或制定加固方案進行加固處理。加固方案應委托專家對方案的可行性和基坑的安全性進行論證審查,提出書面論證審查意見,同時報送安監機構。責任單位對因未能及時回填或未進行加固處理而發生的基坑工程安全事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工程監理與監(檢)測

第三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相應的國家規范、技術標準、設計文件、評審意見、專項施工方案等有關資料,編寫工程監理規劃、實施細則,并對邊坡與基坑工程進行全過程安全、質量監理。

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必要時應配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時,應當把以下內容作為監理工作要點:

(一)核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測等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是否滿足施工要求;

(二)監督設計、施工、監測方案的實施;

(三)檢查和督促施工現場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和各項技術措施的落實;

(四)對施工過程實施現場監理,并隨時關注施工對周邊環境及設施的影響;

(五)檢查和督促各項觀測、監測數據的記錄并做好監理資料的整理、歸檔。

第三十五條 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支護體系的變形監測、相鄰建(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地下水位等的監測應當委托有巖土工程監測資質的工程監測單位承擔,監測單位不得與施工單位有隸屬關系。

第三十六條 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現行規范、工程場地的勘察報告、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等制定監測方案。

第三十七條 監測單位應當自施工準備階段開始直至工程竣工驗收,按相關規范及監測方案要求作好邊坡與基坑以及周邊環境的全過程監測工作。

第三十八條 監測數據必須真實,監測記錄應當規范,監測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通報監測分析情況,提出合理建議。當監測數據已達報警臨界值時,監測單位應立即通知有關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時應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結束后,監測單位應及時向委托方移交監測資料。

第三十九條 在遇到暴雨以及地下水位漲落幅度較大、地質情況特別復雜等情形時,監測單位應加強觀察和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建設、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

第四十條 邊坡與基坑工程應按相應的標準、規范及設計文件要求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檢測部位應具有代表性,檢測數量應滿足規范及設計要求。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邊坡與基坑工程特點,制定相應監管措施,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違章作業或違反本規定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等單位,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我省有關法規予以處罰,并按相關規定將不良行為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

河南住房及城鄉建設廳范文第4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吸引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來我市工作,加快優秀人才集聚,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營造有利于人才安居樂業的環境,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對象為在我市城區工作、且沒有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住房或沒有入住本市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賃住房的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住房補貼方式分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兩類。

第三條

人才住房補貼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市委人才辦負責牽頭協調,市人社局負責人才住房補貼的申請受理,及資格認定、初審工作,市房管局核查申請人住房情況,市財政局負責補貼資金的預算、撥付、使用和監督。

第二章 補貼對象

第四條

通過《十堰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暫行辦法》引進的四類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1.來源依據:《十堰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暫行辦法》中對引進人才對象和范圍的界定)

第三章 補貼條件與標準 第五條 購房補貼的條件和標準:

市直企業引進的A類高層次人才給予50萬元購房補貼,B類高層次人才給予30萬元購房補貼,其購房補貼由市財政和用人單位各按50%的比例承擔;引進的C類高層次人才,由市財政給予10萬元購房補貼;引進的D類高層次人才,由市財政給予6萬元購房補貼。

市直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引進的A類高層次人才給予50萬元購房補貼,B類高層次人才給予30萬元購房補貼,C類高層次人才給予5萬元補貼。購房補貼均由市財政承擔。

其他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與市直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的購房補貼政策等同。(2.來源依據:《十堰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暫行辦法》中對購房補貼的相關規定。其中,市直企業引進C人才補貼10萬元、D類人才補貼6萬元、市直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引進的C類高層次人才給予5萬元補貼源自《我選湖北-圓夢車城》(十辦發[2017]11號“關于提供住房保障和相關落戶政策”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租房補貼的條件和標準:

引進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沒有享受購房補貼,且未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享受租房補貼。其中,A類高層次人才給予每人每月3000元租房補貼;B 類高層次人才給予每人每月2000元租房補貼;C類、D類高層次人才給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補貼。(3.來源依據:《關于深化人才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優先發展的實施意見》(十辦發[2017]10號)第十九條“提升人才服務保障水平”中的相關規定;《我選湖北-圓夢車城》(十辦發[2017]11號“關于提供住房保障和相關落戶政策”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七條 申請住房補貼按以下申請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填寫《十堰市城區人才住房補貼申請表》,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二)申報。用人單位進行初審、內部公示,簽署意見后報市人社局。

