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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職稱職稱論文范文

2023-03-27

化工職稱職稱論文范文第1篇

(一)命題形式與分值分布在命題形式和各種不同的題型所占比重方面,與去年的有關情況保持了一致,具體情形可參見表1。在命題形式與分值分布方面,需要廣大考生注意的有兩點,一方面,初次參加這類考試的考生務必要事先弄清楚某些題型的答題要求,這對考場發揮具有重要意義。如多項選擇題的每小題備選答案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考生只有全部選對才能得分;多選,少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判斷題中每小題判斷正確的得1分,答題錯誤的扣0.5分,不答題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類題最低得分為零分,即答錯了只扣本類題的分。另一方面,從表1反映的命題情況可知,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經濟法試題》是以客觀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判斷題)為主的,客觀題占總分值的75%??陀^題相對來說難度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對基本法律知識的掌握情況,一般答題和應試技巧方面的因素對考試結果影響不大。主觀題(簡答題和綜合題)是考核考生對知識的運用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占總分值的25%,要求考生不僅要知道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且能夠運用法律知識去解決實際問題,尤其對審題、答題的技巧要求比較高。一些考生對主觀題的題意分析可能是正確的,但不講究答題步驟和技巧,也往往會丟掉一些冤枉分。這啟發廣大考生在復習過程中,不僅要重視多做練習題,通過練習題掌握有關考點,而且要善于從標準答案中總結答題步驟和方法,要確保在會做的基礎上將分得滿。

(二)答題應注意的要點解答主觀題要注意四點。一是要信心十足。每個綜合題都有四、五個小問題,每個簡答題一般也要提出兩個或三個小問題。這些小問題基本是相互獨立的,第一問即使不會答或者答錯了,也不至于后面的問題也一定答不對。換句話說,一個簡答題和綜合題的所有小問題都答錯的概率很小。二是要認真審題。審題是答題的一半,題審不對就不可能答對。尤其要注意的是,一個題一般至少要審兩遍,第一遍了解題的主旨,要逐字逐句審查,同時不妨將題中的關鍵信息用筆做上標記。第二遍根據題后問題去題中尋找有關信息,此時第一遍審題過程中關鍵信息用筆做上了標記的關鍵信息就會非常有用。三是迅速在腦海中組織答案。構思答案時,腦子中的備選答案要周全,切忌腦海中只有“肯定”和“否定”兩個答案,想一想是否有第三種可能。四是答案的設計一定要簡潔、準確。結論要準確,理由要簡潔,既要準確表述法律依據,又要恰當地闡述事實根據,兩者不可或缺。

二、試題涉獵面寬,各章所占比重差別趨小

(一)試題的章節分布從2008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經濟法》試題情況來看,考點遍及考試大綱的各個部分,充分反映了《經濟法》科目點多面廣的特點。具體各個章節分值的分布情況可參見表2。從表2反映的命題情況可見,首先,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試題涵蓋了考試大綱以及輔導教材所有章節的內容?!督洕ā沸枰洃浀膬热莺芏?,但決非死記硬背,而是需要通過做題、鏈接、比較等多種方式來實現記憶的目的,這是經濟法科目與其他兩個科目不同的特點。特別是非法律專業考生,平時對法律的了解和接觸不多,基本上屬于“空白”考生,對復習應試要注意全面復習,不要輕易放棄。

(二)試題的內容分布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試題中,占10分以上的章節有6章,分別是第一章經濟法總論、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六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據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這六章屬于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中的第一層次。需要說明的是,第一章經濟法總論和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所占分值比重分別是12分、18分,超過了大部分人考前的預測。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據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所占比重則在絕大部分人的掌握之中。這一特點所給考生的啟發就是中級經濟法總共九章內容,在考試中的分值分布有進一步均勻的趨勢。除了第九章相關財政法律制度在今年的考試中所占比重明顯較小以外,其他各章在今年考試中所占比重有一定的趨同勢頭。從中得到的啟發就是在復習應試過程中,不要過分強調重點,每年考試的命題都會與前一年有一定程度的變化。

三、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趨勢得到進一步加強

(一)關聯考點的綜合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趨勢在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試題中得到進—步加強,并且可以預見這種特點將會成為將來一段時間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命題的方向。例如,2008年中級經濟法試題單選題第7題:甲、乙、丙、丁擬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四人簽訂的合伙協議的下列條款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哪個選項。A選項是,甲、乙、丙、丁的出資比例為4:3:2:1;B選項是,合伙企業事務委托甲、乙兩人執行;C選項是,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D選項是,對合伙企業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的表決辦法。本題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的相關規定,在命題傾向上,不是簡單把合伙企業法中某一個命題拿來考察,而是將該章關聯的考點綜合到一起,考察考生的綜合理解和掌握情況。本題答案為c。根據有關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再如,2008年中級經濟法試題綜合題: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說明理由;(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說明理由;(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

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5)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說明理由。本題分析:本題涉及第一章經濟法總論中的仲裁與訴訟管轄、仲裁條款的效力等考點,還涉及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解除的原因、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定金等相關知識點,綜合性很強,上典型的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本題答案:(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有權解除合同。理由是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丙機械廠仍未履行,此時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債權人、債務人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負擔向債權人履行,不承擔合同責任。本題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買賣雙方的基本當事人,而丙機械廠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擔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仲裁協議仍然有效。因為根據有關規定,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雖然解除,但不影響其中的仲裁協議的效力。(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題中,主合同標的額為80萬元,其20%為16萬元,約定的定金未超過該標準,因此是符合規定的。(5)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法院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因為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題中,甲公司提起訴訟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乙公司在首次開庭時也未提出異議,因此視為甲乙雙方放棄了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是有權繼續審理該合同糾紛的。

(二)學習過程中知識點的鏈接通過上述例題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考生要注意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的知識結構和內在聯系,學習過程中要善于鏈接、比較,形成知識體系。惟其如此,才能更加自如地應對考試中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的情況。中級《經濟法》的內容體系可以歸納為四塊內容:一是總論,包括經濟法調整對象、經濟法律關系、法律行為與代理、經濟法的實施;二是市場主體法(企業法),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破產;三市場行為法主要包括票據、證券、合同;四是財政法,主要包括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表現為,總論是后面經濟法知識的基礎,是對后面三塊內容共性的抽象和概括。比如法律行為、訴訟時效等是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都涉及的內容。市場主體法所涉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市場主體是合同、票據等市場行為的實施者。財政法主要體現的是經濟管理關系。鑒于此,考試中的命題就會具有很強的“綜合性”,如“公司”簽訂“合同”,運用“票據”付款,發生爭議進行“訴訟”甚至進入“破產”程序。這樣一個綜合題,可能涉獵教材中四、五章內容??忌仨氉⒁獍盐詹煌鹿潈热莸年P聯性。除了自己要習慣鏈接、比較教材中不同章節的關聯內容外,事實上教材中有許多內容已經明示或暗示給了某些考點之間的聯系和可比性,考生應當注意鑒別,多加關注。以破產法與合同法的鏈接點為例,2008年經濟法指導教材中明示出來的鏈接點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債務人和債權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有關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包括: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3)債務人的保證人或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4)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5)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6)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7)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8)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等。

(編輯 代娟)

化工職稱職稱論文范文第2篇

(一)命題形式與分值分布在命題形式和各種不同的題型所占比重方面,與去年的有關情況保持了一致,具體情形可參見表1。在命題形式與分值分布方面,需要廣大考生注意的有兩點,一方面,初次參加這類考試的考生務必要事先弄清楚某些題型的答題要求,這對考場發揮具有重要意義。如多項選擇題的每小題備選答案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考生只有全部選對才能得分;多選,少選、錯選、不選均不得分。判斷題中每小題判斷正確的得1分,答題錯誤的扣0.5分,不答題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類題最低得分為零分,即答錯了只扣本類題的分。另一方面,從表1反映的命題情況可知,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經濟法試題》是以客觀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判斷題)為主的,客觀題占總分值的75%??陀^題相對來說難度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對基本法律知識的掌握情況,一般答題和應試技巧方面的因素對考試結果影響不大。主觀題(簡答題和綜合題)是考核考生對知識的運用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占總分值的25%,要求考生不僅要知道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且能夠運用法律知識去解決實際問題,尤其對審題、答題的技巧要求比較高。一些考生對主觀題的題意分析可能是正確的,但不講究答題步驟和技巧,也往往會丟掉一些冤枉分。這啟發廣大考生在復習過程中,不僅要重視多做練習題,通過練習題掌握有關考點,而且要善于從標準答案中總結答題步驟和方法,要確保在會做的基礎上將分得滿。

