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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業供電設計規定范文

2023-09-23

化工企業供電設計規定范文第1篇

【標題】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頒布單位】 化工部【頒布日期】 19910414 【實施日期】 199110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安全、衛生

【文號】 (1991年4月14日以(1991)化勞字第247號文發布) 【名稱】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題注】

第一章

則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遵守本制度。

第2條

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第3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4條

企業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工第5條

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6條

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首長負責。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

第7條

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

第8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第二節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第9條

廠長(經理)安全職責

1.廠長(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作。

2.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3.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4.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5.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2 ~5‰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7.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9.企業內實行的各級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并認真考核。10.廠長(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1.副廠長(副經理)在廠長(經理)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第10條

總工程師(或技術總負責人)安全職責

1.在廠長(經理)的領導下,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2.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

3.協助廠長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4.組織制訂審批安全教育計劃,參加對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5.審批重大工藝處理、檢修、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6.審批特殊動火證,參加重大事故的技術分析工作。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7.副總工程師(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第11條

車間主任安全職責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1.車間主任是車間的安全負責人,對車間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

2.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4.組織落實車間級安全教育,并督促檢查班組級安全教育。業人員的安全作業證。

3.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等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5.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考核。簽發新上崗獨立作6.組織車間級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確保設備、安全裝置、防護設施處于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車間無力整改的要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及時向廠部書面報告。

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組織,領導并支持車間和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7.組織或參加車間各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并按規定及時上報。

9.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長)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12條

工段長安全職責

1.組織工段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2.組織班組(工段)級安全教育,主持對新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并填寫安全作業證。3.搞好本工段安全生產準備工作,組織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齊全完好。

4.組織或參加一般事故的調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第13條

班組長安全職責

2.組織班組級安全教育。班后總結安全。

5.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產競賽,維護本工段的正常生產秩序。

1.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3.定期組織安全活動,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4.檢查崗位工藝指標及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做好設備和安全設施的巡回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并做好記錄。 5.嚴格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一切違章作業,監督檢查本轄區非化工工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6.負責本崗位防護器具、安全裝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7.發現隱患要及時解決,作好記錄,不能解決的要上報領導,同時采取控制措施;發生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第14條

車間安全員職責工作。

1.車間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并在車間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2.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并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4.制訂車間安全活動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育和考核工作。查工作。

3.協助車間主任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并督促實施。

5.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車間主任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6.參與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設備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

7.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請領導處理。8.負責車間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產工作負責。

10.車間工藝員、設備員、保管員等在車間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第15條

班組安全員職責

1.協助班組長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告。

第16條

工人安全職責

2.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現違章作業有權制止,并及時報

3.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1.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2.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 3.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遵守紀律,記錄清晰、真實、整潔。4.按時巡回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5.認真維護保養設備,發現缺陷及時消除,并做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清潔。

6.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器材、消防器材。

7.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及時向領導報告。第三節

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17條

科研(包括新產品開發)部門安全職責技術,必須首先審核技術的安全可靠性。疑難問題。技術規程。

1.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必須先作出安全評價,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進)新

2.負責安排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3.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小試轉中試、中試轉工業生產的安全技術條件,制訂安全4.提供原料、產品(中間產品)的物化性質及安全防護方法。

第18條

設計部門安全職責

1.執行生產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設計,設計的項目不留隱患。(凡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改造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

2.設計項目均要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生產設備的安全衛生設計按《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執行,電氣設備設計按《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4064-)執行。

3.對引進的新工藝、新設備進行安全可靠性審核。4.參加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19條

生產計劃部門安全職責

1.制訂長遠發展規劃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以及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2.對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在計劃安排時,應保證資金,一經列項,則不準挪作它用。大事故的調查。3.協助生產技術部門做好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參加其它重第20條

生產技術(含生產調度)部門安全職責的修訂。

1.組織編制或修訂生產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參與安全技術規程2.在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挖潛改造時,要同時解決隱患,保證安全。3.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后報告,嚴禁違章指揮。 4.負責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第21條

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研究和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準,并監督檢查。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廠長組織推動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訂或修訂、審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3.組織編制、匯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4.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教育。協同勞資、教育部門,定期組織安全考核。5.參加全廠性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工作。建立好臺帳。

6.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參加安全裝置的校驗監督,7.負責動火審批及其管理工作。

8.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新產品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及試運轉工作。9.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等工業衛生工作??闪钇渫V构ぷ?,并立即通知有關領導。

10.經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基層安全工作,發現違章有權制止,不聽勸阻者,11.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12.綜合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13.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第22條

防火(保衛)部門安全職責廠內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1.負責企業內的劇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衛和要害崗位、

2.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負責專業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和演習。3.編制或修訂企業的防火制度,并監督貫徹、執行。

4.負責明火采暖(動火)等工作的審批;參加建筑設計防火的審核驗收工作。5.負責消防器材的計劃、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統計上報工作。

6.組織火災的撲救;負責火災事故、破壞事故和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第23條

設備動力部門安全職責

1.負責對設備動力裝置及工業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管理。氣瓶、熱力管網和安全裝置的定期檢測、檢驗、校驗工作。

2.負責組織對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件、

3.制訂或審定有關設備制造、改造方案和組織編制大、中修項目的安全措施計劃,并確保實施。

4.在計劃和布置檢修任務時,同時計劃和布置安全措施。5.組織按時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措施。

第24條

質量檢驗部門安全職責規程。

6.負責設備事故調查、統計、上報,參加有關重大事故的處理。

1.組織制訂(修訂)并監督執行分析(化驗)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專業操作2.負責各種化工原料、生產中間體和產品的質量分析,提供準確的分析數據,把好質量關。 3.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它事故有關數據的分析和測定。第25條

基建部門安全職責

1.組織編制或審查基建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要求。2.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要對承包施工的單位進行資格認定,并訂立施工安全協議或有關條款。

3.組織對外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4.按季節特點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監督施工人員遵守國家《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⒐を炇蘸褪褂?。

5.按“三同時”原則,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6.參加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和分析。第26條

供銷、運輸部門安全職責的質量負責。

1.對采購的器材、設備、防護用品、器具必須有驗收記錄制度,并對上述產品2.對生產、試驗、研究所需的新化學物品,采購時(包括國外進口)必須了解其物理化學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儲運要求,并索取書面資料。氣瓶和貯運設施的管理工作。

3.嚴格執行有關防火和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搞好倉庫防火、防盜、危險物品、4.銷售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檢查運輸單位的化學危險物品經營、運輸許可證,有證方可發貨。

5.定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衛部門做好廠管車輛檢審工作。6.對運輸工具、車輛和駕駛人員嚴格管理,督促有關人員對車輛、船舶的維護保養。

7.參加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8.按規定或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第27條

財務部門安全職責

1.安全技術措施費用要單獨立項,??顚S?。 2.凡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技術措施項目,未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不得撥款。3.要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清涼飲料及職業病防治費用的合理使用,沒有安全部門簽注同意的費用,不準報銷。第28條

勞資、教育部門安全職責

2.執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種工時制度的規定和女工勞動保護的規定,并根據職業禁忌證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臨時工錄用)和職工調配工作。3.執行勞逸結合的原則,控制加班、加點。

5.在就業前的教育和各種在職培訓中都應有安全的內容并列入技術考核之中。

1.組織調入職工和有關人員(實習、培訓人員)的入廠安全教育。

4.廠辦技校應開設有關勞動保護課程,并作為各專業的必修課。

6.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和工傷鑒定工作。第29條

行政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1.負責保健食品、清涼飲料的供應發放工作,搞好食品飲食衛生。2.負責本部門的鍋爐、氣瓶(罐)、熱交換器及機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3.搞好集體宿舍、倉庫的安全衛生和防火工作。第30條

醫療、工業衛生部門安全職責2.參加工傷鑒定,提出鑒定依據。1.搞好職工體檢、職業病防治和健康監護工作。

3.參加事故搶救,負責醫療事故的管理。第31條

工會安全職責項安全和工業衛生工作。遵章守法。

1.貫徹和宣傳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監督行政做好企業的各

2.組織和健全群眾勞動保護管理監督網絡,協助開展班組安全活動,教育職工

3.定期研究企業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向行政部門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合理化建議。

4.參加群眾性的綜合安全檢查和季節性安全檢查,督促事故隱患的整改。5.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全生產先進經驗。6.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生產競賽,評選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總結和推廣安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善后處理工作。8.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三章

安 全 教 育

第一節

入廠教育

第32條

新入廠人員(包括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和培訓、實習、外單位調入本廠人員等),均須經過廠、車間(科)、班組(工段)三級安全教育。

1.廠級教育(一級),由勞資部門組織,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與防火(保衛)部門負責,教育內容包括: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安全生產重要意義,一般安全知識,本廠生產特點,重大事故案例,廠規廠紀以及入廠后的安全注意事項,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等知識,并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車間及單位。

2.車間級教育(二級),由車間主任負責,教育內容包括:車間生產特點、工藝及流程、主要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規程和制度、事故教訓、防塵防毒設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項等,并經考試合格,方準分配到工段、班組。

3.班組(工段)級教育(三級),由班組(工段)長負責,教育內容包括:崗位生產任務、特點、主要設備結構原理、操作注意事項、崗位責任制、崗位安全技術規程、事故案例及預防措施、安全裝置和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每一級的教育時間,均應按化學工業部頒發的《關于加強對新入廠職工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規定執行。

第33條

廠內調動(包括車間內調動)及脫崗半年以上的職工,必須對其再進行二級或三級安全教育,其后進行崗位培訓,考試合格,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方準上崗作業。

第34條

進入企業參觀、學習的人員,接待部門負責對其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并指派專人負責帶隊。參觀學習人數不宜過多。職能人員參加勞動亦應經過接受單位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二節

日 常 教 育

第35條

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研究職工安全教育中的有關問題。

第36條

應舉辦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學習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覽、宣傳畫、安全專欄、報章雜志等多種形式,以及先進的電化教育手段,開展對職工的安全和工業衛生教育。

第37條

各單位應定期開展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動日)。第38條

在大修或重點項目檢修,以及重大危險性作業(含重點施工項目)時,安全技術部門應督促指導各檢修(施工)單位進行檢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39條

職工違章及重大事故責任者和工傷人員復工,應由所屬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并將內容記入“安全作業證”內。日常教育的時間應符合(83)化生字第0154號文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特 殊 教 育第40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的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證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41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按各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期限組織復審。

第42條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教育,考試合格后,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第43條

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后,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第四節

安 全 考 核

第44條

廠級干部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第45條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術考核,由人事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考核內容包括: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2.企業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本企業的生產工藝和特點。預防措施和急救處理原則。

4.本企業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

5.所管部門或業務范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6.車間(單位)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8.化學工業部頒發《安全生產禁令》中的有關規定。行,考核內容包括:

7.本企業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第46條

工人的安全技術考核,由車間(單位)領導負責組織,安全員具體執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2.本車間(崗位)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急救處理原則。

3.本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 4.本車間(崗位)各類安全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5.本崗位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6.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和開停車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章

安全作業證

7.化學工業部頒發的《安全生產禁令》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節

發放范圍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47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

第48條

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復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并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安全作業證。

第49條

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第二節

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50條

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1.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核發。

第三節

使 用 管 理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

第51條

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

第52條

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

第53條

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第54條

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55條

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五章

工藝操作

第一節

行法,嚴格按操作法進行操作。

第56條

必須編制產品的工藝規程,并根據工藝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編制操作

第57條

改變或修正工藝指標,必須有工藝管理部門以書面下達,操作者必須遵守工藝紀律,不得擅自改變工藝指標。自離開自己的崗位。斷。

第58條

操作者必須嚴格執行化工部頒發的《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不得擅第59條

安全附件和聯鎖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信號不能隨意切第60條

在現場檢查時,不準踩踏管道、閥門、電線、電纜架及各種儀表管線等設施,去危險部位檢查,必須有人監護。工具。

第61條

嚴格安全紀律,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崗位和動用生產設備、設施和第62條

正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處理后報告(包括停止一切檢修作業,通知無關人員撤離現場等)。

第二節

開車第63條

在工藝過程或機電設備處在異常狀態時,不準隨意進行交接班。

第64條

必須辦理開車操作票,檢查并確認水、電、汽(氣)必須符合開車要求,各種原料、材料、輔助材料的供應必須齊備、合格。投料前必須進行分析驗證。

第65條

檢查閥門開閉狀態及盲板抽加情況,保證裝置流程暢通,各種機電設備及電氣儀表等均應處在完好狀態。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66條

保溫、保壓及洗凈的設備要符合開車要求,必要時應重新置換、清洗第67條

安全、消防設施完好,通訊聯絡暢通,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開車,應通知消防、氣防及醫療衛生部門的人員到場。第68條

必要時停止一切檢修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入現場。

第69條

各種條件具備后開車,開車過程中要加強有關崗位之間的聯絡,嚴格按開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嚴格遵守升降溫、升降壓和加減負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70條

開車過程中要嚴密注意工藝的變化和設備運行的情況,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系,發現異?,F象應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應中止開車,嚴禁強行開車。

第三節

停車

第71條

必須編制停車方案,正常停車必須按停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用于緊急處理的自動停車聯鎖裝置,不應用于正常停車,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系。

第72條

系統降壓、降溫必須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壓后低壓的順序進行。凡需保壓、保溫的設備(容器)等,停車后要按時記錄壓力、溫度的變化。

第73條

大型傳動設備的停車,必須先停主機、后停輔機。排放和散發,防止造成事故。

第74條

設備(容器)卸壓時,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學危險物品的第75條

冬季停車后,要采取防凍保溫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線、閥門、疏水器和保溫伴管的情況,防止凍壞。第四節

緊 急 處 理方面報告,必要時,先處理后報告。

第76條

發現或發生緊急情況,必須先盡最大努力作出妥善處理,同時向有關

第77條

工藝及機電設備等發生異常情況時,應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關崗位協調處理,必要時,按步驟緊急停車。壓、跑料及機電設備的損壞。第78條

發生停電、停水、停氣(汽)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系統超溫、超

第79條

發生爆炸、著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時,應首先切斷氣(物料)源,同時盡速通知相關崗位并向上級報告。

第六章

生產要害崗位管理

第80條

凡是易燃、易爆、危險性較大的崗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倉庫,貴重機械、精密儀器場所,以及生產過程中,具有重大影響的關鍵崗位,都屬于要害崗位。

第81條

要害崗位應由安全、防火(保衛)部門共同認定,經廠長審批,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崗位人員必須具備較好的思想、技術素質,由企業勞資、保衛部門與車間共同審定。

第82條

應建立、健全嚴格的生產要害崗位管理制度。凡外來人員,必須經廠主管部門審批,并在專人陪同下經登記后,方可進入要害崗位。 第83條

施工、檢修時,要設監護人,進行安全保衛工作,并做好詳細記錄。 第七章

防火與防爆

第一節

生產裝置

第84條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規程),以及《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

第85條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第86條

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鎖配合,其聯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87條

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采用單向閥。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第88條

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

第89條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

第90條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第91條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定》(CD90A3-)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92條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第93條

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第94條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第二節

動火、用火 第95條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第96條

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米。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第97條

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1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第98條

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第99條

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第100條

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 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6.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第101條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6天(144小時)。

第102條

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103條

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5.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

6.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第104條

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第105條

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樣標定合格。

3.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第106條

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0%(體積比,以下同)。

1.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2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