(三)初審。市人社局對人才補貼的資格、等次進行認定,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四)審批。市房管局匯總人才住房補貼人員名單,報市委人才辦集中審批。

(五)發放。市財政局按規定將住房補貼撥付至補貼對象個人賬戶。

第八條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

(一)《十堰市城區人才住房補貼申請表》;

(二)引進人才認定文件(證書);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城區無房證明;

(四)申請人提供指定開戶銀行及賬號。

第五章 有關事項

第九條 購房補貼和租房補貼政策不得同時享受,若夫妻雙方同時符合購房或租房補貼條件的,按條件最高的一方申請享受。

第十條 申請購房補貼的,應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申請人凡在十堰城區購買商品房的,自交付之日起3個月后,不再享受租房補貼。

第十二條 因人才流動等原因申請人離開原工作單位的,按以下方法處理:若在十堰城區內調動,由本人提出申請,新工作單位及時上報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備案;若新工作單位不在城區的,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補貼。

第十三條 購房補貼、租房補貼一般每半年集中辦理一次,實行先租(購)后補。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不得弄虛作假。對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一經查實,申請人應承擔相應后果和責任。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要認真核實,嚴格把關。市人社局和市房管局要加強監管,對人才住房補貼發放的真實性進行抽查。對出具虛假證明、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或在審核時把關不嚴、后續管理中未盡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房管局商市委人才辦、市人社局負責解釋,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河南住房及城鄉建設廳范文第5篇

一、根據《****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上級黨委政府的方針、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項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職能,努力建設清廉、為民、務實、高效的服務型機關。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三、住建局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員組成:局長、副局長、副書記、紀檢組長、辦公室主任、各股站長、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住建局的工作。其它班子成員協助局長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局班子會議討論決定。

七、局班子成員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八、住建局辦公室主任在局長領導下,協助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長、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領導下負責本部門工作。各部門決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應事先請示分管領導,并定期向分管領導報告工作,重大事項向局長報告。

住建局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住建局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職能

十、住建局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建筑市場質量與安全監管、房屋征收與補償、集中供熱等服務職能。

十一、嚴格建筑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范市場執法行為,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建筑市場體系。

第四章 工作決策

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各部門參與、局班子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三、局里各部門提請局里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經專家論證、咨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地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社會團體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五、住建局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局里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第五章 依法行政

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旗人民政府的決定,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事項,應當事先請示旗人民政府。住建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及時報旗人民政府備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報告。

十八、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政務公開

十九、住建局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十、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住建局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監督制度

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門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限期整改,并向旗人民政府報告。

二十二、加強住建系統內部監督,健全各項監督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蘇木鄉鎮政府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三、住建局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維持信訪秩序。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實行信訪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

二十四、住建局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限期整改,并向旗人民政府報告。

二十五、住建局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住建局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廉政建設

二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二十七、住建局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二十八、住建局班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自治區、赤峰市和旗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二十九、住建局實行全局干部會議和局班子會議。全局干部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自治區、赤峰市和旗委、旗人民政府的重要決定事項;通報全局建筑工作發展形勢和有關重要情況,安排部署全局的重要工作。

十、局班子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或聽取全旗性會議精神;聽取各股站室、中心及有關方面重要工作匯報;研究城鎮建設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利益等重要事項并做出決定。

三十

一、根據工作需要,住建局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和專項事宜。局里專題會議一般由副局長召集并主持,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

三十

二、各類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由住建局辦公室負責,會議文件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局內全體干部會議、局班子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分管辦公室領導審核,辦公室主任審定簽發,如有需要報請局長或分管局長審定簽發。

三十

三、局班子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全體會議、局班子會議,需向局長請假,其他人員不能出席或列席會議,需向分管領導請假。

三十

四、住建局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股站室自行召開的會議,不以住建局或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局班子成員,確需邀請的,須報住建局批準。

第十章 公文審批制度

三十

五、住建局報送旗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公文審批按照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局班子成員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重大事項報局長審批。

三十

六、以住建局名義發文,由局長審核簽發。

三十

七、住建局報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局長審核簽發,并嚴格按程序報送,不得直接報送旗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凡報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統一由政府辦公室簽收、登記,按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

三十

八、提高公文處理工作效率,確保公文運轉及時、準確。對于上級來文要及時報送主要領導閱處,根據主要領導簽批情況及時轉交給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其中轉有關部門直接答復或征求意見的,各部門要在文件要求內及時辦結,逾期不能辦結的,應書面說明情況和理由。緊急公文隨到隨辦。