(二)答題應注意的要點解答主觀題要注意四點。一是要信心十足。每個綜合題都有四、五個小問題,每個簡答題一般也要提出兩個或三個小問題。這些小問題基本是相互獨立的,第一問即使不會答或者答錯了,也不至于后面的問題也一定答不對。換句話說,一個簡答題和綜合題的所有小問題都答錯的概率很小。二是要認真審題。審題是答題的一半,題審不對就不可能答對。尤其要注意的是,一個題一般至少要審兩遍,第一遍了解題的主旨,要逐字逐句審查,同時不妨將題中的關鍵信息用筆做上標記。第二遍根據題后問題去題中尋找有關信息,此時第一遍審題過程中關鍵信息用筆做上了標記的關鍵信息就會非常有用。三是迅速在腦海中組織答案。構思答案時,腦子中的備選答案要周全,切忌腦海中只有“肯定”和“否定”兩個答案,想一想是否有第三種可能。四是答案的設計一定要簡潔、準確。結論要準確,理由要簡潔,既要準確表述法律依據,又要恰當地闡述事實根據,兩者不可或缺。

二、試題涉獵面寬,各章所占比重差別趨小

(一)試題的章節分布從2008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經濟法》試題情況來看,考點遍及考試大綱的各個部分,充分反映了《經濟法》科目點多面廣的特點。具體各個章節分值的分布情況可參見表2。從表2反映的命題情況可見,首先,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試題涵蓋了考試大綱以及輔導教材所有章節的內容?!督洕ā沸枰洃浀膬热莺芏?,但決非死記硬背,而是需要通過做題、鏈接、比較等多種方式來實現記憶的目的,這是經濟法科目與其他兩個科目不同的特點。特別是非法律專業考生,平時對法律的了解和接觸不多,基本上屬于“空白”考生,對復習應試要注意全面復習,不要輕易放棄。

(二)試題的內容分布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試題中,占10分以上的章節有6章,分別是第一章經濟法總論、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第六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據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這六章屬于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中的第一層次。需要說明的是,第一章經濟法總論和第三章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所占分值比重分別是12分、18分,超過了大部分人考前的預測。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證券法律制度、第七章票據法律制度和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所占比重則在絕大部分人的掌握之中。這一特點所給考生的啟發就是中級經濟法總共九章內容,在考試中的分值分布有進一步均勻的趨勢。除了第九章相關財政法律制度在今年的考試中所占比重明顯較小以外,其他各章在今年考試中所占比重有一定的趨同勢頭。從中得到的啟發就是在復習應試過程中,不要過分強調重點,每年考試的命題都會與前一年有一定程度的變化。

三、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趨勢得到進一步加強

(一)關聯考點的綜合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趨勢在2008年中級經濟法考試試題中得到進—步加強,并且可以預見這種特點將會成為將來一段時間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命題的方向。例如,2008年中級經濟法試題單選題第7題:甲、乙、丙、丁擬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四人簽訂的合伙協議的下列條款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哪個選項。A選項是,甲、乙、丙、丁的出資比例為4:3:2:1;B選項是,合伙企業事務委托甲、乙兩人執行;C選項是,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D選項是,對合伙企業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的表決辦法。本題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企業的相關規定,在命題傾向上,不是簡單把合伙企業法中某一個命題拿來考察,而是將該章關聯的考點綜合到一起,考察考生的綜合理解和掌握情況。本題答案為c。根據有關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再如,2008年中級經濟法試題綜合題:甲公司擬購買一臺大型生產設備,于2007年6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價值為80萬元的生產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約定:(1)設備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約生產服務商丙機械廠于9月1日交付給甲公司;(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3)甲公司于設備交付之日起10日內付清貨款;(4)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合同糾紛,向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合同簽訂后,丙機械廠同意履行該合同為其約定的交貨義務。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萬元。9月1日,丙機械廠未向甲公司交付設備。甲公司催告丙機械廠,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設備,并將履約情況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機械廠仍未能交付設備。因生產任務緊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購買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設備,并于當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雙倍返還定金32萬元,同時賠償其他損失。乙公司以丙機械廠未能按期交付設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由丙機械廠承擔違約責任為由,拒絕了甲公司的要求。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后,乙公司提交答辯狀并參加了開庭審理。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擔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說明理由;(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說明理由;(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

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5)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說明理由。本題分析:本題涉及第一章經濟法總論中的仲裁與訴訟管轄、仲裁條款的效力等考點,還涉及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解除的原因、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定金等相關知識點,綜合性很強,上典型的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本題答案:(1)甲公司是否有權解除合同?有權解除合同。理由是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丙機械廠仍未履行,此時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乙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應由丙機械廠承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債權人、債務人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負擔向債權人履行,不承擔合同責任。本題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買賣雙方的基本當事人,而丙機械廠為第三人,因此是不承擔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3)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協議是否仍然有效?仲裁協議仍然有效。因為根據有關規定,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買賣合同雖然解除,但不影響其中的仲裁協議的效力。(4)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的定金條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題中,主合同標的額為80萬元,其20%為16萬元,約定的定金未超過該標準,因此是符合規定的。(5)法院是否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法院有權審理該合同糾紛。因為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本題中,甲公司提起訴訟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乙公司在首次開庭時也未提出異議,因此視為甲乙雙方放棄了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是有權繼續審理該合同糾紛的。

(二)學習過程中知識點的鏈接通過上述例題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考生要注意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的知識結構和內在聯系,學習過程中要善于鏈接、比較,形成知識體系。惟其如此,才能更加自如地應對考試中跨章、跨節關聯考點綜合命題的情況。中級《經濟法》的內容體系可以歸納為四塊內容:一是總論,包括經濟法調整對象、經濟法律關系、法律行為與代理、經濟法的實施;二是市場主體法(企業法),主要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破產;三市場行為法主要包括票據、證券、合同;四是財政法,主要包括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表現為,總論是后面經濟法知識的基礎,是對后面三塊內容共性的抽象和概括。比如法律行為、訴訟時效等是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都涉及的內容。市場主體法所涉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等市場主體是合同、票據等市場行為的實施者。財政法主要體現的是經濟管理關系。鑒于此,考試中的命題就會具有很強的“綜合性”,如“公司”簽訂“合同”,運用“票據”付款,發生爭議進行“訴訟”甚至進入“破產”程序。這樣一個綜合題,可能涉獵教材中四、五章內容??忌仨氉⒁獍盐詹煌鹿潈热莸年P聯性。除了自己要習慣鏈接、比較教材中不同章節的關聯內容外,事實上教材中有許多內容已經明示或暗示給了某些考點之間的聯系和可比性,考生應當注意鑒別,多加關注。以破產法與合同法的鏈接點為例,2008年經濟法指導教材中明示出來的鏈接點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債務人和債權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有關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包括: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3)債務人的保證人或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4)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5)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6)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7)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8)在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等。

(編輯 代娟)

化工職稱職稱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職稱制度改革;職稱評聘;管理模式

前言:

隨著我國對職稱制度改革的發展,促使職稱工作進入到了新一輪的改革發展階段,怎樣更好的實現對評聘關系問題的處理,是改革的核心問題所在。處在職稱制度改革背景發展之下,職稱評聘管理工作的開展有了更加清晰的畫面,需要綜合的對人才的品德、能力以及貢獻進行分析,從而做出系統化的評定,走出傳統評定工作中依據論文、學歷以及資歷等硬性指標下的支撐評聘管理模式。