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第107條

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

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第三節

消防組織與設施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會;

第108條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第109條

企業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第110條

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第111條

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第112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第113條

企業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程和第114條

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115條

發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四節

其它消防安全規定892號)。

第116條

執行化工部“關于在化工企業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第117條

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18條

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第119條

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120條

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

第121條

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第122條

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塔桿高的1.5倍。第123條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124條

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第125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釘的鞋。具。

第126條

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第127條

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

第128條

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程》(GB11984-)、《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范》、(TJ28-)、《乙炔站設計規范》(TJ3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氧氣站設計規范》(TJ30-)、《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129條

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等有關規定。第130條

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

八、九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危 險 物 品

第一節

則第131條

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

第132條

凡生產、使用、經營、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制度和標準,并建立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對不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范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133條

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鐵路運輸適用本)、(鐵運〔1987〕802號文公布)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3130-)中的有關規定。

第134條

使用和運輸放射性物品,尚須執行《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GB4792-)中的有關規定。

第135條

危險物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并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的規定印貼專用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毒理性質等數據(閃點、熔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136條

應指派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

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第二節

生 產 和 使 用

第137條

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第138條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藥,必須單獨存放,嚴禁個人自帶、私存炸藥和雷管,不得將炸藥和雷管用于非生產活動。個人防護措施。

第139條

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1.安全技術措施 (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逸)散。(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2.個人防護措施

(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2)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業場所。

(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4)劇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3.對中毒人員的搶救,應按本制度第十三章第二節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第140條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第141條

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第142條

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第143條 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企業,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第144條

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45條

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第146條

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

第147條

凡用于生產水煤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通。第148條

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 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節

裝卸運輸

第149條

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第150條

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第151條

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后必須洗刷干凈。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第152條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1.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2.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3.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4.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疆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

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第153條

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第154條

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品”標志。

第155條

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 并懸掛“危險第156條

蒸汽機車在調車作業中,對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掛不少于2節的隔離車,并嚴禁溜放。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第157條

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

第四節

報 廢 處 理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第158條

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

1.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裝容器必須在安全、保衛部門指派的專人監護下銷毀。第159條

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第160條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第161條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第九章

物 資 儲 存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162條

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號令)、《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和《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01-)的規定。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

第163條

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

第164條

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第165條

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第二節

倉 庫 管 理第166條

企業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銘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第167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第168條

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瘜W危險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核準。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第169條

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1.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2.炸藥不能與起爆器材同存一庫。

3.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4.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5.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一定距離。放。

6.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第170條

劇毒、炸藥、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必須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帳的管理辦法。使用單位必須憑保衛部門批準的“危險物品領(退)單”由兩人領取。

第171條

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企業有關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172條

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第173條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第174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第175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第三節

儲罐區管理

第176條

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好用。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第177條

易燃、可燃液體和液化石油氣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第178條

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第179條

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第180條

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74-)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第一節

電氣運行安全第181條

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GBJ

第182條

電氣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77〕水電生字第113號)。

第183條

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季節特點,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消除。驗。 第184條

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進行檢查試第185條

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執行。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人員擔任。

第186條

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

第187條

電氣作業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證的

第188條

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第189條

變、配電所必須制訂符合現場情況的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現場運行規程中明確規定。第190條

運行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第191條

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的安全距離。

第192條

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裝置。第193條

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第194條

供電單位與用戶(調度)聯系,進行有關電氣倒閘操作時,值班人員必須復誦,核對無誤,并將聯系內容、時間和聯系人姓名記錄在案。

第195條

電解整流運行人員尚應遵守下列規定:1.采用調壓穩流方法,保持恒流生產。2.電槽初次啟動電壓要求低于極化電壓值。

3.氯氫處理站與整流所,應同時有氯氣泵和氫氣泵等設備的運行狀態信號顯示,及緊急全停電、緊急降電流的事故聲光報警信號,并定期聯系試驗。

4.氫氣系統著火時,要防止系統內造成負壓,不得采用電解停直流電的辦法處理,單槽因槽內鹽水中斷起火時,應采用降低直流電流或全停電處理。

第196條

電爐運行人員尚應遵守下列規定:

1.應制訂電爐變壓器、短網及所有導電系統的現場行動規程。內容應在巡回檢查制度中明確規定。水壓等內容,加強綜合分析。

2.電爐變壓器及其它設備的檢查工作,應由值班電工負責,檢查路線、次數和3.要定時抄錄電流、電壓、功率、變壓器上層油溫、冷卻系統各點溫度、油壓、

4.變壓器油冷卻系統的油壓,必須大于水冷系統的水壓0.05~0.1兆帕。第197條

靜電除霧(塵)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用于靜電除霧或靜電除塵的高壓直流電源,要根據除霧氣量、濃度或塵埃粒子最大荷電量,供給與這一狀態相適應的最高電壓,以維持其最大場強和最大的電暈電流。

2.除霧、除塵器電源應有自動穩壓、穩流裝置,使最高壓略低于閃絡極限電壓,在短路故障和超載時,應能迅速自動切斷高壓并報警。3.配電控制柜及高壓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4.高壓整流油箱及附屬高壓設備,應安裝在專用單獨配電間或金屬網格內,每個控制柜分開設置,配電間應設門開關,打開配電間門,高壓自動跳閘,以利安全。

5.高壓整流油箱,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要吊芯檢查,但應定期進行測試檢查。

6.高壓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載狀態進行開關試驗,要做時,一定要將高壓接入除霧(塵)器電場。單獨試驗控制柜(不接高壓整流油箱),輸出端需接一些負載,再通電試驗。

7.油箱(高壓整流器)高壓測量輸出端子(接地柱),應與測量表計和附加電阻接地,不允許在通電狀態下斷開此電路。8.油箱高壓輸出應經無感阻尼電阻接入電場。地。

第二節

電氣檢修安全9.高壓配電間應設專用接地閘刀,在除霧(塵)器停用或檢修時將高壓輸出接

第198條

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人簽發,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并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第199條

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第200條

必須帶電檢修時,應經主管電氣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員批準,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201條

在停電線路和設備上裝設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側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第202條

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規定后方可作業。

第203條

外線、桿、塔、電纜檢修,在作業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1.變、配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面作好標志,設專人監護,防止誤登桿、塔。

2.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3.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4.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桿、塔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5.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坑及在桿、塔上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防止倒桿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后,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并按工作終結辦理匯報手續。

6.在同桿共架的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安全距離應小于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的安全距離。為此,線路不但要有線路名稱,還要有上、下、左、右的稱號。登桿、塔和檢修作業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米;10kv以上的為3米。

第204條

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的為1.5第205條

架設臨時線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辦理“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380伏絕緣良好的橡皮臨時線懸空架設距地面:室內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替。

第206條

更換熔斷器,要嚴格按照規定選用熔絲,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屬絲代

第十一章

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節

第207條

配置在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安全閥、限位器、聯鎖裝置和報警器等)總稱為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好用。

第208條

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稱為防護用品,均屬加強管理的范圍。第二節

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

第209條

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并落實到人。第210條

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第211條

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畢后必須立即復原。

第212條

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第三節

防護器具選用與保管

第213條

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第214條

各種防護器具都應定點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每次校驗后應記錄或鉛封,主管人應經常檢查。

第215條

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

發放標準。第四節

管 理 分 工

第216條

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第217條

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電氣部門負責管理。均由儀表部門負責管理。

第218條

凡屬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第219條

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由防火部門負責管理。全技術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二章

施工與檢修

第一節

施工組織第220條

凡在作業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

第221條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須加強施工組織管理,按審核批準的施工圖紙,編制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報請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1.凡在廠區及已建工程區域內動土施工,必須向有關部門辦理動土許可證,弄清擬建區內的地下管網、電纜和水文地質情況。2.所有建筑安裝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都必須有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內容。爆破、大型吊裝、水下及深坑作業、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施工技術方案,批準后方可開工。

第222條

每項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門的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工長等,在逐級布置生產任務和技術交底的同時,必須逐級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經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項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權拒絕施工。

第223條

有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施工時,應由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管理現場安全工作,分包單位必須服從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的指揮,對分包給建筑安裝隊施工的工程項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確安全責任和要求,對不具備安全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不得對其發包工程。

第224條

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知本系統、本工種、本崗位的安全技術規程,施工單位必須同時遵守生產建設單位的有關安全制度,并接受監督。

第225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關焊接、設備內作業、電氣檢修等,分別按本制度本章第九節、第十節及第十章第二節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

施工現場管理

第226條

施工現場,按施工總平面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臨建設施及機具、材料和水、電、氣(汽)管網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業衛生要求。

第227條

施工現場內的坑、井、孔洞、陡坡、懸崖、高壓電氣設備、易燃、易爆場所等,必須設置圍欄、蓋板、危險標志,夜間要設信號燈,必要時指定專人負責,各種防護設施,安全標志,未經施工負責人批準,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228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必須保持暢通,道路寬度、轉彎半徑必須保證行車安全要求,場地狹小、行人來往和運輸頻繁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和交通標志。

第229條

施工現場必須做好季節性防護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溫;冬季要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和臺風來到之前應對排水系統、臨時設施、電氣設備和大型施工機械進行檢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搶險準備;雨雪過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30條

陰暗場所和夜間施工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關規定履行動火、用火手續。

第231條

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存放,必須設專庫專人保管,并第232條

施工現場要按規定設置防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

第三節

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保持機械設備完好。

第233條

各種機械必須專人管理,按該機械安全規程操作,定期維護檢修,第234條

各種施工機械以及電機的轉動和危險部位,都要裝設防護裝置。第235條

起重機械、木工機械上的各種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第236條

施工現場的電氣設備、工具、線路必須配有專職電工維護管理。

1.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接線正確,保護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設的高、低壓線路必須符合有關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3.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電器用具,必須絕緣良好,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4.塔吊、龍門吊及鉚焊平臺等必須保持接地良好。第四節

拆 除 工 程

第237條

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經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確認,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238條

拆除工程方案經批準后,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239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第240條

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后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并及時清理現場。

第241條

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采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第五節

土 石 方 工 程

第242條

動土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許可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1.挖土應自上而下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辦法。使用機械挖土,要先發信號,挖土機回轉范圍內不準進行其它作業。

2.挖土施工應視土壤性質、溫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邊坡或放置固壁支撐。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滑動、拆斷等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撐時,必須按回填自下而上進行。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過1.5米。

3.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不得小于0.8米,在溝道轉彎的拐角處不得小

4.在坑、溝內作業時,注意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氣體時,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時消除。5.在靠近建筑物及構筑物的地點動土時,應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243條

爆破工程必須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經保衛等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1.爆破方案審定后,不準任意變動方案或隨意加大藥量,否則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作業。2.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并持有特種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爆破 3.必須根據爆破施工方案確定安全警戒距離,對警戒線以內的人、畜、生產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等,必須進行安全防護,對人的安全警戒距離不少于200米。

4.放炮后,要經過20分鐘后方可檢查,遇有啞炮時,嚴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內重新裝藥,必須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5.同一工地必須由專人統一掌握放炮時間,放炮前必須使全體人員退至安全地帶,危險區四周應設崗哨和危險標志,禁止人、車通行。使用電炮時,必須專人掌握電爆機,在電線完全接好后,方可通電點炮。

6.在生產區內進行爆破作業,嚴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藥。在生產允許的情況下,爆破時要停止爆破區附近的設備運轉,并切斷電源。

7.霧天、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和有礙警戒視線的情況下,以及夜間禁止進行爆 破作業。第六節

檢修組織與管理并履行審批手續。

第244條

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任務書,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第245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任務書要求,親自或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安全。

第七節

檢修安全通則

第246條

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

第247條

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盲板加堵準確等情況。每次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作業。 第248條

從事動火作業,應按防火、防爆有關規定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方可作業。第249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250條

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企業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人員要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隔絕。 第251條

檢修的設備、管道與在生活區域的設施、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須第252條

在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

第253條

在檢修區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要進行嚴格管理。

第254條

在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檢修時,要經常與操作工人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時,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八節

檢 修 準 備

第255條

根據檢修任務書的要求,生產單位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 第256條

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可靠。第257條

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掉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起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鎖卡。

第258條

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證、設備內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和電氣工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

第九節

焊 接 作 業第259條

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

第260條

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干凈,如附近溝池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液體,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61條

氧─乙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1.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無破損。

2.氧氣鋼瓶、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氣鋼瓶不得臥放,鋼瓶內氣體用完后必須留有余壓。4.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點應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第262條

電弧焊割必須作到:3.中壓乙炔發生器的安全附件要靈敏可靠。

5.乙炔發生器(或溶解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之間應有足夠的安全距離,與明火

6.高壓電源線及管線下禁止放置乙炔發生器和溶解乙炔氣鋼瓶。

1.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歐姆。

2.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3.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辨認。

4.在特殊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焊接(電、氣焊)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第263條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

第十節

設備內作業

第264條

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以防止第265條

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第266條

設備(槽罐、塔、釜、槽車、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作業許可證”。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

第267條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 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第268條

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第269條

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立即撤出設備。若要繼續再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手續。

第270條

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索,確保應急撤離需要。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71條

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第272條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第273條

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外投擲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氣吹風。第274條

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關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割)炬留在設備內。第275條

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由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十一節

抽加盲板作業第276條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1.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2.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3.盲板由各生產車間及設備動力車間分別保管、使用。

第277條

要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第278條

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應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吸入造成事故。

第279條

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卸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第十二節

檢修完工后處理第280條

檢修完畢后必須做到:1.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

2.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抽加盲板,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及封閉情況,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并做好記錄備查。3.檢修任務書歸檔保存。4.清理現場。辦理交接手續。

第281條

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按規程進行試運行,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

第十三節

高 處 作 業

第282條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通過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第283條

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以及特殊高處作業的類別,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GB608)執行,化工企業高處作業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87〕化生字第671號文發布)執行。

第284條

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及審批權限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執行。

第285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凡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286條

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吊籃、吊架、手拉葫蘆等,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第287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第288條

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因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范措施,否則不準作業。在石棉瓦、玻璃鋼瓦上作業,必須采取鋪設踏腳板等安全措施。

第289條

遇六級以上的風力或其它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第290條

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應進行現場環境監測,并設專人監護。第291條

高處作業人員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必須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77〕水電生字第113號)中的有關規定,與帶電導線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四節

起 重 吊 裝

第292條

對20噸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20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吊裝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等部門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293條

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第294條

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錨點。 第295條

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1.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除執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外,還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者須按《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準》(GB6720-)的要求,經特種作業專門訓練,考核合格后持證操作。

2.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

檢查,吊裝前必須進行試吊檢查。3.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第十三章

防塵防毒

第一節

防護與治理

第296條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第297條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第298條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規劃,并納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第299條

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列科研計劃,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標準、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要停業整頓。

第300條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第301條

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第302條

機械鑄造和清砂作業,應積極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濕式開箱清砂和密閉落砂等。噴砂作業應積極采用密閉機械噴砂、噴丸、拋丸及密閉除塵等措施。

第303條

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第304條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或報請廠長(總工程師)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二節

組織與搶救

第305條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第306條

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 質的企業,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廠長(副經理)擔任組長。的救護隊員晝夜值班。

第307條

企業應成立救護站,并配備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組織訓練合格第308條

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應成立搶救組,100人以上的車間,至少有4名兼職救護員,并備有急救箱。

第309條

職工醫院、職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層醫療機構,均應設立由職業病科、內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醫務人員組成的搶救組,并配備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藥品。