三十

九、住建局報送旗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室的公文,必須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

第十一章 督查落實

十、住建局對重大決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實行督查工作制度。各股站室(中心)對住建局部署的工作負有落實責任。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運轉協調、責任明確、反饋及時的督查工作機制,確保局內工作高效有序運行和政令暢通。

四十

一、督查工作的重點是上級黨委、政府和旗委、旗政府以及住建局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和辦復質量;群眾普遍關心、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情況等。以住建局名義開展的督查工作,由辦公室綜合協調、組織實施。

四十

二、督查工作要注重實效,采用網絡督查、跟蹤督查、現場督查、暗訪督查等多種形式,全面深入準確地了解情況,報實情、重實效。督查工作實行責任制、考核制和通報制。

第十二章 作風和紀律

四十

三、住建局全體干部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

四、住建局全體干部必須堅決執行局班子會議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住建局班子會議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住建局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代表涉及未經局班子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

四十

五、住建局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秘密,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十

六、住建局班子成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各股站室中心要努力創建學習型機關。

四十

七、住建局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

四十

河南住房及城鄉建設廳范文第6篇

一、活動主題

立足崗位比貢獻,創先爭優做示范。

二、活動對象

全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各級青年文明號集體及爭創集體中的青年職工。

三、活動主要內容

1、制定完善創建標準。結合住房城鄉建設系統的行業特點,從基層單位的崗位實際出發,制定并完善崗位文明、崗位技能、崗位效益相統一,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先進性突出的創建標準,不斷提升青年文明號創建水平。

2、加強活動載體建設。圍繞帶頭學習提高、帶頭爭創佳績、帶頭服務群眾等方面的要求,在抓好“青年文明號信用建設示范行動”、“創建文明行業示范點”等已有載體的同時,在重要時間和節點設計開展“符合行業實際、適合青年特點、圍繞中心工作、促進健康發展”的主題實踐活動。行政執法部門要圍繞提高辦事效率、提升執法能力、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設計活動載體;生產單位和技術部門要圍繞提高技能水平、加強安全生產、提高崗位效益等方面設計活動載體;窗口服務部門要圍繞改善服務態度、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等方面設計活動載體。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創建活動,激發廣大青年職工以一流的態度、一流的技術、一流的作風,創造一流的工作業績。

3、開展形象展示活動。要全面提升青年文明號的品牌認知度,大力弘揚“敬業、協作、創優、奉獻”的精神理念,通過佩戴青年文明號徽章、組織重溫青年文明號信用公約等形式,增強青年文明號集體及爭創集體青年職工的集體榮譽感。要通過組織開展青年文明號文化進社區、進工地、進企業等活動,展示青年文明號創先爭優的精神風貌。

4、開展結對共建活動。充分發揮青年文明號的組織優勢、人才優勢和資源優勢,主動與困難群眾結對幫扶,送溫暖、獻愛心;積極開展與社區、經濟薄弱村結對共建活動,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從人、財、物等方面積極支持結對單位建設。每個青年文明號集體每年至少為結對個人或單位辦1件實事。

四、實施步驟

活動自2011年3月啟動,至2012年12月結束。共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廣泛動員階段(2011年3月至4月中旬)。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要求,研究制定開展青年文明號創先爭優活動的具體方案,下發通知,建立組織工作機制,明確任務、落實責任。

第二階段:全面推進階段(2011年4月下旬至2012年11月中旬)。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青年文明號集體和爭創集體大力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力求務實創新,出成果、出效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文明辦將聯合共青團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適時組織抽查活動并公布抽查結果。

第三階段:總結表彰階段(2012年11月下旬至12月)??偨Y青年文明號創先爭優活動的主要做法和經驗,做好臺賬資料的收集整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共青團中央將對活動中涌現出來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全國青年文明號創先爭優活動辦公室,設在部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各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成立相應組織機構。

2、建立聯系點制度。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建立青年文明號聯系點制度,并定期巡視、督導,了解和掌握活動開展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時收集、整理、上報創先爭優活動信息。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薦一個全國或省級青年文明號,作為部創先爭優活動辦公室聯系點。

3、做好宣傳工作。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注重發現、挖掘活動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和事跡,選擇能夠得到廣大青年職工認同的典型,用青年職工喜歡的方式和路徑,加大宣傳力度,擴大活動影響。請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定1名同志擔任本次活動信息員,負責宣傳報道和信息報送工作。信息員要及時將活動的部署情況、活動簡報、工作經驗、先進典型、活動照片等報送部文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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