一、現今職稱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以品德、能力與業績為職稱評價標準

在對職稱評聘管理的過程中,要始終的堅持重品德、重創新能力以及重業績的評價與激勵導向。首先,在職稱評聘的過程中,針對于實際情況對一些高層次的專業技術人才、急需緊缺型人才以及新興產業技術人才,要打破傳統的模式中重論文、資歷的標準,根據實際的情況不斷強化在職稱評聘管理中破除業績貢獻評價導向。打破在評聘工作開展中因為高層次的專業技術人才、急需緊缺型人才以及新興產業技術人才的資歷不足,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其次,在職稱評聘管理中需要建立起以專業技術品德、能力以及對于業績的核心貢獻等,作為職稱評聘的衡量標準與體系,始終堅持品德在評聘工作管理中的作用,從而發揮出關鍵性的指導作用。最后,還要在評聘過程中重視對創新能力的評價,對專業職稱評審項目中的學術論文與科研產業成果條件合理的設置,不對專業職稱外語、計算機等技術能力做統一的要求,重點突出業績與貢獻的評價,破除傳統評聘管理過程中的“唯學歷”“唯資歷”等做法。

(二)針對不同領域使用不同

現今職稱制度改革主要是針對于不同領域、不同的行業以及不同的社會層次中專業與技術人才,從而具有針對性的制定出不同的職稱評價標準,需要在評價工作開展的過程中實現“干什么”、“評什么”。在職稱評價管理過程中使用不同領域的不同職稱評價標準,不斷的鼓勵教學在課上、工程師到實驗室、農業技術人員到田間地頭等,能夠深入的扎根在一線工作中,讓更多的優秀人士能夠評上職稱。

(三)創新職稱評價方式,探索多元評價方法

在職稱評聘管理的過程中使用創新性的職稱評價方式,對多種的評價方法進行探索,始終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開展原則,能夠根據實際情況與單位工作開展的需求,在職稱評聘工作的開展中積極的開展多樣化的職稱評定方式,始終堅持在評聘工作中斷的定量與支撐評價相結合、特殊人才職稱評價采取與之相對應的單獨標準,從而在評聘工作的開展中,針對于不同層次的人才、不同領域中的部門等,能夠實現多層次與多維度的考察研究,從而提升職稱評聘管理工作在開展中的公平性與科學性。

二、職稱制度改革下的支撐評聘管理建議

(一)分類評價職稱評聘

在職稱制度改革之下的工作開展中,需要對支撐評聘管理工作進行分類評價,需要在職稱制度改革的背景之下,不斷的提升職稱與個人在工作以及業務領域中的實用性。在個人工作與業務領域中,能夠將職稱評價工作與個人工作領域相適應、與業務內容相適應等展開科學的劃分工作,從而制定出不同的衡量標準。與此同時,還需要建立起職稱評審的指標與代表使用的評價制度,將原有的單一性固定指標轉變為現今的實用性指標,可以從工作開展的內容、管理業績以及工作管理績效等不同的成果中,選擇出最具有能力與水平的優秀人員,作為職稱評定審查工作中的主要評價內容。

(二)職稱與崗位實行聘期制

在開展職稱制度改革時,應該將職稱告別“終身制”,在職稱與崗位中實行聘期制,可以不斷地強化單位與職稱中的靈活性工作原則。在職稱工作的開展中,職稱以及個人的適用崗位中的聘任工作開展,都需要使用到嚴格的聘期制,當聘任期滿對單位進行嚴格的考核,考核結果合格的單位與個人,能夠在崗位的需求上,以及個人想法的基礎上,協商達成一致的勞動合同。針對于用人單位內部的不達標情況,單位可以根據個人以及崗位的適用條件差異,對一些崗位的適用等級人員采用低聘的方式,直到按照規定解除聘用。

(三)加強職稱評審權的下放

在職稱評審改革制度的發展中,將評審權下放能夠不斷的創新民營企業的職稱評價方式改革,在民營企業的發展中,評聘管理對于建立高層次專業人才、急需緊缺技術人才等單獨標準起到促進作用,保障其與單位之間能夠緊密的發展,但同時也要注意到,要杜絕出現“放而不管”的情況,將職稱評審權下放并不是放任不管。人力社保部門在民營企業的職稱評定工作開展中要加強監督,事業單位在組織與制定相關的聘任程序審核管理辦法時,需要人力社保部門對其進行科學的指導與嚴格的審核把關,保障制定出的評聘程序與制度符合規則。在組織單位開展聘任程序的評議工作時,還需要自覺的接受人民與社會的監督,在完成單位組織的聘任程序相關驗收工作時,則需要人力社保管理部門的先關負責人能夠對聘任的審核程序與審核結果的落實情況進行審查與驗收,從而保障單位在工作開展中程序與結果的合理有效。

結語:

本文主要針對于評聘工作在改革內容的基礎上,給出了一系列的模式發展建議,對于現今職稱制度改革之下的職稱評聘管理工作開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通過建立起新的職稱評聘指標,可以在系統化的基礎之上實現對工作的考慮,從而實現職稱評聘工作管理模式的統籌兼顧發展,促使我國的職稱評聘工作開展能夠更加的多元化、科學化,促進社會的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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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職稱職稱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是為穩定鄉村教師隊伍、提升鄉村教師專業素養、促進教育公平所采取的重要政策。其核心價值取向在于“正視差異,促進公平”。但實際中,由于政策問題認定和方案選擇偏離價值目標,造成鄉村教師的職業認可度降低、專業素養被弱化、功利性流動加劇的嚴重后果。本研究認為,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應強調從實際出發,既要正視城鄉教師的“差距”,也要重視“差異”。在補償差距的基礎上,補充差異化的鄉村教師職稱評價指標體系,進一步建立健全鄉村教師職稱評審機制等,是矯正當前價值偏離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鄉村教師  職稱傾斜制度  價值偏離  制度矯正

一、問題的提出

教師職稱關系到教師的專業發展、工資待遇和個人榮譽,是對教師工作的認可。鄉村教師的職稱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為了穩定和吸引更多的優秀教師投入到鄉村教育事業中,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近年來國家相繼出臺《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鄉村教師支持計劃(2015-2020年)》《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等系列政策,強調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要向鄉村教師傾斜。在學界,中小學教師職稱改革制度也引起了研究者的廣泛關注。有些學者基于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的政策文本分析,指出政策中存在職稱等級設置不合理、評定滯后、評價標準不科學、職稱名額尤其是高級職稱名額受限等問題[1][2];也有學者針對鄉村教師傾斜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傾斜制度并未得到貫徹落實,研究結果顯示,16.2%的教師認為其工作所在地的城鄉教師在職稱評審條件上并無差異。同時,37.4%的教師表示,目前的職稱評定制度對長期扎根鄉村的教師來說并無優勢[3];另外一些學者對《中國教育統計年鑒(2015)》進行統計分析,發現中小學高級教師占教師總數的比例,從城區到鎮區再到鄉村呈逐漸遞減的趨勢[4];還有的學者基于多元評估理論,對中小學教師職稱改革制度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發現改革后的職稱制度基本實現了預期目標,但同時也引發了中高級崗位稀缺的尖銳矛盾[5]。

已有研究為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深化提供了理論和實踐的基礎。然而,問題是無法窮盡的,評判制度有效性的根本依據是看它是否符合制度建立的初衷。從實踐層面來看,當前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似乎存在這樣的假設:一是鄉村教師職稱晉升困難的根本原因是城鄉“差距”,鄉村教師專業能力和技術水平不及城鎮教師,因此采取降低評審標準的方式可以解決鄉村教師職稱評聘的問題,促進“公平”;二是降低職稱評聘的優惠條件可以吸引更多的教師投身鄉村教育事業,從而解決鄉村教育師資短缺的問題?;谶@樣的假設,不免讓人產生兩個方面的疑問:其一,“降低標準”是“促進公平”的必要條件,但是否就是必要且充分條件?其二,“降低標準”與“質量提升”不符合問題解決的思維邏輯,兩者之間難以確立積極的因果關系,此命題是否一開始就是一個悖論?基于以上原因,本研究認為,要切實解決鄉村教師職稱評審問題,實現穩定鄉村教師隊伍、提高鄉村教師質量的目標,須追本溯源,從問題的源頭上找尋邏輯起點,理清思路,才能正確把握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內容。