第310條

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第311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搶救網絡系統和搶救方案,強化聯絡和報告制度。第312條

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86〕化生字第1078號文)中的具體要求執行。第三節

體檢與職業病癥患者的工作。健康監護檔案。

第313條

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癥和過敏第314條

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冊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第315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癥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第316條

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第十四章

廠 區 交 通

第一節

管理組織須指定有關部門全面負責廠區交通管理工作。

第317條

為保障廠區交通運輸安全,維護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必

第318條

對車輛和船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鐵路技術管理規程》(〔82〕鐵安監字第1144號)、《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訂廠區交通管理細則。

第二節

信號、標志

第319條

廠區交通路、廠門、彎道、坡道、單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種車輛停放場所等,應按有關規定,結合廠區具體情況設置信號標志。第320條

廠區限制路和管制路應設置明顯的警告路標。通道路口要設有落桿、警鈴或信號燈。

第321條

廠區鐵路要按規定,在線路上安裝信號燈、道叉燈及各種警告路標,第322條

鐵路站臺、裝卸貨位、罐車洗刷區域和跨越路軌、搬運物資區域等,要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夜間要有信號燈。第323條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設繩架,除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外,還必須有明顯標志,夜間要有紅燈。對施工場地狹小、車輛行人來往頻繁的區域,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三節

交 通 線 路

第324條

廠區交通道路、鐵路沿線站臺貨位,要設有足夠的照明。

第325條

交通道路應平坦暢通,路側要設下水道(明溝應加蓋),并定期疏通。嚴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煙霧、酸堿等有害物質。冬季積聚的冰雪要及時消除。

第326條

企業可根據需要將道路劃分為:自由路:允許各種車輛通行;

限制路:允許“安全車輛”通行,其它車輛須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通行;管制路:為消防車、救護車專用的通道路線,禁止其它車輛停留。

第327條

嚴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資、設備,禁止在路面上進行阻礙交通的作業。凡是由于生產需要必須臨時占用或破土施工時,必須經企業有關部門批準方可占用。

第328條

交通路兩側堆放的物資,要離道邊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缭降缆防O的繩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第329條

履帶車未采取護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駛。

第330條

鐵路兩側距鋼軌1•5米內,不準堆放物資、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外堆放的物資必須穩固,以防溜塌侵入軌道,并不得影響機車行駛視線。

第331條

跨越鐵路拉設輸電線和管道,應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架設要牢固,距離軌面的高度,輸電線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332條

在鐵路兩側挖溝(坑)穿越路基、埋設電纜及各種管道時,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和批準。第333條

在鐵路兩側、上空、地下從事非鐵路運輸作業而影響鐵路運輸時,必須取得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時應隨時與鐵路部門聯系。

第334條

要經常維護鐵路路基、路軌,保證暢通。禁止隨意設置平交道口,如必須設置,應取得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節

車輛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335條

機動車輛的車況必須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門規定定期檢審,發給第336條

廠管小型機動車輛(電瓶車、小型翻斗車)和特種車輛(叉車、吊車)車況要保持良好,由企業主管部門檢審,每年不應少于二次,檢審合格后應發牌照及檢審證方可行駛。

第337條

企業車輛管理部門,要建立機動車輛、小型車輛和特種車輛保養修理制度,定期進行小修、中修,實行三級保養制度,嚴格車輛的質量檢查,杜絕失檢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駛的車輛,不得使用。

第338條

鐵路機車要按鐵道部規定進行檢修和保養。十二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339條

企業自備專用罐車不得任意改裝,檢修清洗應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第五節

車 輛 駕 駛 第340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由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經公安、交通部門考核檢審,發給駕駛執照方可駕駛。第341條

企業自管小型和特種車輛駕駛員,應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規定,必須經過專門訓練,經主管部門或企業考核合格發給駕駛證方可駕駛。

第342條 廠管小型車輛及特種車輛禁止在廠區外行駛。

第343條 鐵路機車司機、司爐、調車人員等,都必須經專門訓練,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鐵路部門進行考核取證后,方可作業。對上述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第344條 廠區鐵路運輸,必須嚴格執行調車聯系制度,確保機車車輛運行安全。

1.機車通過道口,要減速鳴笛,認真了望,確認信號,嚴禁臆測行車,執行“要道還道”制度。2.調車員與連接員的調車聯系,白天用旗,夜間用信號燈指揮,信號標準以鐵路部門規定為準。3.機車司機沒有收到調車信號,不準動車,變更調車計劃應徹底傳達。蒸汽機車作業時,調車人員嚴禁在車輛外側調車。第345條 廠區內各種車輛要執行廠區限速規定。時。

1.機動車輛進出廠門及轉彎處為5千米/小時。直線路為10~15千米/小2.機車在正線行駛為20千米/小時,支線為15千米/小時,路軌未端、連接作業及軌道衡為3千米/小時。

3.機車掛有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品的罐車時為10千米/小時。第346條 廠內教練車或檢修試車,應劃定線路和時間,并應掛有“教練車”、“試車”照牌,非司機禁止試車,教練車必須有駕駛員指導。第六節 車 輛 裝 載1.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貨量。

第347條 機動車輛載貨要符合下列規定:

2.裝載散裝、粉狀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須封蓋嚴密。3.裝載化學危險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關規定執行。

4.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載物,必須按規定不準“超長、超寬、超高、超重。”5.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 大型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內可乘坐額定的人員外,其它部位(駕駛室頂、腳踏板、葉子板等)不準載人。第七節 非機動車、行人前必須慢行,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第348條 自行車、三輪車不準牽引其它非機動車輛或被機動車輛牽引,轉彎

第349條 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畜力車進入易燃、易爆場所,蹄釘要進行防火花處理。停放時須拴緊車閘、拴牢牲畜。第350條 廠房內、設備旁不準停放自行車、三輪車或畜力車,自行車必須集中存放管理。

第351條 廠內行人必須走人行道,或靠路邊行走,不準突然穿馬路。第352條 行走時注意腳下有無溝、坑、井,頭頂上部有無管線、架子、電纜、電線等障礙物。

第十五章 安全技術措施管理

第一節 計劃編制依據和范圍第354條 計劃編制依據:及標準。

第353條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準在起重物下穿行。

1.國家發布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勞動保護制度2.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

3.預防火災、爆炸、工傷、職業病及職業中毒需采取的技術措施。4.發展生產所需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職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第355條

計劃范圍包括:

1.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必須符合《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的要求(1956年9月21日,勞動部、全國總工會發布)。

2.以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勞動保護技術措施。3.勞動保護科研、勞動安全衛生檢測、安全宣傳教育等設施及安全圖書資料和教材。4.以防止火災、爆炸、工傷為目的的一切措施。第二節

計劃編制及審批計劃、方案報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匯總。主管廠長審核。

第356條

由車間或職能部門提出車間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指定專人編制

第357條

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編制企業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總工程師或第358條

主管安全生產的廠長或經理(總工程師),應召開工會、有關部門及車間負責人會議,研究確定以下事項:1.安全技術措施項目。2.各個項目的資金來源。3.設計單位及負責人。4.施工單位及負責人。

5.竣工或投產使用日期。時一并下達。

第359條

經審核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由生產計劃部門在下達計劃第360條

車間每年應按時編制出下一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送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匯總。管部門審核。第361條

企業每年應按時編制下一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報企業上級主

第362條

屬于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范圍或申請上級撥款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企業應先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后再列入計劃,如撤銷或調整上級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同樣應辦理報批手續。

第三節

資金來源及物資供應

第363條

企業應在當年留用的設備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20%以上的費用于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敷需要的可從稅后留利或利潤留成等自有資金中補充,亦可向銀行申請貸款解決。綜合利用的產品,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減免稅。

第364條

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產設備進行改裝或重大修復而不增加固定資產的費用,由大修理費開支。成本。

第365條

凡不增加固定資產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維修費開支,攤入生產第366條

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所需設備、材料,統一由供應(設備動力)部門按計劃供應。第四節

檢 查 和 報 告行一次檢查,由主管廠長作出總結。

第367條

主管廠長、工會負責人每季度必須對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執行情況進

第368條

安全技術部門要定期檢查,并向主管廠長匯報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執行情況,對重大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應定期向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五節

竣 工 驗 收

第369條

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竣工后,經試運行3個月,正常后,在生產廠長或總工程師領導下,由計劃、技術、設備、安全、防火、工業衛生、工會等部門會同所在車間或部門,按設計要求組織驗收,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邀請上級有關部門參加驗收。

第370條

使用單位應對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運行情況寫出技術總結報告,對其安全技術及其經濟技術效果和存在問題做出評價。

第十六章

科研與設計

第一節

研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371條

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應納入正常管理。

第372條

確定科研專題應符合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防范社會災第373條

制訂試驗方案,除提出試驗所用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和副產物的有關毒性、理化性質及安全防范措施外,還必須確定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三廢”(即廢氣、廢水、廢渣、下同)處理措施。必須有保證安全的內容和措施。

第374條

必須履行科研項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擴大試驗的程序,每一程序

第375條

小型試驗可通過探索性試驗,選擇安全合理的工藝方法,確定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以達到安全可靠性。以及工藝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第376條

中型試驗的總結報告中,必須包括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內容,

第377條

擴大試驗要編制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規程,并經安全技術部門查審、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執行。中型和擴大試驗,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安全技術規程,經考試合格后方準操作。

第378條

擴大試驗裝置(包括安全防護、工業衛生和“三廢”處理設備)安裝完畢后,須經安全、消防、工業衛生部門和工會檢查合格后方可投料試車。

第379條

在擴大試驗中,應將各種安全、衛生和“三廢”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和總工程師,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安全。方可推廣應用于生產。

第380條

擴大試驗成果,應經技術、安全等有關部門進行正式技術鑒定后,第381條

小型試驗和擴大試驗所用的各種危險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危險物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382條

擴大試驗裝置的安裝與檢修,按本制度第十二章《施工與檢修》和第十章《電氣安全》的有關規定執行。第383條

科技成果的應用、轉讓、推廣必須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廢”處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術規程等文件。

第二節

第384條

設計任務書和施工設計必須有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和“三廢”治理等篇章,試驗規模放大的設計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據。第385條

設計應選用成熟的生產工藝。若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必須有經過鑒定的試驗報告及具備設計條件的數據,方可進行設計。

第386條

對廠址的選擇,要認真收集當地有關氣象、地質、水文和生態等資料,加以綜合分析進行選擇。第387條

設計過程中,必須貫徹執行“三同時”原則,有關安全、消防、環保和工業衛生等內容,不得削減或撤銷。第388條

各級審核人員在審核設計文件和圖紙等過程中,必須同時審核有關安全方面的內容,并對設計負有安全責任。

第十七章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三同時”

第389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390條

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等項目的設計,必須執行以下規定:1.設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設計規范和標準。2.設計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鑒定報告。屬于甲、乙類物品和易燃品、劇毒品,必須有所在地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技術鑒定書。

3.新產品轉入批量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采用成熟的工藝方法。

(2)工藝條件的選取應符合安全要求。處理裝置等)。

(3)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報警裝置及發生事故的緊急(4)設備選型和建筑等,應符合防火、防爆、工業衛生等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5)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評價。

第391條

審查初步設計或方案時,應有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部門及工會參加評審工作,凡未經上述部門簽署同意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第392條

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393條

施工過程中,應有人負責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第394條

安全、衛生、環保、消防等部門,應會同工會組織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凡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均不能驗收。

第十八章

安 全 檢 查

第一節

任務與要求

第395條

安全檢查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務是: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和隱患,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396條

安全檢查應貫徹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除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外,每年還應進行群眾性的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

第397條

安全檢查活動,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具體計劃,并制

訂《安全檢查表》。第398條

必須建立由企業領導負責和有關職能人員參加的安全檢查組織,做到邊檢查、邊整改,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第二節

形式與內容

第399條

綜合檢查分廠、車間、班組三級,分別由主管廠長、車間主任、班組長組織有關科室、車間以及班組人員進行以查思想、查領導、查紀律、查制度、查隱患為中心內容的檢查。廠級(包括節假日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車間級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組(工段)級每周一次。

第400條

專業檢查應分別由各專業部門的主管領導組織本系統人員進行,每年至少進行二次,內容主要是對鍋爐及壓力容器、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廠房建筑、運輸車輛、安全裝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等進行專業檢查。

第401條

季節性檢查分別由各業務部門的主管領導,根據當地的地理和氣候特點組織本系統人員,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風及防凍保暖工作等,進行預防性季節檢查。

第402條

日常檢查分崗位工人檢查和管理人員巡回檢查。生產工人上崗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檢查。

第三節

改改措施。

第403條

各種檢查均應編制相應的安全檢查表,并按檢查表的內容逐項檢查。

第404條

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并落實整第405條

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但有整改條件的隱患項目,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項目、定時間、定人員和凡班組能整改的不推給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給車間、凡車間能整改的不推給廠部、凡廠部能整改的不推給上級主管部門)限期整改。

第406條

企業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書面向企業隸屬的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并抄報上一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407條

對物質技術條件暫時不具備整改的重大隱患,必須采取應急的防范

措施,并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第408條

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都應將檢查出的隱患和整改情況報告上一級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和整改情況應由安全技術部門匯總并存檔。

第十九章

事故管理

第一節

事故分類與管理

第409條

事故可分以下幾類分別進行管理:1.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規定數額的事故。規范的事故。

2.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3.質量事故,指產品質量(包括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和技術

4.交通事故,指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車、船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故。

7.醫療事故,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8.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稱破壞事故。 5.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9.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第410條

生產(工藝)事故由生產部門負責管理;產品質量事故由質量檢驗部門負責管理;基建工程質量事故由基建部門負責管理;交通事故由保衛或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設備動力部門負責管理;火災事故由防火(保衛)部門負責管理;傷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術部門負責管理。各職能部門應按分類管理的要求,調查、統計、存檔。事故情況送安全技術部門。

第411條

安全技術部門負責全廠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各職能部門應按時將第二節

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43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12條

設備事故按《化學工業企業設備動力管理制度》(〔89〕化生字第第413條

火災事故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89〕公發26號令)執行。行。

第414條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第415條

化工企業供電設計規定范文第2篇

1.0.1 化工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應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遵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方針,以保證生產安全和適度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水平,促進企業生產發展。為此,特制訂本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于一切新建、擴建、改建以及技術改造的化工建設項目。外資、中外合資和引進項目可采用經我方同意的國外相應的安全衛生標準。

1.0.3 安全衛生要求應貫徹在各專業設計中,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盡可能做到本質安全化。工程設計的各項設施應符合國家和專業有關安全衛生標準規范。

1.0.4 化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必須編制安全衛生專篇(章),以保證“安全和衛生評價報告書”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措施得到落實,安全衛生篇(章)內容見附錄。

1.0.5 化工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中安全衛生篇(章)所確定內容和要求進行。

2 一般規定

2. 1 廠址選擇

2.1.1 化工企業的廠址選擇應全面考慮建設地區的自燃環境和社會環境,認真收集擬建地區的地形測量、工程地質、水文、氣象、區域規劃等基礎資料,進行多方案論證、比較,選定技術可靠、經濟合理、交通方便、符合環境和安全衛生要求的建設方案。

2.1.2 選擇廠址應充分考慮地震、軟地基、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等地質因素以及颶風、雷暴、沙暴等氣象危害,采取可靠技術方案,避開斷層、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較發育的地區。

2.1.3 廠址應不受洪水、潮水和內澇的威脅。凡可能受江、河、湖、?;蛏胶橥{的化工企業場地高程設計,應符合國家《防洪標準》的有關規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澇措施。

2.1.4 廠址應避開新舊礦產采掘區、水壩(或大堤)潰決后可能淹設地區、地方病嚴重流行區、國家及省市級文物保護區,并與航空站、氣象站、體育中心、文化中心保持有關標準或規范所規定的安全距離。

2.1.5 化工企業之間、化工企業與其它工礦企業、交通線站、港埠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安全衛生、防火規定。

2.1.6 化工企業的廠址應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按工廠生產類型及安全衛生要求與城鎮、村莊和工廠居住區保持足夠的間距。

2.1.7 工廠的居住區、水源地等環境質量要求較高的設施與各種有害或危險場所應按有關標準規范設置防護距離,并應位于附近不潔水體、廢渣堆場的上風、上游位置。

2.1.8 化工企業廠址必須考慮當地風向因素,一般應位于城鎮、工廠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方向。

2.1.9 廠區具體定位應與當地現有和規劃的交通線路、車站、港口進行順捷合理的聯結。廠前區盡量臨靠公路干道;鐵路、索道和碼頭應在廠后、側部位,避免不同方式的交通線路平面交叉。

2.1.10 集中建設的工廠居住區不宜分散在鐵路或公路干道兩側,鄰近居住區的線路應保持有關規范所規定的距離。

2. 2 廠區總平面布置

2.2.1 化工企業廠區總平面應根據廠內各生產系統及安全、衛生要求進行功能明確合理分區的布置,分區內部和相互之間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間距。

2.2.2 廠區內火災危險較高,散發煙塵、水霧和噪音的生產部分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風頻率的上風方位,廠前、機、電、儀修和總變配電等部分應位于全年最小風頻率的下風向,廠前區宜面向城鎮和工廠居住區一側。

2.2.3 污水處理場、大型物料堆場、倉庫區應分別集中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

2.2.4 廠區面積大于5萬米2的化工企業應有兩個以上的出入口,大型化工廠的人流和貨運應明確分開,大宗危險貨物運輸須有單獨路線,不與人流及其它貨流混行或平交。

2.2.5 廠內鐵路線群一般應集中布置在后部或側面,避免伸向廠前、中部位,盡量減少與道路和管線交叉。鐵路沿線的建、構筑物必須遵守建筑限界和有關凈距的規定。

2.2.6 廠區道路應根據交通、消防和分區和要求合理布置,力求順通。危險場所應為環行,路面寬度按交通密度及安全因素確定,保證消防、急救車輛暢行無阻。

2.2.6.1 街區道路均應考慮消防車通行,道路中心線間距應符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2.6.2 道路兩側和上下接近的建、構筑物必須滿足有關凈距和建筑限界要求。

2.2.7 機、電、儀修等操作人員較多的場所宜布置在廠前附近,避免大量人流經常穿行全廠或化工生產裝置區。

2.2.8 循環水冷卻塔不宜布置在室外變配電裝置冬季風向頻率的上風附近,并應與總變電所、道路、鐵路和各種建構筑物保持規定的距離。

2.2.9 儲存甲、乙類物品的庫房、罐區、液化烴儲罐宜歸類分區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其儲存量和總平面及交通線路等各項設計內容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

2.2.10 新建化工企業應根據生產性質、地面上下設施和環境特點進行綠化美化設計,其綠化用地系統應按有關規范并與當地環保部門協同商定。

2. 3 化工裝置安全衛生設計原則

2.3.1 生產工藝安全衛生設計必須符合人一機工程的原則,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操作者的勞動強度以及精神緊張狀態。

2.3.2 應盡量采用沒有危害或危害較小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淘汰毒塵嚴重又難以治理的落后的工藝設備,使生產過程本身為本質安全型。

2.3.3 對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過程應合理地采用機械化、自動化和計算機技術,實現遙控或隔離操作。

2.3.4 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生產過程,應設計可靠的監測儀器、儀表,并設計必要的自動報警和自動聯鎖系統。

2.3.5 對事故后果嚴重的化工生產裝置,應按冗余原則設計備用裝置和備用系統,并保證在出現故障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裝置或備用系統。

2.3.6 生產過程排放的有毒、有害廢氣、廢(液)和廢渣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2.3.7 應防止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具有危險和有害因素的設備、設施、生產原材料、產品和中間產品。

2.3.8 化工專用設備設計應進行安全性評價,根據工藝要求、物料性質,按照《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進行。設備制造任務書應有安全衛生方面內容。選用的通用機械與電氣設備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

3 勞動安全

3.1 防火、防爆

3.1.1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化工生產過程中的防火、防爆設計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BG50160)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等規范,火災和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3.1.2 具有易燃易爆的工藝生產裝置、設備、管道,在滿足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宜按生產特點,集中聯合布置,采用露天、敞開或半敞開式的建(構)筑物。

3.1.3 化工生產裝置內的設備、管道、建筑(構)筑物之間防火距離應符合GB50160和GBJ16中規定。

3.1.4 明火設備應集中布置在裝置的邊緣,應遠離可燃氣體和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設備及儲槽,并應布置在這類設備的上風向。

3.1.5 有可燃氣體和粉塵泄露的封閉作業場所必須設計良好的通風系統,保證作業場所中的危險物質的濃度不超過有關規定,并設計必要的檢測和自動報警裝置。

3.1.6 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建(構)筑物的結構形式以及選用的材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1.7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工藝、儲槽和管道,根據介質特點,選用氮氣、二氧化碳、蒸汽、水等介質置換及保護系統。

3.1.8 化工生產裝置區內應準確劃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區域范圍,并設計和選用相應的儀表、電氣設備。

3.1.9 化工生產裝置的露天設備,設施及建(構)筑物均應有可靠的防雷電保護措施,防雷電保護系統的設計應符合3.3節及其它有關標準和規范。

3.1.10 生產設備、管道的設計應根據生產過程的特點和物料的性質選擇合適的材料。設備和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和試壓等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范要求。

3.1.11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設備和管道應設計安全閥,爆破板等防爆泄壓系統,對于輸送可燃性物料并有可能產生火焰蔓延的放空管和管道間應設置阻火器、水封等阻火設施。

3.1.12 危險性的作業場所,必須設計防火墻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應少于兩個,門窗應向外開啟,通道和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3.1.13 消防系統

3.1.13.1 化工裝置消防設計必須根據工藝過程特點及火災危險程度、物料性質、建筑結構,確定相應的消防設計方案。

3.1.13.2 化工企業低壓消防給水設施、消防給水宜與生產或生活給水管道系統合并。高壓消防給水應設計獨立的消防給水管道系統。消防給水管道一般應采用環狀管網。

3.1.13.3 化工生產裝置的水消防設計應根據設備布置、廠房面積以及火災危險程度設計相應的消防供水豎管、冷卻噴淋、消防水幕、帶架水槍等消防設施。

3.1.13.4 化工生產裝置、罐區、化學品庫應根據生產過程特點、物料性質和火災危險性質設計相應的泡沫消防及惰性氣體滅火設施。

3.1.13.5 化工生產裝置區、儲罐區、倉庫除應設置固定式、半固定式滅火設施外,還應按規定設置小型滅火器材。

3.1.13.6 重點化工生產裝置、計算機房、控制室、變配電站、易燃物質倉庫、油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和消防滅火設施。

3.2 防靜電

3.2.1 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符合《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518)以及《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程》(HGJ28)的規定。

3.2.2 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作業環境特點和物料的性質采取相應的防靜電措施。

3.2.3 化工裝置防靜電設計,應根據生產特點和物料性質,合理地選擇工藝條件、設備和管道的材料以及設備結構,以控制靜電的產生,使其不能達到危險程度。

3.2.4 化工生產裝置在防爆區域內的所有金屬設備、管道、儲罐等都必須設計靜電接地,不允許設備及設備內部結構,以控制靜電的產生,使其不能達到危險程度。

非導體設備、管道、儲罐等應設計間接接地,或采用靜電屏蔽方法,屏蔽體必須可靠接地。

3.2.5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靜電對產品質量有影響的生產過程;以及靜電危害人身安全的作業區,所有的金屬用具及門窗零部件、移動式金屬車輛、梯子等均應設計接地。

3.2.6 根據靜電序列表選用原料配方和使用材料,使摩擦或接觸兩種物質在序列表中的位置接近,減少靜電產生。

3.2.7 非導體如橡膠、塑料、纖維、薄膜、紙張、粉體等生產過程設計,應根據工藝特點、作業環境和非導體性質,設計靜電消除裝置。

3.2.8 在生產工藝許可的條件下,當采用空氣增濕、降低親水性靜電非導體的絕緣性能來消除靜電的措施時,應保持作業環境中的空氣相對濕度大于50%。

3.2.9 采用抗靜電添加劑增加非導體材料的吸濕性或離子化來消除靜電的措施時,應根據使用對象、目的、物料工藝狀態以及成本、毒性、腐蝕性等具體條件進行選擇。

3.2.10 對可能產生靜電危害的工作場所,應配置個人防靜電防護用品。

重點防火、防爆作業區的入口處,應設計人體導除靜電裝置。

3.2.11 化工建設項目應根據生產特點配置必要的靜電檢測儀器、儀表。

3.3 防雷

3.3.1 化工裝置、設備、設施、儲罐以及建(構)筑物,應設計可靠的防雷保護裝置,防止雷電對人身、設備及建(構)筑物的危害和破壞。防雷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3.3.2 化工生產裝置的防雷設計應根據生產性質、環境特點以及被保護設施的類型,設計相應防雷設施。

3.3.3 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化工裝置、露天設備、儲罐、電氣設施和建(構)筑物應設計防直擊雷裝置。

3.3.4 具有易燃、易爆氣體生產裝置和儲罐以及排放易燃易爆氣體的排氣筒的避雷設計,應高于正常事故狀態下氣體排放時所形成的爆炸危險范圍。

3.3.5 平行布置的間距小于100mm金屬管道或交叉距離小于100mm的金屬管道,應設計防雷電感應裝置,防雷電感應裝置可與防靜電裝置聯合設置。

3.3.6 化工裝置的架空管道以及變配電裝置和低壓供電線路終端,應設計防雷電波侵入的防護措施。

3.4 觸電保護

3.4.1 正常不帶電而事故時可能帶電的配電裝置及電氣設備外露可導電部分,均應按《工業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J65)要求設計可靠接地裝置。

3.4.2 移動式電氣設備應采用漏電保護裝置。

3.4.3 凡應采用安全電壓的場所,應采用安全電壓,安全電壓標準按《安全電壓》(GB3805)。

3.5 化學危險品儲運

3.5.1 儲存

3.5.1.1 化工企業的化工危險品儲存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3.5.1.2 化工危險品儲存設計應根據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程度和儲存量,設置專業倉庫、罐區儲存場(所)。并根據生產需要和儲存物品火災危險特征,確定儲存方式、倉庫結構和選址。

3.5.1.3 化學危險品倉庫、罐區、儲存場應根據危險品性質設計相應的防火、防爆、防腐、泄壓、通風、調節溫度、防潮、防雨等設施,并應配備通訊報警裝置和工作人員防護物品。

3.5.1.4 化學危險品倉庫消防設計應符合3.1.13條規定。

3.5.1.5 化學危險品庫區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危險物品配置規定。應根據化學性質、火災危險性分類儲存,性質相低觸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學危險品,應分開儲存。

3.5.1.6 放射性物質儲存,應設計專用倉庫。

3.5.2 裝卸運輸

3.5.2.1 裝運易燃、劇毒、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化學危險品,應采用專用運輸工具。

3.5.2.2 化學危險品運輸線路、中轉站、碼頭應設在郊區或遠離市區。

3.5.2.3 化學危險品裝卸應配備專用工具、專用裝卸器具的電器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5.3 化學危險品包裝

3.5.3.1 根據化學物品特性和運輸方式正確選擇容器和包裝材料以及包裝襯墊,使之適應儲運過程中的腐蝕、碰撞、擠壓以及運輸環境的變化。

3.5.3.2 化學物品包裝應標記物品名稱、牌號、生產及儲存日期。具有危險或有害化學物品,必須附有合格證、明顯標志和符合規定的包裝。

3.5.3.3 易燃和可燃液體、壓縮可燃和助燃氣體、有毒、有害液體的灌裝,應根據物料性質、危害程度,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建筑物。灌裝設施設計應符合有關防火、防爆、防毒要求。

3.5.3.4 有毒、有害液體的裝卸應采用密閉操作技術,并加強作業場所通風,配置局部通風和凈化系統以及殘液回收系統。

3.6 防機械及墜落等意外傷害

3.6.1 化工裝置內有發生墜落危險的操作崗位時應按規定設計便于操作、巡檢和維修作業的扶梯、平臺、圍欄等附屬設施。

設計扶梯、平臺和欄桿應符合《固定式鋼直梯》(GB4053.1)、《固定式鋼斜梯》(GB4053.2)、《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GB4053.3)、《固定式工業鋼平臺》(GB4053.4)的規定。

3.6.2 高速旋轉或往復運動的機械零部件應設計可靠的防護設施、擋板或安全圍欄。

3.6.3 傳動運輸設備、皮帶運輸線應按規定設計帶有欄桿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3.6.4 埋設于建(構)筑物上的安裝檢修設備或運送物料用吊鉤、吊梁等,設計時應考慮必要的安全系數,并在醒目處標出許吊的極限荷載量。

3.6.5 高大的設備、煙囪或其它建(構)筑物的頂部應按有關規定設計紅色障礙標志燈。

4 工業衛生

4.1 防塵防毒

4.1.1 對塵毒危害嚴重的生產裝置內的設備和管道,在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條件下,集中布置在半封閉或全封閉建(構)筑物內,并設計合理的通風系統。建(構)筑物的通風換氣條件,應保證作業環境空氣中的毒塵等有害物質的濃度不超過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并應采取密閉、負壓等綜合措施。

4.1.2 在生產過程中,對可能逸出含塵毒氣體的生產過程,應盡量采用自動化操作,并設計可靠排風和凈化回收裝置,保證作業環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4.1.3 對于毒性危害嚴重的生產過程和設備,必須設計可靠的事故處理裝置及應急防護措施。

4.1.4 在有毒性危害的作業環境中,應設計必要的淋洗器、洗眼器等衛生防護設施,其服務半徑小于15m。并根據作業特點和防護要求,配置事故柜、急救箱和個人防護用品。

4.1.5 毒塵危害嚴重的廠房和倉庫建(構)筑物的墻壁、頂棚和地面均應光滑,便于清掃,必要時設計防水、防腐等特殊保護層及專門清洗設施。

4.2 防暑降溫與防寒防濕

4.2.1 化工裝置的防暑降溫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

4.2.2 化工生產裝置熱源在滿足生產條件下,應采取集中露天布置。封閉廠房內的熱源,集中布置在天窗下面,或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4.2.3 化工裝置內的各種散發熱量的爐窯、設備和管道應采取有效的隔熱措施。設備及管道的保溫設計應符合《設備及管道保溫技術通則》(GB4272)。

4.2.4 產生大量熱的封閉廠房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降溫,必要時可以設計排風送風降溫設施,排、送風降溫系統可與塵毒排風系統聯合設計。