二、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的核心價值取向及主要內容

1.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的核心價值取向

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主要是指中小學教師職稱評聘向鄉村教師傾斜,在政策上給予鄉村教師的特殊關照。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的核心價值取向是“正視差異,促進公平”,體現的是價值選擇的正義性。根據羅爾斯的觀點,“正義的對象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即用來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主要制度。主要包含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平等自由原則,二是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6]。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作為分配中小學教師職稱利益的重要方式,通過遵循正義原則中的平等和差別原則來體現其正義性。這里的差別原則旨在保障最少受惠者即鄉村教師的最大利益,其目的與補償原則相符,即“為了平等地對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機會,社會必須更多地關注那些天賦較低和出生于較不利的社會地位的人們。這個觀念就是按平等的方向補償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傾斜”[6]。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通過弱勢補償原則來縮小城鄉教師之間的差異,是為那些處于不平等社會地位和經濟背景下的鄉村教師獲得職稱晉升的平等權利和補償性利益,所采取的“優先扶持”政策。

2.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的主要內容

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的主要內容總體遵循弱勢補償的原則。自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印發《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來,國家陸續出臺有關中小學教師職稱改革的政策,突出中小學教師職稱評聘向鄉村學校傾斜。尤其是2015年國家頒布《鄉村教師支持計劃(2015-2020年)》后,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的政策關注度越來越高,幾乎每年都會在相關政策中強調職稱評審向鄉村教師傾斜。鑒于政策頒布的權威性和代表性,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的分析主要以2009年以后的國家層面頒布的政策文本為分析對象。

通過對2009年以來的相關政策進行梳理,發現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體現在:一是國家政策對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服務的宏觀指導。如《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提出,“對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人才,在工資、職務、職稱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強調,“對長期在農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教師,在工資、職務(職稱)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多l村教師支持計劃(2015-2020年)》中指出,“職稱(職務)評聘向鄉村學校傾斜”,進一步明確“鄉村教師評聘職稱(職務)時不作外語成績(外語教師除外)、發表論文的剛性要求”。二是國家政策對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基本內容的選擇和確立。主要包括:不過分強調學歷,放寬鄉村教師在職稱評審中的學歷和任職年限的要求;淡化或不作論文、職稱外語和計算機能力的要求;提高鄉村教師實際工作年限在職稱評審中的考核權重;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單獨建立鄉村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組;此外,鄉村教師可以跨專業和跨教師資格證進行專業評審。

三、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價值偏離的表現及其結果

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采用了弱勢補償原則,體現了社會對鄉村教師群體的特殊關照,為鄉村教師職稱評審掃清了部分障礙,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鄉村教師的職業熱情。但弱勢補償原則過度強調“差距”,而不重視“差異”,必然會造成“公平”兩翼的失衡,在實踐中產生價值偏離的現象。

1.價值偏離的表現

(1)問題認定偏離價值目標

①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未能處理好事實和因果的關系?!罢邌栴}認定準確和政策方案選擇正確依賴于決策者對教育政策活動中的事實和因果關系具有正確、準確的認識,這種認識要符合科學的規律,即具有科學性、合理性?!盵7]鄉村教師傾斜制度的價值取向是“促進公平”。于城市教師而言,鄉村教師工作條件艱苦,專業起點相對較低,如城鄉教師以同等條件進行職稱評審,必然導致鄉村教師處于不利的境地,有“不公平”之嫌,后果是鄉村教師為謀發展出走隊伍,或心懷憤懣無心教學,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不利于鄉村教師隊伍建設和穩定。因此,以弱勢補償為原則,采取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以解決上述問題。造成的事實卻是:以犧牲質量為代價的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不僅沒有縮小,反而進一步拉大了城鄉教師隊伍之間的差距,“促進公平”的目標,通過鄉村教師職稱評審傾斜制度,產生了“背離公平”的事實。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的問題認定只考慮到城鄉教師之間的差距,沒有考慮到城鄉教師的差異;只看到了鄉村教師的劣勢,沒有看到鄉村教師的優勢。要真正體現公平,必須在職稱評審過程中體現城鄉教師工作的差異性,充分體現“鄉村教師工作的實際”,尤其要突出鄉村教師專業理念、專業情感、專業知識、專業能力的“鄉土性”特點[8]。通過展現鄉村教師的職業特點,發揮他們職稱評審的優勢。

②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未能處理好利益與代價的關系。判斷一項政策是否具備有效性,主要看政策實施的代價是否大于收益。只有代價小于收益時,才是一項好的政策。從實施結果看,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實施的代價遠遠大于利益。從短期看,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暫時解決了小部分鄉村教師的職稱問題。一項對全國五省中5300名鄉村教師的調查研究表明,32.9%的鄉村教師認為,《鄉村教師支持計劃》實施后,晉升高一級職稱相對容易[9]。但從長期的代價來看,實行降低鄉村教師職稱評定標準的職稱傾斜制度,并不能從根本上穩定鄉村教師隊伍和提升教師教學水平[10]。這種降低標準的職稱傾斜制度只會逐漸降低鄉村師資質量,阻礙鄉村教育發展,拉大城鄉師資差距,加大優質教育資源分配不均,阻礙教育高位均衡發展。因此,為保障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的政策有效性,必須盡可能地避免付出降低標準和犧牲教育質量的代價。

(2)方案選擇偏離價值目標

從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在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的方案選擇來看,主要通過逐步取消部分評審條件和降低評審標準來實現傾斜。但傾斜應保持適度,若傾斜過度或只有“傾斜”沒有“平衡”,就會導致價值目標的偏離。

①國家層面的方案選擇。部分評審條件逐步放寬,直到消除。由國家層面的政策文件可知,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的方案選擇主要體現在放寬學歷、不做論文、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從國家頒布的一系列文件關于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評審向鄉村教師傾斜的政策內容,可以看出中小學職稱(職務)評聘向鄉村教師傾斜的力度越來越大,對于論文、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從相對傾斜走向絕對傾斜,標準越來越低,直到去除標準。從一開始“切實改變過分強調論文、學歷的傾向”,到“不作外語成績(外語教師除外)和發表論文的剛性要求”,然后到“淡化或不作論文要求,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再到“放寬學歷要求,不作論文、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逐步降低鄉村教師職稱評審標準。顯然與鄉村教師質量提升的目標相矛盾,而對于城鎮教師則增加了“城鎮中小學教師晉升高級教師職稱(職務),應有在鄉村學?;虮∪鯇W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經歷”。鄉村教師職稱評定標準越來越低,而城鎮教師要求卻越來越高,勢必拉大兩者差距,結果與政策制定的初衷背道而馳,也進一步激化了城鄉教師的心理落差。

②地方層面的方案選擇。降低鄉村教師職稱評審的標準。從地方政策來看,在落實實施細則時基本也是以降低標準為原則。貴州、安徽、河南等地區提出鄉村教師在參加中、高級教師職稱評審時,在教學成果獲獎、榮譽表彰、教研科研論文等方面降低等次、級別。以貴州省為例,從貴州省的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條件來看,在申報一級和高級職稱的業績成果條件中明顯突出對鄉村教師降低評審標準??傮w來看,在一級和高級評審條件中體現出省、市(州)及所在地教師與縣、鄉(鎮)教師的區別,主要是通過降低競賽獲獎、榮譽表彰、論文期刊級別,減少論文數量的方式體現,同時,在一級中增加了在鄉鎮以下學校從事教學工作15年以上和在高級中增加了擁有25年或者30年教齡榮譽證書的備選條件,這為長期在鄉村工作的教師提供更多機會。

2.價值偏離的結果

現有的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鄉村教師隊伍建設的問題,更無法實現提高鄉村教師質量的最終目標。從實施結果看,還產生鄉村教師職業認可度降低、專業素養被弱化、功利性流動加劇等社會問題。

(1)鄉村教師的職業認可度降低

以降低標準為主導的鄉村教師職稱評審傾斜制度,從側面反映的是鄉村教師專業能力和水平的不足。鄉村教師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得不到體現,公眾對鄉村教師的職業認可度偏低,就連鄉村教師自己認同感也較為缺乏。有研究表明,鄉村教師尤其是小規模學校教師的社會地位相對較低,教師沒有獲得應有的尊重,尤其是家長的尊重感不強,這也是鄉村教師獲得感不高的重要影響因素[11]。

(2)鄉村教師的專業素養被弱化

國家對鄉村教師給予特殊關照,在職稱評審中放寬學歷要求,對論文、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要求,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鄉村教師在學歷、論文、職稱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等方面提升的動力。沒有壓力就沒有動力,鄉村教師專業素養弱化、能力水平不足,導致大多數鄉村教師成為不斷進行重復性勞動的教書匠,而非追求卓越,立德樹人的教育人。有研究者通過對福建省2010-2017年中學生物教師的論文發表情況進行可視化統計,發現2010-2015年的發文數量呈逐步上升趨勢,2016-2017年發文數量卻有所下降,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影響[12]。

(3)鄉村教師的功利性流動加劇

于部分鄉村教師而言,降低標準的職稱傾斜政策可以為他們向城市學校流動提供條件。由于職稱評定無法滿足其專業發展的需求,同時又得不到社會認可,因而有能力的教師會以此為跳板,評定職稱后就離開鄉村,向城市流動。這樣既占用了鄉村教師職稱指標,又沒有長期扎根鄉村,并未對鄉村教育發展起到推動作用,反而嚴重影響鄉村教師隊伍的穩定。這種出于現實利益而非教師個人價值追求的職稱評審,其功利性遠遠高于價值性,并不能促進鄉村教師隊伍的建設與發展,鄉村教育質量仍然難以保證。

四、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的矯正策略

鄉村教師職稱評審傾斜制度堅定“正視差異,促進公平”的價值取向,是促進鄉村教師隊伍建設、提高鄉村教師質量的正確選擇。但傾斜制度對“差異”的體現不應被窄化,更不應被“差距”所直接替代。真正的公平,既要正視差距,也要尊重差異。鄉村教師職稱評審傾斜制度,應把握“弱勢補償是基礎,差異評價是根本”的原則,逐步實施城鄉教師職稱評審的分類管理,以國家標準為基礎,結合各省、市、自治區的實際,通過制定差異化的城鄉教師職稱評審內容和標準,建立符合鄉村教師職業特點的評審機制,突出鄉村教師的工作特點和社會價值,提高鄉村教師職稱評審的社會認可度,才能有效促進公平。

1.構建差異化的鄉村教師職稱評審指標體系

根據《關于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標準條件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要綜合考慮鄉村學校,尤其是教學點的實際,向農村教師傾斜?!蛾P于做好2017、2018年度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也強調,教師職稱評審標準要根據不同地域、不同學段、不同學科的特點和要求來制定,堅持重師德、重能力、重業績、重貢獻,突出教育教學實績,提高實際工作年限的考核權重。城鄉教師所處的地域環境、文化環境和社會環境都有所差異,無論是在教學還是在管理方面都存在各自的工作特點和特色。鄉村教師工作任務重、內容雜,一位鄉村教師身兼兩門科目的教學是常事;兼顧教師、班主任以及行政常規事務工作是常態;鄉村教師所面對的學生生源較差,家庭情況復雜,在學保持率低,在教育教學方面所付出心血和精力更大,側重點也有所不同等等,都從不同的側面體現了鄉村教師工作的特殊性,應該在職稱評審制度中得到充分的體現。在制定教師職稱評審條件的過程中,各省各地可結合鄉村教師實際工作的地域特點,以“弱勢補償,差異評價”為原則,適當轉化鄉村教師職稱評審的維度和指標。

(1)任職條件的評審指標傾向“弱勢補償”

現有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標準條件,主要由兩部分組成:基本的任職條件和各種業績成果。其中,基本的任職條件(如教師資格、師德師風、繼續教育、學歷和資歷等)中,城鄉教師要求大體相同。在教師資格、師德師風的指標上基本不存在調整的空間,但是在繼續教育中,為了提高鄉村教師的專業素養,有必要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能力不作統一要求作出相應調整,建議可以通過繼續教育形式,完成相關培訓,學時達到一定要求,作為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提升的一種證明。當然,對于學歷可以適當放寬要求,但還是鼓勵鄉村教師在教書育人的同時能夠積極上進,通過在職進修的形式來增長專業知識,提升專業技能,吸收新的教育教學理念和教學方法,內化到自己的課堂教學和管理活動中。

(2)業績成果的評審指標傾向“差異評價”

教師職稱評審的主要區別在于業績條件,如教書育人業績、教育教學成果、榮譽表彰、教研科研,應充分考慮鄉村教師的專業成長規律和工作特點。以國家調整基本指標的價值,各地在細則上切實做到關注鄉村教師工作實際,轉化鄉村教師職稱評審的指標內涵。根據業績條件的基本構成,指標內涵的轉化包括:①教書育人業績指標:應著重考察鄉村教師教學工作量、班主任工作經歷及工作內容、實際工作年限,考察鄉村教師在學生保持率或縮小學生進出口差比方面做出的貢獻;考察鄉村教師說課講課的社會評價(來自同行、學生、學科教研組等的評價)。②教育教學成果指標:教學成果是教師教育教學改革和實踐的重要表現形式??疾爨l村教師在教學理念、教學方法、教學技術、教學模式等方面的創新成果,應結合鄉村教師教育教學實踐的實際,體現鄉村教師教育教學實踐的特色??梢試L試單獨開展鄉村教師教育教學成果的評獎系列,既能體現特色,又能促進競爭,鄉村教師優質教育教學成果的產出可以納入職稱評審指標體系。③榮譽表彰指標:應當增加一些符合鄉村教師實際的榮譽表彰,如優秀鄉村教師、最美鄉村教師等;同時,為增加鄉村教師的職業榮譽感,有必要把鄉村教師教齡榮譽證書作為職稱申報的條件之一。④教研科研指標:可以作為基礎性指標,確立基本質量標準,以撰寫行動研究報告;參與課題研究;提交教學和管理實踐探索的典型案例等多種形式來替代科研論文要求;公開發表的科研論文或獨立主持的科研課題的單獨加分等。

2.健全鄉村教師職稱評審保障機制

鄉村教師職稱評審制度的實施有賴于職稱評審保障機制的建立健全。在條件允許的地區,各地可以考慮對鄉村教師職稱評審實行單獨管理,建立城鄉教師職稱晉升的分流機制;在條件暫時還不成熟的地區,可以通過完善職稱評審組織;規范職稱評審程序、加強職稱評審管理,提高鄉村教師職稱評審的質量。

(1)推動鄉村教師職稱評審指標體系的建立

根據國家制定的鄉村教師職稱評審標準,由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專家研究、論證符合鄉村教師實際工作的職稱評審條件及質量標準。以“弱勢補償,差異評價”為原則,以任職條件和業績成果為基本維度,適度轉化鄉村教師職稱評審的維度和指標。

(2)完善鄉村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職能

各地區成立的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適當增加經驗豐富、業務水平高的優秀鄉村教師成員。由專家對申報鄉村中小學教師職稱的人員,單獨設立評審組,單獨執行評審標準,單獨劃定評審通過比例,實行總量控制、比例單列、單獨評審,確保鄉村教師職稱傾斜制度的有效性。

(3)規范鄉村教師職稱評審的流程

為確保職稱評審的公平性和高質量,需建立鄉村教師職稱評審的公開制度,將鄉村教師職稱評審政策、評審標準、評審考核程序公開,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增加評審工作的透明度,切實優化鄉村教師職稱評審全過程,確保評價結果客觀公正。

(4)適當增加鄉村教師中高級指標

為了充分保障鄉村教師職稱評聘的權益,關鍵在于解決教師職稱評審的指標問題,尤其是中高級職稱指標的分配問題,適當增加鄉村學校尤其是村小、教學點的中高級職稱指標,擴大鄉村學校中高級教師職稱比例。

(5)確保鄉村教師職稱評聘的有機銜接

進一步加強職稱評審結果的落實,確保與中小學教師崗位聘用制度銜接。確?!霸u聘合一”,杜絕“已評未聘”現象,切實保障村小、教學點教師職稱實行即評即聘。為確保教師職稱評聘的公平和公正性,避免鄉村教師的功利性流動,必須建立鄉村教師職稱評聘的長效機制。教師在鄉村學校評聘的職稱僅僅適用于鄉村地區,只能在鄉村地區予以聘用,享受相關待遇,由鄉村學校教師崗位流動到非鄉村教師崗位,不得按現有職稱對其進行聘任,應重新按相關評審要求進行職稱評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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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余雪梅,肖巧玲.福建省2010~2017中學生物教師教科研論文發表情況的可視化分析[J].中學生物學,2018(02).