高溫作業點可以采用局部通風降溫措施。

4.2.5 重要的高溫作業操作室、中央控制室應設計空調裝置。

4.2.6 大、中型化工建設項目應設計清涼飲料站。

4.2.7 嚴寒地區為防止車間大門長時間或頻繁開啟而受到冷空氣侵襲,應設置門斗、外室或熱空氣幕等。

4.2.8 車間的圍護結構應防止雨水滲入,內表面應防止凝結水產生。對用水量較多、產濕量較大的車間,應采取排水防濕設施,防止頂棚滴水和地面積水。

4.3 噪聲及振動控制

4.3.1 化工建設項目設計與廠區噪聲控制標準應符合《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87)。

4.3.2 化工建設項目噪聲(或振動)控制設計應根據生產工藝特點和設備性質,采取綜合防治措施,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以及生產過程機械化、自動化和密閉化,實現遠距離或隔離操作。

4.3.3 在滿足生產的條件下,總圖布置應結合聲學因素合理規劃,宜將高噪聲區和低噪聲區分開布置,噪聲污染區遠離生活區,并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建(構)筑物等自然屏障阻滯噪聲(或振動)的傳播。

4.3.4 化工設計中選定的各類機械設備應有噪聲(必要時加振動)指標,設計中應選用低噪聲的機械設備,對單機超標的噪聲源,在設計中應根據噪聲源特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噪聲(和振動)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4.3.5 化工設計中,由于較強振動或沖擊引起固體聲傳播及振動輻射噪聲的機械設備,或振動對人員、機械設備運行以及周圍環境產生影響與干擾時,應采取防振和隔振設計。

4.3.6 在高噪聲作業區工作的操作人員必須配備必要的個人噪聲防護用具,必要時應設置隔音操作室。

4.4 防輻射

4.4.1 具有電離輻射影響的化工生產過程必須設計可靠的防護措施,電離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放射性衛生防護基本標準》(GB4792)的規定。

4.4.2 具有高頻、微波、激光、紫外線、紅外線等非電離輻射影響的防護設計,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4.4.3 化工裝置設計應根據輻射源性質和危害程度合理布置輻射源。輻射作業區與生活區之間應設置必要的防護距離。

4.4.4 化工裝置設計應根據輻射源性質采取相應的屏蔽輻射源措施,必要時設計屏蔽室、屏蔽墻或隔離區。

4.4.5 對封閉性的放射源,應根據劑量強度、照射時間以及照射源距離,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4.6 對生產過程的內輻射,采取生產過程密閉化,設計可靠的監測儀表、自動報警和自動聯鎖系統,實現自動化和遠距離操作。

4.4.7 放射性物料及廢料應設計專用的容器和運輸工具,在指定路線上運送。放射源庫、放射性物料和廢物料處理場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

4.4.8 具有輻射作業場所的生產過程應根據危害性質配置必要的監測儀表。操作和使用放射線、放射性同位素儀器和設備的人員應配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

4.5 采光照明

4.5.1 化工生產裝置的照明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

4.5.2 化工裝置的建(構)筑物及生產裝置的布置設計應充分利用自然采光。

4.5.3 具有火災爆炸、毒塵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業區以及企業的供配電站、供水泵房、消防站、氣防站、救護站、電話站等公用設施,應設計事故狀態時能延續工作的事故照明。

4.5.4 化工生產裝置內潮濕和高濕等危害環境以及特殊作業區配置的易觸及和無防觸電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動式局部照明,應采用安全電壓。

4.6 防化學灼傷

4.6.1 設計具有化學灼傷危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時,應合理選擇流程、設備和管道結構及材料,防止物料外泄或噴濺。

4.6.2 具有化學灼傷危害作業應盡量采用機械化、管道化和自動化,并安裝必要的信號報警、安全聯鎖和保險裝置,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閥門、流量計、壓力計等儀表。

4.6.3 具有化學灼傷危險的生產裝置,其設備布置應保證作業場所有足夠空間,并保證作業場所暢通,危險作業點裝設防護措施。

4.6.4 具有酸堿性腐蝕的作業區中的建(構)筑物地面、墻壁、設備基礎,應進行防腐處理。

4.6.5 具有化學灼傷危險的作業區,應設計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護措施,并在裝置區設置救護箱。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4.7 生產生活用室

4.7.1 化工企業應按生產特點及實際需要,設置更衣室、廁所、浴室等生活衛生用室。

4.7.2 更衣室

4.7.2.1 更衣室宜設在職工上下班通道附近。

4.7.2.2 車間衛生特征1級的更衣室,應是工作服、便服分室存放,其它級別的可同室分開存放。

4.7.2.3 更衣室的建筑面積應按職工人數及車間衛生特征級別確定。

1、

2、

3、

4、級宜分別按每職工1.5m

2、1.2m

2、1.0m

2、0.9m2設計。

4.7.3 廁所

4.7.3.1 廁所與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宜過遠。

4.7.3.2 小型、人數不多的生產裝置可不單獨設置廁所,可與相鄰車間合并使用。

4.7.3.3 廁所宜采用水沖式蹲式大便器。

4.7.3.4 大便器數量按使用人數確定,一般按最大班職工人數93%計。男廁所每100人以下可按25人設一蹲位,女廁所每20人設一蹲位。男廁所內每一蹲位應同時設小便器一具。男女廁所內應增設盥洗水龍頭至少一個。

4.7.4 浴室

4.7.4.1 衛生特征

1、2級的生產裝置應設車間浴室,其它可集中設置。

4.7.4.2 淋浴器數量應根據使用人數及衛生特征級別而定。使用人數可按最大班職工人數93%計,每個淋浴器的使用人數按衛生特征級別

1、

2、

3、4級分別為3~4人、5~8人、9~12人、13~14人。洗面器按4~6套淋浴器設置一具。

4.7.4.3 浴室建筑面積宜按每套淋浴點5.0m2計算確定。

5 安全色、安全標志

5.1 安全色

5.1.1 化工裝置安全色執行《安全色》(GB2893)規定。

5.1.2 消火栓、滅火器、滅火桶、火災報警器等消防用具以及嚴禁人員進入的危險作業區的護欄采用紅色。

5.1.3 車間內安全通道、太平門等應采用綠色,工具箱、更衣柜等應為綠色。

5.1.4 化工裝置的管道刷色和符號執行《工業管路和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GB7231)的規定。

5.2 安全標志

5.2.1 化工裝置安全標志執行《安全標志》(GB2894)規定。

5.2.2 化工裝置區、油庫、罐區、化學危險品倉庫等危險區應設置永久性“嚴禁煙火”標志。

5.2.3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產區域,應設置風向標。

6 安全衛生機構

6.1 安全衛生管理機構及定員

6.1.1 化工生產安全衛生管理機構的任務是對生產過程中安全衛生實行標準化管理,檢查和消除生產過程中的各種危險和有害因素,監督、貫徹國家和有關部門下達的指令和規定,制訂必要的規章制度,對各類人員進行安全衛生知識的培訓、教育,防止發生事故和職業病,避免各種損失。

6.1.2 大型廠礦應設置安全衛生處,中小型廠礦應設安全衛生科。

安全處(科)和衛生處(科)定員各按職工總數2‰~5‰配備。

6.2 安全衛生監測機構

6.2.1 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衛生監測機構設計是為了保證工程項目建成投產后能全面、準確地反映該工程項目安全衛生狀況和變化趨勢,為該項目的安全衛生管理、安全衛生防護提供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資料。

6.2.2 安全衛生監測的任務是定期監測生產過程的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規律、凈化設備的凈化效率、鍋爐和受壓容器等設備的運行參數,為安全生產管理提供依據。

6.2.3 大中型化工建設項目和危害性較大的小型建設項目應設置安全衛生監測機構(站、組)。

安全衛生監測機構的建筑面積和定員參照表6.2.3配置。

表6.2.3

監測人員配置應以技術人員為主,其比例不低于80%。

6.2.4 監測機構裝備按表6.2.4配置。

表6.2.4

6.2.5 安全衛生監測站可以根據企業情況單獨設置,也可與環保監測站聯合設置。

6.3 氣體防護站

6.3.1 大量生產、使用有毒有害氣體并危害人身安全的化工建設項目應設計氣防站。

6.3.2 氣防站的任務是對有毒、窒息性工作場所進行監護和對中毒和其它事故的現場進行搶救工作,以及會同安全衛生部門和生產車間對職工進行防毒知識教育,組織事故搶救演習;負責防毒器具的發放、管理、維護、檢驗等工作。

6.3.3 化工建設項目的氣防站的建筑面積和定員按表6.3.3配置。

表6.3.3

6.3.4 氣防站裝備按表6.3.4配置。

表6.3.4

6.4 消防站

6.4.1 消防站建筑設計及技術裝置配備參照《消防建筑設計標準》(GNJ1-81)和《城鎮消防站布局與技術裝備標準》(GNJ1-82)進行設計。

6.4.2 化工建設項目的消防站設計應根據工程項目規模、火災危險點及建廠地區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可以設計專職消防站,也可以與地方消防站聯合設置,當區域聯合消防時,消防車隊必須在報警后五分鐘內到達火災現場。

6.4.3 消防站應布置在防護區內火災危險性大、火災發生時損失嚴重的生產裝置和設施附近。消防站應靠近廠區內交通干線,便于通往重點保護街區。消防站應遠離噪聲和毒塵危害嚴重的場所。

6.5 醫療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機構

6.5.1 大中型化工建設項目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塵毒危害程度設置醫療衛生和職業病醫療防治機構。

6.5.2 醫療衛生防治機構和職業病防治機構的任務是對有毒、有害物質接觸者的健康水平進行監護;參加中毒和其它事故現場搶救工作;對職業病患者安排治療和療養,以及進行必要的科學研究工作。

6.5.3 醫療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機構的設置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中的規定。

6.6 安全衛生教育室

6.6.1 化工建設項目應設計安全衛生教育室。

6.6.2 安全衛生教育室的任務是企業向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和技術培訓以及進行技術交流的場所。

6.6.3 教育室應由教學室、展覽室、實物操作表演室、電影放映室等組成。其建筑面積:大型企業為500~1000m2;中型企業200~500m2;小型企業為50~100m2。

6.6.4 安全衛生教育室配備錄像機、收錄機、廣播器材、照像及洗像設備及展示臺板等。

附錄 初步設計《安全衛生篇(章)》內容

1.安全衛生設計依據

2.設計采用的安全衛生標準

3.建設地區安全衛生概況

4.生產過程中主要危害因素分析

5.設計中采取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

6.安全衛生技術措施效果及評價

7.安全衛生管理機構及定員

8.安全衛生監測

9.安全衛生投資概算

10.結論及建議

附加說明

本標準主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化工部第一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付均鳩 葉開堯 閆染等

名詞解釋

1. 人-機工程

是研究人與機器之間關系的一門新科學。研究人機系統中人的因素,如何使機器的設計適合人的心理、生理條件,使機器與人很好地配合,既保持在人機系統中的主導地位和方便而有效地操作控制,又有在合理的一次投資和運行費用的前提下使機器達到盡可能高度的自動化。

2. 冗余

為了提高化工生產裝置(設備)的可靠性和效率,有時在系統(設備)中增加一些能代替其作用的系統(設備),使系統(設備)在發生故障時能保證正確地執行其功能。冗余是一個儲備或備用問題。冗余分類有多種,按工作特點分有熱儲備與冷儲備,按冗余程度分二重冗余、三重冗余和多重冗余等;按冗余范圍分元件級冗余、部件級冗余、子系統冗余和系統冗余。

3. 本質安全型(化)

化工生產中同一種產品可以使用不同的原料和采用不同的生產方法制得。生產過程本質安全化指的是采用無毒或低毒原煤料代替有毒或劇毒原料,采用無危害或危害性比較小的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此外還包括從原料入庫到成品包裝出廠整個生產過程中應具有比較高的連續化、自動化和機械化,為提高裝置安全可靠性而設計的監測、報警、聯鎖、安全保護裝置,為降低生產過程危險性而采取的各種安全衛生措施和迅速撲救事故裝置?;ぱb置本質安全化是相對的,它隨著生產技術和安全技術的發展而發展。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

HG20571-95

條 文 說 明

1 總則

1.0.1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工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遵守的方針?;瘜W工業各級領導一貫堅持安全生產,重視塵毒危害的防治工作,但現有生產安全衛生設施欠帳比較多。目前傷亡和塵毒危害仍然比較嚴重。隨著現代化科學技術飛速發展和工業生產規模日益大型化,安全衛生也必然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在化學工業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工作,對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化學工業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其職業性危害因素的治理和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和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從多年大量經驗教訓總結出來的“三同時”已在勞動部勞字〔1988〕48號《關于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暫行規定》中作出明確規定。“三同時”反映了勞動保護與經濟建設相輔相成的客觀規律,貫徹“三同時”,設計是關鍵,只有設計按著規定執行,才能從根本上改善勞動條件。安全衛生設計規定就是使設計人員按照規定設計,使工程設計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1.0.2 根據國標發〔1982〕96號文件《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國際標準中有關人身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等標準要采取措施,盡可能予以等效使用”的原則,本規定對從英、美、日、德、法等工業技術先進國家引進的項目,可以采用國外相應的安全衛生標準,目的是使化工生產裝置的設計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但采用國外安全衛生標準要經我們國家相應主管部門同意,結合我國國情。

1.0.3 化工工程設計包括多專業,只有各個專業都認真執行安全衛生標準,才能使化工生產裝置具有本質安全型。當安全技術措施與經濟利益發生矛盾時,則應優先考慮安全技術要求。

1.0.4 安全衛生專篇(章)是初步設計文件的重要內容,在勞動部勞字〔1998〕48號《關于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在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職業安全衛生專篇》。本規定以附錄形式給出了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的內容,同時規定在初步設計會審前必須向勞動部門報送“擬建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專篇”和“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

1.0.5 本條款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在施工圖設計時應不斷完善初步設計中的安全衛生方面有關的措施和內容,落實“安全衛生評價報告書”及其審批意見和初步設計審查時提出的安全衛生方面的意見;二是經審查同意的安全衛生設計方案,如有變動要報請有關勞動部門同意。

2 一般規定

2.1 廠址選擇

2.1.1 化工企業廠址是化工生產與建廠地區自然及人文等多種條件結合的統一體,必須在掌握各項現狀與規劃資料的基礎上進行幾個方案的策劃、分析、比較,兩利權其重,兩害取其輕,經過主管部門和社會認同,方能選出經濟、社會和環境三大效益較好的建廠地點。

2.1.2 本條提出建廠地區自然條件對工程建設和生產經營可能造成的影響,以此為廠址比較或選定后采取相應措施的依據。忽視其一方面就有可能加大建設投資或在工廠建成后埋下隱患。

2.1.3 為了保證企業不受洪水和內澇威脅,或實在不能避開時,必須按標準確定場地高程或采取有效的防洪、排洪措施,可按《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HJ1)和《石油化工企業總體布置設計規范》(SH3032)執行。

2.1.4 考慮化工企業的自身安全,應該避開前三種地區。工廠對附近的文物保護、交通、氣象和大型文化、體育設施的不利影響可根據《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關于加強風景名勝保護管理工作的報告》、《關于保護機場凈空和規定(國務院、中央軍委〔1982〕38號)》、《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SH3032規范有關條文確定。

2.1.5 為了減小化工企業之間或對其它工程設施的火災和衛生影響,可參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執行。