【責任編輯  孫曉雯】

化工職稱職稱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文章論述了職稱評審制度的特性和職稱評審的流程,論述了指標化職稱評審模式與評議式職稱評審模式的優缺點,對這兩種模式進行了對比,并提出指標化模式嚴重脫離實際,而評議式模式是職稱評審制度的必然選擇。

筆者在《拔高指標是職稱評審中的毒瘤》(以下簡稱《毒瘤》)一文中提出,職稱評審標準(以下簡稱“評審標準”)分為指標化評審標準與評議式評審標準。評審標準中的要求可以分為定性型要求與定量型要求,定量型要求又可以分為基礎指標和拔高指標。

只有認清職稱評審制度的特性以及職稱評審的流程,才能認清職稱評審制度的全貌。

1 職稱評審制度的特性

職稱是因為職稱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完成本單位相應崗位的工作,做出相應的業績和貢獻而授予的,這就是職稱評審制度的基本特性。這一特性有以下三層含義。

1.1 職稱評審主要應以用人單位為主

職稱評審是人才評價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8年2月26日發布的《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二款提出人才評價的基本要求是“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評價導向”。而人才的品德、能力、業績等只能通過工作表現來評價。

用人單位最了解本單位職工的工作表現,因此用人單位就是人才評價的主導組織,這符合了解原則,也貫徹了“誰用人誰負責”的原則。

更具體地說,用人組織(用人單位或其下屬用人部門的統稱。用人單位的職工特別多的,如高校,應由其下屬的各院系等用人部門承擔基礎評價申報人的職責)最了解本組織內的職工,其是職稱評審的第一責任人,主要責任如下。

1.1.1 嚴格考核本組織內的職工。這是用人組織的基本職責,需要用人組織長期公正、公平、公開地嚴格考核本組織內的職工??己私Y果是職稱評審或聘任的主要基礎之一。

1.1.2 用人組織是職稱推薦材料的第一填寫人。職稱推薦材料(以下簡稱“推薦材料”)是用人組織對申報人貢獻的記錄,因此應由用人組織填寫,而不能由申報人自己填寫。推薦材料是職稱評審的最基礎文件,其填寫的流程一定要規范。評審材料填寫流程的不規范,是導致職稱評審不規范、不嚴謹、不公正的主要原因之一。

1.1.3 用人組織是推薦材料的第一審核人。對于推薦材料,用人組織是第一審核人,其只有確保推薦材料的真實性,才能保證職稱評審的公正性。

1.1.4 用人組織是申報人品德、能力、業績的第一責任人和證明人。了解本組織內每個職工品德的高下、完成工作量的多少、質量的高低,全面查實申報人的工作表現并進行證明,是用人組織義不容辭、無可推卸的職責。

1.1.5 用人組織是職稱推薦的第一責任人。推薦品德好、能力強、業績優的職工晉升職稱,也是用人組織無可推卸的責任。申報人是否做好了本職工作,要由用人單位首先做出評判。這種評判,是任何指標都無法解決的,也是其他任何組織也代替不了。用人組織的職稱推薦工作是整個職稱評審工作的基礎,用人組織只有做好職稱推薦工作,才能打牢、夯實職稱評審的事實基礎。要規范職稱評審,首先就要規范用人組織的職稱推薦工作。

1.1.6 用人組織是職稱評審中出現的矛盾的第一解決人。職稱評審或聘任過程中出現矛盾是正常的,用人組織要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積極解決矛盾,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如果申報人認為用人組織對矛盾處理不當,可以向上級組織繼續申訴。

以上職責都是用人組織固有的職責,其他任何組織都行使不了、代替不了,也無法代替。

1.2 給予每個做出相應貢獻的職工以應有的待遇,是用人單位的固有職責

職稱評審,不僅是職工個人的責任,更主要的是用人單位的責任。給予每個做出相應貢獻的職工以應有的待遇,即按照貢獻大小給予待遇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職責。每個職工只要在專業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做出了相應的貢獻,專業能力達到相應的程度,就自然可以評上并被聘任為相應的職稱,這是職稱制度應有的功能。

1.3 職稱評審主要考察申報人的品德、能力和業績

對于品德,用人組織主要進行綜合考評,只要申報人符合所在工作崗位的要求就可以達標。對于業績、代表作等,用人組織主要看申報人是否達到基礎指標?;A指標達到后,用人組織可以主要考核、評價申報人完成工作的質量的高低,也就是能力的高低。

2 職稱評審的流程

2.1 用人組織嚴格考核本組織內的職工

用人組織應做好日常、年終考核,這是用人組織的基本職責。人才的能力不是一個或幾個指標就能考察出來的,而要從人才在本單位所做出的業績、貢獻中進行綜合考核、考察、評價和概括,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2.2 代表作送審

代表作提前送審,可以留出提出異議的時間。

以上步驟,也可以視為職稱評審的前期準備。

2.3 提交個人申報材料

申報人向用人組織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申報表和三年來的工作總結等。用人組織進行公示。這是職稱評審的正式開始階段。

2.4 用人組織推薦

這一環節以前是非常薄弱的,一方面是因為拔高指標阻礙了職稱推薦組織(以下簡稱“推薦組織”)評議職責的發揮,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用人組織沒有認識到推薦工作的重要性而輕視推薦工作,此外就是用人組織的責任心不強。由于以上原因,直接造成用人組織要么不成立推薦組織,忽略推薦評議環節,要么不書面對照申報人的實績,在推薦會議上空說話、說空話,不能真實、深入地評議申報人。

筆者認為今后要下功夫督促、監督用人組織做好職稱推薦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2.4.1 規范推薦組織。用人組織要規范推薦組織,制定推薦組織成立辦法,使推薦組織的成立有規可依,走向規范化。

2.4.2 制定評議細則。用人組織可以在上級組織的監督下,制訂詳細、可操作性強的評審細則。這種評審細則也要確保用人組織評議職責的履行,不能把原來評審標準中的拔高指標搬到評審細則中,導致最終適用的仍然是指標化模式的現象。

2.4.3 扎實進行評議。推薦組織進行推薦活動,要做好以下工作:①把好基礎要求關。用人組織要從品德、業績、代表作等基礎要求方面認真進行把關。②重點評議申報人的能力。滿足基礎要求后,用人組織要重點評議申報人的能力:在推薦會議召開前,要將申報人的申報材料(特別是工作總結)準備充足,保證參會人員人手一份;在推薦會議上,參會人員要對照申報材料,認真、全面、細致、深入地評議每個申報人,擠出申報材料中的水分,要杜絕空說話、說空話的現象;可以從責任心、工作完成質量的高低、工作完成的技術含量、從事工作所需的知識儲備等方面對申報人進行評議,完全根據申報人的能力進行推薦;在評議過程中,參會人員可以隨時聽取申報人的陳述、申述及答辯,參會人員對于關鍵問題甚至可以進行質證。經過這種充分評議,能夠夯實職稱評審的事實基礎,能夠評價每個申報人的能力高低。這種評議方式也能夠促使申報人認真、負責地填寫申報材料。

2.5 用人組織制作推薦材料

推薦組織對所有申報人的評議、表決結束后,用人組織要根據推薦組織的決議做出推薦報告,并根據評議過的申報材料對每個向上推薦的申報人填寫全面記錄申報人在工作崗位上所做貢獻的推薦材料,嚴格審核并進行公示,在公示期間相關人員可以提出異議。

經過用人組織的充分評議,能夠對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的虛實、真偽辨識清楚,也能夠補充出完整的推薦材料,從而可以制作出真實、可靠的推薦材料,也可以使申報人從繁雜的職稱評審程序中解脫出來。

申報材料、推薦材料構成了梯級的評審事實基礎,它們與代表作、代表作專家意見等共同構成評審材料。

2.6 評審委員會評審

評審委員會以推薦材料為基礎評審職稱。

評審委員會經過充分評價,用一人一議決的方式確定符合評審條件的申報人的名單;對于沒有通過評審的,評審委員會要明確說明理由和事實,所有結果都要公示。

對于基層的推薦,評審委員會要充分尊重。沒有明確的理由和事實,不能否定基層的推薦結論,投票表決方式也不科學、合理。因為評審委員會一般不了解申報人,在沒有明確的理由和事實的情況下,如果用投票表決方式改變基層的推薦結論,就是不尊重事實,極易出現不公正現象,也容易滋生腐敗。評審委員會要認真對待針對基層推薦結論提出的異議。如果異議成立,評審委員會可以改變基層推薦的結論。

3 職稱評審模式的分類

依照《毒瘤》一文給出的評審標準的分類屬性,職稱評審模式可以分為指標化職稱評審模式(以下簡稱“指標化模式”)和評議式職稱評審模式(以下簡稱“評議式模式”)兩種。

3.1 指標化模式

指標化模式是指評審標準中含有拔高指標的職稱評審模式,其主要標志就是評審標準中制定有一個或多個拔高指標。該模式強調指標的作用。這種模式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必然形成以拔高指標為職稱評審的主要決定性因素的局面。我國當前使用的就是指標化模式。

3.2 評議式模式

評議式模式是指評審標準中沒有拔高指標,涉及申報人的品德、能力、業績等方面的一切問題都要經過評議才能做出決定的職稱評審模式。其主要標志是評審標準中只制定一些基礎指標,沒有拔高指標,一切問題都可以評議。該模式強調評議的作用。該模式可以形成職稱資格的授予以評議結論為主要決定性因素的良性局面。

評議式模式可以嚴肅、完整地實施職稱評審的全部流程,除了上面所列的流程,評議式模式還有以下特點:用人組織成為職稱評審的焦點,其上級組織、申報人等各方可以緊盯用人組織,督促其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3.3 兩種模式的區別

兩種模式的本質區別是涉及申報人的所有問題是否都能夠進行評議。由于拔高指標不能評議,所以這兩種模式的另一種根本區別標志是所適用的評審標準中是否含有拔高指標。凡是適用含有拔高指標的評審標準,都屬于指標化評審標準,適用這種標準的職稱評審都屬于指標化模式,否則就是評議式模式。

因此,決定職稱評審模式的是評審標準。評審標準是引導職稱評審向公正、公平、嚴肅、科學、規范等方向發展的指向標。

有無拔高指標,決定了評審標準的屬性;評審標準的屬性,決定了職稱評審模式的屬性到底是惡性還是良性。

4 指標化模式的優缺點

4.1 指標化模式的優點

指標化模式的優勢是用人組織省事、省心,評審流程快。但是,一個人的能力不是短期內以及簡單的指標就能夠辨識清楚的,不能圖快、圖省事。制度設計只能求公正、求穩,因此,指標化模式的這種優勢對于職稱評審制度來說反而是其劣勢。

4.2 指標化模式的缺點

4.2.1 指標化模式不符合職稱評審的特性?!抖玖觥芬晃恼撌隽税胃咧笜说氖齻€弊端以及所造成的六種嚴重后果,這實際上就是指標化模式的弊端和消極影響?!抖玖觥芬晃倪€證明了拔高指標根本不適合直接證明人才的業務水平和能力。甚至可以說,指標化模式在很多方面考查的只是申報人的鉆營能力,而不是工作能力。因此,指標化模式不符合職稱評審的特性?,F實中,指標化模式還使上面列舉的職稱評審流程中的考核、評審材料的填寫與審核、基層推薦、正式評審等環節基本上都流于形式,無法嚴肅、公正地進行。指標化模式還忽視了各個申報人之間個體的差異,更忽視了申報人所從事崗位的實踐性要求,挫傷了實干型人才的工作積極性。

4.2.2 在指標化模式下評議職能無從發揮功效。拔高指標實質上就是設定了一個評議的禁區。這種禁區使用人組織在基層推薦環節想以工作表現為主要考察要素,公正、公平地評價申報人的能力并推薦申報人,變得難以實現,因為評審標準中拔高指標的存在,導致基層推薦組織只能看申報人評審材料中的拔高指標證明材料是否全面,有拔高指標證明材料就推薦,否則就不推薦。同理,在職稱評審現場也存在同樣的無法評價申報人的現象,而組成評審委員會的各位專家的專業知識根本無從發揮。也就是說,在指標化模式下,評價申報人的職能根本得不到充分發揮,用人單位不可能以能力為基礎做好職稱評審工作。

4.2.3 指標化模式是審批制的延續。指標化模式的決定性因素是拔高指標,其證明材料的獲得過程實際上都存在著起決定性作用的審批環節,造成指標化模式就是審批制的變向延續的事實。

5 評議式模式的優缺點

5.1 評議式模式的優點

評議式模式強化了用人組織的考核,強化了基層推薦,特別是強化了基層推薦中評議的效力(用人組織評價),強化了代表作的功效,更符合職稱評審的特性,是接地氣的模式,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非能力因素對職稱評審的干擾,能夠促使職稱評審向公正、公平的良性方向發展。

在評議式模式下,充分評議加上代表作制度,可以形成完整的能力證明鏈條,因此這種模式是完全可行的。目前出現的各用人組織評價、推薦申報人難的問題,是他們的日??己斯ぷ髯龅么植?,甚至嚴重不到位,對推薦工作不盡責,想懶省事和逃避責任,并不能證明評議式模式不可行。

5.2 評議式模式的缺點

在很多人看來,評議式模式是有缺陷的,主要觀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5.2.1 硬條件問題。有人提出,職稱評審要用硬條件卡著[1],不然就不公平。這種思路沒有區分各種硬條件的不同性質,是不科學的。硬條件中的基礎指標是必要的,但硬條件中的拔高指標已經被《毒瘤》一文證明是不科學的。

5.2.2 得罪人問題。評議式模式的缺點是用人組織要做的工作很多,用時也較長,并且可能得罪人。但這是職稱評審的特點決定的,這是必須承受的,只要結果公正,所謂的得罪人問題也是能夠消解的,甚至是不存在的。如果用人組織不能公正地考核職工、評議申報人和評審職稱,那得罪的就是實干型人才,損害的是實干型人才的利益,影響的是用人組織內所有職工的進取精神、工作態度和組織的凝聚力,影響的是各用人組織的發展,進而影響國家的發展。

5.2.3 學術高度問題。在某些人看來,評議式模式不能保證職稱評審的學術高度。但筆者認為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原因在于:①大部分工作崗位首先要保證的是工作質量。大部分工作崗位都是實踐性的,都要以工作表現為基礎評審職稱,同時需要強調的是沒有工作質量,就不能奢談學術高度。②即使申報人主要從事科學研究的崗位,也不宜由拔高指標決定職稱評審。即使申報人主要從事科研崗位,也不宜由能夠造假的拔高指標決定職稱評審,仍然需要依靠用人組織對申報人品德、能力、業績的考核和評議進行職稱評審。③學術水平要以堅實的工作實踐為基礎。絕大部分工作崗位的學術水平首先要與工作相關聯,要在堅實的工作實踐、經驗基礎上進行總結和研究。不需要工作實踐和經驗的純學術幾乎是不存在的。④用代表作就可以證明學術水平。筆者在《毒瘤》一文已經證明,在職稱評審中不能用拔高指標直接證明學術水平。拔高指標與代表作的作用是相同的、重疊的,用代表作就完全可以證明申報人的學術水平??傊?,所謂的評議式模式的缺陷是不存在的。