2.1.6 本條是根據《基本建設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中關于建設地點的選擇和有關要求并結合我國40多年化工企業建設經驗教訓提出的。安全衛生防護距離按《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GB/T13201)確定。

2.1.7 工廠生活居住區是職工及居民安身生息的所在,水源是工廠生產和居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物質保證。對外界的安全危害、環境污染必須嚴加防護,有關規定可參照:TJ

36、《城市居民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和《化工廢渣填料埋場設計規定》(HG20504)等。

2.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TJ36規范等條文制定本條。

2.1.9 廠區具體座向和定位應與城鎮規劃協調配合進行,交通線路引接順捷可以減少相互交叉干擾,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2.1.10 鐵路和公路干道車行密度大、速度高,若將成片居民區分割切散,必然帶來內部人車通行的不安全和環境緊張嘈雜的后果,在SH3032和HGJ1規范中都有具體規定。

2.2 廠區總平面布置

2.2.1 本條為化工企業廠區總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則之一,按生產系統、物流行進關系乾地合理集中和功能分區,除可以節約用地,降低工程造價,減少能耗之外。還有利于采取高效消防措施,減少不同等級有相互影響,便于環境管理等等。

2.2.2 為處理好廠區內部各生產分區之間的風向關系,須將火災危險性高或散發、排出有害煙霧、粉塵及污水的部分放在全年風向的下方位。廠前區和工作人員密集的場所則布置在全年風向的有利位置并且要求大量人流和高壓線進出便捷,交通與供電安全。

2.2.3 為了減免污水處理過程中滲溢水、氣味和貨場裝卸、堆存中粉塵飛揚的影響;使大型貨場車流取送近便,降低人機作業對工廠其它部位的彼此干擾,特制定本條。

2.2.4 考慮在日常生產中各種人流、貨運安全暢;在緊急事故或發生自然災害時,疏散迅速、營救方便,在規范HGJ1和GB50187中都明文規定。

2.2.5 廠區鐵路車輛裝卸和行調對人行及無軌運輸、管網穿跨的阻隔干擾較大,故宜集中靠廠區邊緣鋪設,近年來我國化工廠區總圖按此方式布置,一改過去鐵路伸向廠區各部位的布置風格。沿線接近的建、構筑物必須執行《工業企業標準軌距鐵路設計規范》(GBJ12)和《標準軌距鐵路限界國標》(GB146.2)中的有關規定。

2.2.6 廠區道路布置有交通、消防、平面分區和隨鋪管線的功能,消防功能尤為重要。

規范GBJ16和GB50160等對道路網絡中心線最大距離及防火等級高的街區設環行線均有規定。

與臨近道路的建、構筑物相互間距應按《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GB4387)設計。

2.2.7 機、電、儀修部門與化工生產沒有直接聯系,而且操作人員較多,少受化工生產影響,大量人員便捷到達和離開工作場所即加強了工廠的安全因素。

2.2.8 循環水冷卻塔在運行中經常散溢水霧,過去有變配電設施因水霧浸蝕而發生短路釀成事故的情況。

鐵路、道路和其它建、構筑物則因水霧結露、結冰而影響行車、損害路面、屋面、墻體等等。所以在規范HGJ1和GB50187中均有所規定。

2.2.9 為減輕甲、乙類庫區、罐區和液化烴儲罐對廠區其它部位的安全影響,一般都布置在全年最小風頻率的上風方位并在邊緣地帶,其儲量和與其它部分的間距在規范GBJ16和GB50160中均有嚴格規定。

2.2.10 根據環保部門和美化廠容及大地綠化的要求,在規范GB5018

7、HGJ1和《石油化工企業廠區綠化設計規范》(SHJ8)中都有具體規定。

2.3 化工裝置安全衛生設計原則

2.3.1 根據GB5083《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第1.3條規定制訂。

2.3.2 化工設計中首先采取直接安全技術措施使生產過程和設備具有本質安全性能,保證不會出現任何危險;當直接安全技術措施不能或不完全能實現時則必須設計出一種或多種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

采用沒有危害或危害較小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充分體現了選擇最佳設計的基本原則和首先采用直接安全技術措施的基本精神。

化工行業的原料或成品大部分對人體安全和衛生有不同程度的危害,同一種產品往往可能使用不同的原料和采用不同的生產方法進行生產,化工生產中可供選擇的工藝路線和設備類型均較多,且在不斷進步之中,選擇最佳設計方案顯得尤為重要。

2.3.

3、2.3.4 化工生產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溫(或深冷)、高壓(或高真空)、有腐蝕等特點,因而化工生產具有更大的危險性。

化工生產正常情況下就有加料、放料、置換和排放等過程,不可避免地有有害物逸出,因此間接安全技術措施和直接性安全技術措施必不可少。要結合生產的具體情況合理地采用機械化、自動化、計算機技術,實現遙控和隔離操作,減輕工人的勞動強度以及塵毒危害。

2.3.5 現代化工生產裝置的發展方向是大型化、連續化,開停車頻繁將導致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對裝置本身造成嚴重損害,發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大,一旦發生事故其后果更嚴重,因此在化工裝置設計中,為了提高裝置的可靠性和效率,對關鍵部位往往設計備用系統,一旦發生事故能自動地轉換到備用系統,并能保證正確地執行功能。

2.3.6 廢氣排放標準為《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BJ4);廢水排放標準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

此外各省、市、自治區以及各部委大都制訂有各自的地方排放標準和行業標準。

2.3.7 化工生產中具有危險的有害因素(如劇毒物、工業電源、高溫、高壓設備及管道、高速運轉設備、放射源等)較多,危害程度較高,且目前仍有不少作坊式工廠采用不利于工人健康的手工作業,直接接觸有害物,如手工包裝劇毒農藥等,因此本條規定對化工行業有較強的必要性和針對性。

2.3.8 根據GB5083第1.6,生產設備在整個使用期限內應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對非標化專用設備,設備制造任務書應有安全衛生方面的內容;對通用機械設備,由于引進市場機制,設備質量參差不齊。不認真選用符合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的通用機械與電氣設備將給安全與衛生造成隱患。

3 勞動安全

3.1 防火、防爆

3.1.1 化工行業火災爆炸危險較其它行業突出,因此做好防火、防爆設計尤為重要,該條中提到的設計規范是基本和必須遵守的。

3.1.2 露天、敞開布置有利于自然通風,可以減少或防止易燃、易爆和有毒氣體的積聚,因此在滿足生產要求的條件下,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宜采用露天、敞開布置。

化工設計應根據以下所列各項進行區塊化劃分:工藝裝置區、罐區、公用設施區、接運和發送裝卸區、輔助生產設施、管理區。

3.1.4 明火設備在不正常情況下,可能發生爆炸和火災,所以應集中布置在裝置邊緣??扇家后w、易燃易爆氣體如大量泄漏,有可能擴散至明火設備而引起火災或爆炸,國內曾發生過類似事故,因此明火設備應布置在可燃液體、易燃、易爆氣體設備的全年最大風頻的上風向。

3.1.5 生產裝置作業區有害物質濃度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

3.1.6 建(構)筑物防火防爆應符合GBJ16規定。

3.1.7 氮和二氧化碳氣惰性氣體保護:一般對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工藝裝置、儲罐、管線等設計惰性氣體保護系統,用于開停車或事故狀態下系統處理,也可用于可燃固體物料處理和液體物料輸送。大量可燃氣體或蒸氣泄漏發生時在裝置周圍和內部大量噴水形成水幕或采用蒸汽幕進行隔離或滅火。

3.1.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區域劃分和電氣儀表選型按GB50058標準進行。

3.1.10 設備設計應遵守的常用安全、衛生標準及規范如下。

管道設計應遵守的常用安全、衛生標準規范如下:

3.1.11 化工生產中由于物理和化學的原因造成的壓力波動是常見的,前者造成的增壓一般比較緩慢和有限,采用安全閥泄壓比較合適。后者造成持曾壓往往較急劇增幅較大,采用爆破板泄壓比較快。

為防止泄壓時有害物造成的二次事故發生,必須根據具體情況設置收集、安全處理、阻火放空、焚燒等安全系統。

水封、阻火器是設備或管道泄壓或放空的阻火設施。

3.1.12 根據GBJ16標標準。

3.1.13 消防系統

本部分內容系依照GBJ50160-92《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151-92《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J50163-92《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J140-9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等規范及編制說明中有關內容、條款編制的,在執行中可參照上述規范。

3.1.13.2 與生產生活合用的消防給水管道,應能通過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產、生活用水的總量。即要求在發生火災時,全廠仍能維持生產運行,避免由于全廠緊急停產而再次發生火災事故,造成更大損失。

3.1.13.5 初起火災大多數不能直接用水撲救,著火時操作人員用小型滅火器撲救,同時向消防隊報警。

3.1.13.6 全廠正常生產的關鍵部位發生火災必將影響全廠生產,因此必須設自動火災報警系統,以及時將火災消滅在初始階段。

3.2 防靜電

3.2.1 化工企業的防靜電設計,應由工藝、配管、設備、電氣等專業相互配合,在生產過程中盡量不產生或少產生靜電,并采取綜合防靜電技術,防止事故發生。

3.2.2 為了降低物體的泄漏電阻值,應選擇合適的抗靜電劑或導電涂料,在生產過程中應采取適當措施確保靜止時間和緩和時間;液體的靜止時間應符合HGJ28表2.9.2的規定,流動物體的緩和時間不應小于30秒。此外在工藝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設置調溫調濕設備,以保證相對濕度不低于50%~65%,或定期向地面灑水。

3.2.3 本條主要提出了對化工設備、管道的要求:

(1)在滿足其它條件的情況下,應優先選用相互接觸而較少產生靜電的材質。

(2)對由摩擦而能持續產生靜電的部位、大量產生帶電體的容器和移動式裝置等,應盡量使用金屬材料制作,如需涂漆,漆的電阻率應小于帶電體的電阻率。

(3) 對于不能使用金屬材料的部位,應盡量選用材質均勻、導電性能好的橡膠、樹脂或塑料制作。

(4) 應做好設備各部位金屬部件的連接,不允許存在與地絕緣的金屬體。

(5) 應根據設備的安裝位置,設置靜電接地連接端頭。

非導體屏蔽接地要求:

(1)屏蔽材料應選用有足夠機械強度且較細或較薄的金屬線、網、板(如截面為2.5mm2的裸鋼軟絞線、22號孔眼為15mm的鍍鋅鋼網)等,也可利用設備、管道上的金屬體做屏蔽材料(如橡膠夾布吸引管的金屬螺旋線、保溫層的金屬外殼等)。

(2)屏蔽體應安裝牢固、定點固定,不應有位移和顫動。

(3)在屏蔽體的始末端及每隔20~30m的合適位置應做接地。

3.2.7 目前國內生產的靜電消防裝置有LJX-A型離子流靜電消除和JJS-C型靜電消除器(吉林市無線電一廠)以及釙-201靜電消除器(原子能研究院同位素研究所)等。

3.3 防雷

有關防雷問題應全面執行《建筑防雷設計規范》(GBJ57)

3.4 觸電防護

3.4.3 安全電壓為12~42V。

其使用范圍為:

(1) 對于容易觸及而又無防止觸電措施的固定或移動工燈具,其安裝高度距地面為2.2m及以下,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時,其使用電壓不應超過24V:

a.特別潮濕的場所;

b.高濕場所;

c.具有導電灰塵的場所;

d.具有導電地面的場所。

(2)在工作場所狹窄地點,且作業者接觸大塊金屬面,如鍋爐、金屬容器內等,使用的手提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3)在42V及以下安全電壓的局部照明的電源和手提燈電源,輸入電路和與輸出電路必須實行電路上的隔離。

3.5 化學危險品儲存

3.5.1.1 化學危險品儲運必須遵守GBJ

16、GJ50160、TJ

35、《石油化工企業儲運系統罐區設計規范》(SHJ7),當儲存放射性物質時尚須遵守《放射性防護規定》(GBJ8)和《放射性衛生防護基本標準》(GB4792)。

3.5.1.2 本條對化工危險品儲存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即強調分類儲存、儲存方式、儲存地點和選址等,化學危險品儲存可按可燃氣體、儲存方式、儲存地點和選址等,化學危險品儲存可按可燃氣體、液體和固體、爆炸性物質、遇水或空氣自燃物質、氧化劑、劇毒物質和放射性物質等分類設計,儲存地點和建筑物應符合GB50160和GBJ16等,并應考慮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3.5.1.

3、3.5.1.4 對各類化學危險品倉庫的溫度、濕度、通風以及防潮、防雨等設計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安全因素。如爆炸性物質和氧化劑對溫、濕度有特殊要求;遇水燃燒物質對濕度更敏感,對這類倉庫的防水、防潮更重要。

易燃液體是有易燃、易揮發和受熱膨脹特性,其蒸氣與空氣會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應儲存于通風,陰涼場所。必要時應設計噴淋冷卻。

各類化學危險品倉庫對消防都有特殊要求,消防設計尤為重要。

3.5.1.5 本條強調化學危險品庫設計最基本的原則,即化學危險品的配裝原則,一般性質相抵觸或消防要求不同的化學危險物質不能同一儲存區內儲存。

3.5.1.6 放射性物質儲存倉庫應遠離生活區,并根據放射劑量、成品、半成品、原料的種類分別進行儲存,庫內溫度不宜過高。

3.5.2 裝卸運輸

3.5.2.1 由于化學危險品性質各不相同,對防火、防爆、防毒、防水、保溫、保冷等各項安全措施要求相差很大,只有根據不同特點采用專用裝卸運輸工具才能保證安全生產。如濃硫酸能將鐵氧化,在鐵表面形成一層緊密的氧化物保護膜使鐵不再受硫酸腐蝕,故濃硫酸可用鋼制容器運輸。而稀硫酸則必須采用陶瓷等耐酸襯里材料的儲槽,并且冬季還應考慮保溫防凍措施。易燃液體儲運夏季大多要考慮防曬。對某些特殊物口還要考慮特殊的安全要求,如對劇毒液體(如丙烯腈)運輸的專用槽車要求即使發生火車翻車事故也不會使用物料外泄。

3.5.2.2 本條款只適用于新建工程,對老企業擴、改不受此條限制,但必須要考慮安全措施。

3.5.3 化學危險品包裝

3.5.3.1 化學危險物質嚴密包裝可以防止因受大氣環境因素影響使物質變質或發生化學反應而造成事故;減少儲運過程中的撞擊和摩擦,從而保證運輸安全;也可防止物料漏損、揮發以及相互接觸產生污損和污染儲運設施。

從儲運事故統計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包裝不良而造成事故占有較大比重,因此對化學危險品包裝應嚴格要求。

3.5.3.2 為了提示儲運作業人員注意安全,并在一旦發生危險時能迅速正確地采取措施,故化學危險品包裝應具備國家規定的包裝標志,一種化學品具有不同危險性質時,應同時附上相應幾種標志,以便采取多種防護措施。

包裝標志應當正確、明顯、牢固。

3.5.3.

3、3.5.3.4 化工危險品灌裝設施的安全衛生設計應按工藝裝置對待。

3.6 防機械及墜落等意外傷害

為了防止此類傷害,設計應遵守下列安全標準規范:

4 工業衛生

4.1 防塵防毒

4.1.1 塵毒危害的分級應按《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GB5817)和《職業性接觸毒性危害程度分級》(GB5044)劃分。

為減少塵毒的擴散,便于采取綜合治理措施,要求對塵毒危害嚴重的生產裝置內的設備和管道,在滿足工藝要求的條件下,布置在半封閉或全封閉的建(構)筑物內。對產生塵毒的生產裝置要求盡量設計成密閉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避免敞開式操作,以免人員直接接觸。散發塵毒的房間排風量應比送風量大10%以上,使房間保持負壓。

4.1.2 生產操作采用集中控制和自動化調節是減少塵毒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害物質的主要放散點如裝卸料口、攪拌口、落料口等處應裝設局部排風裝置,使散發的有害物就近排出,對排出濃度較大者尚應進行凈化回收處理,以保證作業環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和國家及地方制訂的大氣排放物等有關規定。

4.1.3 為減少事故危害,縮小事故危害面,對于毒性危害嚴重的生產和設備,要求設計可靠的事故處理裝置如緊急泄料、泄壓、排空、回流、綜合、水洗等,在事故發生后為使操作人員處理事故時不受或少受危害,應設計應急防護措施,如:防毒面具、防護衣、呼吸供應系統、事故排風系統、洗浴設備等。

4.1.4 緊急防護設施的服務半徑應根據工藝布置和操作特點合理配置,服務半徑太大有延誤搶救時間的可能,服務半徑太小則將造成繁鎖的重復的浪費,故提出服務半徑小于15m的要求,

4.1.5 為防止塵毒等有害物滲入到圍護結構內部,造成圍護結構的破壞和腐蝕,或儲存在圍護結構內長期緩慢地向室內釋放有害物,故要求塵毒危害的廠房和倉庫等建(構)筑物的墻壁、頂棚和地面應采用光滑的、不吸收毒物的材料,必要時應設防腐、防水等特殊保護層以便清掃。清掃設施應是吸塵和水洗等,禁止用壓縮空氣吹掃,造成塵毒二次飛揚。水洗后的廢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4.2 防暑降溫與防寒防濕

4.2.1 化工裝置的防暑降溫與防寒防濕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主要是指車間工作地點和輔助用室的冬夏季空氣溫度及應采取的防暑降溫、防寒、防濕等主要措施。

4.2.2 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是防暑降溫最經濟實用的方法,故提出在滿足生產條件下,化工裝置的熱源應采取集中露天布置。當生產要求布置在半封閉的廠房內時,應布置在天窗下面。無天窗時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以減少熱污染,使其從熱源處就近排出。

4.2.3 隔熱保溫是減少熱污染的有效方法,故對發熱設備和管道應按照《設備及管道保溫技術通則》(GB4272),計算確定保溫層的厚度。

4.2.4 產生大量熱的封閉廠房,當自然通風降溫不能滿足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要求時,可設計局部通風降溫設施。以保證操作崗位工人休息室達到衛生標準的要求。

4.2.5 在生產過程中起重要作用的操作室、中央控制室因周圍環境溫度較高,不設置空調不能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對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要求者,無論工藝設備是否要求空調,均應設置空調裝置。

4.2.6 大中型化工建設項目因職工人數較多,各崗位對防暑降溫要求不同,為確保夏季及時供應符合各崗位要求的清涼飲料,故要求設置清涼飲料站,以便進行衛生管理和提供含鹽飲料。

4.2.7 嚴寒地區的車間大門選擇設置門斗,外室或熱空氣幕應從使用方便、有利生產、有利車間保暖等全面考慮,并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4.2.8 為使操作工人不受潮濕危害,故要求車間的圍護結構能防止雨水滲入,內表面不產生凝結水。對用水量較多、產濕量較大的車間可設置天窗、天窗熱排管、干熱風系統等排濕設施,以防止頂棚滴水。對地面水應能及時排出并無積水現象。

4.3 噪聲及振動控制

4.3.

2、4.3.3 化工企業高噪聲如大型壓縮機、鼓風機、球磨機、高壓氣體放散的噪聲大多在100dB以上,甚至達130dB。當噪音超標時,對人體可表現為明顯的聽覺損傷,并對神經、心臟、消化系統產生不良影響,引起煩燥不安,損害聽力,干擾語言,導致意外事故。

減輕以至防止噪聲的危害首先應選用低噪聲的工藝、設備、技術,在總平面布置上應將生活區、行政辦公區與生產區分開布置,高噪聲廠房與低噪聲廠房分開布置。在高噪聲區與低噪聲區之間宜布置輔助車間、倉庫、堆場等,還應充分利用地形、地物隔擋噪聲。主要噪聲源宜低位布置,噪聲敏感區宜布置在自然屏障的聲影區中。在交通干線兩側布置生活、行政設施等建筑物時應與干線保持適當距離。

4.3.4 選用低噪聲設備是從噪聲源入手的降噪聲根本措施,對個別單機超標噪聲可采取合理布局,利用屏障、吸聲、隔聲等措施,使噪聲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部門規定。

4.3.5 較強的振動源如大型壓縮機、離心機等如不采用有效的減震措施,將對正常生產、建筑物和設備、儀表的使用壽命造成危害,因此除土建要在基礎設計上采取減震措施外,基礎與振動設備間還要加設減振墊等措施,以減輕振動造成的不良影響。

4.3.6 個人噪聲防護器具有硅橡膠耳塞、防噪聲耳塞、防聲棉耳塞、防噪聲帽盔等,如果在高噪聲區作業時間較長,則應設置隔間操作室。

4.4 防輻射

4.4.2 電磁輻射最高容許照射量應符合《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激光的防護應滿足GB10320的規定。

4.4.3~4.4.8 化學工業除了化工礦山的采、選加工直接接觸天然放射性元素外,在化工生產過程中也越來越多的應用電磁輻射和放射性同位素,如利用放射同位素的能量作質量檢測及自動控制等方面的應用。因此輻射對人體的危害及防護是現代工業一個重要問題。產生或使用具有輻射危害的化工生產設施的安全衛生設計,也應該采用直接安全技術措施,使生產過程成為本質安全型。當直接安全技術措施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用間接安全技術措施,如生產過程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隔離、屏蔽等措施,并設計可靠的監測儀表和自動報警及聯鎖系統等直接性安全技術措施。

4.5 采用照明

4.5.1 本條除應符合《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外,尚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條款。

4.5.2 化工生產廠設計應充分用自然采光,除生產工藝要求或條件限制外,一般應采用向外開的窗戶采光。

4.5.3 對于正常照明發生事故會造成爆炸、火災和人身傷亡等事故場所,事故工況下便于人員疏散的場所,以及為了檢修和繼續工作需要的場所,都應設計事故照明。

4.5.4 安全電壓設計見3.4。

4.6 防化學灼傷

4.6.1~4.6.3化學灼傷往往是伴隨著生產事故或設備、管道等腐蝕、斷裂時發生的,它與生產管理、操作、工藝和設備等因素有密切關系,因此必須采取綜合性安全技術措施才能有效地預防化學灼傷事故。從設計角度,工藝流程、設備、管道布置和材料選擇,生產過程實行自動化控制,并安裝必要的信號報警、安全聯鎖裝置,對防止化學灼傷是十分必要的。

4.6.2 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玻璃管道、管件、閥門、流量計、壓力計等。對玻璃液面計未作硬性規定。

4.6.3 強調作業場所與通道要有足夠的活動空間,便于事故救援工作。

4.6.4 建筑防腐按《建筑防腐蝕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12)。

4.6.5 洗眼器和淋洗器是化學灼傷簡便有效的自救設施。在可能產生化學灼傷的工作區應合理設置,并應根據化學灼傷性質設置相應的救護和個人防護用品。

4.7 生產生活用室

4.7.1 生產生活用室是專為化工生產裝置(車間)而配置的生活用室,不包括全廠性的食堂、冷飲制作、洗衣房、醫療衛生等生活建筑。根據化工生產的特點,操作人員較少,因此,生產生活用室一般宜由更衣室(有時可兼作休息室)、廁所、浴室等組成。

4.7.2 更衣室

4.7.2.2 車間衛生特征分級可參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第四章表8。

4.7.2.3 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職工衣著也日益改善,存衣柜的規格需求相應加大,為此更衣室的面積也應適當提高。更衣室面積指標系參考《機械工廠辦公室與生活建筑設計標準》中的有關規定而定。計算更衣面積時的職工人數應按車間全員計。

4.7.3 廁所

4.7.3.2 化工企業中有些生產裝置較小,人員極少,有時在裝置附近未敷設生活下水管道,因此根據實際情況可與鄰近車間的廁所(或公廁)合并使用

6 安全衛生機構

6.1 安全衛生管理機構及定員

6.1.1 安全衛生管理機構的任務。

6.1.2 根據我國現行工業企業管理體制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公司(總廠)、大型廠礦應設安全技術處、中、小型廠應設安全技術科。安全組織機構中的管理人員按企業職工總數的2‰~5‰比例配備。

6.2 安全衛生監測機構

6.2.

1、6.2.2 安全衛生監測機構設置的目的及其任務。

6.2.3 安全衛生監測機構規模應根據化工建設項目的危害程度大小等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6.2.4 本條款所規定的儀器設備,特別是氣相色譜等大型儀器設備可以和環保監測站、中央化驗室共用,以減少工程建設投資和提高儀器設備利用率。

6.2.5 安全衛生監測站可與環保監測站聯合設置,以減少儀器設備投資和定員,提高儀器設備的利用率。

6.3 氣體防護站

6.3.

1、6.3.2 設置氣體防護站的范圍及防護站任務。

6.3.3 氣防站面積包括辦公室、休息室及氧氣裝瓶間。

6.3.4 化工部發布的氣防站行業標準《化工企業氣體防護站工作和裝備標準》(HG/T23004)中第10條已對氣防站的裝備配置作了規定,本條沿用該條款。

6.5 醫療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機構

本條款按規范TJ36規定。

6.6 安全衛生教育室

化工企業供電設計規定范文第3篇

二、生產設備規范化管理制度

(一)設備采購與安裝管理制度體系 (二)設備使用與維護管理制度體系 (三)設備檢修與維修管理制度體系 (四)設備改造與更新管理制度體系

三、生產質量規范化管理制度 (一)質量規范化管理制度體系 (二)質量體系規范化管理制度

四、生產現場規范化管理制度 (一)生產現場5S管理制度體系 (二)生產現場改善管理制度體系

五、安全生產規范化管理制度

(一)設備安全規范化管理制度體系 (二)人身安全規范化管理制度體系 (三)制程安全規范化管理制度體系

(四)防火防爆安全規范化管理制度體系

六、車間與班組規范化管理制度 (一)車間規范化管理制度體系 (二)班組規范化管理制度體系

七、營銷銷售規范化管理制度 (一)營銷管理制度體系 (二)銷售管理制度體系

八、財務會計規范化管理制度 (一)財務管理制度體系 (二)會計管理制度體系

九、人事行政規范化管理制度 (一)人力資源管理制度體系 (二)行政事務管理制度體系

十、化工廠規范化管理制度 (一)化工廠健康管理制度體系 (二)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體系 (三)化工廠環境管理制度體系

第二部分 采購與儲運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采購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采購申請管理制度 (二)采購預算管理制度 (三)采購合同管理制度 (四)采購檢驗管理制度

二、倉儲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入庫管理制度 (二)出庫管理制度 (三)庫存盤點制度

(四)物品倉儲管理規范 (五)危險品倉儲管理規定

三、裝卸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化學品裝卸管理制度 (二)危險品裝卸管理規范

四、運輸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 (二)危險品運輸管理規范

第三部分 生產設備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設備采購與安裝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設備招標采購管理制度 (二)設備安裝調試管理制度

二、設備使用與維護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設備使用管理制度 (二)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三)設備潤滑管理制度 (四)設備防腐管理制度 (五)動力設備管理制度 (六)設備綜合管理制度

三、設備檢維修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設備技術狀態管理制度 (二)設備點檢管理制度 (三)設備維修管理制度 (四)設備備件管理制度

四、設備更新改造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設備磨損補償管理規定

(二)設備技術改造與更新管理制度

第四部分 生產質量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質量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質量檢驗管理制度 (二)質量成本控制制度 (三)不合格品管理規定 (四)質量控制管理制度

二、質量體系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質量體系認證管理制度 (二)質量體系文件管理制度 (三)質量體系內審管理制度

第五部分 生產現場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整理與整頓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現場整理管理規定 (二)現場整頓管理規定

二、清掃與清潔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生產現場清掃管理辦法 (二)生產現場清潔管理規定

三、檢查與改善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現場檢查管理規定

(二)現場改善提案管理制度

第六部分 安全生產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設備安全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設備安全檢查規定

(二)設備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二、人身安全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人身防護管理制度

(二)人身危害緊急處理規范

三、制程安全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電氣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三)危險品安全管理規定

四、防火防爆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二)防爆安全實施細則 (三)防火安全檢查規定 (四)火災預案管理規定

第七部分 車間與班組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車間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車間生產計劃管理制度 (二)車間生產調度管理制度 (三)車間文明生產管理制度 (四)生產車間衛生管理制度 (五)車間人員輪休管理規定 (六)車間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二、班組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班組長管理制度 (二)班組績效考核制度 (三)優秀班組評比制度

第八部分 營銷與銷售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營銷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市場調研管理規定 (二)營銷計劃管理制度 (三)營銷策劃管理細則 (四)廣告投放管理辦法 (五)營銷預算管理制度

二、銷售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渠道管理制度

(二)區域代理管理制度 (三)客戶開發管理制度 (四)銷售業績管理制度 (五)銷售回款管理制度 (六)銷售費用控制制度

第九部分 財務會計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財務管理制度設計 (一)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二)預算管理實施細則 (三)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四)成本控制管理制度 (五)費用控制管理制度

二、會計管理制度設計 (一)會計核算管理制度 (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三)會計出納管理細則 (四)會計報表管理規則

第十部分 人事行政管理規范化制度設計

一、人力資源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職位管理辦法 (二)招聘管理制度 (三)培訓管理制度

(四)勞動保護管理制度

二、績效薪酬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員工績效考核制度 (二)試用轉正考核制度 (三)職稱評審考核制度 (四)員工薪酬管理制度

(五)管理人員激勵管理辦法 (六)安全人員激勵管理辦法

(七)技術研發人員激勵管理辦法

三、行政事務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會議管理制度 (二)文書管理制度 (三)檔案管理制度 (四)工作服管理制度

(五)員工食堂日常管理制度 (六)員工集體宿舍管理制度

(七)化工廠保衛處治安責任制度 (八)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管理制度

第十一部分 化工廠規范化管理制度設計

一、化工廠健康管理制度設計 (一)職業危害監測管理辦法 (二)化工廠衛生管理實施細則

二、化工廠安全管理制度設計 (一)安全生產責任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產教育考核制度 (三)安全作業證管理辦法 (四)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產檢查管理制度 (六)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化工企業供電設計規定范文第4篇

安全儀表系統的主要組成部分有邏輯控制器、傳感器以及執行器等,主要用于確保日常生產的安全性。一旦出現異常狀況,儀表系統就能夠立即發出警告,并自動調整,直到回歸到正常狀態,避免安全問題擴大化。對于安全儀表系統的安全性能,通??梢圆扇“踩暾缘燃?SIL)來予以衡量。一般來說,安全儀表系統的等級主要包括了SIL 1、SIL 2、SIL 3、SIL 4等四個等級,其中等級最高的當屬SIL 4,也就是該等級的安全儀表系統的功能最為強大,靈敏度最高,能夠檢測出其他三種等級無法檢測出的危險狀況。對于化工企業來說,通常其裝置的安全完整性等級最高情況下屬于SIL 3級。