6 兩種模式的對比

除了上面論述的兩種模式的優缺點外,把指標化模式與評議式模式直接放在一起進行對比,更能看出二者的其他優缺點。

6.1 思維模式不同

指標化模式使用的是旗幟式思維模式,期待用鮮亮的拔高指標這一旗幟來保證職稱評審的高度與質量,遇到問題就以加粗、加高旗桿的思路加以解決。

評議式模式的思維模式是實事求是。在這種思路下,申報人的各種申報材料都要客觀、扎實。如果申報材料不客觀、不扎實,那么基層推薦、正式評審、監督機制等任何環節都可以發揮作用,都可以把不合格的申報人淘汰下來。

6.2 基礎不同

6.2.1 指標化模式的基礎。指標化模式的主要基礎是拔高指標,而申報人的品德、能力、業績等與申報人的崗位職責、工作表現緊密關聯的內容統統被忽視甚至造假,扭曲了職稱評審的本來面目,完全背離了建立職稱制度的初衷。此外,申報人一旦評上職稱就會被一直聘用,不論工作表現好壞都能終生受益,這就使獲得職稱資格的人失去了工作動力。個別地方甚至出現專任教師搶著做門衛[2]的極端滑稽事件。指標化模式只相信指標的作用,加上不實的評審材料,事實基礎不扎實、不深厚,甚至大量出現事實失真、脫節的現象。與之對應的現實是只重資格認定而輕聘任(聘任只是走過場,履行一下手續),其過程可以概括為:拔高指標→職稱資格認定(職稱評審)→聘任。這種模式的重心是拔高指標(只要有拔高指標,其肯定就會成為重心,這已經被多年的實踐所證明),這就造成評審過程重心太高、客觀性極差的局面。這恰恰使職稱資格認定、職稱聘任等環節都與工作表現失去了關聯,而與工作表現失去關聯的職稱評審是沒有事實基礎的,是無的放矢。指標化模式最大的缺陷就是嚴重的脫離實際。

6.2.2 評議式模式的基礎。評議式模式的基礎是工作表現,其過程可以概括為:工作表現→職稱資格認定(職稱評審)→聘任。評議式模式是以堅實的工作表現為深厚根基,能夠真正形成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的風氣,能夠形成以工作表現為重心的局面,能夠充分夯實職稱評審的事實基礎,能夠符合實際地評審職稱,解決了職稱評審的事實基礎問題,客觀性較好。這種模式甚至可以將職稱聘任放到與職稱資格認定同等重要的地位,強化職稱聘任,或者不再進行職稱資格認定,直接實行聘任制,其過程可以簡化為:工作表現→聘任,也解決了職稱聘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在這種模式下,人才只要努力地、高水平地工作,就可以自然而然地享受職稱待遇,這才是職稱制度本身的應有之意。因此可以說,指標化模式與評議式模式最大的不同就是事實基礎不同。

6.3 兩種模式中評議對象的態式不同

指標化模式使用的直接證明能力的拔高指標材料是靜態、固化、冰冷的,是不容評議的,申報人也沒有陳述、申辯的機會,使職稱評審變得非常僵化。在評議式模式中,所有的問題都可以進行評議,也都要經過集體評議才能做出決定。

特別是在推薦階段的評議過程中,推薦組織可以對照申報人的書面材料進行深入分析、比對,申報人可以隨時補充工作實績信息,也可以申辯甚至辯論。因此,評議對象只有是動態的,才能全面查實申報人的所有工作業績。這一動態過程看似不穩定,容易出現不公正現象,但由于其發揮的是集體的智慧,所給出的推薦意見總體上是穩定的,能夠達到職稱評審制度的公正要求。

6.4 職稱評審流程的執行狀況截然不同

指標化模式不能嚴肅、客觀、全面地執行評審標準、職稱評審流程,職稱評審制度中的評審材料填寫與審核機制、基層推薦機制、評審機制、異議處理機制等到目前為止都極不規范,以后也不可能規范起來。而評議式模式可以客觀、全面、嚴肅、認真地執行評審標準、職稱評審流程,也可以把職稱評審制度中的各種機制規范起來。

6.5 責任體系問題

指標化模式的責任體系不明確,出現問題無法查明真正的客觀原因,更無法追究責任。這種模式只是掩蓋了部分矛盾,并不能真正解決矛盾,甚至可能激化矛盾。評議式模式分工明確,責任體系完整,可靠性強,出現問題后可以追查相關人員的責任。

6.6 監督機制問題

指標化模式的監督機制不可能健全,問題也無法得到解決,整個職稱評審制度沒有自我凈化的能力,監督機制完全失去了作用。而在評議式模式下,如果有能力的人才沒有評上職稱,本人就能夠以工作表現、個人能力等理由直接向有關組織詢問,甚至是質問,促進職稱評審制度的完善,使很多問題可以得到妥善解決。評議式模式這種自我凈化、自我改善的能力,最終能夠促進監督機制的完善。

6.7 問題波及的范圍

在評議式模式下,如果某個單位執行得不好,也只是這個單位的內部問題,是個別現象,不會牽連到其他單位,更不會牽連到其他領域。這些個別現象在多數情況下容易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用人單位自身就可以解決問題,并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制度,杜絕類似問題再次出現。但在指標化模式下,對于不公正現象,單靠用人單位是解決不了的,也不容易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

6.8 對職稱評審生態環境的影響

指標化模式不僅惡化了推薦、評審等職稱評審生態環境,加重了非能力因素對人才職級、待遇的影響,還助長了職稱評審中的不良風氣。而評議式模式符合職稱評審的特性,可以形成求真、務實的評審風氣,還可以構建完善的監督機制,使職稱評審的生態環境逐漸得以恢復。

6.9 對職稱聘任的影響

由于指標化模式是根據拔高指標而不是根據申報人平時的工作表現進行職稱評審的,因此職稱的聘任也就與工作表現無關,造成一評定終身的局面,這種局面不能起到激勵人才成長的作用。而評議式模式是根據申報人的工作表現進行職稱評審的,與職稱聘任的要求完全同軌,能夠充分發揮其激勵人才成長的作用。

6.10 對職業道德的影響

指標化模式嚴重削弱了人才對工作的認同感,使用人單位人心渙散。而評議式模式與職業道德體系價值的取向是相協調的,能夠提高人才的工作積極性,提升工作崗位的親和力,增強人才對工作的認同感和職業歸屬意識,促進愛崗敬業精神的養成,提高用人單位和社會的凝聚力。

6.11 兩種模式的發展趨勢

由于沒有扎實的事實基礎,指標化模式已經將職稱評審引入死胡同,嚴重影響了用人單位的正常發展。而在評議式模式下,由于事實基礎扎實,可以使職稱評審走向健康的發展方向,能夠促進用人單位的良性發展。

有人可能擔心評議式模式會引發職稱評審的混亂,筆者認為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評議式模式可以構建全面的糾錯機制,用人單位內部的各種監督機制也會全面發揮作用。評議式模式也許會引發用人組織內部的爭論甚至爭吵,這是正?,F象,反而能夠促使問題得到全面、徹底的解決,最終化解用人組織內部矛盾。

7 結語

通過對比指標化模式與評議式模式的優缺點,可以看出評議式模式才是職稱評審制度的必然選擇,是大勢所趨。

參考文獻:

[1]評職稱,怎一個累字了得![EB/OL].[2018-11-19].https://wenku.baidu.com/view/325 52fba04a1b0717fd5ddfb.html.

[2]專任教師為何搶著做門衛?“不務正業”的背后盡是滄桑![EB/OL].[2018-11-15].http://www.sohu.com/a/274572871_49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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