2 安全儀表系統設計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測量儀表應遵循的設計原則在安全儀表系統中,測量儀表是十分重要的一項內容。通常在安全儀表系統中,不采用開關儀表,而是多采用模擬量測量儀表,諸如流量和壓力等的測量。針對測量儀表的設計,可以依據不同的設計原則來展開設計活動。第一,依據獨立設置原則。針對SIL 3級的安全儀表,應確保其和基本的控制系統完全分開,實現測量儀表的完全獨立控制。針對SIL 2級的安全儀表,通常也是建議測量儀表和基本的控制系統分開設計,不過這并非是絕對標準。針對SIL 1級的安全儀表,則在設計的時候,可以讓測量儀表和基本控制系統共用。第二,依據測量儀表的冗余設計原則。SIL 3級以及SIL 2級的安全儀表主要利用冗余測量儀表來進行設計,而對于SIL 1級的安全儀表則可以采用單一測量的儀表來設計。

(2)最終元件應遵循的設計原則電機、控制閥以及電磁閥是安全儀表系統中的最終元件,其設計原則也主要分為冗余設計原則和獨立設計原則兩種。第一,冗余設計原則。SIL 3級的安全儀表應該采用冗余控制閥,SIL 2級的安全儀表最好也采用冗余控制閥,效果相對較好,SIL 1級的安全儀表則采用單一控制閥即可。第二,獨立設置原則。SIL 3級的安全儀表需要確??刂崎y和基本控制系統完全分開,而SIL 2級的安全儀表,則最好是采用測量儀表和基本控制系統分開的設計方式,往往能取得較好的控制效果。針對SIL 1級的安全儀表,可以設計為測量儀表和基本控制系統共用的形式,不過需要確保安全儀表系統能夠得到優先運行。

(3)邏輯控制器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邏輯控制器作為安全儀表系統中起到邏輯功能的零件,通??梢岳每删幊痰碾娮酉到y來實現控制功能。其主要設計原則也是獨立設計原則和冗余設計原則兩種。第一,依據邏輯控制器的獨立設計原則。SIL3級以及SIL 2級的安全儀表,應將邏輯控制器和基本的控制系統分開設計,而對于SIL 1級的安全儀表,最好能夠分開設計邏輯控制器和基本控制系統。第二,依據邏輯控制器的冗余設計原則。SIL 3級安全儀表必須采用冗余邏輯控制器,SIL 2級安全儀表最好采用冗余邏輯控制器,SIL 1級則可以采取冗余邏輯控制器。

3 安全儀表系統在化工生產中的應用實例

某化工企業主要進行氨項目的合成生產,其主要工藝流程為:天然氣壓縮以及脫硫處理→一段轉化→二段轉化→CO高低溫的變換→MEDA脫碳→甲烷化→氨合成→氨冷凍。

在該化工企業中,為確保安全生產,降低安全事故,企業重點打造了較高水平的自動化生產設備。并設置了集中顯示以及控制回路,同時依據工藝的需求,設置了相應的聯鎖回路,提升了測量的精度、穩定性和可靠性。該化工裝置主要采用了和利用K系列的硬件以及MACS軟件構成的DCS過程控制系統,并運用TRICON三重冗余容錯技術的邏輯控制系統,實現了安全儀表的相關功能。

安全儀表系統和基本過程控制系統相互獨立,但是并非完全分類。SIL 1級的測量回路首先經由安全儀表系統(SIS)安全柵一進二出,一路信號進入SIS,通過邏輯判斷之后輸出,而另外一路則經過盤間線進入到DCS系統中,實現對過程的全面監控。SIL 3級以及SIL 2級采取了和過程控制系統(DCS)完全獨立的設計方式,采取的是三取二測量的控制回路,直接進入到SIS中進行邏輯的判斷以及輸出。不僅能夠確保整個化工系統的安全性,還能夠最大限度的降低化工裝置的成本,實現了較好的經濟效益。

4 結語

總之,自動化和智能化是化工企業裝置未來的重要發展趨勢,尤其是安全儀表系統當屬典型代表之一。為確保安全儀表系統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必須嚴格遵循相應的設計原則,科學合理設計每一個元器件,做好測量儀表以及邏輯控制器的設計工作,從而充分發揮出安全儀表系統的安全保障功能。

摘要:伴隨著自動化技術的日漸發展,化工企業也開始進入自動化的設備,以提升生產效率,確保安全生產。安全儀表系統就是自動化技術的最好體現,其主要安裝在化工生產裝置中,通過監控和自動化的調節功能,降低安全生產隱患。文章重點就化工企業安全儀表系統的設計及應用展開探究。

關鍵詞:化工企業,安全儀表系統,設計原則,應用

參考文獻

[1] 孫法強,董磊,楚光宇,陳曉雪.海洋平臺安全儀表系統設計[A].中國造船工程學會近海工程學術委員會.2010年度海洋工程學術會議論文集[C].中國造船工程學會近海工程學術委員會:2010,5.

化工企業供電設計規定范文第5篇

1 影響石油化工電氣儀表供電系統安全運行的因素

2.1 操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2.1.1 工作人員能力水平不一:

石油化工中的安全供電系統都是采用內部構造精密且復雜的電器儀表, 但是此類電器儀表的規模巨大, 所以要求操作人員需要具備一定的操作知識與經驗, 同時在面對突發狀況時可以妥善處理。但是有些員工的工作能力不足, 且不具備安全操作的意識, 態度懶散, 面對突發故障時, 不能夠及時果斷的進行處理。這些員工在工作期間容易導致安全事故, 而且化工企業在運行過程中需要依賴電力支持, 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影響生產進度。

2.1.2 規章制度的實行力度不足:

石油化工行業中為了保證各項設備可以穩定安全的運行, 所以制定了不同的規章制度進行要求, 如維修保養守則、安全操作制度等。每一項規章制度守則都是從不斷的生產操作中累積而成的, 所以就要求每一位員工都必須嚴格遵守。但在執行各類規章制度時, 明顯出現態度散漫, 無所謂的態度, 這些都會影響安全生產。同時造成這些情況也與企業自身的管理制度有一定關系。

2.2 設備要素

2.2.1 儀器儀表設備自身導致的故障:

儀器儀表在運行過程中會因為不同的因素而產生故障, 如測量引線被儀器儀表的某一介質阻礙、儀器儀表由于運行時間過長發生老化, 溫度過高阻礙儀器儀表運行, 這些問題會導致測量的數據出現偏差, 嚴重的時候會導致火災、爆炸。

2.2.2 儀器儀表的供電系統問題:

儀器儀表的供電的電壓劃分為三個等級依次是220V、110V以及24V。在220V這個等級中, 電源是保持一致供電的狀態, 其利用低壓斷路器進行控制, 然后劃分成不同的回路以后進行轉化, 通過變壓形成兩個不同電壓供應給對應的儀器儀表進行使用。通過上述的分析就可以看出, 這一流程的復雜性, 而且不同性能的儀器儀表需要對應進行處理。但是在實際的運行中, 容易在兩個方面導致安全問題:首先, 一些儀器儀表需要采用直流供電的方式, 但沒有通過冗余的方式配置;其次, 一些儀器儀表需要采用雙回路電源, 但是運行中電源模式不是雙回路。所以在運行過程中需要制定各類障礙的應急處理方案。如果兩條供電線路同時發生故障, 那么就會導致各個系統同時失去工作能力。

綜上所述, 石油化工企業在運行過程中要求電氣的儀器儀表供電系統始終保持在俺去昂的狀態, 但是總會存在各類因素影響。企業需要加強對員工的培訓與管理, 督促他們進行保持責任的態度進行工作。同時需要定期對儀器儀表進行調試維護, 并制定完善的應急處理方案, 確保企業生產的穩定性, 降低企業的經濟損失。

3 加強石油化工電氣儀表供電系統安全性的措施

3.1 優化雙回路供電系統

石油化工生產系統的自動化部分主要有三個部分組成:PLC系統、SIS儀表監控系統以及DCS分散控制系統。這些系統都需要供電系統保持穩定的供電狀態, 那么就需要提高儀器儀表系統的安全操作。一般情況下, 供電站的運行狀態保持在穩定的狀態, 那么生產的儀器儀表設備就不會受到影響。由此可見需要對控制站進行優化改進, 確保其為所有的儀器儀表提供的電源都采用冗余+容錯的模式, 而且冗余供電系統又通過兩個互不牽扯的電源來供應, 所以只需要保證其中一個供電來源的保持工作狀態, 就可以確保整個系統的穩定運行。

3.2 石油化工生產中的儀器儀表一般都是采用24V的直流電源進行工作, 所以一定要保證直流電源處于穩定的工作狀態

一般都是采用不同的供電方式來確保24V電源的穩定性, 不同形式的供電方式都是通過并聯進行連接, 而且在每個電源的輸出端都假設解耦二極管, 以此來阻隔相鄰的電源。而且這些電源的供給方都是不同的, 所以達到了冗余配置的效果。此類優化方案不但設計時較為簡單, 而且在安裝時更加便捷, 同時還為企業節省了成本也保證了整個宮殿系統的安全穩定。

3.3 優化配置220V交流系統

石油化工企業在生產中的一些系統以及儀器儀表都需要依靠電源進行工作, 但是對于電源的依賴程度偏低, 所以化工生產操作中若遇到短暫性的停電, 產生的影響力較低。主要是上述所說的三大系統對于電源的依賴性非常高。為了降低企業的投入成本, 所以對于在線儀表、位移器等系統可以連接單路的供電方式, 且電源供給來自于市電, 同時線路構造盡量簡單化, 只需滿足此類設備系統的運行需求。

4 結語

綜上所述, 化工儀表安全供電必須要富有意義, 在構建系統的過程中, 一定要思考供電系統的運用方法, 從而提升化工系統儀表的使用效果, 避免出現運行故障。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化工儀表安全供電系統的特點以及如何更好的構建化工儀表安全供電系統, 希望可以為今后的相關工作提供參考。

關鍵詞:化工儀表,安全供電

參考文獻

[1] 楊澎.探討石油化工中儀表操作應用[J].科技與企業, 2013, 08:291.

化工企業供電設計規定范文第6篇

1 化工企業電氣系統設計要點

化工企業由于其生產產品特殊, 具有易燃性和易爆性的特點, 其對于電氣系統設計的要求相對較高, 不僅需要滿足生產需要, 還要滿足化工企業對于安全性的需要。在化工企業電氣系統設計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 從整體布局到分類布局, 全面把控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1.1 防火性設計

化工企業生產產品為依然易爆品, 在生產準備階段和生產過程中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在電氣系統設計的過程中應重點注意火災, 特別是電氣火災的防范與制止。按照安全設計的要求, 均衡設計線路走向及分支變電系統的安全性, 在保障安全生產和全速生產的條件下, 盡可能保障電氣系統的安全。

首先, 線路設計應該注意其合理布局和密集性分析。由于化工企業油污較大, 容易導致線路老化變形, 甚至出現線路的裸露, 嚴重影響化工企業的安全生產運營。線路在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其合理走向, 保證走向的安全性。另外, 由于化工企業生產過程中溫度較高, 線路布局過于密集容易產生磁力效應, 從而影響生產的安全。合理的線路布局設計加上合理性的密集度設計能從根本上保證化工企業電氣系統的安全。

其次, 線路設計時應保證足夠的防火空間。由于電氣系統線路設計的隱蔽性, 決定了其防火空間的有限性, 而有限的防火空間下, 一旦發生火災等災害就會導致大面積的災害形成, 危害化工企業的整體安全。因此, 在化工企業電氣系統設計時應注意保障足夠的防火和救災空間。

1.2 操作性構想設計

在化工企業電氣系統設計時應注意保障足夠的電氣操作空間, 一方面可以保障電氣在運行過程中的安全性和電氣自身壽命的延長, 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在維修電氣系統時可以有足夠的空間進行維護。足夠的操作空間使得電氣系統之間的距離拉大, 其相互的磁力影響減小, 對于維修人員及電氣操作人員的身體健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 在設計化工企業電氣系統時應注意保證足夠的操作性空間。

2 化工企業電氣系統安裝要點

化工企業電氣系統具有體系大, 操作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 因此在安裝過程中需要注意安裝的合理性和布局的可行性。安裝電氣系統應設置專業人員操作, 杜絕違規操作, 防止事故發生。安裝管理人員, 特別是在線路安裝人員, 需要特別注意安裝的合理布局和安全性。

2.1 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實施

由于化工企業電氣系統的特殊性, 其系統設計時充分考慮到了各種因素的影響, 設計方案也嚴格按照特定的程序設定, 因此, 在化工企業電氣系統的安裝過程中, 應嚴格按照電氣系統的設計方案實施。由于化工企業生產產品的特殊性和其電氣系統設計的特殊性, 因此安裝過程中不能逾越設計方案的設計規程和設計安裝方式。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實施安裝和線路布局, 保證施工的科學性和安全性。

2.2 注意安裝過程中的電氣系統各組件之間的安全距離

電氣系統在設計時很難考慮到安裝細節, 因此在實際安裝過程中會遇到很多的問題, 因此, 在安裝過程中要嚴格注意電氣系統各組件之間的安全距離, 保證電氣系統的安全性和可用性。按照保有足夠空間, 保障正常操作的原則, 合理布局電氣系統各組件, 充分利用空間優勢和設計時留下的空間操作構想, 保證安全距離。

安全距離在保證安裝過程的安全性的同時也保證了電氣系統在后期運行過程中的事項安全。電氣系統組件安裝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產生電力磁場及電氣組件間的相互作用, 這種作用的產生會導致電氣設備的老化, 甚至是報廢。因此, 保證在設計方案基礎上的安全距離是保證其正常運行的關鍵。

2.3 完善安裝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度, 保障安裝過程的安全

化工企業電氣系統在安裝過程中由于操作上的差距和操作手段的差異性, 導致在安裝過程中可能發生安全事故。因此, 安裝過程中應充分利用安全管理制度, 保障安裝過程的安全。在化工企業電氣系統的安裝過程中, 項目負責人應制定詳細而嚴格的管理制度, 保障安裝過程中安裝人員的安全和電氣組件的安全。

化工企業電氣系統安裝的時限性較長, 加之各種設備的形狀較大, 安全的安裝施工就成為施工過程中的一項難點。規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之嚴格管理和執行, 在充分發揮安裝人員才智的基礎上保證制度的嚴格執行, 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因素。合理可行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從根本上預防和杜絕事故發生是安裝過程中的一項重要任務。

3 結語

我國化工企業發展迅速, 無論是企業規模還是企業效益都呈現出良好的上升趨勢。規范化工企業電氣系統在設計和線路安裝過程中的操作流程和規程, 是保障其順利生產, 保障企業財產和人員安全的重要工作, 認真科學設計, 認真執行設計方案, 保障各方的利益。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化工企業的不斷壯大, 化工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 也不斷改進自身的生產, 保障員工和企業的生產安全。本文通過對化工企業電氣系統設計與線路安裝要點的簡要分析, 提出了化工企業電氣系統設計與系統安裝的安全建議。

關鍵詞:化工企業,電氣系統設計,電氣系統安全

參考文獻

[1] 常永東.高層建筑電氣系統設計與線路安裝要點探析[J].建筑施工, 200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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